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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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xxx(對方名稱);
現就貴方未及時支付我貨款(未按時償還欠款)一事向貴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貴方與我(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了《xxxx合同》。雙方約定,貴方應于貨到就付30%的貨款(貴方應于xxxx年x月x日償還欠款xx元)。xx年x月xx日,我依約將貨物交給了貴司,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貨款,現共欠貨款xx元(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還款,現共欠款xx元)。
本人認為,雙方既已有約在先,當全力守信方能長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請貴方于xx年x月x日前將所欠款項支付我.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公司催款個人通知書范文二
XXX;
現就貴方未及時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貴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貴方與本人(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了《XXXX合同》。雙方約定,貴方應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幣XX元、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幣XX元,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租金,現共欠租金人民幣XX元。
本人認為,雙方既已有約在先,當全力守信方能長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請貴司于XX年X月X日前將所欠租金支付本人。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公司催款個人通知書范文三
×××廠財務部:
你單位××年×月×日向我廠訂購×××,貨款計金額×××元,發票號為×××,該貨款至今尚未支付給我廠,影響了我廠資金周轉。接到本通知后,請即結算,逾期按銀行規定加收×%的罰金。如有特殊情況,望及時和我廠財務部×××聯系。我廠地址:×××,電話:×××。
×××(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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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黃偉忠應當承擔清償借款四萬元及逾期還款違約責任沒有爭議,但對保證人謝麗芳應否承擔保證責任有下面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謝麗芳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理由是保證人謝麗芳作為保證人與債權人即信聯社約定保證期間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的這個約定,屬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屆滿之日起二年。本案主債務屆滿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所以本案保證人謝麗芳對被保證人黃偉忠借款作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從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雖然截至1999年9月15日,保證人謝麗芳的保證期間已經屆滿,但保證人謝麗芳又于2000年3月8日在原告信聯社向黃偉忠發出的《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上簽名,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視為保證人對原保證關系的重新確認,保證期間應重新計算,原告信聯社于2001年3月6日向法院起訴,是在自2000年3月8日起的二年內即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故保證人謝麗芳應當對黃偉忠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謝麗芳應免除保證責任。理由是,本案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約定,根據《解釋》的規定,應視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屆滿之日起二年。而本案的主債務屆滿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故保證人謝麗芳的保證期間是自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原告信聯社雖然于2000年3月8日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保證人謝麗芳也在《催逾期貸款通知書》上簽名,但不能視為對保證關系的重新確認。原告信聯社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謝麗芳主張權利,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保證人謝麗芳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即應免除本案的保證人謝麗芳的保證責任。理由如下:
第一,保證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這是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最本質的區別。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權利存續期間,當期間屆滿時該權利當然消滅。這里的權利消滅,應是指實體權利的消滅。除斥期間適用于請求權,也適用于形成權。既然保證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那么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權人就喪失了實體的權利。
篇3
為了規范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履行開業貸款擔保責任的程序,現就有關操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擔保責任的履行范圍
1、開業貸款項目在貸款期限屆滿或貸款銀行宣布提前到期日未清償的本金及利息;
2、開業貸款項目進入追索期所發生的逾期利息。
二、貸款違約的通知和追索
(一)貸款違約的即時通知
貸款銀行對期限屆滿未清償的;或經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開業貸款項目,應即時向借款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并報**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備案。
(二)貸款清償的追索
貸款銀行在發出催款通知書后,對仍未清償的開業貸款項目,應承擔以下追索責任:
1、對借款人的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積極履行追索義務,并先行向借款人的其他擔保提出履行要求;
2、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以督促借款人清償到期債務。
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個月止。
三、擔保責任的履行程序
(一)履行擔保責任的提出
在追索期結束后,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可向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提出代位清償的請求,并提供下列文書:
1、《履行擔保責任申請書》(見附件一);
2、追索情況報告書;
3、《借貸合同》副本;
4、《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見附件二)。
(二)擔保責任的核準
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1、確認對開業貸款項目的申請、發放、擔保、追索等程序符合約定的情況;
2、確認貸款銀行已履行對借款人的違約即時通知以及債務追索義務。
經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報市就業促進中心批準。審批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三)擔保責任的代位清償
1、對經審批同意履行代位清償的貸款項目,由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向貸款銀行出具《同意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并送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
2、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憑《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對貸款銀行提交的《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與《借貸合同》進行核準無誤后,自《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發出之日后第六個工作日上午11時之前,辦理向銀行代位清償的劃帳支付手續。
《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和《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作為該筆劃款手續的附件,做帳務處理。
(四)代位清償后的繼續追索
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承擔代位清償責任后,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債務進行繼續追索,并督促借款人制訂分期還款計劃。分期還款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對借款人惡意逃廢擔保債務的,委托貸款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訟。
對追索回的款項由貸款銀行直接劃轉到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
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根據貸款銀行的追索情況,按追回款項的8%(最多不超過10%)的比例,劃撥給貸款銀行作為繼續追索成本。
四、下列情況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有權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1、貸款銀行未按規定先行取得借款人的個人擔保額部分;
2、貸款銀行未按規定承擔追索義務;
3、貸款銀行故意隱瞞借款人未按時還款和付息情況。
篇4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與商業銀行相比,超訴訟時效不良貸款余額大、清收難、損失重是嚴重影響農村信用社資產運行效益的現實問題,也是信用社信貸管理質量相對較低的重要原因。債權一但超訴訟時效就變成了自然債,雖然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可以提訟,但是喪失了勝訴權,除非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主張不作抗辯,否則,法院將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二、造成貸款失訴的原因
造成農村信用社貸款超訴訟時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歷史原因。長期以來,農信社的信貸資產重發放、輕管理,貸戶征信不聯網,信用不良無影響,造成失訴不懲處,補救收回無獎勵等因素導致貸款催收不及時,貸戶存在農信社的貸款還與不還無區別的心理。
第二,制度原因。由于信貸制度不健全,貸款交接制度、管理制度不完善,地域管理與責任人管理不銜接,崗位輪換、離職調度造成部分貸款管理空白,借款合同、還款記錄、催收憑證等證明訴訟時效的材料丟失,難以舉證。
第三,意識原因。上至領導,下至員工都沒有形成訴訟時效意識,沒有在貸款失訴前采取簽字催收、債權確認等措施,也沒有在失訴后對失訴貸款加以補救、保全。
三、超訴訟時效債權的保全方法
加強債權檔案管理,采取逐筆認定、梳理存量、督導調度等管理措施只是最大限度保全貸款訴訟時效的必要準備,要從根本上保全債權還要依靠法律手段,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法律認可的超訴訟時效債權保全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簽署催收通知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具體保全方式為:向借款人或保證人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或《保證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由債務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蓋章。借款人或保證人為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催收通知書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人;借款人或保證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親屬或被授權人。
借款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借款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債權重新獲得了國家強制力保護。運用該司法解釋時,需要注意以下相關問題:第一,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章表明其放棄了抗辯權;第二,借款人放棄抗辯權不代表保證人也放棄抗辯權,不能視為保證人對主債權重新提供擔保,保證人仍然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如果債務人及擔保人拒絕簽收催收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可采用下列方式:一是公證送達方式。邀請公證處一同向有關債務人或擔保人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由公證處對送達行為進行法律公證。二是郵寄催收。但用此種方式催收,必須保證債務人及擔保人簽收了郵寄回執。為穩妥起見,債務人及擔保人拒絕簽收催收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時,應當盡量采取現場公證催收方式。
