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合同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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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合同

篇1

關鍵詞:合同;合同審查;法律事務

幫助客戶審查其與他人簽署的合同,是律師的一項常規業務。合同審查主要是從法律方面對合同進行把關,是正式簽訂合同之前的必經程序。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查,通過發現合同中的某些問題而予以修正,減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提高合同履約率;即使因為某些特殊原因發生了違約或者爭議的情況,也可以比較順利地解決問題,得到必要的補償,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從而達到為當事人防控風險的目的。

審查合同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即形式審查與實體審查。

一、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

1.合同采取何種方式訂立。合同的訂立一般情況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實際履行的形式,而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特別法的規定,有些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比如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如果法律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要求采取書面形式,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的話,筆者認為這并不影響成立或生效,除非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比如擔保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否則無效。作為律師應當盡量鼓勵當事人采取書面的形式訂立合同,以免在爭議發生后不利于舉證,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2.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需滿足其他形式要件的要求,比如是否需要獲得審批或登記。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如果當事人沒有辦理,則合同成立了而尚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比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應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如果沒辦理,該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房屋的使用權仍然是原房主。未生效的合同可以通過當事人補辦相關的審批或登記手續促使合同生效。

3.其他形式方面的審查。律師在審查書面形式合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形式的審查:合同名稱是否恰當;合同是否約定了特別生效條件如經公證合同方能生效或附有生效期限;合同用語是否規范準確以避免歧義;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簽名或印章上的企業名稱是否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一致;簽字人是否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需要作為合同附件的文件是否齊全等等。

二、實體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目的的審查

在審查合同之前,律師應對合同簽訂的目的須先行了解,包括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審閱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重大合同盡可能參加雙方起草合同的談判過程,這一系列的準備工作都是為了能更好的審查合同。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律師才能摘清合同各方真實意思、合同的性質及準確名稱,從而在審查時能更好地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例如,筆者曾審查過一份企業轉讓協議,協議按照國有企業轉讓的方式所擬。而經調查了解,該企業已經注銷了,當事人的目的是轉讓原屬于該企業土地使用權,那么原有協議應放棄,重新擬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還有一些企業之間明明是借貸,簽訂的卻是合作經營合同,這就是名為“名為借貸、實為聯營”的情形,這種合同是無效的,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合同效力的審查

在審查合同時,應認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判斷是否存在導致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并認真分析合同無效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特別注意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以及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1.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一般情況下審查自然人個人和法人的資格,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其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特殊情況下審查非法人單位的資格以及特殊行業合同的主體資格。前一種主要指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單位,如果分支機構領取了營業執照,可以在營業執照核定的范圍內以分支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責任由其和母公司或開辦單位共同承擔;如果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則須要開設單位的明確授權。后一種主要是指需要合同一方或各方主體具備相應的資質或得到行政許可,比如建設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應取得建設用地、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而承包人要有相應的承包資質,審查這類合同律師應當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證明。

另外要特別注意審核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經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止無權或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人的身份和資格,即是否有被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及授權范圍。對于無權、無權處分的主體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可能導致合同被變更、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2.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依法實現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合同審查中最重要的內容。

合同內容合法性審查應當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委托人的風險規避審查

1.完備性審查,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首先,應著重注意合同標的的描述條款要準確、清晰,不僅要有權利屬性的說明,也要有標準或規范的框定。尤其是財產轉讓型合同,標的的權利屬性關系重大,該類合同應當首先寫明財產來源和法律依據,如果在當事人沒能掌握以上資料的情況下,律師應盡職調查。其次,要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檢查是否缺少影響合同履行及權利義務明確的條款。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種子。尤其像建設工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諸如此類的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更需要對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承包范圍和內容及工程質量標準、工程款尤其是進度款支付的期限及方式、合同履行期間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波動或政策法規的變化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工程結算后報告提交后的答復期限以及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等等都應明確約定。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則特別需要注意將合作項目及方式、出資比例、經營管理、權利義務具體分擔及利益分配的約定明確。

2.嚴謹性審查,盡可能減少履約中的風險或爭議。在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有無約定不嚴謹而產生缺陷,避免委托人因此而增大交易風險。首先,注意訂立合同的基礎以預防合同欺詐,該項內容可作為簽約和履約資格保證和非欺騙保證納入合同,前一種如不良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應在合同中做出保證“具有簽署轉讓合同的主體資格,有權受讓貸款債權,并已獲得簽署和履行合同的相應授權或批準”,后一種如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進行合作的前提是取得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指標以及政府的正式文件,此時提供土地一方應在合同中保證“其為簽署、履行合同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和使用期內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其次,注意涉及第三人條款的約定,包括涉及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涉及權利的如股權轉讓合同,應當有其他股東表明放棄優先受讓權的約定條款,類似的還有承租人的優先承租及受讓權等,涉及義務的如借款合同中約定由第三方代為履行債務。再者,注意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定金、保證等)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實際或無法保證交易安全的情形。比如上文提到質保條款無效的情形;再如筆者在審查合同中曾遇到過的合同約定以一方承租的集體土地作為擔保抵押給對方,這樣的擔保條款形同虛設。

3.平衡性的審查,保護委托人的正當權益。合同平衡性審查主要是審查權利義務是否對等,義務責任劃分是否合理。實踐中,合同的雙方地位往往不平衡,強勢方容易過分強調己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遇到此類合同,律師要注意有無“顯失公平”而導致被撤銷的可能,或者對對方權利的限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比如,說有的合同約定發生爭議不得向法院提訟。如果委托人是弱勢方,則應提醒其自身正當權益的保護,只能適當妥協。比如,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方起草合同時一般都對進度款的支付期限不約定或約定模糊,這對于承包方在履約過程中申請進度款極為不利,往往也最易發生爭議。

