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原理范文
時間:2023-08-12 09: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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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信用評級的概況
1.信用評級的
信用評級又稱資信評級或信譽評級,其基本是運用概率,準確判斷出一種金融資產或某個機構的違約概率,并以專門的符號來標明其可靠程度。
信用評級的前身是商業信用評級,最早出現在美國。19世紀美國的銀行對借款人信用情況不了解,因此需要某種機構向其提供借款人信用情況。在此背景下,路易斯·塔班于1837年在紐約建立了最早的信用評級機構,并于1849年發表了最早的評級理論及方法——信用評級指南。
20世紀初,信用評級有了新的發展。其標志是1902年約翰·穆迪開始為美國鐵路債券評級,使評級首次進入證券市場。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壯大,投資方式的增多,對信用評級的需求不斷增加,信用評級所涉及的領域也不斷擴展,評級對象不僅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如:主權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優先股、資產證券化、中期債、私募、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同時也包括各種機構和團體,如國家、工商、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共同基金和衍生產品交易對象等。
2.信用評級學含義
信用評級制度之所以能延續至今,首先是因為信用評級的結果是客觀、公正、準確的,即使在信用評級機構向申請評級機構收取評級費用之后也依然如故。從歷史情況來看,評級低的其違約率顯然較高。例如,在5年的持有期中,Aaa級的平均違約率為0.1%,而B級的平均違約率為28%。由于信用評級結果是客觀、公正和準確的,因此投資者廣泛使用信用評級結果,籌資者也請評級機構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評級。
其次是因為信用評級有效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投資人在決定是否要投資于某一項目時,當然要考慮一系列投資回報的因素和相關風險。但是投資項目的所有人或經理往往會對項目的某些方面了解得更多一些(包括所有者和經理人為使項目成功而將投入的努力)。結果,要收集一個復雜投資項目的情況不僅成本昂貴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此外,由于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標準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在國際市場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在國內市場要大得多。評級機構公布或有償向投資者提供客觀、公正和準確的有關籌資者的違約概率及是否有能力并愿意及時全額償還本金利息的相對風險等信息,解決了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最后是信用評級有利于拓寬債券發行者(籌資者)的融資渠道,也可以幫助其降低籌資費用。當評級機構向投資者提供的有關籌資者的信息是客觀、公正和準確的時候,投資者當然會根據這些信息決定其投資方向及價格。事實上投資者通常會選擇評級較高的有價證券,如果選擇評級較低的有價證券,投資者不僅要求其價格要足以彌補平均違約風險,還要足以彌補可能嚴重偏離歷史水平的風險。即:客觀、公正和準確的評級結果實際上已成為籌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入門券,成為決定有價證券價格的重要因素。
3.信用評級種類
信用評級的種類有幾種不同的分類方法。按信用評級方法分類,主要有兩種:一是主觀評級法,一是客觀評級法。客觀評級法更多地依賴于公司的財務數據,而主觀評級則更多地依賴于專家的判斷。由于決定有價證券或債務者償還能力可靠程度的因素很多,且很多因素是無法用數量表示的,例如管理水平等,因此許多信用評級機構同時使用主觀評級法和客觀評級法。不過,商業性信用評級機構以主觀評級法為主,以客觀評級法為輔;而監管當局則相反,這可能與監管當局掌握的數據和信息更多、更全有關。
按信用評級的對象分類,主要有3種:主權評級、法人評級和對各種金融工具的評級。主權評級是對一個國家資信情況的評級。它主要反映一國政府償還外債的能力及意愿。主權評級主要考慮的因素是:宏觀經濟環境、結構和結構等。一國政治體制的穩定性、大眾參與政治的程度、經濟資源、儲蓄率及收入分配結構、財政政策和預算的靈活性、貨幣政策和通貨膨脹壓力、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債務負擔以及償債記錄等都是影響主權評級的重要因素。除上述因素外,還要考慮到一國的政策和經濟狀況對該國公共和私人部門外債的影響,并要著重該國的外匯儲備規模,以及該國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一些國際組織獲得資金的能力。
法人評級是對法人信用程度進行的評級。按企業性質分為兩大類:(1)工商企業信用評級,主要分析或商業企業的資產狀況、負債償還能力、發展前景、經濟交往中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情況及領導水平等。(2)金融企業信用評級,主要分析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債務負擔情況、呆賬及貸款損失情況、金融法規政策遵守情況、業務經營及財務盈虧狀況等。法人評級一般低于主權評級。但也有特殊情況,當法人機構的資產多于負債溫與政府相比有更大的流動性時,則該機構資信狀況可能比主權機構的資信狀況更好。
有價證券信用評級是以有價證券為評級主體的信用評級。該評級分為兩類:(1)債券信用評級,是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發行的債券的按期還本付息可靠程度的評級。(2)股票評級是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股息、紅利水平及風險的評級。
按貨幣幣種分,可分為本幣評級和外幣評級。由于債券有本幣和外幣之分,因此,評級也有本外幣之分。不過,外幣債券評級比本幣評級要復雜得多,因為政府可能施加嚴格的資本控制,禁止私營部門對外支付,因此,只有當發債者可以提供離岸抵押品,或用不會被國家沒收的收益、或由信譽極好的機構提供第三方支付擔保時,才可以獲得較高的評級。
信用評級還可分為主動評級和被動評級。主動評級是評級機構主動對有價證券或其發行者進行評級。例如,即使無人邀請,標準普爾也為所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且在美國市場中需繳稅的證券進行評級。被動評級是指評級公司受有價證券發行者的委托,對其資信狀況進行評級。
二、銀行信用評級過程分析
1.銀行信用評級過程
銀行信用評級的過程與對其他發債人的信用評級過程基本相同。對一個發債人的完整的評級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即最初評級(一般由發債方確定時間)和評級審議及變更(通常由評級機構主動發起)。不同的評級機構其評級方法也略有不同,最大兩家公司穆迪和標準普爾的評級做法代表著最常見的評級方法。兩家機構都是先由評級公司職員與申請評級公司的管理層和政府官員舉行會談。在這些會談中,評級公司收集進行信用評級所需的公共和獨有信息,并了解公司的經營戰略及當局的政策。分析員依據這些信息為評級委員會準備一份報告,由評級委員會來確定評級。
最近幾年,穆迪和標準普爾還分別提供評級觀察和評級展望,做為信用評級的補充。評級觀察和評級展望表明了評級機構對未來6-24個月中可能導致評級審議的因素的看法。這些審議一般表示為積極(情況有所改善),穩定或消極(表明基本情況惡化)。
第二階段是評級審議及變更。在初步評級后,評級機構繼續觀察發債方的經濟和財務狀況。當評級公司的分析員認為發債人的經濟狀況有了重大改變,或由于事態發展要求不得不變更評級時才對外宣布開始對某個發債人的信用評級進行審議。此后,評級機構通常接最初評級的程序對被審議的發債人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決定是否調整發債人的信用等級。一般被審議發債人的信用等級多被調整。以穆迪公司為例,其2/3的評級審議以評級變更告終。
2.銀行信用評級方法
銀行信用評級過程雖然與其他債券發行人的基本相同,但由于銀行是特殊企業,是高風險企業,因此銀行信用評級遠比一般企業評級要復雜得多。常用的銀行信用評級方法是以銀行所在國的主權評級為上限,在比較該國銀行的實力后,得出某家銀行的信用評級。但也有例外,如某銀行得到其他國家銀行的出資或其他支持時,該銀行的信用評級可以高于銀行所在國的主權評級。在對銀行進行評級時,不另外進行主權評級,而是使用已有的主權評級結果,因此有關主權評級方法在此不再贅述。
銀行信用評級主要從以下7個方面分析研究銀行的經營情況:
(1)經營環境。經營環境主要包括:分析一國的整體經濟和金融狀況(該分析可從主權債務評級及主權債務和存款評級上限反映出來)、該國銀行在該國經濟及金融界中扮演的角色、監管當局的素質、未來監管趨勢的轉變及銀行與監管當局的關系、銀行從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門獲得支持的可能性、企業倒閉對金融體制健全性的影響等。
(2)所有制及經營權。所有制不同,銀行的經營方式、管理方式不同,政府對其干預的程度和支持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對銀行進行評級時要充分考慮所有制因素。
(3)管理水平。首先是分析管理層是否制定明確的戰略目標,即:能否找出并能有效、持續達到風險與回報的最佳投資組合;能否沿著這條最佳風險回報投資組合曲線發展。其次是對管理層的能力、經驗、直覺、承擔風險的意識贗訊及交易系統的可靠性和精密程度、銀行內部風氣等進行分析研究。
(4)營運價值。分析銀行的營運價值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銀行系統的營運價值。主要是分析銀行受保護的程度、營業地盤及市場準入情況;二是銀行本身的營運價值。這主要是分析銀行的經營效率(如化水平、商品種類和行員數量等)、銀行實力(資產規模、市場占有率)、管理層的知識水平、經營策略、目標及經營的一貫性、各種業務的發展潛力等。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衡量銀行創造價值及通過增加收益,提高風險保障的能力。分析銀行的盈利能力時采用定量和定性兩種方法。定量分析主要采用以下幾個指標進行分析:平均盈利資產收益率、利息增長率、凈利息變動率、呆賬準備金與稅前利潤的比率、稅前利潤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成本與收益的比率、支付股息增長率、營業支出與平均資產的比率等。定性分析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它主要分析收入的來源及趨勢、工資及其他管理費用支出情況、信貸情況、盈利及虧損的異常變化情況、凈利息收入增長情況、凈利差變動情況及其他業務盈利情況。
(6)風險程度與風險管理。風險是銀行業務的有機部分,風險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家銀行穩健與否的最重要。在分析銀行風險時,采用定量和定性兩種方法。定量分析采取以下數量指標:呆滯貸款與貸款總額比例、準備金與呆滯貸款比例。(資本金+準備金)與呆滯貸款比例、貸存款比例、流動性資產與總資產比例(資本金十長期存款)與長期資產比例、穩定資金來源與貸款總額比例等。定性分析主要分析銀行現在與未來的資產結構及質量,分析信用風險管理質量及流動性等。
(7)經濟資本。分析銀行的資本狀況時,主要對銀行的法定資本水平、經濟資本水平、經濟資本與整體風險的相關性、銀行盈利能力、發行新股的能力。內部資本分配情況等進行分析。在分析資本充足情況時,主要采取以下數量指標:一級資本比率、加權風險資本充足率(BIS)、股東股本與總資產的比率、權益性股本與股東股本比率、資本產生率等。
三、國際上運用信用評級進行
監管的概況及新趨勢
1.各國運用信用評級進行金融監督的情況
20世紀,一些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將信用評級運用于金融監管之中。其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評價金融機構的業績;二是利用商業性評級機構的評級,指導金融機構的投資活動。
(1)考核評價金融機構的業績。多數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都有自己的評級和標準,且每年對其監管對象進行評級。由于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評級與商業性信用評級的目的不同,它是出于監管的需要,是為了評價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因此所采用的指標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從評價來看,金融監管當局不需對本國的主權資信及所有制進行評價,而商業性評級機構則認為這兩項評價內容非常重要,因此評價內容比商業性評級機構的要少。美國監管的評級方法“駱駝”評級法其評價內容只共有五大類指標,即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 Qualit)、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動性(Liquidit)。其單詞的第一個字母組合在一起就是“CAMEL”,正好與“駱駝”的英文單詞相同,所以該評級方法簡稱為“駱駝”評級法。
從方法上來看,金融監管當局多采用客觀評價法,且采用對商業銀行業績打分的方式進行評級。在對金融機構評級之前,通常先走出各項指標的標準及權重,評級時依此各項指標的得分,并評出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動性等的等級,然后再據此評價出各商業銀行的等級。等級一般分為五級:第1級為很健全,以下依次是比較健全、不大令人滿意、有和不合格。
由于金融監管當局的評級是以各項指標的標準為基準的,因此評級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實際上具有指導作用。這就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在制定評級標準時不僅要有明確的指導方針,要對金融機構的方向有充分的認識;同時也要求各項評級標準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2)利用商業性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指導金融機構的投資和經營活動。如年代在成熟的和新興市場國家,監管當局越來越多地依靠信用評級進行金融監管,以提高資產質量、限制不慎投資活動。其常用的方法是:
一是根據信用級別限制被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或基金)的投資范圍。這種方法多用于對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的監管上。如意大利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評級低的票據;智利和墨西哥等國對養老金設定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投資限制。
二是監管當局根據信用評級決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美國貨幣監理署規定,銀行持有評級BBB或更高的債券時可按票面價值記賬;持有評級較低的債券時要沖減市值,相應的損失要從資本金中抵扣。1975年SEC開始對持有未達到評級要求的商業票據,以及持有非投資級的不可轉換債券的經紀人和交易商設定更高的扣減規定。
三是信用評級與信息披露相結合。利用資信評估信息,可以阻止一些質量低劣,風險較大的證券進入市場。1982年,美國SEC放松了對獲得投資級的債券發行者的信息披露要求,1992年,監管當局簡化了獲得投資級評級的債券發行者登記。
四是評級與市場準入掛鉤。1982年,美國政府規定,凡是外國政府在美國發行債券須在發行前取得信用評級。在歐洲,獲得主權信用評級常被看作是的發行歐元債券的一個前提條件。而且,一些機構投資者或根據官方規定或根據自己機構內部風險管理規定,只能持有被評為“投資級”的債券。
2.運用信用評級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新趨勢
運用信用評級方法加強金融監管出現了兩個新趨勢。其一是在1999年6月3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修改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即《新資本協議》中首次建議利用外部評級計算銀行的風險資產。
《新資本協議》將最低資本標準、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自律——“三大要素”結合在一起,構成新協議的核心原則,重點在于風險確定和風險管理入新資本協議》指出銀行的風險主要有三類,即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包括利率風險、操作風險、和商譽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是最重要的金融風險。為準確地確定銀行的信用風險,《新資本協議》給出了兩種可選用的方法:一是對業務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可以將其內部評級作為基礎,確定其信用資產的風險權重,依此計算資本充足率。二是利用外部評級來確定銀行的信用風險權重(見表1),并將此作為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標準。以表中對政府債權為例,當政府的評級為AAA至AA一時,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為零,A+至A一時為20%。
其二是隨著銀行在活動中作用的轉變,銀行評級方法和銀行監管也有了新的發展。傳統商業銀行的主要作用是金融中介,而信息的主要作用是信息中介。這就要求評級機構及監管當局采取新的評級方法和監管方法。據介紹世界各大評級機構正在制定新的評級方法,其基本思路是:調整評級內容,以客觀評級法為主運用計算機系統對銀行進行評級。調整評級內容是指將原來評價銀行的五大類指標(資產質量、資本比率、盈利水平、管理水平和流動性),調整為風險狀況、回報率和資源效率。以客觀評級法為主運用計算機系統對銀行進行評級是指今后評級將更多地利用客觀評價法,運用計算機系統分別求出風險系數、回報指數和資源效率指數,并以此對商業銀行進行評級。
四、建立商業銀行經營業績考核評價
體系對加強我國銀行監管意義重大
2000年年初,國務院領導指示,要制定一套指標考核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績。將信用評級運用于銀行監管,建立的銀行業績評價體系,無論是對加強我國的金融監管,還是對我國建立化的商業銀行機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科學的銀行業績評價體系可以準確地判斷銀行的經營情況,它具有銀行監管方法無法替代的作用。銀行監管主要強調的是銀行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強調的是銀行經營的穩定性;而銀行業績評價體系的主要作用在于評價銀行的經營業績,它不僅對銀行的資產質量進行評價,同時還對銀行的盈利水平、經營成本、效率及管理水平等進行評價。
其次,科學的銀行業績評價體系不僅可以為銀行監管提供,同時可以指出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的方向,明確商業銀行的發展目標。過去我們一直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資產質量,提高經濟效益,但商業銀行仍未擺脫數量擴張式粗放型經營模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沒有明確的數量目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建立科學的銀行業績評價體系將有利于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由粗放型經營轉變為效益型經營,最終解決商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還是以服務為目的的問題。
其三,科學的銀行業績評價體系會促進商業銀行之間的合理競爭。對商業銀行進行考核評價的目的就在于分出經營的好與壞,如果將這一結果與商業銀行主要管理者的業績及升遷相聯,將會極大地調動管理者的積極性及責任心。
其四,建立科學的銀行業績評價體系將會促進我國銀行業完善數據統計系統,提高我國銀行業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經營業績的考核評價要以商業銀行統計數據的真實為基礎。在對商業銀行經營業績進行考核評價時,須對商業銀行統計數據的真實與否進行審核,因此考核評價過程同時也是確定數據真實性的過程。這無疑將促進我國銀行業數據統計系統的進一步完善,并為銀行業建立更加科學的管理系統打下基礎。
最后,科學的銀行業績評價體系能同國際同行進行比較。因此它將會促進我國商業銀行逐步與國際接軌。隨著我國加入WTO日期的臨近,我國銀行業將面臨越來越大的來自國際同行的挑戰。我國商業銀行要立于不敗之地一是要立足于國內,同時也要發展國際業務。而發展國際業務特別是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時,必須要達到國際標準,必須與國際接軌。
五、對我國建立的考核評價體系的建議
1.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不斷完善考核評價體系
由于我國在數據真實性及透明度、謹慎準則、銀行稅收制度、呆賬核銷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尚未與國際接軌;此外各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基礎也不盡相同,例如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服務對象及商品種類存在很大差異;再例如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的所有制不同,經營模式也不同。因此在建立商業銀行經營業績考核評價體系之初,不能制定適用于所有商業銀行的考核評價辦法,也不能在辦法中體現各商業銀行在所有制、經營基礎及模式方式上的差異,只能分步驟制定適用于各類商業銀行的評價辦法。考慮到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我國業中占有絕對大的市場份額,因此首先應制定只適用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考核評價辦法,待試行一段時間后再制定考核評價其他各類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考核評價辦法。即使是適用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評價辦法也有必要在試行一段時間后加以完善。
其次是建立對監管當局本身的考核評價辦法。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在對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評級時,對金融監當局也評價,但我國尚沒有對監管當局本身的評價。為了提高金融監管當局的效率,加強我國的金融監管,應制定相應的辦法,對人民銀行的各級分支機構進行考核評價。
最后是積極商業性評級機制,提高商業性評級機制的質量,并將其評級結果運用于指導商業銀行的貸款及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上。
2.根據我國國情,有選擇地借鑒國外監管當局的評級辦法
我國商業銀行的所有制、經營機制與國際同類銀行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在借鑒外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信用評級辦法時,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首先,要選取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能夠充分反映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這些指標應包括以下:資產質量(逾期貸款率、呆滯貸款率、呆賬貸款率和信貸資產風險抵補率)、盈利能力(資產利潤率、資本利潤率、人均利潤率、利息回收率、應付利息充足率和效率比例)、流動性(流動性比率)和資本比率(核心資本比率和資本充足率)。
其次,評價指標的標準應是我國商業銀行通過努力能夠達到的指標。以資產質量為例,國際上雖然沒有統一的標準,但目前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均較低,(最高日本1998年其不良資產比率也遠遠低我國商業銀行的水平,日本十家大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分別為:逾期貸款率1.07%、呆滯貸款率3.14%、呆賬貸款率1.04%)。據了解發達國家同類指標的標準也設定的很低。因此目前我國尚無法完全套用國際標準,只能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標準,待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提高后再相應調整。但是有些指標是可以套用國際標準的,如流動性比率和資本充足率。
最后是要結合當前金融監管的中心任務。當前我國銀行監管的主要任務是化解金融風險,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益。因此在設定各指標的權重時要將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的權重設定得很高,而將流動性和發展能力的權重設定的較低。
3.評價辦法應能進行時間序列、行業序列比較的辦法
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評價的目標不僅是為評價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同時也是為找出各銀行在經營方面存在的,找出與國際同行存在的差距,為金融監管當局制定金融政策提供,為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管理提供參考。因此評價辦法應能進行時間序列、行業序列的比較。
為達到這一目的,我國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辦法應以客觀評級法為主,即以定量為主,在定量分析的基礎上,對定量分析結果進行定性分析。要進行定量分析,首先要確定各指標的公式,我們建議采取以下定量分析公式(見表2)。
篇2
關鍵詞:獨立學院;金融學;實踐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3-0248-02
一、獨立學院實踐教學的必要性
實踐教學是在一定的理論指導下,通過引導學生的實踐活動,傳承實踐知識,形成技能,發展實踐能力,培養創新精神,提高綜合素質的教學活動。實踐教學是鞏固理論知識和加深對理論認識的有效途徑,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重要環節,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相互依存相互支撐,共同構成了完整的教學活動。
獨立學院是中國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型和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從辦學目的來看,獨立學院是培養具有較系統的學科基礎理論、具備一定的創新與技術革新的理論能力、實踐應用能力強的高素質復合型應用人才。創新型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除了需要掌握基本的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必須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能力和對一些現實問題舉一反三的解決能力。創新來源于實踐,那么實踐教學便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最好的途徑。因此,構建科學的實踐教學體系是獨立學院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獨立學院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金融學是一門集理論、實務、技能于一體的綜合性學科,金融專業的課程具有很強的應用性和操作性。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除了要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金融業務的操作能力也成為金融機構在招聘人才時考量的一個重要依據。
