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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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市公路局關于印發《處置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公路分局:

根據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及XX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現將市公路局制定的《處置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望各單位領導高度重視,切實做到思想認識、組織機構、工作責任、檢查監督到位,努力做好公路抗震防毀工作,確保公路安全與暢通。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主題詞:安全地震應急預案印發通知

抄送:省公路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本局領導、

工程科、機材科、辦公室、安保科。

市公路局辦公室2009年7月13日印發

市公路局關于處置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與原則

二、組織機構

成立XX市公路局交通戰備、抗震搶險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在緊急和突發災情狀態下公路部門的各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指揮中心總指揮為局長XXX,副總指揮為副局長XXX、XXX和總工程師XXX,成員由各公路分局局長組成。下設交通戰備、抗震搶險辦公室,該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設在市局工程科,成員由局各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指揮、協調、督促局屬各單位的各項戰備和搶險救災任務,審定各項具體應急方案和措施。公路交通戰備、抗震搶險保障分隊人員名單另附。

三、組織保障

一物資保障。市局物資總庫設在XX區XX,設有專用戰備物資倉庫,存儲一定數量的貝雷鋼橋等戰備物資、搶險救災物資、公路抗震防毀物資,由專門倉庫人員管理。抗震搶險辦應隨時掌握戰備和搶險物資的儲備數量并保持完好狀況,同時根據需要增加儲備數量和各類物資的保管、更新。

二運輸保障。以我局現有的運輸力量為依據,必要時,可依據緊急狀態法,通過市交戰辦調用交通運輸保障隊伍由市運輸總公司組建的運輸力量。

三通訊保障。利用現有的電話、手機、計算機互連網絡和其他公用通訊設施。在公用通訊設施遭到破壞時,通過市交戰辦調用交通通訊保障隊伍由市移動通訊局組建或防汛抗旱指揮部專用通訊線路實施通訊保障。并準備備用摩托車、小車形成聯系網絡,確保緊急狀態下公路搶險信息的上傳下達。

四、組織實施

一公路抗震搶險保障分隊平時應處于戰備和待命狀態,加強對公路線上重要部位主要線路、大橋、隧道等的維修養護和日常值班巡查,及時將重要部位的當前狀況信息報送局抗震搶險辦公室,以便能及時、準確做好預測和決策,遇突況能果斷實施有效的應急搶險措施。

二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公路分局要迅速了解公路震情、災情,確定應急搶險工作規模,并即向局抗震搶險指揮部報告,由指揮部匯總向市府辦、市地震局報告,并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市局抗震搶險指揮部按照本預案及時落實組織、物資、人員、車輛等項工作的調度,負責部署、指揮、協調所轄區域公路的抗震應急搶險工作,并隨時向上級報告組織落實情況。

三抗震搶險保障分隊一旦接到上級下達搶險救災命令,應立即組織趕赴震區現場,全力以赴投入應急搶險救災工作。震區現場搶險指揮由現場最高級別黨政領導擔任,現場指揮根據地震級別、破壞程度采取架設貝雷鋼橋、迂回、繞道行駛、搶修恢復等應急方案組織實施。并現場成立公路搶險組、物資供應組、傷員救護組、現場警戒組、后勤保障組、生產恢復組等相應的工作機構,按照國道—重點省道—重點縣道的優先次序,采取先干線后支線的原則,確保抗震搶險工作有序進行,盡快修復被毀公路、橋梁、隧道、涵洞恢復公路暢通。必要時還必須在主要路口設置醒目的指示標志或派專人值勤、疏導交通,盡力將地震破壞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序。

附件:一公路抗震搶險工作領導機構。

二公路抗震搶險保障分隊人員名單。

三XX市公路局重點保障公路。

篇2

第一條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第十三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本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監測臺網的監測設施、設備、儀器和其他依照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地震監測實施、設備、儀器。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十六條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二十四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法所稱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災害。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八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九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本法所稱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使災區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采取相應行動的地震災害。

第三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震情和災情。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為了搶險救災并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下列緊急應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

(三)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應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三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的互救;非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責成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救災工作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郵電、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持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九條在震后救災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篇3

一、突出重點,完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體系

今年,要依據《城鄉規劃法》、《防震減災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等規定,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完成康定縣和2011年省上已給予了專項補助資金的爐霍縣、縣、新龍縣、色達縣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修編,啟動瀘定縣、理塘縣、道孚縣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修編。在編制或修編城市抗震防災規劃過程中,要科學劃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和避難場所,因地落實空援、空投、空救場地,特別要強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震后應急組織保障;同時,要結合縣域鄉(鎮)、村點多、面廣的實際,深入系統地分析本行政區域尤其是農牧區的抗震防災問題,高度重視建設用地評價,提出地震次生災害防御措施,研究建筑地基處理安全技術,明確民居抗震設防技術要求。在編制或修編城鄉規劃過程中,要把抗震防災作為城鄉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市政公用設施布局與設置滿足抗震和震后迅速恢復供應要求,以生命線系統、重要設施及次生災害等為重點,提出防災對策措施和規劃強制性內容。

