定位弱勢群體受法律保護模式匯報
時間:2022-05-17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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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應從多元的視角加以審思和探求,需要系統的深思維。要重新定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模式,構建發展性法律保護制度:要喚醒、培養、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質和人文道德素質:要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論文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保護模式農村社會保障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在當前我國是一個非常重要和急迫的問題,關于這方面的探討已經有很多。本文認為,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應從多元的視角加以審思和探求,需要社會的各個方面、各種因素相互協調。
1重新定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模式。構建發展性法律保護制度
所謂弱勢群體,是指存在于一定的歷史時期和社會環境中,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由于身體體能以及對社會的經濟、權力等資源占有方面的弱勢,在享受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方面處于社會正常狀態之下,與他人相比處于事實上的不平等或從屬地位,不能夠完全行使自己的權力或權利,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從屬或不利地位,并且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改變此種狀況的社會群體。當前我國的弱勢群體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無業人員及其他城鎮貧困居民、城里的農民工和從事農業勞動的普通農民、貧困大學生群體等。生產或生活困難是弱勢群體所面i臨的共同處境,弱勢群體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或處境等方面處于相對不利地位,在社會與政治層面,他們的權利缺失或得不到保障,權力行使有困難。
長期以來,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制度上,我們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都過于依賴通過物質幫助來實現。這是很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單純給人以物質幫助是濟貧式的保護。濟貧式的保護模式雖必不可少,但它有很大局限性,主要表現為:濟貧式的保護模式深深地受限于財政的支付能力。我國財政支付能力不足是制約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的一個障礙性因素。而且,單純的物質幫助不僅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還容易形成和助長依賴和懶惰的習風:過度的物質幫助還會擴大公平與效率之間的張力,減損市場動力機制功能的充分發揮,最終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正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給人以能力和機會才是再生性的保護。基于此,我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機制應該實現著力點的轉移——從濟貧式轉變為再生式,其目標模式應定位在以再生性保護方式為主,以濟貧式保護方式為輔。根據弱勢群體的社會屬性及其法律保護的價值理念,結合現階段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模式應當是保障性法律保護制度與發展性法律保護制度的結合。前者主要是針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后者主要是指有關針對弱勢群體的就業法律制度、積極的扶貧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等。為此,當前我國一是要完善促進就業的法律制度,為弱勢群體中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提供就業的制度平臺。為此,應當制定《就業促進法》,對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做出規定。二是完善開發性扶弱法律制度,通過對基礎性資源的配置和機會的給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脫弱的能力,形成一種使其擺脫弱勢地位的可持續發展態勢。三是建立弱勢群體教育法律制度,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或參加培訓的機會。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加大對農村及貧困地區教育的投入,從制度上真正保證法律規定得以實旅。四是建立弱勢群體醫療法律制度。政府在醫療扶弱過程中,應考慮對弱勢群體增加醫療支出,建立弱勢群體最基本的醫療保障制度。現在我國正在建立的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就是這方面的積極舉措。
2喚醒.培養,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質和人文道德素質
執法者的素質直接關系到我國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成敗,關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實現。而我國在法制實踐中暴露出的執法人素質不高已引起世人極大的憂慮。要完善和健全我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必須喚醒、培養和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質和人文道德素質。
第一、要喚醒和培養執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
法律是否發揮了應有的功能和價值,法律是否體現了應有的正義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法人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這種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對法律也充滿著無限的愛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獻身的事業,因而執法的效果就會更加理想。所謂崇法,從淺層意義上講就是要有一種捍衛正義和公平的精神,具備一種為國家、為社會、為當事人盡心辦事、全力負責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而我國現今的一些執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較低甚至沒有,在錯誤的市場導向和金錢意識支配下,法律庸俗地成為他們顯示身份或撈取利益的工具。在我國邁向現代化的進程中,執法人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無上并受到普遍尊重,是衡量中國社會是法治還是半法治、半人治的標尺。針對中國的法律傳統,最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養和造就一批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執法人。
第二、要培養執法人知法的本領和職責
