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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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或在本市跨縣市居住的人員。
宜昌市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居住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婚姻狀況、生育情況、常住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服務處所、居住事由、聯系方式、本人照片、證件有效期和發放機關。
第五條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
第六條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發放。
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承擔流動人口登記、信息采集、居住證發放等具體工作,有條件的,可以代辦或網上辦理。
第七條流動人口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申領與發放
第八條流動人口擬在現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居住登記,填寫《流動人口信息采集表》,申領居住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領居住證,但本人要求申領居住證的除外:
(一)年齡未滿十六周歲或已滿六十周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三)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第九條本市各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在全市范圍內通用。
流動人口變更市內居住地址的,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條流動人口在單位內居住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統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并填寫《流動人口信息采集表》。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租賃房屋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督促其申領居住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流動人口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可以申領一本居住證。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或所在單位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發放居住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申領人補齊材料后發放居住證。
第十五條居住證的有效期根據下列情形確定: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為五年;
(二)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為三年;
(三)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為二年;
(四)其他流動人口居住證有效期一年。
流動人口居住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居住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辦延期手續,延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居住證管理實行年審制。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自居住證發放之日起每滿一年的最后一月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年審。逾期未申請年審的,居住證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首次領取、換領居住證或辦理變更、延期手續的,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居住證。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居住證持有人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權益和服務
第二十條流動人員持本市居住證,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權益和服務:
(一)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
(三)申請辦理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
(四)參與社區組織的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五)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以及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先進評比;
(六)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七)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八)接受義務教育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部門安排學校就讀;
(九)傳染病防治服務,子女中的適齡兒童享受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保健服務;
(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在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并榮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本人可以優先申請取得居住地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在同一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五年、具有穩定職業和本人所有的住房,符合計劃生育相關規定,且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本人可以申請取得居住地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各級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房管、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機制,在履行各自的服務管理職責時,應核實流動人口的身份證和居住證。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制度,由公安機關依照《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居住證管理人員違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救助資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益性社會團體安排或接收的,用于救急、救助、扶弱、幫困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各項救助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在年初預算中安排的專項救助資金;
(二)各項社會捐贈資金,主要是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益性社會團體接收的捐款等;
(三)從福利彩票公益金及殘疾人就業保障中每年適當安排的專項救助資金;
(四)各項社會救助資金專戶存款的增值部分;
(五)使用其他方式設立的專項救助資金。
第三條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便民原則;
(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
(三)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原則。
第四條成立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財政、勞動保障、殘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相關部門和單位)在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各項救助工作。
第五條社會救助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醫療救助;
(二)就學資助;
(三)扶老助幼;
(四)針對某一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
(五)捐贈人指定的或冠名的慈善救助項目;