二、規范程序,強化既有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一方面,要協助開展既有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在充分調動現有專業技術力量的基礎上,要結合實際,組織鄉(鎮)干部進行統一培訓,掌握既有工程抗震性能普查知識,協助產權人開展以城鎮重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等為重點的既有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既有工程,由其產權人負責委托具備資質資格的單位進行抗震鑒定,有計劃、分重點、按步驟落實既有工程抗震加固。在實施過程中,對鑒定結論為D級的既有工程,要抓緊采取拆除處理,未拆除前須禁止使用;對鑒定結論為C級的既有工程,要抓緊采取加固措施,未加固前須限制使用。另一方面,要全面加強既有工程抗震設防監管。要加強對既有工程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各個環節的監管,嚴格實行普查、鑒定、加固設計、施工圖審查、加固施工的加固程序,認真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省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技術規程》等技術標準;要加強對既有工程使用過程中抗震安全的監管,堅決杜絕產權人和使用人擅自變動既有工程結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地震發生后,要組織專家對震后破壞程度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允許范圍的既有工程破壞原因進行調查,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三、依法依規,強化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一是要加強新建工程選址管理。要把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和鎮(鄉)、村防災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一并實施,切實加強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管理,特別要重視重大工程、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工程的規劃選址,對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鎮(鄉)、村防災規劃或城鄉規劃中有關抗震防災規定不符的,一律不得辦理選址意見書。二是要嚴格新建工程審查制度。要根據《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省抗震設防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標準》等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初步設計審查(及技術審查)、施工圖抗震審查、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抗震“四新”(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技術專項論證等制度,加大審查程序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按規定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對按規定應做抗震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由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進行抗震專項論證。三是要狠抓建設項目過程監管。城鄉建設過程中,要突出抓好地震應急疏散通道、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定期對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抗震防災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要不定期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過程貫徹執行國家現行抗震設防相關規范、規程、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依法責令整改。

四、積極引導,提升民居建筑抗震設防質量

去年,州住建局已編制完成《州“崩科”建筑抗震構造圖集》(送審稿),通過了州級相關部門聯合初審,目前,正在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近期將印發實施。各縣住建局要因地制宜,可直接采用《州農牧區居住建筑抗震設防技術導則》、《州農牧區居住建筑抗震構造圖集》、《州“崩科”建筑抗震構造圖集》,也可以此為依據,堅持“安全、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分區域按結構,充分考慮農牧民經濟承受能力,圍繞地方特色、民風民俗和時代精神,研究制定民居抗震圖集和施工指南,試點推廣,逐步鋪開。要組織農牧區建筑工匠和傳統藝人,集中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建筑工匠提高技能水平、創新施工方法,引導傳統藝人改進傳統做法、增強抗震意識,積極運用通用設計圖紙。要結合依法批復實施城鄉規劃確定的疏散通道和避險場所等內容,通過電視、報刊、宣傳車、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傳抗震防災知識,提高廣大群眾執行抗震設防標準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

篇4

    眾所周知,破壞性地震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很嚴重的損失,基本處在地震范圍內大多數基礎設施都被破壞,而處在其中的人們要想得到及時的救援,必須要取得和外界的聯系,提供有用的實時信息才能夠保證救援的快速和安全進行。不同級別的地震的破壞程度是不同的,這就要求必須要有根據實際情況的信息,而不能夠單憑經驗就行處理,損失程度一般會隨著通信恢復的速度的加快而迅速降低,保證震區和外界的聯系是挽回損失的關鍵一步。破壞性地震對通信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通信設備遭到破壞,光纖、電話線和移動通信基站的破壞,無線和有限網絡都無法連接,實時通信出現硬件性的障礙;震后通信信息量的猛增,常規的通信硬件不能滿足震時的通信需求,負荷過大的后果就是造成相關救援信息的傳遞障礙,營救行動得到阻礙;地震產生的電磁波可以嚴重影響無線通信信號,傳遞的信息就不會完整。這就要求對震時進行及時應急通信系統的建立,救援人員掌握了現場的信息后制定有效的救援計劃才能最大可能的挽救不必要的損失,震區的人民安全才能第一時間得到保障。

    2破壞性地震對通信技術的需求

    根據不同地震級別,震區和救援隊伍對通信技術的需求有所不同,相對的應急預案也是不同的。

    2.1較小級別(5-6級)的破壞性地震對通信的需求

    較小級別的地震破壞性較小,每年有很多處于地震帶的地方都會發生多次同等級別的地震,其主要對通信的影響是我國移動、聯通、電信等公司在此地區的數據傳輸量的巨大上升,震區內部的人員都想第一時刻知道自己親戚朋友的安全情況,而震區外的人也有這樣的心理,這就造成即使的通信量的增大,嚴重時可能會造成系統的癱瘓,但是3G業務相關區域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語言通信處于較為正常的狀態,但是在烈度7以上的地方有一定的通信盲區;對地面網絡的影響較小。這種級別的地震只需地面通信硬件支持即可完成較為圓滿的救援工作,衛星等應急通信工具在極為特殊的情況在才會得到使用。

