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申報材料范文

時間:2023-04-04 01:51: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教師資格證申報材料,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教師資格證申報材料

篇1

1、網上填報,在教師資格報名網上進行網上填報,注冊個人基本信息;

2、現場報名,提交申報材料,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 》《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等;

3、在筆試之前打印準考證,并參加筆試;

4、查看筆試成績,筆試成績通過可以領取筆試合格證,具體領取地點看報考地區教育局網站公示;

5、體檢;

篇2

教師資格證證明(樣本)

姓名_______,性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專業普通全日制教育學歷(中師、???、本科)畢業。_______年_______月該同志在我局申辦教師資格證

經審核該同志的申報材料,符合_______教師資格證(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認定條件,任教學科_______,教師資格證號碼_______,教師資格證正在辦理中。

特此證明

頒發教師資格證書教育行政部門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備注:1、出具證明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教師資格認定的有關政策,凡出具虛假證明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該證明信息招聘機構將登陸中國教師資格網進行查詢核對。

縣中學教師工作證明

茲證明__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系我校在編在職教師。現擔任_______一職,該同志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熱愛學生,團結同志。曾榮獲年度優秀教師。特此證明。

**縣中學校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尋烏縣選調教師工作證明

______同志,女,漢族,______年______月出生,現年______歲,______年畢業于______專業,本科學歷,______年______月經人事局招聘至我校工作至今,教齡______年。該同志自參加工作以來,思想積極,熱愛黨的教育事業;工作踏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成績優秀,年度考核名列前茅,近五年來未受過任何處分或處罰。經審查,符合城區學校選調教師條件。

(附)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績:

學校負責人意見:學校(蓋章):

201x年7月1日

教育工作經歷證明書

茲證明,本單位XX同志,性別:女,于1985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證編號,XXXXXX。于2019年8月1日至今,在XX鄉中心小學從事英語教育教學工作

以上經歷表明該同志已具有1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

特此證明。

單位聯系電話:

XX鄉中心小學

201X年3月24日

延伸閱讀:教師工作職責

一、教師應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有正確的教育思想,對學生全面負責,對全體學生負責,愛生育人。教師不僅是學生學習上的指導者,而且是青少年思想品格上的引路人。

二、教師應遵循教育方針和“三個面向”的要求和所任課班級的實際情況,制訂出學期教學工作計劃(包括班主任工作計劃)。填寫好《教師手冊》,完成好學校規定的工作總結。

三、按照課程標準和教材內容的要求,從學生實際出發,努力完成教學任務。

1.認真備課。教師要熟悉課程標準和教材內容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明確每節課的目標及要求,設計并寫好教案。

2.認真組織好課堂教學,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指導學生改進學習方法,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保質保量地充分發揮課堂40分鐘的作用,扎扎實實地完成每課時、每單元的教學要求。

3.認真布置和批改作業。要根據教學要求,精心布置作業并及時收發。批改要講求實效,搞好講評,引導學生及時訂正錯誤,扎實學好每項知識。

4.認真輔導。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則,熱情輔導學習暫時落后的學生,盡力幫助他們跟上教學要求,對成績優秀的學生,注意引導他們發揮其特長。

5.認真搞好實驗實習。教材規定的實驗實習要求,應盡力完成。根據可能積極采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努力培養學生科學觀念、動手操作等能力。

6.認真測驗、考試。做到命題確切,份量恰當,要求嚴格(包括考場紀律和評分),分析準確。

四、重視第二課堂,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多樣化的課外活動,培養提高學生學習興趣,開拓眼界,增長知識,培養有關的技能技巧。

五、教師應勇于改革,銳意進齲積極進行各種教育、教學改革的實踐,不斷探索,不斷總結,有所發現,有所創造,開拓前進,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

六、教師應認真學習,學習教育科學,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德才兼備,注意為人師表,努力使自己成為具有高尚