(六)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救助事項。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設立社會救助資金財政專戶,應按規定對不同類型的社會救助資金進行明細分項核算,專項收支,專款專用,實行封閉式運行,年末若有結余應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七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接收各項社會捐贈資金時,應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編碼、印制的“*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并通過“票款分離”方式直接上繳社會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社會救助資金不得用于支付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等非救急救質的支出。
第九條每年11月30日前,相關部門和單位將下一年度社會救助資金收支計劃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執行,并報財政部門備案。救助資金收支計劃一經審核確定,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對未列入計劃的應急救助項目,應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救助資金收支計劃,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并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遇突發事件需要社會救助資金救助,應根據領導小組的意見于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報送上月救助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和本月社會救助資金籌集、使用計劃報表。
第十二條建立嚴格的社會救助資金財政核算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擴大救助資金的發放范圍。對列入計劃的救助項目應實行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三條捐贈人指定捐款或冠名救助項目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與捐贈人簽訂社會救助意向書,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直接進行救助。
第十四條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社區登記管理機關及社會的監督。
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財務審計檢查,檢查結果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社會救助活動。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應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社會救助職能,會同財政部門分別制定具體的專項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篇3
一、總體目標
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使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規范,審批環節進一步減少,審批效率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制度和制約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真正實現陽光審批、高效審批,從根本上達到行政審批“事項、人員”集中,“辦公、授權”到位的“兩集中兩到位”要求。
二、基本原則
1.批管分離原則。實現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的相對分離和有機結合,各職能處室制定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標準,對審批過程進行協助指導,并對批后項目進行監管;行政許可科行使行政審批的執行權,具體辦理進駐事項;局紀檢部門對審批過程、批后監管等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2.權責統一原則。全面落實審批責任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細化行政審批每一環節的權限和責任。明確界定行政許可科與各職能處室分工。行政許可科為行政審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職能處室為批后監管的第一責任人。行政許可科與各職能處室在審批過程和批后監管中要做到互相配合、互相溝通、互相監督。
3.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審批流程中各環節具體經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并全部對辦事群眾公布。同時,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審批條件、審批標準、審批流程及審批結果,提高審批工作的透明度。
4.高效便民原則。按照“能優則優、能減則減”的原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清理審批事項。通過合并項目、并聯審批等方式,來優化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能。
三、主要任務
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清理、規范、創新、建制”。
1.清理審批事項。根據省、廳最新審批事項清理要求,對我局各項審批事項進行清理。清理后所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日常行政管理服務事項全部進駐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除房產交易中心、公積金辦理大廳辦理的事項外),原職能處室不再辦理相關事項。
2.規范審批內容。制訂詳細的審批規范和標準,對審批事項的法律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審批流程、審批時間、審批收費及審批裁量權限等進行梳理,做到法律依據充分、申報材料規范、審批流程簡潔、審批標準亮化,切實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和規范審批自由裁量權。
3.創新審批方式。根據“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各類審批事項進行分類整理,按照審批流程、時間、權限等要求,建立一審一核、聯合會審、疑難研審機制,對一般事項要做到高效快捷,對疑難事項要做到處理規范。弱化審批人權力,降低崗位廉政風險,建立規范、高效、廉潔、陽光的審批運行制度。
4.建立制度保障。由局層面建立完善分類審批、信息反饋、聯系協調、監督檢查等機制,細化執行標準,加強執行力度,確保我局行政審批工作高效運行。
四、實施步驟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特將有關工作分為六個階段來有序推進: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2013年8月底)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推進領導班子、干部隊伍和黨風廉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執行能力和建設管理能力,進一步塑造住建系統良好形象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此,要在全系統中組織開展專題宣傳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使各單位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視此次改革工作,在思想上、行動上和局黨委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階段:事項梳理階段。(2013年9月,法制科牽頭)
清理審批事項,制定審批標準。對我局各項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對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申報資料、收費標準、法定期限、承諾期限等重新進行梳理。對保留事項(房產交易中心、公積金辦理大廳辦理的事項除外)進行研究討論,明確審批標準,進一步規范審批自由裁量權限,在此基礎上確定審批方式。
第三階段:建章立制階段。(2013年9月,住建窗口牽頭)
在現有的規章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程序、許可行為監督檢查、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以及一審一核、聯合會審、疑難研審等各項制度,全面規范審批行為,強化監督管理。組織人事、監察等處室共同研究建立健全內部監管考核機制,加大對行政許可科、各職能處室的監督力度,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
第四階段:人員設置階段。(2013年9月-11月,組織人事牽頭)
1.組織機構設置。第一,為確保我局行政審批工作的高效運作,要建立我局行政審批領導小組機制。成立由局長陳昉為組長,局各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職能處室負責人為組員的領導小組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住建窗口,張之洪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邰永軍任辦公室副主任。第二,整合窗口現有崗位,將我局審批工作分為規劃、房管、建管、市政園林四大塊,每塊設窗口副主任一名,可由相關處室的分管行政審批的副主任兼任,日常辦公以中心窗口辦公為主,具體負責審批中心事項和協調原處室的批后管理工作。第三,因規劃處已成建制進駐中心,并承擔著規劃科、村鎮處的審批工作,將在規劃處內部根據業務工作進行分組,設置組長,建立層級管理機制。
