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3:5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居住證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 為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規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本省設區的市所轄各區常住人口跨區居住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公平保障、及時便捷、全面服務、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覆蓋流動人口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及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予以足額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配備流動人口協管人員,為流動人口提供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教育等公共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等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
第八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登記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務處所、受教育狀況、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未滿16周歲的隨行人員等內容。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登記信息錯誤或發生變動的,居住登記申報人應當自發現登記信息錯誤或發生變動之日起10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或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場所住宿的人員,由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在醫院住院就醫的人員,由醫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登記。
在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其寄宿的單位在入學時進行登記。
對求助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并在10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10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條 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10日內,將流動人口登記信息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符合申領條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偏遠地區可延長至20日;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為五年。
居住證的制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市、縣范圍內住址變更的,應當在10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變更登記。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登記居住地市、縣范圍內不再居住的,應當自離開前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并交回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單位等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登記為常住戶口的,應當自登記為常住戶口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30日內返回登記居住地的,不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依法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和便利時,流動人口應當主動出示居住證。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出租、出借、轉讓的居住證。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給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在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發現沒有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基本信息整合與共享。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知悉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居住證登記制度,逐步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權益:
(一)依法參與居住地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二)依法參加居住地社會組織;
(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相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
(五)獲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務和便利:
(一)義務教育;
(二)求職、就業、失業登記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信息查詢、政策宣傳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四)國家規定的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健康檔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七)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
(八)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優惠;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具體內容。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流出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護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辦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流動人口未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報登記。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組織、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流動人口登記管理信息,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居住證申領、補領、換領、制作、發放、
簽注及收費辦法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流動人口在本辦法修訂前領取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居住的,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 1月 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5日公布施行的《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居住證的主要意義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
篇2
一、獨用成套職工住宅租金調整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前的原承租戶,標準租金調整辦法為: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二)本辦法實施后的新承租戶標準租金計算辦法: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級相對應的地段分值按規定的提租幅度具體調整如下:
甲級地段由0.02880元調至0.03600元:乙級地段由0.02595元調至0.03244元,乙級地段部分區域(范圍詳見附件)由0.02595元調至0.02984元;丙級地段由0.02295元調至0.02639元:丁級地段由0.01980元調至0.02277元:戊級地段由0.01695元調至0.01949元。
標準租金計算公式: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2000年月標準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條件分×每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天井或平臺月租金
二、獨用成套公寓租金調整辦法: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計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超標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計角去分。
四、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及其控制標準的計算確定
(一)整幢獨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獨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且已出售過的,其住房建筑面積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計算。
