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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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人員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務質量,促進保安服務業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招用、聘用保安人員和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分為下列兩類: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有償服務的企業。

(二)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被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招用,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行業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管區域內的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務組織的設立和保安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

星級賓館飯店、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其他確需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

未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需使用保安人員的,應當向社會保安服務組織聘用。

第七條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安服務組織的負責人熟悉保安業務,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有公安機關認可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章程或者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

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保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從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時,年齡為十八至四十五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保安業務知識和技能。受過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安人員。第十條招收保安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軍隊、武警部隊的復員、退伍人員。被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在崗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安業務培訓。

對保安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蛘哂袟l件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他單位進行。

保安人員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與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根據需要可以為保安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保安服務組織及保安人員的職責

第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依法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維護客戶或者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管理保安人員,維護保安人員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保安人員的職責:

(一)依法執行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任務;

(二)保護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發案現場秩序;

(三)依照有關規定,查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四)做好執勤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衛組織處理;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在制止犯罪活動過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罵、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詐勒索財物;

(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罰款或者沒收財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來源合法的財物;

(七)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八)為客戶或者本單位提供催款逼債等非法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督察制度,對保安服務組織、保安人員的工作情況和紀律作風進行經常性督察,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保安人員的學習、訓練、執勤、獎懲等管理制度,并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能訓練,提高保安人員的素質,經常檢查保安人員執行紀律、制度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

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安人員獎懲的依據,并書面通知本人及客戶單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勞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在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保安人員執勤,應當身著統一的服裝,佩戴標志和保安人員工作證。違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四條保安人員執勤,可以配備統一規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訊、報警等設備,不得配備槍支、警械。因執行押運鈔票、貴重物品或者守護重點金融目標等勤務,需要臨時配備槍支、警械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借用,執勤完畢必須及時歸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執勤紀律,文明執勤;上崗前或者執勤中,嚴禁酗酒;非執勤時間,不得攜帶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條未經省公安廳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

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僅限于保安人員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員的服裝、標志、工作證樣式和保安器械種類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衛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保安人員在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

(一)未經批準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或者從事保安服務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員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委托,擅自培訓保安人員的。

公安機關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辭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員;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并對指使者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

(二)社會保安服務組織不按規定將保安服務合同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罰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保安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必要時可以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非法客運經營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利用汽車、摩托車、機動(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各類非機動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的聯動、協調機制。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督查客運經營行為的管理和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客運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治理車容車貌差、服務不文明等行為,依法查處客運出租車無故拒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行、隨意拼客及非法客運經營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客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客運車輛闖紅燈、亂調頭、超速、逆行、占壓機動車道亂停亂放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時,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及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移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占壓人行道亂停亂放行為的查處。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二)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改裝動力裝置;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車輛非法載人;

(四)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非法加裝座位、車蓬等設施;

(五)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由非下肢殘疾人駕駛;

(六)非營業性汽車安裝客運經營設施或者標識;

(七)從事非法客運經營;

(八)為非法客運經營車輛提供停車、駐點場所,或為車輛非法客運經營提供客源信息、組客攬客;

(九)客運車輛標識不齊全、不規范、車容車貌差、車內衛生差、服務不文明;

(十)出租車無故拒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行、隨意拼客、強行攬客。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舉報事項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有關部門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時,依法扣留車輛的,應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于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重度殘疾人,應通知其監護人,并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殘聯的工作人員妥善護送回家。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將扣留車輛予以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罰款后尚有余款的,通知當事人領取。

有關部門對被扣留車輛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車輛在被扣留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應依法賠償。

被扣留車輛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對查處的非法客運經營人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查處情況抄告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于殘疾人的,應同時抄告市殘聯。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該人員的幫扶、教育和管理。

第十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利用汽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利用機動(電動)三輪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利用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出租汽車標識不齊全、不規范、車容車貌差、車內衛生差、服務不文明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出租汽車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道、無故拒載的,依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客運班車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客運車輛闖紅燈、亂調頭、超速、逆行、占壓機動車道亂停亂放,套用其他車輛的牌號和偽造、變造行駛證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在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時,遇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被扣留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從扣留車輛場所私自開走被扣留車輛的;

(五)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十五條從事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執法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五章調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后,應當按原范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六章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處罰執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第七十四條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第七十七條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管理規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資格證書式樣全國統一。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四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式樣。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協議書,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協議書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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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綜合警務改革;公安;單警裝備

中圖分類號:D631.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53(2013)03-0012-04

公安單警裝備,是為保障公安民警在執勤、執法中盡量避免或減少傷害,并有效提高其個人防護能力和戰斗力,依照公安部《公安單警裝備配備標準》配發的對講機、警棍、手銬、強光手電、防割手套、防刺服等系列警用裝備。公安單警裝備建設是公安裝備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發揮職能作用、圓滿完成各項警務工作的物質前提和可靠保證。特別在我省綜合警務改革創新的新時期,隨著治安形勢的不斷變化,公安機關面臨的任務日趨繁重,執法的難度、強度、精度要求日益提高,公安單警裝備建設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適應執法規范化、深化綜合警務改革的新形勢,加強和改進公安機關單警裝備建設,切實做到保障有力、服務到位,為民警執法創造更加安全的環境和技術優勢,為民眾創造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環境,既是公安機關重要的強基工程,又是重要的民安工程。

一、公安單警裝備建設特點

公安部于2006年7月頒布了《公安單警裝備配備標準》,開始實施公安單警裝備建設,單警裝備的配備極大地增強了公安民警個人防護能力,保護了民警生命安全。從單警裝備建設的發展歷程來看,日益呈現多元化特點。

(一)裝備品種走向實戰化

單警裝備品種多、樣式新、配置全,且以其威武的設計外觀、良好的防護性能,具有很高的實際使用價值,使用前景廣闊,深受基層一線公安機關及民警的青睞,并在實戰工作中發揮了廣泛而重要的作用。

(二)裝備配備走向保障化

單警裝備的配發,一方面為警務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打擊犯罪過程中發揮了應有作用。如警用制式刀具的多功能、多用途,催淚噴射器的快速制服作用,防割手套對付來襲刀具的特殊保護作用等,都增強了民警應對犯罪的本領。另一方面為民警執法人身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成為人民警察打擊犯罪的“殺手锏”、保護人民的“護身符”。

(三)裝備管理使用走向制度化

制定出臺了《公安單警裝備管理使用規定》,對單警裝備實行制度化管理,嚴格按照公安單警裝備的規定范圍在執法執勤工作中依法使用,同時實行統一保存與個人保管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了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單警裝備室,為民警設立單警裝備柜,做好單警裝備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規范佩戴制度,針對單警裝備的特點,民警在執勤執法工作中依規范攜帶、佩戴單警裝備,嚴禁違規操作。嚴格依法使用制度,單警裝備的使用嚴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并遵守各項使用紀律,嚴禁違規使用。民警在執法時依法佩戴和使用單警裝備,依法捍衛法律的尊嚴和警察的尊嚴,充分展示了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的執法威嚴,明顯地增強了廣大群眾的安全感,使違法犯罪分子陡增了恐懼和膽怯,起到了強大的打擊震懾作用。

(四)裝備監督走向規范化

在單警裝備的管理與使用方面,從法規上進行約束,從監督上進行制約,確保了單警裝備應用到具體執法辦案及安保等各項警務活動中去。對日常單警裝備的使用與管理,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加強常態使用保管單警裝備的監督檢查,保持了單警裝備的嚴肅性。

二、公安單警裝備建設存在的問題

公安單警裝備的配備是非常必要的,佩戴和正確使用單警裝備不僅能夠在執法執勤中充分保障民警和群眾的人身安全,而且能有效震懾和打擊違法犯罪。在民警執法、執勤、巡邏、接處警、大型活動安保、處置突發性事件時,配備單警裝備為保護民警、打擊犯罪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但是,由于有的民警對單警裝備重要性認識不足以及有些公安機關警務裝備管理機制相對滯后,對配發的單警裝備使用管理不善,而使單警裝備成為擺設,并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出現了單警裝備配備使用與實戰需求之間的差距。

