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時間:2022-11-22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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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認為,宗教是與對超自然力量信仰相適應的一種社會歷史現象。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用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都是社會的歷史產物,有其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至今依然影響著全世界三分之二的人口。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還有宗教存在的條件和土址,宗教必然會長期存在。我國是多種宗教信仰并存的多民族國家,各種宗教源遠流長,有漫長的歷史沿革。除道教,民間宗教等本土宗教外,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三大世界性宗教也都先后在華夏大地上安家落戶,并以其特有的方式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受適者生存“金律”的制約,在民族化、本地化方面取得明顯的進展,演變為中華民族的宗教,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
涼山是全國最大的彝族聚居地區,也是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天主教、藏傳佛教和以畢摩文化為代表的彝族民間宗教共存的地區,各種宗教的歷史悠久。做好宗教工作,對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當前,宗教發展較快,宗教活動日益頻繁,宗教社會影響日益擴大,導致社會熱點問題增多,已成為社會矚目的現象。中央領導指出,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為開創新世紀新階段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作出應有的貢獻。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時展進步的要求,成為新時期對宗教的歷史要求,成為宗教延續傳承的內在要求。
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引導宗教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大目標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適應新的國內形勢,采取的重大戰略舉措。是時代前進的需要,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也是引導宗教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所追求的大目標。
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來講,引導宗教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障,也是全面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和保障,依法管理宗教的原則。社會活力與秩序,是社會進步,協調“和諧的前提條件,也是宗教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題中應有的之義。如果社會缺乏正常秩序,動蕩不安,人們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發展必然受到嚴重影響,和諧無從談起,宗教的正常活動也無從談起。人與自然的不和諧,往往會影響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天下名山僧占多”,“道法自然”,沒有良好的自然環境,不尊重自然規律,重視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經濟、文化的發展就會失去承載的平臺,必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也應是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客觀要求。
二、積極引導宗教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在社會主義社會條件下解決我國宗教問題的基本途徑
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當代中國的宗教問題,歸根結底是為了正確處理好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的關系。建國以來,黨和政府在探索這一關系的過程中走過了曲折的路,在新的歷史時期,黨中央提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科學論斷,這不僅是對宗教工作提出的重大理論課題和根本任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社會實踐。
⒈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根據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科學論斷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理論、歷史和現實的依據。
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社會作為人類生活的共同體是多種社會現象有機聯系的整體。在社會這個矛盾統一體中,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能夠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宗教屬于思想上層建筑的范疇。宗教的意識形態雖然采取了超人間力量的有神論遠離物質經濟基礎,但是歸根結底由經濟基礎所決定,被政治上層建筑所制約這一客觀規律。宗教隨社會形態的變化而變化,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發展。佛教傳入中國后,使自己與中國傳統宗教和強大的儒家文化相適應,而成為具有漢地特色的宗教。藏傳佛教則是印度大乘佛教的秘宗與藏族傳統的苯教相適合的產物。伊斯蘭教傳入中國后,適應中國的情況,將儒家的某些思想與伊斯蘭教義融合而為伊斯蘭教服務成為中國化的伊斯蘭教。
在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宗教所處的歷史條件是消滅剝削,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社會。在社會主義社會條件下,宗教必須割斷同剝削階級的聯系,恢復以滿足信徒和宗教需要的本來面目。宗教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如何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歷史條件。其次,宗教如何健康發展,宗教只有適應新社會,才會有繼續存在和發展的出路。
在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后,我國的宗教狀況已起了根本變化,宗教問題上的矛盾主要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宗教作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還將長期存在,這就是黨和政府處理宗教問題,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出發點。
⒉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涵義和原則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宗教活動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相適應應當堅持的原則:()“相適應”要求宗教將自身的發展和進步與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目標協調一致。這個目標就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致力于振興中華民族。()“相適應”主要是指宗教要適合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要求,而不是社會主義適應宗教。()黨和國家在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引導相適應要抱有誠摯熱心的積極態度。()“相適應”必須存信仰之異,求政治之同。相適應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棄有神論的思想和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們在政治上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相適應”對宗教來說,要改革不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宗教制度,利用宗教教義、教規和宗教道德中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三、加強黨和政府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主導作用
黨和政府是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主導方面,必須清醒的看到宗教工作面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一些地方由于對宗教工作重視不夠,或法制觀念不強,違反宗教政策,侵犯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落實宗教政策還遺留一些問題。有些新聞、出版單位或個人為獵奇或盈利出版、翻印、發表嚴重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書籍、文章引發抗議現象,甚至釀成嚴重事端。有的寺觀教堂或一些信徒過多地舉行宗教活動以致妨礙社會、生產、生活的秩序,某些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眾生產、生活的現象還時有發生。有的地方教派之間發生嚴重沖突,造成流血事件。國內外敵對勢力也極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國內政,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滲透。
“積極引導”必須建立在對宗教的客觀規律科學認識的基礎之上。一是要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宗教理論,熟悉黨的宗教政策,克服對宗教的不正確認識;二是深刻了解中國的宗教國情;三是要講究基本工作方法,改變用行政手段解決宗教問題的簡單化做法。
“積極引導”,要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積極引導”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增強法制觀念依法辦事,糾正以言代法的現象,逐步推進宗教工作走上法制的軌道。
“積極引導”就是要不斷鞏固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之間共同的政治基礎,堅持求同存異的原則,正確對待與宗教界的各種差異和分歧。
“積極引導”就是要誠摯熱心地幫助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事業中找準自己的位置,發揮自己的優勢。指導推動宗教界辦好自養事業,減輕信教群眾的經濟負擔。鼓勵宗教界為經濟建設引進資金和技術。
“積極引導”就是要充分發揮宗教界愛國愛教組織和宗教界人士在黨和政府與宗教群眾之間的紐帶作用的特有優勢,堅持獨立自主辦教會的原則,維護國家的穩定,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
“積極引導”就要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理宗教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工作的主動權,防患于未然,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對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堅決打擊。
“積極引導”就要弘揚宗教教義中揚善抑惡,平等寬容,扶貧濟困等,與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貼近的積極內容,為社會主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