4.救濟性審查,保障合同權利盡可能得到救濟。法律對合同權利的救濟分為幾個方面:一是免責條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對方違約在先導致的己方違約,不可抗力條款應具體并強調該類事件導致不能履約及履行通知、預防損失擴大等附隨義務。二是解除條款。該條款要注意明確出現何種違約行為可解除合同,設計合理的解除期間以及異議期。比如,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可約定“在履約期內,提供項目用地一方在×年×月×日不能將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宗地辦至合作公司名下,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達到對方×日自動解除”。三是善后條款,違約、違約金條款以及爭議解決條款。首先,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合同糾紛發生概率、糾紛種類、后果及解決辦法,在合同中盡可能將與權利義務條款對應的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清楚,使(下轉312頁)(上接299頁)各方違約責任與其義務相一致并落到實處。其次,違約金條款應約定不同違約情形下具體違約金額計算方法,比如,逾期違約金的約定,逾期越久,違約金比率越高。同時,違約金可以在沒有明顯損失的情況下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它較之損失賠償更便于操作。違約金不宜約定得過高或過低,且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應當對等,要公平合理。建議約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造成的損失(直接和間接損失的),損失方有權追加補償”。再次,爭議解決條款應當明確選擇訴訟或仲裁的解決方式,主要是考慮委托人的便利而減少訴累。目前仲裁解決糾紛較之訴訟更加快速、公正,作為律師也應盡可能建議委托人選擇仲裁。選擇訴訟,則可約定管轄法院,但必須確定、單一,比如約定發生爭議可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選擇仲裁,則仲裁機構應當單一且名稱準確唯一,比如約定發生爭議提交海南仲裁委員會仲裁。

通過合同的審查可以發現在簽訂階段的隱患,從而規避風險,但很多合同法律風險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或者演變為顯性法律風險。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及時、恰當地做出補充或修改,并且注意保留履約過程中的憑證,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可能發揮證據效力,必要時應及時求助律師,以盡快解決爭議,避免損失擴大。

身為律師,我們面對的一邊是委托人爭取的利益,一邊是法律維護的正義。在合同審查時也是如此,正確處理與委托人的關系是我們的必修課。我們的工作就是要將委托人的利益置于法律的規制之下,獲得法律的肯定和實現,并要適度的節制委托人的欲望。

篇2

只有合同糾紛是已經起訴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審理當中有涉及到合同內容的,審查該合同的效力是一種必須的程序,只有經過審查合同的效力后,才可以就該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于那些并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并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分析:我們在涉外合同簽訂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關人員的前期的接觸與談判,通常會得到對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時是一個談判團隊,各個成員所隸屬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各種原因不盡相同。聯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夠能夠將對方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郵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聯系。同時,也保持對上述信息的更新與整理。否則,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重要而緊急的事項,如果沒有完備的聯系信息,而能導致雙方不能順利有效溝通,甚至導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 交易對方主體基本資信的調查了解

分析:公司業務人員一般不是很關注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資本資信情況的了解,然后公司法務人員應關注此問題的嚴重性。就本人了解,許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內容運營成本節約考慮,通過境外關聯交易進行采購、銷售、對外合同等相關事項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體,它的定位及風險承擔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區別。如一家BVI公司作為采購方與其在美國總部的母公司在整體資信方面差距巨大。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一概要求對方都通過母公司簽約,但至少應了解簽約的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注冊地、資產、實際管理機構等信息,從而能夠對相關問題有一個初步的了解與分析。

三、 合同標的物描述與規定

分析:也許商務人員認為合同的標的物已約定清晰明確,但法務人員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即各方就標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雙方合作某一款產品,該產品技術、數量、銷售領域等能夠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環境的改變,可能導致各方對合同的標的物及范圍作偏離各方已達成的共識,進而影響合作。

四、 合同生效及自動續展約定

分析:相關人員應關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個人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某種商業行為。如盡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達成初步的共識,但中方企業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項達成正式生效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進行備貨備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發事件,導致不能如期簽約,給中方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很多協議約定“本協議有效期一年,期滿前30日內任何一方如未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協議,則協議有效期自動續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國企業并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很多合同簽訂后沒有專人跟進,特別是一些重要條款的持續跟進,導致合同后續何時到期、到期后的處理、自動續展等都無從得知。如果某一天企業突然想起終止合同,但該合同已自動續展,從而影響企業的商業操作目標的實現。

五、 合同附件

分析:我們比較關注主體合同的內容,商務談判很能圍繞主合同展開,在合同審查過程中也容易發生重要主合同、輕合同附件的情況,上述情況也避免,否則,極易造成合同條款重組或合同附件條款加重一方責任的法律風險。比如,某些境外廠商通過合同附件的形式約定“合同條款與附件內容相沖突以附件內容為準”或通過附件條款細化、補充主合同的內容,影響交易對方的利益。

六、 合同終止/解除條件及賠償/補償等事項的約定

分析:由于國外交易主體的強勢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終止/解除條款啟動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約定國外廠商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且對合同解除后的賠償等沒有明確規定。上述約定對于中國廠商非常不利,我國許多中小型企業在接單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上述條款的風險,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卻遭毀約,導致嚴重虧損的經營事件。

七、 違約賠償的上限限制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別是銷售合同,都約定供貨方應承擔產品質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等。國內企業應高度關注該條款,據理力爭,爭取將相關賠償事項能夠限制在一定范圍,否則,巨額損失賠償情況很有可能發生。

八、 合同爭議的解決

篇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區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含協議,下同)行為的審查備案管理工作,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區政府及各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法制辦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發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各街道、各部門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工程發包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投融資合同、資產轉讓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協議文件等。政府采購合同由區招采辦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單位內部勞動關系、承包、租賃等合同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審查備案管理,是指由區政府法制辦針對本辦法第二條中所指的合同進行審查、備案、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各單位在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審查、合同備案歸檔等工作中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審查備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法制辦根據區政府授權和本辦法規定履行以下合同審查備案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區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傳、貫徹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依本辦法規定審查區政府及其各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文本;

(四)對區政府及其各單位簽訂后的合同進行備案管理;

(五)負責審查合同的登記和匯總歸檔;

(六)檢查各單位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七)協助相關部門解決合同爭議糾紛。

第六條各單位作為相關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積極履行以下合同承辦管理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提出,進行可行性論證,資信調查;

(二)組織合同項目的洽談;

(三)指定合同承辦人;

(四)辦理授權委托申請;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負責合同的送交審查、備案和保管合同檔案;

(七)負責對合同變更、解除及糾紛的處理。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七條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的,應當先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把關。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在簽訂一般合同前5日將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審查,簽訂重大合同的應當提前15日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審查。

第九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一)簽訂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簽訂合同,可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區政府各部門未經授權,不得以區政府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1、合同承辦單位負責進行合同相對方資信的初步調查,審查對方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是否齊全合法;審查相對方的資產、經營等狀況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承辦單位組織合同談判應有相關專業人員參加。合同承辦單位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審和合同簽訂備案;

