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意義與作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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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意義與作用

篇1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為了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必須實現水資源的持續發展和永續利用。灌區作為以服務農業的特殊管理體系,為一方農業發展起著一定不可替代的作用??梢哉f為一方經濟起著一定的支撐作用。吉林省四平市南崴子灌區負責四平公主嶺市水稻種植區的水利供給,依托二龍湖水系自上世紀50年代初開始至今,形成了一定的區位定勢和優勢。

經查閱有關資料,灌區在現代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據調查了解,目前吉林省的永舒榆、白沙灘、飲馬河等8個大型灌區的農業生產總值、糧食總產量分別占全省農業生產總值、糧食總產量的13%、12%,水稻單產是全省糧食平均單產的1.65倍,農民人均純收入是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6倍,繼續加快大型灌區的建設和改造,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對于解決三農問題和推進生態建設都具有突出的意義。

二龍湖,位于四平市東部,地處東遼河流域,總庫容17.62億立方米,屬吉林省省管第一大水庫。然而,在上個世紀80年代后期,由于受干旱影響,水庫蓄水困難,造成了灌區斷流,農業經濟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制約和影響。由此,不少地方的農工和農民不得不由當初的大面積水稻種植,改為種玉米等大田作物。

由此可見,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因此,在灌區供水緊缺的情況下,可參考對地表水的科學有效利用。在利用時不僅要評價地表水資源的數量,還要搞清地表水資源的可利用量,要有一個詳實準確的數據參考。

南崴子灌區屬于亞熱帶半干旱氣候區,屬大陸性季風氣候,熱量充足,雨量偏少,適合發展農業生產;年平均氣溫為5.6℃,作物生育期有效積溫(正常年年均)為:

月 份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 367.1 531.2 635.1 1627.2 660.3 518.5 224.5

積 溫 657.7 898.9 1534.0 2262.3 2930.6 3449.1 3674.0

吉林省作為水資源短缺的省份之一,水資源總量為404.25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占有量1550立方米,為全國人均占有量的57%,畝均水量為全國畝均水量的1/3,是水資源相對缺乏的地區之一,且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給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帶來一定的難度。

在灌區實行農業服務的特殊體系,要實現灌溉農業用水的節約和集約,既要考慮到服務體系(引排水溝渠),還要考慮到影響農業生產的客觀因素,如氣溫和自然災害的影響。

四平公地區主嶺市正常年景,末霜期在4月10日,4月15日穩定通過10℃;初霜期為9月25日,有效積溫在3200℃以上,無霜期在135—145天之間,年度降水500—600毫升,80%降水集中在7、8兩月,以2000年正常年景項目平均降水為例(毫米):

1月-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6.3 8.8 71.2 64.7 137.1 171.6 75.7 29.9 0.6 4.1

全年降水平均為579.22毫米,其中4—6月僅有143.92毫米,占總降水的24.8%。

筆者以為,在正常年份,灌區除去正常的為農業生產服務提供一定的水資源保證,另外,還必須形成一套科學的蓄水保水措施,主要是加固對水利的設施的維修以維護,增強防滲漏能力,更主要的要加強對水庫的維修與保養,增強蓄水和防洪能力,就本文的觀點,筆者認為前者是主要的。

如何提高保水能力,就南崴子灌區的實際,筆者認為,應充分有效利用地表水。在正常年份自產水量(指當地降水產生的徑流量)、適時地在6、7月農業用水量相對減少,雨水豐沛的有利時機,引入灌溉渠系的地表水儲存。結合地表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找出適合灌地區情況,并較為簡便的地表水資源可利用方式。

吉林省的前郭灌區、梨樹灌區和遼寧的盤錦,黑龍江的查哈陽,號稱東北四大灌區。作為較上述灌區規模相對較小的南崴子灌區設計灌溉面積5.25萬畝,為中(二)型區,采用主要建筑物按四級標準設計,其余建筑物按五級標準設計,灌溉設計保證率P=80%;灌區內河道建筑物按十年一遇設計、二十年一遇洪水校核;灌區總體布置,設引干4條,總長度49.97公里,支渠40條,總長度139.55公里;設排水渠干溝141.30公里,排水支渠224.30公里,各類水工建筑物155座。除此之外,南崴子灌區還負責公主嶺市的城市供水。由此可見作為服務一方農業經濟和社會的灌區,在充分利用有力的自身優勢保證一方發展提供必要的保證同時,還要科學的調劑水源,集約節約用水。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調整充實機構。明確職責。灌區應與所轄的公主嶺市的南崴子、二十家子、環嶺鄉等三個鄉鎮以及以及吉林省水稻研究所通力協作,搞好銜接,特別是與大面積水稻種植的南崴子鎮的十個行政村、二十家子鎮的兩個行政村、環嶺鄉的兩個行政村搞好協調配合,制定一套長久措施。編制完善性質有效的保水蓄水計劃。

二是根據實際,要對灌區內的六O河、哈螞河、紙房河、公主嶺河、畢家溝等排洪疏浚在建工程進行現場跟蹤檢查,按設計規劃要求確保工程達到節水保水和防洪疏浚功能。要在工作中嚴格各項規章操作制度,通過開展崗位練兵,加強培訓等措施,努力提高水庫管理人員素質,提高水庫管理水平。

