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公證書范文

時間:2023-03-29 18:20: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房產證公證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房產證公證書

篇1

房屋過戶委托書公證

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暫住證號: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暫住證號: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

本人_________準備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現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代為辦理該房產立契過戶,稅務登記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2:代為領取房產證

3:代為簽署與交易有關的合同文件等

4:代為辦理銀行放款手續及貸款資金的劃轉,解凍等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年 月 日

溫馨提示:房屋過戶委托書,尤其是房屋產權人為自然人的房屋授權委托書,一般都需要經過公證房產管理局才予以承認。因此,在辦理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之前最好到當地公證機關領取規范的授權委托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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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委托替代房產過戶,有風險?

去年11月10日,買家宋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越秀區的某物業,由于宋某為非廣州市戶口,社保繳納年限還差4個月才滿3年,暫無購房資格。于是,宋某與業主湯某協商:湯某在收齊房款120萬元后,以辦理委托公證的方式,將物業交付宋某使用,待宋某具備購房資格再辦理過戶。買賣雙方對約定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次日,宋某向湯某支付全額房款,雙方依約辦理委托公證。

然而,今年初,湯某因投資失敗,欠債連連,法院對其財產進行查封,由于上述物業仍登記在湯某名下,于是被一并查封。湯某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被宋某訴至法院。

近年來,以全權委托公證替代房產過戶引發糾紛的例子很多。但是,還是有很多市民愿意這樣做,為什么呢?據宏力君了解,其最主要的原因有三,第一是因為買家沒有購房資格(最常見),第二就是買家為了降低稅費,等待房產證滿兩年或五年,第三是賣家尚有房貸未還,不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雖然,根據現有政策,業主將房屋處分的權利全部委托給買家,買家拿著全權委托公證書到房產交易登記中心即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是,根據《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產權的變更及轉讓,須在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后,方可發生法律效力;未辦理登記而僅辦理了委托公證手續的,并不發生房屋產權變更及轉讓的效力。

篇2

我是XX部門的XXX,于X年X月X日成為貴公司的試用員工,到今天已經有X個月,試用期已滿。在這段時間里,我自認能夠完全勝任工作,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正式員工。

[:請記住我站域名/]在這段時間里,我主要的工作是XX,通過鍛煉,我熟悉了XX的整個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XX方面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當一面,為XX做出更大的貢獻。

當然,初入XX,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要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XX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大家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給與提醒和指正。

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使我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了這里的工作環境,同時讓我很快與同事們成為了很好的工作伙伴。經過這X個月,我現在已經能夠獨立處理本職工作,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XX的能力。

XX集團成立于1988年,是全國罕有的跨區域商業地產投資商,在近30個城市,擁有40個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持有租憑物業面積約420萬平方米。萬達20年足跡跨越中國北京,上海,天京,大連,哈爾濱,沈陽,重慶,成都,寧波,武漢,濟南等近30座主要城市。2008年,萬達集團更榮獲中國房地產百強企業__綜合實力TOP10;2008年,中國500強第298名,繼續領跑中國商業地產。

我很喜歡這份工作,這半年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XX的迅速發展,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XX一起成長。

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各位領導給我繼續鍛煉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XX創造價值,同XX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申請人:

篇3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人”的條件,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原告張某與陳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效力所及范圍只限于特定的債務人;債權從性質上講屬于對人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張某對陳某享有債權,就是屬于對人權。而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許可,是物權變更行為,物權屬于對世權。張某對陳某以劉某名義出售的不動產,不享有所有權,也未設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因此張某對該房產不享有追及力。所以,原告張某與被告房屋登記機構許可交易的不動產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直接聯系。是否許可該不動產轉移,對原告向第三人陳某實現債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張某不符合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的條件,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張某的。

一、該房屬于陳某與劉某的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登記在劉某名下的房屋是屬于陳某和劉某的共有財產。

二、登記機構不能為死者辦理交易過戶登記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劉某去世后,其民事行為能力自動終止,繼承開始。其財產應由繼承人繼承,在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后由新的權利人與第三人蔣某進行房產交易才符合《繼承法》和房產交易的有關規定。陳某以劉某名義出售房屋無法律依據,房屋登記機構給蔣某直接辦理權屬登記是錯誤的。按照《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三十條規定,依照第二十九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所有權人死亡后,未按照規定申請繼承登記,直接以產權人名義申請交易過戶的轉移登記,造成登記錯誤,這類案件實踐中比較常見,法院一般會判決撤銷轉移登記。