(二)借款人或保證人履行或同意履行義務。
借款人或保證人向農村信用社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并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從承諾或相關行為做出之日訟時效中斷。由于口頭證據在訴訟中難以被法院獨立采信,因此對于債務人口頭表示將履行還款義務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有關書面資料;借款人或保證人實際履行部分債務的,應要求還款人在借據還款記錄欄簽字確認。有關書面資料和經還款人簽字的借據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據。如果不能簽署書面資料,能夠證明債務人或保證人履行或同意履行還款義務的音像資料(必須有明確的時間)也能作為證據。同意履行意味著當事人對原債權債務進行了確認,從而改變了當事人之間原有的法律關系,其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時效期間。此外,農村信用社與借款人或保證人就還款事宜做出會議紀要或達成協議也可成為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一種方式。會議紀要或還款協議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內容上必須有“關于確認債務且承諾償還”的意思表示;二是形式上必須由借款人或保證人簽字或其授權人簽字,借款人或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會議紀要或達成協議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據。
(三)借新還舊、利息催繳
借新還舊是合同變更的一種方式,通過借款期限、利率、擔保方式等債權因素的調整使原借款合同更新,新的合同來取代原合同,其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利息催收與主動交付都是對原債權的認可,債權存在是法定孳息產生的基礎,因此,交息憑證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有效證明。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賬戶不限于借款人或保證人在農村信用社開立的賬戶,扣收借款人或保證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賬戶中的存款同樣能夠引訟時效中斷??劭詈瓦€款憑證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據。
(四)放棄抗辯、自愿抵銷
庭審中人民法院不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失訴債權的補救要以借款人自愿償還為原則,不能強行取得債權人所有物以實現自己的權利。若債權債務人之間存在可抵銷之債,雖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自愿行使抵銷權的,可以用于抵銷。通過債權的轉讓和概括承受使借款人成為信用社的債權人,借款人主張抵銷是實現不良資產終結性處置的一種方式,農信社應積極配合。
(五)公告催收、公證催收
借款人或保證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國家級或者債務人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證明借款人或保證人下落不明的書面材料及催收公告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據。法律實踐中,只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公告催收被人民法院認可。
借款人或保證人下落不明或拒絕簽收《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的,農村信用社可以委托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催收。公證書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據。
(六)對部分債權主張權利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農村信用社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巴粋鶛唷笔侵竿唤杩詈贤蛽:贤碌膫鶛啵杩钊讼嗤珦H瞬煌耆嗤膫鶛嗖粚儆凇巴粋鶛唷?。就部分債權達成的還款協議或提訟的材料等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據。
(七)向公、檢、法報案或控告
農村信用社發現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或使用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如頂冒名貸款等,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訴訟時效從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農村信用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篇5
【關鍵詞】應收醫療款;分類分級核算;核銷呆款
由于醫院是救死扶傷的服務行業,因而其產生的醫療收費也有其特殊性。醫院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從各個方面增加節支、加強管理,筆者從事經濟核算多年,就如何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的問題,提出一些建議與同仁共勉。
醫院收費分為醫療應收醫療款和合理提取無法收回的壞賬準備金。
1、 加強應收醫療款管理的重要性
隨著藥品市場的開放與發展,藥品收入中的門診收入下降趨勢比較明顯。多數醫院的住院收入占總業務收入的70%左右,應收醫療款占住院收入的35%左右,也就是說應收醫療款占業務收入的24%左右。就這一會計科目核算的金額所占比重來看,足以引起各家醫院管理者的重視。因此,加強應收醫療款的管理在醫院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根據各醫院的實際情況,對應收醫療款進行分類分級核算
由于各醫院的實際情況不同,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類分級。在此,以泰州市人民醫院為例做一介紹,共同探討。泰州市人民醫院是一所二級甲等醫院,其業務量等各方面在江蘇省縣級市中名列前茅。由于我市實行了醫療保險制度,因而在應收醫療款中應設置應收醫療款—門診醫保費用、應收醫療款--住院醫保費用;又因我市地處交通要道,交通事故病人所發生的醫藥費超過業務收入的5%,同時,為了檢查各交警中隊資金的收回情況,在設置科目中時,應設置應收醫療款—交通事故—某某中隊;對于老百姓發生的欠費,設置應收醫療款—群眾欠費;另設置應收醫療款—其他欠費,核算不能歸納以上科目的欠費。
3、針對不同類別,采取不同的方法加強管理
3.1應收醫療款—門診醫保費用、應收醫療款—住院醫保費用的管理 首先,與泰州市社會保險處簽訂協議,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書面說明,為約束雙方共同執行協議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加強醫院內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并貫徹到每位員工。對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發生的醫藥費,嚴格按照《江蘇省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及相關規定與泰州市社會保險管理處結算費用;若發生醫務人員超量開藥等違規行為,在每月的工作考核時記錄在冊,按規定扣發違規金額,并加罰1-3倍的罰款。在每次的泰州市社會保險管理處進行的工作檢查時,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科室的負責人一起陪同,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改進,使醫院自身的信譽達到最高效果。每月終了,及時將病人分戶賬、費用清單、票據、報表報送泰州市社會保險管理處,由專人負責收回這部分應收醫療款。
3.2 應收醫療款—交通事故—某某中隊的管理 首先,與交警大隊就協作的總則簽訂協議。一般情況下,如果肇事車輛繳納意外事故保險的,各交警中隊簽發的擔保書為:病人出院時費用一次性結算。這種情況下,在病人出院時,由各交警中隊簽發轉賬支票一次性結清費用或由各中隊電話通知我院,派專人送交發票并取支票。如果肇事車輛未繳納意外事故保險的,各中隊根據肇事者所交款金額簽發限額擔保書,這種情況下,住院處跟蹤病人所用醫藥費情況,及時下發催款通知書到病人床頭,各病區管床醫生、護士長密切配合催款,病人家屬就會主動再次催要。到病人出院時,我院派專人帶限額擔保書到交警中隊結清款項。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不守信用的交警中隊,在這種情況下,在想方設法收回所欠款項的同時,終止使用該交警中隊的費用但保書,以維護醫院的經濟利益。
3.3 應收醫療款—群眾欠費的管理 首先,病人入院時,根據病種預交款。入院后,住院處每日進行費用跟蹤,對需要再次交款的,及時下發催款通知書,各病區管床醫生、護士長密切配合催款。對不能及時交款的,開小處方由病人家屬單獨交款,以免影響正常治療。
3.4特殊情況的管理對于急診病人急需搶救主,尚未準備預交款的情況,由病人家屬或相關人員提供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總值班簽擔保書,經總值班批準后暫先收治入院。病人家屬交款后憑預交款收據取回證件。對未在規定時間內交預交款的,住院處及時與病區取得聯系,采取相應措施。
4提取壞賬準備,核銷呆欠
盡管醫院各方盡心盡職,但不可避免地仍會發生呆欠。為保證資產的真實性及根據謹慎原則,就必須計提壞賬準備,核銷確實無法收回的呆欠。
篇6
摘 要 訴訟時效就是指當事人的勝訴權得到保護的有效期間。同時,訴訟時效也是對民事權利進行法律保護的一種時間限制。其意義是,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其實體上的權利。權利人只有以法律認可的形式提出請求,實體權利才有勝訴的可能,在訴訟時效的應用上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言而統之地認為超過二年就全都超過訴訟時效。
關鍵詞 案例 訴訟 時效 債權 請求權
訴訟時效就是指當事人的勝訴權得到保護的有效期間。如果您與他人之間發生民事糾紛,您可以有多種選擇,比如自行協商和解、仲裁、訴訟等等。如果您希望你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獲得勝訴的判決,您應當在一個有效的期間內提訟,這個期間就是訴訟時效。
具體案情:
2004年4月9日,甲、乙公司簽訂《協議書》(以下簡稱該協議),約定由乙公司協助甲公司辦理并取得XXX項目土地、規劃相關手續,乙公司承諾完成上述服務期限將不晚于2004年8月30日,2004年4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務費人民幣500萬元,后乙公司并未履行該協議相關義務。2007年3月27日,甲公司根據該協議規定,書面要求乙公司返還該500萬元服務費,乙公司未歸還該款項,2007年4月11日甲公司將乙公司以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訴至法院。本案的訴訟爭議焦點有三個,其它兩個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現僅就本案原告方的訴訟行為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協議書》的約定屬于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而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此處“條件”就是協議書約定的 “ 2004年8月30日”之前未能協助甲公司取得XXX項目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只要前述條件成立,則甲公司就應需自條件成立之日起,向乙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退款,也就是說甲公司行使訴訟權利的起算點應該從2004年8月31日開始,截止日是2006年8月30日。如果在2006年8月30日之前,甲公司沒有向乙公司行使權利,就己經過了訴訟時效。本案甲公司在2007年3月18日才向乙公司發出《催款通知》,己遠遠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屆滿日。因此甲公司發出《催款通知》己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應予以駁回。
第二種觀點認為:《協議書》約定,乙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協助甲公司取得XXX項目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乙公司需在接到甲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3日內全部退還500萬元服務費。根據上述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退款通知后,乙公司未予還款,構成對甲公司權利的侵害。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自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甲公司自2007年3月27日向乙公司發出《催款通知》,至2007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訟,期間并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
篇7
關鍵詞:舉證時限;證據失權;典型案例;適用變化
Abstract:
ThelimitationofproductionofevidencecenteringonevidencedisqualificationisanewlymadeprovisionintheEvidenceRulesofthePRC,whoseapplicationseemsintrouble.Thepracticeoftrialsofthepeople’scourtsinChinarevealsthatattheverybeginningwhentheEvidenceRuleswasenacted,somecourtsadoptedarigidlinetowardtheevidenceintroducedaftertheprescribedtime.However,astimewentby,theybegantotakeacautiousattitudetothismatter.Wherethepartywhointroducedtheevidenceaftertheprescribedtimedidsowithoutintentionormaterialnegligence,orwher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willincuroneparty’sconsiderablelossofsubstantialinterests,orwher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willleadtoaseriousconflictofthejudgmentandthesubstantialjustice,thecourtstendnottomakeanevidencedisqualificationdecisionevenwhentheymightdosoifincompliancewiththeprovisionoftheRules.
