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分戶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6 13:57:2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村分戶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的規定:
立新戶口薄需滿足以下條件:
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并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一、村(居)級審什么?
1.建房申請人是否是該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是否符合“一戶一宅”
3.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4.擬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5.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
二、村(居)民建房需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復印件(二份);
2.向村(居)民小組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書面申請書
3.舊房拆除前的房屋圖片(蓋上村委會公章)
4.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5.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6.村(居)民小組與村(居)民委員會的座談會議記錄、座談會議照片、申請公示照片(蓋上村委會公章)。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居)民戶,可以申請建房
1.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建設住宅的
2.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 村(居)民中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是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2.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3.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4.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5.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五、禁止在下列區城建房永久基本農田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7.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六、村(居)民建房審批面積
1.使用一般耕地的不超過130平方米,
2.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過180平方米
3.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平方米。
七、村民建房的開工條件是什么?
1.《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村民應當按照審批要求建房。未經批準,不得建房。
2.《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定位放線后,村民住房建設方可開工。
八、村民委員會在農村住房建設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在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辦理或者為村民代辦農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九、舊房拆除
1.異地新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規定復墾并交由集體經濟組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
2.拆舊新建的,新房驗收前舊房必須拆除,如果舊房不拆除,將按相關程序依法組織拆除,所產生相關費用由該農戶承擔。
十、 涉及其他部門的內容(具體以相關單位解釋為準)
1.公路沿線建房的,房屋邊緣與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多道不少于米,村道不少于3米,林道不少于4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于30米。
篇3
請求轉發《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方案》的請示
縣政府:
為了全面認真解決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2004]6號和足委辦[2004]1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做到“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將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鄉管理(街鎮鄉、村各一份),建檔率達100%;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三)依法推進,積極穩妥。認真貫徹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規定,各行其是。嚴格按照工作流程穩步推進,確保不出現新的矛盾。
(四)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則。要建立健全相關機構,明確職責,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實施步驟
本次工作分為準備、清理核實、審核完善和驗收總結四個步驟。
(一)準備工作。組建班子,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培訓,印制宣傳資料和各種表格。
(二)清理核實。經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制定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決議。調查清理土地承包情況,分戶填寫《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并由承包戶主和村民小組長或社長簽字確認。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到農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進行登記,與農戶承包土地的實際情況逐一核對,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詳細記錄,查明原因。已發到村組、但未填發到戶的空白《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全部交回街鎮鄉。對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進行登記和審核,審驗內容不完善的視為不合格。未發包的土地應首先用于解決符合政策規定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員。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街鎮鄉要幫助村組妥善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盡量讓群眾滿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核完善。清理登記結束后,及時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和未發包土地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作記錄,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查清和答復。登記調查員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和《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整理復制三份,經村民小組長或社長與承包戶戶主簽字確認后,報村民委員會和街鎮鄉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農戶、村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由村民委員會、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村民小組或農業社與土地承包農戶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組、承包戶要求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的,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進行鑒證。
