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期間工作安排范文
時間:2023-03-23 15:23:1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休假期間工作安排,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探親假
(一)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已轉正)與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節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規定給與報銷路費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親假期需自籌調休解決。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喪偶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親,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文秘站網文章-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
(二)職工探親原則上一次休完。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分兩次休完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批準,可給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本人自理;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職工一方團聚的,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休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四)職工學徒、見習、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轉正定級時間在下半年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五)女職工到配偶地點生育,享受生產假,不享受當年探親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六)職工的配偶與職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另給探望父母家。
(七)職工在探親期間,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人事科申報。
(八)在3月底以前結婚的職工,可享受當年度探望配偶假;當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計3個月,當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親假。
(九)“五。一”、國慶、元旦、春節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親假之內。
二.病假
(一)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持本院保健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醫生開的病假條一律無效。
(二)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請病、事假,相應延長見習期。
(三)凡探親、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職工,因持當地醫院出示的證明、病歷、化驗單到保健科換病假條辦理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對待,不給報銷醫藥費。
(四)工作人員病愈要求恢復工作,需經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出具證明和醫務科審批,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但復工后,不能勝任工作又請病假的,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調入醫院連續工作不滿一年即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部工資、津貼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關于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務院國發(81)52號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休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三.事假
職工個人事情盡量利用工休假和節假日處理,一般不準請事假。因事必須請假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嚴格執行審批權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準,分別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備案,3天以上由科室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批準。科主任、護士長請事假需經分管院長批準,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訴主管職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況,電話請假、捎口信、捎假條及信件請假續假,一律無效,如缺勤按曠工處理。事假期間的待遇按本院規定執行。翌年內病史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扣除工齡一年。
四.產假、婚假、節育手術假,均按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計生辦審批,人事科備查。
五.喪假
工作人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喪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給喪假1天,超過3天按事假對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
六.工傷
職工因工負傷,因根據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經技術委員會討論鑒定。確認為工傷后,寫出書面材料,按有關工傷規定享受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七.職工公休假規定
1.從工作第二年起,不滿六年的職工,每年可休假5天;滿六年不滿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滿六年不滿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節、假日。
3.職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發保健費。
4.職工休假應在本單位工作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書面申請,科室提出意見,報院人事科批準后
再作具體安排。職工休假期間如需外出,應向所在科室說明去向。
5.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滿逾期不歸者,按無故曠工處理。
6.各科室每月應將各種休假憑據,同科室考勤一齊月底前報人事科。如發現不安報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罰該部門科室負責人及負責考勤人員當月獎金。
7.當年工休假原則上當年休,不提休、不補休。如確應工作需要,該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負責向人事科寫出書面報告,經分管院長同意,給于適當經濟補貼。
