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時間:2022-12-07 0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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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把民主法治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六條基本特征的第一條,內涵深刻,意義深遠。
●民主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制度之源,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民主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們從多個方面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
同志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把民主法治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六條基本特征的第一條,內涵深刻,意義深遠。扎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要求我們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民主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基本特點
現代民主法治首先是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產生的。資本主義民主法治出現之時,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但也有其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封建專制和資本主義制度、創立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的過程中,揭示了民主的實質和資本主義民主的內在矛盾,闡述了無產階級政黨對民主的態度。列寧在創立和領導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過程中,提出了“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的著名論斷,并對無產階級新型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進行了艱苦探索。但由于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列寧沒有能夠解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我們黨在領導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長期實踐中,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民主法治思想。以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理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總結歷史經驗,積極進行探索,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以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民主法治建設,提出了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通過發展黨內民主來帶動人民民主,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使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繼續向前推進。黨的十六大以來,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大力推進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作出了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決策和部署,進一步推動了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這樣一些基本特點:
第一,堅持黨的領導。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就是黨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應適應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地加以調整和改革,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做到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第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在我國,全體人民是社會主義經濟生活的主人,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人。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維護最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和意愿,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目的。
第三,堅持符合中國國情的政體和政黨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歷史發展合乎規律的結果,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在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從實際出發,始終不渝地堅持符合中國國情的政體和政黨制度。
第四,堅持適合中國國情的民主發展模式和道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要從中國國情出發,與經濟文化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實事求是地制定目標模式,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決不能照搬西方資本主義民主模式。
民主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條基本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制約和影響著其他特征。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制度之源,只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證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才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提供廣泛的力量支持,使社會主義事業充滿生機和活力;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來治國理政,使國家權力的行使和社會成員的活動處于嚴格依法辦事的狀態,經濟、政治、文化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和諧的社會。
民主法治通過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來促進和實現公平正義。社會公正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取向。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關鍵在于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在全社會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我國利益主體和利益需求的多樣化,使得社會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如果各種利益關系和矛盾不能及時有效地得以調整和解決,就會在各個社會階層和群體之間造成對立,甚至引發社會不穩定。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在民主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法規,確定利益主體、界定利益范圍、指導利益分配、協調利益關系,并對社會困難群眾給予救助,就能維護社會公正,避免社會利益之爭的激化,使各個階層實現共贏共榮,共享社會發展進步的成果。
民主法治為人們之間的誠信友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沒有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就沒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會認同,也就沒有社會的和諧。和諧社會要求社會成員之間團結友愛、和睦相處。民主法治可以創造誠信友愛所必需的社會環境:民主的發展有利于培養人們內心的寬容、謙讓和互助友愛,法治的完善則有利于規范人們的行為,引導人們誠信友愛地相處。可以說,民主法治是實現誠信友愛的重要條件,誠信友愛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項價值追求。
民主法治為激發社會活力創造條件。社會活力不斷增強,是推動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動力源泉,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的創造活力。民主法治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和維護勞動者的創業動力、經濟利益和創造成果,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鼓勵人們創新的良好氛圍,營造平等競爭和共謀發展的社會環境。
民主法治為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個和諧的社會,必然有穩定安寧的社會政治環境和有條不紊的社會生活秩序。如果社會動蕩不定、秩序混亂、矛盾激化,人們就不可能和睦相處、安居樂業。然而,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沖突和分歧、裂痕。和諧的社會能夠運用制度和規則的力量來不斷化解沖突、彌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只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會安定、人心安定。
民主法治為人與自然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環境是人類生存的前提和物質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獲得空前發展,但也面臨著人口膨脹、資源匱乏、環境污染等嚴重問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確立人與自然和諧的基本原則,抑制和制裁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是建成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社會的必由之路。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民主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來看,還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
進一步探索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的具體途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那么,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通過建立合理有效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更好地實現三者的有機統一?根據這些年的實踐經驗,堅持黨的領導,就要高揚民主和法治的旗幟,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把依法執政的過程作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實行依法治國的過程,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過程。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就要不斷拓寬渠道,積極引導人民群眾合法、負責、理性、有序地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堅持依法治國,就要繼續在全體公民中增強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特別是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樹立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樹立依法執政就是堅持黨的領導的觀念;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堅決預防和懲治各種腐敗現象,為維護法律尊嚴、公民權利和社會公正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應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同時,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應建立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使國家的立法、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進一步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項目,必須廣泛征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項目,必須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和決策評估;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必須通過公示、聽證等制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
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備的法律體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領域、數量、質量等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還有差距,必須下大力氣研究解決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問題。應樹立以人為本和尊重人權的立法理念;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開放性,為立法奠定民主基礎、提供程序保障;對立法重點和利益協調方式進行相應的調整,實現立法與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應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和生態維護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視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立法,特別是加強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保障農民利益、促進就業和完善社會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立法。
進一步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監督。黨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當前,應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進一步完善權力結構及運行機制,使其更科學、更合理、更協調;強化對權力的法律監督,特別是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確保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權的充分行使,確保權力運行的廉潔高效。
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應確立司法公正的價值目標,全力構建維護社會公正的司法體制,使司法成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有效平臺;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功能;實行司法公開特別是審判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機統一起來,及時化解社會沖突。
進一步加強社會建設管理立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健全的社會。加強社會建設管理立法,是現代化建設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應加快社會保障立法,保障社會成員特別是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當前亟需對失業救濟、養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加強環境保護立法,以法律制度維護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