2.確定審批人員。根據承擔審批事項的不同情況,由局組織人事科會同行政許可科提出房管、建管、市政園林等條塊抽調人員的建議名單。其中各條塊的副職人員將盡早確定,并參與到事項梳理、建章立制等環節工作。所有人員原則要求為素質高、業務熟、能力強并具有執法資格的正式編制人員。在人員全部到位前,由行政許可科對抽調人員和窗口原有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不適應窗口的人員進行分流,確保窗口審批隊伍素質高、業務熟、能力強。建議名單經局黨委審議通過后正式發文明確,所有人員統一由行政許可科管理、考核,福利待遇不在原單位享受,統一享受局機關待遇。對服從組織統一安排,在行政許可科(窗口)工作滿2年表現突出的人員優先提拔使用。
第五階段:試運行階段。(2013年11月-12月)
在所有事項梳理清楚、審批模式明確和人員全部到位的基礎上,開始試運作。將此階段作為全面實施階段的一個磨合期,由行政許可科負責匯總審批事項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每月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進展情況,并針對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第六階段:全面實施階段。(2014年1月開始)
在試運行完畢后,對需要調整的人員、事項進行全面調整、梳理。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確保行政許可科能夠高效、順暢運作,行政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
五、保障措施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局各個內設科室及相關職能處室,因此,為了能夠順利地推進此項工作,實現總體目標,必須明確以下三方面保障措施:
1.提高認識,形成合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我局提升行政服務效能、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的有效抓手。全局上下要強化大局意識,將此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因此,我們組織召開相關工作會議,來進行廣泛動員,以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形成合力,為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組織保障。
篇4
第二條市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行實物配租、租金核減或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標準收取租金,或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出售。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低。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是民政部門確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已連續六個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三)市政府確定的特供家庭。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對象,按以下程序申請審批:
(一)凡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對象,持家庭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兩級)出具的家庭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向戶口所在區房改辦提出申請,由區房改辦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合格者,由區房改辦發給《*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三)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單位、無工作的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是否同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詳細理由和意見。
(四)申請人將填好的《申請表》交回所在區房改辦審查。區房改辦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資料一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區房改辦的申報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對象資格的核查和審批,經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會公示。
(六)對公示合格的申請對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發給《*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
(七)對取得《資格證》的申請人,按照政府年度確定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數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開搖號的辦法或指標到區、公開評定的辦法,產生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對象,發給《*市××××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認定證》。
(八)持有《認定證》的保障對象,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統一安排下,享受政府當年確定的保障政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在同等條件下,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條市住房保障中心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九條市住房保障中心將每年解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各界監督。
第十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要按年度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住房保障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一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篇5
為積極穩妥地做好直管公有住宅樓房的出售工作,現將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延長1997年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價格和有關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98)京房改字第015號〕,凡符合市政府規定可以出售的樓房,均應向住戶出售。住房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請購房的,都應予以登記。
二、住戶申請購房時,應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辦理購房登記手續。因拖欠供暖費的責任在住房所在單位(個人簽定供暖協議交納供暖費的除外),應允許住房登記購房,不得以此為由限制購房。
篇6
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
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國務院12日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展現出一幅以常住人口全覆蓋、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改革“路線圖”。
《條例》共23條,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出臺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注意與戶口、身份證制度的比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上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有:一是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九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二是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三是明確持證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及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條例》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讓我們看一看,這次國家層面出臺的規定,賦予了居住證多少“含金量”?
門檻有多高?