    2.2中等級別(6-7級)的破壞性地震對通信的需求

    此類級別的地震對地面已經有了一定的破壞,基礎的地面通信業務在較低烈度的地區還是可以正常使用,但是破壞嚴重地區基本處于癱瘓狀態;語言通信也在較高烈度地區受到嚴重影響,不能夠正常使用;網絡的使用在低烈度地區正常,烈度在8度以上的區域要求使用衛星通信等應急通信措施;移動、聯通公司在較大數據傳輸上不能夠正常完成,只有3G業務在較低的烈度區才能使用。

    2.3中等級別(7-8級)的破壞性地震對通信的需求

    此類級別的地震造成的破壞程度較大,上世紀的唐山大地震后有數十天的地面通信無法恢復,一直處于癱瘓狀態,其對通信設施的破壞程度巨大,且范圍很廣,語言通信基本不能夠進行,只有很少區域破壞程度較小地區可能進行短時間的語言通信,無線網絡基本不能工作,3G業務在地震的初期可以進行短時間的應急支持;地面有線網絡基本處于癱瘓,要想恢復期原有的通信能力基本不可能實現。這種級別的地震對應急通信的需求和依靠程度很大,只有應用這些才能夠對地區的安全救援進行保證。

    2.4大級別(8級以上)的破壞性地震對通信的需求

    8級以上的地震可以說是摧毀性的,所有的設施全部遭到破壞,CDMA、GRS業務都不能正常使用,所有的有線、無線網絡都不能夠進行數據的傳遞,語言、視頻等通信方式都不能夠應用,只有依靠衛星信號等應急的通信設施才能夠進行。

    3通信技術在破壞性地震中的具體應用

    根據不同級別的破壞性地震要有不同的應急通信手段的使用,其目的都是盡快的取得與震區的聯系,得到震區的基本情況,以進行救援計劃的進行,保證救援人員安全的同時及時的營救震區的災民,挽救國家的很多財產。我國是一個地震多發國,對地震時通信技術的應用已經有很多的年的研究,并發展的較為成熟,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科學家的不斷創新實踐,很多新型的應急通信措施得到應用。

    3.1衛星通信技術在破壞性地震中的應用

    衛星通信的使用是在地面通信不能夠滿足救援需要時采取的應急通信措施,其在較大地震中的應用廣泛,也是現今世界地震時通信的主要應用手段。衛星通信的使用,使語言通信、視頻業務和數據傳輸都得到恢復,其全面的通信業務也是首選其為應急措施的重要一點,其中,語言通信業務以海事衛星電話、亞星電話、VSAT衛星電話為主,地面可使用基站的移動電話;VSAT衛星網絡是視頻業務和數據傳輸的主要手段,地面通訊系統可以采用3G技術或實時通訊技術;地面仍是采用3G技術或其他通信技術,全面支持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通信網絡構建,為災區應急通信系統建立提供技術支持。

    3.2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在破壞性地震中的應用

    第三代的移動通信技術(3G)憑借較為高速的數據傳輸硬件和較廣的信號覆蓋范圍,在地震時得到很多的應用,依靠它建立起來的由各野外監測子系統、中心系統和無線業務傳輸網絡組成的應急通信系統可以很好的保證信息的傳遞,各野外監測子系統憑借著,無限制的時間、地點、數量的優勢,靈活的進行合理的安排;中心系統則有專門的線路,可以承受較大數據傳輸,足以滿足震區的通信數據量;而無線業務則是在基礎的2G網絡線路上建立起來的,對其進行改造后提升了其網絡的覆蓋能力,保證網絡具有自主管理能力。

篇5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民生命高于一切,以保障師生安全和減輕財產損失為目標,建立健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長效機制,按照統一指揮高效應對原則,在學校布署下組織開展防震減災工作,確保我校師生和學校財產安全。

三 、應急機構組成

1、領導小組

組長: xx 負責防震演練全面工作,

副組長:xx 負責演練統一指揮工作,

成員: xxxx、xx、xx、xx、xx、xx

學校防震減災工作在上級領導下組織實施。xx校長為組長,成員由學校領導班子及工會組長組成,總務處兼防震減災辦公室,校長室為指揮部。

2、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加強對破壞性地震及防震減災工作研究,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地震災害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揮全系統防震知識的普及教育,廣泛開展地震災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訓練,不斷提高廣大師生防震抗震的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預案要求積極籌儲、落實飲食飲水,防凍防雨,教材教具、搶險設備等物資落實,強化管理,使之始終保持良好戰備狀態。

(4)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抗震減災工作,把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5)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迅速恢復教育教學秩序,全面保證和促進社會穩定。

