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30 17: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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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法律法規

篇1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我不是卡卡”為你整理了這篇市民電信網絡詐騙防范意識情況調查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電信網絡詐騙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了精神上和財產上的損失,也影響到了整個社會的繁榮穩定。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和信息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電信網絡詐騙愈加呈現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樣化、作案隱蔽化的特點,防范打擊工作形勢依然嚴峻。為了有效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有針對性地開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自我防范意識,遠離電信網絡詐騙,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圍內就“南京市民電信網絡詐騙防范意識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一、調查結果

1、您的性別:

A、男(43.5%)

B、女(56.5%)

2、您的年齡:

A、18-22歲(8.9%)

B、23-35歲(53.2%)

C、36-59歲(30.6%)

D、60歲及以上(7.3%)

3、您的文化程度:

A、小學及以下(6.5%)

B、中專、初中(14.5%)

C、大專、高中(29.8%)

D、本科及以上(49.2%)

4、您的職業情況:

A、在校大學生(4.0%)

B、企業(33.1%)

C、學校、研究機構(7.3%)

D、政府及事業單位(24.2%)

E、自主創業(14.5%)

F、自由職業(16.9%)

5、您是否了解電信網絡詐騙及其手段方式?

A、非常了解(12.9%)

B、比較了解(38.7%)

C、基本了解(33.1%)

D、不太了解(9.7%)

E、不了解(5.6%)

6、您周圍是否有電信網絡詐騙發生?

A、是(75.8%)

B、否(24.2%)

7、您有沒有接到過詐騙電話或短信?

A、有(79.8%)

B、沒有(20.2%)

8、您遇到的是何種詐騙類型(多選):

A、征婚交友詐騙(6.5%)

B、刷單詐騙(34.7%)

C、冒充“公、檢、法”詐騙(31.5%)

D、冒充客服詐騙(32.3%)

E、網絡貸款詐騙(29.0%)

F、招聘詐騙(30.6%)

G、中獎詐騙(25.0%)

H、其他詐騙類型(16.1%)

I、沒有遇到過網絡詐騙(20.2%)

9、如果您遇到疑似詐騙的電話會怎么辦?

A、故意和對方斡旋(8.9%)

B、不理會,直接掛斷(61.3%)

C、將電話加入黑名單或者標記詐騙電話(29.8%)

10、就個人而言,您認為您自身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意識如何?

A、非常強(16.1%)

B、比較強(53.2%)

C、一般(19.4%)

D、比較弱(8.9%)

E、非常弱(2.4%)

11、您在何種情況下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多選):

A、購買火車票飛機票、預定酒店(58.9%)

B、網上購物、訂餐(39.5%)

C、辦理會員卡(29.8%)

D、注冊網站(34.7%)

E、填寫街邊發放的調查問卷(21.0%)

F、填寫報名信息登記表(42.7%)

G、連接公共場所的WIFI(10.5%)

12、填寫了個人信息后,您是否有注意個人信息保密工作?

A、有(64.5%)

B、沒有(35.5%)

13、您是否學習了解過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有關知識?

A、是(60.5%)

B、否(39.5%)

14、您認為電信網絡詐騙頻發的主要原因是(多選):

A、詐騙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樣,迷惑性強(49.2%)

B、個人信息泄露嚴重(59.7%)

C、個人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意識較低(39.5%)

D、犯罪成本低,懲戒力度不夠(52.4%)

E、電信、銀行等部門存在監管漏洞(39.5%)

F、詐騙的手法簡單,容易傳播及被仿效(33.1%)

G、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知識宣傳力度不夠(29.8%)

H、接觸互聯網的機會越來越多,相應的風險也越來越大(21.0%)

15、在您看來,下列哪些舉措有助于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多選):

A、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違法成本(58.9%)

B、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力量,并加大對其經費的投入(55.6%)

C、建立完善公安機關與電信、金融部門的聯防體系(59.7%)

D、加強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嚴懲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

E、嚴格落實電話卡實名制,增加詐騙活動的風險和難度(52.4%)

F、加強行業監管,減少行騙空間(39.5%)

G、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識(35.5%)

二、調查分析

本次調查參與人數124人,其中男性54人(43.5%),女性70人(56.5%)。接受教育情況:61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占調查總數的49.2%,其余63人為大專、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調查總數的50.8%。年齡情況:18-22歲11人(8.9%),23-35歲66人(53.2%),36-59歲38人(30.6%),60歲及以上9人(7.3%)。職業情況:在校大學生5人(4.0%),企業41人(33.1%),學校及研究機構9人(7.3%),政府及事業單位30人(24.2%),自主創業18人(14.5%),自由職業21人(16.9%)。

參與調查的124人中,超過半數(84.7%)的人對電信網絡詐騙及其手段方式有一定的了解,75.8%的人周圍有電信網絡詐騙發生,79.8%的人接到過詐騙電話或短信,這些電信網絡詐騙類型主要是刷單詐騙(34.7%)、冒充客服詐騙(32.3%)、冒充“公、檢、法”詐騙(31.5%)、招聘詐騙(30.6%)、網絡貸款詐騙(29.0%)等方面。如果遇到疑似詐騙的電話,61.3%的人會不理會,直接掛斷,29.8%的人會將電話加入黑名單或者標記詐騙電話。

就自身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意識而言,16.1%的人認為自身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意識非常強,53.2%的人認為自身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意識比較強,19.4%的人認為自身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意識一般。調查顯示,參與調查者主要在以下五種情況下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包括:購買火車票飛機票、預定酒店(58.9%);填寫報名信息登記表(42.7%);網上購物、訂餐(39.5%);注冊網站(34.7%);辦理會員卡(29.8%)等。在填寫了個人信息后,64.5%的人會注意個人信息保密工作。

從調查結果來看,60.5%的人學習了解過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有關知識。在參與調查者看來,電信網絡詐騙頻發的主要原因是:個人信息泄露嚴重(59.7%);犯罪成本低,懲戒力度不夠(52.4%);詐騙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樣,迷惑性強(49.2%);個人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意識較低(39.5%);電信、銀行等部門存在監管漏洞(39.5%)等。對于如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建立完善公安機關與電信、金融部門的聯防體系(59.7%);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違法成本(58.9%);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力量,并加大對其經費的投入(55.6%);加強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嚴懲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嚴格落實電話卡實名制,增加詐騙活動的風險和難度(52.4%)等。

三、建議與意見:

關于如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參與調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議與意見:

第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違法成本。進一步規范完善電信網絡詐騙的執法程序、執法流程、執法行為,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同時加大法律法規對電信網絡詐騙、侵犯公民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電信網絡詐騙的違法成本,從而減少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發生。

篇2

本次“電信日”普及和宣傳范圍廣、內容具體,包括網絡安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網絡安全基礎知識,如通訊信息詐騙的主要手段和預防方法;網絡攻擊和詐騙信息的典型案例;病毒、木馬、蠕蟲、移動惡意程序、DDoS攻擊等基礎網絡攻擊手段;電信企業防范網絡攻擊和信息詐騙的工作成果等。

在“電信日”主會場武漢的活動中,各通信和網絡安全企業向與會人員散發了大量宣傳冊和宣傳單,接受了市民和觀眾的現場咨詢。許多市民和觀眾表示,通過咨詢和參觀,對當前少數犯罪分子利用通訊信息實施詐騙的手段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對如何提高預防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網絡安全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