的思想境界和道德品質、知識淵博、懂得教育規律的教育工作者。

篇3

根據《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人?!病?51號)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今年全市技工學校教師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推薦和評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正常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按《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試行條例》)規定執行。其中各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就業訓練(指導)中心(站),其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可按照技校教師的有關規定申報。依法經批準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專任教師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執行。

(二)1970年以前大學??飘厴I,長期從事技工學校教學工作的人員,如業績突出,工作業務教學水平均達到《試行條例》規定的技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可參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條件執行。

(三)破格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條件見附件9。對既不具備規定學歷(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必須與本人最高學歷的專業一致或相近),又不符合任職年限要求的,一般不得推薦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今年申報資格的資歷計算到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內已到離退休年齡的(公辦技工院校按規定經批準延長離退休的除外),不列入申報范圍。

二、申報對象計算機能力等有關要求

(一)計算機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申報評審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通過3個科目(模塊)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通過4個科目(模塊)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免試條件按浙人?!病?51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職稱外語要求。凡申報技校教師系列專業技

(三)年度考核要求。申報對象的年度考核為任現職以來合格(稱職)以上。

(四)優秀教案要求。為更加全面地了解申報者的教育教學水平,申報技工院校教師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須提供代表本人教育教學水平的優秀教案。

(五)公示要求。申報對象所在單位在材料上報前,應將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基本情況在單位內張榜公示,并按《寧波市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公示確認表》要求如實填寫公示情況。評審結束后,將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名單。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及時間等按甬人?!?004〕32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繼續教育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課繼續教育仍由各技工學校自行制定培訓計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組織實施,考核合格后,其參加教育的課時由培訓單位記入繼續教育證書,并由市人力社保局確認驗印。技校教師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除增加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外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申報程序

申報中、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由申報對象個人提出,所在單位核實材料,市屬單位報單位主管部門資格審核,縣(市)、區報當地人事部門資格審核,并出具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托函,報送市人力社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完善教師崗位聘任制。為加強技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規范技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各校要嚴格按照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教師崗位任期聘任制。對本校轉崗任教或外調進校擔任教師崗位的非技校教師系列專業技術人員,各校要在對其進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測試的基礎上,試聘一年。對勝任試聘崗位的人員,及時做好轉評工作。對未經試聘或試聘期不滿1年的人員,暫不受理。對試聘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應予降職試聘或調離教師崗位。對轉任現職未滿1年的人員,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強化評價和考核工作。為進一步提高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對申報中、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工作實績考核采用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書面審查與現場聽課(申報中、高級人員采用現場聽、說課)相結合的方式。

五、申報材料及時間要求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對培訓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增強培訓針對性、有效性,保證培訓質量和效果,更好地為提高水利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資質管理制度,是指對承擔行業培訓任務機構的基本辦學條件、師資水平、專業優勢等方面進行審查,確定有關機構的資質條件和培訓范圍,以形成比較合理、穩定的行業性培訓實施網絡體系。

第三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須按規定程序申報、審批,未經審查認定,任何機構均不得以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的名義開展培訓活動。

第四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一般設在已具有相應辦學條件,愿意承擔行業培訓任務的水利類院校(系)、培訓中心和科研院所等單位。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定點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在組織管理方面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領導班子健全且熟悉培訓工作,主要負責人具有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有適應培訓工作需要、精簡高效的管理機構和教學組織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具有組織管理培訓工作的經驗和能力;有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規章制度;有舉辦所申請培訓項目、專業的成功經驗。

第六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在師資方面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有與所申請培訓項目、專業及層次相適應的專職教師,其中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和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的比例不低于50%,且持有相應教師資格證書;有相對穩定的兼職教師隊伍,兼職教師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處級以上行政職務,在兼課領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有一定數量的培訓項目主持人和專職開發研究人員。