惠及更多流動人口
居住證含金量高不高,還得先看難不難辦。《居住證暫行條例》這樣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一條條分開來看:
居住半年。在一個地方住半年,說明在這里有長期發展的可能,要求看上去并不高。
合法穩定就業。如何界定就業是否“合法穩定”?你需要有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你需要提供的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條件。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總的來看,目前已經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城市,對居住證申領設置的“門檻”總體來看要求也大都不是很高。“國家版”居住證在這個方面可以說“惠及更多流動人口”。
福利有多少?
六大服務七項便利
居住證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帶的各項公共服務。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可以發現,根據“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已能夠享受接近居住地戶籍居民的服務和待遇。
能不能落戶?
不同規模城市條件不同
居住證的另一大關注焦點,就在于是否有轉為戶籍的通道。《居住證暫行條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對“國家版”居住證的落戶通道進行了詳細規定:首先,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然后,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城市的居住證持有人落戶條件,條例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最低,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
——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也不高,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確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開落戶限制。不過對于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就業的范圍、年限和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到了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就開始變高了。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不得超過5年)都是必須的。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還可以對就業的范圍、年限和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至于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條例明確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里外透著一個字:“嚴”。
篇7
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最新版為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發、管理工作,強化社會治安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一、居住登記
(一)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登錄山東公安民生服務在線或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據實填報流動人口信息,并于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也可以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記表》,申報居住登記。
(二)居住登記審核。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戶籍民警應當對流動人口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信息真實、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審核完畢;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寫是否為標準化地址,服務處所填寫是否規范,聯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內是否有重復登記、申報信息是否真實等。
居住地址填寫標準,城區地址: 市 區(縣) 路(街、巷) 號(小區) 樓(棟、區、座) 單元 房號 (備注);農村地址: 市 縣 鎮(鄉、辦事處) 村(居委會) 路(街、巷) 號(備注)。門樓牌號、樓房單元、樓房戶號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三)出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審核完成后,戶籍民警應當從系統中打印《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和《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經流動人口本人簽字后存檔。《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交流動人口本人,有效期6個月。
(四)相關單位和出租房主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用工單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大型集貿市場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出租房主應當通過互聯網登錄系統,注冊用戶信息,并及時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二、制發居住證
(一)居住證申領條件。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設區市市區或者縣(市)內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在同一設區市市區或者同一縣(市)內不同地址連續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居住登記信息注銷后在同一設區市市區或者同一縣(市)內重新登記的,居住時間自重新登記之日起連續計算。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二)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三)居住證申請受理。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流動人口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場受理,并打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和《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后,與申請材料一并于當日交社區民警進行核實。《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交申請人,作為領取居住證的憑證。
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30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延期原因通知申領人。
(四)居住證信息核實。社區民警負責對申領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社區民警應當于收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后3個工作日內對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在《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上簽字確認,并將《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及相關材料退還戶籍民警。
(五)居住證簽發。居住證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簽發。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信息經社區民警核實后,戶籍民警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提交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制證信息,對信息真實、填寫規范的,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由系統自動上傳制證單位制證。對制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經社區民警核實的不予簽發,并及時退回受理公安派出所,經社區民警核實修改后重新上傳信息。
(六)居住證制作。制證單位自收到居住證制證信息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并以公安派出所為單位打印分發清單,連同居住證寄送至所屬縣級公安機關。制證單位要對制證信息、照片質量、項目邏輯關系等內容進行復核,對不合格制證信息,通過系統反饋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七)居住證發放。縣級公安機關收到居住證后,應于次日分發至受理公安派出所。申請人憑《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對逾期未領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居住證。
三、居住信息管理
(一)居住地址變更。在縣(市、區)范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僅在系統中更新居住地址,可以不換領居住證。在跨縣(市、區)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重新申報居住登記;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可以重新申領居住證。
(二)居住證簽注。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換領居住證。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重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簽注所需材料與申領居住證所需材料相同。
(三)居住證補領。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居住證。居住證的補領按照申領居住證的規定執行。
(四)居住登記信息注銷。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已經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或者死亡的,流動人口本人(或委托人)、出租房主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已經辦理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居住證。
社區民警應當對逾期未辦理簽注的居住證持證人和居住登記滿半年的流動人口進行調查核實,督促其及時申領、換領居住證。經調查核實,已經離開現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當注銷其居住登記信息,居住證同時廢止。
四、檔案管理
(一)居住登記檔案。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居住登記檔案,內容包括《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確認表》以及居住、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二)居住證檔案。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居住證檔案,內容包括《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以及連續居住、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三)保管期限。流動人口檔案自流動人口注銷登記后,保存期限為5年。
五、便民措施
(一)委托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二)公安機關辦理業務便利。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可以享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利。省內戶籍的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可以享有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便利。
本規范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止。
居住證辦理的主要意義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篇8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 城區人口 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居住證暫行條例中亮點和解讀
1 如何申領居住證?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機構申領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2 居住證簽注年限為多久?