(二)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積按《上海市住宅建設債券發行和認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
(三)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該承租戶可用人均建筑面積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計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職級人員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予以計算(技術職稱按相應的行政職務掛靠)。凡承租戶家庭人員中有在職或離退休中小學教師的,該承租戶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積。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購高層公有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關于實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字第〔1996〕96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五、計算超標租金住房的范圍
計算超標租金的范圍為:成套獨用和非成套獨用的公寓、花園住宅、職工住宅、新式里弄類型的住房。舊里和舊里以下類型的住房不計超標租金。
六、超標租金的計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戶承租一處住房,按上述規定計算超標租金,具體計算公式見表二;承租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合并計算超標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別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購另一處公有住房的。
(二)超標租金計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處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作為超標租金的計算單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向另一管房單位發出《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見表八)后,接受聯系單的管房單位應按聯系單上的內容予以填寫,并回復對方管房單位。
七、租金暫不調整的公有住房范圍
(一)花園住宅,新里,舊里,簡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獨用的公寓,非獨用成套的職工住宅,衛生間與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調整:
1.產權人不同意出售的獨用成套公寓住房、職工住宅;
2.因住房產權被抵押,產權人無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規劃、臨水、臨電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住房,需補辦征地手續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規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標準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計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員各種年經濟收入的總和÷12
(二)個人和家庭成員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實施〈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的若干規定》(滬民救發〔1997〕第8號)第九條為依據。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處屬公有住房,另一處屬已購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應合并計算。具體操作通過《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解決。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由民政部門確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必須經民政部門確認并領取民政補助。
十、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賃的住房租金減免計算辦法
租金減免計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轉租期間,不得享受租金減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戶提租減免后的應交租金不得低于調整前的實付租金。
十三、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申請租金減免的,須由承租人持戶口簿向住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領取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填妥交有關部門審核后,由住房管理單位核定減免金額。具體申請、審批手續見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強公有住房租金調整的政策宣傳
各管房單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統公有住房)在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時,應參加市或區(縣)房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業務培訓。按戶發放由市房改部門編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宣傳提綱》。
十五、加強租金的信息管理
為規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單位應使用全市統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計算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減少租金計算的差錯率。
各管房單位應按要求填報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情況匯總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區(縣)的房改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市政府印《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滬府發〔1999〕38號),現制定本辦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一)租金的調整
1.甲、乙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25%。
2.丙、丁、戊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乙級地段部分區域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衛生間或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職工住宅,維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標的租金增收
對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規定的控制標準(以下簡稱面積控制標準)的承租戶,在2000年月標準租金基礎上,采取超標增收租金辦法,超標增收租金計算公式為:
月超標增收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 承租戶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控制標準
----------------
承租戶建筑面積
二、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后的減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標準租金支出超過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請減免。
住房建筑面積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標增收租金不予減免。
2.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離休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本人戶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減免。
