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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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認真貫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范用工行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我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于2012年月起對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年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開展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縣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民營企業,股份(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央、省、宜昌市駐五峰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年檢內容

主要檢查用人單位年1月至12月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勞動保障政策的情況。重點檢查用人單位制定和執行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招聘(使用)勞動者情況;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情況;工資支付和執行工時制度情況;技術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等。

三、年檢時間

2012年月20日至2012年5月25日。

四、年檢方式

(一)申報年檢。用人單位按照《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的內容如實自查并逐項填寫,備齊相關資料后報送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審查。

(二)重點抽查。對用人單位填報不實的,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其作為重點抽查對象,同時到用人單位逐項進行審查。

五、年檢資料

用人單位接受勞動保障年檢,需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全體員工花名冊和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五)全年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情況;

(六)從事技術工種(崗位)人員持《職業資格證書》情況;

(七)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八)其他應報送或應說明的情況。

六、年檢說明

請各用人單位見本《通知》后,到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領取或下載《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檢送審表》。用人單位在年檢中如有疑問,可與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聯系。(年檢資料報送: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聯系人:,聯系電話:)。

篇2

一、總體目標

以強化一線力量為基礎,以執法重心下移為目標,依托現有行政管理體系和勞動保障基層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網格,組建勞動保障協理員(以下簡稱協理員)隊伍,延伸勞動保障監察維權網絡。根據科學合理、節儉高效的原則,按照網格定位、人員定格、責任到人的工作要求,分步實施、穩步推進、逐步到位,實現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明確、跟蹤及時的動態監管目標,建立“信息準確、數據齊全、資源共享、實時監控”的網絡系統,形成全方位覆蓋、全過程監控、精細化管理的新型勞動保障工作機制,為政府實施科學決策管理提供全面準確的依據,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維護權益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為構建和諧*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依據《實施意見》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在20*年10月31日前,制定我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科學合理地劃分網格,落實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

(二)推進階段。按照工作方案,有序開展協理員招聘、錄用、培訓工作,年內做好網格化管理開辦的各類事項,確保網格化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實施階段。2009年1月起,全面推進網格化管理,組織指導開展業務工作,協理員全面履行監察職責。以網格為單位,對用人單位實施動態監管,為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服務和指導,掌握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基本信息,監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按照相關要求處理監察業務。

(四)督查階段。區人事和勞動局對各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實施網格化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結合年度工作要求,對各中隊網格化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迎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檢查和考核,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努力形成勞動保障監察網絡的全覆蓋。

三、人員配備管理及經費預算

(一)人員配備管理

1、人員配備。根據《實施意見》“每2-3個社區劃分一個監察網絡,每個監察網格至少配備1名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的要求,按照科學合理、節儉高效的原則,依托街道勞動保障所的服務平臺,整合資源,分步到位,最終在我區所有監察網格中實現協理員全覆蓋。

2、人員管理。兩年內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統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集中辦公,同時成立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根據《*市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管理辦法》(錫勞社察[20*]14號)的要求,協理員實行按級管理,由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對本區協理員的業務管理,人員調配、業績考核和監督檢查。街道勞動保障所負責督促協理員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定期評定和反饋協理員的工作表現。

(二)經費安排

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的人員及工作經費參照社區事務工作站就業型人員標準安排預算解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監察網格化管理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勞動保障網格化管理工作開辦經費按照市、區規定標準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是適應監察執法對象變化的迫切需要,是創新勞動保障監察機制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整個勞動保障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區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積極貫徹《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區街實際,認真研究制定網格化監察管理工作計劃,明確目標責任,落實相關措施,確保此項工作得以順利展開。

篇3

以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為總抓手,通過實施勞動保障“一體執法”,全面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勞動保障執法效能,集中力量解決勞動保障領域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健康發展。

二、一體執法計劃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項執法檢查: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勞動保障一體執法綜合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會保險費征繳專項檢查。檢查時間: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體執法檢查的內容

(1)用人單位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情況,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情況和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執行情況;

(3)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情況及執行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制度三項基本管理制度情況;