篇2

關鍵詞:交易定性;稅法;分析

稅法的特質主要體現在構成要件理論中,其獨特的構成要件是稅法的基本概念,但是稅法學之中,僅僅只有稅收的構成要件理論是不夠的,還要借鑒民法和刑法的理論構造,并且在實質的內容上,我們不難發現稅收學之中的稅收要素理論并沒有太大的區別,總而言之稅法學還沒有形成一套系統的分析理論或是工具,并沒有進入深層的研究之中。

1 交易定性的理論前景

在稅收實務之中,要想合理合法的解決納稅主體的認定或是稅收客體的有無、定性及量化,都離不開法律分析的技術,還要將綜合法學考慮到稅收實務當中,與其他的法學門類相比,我們不難發現稅法的綜合性和復雜性,所以稅法具有挑戰性和獨特性,在商事之中發揮著它的作用。在實質課稅主義之中,我們可以在簡單的合約交易場所進行實質課稅主義的貫徹,也可以在復合交易、交易定性和法律關系相違背的時候呈現出來,這樣就能夠體現出稅法的公平和正義,將稅法的精神彰顯出來。現如今的中國稅法學,需要面對的是進行學術破局,這是一項重大的任務,我們不能將中國稅法學停留在介紹域外稅法學術觀點之中,我們還需要在中國進行本土的實踐,只有通過實踐才能夠檢驗知識的累積是否存在誤差,稅法存在多學科和跨部門的特性,因此稅法一定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及刑法之后形成的,但是隨著稅務問題的不斷出現,其法律屬性的不完整也就導致了稅法學在掌握交易定性理論之后,必然會成為一項強實踐性的活動,在邏輯方面能夠自給自足,不斷的完善自身。

2 交易定性對稅法分析的意義

在交易定性的理論之中,若是一旦發生了民商事交易,那么就一定存在客觀的交易性質。交易定性主要就是對稅法的原理和原則進行借助,認定的交易性質是客觀存在的,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可以說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過程。在交易定性理論之中,我們主要是講稅收構成要件作為一切的出發點,所以稅收構成要件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貫穿交易定性理論,我們通過立法來確定稅收的構成要件,因此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交易定性與稅收法的定義是緊密相連的,不可進行分割。然而在稅收中的各個構成要件之中,不可能自動的對稅收實務進行呈現,所以當我們在面對不同的交易類型的時候,稅法和企業雙方都要對經濟交易的具體形態來進行磨合,有利于在稅法之中達到共識,尋求和解。當我們在面對稅法實務的核心環節、疑難環節之中,稅法中的交易定性理論從靜態演變成動態,具有實踐的形態,蘊含著鮮活的生命力。交易的形式和實質在整體上并非一直處于一致狀態,在產生沖突的時候,我們也要遵守稅法的實質正義,主要就是指稅法實質課稅原則,從該原則出發把握交易定性,因此需要在稅法分析之中滲入交易定性理論,與稅法的實質相連,并且為研究實質課稅原則提供分析的范疇,為稅法理論奠定基礎。

在稅法的評價和處理之中,我們將納稅主體和客體、客體的量化和稅收管轄權等等認定為稅收的構成要件,這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因此在面對不同的交易類型的時候,稅企雙方都要對具體形態的經濟交易進行工具的分析,利用交易定性來對具體稅案進行分析,以此來達到共識。所以我們在進行稅法事實認定和稅法解釋的時候,利用稅法評價。在整個過程當中,我們都是通過規范性的文件呈現的,而在某些時刻是通過稅企爭議雙方的論爭呈現的。不伴稅法規則是針對競技活動之中比較復雜且比較具體的交易類型進行稅法的評價和處理的,而不是對法定構成要件進行突破。所以我們要將具體的交易類型進行交易定性和處理的具體規則稱為部頒稅法。在交易定性的理論意義上,將創制稅法規則的作用發揮出來。而絕大多數未進行改變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法定屬性都稱之為未突破稅收法定注意。部頒稅法的規則是一件事一種爭議,所以在部頒稅法之中,具有判例法的形式和功能,在交易定性之中提供具體的交易類型判定規則,將中國稅法的內在結構和判例屬性以及未來的格局揭示出來。

從中國稅法的經驗中我們發現,商事的交易在逐漸的復雜化和深刻化,稅收在法律層級之中,是無法對商業交易的類型和環節進行預知和前瞻的,所以商事交易的稅法規制只可能存在掛一漏萬的情況,所以若是稅法出現不嚴密或者出現漏洞的情況,隨著時間的增加將會凸顯出來,所以將長期的存在稅法缺欠。部頒稅法的規則之所以存在,其合理性就在于制定法的有限性,所以無法對復雜的交易類型進行有效應對,面對多種多樣的交易類型,難免出現整齊劃一的法規制的制定落空。商人之所以成為商人,就是因為他們走在法律的前面,所以稅法規制也一直的處于商務交易類型的后面,尤其是在反避稅領域之中,這種現象尤其嚴重。因此我們應該將稅法研究的重點放在復雜的交易類型之中,面對比較復雜的交易類型,我們需要深入的闡釋交易定性和稅法處理,以此來積累稅法法理。由于現如今的稅法學理還未達到一定的高度,所以我們不應該將重點放在提升稅收的立法層級上,也不要在一般學理或是原理之中對稅收法定主義進行強調。根據稅法實務經驗中我們發現,大量的稅企爭議的展開,都是圍繞著納稅主體和稅收客體的,而在某些時候也圍繞著稅收管轄權的爭議展開的。所以在實務之中,我們不應將稅企爭議局限在程序法的層面之中,而更多的是要圍繞稅收實體法的適用和解釋來展開爭議。

