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條例體會
時間:2022-11-21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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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下面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三年了。三年來,全黨上下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條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藉此《條例》頒布實施三周年之際,我結合分管的工作實際,談談貫徹落實《條例》的一些體會。
一、三年來我市學習和貫徹執行《條例》的基本估價
《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市委堅持帶頭學習、模范執行,并要求全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全市上下形成了廣泛宣傳、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條例》的良好風氣,效果顯著。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宣傳活動,《條例》深入人心。《條例》頒布后,我市各級黨委(黨組)學習中心組迅速把它納入學習的重要內容,市、縣(市、區)領導班子帶頭認真學習;先后舉辦了2期全市組織人事干部學習《條例》培訓班,并進行了考試和頒發學習合格證書;各級黨校把《條例》作為干部培訓的重要內容;同時,通過報刊、電視、板報、墻報、專欄等媒體,大力宣傳《條例》頒布的重大意義和干部選拔任用的標準、程序、紀律等規定。通過學習宣傳,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干部提高了認識,增強了學習貫徹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基本上達到了領導干部熟悉《條例》,組織人事干部精通《條例》,干部群眾了解《條例》的要求。
第二,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形成了正確的用人導向。市委于2002年9月印發了《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茂發〔2002〕20號),進一步健全和明確了干部選拔任用的各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各縣(市、區)委也按照《條例》的規定和市委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了加強和改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辦法。近年來,我市各級黨委(黨組)選拔任用干部能夠嚴格遵照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普遍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對本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審批。2003年,省委組織部對我市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結果反映評價較好。
第三,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逐步增加。市委堅持干部工作走群眾路線,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主要采取了這幾項措施:一是實行常委會討論任免干部票決制。新任縣(市、區)黨政正職由市委全委會投票表決決定。市、縣(市、區)委常委會議討論干部任免全部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二是實行干部考察預告、任前公示制度。組織部門考察干部全部按規定進行預告,公布被考察人姓名、職務,考察組成員名單以及聯系電話;對常委會票決通過擬提拔任用的干部全部進行任前公示,并視公示情況決定是否任用。三是積極開展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與競爭上崗工作。市、縣(市、區)分別成立了公開選拔與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先后兩次共拿出16個副處級領導職位進行公開選拔,各縣(市、區)也分別拿出一定數量的科級領導職位進行公開選拔。機構改革以來,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位出缺,基本上是采用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任職人選。四是公開推薦后備干部。根據省委的布置,今年初,我市在正處級干部中,公開推薦了6名干部參加省委統一組織的地廳級后備干部的公推考試;在正科級干部中,公開推薦了縣處級后備干部人選。五是大力推進干部交流。目前我市各縣(市、區)的黨政主要領導,已全部不在本人成長地任職;縣(市、區)紀委書記、組織部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長等也實行了易地交流任職。
第四,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各級黨委(黨組)把加強監督檢查作為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保證,采取措施,狠抓落實。一是認真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全市各級黨委及組織部門進一步完善干部推薦責任制、干部考察責任制、討論決定干部任免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初步形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制體系,基本實現了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二是切實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任期內行使事權、財權進行了比較有力的監督。三是定期檢查。三年來,我市堅持每年對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工作紀律的人和事進行查處。四是加強群眾監督。設立和公布了12380專用舉報電話,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認真地進行查處。五是建立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以及工作任務。以上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了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總的來說,三年來,我們在學習和貫徹執行《條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一是《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大。有的領導干部對學習貫徹《條例》的重要性認識還沒有真正到位,滿足于一知半解,對《條例》的基本規定和要求還不是很熟悉。二是嚴格貫徹執行《條例》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在貫徹執行《條例》各項規定和要求上,還存在個別規定和要求執行不夠嚴格的問題。例如,有的單位對職數把關不嚴,存在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現象;有的單位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執行程序不夠規范,存在以民主測評代替民主推薦的現象。三是對貫徹執行《條例》的監督檢查有待進一步強化。個別單位對《條例》貫徹實施的情況檢查不夠細致,存在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的問題沒有進行整改,自查缺乏針對性。除此之外,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材料也有待進一步規范。這些問題,有待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糾正和解決。
二、切實解決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幾點體會