KeyWords:limitationofproductionofevidenc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typicalcases;changeinapplication
為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民事證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證據規定》)?!蹲C據規定》為我國的民事證據制度增添了一些新的內容,(注:這些新內容包括合同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舉證時限、證據交換、證明標準、證明妨礙、專家證人等。)舉證時限制度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內容之一。為了保證當事人嚴格遵守舉證時限,為了促使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據規定》對逾期舉證采取了證據失權措施。證據失權被認為是舉證時限的核心內容。“證據失權即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是指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且不存在舉證期限的延長或舉證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喪失提出證據的權利,喪失證明權。”[1]然而,證據失權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能夠使當事人因擔心、害怕失權而在舉證時限內積極提交證據;另一方面,它也會由于把重要的證據排除在訴訟之外而對裁判的實體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兩面性品格的存在使得舉證時限成為《證據規定》中最具爭議的一項制度。
舉證時限制度在訴訟實務中運作的如何?對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時限提交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會提出證據上的抗辯?法院在審判實務中是否嚴格按照《證據規定》的要求對新證據作出界定,對超過舉證時限同時又不屬于新證據的證據材料,法院是否嚴格采取失權措施?在一審已經對證據采取失權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是否對逾期舉證采取同樣嚴厲的態度?對當事人實體權益造成損害的大小是否會成為法院采取失權決定時的考量因素,當失權會給一方當事人的實體權益造成重大損失時,法院是否也果斷地采取失權?《證據規定》實施后,法院對超過舉證時限提交的證據,是一以貫之地采取失權措施,還是根據已經變化了實際情況,對失權措施的適用作出了重大調整。
本文擬通過對司法實務中證據失權典型案例的分析,對上述問題作出回答。本文選取的案例,主要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人民法院報》。
一、有關證據失權的8個典型案例
案例1:玲玲食品商行訴某大酒店貨款糾紛案[2](一審法院:蘇州吳中區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1年7月至11月間,吳中區的玲玲食品商行向林某開辦的大酒店提供飲料、啤酒等貨物,價款累計達7.5萬元。事后,林某陸續向食品商行給付了貨款3.2萬元,尚欠4.3萬元。食品行經催討未著,遂訴訟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林某支付貨款。開庭結束后,林某的人向法院提供雙方當事人在2002年1月份簽訂的原告食品商行支付被告林某的大酒店4萬元專場費與貨款抵銷的合同,法院認定由于被告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判決林某支付貨款4.3萬元。林某提起上訴。依照《證據規定》關于新證據的定義,林某提交的合同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二審法院于是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并判決林某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余元。
案例2:某財產損害賠償案[3](第一審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某基層人民法庭)
這是《證據規定》剛開始實施時發生在蘇北某地鄉村的一起損害賠償案件。在該案件中,原告一方的關鍵證人,開始因為在外地打工拒絕替原告回鄉作證,故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申請證人作證。(注:《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后來,經原告通過多方做工作,再三央求,該證人終于答應回鄉作證,并在開庭之日來到法庭。但承辦法官認為,根據《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原告超過舉證時限所提交的證據已經失權,遂將該證人拒之庭外。
案例3:南陽中行(全稱為“中國銀行南陽分行”)訴鎮平縣冷凍廠、南陽制革公司借款及擔保合同糾紛案[4](一審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88年9月24日,河南省鎮平縣某冷凍廠與中國銀行鎮平縣支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30萬元,借款期限1年。同日,南陽某制革公司與鎮平中行(全稱為“中國銀行鎮平支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制革公司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至借款到期后2年。冷凍廠受領借款后只償還了部分利息。后來,鎮平中行被撤銷,其債權債務均由南陽中行接收。南陽中行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冷凍廠償還借款本金130萬元及利息7萬余元,擔保人制革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于制革公司未能向法院主張保證人得以免責的抗辯事由,南陽中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后,制革公司總感到這筆借款有什么“貓兒膩”,便找到原鎮平中行3名職工求證,這3名職工均證明該130萬元貸款系冷凍廠以貸還貸,并且該筆貸款在劃入冷凍廠存款賬戶后,又由南陽中行信貸部門通知會計部門將新貸款收回還了舊貸款。制革公司將這3名職工的證言作為新證據提交給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130萬元貸款系貸新還舊,制革公司對此并不知情,故制革公司擔保責任應當予以免除。但制革公司在一審中應當提供有關證據而未能提供,致使本案二審被改判,應當承擔二審案件的訴訟費用,遂判決由冷凍廠償還南陽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制革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二審案件受理費16833元由制革公司承擔。
案例4: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訴中山市工業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5](一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995年12月21日,中國銀行中山分行(以下簡稱“中山中行”)與中山市工業原材料公司(以下稱“原材料公司”)簽訂兩份外匯借款合同。約定原材料公司分別向中山中行借款200萬美元和125萬美元;借款期限均為12個月;同日,中山市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建設總公司”)向中山中行出具兩份擔保書,承諾為上述兩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原材料公司未能償還借款本息。
后來,中山中行把這筆債權轉讓給了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廣州辦事處為追討債款向廣東省高院提訟,要求原材料公司歸還欠款,建設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被告提出抗辯,債務人抗辯的事由是超過了訴訟時效,保證人抗辯事由是原告主張權利超過了保證期間。在一審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為:中山中行于1999年9月29日,分別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書》(債務人與保證人均蓋章確認收到),中山中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廣州辦事處后,辦事處多次向債務人和保證人發出《催款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證據表明,該325萬美元借款約定的還款期限為1996年12月21日。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沒有證據證明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故該325萬美元的借款債權于1998年12月21日起已超過訴訟時效。1999年9月29日,原材料公司在中山中行的催收通知中蓋章確認欠款,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對借款債務的重新確認,應當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在新的時效期內,由于原告多次主張權利引訟時效的中斷,所以對主債務人的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是,1999年9月29日,建設總公司在中山中行發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通知書上蓋章,屬于在超過保證期間后重新為該債務提供擔保,雙方當事人因此形成新的擔保關系。由于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依據最高法院關于《擔保法》的解釋,保證期間應認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廣州辦事處受讓債權后首次向建設總公司郵寄送達催收通知的時間是2000年9月22日,此時保證期間已屆滿,建設總公司又未重新提供擔保,故建設總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辦事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訴狀中稱:原審判決下達后,經與中山中行共同清理材料,目前已經尋找到1998年6月16日中山中行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發出的催款通知書。作為借款人的原材料公司和作為保證人的建設總公司在該催款通知書上簽章確認。故原審判決認定保證期間內未主張債權的事實不成立。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庭審中,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以廣州辦事處直至二審期間才提供上述證據材料,已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同意質證。(注:由于同意質證通常會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利,所以對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一般都會對法院明確表示不同意質證,如果法院不顧當事人的反對進行質證,就會被該方當事人指責為違反證據規則判案。)但二審法院法院不顧被上訴人的反對,要求被上訴人回答這兩份催款通知書的簽字蓋章是否屬實,在被上訴人承認確實蓋了章的情況下,認定債權人主張權利未超過訴訟時效和擔保期間,改判建設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5:砼構件廠訴萬風公司貨款糾紛案[6](一審法院:哈密市鐵路運輸法院,二審法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1998年,萬風公司在承建新市區綜合樓的過程中,先后多次從哈密鐵路分局工務段勞動服務公司砼構件廠(以下稱“構件廠”)購買價值68709.75的樓板,至2003年6月貨款仍未付清。砼構件廠把萬風公司訴至哈密鐵路運輸法院。萬風公司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供證據且在一審開庭時無故不到庭,一審法院依法按缺席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萬風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并提供了向砼構件廠已支付貨款2萬元的證據,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證據不符合新證據的條件,拒絕對該證據組織質證,駁回了原告提出的上訴。