8.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者不安排當年工休假:
(1)當年病、事假或療養時間累計超過30天;
(2)當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當年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篇2
1 、員工可享受本手冊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期間的有薪休假待遇。
二、員工轉正后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及護理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員工可以按規定享受年休假,這些假期均為有薪假期。
三、員工可根據工作的安排并征得領導同意,獲得批準后取假。取假的一般程序:
1、員工提前向所在部門領導申報擬休假的種類和時間;
2、具體休假時間,員工層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與個人協商后統一安排;中層以上由總辦協商安排,休假期間若遇公眾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時間。
四、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30天,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五、法定假日:
元旦 1天 (公歷1月1日);
春節 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節 1天(每年公歷清明當日);
國際勞動節1天(公歷5月1日);
端午節 1天(農歷五月初五);
中秋節 1天(農歷八月十五);
國慶節 3天(公歷10月1日、2日、3日);
婦女節 半天(公歷3月8日下午)。
具體休假執行以公司當時工作進展需要而決定,由企業管理部在節日前7天公布。
六、年休假
本公司全日制正式員工,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工作年限享受帶薪年休假,但員工入職不滿一年的除外。 具體如下 :
滿1年未滿2019年者 5 天
滿2019年未滿20年者 10天
滿20年以上者 15天
員工提出辭職時,其已休假期超出公司規定的標準的,超休假期將在最后1個月工資內抵扣。
年假不得累積,不得轉入下一年度。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公司予以補休,因個人原因不能休假的,公司不予補休。
員工在休假期間公司只發放基本工資。年休假不得以兌換薪金的形式補發給員工,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一年以上自動辭職的情況除外。年假可與探親假相抵。
■員工申請年休假,應履行以下程序:
提前1個月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申請休假;
經主管領導、企業管理部批復;
本人接到確認函后,方可休假。
七、病假
(一)員工請病假 2 天或2天以上者,需有正式醫生證明。特殊情況下,公司有權指派醫生驗證病情或傷情。如公司指派醫生的意見與員工所找醫生有別,公司將尊重指派醫生的意見。
(二)員工申請休病假,應履行以下程序:
1、員工如因疾病或事故缺勤,應盡快通知主管領導,說明情況及估計缺勤時間;
2、員工病休后返崗時,應補填請假單,并由主管領導批復;
3、將正式醫生證明交企業管理部備案。
八、婚假
1、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凡初婚年齡,女員工滿20周歲、男員工滿22周歲,均可享受3天的帶薪婚假。
2、公司鼓勵員工晚婚晚育。對于符合晚婚年齡的,即女員工滿23周歲、男員工滿25周歲,公司將給與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7天(一周)的獎勵。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對于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4、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的6個月內休完,逾期不補。
5、員工申請休婚假,應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申請休假;
*經主管領導、企業管理部部長批復,并將經認定的結婚證書復印件送企業管理部備案;
*本人接到確認函后,方可休假。
九、喪假
1、有員工遇有直系家庭成員去世,如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可被準予3天帶薪喪假。
2、員工申請休喪假,應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申請休假;
*經主管領導,企業管理部部長批復;
*本人接到確認函后,方可休假。
十、產假
1、女員工可享受產假。
分娩順產者可請產假8周(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一般以90天,3個月為休假標準),難產的增加2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周。懷孕3個月-7個月流產者,給假4周,7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周,未滿3月流產者給假2周。
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2、公司不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以此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紀的除外)。
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在其正常勞動時間內給予每天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位每次均增30分鐘。每個勞動日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以兌換薪金的形式發放給員工。
4、配偶分娩,給予1天的帶薪看護假期。
5、員工申請休產假,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旦懷孕,應通知主管領導,并將有關懷孕及預計分娩期的醫生證明復印件提交給企業管理部;
*由本人填寫請假單;
*至少在產假開始前1個月獲得主管領導及企業管理部部長批準;
*本人接到確認函后,方可休假。
十一、事假
1、全日制員工和試用期內的員工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以申請無薪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2、員工申請休事假,應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申請事假;
*經主管領導、企業管理部部長批復;
*本人接到確認函后,方可休假。
十二、工傷假
1、員工發生工傷需要休養治療的時間為工傷假。
2、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醫院診斷證明確為工傷者,其工傷假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其他假期
1、員工子女所在學校、幼兒園召開家長會時,憑通知或證明給予半日公假。
2、員工本人因搬遷須占用工作時間時,憑搬遷證明,給予一日公假。員工本人搬家亦可按搬遷情況處理。
3、房管部門統一安排的房屋修繕,必須占用工作時間時,憑房管部門證明給予一日公假。
4、義務獻血享受10天公假。
5、特別假期:因特殊原因(如獎勵、脫產學習等)公司給予的假期。
十四、具體休假時間,員工層由所在部門與個人協商后統一安排;高層管理人員由總辦協調安排。休假期間若遇公眾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時間。
十五、請假手續
1、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單并按批準權限,報領導批準,獲得批準后方可休假。