3 結束語

本文主要分析了交易定性在稅法分析中的地位,探討了交易定性的理論前景極其意義,以此來奠定交易定性的地位,不僅凸顯了稅收活動之中的法律屬性、交易定性和法律關系之間的辯證關系,還體現出了稅法追求實質正義的精神氣質。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稅法原理[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篇3

關鍵詞:降低;稅務成本;方式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的最大值。利潤的高低是受收入與成本決定的制約,而成本主要是由生產成本與稅務成本構成。生產成本降低的對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時期達到一定程度后較難找到降低空間,繼而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轉向降低稅務成本,將其作為重要的渠道來開辟。

一、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納稅義務人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稅收負擔的非違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為。從本質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違法,而是處于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狀態,即“非違法”,通常稱其為“避稅”。

避稅行為產生的直接后果是減輕了納稅義務人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將導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國家針對避稅活些動暴露出的稅法的不完備、不合理,采取修正、調整舉措,也是國家擁有的基本權力,這正是國家對付避稅的惟一正確的辦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矯正法律上的缺陷,只會帶來不良的后果。因此,國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紀律、道德、輿論來反對、削弱、責怪避稅。

(一)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

避稅產生的主觀原因是利益的驅動,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本身的漏洞。如納稅義務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稅率上的差別性、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的存在誘發避稅。

2.法律觀念的加強,促使人們尋求合法途徑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稅收環境中,納稅人會傾向于用金錢賄賂政府官員、用美色引誘政府官員、用人情軟化稅務官員、靠背景和托關系向稅務人員施壓等不正當途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納稅義務人避稅行為的國際化,促使國際避稅越來越普遍。產生國際避稅的原因是沉重稅收負擔、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和運用不同、各國間課稅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國稅制要素的規定不同、各國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方法不同、各國稅法實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稅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稅的特征

避稅與偷稅相比具有以下幾大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以“非違法”手段來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它沒有違法,從而不能采用像對待逃稅行為那樣的法律制裁。對避稅,只能采取堵塞稅法漏洞,加強稅收征管等反避稅措施。事實上,究竟何為“非法”,何為“非違法”,何為“合法”,完全取決于一國的國內法律,沒有超越國界的法律的統一標準。在一國為非法的事,也許到另一國卻成了合法的事。因此,離開了各國的具體法律,很難從一個超脫的國際觀點來判斷哪一項交易、哪一項業務、哪一種情況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它一定能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并且與違法行為的偷稅的風險性極不相同,避稅基本上可以說極低風險或無風險。

3.策劃性。由于避稅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況且現行的稅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因此要做好非違法的避稅,一定要有策劃意識。首先,要了解稅法,尊重稅法;其次,要了解稅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對自己的企業經營進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稅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法律知識,才不致于將避稅變成了逃稅。

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一些經營者鋌而走險采取了降低稅務成本的偷稅等非法形式。偷稅,即逃稅或稱稅收欺詐,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上的解釋為“偷稅一詞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少于他按規定應納的稅收。偷稅可能采取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墩鞴芊ā返诹龡l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稅”的基本特征有兩個;一是非法性,即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這與避稅完全不同。

二、降低稅務成本的積極形式

降低稅務成本的積極形式是指納稅義務人依據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優惠條款,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通常分為“節稅”與“轉稅”兩種形式。

(一)節稅

節稅與避稅的區別在于節稅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圖和政策導向,是應當鼓勵的一種稅收行為,而避稅相反。節稅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實現途徑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和減免稅政策。節稅與“非違法”的避稅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從法律角度看,避稅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而節稅則采用的是“合法”的手段來達到上述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標志就是節稅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而優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稅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種政策行為,節稅者的節稅行為符合立法者當初的立法意圖。

2.道義性。避稅則是利用稅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道義上通常有不正當之嫌。節稅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

3.趨同性。避稅較多地受制于稅法和征管漏洞或缺陷,而這些漏洞則是稅務當局當初始料不及的,也是在未來的立法和征管中要加以克服的;相反,節稅則是立法者和稅收征管者希望納稅義務人去做的,納稅義務人的節稅行為幾乎完全在稅務當局的預料之中和期望之中。

4.調整性。節稅的關鍵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此,納稅義務人要能靈活應變,有敏銳的洞察力,想方設法通過經營決策的調整達到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避稅和節稅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節稅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可以說,對節稅和避稅的嚴格區分,僅僅是體現了一方當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慮另一方當事人,則這種區分不僅變得毫無意義。而且,在實際中也難以操作。由于避稅和納稅籌劃之間界限相當模糊,對于一項節稅計劃中是否有避稅因素,常常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二)轉稅