地震應急領導小組下設5個分組

(1) 指揮組

組長:xx

組員:xx、xx

職責:負責指揮協調,及時掌握情況,并向領導小組匯報,組織有關各組人員按預案對現場進行果斷處理,并調配人力、物力資源,進行搶險救災。

(2) 疏散組

組長:xx

組員:各上課教師、學科組長及各班班主任。

職責:在現場指揮下堅守崗位,依據預案措施及疏散路線、順序有秩序地進行疏散全體師生到安全地帶,疏散過程中,避免擁擠踩踏,以保證全體師生快速、安全地撤離現場。

(3)醫療救助組

組長:xx

組員:xx、xx、xx

職責:明確職責分工,準備醫療器械和藥品,負責將傷員運送到指定安全區進行簡單救治后就進醫院進行救治。

(3)安全保障組

組長:xx

組員:xx、xx、xx

職責:調集有關人員、車輛和搶險、救災物資,協助其他工作組輸送救援人員和受災傷員。迅速排查,學校電力、飲水、通訊和其它公共設施受災情況,根據災情,組織搶修,保證學校供電、供水通訊暢通。負責維護學校內出入口秩序,做好消防治安力量的準備,了解校內各區域的情況,加強巡視。維持避難場所秩序,做好家長的接待和協調工作。負責搭建帳篷和應急廁所。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宣傳統計組

組長:xx

組員:xx、xx、xx

職責:開展地震知識和預防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師生的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根據市區地震局的震情預報做好宣傳工作,并認真做好地震的調查、上報工作,為地震災害的快速評估做好準備。

四、震前應急行動

1、接到上級地震、臨震預(警)報后,領導小組立即進入臨戰狀態,依法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抗震工作。各有關組織隨時準備執行防震減災任務。

2、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筑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各項室內大型活動。

3、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管理,加強對校舍等設備、場所的防護,保證防震減災工作順利進行。

4、加強廣大師生宣傳教育,做好師生、學生家長思想穩定工作。

5、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信暢通,及時掌握各種情況,全力維護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預案落實各項物資準備。

四、地震發生時應急行動

強烈地震發生時,一般伴有隆隆的地聲、地光及地面振動,從地震發生到房屋倒塌有幾秒到十幾秒的時間,此時要教育學生一定要沉著冷靜,不要恐懼慌亂,更不要無目地亂跑,必須在學校地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避險。

1、地震時室內、外避險

聽到地震警報后,處于教學教室內的師生立即停止教學活動,教師告訴學生不要慌亂,并指揮學生將身體盡量縮成一團,迅速抱頭、閉眼、躲在各自的課桌下,靠外墻的學生盡量往里靠。

在操場或教室其他地方的師生,應該到室外合適的地方(如:空曠場地或到疏散區)去躲避,原地不動蹲下,雙手保護頭部。注意避開高大建筑物或危險物(如圍墻、電線桿等)。千萬不要回到教室去。

2、緊急疏散避險

等到主震結束后,為了防止有較大的余震發生,應該立即進行有秩序的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去躲避余震。疏散路線要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預先設定。集中地應選擇堅實、平坦的開闊地,如操場或遠離高大建筑物的場地。

有電時廣播疏散信號,停電時用喊話器或哨聲疏散信號,全體師生聽到疏散的信號后,立即按預定的路線有秩序地進行疏散。

(1)要有順序地疏散,離教室門口較近的學生先離開教室,不準在教室門口互相擁擠,避免跌倒。

(2)相關老師應在每層樓梯把守,指揮學生有秩序地疏散,學生和疏散人員要聽從指揮有序疏散。

(3)疏散過程中,行動要迅速,但是應該排隊有秩序地前進,不要爭先恐后、慌亂奔跑。迅速轉移到指定位置。

(4)疏散過程中,可以用書包、雙手等護頭,以防被砸傷。

(5)疏散途中盡可能不要穿過建筑物,要盡量避開建筑物和電線。

(6)各班學生到達集中地后,要立即原地蹲下,保護頭部。等到疏散結束后,以班為單位集隊,各班應立即清點人數,并向總指揮報告。

五、震后應急行動

1、無論是否有預報、警報,在本地區域內發生破壞性地震后,學校領導組人員立即趕赴學校,各處室負責人必須在震后1小時內在本學校集結待命。

2、各負責人在校長室統一組織指揮下,迅速組織本校搶險救災。

(1)迅速發出緊急警報,組織仍滯留在各種建筑物內的所有人員撤離。

(2)迅速關閉、切斷輸電,供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除外)和各種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災害。

(3)迅速開展以搶救人員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救護工作,及時將受傷人員轉移到附近救護站搶救。

(4)加強對重要設備,重要物品的救護和保護,加強校園值班值勤和巡邏,防止各類犯罪活動。

3、積極做好廣大師生的思想宣傳教育工作,迅速恢復正常秩序,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受災情況,及時匯總上報。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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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保護全體村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地震災害,根據鎮黨委、政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機構設置與職責

1、地震應急領導小組

2、領導小組職責

(1)平時領導全村的地震應急準備工作,宣傳防震減災知識。

(2)地震預報或破壞性地震發生時,以地震應急領導小組為基礎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指揮、協調、調度全體村民搶險救災,組織村民及時疏散,傷病員就地救護;負責對外聯絡,執行上級指示,震時規定等。

3、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機構

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一室四組”:

(1)辦公室:

設在村委辦公室,由 負責。職責是具體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村委的各項任務,協調各組開展工作,保證聯絡及時、暢通,并安排車輛,負責救災物資和人員的運送。

(2) 治安保衛組:

主要職責是指揮、組織民兵貫徹執行指揮部的各項管理號令,維護全村治安,搞好夜間巡邏,懲治不法分子,確保村民安全。

(3)物資供應組:

主要職責是準備搶險物資,維修水、電線路,做好物資及時供應,保障生活。并負責統計災害損失,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搶險救護組:

主要職責是平時對村民的宣傳教育、組織演練,按疏散路線各戶疏散到指定的避險場所;震時指揮村民及時疏散和搶險救災。

二、地震應急對策

1、適度宣傳防震知識。使村民了解地震和防震知識,提高村民的防震抗災意識及自救互救能力。

2、確定各自然村避險場所。各村活動場所、空地為避險場所。

3、安排疏散路線。由各村民聯戶長負責,安排本組住戶的疏散路線。

三、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的救災工作

破壞性地震一旦發生,地震就是命令,時間就是生命,搶險救災工作貴在神速,要迅速按如下步驟行動:

1、第一書記立即宣布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定辦公場所,正、副指揮(正、副組長)立即到指揮部工作,各工作小組立即開展工作。

2、召開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搶險救災工作并明確責任分工。

3、迅速向上級報告災情。

4、命令各搶險隊伍迅速進行搶險。

5、及時傳達上級指示精神。

6、條件具備時,把救災工作重點由搶救村民的生命安全轉移到安頓村民的生活、恢復生產、搭建住宿場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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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我部圍繞抗震防災法制建設、工程抗震技術標準、工程抗震質量監督、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與實施、村鎮建設抗震防災、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和地震災區災后重建等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指導建設系統的抗震防災工作

20*年初,我部印發了《建設部20*年抗震防災工作總結及進一步加強抗震防災工作的意見》,總結、部署建設系統的抗震防災工作。7月,組織召開了“全國抗震辦主任座談會”,云南、安徽、新疆、北京、江蘇等地交流了抗震管理工作經驗,會議討論了新時期建設系統開展抗震防災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確立了進一步加強抗震防災工作的工作重點,提出從房屋建筑設防為主轉向房屋建筑與市政設施并重;超限高層抗震審查與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設防審查并重;城市房屋建筑抗震與村鎮房屋建筑抗震并重;新建筑抗震設防與使用過程中維持設計抗震能力并重;從應急預案編制和頒布轉向日常演練和應急措施落實等新思路。

(二)加強抗震防災法制建設

20*年,我部依據《防震減災法》、《建筑法》、《城市規劃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房屋建筑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抗震質量監管責任、抗震設防強制性要求以及在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環節必須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等提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

(三)完善工程抗震等防災技術標準體系

20*年,我部在繼續貫徹《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標準》和《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工程抗震技術標準的制定步伐。《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標準》、《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標準》、《村莊與集鎮綜合防災規劃標準》的編制工作和《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的修訂工作進展順利。

(四)強化工程抗震設防監督

20*年,我部在組織全國工程質量大檢查時,把新建工程抗震設防質量作為其中的重要內容,組成15個工作組,抽查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00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通過質量檢查促進各地提高新建工程抗震質量。同時,我部繼續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管理工作,全國和各地專家委員會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要求,嚴格審查。

(五)提高城鄉抗震防災能力

我部編制了《城市建設綜合防災“十一五”規劃》,作為《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的專項規劃。在城市抗震工作中,著重推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和實施,各地積極開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試點,完成了福建省泉州市等城市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在村鎮抗震工作中,注重基礎性工作,組織有關課題研究,完成了4冊村鎮建筑抗震圖集初稿,并結合《村鎮建筑抗震技術規程》的編制,完成了西南農村木構架、土坯維護墻房屋1∶1足尺的振動臺試驗等。

(六)加強建設系統地震應急能力

20*年,我部按照國務院應急預案工作會議要求,印發了部門預案《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各地建設系統也制定了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七)推動工程抗震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

積極推動城市燃氣突發災害與地震緊急自動處置系統和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地震緊急自動處置系統試點工作。牽頭組織召開了中美地震工程協調會,探討進一步拓寬中美地震工程的合作領域。

二、20*年抗震防災工作要點

20*年,我部將繼續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國發[20*]25號),切實增強城市抗震防災能力,進一步提高村鎮抗震防災工作水平,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健全與完善抗震防災法制建設

通過宣傳、貫徹《房屋建筑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進一步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各地在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環節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做到依法開展抗震防災工作。抓緊起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條例》調研工作。

(二)強化抗震防災領域的基礎性研究

強化城市抗震防災體系理論研究和工程抗震等防災領域的基礎研究,大力開發和推廣工程抗震等防災領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繼續完善工程建設抗震技術標準體系,

提高我國工程抗震和城市抗震防災的科技水平。包括組織大跨空間結構抗震設防審查技術要點、喀什老城區抗震對策和市政基礎設施抗震設防政策等研究課題,爭取盡快頒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標準》、《村鎮綜合防災規劃標準》、《村鎮建筑抗震技術規程》等抗震防災技術標準。