2、婚假、產假、探親假、特別假期應提前15天申請,以便安排工作;其它假期如不能提前申請,可由本部門員工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3、禁止濫用病假。違反者將受到紀律處罰,包括停薪離崗、降低年薪標準直至中止勞動合同。濫用病假的認定及處罰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做出。
十六、處罰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的,公司將給予罰款,一次200元,一個月內超過3次(含三次)者,作待崗處理,每月只享受月基本薪資及住房補貼(3個月),期間工作紀律仍無改進的將按相關規定中止其勞動合同。
2、病假當年已超過5日者,之后若一個月內,
病假累計3日以內,扣30%月浮動薪資;累計4日至7日,扣60%月浮動薪資;8日至15日,扣75%月浮動薪資;15日以上,扣100%月浮動薪資。
篇3
一、審批事項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必須經過批準后,交黨政辦主任登記。請假1天的,由部門分管領導簽字批準;請假2天以上(含2天)先經部門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再由黨委書記或主任批準;黨政領導請假一律由黨委書記或主任批準。
2、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喪假除外)必須先本人書面報告,分管領導同意后,再經人事部門審核,報書記或主任批準后并交黨政辦主任登記方可休假。休假完畢后,必須及時銷假。
3、機關工作人員請、休假(急性病及喪假除外)均得事先請假,不得事后補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辦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辦法及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療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寫出申請;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療的,憑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介紹信按程序辦理住院審批登記手續。
2、病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扣除其病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并按出勤天數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間的年終目標管理獎。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并扣除其全年年終目標管理獎。
(3)病假超過6個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并扣除其全年年終目標管理獎,從第7個月開始只發放其基本工資。
(二)事假休假辦法及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關考勤制度和其他有關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況不得請事假,確因特殊須書面報告經審批后方可準假。
2、事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1)事假在1個月以內的,扣除其事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并按出勤天數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間的年終目標管理獎。
(2)事假超過1個月不滿2個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間下鄉補助和交通費,并扣除其全年年終目標管理獎。
(3)事假超過2個月的,按請長假人員待遇對待。全額撥款人員每月發300月基本生活費,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人員每月發260月基本生活費,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時還必須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
(三)年休假辦法及待遇
1、休假條件。凡正式參加工作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由人事部門確定)已滿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數。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對待。
4、有關年休假具體問題的處理。(1)在一個年度內,事假累計超過年休假天數,病假累計達1個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數,而在本年度內事假、病假累計達到上述天數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則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過兩次,休假時間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確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須經書記或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費自理,路途時間計算為休假時間。
(二)探親假辦法及待遇
1、探親條件。工作滿1年的正式工作人員,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親假期。(1)職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親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對待。
(三)產假辦法及待遇
1、產假假期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天;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
(2)懷孕流、引產假期。經醫療部門證明,女職工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滿3個月引產的。給予30天產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間扣除其下鄉補助和交通費。
(2)有崗位津貼的扣除休假期間的崗位津貼。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對待。
(四)婚、喪假辦法及待遇
1、婚、喪假假期版權所有
(1)婚假。在職工作人員結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達晚婚年齡(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結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喪假。在職工作人員及配偶父母親病故,可休喪假3天。處理喪事可請3~5天事假料理。
2、假期待遇
篇4
一、日本國立大學學術休假制度
本文選擇了幾所日本大學的學術休假制度作如下的總結歸納。
(一)資格和休假期間
獲得學術休假首先要具備一定的資格,休假長短也有明確規定。東京大學的規定是作為本校教師連續工作年限每7年可作為權利而獲得休假。作為第2次學術休假獲得資格的工作年限的計算則是在前一次休假結束后算起此工作期間的計算,而御茶之水女子大學是:1.作為其本校專職教師,連續5年以上工作的人,可享用本制度。2.但前項的工作年數中,不包括停薪留職期間。3.曾利用過此制度的人和做過6個月以上的進修的人,工作年數從上次休假或進修結束時算起。4.對學校工作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可以作為本制度的適合候選人而不受前幾項條款限制。5.附屬學校教師的學術休假制度另定。茨城大學作了如下關于資格的規定:1.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享有利用此學術休假制度的資格。(1)作為教師從被錄用日開始連續工作6年以上。(2)學術休假結束日開始算起,又連續工作了6年以上。(3)校長批準的情況。2.凡是以下情況,均視為已利用過學術休假制度。(1)作為大學改革推進等補助金「海外先進教育研究實踐支援計劃的對象者被派遣過。(2)作為文部科學省國內研究員被派遣過。東京大學的休假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內。東京工業大學和茨城大學的學術休假期間一次不超過1年。御茶之水女子大規定學術休假期間在前學期或后學期施行。總之各大學的休假基本在1年范圍內。