同時,武漢市內各通信企業在主城區中心營業廳設立咨詢服務臺,向公眾發放宣傳冊和宣傳單,宣傳網絡安全知識并接受用戶現場咨詢,湖北其他地市通信企業也同步開展了咨詢和宣傳活動。當天,湖北省網信辦、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廳共同舉辦了首屆湖北省網絡安全技術競賽,由湖北省內高校、通信企業、互聯網企業、網絡安全企業組成的27支代表隊參加了競賽。武漢市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聯合舉辦了網絡安全論壇。

篇3

如何才能根治電話詐騙?公安部門的專業人士認為應注重以下三個方面:首先,電信運營商應承擔一定責任。電信運營商應嚴格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盡力利用先進技術檢測和過濾詐騙電話和短信;根據公安部門的通報和用戶的舉報,及時發送防詐騙的安全提示。其次,國家必須盡快出臺針對電信詐騙的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對于電話詐騙的執法也應該更加嚴格。最后,加強各部門協作監管。打擊電話詐騙,更為關鍵的是正視電話詐騙花樣翻新、“水平”提升的現實,在監管上加強各部門協作,來一個全方位的“治理升級”,堅決打掉電話詐騙的囂張氣焰。

由此,警方提醒市民加強防范,可撥打各政府部門服務熱線或警方110咨詢,不要按照犯罪分子的“指引”在銀行柜員機或通過網上銀行進行操作,以免受騙。發現上當后,請立即報案,并保存相關匯款憑證等證據,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以下有幾種常見電信詐騙手段,大家應提高警惕去識別。

郵包涉毒類詐騙。不法分子先通過群發短信或發送語音電話,稱事主有郵包無法投遞,并留下所謂郵政局的咨詢電話。一旦事主相信,撥打咨詢電話后,不法分子就假冒郵政人員告知事主,包裹內藏有或非法物品。然后由同伙假冒公檢法人員向事主“確認”郵包涉毒,稱事主個人資料泄露被人用于“洗黑錢”等犯罪活動,要求事主轉賬至指定賬戶核實,洗脫嫌疑后返還其錢款。

冒充110類詐騙。不法人員會利用網絡電話和軟件,修改來電顯示,讓被叫方顯示出公安局的電話110。并在電話中以市民信用卡透支消費欠款、洗黑錢等為由,要求接聽者協助調查,目的在于套取事主個人信息并騙取匯款,嫌疑人騙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又冒充檢察院,通過電話遙控,誘騙受害人將存款轉入其指定的賬戶。

電話欠費類詐騙。不法分子冒充電信工作人員打電話到事主家中,謊稱事主在某地辦理了固定電話并已造成欠費。當事主反映并未登記辦理“欠費”電話時,作案人員隨即聲稱事主身份信息泄露。隨后,冒充公安民警的不法分子則謊稱事主身份資料被人盜用,銀行存款可能不安全,或稱事主涉嫌“洗黑錢”犯罪,誘騙事主將銀行存款匯入不法分子提供的安全賬號內。

法院傳票類詐騙。不法分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員給事主打來電話,稱事主有某法院傳票未領取,催促事主盡快領取,如不領取將會被強制執行。利用事主著急心理,套取事主銀行卡、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并以配合法院審理案件需要或繳納案件訴訟費等為由,誘騙事主將銀行存款匯入不法分子提供的賬號。

篇4

1.技術要求不同。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一定的技術水平做支撐,除了內部計算機以及網絡基礎外,還需要建立供客戶需要的信息服務器。服務器通常用來處理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而對于客戶,則要求其對網絡使用有一定的了解。傳統銀行則比較直接,用戶只需向辦公窗口辦理業務即可。

2.開展業務的范圍不同。傳統銀行多半是通過其分支機構、營業網點來辦理業務,每個網點也需要一定的人數在進行服務。網絡以一種全新的服務方式來為客戶提供服務,只要有網絡覆蓋的地方,用戶登錄銀行網的首頁,登錄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業務。無需排隊等候,也不受工作時間的限制。

3.服務方式的不同。與傳統銀行的商業銀行相比,網絡銀行能夠給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網絡銀行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客戶提供服務,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快捷性。網絡上的業務品種多,便于用戶選擇。而且網上購物、證券買賣、保險理財等,客戶可以不用排隊即可辦理所有業務。

二、網絡銀行業務主要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銀行和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可以歸結于合同關系。這里的合同關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關系。主要特點有,其一,當事人之間無需紙質的合同書。其二,銀行與客戶之間訂立合同,往往以預先告知為前提,客戶只需準備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請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戶辦理業務時間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關系中,銀行掌握主動權,信息,規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話語權。網絡銀行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創新與信息發展的產物,比監管傳統銀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費者權益問題

1.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在現代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重要。網絡支付主要包括兩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網絡信息面臨的威脅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網絡的開放性,在互聯網上存在相關人對用戶的信息進行竊取、傳播、公開使用等行為。由于技術水平的有限,他人進人系統,破解密碼,最終客戶的信息就會受到損害威脅。二是網絡銀行工作人員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戶的個人信息。在客戶開通某項業務時,需要填寫大量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很難說是開通某項業務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臺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網絡技術工具跟蹤分析用戶的網絡行為。網絡技術的發展,使支付平臺能更容易收集、監控、鎖定、描繪、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戶的個人信息,用戶的個人信息的保護變的異常重要。

2.虛假支付網站的問題。隨之網絡支付越來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網絡購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風險。加之網絡監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網絡釣魚”是一種詐騙手段。不少網友受到詐騙,而且即使報案,追討時間長,難取證也是一大問題。

(三)網絡支付責任承擔的問題

網絡支付與支付差錯相聯系。一旦支付出現差錯,就可能產生兩方面問題:一是發現損失后,客戶與網絡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如何能避免損失和減少損失。二是對于無法避免的損失,如何在客戶和網絡支付方進行合理分配。這兩方面問題需要在既要兼顧效率又要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平衡。

三、我國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現狀考察

(一)我國網上銀行現有法律框架

我國法律監管體系已經不斷發展,不斷完善中。我國銀行業監管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也很重視,一般是有國務院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網上銀行的監管,以及制定相應的規章來履行職責。大體上,我國的網上銀行監管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傳統銀行沒有做太大改變,依然延續先前的管理原則。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時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對傳統法律的規制主要適用,如出現新的問題,將會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來調整。我國的網上銀行仍然延續著傳統銀行的特征,因而,這一部分法律也會對傳統銀行起著規范與指導作用,因而不能忽視。二是規范電子支付以及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過。2014年5月28日工商總局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電子簽名法》和《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針對互聯網所帶來的問題而制定的,因而對網上操作有重要的規范作用。三是適用于對網上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通常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有所變化,進而去影響社會。從而應有相應的規范去指引它們沿著合法的道路前進。這類法律比較多,如《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另外還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2012年12月28日《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等。

(二)我國網絡銀行監督主體分析

我國監管主體的發展歷程來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監管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我國人民銀行早在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就確立了相應職責。職責之一就是對金融業和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金融市場的監控和各類金融機構的審批,促進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我國網絡銀行的長遠發展,有效防范網絡風險,公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隨后相應地公布了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通知。這些規定彌補了我國對網上銀行監管方面的空白。在監管制度方面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它對于網上銀行在細節方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對我國網絡銀行能沿著正確、健康的發展提供了指導。但擁有我國網絡銀行發展還在初始階段,很多交易類型、業務品種還沒有出現,因此,法律的適用方面得到了制約。第二個階段,以中國銀監會為代表的監督主體。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完善,銀行業主體的變更,網上銀行發展又有了新的變化。為了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銀監會作為全國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者,負有重大的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銀行業監管的部門規章。《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對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細致。不但對市場準人和退出、風險責任方面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而且對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有了明確規定。對于網上銀行越來越對信息技術重視,為了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業銀行信息風險管理指引》。

