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減免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6 23:35:3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費用減免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您好!感謝您在百忙之中看我的申請,希望您能耐心讀完這封信,感激不盡!!
我叫言進,自幼與父母失散,由養父養大。養父是個流浪漢,帶著我四處打工謀生,居無定所。十歲那年養父因患疾病無錢醫治最終離世。我小學沒有讀完就開始自己謀生,以替人打小工甚至乞討求得生存,饑餐露宿,顛沛流離。從山東到安徽,再從安徽到重慶,幸得火鍋店長收留。開始因為沒有戶口只得以臨時工身份暫居奇火鍋,溫飽方得到基本保障。去年8月份媒體先后播報了我的身世,最終在好心人的幫助下尋得親生父母,戶口問題得到解決,年紀不小的我不久也娶妻生子。在此,祝愿這些幫助過我的人、世上好人一生平安!
天有不測風云,孩兒出世后不久便大病不止,四處求醫,在貴醫院的醫治下,孩子的病情終于有了好轉。言進對貴醫院的恩德感激不盡! 然而,一開始的病急亂投醫已經花去了我的多半積蓄,雖然貴醫院給了我的孩子新生,但是在貴醫院的費用已經將我的積蓄全部花光。雖然父母健在,但是老人是一輩子農民,已經將其所有奉獻給我們了;由于孩子剛出生也沒有來得及辦理保險。情急關頭,只得再次懇請貴醫院可以幫我們一把,減免我們的醫療費用,救救我們的孩子!
言進知道,貴醫院的醫療技術在全國都是一流的,也只有貴醫院有辦法救治我的孩子。但是貴醫院的醫療費用也是言進傾家蕩產也還之不及的。骨肉情深,但凡貴醫院可以減免孩子的醫療費用,言進愿意付出自己的一切! 如果言進的請求使得領導您為難,那么能否在用藥方面有所轉換呢?不用或者少用價格高昂的藥物,盡量使用一些價格便宜而且見效快的藥物?相信貴醫院的高超醫術配上價位不高的藥物,同樣可以使得我的孩子脫離苦海。localhost言進也愿意為貴醫院效犬馬之勞! 孩子是父母身上的肉,相信貴醫院可以理解我們做父母的迫切心情。
希望貴醫院可以理解我們,支持我們,成全我們!言進與妻兒會永遠銘記貴醫院的恩德,為之傳誦!
最后,祝愿貴院領導身體健康,工作順利,萬事如意! 言進泣拜!
篇2
個人如何快速辦理房產證需要的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屋初始登記證;4、買賣合同;5、銷售發票;6、房屋測繪成果;7、契稅完稅或減免證明;8、登記工作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如有貸款的還需提供抵押登記的相關手續。
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申請人至總服務臺查驗書證并取登記號,憑號至登記窗口受理登記,領取收件收據,至領證日期后憑收件收據、申請人身份證明交費領證。
辦理房產證注意:無論是期房還是現房,都存在辦理房產證的問題。可以選擇委托開發商或公司辦理房產證。也可以自己辦理房產證。如果貸款銀行要求委托代辦,就不能自己辦理。自己辦理房產證可以省去代辦費用1000元左右,也可以免除代繳的風險。但是需要花費時間和體力。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1.1 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征
1.2 公證費:當地公正收費標準
1.3 契稅:不論房產什么情況都需要征收全額契稅 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一樣
2、所需材料
2.1 登記申請書原件;
2.2 申請人身份證明;
2.3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4 贈與協議公證書原件,或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的書面文件原件;
2.5 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2.6 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2.7 已購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及補交房屋差價(標準價、優惠價公有住房)證明;
2.8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
2.9 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2.10 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幢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3、情況說明
3.1 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3.1.1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1.2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1.3 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篇4
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眾依法獲取醫療衛生計生信息,提高醫療衛生計生工作的透明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衛生部《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市衛生計生委制定了《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了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要求,深入推進信息公開。落實專人負責衛生計生信息工作,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做到年初有計劃,中期有督導,年底有總結。
二、基本情況
(一)信息的情況。
市衛生計生委信息508條。其中,計劃總結14條,法規公文186條,工作動態258條,人事信息19條,財政信息8條,其他信息23條。部門網站(衛生公眾信息網、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信息226條,開設信息公開專欄1個。通過日報、電視臺等媒體公開信息141條。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受理信息公開申請0件。
(三)信息公開收費及減免情況。
不收取信息公開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用。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共收到關于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申請書0件。
篇5
一、多些幫助,少些責難
小升初考試那天,大約在數學開考前半小時,劉慧同學非常焦急地跟我說她忘記帶作圖的直尺和圓規了,要借我的手機撥打家里的電話,讓她媽媽趕緊送來。我連忙掏出手機,幫忙聯系,并且安慰她別著急。最終,劉慧同學的媽媽在接到電話后趕在考試之前將作圖需要的直尺和圓規送到她的手中。
在前一天的考試動員當中我反復強調過帶齊考試所需學具,這個劉慧居然給忘了。當時我很惱火,但并沒有責備她。第一,我即使狠狠批評她,也解決不了問題;第二,她是一個膽小的女生,如果因為這個批評了她,必定影響她的情緒,進而影響她的數學考試;再者,她來找我是真心希望我可以幫助她,并不是來找罵的,所以我必須幫助她。
學生在平時的學習生活中難免會疏忽一些問題,碰上一些麻煩,班主任老師一定要理解學生,寬容學生的過失,并且盡可能地給予學生必要的幫助。這樣,你會成為學生最信賴的人,在學生中樹立崇高的威信,從而為班級工作的開展帶來極大的便利。
二、多些幽默,少些批評
班上的杜凱同學非常調皮,經常與別的同學發生矛盾。一天,他又辱罵了一位女生,女同學到我這兒告了他一狀。當杜凱被叫到我的面前時,我望著桌上的兩盒牙膏,笑著對他說:“杜凱,李麗(被他辱罵的那位同學)讓我送兩盒牙膏給你。”他先是一愣,繼而不好意思地低下了頭。我知道這個機靈鬼已經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我又繼續對他說:“你可以走了,但我可不希望下次再有人托我送牙膏給你了。”旁邊目睹這一幕的一位同事說:“你的辦法真好。”