(二)工資等待遇
離開學校休學術假,教師們密切關心的問題之一無疑是工資如何被發放的問題。如果是無薪的話,恐怕申請休假的教師會少之更少。東京工業大學是:扣除不具備支付必要條件的各種補貼后支付工資。另外,按照國立大學法人東京工業大學職員工資規則(2004年規定第11號)第46條第5項的規定,支付基本工資等的百分之七十。還有對被雇用代替教師的工資支付,要在該學術休假的教師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三十范圍內。在具體的休假實施辦法上東京工業大學作了具體規定。因學術休假而離開大學去從事研究教育的情況下:1.出國費用或逗留期間費用從自己收入中支付的情況(指贊助獎學金)按出差計算。2.出國費用或逗留期間費用自己或對方負擔的情況按研修計算。3.按照國立大學法人東京工業大學職員雇用期間規則(2004年規定第70號)的規定,在對學術休假教師的代替職員規定雇用期間而雇用的情況下,則按照國立大學法人東京工業大學職員工作規定(2004年規定第10號)第13條第1項第3號的規定,對休假人按暫時停職計算。御茶之水女子大學是規定學術休假期間,學校支付指定的工資、通常工作的各種津貼以及研究費。學術休假期間如有提薪,工資變動,則同樣享受。茨城大學是校長對學術休假中的教師,可批準支付百分之百以內的工資。
(三)休假人數比例
每年學術休假人數如果過多,勢必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科研與管理工作。所以一般大學都在人數比例加以限制。比如御茶之水女子大學將休假分成享受非專職講師津貼的類別A(以下稱學術休假A)和不享受非專職講師的津貼的類別B(以下稱學術休假B)。學術休假A的情況,全校1/2年5名以內,1年10名以內。學術休假B是全校1/2年10名以內,1年20名以內。另外根據具體不同情況,也有同時享有學術休假A和學術休假B,共1年的休假的人。學術休假對象的人數的分配上,在考慮各系、研究科、中心部等的構成人數之上,經過教育研究評議會評議,由校長決定。
(四)兼職和結束后的任務
對學術假期間從事兼職的限制以及對其結束休假后的成果進行審查可以起到評價和監督學術休假的作用。在沒有評價和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有可能浪費了大量時間和資金卻毫無收益。御茶之水女子大學規定:1.學術休假后的教師,必須在休假結束后1個月以內,向校長提交進修成果報告書。2.學術休假后的教師,原則上在休假期間結束后1年以內,以學術論文或學會發表等形式公布進修成果。3.享受此休假的教師,在休假期結束后,原則上要作為本校專職教師工作2年以上。茨城大學的要求是教師在學術休假后必須及時返回學校。
二、我國高校的學術休假制度
近2年來我國部分高校開始試行此制度。
(一)資格和休假期間
北京理工大學規定正高級職稱的教師,在連續工作5個服務期后,可以享受半年的學術休假,北京師范大學是規定五年之內教學科研考核合格的教師可提出學術休假,不上班搞科研。休假時間為半年至1年。中國農業大學從2004年開始試行學術休假制度。規定凡被聘為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工作滿5年、且任現職滿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良就可以申請學術休假。其中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長期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以及兼任較多黨政工作且成績顯著的人員,可以優先安排。學術休假暫定每4年為一個周期,每個周期可以一次性安排6個月。武漢大學2005年秋出臺了《教師學術假制度暫行規定》,其中規定:符合相關要求的教學一線教師每5年可以享受一學期的帶薪學術休假。規定要求:申請學術休假的教師必須在教學一線工作5年以上,連續5年工作考核合格,且確有總結教學經驗、進行教學研究的需要。
(二)工資等待遇
同樣,在中國高校工資等待遇問題也尤為教師們關心。北京理工大學規定教師在學術休假期間,不但工資、福利待遇、職務津貼不變,學校還每個月另外給老師1800美元的出國學術交流補貼。這樣教師不但個人經濟利益得以保證,由于科研經費相對有所保障,很多教師也愿意積極申請學術休假。與北京理工大學情況相似的中國農業大學是教師所享受學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不變;對享受學術休假的教師,當年內工作量減半。準備2006年實施學術休假的武漢大學是教師休假期間享受所在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年終薪酬不低于所在單位平均水平。
(三)休假人數比例
休假人數比例因校而異。北京師范大學每學期的批準比例不超過學院高職教師的5%。武漢大學對申請休假的老師每學期評定一次,數量控制在每個院系專任教師的15%以內。
(四)兼職與結束后的任務
教師是否以學術休假為名,而做與科研無關的事情,同樣也是實行學術休假制度的中國高校所關心的問題。所以北京理工大學要求教師應在休假返回后的60天內向院系提交學術休假總結報告,經學術評審委員會審查合格,院領導同意后,送校人事處備案。此報告應作為年度考核支持材料的一部分。北京師范大學規定教師學術休假后要向院系匯報期間的業績情況,并提交有關科研成果、書面總結報告等,作為考核的依據。武漢大學是教師要定期向所屬院系匯報學習、科研情況,并在假期結束后提交書面總結報告或教學研究成果。學校還規定學術假期內如果在校外從事兼課、兼職等創收性工作,學校將立即取消其當次假期。
三、分析與思考
比較來看,無論是中國大學還是日本高校,在學術休假的各方面都有大致相同的規定。休假期間基本都是在半年到一年。日本國立大學一般的教師即可以享受此休假,中國大多數高校往往是在職稱等方面有所規定限制。工資等待遇方面,日本有全額和部分支付兩種,中國基本是全薪。休假人數比例基本都是根據各學校具體情況而定的。引人注意的是學術休假期間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問題。茨城大學作了具體規定,但大多數的日本國立大學和中國的大學都在此方面沒有規范的條文。
篇5
假期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法定假日的公式為:
月基本工資/21.75*周末加班天數*300%
周末加班的公式為:
月基本工資/21.75*周末加班天數*200%
注:21。75的由來
去年,原勞動保障部啟用了最新的薪酬計算方法。由于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制度計薪日也從原來的20.92天改為21.75天。
假期工資的舉例說明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間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假期工資的黃金周
"黃金周"是從日本舶來的休假方式。1999年,中國國務院公布了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決定將春節、"五一""十一"的休息時間與前后的雙休日拼接,從而形成7天的長假。1999年國慶第一個"黃金周",全國出游人數達2800萬人次,旅游綜合收入141億元,假日旅游熱潮席卷全國。長假制度也被視為是拉動內需、促進消費的一大舉措。"五一"后改為三天小長假,更大節日,也做了相應的調整。
黃金周分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春節、勞動節和國慶三個節日的每個節日的連續七天休 黃金周
假。國慶七天休假稱為"十·一黃金周",勞動節三天休假稱為"五·一小黃金周"。相對于其它公休假期,"黃金周"又被稱為" 長假 ",通常冠以節日名稱,分別為"五一小長假"、"國慶長假"和"春節長假"。