凡符合核、換、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條件的,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的經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審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農業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由各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填寫,一戶一證,以鋼筆用碳素墨水書寫,字跡工整,不得涂改。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原因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街鎮鄉要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中的資料用電子表格分戶錄入微機,以便管理和查詢。
(四)驗收總結
1、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資料整理歸檔,分社立案成卷,作為永久性檔案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村統一保管。檔案資料包括:《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土地承包調查登記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鑒證文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審驗、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及決議、上報審批文書、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宣傳、培訓等資料、各級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檢查、驗收和總結材料、其他相關資料、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制度等。
2、街鎮鄉自查及縣上驗收。各街鎮鄉組織人員,以農業社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檢查的標準就是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從12月1日起,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辦法,對各街鎮鄉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此項工作結束后,要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報送縣農業局農經科,縣農業局匯總后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政策界限
(一)、已經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 承包地不得隨意變動,要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絕不允許借完善大范圍、大面積重新調整土地;重點是完善手續,沒有簽訂合同的要補簽,沒有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抓緊補課。
(三)、農戶承包面積全部退耕還林的,應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公告宣布證書作廢,并終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積部分退耕還林的,按原承包面積扣減退耕面積后換發經營權證。
(四)、承包地部分被國家征收或集體公益事業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積扣減征占面積后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并對其全部農轉非,同時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承包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五)、少數沒有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戶,要做好聯系工作,確實無法聯系上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該農戶書面放棄承包權的,發包方可以按程序將土地調整或重新發包。
(六)、核、換、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律使用由市農辦統一印制的新證,農戶自愿要求以舊證換新證的,應予以更換。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格式為準。
五、涉及具體問題的處理
1、關于退休職工戶口遷回農村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退休職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屬于國家職工范疇,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2、關于土地共有人問題。
在此次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該以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實際人口為準,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應加以備注。1998年以后到現在,承包戶中出生或遷入的人口,在此次完善中不作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填寫在經營權證上。如某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人口為4人,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這次完善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戶口遷出,在新落戶地無承包地。該戶主已結婚生子,現共3人。這種情況,該農戶應填寫原承包人口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4人為共有人。
3、關于土地流轉優先權問題
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實際經營一年以上的除外。所謂同等條件是指流轉內容、流轉期限等方面的條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況。