轉稅是稅負轉嫁籌劃的簡稱,它是指納稅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稅負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價格或降低價格等方法將稅收負擔轉移給消費者或供應商的行為。

轉稅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轉稅從本質上來說是純經濟行為。偷稅、避稅以及節稅在性質上屬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為,只是有“違法”、“非違法”以及“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轉稅則是納稅義務人通過價格自由變動的一種純經濟行為。轉2.轉稅能否成功取決于價格。沒有價格的自由浮動,轉稅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見,價格自由變動是轉稅賴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商品供求彈性的不同所導致的價格對廠商供應量的影響以及對消費者消費量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轉嫁稅款歸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轉稅不影響國家稅收收入。逃稅、避稅和節稅的結果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只是避稅是被迫減少,節稅是主動減少,而轉稅的結果是導致稅款的歸宿不同,不一定減少稅收收入。

三、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意義

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即納稅籌劃,主要是站在納稅人角度而言,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不違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范和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納稅籌劃主要包括避稅、節稅與轉稅三種籌劃形式。納稅籌劃不僅能減輕企業的稅負,還有其他積極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初衷的確是為了少繳稅和緩繳稅,但這一目的達到是通過采取合法或不違法的形式實現的,而要使這一形式的有效實現,納稅人就必須熟知稅法,搞清楚什么該為什么不該為,在此過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納稅意識。

(二)有利于實現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納稅籌劃不但可以減少納稅人稅收成本、實現節稅功能,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顯性背后的隱性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的圈套(這也是政府反避稅的措施之一)。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正常的收益。納稅籌劃可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于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的發揮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進資本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國家稅制的日趨完善

納稅籌劃是針對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及稅法中沒有規定的行為而進行的,因此在稅務人員進行稅收征管過程中會針對企業進行的納稅籌劃工作而發現稅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這些問題通過正常的渠道進行反饋可作為完善稅法的依據,有利于稅法的逐步完善。

參考資料:

[1]董樹奎.稅收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分析與協調[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篇4

德國房地產立法嚴格而又完善,德國應對住房短缺的有效稅法措施、極為嚴格的應對住房高額利潤與暴利的法律措施,使德國在確保住房供應充足、維護住房供求平衡、平抑房價、限制和處罰住房暴利等方面獨具特色,給中國房地產立法提供了有力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

住房;稅法;高額利潤;暴利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4019801

1德國、中國應對住房短缺的稅法措施及其借鑒意義

1.1德國應對住房短缺的有效稅法措施

德國在1989年柏林墻倒塌后,面對突如其來的嚴重住房壓力、住房短缺,德國推行了“建房資金免交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使得住房供需失衡問題得以逐步解決,德國政府還動員所有公司修建居民住宅,房屋建設投資全額免交所得稅,甚至還提供部分建房補貼。德國聯邦統計局的數字顯示,2007年以來,每年新竣工的公寓數量仍保持在20萬套左右,充足的供應有效地穩定了房價。德國應對住房短缺的這些稅法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價的上漲,確保了住房供應充足,以達到住房的供求平衡;德國房地產在價格上的相對穩定,已經成為世界公認的事實。

1.2中國應對住房短缺的稅法措施及德國的借鑒意義

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也導致了中國出現城市住房較為短缺的現象。而中國應對住房短缺的稅法措施與德國相比,則大相徑庭。我國現行的房產稅稅收法律制度,一是以行政法規、規章條例等較低層次的法律形式予以規定的,缺乏一定的權威性和約束力;二是我國房產稅法律規范均是由國務院以條例的形式,在執行時由國務院聯合相關部門以補充規定、臨時政策的形式對相關問題加以彌補,房地產稅法存在缺乏連貫性的弱點;三是中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中國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種類繁多,主要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項目,此外還存在名目繁多的與房地產相關的費用,例如:房地產交易費、市政公用建設費、用來新建水和供氣等服務設施費等,與德國的做法相比,中國應對住房短缺的稅法措施除了權威性和約束力不足、缺乏連貫性等弱點外,現行稅法措施實質上給住房建設投資設立了各種稅費,增加了房屋建設投資的難度,抑制了建房投資,從而使得住房供給不足,供求失衡,從而導致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因需求過旺出現快速上漲。鑒于中國的這些問題和德國實施的平抑房價、確保住房供應充足、維護住房供求平衡等稅法措施,筆者認為,在中國,須大幅降低房屋建設投資的稅費負擔,快速增加住房供應量,盡快使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符合最簡單的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

2德國應對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的法律措施及其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2.1德國應對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的法律措施

德國制定了極為嚴格的法律應對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德國法律對房產商賣房、炒房、房租中可能出現的種種高額利潤或者暴利等行為予以法律嚴懲,對高額利潤、暴利等行為的利潤空間予以限制和處罰。德國政府為不同地段、不同類型的住房,確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指導價。德國《經濟犯罪法》明確規定,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政府指導價的20%為“超高房價”,地產商就構成了違法行為,購房者可以,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出售者將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50%則為“房價暴利”,便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出售者將遭受更高額的罰款,以及最高被判處三年徒刑的刑罰。為了遏制炒房者通過炒房獲取高額利潤,德國法律規定買賣房屋獲得盈利,要交納15%的差價盈利稅。為了遏制房屋出租者通過出租獲取高額利潤,德國制定了嚴格的租房法,租房法著重保護房客的利益,明確規定三年內房租的漲幅不可超出20%,否則構成違法;并且規定超過5萬人口的城市要確定 “租房價格表”,每兩年更新一次,如果房東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20%,則作為“房租超高”論處,會遭到巨額罰款,超出50%者則構成“房租暴利”,與“房價暴利”一樣,也構成犯罪。租房法還規定自有自用房屋的出租,除繳納不動產稅外,出租獲取的租金收入還應該交25%的資本利得稅。