1999年9月18日中國國務院修訂《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新年為"全體公民假日",其中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為三天,元旦為一天;還規定這四個屬于"全體公民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2000年國慶放假開始,對國慶、春節和勞動節這三個節的休假時間進行了統一調整,移動節日前后的二個周末四天和法定假期三天集中休假,這樣共計7天時間。自此實行這種休假制度以后,每逢這三個節日的休假稱為"長假",通常前面冠以節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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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員工管理,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運轉,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勤指員工在崗和離崗的記錄,是考核員工工作情況、計發員工勞動報酬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岐山長安村鎮銀行全體在崗員工。
第三條 員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營業支行按員工管理權限統一管理,安排專人負責實施,總行綜合部負責考核。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年度內除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時間的界定、調整、變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工作時間為標準工作時間,工作日為周一至周五。
第六條 總行及各支行安排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值班,其值班時間不計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 曠工。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到工作崗位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遲到或早退超過2小時的;
(三)假期期滿后,無故不按時到崗的;
(四)無故不參加行內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及會議的;
(五)其他應視為曠工情形的。
第八條 曠工的計算及處理。曠工按小時累計計算。累計曠工時間在4小時(含)以內計為半天,超過6小時(含)不足8小時計為1天。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按曠工天數扣發其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并取消年內各類評獎資格;累計曠工超過5天(含),除扣發上述工資外同時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工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天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九條 員工應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時間到崗者為遲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時間提前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早退。員工無故遲到、早退的應按照員工量化考核管理辦法扣發本人的績效工資。
第十條 總行機關及各支行要加強員工考勤管理,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每位員工的出勤情況,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支行應于每月2日前,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向總行綜合部報送上月《考勤匯總表》(見附件1)。
第十二條 員工需要請假,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時,均應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崗。嚴禁先休假,后補辦請假手續的行為。
第十三條 總行機關和各支行需建立《員工請(休)假審批表》(見附件2),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審批手續,并登記請銷假事宜。
第三章 請假管理
第一節 因公假別管理
第十四條 凡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因公外出、學習培訓、考察參觀等活動,視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強制休假的時間抵扣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節 因私假別管理
第十六條 節假日。本行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其中營業網點的假日值班根據排班確定。
第十七條 事假管理。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請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員工請事假1個月內不得累計超過3天(含),1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含)。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員工請事假的,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超過上述規定的,再扣除當月20%的績效工資。
事假扣發工資=(工資合計-職務津貼-五險一金)/月計薪天數×請假天數;
其中,月計薪天數按每月21.75天計算。
第十八條 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休養的員工可以請病假,病假須持正規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一)病假按病假天數扣發應扣工資的一半;
(二)病假超過1個月的,再扣除當月20%的績效工資。
病假扣發工資=(工資合計-職務津貼-五險一金)/月計薪天數×請假天數×50%。
第十九條 婚假的管理
(一)員工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并提供檢查證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則上應一次性使用,過期不予保留。員工如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經行長審批后可將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間,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條 產假的管理
(一)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158天,難產增加15天(需提供醫院證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參加孕前檢查并提供證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如遇國家政策變化,按國家政策執行。
(二)女員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42天,具體天數以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準。
(三)男員工配偶生產的,給予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給予護理假20天。