發生這種登記錯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繼承后又要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當事人為圖省事,少交繼承登記發生的手續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直接以被繼承人名義辦理過戶交易手續;二是繼承人有多人的,其中某個繼承人為了侵占其他繼承人的份額,直接以被繼承人名義辦理交易手續,試圖一人獨占全部售房款;三是繼承人有多人的,其他繼承人默許一個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名義辦理交易手續,后來由于家庭內部或繼承人內部糾紛和矛盾出現,其他繼承人再明確表示反對;四是依據其他部門出具的文件或資料辦理登記手續,后來發現該文件或資料錯誤而導致登記錯誤;五是債務人將房產證、身份證、土地證等資料交給債權人,后來債務人死亡,在債務人的被繼承人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持有關證件直接以被繼承人名義辦理過戶手續。

三、蔣某的權利應受到保護

張某與陳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張某未對陳某與其妻共有的房屋設定抵押,因此對陳某處置的房屋無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如果蔣某系該房屋的善意有償取得人,則其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物權法》中關于善意取得的條件也對蔣某的權利予以了認可。

篇4

1、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

3、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篇5

系統整合:包括備件保障的機制、體制和運行模式等的整合。要素整合:包括管理的整合,例如管理功能、管理思想、管理人員和工具、管理技術和方法、管理組織和模式等方面的整合;計劃與控制的整合,包括系統內備件的計劃、采購、配置、調配、供應等方面的整合;信息的整合,包括備件需求、質量等信息的收集、共享與處理。基礎整合:裝備維修備件配置的品種整合和數量優化。

備件資源整合的實現

1備件資源整合的具體內容

在現代戰爭的模式下,戰爭的基本形態已轉變成為基于信息系統的體系作戰,強調的是各要素的有機整合,這就要求形成與此相適應的備件保障體系。這種保障體系應處處體現整體性和協調性,強調構成要素間的有機融合,達到各業務系統的結構耦合和功能聚合,使整個系統達到一種組織協同的功效。

1.1信息的收集、共享與處理

信息是備件資源整合的核心要素之一,及時準確的信息對備件利用效益最大化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備件保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到及時快速地收集各級維修保障機構的實際消耗情況和庫存情況,以及信息的實時共享和高效處理,這樣才能使維修機構了解備件申請處理情況,保障機構有針對性的進行采購、儲存和補充,以此達到協同和協作的目的。

1.2備件運行機制的整合

一是優化備件保障的業務流程,簡化備件采購、請領的手續,剔除備件管理中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程序,縮短備件保障的響應時間,提高備件保障的效率和靈活性。二是整合備件保障體系內組織和機構,一方面強調結構的耦合,突出體系的整體性,打破保障組織間的壁壘,達到在體系內的統籌統供,使備件資源在利用上更加通暢;另一方面功能的聚合,優化組織和機構的保障功能,解決保障面窄、保障單一的問題,達到備件管理資源的優化。三是在備件管理技術上進行集成,打破軍兵種間、軍區間在備件管理上的不融合,使其在備件管理上更加開放,形成備件保障的大系統。

1.3備件的科學決策

加強備件決策和配置的科學性,研究備件的消耗規律,建立單裝、多裝以及集群備件決策及優化的模型,較為準確的預測和計算備件的消耗和需求情況。并在保證裝備維修的基礎上,對備件品種和數量進行優化,力求用維修要求簡單、成本低的、容易得到的備件替代將維修要求復雜、成本高、不易獲得的備件,并剔除備件設置的冗余,解決備件決策不準確的問題。

2備件資源整合的模式

備件資源本身并不能形成裝備的維修保障能力,只有使資源在體系內進行有效的協調和配置,形成合理的結構,才能達到整體的最優,形成保障能力。因此,進行備件的資源整合,體系的建設是關鍵。

2.1構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強調信息技術在備件保障中的應用,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通過信息系統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在備件的統計、計劃、分配、調撥等方面,實現備件資源的可視、可知、可控,實時掌握各系統、各層級備件的資源狀態信息;二是及時反饋備件的需求信息以及消耗情況,實時監測和獲取保障對象的部署、任務和備件保障的變化情況,為備件決策提供基本的信息。