(一)裝備閑置,不能物盡其用

單警裝備是民警在執法執勤中必須佩戴使用的,但在基層有不少民警不會、不愿使用單警裝備,從而出現在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防不了、打不過及群眾受侵害保護不了的現象,甚至造成民警自身受到侵害。這里的主要原因在于對民警佩戴使用單警裝備的剛性制約不力,基層公安機關領導重視不夠,監督部門管理不力,使用培訓工作不到位。同時,對民警的佩戴使用沒有完善的經常性、廣泛性和普及性的教育培訓機制,導致了單警裝備無法發揮其最大效能。在基層公安機關,特別是所隊民警在執法執勤時,往往以裝備重、麻煩、不適應等為借口,將其放在值班室或處警車上,不及時佩戴,失去了裝備配備的價值和意義。如遇突況就會猝不及防,更談不上防護自身,保護他人了。工作中,也有些民警,在遇有襲警或襲擊群眾等突況時不知所措,對警用裝備的配備和使用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捍衛手段認識不清,不知道運用哪種警用裝備來保護自己和群眾。

(二)裝備不足,不適用

比如部分伸縮警棍甩出后,收回不順暢;且單警裝備佩齊負荷較重,如果遇上徒步追捕違法犯罪分子時,會影響追擊速度;還有約束工具不足及出現使用缺陷的情況,如當抓到犯罪嫌疑人或遇有醉酒鬧事的人時,一般情況下不提倡用手銬進行控制,以防對被控制人造成傷害,可現有約束工具又非常有限,不能保證在不傷害被控制人前提下對其進行有效控制,尤其是當被控制人數量較多的情況下,民警對其進行有效控制的難度更大。

(三)裝備資源浪費,不敢用

雖然民警在執法執勤中按規定佩戴了單警裝備,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不敢使用的現象屢屢存在,對何時何地應該使用單警裝備有顧慮,特別是對槍支、噴射器、伸縮警棍等有傷害性的裝備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對當事人傷害而被追究責任,這使得民警執法執勤中使用單警裝備的積極性受到挫傷,直接導致了有的單警裝備擱置不用的現象,極大地浪費了裝備資源。

三、公安單警裝備建設方向

公安單警裝備的配備是為了提高戰斗力,打擊和制止犯罪,更好地保護受侵害的群眾和民警。各級公安機關雖做了大量相應的工作,但發展不一,單警裝備建設已凸顯出不能完全適應綜合警務改革的需要的狀況。為此,單警裝備建設的發展方向,要突出裝備的針對性和靈便性、民警攜帶應手性和使用適用性、對民警的安全性和對犯罪分子的可控性及裝備的抗磨損性,使之既安全又耐用,適合日常警務工作需求。

(一)適應需要,加強公安單警裝備建設

公安單警裝備要適應綜合警務改革一警多用、一專多能的警務需要,要根據綜合警務改革創新對單警裝備進行準確定位。要強化對手銬、防割手套、急救包、強光手電、催淚噴射器、伸縮警棍、手槍、對講機、防刺服、防彈背心、警務通、執法記錄儀、照相機、警笛、警繩、防彈頭盔、盾牌、防暴頭盔、警用車輛等進行改進、配備、培訓、維護、管理和使用,確保在數量上充足,質量上優質,使用上適手。

1.注重多方參與研制以保質量。要圍繞“科技化、實戰化、法制化、多樣化、人性化”目標,從科研經費、配備經費上給予保證,開發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符合地域特點、適應公安實戰需要的新型單警裝備。在研制初期要吸收科研單位、生產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代表參與裝備的方案論證和實戰試驗,強化技術咨詢、跟蹤指導和協調工作。使裝備建設管理職能部門既管裝備的生產列裝,又對裝備的規劃論證負責;科研單位定型列裝后要強化對裝備的生產、驗收以及性能改進和售后服務監督;生產廠家應參與裝備的方案論證和實戰試驗,了解需求,進行質量跟蹤,重視裝備使用中的維修、改進和更新換代;裝備使用單位及時反饋裝備使用狀況信息,適時提出實戰需求。按照實戰適用的標準,注重裝備的通用化、標準化和智能化,提高實戰適應性。

2.注重量體裁衣分型分類制作以保適用。要改變單警裝備不分型號問題,要像配置民警警服那樣,對號入座、量體裁衣,既保證民警在執勤巡邏時的整體形象,又適應民警在執行依法追捕等警務時的需要。

3.注重多元化維護以保能用。要加強自身維修力量建設,要儲備數量充足的裝備零配件,以備換件修理;要注意培養縣級公安機關相應的技術維修人員,成立維修服務隊,做到小修不出縣。要強化裝備使用單位、廠家、維修機構之間的服務協作機制建設。廠家實行產品質量的跟蹤、售后服務保障,產品出了質量問題立即上門修理,減少裝備事故的發生幾率,確保裝備的完好率、使用率。

(二)適應實戰,加強公安單警裝備建設

公安單警裝備,應服從服務于公安工作實際,衡量、判斷其優劣應經過公安實戰的檢驗。因此,無論是單警裝備管理的內容、對象,還是其形式,一切都應以實戰要求為基礎,按照實戰需要來運行。所謂實戰要求,就是不斷發展變化著的治安形勢的要求,就是使用裝備的公安民警的要求。工作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安全第一線的基層公安民警,是公安實戰的主體,也是公安單警裝備使用、管理的主要服務對象。實戰的需要,就是單警裝備建設的需要,民警的需求就是單警裝備加強和改進的需求。因此,單警裝備建設要以實戰和民警需求為中心,圍繞科技強警、一專多能、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等需要來建設、發展、創新。如催淚噴射器的擴散面太大,目標不集中,容易傷及無辜,應設計一種射程遠、目標集中的警用噴射器。

(三)適應基層,加強公安單警裝備建設

在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形勢和日趨嚴峻的治安狀況下,在綜合警務改革創新的大環境下,單警裝備建設也面臨重大難題:經費短缺,投入不足,使得單警裝備欠賬較多,缺口大;而隨著基層公安機關承擔任務的加重,工作壓力的增大,對裝備的需求呈現快速增長、不斷更新的趨勢,要求則是越來越高。尤其是基層派出所、刑警隊、交管隊現有的單警裝備配備不足,民警對裝備補充、更新的要求相對迫切。因此,未來加強公安單警裝備建設應以適應基層一線為目標。

1.要健全應配盡配機制。公安單警裝備的配備關鍵在經費落實上,要實行單警裝備建設財政保障機制,建立單警裝備專項保障資金,把單警裝備建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項目,以確保應配盡配。

2.要健全必用機制。要以強化培訓為突破口,健全縣級培訓模式,以所隊為單位組織考核考評,堅持“配前必訓,訓必合格”,嚴格先訓后用,培訓合格才能領用的制度。要按照公安部裝財局提出的“三熟四會”(“三熟”,即熟悉裝備數量和質量、熟悉裝備基本性能、熟悉日常管理維護制度;“四會”,即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隱患)要求,認真組織民警進行裝備應用培訓,學習裝備的管理、使用、維護,做到配必用、用必會,充分發揮裝備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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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年全省藥品監督稽查工作會議順利召開

年3月6~7日,全省藥品監督稽查工作會議在召開。朱局長出席會議并講話,強調保持打假治劣高壓態勢不變,查處大案要案決心不變,省局制定的激勵政策不變。對今年工作,朱局長要求重點抓好七個方面工作。一要盡快明確全年工作目標,繼續保持藥品打假治劣的高壓態勢,鞏固專項整治成果;二要狠抓大案要案查處,對社會危害性大、性質惡劣、涉及面廣、涉嫌犯罪的案件,不惜代價、追根溯源、查實查透;三要大力提高稽查工作效能,突出“快”、“準”、“狠”三個字,完善藥品稽查技術支撐體系,提高檢驗檢測能力,努力推進稽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四要進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加強科學考核,強化督察工作;五要不斷在執法理念上創新、在稽查工作制度、手段、方式上創新,在技術監督上創新;六要組織召開好首屆“7+1”藥品監督稽查聯防協作區會議,著力打造高效的稽查聯防協作平臺,形成藥品打假治劣合力;七要扎實抓好稽查隊伍能力建設,提高稽查隊伍綜合素質,要加強黨風廉政教育,不斷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