三、多些民主,少些集中
“三好生”評選,在六年級是一件很敏感的事。區級“三好生”和校級“三好生”在升學的時候往往會首先得到優質中學的青睞,或者得到普通中學減免費用。孩子的眼睛在盯著,家長的眼睛也在盯著。我完全可以指定一些表現較好的同學當選,我也相信自己的眼力和公正。但我還是決定在小學階段的最后一次評選,民主一把。具體程序是這樣的:首先根據學校要求宣布評選標準,接著讓每位同學對照標準自我評價,感覺符合標準的人就可以自行填寫三好生評選申請書,然后進行公示和參選演說,最后無記名投票。事實上一共有13位同學填寫了三好生評選申請書,而最終的名額只有7名。怎么去選?經過大家討論,一致決定先把表現稍微遜色的六位同學選去,然后在剩下的7名同學中評選出2位表現最為突出的同學報區級表彰,其余5位同學榮當校“三好生”。投票、唱票、計票,所有工作都由班上同學當眾完成,結果令人信服。
這次選舉對全班同學的教育意義很大,極大激發了全體學生參與集體事務的熱情,在學生中間樹立了“能者上,庸者下”的觀念,培養了學生的競爭意識。這次選舉讓我意識到:平等不是掛在嘴邊說著玩的,班級事情不能由班主任一個人說了算,靠大家決定,一定要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培養學生做一個正直的人。
四、多些責任,少些榮譽
學校里每周要評選流動紅旗,事關班級榮譽,作為班主任,當然希望紅旗拿得越多越好。但在此問題上,我跟學生說得很清楚:能夠拿到流動紅旗固然很好,但最緊要的事是把班級的工作做好。打鐵要靠自身硬。工作做好了,拿不到流動紅旗也沒有關系;工作做得一塌糊涂,即使拿得到流動紅旗也不光榮。
的確,要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譽意識,但更重要的是教育學生不能為了榮譽而爭榮譽,要牢固樹立一種責任意識,只要每個人都把集體榮譽放在心上,都能擔負起應有的責任,把分內的事情做好,這就足夠了。這比拿到所有的流動紅旗都重要。
五、多些示范,少些說教
“身正為范”,班主任的一言一行對學生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大掃除的時候,我總是身先士卒,站在高高的桌子上擦拭一支支燈管;放學的時候帶領值日同學拖地;我帶領學生離場時,寧愿繞到操場出口,也不為走捷徑跨越綠化帶。
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水利廳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廳依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水利廳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而開展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水利廳辦公室為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歸口接收、答復申請人向水利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被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業務主管處(室)和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具體審查工作;對可予公開的,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制作相應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申請人向水利廳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申請。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出口頭申請,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當場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條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的,視作無效申請。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八條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須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不能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程序為: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交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業務主管單位接到轉交的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提出書面答復意見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水利廳公開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業務主管單位認為需征求水利廳有關處(室)或單位意見的,應主動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回復意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的答復意見進行審核,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十條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業務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應提交水利廳保密辦審查。
第十一條業務主管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征求意見書應加蓋專用印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征求意見的期限除外。
第三方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業務主管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應提出予以公開的審查意見,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請主管廳領導決定是否公開。決定公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將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業務主管單位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要延期答復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書面說明理由,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單位在審查中認定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四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制作,交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向申請人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業務主管單位會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水利廳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水利廳予以更正。水利廳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價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駐廳監察處負責水利廳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水利廳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7