公安機關每年簽注一次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3 居住證是否有轉為戶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為主要指標
條例明確,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中等城市依據承載能力可全面放開落戶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
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等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 申領居住證需繳費用么?
篇9
這得益于上海居住證管理制度的改革。
經2013年5月20日上海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這一辦法,取消了原有制度中的居住證分類,而以積分制度取代。達到120分積分標準值的持證人,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張芳,2005年自武漢一所電子類大專院校畢業后,雖然在上海工作結婚生子,但戶口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
“引入積分管理,突出了能力和貢獻的導向,為平凡崗位的普通勞動者提供了一個融入渠道。”在6月19日上海市政府舉行的《管理辦法》新聞會上,上海市發改委總經濟師翁華建說。
由此,上海也成為中國首個對外來人口全部采用居住證積分制管理的城市。
“這種操作手法至少看上去更加符合現代城市的管理理念,也在某種程度上沖淡了以往戶籍改革政策中濃厚的功利性。上海的政策可以說給了人們一個新的視角,在今后的戶籍改革中,更多地考慮人的付出和人的期望值。”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孫常敏如是認為。
積分制的希望
在6月19日的新聞會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毛大立稱此次上海居住證實施積分制度是“從條件管理向積分管理的進步”,并指出希望為“長期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來滬人員建立透明而且穩定的預期”。
據記者了解,此前實施的居住證制度按照申請人的不同分為居住證A、B、C證,A證為國內人才引進類居住證,審核實行按照要素計分制,C證則是一般居住證,針對普通外來從業人員——包括投靠親友類、就業類、臨時類等。而對于留學人員實行人才引進類居住證為B證。
在此前上海市對引進人才居住證的管理辦法中,“條件”十分明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在上海工作或創業,而持有上述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符合上述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正是本科的學歷“條件”門檻,令來滬已經多年的大專生張芳一直未能獲得上海居住證。
“按照最新的辦法,我們可以通過申請居住證解決子女就學和醫療保障等問題,慢慢地還有希望落戶上海。”畢業之后一直在張江科技園工作的張芳告訴記者。大專畢業積50分,43歲以下的最高可以達到30分,繳納社保一年還能積3分,修改后的居住證《管理辦法》給了張芳希望。
120分的標準,積分管理可謂是此次上海居住證改革的最大亮點。按照《管理辦法》,整個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四部分組成。
“積分構成顯示,兩類人士受到上海歡迎。一類是擁有良好教育背景,屬于城市稀缺專業的專業人士,他們可以獲得上限最高的積分。另一類是企業家與投資者,在加分指標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指標最高100分。”知名財經分析人士葉檀對記者指出。
除此之外,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人員、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條件都可以獲得相應加分。
按照規定,分值決定子女就學達到積分標準的持證人,同住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以按照上海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
“擁有居住證的人士與上海本地戶籍人士擁有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務,居住證與戶籍含金量相差不大,可以替代戶籍使用。擁有居住證者不必放棄老家的田地、社保等等,相當于同時擁有兩份保障。”對于改革之后居住證的“含金量”,葉檀分析道。
“從人數上來看,因為這個積分達到標準規定分值的持證人數肯定會比原有的人才居住證人數要增加,那么相應的隨遷的子女參加中高考人數也會一定增加。”毛大立的話給了如張芳一樣在上海工作的很多人信心。
老齡化下的“剛性需求”
合法穩定居住以及合法穩定就業便具有了申辦條件,大大增加了申請的覆蓋面。
“盡管居住證和戶口之間還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對于人們普遍關心的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等問題,上海居住證積分管理能起到示范、引導作用。從目前筆者掌握的數據看,按照新的規定,將會有30萬人左右會符合要求,而今后每年申請居住證的人口則由原來的2萬左右增加到4萬左右。”上海市人口學會的一位學者告訴記者。
“近年來,隨著來滬人員總量不斷增加,為了更好地發揮居住證制度在保障來滬人員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明確來滬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幫助來滬人員更好地融入上海。”上海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如此介紹這次《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陸銘也對記者指出,戶籍政策放寬,一方面有助于促進公平,外來流動人口給城市作出了貢獻,自然應該更公平地享受到城市公共服務;另一方面還能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和諧發展。但是在不少專家看來,城市人口老齡化和社保透支才是推動改革的重要原因。