3、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由他人簽訂的,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包括委托人、單位、職務、受托人、單位、職務、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并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4、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承辦單位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合同正式簽訂生效后,合同簽訂機關應全面實際履行,并負責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合同承辦單位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如發現對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有關情況,并應書面及時向相對方提出異議且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備案歸檔

第十二條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過的合同,各單位應當在有關合同正式簽訂后7日內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三條合同承辦單位解決合同爭議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應當在事后10日內將一份副本或復印件送交區政府法制辦歸檔。

第十四條合同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簽訂時間、承辦單位及合同主要內容;

(二)合同文本份數及附件資料;

(三)合同審查意見;

(四)履行情況記載;

(五)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六章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

決糾紛。

第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單位應立即向主管領導或區政府報告。按下列書證要求收集處理合同爭議的證據資料,為提請仲裁或訴訟做好必要準備: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資料等;

(二)有關票據、票證;

(三)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四)證人證言;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合同承辦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或由第三人協商解決糾紛,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

第七章督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區政府法制辦會同區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每半年對各單位合同簽訂、審查、履行和報備情況進行一次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二)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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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作座談會后,制定了一系列促發展、惠民生、保穩定的舉措,安居富民、定居興牧、天然氣利民等大批民生工程全面實施,為防范風險,做到簽訂合同與審查合同有機、有效地結合,以確保項目施工合同按期保質保量完工。減少和避免違約履行項目施工合同行為的發生。

二、合同審查范圍

全縣各類政府投資項目、福建援疆項目、企業認建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施工合同價款達30萬以上的項目施工合同,全部先由項目施工合同審查辦公室審查、項目施工合同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簽字生效,組織施工。

三、合同審查的程序

需審查的合同,由項目單位在招投標開標后,將中標合同范本、合同補充協議內容、資料報送縣項目施工合同審查辦公室,項目施工合同審查辦公室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合同進行審查、修改,修改后報送項目施工合同審查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經批準后由項目施工合同審查辦公室轉發給項目單位,并監督其簽訂合同。

1.報送時間:項目單位在招投標開標后3日內報送相關材料。

2.審查、批準時間:在合理的期限內快速審查、批準。

3.項目單位需提供的資料:(1)招投標中標文件。(2)合同各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資金等信譽證明。(3)中標合同范本。

4.每月將項目施工合同審查情況上報施工合同審查領導小組。

5.將項目施工合同(或電子郵件)按順序、類別編排存檔。

四、項目施工合同的審查方式和審查方法

1.審查方式分:集中審查和分散審查。集中審查:對大批大型招投標項目施工合同,組織專人、集中時間、集中人力、迅速審查。分散審查:對小型招投標項目工程,采取靈活多樣的審查方式。

2.審查方法分:合同簽訂的審查和合同履行的審查。

五、項目施工合同簽訂審查的主要內容

1.對項目施工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2)合同形式是否合法。(3)合同內容是否合法。(4)合同訂立手續是否合法。(5)合同履行程序和合同簽訂方式是否合法。

2.對項目施工合同公平性進行審查。

3.對項目施工合同的周密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審查。

(1)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備。(2)審查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是否明確、可行。(3)審查爭議解決條款約定的是否明確。(4)審查合同文字是否規范準確。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需要正式的書面語言,用詞一定要規范、準確、莊重、避免用詞含糊、模棱兩可。

4.對項目施工合同的結構合理性和體例適用性進行審查。合同應結構嚴禁、體例科學。

六、項目施工合同履行審查的主要內容

項目施工合同在實施過程中,為防止隨意變更設計、隨意增加工程量、隨意增加工程價款、隨意轉包項目工程等人為因素,確保項目施工合同工程安全、保質、保期完成。項目施工合同辦公室做好以下審查工作:

1.由項目施工合同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定期和不定期對項目施工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項目施工合同領導小組。

2.項目施工合同需重大設計變更依法經上級項目審批機構審批外,需工程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造價要報請項目施工合同審批機構審批、備案。

3.嚴把工程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加大隱蔽工程的監管。對隱蔽工程驗收,監理部門和業主部門要提供完備的驗收資料。

4.審查項目施工合同轉包情況,工程轉包合同必須經項目施工合同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備案。

5.建筑材料價款的調價必須依據國家規定的相關調價文件進行調價,工程決算時將調價情況說明,上報項目施工合同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6.審查施工企業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以及交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情況。

七、違反項目施工合同審查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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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顧問;合同審查;作用

中圖分類號:DF418 文獻標識碼:A

1 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

企業法律顧問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企業法律顧問,是指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依法生產、經營、管理目的聘請的法律工作人員。既包括企業外部專門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即社會律師,也包括企業內部具有專業知識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狹義的法律顧問,指的是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部專業人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制定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因此本文所說的企業法律顧問是狹義的法律顧問。

2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根據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法律咨詢;

(3)參與合同的談判、起草、修改審核工作,管理企業合同;

(4)組織開展執法檢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企業的貫徹執行;

(5)歸口管理企業規章制度,起草或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6)承擔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7)辦理勞動法律事務,參與勞動管理;

(8)負責法制宣傳教育;

(9)企業解決糾紛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10)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聘和管理;

(11)辦理企業重要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等。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代的加快和國內外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日益增大,特別是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對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必須從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的不同層次全面構建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國資委《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等一批重要法規、規章的頒布實施,也要求中央企業必須切實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也從事后補救逐步向事前防范轉變。在企業法律顧問諸項職責中,“參與合同的談判、起草、修改審核工作,管理企業合同”是最為常見、最能直接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作用,因此顯得非常重要。那么,企業法律顧問應如何審查合同條款呢?

