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09: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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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在司法實踐的作用
摘要: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自法律出現以來就是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本文筆者以埃爾默殺死祖父案和四川瀘州遺產糾紛案為視角,比較研究兩案在審判以及適用法律等方面的不同之處,闡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結合法律與道德更為合適。
關鍵詞:法律;道德;司法實踐
一、案情介紹
(一)埃爾默案。埃爾默知道他的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一大筆遺產,但是由于最近他的祖父準備再婚,他害怕這位老人會因為再婚而改變遺囑。為了防止老人改變遺囑使得他失去大筆遺產,埃爾默將其祖父殺害。一審法院判決埃爾默監禁,但是并未剝奪他繼承遺產的權利。上訴中,法官在對埃爾默是否應該繼承遺產產生分歧,形成了以格雷法官和厄爾法官為代表的兩種不同觀點,最終埃爾默被剝奪了繼承權。(二)瀘州遺產案。黃某在婚內與張某同居,張某在他去世后手執其于2001年4月立下并經公證的遺囑向黃某之妻蔣某要求繼承遺產,蔣某拒絕后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認為,黃某之遺囑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當認定為無效,原告張某不能獲得黃某之遺產。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二、兩案的不同之處
(一)適用法律原則標準不同。在埃爾默案中,當時美國紐約州的法律并未就殺死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能否繼承遺產進行規定,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對于有關繼承的法律條文進行了解釋,并且兩位法官所運用的解釋方法也不盡相同。格雷法官按照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的方法,得出不應剝奪埃爾默繼承權的結論。厄爾法官則依據立法者的意圖即主觀解釋的方法解釋法條,總結出人們不能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得出應當剝奪埃爾默繼承權的結論。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盡管是使用法律原則作為判案依據,但是得出這一原則的過程是法官依據法律規則本身并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并在窮盡法律規則也不能找出判案依據時,可以依據法律原則進行判案。在瀘州遺產案中,法院在有具體法律規則的情況下,排除了繼承法的適用,而是適用了《民法通則》第七條公序良俗原則以及《婚姻法》關于配偶間忠實義務的規定,判決張某不得繼承遺產。法院在適用法律原則判案時并未窮盡法律規則的適用,依據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和具備更強的理由這兩個標準適用了法律原則。[1](二)合理性不同。埃爾默案中我們需要評價的是殺人行為,殺人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法律對于殺人行為是無法容忍的必須進行調整。加之本案發生在1882年,當時法律與道德的分離還不完善,我們可以理解并認同法官在當時情況下依據人們不能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利這一原則判案。我們再看瀘州遺產案,在本案中必須考慮的就是“同居”和“殺人”在道德評價上是否存在差別。作為一個正常的理性的人,對于“殺人”的道德譴責程度明顯高于“同居”,即“殺人”行為與“同居”相比顯然更加惡劣。[2]既然已經確定“殺人”和“同居”的道德評價存在差別,那么應當認識到,法律對于“同居”這一行為是可以容忍的,這一行為必須譴責但并不是在法律上進行譴責而是一種道德譴責,法院不應該為了批評一個道德問題而越過已有的法律規則去適用法律原則判案。(三)對法律與道德倫理關系認識不同。埃爾默案中法官在法律規則窮盡的情況下適用了法律原則,本身就將法律與道德放在了一個相同的位置上,只是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才適用了與道德有關的法律原則。瀘州遺產案中法院在法律規則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為了實現所謂“個案正義”直接適用了法律原則,其實隱含著一種道德高于法律的思維,這顯然與現代法理學對于二者關系的認識不同。埃爾默案中,盡管兩位法官觀點截然相反,但是他們都是立足于對案件本身和法律所蘊含的法理進行分析,以法理入手總結出一條合乎倫理的法律原則,即先法理后倫理思維。瀘州遺產案中,法院用法律譴責了一個本應由道德譴責的問題,更加側重于倫理,體現我國幾千年來一種傳統的儒家思維,對于法理的考慮則比較忽視。法院譴責婚內同居,并以此入手尋找法律中能夠支撐此種觀點的條文,最終以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法中有關配偶間忠實義務的條款等為判案依據,排除了保護張某權利的繼承法的適用。這無疑是一種先考慮倫理,將法律設定為支撐倫理的支柱的行為,顯然也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探索
道德與法律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畢竟二者屬于不同的社會調整規范,有著各自的調整領域。對它們的調整范圍界限不清的話,會導致社會評價標準不一,終將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法律與道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產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體系,道德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自發形成的共同認識;
第二,在調整對象上,道德通過影響人們的內心信念來調整外部行為,而法律則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為;
第三,在調整范圍上,道德調整的范圍幾乎覆蓋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相比較來說,法律調整的范圍就很有限了,法律調整的主要是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產生實在影響的行為和關系;
