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監管風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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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138-03
一、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監管的意義
隨著表外業務,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場的不斷發展,各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加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衍生產品市場上的巨額虧損事件屢屢發生。這些巨額虧損事件的背后隱含著許多發人深思的問題。商業銀行創新業務在給全球經濟帶來巨額收益的同時,也使商業銀行外部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對于不斷飛躍發展的銀行業務創新,商業銀行外部的監管措施明顯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業銀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風險干擾,使得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受到沖擊,商業銀行破產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給人們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那就是在不斷創新的現代市場經濟中,除了商業銀行自身應該進一步加強內部風險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監管機構應對銀行業實現有效的監管。
國際銀行業不斷發展的實踐表明,穩定和高效的商業銀行監管目標對于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業銀行的資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業銀行既能提高經營效率,又能保持穩定發展,使兩者實現動態平衡,并且實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監管,是目前商業銀行監管創新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國際銀行業業務監管模式
在銀行業監管發展的歷程中,由于各國不同的歷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環境以及不同的金融發展狀況,使得不同國家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存在較大差異。目前,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主要分為三類:一是由各國財政部進行監管,二是由各國中央銀行進行監管,三是由專門的商業銀行監管機構予以監管。而且,各國商業銀行監管機構并不一定都直接對商業銀行執行監管職能,是否直接執行監管職能要視各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狀況而定。因此,各國商業銀行監管執行機構又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由以上介紹的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來直接執行監管職能。實行這種監管的國家有中國、日本、新加坡等國。第二類是由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和其他機構一起共同執行具體監管職能,如美國、加拿大和法國等國就是這種情況。第三類則是由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授權監管執行機構來對商業銀行執行具體監管職能,如英國就屬這種情況。那么,按照商業銀行監管機構的數量和性質來劃分,各國商業銀行監管可區分為三種模式。
(一)一元化監管模式
一元化監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國單一的中央銀行或者是專門的某個監管機構來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權利較為集中。屬于一元化監管模式的國家既包括像英國、新西蘭、葡萄牙、荷蘭、奧地利、盧森堡、意大利等這樣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又包括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國。在社會主義國家,由于長期實行單一的計劃體制,金融結構較為簡單,所以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國家內部未曾專門設置監管機構來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經濟的改革與發展,許多社會主義國家才紛紛開始建立專門的中央銀行,并由央行來對國內商業銀行實行監督和管理,所以,也屬于一元化監管模式。
(二)多元化監管模式
多元化監管模式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監管機構共同對國內商業銀行實施監督和管理。根據監管權限的范圍是歸中央還是地方所有,又可將多元化監管模式劃分為兩線多家監管模式和一線多家監管模式兩類。
1.兩線多家監管模式
兩線多家監管模式中的“兩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監管機構來對國內商業銀行的經營實行監督。全世界實行這一監管模式的國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實行聯邦體制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國采用它。在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權對國內商業銀行發照注冊并實施監管。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共有八個之多。它們分別是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住房放款委員會、國民信貸公會管理局、國民信貸公會保險基金、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其中,聯邦儲備體系負責管理在州政府注冊的屬于非會員銀行的商業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管理在州政府注冊的屬于會員銀行的商業銀行,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負責管理在聯邦政府注冊的國民銀行。這三個主要商業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和監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負責的范圍不同而已。
2.一線多家監管模式
一線多家監管模式是相對于兩線多家監管模式而言的。這種監管模式的權利較為集中,由中央統一管理。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個和兩個以上的機構來具體執行對國內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采用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日本、德國、法國等國。
日本財政部的銀行局和國際金融局是國內商業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但日本中央銀行與這些機構緊密協商,共同完成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任務。在德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主要是由聯邦財政部代管的德國聯邦信貸機構監督局和德國中央銀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法國財政經濟部和法蘭西銀行作為管理全國金融業的最高政府機構,行使對整個金融業的決策和管理,但商業銀行的具體監管工作則由國家信用理事會、銀行規制委員會、信貸機構委員會和銀行委員會分工負責。
3.跨國化監管模式
跨國化監管模式是指對跨越國界的經濟合作區域內的商業銀行實行統一的監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這種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國的西非貨幣聯盟和中非國家銀行。如西非貨幣聯盟,它獨立于各成員國政府,在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實踐中堅持統一的銀行條例、統一的準備金率、統一的外匯儲備,并統一規定各國商業銀行的貼現總量。此外,它在每個成員國的機構還負責各有關國家地區性業務,并監督和管理該國商業銀行體系。總之,各成員國執行統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模式
我國目前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主要是實行以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為主,商業銀行行業自律管理和社會中介監督管理為輔的監管模式。銀監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以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定期監管與非定期監管等手段,通過商業銀行管理檔案、風險監管檔案、風險狀況的定期通報以及特殊情況及時通報等形式,強化對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的監督與管理。同時,通過建立同業公會,強化行業自律。并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透明度,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穩定健康的發展。
但是,由于中國銀監會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擔的對銀行金融機構統一監管的職責,因此,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的銀監會在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監管的法律支持體系不夠健全,監管手段缺乏靈活性、規范性,同保監會、證監會兩大監管機構的協調監管方面仍未取得實際的效果等。這些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改進。
四、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的發展趨勢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在內涵上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對表外業務進行監管創新絕不僅僅是簡單的放松管制,而是應該對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規則。監管機構在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尤其是創新產品進行監管時應該在全面、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走向規范化的監管創新手段。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產品創新的日益活躍,金融監管創新的任務也越來越重。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原有的運作機制已難以適應變化了的金融運作需要,落后的管理體制已成為商業銀行創新和發展表外業務的障礙。因此,要想推動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不斷發展,就必須對那些落后的監管體制、運作體制、人力資源配置體制進行改革,這也是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與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建立新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體制
西方發達國家在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與發展的過程中大多經歷了“監管―放松監管―再監管”的過程。這個過程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國在表外業務監管實踐中的深化。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表外業務的迅猛發展,客觀上也要求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控制系統,而應該是一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具有系統性、規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監管調控體系。這個監管體系應能使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實現監管目標的超前性、監管手段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監管過程的連續性、系統性等要求。為了達到這一要求,我們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創新經驗的同時,也應該努力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全方位的表外業務監管體系。
1.構建功能性創新監管模式,強化表外業務監管的法制建設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不斷創新與發展,其業務范圍已涵蓋證券、保險及銀行各業。而對于銀行、保險、證券業務的監管,目前在我國是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來進行分業管理。當存在表外業務創新產品的交叉業務時,三大監管機構就存在著無法實現共同協調監管的問題。為此,應該考慮構建一個專門的裁定機構來對表外業務創新金融產品的功能進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夠及時地解決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功能性創新監管的組織架構見圖1所示。
圖1 表外業務功能性創新監管的組織架構