今年4月,中組部印發了《關于切實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5〕4號),對預防和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帶病提拔”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執行《條例》,切實解決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為我市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黨的先進性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一要堅持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同志指出:“干部的優劣功過是非,群眾看得最清楚,也最有發言權。只有走好群眾路線,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才能真正把人選準用好。”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我們要把民主推薦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必經程序和重要依據,按規定辦法和程序進行民主推薦,由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交流提拔也應按規定進行定向推薦、談話推薦和民主測評,不能以組織推薦為名直接考察,更不能把領導個人推薦直接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依據。要正確運用民主推薦結果,對民主推薦得票數較高的,一般應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得票數較低的,一般不能作為考察對象;對得票數相近的,要進行差額考察。為了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我們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對于各方面條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觀原因群眾不夠了解、不夠熟悉的人選,如果班子結構配備確實需要,即使民主推薦得票數不是最高但是較高的,也可以作為考察對象;二是對于那些不踏踏實實工作,卻熱衷于拉關系、跑門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經查實,即使民主推薦得票數較多,也不能作為考察對象;三是要為敢于堅持原則和不事張揚的干部主持公道。
二要防止考察干部失真失實。干部“帶病提拔”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違犯政治、財經和組織人事紀律,經濟上貪污受賄,違反規定為親屬謀取利益,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及生活腐敗幾大類。從當前的情況看,嚴格考察干部標準,就是要對干部的政治立場、道德品質、思想作風、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深入了解。我們要堅持把政治素質擺在首位,重點了解和掌握干部遵守政治、財經和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要加大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實行主要領導干部任期內審計一次,確實掌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真實情況。要正確區分工作失誤與失職瀆職的關系,重點了解領導干部失職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要改進考察方法,擴大考察范圍,考實、考準干部在“生活圈”、“社交圈”的表現,把干部任前考察與經常性考察結合起來,逐步改變干部不提拔不考察的做法。同時,考察干部既不能求全責備,也不能降低標準、放松要求。對雖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但思想政治素質差、自我要求不嚴的,絕不能提拔使用,更不能放到重要崗位上去。
三要堅持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制度。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要嚴格遵守《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向黨委(黨組)介紹干部任免根據、任職條件、民主推薦、組織考察以及單位職數等情況,介紹不清楚的不討論。黨委(黨組)會要充分開展討論,依靠集體的智慧,準確地識別干部,每個成員都要真實地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意愿,討論不充分不表決。按照省委的要求,實行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閉會期間征求意見)的制度,投票結果未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的,不作任免決定。
四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體系。要加強和完善部內監督。建立嚴格的部務會、科(股)務會逐級審核監督和干部綜合及監督部門復核制度,充分發揮層級和部門監督的作用。要加強對下級監督。加大動態監督力度,逐步實行干部任用報告制度。對反映問題較多的地區和單位,要采取參加黨委(黨組)討論干部會議、調閱會議記錄等形式,拓展對下級的監督渠道和方式。要加強同級監督。擬提拔干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前,應當征求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的意見。要高度重視群眾監督。充分發揮“12380”舉報電話和信訪舉報的作用,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只要線索具體、有事實的,都要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要請相關黨委(黨組)提出意見,請考察對象作出明示,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不要急于作出任用決定。對“跑官要官”的,要批評教育,在一段時間內不能提拔使用,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要堅決查處,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情節嚴重的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為“跑官要官”者說情、打招呼的,要嚴肅批評教育,造成用人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對“帶病提拔”的干部,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推進制度創新的幾點認識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做好與《條例》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是繼續推進《條例》貫徹落實的工作重點之一。我們要在抓好《條例》和我省、我市已經出臺的配套制度執行的同時,繼續做好與《條例》相關制度創新和配套措施建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市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一要不折不扣抓落實。《條例》頒布實施后,中央、省委和市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構成了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框架。這些制度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為干部選拔任用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我們要切實抓好已有各項制度的落實,注重制度的系統性,緊緊圍繞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機制的完善,發揮好各項制度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各個環節上的作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照已有的各項制度,認真檢查落實情況,確保《條例》及其各項配套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二要認認真真抓總結。對當前干部任用工作亟待解決、有一定實踐基礎和經驗積累的問題,要力所能及地及時地制訂出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在干部考核、干部監督、用人失察失誤的責任追究上,我們要積極配合省委組織部,促成配套措施的出臺。
