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申報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13: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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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申報制度

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研究論文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類納稅人,需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信息。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納稅人按200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的申報期。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截止3月29日,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僅137.5萬人,實際申報人數僅占專家估計的應申報人數的1/5。個人所得稅申報結果不盡人意,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們現行稅收法律制

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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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自行申報研討論文

內容摘要: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要舉措,保證這一政策的貫徹落實意義重大。但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個稅自行申報在很多地方遭遇尷尬,自行申報納稅面臨實施困難。本文以美國為例,從多個角度分析了導致個稅申報率低下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從理清申報渠道、提高申報興趣、加大處罰力度、加快個稅改革等方面提高個稅申報率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自行報稅,稅源監控,懲罰機制

2006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宣布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需自行申報納稅。一場以自行申報為起始的稅制改革正在中國悄然啟動。

自行申報納稅推行進展如何?1月5日《信息時報》以“個稅申報首日無人捧場”為標題的一則報道反映了個稅申報不容樂觀的現實。其實,廣州的情況并非個案,從各種渠道獲得的信息可知,新年伊始,個稅申報遭遇尷尬的情況在各地普遍存在。

為什么自行報稅面臨如此大實施困難?筆者選擇了各稅申報率極高(90%以上)的美國,通過國際比較,發現了導致我國個稅申報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一、自行申報納稅困難大、報稅渠道不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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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實個稅漏洞整治方案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同年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年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類納稅人,需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信息。年日是納稅人按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的申報期。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截止日,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僅137.5萬人,實際申報人數僅占專家估計的應申報人數的1/5。個人所得稅申報結果不盡人意,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們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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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信息推廣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推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夯實完稅證明開具工作基礎,根據市局關于印發《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推廣實施方案》的通知,自2012年6月起,在全區全面推廣應用個稅系統。為保證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實施,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全區個稅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區局成立推廣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協同抓,舉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線各項工作,人人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廣目標

為貫徹落實總局個人所得稅“四一三”工作思路,現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其總體目標是:全面建立以個人身份證明號碼為主要標識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匯總所有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信息資料,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與扣繳情況的交叉稽核和監管,實現對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不同收入項目納稅情況的收集匯總、查詢、統計、分析和完稅證明開具功能,有效加強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和對稅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三、推廣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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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管理工作思考

*年,在我國經濟社會中發生了一件大事。這就是施行長達10年之久的《個人所得稅法》被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一時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其中最值得矚目的變化,當是新稅法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自*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始承擔年度自行申報的法定義務。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對現行代扣代繳制度的有效補充和完善,是未來稅制改革的基礎。然而,這一嶄新的法律規定也是對個人所得稅管理提出的一道難題,是對稅務干部管理能力和稅務機關征收能力的一個真實考驗,是對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一次嚴峻挑戰,由此也引發了我們對個人所得稅管理乃至整個稅務管理模式的深入思考。

一、自行納稅申報的經驗總結:信息化開啟了稅務管理的新時代

個人所得稅是涉眾群體最大的一個稅種,北京直接面向的納稅個人有400萬人,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有26萬人。完成自行申報工作,僅僅依靠手工勞動是難以實現的,最優的方式和途徑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稅局管理的優勢所在。以信息化統領、覆蓋、支撐稅務管理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稅局長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工作始終走在全國前列,從*年至今,先后推出了個人所得稅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統,每一步均實現了率先全國、保持領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點納稅人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一期),實現了為重點納稅人建立電子檔案。

*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二期)上線運行,實現了每月約400萬有稅納稅人的網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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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分析

【摘要】文章針對當前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相關規定及實際發放工作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文章認為科研經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個稅涉稅條款的清理和檢查;盡快修訂現行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讓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條款與個稅法同步;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動態調整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全面加強和提升個稅信息化建設,提升個稅申報、清算和退稅的便捷性。