(二)突出稽查工作重點,狠抓大案要案查處

今年上半年,在省局領導的直接統領下,全系統稽查人員通過奮勇拼搏,攻破了一些涉及面廣、影響惡劣、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比較有影響的大案有:

1.年4月,東臺局接到群眾舉報,發現某批發市場銷售的“螞蟥眼藥水”為假藥,相關證照復印件均系偽造。因案情重大且涉及外省,省局迅速將此案列為督辦案件。鹽城局、東臺局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經過20余天的奮戰,抓獲涂某為首的制假團體4人,搗毀設在廣西南寧的制假窩點,此案涉案金額達1000余萬元,銷售網點涉及全國22個?。ㄊ校?、120多個縣(市、區),涉案人員多達142人。目前,公安部門已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7名,對涂某的137個下線售假人員的調查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之中。

2.年1月,南通局、通州局會同當地公安機關,順線查破高某銷售假藥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查獲假冒人血白蛋白75支,假狂犬疫苗400余支。高某從安徽亳州趙某處購進假人血白蛋白,銷往通州、如皋、如東等地,致多名患者產生嚴重不良反應,其中3名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從趙某處購進假狂犬疫苗,造成泰興一患者死亡。目前,已有6人被依法逮捕,7人被刑事拘留,此案已被省公安廳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3.年1月,泰興局接群眾舉報,泰興一居民因曾經被狗咬傷在某診所注射使用狂犬疫苗后出現嚴重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省藥檢所對被查獲的狂犬疫苗檢驗,鑒定為不含有效成分的假藥。隨即,泰州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假狂犬疫苗的拉網式檢查。經查,由犯罪嫌疑人高某、申某處流入泰興假狂犬疫苗158人份,已使用108人份,其余50人份被查封。目前,公安機關已將申某等5人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并被省公安廳列為督辦案件。

4.年5月,連云港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市區有一無證義齒加工窩點非法生產義齒。該局立即出動人員趕到現場,檢查發現該窩點正在生產、加工定制式義齒。加工點負責人曾某無法提供相關合法證照,稽查人員當場查封相關加工設備、生產原料、成品和銷售臺賬,并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拘留3人,涉案金額達50余萬元。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1月至6月底,全省藥監稽查機構出動執法人員108361人次,共檢查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醫療機構39415個,查處案件4042起,案值3371.58萬元,沒收物品貨值631.85萬元,罰沒款4687.21萬元,取締無證經營198個,搗毀制假窩點24個,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違法案件14起。

(三)整頓藥品市場秩序,開展基層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大檢查行動

為鞏固我省藥械市場整治成果,針對當前涉藥、涉械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新動向,配合《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我處自年3月15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基層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大檢查行動。大檢查行動以農村為重點地區,以藥品、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主要包括零售藥店、鄉鎮衛生院、廠礦院校和村衛生室、個體診所等)為重點環節,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狂犬疫苗和人血白蛋白藥品、擅自添加藥物活性成分藥品、制售假冒國內外知名品牌藥械產品、郵售假藥、偽藥品、虛假廣告藥品、超方式或超范圍經營、理療器械產品等8個專項監督檢查為重點內容。

(四)加強技術支撐,開展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工作

1.省級藥品醫療器械抽驗計劃。年3月,我處下達了年藥品醫療器械抽驗計劃,全年共安排了20400抽驗批次,其中20%用于三大類40個品種的評價性抽驗。年度我省醫療器械和藥品包裝材料監督抽驗計劃共安排骨科器械包、洗胃機等64個醫療器械品種413批次;鋁塑包裝復合膜袋、安瓿等11個藥品包裝材料品種199批次。有關抽驗工作目前在有序進行中。

2.開展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抽樣工作。年國家局下達了阿莫西林片、乙型腦炎減毒活疫苗等35個品種的藥品抽驗任務,目前以完成730批次抽樣任務。根據國家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計劃,我省共檢查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120家,其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101家,經營企業14家,使用單位5家。共抽取樣品94批次。

(五)加強區域協作,開展業務培訓

為了實現大區域資源共享、協同打擊消除監管盲點,我省提出整合滬蘇浙和蘇魯豫皖兩個藥品稽查聯防協作區,并于年4月在揚州召開了首屆“71”藥品監督稽查聯防協作區會議。會議簽訂了《“71”藥品監督稽查聯防協作區協議》和通過了《“71”藥品監督稽查聯防協作聯絡員制度》,并就建立和完善區域聯防協作機制、推進聯合打假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并形成如下共識:八省市應以“71”聯防協作區成立為新的起點,進一步拓展協作領域、豐富協作內涵、完善協作機制、提升協作水平,共同應對稽查執法和藥品監管工作面臨的一系列新挑戰,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飲食用藥安全新的更高的需求。

年5月12日至19日,我局與省警官學院聯合舉辦了全省第五期藥品監督稽查人員培訓班。朱局長出席開班儀式并作重要講話,一是以飽滿的精神狀態,全身心地投入學習;二是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通過學習,提高工作本領;三是嚴格遵守培訓紀律,樹立藥品稽查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把培訓班辦出成效、辦出水平、辦出特色。除了省警官學院的優秀師資,我們也邀請了四位本系統專家從稽查實踐出發,安排針對性強、實用性高的培訓內容。學員們普遍反映通過培訓進一步掌握了藥品監管業務知識,提高了稽查執法能力。

二、年工作安排和打算

年上半年的稽查工作,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廣大農村、鄰省交界地區假藥案件時有發生,沒有得到徹底遏制;二是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有待提高,稽查管理系統使用情況不盡理想;三是部分稽查人員綜合素質、執法能力需進一步加強等??傊?,取得的成績是顯著的,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我們有決心在下半年工作中認真地加以克服和改進。圍繞省局“保持打假治劣高壓態勢不變,查處大案要案決心不變,省局制定的激勵政策不變”的要求,下半年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一)繼續狠抓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抓緊出臺《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醫療器械大案要案申報辦案經費補助、獎勵辦法》,有力保障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始終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壓態勢,發揮系統垂管優勢,調動各級稽查以及相關部門的力量,形成合力攻破一些涉及面廣、危害性大、嚴重侵害公眾及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根據全省藥械違法案件的潛在特點、發展趨勢和共性問題,適時組織案件動態分析會議,以便指導各地稽查辦案。

(二)繼續做好專項整治和監督抽驗工作。根據全年稽查工作安排和國家局工作部署,今年基層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大檢查活動和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抽驗工作,應該說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和成績,我們要及時總結上半年上述工作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指導全省繼續做好各項未盡工作,并組織對全系統藥品抽驗的考核工作。

(三)召開好“打假保名牌”、四方聯席會議。進一步完善打擊假冒藥品、保護知名品牌藥品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不斷探索治本之策,在建立打假保品牌長效機制、快速溝通協作機制上下功夫,克服維權成本高、搗毀制假源頭難的現狀,同時要大力發揮輿論宣傳的作用,讓老百姓了解、全社會關注,形成“打假保名牌”的社會合力。要繼續完善與公檢法等司法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召開聯絡員會議,著力解決、協調各地在查辦涉藥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四)要進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對各地稽查工作的督察,既要注重硬性指標完成情況,也要注重每一個案件在實體處罰、程序運用、自由裁量權使用等方面是否合法、規范。在督查形式上,采取統一督查、不定期督查、隨機抽查和明查暗訪等多種形式;在督點上,要深入到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中。同時,加大全系統稽查管理系統使用情況的考核和通報力度,必要時會同有關處室加大對稽查執法所需信息化工具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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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無證運輸83起,無證經營1176起,假冒商標卷煙案件199起,非法渠道進貨案件5853起,其他案件9起,適用筒易案件6092起);系統外:無證運輸83起,查扣卷煙468.32萬支,沒收卷煙497.17萬支(其中:假煙162.59萬支,走私煙0.05萬支);搗毀地下煙廠:4個(畢節市3個,黔西1個);罰款:33.08萬元?,F就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及下年工作安排總結如下:

一、抓隊伍建設努力培養提高專賣人員素質

為了進一步規范煙草專賣執法行為,提高專賣執法水平和專賣隊伍的整體素質,樹立良好的畢節煙草新形象。元月七日和二月六日,專賣科分兩期在培訓中心舉辦全區煙草專賣管理培訓班,共培訓全區8縣(市)煙草專賣局的專賣科長、基層中隊長及專賣骨干、辦證員共151人。專賣科根據新形勢下煙草專賣工作的性質和要求,制定培訓方案、擬訂培訓內容,進行培訓前的宣傳發動準備工作。每期七天的培訓,安排緊湊,內容充實,學員們通過對《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以及國家局新《專賣執法文書》的學習,豐富了學員們的法律知識,理清了過去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模糊概念,從而使學員們增強了法律意識,明白了在今后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堅持規范辦案、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為了讓廣大干部職工盡快的熟悉《行政許可法》的法律條文,元月上旬,專賣科從相關網站下載《煙草專賣法》、《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作了《煙草專賣執法培訓手冊》,發放到機關及基層干部職工手中,要求基層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行政許可法》,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使行政執法活動程序化;努力提高專賣人員素質、健全和完善內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外部社會監督機制、使執法行為置于國家和社會的監督之下、切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另外,八月至十月下旬,專賣科還積極配合相關科室在大方縣公司對全區專銷人員進行專銷網建知識培訓,共6期,240人次。

二、維護節日期間市場秩序,督促各縣(市)局(公司)進行節日期間卷煙市場清理整頓工作

為了確保元旦、春節、五一、國慶期間的卷煙銷售正常運行,嚴防“假、私、非”煙擾亂區內市場,專賣科根據黨委安排,組織全區8縣(市)煙草專賣局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兩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在“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的“兩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中,要求各縣(市)煙草專賣局成立由分管局長親自掛帥的市場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召開由當地公安、工商參加的節日市場清理整頓動員會,在城鄉利用電視、流動宣傳車廣泛宣傳《煙草專賣法》和省局《關于換發20*版煙草零售許可證的公告》?;顒悠陂g,專賣科中層干部分片下到各縣(市)局督促指導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各地煙草專賣人員無論寒天、酷暑,不畏辛勞,在城區采取城關中隊、機動中隊和公安、工商相配合,實行集中清理整治;在鄉鎮以轄區中隊為主,加強路檢路查,有的在交通要道檢查,有的深夜蹲點守候,有的在重點地段進行“釣賣”,各出“新招”,重點打擊“假冒偽劣、非法販運、非渠道”卷煙以及對樓堂館所等經營場所進行治理整頓。今年以來,專賣科組織了全區卷煙市場的清理整頓活動,這些工作的開展,有力地打擊了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了今年卷煙銷售任務的全面完成,樹立了煙草專賣的新形象。

三、樹立大局意識做好換證工作

換發20*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是為了進一步提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零售許可證在卷煙市場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適應信息化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地區局(分公司)黨委的重視和分管領導的要求和指導下,專賣科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法》及其相關法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突出零售許可證在卷煙市場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樹立大局意識,從講政治、鞏固煙草專賣制度、鞏固卷煙銷售市場經營成果的高度來充分認識換證工作的重要意義。根據國家局、省局換發20*版煙草零售許可證的有關要求,專賣科制定了換發20*版煙草零售許可證的實施方案,明確各縣(市)局分管領導為這次換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要求各單位要加強對換證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宣傳到位,專賣人員要放下架子,擺正位置,以理服人,要依法辦證、規范辦證,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做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換發。在換證工作中,專賣科經常深入基層各辦(換)證點,指導辦證人員要切實處理好證件管理與零售戶的關系,處理好證件管理與信息化建設的關系,處理好證件管理與市場合理化布局的關系,做到辦證與提高服務質量相結合,辦證與鞏固專賣管理成果相結合,辦證與樹立全員專賣意識相結合,換證工作與卷煙銷售工作相結合。與此同時,還要處理好殘疾人、下崗職工的辦(換)證工作,防止因工作疏漏而帶來負面影響。各縣(市)局主動把換證工作的有關精神,向當地政府匯報,得到了支持,各單位還充分利用這次辦(換)證的機會,采用電視、電臺、報刊、簡報、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特別是持證零售戶作了一次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宣傳。保質保量完成了辦(換)證工作任務。全年共辦(換)證25788個(其中:集體84個、個體25704個)。

四、糾正地方保護的專賣執法行為

根據行署法制辦、審改辦的要求,專賣科認真清理了違反《煙草專賣法》及《煙草專賣實施條例》制定的地方保護相關規定。在該項工作中,上報了該保留的法律、法規、規章三個。同時,通過對全區上半年專賣管理工作的檢查:全區對正常銷售的省外卷煙沒有設歧視性專賣管理規定。專賣科還在“整頓和規范專賣執法行為”和“糾正地方保護的專賣執法行為”的活動中,注意糾正地方保護的專賣執法行為,重申要加強“五法一條例”和《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學習,為新一輪“專賣管理三年階段性工作目標”的實現,奠定了基礎。

五、加強行業內專賣管理,規范“兩煙”生產經營

根據國家局第四次、第五次清理整頓卷煙體外循環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省局關于貫徹國家局專項治理卷煙體外循環的通知。專賣科根據地區局(分公司)領導的安排,積極與相關科室配合,投入到全區8縣(市)公司的清理整頓卷煙體外循環的工作中,下大力專項治理轄區內卷煙體外循環問題,并把專項治理卷煙體外循環工作作為一項具有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的重要工作來抓,克服松勁情緒、厭戰情緒,注重過程控制,從細節入手,按照省局《網標》,夯實卷煙銷售網絡建設基礎,堅決杜絕一切不規范的卷煙銷售經營行為的發生。為此專門下發文件,要求各縣(市)煙草專賣局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國家煙草專賣局張輝副局長在煙草行業專項治理卷煙體外循環第五次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并結合實際,認真清理、整改卷煙經營中不規范行為,切實搞好自查自糾工作。同時,專賣科還與相關科室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市)局專項治理卷煙體外循環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核實。一是采取了嚴格監控“兩煙”流通過程,實行到貨確認監督制度,嚴格省外調運在國家局網站確認、省內區外調運由收貨方專賣部門協助確認、區內調運由各縣(市)局專賣管理科簽章確認;二是加強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企業有針對性地進行生產銷售計劃和追蹤檢查;三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企業或單位實行“停辦或限辦”調出調入專賣品準運手續,以及在區內通報或上報省局查處,使全區清理整頓卷煙體外循環工作有序進行。

六.加強證件管理,維護“兩煙”正常收調秩序

(一)許可證管理和準運證管理是專賣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兩證”的管理,我們始終堅持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嚴格審批審核簽發,特別是在《準運證》管理上,嚴格辦證紀律,在省際間“兩煙”調運,實行微機聯網辦證的基礎上,嚴格省內手寫版準運證管理,并嚴格申報審批制度。為了避免出現省內準運證的簽發填寫錯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準運證》的申報辦證方面,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堅決杜絕駕駛員自行申辦證的作法,并結合已制定的《準運證申辦管理辦法》,規定準運證的申辦必須由申辦單位指定專人憑申報單和調運單辦理。這樣一來,使《準運證》的辦理更為規范。今年以來共計簽發準運證8633份,外調烤煙(含區內運輸)1119174萬擔,卷煙1657485萬支。

(二)在今年的煙葉收購中,針對煙販子活動十分猖獗,他們走村串寨向煙農作反宣傳,想大肆套購煙葉的情況,各縣(市)局(公司)專賣監督管理科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專賣稽查人員在受到無端的圍攻和辱罵的情況下,頂著各方壓力,忠于職守,一方面加強邊關堵源、巡查力度,另一方面向煙農作思想工作,勸阻煙葉外流。對內加強煙葉收調管理,維護收調秩序,加快煙葉收調工作。在烤煙收購期間,地區局還與周邊?。ㄊ校┖献?,召開邊界協調會,制定有關聯合打擊煙葉二道販子的邊界協議,有效遏制了煙葉外流。全區從8月1日開始收購以來,共查處烤煙違法案件66起,查獲煙葉14噸、煙絲3.7噸。