第七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在場地、設施和經費方面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有容納40人的培訓專用教室2間以上;有音像、投影等基本的電化教學設備和20臺以上的計算機設備;有2萬冊以上圖書資料和培訓學員專用的閱覽室;能提供同時容納80人以上的住宿、就餐等學習、生活方面的基本條件;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或能進行獨立核算,有專職財會人員和正常、穩定的經費收支渠道。

第三章定點培訓機構的職責和權利

第八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須履行以下職責:

根據水利人才規劃、干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在規定或計劃范圍內認真完成培訓任務;在培訓管理方面接受部人事勞動教育司的歸口管理和指導檢查,在培訓項目內容方面接受有關業務司局的業務工作指導;根據培訓要求提出相應的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定后組織落實;認真做好組班教學、研討和學員的考核、管理工作;認真開展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理論研究工作,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做好專職教師、培訓項目主持人的培訓工作,加強培訓教師和管理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培訓制度和學員檔案、培訓業務檔案建設,逐步實現培訓管理科學化、規范化。

第九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優先獲取與培訓有關的信息資料;優先承擔列入部培訓計劃的培訓項目;在規定項目、專業范圍內自行組織開展培訓;符合規定的培訓項目可申請頒發統一印制的培訓證書或在已有證書上登記培訓內容;申請增加新的培訓項目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優先參加行業組織的國內外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和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四章定點培訓機構的申報與審批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愿意承擔行業培訓任務的機構,都可按規定向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機構需提供以下材料:

《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資質申請登記表》(見件);書面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擬承擔培訓任務的項目、專業范圍,現有條件及專業優勢,以往承擔相關培訓的主要情況,可行性分析等);領導班子成員、管理機構、專兼職教師及培訓管理人員情況;機構發展規劃及主要管理制度情況;現有固定資產、場地、設施、設備等培訓條件情況;主要經費來源渠道與財務管理狀況;舉辦(主管)部門的證明或意見;審查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條申報材料每年受理兩次,時間為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10月。由部人事勞動教育司組織有關單位或專家,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評估論證(包括實地評估考察),并根據審查、評估結果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經審核批準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頒發由部人事勞動教育司統一印制的定點培訓機構證書和標志,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第十四條定點培訓機構資質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逐步實行資質等級制度。

第五章定點培訓機構的管理

第十六條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歸口負責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的管理、審批工作,具體審查、評估工作委托部人才資源開發中心等機構承擔。部機關有關司局負責對培訓機構進行專業方面的業務指導、咨詢工作。

第十七條定點培訓機構的舉辦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有關機構的協調、管理和監督,及時了解情況,幫助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八條經審查批準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報送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并于12月底前將本年度培訓工作總結報部。

第十九條已批準的定點培訓機構有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書面報審批部門備案,或申請調整培訓業務范圍或申請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質。

第二十條已取得資格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每3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合格的機構換發新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有效證書。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格:

拒不接受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和督促檢查的;擅自以定點培訓機構名義開展規定范圍以外培訓活動的;教學管理混亂,辦學效果差,經責令整改仍無明顯轉變的;連續3年不承擔或不能完成規定培訓任務的;違反辦班管理或財務管理規定,發生亂辦班、亂發證、亂收費等嚴重違紀問題的。

第二十二條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將根據需要,定期組織總結交流經驗、評選表彰,或不定期進行抽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機構,隨時可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格。

第六章附則

篇5

20xx年最新安徽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省民辦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的法律、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凡在本省行政轄區內舉辦的民辦幼兒園,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幼兒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我省對民辦幼兒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督察??h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相關的政策和規定,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性管理規章,對民辦幼兒園實施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民辦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區由幼兒園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縣城及以下地區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轄區內鄉鎮中心校(園)負責。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在縣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鄉鎮民辦幼兒園日常的管理、業務指導、檢查、考核、師資培訓工作。