2.2構建高效通暢的決策與控制系統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通暢的決策與控制系統。決策與控制系統應包含備件消耗和庫存模型,綜合集成各種管理技術和手段,定量的對備件的籌措、儲存和供應的時機、數量、品種等進行決策。并通過決策與控制系統,提高備件申請以及申請處理的效率,對各保障單元業務流程進行同步,實時了解保障情況、發現保障問題、判斷保障偏差、預測保障趨勢、模擬保障態勢,對備件保障實施有效地控制和跟蹤,實現精確高效的保障。

2.3構建靈活的快速響應機制

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則,以快速響應為目標,優化組織結構和響應機制,著力打破層級壁壘、部門壁壘、軍兵種壁壘,把在分散配置的裝備保障資源融合成統一的大網絡,形成整體保障能力,發揮整體保障優勢。

3基于資源整合的備件保障模型示例

備件的資源整合必須使整合組元之間關系協調,相互配合,不僅整合組元的功能得到了改善,而且也使得整合組元組成的總體具有較好的整體功能,其中及時的信息共享和靈活的管理與控制策略是關鍵。基于資源整合的備件保障模型框架,如圖2所示。從圖2可以看出,備件保障體系中各組織機構依托信息服務與決策控制平臺形成有效的供應鏈路,相互之間存在著“物質流”、“信息流”和“技術流”。信息服務與決策控制平臺包含著信息管理系統和決策與控制系統。通過平臺,一方面備件的需求信息、庫存信息以及籌措信息能夠及時加以反饋,備件的控制與管理信息能夠通暢的傳遞,形成有效的信息流,另一方面集成于平臺中的管理技術,能夠通過平臺作用于備件保障的方方面面,形成有效的技術流。在信息流和技術流的共同作用下,備件能夠在保障體系中迅速靈活的配置供應,形成高效的物質流。

結束語

篇6

案情:于老太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兩個兒子大學畢業后先后在外地就業、成家,只有女兒在身旁。女兒高中畢業,沒有考上大學,一直靠打零工賺錢。于老太的老伴死的時候,孩子們放棄了對父親遺產的繼承,于老太和老伴的房子和其他遺產也都歸了于老太。老伴死后,女兒和于老太一起生活,相依為命。于老太前不久得了腦血栓,也是由女兒一直照料。于老太把照顧她晚年生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女兒的身上,于是,等病情好轉,于老太立了一份遺囑,遺囑寫明自己的房屋,死后歸女兒繼承。老太實名“于百全”,戶口、身份證和房產證上登記的都是這個名字,可她習慣稱自己為“于百泉”,平時領退休金等都以這個名字簽名。這份遺囑落款簽名也簽了一個“于百泉”。最近,于老太突發心梗死亡,于老太的女兒拿著于老太的生前遺囑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遇到了問題。因為自書遺囑上的簽名與于老太身份證、房產證上的名字不一致,遺囑又沒被公證,所以有關部門拒絕為女兒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多虧于老太的其他子女對母親的遺囑沒有疑義,他們按于老太遺囑的意思達成了遺產分割協議。最后,于老太的女兒憑這份協議,辦理了公證,才繼承了于老太的房產。

說法: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的簽名必須與遺囑人身份證、戶口簿等合法證件上的名字相一致。

依照司法部、建設部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調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遺囑沒公證,遺囑上所簽的名字與立囑人身份證等證件上的名字不一致,將給繼承人辦理公證、繼承遺產帶來麻煩。立遺囑的老年人,對這個問題不應忽視。

篇7

打上法庭:5兄妹爭遺產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親譚少文的遺產為由,將保管房產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審中法官提出,其母親的遺產已分割給她以及其哥余川東、余川廣和其姐姐余蘭、余伍英,按法律程序應追加其兩個哥哥和余蘭為第三人。隨后,余午容將兩個哥哥和姐姐余蘭也追加為被告。

庭審時,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產證(位于成都市一環路,面積70余平方米的精裝房)。此時,這套房子的產權所有人名字已變成“余午容”。兩個哥哥和兩個姐姐當即提出異議,小妹余午容則當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證處于2001年8月由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以此證明母親譚少文早已立下公證遺囑,將該房指定由她一人繼承。