2.2中國應對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的法律措施及德國的借鑒意義

在應對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的立法方面,中國也有一些地方性立法嘗試,但是局限于兩個一線城市的立法試點和個別省份的地方性法規,全國實行的統一性立法措施還是一片空白。中國的地方性立法嘗試如下:

第一,為了應對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中國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了立法實踐,2011 年 1 月,上海、重慶相繼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揭開了中國個人住房房產稅立法的序幕,但是在兩地開展立法試點后,迄今還沒有其他城市予以立法。

第二,個別地方性法規首次對地產商的利潤進行了明確和限制。中國陜西省住建廳和省物價局在2012年10月作出了:要求各地分區域測算住房項目成本、公布區域住房銷售價格區間、控制房地產利潤在10%左右的規定,中國除了陜西省的規定外,在應對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的立法方面還沒有全國實行的統一性立法。

由于上述地方性立法的效力范圍只局限于兩個試點城市或者個別省份,因此,對中國住房高額利潤和暴利的遏制作用十分有限。而德國通過法律對房產商賣房、炒房、房租中可能出現的種種高額利潤或者暴利等行為予以嚴懲的做法,不僅極為有效地打擊了國內房地產領域的投機行為,而且還有效抵制了國外炒房團干擾國內房價市場穩定的投機行為,有效地遏制了房產商賣房、炒房、房租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德國的這些做法,對中國國內日益盛行的房地產暴利、炒房等投機行為的立法具有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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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正文】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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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日本 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 制度 啟示

始于1968年的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簡稱“稅務檢定”或“稅檢”),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歷史,考試合格者中人才輩出,其權威性獲得了業界的普遍認可。

參加稅檢考試的有高中生、職業學校學生、短大和大學的學生。對學生來說,這是衡量學習成果和知識積累程度的難得的機會,一旦通過會獲得很強的成就感,自信心也因此得以提升。

如今,從找工作到希望通過擴展知識面提高自身技能,尤其是打算入職到大企業的人員,都選擇參加稅檢考試作為自身能力的證明。對社會人士來說,通過稅檢考試不僅能提升工作能力,也能為跳槽、獨立經營增加機會和信心。

另外,對于有意參加稅理士(相當于我國原來的“注冊稅務師”,是一種Y格考試)考試的人來說,也是一次絕佳的對基礎學力的測試。

最后,稅檢考試對企業的管理者也很有用,相關的稅務知識能夠引導他們遵紀守法、科學決策,在經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關于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

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在日本文部科學省的支持下施行的關于稅法的檢測考試,是對稅的構成和會計處理、申報方式等企業稅務會計中必要的能力進行認定的考試制度,其實施主體為日本的社團法人全國會計教育協會(簡稱“全經”)。

全經由文部科學省批準,以“簿記”、“會計”、“稅務”的普及與振興為宗旨。全經的前身是1956年3月經日本文部省批準成立的全國商經學校長協會,后更名為全國經理學校長協會,2005年4月更名為全國經理教育協會。2011年4月伴隨著公益法人制度的改革,由一般社團法人轉變為公益社團法人,并已通過內閣府(日本中央政府)的批準。

全經協會最初以“簿記能力檢定考試”、“電子計算器計算能力檢定考試”為開端,后來為了順應時代的需要推行了各種各樣的能力測試,參加考試人數至今已超過1200萬人,合格者遍布于日本國內外的企業和社會中。現在,全國約有260個學校加盟。

從1968年開始實施第一次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以來,1999年將考試細分為“所得稅法”、“法人稅法”、“消費稅法”三個科目。2012年開始,又將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分為“所得稅法能力檢定考試”、“法人稅法能力檢定考試”和“消費稅法能力檢定考試”而分別實施。難度從3級到1級共三個等級。每年舉辦2次,分別在2月上旬和10月下旬,考試舉辦地點為協會指定的全國各地??茖W校,合格后頒發由文部省認可的“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XX級合格”的合格證書。

“稅檢”考試結果是由全國會計教育協會認定的能力證明,所以不能憑借這個證明獨立開辦稅務事務所。但對于企業會計的相關職位的就職則非常有用(最好能通過二級以上水平的考試)。

“稅檢”報考資格不限,沒有學歷、資歷、工作經驗、國籍、年齡、性別的限制,各類人士均可報名。

“稅檢”的考試形式為筆試,由簡答題、分錄題、計算題三種題型構成,各級別滿分均為100分,70分以上為合格。

二、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內容

(一)消費稅法能力檢定

消費稅法能力檢定,是對消費稅業務基本能力的測試??荚噧热莅〞嬌蠈οM稅的處理、作為企業會計骨干填寫給稅務署的文書等稅務處理方面的知識,以及實務中消費稅的相關計算問題等。