這種組織構架的創新也符合國際銀行業經營日益綜合化的客觀要求,以及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未來的發展趨勢。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我國就可以建立這樣一個由金融監管委員會領導下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統一的綜合監管體制。
另外,為了促進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體制的構建,還應該進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法規的建設,增強表外業務監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
2.健全商業銀行的互律監管系統,促進同業穩定健康發展
銀行同業工會是一種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民間管理組織,它通過行業內部管理,有效地避免商業銀行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促進同業之間彼此的理解與合作。他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加強與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溝通,在金融市場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有序競爭。我國在2000年5月也成立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該協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銀行業自我約束體系的進一步成熟。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產品的不斷涌現,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在不斷完善表外業務產品的交易規則、職業道德標準,規范同業經營行為、協調行業交易糾紛等方面作出進一步地努力,以便更好地促進銀行同業間的相互監督約束和合作交流,使同業公會的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
3.強化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提高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的透明度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時刻都會受到公眾的關注和社會輿論的評價。因此,建立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系統是完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體系的有效辦法之一。這個系統可以通過建立社會舉報和具體的查處程度來形成強有力的社會監督威懾力,督促商業銀行合法合規經營表外業務產品。同時,還可利用一些社會監督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對商業銀行經營表外業務進行間接監督。社會監督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表外業務財務數據的可信程度,并有助于社會有關方面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開展情況、經營績效和風險程度有一個較為理性和準確地判斷。
(二)構建與外部監管體系相適應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內控機制
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發展經驗證明,沒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哪怕外部監管再有效力,也不可能有效的防止金融風險。當今,隨著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的業務日趨復雜多變。無論是金融監管當局、行業公會還是社會監督都只能對商業銀行進行非現場檢查和非定期的現場檢查,無法替代商業銀行在日常業務中的自我約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是當前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的首要任務。
(三)建立有效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市場約束機制
市場約束是保證商業銀行體系在整體上長期、安全、穩健運行的必要條件,也是現代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國表外業務的監管創新在建立監管體系時,也要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經營風險的控制作用,把建立健全商業銀行資信評估制度作為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建立健全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信息披露的運作機制,如建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披露商業銀行風險和資本充足率的狀況,還要披露其風險評估和管理的過程,使商業銀行能夠保持審慎經營。另外,還應加強媒體的監督,通過媒體的客觀真實的報道,及時披露和發現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經營過程中的問題,以形成強大的市場約束。
(四)加強國際間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的合作與交流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到來,各國的金融監管已納入世界金融體系,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國際間監管的交流與合作。我國表外業務創新工具的市場交易目前已跨越國界。同時,隨著我國進一步放松對外資銀行的準入及業務范圍的限制,我國境內外資商業銀行也開始將更多成熟的表外業務產品投入到國內市場。這勢必增加了我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交易活動的監管難度。為此,我國在商業銀行監管創新的策略上要注意從國際銀行的整體發展來考慮商業銀行監管的政策取向。同時借鑒和吸收國際最新監管理念和經驗,提升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水平。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加強國際監管的研究,增進與各國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充分交換有關信息,從而提高我國監管當局對表外業務的國際監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衍生產品跨國交易的金融風險。其次,要重視與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合作,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潮流和變化。在制定有關表外業務的法規政策及管理條例時,要注意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這樣,既有利于有效制約外資銀行及境外銀行分支機構在我國從事各種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同時也有利于提高世界各國對我國金融監管能力的認可。最后,要借鑒國外先進的銀行監管理念和技術、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國際銀行表外業務規則管理、擅長表外業務國際監管合作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監管人員隊伍,以全面提高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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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銀行監管;高管薪酬;風險承擔;風險控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4)04-0107-005
商業銀行高管的“天價薪酬”在外界看來一直是一團迷霧。金融危機期間,美國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清算時暴出的管理者高薪酬讓人瞠目。[1]危機之后,相關研究集中在基于績效和股權的薪酬激勵和風險承擔之間的關系。即如果金融機構的高管薪酬與績效和股價掛鉤,導致高管短期內抬高股價以實現其薪酬最大化,使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最終給全球金融體系帶來災難,但是目前商業銀行現行的薪酬制度是否確實蘊含著經理人較高的風險承擔行為還沒有統一定論。[2]
國外學者研究表明,公司高管薪酬和風險承擔之間的數理關系因高管不同的效用函數、不同的假設條件而不同。[3]國內研究中,對商業銀行高管薪酬、績效和風險承擔之間關系的研究還很少見。僅宋清華(2011)分析三者關系后認為高管薪酬與風險承擔呈倒U形關系,高管薪酬激勵在提升了銀行績效的同時也加大了銀行風險。[4]張鵬(2012)認為商業銀行高管薪酬激勵的風險承擔效應取決于外部監管和銀行內部治理機制之間的博弈。監管的存在到底能否減輕高管在績效薪酬激勵下的風險承擔行為。[5]基于上述問題,本文重點研究高管風險承擔行為與薪酬之間的相關關系以及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因素,主要將銀行所受的內外部監管因素考慮在內。
一、研究假設、變量說明與模型設定
(一)研究假設
銀行面臨的監管主要分為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兩部分,其中內部監管來自于銀行內部的治理機制,主要是股東和外部董事對銀行高管的監督;外部監管主要來自于監管機構,如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率的監管(Kose John2010)。[6]
1.銀行內部監管與風險控制激勵
(1)來自銀行股東的監管
銀行具有高風險和高負債特征,其資源配置缺乏透明度,經營者與委托者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使經理人行為很難得到有效監督和約束,從而導致銀行的過度風險承擔。[7]因此,商業銀行股權越集中,控股股東直接監管銀行的動機就越強,這可能會導致較低的高管薪酬和較高的風險控制激勵。由此提出假設1和假設2:
假設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高管薪酬負相關;
假設2: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風險控制激勵越強。
(2)來自銀行外部董事的監管
銀行的外部董事擁有監督、考核、獎罰公司管理層的權力,通過減少管理層和股東間的利益沖突來維護公司的利益。[8]在聲譽機制的輔助約束下,和銀行沒有關聯的外部董事因更高的客觀性更能有效地行使監督職能,避免銀行董事和高管合謀從事高風險行為來侵占債權人利益的行為。[9]因此,外部董事占比越大,影響力越強,也就越愿意監管高管并將高管薪酬與銀行風險承擔相聯系。由此提出假設3和假設4:
假設3: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高管可以獲得的薪酬越少;
假設4: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風險控制激勵越高。
2.銀行外部監管與風險控制激勵
存款保險或國家擔保產生了風險的轉嫁激勵,銀行自身承擔的風險比較有限,其風險控制激勵主要來自于外部監管壓力。[10]
2009年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進一步加強,比如通過設定更嚴格的放貸標準來保證資本充足率的達標。但對于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而言,監管機構會放松監管,認為銀行有能力穩健運營,因此對高管薪酬的風險控制激勵減弱。[11]監管者除了資本監管之外還會對銀行不良貸款進行監管,更低的不良貸款監管要求使銀行不得不謹慎放貸,監管機構通過將銀行高管薪酬與風險掛鉤來及時阻止銀行的風險行為。[12]因此提出假設5和假設6:
假設5:對有較高資本充足率的銀行而言,監管反而弱化風險控制激勵;
假設6:不良貸款率更高的銀行面臨較高的風險控制激勵。
(二)模型設定
本文從商業銀行受到的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兩個角度來研究監管對高管薪酬、銀行風險承擔以及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并由此建立模型(1)和模型(2)。
為了解決模型的內生性問題,我們采用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滯后一期的形式。模型設定如下形式:
lncomit=α0+α1lnzit-1+α2blockit-1+α3outit-1+
α4blockit-1*lnzit-1+α5outit-1*lnzit-1+α6lncomit-1+
α7roait-1+ut+εit (1)
lnzit=α0+α1lncomit-1+α2capit-1++α3defit-1+
α4capit-1*lncomit-1+α5defit-1*lncomit-1+
α6lnsizeit-1+α7lnproit-1+ut+εit (2)
式中,解釋變量blockit-1、outit-1分別表示代表銀行治理內部監管程度的第一大股東持股和外部董事占比指標;capit-1、defit-1分別表示能夠代表銀行所受外部監管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指標;參照宋清華(2011),采用滯后一期的Z-score對數值lnzit-1作為風險承擔變量;lncomit-1表示滯后一期的高管薪酬,借鑒之前的研究,用“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均值”代表;lncomit-1、roait-1為模型(1)中影響薪酬的控制變量;lnsizeit-1、lnproit-1、為模型(2)中影響銀行風險承擔的控制變量。ut隨銀行個體和時間而變化,εit為誤差項。
模型(1)中之所以將高管薪酬作為被解釋變量,是因為銀行內部治理中無論是股東監督還是外部董事的監督將直接對高管薪酬產生影響。做出高管薪酬制定決策時,除了考慮績效因素之外,是否將風險因素考慮在內正是模型(1)想要解釋的問題。同時模型(1)考慮到影響高管薪酬的其他因素:績效和高管的前一期薪酬水平(工資粘性)。
模型(2)主要用來研究外部監管對銀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首先考察資本監管和不良貸款監管對銀行風險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同時加入以下控制變量:(1)銀行規模size,銀行規模越大說明壟斷能力越強,更容易得到客戶的廣泛認可從而獲得銀行較好的盈利能力,同時受到政府隱性存款保險的保護,風險較低;(2)銀行的凈利潤pro,凈利潤直接用來衡量銀行的盈利能力,能穩定盈利的銀行抗風險能力較強。
二、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變量說明