一、 公約的產生及
建立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的締約者們意識到,貨物、人員和資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對義務的廣泛履行存在困難,將會阻礙共同市場的發展。因此按照《羅馬條約》第220條之規定,6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開始了漫長的談判, “以期為了它們國民的利益……簡化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程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關國家于1960年設立了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相關的公約。
當時,歐共體國家之間有關判決的相互承認執行主要由成員國締結的少數雙邊條約調整。這些條約不僅適用范圍很有限,而且絕大多數的條約都規定了間接管轄權原則,即執行地國法院只有依據其本國法認定判決作出國法院有管轄權時方可執行該外國判決。起草公約的專家委員會面臨著兩種選擇:要么繼續保持間接管轄權原則這一繁瑣的程序;要么實行統一的管轄權規則,即采用直接管轄權原則。正如皮特·凱所指出的: “簡便、有效地執行外國判決的真正障礙是國內法上執行條件太復雜、不統一。因此需要方便、簡化、統一的執行程序。由于個別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雙邊條約既零亂又不完善,所以公約若采用間接的承認和執行標準將會繼續導致對成員國公民的歧視。
《布魯塞爾公約》的起草者們大膽地采用了直接管轄權原則。所謂直接管轄權原則,從執行地國法院的角度來說,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管轄規則與本國相同。則執行地國 法院就無需對該外國判決進行管轄權方面的審查便可予以承認和執行。這樣就保證了法院判決在歐洲共同體市場內像貨物、人員和資金一樣自由流通。
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歐共體任何成員國意欲加入該公約必須在原公約的基礎上與原始締約國訂立特別協定。1973年當英國、丹麥和愛爾蘭成為歐共體成員時.它們為加入《布魯塞爾公約》與原有的6個公約締約國進行了漫長的談判,并于1978年簽署了《加入公約》。1982年當希臘加入《羅馬條約》成為歐共體成員時,也通過簽訂《加入公約》加入了《布魯塞爾公約》。這些《加入公約》只在 1968年的《布魯塞爾公約》內容基礎上作了一些純技術性的修改,并末改變公約中的一些基本原則。
為避免締約各國法院對《布魯塞爾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1971年6月3日歐共體6個原始成員國在盧森堡簽訂了《關于由歐洲共同體法院解釋布魯塞爾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授予歐共體法院對公約進行司法解釋的權力。《布魯塞爾公約》是以4種正式文字作成的,這樣就給解釋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公約沒有一個一般性條款可以用來指導國內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約解釋和適用上的困難。1971 年的這一議定書在歐洲、法律、一體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 “近來歐洲法院在促進成員國一體化以及宣揚歐共體法高于國內法的進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法院從一個統一歐洲的角度出發,應該有權解釋公約適用中所產生的。”
1988年歐共體的成員國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在瑞士的洛迦諾締結了一項《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稱為洛迦諾公約。該公約是為了確保歐共體成員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6個成員國之間判決的自由流通而締結的。因為在這兩大組織之間共有3500萬消費者,而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50%的貿易是與歐共體進行的。《洛迦諾公約》的一般原則與《布魯塞爾公約》基本一致;兩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內容一樣,甚至連條款的順序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兩個公約在適用上又是獨立的。對此,《洛迦諾公約》在其第54條13款中專門規定了它與《布魯塞爾公約》在具體適用方面的相互關系。
二、 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按照領土屬地管轄原則,法院判決的效力僅限于作出該判決的國家領土之內。而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判決只在其本國領土內有效和執行的限制。如果一項判決的性質屬于《布魯塞爾公約》意義上的民商事判決,而且判決的事項也屬于公約第1條的內容,那么該判決應在其它締約國間予以承認,無需辦理特別手續。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第26條之規定,外國判決應予以自動承認,也就是說公約不需要執行地國法院再作出一項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請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直接援引原判決。因此按照公約第26條所承認的判決就像是在執行地國作出的判決一樣,原則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約第44條還規定,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費用減免的,有權在承認和執行程序中享受執行地國家規定的最優惠援助或最大減免。提供司法援助顯然有利于判決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撫養和贍養費的案件。此外,申請人在一締約國申請執行另一締約國作出的判決時,不得因其是外國人或者在被請求國沒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抵押物。
從《羅馬條約》第220條的要求來看, 《布魯塞爾公約》的目的在于“簡化承認和執行手續”。因此.公約已將申請執行的程序盡可能地進行了簡化。按照公約的規定,執行申請應依執行地國國內法規定的程序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請時還應提交下列文件:(1)經認證的判決書副本。如系缺席判決,須提供已將傳票及判決書送達缺席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正本或經證明無異的副本。(2)證實該判決依判決作出國法律是可以執行的并已送達對方的各項證明文件。(3)如需要時須提供證明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享受司法援助或減免訴訟費用的文件。公約第48條還規定.執行地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各項文件的譯本。