(三)加強村鎮抗震防災工作

進一步研究提高村鎮建筑抗震防災能力的工作思路和對策,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定關于村鎮建筑抗震防災的措施,推廣各地開展村鎮建筑抗震防災工作的先進經驗,組織《村鎮建筑抗震技術規程》和相應圖集的培訓,開展“村鎮農居地震安全工程

”試點工作,在農村地區推廣應用抗震技術,對新建農房設計與建造進行指導,使其具備一定的抗震能力,減少地震災害導致的村鎮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四)部署地震重點監視區開展抗震普查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關于“2010年前,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完成縣級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的要求,指導開展地震重點監視區的現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通過現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摸清現有建(構)筑物抗震能力底數,為舊城改造、抗震加固、抗震鑒定提供依據,為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提供基礎信息,為地震應急、震后恢復重建和城市安全防范研究提供條件。

(五)推進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工作

組織專家對部分地區抗震防災管理現狀進行調研,進一步加強對各地抗震防災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指導。頒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標準》,推進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的規范化、標準化,指導有關協、學會組織開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標準的培訓工作,提高各地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水平。

(六)指導城市建筑物加固改造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導各地加大投入,明確責任,確定時限,加快抗震加固工作的進度。特別是要重視對城市現有建筑和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及抗震防災能力的鑒定和評估,完善鑒定標準和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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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預警作為一種新的防震減災手段,受到我國政府和公眾的極大關注。為實現地震預警的社會效能,必須將其納入法制化管理。本文從地震預警立法角度出發,借鑒日本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關鍵詞:

地震;預警;立法;法制

我國是世界上遭受地震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對防震減災工作非常重視,尤其是汶川地震后,政府更意識到地震預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來,國家對地震預警的研究越來越重視,并逐步加大了對各級地震臺網的建設投入,在不斷深入開展預警相關活動時,為例保證地震預警社會效能的實現,在建設地震預警硬件設施的同時,必須進行與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設。

一、地震預警基本法律問題梳理

(一)地震預警的概念界定

依照法理學,法是指調整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總稱,故地震預警相關法律法規,是指調整地震預警主體之間的相關法律關系的總稱。在梳理地震預警相關法律問題之前,對地震預警的概念界定非常重要。地震預警的工作原理是:地震發生后,縱波(P波)和橫波(S波)兩種主要地震波同時由震源向外傳播,縱波傳播速度比較快,大約是6KM/s,但震動相對較小,破壞也小,橫波速度較慢,大約是4KM/s,但攜帶能量大,破壞性大。地震預警是利用P波傳播快于S波,S波未到達給定地點時,利用二者之間的時間差,快速估算地震參數,并預測地震對周邊地區的影響,搶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震中周邊地區之前,通過電子通訊系統及時發出警報。所以立法中對地震預警定義為:是指在地震發生時,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目標區域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其中,破壞性地震波是根據行業慣例來界定,一般指4.5級以上地震。可能遭受破壞的目標區域即預警目標區,是指布設預警監測臺網或者布設預警接受終端的區域。

(二)調整的法律關系

地震預警地方立法需要調整的法律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部門協同的原則,負責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地震預警信息產出、與處置,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及演練。二是特殊單位的權利義務。學校、醫院、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事關公共安全和生產安全,在接受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的同時,應帶有責任建立地震預警處置設施,主動采取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三)公民的權利義務

公民有權利享受地震安全服務,獲得由政府提供的預警信息服務。為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公民有義務主動了解地震預警相關知識,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地震預警相關的應急演練。

二、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梳理

目前,地震預警活動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第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行政法規。《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三,地方法規及省規章。從規范地震預警活動的角度進行分析,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原則性規定,規則性規定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具體如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規定了突發時間的預防應急、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這些突發時間中包括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其中,地震屬于自然災害,地震預警屬于自然災害預警,該法中關于自然災害預警的條款全部適用于地震預警。但地震預警與其他突發事件預警相比具有以下特殊要求:第一,時間緊迫性要求。地震預警是一項與時間賽跑的科學技術,當破壞性地震發生時,只有在幾分鐘或幾十秒的時間給預警目標區采取應急行動和措施。第二,社會全面認知要求。地震預警信息要向社會公眾完全,并通過多渠道全面高速傳播,作為公共信息傳播涉及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性。第三,科學技術的特殊要求。地震預警信息的監測、處理、信息生成、、傳播等多個環節要求地震預警系統有先進的技術系統,并在第一時間無縫隙鏈接。所以,現有的立法指示原則性規定,規則性適用不健全,且相關規定零散,無體系無邏輯,如地震預警信息的和傳播,無法從現有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可操作性太差,需要專門的預警相關法律法規。

三、地震預警立法的重要問題討論及國外借鑒

(一)責權劃分

地震預警建設不僅依賴于政府投資,還有賴于行政機關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地震預警信息涉及公共安全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應當由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其他部門協同、社會公眾參與。日本作為最早正式啟用并向社會公眾地震預警的國家,法律制度相對完善,不同層次的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了日本氣象廳、政府部門各自的職責及應急處置義務。