本文選取16家在滬深A股市場上市的銀行,其中包括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8家股份制(招商、光大、華夏、民生、中信、興業、平安、浦發)商業銀行和3家城市(北京、南京、寧波)商業銀行。根據其2007―2012年披露的年報數據對銀行監管、薪酬激勵和風險承擔之間的關系做實證分析,其中由于農業銀行上市時間較晚等信息披露問題,本文將選取數據構建非平衡面板模型。
(二)平穩性檢驗
本文使用EVIEWS6.0對面板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為避免偽回歸現象,在對面板數據進行回歸之前,首先對包括相關變量進行單位根檢驗,以確定其平穩性。本文主要采用LLC檢驗、ADF-Fisher檢驗方法來驗證面板數據的平穩性。檢驗結果顯示所選變量均為I(0)平穩變量,即對該面板數據無需繼續進行協整檢驗便可繼續對模型進行面板回歸分析。
(三)模型形式設定檢驗
建立面板數據模型的第一步就是要檢驗被解釋變量的參數是否對所有截面都是一樣的,從而避免模型設定誤差,改進參數估計的有效性。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固定效應模型,隨機效應模型以及混合估計模型,首先要對模型的具體形式進行篩選。檢驗結果顯示,模型(1)的固定效應要優于隨機效應模型和混合估計模型。但Hausman檢驗結果顯示模型(2)應選擇隨機效應模型(檢驗結果見表1)。
(四)實證結果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的實證結果分析如表2,從表2的回歸結果中可以看出,實證結果表明:
1.銀行內部監管中的股東監管起到了加強風險控制激勵的作用
模型(1)結果顯示:銀行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高管薪酬負相關,同時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增加提高了銀行的風險控制激勵。假設1和假設2成立。我國銀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較大的銀行都為國有銀行,國有銀行高管薪酬平均水平低于股份制銀行也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這就意味著目前銀行業并不存在國有銀行具有政府性質的大股東虛位使高管受到的監管較小,從而可以獲得較高薪酬的現象。股東持股比例越高,更有動機將銀行風險因素考慮在高管薪酬制定中,從而加強了風險控制激勵。
除此之外,外部董事占比對高管薪酬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并不顯著(假設3和假設4成立但不顯著)。這表明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對高管薪酬及其風險敏感性并沒有起到“監管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在我國獨立董事通常身兼數職,履行職責不到位;外部監事和職工監事通常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受董事會牽制,同樣存在虛位情形。
2.銀行外部監管機制的加強弱化了高管風險控制激勵
模型(2)結果顯示: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風險負相關,而不良貸款率與銀行風險正相關。同時資本充足率越高,表明銀行受到的資本監管越小,即監管機構認為銀行有能力穩健經營,因此弱化了高管薪酬的風險控制激勵。假設5成立。不良貸款率高的銀行更容易受到嚴格監管,監管機構通過將銀行破產風險與高管薪酬掛鉤來監督控制高管的風險承擔行為。假設6成立。
三、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研究結果表明:一是銀行內部監管中的股東監管起到了加強風險控制激勵的作用;外部董事占比對高管薪酬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并不顯著,“監管作用”較弱。二是銀行外部監管機制的加強弱化了高管風險控制激勵。
根據本文的實證結論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高管薪酬制度設計要充分考慮風險因素
目前,在我國商業銀行高管薪酬制定規則中還沒有全面考慮風險因素的影響。[13]在進一步的改革中應建立起綜合考慮市場風險和業績因素的薪酬機制,銀行根據風險暴露時間和風險類型遞延支付高管薪酬,使薪酬制度不僅能夠反映銀行當前的利潤和風險,而且能反映未來的潛在損失和風險,實現風險結果與薪酬水平相匹配。[14]
(二)充分發揮外部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會應設立由非執行董事構成的相對獨立的薪酬委員會,外部董事應該積極主動發揮自己的監管職能,對銀行的戰略發展、業務經營等問題有完整而清晰的認識,才能在董事會中真正起到有效作用,避免被董事會牽制而對高管進行過分監管,同時動態監督薪酬體系的運作情況,并通過對薪酬體系進行監督和審查,確保其按照設計的目標運轉。[15]
(三)增強高管薪酬的透明性,加強對高管薪酬的監管
銀監會應該通過商業銀行遞交的年度高管薪酬和獎金情況,明確高管薪酬和獎金發放的具體細節,披露高管激勵性薪酬安排。同時銀監會應該對不同性質的銀行實行差別薪酬,作為監管方的政府應該有所作為,但是應該按照客觀規律辦事[16],盡量依賴市場力量而非政府力量對銀行實行恰度監管,比如可以要求銀行制定相關的政策和程序來監控和確保銀行提出的激勵性高管薪酬方案符合銀監會監管要求。[17]
(四)避免監管機構對銀行公司內部治理的過度替代
商業銀行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內部治理機制必須置于外部嚴格的監管框架下,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是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的必備條件,但是監管過度又會導致銀行內部治理中的股東治理機制、董事會治理機制和薪酬激勵機制等治理機制的扭曲。[18]隨著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的逐步完善,對銀行的外部治理可以適當弱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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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深入領會內部審計積極跟進外部監管的意義
2011年,建設銀行總行行長、監事長、首席審計官從戰略高度對內部審計提出要密切關注經濟形勢和各項業務發展態勢,保持與業務部門的同步,提高對外部監管政策變化的關注度和敏感性,結合外部監管重點,分析探索新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拓展視角,認真落實監管要求,及時調整審計思路,積極跟進和服務外部監管;2012年又提出按照風險導向、監管政策導向、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導向三項原則來組織實施審計項目,并突出信貸領域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四大風險領域。這些都需要全行內部審計工作緊緊圍繞全行工作中心和首要任務,從思想上樹立服從服務于業務發展大局的理念,把主動跟進、配合外部監管工作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任務,不斷提高落實央行及銀監會等監管機構方針政策的水平和意識,不斷提升審計服務工作精細化、專業化水平,為全行業務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保障。
二、以監管為導向,優選審計項目
審計計劃和項目選擇,應考慮外部監管內容及要求結合風險評估結果確定優先順序。在每年的審計計劃和項目中要體現外部監管精神,并將此類計劃和項目列為審計重點排序。如2012年外部監管強化了對重點領域的風險防控,防范系統性風險,為此,總行審計部在系統項目中安排了房地產貸款審計、理財業務審計、影子銀行業務審計、新資本協議達標工作審計等,正是監管導向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體現,充分反映了當前經濟運行中反映最強烈的金融經濟問題,既是外部監管部門最關注的問題,也是銀行高管層最需要了解的問題,所以全行審計部門應緊緊圍繞這一工作思路,在年度系統性審計項目和自選審計項目中,有針對性地加大監管關注的重要領域、重點問題的審計力度,查找風險隱患和薄弱環節,充分發揮審計預警作用。
三、日常審計監測及時跟進監管政策變化
面對當前國家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通脹預期不斷增強、內外部需求劇烈波動,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普遍增大,經濟金融環境不確定性增多和愈加嚴格的金融監管,內部審計在日常工作中唯有從駐地行實際出發,認真分析和把握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情況、新特點,與時俱進,積極應對經濟金融新形勢和法規政策新變化,牢固樹立“揭示風險、服務發展”的理念,加強前瞻性研究,提高對監管政策及其最新變化的敏感度,實時跟進外部監管要求和摸清駐地行落實情況,在審計項目和日常審計監測中及時將監管重點納入審計關注視線,如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熱點銀行服務收費,不但是外部監管的重點,更是關乎社會民生的問題,內部審計在日常審計監測中應及時跟進,從監管的角度來全面看待和分析銀行服務問題,以風險預警、審計咨詢報告等多種形式,及時提示政策風險和監管風險,促使駐地行認真履行社會責任,防范監管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四、提高內部審計專業化研究對監管政策的關注度
我行內部審計經過多年的專業化建設,有力地促進了審計質量和審計價值的進一步提高,但隨著全行經營發展方式的變化,內部審計更應緊跟業務發展和監管動向,自覺服從服務于全行發展的大局,特別是內部審計專業化研究的視角和視野決不能局限化,要能夠關注到經濟金融形勢,關注到市場競爭環境,關注到監管政策導向,關注到銀行同業變化等,主動掌握信息,深入分析經營環境的特征和變化,結合建設銀行的實際情況,提前預判對銀行經營發展與風險管理的影響,增強敏銳性和前瞻性。
一是各專業研究團隊應注重將外部監管政策與現有的審計方法技巧、審計技術創新運用等內容一道納入研究范圍,參加駐地監管部門會議,收集、分析、解讀銀監會等部門最新的監管規定,明確監管關注重點、監管手段、監管問責以及相關的具體監管要求,及時了解外部監管部門相關要求,針對其具體要求,獲取更多信息促進審計工作開展。
二是積極探索專業化建設的新機制,日常研究中結合具體研究領域分別制定監管政策推進情況的調研方案,細化監管動態專業研究的工作事項、時間進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內容,使監管要求真正落實到各項審計工作中并得以有序推進,從而達到提高審計項目質量和審計價值創造能力的目的。
三是在研究方式上要采取深入系統研究與靈活快速反應相結合。對全行或區域內,重要業務的發展和系統性監管風險的防范,我們可以采取立項、確定專題的方式,組織開展相對深入、系統的研究。對于一些監管熱點和難點,特別是一些監管新情況、新變化、新苗頭,我們要有敏銳的審計視角,采取短頻快、靈活機動的方式開展分析研究,迅速提供高價值的審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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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紹我國銀行發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國銀行衍生品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法規、風險管理體系兩方面論述了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現狀,并分別從內外兩個方面研究了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選用了一個適合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體系的內部控制框架。結合我國銀行的實際,提出了內部控制的具體方案。同時,以內部控制為重點,輔以外部管理。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內部控制
一、我國銀行金融衍生品的發展狀況
2008年,由住房貸款抵押證券衍生品引發的金融危機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從最初的風險規避工具到現在金融危機的引發者,其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我國處于這個特定的國際金融形勢之下,銀行衍生品的發展即受到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同時也具有自身的發展特征。金融危機不僅給我國銀行衍生品的發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戰,而且提供了一個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
從我國銀行發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慮,主要有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和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其中,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包括規避風險的需要、轉移贏利點、增強市場競爭力等。在中國衍生品市場不斷發展、完善的同時,投資者對衍生品業務的需求也不斷擴大。投資者的需求主要分為兩類:來自機構投資者的需求和來自個人投資者的需求。
二、我國銀行金融衍生品風險的內部控制
在國際金融危機這個特定背景下,通過對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不難發現,解決現存問題的關鍵是銀行衍生品的內部控制的改進。
我國銀行衍生品的內部控制關鍵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是風險控制的關鍵。現在衍生品業務起步較早的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風險內部控制體系。這套體系中不乏有我國銀行借鑒的地方,但我國銀行的組織結構、崗位設置、業務范圍等都與國外銀行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國外完備的內部控制體系,照搬過來,非但不能控制風險,反而會不利于風險控制的實施。各大銀行應該先結合自身現有衍生品品種、高級管理層的衍生品業務知識、特定環境,設定適合自己的一套內部控制制度。
其次,內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創新,而不斷更新是風險控制的準則。對銀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謂日新月異。相應的,衍生品對內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斷變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隨著衍生品的不斷變化而更新的內部控制體系。高級管理層應該在銀行衍生品風險有充分認識的基礎上,設計出一個動態循環的內部控制體系。