(四)女員工休產假,需提供相關資料,由總行綜合部向當地醫保處申請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醫保處一次性支付,申請生育津貼期間的工資單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貼以外時段基本工資照常支付,扣發績效工資。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計劃內懷孕的流產假由市醫保處支付工資,未辦理生育登記的按病假扣發工資。如因個人原因導致產假期間工資未能申請成功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五)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給予1小時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假的管理。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休計劃生育假,其休假天數按國家有關規定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準。休假期間基本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條 喪假的管理
(一)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喪假3天。在外省辦理喪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給予路程假。
(二)喪假期間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條 工傷假的管理。員工因公受傷或致殘病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齡以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累計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當年事假累計15天(含)以上;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當年病假累計1個月(含)以上;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當年病假累計2個月(含)以上;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當年病假累計3個月(含)以上;
(三)累計曠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種原因當年在支行下崗、待崗學習的;
(五)行政記過和受黨內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六)女員工已休產假,男員工已休護理假的;
(七)員工如當年享受年休假后,當年存在本條上述規定的情況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六條 本行員工年休假實行強制休假制度,各部各支行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根據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休假時間,并提前報綜合部備案。一個年度內年休假為5天的須集中安排,一次休完;年休假為10天或15天的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七條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視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資。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程序經行長審批后報總行綜合部備案。
第四章 請假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總行班子成員請假的,需報董事長批準。各支行負責人請假,由行長批準,并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備案。
第二十九條 總行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長批準;請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長批準后,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再由行長審批。
第三十條 一般員工請假,半天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下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行長批準;3天(含)以上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分管行長批準后,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再報行長審批。
第五章 請(銷)假報送手續
第三十一條 員工請假時間無論時間長短,均須填寫《員工請(休)假審批表》,寫明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按員工管理權限及流程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員工休假期滿后,應在上班當天向所在部門辦理銷假。因故需要續假的應說明原因,并經批準后在總行綜合部辦理續假手續。對休假到期未按時上班的,所在部門應及時向總行綜合部報告,并及時與本人和家庭聯系,查明原因。未經批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對待。
第三十三條 員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以免貽誤工作。員工休假期間如遇單位(或部門)發生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應按要求及時趕回單位,并履行銷假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工作實際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7
根據英國1998年實施的《工作時間條例》,全日制員工有權獲得每年20天的帶薪假期,但培訓中的醫生、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海洋捕魚及其他海上作業者等不包括在內。2003年修訂后的條例將帶薪休假制度擴大至所有行業。
根據2000年頒布的《非全日制工人規定》,英國的季節工等非全日制員工的待遇按比例對照全日制員工待遇實行。非全日制員工工作一個月,就有權享受全日制員工年度帶薪假期的十二分之一;如果一周工作兩天,一年則可以帶薪休假9.6天。如果員工不休假,雇主必須補付其法定休假日的工資。
英國有8個永久性公共和銀行假日,如果員工帶薪休假正值這些假日,后者一并計入帶薪休假時間;但在單獨的公共和銀行假日,員工無權享受帶薪休假。此外,如果員工在公共和銀行假日工作,工資按雇傭合同辦理;如果合同沒有另行規定,員工即使不要工資也無權要求補休。英國也有雇主允許員工根據合約在年度法定帶薪休假之外享有帶補貼的公共和銀行假日待遇。
英國政府網站提供了詳細資料幫助公眾了解自己的法定休假權利。如果雇主不依法辦事,員工可以找工會或各地公民咨詢處尋求幫助,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在各界工會的積極推動下,英國政府不久前出臺了新的《工作和家庭法》。根據新規定,英國員工每年依法享受的20天帶薪休假從2007年10月1日起增至24天,從2009年4月1日起再增至28天。
英國政府估計,將8個永久性公共和銀行假日分兩步增加為員工每年的帶薪假日,會給企業帶來總共約16億美元的額外支出。英國小企業聯合會認為,增加年度帶薪休假會導致企業成本提高,威脅小企業的生存。英國工業聯合會警告說,在政府提高最低工資水平的同時又增加帶薪休假,企業成本增加意味著日后員工加薪的幅度會很小。
新規定對賓館、飯店和商店等在公共和銀行假日照常營業的單位將產生重大影響。英國旅游業協會估計,將有60%的賓館和飯店在公共和銀行假日期間照常營業,員工假日上班將獲得額外的工資補貼,但不再補休。新規定的實行,意味著整個行業的成本將增加約6億美元。
日本的帶薪休假
日本帶薪休假有法可依,1998年修改的《勞動標準法》把各類人員的年度帶薪休假天數規定得清清楚楚,但具體實施情況與紙面上的規定存在不小差距。
《勞動標準法》規定,公務員每年可帶薪休假20天,也可使用小時制計算,即以每天工作8小時為標準,共享受160個小時的帶薪假期,這種靈活的假期計算方式方便且人性化。至于公司員工,通常工作一年后可帶薪休假10天,此后工齡每增加一年,帶薪假期增加一天,工齡滿9年半后,可帶薪休假20天,之后不管工齡增加多少,帶薪假期不再增加。