三要與時俱進抓創新。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體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出來,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如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領導干部推薦提名,特別是交流提拔干部的推薦提名,使交流提拔干部真正符合班子的整體結構和工作需要,真正做到既堅持群眾公認,又不簡單以票取人,防止在干部問題上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如何有效地對干部“社交圈、生活圈”進行考察,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干部提拔上來,避免考察失真失實,有效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如何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改進群眾參與的方式,暢通落實黨員群眾“四權”;如何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各展其能的機制;如何加強全委會監督,完善向全委會報告選拔任用情況及評議制度,接受全委會的評議和詢問,等等。對這些方面,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改革的精神、創新的思路,積極探索新途徑和新方法,推進干部選拔任用機制的不斷完善。
四、組織人事部門要在貫徹執行《條例》中發揮表率作用
組織部門是黨委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著為黨委把好選人用人關的重要責任。建設一支黨性強、業務精、作風正、善于學習的組織人事干部隊伍,對于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至關重要。因此,一定要堅持不懈地抓好自身建設,充分發揮組織人事部門在貫徹執行《條例》中的表率作用。
一要加強組織建設,選配好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首先,要按照《條例》、黨的干部“四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準選配好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組織人事部門的一把手是組織人事部門的核心,總攬組織人事工作的全局。以組織人事部門一把手為核心的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班子,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和黨的干部政策水平,有較豐富的干部工作經驗,有較好的職業道德;能密切聯系干部,熟悉干部,傾聽干部的意見;評價干部能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選拔干部能堅持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其次,要按照黨的干部“四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準選配好組織人事部門的中層干部。一般地說,組織人事部門的中層干部是組織人事部門聯系廣大干部的橋梁和紐帶。他們的素質高低,對于搞好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關系重大。組織人事部門的中層干部應當具有相應的政治理論水平和干部政策水平,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工作深入細致、認真負責,能客觀、全面、準確、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況,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提供科學的依據。第三,要按照黨的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標準,選配好組織人事部門的一般干部。組織人事部門的一般干部是組織人事部門的基礎。因此,組織人事部門進人一定要堅持黨的原則,廣開言路、廣開賢路,盡量從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各條戰線的干部中去選拔,要嚴把入口關,寧缺勿濫。
二要加強作風建設,大力弘揚正氣。敢于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堅持原則,是組工干部應當具備的政治品格,是做好組織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道正派的重要體現。組織部門是“干部之家”,我們歡迎干部反映情況、匯報思想。但對“跑官要官”者,要敢于說“不”,特別是通過非組織途徑投機鉆營的,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組織人事部門在黨委領導下履行干部管理職責,一方面要增強政治意識和組織觀念,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充分尊重黨委主要領導對干部使用的意見;另一方面,要敢于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如實反映民主推薦和干部考察情況,認真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問題,敢于做工作,善于做工作,為黨委及主要領導當好參謀助手。組織人事干部許多時候處于矛盾的焦點,要支持和鼓勵他們堅持原則和程序開展工作。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人和事,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決不護短。對造成嚴重用人失察失誤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堅決維護組織部門的聲譽和形象。
三要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提高組織人事干部的政治鑒別能力和識人用人能力。要加大培訓力度。今后要組織一些高層次的學習班,請上級組織部門的領導和組織人事方面的專家上課。培訓的內容除了公道正派等政治專題外,還要注重組織工作業務技能的培訓,如干部人事工作業務、公文寫作與處理、電腦及網絡知識、禮節禮儀、考察干部談話技巧的培訓等。也可以采取選派組工干部到上級組織部門跟班學習的形式,開闊干部視野。要注重實踐鍛煉。在組織人事部門內部,應當適時輪崗,實行多崗位鍛煉。可以選派優秀年輕的組工干部到農村、企業掛職,在艱苦的環境中、復雜的形勢下經風雨、見世面,在實踐中掌握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增長新本領。
《條例》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實踐證明,《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對于選準干部、用好干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保證黨的事業興旺發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怎樣在現在已經形成的良好工作基礎上,認真研究,不斷探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全市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主要領導同志,要進一步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堅決維護《條例》的權威,帶頭深入學習和貫徹《條例》,并自覺接受監督。我相信,只要我們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堅定不移地貫徹《條例》,就能夠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好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就能夠造就一支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考驗的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就能夠開創干部工作乃至各項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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