第四,在表現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觀念中,缺乏明確的標準,而法律是確定且邏輯嚴密的規范的集合;
第五,在調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譴責來發揮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法律與道德作用機理研究論文
摘要:法治和德治都有其各自的功能優勢與局限,且法治的優勢即為德治的局限,德治的優勢即為法治的局限,因此必須進行法治與德治的最佳配置,使其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局限得到最大程度的抑制。
關鍵詞:法律;道德;法治;德治;協調
同志指出,“在我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1]法治與德治各有哪些功能優勢和局限?其良性關系如何建立?其各自的功能優勢如何發揮?功能局限如何克服?如何進行法治與德治的最優配置使總體的功能優勢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功能局限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這是目前我們最需要研究的問題。
一、法律與道德的作用機理及關系
法律和道德作為一種社會規范,起源于原始社會中的社會習慣,它們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即通過解決和預防沖突的方式在一個社會內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在價值層面上,法律和道德之間是相容的,它們都為了秩序和效率而發揮其各自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德自從產生起,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混雜在一起共同發揮其調節的功能,法律被道德化,道德被法律化,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法律依賴道德而被認同,道德依賴法律而被貫徹。直到商品經濟大發展之時,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出于最優調整的需要,法律和道德開始分野,它們的功能差異逐漸凸顯,作用領域也開始專有化,法律和道德除共同作用于大部分社會領域外,還各自占據了其獨有領域,在法律專有領域,道德受到排斥,在道德的專有領域,法律受到排斥。這種分野的結果使法律和道德從同質發展成為異質的社會規范,這就產生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問題。如法律和道德各自的邊界在哪里?法律和道德各有哪些功能優勢和局限?法律和道德發生沖突時如何協調?這些問題的正確回答構成了法律與道德在規范層面上的良性關系,而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首先分析法律和道德發生作用的內在機理。法律是通過既定規則的遵循和實施而發揮其功能的。規則的制定是一種集體的主觀行為,因而存在著主觀客觀化的難題;規范的遵循是以強制力為后盾的,因而存在著強制力消失或不足時的法律遵循難題;規范的實施是以機構為主體的,因而存在著機構經濟人特性與有限理性的克服、機構行為動力的不足及資源限制等困境。而道德則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惡標準而非既定規則及強制力來影響人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可彌補法律的不足,但道德的多元化及相對主義會導致規范的非普適性問題;道德的非強制性會導致對性惡之人的規制力不從心;道德的利益界限會導致利他的有限性。由此可見,道德與法律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惡而進行基本的制度架構,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設置各種社會規范。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既有惡的性格,也有善的性格;人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人在行為決策時,既有理性的成份,又有非理性的成份。在現實中,純粹的經濟人和純粹的道德人是不存在的,我們也很難找到絕對利己的人或絕對大公無私的人,歷史證明,絕對利己而從不利他的人或絕對利他而從不利己的人對社會整體發展會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恩格斯說過:“人來源于動物的事實已經決定了人永遠不能擺脫獸性,所以問題永遠只能在于擺脫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獸性與人性的差異程度。”[2](P140)在現有生產力條件下,人只能是經濟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惡、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統一體,至于哪一種性格占主導則因人而異,且在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中也存在著主次的問題。如在市場領域,人的自利特性會占主導地位;在倫理領域,人的利他特性會占主導地位等。法律和道德分野正是對這種人的本性的多元性進行多元調整的需要。法律禁惡,道德揚善;法律抑制人的損人利己行為,而道德則激勵人的利他行為,法律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則激揚人的理性。這是法律與道德的最基本功能,正是從這一視角,我們認為,法律是一種外在性、他律性的規范,道德是一種已被內部化的、自律性的規范;法律規范不能覆蓋人的行為的方方面面,道德則可能影響人的所有行為;法律著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則更多地傾向于激發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強制性命令而運作,道德則依靠內心服從而運作;法律的實施存在著被抗拒的可能,道德則會被主動遵循;法律的預期目標的實現是以巨額監督成本和執行成本為代價的,道德對秩序和效率的貢獻則是低代價的。法律與道德基于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而存在,其各自獨特的功能優勢是對方不能替代的,其功能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對方所克服。法律與道德的良性關系就應基于此而建立,否則,法律不成其為法律,道德不成其為道德,其各自對社會秩序和效率的貢獻將會喪失殆盡。