3.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4.民政部門確認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三、具體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時,要做好宣傳工作,由住房管理單位對承租戶按戶發放《宣傳提綱》。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戶均應按本辦法繳納租金。承租人逾期繳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單位應記錄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從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下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從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凡未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4.住房管理單位應切實保證將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維修,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租金使用的監督。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篇3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共同擬定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業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市長助理同志批準。現將“若干規定”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為妥善處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違章建筑的問題,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兼顧集體、個人利益,為城市規劃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積累資料,根據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88)城房字第95號〕和京政辦發(1988)6號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違章建筑的處理原則。
1.凡我市城鎮范圍內建國以后違章建筑的房屋一律進行登記。違章建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者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處理。
2.鑒于法規的延續性和時限性以及客觀歷史原因,對違章建筑本著“嚴格執法,寬嚴結合,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允許對部分違章建筑作從寬處理,確認其所有權。
3.違章建筑處理的時間界限。原則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準通過的《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為時限,以前的從寬,以后的從嚴。
二、下列違章建筑經過一定程序的申報審查,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給予從寬處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區300平方米以下,遠郊區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區縣規劃局檢查處理,其它由市規劃局檢查處理)后,出具證明。房屋登記發證部門可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為社會服務的煤氣調壓站、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權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內基本未擴大面積、不加層、不侵街占巷、與四鄰無糾紛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內容施工,違章情節較輕,以及在一幢房屋內既有合法部分又有違章部分的建筑,但應在產權登記證上注明違章建筑數量。
三、其它違章建筑由城市規劃管理與房管機關在今后管理工作當中逐步研究處理。
篇4
1、電子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2、2014年1月,北京市出臺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山東省2019年成人高考現場確認時間及信息
現場照相和確認信息
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或士兵證、異地報名考生須持有戶籍部門發放的居住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進行信息確認、現場照相。時間為9月7日—12日,每天8:30至11:30、12:30至17:00,逾期不再辦理。
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嚴格把關,嚴禁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的大規模異地報名。報名現場需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儀,加強對考生身份的審驗,堅決杜絕持假身份證報考的現象。
對確需異地報名考試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規定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證。異地考生需滿足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方可報考成人高考:
(1)能夠在成人高考現場確認報名信息時,提供報名確認所在地(以設區市為單位)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原件、復印件的考生可以報考,且只能在《居住證》發放地(以設區市為單位)確認點進行報名信息確認;
篇6
1.網上報名
我省今年網上報名時間為8月31日—9月5日,每天8:30至17:00。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為報名網站,其他網站一律不得以網上報名的名義組織考生報名。
為增強考生信息保護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今年在成人高考中增加手機短信驗證環節,登陸密碼和短信驗證碼的使用將貫穿成人高考報名、填報志愿、繳費、打印準考證等整個招生過程,請妥善保管。考生在網上報名時必須由本人填寫實際聯系方式,不得填寫函授站點的聯系地址或聯系方式,不得由函授站點代為填寫。因填寫函授站點聯系地址或聯系方式導致不能錄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和相關函授站點負責。已經錄取的考生,出現問題要追究相關高校的責任。
考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報名并參加考試,任何招生院校、機構和個人不得組織不具備學習條件的人員異地報名參加成人高考。
2.現場照相和確認信息
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或士兵證、異地報名考生須持有戶籍部門發放的居住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進行信息確認、現場照相。時間為9月7日—12日,每天8:30至11:30、12:30至17:00,逾期不再辦理。
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嚴格把關,嚴禁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的大規模異地報名。報名現場需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儀,加強對考生身份的審驗,堅決杜絕持假身份證報考的現象。
對確需異地報名考試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規定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證。異地考生需滿足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方可報考成人高考:
(1)能夠在成人高考現場確認報名信息時,提供報名確認所在地(以設區市為單位)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原件、復印件的考生可以報考,且只能在《居住證》發放地(以設區市為單位)確認點進行報名信息確認;
(2)《居住證》正在辦理中的考生,需在現場確認時提供確認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及人社部門開具的連續6個月的社保證明;
(3)《居住證》于2019年1月1日后過期且未及時補辦的考生,需在現場確認時提供確認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及過期的《居住證》原件、復印件。
網上繳費時間為9月12日—16日,每天8:30至17:00,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視為報名無效。
篇7
2007年5月,深圳市鹽田區將在全區推廣居住證制度,已經實行了23年的暫住證制度行將終結。作為改革開放窗口,深圳特區的各種成功試驗,為其他城市提供了制度樣本,以深圳的一些制度創新來檢視本地區制度現實,早已在各地形成一種風氣。那么,深圳此番探索居住證制度,推進外來人口管理改革,會不會又形成新一波的“深圳效應”呢?
一字之差
在外來人口管理上,深圳走過的歷程可分為三個階段,1984年實行暫住證制度,2006年人口管理“1+5”文件,對暫住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減少暫住證類別,降低門檻,簡化程序,明確持證人享有的權利,但實際也沒有跳出暫住證管理模式。今年試行的居住證制度將開始一個新的階段。從暫住到居住,一字之差背后體現出哪些不同呢?
與暫住證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證制度體現了幾方面進步:一是淡化戶籍觀念。居住證強化“居民”意識,而暫住證強調“外來”概念。二是承載的信息量大。居住證承載的信息分為兩個層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別等可視信息,卡內芯片上有機讀信息,包括從業狀況、社會保險、婚姻狀況、計劃生育、誠信和違法行為記錄等,而暫住證只記錄基本信息。三是給予市民待遇。居住證持有者將享受諸多市民待遇,辦理以自源為主;而暫住證沒有優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視,辦證屬于強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證規定辦理時間為進入深圳30天內,改變了過去暫住證制度下凡暫住3日以上均需辦理暫住證的“一刀切”管理模式。從上述幾個方面的進步看,深圳將實行的居住證制度,并不是換湯不換藥,其旨在跳出暫住證的管理模式。
強制還是自愿
取消暫住證是大勢所趨。前一段時間,河南10名律師致信國務院,反映各地政府出臺針對外地人辦理暫住證件的制度屬于越權或違法行為,建議予以取消。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沈陽取消暫住證,推出申報暫住登記證,隨后又恢復暫住證,鄭州也曾走過彎路,主要原因就是在改革措施細節設計,辦證率低是最突出的問題。那么,深圳居住證制度能否避免走“復辟”之路,為其他城市提供一種全新的制度設計思路呢?