最后,考慮到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為風險控制的障礙。在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要避免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為風險控制的障礙。內部控制會有幾個固有局限會限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內部控制設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到這幾個因素,盡量避免局限性給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帶來障礙。
三、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
目前,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還不完善,還存在著眾多問題。要為銀行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提供一個高效的外部監
管機制。要從外部監管的關鍵點和具體對策兩方面著手。
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關鍵點:
首先,要確立外部監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監管目標。
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安全只有在整個銀行體系效率提高的基礎上才能長久實現。因此,要確立衍生品風險監管安全與衍生品市場發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目標,從而確保銀行衍生品業務在有效的外部監管下,高效發展;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銀行衍生品市場的規范;構造衍生品創新與衍生品監管良性互動機制,建立透明、公開的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
其次,要加強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的部門協作。
在實行以銀監會為主的統一的監管模式下要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加強溝通與交流。因為衍生品業務不僅是在銀行范圍內,更是在證券、保險等都有很大的市場。所以可以考慮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的獨立監管之上建立總體協調監管機制,為實現集中監管奠定基礎。從長遠看,建立一個綜合金融管理、統一制定協調政策和監管標準的衍生品監管委員會,還是必要的。
再次,促進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為了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確保各監管機構之間有效協作,中國銀監會要在提高信息供給的充分性、準確性、規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協調統一。如建立統一的會計體系或制度,保證信息的準確性;規范市場中介機構發展,保證信息的客觀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保證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在條件成熟時建立監管信息中心,專門從事監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證信息共享的穩定性,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最后,客戶監管中以機構客戶監管為主要監管對象。
目前,我國銀行衍生品機構投資者普遍存在著內部專業人員不足、境外金融機構轉移風險大、風險提示透明度低等問題。因此,外部監管的力度應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外部監管中應進一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責任和義務,規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非自主營銷和背對背交易。
縱觀國際衍生品外部監管歷史,同時結合國際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本文結合我國實情和銀行現狀提出了從兩個方面對我國銀行衍生品外部監管提出了具體的對策。
第一,建立統一的外部監管模式。我國銀行衍生品的外部監管現在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分層監管所帶來的監管無序和混亂。因此建立統一的外部監管模式,是加強外部監管的首要選擇。在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金融監管。統一的監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協調性,及時處理管理中的盲點,容易判斷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
第二,加強國際監管合作。當前,國際上已經就建立全球性和區域性的國際金融風險管理體系問題達成共識。我國加入wto,外資金融機構涌入中國,國際游資流動性加大。在全球范圍內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風險,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進行經常性的交流與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臺,建立國際間金融監管體系。建立對國際短期資本流動進行監測管理的機制。通過國際合作和經驗、技術借鑒,進一步提高監管能力,使我國金融業在融入金融全球化進程中,降低金融風險,確保金融秩序的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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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新協議對內、外部評級法應用的具體規定
新協議規定銀行計量信用風險資本的依據是評級,此評級可以是外部評級也可以是內部評級,應根據銀行采用的風險資本計量方法來確定。其中,使用標準法計量的銀行必須采用外部評級結果,使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可以有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選擇。以上各種評級方法的使用必須得到銀行監管當局的認可。
對于標準法下對外部評級機構的認定,新協議確立了六項認定合格標準,即客觀性、獨立性.國際通用性、透明度、資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評級機構提供可靠評級結果的基本條件是要擁有充足可靠的歷史數據和相關信息資源,具有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穩定的評級方法系統,能夠不受政治經濟及其他因素的干擾進行獨立、客觀和公正的評級活動。
利用銀行內部評級結果進行資本金計量的內部評級方法與標準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銀行對于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評估值可作為計算資本計量要求的基本參數,即可基于銀行自身的內部評級系統來計算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其中,內部評級法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而高級法中所有資本要求的計算參數都要由銀行測算數值來決定。
應用內、外部評級方法進行資本計量的比較
新協議指出,基于內部評級結果進行風險資本計量的內部評級方法是比標準法高級的處理風險的方法,其優點是:使資本的計量更具有風險敏感性,更能反映銀行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評級相比,銀行內部評級體系能掌握更多的關于債項和債務人的信息,評級結果更為嚴格。由于新協議的最低資本規定,銀行應用內部評級結果可以獲得更有利的監管資本測算結果,因而,內部評級法的應用可以促進銀行安排更高級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機制,有利于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但是,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具有嚴格的技術前提和規范,要求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系統、先進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高級的風險管理和緩釋技術等,因此,對內部評級法的應用有基礎條件的限制。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現在難以適應新協議中技術方法的復雜性要求。
標準法下采用外部評級的優點是:評級公司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強,其評級結果的社會透明度高。在企業國際化背景下,大型評級公司能夠取得更廣泛的信用信息,使評級更加全面。外部評級公司的業務受到市場、社會和業界、監管部門的多重制約和監督,具有維護其自身公正性并積極促進評級技術進步的壓力和動力。
但實現外部評級機構的優勢同樣要有一定的前提條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較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形成的成熟評級機構才具備上述優勢。在市場機制不健全的經濟中,評級公司的實力和技術條件往往都處于較低水平,評級結果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也不夠成熟,這些都制約了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業務的可靠性和客觀性。其次,新協議中對外部評級機構的認:定,一般都要求評級公司有較強的實力和規模,如具有充足的技術和人才儲備、具有廣泛的信息資源渠道以及相當容量的信用信息庫等。
我國應用內,外部評級方法的現狀與發展評級行業建議
我國銀行業應用新協議內部評級法;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管理信息系統落后,評級信息資源積累不足,處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較低,風險管理體系不成熟,缺乏有關風險緩釋方法的應用,內部評級系統落后,與新協議的要求差別較大,現行銀行的債項評級基本采用貸款五級分類法,尚不能稱是新協議要求的貸款評級分類,從銀行業監管當局看,目前尚無完善的資本監管制度,現行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離新協議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監管指標和監管技術體系都不夠先進和完善等。針對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目前銀行業尚不具備采用內部評級法的技術和管理基礎,同大多數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一樣,我國在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之前,只能應用標準法來適應新協議的要求。
但在標準法下應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時,我國的外部評級機構也存在一些問題。由于沒有發達的信用服務行業和信用產品市場,我國的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業務數量相當少,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行業規模,導致評級技術水平不夠發達、信息數據資源庫的積累程度低,從而影響了評級結果質量。我國外部評級機構與新協議的認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為了適應新協議對評級制度的要求和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對于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和外部評級機構的發展應采取如下策略:
鼓勵和推動國內銀行尤其是大型商業銀行開展構建自身內部評級體系的工作,促進其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新協議中內部評級法的應用將成為商業銀行能否達到國際管理標準的標志之一,是未來銀行業內部管理體系的發展趨勢。內部評級法對我國銀行業的積極意義表現在:新協議允許管理水平高的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因此各銀行可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大小緊密結合起來,這有利于銀行徹底改變當前資產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低下問題。新協議對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規定的具體標準及要求較少,有利于各銀行根據國內實際情況作進一步完善。
重視外部評級機構的作用,大力發展外部評級機構,提高其運作水平,促進銀行業風險管理體系的發展。
外部評級機構的發展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內在要求。從提高社會主體信用度的角度看,發展外部評級機構和提高銀行資產質量、增強風險控制能力的目標是一致的。
在我國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內部評級法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新協議的要求,可以應用外部評級結果來測定銀行風險程度和計算監管資本要求。針對我國外部評級行業的不足,應按照新協議對外部評級機構認定的相關標準來促進評級行業的發展,努力使其生產出客觀有效的評級產品,使銀行在標準法下的風險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風險的作用。
從推動銀行業加強內部評級體系建設的角度來說,外部評級機構將是支持該項工作的重要技術和信息資源伙伴。當前制約我國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核心因素是評級技術手段和人才資源問題,另外銀行自身信息系統的落后也影響著內部評級的開展。基于這一點,外部評級機構可以利用自身的技術和人才優勢,以及其在評級市場上的運作經驗,同商業銀行開展其內部評級系統建設和管理的技術合作,另一方面,外部評級機構的信息資料系統可以為商業銀行信息采集提供幫助。