(二)規劃與建設

根據上位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預警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利用公共和社會資源,合理規劃布局,避免資源浪費。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符合地震方面的國家及行業標準。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有義務建設預警處置設施,預防和減少次生災害帶來的損失。目前,有特殊企業或社會力量自主建設地震預警系統,并產出地震預警信息。地震預警涉及公共安全,可以鼓勵特殊企業建設專用地震預警臺網,社會力量在符合地震預警整體規劃的情形下,可以自主建設地震預警臺網,但須向本級政府地震主管部門備案,其產出的地震預警信息只能在其內部使用,不得擅自和傳播。

(三)地震預警信息、處置

在立法中明確地震預警信息主體、接受主體、條件和內容、途徑、等相關條款,為地震預警的社會效能提供有利保障。

1.主體:立法應當明確預警信息的權限。我國地域遼闊,不適合統一預警信息,應以省份為單位,每個省都應有一個負責預警的機構,同時應規定預警信息的備案制度。《防震減災法》規定地震預報的主要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因地震預警信息時限性的特點,很多學者認為,其由地震主管部門更為事宜。

2.接受主體:按照使用途徑不同,我國的地震預警信息接受主體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普通公民,接受預警信息主要用于個人緊急避難,從而減輕人員傷亡;第二類是特殊行業主體和重大工程單位,如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等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接受預警信息主要是用于立即停止生產作業,從而降級經濟損失和減少次生災害;第三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救援部門,主要是為了震前預防及震后應急救援。

3.條件和內容:在我國,目前各省陸續出臺的省規章中并未對地震預警信息的條件和內容根據不同接受主體進行區別。福建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規定:向預估地震烈度大于6度(中國地震烈度標準)的地區地震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震時間、震中、震級、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目標區域的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

4.途徑:(1)電視和收音機的廣播。在我國,電視和廣播仍然是地震預警信息的主要途徑,考慮到公眾接受的時效性及預警目標區域的實際經濟水平和發展狀況,應當由政府主持建立專門的播發機制,由媒體專線和地震主管部門實現無縫鏈接,及時有效地震預警信息。(2)防災行政無線的廣播。我國屬地震多發國,建議在重點防御區也逐步安裝地震預警信息瞬間警報系統,以達到預警目的。(3)手機短信。手機用戶與電信運營上簽訂地震預警信息服務協議,主動取得地震預警信息,在發生較強地震時,手機會發出刺耳的警報聲,屏幕會顯示預警信息。我國也在逐步使用手機安裝地震預警專門APP,彈性擴大地震預警范圍。(4)系統內的語言廣播。本在大型商業場所、電影院、運動場、車站、地下街道等人員密集的場所設有地震預警廣播,及時播放地震預警信息。(5)報警專用終端。日本研發了可以接受地震預警信息的專用終端安裝在地震預警工作者的個人計算機上,特別接受地震預警信息。我國也陸續研發了這樣的接受終端,在產生不同的地震預警信息時,接受終端會有不同的聲音報警和信息顯示。

5.誤報、撤報、漏報、續報:地震災害的發生和發展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當地震發生時,地震預警系統初期獲得的信息是有限的,據此發出的預警信息可能不準確,也可能因為信號干擾出現誤判。在日本,撤報只限于因為雷電等地震以外的原因引起誤報,最初判斷烈度在5度弱的地區重新判斷在3度以下烈度的情況不進行撤報,以此來避免人群混亂。建議我國也采取此種做法,對誤報、撤報做具體規定。在日本,因漏報的續報內容僅限于最初預估烈度在3度以下,但實際地區烈度在5度弱以上。在日本,誤報、撤報、漏報、續報都有相關的免責條款。我國部分省出臺的省規章也有免責規定,但未對相關修正方案進行規定。

(四)地震預警宣傳與應急演練

為達到地震預警成效,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主旨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過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協同、公眾參與實現地震預警成效。

(五)法律責任

地震預警立法中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一是刑事責任。地震預警刑事責任包括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內部刑事責任中涉及的內部刑事責任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為不履行地震預警工作相關職責,、、,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外部刑事責任主要在地震預警信息和地震預警監測環境保護中。擅自地震預警信息,造成群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破壞地震預警監測環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四、結語

綜上,為保障地震預警的時效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能,必須將其納入法制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組織的權限和職責,落實相關責任,使其地震預警全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地震預警立法逐步開展,不斷完善,是大勢所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

參考文獻:

[1]張晁軍、陳會忠、李衛東.地震預警的十個問題.國際地震動態.2013(6).

[2]中國地震局政策法規司.地震預警法制建設探討.國家防震減災.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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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對檔案館造成的破壞

1.直接破壞

地震是由于地殼運動引起的,所產生破壞程度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地震的震級,它與地震釋放的能量多少有關,也與距離震中遠近有關。地震對檔案館造成的直接破壞包括:①檔案館建筑物受損,發生坍塌或傾斜,有時發生墻體開裂、地基下陷,使檔案館建筑失去或部分失去其使用功能,影響其作用的發揮。②檔案庫房內的柜架系統坍塌或傾斜,有時發生變形,斷裂,尤其以密集架為甚。檔案密集架由于地震的原因發生傾斜變形時,無法正常開啟、運行,有時會嚴重影響或延誤搶救的進行。③檔案從柜架上散落,有時會造成頁面和包裝材料的損毀。④現代信息存儲技術對環境穩定性的要求很高,有時輕微的震動都會導致計算機硬盤等設備的損壞和數據丟失,地震中許多抗震性能不良的現代存儲設備會導致災難性的損失。

