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7 03: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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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_ 女 漢族 1960年7月2日生 系工傷職工羅炳欽的妻子。

住址:福建省連城縣羅坊鄉上羅村石崗山巷28號

身份證號碼:352627196007021923 電話:

申請人:___ 男 漢族 1985年2月13日生 系工傷職工羅炳欽的兒子。

住址:福建省連城縣羅坊鄉上羅村石崗山巷28號

身份證號碼:43010419850213121X

申請人:___ 女 漢族 1983年9月16日生系工傷職工羅炳欽的女兒。

住址:福建省連城縣羅坊鄉上羅村石崗山巷28號

身份證號碼:350104198309161628

被申請人: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人代表:___ 職務:局長 電話:05972331308

地址:龍巖市溪南小溪橋頭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工傷職工保險待遇審批,現向你局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工傷職工保險待遇審批,并要求重新作出工傷職工保險待遇審批,不應沖減民事賠償部分。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工傷職工保險待遇審批表中沖減民事賠償部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2008年8月22日下午,申請人直系親屬羅炳欽在深圳市居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安排送該總公司深圳工作人員回深圳羅湖,2008年8月23日上午駕車返回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送漳浦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9月24日經被申請人依法認定羅炳欽死亡為工傷的認定。申請人在事故發生后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龍巖分公司處得到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中42500元的民事賠償,,2009年8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對該工傷的待遇核算,申請人認為不應沖減民事賠償部分。

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是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最高層級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傷亡的,可以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該條例未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設置任何其他法律障礙,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保險關系,無論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于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應當影響權利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此外,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的批復意見,該意見認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從該批復的精神看,申請人雖已獲得的民事賠償部分,但仍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已經得到的民事賠償并不影響其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被申請人下屬的工傷保險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待遇審批扣除申請人已獲得的民事賠償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二、被申請人應該足額給付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

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亡后,工傷補償與侵權賠償雖是由同一行為發生,但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法律關系不同,獲得賠償的法律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工傷補償是依據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傷亡后,從勞動保險機構獲得的經濟補償,其法律基礎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而交通事故賠償是基于交通事故責任方的民事侵權行為而獲得的賠償。也就是說,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職工因工死亡,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和《條例》的規定,向勞動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補償責任人是勞動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社會工傷保險責任,是屬于公法領域規定的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賠償權利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責任人為第三人,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是屬于私法領域規定的賠償。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后,工傷補償與侵權賠償不是同一民事責任的競合,不能適用總額賠償后的差額補足,從而要求申請人只能擇一請求賠償。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工傷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

濟方式。所以,工傷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實行雙重賠償符合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立法意圖,不存在顯示公平。《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人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這表明我國實行工傷保險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常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實際上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成為國家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我國社會保險保障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強制繳納工傷保險,也就是說,不發生工傷事故,也必須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如果用人單位違背法律法規,未繳納工傷保險,由其單獨承擔工傷賠償費用,是其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勞動法并未規定勞動者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倘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而剝奪、限制了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將有悖與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是社會保障機構或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受害人基于勞動者的身份,依法所應享受的權利。如果職工發生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作為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保險待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減少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必須依法予以執行,而被申請人卻根據龍政綜(2005)45號文件作出扣減對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對此被申請人扣減工傷保險待遇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致

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

篇2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船籍和船名),因┈(寫明請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請人損失(寫明損失的實況)。現被申請人的船舶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明)

篇3

    申請事項:

    請求貴處中止申請人請求撤銷《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15年11月9日,申請人因不服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具體行政行為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貴處已正式受理該行政復議案件。在本案審查過程中,中山市政府相關部門就本案所涉事項正與申請人協調,但需要一定時間。為了有效緩解社會矛盾,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申請人特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中止行政復議之申請,請貴處予以準許。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篇4

一、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關于疫情防控安排部署及工作提醒,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切實增強全體員工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

二、成立以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確保崗位、人員、責任、經費、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三、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機制,科學制定《企業復工方案》《企業疫情防控方案》《企業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確保防控工作全覆蓋無盲區。

四、科學安排生產班組,有序組織復工人員,合理設置留觀點位,管理規范高效。

五、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和管理臺帳,嚴格加強重點人員(重點疫區、癥狀異常人員)管理,及時上報信息。

六、疫情防控物資滿足企業、員工復工所需。

篇5

2014級新生帶著高考后的輕松踏入大學校園,對于新的環境,他們既充滿著好奇又充滿著困惑。如何使他們能盡快熟悉和適應大學生活,實現高中向大學的平穩過渡,是每一個新生輔導員工作的重心之所在。如果我有幸擔任新生輔導員,我將嚴格按照學校要求,積極配合學院、班主任老師的工作,密切聯系學生,及時的開展自己的工作。以下是我的工作計劃:

一、配合班主任老師做好迎新工作

1、在新生入學之前,我將認真查看他們的檔案資料,積極了解他們的特點,整體感知班級印象,爭取對他們有一個初步的印象和了解,使他們在報名時有一種親切的感覺,同時也有利于自己以后工作的開展。