第七條 民辦幼兒園的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基教、人事、計劃、財務、教研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中,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核發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配合基教部門對民辦幼兒園實施管理;基教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人事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師資隊伍的管理、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計劃、財務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布局制定、財務監督及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教研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和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民辦園的衛生保健工作,負責對民辦園衛生保健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衛生保健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對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發育及常見病防治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指導和咨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民辦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九條 根據政策規定,民辦幼兒園及其職工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舉辦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縣(市、區)教育發展規劃。

(二)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衛生、安全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七)有根據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以及教材選用意見制定的課程教學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

(八)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班)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規范的幼兒園名稱和首屆幼兒園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擬辦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教育教學原則、招收對象和范圍、師資隊伍構成、課程計劃、擬使用的教材等);

(七)擬辦幼兒園的建筑平面圖、各功能室分布圖、設施、設備計劃配置情況說明以及場所使用權證明;

(八)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

(九)縣級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

(十)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一)舉辦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供的有關實證式材料??h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布局要求以及申辦者的條件進行審批。

(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舉辦者的申請,并牽頭會同基教、人事、計劃等有關部門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初審合格后,由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基教部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考察??疾旌细瘢浬鲜鰞蓚€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后,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發給籌設批準書?;I設工作應在3年內完成?;I設期間,幼兒園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的,須持籌設批準書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考核。幼兒園未經消防安全審核的,須持籌設批準書到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安全審核。審核合格,由舉辦者向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提出正式設立申請,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基教部門對幼兒園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發給辦學許可證,并告知同級民政、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籌設工作超過3年的,應當重新申報。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三)民辦幼兒園的審批情況由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及時通告基教部門,以便基教部門及時對新批的民辦園實行管理和指導。

(四)民辦幼兒園憑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然后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班)。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手續的,由教育部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對拒不執行教育行政部門處罰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衛生、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聯合執法。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辦學者承擔,其招收的幼兒,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監督非法辦學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 停辦民辦幼兒園,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不得隨意停辦幼兒園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為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允許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范圍內,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管理。

第十七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法律規章,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民辦幼兒園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對幼兒在園期間的安全、健康負責。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安全防護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民辦幼兒園出現重大問題或師生傷亡事故,應當及時向屬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或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不得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與廣告。

第二十條 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規范,具有教育意義,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不得冠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安徽、安徽省等字樣。未經市級或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二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當地衛生機構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入園兒童和在崗員工的體檢、衛生、消毒、防疫、兒童營養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當地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屬地縣級物價、稅務、民政和教育部門備案并公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申請領購稅務發票,依法納稅和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民辦幼兒園收費時,必須開具稅務發票。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遵守財經紀律,要按照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規范會計核算,做到帳目公開,主動接受物價、稅務、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家長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領導和管理,將民辦幼兒園納入到當地基礎教育的統一管理之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考核。在日常的檢查評估、教育教學、教研活動、評優選先、業務培訓、評等定級等工作中,應當與公辦幼兒園同等對待。民辦幼兒園應當主動接受教育部門的領導、管理和業務指導,并積極主動參加教育部門組織的學習、會議、培訓、檢查等活動。

第五章 園長與師資隊伍

第二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教職工實行聘任(用)制。民辦幼兒園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同教職工簽定聘任(用)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和工作人員,由舉辦者按國家規定的有關任職資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中心校(園)備案。園長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崗位培訓,并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將民辦幼兒教師納入公辦幼兒教師的統一管理之中,保證他們在選聘、選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晉級、業務活動等方面享受公辦幼兒教師的同等待遇。民辦幼兒園可參加縣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師 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其職評數不占公辦學校指標,所需經費由參評幼兒園自行承擔。

第六章 表彰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 民辦幼兒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幼兒園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六)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四)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對其辦學條件、辦學行為、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堅決予以取締。

第三十三條 教育、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財務行為的檢查和監督,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對幼兒實施收費的行為,或已取得收費許可證,但收費不提供合法票據的行為,應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