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辦廉政風險防范措施

時間:2022-06-17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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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辦廉政風險防范措施

為進一步加大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廉政風險,扎實推進口岸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根據威辦發[2010]24號通知要求,針對前段排查確定的思想道德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崗位職責風險等主要廉政風險點類別,特制定如下防范措施

一、思想道德風險防范措施

(一)前期預防措施

1、加強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始終把加強教育、注重預防擺在規避和防范廉政風險的突出位置,引導黨員領導干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不斷增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地位觀和政績觀,力求教育的計劃性、針對性、及時性和多樣性。一是合理安排教育計劃。把黨風廉政教育融入辦黨組和各科室的學習計劃及黨員教育工作計劃,黨員領導干部要定期上黨風廉政教育課,不斷提高廉潔從政的意識。二是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在教育對象上,以黨員領導干部和涉及人事、財務等一級廉政風險崗位的干部為重點,加大遵紀守法教育的力度,使其增強防范意識。三是把握教育時機。針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時期,如重要節假日、重大項目實施、干部職務變動等時機,及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未然。

2、廣泛開展談心活動,隨時掌握機關干部思想動態。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分管領導與所屬科長、科長與所屬科員每半年談心一次;對一級風險崗位人員由分管領導有側重地談話;工作表現不佳,面臨職務任免、崗位調整,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由分管領導及時進行談心。

(二)中期監控措施

1、利用民主生活會加強監控。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年不少于一次,民主生活會必須涉及到廉潔勤政方面的內容,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2、利用民主測評、社會評議加強監控。黨組每年進行一次民主測評,利用行風熱線、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接受社會評議,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3、結合工作總結加強監控。辦黨組要認真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形勢,落實廉政風險防范措施,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改正完善。

二、制度機制風險防范措施

(一)前期預防措施

針對重點科室、重點環節、重點崗位,建立和完善防范廉政風險的各項制度及規范性操作程序。

1、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嚴把進人和用人關,嚴格執行干部人事工作法規和制度,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為重點,緊緊抓住工作中的關鍵環節,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管,規范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業務流程,做到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二是建立健全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三是嚴格履行干部人事工作程序,堅決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規定;四是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增強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五是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內民主監督。

2、健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針對經費審批、報銷審核等財務事項中的風險點,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措施,健全工作流程,有效防范風險。嚴格財務審核、呈批、報銷程序,認真落實差旅費、會議費等相關管理規定;加強財務監督和管理,加強財務印章使用管理,確保單位資金安全。

3、健全完善政務公開機制。嚴格按照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具體職能、工作程序、人事任免、業務工作、事項辦理結果等內容,增加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中期監控措施

1、切實抓好制度落實,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檢查制度落實情況。

2、通過行風熱線,來檢驗制度的落實情況。

3、通過社會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方式來了解掌握制度落實情況。

三、崗位職責風險防范措施

(一)前期預防措施

1、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年初將黨風廉政責任進行分解,明確各分管領導、各科長的責任,并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有落實。

2、嚴格履行向社會的公開承諾,并定期通報進度。

3、定期進行述職述廉。領導班子每年要向全體干部述職述廉一次,科長每半年由分管領導組織在科室所屬人員范圍內進行述職述廉,科員在所在科室進行述職述廉。述職述廉報告交到辦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積極開展“四項服務”(超前服務、跟蹤服務、登門服務、承諾服務)。通過強化服務方式,為查驗單位及相關企業提供及時、周到、優質、高效的服務,打造一流的服務型機關。

(二)中期監控措施

1、通過政風行風熱線了解掌握情況。

2、設立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

3、廣泛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4、對重要項目的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審核。

四、廉政風險防范后期處置措施

針對中期監控發現的思想道德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和崗位職責風險,視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由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分別采取相關措施,及時糾正,防止和避免違紀違法行為和腐敗問題。

1、對無故不參加教育、不落實學習計劃的提出批評,并責令整改。

2、對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尤其是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落實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年終科室不能評為先進,個人不能評為優秀。

3、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兌現向社會公開承諾內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對有違法違紀苗頭的,以談話方式給予告誡,仍不改正的,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