隨著中國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別是素質教育的開展,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已經突破了傳統的觀念和束縛,逐漸被關注和重視。雖然目前許多獨立學院對實踐教學的投入逐漸加大,實踐教學的水平也不斷提高,但是在實踐教學體系設計方面依然處于一種自發的狀態,導致實踐教學的效果不理想,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際操作能力沒有得到顯著的提高,使部分學生在畢業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不能適應工作所需,影響了學生的就業。具體來講,獨立學院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設置不科學。傳統的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設置不夠科學,內容形式單一。實踐教學本應是理論知識延伸到實際生產和社會應用中的內容,應該按照實際經濟活動中的相關業務來設置實踐項目。但目前的實踐教學缺乏相應的指導書以及專門的實踐教學規劃、管理、研究與評價機制,教師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完全依附于理論課程的需要安排實踐內容,而且學生沒有實踐操作的參考資料,導致實踐內容與實際經濟活動相互脫鉤,達不到實踐的目的,鍛煉不了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
2.師資力量薄弱。獨立學院普遍存在師資隊伍結構不合理的現象,沒有形成合理的老中青結構,缺乏“雙師型”素質教師。許多青年教師大多直接從高校走向高校,從理論學習到理論講授,缺乏實踐課程設計及實踐指導經驗,再加上獨立學院的課務繁重,學歷進修的壓力比較大,實踐學習的經費有限,致使教師的實踐經驗不足,操作能力不強,達不到最佳的指導效果。由于師資力量的薄弱,許多設計性、創新型的實驗項目沒有被列入學生實踐學習的范圍之內,學生的操作能力也就得不到很大的提高。
3.實驗室建設落后。目前,許多高校把自身的發展放在辦學規模等方面,實驗室的建設比較滯后。由于實踐經費的制約,許多實踐教學設備陳舊落后,數量不足,軟件配置方面也不夠齊全。實驗室的設備落后,導致某些實驗項目受到限制而無法開展;實驗設備不足,使學生只能在有限的實驗課堂上進行操作,而在其他時間,學生想進行實驗操作鍛煉,學校無法提供開放的實驗室,滿足不了學生的要求。
4.實踐教學實習基地資源匱乏。很多學校沒有建立起與金融機構長期合作的機制。由于金融機構的工作任務都比較繁重,適合學生專業實習要求的機構擔心接受學生實習會影響他們自身的工作,所以一般不愿意給學生提供實習的崗位。愿意接受學生實習的單位,又缺乏實習監督的老師,對學生實習的目的、要求和任務不能夠完全理解,從而使學生達不到實習的效果,浪費了寶貴的實習機會。
三、構建獨立學院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思路――以“外匯交易理論與實務”課程為例
1.加強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設置。只有按照完善的教學課程體系開展教學,才能夠達到良好的教學目標。在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設置中,要按照市場對金融人才的知識和技能的要求標準來制定培養目標、確定實踐教學大綱、編寫實踐教材、配備實驗硬件及軟件、制定評價指標體系,形成具有獨立學院專業特色的實踐課程體系。在外匯交易實踐課程的設置中,學校可以安排一些實踐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或者在外匯實務部門工作的相關人員來編寫實踐教學大綱以及教材,根據外匯工作的實際需要來安排實踐項目,更好地實現和未來工作的對接。
2.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實踐教學水平。提高教師素質是提高金融專業實踐教學水平的關鍵,因此學校要建立促進教師資源合理配置和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有效機制,培養一支具有較深理論功底、較強社會實踐能力的師資隊伍。對于外匯交易課程師資的建設,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是加強對師資的培訓,如派出專業課程教師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學術交流、教學研討會,安排教師參觀其他院校的外匯交易實驗課進行交流學習,安排教師到外匯實務部門進行參觀學習,以提高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二是把實踐經驗豐富、具有實務部門工作經驗的人員充實到實踐教學隊伍中來,如聘請金融機構外匯實務部門的人員來校擔任外匯實踐教學的教師,這些人員長期在實務部門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傳授給學生。
3.加強實驗室建設。實驗室的軟硬件是實踐教學的基礎,金融學專業的實驗室更是具有其特殊性。金融學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體現仿真性的特性,要盡可能接近真實的經濟活動,學生在高度仿真的環境中實訓,才能更好地適應未來真實崗位的工作。在外匯交易實驗室建設上,硬件設備要能夠體現現代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最新成果,軟件要在滿足實踐教學的基礎上,還應與外匯實務中的軟件具有高度的仿真性。首先是對網絡的要求,真實的外匯市場匯率變化是瞬息萬變的,這就要求外匯實驗室必須具有高速的網絡,實驗室能夠便捷地與外部網絡實現信息交換,能夠反映真實的市場信息。其次是對外匯模擬交易系統的要求,外匯模擬交易系統要具有委托下單、自動成交和自動結算等與真實交易系統相似的功能。最后就是對分析軟件的要求,學生可以利用分析軟件進行外匯投資分析,可以進行實時數據采集和網絡靜態分析,并給出多種分析曲線和技術指標,從而鍛煉外匯投資分析能力。另外,由于外匯交易24小時全天候進行的特性,學生在實驗課堂之外也可以進行交易,這就使得在課下也有了對外匯實驗室的需求。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安排一些開放的實驗室,作為學生的第二課堂,為學生提供更多的操作機會,為優秀的學生提供創新活動的場所,提高實驗室的利用率。
4.加強校外實習基地建設。實驗室畢竟只能進行模擬操作,與校外金融機構相比,校內的模擬環境具有一定的欠完備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實踐的效果。外匯交易的校內實踐課也只是讓學生進行模擬交易,他們對于真實的外匯市場并沒有太多的感受。要想實現理論與實際的銜接,增強學生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溝通協作能力、應變能力以及創新能力,把他們放在金融機構進行真刀實槍的訓練是實踐教學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這就需要學校給予支持,花大力氣建設校外實習基地,學校可以與多家有外匯業務的銀行進行協商,如果有銀行愿意與學校進行合作,學校可以與這些機構簽訂長期合作協定,建立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定期的安排一些學生到外匯銀行部門進行實習,讓學生真切的接觸外匯市場,感受外匯交易。
四、結語
總之,只有不斷深化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構建科學的實踐教學體系,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增強學生的操作能力和創新能力,才能不斷提高實踐教學質量,培養更多的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金融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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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隨著全球金融化的不斷發展以及國際上資本流通性也不斷增強,每個國家的金融產品也越來越豐富,金融產品的復雜性也隨之增高,這就使得世界上各個國家之間的聯系也越來越密切,但是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國際金融風險的水平。現代系統科學理論的發展給人們帶來了非線性的、非還原論和決定論的思維方式,這就為金融系統的研究提供了一個非常新的研究領域。正因如此,本文主要以協同理論為基礎,使用了比較合理的研究方法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有效的分析。
【關鍵詞】
協同理論;金融監管;協同監管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形勢越來越復雜,從前幾年暴發的金融危機可以看出,在金融業的運行中的每一種不同的潛在風險的原因是不能忽略的。根據我國實際的監管情況進行分析,我國實行的是一種分業的監管制度,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中,我國的分業監管制度已經慢慢的向混業監管制度轉型[1]。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我國金融體系一直都處于一種相對比較被動的形式下發展,這種發展模式時非常不健康的,從經濟安全性和經濟穩定性的角度思考,這兩者已經成為了人們當今最為重視的核心。為了使我國金融業進入一個新的領域,進一步彌補我國金融事業的不足,本文在協同理論的基礎上,對金融監管進行詳細的分析。
1 協同理論簡介
1.1協同學簡介
協同學主要的基本概念包含“競爭與協同”“序參量”等,其中競爭與協同是協同學提出的系統整體變化的動力來源系統內部的作用,在這個系統中,系統內部的每個子系統之間的競爭是協同學的基礎,競爭系統也是整個協同學演變過程最為活躍的動力。所謂的協同也就是協作與合作,這也是系統的統一性的主要體現,在不同的系統中這個規律是非常明顯的,不管是哪個系統,協同學主要的表現都是協作與合作[2]。但是從層次的結構方面進行分析,系統內主要表現在系統的整體性和相關性。而序參量在協同學中主要是對一個系統宏觀有序程度進行衡量的標準,序參量在系統中發揮著指導子系統的運行和對系統宏觀有序的情況進行有效反應的作用,如圖1-1所示,序參量和子系統之間的關系。
1.2協同理論簡介
不管是哪種系統,穩定性都代表著一種相對比較保守的原因,而在系統中不穩定性都代表著一種比較激進而且具有破壞能力的原因。而協同學理論就存在不穩定心的原理,而且這種不穩定性原理對于各個子系統的發展來說都非常具有意義,系統也是這兩種因素在某一個特定程度上的平衡[3]。如果一種相對比較穩定的理論模式一直影響著系統的發展,那么這個時候就一定要出現一種比較激進的理論來打破這種穩定模式,這樣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系統的發展,而且很可能會因此出現一種比較新的模式出現,這也是協同學不穩定性理論的主要模式。(如圖1-2)。
2 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出現的問題
2.1缺乏有效的協同決策機制
就目前而言,我國協同監管的組織形式其實是一種相對比較松散的聯系會議機制,這種比較松散的聯系會議機制在監管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大的缺陷,監管機構的絕大部分工作一般情況下都是建立在事情結束之后的總結之上,對一些特殊情況沒有辦法起到防御的作用,而且因為決策機構和法律約束力,這樣就更難讓監督機構的意見難以達到有效的統一,從而嚴重制約了協同決策有效性。在金融監管機構的里面,主要的協調機制由三個監管機構建立的一個監管會議機制,而且這個會議機制在加內容監管機構里面發揮著主要的作用。
2.2實施金融協同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全
我國建立的各方面的金融法律體系都是以行業為基礎的,而且我國的監管體系也是和我過的法律相對應的,也正因如此,在金融監管協作方面我國缺少了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相關人員的監管職責不夠明確,就目前而言,我國對金融監管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原則,也正因為這樣,直接導致了各個監管機構在對其相應的機構監管的過程中單獨的依靠法律,從而忽略了各個監管之間的協同作用,進一步使得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同沒有法律可以依靠。2)很容易使得監管套利。不管在銀行行業中還是在證券行業中,因為每個行業根據的法律不一樣,就很容讓人利用法律空隙進行套利。由于在不一樣的監管體制下,每個人依據的監管法律是不一樣的,從而使得很多監管部門對同一個業務進行監管的時候會存在不同的監管措施,這就回使得每個監管機構之間出現矛盾,從而使得監管機制完全發揮不了作用,監管措施也不能順利的進行。
3 完善協同理論下金融監管的策略
3.1建立高效的協同機制
在對協同機制進行完善的時候,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有效的考慮,第一,要明確每個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這樣就可以出現重復檢查的現象發生,從而進一步節省監管的資源,與此同時,成立一個專門檢查委員會協調調查組,對于一些相對比較重大的案件可以利用他們進行詳細的調查,這樣不僅僅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還能夠進一步防治各個監管部門推卸責任的現象。然后,要對檢查的方法進行合理有效的明確,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和金融協同監管部門一起進行檢查,對檢查的重點進行有效的突出,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效率。
3.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規范
在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規范進行完善的時候,第一,對根據相關金融業務發展的要求,對已經存在的法律進行合理的修訂,對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責進一步明確,而且要使得聯合行動制度化;第二,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從而進一步對監管者的職責和監管范圍進行有效的輔助;第三。注意相關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協同作用,把協同作用細化到監管法規的具體事件中去,對金融機構合作問題做出詳細的安排,充分發揮協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使用協同理論模型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各個子系統和子系統之間進行協同分析,首先完善協同機制的監管框架,其次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機制的主要內容,最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這樣才能夠使得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越來越好。
【參考文獻】
[1]陳建軍.央行與銀監會:分工與合作[J].中國證券期貨,2010 (4): 4-12.