當前,日本企業更青睞招收合同工。雖然獎金少,但合同工也能享受帶薪休假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如果全勤,合同工每年帶薪假期與正式工一樣多。具體來說,每周工作4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帶薪休假7天,9年半以后為15天;每周工作3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帶薪休假5天,以后最高可累計到11天;每周工作2天的合同工第一年可帶薪休假3天,以后最高可累計到7天。
《勞動標準法》規定臨時工連續工作6個月也可帶薪休假,但老板往往不予安排,這一規定目前似乎還沒有得到落實。在日本,公務員普遍能享受帶薪休假,只要走得開,連休一周甚至更長時間也屬正常現象,工資和獎金均不受任何影響。當年休不完,第二年還可以補休。公司員工則不同,由于工作壓力普遍較大,休長假的現象很少見。據說日本許多公司員工每周休息兩天還是近幾年的事,一些公司常以工作太忙、人手不夠為理由“剝奪”員工的休假時間,天天加班的員工也大有人在。
篇8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篇9
目的
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休假管理而制定。
適用范圍
l凡公司員工均適用本規定中法各種休假(特殊注明除外)。
一、休假程序
1、員工休假須填寫(到行政部領取)相關申請表格,辦理相關休假手續,經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交行政部備查,方可離崗休假。
2、除法定假、工傷假外,事假、病假、喪假均應提前至少一天提出申請,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須本人用電話向本人直屬領導請示,經批準后方能休假,并于事后兩日內到行政部補辦相關手續;長病假、婚假、產假、年假等應提前至少一月辦理申請手續。
3、銷假手續及相關證明文件應在假期結束后兩日內交公司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處備案,以統計考勤及計算相關薪資,否則按曠工處理,任何休假均不得與加班相抵消。
4、給假權限:公司主管領導
部長
科工長
員工
二、法定假
全年共計10天,薪資照常支付
1、元旦(1月1日)
2、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
5、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三、年假
1、休年假時間的計算不包括法定假日。
2、年休假天數結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得累計。
3、未用完的年假,視為自行放棄,無任何補償。
4、員工在享受年休假無故超假的,將作為曠工處理。
5、事假累計超過10天;病假累計超過兩周;曠工1天的,當年不再享受帶薪年假。
6、受行政記過以上重大處分的,取消當年的帶薪年假;對個別工作表現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務的,各部門部長(經理)有權取消其當年的帶薪年假待遇,并上報人力資源主管備案。
7、休年假以不妨礙工作進度為原則,員工休年假期間,如公司有緊急事務時,需其隨時銷假上班,員工不應無故推辭,但員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請年度休假的權利,但不得跨年度。
8、年休假是公司給予員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臨時請假的變通。
四、事假
1、員工如有私事必須親自處理,可申請事假。
2、事假系無薪假,公司根據工作安排決定是否批準員工休事假。
3、給假權限
3.1普通員工
3.3.1二日之內者,由工長、部長級領導審批。
3.3.2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3.3工長、部長級領導在一個月內對同一普通員工批準權限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2科(工)長級員工
3.2.1二日之內者,由部長級領導審批。
3.2.2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2.3部長級領導在一個月內對同一科(工)長級員工批準權限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事假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如遇有休息日、節假日的予以剔除。
5、臨時員工一年累計事假天數達到兩周或單次請事假超過一周的,視為自動離職。
6、正式員工一年累計事假天數達到30天的,視為自動離職。
7、事假扣資的計算方法:
基本工資/當月應工作天數(小時)×事假天數(小時)
五、工傷假
員工經確認為工傷的,有關假期及待遇根據公司工傷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六、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者,可申請病假。
1、員工休病假,需出具市級醫院開具的假條(附病情報告),并經公司認定。
2、超出核準病假天數,未補假的視同曠工處理。
3、凡經發現虛構、捏造、謊報病假者,經查屬實,予以辭退處理。
4、病假扣資的計算方法:
基本工資×70/當月應工作天數(小時)×病假天數(小時)
5、連續病假休假達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節假日)的正式員工轉入長病假程序,臨時員工予以辭退。
七、長病假
連續病假休假達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節假日)的正式員工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向公司申請進入醫療期,并出具市級醫院的證明、病歷、化驗單等相關就醫材料作為依據。
參照國家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公司醫療期的期限。
1、醫療期的規定
1.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從20__年11月20日開始算起)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1.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從20__年11月20日開始算起)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3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
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內發給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醫療期內按市社平工資的60標準繳納養老保險,養老、醫療保險個人部分個人承擔,醫療期內不再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其他待遇也不再享受。
4、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員工,將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5、長病假包含休息日、節假日。
6、員工病愈要求恢復工作,需經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經公司審批,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但復工后,不能勝任工作又請病假的,則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八、婚假
公司的正式員工本人結婚者可申請婚假,婚假休假期間薪資照常支付。
1、婚假休假天數(以領取結婚證為準)
1.1男員工年滿25歲前結婚有薪婚假3天。
1.2男員工年滿25歲后結婚有薪婚假7天。
1.3女員工年滿23歲前結婚有薪婚假3天。
1.4女員工年滿23歲后結婚有薪婚假7天。
2、婚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3、婚假休假的員工當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申請婚假時必須出示本人結婚證原件,并將結婚證復印件附于請假單背后。