(4)用人單位參加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情況;

(5)推行職業資格證書準入制度、執行職業資格培訓制度情況;

(6)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7)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8)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

(9)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一體執法計劃的嚴肅性。勞動保障監察一體執法計劃是根據國家、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署,圍繞全市勞動保障工作中心任務制定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確保執法計劃的嚴格實施,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或調整檢查事項的,需由監察機構會同有關科室(單位)提出,報局長辦公會同意后實施。

(二)加強對一體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勞動保障一體執法工作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代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行使勞動保障檢查監督職權,凡涉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檢查活動,均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有關科室單位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合。各縣區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明確重點檢查對象和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工作責任。對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檢查活動,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建立聯動機制,形成整體合力,共同做好執法檢查活動。

篇4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是指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各產業、鄉鎮(街道)、基層工會根據本條例分別對本系統、本地區、本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

各級工會有權對用人單位遵守下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一)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保障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等規定;

(三)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續簽等規定;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五)工資支付形式和發放時間、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工資報酬的規定;

(六)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傷亡和職業病危害處理的規定;

(七)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

(八)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九)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的規定;

(十)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根據本條例設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具體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開展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建立勞動保障行政監察與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公安、衛生、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支持工會做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第七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監督、實事求是、依靠群眾和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原則。

第二章監督機構

第八條地方總工會及產業、鄉鎮(街道)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

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工作人員、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專家、學者參加,委員會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主任由同級工會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任期與同級工會的任期相同。

第九條各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受同級工會領導,并接受上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市產業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第十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成員為本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

各級工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聘請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應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由工會發給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應當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奉公守法,清正廉潔,熱心為職工群眾服務,并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十二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程序和工作紀律,不得、收受賄賂、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和被調查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工作成績顯著的,工會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在聘期間,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也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聘請其為監督員的工會的同意。

第三章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可以采取調查、專項監督、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監督等形式。

第十六條市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的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工作。

下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或基層工會在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將案件提請上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處理;上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對下級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或基層工會處理的案件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地方總工會和有條件的產業、鄉鎮(街道)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置信箱,公布電話和電子信箱。

第十八條勞動者提出投訴、舉報后,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對投訴和實名舉報的案件,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將處理意見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九條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時,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實施現場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進行。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應當出示監督員證,并告知用人單位調查的目的和要求。被調查的用人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提供相關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查核實,確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用人單位,工會有權發出監督意見書,要求用人單位加以改正。監督意見書由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簽發。

用人單位接到監督意見書后,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及時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市產業工會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可以發出監督建議書,提請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監督建議書由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簽發。

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部門收到監督建議書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告知工會。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對工會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及時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基層工會應當積極與本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并開展經常性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應當及時向上級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和當地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報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工會及其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委員會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又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披露、批評,有關新聞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暴力阻撓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人員正常工作的;

(二)對投訴、舉報人員、監督人員、證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造成人身傷害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調動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聘請的工會予以解聘并收回監督員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能引發職業病的工種或者有毒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危害及防護措施等情況);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無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期限從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之日始;

(二)勞動者不愿補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并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并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篇6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統一部署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自年4月至11月,在全市開展年度勞動保障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的范圍和內容

年檢范圍:全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等。勞動保障年檢按照級別管轄的原則進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的各類用人單位進行年檢;各區縣(高新區、文昌湖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在本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的各類用人單位進行年檢;對跨地區、情況復雜的,市人社局將指定管轄或聯合進行檢查。

年檢內容:用人單位遵守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主要包括: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支付勞動者工資、加班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重點審查曾發生過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及上年度未參加年檢的用人單位。

二、年檢的方法和步驟

年檢主要采取書面審查和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共分兩個階段:

(一)部署準備和用人單位自查階段(即日起至年4月上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召開專門會議,組織年檢培訓班,安排部署年檢工作。各區縣要根據結合當地實際,通過各類媒體將年檢工作向社會公布,按要求開展實施。