4、關于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對其全部農轉非并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承包地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精神和原則,對于剩余部分土地,如果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原承包農戶不愿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通過移民搬遷,從根本上解決庫區和深山區貧困群眾生產生活困難問題,進一步增強貧困群眾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快脫貧步伐。
二、工作目標
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能致富,通過五年的時間將我縣十七個鄉鎮場屬于邊遠山區、庫區約1.5萬余人,做到有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分階段地實施移民搬遷,通過在生產生活條件相對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們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則
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鎮)抓落實。通過廣泛宣傳發動,制定、落實優惠政策和協調發揮有關單位的作用,調動移民戶搬遷的積極性。
四、搬遷范圍及原則
搬遷范圍,全縣十七個鄉鎮場范圍內的庫區、深山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少數民族特困區、地質災害頻發區,其具體搬遷條件是: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較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
5、扶貧開發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
對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要求,實行整體搬遷。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實行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安置,自謀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有土安置要保證移民人均0.5畝以上的耕地;對無土安置的農戶,要加強培訓,幫助其廣開就業門路。
六、機構與部門職責
縣里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縣長組長,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副組長,縣委辦、政府辦、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扶貧辦、林業局、水利局、地稅局、國稅局、建設局、農發辦、農業局、交通局、教育局、衛生局、供電局、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全縣移民扶貧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省、市出臺的移民扶貧政策提出相應的措施,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凡有移民扶貧任務的鄉鎮場均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配備專人抓好移民扶貧工作的落實。同時,縣、鄉領導小組要成立若干個工作小組,對遷出、安置等各項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縣區移民扶貧領導小組對移民扶貧的領導、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負全責,縣、鄉各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遷出組:主要負責遷移對象的調查、確定、驗收等工作,確保移民能整體遷得出;安置組:主要對各鄉(鎮、場)、村申報接收移民的點進行調查、核實和驗收(包括劃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環境等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確保移民安得下,長期穩得住;綜合組:主要負責資金管理、接待、規劃方案制訂、材料整理、上報、歸檔等,做好各項協調工作;配套組:主要負責政策配套(遷入地的土地資源調整、發證),基礎設施配套(遷入地的交通、就學、就醫、飲水、通電),主要解決移民富得快和長治久安的問題。遷出鄉鎮負責宣傳動員,制定移民搬遷方案,提交移民搬遷名單,落實搬遷戶,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搬遷協議》,組織移民搬遷,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舊房,辦理戶口和山權轉移等手續。安置鄉(鎮、場)負責落實移民安置點,編制本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征劃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協助國土部門辦理宅基地和山地權屬的發證,檢查驗收移民建房情況,按建房情況發放移民建房款。組織實施安置點移民通路、通電、通水等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的修建。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負責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提供必要的技術、資金、政策和其它服務,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各有關單位具體職責是: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政策到位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發展計劃委員會: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協調移民安置總體規劃與我市其它規劃的關系,負責做好同扶貧辦所實施的村級規劃項目的置換工作,確保以工代賑資金對移民開發的支持。
審計局:負責對移民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
財政局:負責移民資金的檢查、監督,確保配套資金的落實到位;
公安局:負責移民搬遷人員的戶籍轉遷,做好移民過程中涉及的民事糾紛的調解處理;
民政局:負責移民人員中各種救濟對象政策的落實,協調好五保戶、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學校布局、選址、新校建設、舊校擴建,確保移民戶子女就近就學;
衛生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衛生醫療點的資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選址、新建工作,確保移民人員就近就醫;
供電公司:負責移民安置點所涉的生產、生活用電線路的架設,所需用電的供應,確保新村建設過程中及移民點生產、生活用電的需要;
農業銀行:負責對困難移民戶必要的生產、生活貼息貸款支持;
農業信用社: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且需要貸款的移民戶給予信貸支持。
七、安置點和安置規劃
1、移民安置點必須具備移民生產和生活的基本條件,并要預留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空間。
2、各安置鄉(鎮、場)應按以下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
(1)每個新建移民安置點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戶;
(2)每戶批準建房用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3)耕地面積人均不低于當地標準,所征劃的耕地與建房點就近連片,耕地的復種指數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確屬條件所限,移民建房點與公路(簡易公路)間的距離不超過0.5公里;