2、報名的時候積極配合好班主任,給與新生力所能及的幫助。我將積極深入寢室,及時了解新生遇到的困難并及時解決,妥善安排好他們的餐宿問題。利用空余時間幫助他們盡快熟悉大學校園,使他們能夠更快的適應大學生活。

二、做好入學教育

1.從思想上幫助新生樹立正確的學習態度和生活態度。盡快使新生了解大學的生活特點和大學的學習要求,鼓勵他們繼續保持高中時期刻苦學習的優良作風,同時把握好大學學習的特點,積極發展自己的特長愛好。樹立正確的思想,進而樹立正確的學習態度和生活態度,使他們做學習的主人,做自己的主人。

2.做好新生入學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學生手冊》的學習,要求人人過關。

3.鼓勵同學們制定好自己的大學四年規劃。通過召開主題班會和老生報告的形式,幫助他們及時的規劃好自己的大學生活,使他們的學習有章可依。

三、團組織、班干部隊伍建設

1.做好****級新生的班委會選拔工作。鼓勵每一位同學參加競選,在大學時期積極展現自己的風采。

2.實施班干部學期考核制度,加強班干部的培訓工作,全面提升他們的業務能力。

3.鼓勵同學們參加團委學生會、社聯、社團工作的競選,積極鍛煉自己的能力。

四、做好新生軍訓工作

配合好學院的新生軍訓工作,讓新生上好入學的第一課。在軍訓期間,迅速了解班級,了解寢室的情況,遇到問題做到及時、迅速解決;觀察班級的班風形成,及早改正陋習,加強班級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設;進一步幫助新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制定好4年的學習計劃,盡早適應大學生活的新環境。

五、學風建設

寬松和諧的環境能使學生心情舒暢,良好的班風能促使學生互幫互學, 優良的學風能推動學生們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具體工作如下:

組織學習經驗交流會,幫助新生了解專業學習;完成班級口號、班歌的征集;組織同學們校紀校規學習,加強班級的學習風氣;同學們遇到學習上的問題及時向班主任、任課老師反映;組織成立英語學習興趣小組,抓好第一學期的CET4過級率和全年的專業學習。

六、文明修身工程

努力挖掘實現鈥溎勘曇だ胄形上嘟岷鑲澋木嚀逍問劍ü勘暌己圖だ鴆教岣哐拿饜形傻淖躍跣院橢鞫浴>嚀騫ぷ魅縵攏

1.堅持****級學生的早讀、晚自習制度。認真做好學生的學習常規紀律檢查和寢室衛生檢查工作,養成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和生活習慣。

2.將制度管理和人文關懷有機的結合在一起,讓同學們感受到學校對于他們的關愛,而不僅僅是對他們的各種限制。

3.組織各班級積極參加系、學院、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同時觀察每個人的特長,鼓勵他們發展自己的特長愛好。

七、服務工作

1.配合學院的勤工儉學、助學貸款等工作的實施,統計班級貧困生名單。

2.做好思想內向學生的思想跟蹤教育和服務工作。

3.加強心里健康教育、豐富學生的日常工作。

4.及時協調學生的課

程沖突、變化的問題。

5.加強與學生家長之間的聯系,并做好相關記錄。

6.對于學生提出的各類問題,及時解決。

以上是我對輔導員工作的大概工作計劃,請各位領導老師給予指正!如果我有幸擔任輔導員工作,我將更加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做老師的得力助手、新生的知心朋友。

篇6

辛卯年春,草長鶯飛,田姓小生,利箭一枚,生于甲子,苗家漢子,松桃人氏,學在貴警,科班出身,才疏學淺,時運眷顧,公考中第,幸入甕法,求職謀生,背井離鄉,時光荏苒,五年已去。

回望這五年,在成長中成熟。從銅仁到黔南,從松桃到甕安,從珠藏法庭到執行局,從學生到職業人,從書記員到助審員,從審判員到副庭長,從民商事審判到強制執行……地域的變化、崗位的調整、角色的轉換,都是一種經歷。

回望這五年,在成熟中收獲。思想上,領導和同事諄諄教誨,讓我成為進步青年,光榮入了黨;工作上,在院領導的關心勉勵及庭室小伙伴的鼎力支持下,順利通過司考,對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執行業務水平大幅提升;生活上,大家有如兄長般的關懷備至,如積極爭取老法院宿舍、實施以案定補等……

回望這五年,在收獲中感悟。自從選擇了這個職業,就注定要與各種矛盾糾纏不清,自然會對人間冷暖、功名利祿、愛恨情仇有獨特認識,著實弄明白了什么是職業擔當;自從娶妻生子、初為人父后,對生命和生活有了深刻體會,透徹理解了什么是家庭責任。