案例6:口福食品公司訴韓國企業銀行、中國銀行核電站支行信用證糾紛案[7](一審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連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因被告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漢城總行(以下簡稱“韓國企業銀行”)、中國銀行連云港市核電站支行拒付信用證下的貨款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被告韓國企業銀行在法院限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一審時也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庭后提交的答辯狀稱:原告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存在不符點;且還有倒簽提單、偽造票據等欺詐行為,因而本被告有權拒付信用證項下貨款。為此,還提出了5份證據要求法院組織質證。南京中院引用《證據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判決中認定:在規定舉證期限內,被告韓國企業銀行未提交證據,也未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其在庭后提交的證據,不屬于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舉證期限內無法提供的證據;在本案其他當事人拒絕質證的情況下,對韓國企業銀行提交的這些證據不組織質證。韓國企業銀行敗訴后,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中,韓國企業銀行不僅進一步提交新的證據,而且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凌泉號”貨輪的航海日志這一證據。二審法院在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后,一方面查明了承運方的確存在著倒簽提單的行為,另一方面認為,即便如此,也不能認定口福公司實施了信用證欺詐行為,并據此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7:陜西西岳山莊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8](一審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這是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因發包方陜西西岳山莊有限公司(以下稱“西岳山莊”)拖欠工程款,被承包方訴到法院。在該案件中,原、被告的爭議之一是原告是否應當向被告收取安全文明工地費。原告認為,根據雙方約定,原告的工地被評為安全文明工地后,被告應當向其支付這筆費用,現原告的工地已經被渭南市城鄉建設局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故該部分費用應按規定計取。陜西高院在一審中支持了原告的這一主張。被告西樂山莊不服,提起了上訴,在上訴中,向二審法院提供了雙方當初約定申報文明工地被告不向原告收取費用的三份書證。二審法院認為:“西岳山莊本應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交這些證據,其在二審開庭后舉證已超過舉證期限,且未說明延期舉證的理由。根據本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逾期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西岳山莊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不具有證明力?!辈贿^,在二審中,原告提出同意在二審維持原判的前提下,在執行階段放棄文明工地定額費用中的20萬元,在提出執行申請時予以扣除。于是,二審法院一方面在判決書中確認一審法院把安全文明工地費計入工程造價符合合同約定,另一方面準許原告在執行時放棄這筆費用。
案例8:新穎裝飾公司訴徐某拖欠工程款案[9](一審法院: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4年5月,新穎裝飾公司與新聯華大酒店經營者蔡某簽訂了裝飾工程合同,雙方約定工程造價為196200元。裝飾完成后,于2004年10月10日進行了驗收,
2004年10月15日,新穎公司出具了工程決算書,工程價款為638914.30元。后蔡某把酒店的經營權轉讓給徐某,雙方在轉讓協議書中約定轉讓前后該酒店的債權債務均由徐某承擔。2005年11月10日,徐某向新穎公司出具一份收條,內容為“收到新穎公司2004年10月15日聯華大酒店決算書一份(裝飾工程),決算價為638914.30元。”徐某前后共支付工程款481202元。為追索剩余的工程款,新穎公司向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訟。一審期間,徐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和提交證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訴訟主張應予支持,徐某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負擔。判決支持原告索要剩余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后,徐某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蔡某與裝飾公司簽訂的合同對其不具有拘束力,并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申請進行鑒定。二審法院認為,徐某一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并不作應訴答辯及相應舉證,屬怠于行使訴訟權利,對此應當承擔相應后果。徐某并不否認收到工程決算書,在收到決算書后的1年內,不僅未提出異議,而且陸續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徐某在二審期間對對方的陳述和提出的證據提出異議和反證,因證據失權而不予采信。二審法院駁回了徐某的這一上訴。
二、嚴格適用證據失權
第一個案例的特點是被告在第一審中未能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所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敗訴,等到提出上訴后,訴訟人才向二審法院提交這筆貨款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協議抵銷的證據,二審法院則適用《證據規定》,認定上訴人在二審中才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決定讓其失權。第一個案例被《人民法院報》作為法院嚴格適用舉證時限的典型來報道,但是,盡管法院在該案件的審理中的確是嚴格按照《證據規定》的要求來對被告采用失權措施的,案件的判決結果與實體公正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還是令人擔憂的。如果上訴人(一審被告)提供的合同是真實的,僅僅是因為被告的訴訟人未能在一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被告與原告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抵銷已經消滅的事實就得不到法院的認定,被告在債務通過抵銷已經清償的情況下不得不再次向原告償付4.3萬元,這對被告來說是否公平?即使我們可以把這一判決結果解釋為被告因程序錯誤而付出的實體代價,那么原告是否有權獲得這4.3萬元也是令人生疑的。在債務因為抵銷已經消滅的情況下,原告原本是無權再向被告主張權利的,原告明知債務已經不存在,卻仍然向法院要求被告清償,這無論如何也是不誠信的行為,法院因證據失權判決被告再次向原告償付,無疑是放任和鼓勵了這種應當受到譴責和制裁的行為。
第二個案例同樣是法官適用《證據規定》中關于舉證時限的規定,讓逾期向法院提出證人的當事人失權。所不同的是,第二個案例發生的地點是經濟相對不發達的蘇北,又是在農村,當事人是對法律、尤其是對訴訟規則非常陌生的村民;原告是在通過艱苦努力后才使得證人同意回鄉作證的,并且證人在開庭時已經來到了法庭,但法官仍然對逾期舉證的當事人適用了證據失權。所以,這個案例可以說是嚴格適用舉證時限的典型。這個案例雖然也具有典型性,但卻不是正面的典型,而是法官機械適用舉證時限制度的典型。雖然從《證據規定》的相關條文來說,法官不允許到庭的證人作證正是適用《證據規定》的結果,但考慮到我國讓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嚴重困難,考慮到本案原告為請求證人出庭所做出的種種努力,特別是考慮到證人已經從外地趕回家鄉準備出庭,讓證人出庭不僅不會造成訴訟的遲延,而且有可能查明案件事實,不能不認為法官采用證據失權實在是過于嚴厲。既然原告未能在舉證時限屆滿前把證人的姓名告訴法院有合理的緣由,法庭原本應當在聽取原告說明理由后,允許證人作證的。
三、實體公正優先與證據失權軟化
第3和第4個案例均屬二審法院未嚴格適用《證據規定》,未讓本來應當失權的當事人失權的案例。
在案例3中,南陽制革廠本來在一審中是能夠向鎮平中行的職工調查取證,但由于疏忽,未進行證據的調查收集工作,所以被一審法院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敗訴后,制革廠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再回過頭來到鎮平中行的職工中去收集證據,才收集到能夠證明此筆貸款實際上是借新貸還舊貸,而債務人在請求制革廠擔保時,向制革廠隱瞞了這一重要事實的證據。
《證據規定》在設定舉證時限制度時,一方面對逾期舉證規定了證據失權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允許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屆滿后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當然,舉證時限制度中的新證據是經過《證據規定》嚴格定義的。一審中的新證據是指:(1)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2)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則是指:(1)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本案涉及的證據是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證據,由于當事人并未在一審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所以該證據顯然不屬于第二種情形,那么,該證據是否適于可以作為“一審庭審后新發現的證據呢”?所謂新發現的證據,在解釋上一般認為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舉證時限屆滿前未出現,到舉證時限屆滿后才出現的證據。對這樣的證據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屆滿前自然是無法收集的。另一種則是雖然該證據在舉證時限屆滿前客觀上已經存在,但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無法知曉該證據已經出現。如果某一證據在舉證時限屆滿前已經存在,但由于當事人的過失而未能及時發現的,就不屬于新證據的范圍。從本案的情況看,那些在二審中才提供的證據在一審時已經存在,只是上訴人在一審時未想到這一點,未能夠及時地去收集,等到一審敗訴后,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才一面提起上訴,一面回過頭來去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此,按《證據規定》的本意,本案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并不能構成新的證據。而如果否定這些證據是新的證據,上訴人就會在二審中敗訴。但另一方面,證據已經表明債務人是借新貸還舊貸,債務人在請求上訴人為其擔保時,顯然是對上訴人故意隱瞞了這一重要事實,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借新貸還舊貸是完全知情的,甚至債權人極有可能是在和債務人商量好后才采取這一方法的。法院如果讓這些證據失權,就會使不誠信的,與債務人合謀共同欺瞞擔保人的債權人獲得不法利益,會使原本無需承擔擔保責任的上訴人對130多萬元的債務和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這一在實體上極不公正的判決結果二審法院顯然是不愿看到的。為了求得實體的公正,二審法院采取了對的新證據作寬泛解釋的辦法,把原本不屬于新證據的證據界定為新證據,依據新證據對一審判決作了改判,判決擔保無效,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本該在一審中就去收集這些證據的,所以盡管支持了上訴請求,但判決勝訴的上訴人承擔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案例5是由于在處置證據失權問題上具有指導意義而被選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在該案件中,原告敗訴后與中山中行共同清理材料,找到了1998年6月16日中山中行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發出的《催款通知書》,借款人與保證人分別在該《通知書》上簽章確認。這兩份書證極為關鍵,他們能夠證明債權人在保證期內已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原審判決認定保證期內未主張權利與事實不符。同時,1999年9月29日的催收也是債權人的連續性催收,而非新的擔保關系成立。如果這兩份證據能夠得到二審法院的認可,整個案件就會翻過來,擔保人就會被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此時上訴人遇到了舉證時限的障礙。這兩份證據是在上訴人在第二審中才提供的,被上訴人深知它們的分量,所以引用《證據規定》,以該證據系上訴人直至二審期間才提供且不屬于新證據,已超過舉證時限為由,明確表示不同意對它進行質證。