七、建立規范的卷煙零售市場管理體系,推行誠信等級管理,提高市場管理水平

為了加大卷煙市場監管力度,基本建立起規范的卷煙零售市場管理體系。根據省局新一輪網建工作提出的“雙二三四”工程的要求,專賣科在以前零售戶戶籍化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全區零售戶戶籍化管理工作。一是在全區8縣(市)局戶籍化系統管理工作已經形成的基礎上,逐步向誠信等級管理提升,基本實現了專賣管理制度化、專賣服務的規范化、專賣工作程序化的目標。二是努力提高市場凈化率、市場占有率、持證經營率及卷煙合法渠道進貨率,200*年全省市場綜合凈化率檢查,我區市場凈化率98.19%、持證經營率96.5%、合法渠道進貨率達99%,市場占有率達98%。三是根據《國家局關于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適用合理布局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要求基層單位制定方案,規定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舉行聽證并公布,努力使煙草零售許可證的發放有利于廣大零售戶、消費者和企業的利益。

八、建立長效機制,繼續深入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卷煙活動

根據國家局、省局的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中《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要求,專賣科在專賣執法過程中,主動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工商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全力辦案,做到在煙草專賣執法中,加強與同級公安機關的聯系,取得支持與協作,從而增強了打擊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卷煙和各種破壞煙草市場秩序的犯罪力度。如今年5月4日黔西縣搗毀一起制造煙絲窩點;畢節市局2月、4月在端掉機器手工結合的制假窩點3個;赫章縣局打擊販假售假窩點等活動都得到了公安機關協同參與辦案。與此同時,專賣科還明確卷煙市場監管的主要任務:堅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工作方針,對制假窩點,一經發現,堅決鏟除,努力將制假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制假活動在區內無藏身之處。

九、加強對威寧縣公司專銷的幫扶工作

威寧縣公司的卷煙銷售,在全區的卷煙銷售工作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為了完成年初黨委交辦的幫扶任務,專賣科中層干部今年共到威寧縣公司八次,主要對威寧的專銷工作進行調研,并幫助出主意、想辦法,盡力完成卷煙銷售任務。針對專銷工作中暴露出的專賣戶籍化管理資料不規范、對零售戶有超標供貨的行為,各類報表填制不齊等問題,專賣科帶去規范的各種表格,深入威寧公司各專銷各網點,向專銷員工講解各類表格的用途,講規范經營的重要性,逐一幫助整改存在的問題,同時,專賣科還與網建辦一道,對威寧公司的專銷人員進行兩期(每期4天)的專銷網建知識培訓。通過12月6日全區專銷網絡交叉檢查,檢查組認為,目前威寧縣公司的網建工作進步大,與以前相比有質的飛躍,零售戶戶籍化檔案記錄的內容比以前多了,基本能反映進貨情況,對完不成協議銷量的零售戶也有了處理意見;零售戶交易情況比以前規范,超標供貨行為得到遏制,各類業務報表填報規范了,專銷工作得到地區局專銷督察組的肯定。

除此之外,專賣科還組織了畢節市公司、赫章縣公司專銷人員到六盤水觀摩專銷網建工作。

十、清理專賣服裝工作

根據上級收繳煙草專賣服裝的要求,今年內專賣科共組織收繳專賣服裝1854套,并于9月份將帽微、肩章、臂章送省局專賣處進行集中消毀。

存在不足:

一、部份專賣管理人員素質不高,不適應新的管理模式。

二、市場凈化還不夠理想,卷煙市場還存在假、非、私、煙。

三、誠信等級管理中摸底、評定、考核還做得不夠扎實。

四、案件管理中辦案程序、案件上報、案件移交方面的工作還有待加強。

篇7

為依法保護電力設施,消除電力隱患,確保電力生產和建設正常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隱患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隱患整治工作,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和隱患整治的組織領導機構。各級政府要分別成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及時研究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供電公司要定期將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隱患整治情況,向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和電力隱患整治領導小組報告,向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通報。重大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研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整改。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行為,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和報建申請。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意見。

四、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除有協議規定的依照協議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竹子或高桿植物,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可無償修剪、砍伐。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外,如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超高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樹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向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應在法定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經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批準后,在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指導下,由林權人(單位)進行修剪或砍伐,電力設施權屬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補償。如出現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樹、竹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可先行處置,然后按規定報告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五、根據城市綠化規劃,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綠化建設部門應會同電力管理部門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議,并由綠化建設或管理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無照經營廢舊金屬、電力設施器材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章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工作的要求,明確電力安全隱患整治目標,落實隱患整治任務。全市電力隱患整治工作要從*4年起在3年內完成,其中:*4年完成30%,*5年完成40%,*6年全部完成。各縣、市、區及各鄉鎮要層層簽定電力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任務,確保隱患整治年度目標和總體任務的完成。

八、各級發改委(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負責做好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轄區內電力管理及電力隱患整治工作,在項目審查時嚴格把關,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

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力隱患整治工作的綜合指導、重要事項協調、計劃進度安排和督察,承擔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司法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快對重要案件的偵理,嚴懲破壞電力設施的不法分子。同時對電力設施權屬單位依法開展的清障工作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對清障過程中阻撓或者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要予以制止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八條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作業,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砂作業或在桿、塔附近取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各級發改委(經貿委)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十二、各電信企業應對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等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各類通訊線路進行整改,并限期完成,確保通訊線與電力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各電信企業在進行新的通訊線路架設時,需要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的,應會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進行現場勘察,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簽字認可后方可施工,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有權無償清除。對于未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在電力線路下架設通訊線路引發電力線路跳閘事故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責任。

十三、交通部門在審批道路建設項目時,要綜合考慮穿越電力設施和占用電力設施保護區等因素,避免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對已建、在建公路與電力線路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予以處理。

篇8

一、全面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打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基礎

8月下旬,國務院在全國部署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規定了“8大任務”、“12個百分之百”和“20個量化目標”。其中我市工商部門要承擔4個“百分之百”和1個“徹底解決”,標準之高、覆蓋面之廣前所未有。在這場“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維護中國產品信譽和國家形象的特殊戰役”中,全系統高度重視,緊緊圍繞目標任務,反復動員,狠抓落實,取得了明顯成效。11月份,國務院、國家工商總局先后在我市召開全國第三次專項整治工作現場會和情況匯報會,對我市整治工作成效給予了充分肯定。

全面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投入182萬元,統一印制、逐戶發放了《商品進貨臺賬》、《商品銷售臺賬》、《生豬進貨臺賬》、《生豬銷售臺賬》、《生豬產品進貨臺賬》和《批發市場統一銷售憑證》等臺賬、憑證共14萬本,督促指導經營者按要求登記使用。印制40多萬份有《特別規定》主要內容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畫、宣傳資料,在*電視臺食品安全公益廣告,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發動。全市縣城以上2566家食品市場、超市100%建立了進貨索證索票制度;鄉鎮、街道和社區88473家食品經營店鋪(含市場內經營業戶)100%建立了進貨臺賬制度。經營者更加清楚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為問題食品的追根溯源和有效防范奠定了基礎。

深入推進牲畜屠宰管理兩項目標的實現。針對肉價上漲、私宰行為有所抬頭的情況,抓住“源頭打私宰、流通抓配送、終端管銷售”三個監管環節開展整治。撤銷了17家鎮級屠宰場,放開了良田、雅瑤2家鎮級屠宰場和“溫氏佳潤”、“山東金鑼”、“湖南正虹海原”、“湛江安康”4家外來肉進入中心城區銷售。全市7414戶豬肉經營戶全部建立索證索票和臺賬制度,實現了縣城以上城市進點屠宰率達到100%,鄉鎮進點屠宰率達到98%,市場、超市、餐飲業、機團單位銷售和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的目標。白云分局依法對私宰肉經營者和負有管理責任的市場開辦者進行了處罰,協同公安機關及時處置了神山新街市屠管執法遭遇暴力抗法的事件,2名當事人被判刑。另對一起私宰案件中4名涉嫌犯罪的私宰分子實施了拘捕。全年共查繳私宰生豬573頭、乳豬195頭,查扣私宰肉60.7噸,立案534宗,罰沒入庫78.08萬元。