回望這五年,在感悟中感恩。在這里的一千多個日日夜夜,我無時不刻不在感念,感謝遇到體貼的領導,創造了優越的工作條件;感謝遇到志同道合的同仁,建立了深厚的同志友誼;感謝這里的山山水水,讓我留下了美好記憶,在這工作的五年時光,累并快樂著,在我生命中書寫了濃墨重彩的一筆。行將別離,難舍的脫下法袍,難忘的是真情厚誼。

而當下,父母年邁,犬子孤長,愛妻獨伴,兩地相思,隔周往返,長途跋涉,困難重重,內心矛盾,去留無意,難以啟齒。面對父母的掛牽,妻兒的眷戀,親友的召喚,家庭的責任,職業的擔當,迫于現實,經深思熟慮,再三權衡,慎重決定,于丙申三月、春暖花開、適逢五載知己,正式向組織表露心跡,擬調入松桃司法,懇請組織批準,是為謝!

同時鄭重承諾:不管去留,必將堅守崗位,認真履職!

若去,帶走優良作風,保持品質,恪盡職守,不斷為司法事業添磚加瓦;

篇7

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篇8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仍不予注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十)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管轄

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規定受理范圍的,應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內容如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補齊申請內容。行政復議受理時間從收到申請人補齊申請書內容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對于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及申請人的情況;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5日內填寫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審批表,擬制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向申請人發出;

(三)應當受理的,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司法行政法律、法規、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行為確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書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

(四)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不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區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擬制復議決定意見,在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后,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一經公布、委托方式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有以下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相關文書抵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應訴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狀副本5日內,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制訂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司法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指派本單位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助法制工作機構的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上訴的,提出上訴狀,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提出申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條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應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送達后5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決書的復印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含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經費預算。行政復議活動經費應當用于:

(一)辦案經費;

(二)執法情況檢查;

篇9

第二條水利部及其所屬的長江、黃河、海河、淮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建議和行政應訴等職責。各司局和有關單位、流域機構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處、室)(以下統稱主管單位)協同辦理與本單位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受理、舉證、審查等工作。

第四條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水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二)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取水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資格證、采砂許可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關于確認水流的使用權和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五)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違法集資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頒發取水許可證、采砂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證、施工企業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水利部的規定認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機構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將申請人對水利部的規定的審查申請移送水利部,水利部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稱規定,不含水利部頒布的規章。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應當當場填寫行政復議口頭申請書,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申請理由、時間等。

第九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事項,涉及有關主管單位業務的,有關主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復議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對水利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制定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規定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政策法規司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發送有關司局,有關司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規定的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提出書面復議意見。

對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應會同有關司局共同進行審查。

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部長和部長審核同意,主管副部長或部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政策法規司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部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主任(局長)和主任(局長)審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長)或主任(局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主任(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工作機構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流域機構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流域機構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水利部、流域機構應當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經費,以確保行政復議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條復議申請登記表、復議申請書、受理復議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復議答辯書、復議文書送達回證、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等行政復議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訂。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項,依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流域機構可以依據本規定對其行政復議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并報部備案。

篇10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鎮和工礦區(以下統稱城鎮)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領事館、軍隊營房除外。

第三條 辦理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負責。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核實后,領取全國統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屋所有權即為確認;因房屋所有權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代表人收執,他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新自向房管機關申請登記(屬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由使用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不能親自申請者,應用書面形式委托人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其委托書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者應以真實姓名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經房管機關登記確認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和建筑圖紙。

(二)解放初期按系統接管,后經主管部門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落實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市、縣落實房屋政策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拆遷后補償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補償協議書或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我證明文件,辦理轉移所有權登記:

(一)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書。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認證的買賣合同。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書,由受贈人、贈與人共同申請。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換房屋協議書,并由雙方共同申請。

(五)分家析產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分割、合并財產協議書,并由各方共同申請。

(六)機關事業單位通用房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提交其所屬省、市(地)、縣(區)領導機關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營企業的房產發生轉移,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房屋典當、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典當、抵押的契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債權債務的契約、合同,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事項不符的,當事人應在得知或應當知道需要更正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

(一)需更正所有權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積等,提交有關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因擴建、翻建使房屋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建筑圖紙、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項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應在得知需注銷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部門批準拆房的證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證實房屋倒塌的有關證明。

(三)他項權利消滅的,提交原《房屋他項權證》,并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三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者,當事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并以書面形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新證書,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房屋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經房管機關初審合格的,開具收件收據。

(二)需進行查丈的,由房管機關派員會同申請人到現場查丈。

(三)經復審申請事項屬實,手續完備的,給予登記。

(四)發給有關證書,收繳注銷舊證書。

(五)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查丈費。對逾期登記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記費。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違章建筑未經處理完畢的;

(三)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由房管機關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管機關經查實后得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有關房屋所有證書,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涂改、冒領《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六)其他有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對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房管機關申訴。

各級房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或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領取(房屋產權證》者,須在本辦法頒布后辦理換證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換證費;未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繳納登記費。具體換證、登記辦證期限由各市、縣的房管機關決定。

逾期辦理換證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換證費。逾期辦理登記者,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