篇4
關鍵詞:金融監管;新趨勢;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9-0032-04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爆發頻繁。根據危機爆發的先后順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國奧蘭治縣破產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初英國巴林銀行倒閉和法國里昂信貸銀行巨額虧損,1996年底阿爾巴尼亞金融危機,1997年初英國國民西敏士銀行巨額虧損和年中亞洲金融危機,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和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瀕臨倒閉,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機,2001年阿根廷經濟金融危機。這些危機往往都有涉及金額大,波及范圍廣,造成的損失嚴重的特點,它們的影響不僅是國內的也是國際的。大量金融危機使金融監管再度成為熱門話題。
按照金融監管所涵蓋范圍的大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簡單地說就是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隨著金融創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對象日益擴大,狹義的金融監管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因此,本文對金融監管擬采用一種廣義上的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1]這一定義包括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實踐的抽象總結。
西方國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僅8個主要發達國家在世界1000家大銀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達55.5%。,他們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實踐和經驗總結往往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方向。[2]由于時代背景和經濟金融條件不同,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很值得我們研究學習。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理論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它的發展變化以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發展變化為依托。對金融監管理論影響最大的兩大經濟學理論體系是18世紀70年代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和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它們分別成為金融監管是放任自由還是加強政府干預的理論來源。20世紀30年代以前,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盛行并占據統治地位,金融監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則是凱恩斯主義獨領的時代,政府普遍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得到“復興”,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因此大行其道。進入90年代后,隨著大量金融危機的爆發,人們開始審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從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中尋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對金融監管理論發展的總體評述,不過,任何一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時代特征,金融監管也不例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給不充分、故意隱瞞真實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由于信息對于金融交易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對稱還是信息不完全都會導致金融市場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損失。以“貸款人――銀行――存款人”這一關系鏈為例,貸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貸款人具有信息優勢,銀行很難確切地知道貸款人的真實狀況和貸款的具體用途及使用情況;而從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銀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銀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貸款人使用的狀況。這就有可能出現貸款人把風險或損失轉嫁給銀行,銀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風險或損失不適當地轉嫁給存款人,同樣,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與債權人之間,也會出現類似情況。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實踐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因此,考察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必然遇到統一性不足而多樣化的困難。為此,下文將以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作為分析框架,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做一些分析。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
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因此,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3]因此,筆者認為,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這一觀點的另一佐證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監管進行連篇累牘的論述,但對商業銀行如何從監管中獲取收益的論述卻顯得很不充分。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
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近年來,一些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例如,在歐元區國家中,由于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不復存在,有一半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另外,根據1999年各國中央銀行公開出版物顯示,只有35%的工業化國家將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內,而絕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則把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之外。[4]
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國家都從分散化監管向集中監管轉化。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
3.監管依據的新趨勢
為了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每個國家都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經濟金融環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法規作為金融監管的依據。毫無疑問,這些金融監管法帶有顯著的國別特征。但就西方國家整體而言,其監管依據卻有很大的共性。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巴塞爾協議”和1997年9月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們對穩定金融體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經成為全球通用的銀行監管文獻。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銀行經營復雜程度的不斷增加和風險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資本協議已經越來越滯后于風險監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經過長達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巴塞爾協議Ⅱ)。新資本協議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雖然目前很多國家還不具備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但是隨著2006年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十國集團①的實施,將有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效仿。
4.監管對象的新趨勢
20世紀早期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發達國家經濟的發展,涌現出了大量非金融機構,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場迅速膨脹,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與日俱增,這些現象的出現都使金融監管對象日益變得多樣化和復雜化。
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例,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現在機構類型日趨多樣化,發展迅猛,并且其資產和負債規模所占的比重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領域日益拓寬,在金融創新、資產重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銀行、證券、信托以及保險業務、長短期批發零售業務、政策性業務等都是相互分離的,使得非銀行金融機構更加多樣。因此,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濟影響和貨幣供給兩方面考慮,金融監管當局都不得不重視和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
5.監管方式的新趨勢
20世紀上半葉,金融學基本上處于定性分析階段。20世紀后半葉,金融界發生了兩次華爾街革命②,工程思維被引入金融學,標志著金融學進入了定量分析階段。一些人開始利用數學工具研究金融,進行數學建模、理論分析、數值計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動的內在規律并用以指導實踐。但是模型化監管雖然代表一種先進的管理方式,然而這一方式無法避免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具體地說,這種監管方法可能會使銀行建立兩套模型:一套用于內部風險評價的模型,該模型不遵照監管當局的參數標準,而是采用該領域內的最新技術,用于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另一套模型僅僅用于決定監管資本,這套模型完全遵照監管者的要求而設定。也就是說,采用這種監管方法沒有辦法使監管者完全能夠證實被監管者上報監管當局的風險價值是否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所確定的風險相一致。
為了克服這種缺陷,許多經濟學家在VAR模型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提出了對銀行資本監管的預先承諾方法(Pre-commitment Approach,即PCA)。該方案的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例如一個季度),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當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即下一個期間內將保持的最大損失值),為該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損失做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
預先承諾法能夠將銀行出于內部風險管理目的而計算出的風險價值同監管當局出于監管目的而要求銀行確定的資本要求有效地聯系起來。在預先承諾法中,每個銀行預先承諾的資本數量是根據其特有的市場狀況、經營環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場上業務水平作出的,因此解決了“一刀切”的問題。基于這兩點考慮,1995年10月31日美國清算機構的成員銀行在給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信中建議聯儲及其他監管機構考慮實施PCA方案。雖然這一方法尚未被納入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文件,但從中可以看出未來金融監管的基本精神――內外監管相結合,但更注重金融機構自身積極作用的調動和發揮。
三、對我國的啟示
西方國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發達的金融市場,他們對金融監管理論的探索和實踐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趨勢對國際金融界具有深遠的影響,也給我國金融監管予重要的啟示。
從監管理論上講,西方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要時刻關注經濟學和金融學發展的新理論,并在實踐中善于吸收和應用這些理論。信息經濟學作為現階段金融監管的一個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國金融界應高度重視,在實踐中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場的不公正。
從監管實踐上講,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各要素的變遷更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這對我國金融監管具有借鑒作用。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對我國監管目標的啟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作為西方國家監管目標的基本原則,對我國尤其適用。目前,我國經濟金融體系還不完善,各種經濟金融制度還不健全,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仍然應該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為首要目標。
二是對我國監管主體的啟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采用分業監管的模式,即銀行、證券、保險分別設置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加以監督管理。從全球看,雖然發達國家具有統一監管的趨勢,但多數國家(82%)仍然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分業監管體制,有72%的國家的中央銀行仍然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5]因此,我國不應該隨波逐流,而應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是對我國監管依據的啟示。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舊巴塞爾協議對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2005―2006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國性銀行中,資本充足率達到銀監會規定的8%的銀行共計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實施新巴塞爾協議需要比較苛刻的條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數據庫的建設,熟悉新巴塞爾協議的人才的培養以及高額的實施成本等,我國目前及十國集團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頭幾年里,仍將重點實施好舊巴塞爾協議,并逐漸將“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納入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以期向新巴塞爾協議靠攏。
四是對我國監管對象的啟示。由于非金融機構、金融衍生品市場和跨國銀行及非銀行跨國機構在現代金融領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忽視對這些監管對象的監管或者監管不當,也會像商業銀行一樣誘發金融風險,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例如,中國第二大外幣債券發行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GITIC)因為負債累累和支付危機于1998年宣布破產倒閉,引起海內外震驚。這提醒我國今后要針對金融監管對象的變化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措施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五是對監管方式的啟示。相對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先進的監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監管方式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合規性監管和標準化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不利于發揮市場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敗;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監管,經常會遇到想要“亡羊補牢”卻發現為時已晚;標準化方法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通過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及時和有針對性的提出監管措施,但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對當今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能力。基于以上原因,我國金融監方式要積極吸收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理念,逐漸向數字化模型化監管轉變,為以后更高級的承諾式監管做好準備。當然,實現這種轉變不能匆忙上陣,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走循序漸進的道路,防止不切實際的跟進并因此造成重大損失。
注釋:
①十國集團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瑞典、英國和美國。
②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馬科威茨提出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第一次明確地用數學工具給出了在一定風險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資多種證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資方法,引發了第一次“華爾街革命”,馬科威茨因此獲得了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1973年,布萊克和斯克爾斯用數學方法給出了期權定價公式,推動了期權交易的發展,期權交易很快成為世界金融市場的主要內容,成為第二次“華爾街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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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統一監管;功能性監管;依法監管;金融服務
2003年,我國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與管理委員會,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隨著國際上對金融業實施混業監管的趨勢加強,我國入世后與國際金融業的逐步接軌,是否改革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過渡到統一的功能性監管,理論界和金融界展開了認真的討論。
持贊成過渡到統一的功能性監管的觀點如項衛星、李宏瑾(2004)、曹紅輝(2006)等認為: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是國際發展的主流。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講,我國應該實行混業經營。支持現有分業監管、機構性監管的觀點如任志剛、張煒(2004)、盧春燕(2006)等認為:西方發達國家的混業監管是分業監管體制長期發展的結果,我國暫不具備混業監管的環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以通過對英美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研究,為解決我國的“分業、機構性監管”與“統一、功能性監管”之爭提供一定的借鑒。
一、英美國家金融監管實踐
1、美國的金融監管實踐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較為復雜。從橫向看,不同金融業務有不同監管主體;從縱向看,不同級政府又是不同監管主體。銀行以及儲蓄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由貨幣監理局、美聯儲和存款保險公司三大聯邦監管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主要受聯邦證券法的管轄,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柜臺交易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美國的保險機構由所在各州保險局負責,這種錯綜復雜的金融監管體系使人眼花繚亂。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特別是銀行監管體系相當完善,在世界上亦享有盛譽。近年來,通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多邊機構,美國對制定全球性金融監管標準也施加了相當的影響。由于在州和聯邦當局之間劃分管理職責的雙重銀行結構,以及參與商業銀行監督的三個聯邦機構共存,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由多家機構分頭負責,使銀行監督過程十分復雜。美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決定了美國分權監管的原則和監管體制的地域多樣化和職能多樣化。從其構成來看,由于分權式聯邦整體等因素的作用,美國的監管體系亦存在著政出多門、職能重疊等弊端。但總的來說,對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高效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的確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2、英國的金融監管實踐