【關鍵詞】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個稅

2017年9月4日,財政部頒發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全部以稅后的方式進行發放,同時,專家咨詢費的發放要求由發放單位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個稅從原來的按月計征變為按年計征,同時將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等四項所得納入到居民個人綜合性收入進行統一計稅,這直接導致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在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時面臨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無法真正執行稅后發放標準,難以準確計稅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同時,《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比如,2020年3月1日專家甲在A單位取得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5000元,根據《辦法》規定這5000元是稅后金額。按2019年之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個稅管理規定及計算要求,A單位關于該項咨詢費相關發放金額及應納個稅計算過程如下:假設單位A實際支付金額為X元,根據《辦法》規定專家甲取得的為稅后收入5000元,相關個稅由A單位承擔,根據2019年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計算規定可列出計算等式X-(X-0.2x)×0.2=5000,經計算后X=5952.38(元)。也就是說,單位實際因此而支付的勞務費金額為5952.38元,其中專家甲實際獲取稅后收入5000元,學校為專家甲承擔個人所得稅支出952.38元。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對居民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所得(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新個稅法第六條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界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就是指居民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新的個稅稅率進行超額累進計稅。因此,如果按照2019年新個稅法規定要求,勞務費報酬所得按年度合并計算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作為發放單位A此時就面臨難以克服的問題。一方面作為單位A,在發放時點2020年3月1日根本就無法獲得專家甲從年初到該時點所取得個人收入數據,更無法獲取專家甲本年度未來時間段所能取得的收入數據。而更為關鍵的是,根據新個稅法按年度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稅規則,即便單位A能及時獲得專家甲當年度個人綜合收入數據,同樣的一筆咨詢勞務費,在發放年度的不同發放時點,由于其當年累計綜合收入的動態變化,根據其綜合收入計算出來的該筆咨詢勞務費應繳納的個稅也是一個動態數據。事實上,在新個稅計稅規則要求下,針對同一筆勞務收入,計稅時點越是靠近勞務費發生當年年初,其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通常會越低;越是接近年末,同樣的金額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可能就會越高。同時,根據《辦法》規定,即便是同樣職稱和級別的人,如果二者就職單位不同,即便是在同一時點、同一單位領取同樣金額的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由于發放專家咨詢勞務費時點各自當年應稅收入總額可能不一致,如果按《辦法》要求采用個稅法規定進行計稅,發放單位實際為此支出的金額也極有可能不一致,這無疑會造成實際發放標準的混亂。也就是說,在實際工作中,《辦法》規定的關于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稅后發放方式,在新個稅法規定下不具有可行性,發放單位也無法對所發放的專家咨詢費進行準確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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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設統一的起征點

每年4月15日是美國人申報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的最后截止日期,據美國國內收入局(IRS)估計,今年將有1.83億美國人申報2004年度的個人所得稅。那么,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如何設計的?今年美國人申報聯邦個稅是怎么計算的呢?

兩套個人所得稅系統并存

美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可以說是兩套系

統并存,除了常規的個人所得稅稅制系統外,還有一套針對高收入納稅人的特殊稅制系統,即“可選擇最低限度稅”(AMT)。納稅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要按常規系統和AMT分別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然后取二者中的大者作為其當年實際需要申報繳納的應納稅額,若AMT應納稅額大,則需按AMT繳納個人所得稅。

AMT制度始行于1969年,當年美國有155名調整后的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相當于2004年的120萬美元)的巨富利用稅法漏洞,沒有繳納一分錢的稅款,美國國會由此出臺了AMT制度,以使這部分人納稅。AMT的計稅方法為:常規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稅收優惠項目、個人和贍養人口扣除、標準扣除與分項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三項之和是可選擇最低限度稅應稅所得,現行AMT制度實行兩級累進稅率,即26%和28%。由于AMT制度設計的缺陷及其扣除額不按物價指數逐年調整,使AMT制度已偏離了專門針對巨富征稅的初衷,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也需按AMT繳稅。去年美國有4%的納稅人按AMT繳稅,據估計到2010年將有20%的納稅人需按此繳稅。由于AMT制度的復雜怪異,極有可能在美國新一輪稅改中被廢除。

不設統一的起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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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優化措施

摘要: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實施以來成效顯著,但是還存在納稅人操作失誤等風險問題。本文基于個稅匯算清繳參與者的調查問卷數據,從個人所得稅APP匯算渠道,分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面臨的風險問題,并提出優化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措施。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APP

一、引言

為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這次個稅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進行居民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以下簡稱“個稅匯算清繳”)。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12月31日上線了個人所得稅APP,用于進行個稅匯算清繳。該APP在貫徹執行國家減稅降費政策、提高稅收治理能力、提升稅收遵從度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并得到廣泛使用。然而,通過幾年的實踐,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在數字稅務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優化匯算清繳系統,滿足廣大匯算清繳者的需求,是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本文以個人所得稅APP在實踐中的運用為研究對象,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總結個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相關影響因素,并提出個稅匯算清繳的優化措施,促進國家減稅降費政策貫徹落實,提升稅收治理能力與稅收遵從度。

二、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概述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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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矛盾及應對方針

【摘要】雖然陜西省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不斷加大,但個稅的征收仍出現一些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文章以5000份問卷調查為主,對陜西省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的問題進行調查和分析,通過構建納稅收入模型且進行有效運用,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為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提供思路和方法。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征收模型;征管對策