考試要點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體有:①稅金的意義、依據和目的;②納稅的義務;③稅金的體系和分類;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語。

(2)消費稅法及實施細則。

(3)總則,具體有:①用語的定義;②課稅對象;③非課稅;④出口業務;⑤納稅義務人及納稅義務的免除;⑥實質性原則;⑦信托業務;⑧資產轉讓;⑨納稅期間;⑩納稅地點。

(4)納稅標準及稅率。

(5)稅額扣除,包括:①采購業務;②非課稅資產出口業務;③采購業務中的資產置換業務;④稅額調整;⑤稅額扣除;⑥課稅標準的調整。

(6)申訴、繳付、返還。

(7)其他及罰則。

(8)地方消費稅。

(9)會計處理。

消費稅法能力檢定分為三個等級,3級是考察對消費稅的基本理解,主要包括基本準則、各種稅法、稅法施行令、租稅特別措置法中的一般內容以及基本通知公文中的基礎內容。2級考察關于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和作為企業會計骨干制作提交給稅務署的文書的相關知識。考試內容不僅包括3級測試的內容,還包括其他準則、各種稅法實行規則以及基本通知公文的一般內容。1級難度進一步提高,考察作為消費稅法專職人員的知識和能力,考試內容包括相關稅法、相關稅法施行法令、相關稅法施行細則、租稅特別措施法、同施行令、相關的指示通知以及國稅通則法。

(二)所得稅法能力檢定

所得稅法能力檢定,是對所得稅業務的基礎知識進行的檢定測試??荚噧热莅?,個體經營者或新職員等想要掌握的源泉征收和稅務申報的基本思路、個體經營者自行申報納稅及向稅務署提交的文書的填寫等稅務處理的知識,以及實務中關于所得稅計算的問題等。

考試要點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體有:①稅金的意義、依據和目的;②納稅的義務;③稅金的體系和分類;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語。

(2)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3)總則,具體有:①用語定義;②納稅義務;③非納稅所得和免稅所得;④關于所得歸屬的判斷通則;⑤納稅地點。

(4)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具體有:①各種所得的計算;②課稅標準;③稅前扣除;④稅額的計算;⑤變動所得以及臨時所得的平均課稅;⑥稅額抵扣;⑦申訴、繳付、返還;⑧恢復重建特別所得稅;⑨藍色申告;⑩其他特例。

(5)應納稅所得。

所得稅法能力檢定的分級標準與消費稅大致相同。

(三)法人稅法能力檢定

法人稅法能力檢定,是對法人稅基本理解水平的檢定測試??荚噧热莅ㄆ髽I法人稅的稅務處理和作為法人企業會計骨干填寫遞交給稅務署的文等稅務處理方面的知識,以及實務中關于法人稅法的計算問題等。

考試要點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體有:①稅金的意義、依據和目的;②納稅的義務;③稅金的體系和分類;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語。

(2)法人稅法及實施細則。

(3)基本原則,具體有:①應稅所得和計算原理;②企業利潤和應稅所得。

(4)總則,具體有:①用語的定義;②納稅義務人和應稅所得的范圍;③所得歸屬;④營業年度;⑤納稅地點。

(5)家族企業。

(6)收入及費用的確認標準。

(7)收入金額的計算。

(8)支出金額的計算。

(9)應交稅金的計算。

(10)業務辦理,包括:①申訴、繳付、返還;②更正及裁決;③藍色申告。

(11)特別規定,包括:①企業重組;②企業合并。

法人稅法能力檢定的分級標準與消費稅大致相同。

三、對我國的啟示

(1)我國也應積極改進和完善稅務會計能力的水平考試制度,以提高大家的稅法學習熱情,推動稅務會計教育發展,促進全民知法守法。

(2)由全國財經院校、稅務事務所、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全國稅務教育協會,負責我國稅務會計能力測試的總體計劃和安排,保證稅務會計能力測試的專業性、實用性、公益性。

(3)將稅務會計能力的水平考試分為“流轉稅稅務能力考試”、“所得稅稅務能力考試”、“財產稅稅務能力檢定考試”和“行為稅稅務能力考試”分開實施,以與我國對稅的大類分類相契合。

(4)對于較低級別的考試,可以采取減免甚至零收費的方式,以鼓勵社會大眾積極學習稅法,普及稅法基礎知識,使納稅觀念納稅義務深入人心。

(5)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將稅務會計能力的考試結果,作為職員錄用、提升的重要參考。

(6)關于考試頻率,低級別考試可以一年多次,以適應初級稅務會計知識的大眾性普及性特點,高級別的考試則可以一年一次甚至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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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因此稅法不斷完善以跟上發展的步伐。隨著稅法的日趨完善,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不斷增強,納稅籌劃已經被大眾熟知并運用,成為納稅理財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降低企業納稅負擔,所得稅籌劃成為企業研究的重點之一。