3 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條款的審查

3.1 審查合同雙方名稱及法定代表人

在審查合同時,應首先審查合同主體即合同各方的企業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是否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是否為企業委托書所委托授權的人,尤其要注意人是否存在無權、表見的問題。如果最后簽訂的書面合同中雙方的企業名稱表述出現錯誤,則被錯誤表述的一方可能會被認定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將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權利或要求其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即使需要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需要花費很高的人力物力代價證明該表述錯誤的一方就是對方當事人。同時,在簽約前要對履約主體做一個較為全面的調查,防止履約主體虛假、履約主體履約不能、履約主體不適格等問題,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2 審查合同名稱和內容是否一致

在審查合同時,要注意準確界定合同的性質。我國合同法分則對比較典型的合同作了類型化的規范,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保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15大類。合同類型不同,法律所規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就不同,可適用的法律規則也不一樣。因此審查合同時,必須審查清楚合同的名稱是否與合同的內容完全一致,合同性質是否準確得當,對己有利。

3.3 審查合同生效條件

一般而言,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成立后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條件成就后或履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即附生效條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的生效時間和條件,對于需要一定事件的發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的合同,己方是否能夠有能力保證這些條款得以實現。如果合同簽訂以后尚未生效,應謹慎向對方作出任何實際履行行為。此外,根據訴訟的有關規則,對尚未生效的合同發生爭議,應盡量在訴訟的一審答辯結束前使合同生效。

3.4 審查合同標的條款

審查合同標的物時,必須注意:(1)標的要合法。首先標的物本身要合法。只有法律允許流轉的東西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才能為法律所保護。如果標的物是法律所禁止流轉的,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合同,還有可能觸犯刑律;同時標的處分人要處分合法。這就是要求標的物的處分人要合法持有并有相應的處分權,如專利權的轉讓,必須要求轉讓人保證所轉讓專利的真實性、合法性、排他性;(2)標的要明確、詳致。在簽訂合同時,要審查所使用的標的物是否是學名并且要用全稱;有商標的,要寫明商標并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數量等;如是不動產,要寫明其座落位置、套式、單元號等;要寫明標的質量認定的方法;寫明標的風險轉移的時間以及其他注意條款等。總之,對合同標的的描述務必要達到準確、簡練、清晰,切忌含混不清。否則,一旦產生糾紛,往往就會造成合同約定不明的狀況,不利雙方實際履行合同。

3.5 審查價款的支付方式

為了確保己方能夠及時足額地回收價款,應嚴格審查價款支付條款,從源頭上控制經營風險:(1)最好采用先付款后發貨方式,如果是提供服務、加工的合同,盡量約定分期付款,合同簽訂后支付一定的預付款,項目進行中支付部分進度款,項目完成審核驗收后結清全部價款;(2)如果先支付貨款有一定的難度,可以采用先交部分定金的方式來減少供方的風險,并在合同約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對方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己方無義務發送貨物或產品;(3)如果一定要采用先付貨后付款的方式,則在合同簽訂時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及付款時間的長短等;(4)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發生對價款支付的爭議,在合同中要詳細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特別是在標的物是多類商品的購銷合同中,不應為圖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否則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引起爭議。

3.6 審查質量標準條款

為了防止因質量問題而引發爭議,應對質量標準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產品質量標準一般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超出質量異議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質量符合約定。在合同簽訂中雙方對標的物質量作出約定,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所適用的客觀標準,如果約定有幾個標準的情況時,應明確在幾個標準的要求不一致時哪個標準優先的問題;如果沒有具體的質量標準,則應在合同中詳細地約定合同產品的質量要求,即使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也必須規定另由雙方誠信協商解決。其次,合同產品的質量保證期應有限制,規定質量保證的期間和環境條件,只有在規定的時間和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才承擔保證責任;同時,質量保證期的計算一般應從產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受方銷售或安裝產品之日起算,否則若由于接受方在其倉庫長期積壓產品而引起的質量問題,供應方仍要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3.7 審查違約責任條款

應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由于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過于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違約責任應根據違約方具體的違約情況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對損失能夠預先估計,雙方可以約定一定金額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如果損失無法估計,則應當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

3.8 爭議處理條款的確定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導致約定條款無效。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同時還要特別注意,約定法院不能違反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導致約定的受訴法院實際上沒有管轄權,錯失爭議解決的最佳時機。

以上僅是簡單列舉了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審查過程中應發揮的作用。一名稱職的企業法律顧問,應該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在日常工作中,全面準確掌握企業經營決策的有關信息,準確了解有關當事人的資信情況,熟練掌握國內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協調好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的關系,充分發揮法律審核把關作用,方能提出完整準確的法律意見和方案,當好企業決策者法律方面的參謀和助手,以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和控制風險中的主導作用。

參考文獻

[1] 原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1997.

篇7

一、審判實踐實踐中存在的疑難爭議問題及討論意見

1、關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利益進行轉讓(即關于回遷安置房屋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近幾年的舊村拆遷改造過程中,部分村民(有一些改為居委會)不想要回遷房,而拆遷人又不同意給與貨幣補償,因此,村民為了將拆遷回遷房屋盡快變現為資金,于是將拆遷補償安置的房屋預先對外出售。具體交易模式如下:民房的所有人與他人簽訂買賣(轉讓)協議,約定:將其舊房拆遷后將來補償(回遷安置)的樓房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一定的對價,受讓人以被拆遷人的名義,按照當地(本村)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參入挑選回遷安置房,根據挑選的回遷安置房屋的狀況與出讓方進行貨幣結算。簽訂轉讓(買賣)合同后后,受讓人給付了出讓人一定數額的價款(有的是定金,也有的一次性給付全部價款),出讓人取得了回遷安置的新樓房后,又不同意轉讓了,遂發生糾紛。訴訟中,雙方對該(買賣)轉讓合同的性質和效力發生爭議,如何認定該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為,轉讓雙方間實質上存在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出讓方將其與拆遷人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受讓人,此種情況下,應當通知拆遷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拆遷人同意轉讓的,則雙方間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否則就是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轉讓雙方間實質上是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轉讓,即出讓方將其依據當地(本村)拆遷補償政策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給付相應價款。此種情況下,拆遷人一般不干涉出讓方的轉讓行為,按照統一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給與拆遷補償安置。因此,轉讓雙方當事人間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無需通知拆遷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轉讓雙方通知拆遷人就可以了。

第三種意見,轉讓雙方就是單純的房屋轉讓合同,由于簽訂轉讓合同時,轉讓的房屋不確定,因此,雙方間轉讓合同不成立。

審判實踐中,贊成第一種和第二種意見的人較多,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誠信交易。但也有部分贊成第三種意見。此類糾紛比較普遍,上級法院應當就本地發生的類是糾紛統一處理意見。

2、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糾紛中,出賣人對逾期辦證行為免除違約責任的“出賣人的原因”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辦理房證,出賣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此處“出賣人的原因”的范圍如何確定,能否認為:不是出賣人本身直接的原因,出賣人就不承擔違約責任?可能存在水、電、煤氣、暖等配套施工部門逾期配套施工,或者是建筑施工單位逾期完工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驗收監督部門逾期驗收備案、拆遷戶逾期搬遷影響房屋施工的原因,在以上幾種情況下,出賣人都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嗎?