那么,這份催款通知書能否構成“新證據”呢?按照上文對案例3中新證據的分析,這兩份書證也不符合新證據的條件。上訴人向二審法院新提交的兩份書證在一審期間已經存在,因而明顯不屬于一審結束后新出現的證據,那么它是否屬于新出現的證據中的第二種情形呢?上訴人對這一關鍵性的事實是這樣敘述的,“因涉及債權轉讓問題,有關材料的保管和轉交有所遺漏。原審判決下達后,經與中山中行共同清理材料,目前已尋找到1998年6月16日中山中行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發生的催款通知書?!盵10]15訴訟標的金額高達300多萬美元的訴訟,又是在高級法院進行第一審,原告在第一審應當是有律師訴訟的。既然有律師代為進行訴訟,律師顯然不可能不關注該案的時效問題,不可能不知道被告極有可能提出時效屆滿和超過保證期間的抗辯,如果原告不能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從而導致時效中斷,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就會被法院駁回。原告律師既然知道這樣的證據關系重大,就應當先向當事人收集這樣的證據,盡管本案存在著中山中行將債權轉讓給廣州辦事處的事實,盡管在材料交接過程中可能出現疏漏而導致應當交接的材料而未提交的情形,但辦事處是原告,而原告可以自主選擇的時間,可以有充分的時間來準備證據。一般而言,原告在前就應當準備好本方的基本證據。原告如果認真收集,應當是能夠收集到1998年6月這兩份催款通知書的,原告在時未把這兩份證據提交給法院,只能說明當時未能細心地去收集證據。所以,也難以把后來在二審時提交的這兩份關鍵性的書證定性為雖然在一審中已經存在,但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已經存在的書證。從上述分析看,被上訴人認為兩份證據已超過舉證時限,且不屬于允許在二審程序中提交提出的新證據,并依據《證據規定》確定的舉證時限制度,不同意對這兩份證據進行質證,并非沒有依據。
然而,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逾期舉證的抗辯給二審法院出了一個大難題。這兩份書證雖然超過了舉證時限,但上訴人提交的這兩份催款通知書上卻蓋有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公章,明白無誤地表明了他們當時確實收到了這兩份催款通知,作為債權人的中山中行的確已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如果嚴格按照《證據規定》處理此案,法院在二審中便不能再組織對這兩份新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不能依據新證據對事實作出重新認定,但這樣一來,法院不得不在已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已在保證期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上訴人也會因程序方面的過錯蒙受數百萬美元的重大經濟損失。
究竟是實體公正優先,讓這兩份本該失權的證據在上訴審中發揮作用,還是程序公正優先,嚴格執行《證據規定》排除這兩份證據,二審法院面臨著重大的考驗和艱難的抉擇。面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劇烈沖突,考慮到一旦選擇程序公正,上訴人的實體權益將面臨著重大的損失,二審法院最后還是選擇了實體公正。因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對其在《催收通知書》上加蓋公章一事予以認可,故應當認定該《催收通知書》是真實的。廣州辦事處向主債務人原材料公司和保證人建設總公司主張權利沒有超過2年訴訟時效和2年保證期間。在確認上述事實后,二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稱《審改規定》)第38條,即“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對審件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應當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中寫明對新證據的確認,不應當認為是第一審裁判錯誤。”一方面確認原審法院因上訴人舉證不能判決建設總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并無不當,另一方面依據上訴人提交的新證據判決建設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審改規定》而不適用《證據規定》是由其原因的?!秾徃囊幎ā肥潜局试S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供新證據的精神制定的,因而對新證據未作任何限制性解釋的規定。而《證據規定》則在司法解釋中第一次確定了以證據失權為核心的舉證時限制度,可以說這兩個司法解釋對二審中新提出的證據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立場?!秾徃囊幎ā芬皇请m然也用了新證據這一概念,但這里的新證據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理解的新證據,即只要是一審中未提出而在二審中提出的,不問該證據在一審中是否已經存在,也不問當事人在一審中未提出是否存在過錯,通通屬于新證據。《證據規定》的本意是要嚴格限制在二審中任意提出新的證據,所以對新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定。《證據規定》所確立的新證據,是經過嚴格定義的新證據,要成為新證據,須符合客觀上在一審中未能提出,而主觀上的當事人對未提出并無過錯的要件。所以,盡管它們都用了新證據這個詞,但此新證據已經不是彼新證據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所以盡管適用《證據規定》第46條同樣也可以得出一審判決并非錯判的結論,但判決書還是適用了《審改規定》第38條。
這是一份極為重要的與證據失權直接相關的判決書。該判決書的“裁判摘要”是:對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質證。經質證后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份判決書可以看作是一個風向標,刊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這份由最高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審判決是要告訴下級法院,即使是一方當事人對逾期舉證存在過錯且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如果實行證據失權將會嚴重背離實體公正,二審法院可以不適用《證據規定》中的證據失權。
最高法院的裁判結果顯然是值得贊許的,但從適用法律的角度分析,仍有二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認可這兩份書證的理由是否充分。對被上訴人依據《證據規定》提出的不同意進行質證的理由,二審法院在判決中作出了回應。二審法院決定組織質證的理由是:“本院認為,由于本案是二審,對于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材料,本院可以根據個案情況決定主持質證。原材料公司和建設總公司以廣州辦事處直至二審期間才提供上訴證據材料,不同意質證,并不影響本院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對上訴證據材料予以審查和采信。”[10]17這一裁判理由并沒有直接回答這兩份證據是不是新證據,但從其內容看,卻含有即使不是新證據二審法院也有權根據個案情況不使其失權的意思。二審法院有權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實行證據失權本身無疑是正確定,這也正是這一判決的意義之所在。但法院在判決中并沒有說明為什么根據本案的情況不適用證據失權的規定,而本案原本是可以提供一個更為清晰的適用失權與否的一般性基準的。
第二,二審法院在改判后并沒有讓對逾期舉證顯然存在過錯的上訴人承擔二審的訴訟費用,對被上訴人似也有失公允。在這個問題上,第3個案例中二審法院的處理更具有衡平感。
這兩個案件的共同特點為,一是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相當大,尤其是第二個案件,高達數百萬美元,如果一旦采用證據失權,逾期舉證的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將蒙受重大損失;二是在這兩個案件中,逾期舉證的當事人雖然有過錯,但過錯都不算嚴重,既不是故意,也不屬于重大過失。三是從判決做出的時間上看,是在2003年6月和2005年1月,而這段時間,隨著證據失權產生的負面效應逐漸暴露,人們已經開始對證據失權進行反思。
在審判實務中,還有一類有關證據失權的裁判值得關注,即當事人在一審中逾期舉證且存在重大過錯,一審法院對當事人實行了證據失權,該當事人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是否維持一審法院的失權決定。
案例5是被告對逾期舉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典型代表。被告在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既不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內提出答辯,又不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法院開庭時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此無論如何可以認為被告在主觀上是存在重大過錯的。正因為如此,對被告直至二審才提供的已經支付2萬元的證據,二審法院適用《證據規定》不再組織質證。
案例6便是法院未實行失權的典型。在這一案件中,被告韓國企業銀行同樣是在一審開庭前既不答辯又不舉證,開庭時又不到庭參加訴訟,直到一審庭審結束后,才提交答辯狀和向法院舉證,因此,一審法院適用《證據規定》,對該被告采取了證據失權。韓國企業銀行敗訴后提起了上訴,在上訴中,不僅進一步提供證據口福食品公司倒簽提單的證據,而且申請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按照《證據規定》的第1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時限屆滿前7日(在本案中,是指一審的舉證期限),因此上訴人的申請早已超過了舉證時限。但是,二審法院并非簡單地以證據失權為理由判決上訴人敗訴,而是應上訴人的申請,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依職權調取了六項證據,查清了承運方確實有倒簽提單行為的事實。應當說,雖然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但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判決的,這比簡單地適用證據失權,對被告更具有說服力,效果要好得多。
四、實體公正下的證據失權
案例7和案例8都是適用了《證據規定》中的證據失權規定,讓逾期舉證的當事人失權的案例。這兩份判決書都是在2007年做出的,因此給人以法院又重新開始嚴格實行證據失權的印象。但是,這兩個案例實際上是法院表面上嚴格使用了證據失權的規定,但實際上并未使被失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受到損失或者受到嚴重的損失。因此,可以認為這兩個案例是法院在充分考慮證據失權帶來的實體后果后做出的失權決定。
在案例7中,最高法院雖然以西部山莊提出的證據資料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對其采取了證據失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主動提出放棄文明工地費用20萬元。雖然從法院的判決書上看不出這兩者之間有什么直接的聯系,但只要細心體察,還是能夠感覺到他們之間的微妙關系的。由于對方當事人放棄了這20萬元,證據失權對西部山莊的實體權利并未造成實質性的影響。人們甚至可以進一步推論,正是由于對方當事人放棄了這20萬元,才使得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果斷地對西部山莊在二審中提出的證據失權。此外,涉及失權的這筆費用在整個案件中的相對數額較小,也是法院作出失權決定的考量因素之一。盡管就絕對數額來說,20萬元絕非小數,但本案中本訴的爭議金額就高達2200多萬,相對于2200多萬元,20萬元就不再是一個大數額了,即使讓西部山莊失權,也會比較容易接受。