各用人單位要根據年檢工作要求開展全面自查,對存在的問題主動進行整改,認真填報《勞動保障年檢登記表》等資料,并按要求準備好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工作開展階段(年4月中旬-11月份)。通過書面審查、現場檢查和到生產經營場所抽查、召開職工座談會等形式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年檢。重點審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對拒不配合或涉及其他違法問題的,將聯合公安、工商、安監、住建、交通、水利、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進行聯合檢查。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使用童工、強迫勞動、妨礙執行公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把年檢作為全面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確保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的一項重要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精心組織實施。

(二)強化措施,確保實效。在全面年檢的基礎上,要把問題多發行業和區域作為審點,做到四個結合:

一是與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相結合。要突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情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檢查,重點解決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

二是與“兩網化”建設相結合,要充分發揮勞動保障兼職監察員和協管員的作用,明確工作目標,落實監管責任,做到全面覆蓋、應檢盡檢。通過開展勞動保障年檢,及時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錄入監察信息系統,進一步健全完善“網絡化”監管信息,切實提升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監管水平。

三是與誠信評價機制相結合。要深化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引導用人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自我約束、自覺規范、誠信守法的用工理念,指導和幫助用人單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對年檢不合格或拒不參加年檢的,在各類評先樹優活動中予以一票否決。

四是與開展專項檢查相結合。將勞動保障年檢與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整治非法用工、“五小”企業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專項檢查活動結合起來,強化措施,確保年檢效果。

(三)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監察執法制度,形成以預防違法為基礎、重點查處為手段、維權維穩為目標的執法工作格局。要健全工作目標管理和執法責任制度,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繼續做好監察公示和紀律公告制度,自覺接受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監督。

篇7

一、開展1—2次調研活動。組織學會會員代表到企業、社區和廠礦,全面了解用人單位在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過程中出現的焦點、熱點、難點問題,重點是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貫徹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法的銜接情況等。

二、開展2次學術研討活動。圍繞《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情況,分行業、分系統、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勞動保障政策理論研討活動,通過互動交流,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企業利益和職工權益的統一問題等。

三、舉辦1—2期培訓班。針對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在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中亟待解決的熱、難點問題,組織用人單位勞資人員、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和工會干部,并邀請勞動保障業務主管部門領導或勞動保障政策理論方面的專家,采取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舉辦勞動保障法規政策知識講座。

四、開展3—4次宣傳咨詢活動。編印和制作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宣傳資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到企業、到社區開展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宣傳與咨詢活動。

五、適時組織外出學習考察活動。適時組織會員代表,外出學習考察先進會員單位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學會健康發展方面的經驗和做法,以提高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篇8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促進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科學管理,保障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總體目標

通過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的開展,使我市的勞動合同文本合法規范,簡明適用,反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真實意愿;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所有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能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所有用人單位都能建立起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勞動合同訂立、解除或者終止都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能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努力實現“勞動合同規范、勞動關系清晰、勞動規章制度健全、勞動管理科學”的目標。

三、實施步驟

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從年2月10日開始至10月30日止,共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宣傳發動、培訓教育階段。通過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使“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消除勞動者的懼怕、無所謂等心理,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通過培訓教育,使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熟悉和掌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這一階段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在2月下旬召開動員會。對開展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進行動員部署,對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提出具體要求。二是開展一系列宣傳活動。要求所有用人單位在本單位內張貼通告,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公示本單位已簽勞動合同人數,接受員工督促;在阜大眾報社舉辦《勞動合同》專欄、在電視臺舉辦以案說法系列節目;在城市主要街道設置宣傳攤點,發放勞動合同管理宣傳資料,提供咨詢服務;組織專門人員到企業巡回演講。三是舉辦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培訓班。進行勞動合同管理業務知識培訓考核,使所有從事勞動合同管理的人員都能熟練掌握勞動合同管理業務知識。四是修訂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根據各個行業的特點,制定不同的示范文本,使之規范合法,簡明適用。五是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企業活動。通過宣傳發動,培訓教育,在全市形成促進勞動合同簽訂和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強勁態勢,營造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良好氛圍。