實踐中,一般從寬掌握。通常情況下,可以考慮出賣方是否已經充分考慮和注意到了相關的因素,并已經為此盡到了合理范圍和限度的努力,出賣人已經充分做到了應盡的本職義務,就可以考慮將有關情況作為免責事由。具體主要體現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驗收備案、產權初始登記)行使的事項上,如果因該方面的原因,一般免除出賣人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諸如水、電、煤氣、暖等配套施工,以及出賣人自己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拆遷戶逾期搬遷,不應作為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請上級法院對此能統一指導意見。

3、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稅、費負擔的約定條款的效力問題。

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在辦理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變更(轉移)登記時,需要繳納登記費、工本費測繪費、印花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等多種稅和費,多數轉讓合同中約定“交易過戶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發生糾紛后,雙方對“一切費用”的解釋有爭議。受讓方認為,“一切費用”僅指登記費、工本費測繪費等各種費,不包括營業稅等各種稅,按照法律規定,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應當由轉讓方交納;轉讓方認為,按照交易習慣,“一切費用”統指各種稅、費。

實踐中,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理解為“一切費用”包含了各種稅、費。其效力問題,雖然國家稅法規定出讓方(出賣人)是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的法定納稅人,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但是房地產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該繳費、繳稅義務由某一方承擔,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照約履行,但該約定不能對抗稅務機關及第三方。另一種意見認為,國家稅法規定營業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應當由出讓方(賣方)交納,這是法定義務,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承擔義務人,此種約定條款無效,應當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確定稅費的承擔。

多數人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民間交易中,一般是約定房屋轉讓的總價款,前提是將來過戶所需繳納的全部費用由買方負擔,與賣方無關,這也是民間通行的做法。

4、房屋買賣中的抵押限制問題。

出賣人將自己的房屋賣與買房人之后,在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之前,又以該房屋設定抵押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主張懲罰性違約金,但如果買受人堅持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請求法院判令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如何處理?

在情況下,我們一般建議買房人首先另行訴訟,請求確認抵押無效,解除抵押登記,否則,即使法院判決賣房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管部門也因為存在抵押限制而無法辦理。但是,有個別少數當事人不同意提起確認之訴,是否應當判決駁回其請求,等抵押解除后再行主張權利。

5、關于單位與職工之間騰退福利房問題。

職工基于與工作單位原存在的勞動關系,工作單位分配給職工的住房,職工按月繳納一定數額的租金,屬于福利待遇,如果職工離開單位后,單位要求職工騰出房屋,法院是否受理?能否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進行處理。過去法院曾經處理過很多的此類案件,是按照房屋使用權糾紛或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的,通常情況下,如果職工離開了原工作單位,就應當退出單位分配的房屋。但是現在,考慮到執行問題、社會穩定問題、等綜合問題,是否決定對此類糾紛法院一律不受理,理由是:職工與單位間原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安排職工居住使用房屋基本上系由工作單位單方指定,因此,雙方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通過磋商后以契約的形式建立的,雖然職工也按月向單位收取極少數額的租金,但雙方之間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故雙方因房屋的居住使用產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法院不應受理。

但是問題是,如果法院對此類問題不受理的話,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后拒絕騰房的,工作單位就沒有救濟途徑了,單位的合法權益怎么保障。

對此問題,請上級法院統一明確指導性意見。

6、關于對違法建筑買賣(轉讓)合同中的拆遷補償利益的處理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和上級法院指導意見,對于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果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證和房產證都沒有),則屬于違法建筑,當事人要求確認權屬的,法院不受理。對于涉及違法建筑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般應判決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對于此類合同的效力認定,比較簡單,但是問題是,違法建筑進行買賣后,違章建筑進行拆除時,拆遷人給與違章建筑補償安置(高區、孫家疃等地有這種情況),也就是說,盡管關于違法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但是違章建筑確實帶來了拆遷補償利益,該拆遷補償利益應當歸誰?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討論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認定關于違章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無效合同應當返還原物,因此,違章建筑帶來的拆遷補償利益應當歸出賣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關于違章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但是該買賣標的物確實具有較高價值,如果單純返還原物則對買受人明顯不公平,本著公平原則,可以考慮根據發生買賣關系的年限對拆遷補償利益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

對此問題,多數人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合理,但是目前缺乏依據,請上級法院對此能夠統一意見。

7、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屋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在處理具體糾紛時,凡是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經過政府批準的,是否都一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由于目前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是兩個行政部門分別管理的,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時,不考慮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一般都給與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在此情況下,是否還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此種情況多出現在已經農轉非(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城中村里的舊房屋(有的是別墅),也有的是過去機關、事業或企業單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建設的樓房,以上情況(土地是劃撥,未經政府批準轉讓房屋,轉讓的房屋已經辦理產權過戶,但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多數人認為,如果轉讓的房屋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盡管沒有政府批準,也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只是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買受人補繳土地出讓金。

8、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房屋交付條件問題。

按照建筑法和房地產法規定,房屋(當然包括商品房)建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此情況下的驗收合格應當是土建、裝飾、水電暖煤氣、硬化、綠化等方面的綜合驗收。但是,近幾年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中,開發商出售的房屋通常屬于成片開發(俗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周期較長,整個小區綜合驗收的時間較長,但出售的單棟樓體一般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為此,將了縮短房屋交付期限,很多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是單體竣工驗收合格,而不是綜合驗收合格。對此,如何掌握?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按照合同約定,即如果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是單體竣工驗收合格,而且交付的房屋也通過單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聯合驗收),同時,交付的房屋也具備水電暖煤氣等設施齊全,具備基本的使用功能,就可以認定為具備交付條件。無需通過綜合驗收。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筑法和房地產法規定房屋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屬于強制性規定,且規定的驗收合格應當是綜合驗收合格,因此,合同約定的單體驗收之交付條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無效,一律認定房屋交付條件必須是綜合驗收而非單體竣工驗收。

實踐中,多數采用第一種意見。省高院2011年的民事審判會議既要中提到該問題,但沒有具體的意見。

9、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因出賣人(一般是部分共有人)無權處分共有房屋而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損失認定和分配問題。