四、解決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網絡銀行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手段有可能越來越落后于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和進步。但面對新問題,我國法律保護的遠遠不足,金融監管法律的出臺往往是等到出現問題的時候,網絡的迅速性,也在檢驗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網絡資金監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據,阻礙了監管權的有效執行。完善電子金融體系,增強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加快對網絡發展出現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應法律法規,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行為,避免出現集體“跑路”的現象。

篇5

2006年,公訴工作在院黨組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下,認真實踐“三個代表”,全面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以“強化監督,公正司法”為主題,牢固樹立“辦案質量是檢察工作生命線”的理念,把“眼到、手到、心到、口到”作為審查案件的最基本要求,充分發揮公訴職能,維護公平正義,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深化公訴改革,提高訴訟效率,在全科干警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積極努力。,

一、基本情況

截止2006年11月20日,我院公訴科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97件132人,與同期相比案件上升6.6%,人數下降5.7%。其中:經審查案件(含上年結轉案件4件4人)82件109人,與同期相比下降5.9%和17%;不案件1件1人,與同期相比持平;公安機關撤案3件3人;退查案件9件12人;正在辦理的6件9人;結案率達85%。所辦案件法定時限內結案率達到100%。平均辦案時限為25天。我院辦理市院移交的自偵案件7件7人,占受案數7.2%。其中,到法院6件6人,占數7.3%;不案件1件1人。主管檢察長親自出庭案件8件。占案件10%,占普通程序審理案件22%。目前,法院作有罪判決60件83人,無罪判決1件1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46件59人,占案件56%。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36件50人,占案件44%。建議法院適用“被告人認罪”簡化審10件14人,占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12%。追訴漏犯2人。向公安機關發《糾正違法通知書》6份,《檢察建議》3份,被公安機關采納的《糾正違法通知》4份,《檢察建議》3份。我院運用多媒體出庭公訴2次。開展觀摩庭、考核庭2次。其中:徐長仁敲詐勒索罪一案已被市院認可,上報到省院參加全省優秀觀摩庭評比活動。開展重大案件介入偵查、引導取證1次。

二、主要作法

1、增強公訴意識,加強業務建設。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形成,法制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尤其是政策變化大,比較靈活,難于掌握和法律之間出現不相適應的新情況。為此,有時犯罪界線模糊,難以區分。我們根據出庭公訴的具體實踐,深感審查是出庭公訴工作的基礎,這項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出庭公訴工作的成敗,同時,出庭支持公訴,又是社會對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和公訴人政治、業務素質的公開監督和檢驗,兩者互為聯系、相互滲透,出庭工作搞得好,可以起到維護法律威嚴,提高檢察機關聲譽的作用,搞得不好,適得其反。因此,我們把出庭公訴工作視為檢察機關的窗口和門面,對此,做到二勤,即:一是對新的法律法規勤學習,掌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線,做到依法辦事;二是對各種政策規定及時學習,勤于思考,研究政策和法律的相同和相異點,從而準確把握政策,嚴格了執法,提高了準確性。例如:在辦理周寶庫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時,承辦人做到認真閱卷外,仔細學習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一些認定案件事實的疑點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研究學習了政策和法律的相同和相異點,提高了法律素養。另外,科室人員積極參加法律知識的學習,一人赴省院參加全省優秀公訴人選拔賽,及時掌握公訴工作的新情況。

2、積極深化公訴改革,不斷提高訴訟效率。公訴改革是檢察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公訴改革以維護司法公正為宗旨,以提高訴訟效率為目標,以保證辦案質量為重點。今年我們進一步規范了簡易程序案件審理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程序,積極推進公訴偵查引導取證,庭前證據交換等四項改革的深化。特別是“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該項工作經過一年來的實施,現已步入正規。全年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的案件10件14人,占案件12%,占普通程序審理案件28%;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46件,占案件的56%。達到了縮短訴訟時間,節約訴訟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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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交易的含義與現狀

網絡交易。是指經營者利用網站、網店、網頁等網絡平臺進行廣告宣傳、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就是通常所說的“電子商務”。關于“電子商務”,世界貿易組織的定義是,“通過電子通訊網絡進行產品的生產、廣告、銷售及分配”。我國電子商務專家楊堅爭教授則認為,“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所進行的各類商務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金融匯兌、市場行情、電信、教育、醫療以及娛樂等領域的營銷等活動。

電子商務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更多體現的是網絡交易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就是通常所說的B2B結構模式,這種模式是電子商務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交易金額巨大,帶來的經濟效益豐厚。二是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這種運營模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有禮品、書籍、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和服務。三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雙方通過網站提供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如淘寶網等。網絡商品交易給商家和消費者帶來“五大好處”:一是投資成本低。任何企業和個人無需花費大筆資金添置相關設備,只需在相關交易網站上產品信息。二是加入門檻低。現階段相關法律法規未完善交易主體登記制度,除經營性網站外,網絡商品提供者無嚴格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即可交易信息、開始交易行為。三是交易方式便捷。消費者可在線瀏覽商品,在達成購買意向后,通過網上支付以及網上銀行便可以完成購買過程,并且通過便捷的物流服務可以快速收到心儀商品,整個交易足不出戶即可完成。四是交易可互動進行。消費者不單單只是瀏覽選擇商品。同時還可以針對自己所需商品要約邀請,賣家可以根據此信息與消費者達成交易。五是商品豐富多樣。以“淘寶網”為例,有800多萬種商品在線出售,幾乎涵蓋了所有行業。

二、網絡商品交易市場監管的難點

目前,網絡詐騙、網絡虛假廣告、網絡假冒偽劣商品;利用互聯網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未經許可經營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務:通過電子合同進行欺詐:利用網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搶注中文域名、惡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網站名稱等違法經營行為時有發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促進網絡市場交易行為公平、有序發展任重而道遠。

(一)法律依據匱乏,監管缺位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實現市場主體準人登記的法律法規,面對網絡商品交易帶來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這是造成工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無法實施有效監管的根本原因。有很多在有形市場中需要審批、許可的商品或網絡服務的經營行為。在網上處于準人“零門檻”的狀態,致使有些交易行為避開網下的審批程序,開展特殊商品的經營行為,對于網下有形商家來說是一種不公平競爭,尤其是一些食品、白酒、香煙等未經審批而進行網上交易的潛在風險十分明顯。

(二)假冒偽劣、走私販私、交易欺詐

假冒偽劣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網上交易中的一種痼疾,它不僅表現為網上賣家從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而且在國家網絡經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在網上交易平臺形成了一種半地下狀態的市場。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是對網上交易經營規則的歪曲。直接危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干擾了網上交易市場經營秩序。網上交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促進了國際間小額貿易的發展。雖然國內幾大網絡交易平臺都設有專門的“全球購”、“海外代購”等板塊,但其中混雜著一些商家打著“包稅”、“免稅”的名義推銷實際上并沒有繳納關稅的商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傳播引發了一系列圍繞信息網絡的管理問題,產生了網絡安全瓶頸,利用網上交易的某些特征進行詐騙,有些賣家以各種各樣的理由誘騙消費者確認收貨實現電子資金劃撥,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費者對網上交易服務提供平臺的信任,模仿購物網站頁面“中獎”信息施行詐騙。