執行地法院收到申請后應迅速作出決定。被要求執行的一方在這一階段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只能因與拒絕承認判決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絕。但在任何情況下對外國判決的實質性均不得審查。對申請書作出決定后須立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 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公約第27條(1)款規定, “如對某一判決的承認違背了被請求承認國的公共政策”,該判決不能予以承認。參與制訂公約的有關專家曾指出,本條款只在極個別情況下適用,因為締約國之間有著共同的、密切相關的法律體制,很少會出現一項外國判決與被請求承認國的法律制度或基本價值觀相矛盾的情況。但是為了達到公約統一適用的目的,公約給法院保留了這一公共政策方面的審查權力。這一點與《羅馬條約》中關于人員自由流動方面給予締約國的公共政策審查權是一致的。
公共政策審查權的行使是受到公約嚴格限制的。首先,《公約》第28條明確聲明公共政策不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規定。也就是說,被請求承認國不得將公共政策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審查。其次,公約第27條(1)款外的其它款項所列明的不予承認的理由也不能以公共政策理由取而代之,否則會導致法院在拒絕承認和執行方面擴大公共政策理由的適用范圍。除了上述限制外,對公共政策的適用范圍很難進一步界定。從歐共體國家法院判例匯編中刊載的締約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來看,有許多是將公共政策理由與第27條(2)款的缺席判決理由相互混淆。在此還應注意,被請求承認國不能僅以自己國內的公共政策去拒絕其它締約國的判決。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等國公共政策的概念很廣,而且英國法院也常常表現出對外國法的排斥。但是在公約這—體制下,這些國家就有必要限制其法院的司法權力。另外,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判決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尚不確定。斯卡拉思爾報告就援用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一項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外國判決是否妥當提出了疑問。該報告認為,由于公約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制度都專門規定了糾正欺詐判決的救濟程序和理由,因此沒有必要對欺詐判決動用執行程序中的公共政策理由加以否定。
(二)維護被告權利方面的理由
公約第27條(2)款規定:“如果因被告未及時收到有關起訴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的時間安排辯訴而作出的缺席判決”不能予以承認。所有訴訟當事方都應有機會出庭并陳述其主張,這是歐共體法中的重要原則。從實踐來看,這一基于公正(natural justice)的要求而產生的理由在承認執行階段引起的爭議最多。
公約第27條(2)款可以看出,在下列情況下是不能拒絕承認和執行的:(1)被告已得到正當的通知;(2)該通知是及時送達的。被請求執行一項缺席判決的法院必須獨立地審查判決作出的情況以決定是否可以按照第27條(2)款對該判決予以執行。然而該條款的含義存在著3個問題:(1)什么情況下才構成“缺席判決”;(2)何謂正當送達;(3)怎樣才能構成使被告“有充足時間安排辯訴”。以下將結合法院的司法實踐對如何認定上述這些問題分別進行。
1、缺席判決。構成“出庭”的必要條件一直很少引起爭議。但在最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歐洲法院對“出庭”的含義給予解釋。在該案中,申請人請求德國法院執行一項意大利法院作出的判決。申請人的兒子在意大利一次車禍中由于被申請人的疏忽大意而死亡。申請人在意大利對被申請人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了民事賠償請求。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送達給了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雖然在刑事程序中通過其律師出庭,但對本案中的民事索賠沒有進行答辯。歐洲法院在此需要考慮的之一便是本案被申請人是否構成了《布魯塞爾公約》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普遍接受的觀點認為,被申請人的各項行為能夠表明他已得到了訴訟通知并打算為自己辯護就足以構成出庭。然而如果被申請人只是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或僅對訴訟文書的送達本身表示反對,則不足以構成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這一觀點已被德國上訴法院在該法院處理的一起案件中所采納。在德國上訴法院的這起案件中,被告收到一個傳票要求他在意大利法院出庭。他采取的唯一行動是對送達的傳票表示反對,要求意大利法院撤回送達。其理由是他對收到的文件從文字到形式都無法讀懂。德國上訴法院認沙定這一行為不能構成出庭,它只是對傳票的送達提出了反駁。對“出庭”一詞作廣義的解釋符合便于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這一公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判決作出國法院的管轄異議未成功的情況下,如果異議失敗的一方不參加庭審則不構成“不出庭”,而應視為出庭。
篇8
【關鍵詞】 研究開發; 加計扣除; 政策解析
一、研究開發費相關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所謂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特定費用在規定據實列支扣除的基礎上,給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額外扣除,從而減少企業應稅所得額,使相關企業少繳納稅款,這實際上就是國家為鼓勵企業從事某項經營活動采取的稅收政策優惠和財力資助。
二、研究開發費的具體內容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三、研究開發活動的操作流程
(一)設立專門研發機構
為了準確核算研發費用,用足用活加計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企業應盡量成立研發機構。如果不成立專門的研發機構,一些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很難分清的項目,如果劃分不清,則可能失去加計扣除的機會。
有企業技術中心并且經外部行文認定過的,可通過公司管理層決議的形式在年初明確由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如果沒有企業技術中心的,則由公司董事會以決議形式確定內部研發機構的設立及組成人員。
2009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公告,確定山西省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17家企業的技術中心可享受優惠政策。
(二)確定研究開發項目
年初,由研發機構編制研究開發項目立項任務書,經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報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復后執行。屬外部立項的項目,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立項文件或備案證書,以及單位與有關部門簽訂的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外部立項的,應提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企業的研發活動,僅限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項目。
(三)研發活動的組織實施