篇6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標準;巴塞爾協議
一、國際資產證券化資本監管趨勢
(一)增強監管框架的風險敏感度
巴塞爾協議中,資本框架風險敏感度被視為國際資產證券需要改進的重點之一,巴塞爾管委會指出:風險敏感度一方面指不同風險暴露的資本占用要充分反映其個性特征,即計量系統針對風險特征設置不同風險權重的細分程度;另一方面指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能盡可能反映銀行實際財務狀況。新資本框架增強風險敏感度主要表現在:在這三層階梯系統中,如果只是以簡化監管計算公式基礎下的內部評級法,對不同風險權重進行計算所得出的結果將會產生較大差異。即使采用與外部評級法相似度較高甚至有緊密聯系的評級基礎法進行計算,所得出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大多表現在細分差異性有所增加,這一差距尤其表現在長期外部評級債券的B+及以下級的情況中。在巴塞爾Ⅱ體系中統一將1250%設置為風險權重。而新框架下,外部評級基礎法將每個級別以及期限都設置了獨立權重。除此之外,權重計算的動態特征也能側面反映出風險敏感度的變化。具體來說,在巴塞爾Ⅱ的標準法和評級基礎法框架下,一般只有外部評級變更才會對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有所改變。但是,由于在實際情況下外部后續評級都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間隔性導致風險權重的數值一直處于靜態狀態。在新框架簡化監管公式法中,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率(LGD)、受損結合點(A)、全損分離點(D)及債券期限(MT),作為標準法風險因子的滯期比(W),都是動態連續的,使風險權重也開始具有動態連續的特征。
(二)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2008 年金融危機充分暴露了外部評級的失準,以及巴塞爾資本監管系統對外部評級機械依賴導致對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不準確問題。在危機過程中,外部評級機構紛紛下調對眾多優先層級債券在內的大量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導致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急劇惡化。對于評級失準的原因,一是認為由發起人買單的評級費用支付模式,導致評級過于樂觀。二是認為評級模式不穩定,包括特定資產池信用風險計量模式、交易對手風險處理方式等變化較為頻繁,且外部評級機構對存量債券的后續評級方式缺乏連續性;三是外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結果與基礎資產所在地區主權評級的機械聯系。巴塞爾新證券化框架改善了對外部評級結構過度依賴的問題,一是外部評級基礎法不再是三層梯級系統的首選方法,而是將內部評級法作為新資本框架“三層梯級”系統的頂端,引導監管當局及銀行機構盡量使用簡化的公式模型來計量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二是即便提供了外部評級法下的風險權重表,也將外部評級法使用的裁量權賦予監管當局,并且將其他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考慮,例如非優先級風險暴露的期限及層級厚度等因素。
(三)制定簡單、透明、可比的資產證券化標準
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教訓是證券化結構復雜導致的信息不對稱以及風險累積:復雜和不透明的結構將導致投資者難以預計證券化資產的外來現金流入情況,以及在未來可能發生的現金流斷裂等突發事件。并且,導致投資者在評估其信用風險及為這些資產定價時,出現不易模型化的問題。為了給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化風險評估盡量充分的信息,委員會計劃制定定性標準(簡單、透明及可比)來幫助交易各方(發起人、投資者以及承擔受托責任的其他各方)更好地評估一項證券化的風險及收益,并致力于提高相同類型基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可比性,促使金融市場發展簡單透明的資產證券化結構。委員會對符合STC標準的風險暴露進行資本優待處理,據委員會的定量影響測算:新的符合STC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的資本要求平均可以減少16%至22%的資本計提,這表明委員會引導發展簡單、透明、可比證券化市場的導向。
(四)設置合適的風險權重減緩監管資本套利
巴塞爾委員會也認為巴塞爾П框架系統為資產支持證券設置的風險權重不合理,評級基礎法下為高評級證券設置的風險權重過高,而對低評級證券設置的風險權重過低。這一方面在危機期間造成了“懸崖效應”,即隨著外部評級機構大幅降低評級結果,導致持有資產支持證券銀行的風險儲備資本急劇上升。另一方面,不同風險計量模式之間風險權重設置的差異導致監管套利空間存在,由于評級基礎法對高評級債券設置的風險權重過低,相同類型的資產,證券化前后其監管資本的要求差別較大,這給監管套利留有空間。同時,在巴塞爾資產證券化新資本框架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都將簡化監管公式作為風險計量模型進行使用參與計算,在新的外部評級法中已經在權重確定因素中增加了債券期限、檔次厚度等風險因子。這些計算方法的提升和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計算結果的可靠性,使三種計量模式最終得出的風險權重計算結果相差無幾,極大程度減小了利用監管漏洞牟利的空間。
(五)強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巴塞爾協議第三支柱市場約束的核心,主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目的是提高市場透明度。但在危機前,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只要求發起人向投資人披露有關基礎資產總體特征方面的信息,投資人并不能獲得單筆基礎資產的個體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對內部評級法的使用而只能依賴于外部評級。新證券化資本框架提高了在交易賬戶的證券化暴露、證券化發起人、證券化度量模型、證券化估值、證券化過程中管道及倉儲風險、發起人留存份額、基礎資產池及單項基礎資產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及監管現狀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2015 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正在緊隨金融市場發展的步伐穩步推進,證券發行效率逐年穩步增長,呈現良好態勢。根據目前發行市場結構來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保險交易所三大發行市場。從最初以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為主,到現在各類金融機構都參與到發行機構的行列中這一趨勢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正在實現發行機構的多樣化。隨著近年來產品創新的程度不斷提升,產品更新的步伐逐漸加快,創新產品例如綠色資產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以及創新交易結構例如特殊目的載體(SPV)、信托型資產支持票據(ABN)、循環購買等也開始在市場上嶄露頭角。盡管受到疫情影響,我國共發行標準化資產證券化產品9363.23 億元,相較于去年同比下降1%,但從6 月末市場存量分析,證券化產品市場存量為43307.92 億元,同比增長26%。上半年信貸ABS發行2077.24 億元,同比下降42%,占發行總量的22%;存量為19646.83 億元,同比增長22%,占市場總量的45%。ABN發行1676.84 億元,同比增長40%,占發行總量的18%;存量為4822.42 億元,同比增長73%,占市場總量的11%② 。
(二)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監管規定
我國現行的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標準與方法體系基本沿用了巴塞爾Ⅱ的理念,《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規定:商業銀行使用標準法還是內部評級法計算某類資產證券化的資本要求,取決于該證券化對應基礎資產信用風險的計量是否經過銀監會批準使用內部評級法,這與巴塞爾Ⅱ及巴塞爾Ⅲ的相關規定一致。在方法體系方面,我國的規定與巴塞爾Ⅱ基本相同,包括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其中內部評級法包括評級基礎法和監管公式法。在標準法下,按照合格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相應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權重。而在內部評級法下,批準使用監管公式法需要計算五個指標,即: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L)、該檔次的厚度(T)、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和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
三、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規范發展方向
(一)針對不同類型基礎資產,引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引導STC證券化市場的思路,我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在注重基礎資產同質性的同時更要提高基礎資產的分散性。一方面支持零售貸款證券化,根據零售貸款入池筆數多、同質性較高、易于估值、基礎資產歷史績效較好等特點控制證券化風險。另一方面契合我國經濟發展特點,支持發展綠色資產證券化。以銀監會將綠色資產證券化作為“十三五”時期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內容為基礎,發行基于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基礎設施等各類證券化產品。此外,從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來看,PPP資產證券化及互聯網金融類基礎資產證券化將會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主要方向。資產支持票據(ABN)的產品結構雖然與企業資產支持證券類似,但其并不受投資人數量的限制,可借鑒既有信托型ABN的經驗,進一步豐富基礎資產類型,發展資產支持票據滿足非金融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加強信息披露,規范信用評級業發展
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投資者難以充分評估風險是引起資產證券化風險較高的重要原因,巴塞爾委員會一直致力于加強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的力度,以此對證券化產品結構的透明度進行提升。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才剛剛起步,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可更好地防控風險。要持續改善信息披露質量,提高信息披露的標準化程度,增強有關基礎資產歷史績效等信息的披露。在規范評級行業發展方面,增加監管機構實現對評級機構進行更嚴密的監管。除了要對評級機構中失職甚至違法人員進行處理,還要加強評級機構本身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能夠深入分析評級機構的狀況和能力。特別要完善對評級機構評級技術的監管,改善信用評級結果與風險收益關聯性不足的問題,通過引進國外更為完善的評級系統及方法,對現有產品質量進行更細化的評價以實現更精確的質量控制。
(三)審慎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及再證券化業務
一方面,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法律條件的滿足;應慎重選擇基礎資產,基礎資產要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已經壞死、呆賬的不良資產堅決不能納入基礎資產池;同時也要保證估值定價的合理性,吸引投資者資金的同時也要維護銀行債。另一方面,針對我國證券化起步發展的實際情況,現階段應不再進行進一步資產證券化,將產品結構盡量公開透明以保證最終風險承擔者能夠對風險收益進行明確。
(四)加快完善市場基礎設施,提升市場流動性
巴塞爾資產證券化資本框架最突出的特點是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因此對需要完善的市場基礎予以幫扶才能高效實施。我國應逐步在法律、會計、稅務等基礎制度方面完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處理規定,通過推出新的政策,在維護現有統一政策管理標準的同時,對存在的漏洞進行填補,并在法律層面上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定義與規范。對法律、會計、稅務、評級、評估等中介機構推出幫扶政策,以使其更好地幫助政府實現各個市場板塊的互聯互通,對目前已有的證券資產化市場基礎進行鞏固,盡快實現高效統一的證券市場化體系。面對我國資產證券化利差不足、價格發現功能不強的挑戰,可嘗試通過以吸引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投資以及其他交易機構的參與等方式對現有資產證券化市場進行擴張,打破目前其與銀行互相對峙的金融格局。
(五)發展簡單、透明、可比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巴塞爾委員會的STC標準詳細描述了市場上不同類型證券化產品的結構特征,可以極大減少證券化產品結構的復雜性,更容易捕捉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因素,有助于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我國可借鑒巴塞爾Ⅲ的STC標準,在遵循巴塞爾STC標準核心內容的基礎上,根據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建立我國資產證券化簡單、透明及可比標準,減少標準描述的復雜性,引導我國證券化市場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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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按揭貸款 外部監管 內部風控
21世紀以來,金融監管在金融創新下不斷受到沖擊。各種金融事件都表明金融服務在金融商品中有很多負面事件的發生,而且是屢禁不止。而金融消費需求的客觀存在以及金融消費者受損的現象不斷發生,這是不容忽視的。以此同時,相關法律的漏洞也顯現出來。比如,金融服務人員信息披露義務中的義務,是對金融服務人員是否做信息披露、信息真實性強調,然而,相關的說明卻為基石跟上,消費者對此也就無法了解其發展過程。就以上幾點,本文希望借助對金融服務這說明義務站來研究,對所提出的問題基于明確答復。