英國是自由民主思想的發源地,其社會各個層面無不深受這一傳統的影響。在經濟運轉上表現為崇尚自由契約和“無形手原理”,在法律傳統上則表現為規則缺失,往往援引判例進行仲裁。中央銀行的監管主要以“道義勸說”和“窗口指導”為主,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從上世紀以來,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的增多,以及業務交叉和市場交易的擴大,僅僅靠道義約束進行監管,逐漸顯現出各種不足。因此,為了跟上金融市場發展的腳步,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英國逐漸通過制定正式的法規,完善外部監管體系來加強銀行監管,并在1987年頒布《銀行法》,明確了英格蘭銀行是“英國銀行業唯一的監管機關和銀行法執行當局”的地位。
隨著近年來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歐洲統一市場發展步伐加快,為了使銀行監管與經濟、金融形勢相適應,英國于1997年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改革。政府負責制定通貨目標,而確定基礎利率和實現通貨目標的責任將從政府轉移到英格蘭銀行,而且賦予英格蘭銀行獨立制定政策的權力,同時宣布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被移交給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FSA成立后,英國的金融監管框架發生了巨大變化,不僅降低了金融監管費用,而且集中了金融監管的監管權,由FSA統一負責對全部金融活動的監管,在這種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的監管也更為透明和公平。
二、英美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隨著金融體系的發展而不斷地發展與完善的,金融機構的發展狀況、業務分工、競爭的激烈程度等都會在不同的方面影響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變化。隨著金融監管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全球金融活動的聯動性及風險性增加,這使得各國聯合金融監管的呼聲進一步高漲。為了應對新出現的問題,英美等國金融監管出現近似的監管手段,并朝著大體一致的方向轉變。
1、監管主體的強化
近年來,隨著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發展,金融機構傳統業務界限被打破,銀行之間及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之間的并購浪潮興起,結果出現了一批綜合化經營的超級金融機構。為此,一些國家又專門建立或準備建立了針對這類機構的監管部門,金融監管主體又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不同于20世紀30年代那樣的集中監管。比如,1997年英國成立了對金融領域實施全面監管的“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取代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美聯儲和日本金融廳的成立亦有異曲同工之效。
2、監管內容的演變
從監管的內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衍生商品市場的迅速崛起,導致金融監管對象進一步增加。1997年,美國商業銀行從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表外業務高達254,000億美元,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業務僅50,000億美元。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的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于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他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3、監管范圍的擴展
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準、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20世界60-70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和各種衍生交易工具的出現,使各國金融監管的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各個專業性很強的監管機構依據其擁有的技術優勢對金融體系中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管。
三、西方金融監管中的缺陷與不足
自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通過之后,美國已經正式確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但分業監管的模式并未改變,由此造成更多的政策漏洞。例如,次級抵押貸款本身由美聯儲監管,但在次級抵押貸款基礎上衍生出來的MBS和CDO,從理論上既屬于美聯儲監管,也屬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但事實上正是因為這種金融衍生品打球,最終美聯儲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都對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金融機構過渡追求風險,監管當局傾向于放松管制,最終導致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過度發達而嚴重背離實體經濟,繼而爆發金融危機。
次級債危機爆發后,眾多學者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金融監管進行了新的思考,認為美國政府過于專注經濟的發展,金融監管機構對信用評級機構基本沒有監管;對商業銀行肆意擴張信貸、降低貸款標準發放貸款時基本沒有監管,忽視了房貸風險的政策導向。美國政府把次級抵押債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監管責任拋給信用評級機構甚至是次級抵押債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開發者。而這些監督者又多是次貸業務的積極參與者,很難保證他們能嚴格的執行監管措施。
四、西方金融監管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伴隨金融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改革,其監管體制的構建,都緊密結合各國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與改革,既要結合我國當前的具體情況,還要通過借鑒國外金融監管經驗,積極應對金融業全面開放的挑戰。我認為主要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由原來的機構性監管向統一的功能性監管過渡。功能性監管能夠很好地對混業經營實施監管,它至少有這樣一些好處:①形成規模效應。從理論上說,在投資規模既定或經營成本既定的情況下,其業務量越大單位成本越小,從而企業經濟效益越高。由于統一監管可以使監管資源由不同業務部門或機構共同分享,其總體經營成本通常應低于每一機構單獨經營時的成本總和;②分散金融風險。從業務多樣化角度看,由于混業性金融機構從事不同領域的業務,其業務波動的周期與基礎多有不同,因此,當其中一個部門或機構的業務因某種原因陷入低谷時,可以由其他部門的受益沖抵,而不至于對該金融機構本身產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響;③調整靈活。從業務發展角度看,監管機構發現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某些業務因競爭力不強、需求不足、經營不善或業務品種過時等外在或內在原因導致前景不佳時,該機構完全可以審時度勢進行內部業務調整,果斷轉入其他市場;④司法裁決權明確。銀行監管者主要關心的是確保銀行系統的安全健康,保護銀行和存款超過保護投資者,他們在保護投資者的專業知識方面不如證監會那么多,因此讓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業務,銀行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業務是明智的;根據功能分配監管司法裁決權,也允許使用一致的監管理念。⑤避免監管混亂。
實行制度性的轉變,是解決我國金融監管落后的根本出路。在對外開放條件下,不僅會有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同時我們的金融企業也要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他們的金融企業也都實行的是混業經營,那么,要與國際接軌,就首先要在體制上與國際接軌。
2、依法監管
目前,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依據僅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退出法》、《外資銀行管理法》等文件,尚未形成比較完整的監管法律系統。美國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建立了比較完整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尤其是《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臺,更是將美國依法監管推向巔峰。英國也修改了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充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
一直以來,我國金融監管是以行政手段為主,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的使用較少。在加入WTO后,如何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就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缺乏綜合監管的法律權限,現有的監管法律剛性太強,缺乏靈活性,導致實施效果欠佳,制定綜合性監管法規《金融機構監督管理法》,非常必要。新的管理法在指導思想上,應借鑒國際通行的法律規定和成熟經驗,適當補充合規性監管內容,以風險監管為突破口,強調監管在法規中的地位和分量,提出適合風險監管的金融監管措施。同時要制定法律實施的細則,也要對原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進行清理、整理。
3、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不論是從金融監管的歷史來考察,還是從金融監管的發展來分析,金融服務都是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而金融監管的進一步完善也離不開金融服務的支持。第一、金融服務先于金融監管而存在。這在中央銀行發展的第一階段表現得尤為明顯,它們要么本身就是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要么就是兼營商業銀行業務的私人股份銀行。因此,提供金融服務便自然成為其自始至終的主要業務之一。第二、從中央銀行的發展看,金融服務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成本,提高了監管的效率。金融監管所要獲得準確、及時的信息,以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被監管者提供的報表是依據之一,但很難保證其真實性;現場稽核雖然可以確保真實,但不能滿足及時性的要求,且成本較高。而通過金融服務卻可以較為容易地解決這個問題。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降低被監管者的心里預期,使各金融機構能服從監管并積極予以配合。所以在服務中進行監管,既可以提高監管的成效,降低監管成本,又可以牽制被監管者,并得到后者的配合與支持。第三、從完善金融監管看,科學的金融監管需要金融服務的支持。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業出現了一系列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無不對監管當局提出了挑戰,只有和被監管者保持密切的聯系,才能把握每一步驟的脈絡,這同樣離不開金融服務。通過提供各種服務,不僅能掌握最新的動態,而且可以了解被監管者的需求,進而科學、合理地在監管方面進行創新。既實現了監管目的,降低了個別的和系統的風險,又順應了潮流,提高了監管機構的權威。
我國的金融監管在這方面做的遠遠不夠。我國的金融監管之所以不重視服務,是有深刻原因的。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中央銀行是由政府組建,從一開始它就是國家行政機關,是管理機構,較多的是強調管理、指導,服務方面可謂是先天不足,以及在發展過程中,又片面地理解監管,將監管等同于管制,未能與服務聯系起來,使之后天又不足。銀監會剛剛成立,證監會和保監會的歷史也很短,雖已開始重視服務,但落到實處尚需時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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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模式創新
金融市場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外部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性,是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而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是不斷調整金融業經營體制和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場若求長期繁榮發展,則需要源源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其提供前進動力,因此,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防范和抵御因創新而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亦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以降,隨著金融行業業務范圍的不斷交叉融合,混業經營模式重現歷史舞臺,成為當下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主要的經營體制;亦因此,我國近年來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深化,金融業態的演變呼喚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需要考慮一國經濟政治現狀、歷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在金融業發展尚未成熟階段,貿然采用過于寬松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會大大加重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不利于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場發展逐步成熟,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監管手段漸趨完全時,政府過度的干預和監管也會滯礙金融業的繼續發展。因此,在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現今,把握監管力度,構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顯得尤為緊迫而重要。
一、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玲瑯滿目,增強金融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加重了金融監管的負擔。各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金融產品亦不再囿于業務范圍而呈現產品同質化現象。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資比重穩步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兩大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數量不斷增長,資金需求量也水漲船高,由于銀行等資金中介機構出于流動性要求,對貸款資格掌握較為嚴格,因而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資本市場這一長期資金的流通場所。故資本市場運作已呈一定規模,這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奠定時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場同質性不斷加強。分業經營模式下各類金融機構間異質性較為明顯,各業務及人員間均保留一定專業化特征。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同質化,最終也導致整體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混同成為必然。第三,金融創新發展過猛。金融創新浪潮推動金融業自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反作用下混業經營趨勢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更為舒適的溫床。世界范圍內普遍承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在另一維度刺激了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產品的熱情,然而一輪接一輪的金融創新活動使傳統金融監管面臨挑戰。第四,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詞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是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信號,而混業經營趨勢便利了互聯網金融企業成長和經營。近年來,各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其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復雜,經營范圍也囊括多個傳統金融行業。
二、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自我國確立“分業經營”的金融經營體制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以來,金融業運行的安全性顯著增強,帶來的經濟效益逐年提升,這說明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所采取的經營體制和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但是也應看到,隨著金融業態不斷演變,各實體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發展深入而頻繁,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更突破了傳統分業經營的底線,原來的分業模式已不再符合當下金融業發展趨勢。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和分業經營模式相配衡,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機構監管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①。從權力設定方式和意圖上看,采用這種類似于間接設定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上的專業性,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然而,過度專業化也導致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對其他行業監管制度不盡熟悉,同時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混業經營制度,不同金融業務的混雜非常普遍,故在處理國際金融案件時反而效率低下,規制和監管效果不盡人意。若要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則必須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發展新要求。
(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缺陷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目前采用分業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國外混業經營機構的激烈競爭,而且混業經營試點的實踐證明,在充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國有能力逐步擴大混業經營試點、實行混業經營模式。若仍實行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不僅易使其產生對規制手段的依賴,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獨立健康發展,而且在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搶占市場以及加強本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礙影響。綜合來看,在我國目前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下,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監管主體不明,監管組織機構間缺乏有效協調,容易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②。我國目前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該模式下有著很強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監管機構職責劃分不能因時發展,對于橫跨多個行業的金融創新缺乏機構或制度對各方權責進行有效協調,故容易導致監管漏洞或重復。雖然因實際需要,部分地區在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職責方面出臺了相關辦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層次統一規定以及不同地區協調方式上的區別,故跨部門、跨地區金融監管的協調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業監管模式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業務產品創新的涌現與發展。伴隨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投融資渠道也漸趨多元,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競爭市場份額的機會,這對國內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業監管模式下,一項新的金融創新的審核通過往往需要兩個及以上監管部門審核批準④,審批程序在造成監管低效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第三,“管風險”監管理念實踐效果不實。風險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巴塞爾協議》明確風險性監管理念,意在強調風 險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關鍵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雖也將“管風險”理念著重提出并加以強調,但日常監管工作仍集中在運動式監管、整頓監管及事后處置監管①,在風險跟蹤監控方面的實際監管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也說明雖然在監管理念上實現了合規監管理念向風險監管理念的轉變,但距《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持續性、審慎性原則相比還有很長的距離。第四,監管法律安排粗獷,執法部門能力欠缺。這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一方面,雖然在實施分業監管后國家建立了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體系,但由于制定倉促、規定較為籠統,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從法律不完備理論出發,即使立法和司法行為趨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決金融市場上突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監管機構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履職效果對于監管有效性具有決定作用。目前,我國監管人員選拔和任免缺乏專業性②,同時人員機構責任不明也制約了監管效果的發揮。