二、法治與德治的功能優勢與局限
小議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與道德
摘要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在網絡環境下,言論自由和公民隱私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其所帶來的網絡隱私權保護問題則充斥著法律和道德的博弈。本文通過人肉搜索社會調查探究了人們對這一新生事物的態度,了解到了大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標準,并以此為基礎試圖尋找在網絡隱私權中法律與道德的平衡點,更以小見大,探討了平衡道德和法治的意義。
關鍵詞網絡空間隱私權人肉搜索
近幾年的中國,各類網絡隱私權案件層出不窮,在這些案件背后暗含著法律和道德的交錯。在中國,由于公眾的法律根基不牢固,加上對新生事物的不了解,導致在網絡隱私權這一領域出現了法律權威與道德評價的混亂。
一、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我國的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透析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與道德
近幾年的中國,各類網絡隱私權案件層出不窮,在這些案件背后暗含著法律和道德的交錯。在中國,由于公眾的法律根基不牢固,加上對新生事物的不了解,導致在網絡隱私權這一領域出現了法律權威與道德評價的混亂。
一、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我國的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規定:對于在“人肉搜索”中擅自公布他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身高、年齡、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司法解釋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二)外國的立法實踐
青少年道德與法律素養研究
我國從改革開放后,一直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體制也由原先的“計劃經濟”慢慢地轉變為“市場經濟”,市場經濟雖帶來社會的大發展,隨之而來的也是更多的社會問題。縱使中華文化以其包容性來兼收并蓄國外優秀文化,但終究抵擋不住一些大國進行的文化滲透以及不良風氣對我國社會意識形態領域的侵蝕。“少年強則國強”,在這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代,身為建設祖國美好明天,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主力軍——當代青少年,應該成為面對這一切困難的中流砥柱。
一、當代青少年道德與法律素養匱乏的現象
“道德是依道之德、以德為道,是一定地域內人們共同遵守和表現出來的風俗習慣”[1],是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種價值體系。所謂法律,“就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通過規定權利與義務以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體系”。[2]道德與法律是兩個重要的社會調控體系。不少青少年不能很好地認識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聯系,導致作出一些合道德卻不合法的行為、合法卻不合道德的行為及既不合道德又不合法的行為。(一)合道德而不合法的現象。法不容情,生活中合道德卻不合法的現象很多。我們的傳統文化崇尚“士可殺不可辱”,我們的課堂教材歌頌英雄先烈的寧死不屈。然而,實際的法律實踐從“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在最后的成果上否認了我們傳統的道德認知,即否定了于歡在維護其母親免受討債者侮辱這一過程中的道德應激行為的正當性。(二)合法而不合道德的現象。考試作為青少年成長發展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我們必須把它上升到道德的立場上去看待。放在古代,一人作弊被發現了,不僅要承受牢獄之災,更會受到世人的指責與唾棄,身心都會受到巨創;但是放在現在,學生不用承受那么大的心理負擔,作弊的成本比過去少得多了,致使作弊現象在當代社會越來越常見。而這引起我們更多的思考,當舞弊現象是極個別人的行為時,并不可怕,但當舞弊逐步構成一種習尚,教育系統的價值觀念慢慢變混亂,這能否代表著我們在道德誠信機制上的滑坡呢?(三)既不合法又不合道德的現象。在當代青少年中,也存在很多既不合法又不合道德的現象。例如發生在2016年的“篡改同學高考志愿”事件。山東青島膠州高三畢業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窗郭某某出于嫉妒的原因而修改,沒有在道德信仰與法律信條的控制下,最終釀成了大禍。郭某某這種損人害己的行為致使他將面臨道德的拷問和法律的制裁。
二、當代青少年道德與法律素養匱乏的原因
當代青少年道德與法律素養匱乏的現象嚴重,而且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家庭教育方面,學校教育方面,社會環境方面。(一)家庭教育原因。馬克思曾說“家長的行業就是教育子女”[3],自孩子出生那刻起,家長就扮演著無比重要的角色,教孩子說話、行走、吃飯等,可以說孩子的第一堂課是來自于家庭的。某些家長對子女教育方式上存在缺陷。“雖然說家庭教育方式已經顯示出理性化的傾向,但是這并不絕對意味著大多數家庭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都能夠采取民主的平等的教育方式”。[4]很多家長,尤其是一些農村家長不具備科學的教育理念,認為“棍棒底下出才子”,往往通過暴力手段甚至是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行為來捍衛自己身為家長的權威。這種“高壓型”教育方式導致孩子性格上會出現缺陷,以至于作出一些不符合道德并觸犯法律的行為。(二)學校教育原因。學校是青少年進行系統全面學習的大本營,青少年在學校里由淺入深地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社會道德規范和相應的法律知識。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學校教育決定著青少年道德和法律素養的水平和性質。許多學校教育工作存在弊端,學校法制教育乏力。在很多學校中,法制教育被看作思想品德教育的補充內容,認為法律教育包含于思想品德教育,青少年學到的法律知識只是局限于思想政治課本中提到的寥寥內容;到了大學,法制教育往往只限于大一時期公共課《法學基礎》,教師在教的過程與學生在學的過程中,都不會放更多的精力在公共課上。青少年對法律知識的學習,缺乏成套、統一的教材。