一、風控制度體系的核心
有關按揭貸款風控制度的體系建設十重視,而核心則是信不對稱性。對按揭貸款制度的理解,狹義上所指的是銀行為居民提供所需購買商品房作為抵押的款項的一種銀行的零售業務,在廣義上的理解則是隨著現代按揭貸款市場的不斷擴展,業務形式的多樣性以及風險的不斷提高,所形成的控制按揭貸款信息部隊稱風險為目的的各種制度的總稱,所以還可以稱作是按揭貸款風險控制。按揭貸款風控制度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基礎按揭貸款業務信息不對稱性的風險控制制度;第二,按揭貸款資產管理活動信息不對稱風險控制;第三,按揭貸款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控制。
二、外部監管制度的信息不對稱性
追溯按揭貸款的根源,其來源于香港,我國的按揭制度也是借鑒香港地區的相關制度而來。其中,法律與具體的規范構成了我國的按揭貸款基礎規則,法律主要確定的是按揭貸款合同以及抵押等相對基礎的內容,這讓相關的規范有了可以依據的制度,按揭貸款的基礎交易形式則是由規范建立起來的,這讓銀行按揭貸款業務可以正常運轉。房產交易法律關系、資金借貸法律關系以及擔保法律關系組成了按揭貸款的基本法律,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擔保法作為其中的核心,其形式除了抵押以外,還有質押與保證兩種。按揭貸款的主要形式則是期房,
其根本目的在于有效的解決銀行與購房人員之間信息不對稱現象;我國的外部監管制度還比較簡單,其內容主要是針對相關的指標作出相應的控制已經對央行的業務的檢查措施,這也是為了能夠確保借款人的信息得以完全的審核自信狀況,然而,按揭貸款不僅僅會涉及到銀行,還會涉及到地產行業,此外,還有公積金的管理,所以,各種行政機構都對按揭貸款有行使管理職能的權利,相應的其架構也會復雜一些,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監管者自身信息出現不對稱的情況。
三、內部風控制度對于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
處理按揭貸款內部風控基礎制度對信息不對稱性。我國對于按揭貸款內部風控制度的重視程度并不高,銀行股份改革開展以來,銀行風險控制才得以逐步完善,其核心是《巴塞爾協議》,其版本共有三個,并逐漸細化,其中《巴塞爾協議II》中涉及的按揭貸款內容是最為詳細的版本,而這也是我國按揭貸款風險控制的依據。按揭貸款基礎業務的分先內控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貸款審核。于2004年銀監會出臺了相關規定,但是內容過于籠統;第二,資本計量;第三風險緩釋。
針對按揭貸款的債券管理分先內控制度信息不對稱性的解決方案。按揭貸款表外業務的形式要比其他的形式復雜很多,也正是因為這樣,經濟實質原則性風險控制就顯得十分必要,而債券的歸屬問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問題就成了其關鍵性的問題,那么,以此為基礎的資本計量與風險緩釋兩種風險類型就是其主要的組成內容。表外業務資本計量的核心問題是風險評估,借助銀行的能力,進行信用評估,非外部評級法、外部評級法、推測評級法、評級基礎法、監管公式法、內部評估法,這幾種等級是由弱到強的,銀行的數據收集統計能力與計量能力的認定,是銀行信用評估的主要方式,另外,對于債券資產池的評價,隸屬于風險緩釋這一類型,不僅在抵押、質押與保證的風險緩釋上有區別,相同評級的按揭貸款資產池與不同級別的按揭貸款資產池的風險緩釋所產生的效果也有很大的區別。
解決按揭貸款系統性風險內控機制對信息不對稱性。2008年次貸危機之后出臺了《巴塞爾協議III》,這是按揭貸款系統性分先內控制度改革的起源,其中主要有對原有計量體系的改革、內部風險控制的系統化與周期化、流動性風險計量。而對按揭貸款資本計量體系的改革內容源自有效營地按揭貸款信用風險以及信用評估調整、減少按揭貸款的資產價值相關性乘數、修改折扣系數;表外業務涉及到銀行資本的認定問題,按揭貸款風險控制的資本計量體系的重建、超額資本留存機制與逆周期超額資本計量體系的建立,是內部風險控制的重要構建內容,而這是系統化與周期化的構建基礎,銀行穩定的流動性來源是按揭貸款償付的分期性在流動性風險強調壓力的狀況下,銀行需要做好充足的準備,以防因為流行性帶來的違約,而為了實現這以目標,短期的流動性覆蓋率以及長期的凈穩定資金比例在這個時候引進,將按揭貸款之后管理信息不對稱性做了細化。
四、按揭貸款內部監管與外部風控制度之間的聯系
通過上文中分析了貸款體系中外部監管與內部風險控制缺乏聯系的這一不斷,并形成了一個以信息不對稱性為關聯的按揭貸款體系。目前,按揭貸款的外部監管與內部風控以各自獨立發展表現出來,外部監控以擴張的趨勢發展,但是這一趨勢卻在逐漸的降低,集約化的立法趨勢是內部風險控制發展方向,但是其關鍵作用卻發揮的并不明顯。追溯其根源在于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之間的聯系并不密切,外部監管的重點為信息披露,內部風控則是信用評級,這兩種制度從內到外促進信息逐漸對稱,基礎市場制度中,外部監管主要對市場的架構其決定性作用,而內部風控則是圍繞外部監管,展開避免內控精力分散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建立更加細化的貸款審核機制;系統風險控制之地上,內控比外部監管的效率更快,因此,這就說明了,系統性風險的外部監管工作需要圍繞內部風控來開展,以此成立評級機構以及銀行內部的評估監管。
按揭貸款風控體系的運行是一個完成的過程。通過以上的分析,得知這一發展趨勢需要分布進行,挖補監管間接化過快很容易引起較大的風險,而風控自主化過快則會導致與外部監管發生沖突,導致效率低下,但是整體趨勢是內控自主化適當領先于監管的間接化。借助制度推動發展是內控領域整體發展的重要方式,而這一發展就像上文中所描述一樣,是按照一定順序的,相應的,銀行與政府的角色也是各不相同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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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可接受風險標準》)于2014年5月7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文件形式公布。該標準用于確定陸上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頒布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石化、化工產業布局與工業化、城鎮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區、居民區與部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防護距離不足帶來的安全風險有不斷加劇的趨勢。從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國際上通常采用“可接受風險標準”來控制危險源與防護目標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保防護目標增加的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
目前,我國相關法規、標準中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防護距離的概念,主要包括消防部門牽頭組織制定的防火間距,以及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制定的衛生防護距離。但由于制定的目的不同,實踐發現在預防重特大事故時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防火間距主要是針對非爆炸性的火災事故,以火災預防和火災初期撲救為目的來設定,不考慮危險物質泄漏后的毒性危害。其主要標準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石化企業與居民區等的防火間距一般不超過120 m。衛生防護距離是從保障公眾健康的角度設定的,指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無組織排放的有害氣體從車間或生產、儲存單元的邊界擴散至居住區范圍內(對其他公共設施或民用建筑無要求),達到限制濃度的最小距離。其主要標準SH3093-1999《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GB8195-2011《石油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規定:石化企業與居民區等的衛生防護距離一般不超過1 200 m。
《可接受風險標準》明確:在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時,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以下簡稱“危化裝置”)的緩沖距離,作為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可接受風險標準》還針對重點監管、爆炸品和非重點監管3類危化裝置,分別研究提出定量風險評價法、后果計算法和危險指數法3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可在危險化學品新建企業選址、高風險企業搬遷和化工園區規劃布局時,更為科學、合理。
我國風險可接受標準的確定
個人與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確定原則
風險可接受標準是針對人員安全而設定,根據不同防護目標處人群的疏散難易,將防護目標分為低密度、高密度和特殊高密度3類場所,分別制定相應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將老人、兒童、病人等自我保護能力較差的特定脆弱性人群,作為敏感目標優先考慮,制定了相對嚴格的可接受風險標準。
我國城區內現有危化裝置比較多,針對國內現有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考慮其工藝技術、周邊環境和城市規劃等歷史客觀原因,《可接受風險標準》中按新建裝置、在役裝置分別列出風險標準,在役裝置要比新建裝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裝置)的風險標準更為寬松。但現有裝置一旦進行改建和擴建,則其整體要執行新建裝置的風險標準,避免老企業盲目發展,引發新的安全距離不足問題。
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
我國不同防護目標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是由分年齡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相應的風險控制系數得出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是對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的補充,是在危險源周邊區域的實際人口分布的基礎上,為避免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概率超過社會和公眾的可接受范圍而制定的。通常用累積頻率和死亡人數之間的關系曲線(F-N曲線)表示,如圖1所示。社會風險曲線中橫坐標對應的是死亡人數,縱坐標對應的是所有超過該死亡人數事故的累積概率。即F(30)對應的是該裝置造成超過3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概率,也就是特別重大事故的發生概率。
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并不是每個執行定量風險評價的國家都在用,例如:匈牙利、巴西等國家,雖然設定了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但沒有制定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在設置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國家和地區中,英國、荷蘭及中國香港地區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較具有代表性(如圖2至圖5所示)。
將3個典型國家(地區)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相比較,可看出中國香港地區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比荷蘭的要求低,但比英國的要求高。總體看,中國香港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風險標準處于中等水平。
綜合考慮,我國采用香港地區的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值,作為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的補充,對危險源造成群死群傷事故風險的可接受程度進行評估。
個人與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關系
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描述的是危化裝置周圍某一固定位置處,單個人員對風險的可接受水平;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是危化裝置周邊一定范圍內,社會公眾整體對風險的可接受水平。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是對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的補充,為避免當個人風險滿足標準要求時,由于人口密度過高導致的群死群傷事故概率超過公眾可接受范圍。例如100年發生1次死亡100人的事故和100年發生100次1人死亡的事故的個人風險相同,但我們要采取措施進一步避免1次死亡100人的事故發生,因此對危險源周邊的人口密集區域,需要從社會風險的角度提出補充要求。
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推薦方法選擇依據
通過綜合考慮我國目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現狀、裝置涉及危險化學品和工藝的危險特性,《可接受風險標準》將危化裝置分為涉及爆炸品的、重點監管的和非重點監管3類,分別推薦了相應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
涉及爆炸品的危化裝置。爆炸品不需要借助外界提供氧,僅靠自身就可以發生瞬間整體爆炸,對外界造成危害的時間很短,并且爆炸事故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較大。基于以上因素,爆炸品危化裝置需要單獨作為一類,選取最為嚴格的事故后果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周邊居民和公共財產的安全。
重點監管的危化裝置。由于該類裝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較高,裝置規模通常較大,加上工藝復雜多樣,不同裝置之間安全水平參差不齊,在選取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時,既要考慮科學性又要考慮針對性,因此推薦選用在發達國家已被廣泛應用的定量風險評價法。定量風險評價法不僅可以科學評價出裝置的實際安全水平,而且可以提出針對性的建議措施提升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體現了科學性和針對性。