下大力解決小食雜店、小攤點等“五小行業”無照經營問題。協助市政府制定了《關于整治無證照生產經營場所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從根本上解決無照經營問題提供了法規依據。專項整治期間,結合創衛工作,按照“規范區”、“引導區”和“過渡區”的不同情況,在轄區政府統一組織下,會同街道和衛生等部門對全市的無證照小食雜店、小攤點等“五小行業”實行了分類整治,共取締無照經營23949戶,引導辦照63350戶。通過“一消一長”,全市減少無照經營87299戶,促進了“五小行業”的規范監管。全市亮照經營示范街由227條增至732條。天河分局在區政府統一組織下,在龍洞、東圃抓了整治“五小行業”試點,總結的“引導規范一批,停業整頓一批,堅決取締一批”的做法,被市創衛辦推廣。

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全年共投入600多萬元,檢測食品樣品118768批次,總合格率為97.3%。查處制售偽劣食品案件506宗,依法銷毀不合格食品32.5噸。以“農村食品市場整頓年”為重點,創建了42家農村食品安全示范店。9月上旬,會同有關部門迅速平息了番禺區新造鎮9個養鴨場突發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狠抓創衛工作落實,農貿市場基礎建設和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去年,是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攻堅年,在*這樣一個特大城市開展創衛工作,難度很大,任務十分艱巨。工商部門所負責的532個農貿(肉菜)市場、97個臨時集貿點的創衛任務,硬件設施、管理基礎都比較薄弱,衛生保潔反復性大,面對這種情況,全系統以志在必得的決心,做到“三個狠抓”:

一是狠抓責任落實。各級成立了創衛工作領導機構,建立了督辦制度。采取領導定點掛鉤、基層定人守點等措施,一級抓一級,逐級落實創衛責任。在創衛迎檢階段,全系統除內勤和窗口工作的人員外,大都下到一線,督促檢查,嚴防死守。同時,堅持“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與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簽訂了承諾書、責任書,實行市場衛生“三包”,對不服從管理的堅決進行清退。這期間,很多分局都停止了雙休日,冒著酷暑炎熱,日夜加班奮戰,廣大干部不計得失,克服各種困難,全力投入到創衛中。有的在經營者不理解甚至遭遇暴力抗法的情況下,仍不厭其煩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堅持文明執法;有的病倒累倒了,仍堅守崗位。創衛尚未結束,又連續作戰投入到專項整治中去,整個隊伍呈現出甘于吃苦,敢于攻堅,頑強拼搏的精神風貌,以實際行動奪取了創衛和專項整治“雙豐收”。

二是狠抓環境衛生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市場環境衛生整治行動8406次,引導入室經營3518戶。在市財政部門的支持下,向社會招聘市場衛生督導員521名,增加了市場的保潔力量。市場普遍實施了“兩不下一減少”(即:水不下地、下腳料不下地,減少雜物堆放)的衛生保潔模式,增設垃圾桶37344個,活禽檔落實存欄、宰殺、售賣“三分離”措施,對達不到條件的只允許售賣光禽,熟食檔全部設置防蠅、防蚊、防塵設施,配備加熱或冷藏設備。重點抓了早晨進貨、中午休市、晚上收市等時段以及市場周邊的衛生整治。市場經營者的經營習慣明顯改善,衛生環境明顯好轉。創衛期間,市場開辦者共投入資金1800多萬元用于市場的設施建設和管理。全市已完成442個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占總任務量的88.8%。國家暗訪檢查和技術評估中,我市農貿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三是狠抓規范管理。按照《*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規范》關于“集貿市場與攤點”12條規范的要求,制定了農貿市場規范管理56項基本標準。推行了營業執照、物價牌、宣傳廣告標牌、燈具電器“四個懸掛統一”,實行了商品擺賣“三必須三不準”的要求,農貿市場所有個體經營戶建立了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下大力解決了378個衛生難點,特別是白云區江南蔬果批發市場、運城果品批發市場、蕭崗綜合市場和荔灣區黃沙水產品交易市場等大型市場,臟、亂、差的面貌有很大改觀。市場周邊亂擺賣、亂停放現象也得到有效整治。此外,戶外廣告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清拆違章戶外廣告181塊,招牌廣告23204塊。

在這次創衛工作中,各級不僅著眼于衛生整治和設施改善,同時注重拓展市場監管思路,摸索了一些新的管理辦法和經驗,對今后的市場監管工作將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三、加大查處各類經濟違法行為力度,進一步形成嚴管態勢

加強執法辦案工作。去年,我局共查處各類經濟違法案件18682宗,案值7.73億元,罰沒入庫2.06億元,辦理案件數和罰沒數分別較上年上升12.54%和13.83%。其中:查處商業賄賂案件219宗,案值3.79億元,罰沒4323.25萬元,移送公安機關2宗,案件數同比上升33.5%,罰沒數上升70.8%。查處假冒偽劣案件1229宗,罰沒1119.7萬元,搗毀制假窩點85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15宗。我市“打假重點市場”文園通訊器材城摘了帽。查處商標違法案件1491宗,同比增加46.75%,收繳和消除商標標識372萬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7宗;在商品批發零售市場試行商標保護“二步處理”辦法,推廣涉外高知名度品牌定點經營通告制度。查處合同欺詐案件123宗、涉嫌企業89家,在媒體曝光17家,取締41家,移送公安機關案件5宗,追究刑事責任16人,追回騙款60.69萬元,案件查處數同比上升30.9%,申訴舉報數下降20%。查處廣告違法案件222宗,責令改正或停止廣告4530條。于去年12月首次對網上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展開清理整頓,在公安部門配合下,對270家無證照網站的違法廣告實行強制刪除。此外,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356宗,走私案件75宗。

加強打擊傳銷工作。配合國家工商總局在*成功舉辦了全國工商系統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培訓班。共組織全市性清理整治聯合行動1059次,清查出租屋等場所26997間,取締傳銷窩點259個,解救被騙人員59人,刑事拘留傳銷骨干分子31人,對41名犯罪嫌疑人執行了逮捕,對46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破獲了“*盛世聯合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之舟國際視頻網絡有限公司”、“美國金百合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等傳銷大案。全市創建“無傳銷社區(村)”示范點400個。經過省的打傳考核,我市從全省打傳一類地區降為二類地區。

加強年檢驗照工作。全市去年應檢企業167417戶,實檢139899戶,內資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率分別為83.98%、82.78%和94.33%,企業戶數、年檢率為歷年來最高。對1795戶未參加年檢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查處了“*市創嘉億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一批涉嫌虛假出資及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案件。追繳外商投資企業欠繳注冊資本12億美元,欠繳注冊資本企業由1900多家減至393家,按期出資戶數由87%增至95%。

積極配合公安等部門開展掃黃打非、“劍鋒07”、“紅棉07”等專項行動,收繳一大批非法出版物、盜版音像制品,取締“黑網吧”1637間,促進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積極參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有毒氣體、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市場等整治,促進了安全生產工作。

四、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優化登記服務工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經濟發展的實際,進一步完善了注冊登記的有關服務措施,提高了辦事效率。在外資窗口開設了“銀行改制綠色通道”,為匯豐、渣打、東亞及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等四家外資法人銀行當場辦理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接待查閱企業檔案登記資料4.5萬人次。全市有各類市場主體601402戶,較上年增加了22.9%。其中,內資企業35148戶,注冊資本2293.56億元;私營企業140001戶,注冊資本1777.54億元;外商投資企業8861戶,注冊資本387.21億美元;個體工商戶417392戶,注冊資本70.14億元。

促進就業再就業。認真落實國家就業再就業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和本地戶籍農民以創業實現就業。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減免行政性收費259.2萬元。中央電視臺對荔灣分局支持大學畢業生就業做了專題報道。我局連續3年被*市評為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先進單位。

推進品牌建設。新增11件馳名商標,創我市歷年紀錄。其中,“僑鑫KINGOLD”、“霸王”、“阿波羅”、“奧妮Ausny”“HEDY”等5件商標獲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七喜”、“好迪及圖”、“石頭記”、“CAV”、“真彩”“采詩”等6件商標獲法院判決為中國馳名商標。全市現有中國馳名商標24件,省著名商標253件,市著名商標541件。全市2409家企業、106家個體工商戶獲得“守合同重信用”稱號。