案例8的證據失權同樣是法院在充分考慮失權對實體公正帶來的影響后作出的決斷。在案例8中,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知被訴,在法院已經向他送達了狀、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已經告知其舉證義務及不舉證的法律后果的情況下,仍然既不提交答辯狀,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而上訴人對逾期舉證即使不是故意,也具有重大過失。另一方面,法院在決定適用證據失權時,并不是只考慮當事人對逾期舉證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且也考慮失權對實體公正的影響,失權是否會使得法院的裁判結果背離真實,是否會對逾期舉證一方的實體權利造成重大損失。法院依據上訴人收到工程決算書后,不僅在長達近1年的時間內未提出異議,而且還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的證據,已經形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心證,即使允許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證據,也不會這一認定。所以,二審法院是在確信證據失權不會嚴重背離實體公正,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造成重大損失的前提下才采取失權措施的。(注:將案例8與案例1進行比較是很能夠說明問題的。這兩個案件都發生在蘇州,并且都是由蘇州中院作為第二審法院,但在第一個案例中,法官實行證據失權時并未考慮失權會對案件的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而在第二個案例中,法官是充分考慮了這些問題,并且是在確信不會違反客觀真實,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造成嚴重損害時,才采取實權措施的。)
由于嚴格適用證據失權會對實體公正造成嚴重沖擊,近來,我國法院修正嚴格適用證據失權的趨勢變得越來越明顯。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紀敏在《人民法院報》撰文指出:“但從將近5年的施行過程看,實踐中對《證據規定》中個別條款內容的理解還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理解和適用有關證據失權的規定。對當事人而言,證據失權與其訴訟目的的實現關系重大。因此,每一位民事審判法官在適用《證據規定》第34條規定的時候,要格外慎重。如果孤立、片面或者機械地理解和適用該條規定,往往會在實踐中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周,甚至在很多時候還會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做法直接導致案結事不了,誘發涉訴,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11]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尊重當事人的舉證權和質證權,不允許片面理解和為我所用地適用證據規則,任其做出的裁判脫離原本可以查明的客觀事實?!闭憬「呒壢嗣穹ㄔ河?007年7月通過了《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在對新證據的規定中增加了這樣一類:“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非屬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且該證據的采信與否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可以視為新的證據”(第11條)。有了這一新規定后,只要證據本身具有足夠的重要性且當事人未在舉證時限內提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會被失權。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密切關注舉證時限制度的完善,2007年,最高法院分別在成都和汕頭召開了民事審判工作的專題座談會,舉證時限是這兩次會議討論的內容之一。在汕頭會議上,最高法院的民一庭就《關于理解和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提出了一份會議討論稿,該《討論稿》對如何認定新證據提出了這樣的意見:“人民法院對于‘新證據’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1)證據是否在舉證期限或者《證據規定》第41條、第44條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已經客觀存在;(2)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提供證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痹撘庖婋m然未特別指出證據本身應當是重要的,但證據本身的重要性應當是不言而喻的,(注:其實就證據失權而言,只有對具有重要證明作用的證據實行失權才能彰顯證據失權制度的實際意義,而那些無關緊要的證據,無論是讓當事人提出還是對它們采取失權,都不會影響裁判的結果。)所以這一意見與浙江省高院的《指導意見》實質上是相同的。最高法院新的解釋雖然迄今尚未頒布,但這也反映了為了在裁判中達到客觀真實和實現實體公正,從制度上緩和證據失權所做的努力。
上述分析表明,作為一項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的制度,舉證時限還會在我國的審判實務中繼續使用,但作為其內核的證據失權則已經發生了微妙的變化,當事人逾期舉證,雖然存在著過錯,但只要不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注:如果逾期舉證當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尤其是重大過失,是否一律失權?如何界定重大過失?在存在重大過失時法官是否要通過利益衡量來決定是否采用證據失權?這些都是今后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就不會受到證據失權的制裁。這一變化對確保實體公正的實現,可謂意義深遠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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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 時效利益 放棄 債務承認
一、相關既有理論及其缺陷
時效利益即債務人因時效期間屆滿而獲得的利益。各國立法禁止當事人預先放棄時效利益,但對于時效利益產生后的放棄行為,則均持允許態度。[1]時效利益的放棄與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履行給付有所不同,時效利益的放棄是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意思表示,其效果為債權回復至時效完成前的狀態,而時效完成后債務人履行債務,則債權因此而消滅。就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不得請求返還的根據,理論上或者解釋為實體權利在時效完成后尚屬存在,或者解釋為請求權消滅但受償權存在等,但并不將之視為一種“放棄時效利益”的方式。時效利益放棄可采用單方意思表示或者契約的方式,此為共識。唯就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后對債務的“承認”是否屬于放棄時效利益的問題,理論上認識尚不統一。
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理論并不將債務承認視為一種時效利益放棄。債務人于時效完成后承認債務即可使該債務重新具備強制力的理由,在德國民法上被解釋為“已為之給付即不得請求返還”?!兜聡穹ǖ洹吩谟嘘P“不當得利”的第812條第1項中規定:“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領他人的給付,……有返還的義務。”該條第2項規定:“以契約對債務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認,也視為給付。”這就是說,如果他人向當事人承認了一項并不存在的債務的存在,即等同于當事人接受了他人給付的一項并不存在的債權,故構成不當得利;如果他人向當事人承認了一項本來存在的債務之不存在,即等同于當事人無法律上的原因而接受了他人給予的一項利益,故也構成不當得利。由此,債務承認被視為一種“給付”。而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后所為之債務承認,也視同給付之一種(即債務人系將一項利益給予債權人),與債務人于時效完成后主動履行債務具有相同性質,因此,無論債務人是否知道時效之完成,其均不得請求返還。[2]盡管如此,有關理論也承認,如果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則通常具有放棄時效利益的意思,[3]故其定位似較難確定。
但日本舊時的判例將債務人的債務承認視為放棄時效利益,只不過其現行判例卻又采用了不同的解釋。日本過去的判例認為,因時效期間的經過使債權消滅為眾所周知,故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后實施承認行為時,應推定為其明知時效已經完成,構成時效利益的放棄。但日本現行判例卻認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知道時效已經完成,則不會放棄時效利益,故當債務人實施承認行為時,應推定為其不知道時效的完成才比較自然。不過,若債務人于時效完成后承認債務,基于誠信原則,債務人應喪失其時效援用權。[4]
我國學者對此鮮有討論,僅有個別學者認為“債務承認”是放棄時效利益的一種常見方式。[5]
而在否認“債務承認”為時效利益放棄方式的理論中,時效利益的放棄為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但也不妨采取契約的形式。放棄時效利益的意思表示應向因時效完成蒙受不利益之人為之,且應適用有關法律行為的規則,其中包括行為人應具備行為能力以及處分能力等。此外,時效利益的放棄可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如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而提供擔保,或清償部分債務,或者請求延期以及主張抵銷等。除此之外,時效利益放棄最為重要的構成要件,是債務人必須明知其債務的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亦即時效利益的放棄,須以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為前提。[6]
顯而易見,上述理論中有關時效利益放棄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的闡述是正確的,但其一方面將債務承認排除于時效利益放棄之外,另一方面又將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作為放棄時效利益的必要條件,這就使得時效利益放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極難發生:(1)長時期欠債不還的債務人通常不講信用或者缺乏清償能力,如其明知因時效完成而可以不再履行債務,則其主動放棄時效利益的可能性極??;(2)即使明知時效完成的債務人因突然良心發現或者突然具備了清償能力而愿意清償,則其最簡單的方法是主動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根本無須為債務承認;(3)即
使當事人愿意放棄時效利益,則因絕大多數債務人未經法律訓練,故其根本不可能作出以“放棄時效利益”或者“放棄時效抗辯權”為內容的意思表示;(4)即使作出債務承認的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但如其事后反悔,則債權人根本無法證明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的事實。
前述理論所列舉的一些放棄時效利益的所謂“默示”的辦法,不過都是一些可推定為承認債務的行為。
事實就是,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者承認債務,是其放棄時效利益最為普遍的表現方式。而鑒于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后履行債務即不得請求返還的問題,已由債權的強制力或者受償權的存在等不同根據予以解決,故應予解決的僅為如何確定債務承認的性質及法律要件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理論將債務承認視為一種“給付”,固可成立;日本現行判例對債務經承認后回復強制力依據誠信原則進行解釋,也屬合理。但在立法上存在“時效利益”概念的情況下,如果能夠將債務承認納人時效利益放棄規則中予以解決,應屬最為合適和簡便。