(三)夸大、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有些網絡經營者利用消費者購買前無法了解、判斷產品的質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譽等情況的信息弱勢。對所售商品虛假宣傳、夸大功效。還有些不法經營者甚至與快遞公司串通。委托快遞公司送貨并收取貨款,而消費者只有交清貨款后才能驗貨。快遞公司收錢后,或者說產品沒有質量問題,或者把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推脫給經營者,經營者與快遞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擔責任。

三、加強網絡交易監管的對策

隨著網絡經濟的繁榮,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市場經營行為更加復雜化,市場監管難度進一步加大。筆者建議應采取以下四項措施:

措施一,實施網絡監管登記注冊制度。首先,通過網店開辦者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將其在經營所在地或經營者居住地的工商機關登記備案,并對經營者的經營地址,身份證明等進行現場核實,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機關日常監管還是接到投訴舉報后都能找到當事人。其次,把12315投訴平臺與網絡經營信用等級相結合。投訴率相當于信用評價中的差評,差評累積到一定程度就將該業戶的信用等級降低一級。第三、將投訴率與網絡下的日常監管相結合,通過網絡監管系統將投訴直接傳送到該經營戶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通過工商所找到該業戶的經營地址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出現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欺詐以及從事走私販私等非法活動舉報時,可以將舉報信息傳送到所在地工商機關,由該工商機關直接對經營場所以及經營者進行立案查處。

措施二。實施網上工商審核標志認證制度。經過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后在其店鋪中標示出一個“工商注冊登記”的標志,這種認證制度有“兩大好處”:一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可以對擁有工商部門認證標志的店鋪放心購物。如果出現問題可以直接向網絡店鋪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進行投訴,從而避免出現售后服務、產品質量、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使工商部門的認證標志成為網絡經營秩序維護者的標志;二是該標志的應用能促使網絡經營者主動到工商部門進行備案,沒有工商備案標志的店鋪就會受到消費者冷落,這樣就可以減少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監管的工作量,使網絡經營者主動接受工商監管。

措施三,建立網絡信用監管體系。如何建立網絡信用監管體系,筆者認為首先應在信用分類監管系統中建立一個網絡信用分類,將一個經營主體的信用劃分為實體信用和網

絡信用兩部分,在網絡中建立一個信用評價平臺,對交易中的雙方進行信用評分。主要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從現實到網絡。網絡經營者大多數有自己實體經營店,在網絡宣傳中用實體店鋪信息來表示其經營的長久性,工商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應詳細了解其經營情況,加入到工商信用監管系統網絡信用中,使其網絡信用與實體經營店鋪信用進行對應,并根據網絡交易成果以及投訴情況增減其信用記錄,隨時刷新其在網絡中的信用等級,使消費者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店鋪的信用記錄;二是從網絡到現實。首先。建立“網絡經濟戶口”數據庫。實現對網絡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監管。通過與信息產業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主開發適合監管需要的網絡搜索引擎,制定手機號碼段、郵編或區號、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過對查詢關鍵字的匹配對比來建立轄區網站數據庫、經營性網站備案庫、企業信息查詢庫數據庫,通過網絡市場主體備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市級乃至國家級經營性網站“網絡經濟戶口”。應用這個數據庫建立一個電子商務監控平臺,對各種交易網站進行監控,對整個網絡的交易以交易成功后的買家評價及投訴增減該監管對象的信用等級,設立“慢升快降”的信譽等級評價原則,對嚴重缺信的賣家聯合交易平臺提供商給予封店處理,促進交易者進行誠信交易,也使信譽評價體系更能準確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狀況。

篇7

忙,或許是我現在生活的主色調,一人同時主持西安電視臺三個重磅節目:《心跳大贏家》、《西安零距離》、《西部置業》,而且跨越了經濟、新聞、娛樂等不同門類,有時為了準備一期節目,我常常加班到凌晨兩點。

現在回想起我人生中最悠閑的時光,應該在大學里。在老師眼里,我小時候始終是個文靜好學的孩子。等上了大學,開放的環境徹底改變了我的性格,潛在的素質也得到了充分發揮,演講、朗誦、唱歌,文藝天分彰現無遺,那段時光也應該是我人生最快樂的階段。

畢業那年,我被總參看重,要帶我去北京。但最終由于離家太遠沒能成行。最后我走進了電臺,那時剛過21歲生日,學校的同學們還在為工作而四處奔波。現在回想起來,那是唯一的遺憾就是跟同學們道聲別。這幾年隨著節目的影響力越來越大,以前失去聯系多年的同學,陸續開始和我取得了聯系,但這件本應使人高興的事情,卻也給我帶來很大的困擾。因為多年未見,很多同學打來電話請我幫忙,但我讓我頭疼的是我沒辦法確認他們的真實身份,有次一個同學打來電話說他帶孩子來西安看病錢花光了,希望能取得我的幫助,出于同學之間的友情,我想都沒想就把錢打了過去,事后有次同學聚會無意中提起這件事,同學連連否認,我這才知道是遇上了電信詐騙。

發生那件事以后,我越來越覺得實施客戶實名制,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從源頭上預防通訊信息詐騙行為的重要措施。幸好,陜西移動迅速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用戶實名制,這一措施的實施確實讓我心里踏實了不少。不僅如此,陜西移動公司還會發提醒的信息,讓用戶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這一點真的很贊。

人生中能有幾個同學,大家一起工作,互相鼓勵,互相鞭策,共同成長這是多么讓人羨慕的事呀。學生時代至真至純的友誼一直延續到現在,成了我生命中的寶貴財富。我在我的一份簡介里這樣寫道:自己最大的財富就是有一批交往十年的朋友。如今的好友,個個都在文藝圈里有了一定的成就。雖然都很忙,但彼此都會抽點時間聚一聚,來一起品味友誼帶來的快樂,也讓自己在生活的過程中細細感受生命的帶給我最本真的快樂。