三.混業經營現狀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上世紀末,為順應金融發展新需求,配合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執法理念轉變和監管模式完善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兩國為典型。下面將以這兩國為例,說明在混業經營下應如何選擇與本國金融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一)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傘式+功能”就金融監管模式而言,美國所采取的是“傘式+功能”監管模式。所謂“傘式+功能”監管是指確定美聯儲為總監管機構,即整個“傘式監管”的頂點和中心,在整體上對全美金融持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督;而各州不同行業的功能監管人則將金融業務進行細化分類后按業務種類分別進行細類監督,實現監管權力的分散。此外,與我國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處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同的是,美國監管模式基于聯邦制國家體制,確立了美聯儲與各州的功能監管人的平行關系。而在金融監管機構權力配置問題上,基于傳統權力制衡理論,為防止美聯儲權力膨脹導致政府尋租,避免重復監管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美聯儲實際上的監管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應當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且只有當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能由其行使實際的監管權能。此外,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正逐步籌劃向雙峰監管模式靠攏。
(二)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雙峰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從“三分模式”到“雙峰模式”的轉換。1997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行使對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③。在該“三分模式”下,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局、財政部各司其職,分管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立法與監管決策職能,并通過簽訂備忘錄形式進行監管溝通與監管協調,從法律上建立了由該三者共同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體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樣迫于金融危機壓力,英國政府又逐漸著手進行監管模式創新與改革,不斷向“雙峰模式”靠攏,即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據《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國金融監管雙峰——審慎監管局(PRA)與行為監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員會的指示和建議下運作,故又稱之為“準雙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法案》通過,“雙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該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獨立于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自附屬機構成為英格蘭銀行內設機構,并新設審慎監管委員會(PRC)對審慎重要性機構進行微觀審慎監管,在人員配備上規定審慎監管委員會中至少6名應由財政部任命,這一舉措在大大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權的同時保證決策相對不受央行行政性影響;與此同時設金融行為局(FCA)負責行為監管和除審慎重要性機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并直接對英國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四.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與創新目前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明朗,改革傳統分業監管模式已基本成為共識,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及時轉變監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國混業經營發展需求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下,單純采用集中監管或分業監管某一種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從而無法挖掘出可能關聯多個金融業務的隱藏較深的金融風險,審慎性監管目標便不能實現,故應將集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優點相結合,在集中監管的框架下對各個金融業務監管實施專業化分工,才能構建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新模式,同時也應吸收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并重的“雙峰監管”模式優勢,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系統性風險防控,完善監管立法內容和執法措施,并堅持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原則,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場主體利益,創新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一)明確“混合+功能”監管思路,實現“集中與專業”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模式,“三會”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這一機構設置模式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無可厚非,但在混業經營下卻顯得風險監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系統,轉變分立監管為混合監管,是適應金融創業浪潮、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必然;此外,從監管機構能力和金融業發展現狀角度看,由單一機構混合行使監管權的監管模式仍不適宜,故需要在統一監管下設各分管部門,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分別對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從美國“傘式監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該模式最大優點在于“集中和專業”的平衡,即在美聯儲軸心下由各州按照業務細類分別行使功能監管職權,從而保證風險集中防控和業務專業監管的“雙贏”。在我國目前行政機構設置中,從成本和歷史方面考慮,可以將中央銀行作為總管機構,或者重新設立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賦予其金融業監管抽象職權,并由其匯總各部門上報潛在風險,監控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將具體職權進行協調分配,下放到內部各個監管部門;同時由“三會”等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央行下設機構,由其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具體履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職權。
(二)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完善內部信息交互我國目前執法過程中一個較為凸顯的問題就是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監管機構“無頭第四部門”的機構性質①,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監管和規制機構,獨立行使金融監管權。鑒于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筆者認為在保障機構獨立性方面,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獨立:第一,獨立人員。包括人員的選任獨立、晉升獨立和免職獨立。在人員選用和任免上,應拋開傳統的公務員選撥制度,選用更需要貼近市場的主體來進行監管,以保證監管行為更加科學可行;同時,在人員晉升方面,加入績效考核,通過最終監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決定人員升遷,符合市場化考核機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給予監管人員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資待遇,非道德信用和執業能力問題不得任意罷免。第二,獨立財政。建立較為完善的財政支持,給予獨立的預算保障。在我國生產力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時,為防止因經濟利益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宜采用英國的“產業收費”制度,否則較為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因此,較宜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支出的形式,保障獨立金融監管機構財務獨立。第三,獨立決策。在決策機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開、民眾聽證會等制度外,更應建立相關懲罰機制,對于擅自干預獨立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的行政官員予以懲罰,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防止行敗、權力尋租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此外,完善機構內各監管執法部門的信息交互也實屬必要。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很具有借鑒意義的協調合作制度,該制度在保障各部門單獨行使監管職權的同時,也實現各部門信息交互,對其來說也是不同于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方式。在沿用并強化聯席會議制度時要注意到,須加強制度化建設,將召開會議作為經常性工作,及時監督并改進各部門監管過程中執行力度過強或過弱問題;同時嚴格執行會議中達成的決議,各部門不得采用各種理由拒絕實施。
(三)重視行為監管重要性,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雙峰監管”理論由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分別比喻為“醫生”和“警察”①:審慎監管以風險防控和穩健運營為主要目的,而行為監管則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構建中,雖毋需全面照搬“雙峰監管”模式,但對于行為監管的重視應予以借鑒。在金融創新產品蓬勃發展的今天,通過“醫生”下猛藥、不斷試錯的方式進行監管無疑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披露、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無疑更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為原則的行為監管,對繁榮國內金融市場的信心,進而活躍金融行業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從行為監管所欲實現目標與效果來講,當下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主要矛盾來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上側重消費者利益保護,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經驗,建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關或組織,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資源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并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允許其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范圍的合理限制,對高風險金融產品限制發行范圍,禁止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行;另外,分階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加強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行為和市場退出監管,從而降低引發嚴重社會恐慌和觸發系統金融風險的可能。
(四)轉變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明確監管機構權力邊界,給金融機構劃定行為警戒線,是保障金融市場主體權利的應有之義。當前,監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自行隨意解釋法律的現象很常見,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較為原則和模糊,更深層原因是監管機關長期依附于行政機構,監管過程中行政氛圍濃厚,從而容易濫用監管權力,導致監管原則的濫用。因而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機構設置和立法技術方面加以改進,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權力邊界,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監管制度運作程序和宏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人員對于監管原則的運用,在對待具體金融案件時,合理運用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方式。即在一般情況下,仍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只有規則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或者按照規則解決會出現極端不公平時,才能在目的解釋基礎上運用原則監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應當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擴大解釋而侵犯金融市場主體合法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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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監管模式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普及,互聯網金融在全球范圍內高速發展。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導致了金融市場運作的低效率。互聯網金融利用大數據技術降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交易形式靈活高效,拓寬了投融資渠道。然而目前我國的信用體系發展不夠完善,互聯網金融的虛擬化、信息技術化特點以及監管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面臨諸多問題與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概念研究
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學術界還未形成一致意見。學者謝平認為互聯網金融下金融中介不再發揮作用,交易雙方直接通過互聯網交易,它和商業銀行的融資方式以及從資本市場融資的方式完全不同。2014年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互聯網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互聯網金融指互聯網企業利用網絡技術開展的金融業務。廣義概念將金融機構利用網絡技術開展的業務包括在內。顏偉榮等認為網絡金融是以網絡為媒介,將網絡技術應用到金融業務中,通過金融機構的用戶終端辦理業務的一種新型金融形式。從現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學術界對互聯網金融概念的界定各有側重,但一致認為互聯網金融是網絡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相融合的產物,是借助于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實現金融業務的一種方式。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研究
對于互聯網金融究竟該如何監管目前沒有統一的看法。一般認為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技術與金融全面融合發展的產物,它同時面臨金融活動和網絡技術引起的風險。楊群華認為應從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體系、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法制體系和監管體系等入手,以防范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劉海二等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問題,認為放松監管可能會導致互聯網超額利潤和金融超額利潤的疊加,進而引起社會不公;提出政府需要加強鼓勵有序競爭,強化金融監管,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的發展。魏鵬提出為改善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應明確監管原則、適度監管和協調監管并重,發揮行業自律,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趨勢,為了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路徑有一個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對其風險種類、特點進行分析,并根據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復雜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及時對互聯網金融監管進行必要的調整。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路徑及類型
第一階段始于1995年,特點是金融的互聯網化即將金融業務通過網絡手段實現,網絡技術為金融服務,各大銀行都紛紛拓展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第二階段始于2000年,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展迅速,網絡借貸紛紛出現,人民銀行自2011年開始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深入到金融業務領域。第三階段從2012年開始。P2P個人信貸業務快速發展,眾籌融資平臺起步,第一家專業網絡保險公司獲批,基金直銷和第三方銷售網絡出現。根據互聯網金融不同階段的特點,互聯網金融的經營方式包括自營商城模式、互聯網平臺公司、互聯網金融創新平臺和綜合型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四大類(見表1)。
1. 自營商城模式。這類模式是指通過互聯網的應用來完成一些傳統的金融業務,如網絡銀行、手機銀行業務。現在各大銀行都在拓展電子銀行業務。自助銀行將越來越多,銀行將會出現社區化、樓宇化、平民化的現象。
2. 互聯網平臺公司。這種類型是指由互聯網企業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發展金融業務,提供網絡金融服務。這一類型的業務包括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等。如阿里小貸就是從互聯網公司進入小貸領域,向阿里平臺上的賣家發放貸款。
3. 互聯網金融創新平臺。此類模式是金融業務利用網絡技術進行的業務創新,這一類型的業務包括眾籌以及P2P借貸(Peer to Peer Lending)融資方式。如眾籌融資是指利用互聯網取得社會公眾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融資項目所需資金的方式。社會公眾通過投資獲益,網絡平臺通過收取傭金獲益。
4. 綜合型的互聯網金融公司,這個模式提供貸款等金融產品搜索比價與信息服務。如融360、好貸網、搜錢網這樣的貸款產品搜索平臺。用戶不但可以找到貸款,也可以進行股權融資。
三、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機構除了面臨傳統金融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還面臨由網絡信息技術引發的風險。從宏觀和微觀風險兩個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存在三大風險:
(一)技術風險
互聯網金融以計算機網絡為平臺,其業務處理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計算機網絡技術風險如互聯網傳輸協議安全性較低、數據加密技術不完善、計算機病毒傳播等因素引起的互聯網金融的計算機系統面臨癱瘓的技術風險。各種網絡信息技術穩定的運行是互聯網金融正常運營的保障。IT技術是決定互聯網金融企業能否長久健康發展的關鍵,一旦網絡運行出現故障、數據收集處理模式出現偏差或者軟件設計存在漏洞,金融交易雙方就會面臨損失,并且網絡環境下風險擴散的速度快范圍廣。例如P2P平臺人人貸、拍拍貸、好貸網在2014年先后遭遇黑客攻擊,說明技術風險的防范迫在眉睫。
(二)操作風險