“這次改革一方面呼應了國家推進城鎮化,加快戶籍改革的戰略決策。中國戶籍制度最難啃的骨頭在直轄市,上海的動作意味著戶籍制度整體改革終于開始。另一方面也是應對城市日益加劇的人口結構老齡化。” 上海大學社會學教授顧駿對記者指出。
據顧駿介紹,2012年,上海市戶籍人口老年人數量367萬,占比高達25.4%,老齡化勢頭迅猛,高齡化也呼之欲出。
自從2002年4月1日上海停辦藍印戶口逐步轉為“居住證管理”之后,人口的老齡化給上海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首當其沖的是上海社保。據了解,戶籍人口長期負增長和人均壽命上升,使得60歲以上的老人超過了戶籍人口總數的20%。
在2009年上海“兩會” 期間,時任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就透露,2008年上海的社保基金嚴重穿底,超過17%的財政資金被用于補貼社保開支,總數達到170億元以上。而近三年來,這些情形并未明顯好轉。
“如果不引入年輕人口以改變年齡結構,上海將長期受困于老齡化,60歲以上人口將于2030年增加到500萬之多。屆時上海老齡化程度將超過日本,社保透支的情況也將‘越來越嚴重’。”中國人口學會副會長、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左學金曾撰文說。
按照上海官方數據,2011年全市常住人口為2347.46萬人,沒有上海戶籍的900萬常住人口中,80%以上年齡不足39歲,這與本地人口老化恰成對比。換言之,他們繳納的社保費用將大大充實上海的社保基金。
120分門檻仍過高
“這次上海居住證的改革是典型的拿來主義。”在葉檀看來,向高學歷人才和企業家傾斜的《管理辦法》與德國、加拿大的技術移民和資金移民的手法頗為類似。
毛大立也坦言《管理辦法》的形成主要經過了國際國內比較借鑒、系統設計、實測模擬和專家論證聽取意見等過程。
“一個正義的、可行的并且穩定的戶籍改革,至少是一種有益的嘗試。”葉檀分析道。
“上海作為一線城市,作為人口流入大城,馬上徹底取消非農戶口,肯定不現實。因為戶口還是居住證的名稱改變容易,提供大量均等的公共服務不是一個城市馬上能承受的。”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陸銘也對這次改革評價很高。
事實上,正是如此,自從6月19日新聞會之后,人們普遍對上海的做法持肯定態度。
并非沒有批評的聲音,上海大學社會學教授顧駿就是其中之一。在顧駿看來,120分的標準明顯過高。
“普通農民工如果學歷不高,那積分就少得可憐。盡管工作年限增加會帶來積分,但一年只有2分,而過了40歲后,最高不過30分的年齡積分每年還要倒扣2分,什么時候能積滿120分。”顧駿說。
這意味著原來被擋在A證之外的大部分人仍沒有機會,尤其是對于那些農民工來說。“更嚴重的問題是,對于上海這樣的城市來說,又急需大量的公共服務如環衛等。既然城市日趨老齡化,那么低端服務的需求肯定水漲船高,為什么對從事這些行業的來滬人員還要設置那么高的門檻?”顧駿進一步質疑。
在顧駿看來,如果各地都采用這種自我本位的“準入門檻”,中國的城鎮化豈不應該改稱為“精英城鎮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海居住證施行積分制改革之外,其他一些城市如廣州深圳也曾推行過100分制的“積分入戶”改革。
對此,葉檀指出,“上海積分制的做法值得鼓勵,卻沒有解決關鍵的問題”。
篇10
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94)財綜字第126號,市政府京政發(1992)35號、京政發(1994)71號文件,我們制定了《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運用、償還等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94)財綜字第126號、市政府京政發〔1992〕35號、京政發〔1994〕71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包括全民、集體、民辦、私營、股份制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1993年以前按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所屬歸集部及各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統稱歸集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二)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代扣代繳。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交存額
(一)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職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個人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被資助職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交存率。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按國家統計局編制字〔1990〕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個人交存率和單位交存率一致,1995年不低于5%,2000年達到10%。
(三)住房公積金月交存額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內不作變更。
第四條 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業首先從單位住房基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基金中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部分,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市、區縣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匯交
(一)首次匯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先向歸集部門編報“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及“住房公積金匯交清冊”,由歸集部門根據登記表及匯交清冊登錄建帳。已登錄建帳的單位在每年5月1日至31日,向所屬歸集部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及“住房公積金匯交清冊”。