經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復后,由研發項目組根據研發目標、預算負責組織實施。由于部分研發項目與生產活動緊密相關,因此,要考慮合理安排研發活動與正常生產經營。在研發活動過程中,應嚴格區分研發支出與正常生產經營支出,避免隨意擴大或虛列現象的出現。為此,在研發活動中,應完善和實施如下有效措施,以保證研發活動的正常實施和為稅前加計扣除提供證明文件或依據:
1.加強研發人員的日常考核管理,包括考勤、科技活動、參與項目時間等情況的每月考核。此項日常工作,可由項目組專人結合有關考核用表格進行。
2.加強研發項目專用設備、儀器的管理和維護。最好是實施專人管理;實務中,大部分企業的研發活動是基于企業的正常生產線上間或進行的,而稅前加計扣除辦法中只有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因此,在組織實施研發項目活動時,應注意區分和考核。對于在生產線上實施的研發活動,應由研發機構與生產部門共同協商解決研發活動時間安排,并作出相應記錄,記錄一般須經兩部門認可。
3.加強研發活動耗用材料的管理,完善相關手續。研發材料的領用應由研發機構(或研發小組)專人領用,并注明是何研發項目使用。研發項目活動耗用材料應與研發項目相關。
4.研發活動使用的無形資產,應包括專利許可合同、轉讓合同以及有關服務發票等。
(四)研發活動的財務核算
企業應嚴格按照所執行的會計制度及財企[2007]194號《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進行會計核算,核算時一般直接將有關費用計入相應研發項目,對于共耗費用要按合理的辦法進行分攤。
1.執行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應當在管理費用下設二級明細科目“研究開發費”,同時以項目核算的方式在二級明細科目下按研發項目進行費用明細核算。
2.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按無形資產準則要求,在“研發支出”科目下設費用化或資本化二級明細科目,并按項目核算的方式分別不同的研發項目進行明細費用明細核算。一般均為費用化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業的研發支出不僅包括可以稅前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而且還包括不能加計扣除的費用項目。因此,在進行項目核算時,不僅要按項目進行劃分,而且還要按不同項目的不同費用類別進行劃分。
(五)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晉國稅發[2009]63號)的文件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
也就是說,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1.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備案申請書。內容包含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項目、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2.財務會計報表。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
研發項目活動結束及時由研發項目組收集整理研發項目的效用情況和研究成果報告。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及時將下述資料準備齊全,與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歸集表一并報稅局審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四、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1.《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對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強調了與研發項目的直接相關性和關聯性,且采取了列舉的方式進行,不在列舉的8個費用范圍內的支出不得作為加計扣除項目計算。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3.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相關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原因是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在收到時沒有計入到應納稅所得。
5.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即使本年度發生虧損,也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增加的虧損金額也允許被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國家制定的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擺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也將會作一項長期優惠政策發揮作用。為此,企業要加強研發項目管理,完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研發費用歸集核算,以切實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S].2007.
篇9
【關鍵詞】高企;評審認定;問題;初探
1 企業申報
依法經營,規范管理是申報高企的前提,堅決杜絕投機取巧,弄虛作假的行為發生。企業申報材料要嚴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識存在。目前企業研發費用的歸集財務核算問題比較突出,很多企業沒有完全按照高企認定管理辦法進行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一方面應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積極參與意識,做到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核算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要求。“高企認定辦法”規定企業申報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上述六項除第1項是從高企認定管理網上按規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屬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形成的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必備資料,企業應提供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現實工作中很多企業把不屬于高企認定必備材料裝訂進去(如:榮譽證書,人員畢業證等),企業既讓費人力物力不說,還給專家評審帶來不必要的工作量。總之,申報材料應遵循真實,簡約,準確,效用原則,力戒繁冗。
2 評審認定
企業申報資料上報后在滿足評審條件下有專家對企業上報材料按照“高企認定辦法” 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進行評審,目前主要從自主知識產權、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以及資產與銷售額成長性等四項指標評價企業利用科技資源進行創新、經營創新和取得創新成果等方面的情況。該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達到高企認定標準。四項指標權重結構詳見下表:
1:在評審過程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兩項比較清晰判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項下專家評判依據不太一致,應該對《工作指引》關于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進一步解讀,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成果轉化量化項目數有些專家簡單等同高新技術產品數,作為企業可能多項成果轉化在同一個產品了,作為評審專家還應對“高企認定辦法”《工作指引》進行精新研讀,從而避免判斷認定不精準,給企業造成不公平。
2:成長性指標中總資產增長(10分)建議修改為凈資產增長,從企業財務的角度,總資產的增長不能很好地反映企業的效益質量,企業逐年增加負債也會保證企業總資產的增長。也是容易人為調控因素之一,作為凈資產增長才能更好的反應企業的發展質量效益。
3: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高企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術企業必要條件,企業申報材料 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機構按照“高企認定辦法”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從法律的角度應具有至高權威,除非違規虛假。在實際評審過程中對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始終存有爭議,存有主觀臆斷現象,缺乏客觀公正。
4:中介機構審計工作質量還有待提高,管理有待規范。加強中介機構的職業責任,在出具報告的同時,指導企業完善財務管理,保證所出具的報告與企業會計帳表協調一致,報告的數據依據充分合理。多數中介機構在資質上沒有問題,個別審計機構存在著未嚴格遵守會計準則要求,出具了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審計報告,特別在研發費用歸集方面,未能真正有效地指導企業完善相關管理和財務核算,為了使企業的研發占比達到規定比例隨意歸集相關費用。一些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對高企認定政策理解不透徹,如對研究開發費用占總收入的比例進行鑒證過程中,對所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項目要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因此,中介機構很難對高新企業的幾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觀公正地評判。存在利益驅動下的不嚴肅,失去了報告的權威有效性。在今后高企認定工作建議行業管理部門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的審計活動,對中介機構應加大檢查力度,督促中介機構加強自律不出違規報告。對有問題的中介機構建議列入不誠信單位,直至取消中介資格。
3 政策落實
篇10
為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設定與實施,逐步減少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數量,提高行政效能,推進依法行政,現就加強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所稱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主要包括:
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以下統稱內部審批);
2.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優惠待遇的審批;
3.有關投資計劃、科技計劃、教育計劃、民政優撫和社保待遇管理等的審批;
4.政府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審批;
5.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
6.各類年檢、備案事項;
7.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
(二)本意見適用于全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設定和實施。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
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負責市本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的規范和管理。區、縣(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市)審改辦]負責本地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的規范和管理。
市審改辦對區、縣(市)審改辦開展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規范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市監察部門負責全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工作的行政監察。區、縣(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地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工作進行行政監察。
二、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設定
(五)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在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前提下,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應急管理、享受稅費減免及其他優惠政策的,可以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省級部門、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設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不得由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及其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文件設定。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擬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草案,應當事先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并經市法制辦合法性論證后報市政府批準(擬設定行政機關內部審批的除外)。
(六)行政機關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由市或區、縣(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
(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生變更,需要依法增加、變更、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擬增加、變更、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報同級審改辦審查后,由市或區、縣(市)政府予以公布。依法取消的,應當提出取消后的管理辦法。
區、縣(市)審改辦應當及時將本地增加、變更、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報市審改辦備案。