互聯網金融操作風險指由于系統、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本身的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操作風險在互聯網應用行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客戶帶來欺詐、偽造、糾紛等風險,內部人員發生越權、勾結、差錯、盜竊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系統設計缺陷而使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通過技術手段謀取非法利益,而使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產生損失。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確實存在同業攢單的情況,甚至有一些中介就會幫助客戶造假,或聯合公司內部員工幫助客戶造假。
(三)法律風險
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有本質的區別,整個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業態都完全不一樣。互聯網金融公司已經具備了金融機構的屬性,但是由于其業務的特殊性,卻又使其缺乏金融機構應有的監管和政策法規約束。國家互聯網金融機構監管法規的缺少、監管主體責任和標準不明確等問題非常突出。針對不同類型互聯網金融業進行分類監管,依據屬性進行差別監管和不同部門間的協同監管尤為必要。
四、基于監管效率的互聯網金融監管
我國互聯網金融機構監管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缺的,監管的主體責任和標準不明確。互聯網金融公司已經具備了金融機構的屬性,卻又缺乏金融機構應有的監管和約束。傳統的金融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存在“兩難選擇”。傳統的監管模式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更多地采用跨界混業經營模式,分業邊界模糊。針對不同類型互聯網金融業態進行分類監管,依據屬性進行差別監管和不同部門間的協同監管尤為必要。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使監管機構面臨著監管尺度選擇、監管模式、監管內容等方面的協調問題。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曾說:“監督和管理機構應該重新審視自己的監督和管理政策,并對金融機構所出現的新情況和金融市場因電子金融所產生的變化作出適應性的正確調整。”對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復雜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監管內容、監管方式及監管措施進行必要的調整。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內容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網絡的安全性。互聯網金融系統的安全是指提供金融服務的網絡系統和數據庫正常運行,不存在人為或非法干擾;金融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資料及交易過程是安全的,交易行為是有效的。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監管包括對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風險、操作風險進行評估,對產生系統風險的各種網絡環境及網絡技術條件的監管。其次是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監管。由于網絡金融的虛擬性和隱蔽性,所以要防范互聯網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優勢侵犯消費者的利益。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將由主體監管轉向行為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處理好主體與行為監管之間的關系,即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監管對象是側重與參與主體還是參與主體的行為。主體監管即對金融主體進行嚴格的準入監管;行為監管是指對持續經營業務的監管。主體監管在于審慎監管防范風險,行為監管重在監督行為披露。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促使金融業務向綜合化多元化方向發展,從主體監管轉向行為監管,可以促進市場參與主體的平等競爭,促使市場更加開放和有效。當然,行為監管是偏重并注重行為監管,并不是完全放棄對參與主體的監管,而是在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的同時以行為監管為主。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健全的網絡金融規章制度、法律和政策法規來保障。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種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和管理規定,針對不同類型互聯網金融業態進行分類監管,依據屬性進行差別監管和不同部門間的協同監管尤為必要。比如要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防范互聯網金融業可能出現的監管漏洞。其次要制定行業激勵機制,加強行業自律。互聯網金融的虛擬性增加了金融監管當局進行現場行為監管的難度。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統一執業標準和自律規則的制定。金融監管當局應當按照信息經濟學激勵機制設計原理,通過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通過定期信息披露,信息共享,規范業務運營等工作,引導互聯網金融機構通過政策選擇朝著監管當局預期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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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自律;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76-03
一、引言
金融業一直是政府干預最為集中的領域,即便是在經濟自由主義濫觴的19世紀也是如此。為什么在世紀之交,主張放松政府干預的市場自律機制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呢?根本原因是政府監管失靈、銀行安全網的弊端和外部監管很難應對金融業面臨的新挑戰。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它在維持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的基礎上,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提出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原則,形成資本監管框架三大支柱。其中,最低資本金要求和外部監管最為人們所熟知,但是最具爭議的莫過于在傳統上政府監管最為謹慎和嚴厲的金融業中引入了市場自律監管原則。
二、外部監管失靈與市場自律
政府監管失靈。主張政府監管的學者們相信,金融市場存在的自然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及公共產品等問題,導致了市場失靈。然而,金融業乃一國經濟的命脈所系,因此,維持一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必須由政府提供。因此,政府必須要對金融市場進行干預,以矯正市場失靈。在主張經濟自由的學者看來,這種說法不過是天真的人們的一廂情愿,政府要么有“私心”,要么“能力”有問題。Stigler(1971)和Posner(1974)提出的“俘獲理論(Capture Theory)”認為,政府除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以外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設置嚴格的準入限制、繁瑣的審批制度以及各種各樣的收費制度,這些制度賦予政府官員權力,以便進行設租、尋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監管并不能有效地糾正市場失靈。麥金農―肖學派認為,即使政府不是出于“私心”,也未必會做“好事”,政府的決策失誤也會導致監管失靈。他們提出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論(Micknnon,1973;Shaw,1973)認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嚴格的金融管制,這些管制扭曲市場價格體系,造成金融資源配置的低效率,無助于這些國家經濟發展。只要放松金融管制,讓市場機制配置金融資源,就能促進經濟的發展。政府監管失靈,引發人們思考建立更加合理完善更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放松政府監管引入市場機制當然成為有識之士的考慮方向。
銀行安全網的弊端。為了防止銀行擠提、倒閉等事件,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各國政府一般均采用存款保險和最后貸款人等制度,建立各種不同形式的銀行安全網。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些貌似有助于降低金融風險的制度設計,遭受了研究人員的質疑。Thomson(1990)和Kaufman(1996)分析指出,金融機構安全網往往會使金融機構的利益相關者不關心其具體運作和風險狀況,缺乏對市場刺激做出反應的動力,從而無法使存款和資本從經營差的金融機構流向好的金融機構,削弱市場對金融機構高冒險的行為進行約束。Park和Peristiani(1998)的實證研究支持了這一結論,即未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存款人對市場有顯著反應,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存款人對市場反應不顯著,存款機構的風險與未保險存款的增長之間存在負相關。更進一步,Hon Chu(1996,1999)的實證分析得出,市場自律為主的金融體系并不比受監管的金融體系更容易失敗。存款保險和最后貸款人制度在防止銀行危機方面不是必需的,因為在市場自律為主的金融體系中,經營良好的金融機構愿意保持充足的資本數量并向市場傳遞他們的質量,可以有效地防止銀行危機的傳染和爆發。
外部監管很難應對金融業的新挑戰。傳統的金融監管屬于外部監管,它主要依靠的是金融法規,而金融法規的立法具有時滯性,因此,外部監管很難跟得上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金融創新提出的要求。此外,外部監管主要是事先監管和事后監管,無法對金融活動的過程進行監控,而廣大市場參與者由于直接在市場中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對金融機構的行為了解相對更快,更容易通過價格效應和數量效應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經營實施懲戒。
市場自律機制是Kane(1983)在對存款保險改革的六點建議中最早提出并特別強調的。隨著1999年《美國現代服務法案》的實施和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出臺,市場自律機制越來越受到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金融學術界的關注,相關研究成果也不斷涌現,主要集中在理論和實證研究兩方面。在理論研究方面,學者們分析和批判了以最后貸款人和存款保險制度為代表的傳統銀行監管安全網的弊端和缺失,闡釋市場自律機制的含義、作用機制和原理,以及設計體現市場自律原則的銀行監管改革方案。實證研究方面,對市場自律機制進行實證檢驗,取得了一些具體成果。相對而言,國內學術界對市場自律機制的關注較晚。易憲容在考察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確立與演進的歷程之后認為,金融監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資源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場有效運作為目的,同時,中國應該以市場法則為依據,確立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放松管制。巴曙松對市場自律原則的運行機理、不同金融產品持有者的市場約束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的國際比較等方面對市場約束作用進行了比較詳細地介紹。在國內市場化取向的改革遭到質疑,有些學者主張要對金融領域進行嚴刑峻法監管的情況下,黃澤民認為,金融監管并不是萬能的,加強監管并不必然導致金融市場的規范,而金融監管當局也極有可能因謀求自身利益使得金融市場失范,因此要在金融監管領域引入市場自律機制。
三、體現市場自律機制的制度設計
市場自律從本質上來說就是運用市場自身力量來約束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降低金融風險。換言之,就是政府部門充分調動金融市場的利益相關者如銀行債券持有人、銀行股份持有者和存款人的積極性,充分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并通過自己的市場行為來影響金融機構的行為,抑制金融機構的高風險行為。有的學者指出市場自律本身是一個含混的概念,其實它應該包括識別過程和控制過程。識別過程是指市場利益相關者能夠識別他們的資產是否出于風險中,進而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經營活動。控制過程是指,市場參與者通過價格效應和數量效應來控制銀行的經營活動。國內外研究者對如何使市場自律機制發揮作用進行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有關制度設計的構想,主要有:銀行安全網制度的改革、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次級債券制度。
1.銀行安全網制度改革。如前所述,銀行安全網制度降低金融機構的利益相關者對于銀行業務活動的關心,使銀行的冒險性投資行為缺乏有效的市場約束,鼓勵了銀行從事風險更高的投資活動,加劇了金融機構的系統風險。因此,研究人員(Thomson,1990)指出,使市場自律機制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必須減小政府金融安全網的范圍和規模,如降低保險存款的限額,將銀行每個存款賬戶的保險限額改為每個儲戶的保險限額,并且剩余部分還必須準確地定價,方法可用期權定價模型等;防止在任何形勢下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承擔非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結果。同時,要保證上述改革真正有效,還必須對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進行改革,建立懲罰性的而不是補貼性的貼現窗口利率,避免中央銀行通過貼現窗口支持本應該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
2.信息披露制度。銀行的利益相關者要對銀行的經營狀況加以有效的把握是建立在信息完全公開的前提之下,因此,市場自律的研究者主張充分重視信息的作用。Flannery(1998)通過系統的分析和論證市場信息對改善金融監管的重要性,發現市場能夠準確及時地反映銀行機構的條件和環境,并可以使監管者對已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地糾正和激勵。如果政府監管能夠充分運用市場反映的信息,將會顯著改善銀行業的監管水平。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用評級機構、監管者的評級制度(國際上一般采用美國CAMEL評級法)和信息披露要求三個方面。信用評級機構通過公布銀行的評級信息,直接影響到它們在借貸資金市場上的籌資成本,使得銀行不得不關注自身資產的質量和風險。實證研究發現,信用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改變債券收益和股票價格。監管者的評級制度,其結果不僅影響金融機構的市場表現,同時,對不同的風險級別的金融機構采用不同的存款保險費標準,從而抬高其經營成本,使得金融機構不得不控制其風險,它能有效地克服道德風險問題。
3.次級債券制度。一般認為,銀行證券的風險與收益狀況反映了銀行的經營條件與違約風險水平,因而債券市場信息可以作為銀行風險的市場信號為監管者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檢查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如果所有的銀行都要求發行同樣類型的次級債券,那么監管者就可以很容易地比較每家銀行的違約風險程度,并且由于次級債券的特殊地位,它的收益對風險的變化更加敏感,使市場自律機制的作用更強。因而發行次級債券可以顯著提升對非保險存款機構直接和間接的市場約束。Jagtiani和Lemieux(2001)的研究發現,美國銀行控股公司債券的買賣差價將先于銀行失敗(如融資條件和信用評級的惡化)一年半左右開始上升,這說明通過增加發行次級債券來增強市場自律機制是有效率的,這一實證結果進一步支持了上述觀點。
四、結論與啟示
1.加快對國有銀行的產權改革。市場自律機制發揮的前提是:各金融機構是產權明晰、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而目前我國銀行業中國有銀行占據絕對優勢地位,這種產權制度下存款人自然不會關心銀行面臨的風險,因為他們的存款是得到了國家隱性的支付承諾,這種意義上相當于存款人向國家購買了一種特殊的國債。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國有銀行而言,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狀況不是存款人的主要考慮,將資金存在任何一家國有業銀行就沒有太多的差別,因為這都相當于向國家購買了一定金額的國債,因此,不利于市場機制的數量效應和價格效應發揮作用。而在國有和民營銀行之間,由于民營銀行沒有得到國家的償付承諾,存款人面臨了較大的風險,因此,在產權制度上國有商業銀行就處于先天的優勢地位,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更遑論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了。
2.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發揮市場自律機制對銀行的監督作用,勢必造成優勝劣汰的局面。而我國現在對于商業銀行只有準入的標準,而對于那些市場淘汰的商業銀行卻沒有一套可用的退出辦法,對于出現嚴重問題的商業銀行,在退出時都采用了政府行政指令型接管的辦法。但隨著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這一做法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盡快完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加強市場約束力量的基本前提條件。
3.盡快完善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對上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規范較多,非上市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時遵循的規定則較為欠缺。考慮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現實情況,規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仍需做出努力。首先,應加大宣傳力度,在商業銀行內部提高管理人員對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其次,銀監會加強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真實性和合規性檢查,杜絕虛假信息;再次,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逐步完善商業銀行風險信息披露的內容;最后,健全對不按規定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的懲罰措施,通過經濟、法律手段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可靠性。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對風險的計量及評估體系的不健全,以及銀行管理者的顧慮,商業銀行對面臨的各種風險的披露始終是信息披露中最薄弱的環節。如何盡快完善銀行風險信息評估體系,如對各種風險的評價標準和風險度的具體測算方法等,是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努力方向。
4.健全中介機構體系。有了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等于市場參與者就是信息完全擁有者了,這是由于現代金融業務的專業性,使廣大存款人或投資者一般不具備專業知識,也不具備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研讀有關金融機構的會計報表等公開信息。所以這就需要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構成健全的中介機構體系,由它們對各種已公開信息進行分析,揭示企業經營的真實狀況,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使其能夠根據披露的信息做出理性反應,從而發揮市場自律機制的作用。
市場自律在全球金融監管領域也是新生事物,它的作用范圍、運行機制還處在探討過程中,相關的制度設計也處在摸索階段,應該說還不是很完善。此外我國建立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金融監管與西方國家也不盡相同,因此采用市場自律機制應當遵從謹慎原則。但是,如何在政府的外部監管和市場自律之間找到平衡點,已經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的共識。在我國,金融改革有必要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金融監管領域不是市場太多了,而是監管太多了,因此,有必要放松金融監管。如果在現階段金融監管方面出現了問題就因此否定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就顯得十分不智,也不足取。正確的態度是,如何建立一套符合我國監管實際的行之有效的市場自律機制,以面對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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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審慎監管 系統性風險 時間維度 行業維度 逆周期
一、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
要定義宏觀審慎監管,就不得不先說明與之對應的微觀審慎監管。微觀審慎監管是銀行監管者為了保證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穩健運行,而設計了一系列監管指標,這些監管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大額風險暴露以及不良貸款率等,通過監管這些指標來發現對應銀行存在的風險,從而保證該銀行機構的穩健進行。微觀審慎監管主要考慮單體機構是否健康、穩定,認為只要每一家銀行機構都是穩定的,整個銀行體系乃至金融體系就是穩建的,然而個體與個體的相互影響以及個體機構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較少被考慮。宏觀審慎監管是相對微觀審慎監管來說的,是金融當局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從整個金融體系出發實施的監管。不同于微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監管更加著眼于金融體系而不是單體結構。
二、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相關理論
(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含義
目前在學術范圍內關于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定量和定性研究仍然非常有限,有關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定義還沒有統一的標準。筆者認為金融系統性風險可分為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系統性風險指整個金融系統面臨風險,喪失其基本功能的可能性。狹義的系統性風險是指一個或者多個金融機構的不理性沖擊,給其他金融機構帶來負的外部性風險,從而對整個金融機構產生影響。本文介紹的系統性風險是狹義層面的系統性風險,即銀行系統性風險。