第二階段,為自糾整改、建章立制階段。通過自糾整改,建章立制,增強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意識,普遍建立起自我約束機制,規范用人行為。一是檢查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已建立的要依法進行完善,尚未建立的,要盡快建立明確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對目前本單位勞動合同訂立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已簽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要整理歸檔,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補辦書面報告;已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要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的要辦理續簽手續。對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要立即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立即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三是建立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訂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及時給予回復。四是規范運行集體合同。健全協商機制,完善集體合同審查備案辦法,加強監督指導,不斷提高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質量。通過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推進,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自覺性。五是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運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等技術手段對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實施全面管理。通過建章立制,夯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基礎。

第三階段,為實施檢查、督促整改階段。通過專項檢查、職工座談等形式查找存在問題,督促用人單位進行整改,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落實到位。檢查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一查宣傳發動。工作場所是否張貼勞動合同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宣傳通告,有沒有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二查制度建設。檢查用人單位有沒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尚未建立的要督促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建立;對已建立的制度要認真審查,不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指導企業修改完善。三查勞動合同文本。主要檢查《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基本情況和八項必備條款是否全部列入;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約是否簡明適用。四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查閱企業工資發放花名冊、車間班組的考勤記錄、企業的財務年報、勞動工資年報、社會保險費繳納審核記錄等資料,核實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人數。在摸清所有用工情況后,對照政策進行梳理,弄清用人單位應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及人員名單,實地核對已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及人員名單,對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五查勞動合同履行情況。檢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終止、中止、恢復勞動合同有沒有簽訂協議,勞動合同管理有沒有建立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是否齊全。六查用人單位有沒有建立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對查出來的問題,督促用人單位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階段,為驗收評比階段。市勞動保障局對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市直用人單位,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對各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的驗收評比。對在開展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勞動合同制度宣傳、執行到位,企業與所有勞動者簽訂并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實行了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的,優先推薦參與省“和諧勞動關系企業”的評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是我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一項重大活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這項活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籌劃,周密部署,認真安排好這項活動。為了保證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成立開展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委宣傳部和市勞動保障局、經貿委、人事局、司法局、總工會、改發辦及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主要負責勞動活動促進年活動中的日常工作,市勞動保障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明確工作職責。在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中,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充分發揮其各自的職能作用。

1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對活動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用人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整改,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進行查處和公布重大違法案件。

2經貿部門:指導企業家依法管理企業,開展和諧勞動關系企業的評比活動,樹立誠信守法企業家典型,督促用人單位普通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3人事部門:配合勞動保障部門督促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與其使用的編制外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4司法部門:加強有關法制宣傳,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管理企業。

5總工會:充分發揮各級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民主監督作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6改發辦:在指導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時,把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終止作為勞動關系調整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7稅務部門:將實行勞動合同書面報告與工資稅前列支掛鉤。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勞動合同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其勞動者工資報酬可按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和計稅工資標準規定,在稅前據實列支。

篇9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2004]92號)精神,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以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建筑、餐飲、加上等行業為重點,明確農民工勞動合目管理工作職責,切實把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擺到重要日程。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落實,不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政策,推動各類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要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合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實現勞動合同動態管理。

二、規范簽訂勞動合同行為

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

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三、完善勞動合同內容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起始和終止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一般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1至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農民工的工種、崗位和所從事工作的內容。工作時間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法定節日應安排農民工休息。如需安排農民工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建筑業企業根據生產特點,按規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對部分工種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及勞動條件。在農民工上崗前要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施工現場必須按國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

(四)勞動報酬。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女付,并約定支付的時間、標準和支付方式。用人單位根據行業特點,經過民主程序確定具體工資支付辦法的,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已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單位,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

(五)勞動紀律。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要求農民工遵守的用人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農民工。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篇10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 元/月(小時)( 年度)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__________.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請記住我站域名/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四)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六)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特點不能按照前款執行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七)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___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___元。試用期的工資為___元/月(周、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九)甲乙雙方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其他勞動條件。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在施工現場,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紀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對甲方違章、強令冒險作

業有權拒絕;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六)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或者施工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