一、陜西省個稅現狀

近年來,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得到較快增長,個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個稅突破40億元大關,達到47.8億元,占到本省地稅總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63.7億元,增收15.89億元,增幅達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個人所得稅已經完成收入24.36億元②。但是在個稅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所得。以2008年為例,全省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的59.22%③。而應作為個人所得稅主要群體的高收入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稅總收入的5%左右。這與“高收入者多交稅,工薪階層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的原則和宗旨相背離,因此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是陜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陜西省個稅征管的主要問題

筆者于2009年5月發放了5000份調查問卷,經嚴格篩選,實際可用有效問卷3664份,占發放比例的73.28%。在對問卷的統計中,發現陜西省個稅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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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若干問題探討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指個人在全年取得的各項應納稅所得征收的稅,其目的是調節貧困差距,實現稅負公平。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實踐,從年起,我國開始施行新個人所得稅,其較之前的個人所得稅而言更全面、謹慎,且更加貼近群眾的切身利益。但個人所得稅改革后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就目前新個人所得稅現狀進行了分析、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以供參考借鑒。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減免優惠;稅制改革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已有40余年,隨著經濟的增長,個稅起征點從800元到現在的00元人民幣,并且經過多次改革,個稅日益增長,相應的配套措施也得到了完善。最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在8年8月審議通過,并于次年1月開始實施。這次修改也是從根本上進行了改革,向低收入者靠近,在調整了起征點的同時,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讓不少低收入的工薪階層減少了一定的賦稅壓力,提升了個人實際收入,縮小了社會的貧困差距,讓人民的生活質量得到了提高,幸福指數也隨之提升。但是,在修改后增加了實施的難度,并且長期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未得到妥善地解決。

一、新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1.居民對于納稅的意識還較為薄弱,不利于有關部門工作的開展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收入來源也跟著提升,但由于目前個稅的申報方式大多是以代繳的形式進行,人們和稅務機關接觸的時間較少,導致對納稅并沒有特別深刻的認識,也沒有自覺納稅的意識,因此有部分人員在多處取得收入,且有可能是來源于不同地區,居民對于這部分收入并未及時的納稅,導致漏稅現象的出現。再則由于信息化共享在我國還不夠完善,信息跨地區傳遞存在著信息差,導致稅務機關在信息獲取及個稅征管上還有待提高,另外,由于稅務機關工作較為繁雜,稅收信息難以進行驗證,導致征管漏洞的增大,這就需要加強企業之間的監管,增加與工商、社會保障等部門之間的溝通,以縮小不對稱的信息差,保障個稅能夠更好地執行,從而起到其調解收入分配的作用[1]。2.新個人所得稅的修改更多是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納稅的整體情況,而忽視了部分創業、再就業人員我國大力倡導全民創業,并鼓勵畢業生及下崗人員進行創業或再就業,以緩解當下的就業壓力,但在政策上卻沒有給予合理的調整及支持,使得這部分人的積極性不高。并且就當前調整的征稅點來說,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納稅人的壓力,使得納稅金額減少,但就經濟發展的大趨勢而言,00元作為征稅點依舊沒能達到納稅人內心的標準,使得收入差距、社會公平并未真正體現出來,對于個稅的減免政策來說,涵蓋的范圍還有待調整。3.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還有待調整,并且在這些扣除項中還存在著舉證難現象8年第七次修改的新個人所得稅中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其中涵蓋了醫療、住房、養老、教育等問題,讓居民享受到了一定的福利,但附加扣除項目也是日常生活中給大部分人群帶去壓力的主要部分,對此,新個稅的減稅力度還有待提高。當然,專項扣除還存在著其他問題,如:地區之間發展情況、不同家庭與地區之間的差異問題等,地區收入不同,但扣除標準相同是否合理,并且不同家庭結構、消費支出等差異,產生一系列的問題是否能夠針對性地調整專項扣除標準等。除此之外,目前個稅是通過代繳、個人線上申報,根據納稅人自身家庭情況進行填報,并要求其對信息的準確性負責,但對于項目的扣除問題卻存在著舉證難的現象。例如:在家庭子女教育問題上,夫妻雙方在分配上的比例問題該如何界定,多子女贍養父母的分配問題,每個家庭中會存在著收入差異,有的收入低,未達到起征點,有的收入高并超過了起征點的,通過運用政策指定分攤享受了政策優惠,這類現象是普遍存在的,讓不少人打著法律的擦邊球享受著福利。

二、解決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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