一、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納稅籌劃是企業采取恰當的納稅籌劃方法,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調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內,以達到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減少經濟損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不受到稅收法規的制約與影響,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通過開展稅務籌劃,可以熟悉和掌握經營相關的稅收法規,通過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共同努力,從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預測與決策,到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相互配合,從而最大可能地減少稅收風險,獲取最大的稅后利益。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與偷稅漏稅不同,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利潤形成前的扣除項目,是一個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聯系最緊密的直接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由于難以轉嫁,相對而言稅負較重,而且由于稅負彈性大,可籌劃空間大,故成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考慮的重要稅種。 所得稅籌劃是否得當,對企業的經營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1.明確新稅法相對于舊稅法的不同之處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科學地劃定了納稅人,其中包括企業和獲取收入的經濟組織。新稅法的最大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當降低為 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對老企業規定一個五年的過渡期。

稅率的降低主要考慮到我國企業、經濟組織的競爭力以及周邊國家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在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方面,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各項支出的扣除政策實施了規范統一,對企業實際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鑒于以往的優惠政策并不能激勵企業的發展反而抑制了企業的進步這一點,新稅法采取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樣就能夠執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扶持一些相關產業的發展,對公益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因為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新稅法除了扣除比例發生變化外,稅基也發生了變化。同時,新稅法降低了企業不合理逃稅的幾率,起到了反避稅條款的作用。

2.了解進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業稅收資料,以備參考。包括整理最新頒布的稅收法規資料、會計準則和法規資料、以及政府經濟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包括向納稅人提供的稅收內容和企業參考的內容,如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稅收的計算,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變動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確定和落實稅收籌劃方案,保證該方案能給企業帶來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預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稅籌劃的顯著特點是事先謀劃、設計、安排。企業應在會計事項或交易出現之前,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所得稅法)和會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以謀求稅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應納稅事實發生后利用會計手 段“逃稅”。

4.重視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按新稅法規定,一些老企業享有過渡期待遇, 老企業可以按原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辦法繼續享受尚未用完的優惠,即受減免稅收優惠的企業,2008年1月1日后繼續享受剩余的優惠期。但是免稅期均在2008年開始計算,稅收優惠不得超過2012年。在利用過渡期籌劃時應注意, 新稅法規定過渡期優惠僅適用于那些在新稅法頒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準設立的時間點。

5.正確認識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廢除了原來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全面采用當前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與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會計期末核定各資產、負債項目的暫時性差異并以適應稅率計量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費用,再加上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便構成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可見,由此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這種方法所貫徹的是通過計算暫時性差異來全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將每一會計期間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變化確認為收益,無疑會對稅收意義上的所得產生影響,而且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因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等業務增加的暫時性差異會越來越多,對稅收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

三、結束語

納稅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納稅籌劃作為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對企業和經濟組織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但同時由于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也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因此,企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把握好新稅法的優惠政策,制定好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爭取把稅務負擔降到最低,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余秀云: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考[J].商業會計,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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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的變化

舊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分別對待,由《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范內資企業的納稅行為,外資企業則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使外企能夠享受“超國民待遇”。新稅法實現了內、外資所得稅法的合并。統一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按國際通行做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

(二)稅率的變化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納稅人最關心的問題。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稅率,根據企業利潤水平對內資企業分別規定了33%、27%、18%三檔稅率,外資企業稅率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稅率,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統一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確定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三)收入確認方面的變化

舊稅法規定將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人等全部納入到征稅收入的范圍。新稅法明確了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對不征稅收入及免稅收入不再加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

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政策,統一規范了對工資薪金、三項職工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稅前扣除項目的扣除辦法和標準,簡化nr所得稅核算方法。如:

1、工資薪金和三項職工經費

舊稅法規定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扣除制度,而對外資企業采取據實扣除制度,規定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放寬了對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概念;將三項經費的計稅依據由“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提高為2.5%,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超過的部分。

2、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5%、3%)限額扣除,同時規定根據不同行業對內資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采用不同的比例進行扣除,并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新稅法采取了與國際做法更接近的處理方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在一起進行計算,準予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對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公益性捐贈

舊稅法按具體受益對象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比例,新稅法對此做出了重大調整,規定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統一按利潤總額的12%扣除,與舊稅法中按應納稅所得額3%的比例進行扣除相比,實質上擴大了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和比例。

(五)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變化

新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加大了產業優惠力度,使內資企業能更多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體現在:保留了對基礎設施投資、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基礎設施投資的優惠不再局限于外資企業;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論其增長幅度如何,均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將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規范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且不再限于國產設備;規定所有企業只要安置殘疾人就可按支付給殘疾職21152資據實扣除,同時按支付給殘疾職211211資的100%加計扣除。

(六)新增反避稅條款

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如增加了對關聯交易及轉讓定價避稅的調整,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同時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安排進行調整。

二、實施新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現實意義

新稅法進一步規范了我國的經濟環境,其多項變化對內、外資企業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助于改善外資引入質量、促進內資企業發展、改善社會經濟結構,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更透明、更穩定及更具預見度的稅制。

(一)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新稅法通過實現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處在相同的稅收環境中,有利于減輕內資企業的稅務負擔,極大地促進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有助于建立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通過將稅率由原來的33%下調為25%,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負,為提升企業的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