篇8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問題 政策建議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產物,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互聯網金融開始出現并不斷創新發展,其中以網絡銀行、網絡證券和網絡保險業務的興起為標志,我國互聯網金融經歷了第一輪發展階段。此后,隨著以社交網絡、移動支付、云計算和搜索引擎等互聯網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業務在廣度和深度上進一步融合發展,第三方支付、網絡信貸、眾籌融資和整合銷售金融產品等互聯網金融模式開始實現快速發展。以第三方支付為例,2012年市場規模超過10萬億元,其中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達6.9萬億元,移動支付業務1811.9億元,處理收單業務3.8萬億元,預付卡業務575.6億元。目前,互聯網金融已從單純的支付業務,向轉賬匯款、跨境結算、小額信貸、現金管理、資產管理、供應鏈金融、基金和保險代銷、信用卡還款等傳統銀行業務領域迅速滲透。2013年,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業,通過深入支付、信貸融資和理財等金融領域,開始了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拓展,2013年6月,阿里巴巴推出“余額寶”產品,僅10多天就吸收資金60億元。互聯網金融正沖擊著銀行業務、客戶和傳統的金融觀念。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也逐步對傳統的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這種以移動支付替代傳統支付業務、P2P替代傳統存貸款業務和眾籌融資替代傳統證券業務等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構成了“互聯網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模式主要由三個核心部分組成:支付方式、信息處理和資源配置。一是在支付方式方面,以移動支付為基礎。個人和機構都可在中央銀行的支付中心(超級網銀)開賬戶(存款和證券登記),即不再完全是二級商業銀行賬戶體系;證券、現金等金融資產的支付和轉移通過移動互聯網絡進行;支付清算電子化,替代現鈔流通。二是在信息處理方面,社交網絡生成和傳播信息,特別是對個人和機構沒有義務披露的信息;搜索引擎對信息進行組織、排序和檢索,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有針對性地滿足信息需求;云計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三是在資源配置方面,資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網上并匹配,供需雙方可以直接聯系和交易。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個體之間直接金融交易這一人類最早金融模式會突破傳統的安全邊界和商業可行性邊界,煥發出新的活力。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在的《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對互聯網金融的存在給予了高度評價,“互聯網金融業在資金需求方與資金供給方之間提供了有別于傳統銀行業和證券市場的新渠道,提高了資金融通的效率,是現有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互聯網金融業依賴大數據分析有助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和信用問題,提供更有針對性的特色服務和更多樣化的產品,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風險分散提高了金融服務覆蓋面,尤其是使小微企業、個體創業者和居民等群體受益。”不過,隨著互聯網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互聯網金融的虛擬化、跨國界經營、高技術裝備水平、法律缺位等問題也開始出現,也使其比傳統金融的風險。管理具有更大的復雜性,監管難度加大對我國的金融安全防范體系乃至經濟安全都構成了重大的挑戰。對此,本文探討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面臨的主要風險,并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法規缺位

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專門立法,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規章制度都是基于傳統金融而制定,沒有通過規范一般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法規對該領域的業務進行規制,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廣度和跨界特征也使其開展的業務不適用所涉及行業的法律法規,這不僅會造成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也會最終導致金融風險的出現。例如,互聯網金融平臺是否應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設立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資質和技術標準、資金監管、信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平臺開立第三方賬戶是否屬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范圍等領域并沒有法規做出具體的規定,一旦出現互聯網金融平臺破產倒閉和網絡借貸詐騙等案件,互聯網金融平臺和參與者的權利都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二)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顯現

互聯網金融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由于制度、法規、監管和內控體系不健全,其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不少風險,例如資金鏈斷裂引發的信用風險、挪用第三方賬戶資金形成的操作風險、資金詐騙導致的聲譽風險和非法集資風險等問題。2013年,深圳的網贏天下、武漢的中財在線和浙江的非誠勿貸等知名P2P互聯網金融平臺相繼出現擠兌事件,引發了流動性風險事件。而交易過程中有意或者無意的操作失誤,無論是對于客戶還是互聯網金融機構而言,都會構成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風險累積。此外,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隱私保護、互聯網授權機制、身份認證機制、反洗錢以及計算能力等問題也會使互聯網金融在發展中面臨各類風險。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不健全

目前,由于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發展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無論是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都缺乏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依據,其他的電信部門和工商部門等一般只是負責備案或工商登記等行政管理事項,并不直接掌控和監管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具體業務。隨著大數據的應用和不斷更新的互聯網技術與商業創新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在改變傳統金融格局的同時,也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帶來一定的挑戰。而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不時出現的信貸詐騙、非法集資和平臺擠兌等風險事件,說明有必要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以控制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從而促進其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促進互聯網金融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

首先,應盡快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立法工作,制定適用的法律法規,出臺有關業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性質、地位和經營范圍做出規定,明確資金流動與退出方面的規則。其次,要建立互聯網金融業務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并對現有的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標準、風險較高的平臺要堅決予以關閉。第三,要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政府部門不僅要出臺有關管理辦法,還應推動建立相關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則,規范和引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健康發展,由此強化自身建設,提高其抵御風險的能力和盈利能力。第四,借鑒國外互聯網金融立法的經驗,完善對消費者隱私保護、電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證據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最終營造權責分明、法理明確的互聯網金融市場。

(二)提升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

第一,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使個人資信狀況日益透明化,提高客戶資信審核的準確性,建立互聯網金融平臺信用體系,發展信用評級服務市場,解決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第二,開展互聯網金融消費教育和保護工作,針對目標群體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嚴肅查處互聯網金融信息的不實宣傳,嚴密防范互聯網金融平臺從事違規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活動。第三,完善各項風險管理制度,強化風險控制,例如建立資金監管和反洗錢制度等,防范互聯網金融平臺發生資金挪用和洗錢等風險事件的發生。第四,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構建更加人性化的計算機網絡安全體系,增強互聯網金融操作的規范和流程,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聯網金融交易市場。

(三)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一是可以成立互聯網金融監管委員會,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公安部、商務部和工信部等單位組成,形成監管合力,聯合監管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二是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信息交流平臺,促進監管部門的監管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透明度和監管效率;三是構建互聯網金融業務統計監測指標體系,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報送數據信息,實現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風險監測分析和風險預警;四是要成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風險處理機構,及時處理違法、違規和發生風險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從而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蔓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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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馮娟娟.迎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商業銀行競爭策略研究[J].現代金融,2013年4期.

[3]伍興龍.我國網絡借貸發展現狀與監管路徑探析[J].金融管理2013年第3期.

篇9

不但如此,在2006年,央行就加強了與環保等部門的協調工作,爭取將企業遵紀守法信息納入征信系統。除環保總局外,央行正在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質檢總局、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加緊協商,爭取盡快將法院判決和強制執行案件信息,以及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獎勵評優、欠稅等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同時,采集企業和個人繳納電信費用等非金融負債信息的工作也已經在吉林、深圳等省市開展試點工作。目前,吉林省六家電信企業的用戶繳費信息都已實現和個人征信系統的對接,用戶如果無故欠費超過2個月,相關信息就將被記入個人信用檔案,而這個記錄將影響到是否對該客戶發放貸款。

一石激起千層浪,對電話繳費記錄進入個人信用檔案贊成者有之,更多的則是質疑,有人甚至擔心建立在此種基礎之上的個人信用檔案是否公正、公平。

個人信用,“第二張身份證”

所謂信用檔案,就是全面、客觀記錄個人的信用活動,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文件,除了姓名、身份證件、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還包含銀行貸款,信用卡等信息。如今,只要個人進行過貸款、擔保、開設過個人賬戶等,就會被錄入到個人征信系統中。

個人信用小心留下“污點”

日前,重慶市民甄女士向農行申請了一筆26萬元的貸款,可她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在其他銀行曾經逾期14個月的房貸記錄被農行逮了個正著,其貸款要求自然被拒絕,甄女士為此十分苦惱,“早知如此,我一定會按時繳房貸。”

2004年10月15日,央行在重慶等7個城市開通了個人征信系統。以重慶為例,只要在人行重慶分行營管部征信管理處,輸入被查詢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就可以看到一份長達3頁的個人信用報告樣本。在這個樣本里,被查詢人的職業、收入、家庭情況、借還款記錄、信用卡使用情況、有無擔保等信息都一覽無遺。

在國外,個人信用檔案早已成為人們的“第二張身份證”,個人一旦留下“污點”記錄,將會在貸款、保險、就業、升學等方面“寸步難行”

“個人信用報告是‘用事實說話’,各家商業銀行根據這些原始素材進行‘來料加工’,最終得出對個人信用狀況的評價。”人行重慶分行有關人士介紹說,“在銀行審批個人貸款和辦理信用卡時,查詢個人征信系統已經成為其防范風險的首選。”而信用評價不同,市民在銀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市民,可能享受較低的下浮貸款利率;反之,不僅申請貸款比較困難,還會面臨較高的上浮貸款利率。