自《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40號令”)公布以后,定量風險評價法在涉及毒性氣體、爆炸品、液化易燃氣體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方面,進行了廣泛應用,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本次將定量風險評價應用于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確定,是在AQ/T 3046-2013《化工企業定量風險評價導則》公布以后,對40號令第九條有關規定的擴展延伸。與40號令第九條規定相比,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裝置范圍更廣,依據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更適用于危險性稍低于40號令第九條所列的裝置。因此當危化裝置符合40號令第九條規定的情形,需按照40號令中規定的風險標準執行。
非重點監管的危化裝置。該類裝置的特點是工藝簡單,數量眾多,規模不一,很多屬于規模較小、品種單一的中小企業。如果按照定量風險評價法來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可能造成評估成本較大;如果根據事故后果方法,按最嚴重事故場景來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可能會造成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過大,致使因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足而搬遷的企業范圍擴大,因此建議采用簡單便捷的危險指數法,根據危化裝置中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性質、位置、生產類型和周圍環境條件,評估和計算危化裝置的危險指數,然后通過簡單查表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篇9
[關鍵詞] 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 F83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7-0175-03
[作者簡介] 樂友華,農行江西省分行經濟師,法律顧問,碩士,研究方向為金融保險法。(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商業銀行操作風險及特點
風險就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越高,風險就越大。由于分析角度不同,對銀行風險分類的標準也不一。一般可分為市場風險(利率、匯率和資產價格)、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道德風險和國家風險。一般業界所說的三大風險是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這是國際上巴塞爾委員會要求提取資本金的三類風險,是國際銀行業和銀行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三類風險。
對我國商業銀行來說,操作風險是個新概念,但這并不表明我國商業銀行中沒有操作風險管理活動。事實上,各商業銀行一直都有自己的操作風險管理實踐,但一般使用“內部控制”一類的表述,而且,在多年內控管理過程中,各商業銀行都程度不一地建立和制定了相關的管理框架、制度和措施。不過,相對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管理而言,操作風險管理還缺乏識別標準、管理模式、數據積累等。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具體表現就是商業銀行因辦理業務或內部管理出了差錯;由于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外部人員欺詐得手;電子系統硬件軟件發生故障,網絡遭到黑客侵襲;通信、電力中斷;自然災害、恐怖襲擊等原因導致損失的銀行風險,這些都屬于操作風險。可見,操作風險不僅僅包括操作中的風險,還包括內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統和外部事件所帶來的損失。
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相比,操作風險主要有幾個特點。第一,具有內生性,除自然災害等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風險損失外,操作風險大多是在銀行可控范圍內的內生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則為外生風險。第二,廣泛性,操作風險的覆蓋的范圍相當廣泛,與市場風險主要存在于交易類業務和信用風險主要存在于授信業務不同,操作風險普遍存在于商業銀行的業務和管理中。此外,對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來說,風險越高,收益越高,存在風險與收益的對應關系,而操作風險和收益沒有太多聯系。
二、操作風險識別和管理
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商業銀行在經營中需加以識別和管理。
(一)人為因素。主要為內部欺詐、主觀違規、操作失誤。主觀違規有超授權授信行為、逆程序、過度信任造成管理缺位、崗位設置不合理造成監督空位、不良愛好(如涉毒、涉賭、涉黃)引發的違法違規。操作失誤是由于員工技能水平不高、態度不認真在業務過程中的失誤造成的,如數字輸入錯誤、將取款記作存款等。由銀行員工操作失誤引起的操作風險一般具有損失小(當然不排除特殊情況)、發生頻率高、難以事先預測的特征,因而非常難以防范。人員因素引發的操作風險,有的是作為,如主觀違規,有的是不作為,如業務不熟出錯,疏忽大意。
(二)流程因素。包括操作程序遺漏或忽略、產品設計缺陷、業務流程設計不合理等。過去認為流程越復雜、相互制約性越強越好。事實上,流程越簡單越易于操作,流程越短越便于管理,設計越合理越利于控制。這樣才能適應變化,確保效率和風險管理,流程設計不合理,有瑕疵,往往容易出現風險隱患。
(三)系統因素。系統是現代商業銀行賴以生存的命脈。無論是業務發展如網上銀行、現金管理還是風險監控,都離不開信息系統緊密支持。但是,商業銀行高度依賴信息系統,信息數據高度集中也給銀行帶來新的風險管理難題,如系統安全穩定、IT技術風險防范、數據和信息質量,系統設計和開發戰略風險,等等。系統出現如故障、癱瘓,系統不安全、通訊中斷以及系統兼容性、穩定性、適宜性方面的操作風險很容易給銀行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無法估量的信譽損失。此外,從操作風險發生的部位來看,當前與系統有關的操作風險日益增加。由于系統原因和流程問題導致犯罪分子利用系統漏洞實施金融詐騙已經成為妨礙我國銀行業資金安全重大問題。
(四)外部因素。銀行經營都是處于一定的政治、社會、經濟環境中的,經營環境的變化、外部突發事件都會影響到銀行的經營活動,甚至會產生損失。外部事件引起銀行損失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外部欺詐、外部突發事件與外部經營環境的不利變化。外部人員的蓄意欺詐行為是近年來給銀行造成損失最大、發生頻率最高的操作風險之一,而內外勾結作案更是令商業銀行防不勝防。外部欺詐包括騙貸、搶劫、偷盜、爆炸等風險因素。外部突發風險包括遭受冰凍雨雪、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恐怖襲擊、火災等給商業銀行帶來的損失。外部經營環境的不利變化引起的操作風險是由于受宏觀經濟環境、銀行監管法規變化使銀行發生損失的風險。宏觀經濟環境的不利變化會給商業銀行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
三、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現狀
目前,我國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尚處在一個較為初期的發展階段。由銀行監管部門以規范性文件關于操作風險監測方法或者具體操作模式還為時尚早。監管機構主要把重點放在提高操作風險(或內部控制)管理質量上,并且要求銀行提高對操作風險的重視。
(一)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了新的資本協議,對銀行操作風險提出了新的資本要求。據巴塞爾委員會估計,在銀行業所有風險中,操作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已經僅次于信用風險。2006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的新版《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專門為“操作風險的監管”新增一條原則,制定了評估該原則執行情況的標準,提出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最佳做法和監管指引。
目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國家都按照新協議要求,明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范疇,國際上已形成了對操作風險加強監管的共識,已經形成了相關制度和監管標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操作風險的有關規定是近年來國際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現,也是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在未來幾年內,我國銀行界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實施操作風險管理已是大勢所趨。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指引》要求,操作風險監管機構是中國銀監會和派出機構。商業銀行要履行報告義務,提交有關方面的審議報告,對有關政策和程序要報備。銀監會定期要進行檢查評估。對于高管嚴重違規、重大搶劫銀行等操作風險事件商業銀行必須報告銀監會和其派出機構。另外,《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指引》要求商業銀行要根據自身實際操作風險管理的政策、選擇適當的方法進行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降低操作風險。
(二)操作風險機制建設。國際上巴塞爾協議將人們的視線更多地集中于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上。但實際上,一個銀行的資本量多少并不是管理成功與否的關鍵,加強操作風險管理最關鍵是加強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機制建設。
1.關于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建設。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各銀行間存在著重大差異。各商業銀行主要依據銀監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逐步建立和探索適應本行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該體系主要包括董事會的監督控制;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適當的組織架構;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計提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等基本要素。董事會從總體上履行操作風險管理的職責。如制定總體戰略、政策、定期審批報告等。高級管理層在操作風險管理中職責主要為執行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各商業銀行一般以與自身的風險管理戰略和組織結構相匹配成立管理操作風險的部門。具體執行中操作風險人員可能被放在一個部門――操作風險管理部門,主要擬定本行操作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具體的操作規程;建立并組織實施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緩釋(包括內部控制措施)和監測方法;定期檢查操作風險的管理情況。有些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了首席風險官,在各營運業務條線設置風險經理,對主要業務的關鍵、高發風險點進行實時監測。有些銀行在專業領域內如法規部門、審計監察部門設立單獨的風險監管部門,在管理好本部門的操作風險的基礎上,為其他部門管理操作風險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持。
2.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有關政策。各商業銀行正積極探索制定有效管理操作風險的政策和方法。首先,在操作風險政策制定方面,部分商業銀行已經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框架》、《操作風險管理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各行各級機構和部門在操作風險中的管理職責。針對操作風險的執行,制定具體執行措施,如詳細的《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基層機構關鍵風險點監控檢查內容與操作指引》,同時,將操作風險控制基本要求植入業務流程改造和IT藍圖建設中。其次,為衡量分析操作風險建立操作風險管理技術標準。各商業銀行正在積極研發風險控制與評估、關鍵風險指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損失數據收集和業務持續經營計劃等工具。再次,識別操作風險,制定有關制度措施。根據銀行風險的特點,加大對操作風險的識別,并針對性地制定制度措施,如對系統風險、外部等操作風險,有關行制定了詳細的風險應急預案,增加應急措施;建立與新產品、新業務發展相對應的制度規定;修改更新產品和流程,塑造流程銀行,按流程操作;增加制度執行建設,強化日常檢查的頻率,加強員工行為排查,等等。
四、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幾點啟示
(一)引入全面風險管理。全面風險管理體系(Enterprise
wide Risk Management 簡稱ERM)是西方商業銀行比較成熟的風險控制理念和技術。全面風險是風險管理的最終目標,全面風險管理,主要體現在它的全面性、全程性、全員性和系統性。操作風險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有高度的相關性,操作風險與其他風險結合將導致風險更加復雜、更加分散,風險損失更加顯著,將數倍、數十倍地被放大。因此,在風險管理中應將操作風險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各種風險聯系起來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保證風險管理政策統一、工作協調。同時,操作風險遍布商業銀行內部各業務環節、產品線和不同的管理層面,不僅僅是依賴于一兩個專門的部門監管,應該從本行、本部門、個人操作抓起。各商業銀行應及時上升層次,逐步建立全面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風險管理委員會,制定全面風險管理政策,形成總體規劃,發揮資本在風險覆蓋、部門配置方面的作用。