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花都區炭步鎮、增城市小樓鎮和從化市鰲頭鎮進行培育農村經紀人試點,全市培育農村經紀人近3000名。認定“江村黃”(雞肉)、“愛保農”(飼料)等6件涉農商標為市著名商標,首次將“增城菜心”向國家工商總局申報注冊地理標志。推廣“訂單農業”合同示范文本,維護企業和農民的利益。

積極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12315共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來電16.6萬宗,申訴舉報3.8萬宗,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240.6萬元。在全國工商系統首個建立12315業務應答知識庫,錄入格式化問答400條,更好地發揮12315的服務功能。全市共設立紅盾服務維權工作站873個,配備聯絡員2899人,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1萬多宗,挽回經濟損失260多萬元。消委會圍繞消費者關心的熱點問題,積極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共受理申訴4574宗,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200多萬元。

五、加強隊伍建設,行政效能有新的提高

深入開展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根據市委的統一部署,在全系統開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做好民情調研,共梳理了3大類10個方面的民生問題,能解決的及時予以解決,不能解決的做好解釋工作。向服務對象發放7000多份調查問卷,滿意率達到了98%。扎實推進機關和基層工商所“五化”建設,不斷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注冊處、12315指揮中心被評為“*地區文明優質服務示范窗口”。市局和越秀、荔灣、蘿崗、番禺、花都分局注冊大廳受省工商局通報表彰。越秀分局被國家工商總局確定為全國工商系統政務公開示范點。開展紀律教育月活動,舉辦“廉政文化攝影書法”展,營造“廉為榮,貪是恥”的良好氛圍。開展“紅盾杯”乒乓球賽及羽毛球賽等文體活動,推進工商文化建設。

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參與*電視臺“溝通無界限,行風大家談”節目,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12項。深化行政效能監察,將所有審批業務接入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依托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許可、審批、執法辦案等進行督察,共上報數據13533條。機關效能建設試點工作取得預期的效果。

推進工商所轄區監管責任制改革。各分局從實際出發,在“荔灣模式”基礎上有所創造地推進。越秀分局建立了“領導包工、科所互動、層級管理、全面落實”的責任體系,把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也納入到監管責任體系中。海珠分局各工商所都建立了轄區監管責任制工作手冊,初步形成了轄區監管績效考核的標準和辦法。番禺分局把部分工商所合署辦公,撤并臨時機構,壓縮機關人員,充實工商所一線力量,還根據農村地區特點,與村治安隊建立聯動巡查機制。蘿崗分局依托技術手段,通過段管員采集數據,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各分局加強了技術培訓,基層人員運用工商所綜合管理軟件的水平不斷提高。在創衛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中,轄區監管責任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廣泛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在清華大學舉辦了1期處級干部培訓班,實現了用4年時間對全系統處級以上干部基本輪訓一遍的目標。組織18名工商所長到香港大學培訓,完成252名新進大學生的任職培訓,選派20名青年干部赴北京市工商局掛職培訓。邀請專家學者作“學習型工商系列講座”,委托專業技術機構培訓食品檢測等專業技能。同時,繼續抓好學歷教育及各類業務培訓,提高了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篇9

關鍵詞:噪音污染 問題 措施

中圖分類號: X2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 (2010) 03-120-01

噪音是一類引起人煩躁、或音量過強而危害人體健康的聲音。從物理學觀點看,是不同頻率和不同強度的聲音的無規律的雜亂組合。從生理學觀點講,凡是使人們討厭的、煩躁的和不需要的聲音都叫噪聲。噪聲的來源主要有四種,它們是交通噪聲、工業噪聲、生活噪聲和商業活動噪聲。噪音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的現象。根據發生噪聲的性質可以分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生活噪聲等。其中建筑施工產生的噪音對市民的影響比較大。噪聲對環境是一種污染,必須加以控制。

1噪音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的危害

1.1損害聽力

據有關檢測表明,噪聲損傷人類聽覺,人短期處于噪聲環境時,即使離開噪聲環境,耳朵也會造成短期的聽力下降,但當回到安靜環境時,經過較短的時間即可以恢復,這種現象叫聽覺適應。當人連續聽摩托車聲,8小時以后聽力就會受損;若是在搖滾音樂廳,半小時后,人的聽力就會受損。噪聲對語言交流也產生干擾 ,噪聲對語言交流的影響,來自噪聲對聽力的影響。這種影響,輕則降低交流效率,重則損傷人們的語言聽力。

1.2引起多種疾病

噪聲除了損傷聽力以外,還會引起其他人身損害。噪聲可引起多種疾病,我國對城市噪音與居民健康的調查表明:在強聲下,高血壓的人會不斷增多。某一地區的噪音每上升一分貝,高血壓發病率就增加3%。噪聲還可引起心腦血管疾病的發生。噪聲可以引起心緒不寧、心情緊張、心跳加快和血壓增高。噪聲還會使人的唾液、胃液分泌減少,胃酸降低,從而易患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一些工業噪聲調查結果指出,勞動在高噪聲條件下的鋼鐵工人和機械車間工人比安靜條件下的個人循環系統發病率高。

1.3影響睡眠,造成疲倦

噪聲會對睡眠產生嚴重的干擾 ,人類有近1/3的時間是在睡眠中度過的。睡眠是人類消除疲勞、恢復體力、維持健康的一個重要條件。但較強的環境噪聲會使人不能安眠或被驚醒,在這一方面,老人和病人會對噪聲干擾更為敏感。當睡眠不足后,工作效率和健康都會受到嚴重影響。

1.4影響人的情緒

身處噪音污染嚴重的環境中,會影響人的神經系統,使人急躁、易怒和不安。長期生活在噪聲超標的環境中,人會煩躁不安,精神緊張,影響人的情緒,嚴重時還會危害人體健康。

隨著我國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壯大,噪聲污染正在成為城市環境的主要污染之一。同其它污染一樣不但影響一個地方的幸福指數,影響人們正常的工作和休息,產生各種相關疾病,噪聲的存在還會影響一個城市地方的對外形象,會對這個地方的投資環境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加以治理。

2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

2.1強化宣傳

通過網站、宣傳欄、橫幅和傳單等宣傳手段,加強了對環保法律法規、《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宣傳教育,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教育,不得喧嘩和大喊大叫,環保部門應派人員深入工地、歌廳等噪聲污染源宣傳環保知識,宣傳噪聲污染處罰條例等環保法律法規,倡導商家文明經商習慣,有效提高企事業單位法人、員工和學生及市民等的環保意識。

2.2加強管理

有關部門應嚴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加強了建設項目的督察管理,拆除噪聲源,對所有商業門店安置的音響或喇叭一律拆除。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城市噪音進行檢測與監控;各工程項目要按規定到市環保部門辦理噪音審批手續,并按審批的噪音指標進行施工, 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將噪音較大的機械安排在非休息時間,從而減輕噪音擾民。砼振搗盡量采用小功率機械,樓層砼澆灌盡量減少在夜間施工。對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加強維修保養或安裝消聲裝置等減少機械噪音。加強對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清除學校、醫院、辦公等敏感區域的噪聲污染源點,確保功能區噪聲達標。加強了。交通噪聲污染治理,劃定高噪聲車輛進入市區的時間和路線,最大限度地降低在城區主要路段的交通噪聲,設立禁鳴啦叭標志等。

2.3加強巡查

環保相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建筑工地進行檢查,發現超過施工噪音標準的單位均及時依法進行嚴格懲處并令其整改。相關部門應及時制定地方法律法規,完善執法依據,完善各項制度,明確管理職責,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確保長期有效的治理效果。

2.4嚴管重罰

篇10

為深刻吸取近期部分省市重大亡人火災事故教訓,有效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深入推進我市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順利開展,確保我市火災形勢的穩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深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積極構筑我市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

通過專項行動,進一步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社會單位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更加健全,全市亡人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確保工作的落實到位,市政府成立運城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支隊,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隊支隊長田生樹擔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楊維民擔任。

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專項行動領導組和辦公室,切實加強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組織領導。

三、排查整治范圍和內容

(一)排查整治范圍

1.人員密集場所

(1)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2)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

(3)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4)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5)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6)旅游、宗教活動場所。