2.繼發性災害

地震往往會引發許多的地質災害和惡劣天氣,如泥石流、海嘯、山體滑坡、暴雨等。這些災害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對檔案的破壞,同時也為災害搶救增加了難度。

3.二次破壞

地震的發生往往是突然性的和瞬間性的,人們來不及采取措施。地震發生后,檔案館建筑的破壞有時會帶來一些二次破壞。如:①水災:由于地震中建筑物的倒塌,往往會使上下水系統、消防供水系統遭到破壞,從而使檔案以及裝具面臨著水災的威脅。有時候惡劣的天氣,如暴風雨,也會通過破損的建筑物使檔案遭受水患的破壞。②火災:在地震中許多供電系統遭到破壞,發生短路或瞬間高壓等,有時會引燃易燃物品,而相鄰建筑物發生火災也會威脅到檔案館的安全。而有些檔案和裝具以及館庫建筑本身就是易燃物品組成的,所以很可能導致火災的發生,造成檔案和建筑被焚毀。③爆炸:地震中,燃氣系統、鍋爐等都有可能產生爆炸,從而威脅檔案的安全。

每一次地震發生后,往往伴隨而來的是人們的“地震恐懼癥”,雖然這只是心理上的問題,但有時解決不好也會影響災害的搶救對檔案造成間接的破壞。

地震災害的預防

減輕地震災害往往通過三個途徑,一是預測預報,二是抗震設防加固,三是救災和重建,三者密切相關,缺一不可。我國地震工作在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同時,堅持“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方針。因此,作為基層檔案館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建立防災減災體系。依據國家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條例,建立適合本館的防震減災體系和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發揮檔案局的行政職能,推進各項防御措施的落實。

2.搞好防震規劃工作。包括注意本地區的地震預測預報、防震抗震措施、地震應急準備、防害知識的宣傳普及等。

3.做好檔案館的選址工作。本地區如果位于地震多發區,檔案館選址首先應該做好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使檔案館建筑避開活斷層或易發生地震的危險地帶,使其抗震設防標準更可靠、更經濟。

4.搞好建筑抗震工作。在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基礎上,制定檔案館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CJ 25―2000)規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區應按基本烈度設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區重要城市的檔案館庫區建筑可按七度設防;同時還規定:檔案館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按照標準狠抓施工質量,對舊館進行抗震加固。

5.合理布局館庫的電、氣、水系統。對本館建筑的易損性等做出預測,明確需要特別關注的地區,如重要檔案區、易損檔案區、危險區等,并標明供水、供電、控制閥門和電源開關所在地的平面圖,避免出現二次災害。

6.做好應急準備。包括物質上和心理上,做好工程搶險設備和技術準備,包括救災物資的儲備、疏散路線及避難場所的確定等,還要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克服心理上的恐懼感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地震后的減災應急措施

預防性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證檔案的安全,盡管會使損失大大減少,但危險依然存在,所以在災后采取正確的應急措施,可以使檔案的損失減到最低。

1.災后要嚴格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明確責任,認真執行,在當地政府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層開減災自救。

2.對受損檔案館建筑進行危險性評估,在確認對人安全和無二次破壞的危險時,進行檔案的搶救,首先應該弄清檔案的受損情況,然后確定是否對檔案進行轉移,在轉移過程中,要確保安全。

3.對遭受水淹和泥沙污損的檔案,要采取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可以采取冷凍等方法,待確定安全時,逐步對檔案進行搶救處理。

4.如果檔案館建筑受損嚴重,災后檔案要易址存放;如果檔案裝具受損嚴重,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在搬動裝具時對檔案產生破壞。

5.提倡現代檔案信息的異地存儲備份,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篇10

一、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增強全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地震應急能力,有效減輕地震災害,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抗震救災預報監測工作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縣抗震減災預報監測組具體組織實施。

二、主要職責及工作要求

(一)預報監測組的主要職責

預報監測組領導小組要做好災情研究會商和分析判斷,并及時做好預測預報和監測工作;成員單位和辦公室要加強值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通訊暢通,及時匯集上報監測情況,做好預報監測的上下銜接和具體實施工作。

(二)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縣防震減災辦:印發地震防治基本知識和地震災害發生前的異常先兆現象宣傳培訓材料,培訓縣、鄉確定的地震觀察員,加強對開邊地震臺和三岔水氡監測站的監管,及時了解觀測數據,掌握地震動態,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監測網絡。

2、縣電信公司:確保通信網絡暢通。

3、縣氣象局:預測災區天氣變化情況,做好預警預報,提供準確的氣象服務。

4、各級地震助理員:自覺遵守《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宣傳地震知識和法律法規,及時準確上報地震災害情況。

(三)工作要求

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地震預報監測工作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做好這項工作。預報監測辦公室要隨時加強同省市地震監測部門聯系,及時了解掌握地震監測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地震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