有關資料顯示,重慶市內銀行使用該系統的查詢量,已從開通時的每月數百次突破到3萬次,去年累計查詢量達17萬多次,拒絕個人貸款375筆、信用卡申請421筆,個人征信系統共攔下風險貸款近9000萬元。

從2005年6月起,“個人征信系統”已在云南省試運行,周查詢次數也從開始的數百次急劇攀升。省內各銀行在受理個人貸款申請前,均通過“個人征信系統”查詢申請人的信用記錄,

來自山東的消息說,目前,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覆蓋山東省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系統收錄了山東省內個人結算賬戶信息1.03億條,個人貸款、擔保等信貸業務1600多億元,信用卡信息100多萬條以及個人居住、職業,收入、教育狀況、家庭情況等信息1億多條。

一業內人士指出、由于銀行通過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可更迅速、準確、全面地判斷個人信用狀況,因此信用良好的客戶可享受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務。假如客戶向商業銀行的支行申請貸款45萬元,由于支行審批權限只有5萬元,在沒有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前貸款申請必須經過層層審查、反復核實、現場調查,至少需要3至4天才可能完成審批,但通過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貸人員能很快了解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經過輔助調查后當天上報上級行審批,上級行經過調查核實后第二天就可完成審批。

據了解,央行征信系統2006年1月正式運行僅一年時間,其征信系統數據庫已覆蓋全國,并為5.33億自然人和1116萬多戶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

黃雙全的擔憂

濟南市的何先生也遭遇了甄女士同樣的事情,近日他到家銀行申請房貸,信貸審核人員在“個人征信系統”查詢時發現,何先生在另一家銀行辦理的信用卡透支5000余元,已逾期50多天未還款。何先生表示將立刻把信用卡的錢還上,但這家銀行最終還是拒絕了何先生的房貸申請。

央行征信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因此提醒,千萬別拿信用不當“錢”。這位負責人指出,不講信用后果十分嚴重:對于惡意透支、金融詐騙、違規使用他人身份證等客戶,銀行會拒絕其辦卡及貸款申請,信用卡客戶如果連續多次超過規定期限還款、惡意拖欠長時間不還款,銀行可能會考慮拒絕或降低其信用額度;對于已辦理了住房按揭手續的客戶,連續多次未按時交付按揭,再次申請貸款和辦理信用卡將受到限制。

對于如何才能保證個人的良好信用,這位負責人強調,一是明確約定的還款時間,按期在這個期限內還款。二是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合理刷卡消費、透支。三是及時更新自己的個人信息。

對于一些人擔心個人隱私泄露,央行人士表示,目前,除本人外,只有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信用卡等業務和進行貸后管理時才能直接查看個人信用報告;即使商業銀行查看信用報告,也需要先得到本人的書面授權。他還指出,如果認為自己的信用報告出錯,可以通過三種渠道反映,要求核查處理:一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門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錯信息的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反映。

不過,民法專家、上海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黃雙全對這幾種渠道并不認可,他認為,這種做法的后果是,送交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單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一旦信息錯誤,將直接導致糾紛的發生。黃雙全認為,不良誠信記錄糾紛的增加凸現了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無人審核和相關立法缺陷的尷尬。因為送交信息的單位都是企業,企業提供的信息并不具有權威性。而目前尚無法律規范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黃雙全因此建議,政府部門應及時建立權威的不良誠信記錄的審核機構,而相關部門在提供個人不良信用信息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

企業信用:博弈消費者信用

黃雙全的擔憂不無道理,而人們

對個人信用與電話繳費掛鉤的激烈反應正是這種擔憂最直接的體現。

85%反對繳費入個人信用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近日與某網新聞中心聯合開展的一項有1.78萬余人參與的調查顯示,85%的人反對電話繳費記錄進八個人信用檔案。

調查中,72.2%的人認為,電信企業收費難以保證公平,自身信用就值得懷疑。這也是人們反對的最大理由。兩個月前,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去年全國查處價格違法案件情況顯示,“通信運營商提供套餐、短信、手機上網等服務存在一定價格欺詐行為”,通信價格違法案件在增長率上居所有行業之首。電信企業的各種不合理收費,如初裝費、漫游費,還有讓人防不勝防的信息費,都讓人們對它們的信用大打折扣。有人甚至評論說,電信差不多是最不講誠信、身上欺詐污點最多、消費者投訴最多的行業之一。

除了懷疑電信企業自身的信用外,人們反對的理由還包括:57.5%的人認為,有很多欠費都不是惡意欠費,通信企業還無法對其加以甄別。

人們對電話繳費記錄進入個人信用檔案的懷疑和反對,甚至影響到了人們對個人征信系統的態度。調查中,一位參與者說,“我本來是贊同建立個人信用系統的。但是如果像現在這樣,只針對個人信用卻不考慮企業信用,這樣的系統我反對。”這樣的意見在調查中很有代表性,調查結果顯示,甚至有46.7%的人不贊同建立個人信用系統。

銀行涉嫌“越俎代庖”

兩年前,記者的一個同行在鄭州駐站,參與了當地移動的促銷活動。后來,優惠方案遭禁,移動公司承諾免交月租費,后又反悔。這位同行一氣之下沒再繳費,后奉調回京。上個月,他收到移動的追繳單,月租費和滯納金共1200多元。“明明對方違約在先,且過了這么久才追繳,像故意拖長滯納期。”同行一臉無奈。

其實,電信企業和用戶發生費用紛爭,這應該是一個經濟糾紛,和任何企業與客戶發生的糾紛并無質的區別。我們不排除有些用戶有惡意拖欠費用的行為,但大部分糾紛是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出現了問題,導致用戶不愿意按期付費。這樣的糾紛,企業和客戶一般都通過仲裁機關仲裁或法院判決來解決。而現在銀行和電信的這個協議,把電信的權利推向了“絕對主動”的地位,客服雙方一旦發生糾紛,不需要經過仲裁或法律程序,客戶就要“無條件”地受到“信用污點”的制裁。如此一來,今后無論電信出臺什么政策,要收什么費用,用戶就必須如數及時地繳納,否則就只能遭遇銀行和電信部門的合力“懲罰”了。

此外,銀行用這種方法涉足在企業和用戶的經濟糾紛中,難免有些“越俎代庖”的意味。即使在國外,大多數銀行要出具信用證明也僅僅限制在自己的業務之內,而我們的銀行和信息產業部的這個協議,就使自己不由自主地充當了消費仲裁甚至法院的角色,這不僅傷害了廣大消費者,也傷害了法律的威嚴。銀行可以考核自己客戶的誠信度,有什么資格對電信行業的客戶進行誠信度考核?而從現在許多事實特別是服務規范來看,我們的銀行本身就因不少做法令人對其誠信度產生懷疑,這樣的企業,也有資格充當社會人信用的“法官”?這種行為,又怎么可能利于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央視《經濟信息聯播》也認為,由于電信企業計時計價不準而引起的電話費糾紛經常發生,假如不問青紅皂白把所有的拒絕交費都記八個人信用記錄,那就等于是把所有拒絕和拖延交電話費的過錯全都算在了用戶的頭上。銀行急于建立個人信用記錄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但是應當有一個辦法將這原始信息進行甄別篩選,把那些能夠說明問題的有效信息、納入到誠信檔案中,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央行:不會“一票否決”