(八)各級審改辦應當適時對行政機關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進行評價,提出取消或者調整的建議報本級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行政機關應當適時對本部門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情況及必要性進行評價,提出取消或者調整的意見報同級審改辦和本級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審改辦或行政機關提出取消或者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意見和建議。
三、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
(九)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由具有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本組織名義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意見中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受理或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受托機關不得再行委托。受托機關應當以委托機關名義受理或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委托機關對受托機關的實施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有權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由市和區、縣(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行政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
(十)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未規定初審的,行政機關不得為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機關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申請進行初審。
(十一)各級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依法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權。
(十二)行政機關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調查、勘驗的結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決定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法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調查、勘驗條件和標準。
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調查、勘驗工作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實施。行政機關不得指定實施組織。
(十三)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實施的各項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按下列內容予以規范,并根據市審改辦提供的統一格式擬訂實施辦法。
1.事項名稱;
2.設定依據;
3.數量限制及方式;
4.審批和登記條件;
5.申報材料;
6.申請表格;
7.受理機關;
8.決定機關;
9.審批和登記程序;
10.法定時限和承諾時限;
11.發文證書及有效期限;
12.收費;
13.年檢。
實施辦法由同級審改辦審核備案后在各行政機關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上對外公布。行政機關內部審批辦法可以不對外公布,但應當在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公布。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應當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五)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回執: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和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需受理,并出具不受理回執,注明不受理原因;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受理回執,注明應受理的機關;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行政機關要求當場更正或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受理回執。
(十六)行政機關接受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行政機關接受材料后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十七)除可以當場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決定的事項外,對其他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實行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統一辦理機關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牽頭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決定,按規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調查、公示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八)行政機關的承諾期限應當少于法定期限,并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決定。
(十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審批和登記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和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二十)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或經省級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請材料文本,不得收費。
四、監督檢查
(二十一)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對獲得審批和登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監察部門、審改辦依照各自職責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設定與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監察部門應當將本級行政機關實施的所有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納入電子監察系統予以監察。
(二十二)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情況納入政府對該機構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