登記單位一般應具備獨立核算的條件。歸集部門也可根據職責范圍內各單位的具體情況,規定登記單位的條件。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按月匯交。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單位在每月發薪日后5天內(逢節假日順延),開具“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和轉帳支票(支票起點不受100元限制),送交所屬歸集部門,記入單位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三)單位每月匯交住房公積金時,因職工調入調出、離退休等引起匯交情況變動時,匯交單位須隨“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向所屬歸集部門編報“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計息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積金從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當年按銀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一年一結息,本息逐年結轉。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單元式公房(不含兩戶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單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對帳和查詢
(一)歸集部門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通過單位向個人發送“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并隨時依據單位或職工填寫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書”,受理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查詢業務。
(二)為便于職工保存個人對帳單,各歸集部門無償向住房公積金交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存夾”。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支取
(一)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對自有住房進行大中修和償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所在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并經單位審核后,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所屬歸集部門支取住房公積金。
(二)在職職工申請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本人分攤租金超過本人工資總額5%的房租時,應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依據該職工上年工資總額和上年所分攤房租核定超出數額,然后由職工持所在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在每年三、四月份到所屬歸集部門支取。
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本人分攤租金超過本人工資5%部分的房租補貼,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周轉金中列支。
分攤租金等于實納房租除以家庭同住職工人數。
(三)住房公積金支取后,在個人帳戶內必須保留一個月的交存額。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銷戶
(一)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持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所屬歸集部門辦理銷戶。
(二)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歸集部門辦理銷戶。
(三)歸集部門負責結清所銷戶內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額,退歸銷戶人。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一)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應持調出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歸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及應付利息)的轉移手續。
(二)職工辦理轉移的住房公積金,仍按當年住房公積金的計息狀態計息。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和啟封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交存住房公積金時,歸集部門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將其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結余本息封存在原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符合支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可按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支取;恢復交存時,歸集部門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予以啟封。一直未恢復交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符合銷戶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