一般地說,決定辦證率的因素有三:證件賦予的權利多寡,辦證的方式以及收費的額度。目前,居住證制度已在上海、成都、昆明等城市實行,辦證率并不高。正在草擬中的深圳居住證制度突出自愿辦證和強制辦證相結合,分為A、B類管理,A類為自愿辦證類,以來深務工、創業、生活、有房產等人為主,可在深圳享受和深圳戶籍人口一樣的待遇,享受就醫、上學、租房等一系列服務。持A類證的人才能租住房屋。B類證是強制辦證類,進入深圳30天內必須辦理居住證,否則不能在深圳單獨租住房屋,有效期為半年時間。至于辦證費用,該市公安局有關領導表示,不會超過20元,超出的將從出租屋稅費中出。
以往,由于有牟利的沖動,政府得到巨大的經濟激勵,從而采取強制方式辦理暫住證,辦證率自然不低。一旦失去了強制性,辦證率就會直線下降。而目前這種以自愿為主的辦證方式,可視作深圳摒棄暫住證制度下強制辦證的傳統做法,而是把申領居住證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即不申領居住證不得在深圳租住房屋、勞動就業;不申領居住證,不得在深圳開設固定電話戶頭、移動電話、市話通戶頭、銀行賬戶以及燃氣賬戶。這樣,就可以使申領居住證在不實施直接強制的條件下變為自愿而自然的行為。這可能是深圳居住證制度設計的精彩之處。
深圳模式
綜觀各地已實施或擬將實行的居住證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引進人才,準入門檻高。如上海于2002年,北京、廣東于2003年先后實行的居住證制度,實際上是人才工作居住證制度。如北京居住證主要適用于具有碩士或碩士以上的高學歷人才、海歸派、中高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藝術人士和在京購買住房并長期居住的投資者,以及在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榮譽,或因見義勇為致傷殘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外來務工者、勞動者。上海居住證實施了兩年多后又進行重大調整,適用對象從過去的引進人才擴大到在該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此后所有在上海具有穩定職業和穩定住所的外省市來滬人員都可以提出申領。浙江從消除城鄉差別出發,去年提出,改革農民工登記管理辦法,加快相關立法,逐步在全省范圍內取消暫住證制度,實行居住證制度。
與北京上海等地實行的居住證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證制度設計的創新之處在于:一是準入門檻低,其對象不分學歷高低,彰顯出其特有的特區包容性。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外來人員如果沒有達到當地準入標準,就只能辦理暫住證。二是覆蓋全部人口。適用于包括戶籍人口和非戶籍人口在內的所有居住人口,其他城市幾乎還是針對外來人口。三是合法性。深圳從立法層面上去推行,用立法手段去管理。其他地方大多屬于行政許可,以政府規章形式出現,似與《行政許可法》相悖。四是市民化管理。由于深圳居住證與社保、就業、教育、居住等掛鉤,享受與市民一樣的服務。而一些城市雖然從暫住證變成了居住證,但只是名稱變化,暫住證的功能實質上又被轉移到居住證之中,沒能跳出用行政手段控制人口的做法。
余問有三
從北京、上海等地的暫住證改革,到深圳即將實行的居住證制度,不管是用什么名稱,不管其功能有多少差異,最根本的一點是相同的,就是身份證明。由此,有普通常識的人都不禁會問:
我們需要什么證?居住在同一個國度,生活在這樣一個越來越開放多元的社會,民主、法治已成社會發展的趨勢,我們需要什么證件來證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證、暫住證還是居住證?實際上,《居民身份證法》,對人口流動管理的證件問題,作了詳細規定,難道還需要其他證件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嗎?有身份證可以走遍全國,相信誰都不會否認。但有居住證呢?如你在一個城市生活,按要求辦理了居住證,那你有一天出差、旅行到另一個城市,你拿出居住證有用嗎?答案是否定的。你在一個城市辦了居住證,到另一城市工作,還得辦理。有了居住證,身份證的功能在哪呢?如果說城市管理者的邏輯出發點還停留在方便自己管理上,登記身份證以及現住址已經足矣,辦理居住證就屬多此一舉。
誰是外來人口?各地暫住證、居住證所指對象都是非本地戶籍的外來人口,一些地方規定,不辦證就罰款,甚至規定屬于非法滯留。很明顯,除本地戶籍人口外,都是外來人口。那么,如政府人員從其他城市工作借調、交流來一段時間,是否屬于外來人口,是否需要辦理證件?從理論上說都應該,那政府可能會掉入自己設計的“政策陷阱”。
篇8
20xx年最新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篇9
《意見》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專家指出,現有戶籍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城鄉戶籍背后的巨大福利差距,而改革的核心就是逐漸消除這一差距,使得人人享有統一的“國民待遇”。隨著這一過程的推進,許多與戶籍捆綁的概念也終將進入“歷史的垃圾箱”。
【農轉非】