前幾年,對于因買受人資格問題(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造成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況下,損失如何處理,我們已經統一了處理意見,即按照買賣關系發生的年限對房屋增值部分損失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但是,對于因出賣人無權處分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出賣共有房屋)而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損失問題,沒有確定。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按照買賣行為發生的年限對房屋增值部分損失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此種做法是參照因買受人資格問題造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原則來處理。

第二種意見,只是判令返還財產,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購房款及法定孳息,不考慮增值部分的損失。

以前多數情況下是按照第二種意見處理的,部分案件是按照第一種意見處理。請上級法院明確統一意見,應當按照哪一種意見處理。

10、關于以房抵債情況下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近些年,房產開發公司因為無力支付開發建設費用或工程款,開發公司以開發建設的房屋(有的建成,有的尚未開工或竣工)抵頂工程款或材料款,準許施工方或材料商對外出售(或預售)房屋。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該些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實踐中存在多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發生糾紛時,開發商已經將抵債的房屋建成并交付施工方或材料商,此時,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屬于有效,但是在判令施工方或材料商交付房屋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應當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判令第三人協助過戶,因為,開發商沒有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給施工方或材料商,過戶時,需要開發商出手續。

第二種情況,發生糾紛時,開發商沒有將抵債的房屋建成或交付給施工方或材料商,此時,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也應當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在此,一般又存在兩種情況:1、如果開發商表示同意交付抵債的房屋,則該種情況與第一種情況相同。2、如果開發商不同意交付或無法交付抵債的房屋,在此情況下,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還是無效?畢竟是施工方或材料商在還沒有取得抵債房屋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情況下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第三種情況,施工方或材料商為了出售抵債的房屋,收取了購房人的房款,而為了讓開發商協助辦理按揭貸款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般由開發商與買房人直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在此種情況下,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辦理按揭貸款、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開發商與買房人不存在實質上的房屋買關系,那么該房屋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對開發商和買房人是否具有約束力?開發商是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房屋、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是否該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或不能交房的違約責任。對此有不同意見:第1種意見認為,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只是為了辦理按揭貸款、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雙方并不存在實質上的房屋買關系,買房人也沒有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因此,房屋預售合同對開發商不具約束力,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第2種意見認為,由于開發商與施工方或材料商簽訂的以房抵債合同應當屬于轉預售合同關系,只要在訴訟過程中開發商具備了房屋預售條件,就應當承認該合同有效,反之就無效。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買房人間的房屋買合同應屬于房屋預售合同關系,如果開發商具備房屋預售條件,施工方或材料商接受轉預售,就可以承認合同有效。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屬于施工方或材料商將其與開發商間房屋預售合同中的權利(交付房屋、協助過戶)轉讓給買房人,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對開發商具有約束力。

以上情況下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意見,請上級法院明確指導意見。

11、參入合作開發房地產的一方出售商品房的合同效力問題。

近些年,許多公司或個人參入與有開發資質的房產公司合作開發建設房地產,雙方約定,以開發公司名義開發建設,合作雙方對建成的房屋按比例分配,各自出售分配的房屋,但是,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買房人需與開發公司簽訂預售合同。此種情況下,由于參與合作開發的公司或個人不具備開發資質,分得的房屋需要登記在開發公司名下,在出售房屋時需要借助開發公司名義,因此,處于被動地位。參與合作開發的公司或個人與買房人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時,也存在多種情況,且發生糾紛的各種情況與上一條講的出售抵債房屋的情況基本一樣,也存在參與合作開發的公司或個人能否取得分成樓房、開發公司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問題。請上級法院,對此類問題也一并明確指導性意見。

12、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對于近幾年盛行的“二手房”買賣,審判實踐中主要遇到以下幾種類型:(一)出賣人將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對外出售,與新的買受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出賣人只是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或預售合同,未付清全部房款,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又將購買的房屋出售給他人,此種情況類似“炒樓花”;(三)、出賣人與開發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已經付清全部房款,房屋已經交付,但還沒有辦理房屋過戶,出賣人又將購買的房屋出售給他人,與新的買受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上述第(一)種情況下發生的房屋買賣糾紛一般情況下法律關系較為單一,比較容易處理;第(二)種情況下的買賣糾紛較為復雜,實際上屬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發生糾紛時,如果買賣的房屋沒有建成或開發商不同意轉讓行為,則轉讓(買賣)買賣雙方間的買賣合同就會因出賣人無權處分而無效;

對于第(三)種情況較為普遍,雖然出賣人已經付清房款,房屋已經交付,但由于沒有辦理房屋過戶,出賣人沒有取得完全所有權,如果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怎么辦?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做法:第(1)種做法,由于出賣人已經付清房款,房屋也已經交付,房屋產權已經沒有爭議,出賣人有權處分該房屋,可以直接判決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第(2)種做法,由于出賣人尚沒有取得完全所有權,需要開發商(原始產權人)表態是否同意出賣人出售該房屋,如果同意,則出賣人有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如果開發商(原始產權人)不同意,則出賣人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無效;第(3)種做法,需要追加開發商(原始產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第三人同意出賣人出售該房屋,則買賣合同有效,在此情況下,是判決開發商直接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還是判決出賣人辦理過戶手續,因為,如果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必然涉及到開發商(原始產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直接判決開發商(原始產權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則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因為,這樣就減少一次房屋交易手續,國家就少收取一次交易的稅費。正常情況下應該是,開發商(原始產權人)將房屋過戶給買房人(即下手買賣的出賣人),買房人(下手買賣的出賣人)再過戶給買受人。在此情況下,我們應當怎么掌握?請上級法院規范該方面意見。

13、自然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標準問題。

自然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于逾期付款、逾期辦證的違約金數額約定過高、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或者請求降低違約金數額,參照什么標準計算,是否可以參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請上級法院明確指導意見。

14、關于“擅自處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善意取得如何掌握

近年來,存在大量因為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的房屋而發生的糾紛案件,此類性的案件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形:(一)、部分家庭成員出賣了家庭共有的房屋(一般是舊房屋或繼承取得的前輩或祖遺房屋);(二)、夫妻一方處分了夫妻共有的房屋;對于第(二)種情形中又存在兩種不同情況:(1)、夫妻一方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處分給了外人;(2)、再婚的夫妻一方將共有房屋處分給了自己單方的子女。以上各種不同形式的“擅自處分”行為,有其共同點,但也有一定區別。通常情況下,我們一般這樣掌握:

對于第(一)種情況,部分家庭成員出賣了家庭共有的房屋(一般是舊房屋或繼承取得的前輩或祖遺房屋);對于此類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要看買受人是否構成善意有償取得,另一方面要看主張權利的其他共有人是否構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重點調查以下方面的事實:房屋的來源、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產權人或共有人情況、買賣前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買賣行為發生的時間長短、買受人支付房屋價款是否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格、房屋價款是否支付、買房人購買后占有使用情況、買賣房屋的交付以及權利憑證(產權證、土地證等)的交付情況、其他共有人距離買賣房屋的遠近及關心程度、其他共有人知曉房屋買賣行為的可能性大小、有無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對于第(一)種情況的買賣合同,多數情況下按照善意有償取得來處理。

對于第(二)種情況,夫妻一方處分了夫妻共有的房屋。重點調查的事實除了同第(一)情況外,還要看:出賣房屋時的夫妻關系如何、買賣房屋前后夫妻占有使用房屋的情況。

對于第(二)種情況中的第(2)種情形,再婚的夫妻一方將共有房屋處分給了自己單方的子女。該種情況下多數存在處分人與子女惡意串通,故意轉移財產。除了考慮以上幾個方面因素外,重點要考慮:再婚夫妻的再婚時間、再婚后的感情、出賣房屋時的夫妻關系如何、買賣房屋前后夫妻占有使用房屋的情況、買受人購買房屋的目的和實際用途(是自己居住、出租、轉賣、還是仍然由父母住)、對支付房屋價款的真實性及數額的審查也很重要。

二、對于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適用中的有關建議意見

1、近些年,商品房開發建設和買賣的主體日趨復雜化,不僅有房產開發企業,也有其他企業或個人,而且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較為普遍,因此,建議將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或者規定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參照該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2、近年,個別開發商為了規避房屋預售的監管,通過合作建房、借款、入股利益分成等形式,規避房屋預售,對于其行為性質和合同效力,應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規范。

篇8

【關鍵詞】中西醫結合;原發性三叉神經痛原發性三叉神經痛屬于臨床常見病, 其發病率明顯高于臨床其他疾病, 目前對該病發病機理的研究尚不能達成統一的共識, 故暫無針對性的治療方案。近年來隨著中醫中藥的發展, 其在原發性三叉神經痛的治療領域也越來越受到重視[1], 筆者通過對本院收治的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患者采用中西醫結合療法收到了很好的療效, 現將成果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 1一般資料所選病例為本院2012年3月~2013年2月收治的138例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患者, 均已明確診斷, 隨機分為兩組, 實驗組男性32例, 女性37例, 年齡31~58歲, 平均年齡(43±3.6)歲, 病程3個月~1年8個月, 對照組男性28例, 女性41例, 年齡33~59歲, 平均年齡(45±2.7)歲, 病程6個月~3年。兩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方法對照組采用口服西藥卡馬西平100 mg, 3次/d, 或者苯妥英鈉200 mg口服, 3次/d, 根據患者不同病情調整用藥劑量。實驗組除了西藥口服治療外, 加用中醫針灸配合中藥口服治療, 針刺穴位選陽白、印堂、四百、下關、顴、夾承漿、太溪、內庭、合谷, 中藥口服方為防風10 g、細辛3 g、桂枝6 g、川芎10 g、制僵蠶10 g、地龍12 g, 水煎服, 1劑/d, 早晚飯后半小時溫服。兩組患者治療1月后觀察療效, 隨訪半年, 記錄疾病復發率。

1. 3療效評判 痊愈:患者疼痛未發作;顯效:患者疼痛次數減少, 程度減輕;無效:患者疼痛和治療前無明顯差別。

1. 4統計學方法所得研究數據采用SPSS16.0軟件統計處理, 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 P

2結果

2. 1兩組療效對比 實驗組患者治療后痊愈率為66.7%, 顯效率為28.9%, 總有效率為95.7%;對照組的痊愈率為46.4%, 顯效率為17.4%, 總有效率為63.8%, 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 2兩組復況 隨訪半年, 實驗組有4例復發, 復發率為5.8%;對照組有31例復發, 復發率為44.9%, 兩組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表1兩組療效比較[n (%), %]

組別 痊愈 顯效 無效 總有效率

實驗組 49(66.7) 20(28.9) 3(4.3) 95.7

對照組 32(46.4) 12(17.4) 25(36.2) 63.8

χ2 11.8

P

3討論

原發性三叉神經痛常見于女性患者, 目前其發病機制尚不能明確, 但相關研究認為是因面部器官發生炎癥反應, 刺激三叉神經周圍血管, 發生供應障礙, 繼而缺血缺氧, 使得神經發生變態炎癥反應, 從而引發本病, 故該病的主要癥狀為顏面部疼痛[2]。臨床上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多采用西藥卡馬西平、苯妥英鈉以及維生素等, 也有部分患者選擇伽瑪刀手術療法等, 但其效果不佳, 且容易引起復發, 卡馬西平相關副作用較多, 如記憶力減退、神經衰弱等, 部分患者還會引起視力障礙, 嚴重者會產生轉氨酶升高。因此臨床上中醫中藥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越來越受重視, 不僅副作用小, 而且療效顯著, 復發率低。原發性三叉神經痛屬于祖國醫學“偏頭痛”范疇, 主因風、寒、濕邪侵襲, 閉塞經脈, 運行不暢, 氣滯血瘀, 不通則痛, 治以疏風通絡、通經止痛為主。作者通過上述研究發現, 實驗組采用中西醫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患者的療效明顯優于對照組, 且復發率低,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綜上所述, 中西醫在治療原發性三叉神經痛方面具有十分顯著的療效, 且能夠降低疾病的復發率, 值得臨床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 亓衛東, 高興強, 李明, 等.中西醫結合治療三叉神經痛的思考與探討.遼寧中醫雜志, 2004, 31(12):1033-1034.