5、婚假必須一次休完,不能分段申請,分段休假。
6、婚假休假待遇只限一次。
九、產假/護理假
公司的正式員工可申請產假/護理假
1、產假員工根據《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享受生育醫療費限額補貼、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員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包含節假日和公休日)工資。享受生育醫療費限額補貼、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護理假工資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公司將不再發給任何工資。
2、男職工在妻子(計劃內)生育時可享受7日(包含節假日和公休日)有薪的護理假,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員工享受兩周無薪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按事假計算。
3、產假/護理假休假的員工當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產假/護理假必須一次性休完,一次性未休完的視同作廢。
5、經公司批準休產假和哺乳假的員工,不得從事第二職業.經發現,立即予以辭退。
6、產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包含節假日和公休日,即遇節假日和公休日不順延。
7、產假休假時限已到但因個人原因還需要休假的按長病假論并執行長病假規定。
8、女職工或男職工配偶違反有關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生育需要休假的,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
9、產假休假期內按市社平工資的60標準繳納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部分由公司承擔,個人部分費用由休假員工個人承擔,休假期間不享受公司其他一切待遇。
10、生育醫療費限額補貼、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由公司為其辦理申領手續,申領員工必須于分娩、流產、引產后30天內主動向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上交申領所需資料,由人力資源主管到市醫保中心辦理申領手續。
11、如未按時提供上述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而造成的的一切后果由員工自負。
12、以上就醫必須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孕檢),醫療費用由參保員工個人墊付。
13、公司不保留產假員工原工作崗位,女員工產假期滿后,公司根據當時具體經營及生產條件為其另行安排工作崗位,如無崗位可安排則進入公司人事待崗人員庫,與其他待業、待崗員工平等競爭就業機會。
14、關于生育保險支付的不明事宜,到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處咨詢
十、喪假
公司的正式員工直系親屬去世時可申請喪假,喪假休假期間薪資照常支付。
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可申請有薪喪假3天(包含節假日和公休日)。
篇10
為加強分局機關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制度,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障干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分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年休假
1、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年滿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新調入工作人員符合休假條件的,上半年調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批準,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員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當年內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元月份要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分局辦公室,以便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并備案,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休假由局長審批。
第二條 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為20天。未婚職工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時間不記入假期。
2、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見習期滿的,可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的父親(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親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初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結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婦女滿23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五個月,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護理假為7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假期。
(3)未盡事宜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3、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喪假為3天。家在外地適當增加路程假。
第四條 事假、病假
1、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
2、請病假者需持公費醫療機構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請事假時間累計達到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 假期批準權限及程序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的,要在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
2、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還需報局長審批。
3、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河東分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準后,存根聯留辦公室備案;另一聯由請假人保管,作銷假時用。
第六條 銷假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第七條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2019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第八條 其他
1、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