一個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個忠誠的“好人”。中國當今社會,法制建設方興未艾,立法步入快車道,法律法規眾多。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難加大,非過去那種人治社會和計劃經濟的思維方法所能承擔和承受。作為執法人,一個重要的素質標準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則、法條規定是執法人的“根”或“看家絕活”。知法、懂法體現了一種高素質的學習或修煉。在整個法律體系的大系統中,法律與法規、中央法與地方法、實體法與程序法、法律與政策之間都存在著有機的聯系,作為執法人必須具有法律的整體觀念,建立宏觀的法律知識結構。僅知曉幾部部門法、背得幾個法律條文,對于執法人而言是無濟于事的。實踐中那種臨時看書、對號入座、對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實施的。另外,作為執法人,還必須把自己的視角投向廣闊的社會空間,在社會的大背景下靈活地認識法律,運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領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價值。因而,作為執法人必須重視自己的法律學習,無字之書和有字之書都應掌握。而作為執法機構,也應創造各種條件,給執法人深造、進修、提高的機會,以保障他們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
第三、要培養和鍛煉守法人的品格和德行
我們為什么要遵守法律?說到底,法律是社會集團各種利益之間的一種平衡和妥協,法治是各個社會群體都共同接受和認可的一種標準和秩序。所以,遵守法律實質上就是遵守我們自己的諾言,就是遵守和服從我們自己當然,在人治時代,往往是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執行法律,麗守法卻成了老百姓的義務。而進入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駕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權,所以,守法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天經地義的要務在我們這個人治包袱沉重的國家,守法,首先必須要求掌握權力的人遵守法律。法律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執法人的自覺守法來張揚的,法律應有的尊嚴和威信也體現在執法人的守法中。只有代表國家和政府掌權的入對法律尊重、服從與遵守,才能導致一般公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政府守法從一定意義上關系著法律至上觀念的成敗。從淺層意義上說,守法要求人們的行為必須遵守和服從法律的規定,不違法、不犯罪。而從深層次來說,守法意味著人們必須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種信念。守法精神的養成,對保證國家法律在鄉土社會的實現和成功非常重要。
第四、要鍛煉和培養執法人護法的膽識和使命感
任何法律的實施貫徹,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困難。在我國,權與法、法與情的爭斗是常有之事。執法人按其使命來說是要獻身于法律正義的,作為正義的守護神,他隨時要和各種藐視法律的不法行為抗爭,甚至必要時付出生命。因此,執法人要有護法的勇氣與精神,要有一種捍衛正義和公平的精神。
3構建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是確保弱勢群體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會保障是人類社會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即市場經濟階段的產物,是勞動力完全商品化的社會前提,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項基礎工程它的本質意義是保障社會秩序和市場需求的基本穩定,保障宏觀經濟發展運行的效率,從而保障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社會保障既保障公平,也保障效率。通過國家立法,采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幫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今各國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主要做法之一。它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當事人的生活困難和精神痛苦。1998年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同年國務院又決定全面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各地逐步建立起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些年來,中國社會保障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較好地發揮了社會“穩定器”和調節閥的作用。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還還主要是城鎮,對晟需要保障的農村勞動者保障力度較小。
很長時期以來,我國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被嚴重忽視,以至于農民成為當今我國最大、最需要救助的弱勢群體。很長時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造成了最大的社會不公正。作為制度性的安排,農民的保障主要是土地。但從長遠來看,土地的相對集中已成不可逆轉的趨勢,某些農民出于經濟上的強制轉讓土地耕種權已不可避免。脫離土地的農民只有兩條出路:一是就地被雇傭,成為農業工人或者鄉鎮企業的工人:二是進城打工,成為城市就業市場中的農民工。不論選擇哪一條出路,由其農民身份所決定,都難于享受到專屬于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同時還應看到,在當前中國農村,由于教育成本和疾病治療費用的增加,因教致貧、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的現象很嚴重。加之自然災害和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農民隨時都會陷入生活困境。目前,我國農村尚未走出土地依賴和家庭保障的傳統保障模式。因此,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面I臨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在這個領域存在著制度創新的廣闊空間。現在,我國在農村已經有了十二年義務教育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我國還應制定更多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法律,還要進一步完善這些制度和法律,實現大多數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生有所靠”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對于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坑農、害農等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刑法等相關的法律中應進一步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并加大打擊力度。我國農村的教育投入大大低于城市,因此,國家應加大對于農村教育、文化等領域的財政預算。要盡快打破保障機制的城鄉二元結構,縮小城鄉差別,建立較好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針對我國目前對農民工保障較弱的問題,要建立農民工的分層保障體系,重點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大病或疾病保障機制以及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
保護弱勢群體是一個浩大的系統工程,它涉及政治、經濟、法律、道德、教育、社會等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最根本的是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的富裕程度與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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