二、構成時效利益放棄之債務承認的認定
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對于債務的所謂“承認”,應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單純承認債務的存在,但不具有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二是不僅承認債務的存在,而且具有愿意履行債務的意思。前述德國、日本等國時效制度中的“債務承認”,指的是后一種情形。
我國的司法實踐認可債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還款協議的效力。[7]但對債務人承認債務的條件進行了限制,即導致時效抗辯權消滅的債務承認,除承認債權關系的存在之外,必須含有同意履行的意思。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對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的效果,曾出現過爭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的有關批復將之“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從而對該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保護;[8]但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在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案件請示的答復函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盵9]這一司法解釋雖然針對的是保證義務,但卻否認了義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的簽章行為本身即無條件構成債務承認的做法。
很顯然,無論對于債務承認的性質作何定位,其效果均系債務人時效抗辯權的喪失。但債務承認可否被認定為時效利益放棄行為之一種,其關鍵在于能否將債務人在不知道時效完成情況下所為的債務承認也視為一種對時效利益的放棄行為。而這一間題的解決,應通過對債務承認構成要件的設置和相應的解釋來實現。
(一)債務承認的形式
導致時效抗辯權消滅的債務承認,為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本質上為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但也可以契約方式為之。債務承認可采用明示方式,如簽訂延期或者分期付款的合同、發出同意履行債務的函件、在債務核對清單上簽章確認等;也可采用默示(推定行為)的方式,如支付本金的利息或者違約金履行部分債務、為債務提供擔保、主張債務抵銷等。對部分債務或者債權之從權利的承認,推定為對全部債務的承認。但依照社會生活習慣不應認定為債務承認的情形,應不構成債務承認,如公司門衛簽收催款郵件的行為、債務人在催款通知上簽章以示簽收的行為等。
(二)債務承認與同意履行債務意思的推定
時效期間屆滿后,如債務人承認債務,即導致其時效抗辯權的消滅。債務人如在知曉時效完成的情況下為債務承認,則當然構成對其時效利益的放棄。但在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的情況下,其對債務的承認能否推定為放棄時效利益,此為理論上爭議的焦點。
從嚴格意義上講,既然時效利益放棄為單方法律行為,則其須以債務人知曉時效期間屆滿為條件。而如前所述,如真實面對實際生活則不能不承認,債務人于時效期間屆滿后履行其債務或者承認其債務,多數都是在并不知曉時效完成的情況下發生的。誠如前述日本現行判例所作推定,在多數情況下,假如債務人知道時效完成,即不會為債務承認。故將此種情況下的債務承認認定
為時效利益的放棄,似無事實根據。但基于以下理由,筆者對此持有相反看法。
其一,民法上有關當事人接受或者放棄法律利益的推定,無論是基于對法律秩序的維護,或者是基于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都不是以當事人真實存在的意思為根據,甚至并不都是以當事人“最有可能存在的真實意思”為依據。如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未表示放棄繼承的,推定為接受繼承,而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不表示接受的,推定為放棄受遺贈。前述之不同對待,與其說是基于社會生活的習慣,不如說是基于立法者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保護強度不同所致。因此,能否推定承認債務的債務人有放棄時效利益的意思,完全可以依立法目的而加以確定。
其二,實際生活中,在不知曉時效完成的情況下承認債務的債務人,其所“不知”的,通常并不是什么“時效期間屆滿”的事實,而是根本不知道或者不了解訴訟時效制度本身。因此,盡管承認債務的債務人在主觀上并無放棄時效利益的意圖,但在訴訟中,債務人對其“不知”亦即“不愿”很難證明:首先,對于時效期間屆滿的事實,債務人不得以不知曉民法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時效期間、起算、中止及中斷等)而證明其“不知”;其次,債務人很難證明其不知曉債務的存在或者債務履行期等基本事實。由此可見,所謂“債務人在不知道時效完成的情況下承認債務”有可能是一種客觀事實,但很難成為能夠被法官所認定的法律上的事實。相反,根據承認其債務的債務人“應當知道”訴訟時效的規則以及“應當知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事實,推定其具有放棄時效利益的意思,在法律上完全能夠成立。
總而言之,如無相反意思,承認債務即應推定為同意履行債務。債務人承認其債務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主動向債權人承認其債務,此種情形下,即使其承認的表示中沒有明示“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鑒于其主動承認債務之行為的目的,當然應推定其有此意思;二是債務人經債權人主張債權或者為債務履行催告而承認其債務,只要其債務承認中不包含相反意思(即明示其“雖承認債務的存在,但不同意履行債務”),則應推定其同意履行債務。原因在于,債權人的包括債務履行催告在內的主張其權利的行為,已表明其行使權利的立場,對此,債務人如欲對抗,則要么不予理睬,要么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如其經催告而為債務承認且無相反意思,則當然應斷定其有愿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而在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以自己的財產為債務提供擔?;蛘呶械谌颂峁┍WC等情形,其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更為明確。
(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債務提供擔保的效果
對于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債務所提供的擔保的效力問題,有學者指出:“如債務人知其債務已催時效,而仍提供擔保者,則可認為有時效抗辯權之拋棄。債務人如不知之,亦可認為縱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仍有為無因的債務承認之意向?!睘橐汛邥r效之債權設立保證人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主債務之已催時效。但保證人知其情事而仍為保證者,不得主張之。”[10]按照上述觀點,提供擔保的債務人無論是否知曉時效完成,均不影響其債務承認的成立,這是正確的。但其認為第三人為債務提供保證時,如保證人知曉主債務時效完成,不得援用主債務的時效抗辯,如保證人不知曉時效完成,則可以主債務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保證義務,此種看法則明顯有誤:在債務人委托第三人提供保證的情形,其委托保證行為即構成對債務的承認,從而使其時效抗辯權歸于消滅,故無論保證人是否知曉時效完成,其均不得享有主債務的時效援用權。但在第三人非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主動提供擔保的情形,則當然不構成債務人的債務承認,債務人仍可行使時效抗辯權。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呢?有學者認為,此種情形下,保證人仍需承擔保證責任,且喪失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11]筆者認為,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時效期間屆滿后,如第三人未經債務人委托而主動提供保證并履行了保證義務,則債務人得通過行使時效抗辯權而對抗保證人的求償權;(2)如保證人明知主債務時效期間屆滿仍提供保證,不得援用主債務的時效抗辯,但保證人不知主債務時效期間屆滿而提供保證者,仍應享有主債務時效抗辯援用權;(3)主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時,如保證人尚未履行保證義務,則保證債務因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但保證人主動履行其保證義務的,視為道德債務的履行,不得要求返還。
綜上所述,將債務承認視為時效利益放棄的一種方式,對于債務承認本身的效力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或者改變,故此舉無損當事人的利益,且理論上簡潔圓通,操作上也更
為便捷。
注釋:
[1]《法國民法典)第2220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提前拋棄時效,但可以批棄已取得的時效?!薄兜聡穹ǖ洹返?22條規定:“為及行已經時效消滅的請求權而為的給付,雖不知時效消滅而為給付者,也不得請求返還?!比鹗?、日本民法對此雖未直接規定,但其有關“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放棄”的規定,可從反面解釋為允許事后放棄時效利益。
[2]參見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09頁。
[3]同上注,第708-709頁。
[4]參見[日]山本敬三:《民法講義i:總則》,解亙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頁。
[5]參見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50頁。
[6]同前注[2],史尚寬書,第711頁。
[7]參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7]4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
[8]參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欲人在催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9]轉引自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頁。
篇9
一、領導重視,組織得力。
各村(居)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村(居)報賬員、監督委員會主任及其他人員為成員的的債權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確保此項工作有序開展。(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逐項梳理,核實數據。
各村(居)結合歷次“三資”清理結果及村級財務委托服務管理中心賬面數字,逐項梳理債權項目,區分債權項目發生時間、形成原因,主要內容、金額、償還期限等,以填寫“附件1”的形式上報社區管委會。(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初步分析,提出建議。
各村(居)債權發生年代久遠,時間跨度長,需要向前追溯查找賬簿,設法詢問相關人員,通過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對債權項目進行合理分類和提出處理建議,以填寫“附件2”的形式上報社區管委會。(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積極追償,措施得當。
各村(居)依據不同對象和情況開展債權追償工作,制作催款通知書,文字通知債務人,明確其還款時間和相應的責任。追償工作要責任到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各村(居)收回的資金需上交村集體財務委托服務管理中心;建議繼續掛賬處理的需說明理由;要求列作支出的債權項目經“四議兩公開”工作程序后,上報社區管委會,經同意后方可列作支出。(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篇10