“農轉非”,也就是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人口,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這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遺產,但仍在深刻影響人們的生活。農村人想要“農轉非”,考大學、婚嫁或者在城里買房是主要途徑。近些年,有些地方也出臺了農村老人投靠已進城落戶的子女,可以辦理“農轉非”戶口的措施。然而,“農轉非”對于農村人來說,常常被提升到改變命運的高度,其難度也可見一斑。此次《意見》明確提出終結“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分。“農”與“非農”都不存在了,“農轉非”也終將逝去。
【農民工】
“讓‘農民工’成為歷史!”這是以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為代表的專家學者一直以來的呼吁。在他看來,“農民工”這一稱呼在略帶歧視的背后,更重要是與“市民”身份的差距。改革開放以來,有2.6億農民離開土地到城市里工作,為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立下汗馬功勞。但他們卻因為沒有城市戶口而被醫療、子女教育、居住等諸多問題困擾,始終無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此次《意見》除了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還指出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例如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開放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馬曉河說,也許“農民工”的叫法還會在一些領域延續,但未來他們的官方名稱應為“農業轉移人口”。
【藍印戶口】
事實上,藍印戶口已經是一個歷史概念。今年5月31日,天津市成為全國最后一個取消藍印戶口的城市。但《意見》仍再次重申了取消藍印戶口的決定。藍印戶口,是一種介于正式戶口與暫住戶口之間的戶籍,因公安機關加蓋的藍色印章,而被稱之為藍印戶口。藍印戶口是許多地方性政策的“灰色地帶”,一度成為房產商售房的“利器”。
【暫住證】
暫住證制度是上世紀80年代,剛開始接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一些城市想出來的人口管理辦法,由改革開放的“橋頭堡”深圳在1984年首創,后被不少地區借鑒。在這種制度下,外來務工人員有了“暫時的”合法居住權利和身份,但“本地人”與“外地人”依然涇渭分明。直至今日,一些城市已取消暫住證,改為居住證,但北京、上海、廣州等不少大城市仍保留了暫住證制度。
《意見》提出,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由此可見,居住證替代暫住證將成為新常態。
【新農合、新農保】
新農合,也就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新農保,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都是進入21世紀后,中國建立的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國農民長期存在的看病難、老無所養的困境。
此次改革將更前進一步。《意見》指出,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還提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而養老保險制度的合并已邁出第一步。2014年2月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馬曉河說,這意味著未來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在醫保體系和社保體系中,將享有統一的保障標準,使用統一的經費,由統一的渠道進行管理。
篇10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緊密結合本市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等。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由用人單位統一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分值。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后,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九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其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后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對所在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后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