2.“三合一”場所:人員住宿、生產、倉儲或經營等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建筑和場所。

4.地下空間建筑:使用性質為生產加工、旅館、出租房、商場、市場、娛樂場所、庫房、汽車車庫等地下空間。

5.易燃易爆單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場所。

6.文物建筑單位:列入國家、省、市、縣(市、區)政府保護的文物建筑單位。

(二)排查整治內容

1.貫徹指定國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情況;

2.建筑物或者場所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防火防煙分區及防火間距情況;

4.消防設施運行、維護保養情況及滅火器材配置、使用情況;

5.建筑室內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情況;

6.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單位、場所設置情況;

7.生產、銷售、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情況。

四、方法步驟

全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從即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災事故教訓,認真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要按照本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召開專門會議,廣泛深入動員,明確任務分工,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全面部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公安、安監、消防、教育、住建、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行業及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管理權限,突出重點,對本行業、本系統監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圍內的單位逐一進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統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實施行政處罰。對所屬單位、行業、區域以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場所廣泛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要嚴格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凡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單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凡發現公眾聚集場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發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要堅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將障礙物予以拆除。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提請政府掛牌督辦,限期消除隱患。各級各部門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中要逐一填寫《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登記表》,報送當地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留檔備查。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1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嚴格整治。此次專項整治行動時間長、任務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從改善和保障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努力實現全市轉型發展、跨越式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此次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作到思想認識到位、時間精力到位、組織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實為今冬明春“兩節”、“兩會”期間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堅實基礎,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穩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組織專門人員,按照職責權限,對所屬單位、行業、區域以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場所廣泛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對經督促整改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監、住建等相關行政部門要依法撤消批準的手續或注銷登記、吊銷相關證照。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建立重大火災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輿論監督、跟蹤整治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大火災隱患整治力度。把此次專項行動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重要舉措,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二)部門聯合,合力治理。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工作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積極牽頭,各地要把此次專項行動責任落實到每個監督執法人員頭上,公安、安監、消防、教育、住建、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部門參加,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各行業,系統開展火災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實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聯勤”的消防執法機制,指導督促公安派出所嚴格落實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全面排查“九小場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其他政府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能負責本行業、本系統內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擔負排查整治工作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進一步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方式方法,結合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強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點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職責,提高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使單位員工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及時火災預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災案例,提醒社會單位加強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眾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進展,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隱患整治的強大輿論聲勢。

(四)強化督導,確保實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專項行動作為全市構筑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重點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整治的范圍、重點、時限和措施,將責任層層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工作組織和督導檢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專項行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將組織市直有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各地也要成立聯合檢查組,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

(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安全防范措施)

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鄉建筑規模不斷擴大,建筑工地遍布全市城鄉的各個角落。但建筑業的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建筑工地的各類安全事故頻頻發生。主要表現在:

一、部分項目經理安全意識不強。重經營輕安全,重生產輕管理,重質量輕安全,重突擊輕長效,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的現象較多。

二、各企業(項目部)之間、各工地之間現場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文明工地與非文明工地,臨街工地與非臨街工地,市區工地與邊遠地區(城郊結合部、開發區等)工地的現場管理水平存在明顯的反差。

三、文明工地覆蓋面不大。每年評選的文明工地與當年在建工程項目數總量比較,所占比例不高。且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家骨干施工單位,與全市注冊登記的施工企業總數相比,所占的比例極不相稱。

四、現場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事故隱患普遍存在,職工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大量的假冒偽劣防護產品(如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觸電保護器等)在工地使用。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違章施工、冒險蠻干的行為時有發生。

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施工企業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粗放,自我約束機制尚未完全形成。二是企業安全管理相對滯后,安全隱患難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少企業的安全機構,成了安置關系戶或照顧老弱病殘的“慈善機構”,三是不規范的市場競爭行為,在客觀上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安全投入。四是政策性激勵措施和杠桿調控作用不強。

下面,我就如何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幾點思考。

1、完善法規,堅持依法治理。應盡快出臺針對本市實際情況、操作性較強的管理規定,并通過法定程序,理順關系,確定執法主體資格,并賦予其執法監察和行政處罰權。2、建章立制,落實責任,開展安全評估。建章立制是為了有法可依,落實責任是增強安全意識,開展安全評估是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手段,有助于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3、政策調控引導,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一是將安全工作與企業招投標相結合,凡是在建筑工地安全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或創成省、市級文明工地的單位,在招投標中予以加分。二是將安全工作與“評先”相結合。把安全工作實績作為重要的參評條件之一。三是將安全工作與項目經理資質管理相結合。4、實施安全監理,確保施工安全??梢詤⒄召|量管理模式,依法成立專業性安全監理公司,或在現有的監理公司基礎上,明確安全監理的責任,實行質量安全同監理。5、加大安全監督力度,實行嚴管重罰。在管理執法中,要堅持一個尺度,做到對事不對人,該罰就罰,該停就停。6、狠抓安全防護設施的投入,確保施工安全。在招標投標中,要將安全設施費單獨列編,不納入工程報價之中,以避免建設單位壓價、標底下浮等不規范市場行為的影響,確保安全經費的正常使用。

(小區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范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防范工作,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省、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綜治委《關于加快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物業安保服務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參照《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內容,做好物業管理小區安全管理防范等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前款規定外,還應執行物業管理行業規范和服務質量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應急預案在內的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關制度,明確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圍、責任、措施、效果評價、檢查考核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程序,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斷檢查、調整、完善應急預案。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健全規范安保隊伍管理制度。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其小區《物業服務合同》聘用相應數量的安保人員,招聘安保人員數量要符合小區治安狀況和居民對安全防范的需求;要嚴格審查被招錄人員身份等情況,不得私招濫雇。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暫時沒有條件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員,但要向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外來人員需提供本市的暫住證)等證件(證明),辦理登記手續,并由公安派出所負責進行審核并造冊備案。

(二)安保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崗前集中培訓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委托具有保安專業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掌握與保安工作相關的政策、法律和職業規范,正確使用防護器械和正當防衛、現場保護等技能。個別新聘用安保人員崗前培訓可實行跟隊培訓或集中培訓的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保人員集中培訓。

(三)安保人員實行統一著裝,上崗執勤,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對講機、橡膠棍、手電等常用裝備。

(四)安保人員實行24小時巡邏制度,加強小區安全管理,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對發現的警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立即報警和報告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做好記錄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是物業管理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執行公安機關制定的安全技術防范標準和要求,加強對樓宇對講、電視監控、周界防范報警、電子巡更、家庭報警等技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有效運轉。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符合物業收費類別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小區出入口實行24小時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有條件的小區要劃定停車泊位,加強看護,有序停放。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對公共區域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及水(二次供水)、電、氣、電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記錄,配備常用應急搶險器材,加強物業養護和維修,接到業主報修或保修單,立即做好登記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及時報告相關責任單位消除隱患。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小區內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場所和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統一設置文明規范、用語簡潔的警示標識,告示注意事項,明確禁為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制止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曬衣架、空調室外機架和陽臺扶手等部位擺放花盆、吊掛雜物等危險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明確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制止小區住戶安裝防盜護欄凸出墻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每年要組織開展兩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識培訓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實戰演練,強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識。

第三章小區自治管理

第九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鎮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健全完善治保、調解、普法、幫教、巡邏、消防“六位一體”的群防群治體系,做好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防火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推廣社區“四位一體”工作室制度。由社區綜治工委牽頭,社區民警、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分別派人入駐,實行日常值班,協商議事,及時協調處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務,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要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聯合開展“星級平安物業小區”創建活動,整合小區群防群治力量,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協助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物業安全管理、有償保安服務、防火安全檢查、機動車看護、暫住人口登記服務”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部門綜合治理

第十五條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應加強城區物業管理小區及周邊日常治安巡邏。公安派出所將轄區開放式和半封閉物業管理小區納入治安巡邏警車夜間巡防區域范圍。

社區民警應加強對所駐社區或物業管理小區的日常走訪,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加強治安防范,及時解決有關治安問題。

第十七條街道、鎮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鎮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參加,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每年年初應與所在街道、鎮綜治委簽訂“加強綜合治理、開展平安創建”責任書,自覺接受街道、鎮綜治委的檢查、監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