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聽證:制度民主的價值
時間:2022-03-17 05:36:00
導語:立法聽證:制度民主的價值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立法聽證終于在中國的立法實際生活中出現了。開始它是作為一種嘗試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現于地方立法實踐之中的,廣東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于1999年9月就《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舉行聽證,就是中國立法聽證實踐的先聲。之后便作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全國人大于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經過這樣的發展,立法聽證對中國立法而言,已不僅是一種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種立法制度。這樣,它對中國民主和法治建設,就具有更大的價值。
立法聽證無論作為立法的民主方式還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體在立法過程中應當聽取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將這種意見作為立法決策的依據或參考,使立法決策合乎民主和盡可能達致科學。立法聽證的根本屬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直接相聯的。但立法聽證作為一種立法的民主制度,它的尤其重要的一個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實施是立法主體的法定職責,而不是立法主體有時可以采行而有時可以棄之不用、在這一立法事項上可以采行而在另一立法事項上則可以置于一旁的非法定的民主立法行為或民主立法措施。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對各方面的主體都有直接的正面價值。實行立法聽證,對立法主體而言,有助于他們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從而做出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立法決策;也有助于使他們受到啟發、受到監督,使所立之法成為良法,或是使所立之法不至于背離實際、背離公正。實行立法聽證,對利益相關的主體而言,有助于他們直接表達對立法的要求或希冀,也有助于他們監督立法過程尤其是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或盡可能地反映他們的合理的心聲、尊重他們的可取的意愿,或是使立法不至于漠視他們的心聲或意愿。實行立法聽證對公眾而言,有助于他們直接參與立法,有助于他們了解和監督立法過程和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體現公眾的利益和智慧,更好地表達公眾的意愿。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在立法決策之前以及立法過程的其他有關階段,使各有關方面可以就同一主題在同一場合同一時間從各有關角度發表意見,引起各有關方面的正面交鋒,從而便于立法主體從多種多樣的矛盾的正面沖突中了解各相關方面的意愿。在這方面,立法聽證比之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具有更大的優勢。在座談會、論證會這樣的活動中,通常缺少矛盾的正面的全方位的沖突,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的組織和個人,大都就某個特定的角度發表意見,提出這些意見的過程中大都沒有或缺少相對方的參與和論辯,這就使座談會、論證會所汲取的意見,通常容易成為多種一家之言的匯集,而難以汲取在論辯中產生的具有綜合價值甚至升華了的更高層次的意見。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為相當廣泛的社會主體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經常化的民主訓練的空間范圍。聽證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民主訓練、民主宣傳、民主教育的課堂,是廣泛的社會主體直接參與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實際演練,尤其是社會公眾直接參與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徑。在我們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普通的社會主體特別是公眾,直接獲得民主的實踐經驗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一個走向現代民主、現代法治環境的大國的要求相比,是比較少的,現在有了立法聽證這種制度民主,正可以在這方面彌補我們的或缺。
實現立法聽證制度,可以從一個重要和實在的角度推進中國民主的發展。中國文化中的社會主體,在民主方面,過去素來是敏于思而拙于行的,一到行,往往就容易出現問題。現在立法聽證為人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法定的可以行的場所或舞臺。立法就是決策,就是權利資源的配置,對這樣重大的事情,中國舊時代的統治者是不允許不希望一般社會主體或普通公眾參與的,這就逐漸形成一種傳統,以至于中國的社會主體特別是普通公眾,對參與立法,通常既沒有機會也沒有興趣。現在有了立法聽證制度,包括普通公眾在內的社會主體有了這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立法決策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機會,這無疑是對舊傳統的實在的深切的改造。中國的社會公眾,包括普通公眾,對參與立法以至更大范圍的國政,自當會逐漸生發興趣、熱情和積極性。社會主體可以看到的那種實在的而直接關系自身利益的民主,可以從這里發展開去。實行立法聽證制度,比之學者們窮年累月辛苦寫作關于民主的高頭文章,對建設現代民主,當會更見功效。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對立法獲得廣泛的和比較深入的社會基礎也是大有益的。立法聽證制度既可以推進民主,亦可以推行法治。在聽證過程中,會引起各有關方面對所立之法的直接的真切的關注,吸引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其中,在這種背景之下產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就有了更好的得以貫徹實施的社會基礎。從國內已有的立法實踐看,實行立法聽證的立法項目,更多的是那些直接關涉社會公眾利益和情況復雜的事項,如勞動合同、房屋拆遷、學生傷害賠償、出租汽車管理、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利益、招標投標……之類的事項,針對此類事項實行立法聽證,使各相關方面參與此類事項的立法,傾聽他們真實的心聲,盡可能合理地反映他們的意愿,這樣產生的法律、法規、規章,便能獲取社會公眾的自覺認同和擁護,至少可以獲得公眾的比較好的了解和理解。這無疑是有益于法的實施,有益于將紙上的法律條文變為實際生活的真實準則。而法治在一個國家和社會的真正實現,尤為重要的一個條件,便在于此。中國的民主建設需要從落實一個一個實在的制度措施做起,中國的法治建設同樣需要從落實一個一個實在的制度措施做起。推行立法聽證制度,就是推進民主和法治進程的具體實在的措施。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對推進民主和法治也是一種經濟實用和富有效率的途徑。民主和法治建設是有成本問題的。采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在比較短的時限獲取相當大的范圍的意見。在聽證會上不僅可以聽到參加人的發言,還可以聽到旁聽者的提問。在聽證會上發表意見的,不僅可以有立法主體通常邀請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的組織和個人,還有其他有關方面。因此,聽證會所能征集和汲取的意見比之座談會、論證會,往往更廣泛、全面、完整。
立法聽證作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它的出現,它的效果,是同一定條件相聯的,首先是同一定的歷史環境相聯的。在這種歷史環境中,經濟的、政治的、法治的環境與立法聽證制度的出現和效果,有著更為重要和深刻的聯系。立法聽證制度在今天中國出現了,這表明今天中國的經濟、政治、法治環境,已經需要和可以發揮立法聽證制度的價值。但立法聽證制度在實踐中究竟能夠產生怎樣的價值,從根本上說,還取決于中國經濟、政治、法治的全局性的狀況。我們應當充分注意這種歷史環境對立法聽證制度的需求程度,這種歷史環境對立法聽證制度的價值所能發揮的程度的內在規定性。立法聽證在國外已經是歷時許久的實踐和制度,在中國卻是新事物,它的健康成長和完善,需要有一個過程。立法法所確立的這一制度還很原則,還需要進一步在實踐中探索和總結,需要把這一制度予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