應收賬款是企業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而應向購貨方、接收勞務的單位或個人收取的款項。形成應收賬款的直接原因是賒銷。雖然大多數企業希望現銷而不愿賒銷,但是面對競爭,為了穩定自己的銷售渠道、擴大產品銷路、減少存貨、增加收入,不得不面向客戶提供信用業務。商品與勞務的賒銷、賒購,已成為當代經濟的基本特征。應收賬款的形成增加了企業風險。特別是現在,用戶拖欠企業賬款越來越多,賬款回收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此,企業必須加強應收賬款管理,正確衡量信用成本和信用風險,合理確定信用政策,及時收回賬款。
一、企業應收賬款產生的原因
企業產生應收賬款最根本的原因一方面是缺少競爭力,另一方面是缺乏經營理財觀念和意識。
(一)應收賬款產生的客觀因素。企業應收賬款的產生,有其歷史原因,有受政策因素影響成分。如前幾年國家緊縮銀根,流動資金不足,造成企業資金緊張,購貨單位不守信譽,發貨后不能及時付款等等。企業應收賬款的產生從根本上說,主要還是企業自身存在問題,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缺乏競爭力,要想使自己的產品賣出去,就要采取先發貨后付款方式。(2)企業對應收賬款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清收。大部分企業的經營者所注重的是企業生產經營工作,對如何理財還缺乏意識和經驗。特別是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只注重產品的發出,而不注重貨款的收回,認為清理應收賬款是財務部門和人員的事,與經營本身沒有直接關系。還有些企業就連財務部門也對應收賬款心中沒有數,更談不上管理和清收的問題了。
(二)準確把握應收賬款的本質。企業有了應收賬款,就有了壞賬損失的可能。不僅如此,應收賬款的增加還會造成資金成本和管理費用的增加。企業要充分認識和估算應收賬款的下列3項成本:一是機會成本,應收賬款作為企業用于強化競爭、擴大市場占用率的一項短期投資占用,明顯喪失了該部分資金投入于證券市場及其他方面的收入。企業用于維持賒銷業務所需要的資金乘以市場資金成本率(一般可按有價證券利息率)之積,便可得出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二是管理成本,企業對應收賬款的全程管理所耗費的開支,主要包括對客戶的資信調查費用,應收賬款賬簿的記錄費用,收賬過程開支的差旅費、通訊費、人工工資、訴訟費以及其他費用。三是壞賬成本,因應收賬款存在著無法收回的可能性,所以就會給債權企業帶來呆壞賬損失,即壞賬成本。企業應收賬款余額越大,壞賬成本就越大。
(三)應收賬款銷售風險的本質是“風險損失”。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是構成應收賬款的直接成本,壞賬成本為應收賬款的風險成本,這3項就是企業提供給客戶商業信用的付出。應著力應收賬款投資的規劃與控制,制定有利企業的信用政策。應收賬款投資成本與收益并存。企業采用賒銷方式,雖要耗費一定代價,但也可以開拓并占領市場,降低產成品的倉儲費用、管理費用。為雙邊衡量應收賬款的邊際產出與邊際投入,提高應收賬款的投資效益,企業從實際出發,制定以信用標準、信用條件和收賬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信用政策十分必要。
二、加強應收賬款管理的措施
第一,應加強事前評估,降低應收賬款風險。(1)確定適當的信用標準。企業在進行信用銷售決策時,應考慮信用銷售對銷售收入、對成本、對融資成本的影響,確定適當的信用標準。信用標準,是給予客戶最低的信用條件,一般用預期的壞賬損失率表示。企業確定信用標準要力爭在增強市場競爭力,擴大銷售與降低違約風險、收賬費用這二者之間作出一個雙贏選擇,調適應收賬款的風險、收益與成本的對稱性關系,應著重考慮3個基本因素:一是同行業競爭對手情況,面對市場競爭,企業要知己知彼,根據對手實力狀況,相應采取寬或嚴的信用標準,以在競爭中把握主動,爭取優勢地位。二是企業承擔失信違約風險的能力,企業風險承擔能力的強弱也可影響信用標準高低的選擇。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強,就可以以較低的信用標準爭取客戶,擴大業務。反之,如果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薄弱,就只能執行嚴格的信用標準,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違約風險。三是客戶的資信程度,企業要在對市場用戶資信程度的調查分析基礎上判定客戶的信用等級,然后以此決定是否給予信用優惠。企業通過設定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利用既有或潛在客戶的報表數據,計算各自的指標值,并與標準值進行比較分析,然后詳盡地對客戶的拒付風險作出準確的判斷,以利企業提高應收賬款投資決策的效果。
第二,判斷企業的信用品質。企業與某一新客戶打交道,應首先設定其信用標準,評估其賴賬的可能性,看它的信用品質。這通??梢酝ㄟ^下述方法確定:一看客戶履行償債義務的可能性,必須設法了解客戶過去的付款記錄,看其是否能按期如數付款,與其他供貨企業的關系是否良好。二看客戶的償債能力,客戶的償債能力是指其流動資產的數量和質量以及與流動負債的比例??彤a的流動資產越多,其轉換為現金支付款項的能力就越強。同時,還應注意客戶流動資產的質量,看是否會出現存貨過多過時、質量下降從而影響其變現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情況。三看客戶的抵押能力,企業簽訂賒銷合同時一般附有抵押條款,客戶的抵押能力是指當客戶拒付款項或無力支付款項時能被用作抵押的資產。四看客戶的經營條件,經營條件指可能影響客戶付款能力的經濟環境。需要了解客戶在過去困難時期的付款歷史,看其履約情況,以確定風險等級。
第二,應強化事中監控,化解應收賬款風險。其一,給予或拒絕容戶信用優惠的判斷。信用標準是決定給予或拒絕容戶信用優惠的依據。一旦企業決定給予容戶信用優惠時,就需要考慮具體的使用條件。企業在接收容戶信用訂單時,要向其明白提出付款時間及其他相關要求,包括信用期限、現金折扣和折扣期限方面的約定。企業允許客戶購貨款賒欠一定時間,會在一定程度上擴大銷售、增加毛利。但不適當地延長信用期限,會引起應收賬款機會成本和收賬費用的增加,也許還會造成壞賬損失。因此,企業必須要求因信用期限的延長帶來邊際收入的新增量大于邊際成本的上升數。企業在延長信用期限的同時,為了加速資金周轉、及時收回貨款、減少壞賬損失,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償付貨款的容戶可以按銷售收入的適當比率給予折扣。采取現金折扣的前提就是只要企業通過加速收款帶來的機會收益能夠多剩有余地補償現金折扣的付出。至于給予客戶現金折扣優惠的期限和程度應根據企業自身需要,在信用成本前后收益比較基礎上,擇定一個期量結合的最佳數據方案。其二,設定信用額度。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企業財務部門應根據客戶的業務量和信用情況,為每一客戶設定一個信用額度。信用控制單位必須從每日的發貨中,審查是否超過信用額度,是否該客戶有逾期賬款未收。如果有,則應停止發貨。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財務部門每周都應以內部催款通知書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和責任人了解其負責客戶的欠款和信用狀況,并提醒重點關注接近信用限度客戶的動態和經營狀況。其三,應定期召開不同層次的信用報告會議。由最高財務主管或管理當局參加的報告會議,主要討論目前信用控制的運作情況、企業所遭遇的困難和信用風險預測、企業信用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改進措施。由信用控制單位和業務單位聯席召開的信用控制會議,主要是對客戶的信用風險以及目前危險客戶進行分析和評價。由信用控制部門內部召開的會議,主要研究信用控制部門的運作是否正常、過去兩周的工作績效和未來兩周的工作內容和規劃等。企業的財務部門應按賒銷客戶區域建立核算應收賬款明細賬,對賒銷業務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并定期統計各客戶應收賬款的金額、賬齡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反饋給企業主管領導和銷售部門,為評估、調整賒銷客戶的信用等級提供可靠依據,同時也能了解應收賬款的總體情況。企業財會部門還應定期向賒銷客戶寄送對賬單和催交欠款通知書。對未超過期限的賒銷客戶,主要是獲得經雙方供銷、財會經辦人確認無誤并簽章的對賬單,作為雙方對賬的原始依據;對超過期限的賒銷客戶,在發出對賬單的同時,需分發催交欠款通知書,以及時催收欠款。
第三,應加強事后監督,減少應收賬款風險。一是確定合理的討債方法。不斷完善收賬政策,客戶違反與企業約定的信用條件,拖欠甚至拒付賬款時,企業應怎么辦?自古以來,欠賬還錢是天經地義的道理。從理論上講,履約付款是客戶不容推辭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企業正當、合法權益所在。但是如果企業對所有客戶拖欠或拒付賬款的行為都對簿公堂、付諸法律手段加以解決,往往不是最好的辦法。因為企業解決與客戶賬款糾紛的目的,主要不是爭論誰對誰錯的問題,而在于怎樣最有成效地將賬款收回。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各位客戶拖欠、拒付賬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使信用表現一貫良好的客戶也會因某些客觀原因而無法如期付款。特別是在宏觀經濟環境偏緊、國家實施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時期,客戶受大氣候影響,資金短缺、拖欠債權企業賬款的現象時有發生。此時,如果企業直接向法院起訴追債,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訴訟費,而且除非法院裁決被告破產,強制執行,否則,效果也不理想。所以,通過法院收回賬款一般是企業不得已而為之的最后辦法?;谶@種考慮,企業能夠同客戶商量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通過實施債務重組,也許就能夠將大部分賬款收回。當企業應收賬款遭到客戶拖欠或拒付時,企業應當首先分析現行的信用標準及信用審批制度是否存在紕漏,然后對違約客戶的資信等級重新調查摸底,進行再認識。對于惡意拖欠、信用品質差劣的客戶應當從信用清單中除名,不再對其賒銷,并加緊催收所欠,態度要強硬。催收無果,可與其他經常被該客戶拖欠或拒付賬款的同伴企業聯合向法院起訴,以增強其信譽不佳的有力證據。對于信用記錄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戶,在去電發函的基礎上,再派人與其面對面地溝通,協商一致,爭取在延續、增進相互業務關系中妥善地解決賬款拖欠的問題。企業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在增加收賬費用與減少壞賬損失、減少應收賬款機會成本之間進行比較、權衡,以前者小于后者為基本目標,掌握好寬嚴界限,擬定可取的收賬計劃。二是準確使用法律武器。對逾期未結清欠款的客戶,企業應組織力量督促經銷人員加緊催收,特別是對一些信譽較差、欠款時間較長、金額較大的客戶,需有專人負責。催收時,企業財會部門應及時提供賒銷客戶的詳細原始資料,如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對賬單、欠款金額及發生時間等,為催收工作提供依據。企業供銷部門應組織人員,積極與客戶聯系,及時收回欠款;對近期暫不能還款的賒銷客戶,應要求對方制訂還款計劃并提供擔保,使其能逐步還清欠款。對那些既不制訂還款計劃又不提供擔保的,或發現其缺乏清償能力的,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給予解決。同時,企業還應制定切合實際的收賬策略。對過期較短的客戶,不予過多打擾,以免將來失去這一市場;對過期稍長的客戶,可措辭婉轉地催款;對過期較長的客戶,則應頻繁地信件催款并電話催詢;對過期很久的客戶,可在催款時措辭嚴厲。如客戶已達到破產界限,則應及時向法院起訴,以期在破產清算時得到部分補償。在采取法律行動前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遇到以下情況不必起訴:訴訟費用超過債務清償額;客戶抵押品變現后可沖銷債務;客戶的債款額不大,起訴可能使企業運行受到損害,起訴后收回賬款的可能性有限。
第四,嚴格內部控制制度,嚴防應收賬款風險。企業領導要帶頭遵守內部控制制度。要明確內部控制制度不是約束某一個人的,而是約束所有人的;內部控制制度也不是在一定的時期起制約作用,而是要長期起作用的。企業的賒銷行為必須在內控制度的框架內進行,不能領導一個人說了算。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獨立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和各個環節要嚴格監督,一旦發現應收賬款方面出現潛在的問題,要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通報,并采取措施嚴加防范,保證內控制度的有效性。企業的各個部門也要同心協力,共同遵守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在防范和化解應收賬款風險中的作用確實得到應有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