(5)輸電線路(低壓線)的連接點與建房點較近,如條件所限,低壓線連接點與建房點距離不超過0.5公里;
(6)人均劃征山地1畝,水面0.1畝;
(7)不得將地界不清,權屬不清,與其它村組有糾紛爭執的耕地、山場、宅基地征劃給移民;
(8)有條件的鄉鎮可實行本鄉鎮安置,即由邊遠山區庫區遷往本鄉(鎮)圩鎮或相鄰的村、組。
3、各鄉(鎮、場)在落實安置后,分安置點填報《移民安置點申報表》,提交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4、移民安置總體規劃,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編制。有關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由該鄉(鎮、場)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制,并由安置鄉(鎮、場)黨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請,交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資金來源和使用管理
1、區移民搬遷是扶貧式移民搬遷,政府只給予自愿搬遷的移民政策性補助,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的缺口資金由移民自籌解決。省、市籌措資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補助給移民個人搬遷和興建住房,縣財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遷建點的基礎設施修建費不足部分。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努力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解決移民扶貧資金缺口資金。
2、區搬遷移民的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以下對象、標準發放使用:
(1)凡已經縣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搬遷的移民,按人均補助元的標準,發放移民個人遷建費;
(2)根據各安置鄉(鎮、場)安置移民的人數,按人均元的標準用于安置鄉(鎮、場)幫助移民安置點修建飲水、輸電、便道、水利等基礎設施,不足部分由有關單位籌集;
3、移民經費實行專項管理。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移民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管,負責審批發放移民扶貧個人補助款及基礎設施補助款。
4、縣區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區移民搬遷經費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5、移民扶貧的資金運行實行報帳制,憑正式票據到縣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帳。
6、移民個人補助款,按其搬遷進度分三次發放,即:在移民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后發放30%;在安置點打好住房基腳(每棟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經驗收合格后發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發放剩余款。基礎設施補助款分兩期撥付,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項目和資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0%預付工程款,剩余款項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付清。
7、嚴格履行移民扶貧經費的審批手續。移民領取個人補助款,憑《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以及戶主身份證,經安置鄉(鎮、場)移民領導小組,與縣移民扶貧辦共同審核后才能發放。
8、凡在計劃安置鄉(鎮、場)落戶的移民戶、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戶以及投親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戶,一律在縣移民扶貧辦領取移民個人補助款。
九、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1、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定區移民搬遷宣傳提綱,遷出鄉(鎮)應組織人員深入基層,走村入戶,按宣傳提綱的要求,耐心細致地做好搬遷對象的思想工作動員移民搬遷。
2、凡自愿搬遷的移民群眾,向所在鄉(鎮)政府自愿提出搬遷申請,并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和《移民搬遷戶承諾書》。
3、遷出鄉(鎮)根據移民戶的申報,對要求搬遷的移民進行調查核實,詳細了解搬遷理由是否成立,搬遷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農村人口、無國家保障的非農業人口或國家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口),一并造冊登記。
4、遷出鄉(鎮)將移民自愿且符合搬遷條件的名單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以戶為單位,下發《移民搬遷通知書》,遷出鄉(鎮)政府與核準搬遷的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5、遷出鄉(鎮)組織移民搬遷,辦理移民退耕和山權、戶口轉移等手續。移民在遷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組接收,報上級有關單位減免農業稅。
6、安置鄉(鎮)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安置計劃,按照本意見第七部分“安置點和安置規劃”第2條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仔細確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積,耕地的座落地、丘數、面積及復種指數,山場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冊登記。
7、安置鄉(鎮)提交以新建點為單位的《移民安置選擇表》,以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地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8、以遷出鄉(鎮)為主,安置鄉(鎮)協助,組織移民到安置鄉(鎮)的移民安置點看點。
9、安置鄉(鎮)編制安置規劃,向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鄉(鎮)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10、安置鄉(鎮)組織修建移民點的基礎設施,在移民搬遷前,保證搬遷公路暢通,生活用電線路到點。
11、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安置鄉(鎮)應幫助解決建房時的困難和問題。
12、遷出鄉(鎮)督促移民戶按時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全縣移民安置建房、生產、生活基礎設施修建情況和舊房拆遷情況,退耕、山權、戶口轉移情況進行檢查和核定。具體工作時間見工作安排時間表。
十、移民搬遷與安置計劃
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向遷出和安置鄉(鎮)分別下達年度搬遷人數和安置任務計劃,各遷出、安置鄉(鎮)按計劃落實移民人數以及落實安置點。
十一、本《實施方案》各條款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由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1、年移民扶貧任務分配表