(三)社會環境原因。社會環境錯綜復雜,沒有形成有效的法律監管機制。一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化極易使人形成一切以金錢為中心的思想,一些青少年經不住吸引,又具有強烈的攀比心,價值觀發生了變化,認為“金錢萬能”。另一方面,隨著網絡傳媒的普及,一些充斥著打打殺殺的暴力網游、不健康的黃色網站等,容易使一些道德觀念不強,缺乏辨別是非能力的青少年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不1.完善立法,把基本道德義務納入法律規范“道德需要法律強制力的支持和保證,法律的強制性、威懾力是道德規范得以遵守和弘揚的保證”。[7]通過立法,將基本的道德規范變為法律規范。再者是通過立法,以獎勵性的方式可以提高當代青少年對道德素養的追求。鄧小平講過“如果只講犧牲精神,不講物質利益,那就是唯心論”[8],所以社會應建立道德回報機制,對青少年的行善之舉給予物質或者是精神的褒獎。2.利用網絡媒介的輿論導向,加強道德與法律宣傳當代傳媒具有涉及范圍大、滲透力強、影響大的優勢。首先應以法治網,讓網絡在法律的監管下健康運行。利用網絡媒介的輿論力量,有利于把道德觀念與法律知識傳播到千家萬戶,普及到各位青少年。學校利用現代網絡通訊方式構建信息交流平臺,加強學校、家庭、學生三者之間的密切聯系。
三、結語
法律與道德邊緣論文
【論文關鍵詞】:新聞自由;社會道德;法律與道德
【論文摘要】:新聞自由是一種有限度的自由,在遇到國家機密、他人隱私、公共利益及新聞報道缺乏社會責任等情況的時候,新聞自由理應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但如何對新聞自由進行限制,這不僅僅是我們立法層面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社會公共道德的問題,而是我們的法律和社會道德必須共同面臨的難題。
新聞自由作為人類共同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形態雖因因各國歷史條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來說,包含出版自由、報道自由和批評監督的自由這幾個方面。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采訪、報道和傳播新聞的權利,或公眾利用媒體表達思想、討論社會問題的權利被稱之為新聞自由的保護性權利。在現代社會,一個普遍的共識是,新聞自由并非一種沒有限度的權利,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種限制,完全的自由和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限制新聞自由的原因--社會責任
對于新聞媒體、新聞從業者來說’追求新聞自由,就意味著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樣的自由才是正當的自由。不負責任的自由,是無限制的自由,就會對作為權力、權利的新聞自由濫用。當自由被濫用,變成了主體的某種為所欲為的行為,當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自由與責任始終相伴相隨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著承擔責任。[1]自由社會,充分利用新聞手段的精神。"報刊必須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發展一個自由的社會。這意味著報刊必須是有責任的。它必須對社會承擔滿足公眾需要和保持市民權利,并且保持幾乎被遺忘了沒有報刊發表自己的意見的人的權利。[2]自由既是權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過能力來實現權利。新聞媒體和新聞職業工作者只有具備為公眾服務的能力,才有能是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的,才能擔當自由精神、自由權利應負的社會責任。
理智的新聞傳播者,始終承認現實的新聞自由是有邊界的自由,有約束的自由,不承認絕對新聞自由的存在。承擔社會責任是新聞傳播者的義務,對于非職業化的新聞傳播者來說,如果其傳播目的和事實上是面對社會公眾的,起碼應該承擔作為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即使在所謂新聞最自由的美國,"沒有人--即使是這個國家的奠基人,也從未認為新聞是完全自由的,也沒有哪個有責任人和思維穩健的人希望新聞是完全自由的。"[3]
法律基礎教學與思想道德論文
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模式單一
在實際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涉及兩門學科,教學模式單一,無法滿足學生實際的教學需要。有的教師知識結構不完善,課程的整體性和邏輯性較差,不能充分發揮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還有的教師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教學經驗。同時在很多的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很多教師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論嚴重脫離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學生的主體性和積極性。因此,單一的教學模式無法保證學生學以致用,很難解決實際中遇到的問題。
2.教學管理體制有待改進
在當前考試教學管理體制下,很多的教師只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師受到體制因素的限制,無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學水平,教學范圍比較窄,無法在教學過程中進行創新。同時當前的考試制度非常重視教材內容和知識,使得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質量不高,很難增強這一門課程的感染力,考試分數也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綜合能力。因此,要不斷深化改革考試制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的措施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權利的制度化
論文摘要:“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這就需要立法者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兩者在界限上應當保持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協調,以實現良性互動。