(二)操作風險的緩釋。操作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只要有人群、行為和活動,就一定存在操作風險,應盡量降低其發生的頻率和所造成的損失。從操作風險的規避角度分析,操作風險可以分為可規避的操作風險、可降低的操作風險、可緩釋的操作風險。除極少數應承擔的操作風險外,大部分操作風險都有規律可循,其發生過程類似多米諾骨牌,有前因后果的連鎖關系。因此,要查找出其發生規律,通過技術手段切斷引發操作風險的關鍵環節,并通過必要的管理措施加以緩釋。
1.商業銀行一攬子保險和打包保險。火災、自然災害等引起的商業銀行財產損失,商業銀行的內外部欺詐,對高級管理層和員工的責任險等都可以通過保險公司一攬子保險和打包保險承保予以緩釋,通過承保轉移給保險公司。然而,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尚未開發更多的針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保險產品,保險方式、有關保險業務品種還有待保險公司創新。另外,保險公司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還不能準確精算評估,各保險公司保費收取也存在重大分歧。如對于內外部欺詐引發的操作風險,各保險公司普遍收費高,無疑增加了銀行的成本管理,也直接約束了操作風險的緩釋。不過,相信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這一局面將逐步得到改善。
2.業務外包。除保險外,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業務外包來緩釋操作風險。將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有關業務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增加操作風險管理的效益性。如有關法律風險可聘請具有符合條件的外聘律師訴訟和仲裁;對于風險性高的守護、保衛、押運可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保安公司管理;對于產品評估、網絡維護、系統開發也可招標專業公司。當然,選擇外包公司,不可能一包了事,也需加強雙方之間的溝通,通過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理轉移風險。事實上基于雙方的委托關系,最終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商業銀行承擔。
(三)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實。總結有關操作風險損失案例,其中大部分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制度落實不到位,管理缺位造成的風險損失。因此,要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實,才能夠使操作風險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因操作風險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做到制度到位,及時立、改、廢有關制度,形成制度數據庫,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有關規章制度分解到各個部門、各個環節、各個崗位,形成操作指南和崗位流程;二是責任到人,處理到人。要及時跟蹤檢查執行,增加檢查的頻率和有效性,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加強合規管理與合規文化教育。商業銀行要倡導和強化全員合規文化,引導全行員工樹立對風險管理的責任意識,使風險意識突破傳統的部門界限,真正融入全行各個部門、每位員工的行為規范和工作習慣之中,讓員工認識到自身崗位關鍵風險點,形成防范風險的有效屏障。
總之,我國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要求不是一時之需,而是伴隨商業銀行發展的長期任務,如果要想保持現有的競爭優勢,甚至在國際金融市場取得一定的地位,就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操作風險管理水平,全面加強風險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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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向陽.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幾點思考[J].廣西金融研究,2005,(8).
篇10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銀行業 監管
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迄今為止對國際銀行業發展產生最大影響的國際協議之一,巴塞爾協議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公約”。新協議定于2006年實施。新協議對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為我國銀行監管的發展帶來了新的要求。
新協議框架及其特點
2001年新協議框架繼續延續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三個支柱等的原則,進而提出了衡量資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資本充足比率和各項風險管理措施更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
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是:繼續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至少維持金融體系目前的資本總體水平。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更全面的處理風險的方案。使處理資本充足率的各種方法更為敏感地反映銀行頭寸及其業務的風險程度。
新資本協議的特點是: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三個支柱密切聯系在一起,互相支持。新協議對風險的認識更加全面,加入了市場風險,新協議又把操作風險加了進來,基本涵蓋了現階段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以保證資本對風險程度變化有足夠的敏感性。除標準法外,允許銀行運用內部評級法來衡量和測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新協議關于外部監督――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新協議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則是對各國銀行業監管當局的具體要求。在1988年協議中,監管當局基本是一種被動的執行機構,主要是強調用全球統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來進行衡量和檢驗。相比而言,新協議則給各國監管當局一定的主動性和靈活性。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本國銀行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不低于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并且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來確定風險衡量的水平和指標。根據2001年頒布的新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監管當局參與的程度和重要性較之1988年協議有了相當顯著的提高。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成為新協議的第二支柱,共同構成新協議的主要框架。這樣,在新的資本框架下,監管當局對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參與程度和參與方式將會出現相當大的變化。
參與和評估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新協議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鼓勵銀行運用內部模型來全面衡量風險。對監管當局來講,實施第二支柱的關鍵就是監管當局應該能夠確保每家銀行有合理的內部評估程序,以便銀行首先對其面臨的風險有正確判斷,并在此基礎上及時評估資本的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狀況、所在市場性質和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監管當局有權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
監管利率風險
新協議的另外一個變化是將原來納入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范圍的利率風險,轉為納入第二支柱的監管范圍中。進行這一修訂的主要原因是利率風險的衡量存在較大的困難,難以衡量必然導致相應的需要提取的資本的要求難以確定。這一變化之后,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在短期內降低了對于利率風險的管理難度,但對于監管機構來說,要求提高了。
總的來說,新協議雖然擴大了監管當局的自,但同時也把責任和風險交給了監管機構。對監管當局要求的提高也給他們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和困難。同時,如果給予監管機構的權力沒有被合理的運用,反而被濫用的話,那么金融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問題將受到極大的影響。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新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新要求
我國銀行外部監管與新協議的距離
對于監管機構來說,新協議框架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其中最為突出的一點,就是監管機構從1988年協議中的被動執行身份,轉換為積極主動介入銀行業風險管理過程。這種轉換對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中國的監管當局來說,他們將面臨更多新的挑戰。
監管理念還不夠先進 中國目前監管理念還不夠先進,從信貸風險管理中過分注重抵押這一因素可以看出。在新協議中,委員會鼓勵銀行自身通過搜集大量內部數據建立貸款決策系統,對貸款人的未來盈利能力、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獨立的分析和預測。而與獨立的評估盈利能力相比,抵押、擔保等則是第二位的,它們只是一種預防性的風險緩釋技術。銀行要求貸款人提供抵押的目的,不是希望獲得抵押的物品,而是為了促進借款人能夠按期償還貸款。
除此之外,目前監管機構基本上還是將監管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對信用風險的控制和防范方面。這種狀況的形成與中國金融業的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不高有直接關系。所以,中國的監管程度和手段離國際發達國家的標準還有一定的距離。
監管法規體系不夠完善 在2003年以前,中國的商業銀行授信管理法律框架主要由《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授信管理法律構成,這些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而這些法律中的部分內容已經不符合當前的經濟環境。
銀監會對新協議的態度
銀監會已經明確表示,新協議在我國還有一定的不適應性,我國銀行業暫時還不會完全采用新協議。但同時銀監會對新協議的總體框架給予充分的肯定,認為新協議正在給中國銀行業帶來嶄新的面貌和機遇,銀監會將從中國實際出發,積極借鑒新協議,進一步提升國內銀行業監管水準。
在中國實施新協議,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不會有較大的改善,但整個中國銀行業的資本要求則會提高。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底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幾年內,我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然而,在此還必須指出,這里所說的1988年的老協議,絕不是百分之百的老協議。銀監會在執行過程中會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部分內容考慮進去。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銀監會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中國的銀行都在以新協議為切入點,考慮如何全面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努力縮短與國際化大銀行之間的差距。
對銀監會關于新協議態度的評價
銀監會決定暫不實施新協議的態度,是考慮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后的明智的選擇。一方面,我們知道新協議是一個包含現代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的協議,它將對國際金融和銀行領域產生極大的影響;但另一方面,我們必須認識到,有時候選擇一個適當的進入時機更為關鍵。巴塞爾委員會主席卡如納也說“正確的時間表和恰當的順序對實施新協議是非常重要的,不應急于求成。”就中國目前的金融市場外部環境看,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所需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
銀監會的選擇一方面給國內的銀行保留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在2006年按照WTO的承諾開放國內金融市場之前,中國國內的銀行可以抓緊時間補充自己的準備金,搜集數據建立自己的內部評級模型,提高自己和國外銀行競爭的資本;另一方面,銀監會決定吸取新協議第二、三支柱中的部分原則,給國內的銀行一定的壓力,使他們遵循著國際一致性的準則來經營和提供服務。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文獻匯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