2、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3、區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4、移民搬遷通知書
5、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篇5
全縣國內生產總值46.2萬元,人均產值9206元,其一產11.11萬元,二產21.21萬元,三產13.86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4799萬。
全縣深山區人口12萬人,占總人口2.48%,全縣貧困人口2.48萬人。
二、易地扶貧搬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根據《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提出的“穩步推進自愿移民搬遷”的要求,堅持“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抓落實”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結合的多種有效安置方式,把移民扶貧與新農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結合起來,努力實現移民“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富得起”的目標。
三、搬遷對象
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對2012年全縣范圍內的移民搬遷對象進行了一次調查摸底,初步確定了2012的移民搬遷對象為119戶515人。在移民搬遷對象確定上,優先考慮居住在深山區、地質災害頻發區,根據調查情況,明年將重點抓好、、、在、5個鄉鎮。具體為:鎮村、村小組12戶41人,鎮村南邊組32戶102人,鄉老村27戶148人,在鄉在組12戶60人,鎮村組36戶164人。這些搬遷對象都屬于深山區,居民生活在“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深山溝里,農戶居住極其分散、偏僻,水電路基礎設施條件極差,經濟收入低,極端貧窮、文化落后、信息閉塞、農業產業結構單一、生產落后、人口素質普遍低、居住條件落后等,總之無電無路、信息閉塞、上學難、就業難、看病難是這些貧困群眾易地扶貧的主要原因。
四、安置方式
1.移民安置地必須是近路、近醫院、近學校等交通方便、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地區。
2.實行有土安置的,無論是集安置還是分散安置,接納地均要提供移民搬遷戶所需的房屋宅基地,并調劑給移民戶每人0.5畝以上耕地和一定數量的旱地、山場。
3.實行無土安置的安置地,應以城區、縣工業園區附近或鄉鎮集鎮為主。
具體安置地:鎮街安置12戶41人,鎮村安置32戶102人,鄉新村安置27戶148人,在鄉在圩場安置12戶60人,鎮村安置36戶164人。
五、安置點建設項目
1、住房建設。新建搬遷群眾住宅119戶,住房面積為9520平方米,戶均80平方米,人平18.48平方米。
2、道路3公里,其四教村1公里、鄉新村1公里、鎮村1公里。
3、供水工程:鋪設供水管網8公里,其鎮街1公里、四教村2公里、鄉新村2公里、在圩場1公里、鎮村2公里。
4、基本農田建設:新修農田100畝,其鄉新村60畝、鎮村40畝。
六、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
工程概算623.6萬元,其:住房523.6萬元、道路60萬元、基本農田10萬元、供水工程30萬元。
資金籌措:申請國家補助資金257.5萬元,其余群眾自籌。其國家補助資金:住房157.5萬元,道路60萬元,小型基本農田10萬元,供水30萬元。
七、項目實施步驟及時間安排
今年的移民扶貧工作分前期準備、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等三個階段實施。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宣傳動員。組織召開由移民扶貧實施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參加的移民扶貧工作動員會議,研究部署全縣移民扶貧工作。移民實施鄉鎮組織召開由鄉鎮干部和移民扶貧搬遷村干部參加的動員會議。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向廣大干部群眾深入宣傳移民扶貧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確定移民對象(201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縣移民辦會同移民扶貧實施鄉鎮對符合條件且自愿搬遷的群眾進行實地審核,移民戶填寫移民搬遷申請書,鄉鎮政府與各移民戶簽訂搬遷協議書,并填寫好《縣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2.實施移民搬遷(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搬遷戶選擇建房地點后,逐戶進行宅基地的勘界,并辦理相關手續。
(2)對實行有土安置對象的耕地、山場進行劃撥,并辦理有關手續。
(3)集安置點的土地由鄉鎮統一規劃,并按照新農村建設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4)遷建房屋。移民戶按統一規劃設計要求提出各自的建房計劃,按時建好房屋。有關鄉鎮組織好對其它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實施,并按時、按質、按量進行建設。縣移民辦按照移民戶的建房進度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各移民戶必須做到當年遷建、當年搬遷入住,移民搬遷完畢后,及時辦理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整理好易地扶貧搬遷資料。
2、鄉鎮進行自查驗收。
3、縣有關部門組織人員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對全縣的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八、效益分析
1、經濟效益。通過搬遷后,糧食每畝增產600公斤,每人按0.6畝計,600×2×0.6×312=22.46(萬元),年增收入22.46萬元,其它收入增收20萬元。
2、社會效益。項目實施后,可解決515人的生產、生活條件,解決515人的就學、就醫、行路、用電等困難問題。
3、生態效益。項目實施后,可保護原搬遷戶的生態林,防止水土流失。
九、后續產業發展和配套保障政策措施
結合我縣實際,制訂出縣移民扶貧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及后續發展。
1.山區移民到遷入地建房,每戶可在自留山上采伐5立方米建房用材從原遷出地帶出,林業部門免收各種稅費。
2.移民在遷入地建房,每戶劃撥80-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其住房占地面積60-80平方米,附房和院套20-40平方米),占用耕地或荒地作宅基地,土管部門減半收取有關規費,其它部門免收一切費用。
3.戶籍管理部門要為山區移民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提供方便,只收取工本費,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篇6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結合,科學規劃,精心組織,扎實穩妥推進,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安居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
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范圍覆蓋至全縣各個鄉(鎮、場、管委會),12月底前完成省市下達我縣的全部農村危房改造任務。
年農村危房改造任務根據各鄉鎮農戶數、危房數和農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規劃進行分配,并重點向偏遠貧困地區、受地質災害威脅區、少數民族居住區傾斜。縣城規劃建成區范圍一律不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建制鎮和集鎮規劃區范圍的農村,原則上不安排農村危房改造任務。