對于公眾的質疑,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個人征信系統的作用是給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信用卡時提供參考。每家商業銀行都有一整套科學合理的信用考評辦法,不會簡單地根據個人征信系統的某一條負面信息就對客戶“一票否決”。而且一般也會甄別得出惡意和非惡意的拖欠記錄。

不過,一些專家對手機欠費納入央行征信系統持肯定態度。北京郵電大學教授、電信專家闞凱力就是其中之一。

據統計,在2001年中國因盜用通信設施和用戶惡意欠費的損失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戶均60元以上。這個數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知情人透露,200億這個數字是最保守的計算。因為2001年是中國電信業動蕩的一年,分拆合并不斷進行,再加上各個運營公司刻意隱瞞用戶欠費數字,專家認為這個數字有可能更多。造成這部分巨額損失的大部分都是惡意欠費的用戶,但目前除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公檢法會介入調查以外,運營商仍未有任何積極的措施能夠給予防范。

基于此,闞凱力認為,手機欠費納入征信系統基本合理,因為各國都有類似的規定或者慣例。但是,具體實施要保護消費者的切實利益。目前移動運營商可以向征信系統提供的手機欠費信息,有一部分是惡意欠費的用戶,有一部分則是由于各種客觀條件而導致的欠費用戶。征信系統所需要的是惡意欠費的用戶信息,而非“無意”欠費用戶的信息。這就涉及一個用戶篩選的問題。而且,由于盜用他人身份證而產生的手機欠費每年就有幾百萬,因此,希望一些平臺是開放可查詢的。

新聞晨報評論主筆許莽指出,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而言,我們要趕上發達國家確實還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而且還必須以盡快啟動、加快推進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宗旨明確,一些舉措就應當得到社會的支持。因此,對于電信繳費接入個人信用記錄的問題,我們似乎不妨將其視為社會誠信機制建設的某個切入點,從積極的層面考慮得更多些。

聲音:加快信用立法

完善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只是、個人信用體系涉及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雖極其必要又必須慎重。美國的個人信用法律體系之所以健全有效,跟《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為核心的、一系列規范個人信用的相關法律體系不無關系。而央行和信息產業部是通過部門之間的協議,來為公民個人建立個人征信記錄的。本應作為制度博弈主體的公民,似乎完全被排除在制度設計之外。

確保信用信息數據準確性

美國是當今信用消費最發達的國家之一,與其相適應的是有著相對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在20世紀60-80年代的20多年問,出臺了《公平信用報告法》等十多個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這些法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這些法律交織構成了美國信用管理體系有效運轉的法律環境。也可以說,沒有這套信用法律體系,也就沒有美國發達的信用消費。可見推動個人信用消費,信用立法之重要。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商法學教授藍壽榮曾對美國信用法律制度做過研究,了解到在美國收集、記錄、整理各種個人信用信息數據的多為一些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每個人的消費信用貸款的所有信息數據,從貸款的發放者那里無償地傳送到當地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轉而匯集到全國的三大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電腦數據庫中。這三家公司搜集了1.7億多美國人的個人信用數據,提供可供消費者、信貸公司、雇主、房東及其他相關商業參考的信用報告及評估,其信息傳遞效率相當高,一次信用查詢的在線答復時間不超過幾秒鐘。

為了確保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錄入“公正適當或正確”的信用信息數據,《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規定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數據情況進行登錄時必須對當事人進行嚴格的確認,同時賦予信息數據當事人對其信用信息數據有查閱的請示權,對錯誤情報的訂正請求權、提出異議的權利等。對于個人信用信息數據中有不利該當事人的內容時,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應把形成這一信用信息數據的信息來源機構的名稱、住所告知給該個人;當事人中有對其個人的信用信息數據的完整性或正確性提出異議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負有再調查的義務,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完成有關個人信用信息報告時,須采取一系列嚴密程序確保信息的正確性。

當信息的當事人權利受到侵犯或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其義務時,《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規定了民事訴訟、行政機關監督、刑罰的適用等法律手段,其中,由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是確保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遵守法律規定義務的重要手段。因過失而違反該法的機關,負有支付消費者遭受的實際損害金額的賠償、律師費及訴訟費的責任;因故意違反該法的組織或個人,除了要進行以上各項的支付外,還要增加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如果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機構出于故意或惡意的目的提供了錯誤的信用信息數據或拒絕當事人的知情請求,構成對個人名譽或隱私權的侵害,則要支付1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這種賠償屬于精神損害的賠償。

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還仍然停留在試點階段。從國內第一家個人信用聯合征信運作企業――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的運作情況來看,目前試點進程緩慢,效果與預期相差較大。究其原因,試點工作遇到的法律問題難以解決,即如何將各個銀行的個人信貸(信用)信息以及在公安、法院、社會公用事業單位等部門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合法地納入資信公司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同時又能妥善解決最敏感的問題――有效保護個人隱私。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所所長任興洲因此認為,我國應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盡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抓緊研究、出臺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如可先出臺《信用報告法》,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國征信數據的開放與使用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開放程度低,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在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他建議這幾個方面的立法都應盡快提上議程。

其次是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與規范發展。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場運營方式,但由于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需求不足,業務量相對較少,特別是政府對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競爭激烈,從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機構能夠客觀、公正、獨立地運營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行業發展現狀和別國的經驗,對于企業征信咨詢類機構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使其業務逐步向有規模、有影響的征信公司集中;對于資信評級機構和個人信用信息征詢機構,可以通過比較明確的進入退出機制的辦法加以規范。

篇10

【關鍵詞】微信紅包;法律關系;風險防范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微信紅包成馬年祝福新時尚,發紅包原本屬于贈與合同,但是微信紅包通過“微信”這一互聯網平臺發紅包,改變了以往的交易方式,使之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

一、解構微信紅包合同關系

微信紅包的使用方法:進入我的銀行卡界面后,用戶點擊“新年紅包”以后會出現兩種紅包,一種是普通紅包,一種是拼手氣群紅包。普通紅包只可發送給指定的好友,群紅包可發送到微信群,也可發送到好友。

選擇普通紅包,先填寫紅包個數和單個金額,點擊“塞錢進紅包”,如果微信支付和銀行卡已綁定則可以直接將錢轉入微信發紅包專用賬戶,點擊“裝入”即完成支付,隨后就可以發送給好友了。好友會收到一條紅包信息,點擊信息領取紅包,再點擊紅包下方的“提現”就可以將紅包內的金額轉入綁定的銀行卡。如果沒有綁定銀行卡,可以在塞錢進紅包以后填寫銀行卡號等信息進行綁定。普通紅包和用支付寶付款類似,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實現紅包“轉賬”。銀行卡一旦綁定成功,則只需輸入微信支付密碼就可完成。

支付流程上,群紅包和普通紅包一樣。但群紅包可以設定一個總額,然后隨機將錢分配到各個紅包里。紅包發送到微信群,好友們通過點擊紅包鏈接“搶紅包”,先到先得。

微信紅包是由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組成的復合合同,此類合同關系中,合同當事人有四方當事人發紅包人、銀行、財付通、微信組成,發紅包人即為贈與人,收紅包人為受贈人,此外,中間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即財付通和微信運營公司。用戶在綁定銀行卡時需同意兩份《用戶協議》,即《微信電子商務服務協議》和《微信支付用戶協議》,而用戶的紅包實際上使用的是騰訊旗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財付通的服務。1發紅包人和銀行、財付通之間是委托支付服務關系,和微信運營公司是委托交付關系。