權利不僅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權利的實現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關系
在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前,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概念作一下解釋和澄清。第一,所謂“權利的制度化”,是指將權利觀念客觀化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通過建立和完善權利制度,確認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權利或道德權利具有規范約束力,以使這些“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過程。我們將這些經過制度化的權利稱為“制度性權利”。“制度性權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狹義上指的就是法定權利或法律權利;在廣義上除了法定權利外,還包括村規民約、政黨與社會團體的政策、綱領與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確認的權利。本文取其狹義:權利的制度化與立法或者說道德規范法律化密切相關。第二,所謂“制度性權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權利與道德性權利的界域,任意擴張制度性權利的外延,以致將一些條件不夠成熟的道德權利強行制度化的現象。
“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從發生學的意義上來講,制度權利是道德權利客觀化的產物,是道德權利物化形態。道德權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權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護的時代,道德權利只是主體的自我主張,只能憑借主體自我力量予以維護,所以只具主觀性,這是不完善的權利。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認識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漸確認各種主觀性的道德權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觀和客觀的雙重屬性,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某些道德權利的確定性需要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維系,社會就會產生保障道德權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說,法律權利的產生是道德權利保障需要的產物,它使主觀的、不完善的、確定性差的權利變為客觀的、完善的、確定性程度較高的權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從哲學意義講,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定性的數量和界限,反映了質與量的統一。制度的作用與功能就在于對個人、社會的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以協調社會關系的有序發展。制度對于人權的現實意義毋庸置疑,它給與道德權利以較為穩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權離不開制度,它并最終要以制度的形式來保證其實現。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優化策略
摘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高職院校新生的必修課程,旨在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提高學生的思想政治素養、道德素養及法律素養。但就目前而言,我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效果并不理想,學生往往不能將所學習的知識內化于心。究其原因,在于課程教學效果并不理想。對此,該研究簡要分析了課程教學改革的立足點,同時分析當前職業技術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創建合理的情景、優化教學資源等具體的改進策略,以期為我國職業技術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工作提供借鑒。
關鍵詞:職業技術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優化策略
時至今日,我國許多職業技術學院思政的課程教學依舊采用傳統的教學方式,即以理論知識的傳授為重點,重視說教,而忽略學生對有關知識的內化,講解的內容浮于表面,思政課程教學效果并不能達到預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即面臨這一問題。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較本科院校學生相比較低,尤其是對思政課程的學習,許多學生缺乏學習熱情與學習興趣。因此,教師應積極優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目前采用的教學方式,不斷提高教學整體質量,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強化教學效果,推動道德教育的落實[1-2]。
1課程教學改革的立足點
1.1展現思政理論課程育人宗旨
為了把“大家”精神融入教材、課堂及學生頭腦之中,新課程教學方案應該立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面臨及最為關心的問題,借由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之間的有機融合,引導學生逐漸養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及法律素養,不斷提高學生辨別是非的能力。為引導學生逐漸成長為合格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及建設者,為實現中國夢奠定優秀的思想基礎及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工作不可背棄這一基本宗旨,需要更好地在教學實踐中為這一宗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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