(三)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支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困難農戶改造危房的意愿,整合可用資源,調動群眾自主建房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自力更生建設家園,政府對建房困難戶給予適當補助。
堅持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摸清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數量,區別輕重緩急,實行統籌規劃,分批實施。新建農房要符合鄉村規劃和農房設計要求,盡量安排利用村內空閑用地、閑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進行建設。
堅持經濟適用、確保安全的原則。從農村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充分考慮農戶的承受能力,嚴格控制建房面積和標準,引導和幫助農戶建設安全經濟、美觀適用的房屋。
堅持政策公開、陽光操作的原則。規范操作程序,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補助標準公開,通過民主評議、張榜公式等方式,實行陽光操作,全過程接受農民群眾和社會監督。
二、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為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農戶。各鄉(鎮、場、管委會)要按照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認真確定補助對象。
(二)補助標準。按照農村危房改造方式、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制定分類補助標準。第一類,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難農戶:屬于分散供養五保戶的對象,每戶補助標準1.5-1.8萬元;屬于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對象,每戶補助1.3-1.5萬元;屬于貧困戶的對象,每戶補助1-1.1萬元。第二類,維修加固房屋的困難農戶。每戶補助標準最高不得超過1500元。具體到戶補助標準由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危房是指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屬于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
(一)改造方式。擬改造農村危房鑒定屬整棟(D級)的危房要拆除重建,為局部(C級)的危房要修繕加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房屋確有困難并有代建意愿的,鄉(鎮、場、管委會)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技術可靠的施工隊伍代建。堅持以分散分戶改造為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新農村建設點、受地質災害威脅區域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困難農戶實施危房改造。
(二)改造要求。農村危房改造要確保質量安全、并達到抗震設防的要求。在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積和總造價,防止出現群眾盲目攀比超標準建房現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內,同時又便于農民富裕后向兩邊擴建或者向上加蓋。農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設點要積極編制村莊規劃,統籌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等方面的資金,協調道路、供水、沼氣、環衛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
(三)強化質量管理。各鄉(鎮、場、管委會)要建立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縣建設局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危房改造施工現場開展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做好農村危房改造竣工驗收。縣房產局要開設危房改造咨詢窗口,為農民提供危房改造技術服務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鄉(鎮、場、管委會)加強建設管理,強化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提高服務和管理農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資金籌集與發放
(一)加大資金籌集力度。中央按照戶均6000元標準下達補助資金,省配套補助資金標準為戶均5000元,配套資金按省、縣財政6:4比例分擔。除國家和省配套補助資金外,各鄉(鎮、場、管委會)要采取積極措施,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將新農村建設、農村住房補助、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移民搬遷、地質災害移民搬遷等項目與農村危房改造有機銜接,通過政府補助、銀行貸款、社會捐助和農戶自籌等多渠道籌措農村危房改造資金。
(二)規范資金發放。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鄉(鎮、場、管委會)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將各渠道籌措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統一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將核定的補助對象及發放金額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及時將核定資金撥付到補助對象一卡通賬戶。由鄉(鎮、場、管委會)代建的,危改戶與所在鄉(鎮、場、管委會)簽訂委托代建協議,縣財政局憑委托代建協議將核定資金撥付到各鄉(鎮、場、管委會)賬戶,各鄉(鎮、場、管委會)不得挪用、擠占補助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運行,保障項目按時動工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三)加強資金監管。縣財政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對補助資金的配套落實、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察,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縣審計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五、操作程序