公證作證:小妹獨享遺產

隨后,4兄妹聘請的律師調查發現,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那份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是根據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號公證遺囑作出的。4兄妹的律師通過進一步調查還發現,四川省公證處在1998年7月出具的這份遺囑公證書,由于在公證過程中違反了繼承法中有關規定,遂以書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證處遞交了“撤消公證申請書”。但四川省公證處隨后以復函書面告知,對于原告的撤消請求不予受理,不予復查。

公證違法:4兄妹狀告公證處

經數次協商未果,4兄妹隨后向金牛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第2416號遺囑公證書無效。經法院審理查明,確認此遺囑公證書違反我國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公證書應當具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證遺囑效力,該公證書被法院撤消。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4兄妹認為,四川省公證處公證員李某出具的公證書中“遺囑全部有效”的公證內容,不僅對其違法無效的公證文書審查不嚴,而且其行為直接導致小妹余午容長達兩年“無效”取得母親譚少文的財產。而4兄妹在請求四川省公證處撤消而拒不撤消時,進一步使小妹在兩年時間里“無效”取得的財產“合法化”,以至4兄妹對財產的占有權、收益權暫時喪失,時至2003年8月才被恢復。四川省公證處拒不撤消的行為使得他們兄妹“不得不打一場完全可以避免的官司”。因此,4兄妹決定狀告四川省公證處,并于近日向青羊區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

篇8

房屋過戶委托書范本

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

本人需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購房合同號: 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過戶至 名下,現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代為辦理該房產立契過戶,稅務登記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手續

2:代為領取房產證

3:代為簽署與交易有關的合同文件等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有轉委托權

篇9

李先生未成年時,其父母就以其名義購置了一處房產給他今后當婚房。李先生成年成家后,經不住妻子的再三請求,瞞著父母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使該房從個人婚前財產變成了夫妻共有房產。不久前,李先生婚姻觸礁與妻子離婚,妻子根據約定分得了該房屋50%的產權,李先生的父母為此深受打擊。

律師提醒:

現在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這些家長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以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提前為孩子準備婚房等。我們有必要提醒這些“用心良苦”的家長們,你們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卻沒意識到它的弊。

這種做法在法律上風險較大,隱患較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確需處置時手續麻煩。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必須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如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或生活學習需要時才能處置,處置時必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且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此外,父母出售房產所得款項應全部用于撫養未成年人。否則,日后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父母離婚時易發生糾紛。

如果父母離婚,當初以孩子名義購置的房屋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如果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那么該房產應屬承擔撫養孩子義務的一方與孩子共同居住,現實中可能會由此引發撫養權爭奪局面。

三是父母今后想收回房屋困難,且無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處分房產。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想收回房屋將會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礙。實踐中除本案提到的情形外,也有子女成年后將房屋出賣,不讓父母居住的情況。

四是子女如婚后發生意外,其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

如果子女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這意味著,父母為子女在未成年時購置的房產,也將作為子女的遺產分割和繼承。

律師建議:

要規避以上這些法律風險,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房產可以登記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有,并進行公證。

公證書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的房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于父母所有。這種辦法可以讓子女既擁有房產,又不至于在遇到意外情況時房產被作為遺產分割。

二是進行房產份額變更。

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這種方法主要是應對房產稅,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義所購房產超標,需要征收房產稅時,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產部分,計稅量將極其有限。

篇10

第三人王剛于1988年分三次共向A市房屋開發公司交納現金17000元,購買商品房一套,于1990年2月15日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當日公證。該房于1989年12月交付使用,由原告張莉及其親屬居住,至1993年5月28日原告張莉又與另一第三人惠亮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后,該房由惠亮居住至今。2000年4月第三人王剛持公證書及1990年2月15日房屋買賣契約,購房證明向被告A市房產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證書,2000年4月14日由被告房產局工作人員代為填寫了買賣契約,4月27日,被告工作人員到該涉訴房屋現場查勘,第三人惠亮的妻子向被告工作人員說明該房是其購買原告張莉的,被告工作人員稱有異議可提供證據,卻于同日為第三人王剛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庭審中,原告認為該房系原告委托第三人王剛購買的,被告為第三人王剛頒證的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被告認為,該房不能證明是原告所有,其為第三人王剛頒證行為合法,在現場查勘時已對在場的第三人惠亮告知了,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沒有必要公告。

「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