篇9

關鍵詞:  三叉神經痛  診斷  治療

        臨床資料:收集三叉神經痛36例,其中男14例,女22例,年齡35-76歲,70%以上為40歲以上,病程最短2年最長30年。發作每天可有一次或多次。疼痛從口角附近放射到同側面部、耳、眼和頭部。無預兆,開始和停止都很突然,輕觸即可誘發,間歇期可完全正常。

        三叉神經痛又稱痛性抽搐,是一種瀕死樣撕裂樣的面部疼痛,持續數秒到1分鐘左右,幾乎總是在一側(僅5%以下為雙側性發生),其通常由觸摸受累區、冷風、吃飯、刷牙,有時甚至談話可引發。本癥中年后期開始,更多發生于成年及老年人,40歲以上的患者可達70%~80%,女性較男性略多。

        【診斷精要】   

        1.臨床特征與體征  三叉神經痛的發作每天可有一次或多次。三叉神經的上頜支最常受累(約占60%),下頜支次之(約占30%),但在三叉神經眼支發作者罕見。通常疼痛從口角附近放射到同側面部、耳、眼和頭部。在病側三叉神經分布區(如上、下唇,鼻翼,口角,牙齒,頰,舌等)有板擊點或稱觸發點。三叉神經痛以一陣陣地發作,持續數天或數周,可以在發作期間有持續的灼樣或疼痛的背景。無癥狀的期間可以數月或數年。

本病原因不明。患者可沒有神經病學體征或提示任何相關器質性損害的其他特征。仔細詢問神經病史(如曾有的神經性疾病例如視神經炎)和檢查(如面部麻木、角膜反射消失),頭顱X片或下列疾病的某些階段。

        2.鑒別診斷

        (1)繼發性三叉神經痛:其中主要為顱底部腫瘤,陳曼娥等報告12例以顏面痛為首發或主要表現的顱底部腫瘤,其中前顱底腫瘤3例,中顱底腫瘤5例,后顱窩腫瘤4例。顏面痛表現為典型的三叉神經痛7例,非典型的三叉神經痛5例。這提示顏面疼痛是顱底部腫瘤的重要信號,在臨床診治中應予足夠的重視,應避免延誤診斷而延誤治療。

        (2)多發性硬化:這比特發性三叉神經痛更常見于雙側三叉神經痛。

        (3)橋腦小腦角腫瘤。

        (4)三叉神經纖維瘤。

        (5)基底動脈擴張。

        (6)牙痛:為持續性,多局限于齒齦部,不因外來因素加劇或誘發,必要時可作X線檢查以鑒別。

        (7)三叉神經炎:呈持續性,壓迫神經分支所在處疼痛加劇。檢查時有三叉神經感覺減退或過敏,有時可伴有運動支功能障礙。其前有炎癥、病毒感染及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史,結合臨床癥狀可以鑒別。 

        (8)舌咽神經痛。 

        (9)蝶腭神經痛。 

        【治療精要】   

篇10

關鍵詞:三叉神經痛;電針儀

三叉神經痛是顏面部三叉神經分布區域內發生的一種短暫而劇烈的發作性疼痛, 常單側發病,可累及眼支、上頜支、下頜支,可單支發作,或2 支、3 支同時發作,其發病機理尚未完全闡明。除藥物、神經封閉、射頻和各種手術治療外,針刺亦為常用方法之一。筆者在臨床中將針刺透穴法與電針儀二者綜合運用于三叉神經痛患者治療,療效確切,現分析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一般資料 本組48 例,男20 例,女28 例;年齡最小25歲,最大70 歲;病程最短3 周,最長6 a ;病變部位右側27 例,左側21 例;其中第一支發病9 例,第二支發病15 例,第三支發病11 例,第一支與第二支同時發病4 例,第二支與第三支同時發病7 例,3 支同時受累2 例。

2 治療方法

針刺取穴 取穴以患側的神經分支取穴。第一支取太陽、陽白、魚腰、攢竹;第二支取四白、迎香、顴 、下關;第三支取頰車、承漿、地倉,并按中醫辨證配以輔助穴位,如合谷、足三里、三陰交、太沖、內庭等,以加強療效。

2.1操作方法

2.1.1針刺 采用1. 5~2 寸毫針,除太陽穴直刺外,均采用透穴療法,橫刺透穴進針,魚腰透陽白,攢竹透魚腰,四白透顴 ,下關透頰車,迎香透四白,地倉透頰車,承漿透地倉,在進針時要避開鄰近血管,行針推進時要緩慢,并注意針刺方向和深度,透穴療法以取得較強針感為目的,同時,辨證配以合谷、足三里、太沖、內庭等穴位。

2.1.2脈沖電針儀 主穴接3 對電針,選用密波,頻率70Hz 以上,電流由小至大,以患者能耐受為度,留針30~ 40min ,每日1 次,10 次為1 個療程,疼痛緩解后可隔日1 次。穴位透針后接上電針儀,再用紅外線治療儀照射患者側面部。

2.1.3療效評定標準 治愈:疼痛完全消失,1 a 內未復發;顯效:疼痛明顯緩解,停服一切鎮痛藥,無自發性疼痛;好轉:疼痛程度減輕,發作次數較前減少;無效:病情無變化。

3 結 果

經1~3 個療程治療后,痊愈20 例,顯效18 例,有效9例,無效1例,總有效率97 %。其療程與療效的關系見表1。

4 討 論

三叉神經痛中醫稱之為“面痛”,認為多屬陽明受邪,筋脈凝滯,氣血痹阻而作痛。手足三陽皆會于面部,臨床取穴以手足三陽經穴為主尤以三叉神經三個方面分支循行部位局部取穴為主。臨床上通過定向沿皮透刺手法,沿三叉神經各支的神經分布走向,如魚腰穴透陽白穴,使針感擴散至全額部;由四白透顴 穴透下關穴,使接觸電樣針感傳至下頜及舌根;由地倉透頰車使針感擴散至面頰口齒部;從而達到常規針法難以取得的療效。再配合谷為手陽明經原穴“, 面口合谷收”,

與太沖相配可祛風通絡止痛定痙;內庭可清瀉陽明經風熱之邪。取脾胃經的兩穴足三里、三陰交,用補法以健脾胃,除濕邪。面部穴位接上電針儀,采用密波,降低神經應激功能,抵制感覺神經及運動神經,改善神經肌肉的營養狀態。患側面部TDP 照射,行氣消滯,祛邪散瘀,使氣血流暢,三者結合,疏通經絡,協調表里陰陽,起到止痛、緩解肌肉血管痙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