(二)系統性風險的源泉
系統性風險的源泉可以從時間維度、集體維度、行業維度三個維度來進行考察。
所謂時間維度的總體風險主要由于金融機構間存在著順周期性。商業銀行的順周期性主要表現在經濟繁榮時期增加銀行的信貸總量和債券的發行量。造成經濟實體虛度擴張,產生金融危機;所謂行業維度的總體風險主要是銀行體系內部之間的傳染。由于銀行之間通過彼此的資產負債表高度關聯,形成一張“多米諾骨牌”。一家銀行機構發生風險通過“多米諾骨牌效應”傳遞給另一家銀行,最終導致整個銀行系統發生系統性風險。所謂集體維度的總體風險,是指在銀行業系統內,單體金融機構之間由于風險管理的方法雷同和對經濟走勢判斷趨同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例如:當受到外部沖擊發生損失時,為了防止損失的擴大,銀行都采取緊縮的措施,拋售資產,當大多數銀行都采取相同的措施時,資產的價格就會暴跌,從而又會促使更多的銀行采取相同的緊縮措施。最終反作用于金融體系并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爆發。
三、商業銀行宏觀審慎監管理論推演
宏觀審慎監管的根本目的就是防范系統性風險,宏觀審慎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宏觀審慎分析識別系統性風險,二是宏觀審慎政策工具運用,三是宏觀審慎政策選擇。
(一)宏觀審慎分析——識別與評估系統性風險
只有有效地監測評估銀行體系及其風險程度,才能準確地制定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從而能有效預防和化解系統性風險。
1.商業銀行系統性風險的識別——監測指標
要準確監測商業銀行的系統性風險需要建立一個監測指標體系。金融體系監管指標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整體金融系統監管指標。主要包括:金融市場融資總量/GDP、貨幣額/央行貨幣儲備、信貸總量/GDP、貸款/存款、流動性、實際利率以及貸款結構比率等。二是金融機構的指標。主要包括:不良貸款率、資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管理質量以及市場風險的靈敏度指標。此外,非金融系統的監管指標在市場上的變動,也會通過傳染體系對商業銀行的系統性風險產生影響。
2.系統性風險的評估
針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分為金融系統監管指標和金融機構的指標,系統性風險的評估相應分為宏觀層面的系統性風險評估和微觀層面的系統性風險評估。
宏觀層面系統性風險評估,主要是通過對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市場以及宏觀經濟等方面的評估,考察因金融部門間的內在聯系和宏觀經濟的變化而產生的系統性風險,以及系統性風險的發展趨勢。
微觀層面系統性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應對系統重要性機構、市場、工具進行有效識別,強化這些要素的微觀審慎監管。其次,監管評估框架中應加入影子銀行體系。最后,應對金融機構間的相互依存度進行定期評估。
(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
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應該結合各國的經濟環境和具體國情進行設計和選擇。最新的銀行審慎監管工具是學術界和監管界從時間維度和行業維度兩個維度提出的。
1.時間維度——逆周期監管政策工具
(1)根據巴塞爾Ⅲ提出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建立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所謂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就是要求商業銀行在經濟繁榮時期,增加資本的充足率,在經濟衰落時期,適當減少資本的充足率。
(2)提高撥備計提的前瞻性,采用跨周期的計提撥備的方法。所謂撥備是進行財政預算時,估計投資出現虧損時所預留的準備資金。撥備計提與資本計提的原理相同,在經濟上行時期,商業銀行不僅要多計提資本也要增加撥備的計提。這樣,當經濟下行違約率上升時,就可以用多提的撥備來沖抵增加的信貸損失,而不必因經濟下行而緊縮信貸,加劇實體經濟的下滑。
(3)重視公允價值會計準則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應用。首先,應合理、恰當地使用公允價值。其次,完善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上運用公允價值準則進行估值的方法,尤其是針對流動性相對不足的復雜金融產品。最后,增強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2.行業維度——建立針對“大而不能倒”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
在行業維度,FSB提出了對“大而不能倒“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主要包括 :
(1)提高銀行機構的附加流動性和附加資本等要求,加強銀行機構的法律結構以及運營方面的監管,降低銀行等“大而不能倒”金融機構倒閉的可能性。
(2)完善事前危機應急計劃,改進危機應對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安排,加強金融監管合作,提高金融機構處置危機的能力。
(3)加強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管理,設立中央交易對手,實現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和處理,以降低場外衍生交易產品發生損失的風險,降低金融危機爆發的可能性。
(三)宏觀審慎監管政策運用
宏觀審慎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1.根據宏觀審慎分析結論與風險預警機制及時對監管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并進行統一協調安排,維護金融系統的長期穩定。
2.宏觀調控部門應當與金融監管當局及時共享宏觀經濟運行信息和金融監管信息,協調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兩者之間應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
3.宏觀審慎政策應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外匯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進行有效的配合,而不是僅指金融監管政策。
四、構建我國商業銀行宏觀審慎框架的建議
(一)推進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機結合
想要更好地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必須要有良好的微觀審慎監管基礎,否則只能成為空談。因此,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是密不可分的,是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必不可少的兩部分,綜合實施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既能防范個別金融機構的風險又能防范整個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
(二)完善銀行內部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以及外匯風險等,由于引發這些風險的機理不同,想要有效地控制好這些不同種類的風險,必須采用不同的控制措施,這就需要商業銀行有一個堅實的內在基礎,也就是所謂的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商業銀行在其內部建立合理的制度及控制風險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效地防止風險的產生。
(三)推進全面監管國際合作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涌入了我國,使得國際金融市場與國內的金融市場聯為一體,這就有可能將國外的金融風險傳入我國的金融市場,為金融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為了有效防范此類潛在的危機,金融監管當局應當加強與其他國家銀行監管當局、國際性及區域性金融組織的合作。加強國際交流、政策間的相互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減少和防范監管套利的出現,從整體上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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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挑戰;應對
一、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實踐提出的挑戰
金融創新行為的動機簡單地看是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但是從深層次看卻是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滯后,以至于阻礙了銀行機構向更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機構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過去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越來越難以出售,而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資金,因而為了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不得不尋求創新;另一方面,各銀行機構面臨的嚴格管理使得規避管理法規的過程變得有利可圖,某一個機構避開管制后提供的服務往往給它帶來豐厚的利潤和市場占有,因而嚴格的監管本身就成為刺激銀行業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創新更多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逃避監管,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活動與監管活動之間是一個不斷向前推進的動態博弈的過程,即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論文百事通但是至今的實踐表明,銀行監管活動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監管是一個被動的過程,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的實踐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銀行監管目標的權衡更加困難。銀行監管的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安全目標,一個是效率目標。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在一定的階段,銀行體系的效率目標卻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過度嚴格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機構效率下降和發展困難使得這一時期的監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標。金融創新的最深層的原因就是規避管制,追求發展和效率。但是實證研究已經表明,在銀行監管的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存在著替代效應,金融創新在提高了銀行體系的效率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風險。在面臨著全球競爭的壓力和本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之間,銀行監管如何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進行協調?
2.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更加復雜化。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金融產品和組織創新模糊了分業經營中各專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他們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業務趨同,銀行也逐漸發展成為超大型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業會通過創新繞過各種監管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行業滲透。二是市場的創新使得一國的銀行機構在現在條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使得一國的銀行通過各種創新活動向國際市場滲透,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活動。這樣對國內銀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就變得遙不可即。同時,一國的金融體系也會暴露在國際金融風險之下,這給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三是新的業務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出現,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如網上銀行的興起。四是銀行機構和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這樣局部的金融風險很容易轉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風險,造成所謂的傳染效應,從而更容易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3.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主體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分業監管還是混合監管的選擇問題。毫無疑問,面對著銀行業務日益綜合化的趨勢,原來界限分明的分業監管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
4.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以來是以外部監管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方式,強調嚴格的立法和監督,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規定。這種監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和標準化的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是以行政命令對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化的監管方式則沿襲了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這種監管方式明顯不適應金融創新下的新要求。它們存在著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的問題,而且沒有考慮銀行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動態過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問題。
5.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理念的挑戰。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的動態回避過程與相對固定的銀行監管框架之間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之間的博弈總是表現為監管方的被動。危機導向的、事后的、傳統的銀行監管總是被動追蹤金融創新,會使監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監管成本的增加。
二、銀行監管應對金融創新的一般實踐
1.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較之傳統銀行業務,銀行的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且更容易擴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2.從注重外部監管向注重內部和外部監管并重。針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被動地位,監管理念應該不僅僅從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監管的問題,而且外部監管隨著創新和變革的發展,其缺點不斷暴露,比如市場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如何從銀行內部與監管機構激勵相容的角度來使銀行主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最為流行的一個根據激勵相容理論建立的監管的方法就是預先承諾方法。銀行在預測期初向金融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為該期內可能發生的損失作準備,而監管當局則根據銀行承諾的水平設計懲罰和獎勵措施,并不再對銀行進行例行的資本充足檢查,但是這種方法的實施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另外,對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視,認為只有保證信息的完備透明,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對銀行起到正確的激勵。
3.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制度。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也應該打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向統一監管轉變,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和證券的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但是在具體的監管主體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級監管機構還是在保持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強各個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二者有利有弊,具體的選擇需要對實際情況作出更細致的選擇以后才能加以確定。
4.從一國監管向跨境監管轉變。本國銀行向海外市場的擴展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市場創新。隨著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其業務收益來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判斷其交易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完成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機構偏離于監管視野之外。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督。另外,加強不同國家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監管的分工和協調,以有效杜絕國際銀行監管的真空。
三、對我國銀行監管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監管目標的選擇。競爭的激烈和創新的加強,無疑會提高效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面對著
競爭的壓力和我國銀行業經營效率低,壞帳率高的現實情況下,監管當局如何在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找出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是關系到銀行監管效率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性,改變對金融創新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封殺的做法,對有益于發展并且風險比較容易監管,不會增加太多監管成本的創新,不妨進行鼓勵,以提高我國銀行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當地考慮到效率目標。
2.我國監管重心的轉變。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的監管注重的是合規性的監管,重在對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范圍和行為的監管,其中突出的問題是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并且這些靜態的監管措施明顯地落后于市場的發展。為了扭轉這些不利局面,我國現階段銀行的監管重心應該改變,利用我國現階段對監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時機,把監管重心放在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上,盡快制定和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等經營管理業績的綜合考核和評價體系。在體系完善和外部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和加強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追蹤世界最新的實踐成果,提升我國銀行監管的水平。新晨
3.對我國監管主體的要求。
金融監管客體的巨大變化表明我國分業監管的做法應該適應客體的綜合化、國際化的變化。適應于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混合監管似乎成了一個趨勢,適應于銀行業務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應該加強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同國外機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報互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杜絕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真空。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和全球化的發展程度均比較低,沒有對統一監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盡管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與其他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但是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們應該在現階段做好分業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強合作,為未來的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4.改善監管環境。加快與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部市場競爭和約束的作用,所以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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