(一)個人自愿提出申請。符合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和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戶,由戶主自愿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籍、農村五保供養證、低保金領取證、貧困殘疾人證明、貧困戶證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體評議。村委會接到農戶的申請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議定是否屬補助對象,并予以公示;經評議認為符合補助對象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填寫《省農村危房改造建房審批表》(附件1)或《省農村危房改造維修審批表》(附件2),貧困戶和無房戶還需要按照《關于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貧困戶和無房戶認定工作的通知》(農房辦字號)文件要求,分別填寫《省農村危房改造貧困戶情況登記表》(附件3)、《省農村危房改造無房戶情況登記表》(附件4)并上報鄉(鎮)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存在異議、經復核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入戶審核。鄉(鎮、場、管委會)接到村委會的申報材料后,要組織人員進行入戶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鎮、場、管委會)簽署意見報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不符合條件的,鄉(鎮、場、管委會)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委會,并說明原因。鄉(鎮、場、管委會)審核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四)審批和公示。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接到鄉(鎮、場、管委會)上報的材料后,進行實地復核,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予以審批,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對住房危險程度作出的鑒定意見,核定補助方式及標準。對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不予審批,并說明原因。審批結果要在村委會和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況、家庭住房情況。同時,鄉(鎮、場、管委會)要組織做好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
(五)竣工驗收。農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縣建設局會同縣房產、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對翻建新建、修繕加固住房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六)設置標識牌。翻建新建、修繕加固房屋經驗收合格后,鄉(鎮、場、管委會)應在補助對象住房的顯著位置懸掛“政府資助援建”標識牌。標識牌尺寸為28cm×20cm,材料為銅質,字體為紅色,在標識牌下方標注“二0一一年”。掛牌所需費用由縣財政承擔。
六、實施步驟和時間節點
(一)調查摸底、登記造冊階段。縣民政局和有關鄉(鎮、場、管委會)組織人員深入村組,對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的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并登記造冊,建立臺賬。調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確任務、分解落實階段。由縣建設局會同縣房產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研究擬定各鄉鎮年危房改造任務,報經縣政府審定后下達給各鄉(鎮、場、管委會)。各鄉(鎮、場、管委會)制定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將任務細化分解到各行政村和村小組,并于年6月25日前報縣建設局、縣房產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備案。
(三)危房鑒定、組織實施階段。計劃任務下達后,各鄉(鎮、場、管委會)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的危險房屋進行技術鑒定,確定危房等級,填寫《省農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附件5);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的危房數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建房對象,確認改造方式。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結果要進行“三榜公示”。危房鑒定和補助對象確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各鄉(鎮、場、管委會)危房鑒定和補助對象確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組織開工建設。
(四)檢查驗收、總結工作階段。各鄉(鎮、場、管委會)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完成后,要進行自查驗收,并向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工作總結和總體驗收申請。年11月份,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鄉(鎮、場、管委會)危房改造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年12月份,迎接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縣危房改造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場、管委會)要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成立以鄉(鎮、場、管委會)主要領導為組長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工作人員與辦公設備,落實工作經費。要強化鄉(鎮、場、管委會)和村級組織的責任,縣、鄉(鎮、場、管委會)、村三級要層層簽訂責任狀,采取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辦法,落實責任制。各鄉(鎮、場、管委會)和村級組織要通過組織鄰里相幫、結對幫扶、投工投勞等措施幫助困難戶建房。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搞好政策銜接,形成工作合力。
縣發改委:會同建設、財政、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規劃和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縣建設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計劃安排、項目規劃選址、質量監管、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和牽頭組織工程驗收。
縣房產局:負責做好農村危房的技術鑒定,負責農村危房改造技術培訓,參與項目工程驗收。
縣民政局:負責做好補助對象調查摸底和認定,參與項目工程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工程驗收。
縣財政局:會同發改、建設、民政等部門負責安排危房改造資金籌措和撥付,制定資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經費。
縣國土局:負責解決農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指導新舊宅基地整理、復墾。
縣殘聯:負責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對象的核實。
縣交通局:負責幫扶危房改造村莊的道路建設。
縣監察局:負責對全縣危房改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審計局:負責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扶貧辦、縣環保局、縣水利局、縣農糧局、縣衛生局、縣民宗局、縣防震減災局等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尤其是對危房改造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飲水安全、產業發展、抗震設防給予支持和指導。建立掛點督查制度,縣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負責掛點督查各鄉(鎮、場、管委會)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