二、主要爭議問題

(一)格式條款

根據協議,用戶在使用支付服務中發生糾紛或爭議,騰訊有權要求財付通將爭議款項全部或部分劃轉給某方,對此騰訊免于承擔任何責任。這是格式條款,對用戶來說并不公平。格式條款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則格式條款無效,格式條款的內容必須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的標準,應依據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來確定。因為財付通公司是一個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微信紅包的收發過程中,紅包資金的所有權是屬于用戶的。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用戶有權要求凍結紅包內的資金,而不是由騰訊擅自決定其歸屬。

(二)免責條款

根據用戶協議,財付通公司在接到用戶通知前,對他人冒用微信支付已發生的效力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對于被詐騙或被惡意軟件非法劃款的用戶來說,財付通公司也不對經濟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這一條款本身較為常見,也不一定違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設立免責條款,對于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時,對未來的風險應當有合理的預見和計算,否則當事人便不敢從事該項交易。而免責條款的設定為當事人事先預見風險和鎖定風險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因為在現代社會,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現越來越多的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的危險來源,這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交易的展開,通過免責條款,將各種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和爭議,的確有利于刺激交易的發展,促進民事流轉的展開。但對當事人設定的免責條款,法律從維護社會秩序、公共道德和利益的需要出發,必須做出必要限制。2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微信紅包中關鍵在于,微信是否對微信紅包的鏈接或支付界面做出明顯的標識,有無在協議中提醒用戶相關風險。但如果釣魚紅包和微信紅包高度的相似,而且微信沒有任何警示的話,那么用戶可要求財付通賠償。因為普通用戶并沒有能力分辨相似度高的釣魚紅包,而財付通作為專業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該有能力去識別并阻止。和傳統商家一樣,網絡、移動支付的商家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三)提現問題

有網站調查發現,超過五成的受訪用戶未將搶到的紅包“提現”。一是部分人的“手氣”不好,搶到的紅包金額較小,二是提現需要綁定銀行卡,很多用戶對微信支付的安全性表示擔憂,并不愿綁定銀行卡。根據規則,搶到手的紅包如不提現,不會自動退還到發放者手中,只會停留在微信“新年紅包”中。用戶協議未規定未提現資金的利息歸屬,而且目前,微信并沒有向用戶發放或承諾發放利息。財付通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并不是銀行,本身并沒有發利息的權力。未被提現的“紅包”類似于賬戶余額,沉淀的資金相當于“無息貸款”,用戶并無收取利息的權利。朋友間通過微信發紅包,紅包是贈給朋友的,而不是贈給“微信”的。一些紅包既沒有支付給受領人,也未退回贈與人,而是沉淀在支付公司賬戶上。單筆來看金額或許不多,但總量絕不是小數。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四)發出去的紅包對方沒有收到,銀行是否應退款

銀行是否退款,看事前協議。發紅包人和收紅包人之間是財產贈與關系,發紅包人和銀行、財付通之間是委托支付服務關系,和微信運營公司是委托交付關系。基于上述法律關系,各項問題應以各自當事人之間協議為準。銀行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于其往財付通劃轉紅包是否符合其與發紅包人簽署協議的約定。如果符合雙方約定的支付手續,則銀行不承擔錢劃轉至財付通之后涉及紅包問題的任何責任。反之如果支付手續的辦理不符合雙方約定,則銀行有義務將錯誤劃轉出去的錢追回并承擔責任。收紅包人未收到紅包的責任歸屬須查明原因,是微信運營公司問題由微信運營公司承擔責任,是財付通支付問題由財付通公司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五)紅包內資金及綁定銀行卡的安全

釣魚版微信紅包、惡意軟件和木馬,移動支付還存在較大風險,尤其是微信支付和QQ號、銀行卡號綁定的話,一旦其中一個中了木馬或被惡意軟件劫持,就容易引發連鎖反應。目前微信沒有針對第三方惡意軟件的防范機制,如果用戶手機中存在惡意軟件,微信支付就存在被黑客劫持的危險,安全難以保障,突破了傳統受理終端的業務模式,其風險控制水平直接關系到客戶的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下轉第182頁)

(上接第180頁)

(六)用戶隱私的保護

當與手機和銀行卡綁定后,微信紅包就不再只是游戲,而包含了個人賬號、密碼等敏感信息。有用戶表示,點擊好友發來的題為“新年紅包”的鏈接后,能看到這位好友后臺的紅包信息,連好友提現過幾次、提現到哪個銀行、銀行卡尾號和姓名、提現到賬時間等信息都一清二楚。3一是用戶隱私被盜取。比如被惡意軟件截獲用戶的個人信息。另一個是隱私被濫用。尤其是騰訊,它的商業模式就是將QQ、微信、銀行卡都結合在一起。用戶粘性高,這使它獲取了非常多的用戶數據,還形成了壟斷,對消費者不利,很難保證用戶的隱私不被濫用。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無論公眾是基于娛樂或其他原因參與紅包游戲,微信紅包終究是一款產品,作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4

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是網絡平臺的基本法律責任和義務,微信紅包是騰訊公司的一項服務產品,如果因為其系統軟件功能造成用戶個人信息泄露,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用戶誤操作導致紅包信息泄露,應由用戶自行承擔后果。

三、規范

近年,互聯網金融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工作生活帶來諸多利好。然而,互聯網金融同樣帶來了挑戰。微信紅包由于市場參與者大眾化,一旦發生涉及面廣的風險問題,就容易對金融市場、經濟環境甚至社會穩定造成影響。互聯網金融的虛擬化、跨國界經營、高技術裝備水平、法律法規不完善等特點,使其風險管理更復雜,監管難度更大。5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對互聯網金融存在一定監管缺位問題。加強監管預防犯罪,比事后補漏更有價值。

法律層面,很多人認為針對微信紅包,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和監管漏洞。微信紅包等互聯網金融業務盡管具有創新性,但其整體上仍處于現有法規調整范圍之內,也處于金融監管之下。微信支付會受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約束,即使微信綁定了銀行卡,也要受《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約束。此外,互聯網金融不管如何創新,也要遵循《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需要立法來明確用戶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完善移動支付的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在保護用戶隱私方面,則需反壟斷法能夠切實起到作用,保護用戶權益。

政府主管機關加強監管。預防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紅包工具進行網絡電信詐騙,保護廣大微信用戶的財產安全。為維護支付體系穩定、保障客戶合法權益,央行總行有關部門將對該類業務的合規性、安全性進行總體評估。

微信用戶方面,加強安全意識,綁定一張余額很少的銀行卡或最好不要將手機號和微信號、銀行卡綁定。在完全確定對方身份前不要輕易相信,避免信息泄露,也可設置轉賬的最高限額。另外,不要輕易下載安裝“搶紅包”軟件。知名安全漏洞報告平臺烏云網披露,通過第三方惡意程序,黑客可利用微信漏洞獲得用戶的微信密碼。這一漏洞主要是針對非官方的微信安裝包,因此安裝微信時,需去官網下載官方版本。

運營方騰訊和第三方支付機構財付通需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和提醒義務,應當在用戶協議中明確規定相關的責任歸屬。完善個人微信賬號認證體系。

【參考文獻】

1徐小康.法律探“微”――微信紅包盛宴背后的風險[N].檢察日報,2014-02-21.

2 王利明.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63.

3 梅雙.微信搶紅包 安全監管要跟上[N].法制晚報,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