(二)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減少“假外資”的政策性套利行為

由于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有很大差別,對外資企業在稅收方面實行額外照顧,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相對較高,因此引起許多內資企業為了享受到各種外資優惠政策,千方百計利用稅制和政策的差別實施所謂的“合理避稅”,如攜資本到國外注冊一家公司,再通過這家公司返回國內投資,帶來許多“假投資”現象,造成國家稅收的巨額流失,兩稅合并將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大減輕該現象。

(三)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新稅法雖然可能在短期內提高外企的稅收負擔,影響到外資投入的積極性,但是從長遠看,不僅不會影Ⅱ向中國吸引外資的規模,相反可以通過促使其調整業務模式、投資機構和投資地點等,積極引導外資投向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提高其環保和社會責任意識,這將有助于引進外資質量的提高,改善社會經濟結構。

(四)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稅法制定的優惠政策更傾向產業目標,新增了一些對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將優惠原則從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將有效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更好地促進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有利于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五)有利于鼓勵內資企業加大公益性投入

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計稅基礎和扣除比例,有助于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促使其積極回報社會。新稅法從綜合角度出發,使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進行公益性捐贈,保證納稅人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得到一定的社會利益,有助于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大大減輕國家的財政和經濟壓力。

(六)將反避稅制度化有助于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新稅法進一步完善了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立法的內容,建立了涵蓋范圍較廣的全面反避稅制度。通過將反避稅制度制度化、規范化,賦予企業提供合法交易證明材料的義務,明顯加大了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使得反避稅制度得以體系化,增強了反避稅制度的權威性。

新稅法在諸多方面發生了顯著變化,各部門必須準確把握這些變化,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的現實意義,加快我國技術進步的腳步,促使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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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 財務管理 節稅

一、所得稅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作出事先籌劃和安排,合法地減輕甚至免除自身承擔的或額外的稅收負擔,從而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企業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依法納稅、依法盡其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具體稅種的法規條例,應按時足額交納稅款。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合理避稅,才能視合理避稅為企業的權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在符合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對企業,國家和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經濟行為又效率的選擇,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1.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加企業可支配收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降低了納稅成本,節省了費用開支,同時也提高了企業的資本回收率,從而使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增加。

2.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企業實行稅收籌劃,通過一些可選擇條款的合理充分運用,可以將即期應納稅款延期繳納,相當于企業從國家獲得一筆無息貸款,無形中增加了企業資金來源,使企業資金調度更靈活。

3.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正確進行投資、生產經營決策,獲得最大化的稅收利益。稅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著重大影響。

4.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減少或避免稅務處罰,減少額外的稅務支出。

(二)有利于實現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增加國家收入。

1.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落實。

2.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國家外匯收入。

4.有利于稅務業的發展。

我們所說的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使政府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對政府、對企業都有利。

二、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特點

1.稅收籌劃具有長期性的特點.

2.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實現納稅人整體效益的最大化.

三、所得稅稅收籌劃應考慮的問題

近年來,《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的問題正成為當前經濟界討論的重點,并被社會各界所關注。兩稅合并意義重大,事關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能否在公平的政策環境中開展競爭。

稅收的基本職能主要是組織財政收入和進行宏觀調控。政府通過開征各種稅收來組織收入,并通過設置不同的稅種有效的、靈活的調控宏觀經濟。

(1)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提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目前,我們都有目共睹的是,要使我國的財政收入增長,就須盡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只有如此才能啟動健康消費、拉動國民經濟。

(2)使用累進制稅率,實現廣泛意義上的公平。

(3)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更加重要。

四、所得稅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1.企業投資決策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策略

(1)投資地點的選擇

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間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選擇整體稅負相對較低地區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2)投資行業的選擇

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對相關行業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也不容忽視。例如,為鼓勵發展教育科學事業,對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為鼓勵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對從事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減”的稅收優惠;

(3)投資方式的選擇

一般情況下,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更多。由于直接投資要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需要企業面臨各種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結合自身情況進行綜合經營決策;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到取得的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值而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如我國稅法規定,股票投資分取的股息收入須按規定進行計稅,而國庫券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以扣除。

2.企業籌資過程中稅收籌劃策略

籌資籌劃是指利用一定的籌資技巧使企業達到獲利水平最大和稅負最小的方法。籌資籌劃主要包括籌資渠道籌劃和還本付息籌劃。

(1)籌資渠道籌劃

一般來說,企業籌資渠道主要有財政資金、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企業自我積累、企業間自我拆借、企業內部集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籌資、商業信用籌資和租賃籌資等。從納稅角度看,這些籌資渠道產生的納稅效果有很大的差異,對某些籌資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獲得稅收上的好處??傮w上看,企業內部集資與企業之間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業間稅率有差別),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

(2)還本付息籌劃

利用利息攤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資金往來雙方的關系及所處經濟活動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實現節稅的關鍵所在。金融機構貸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較穩定、幅度變化比較小,企業靈活處理的選擇余地不大。而企業與經濟組織的資金拆借在利息計算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減少企業利潤,抵消所得稅額,同時,再用某種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息返還給企業或以更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等,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五、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幾點建議

1.正確理解稅收籌劃的涵義,使稅收籌劃與稅收政策導向相一致。

2.充分領會立法精神,靈敏感知稅法內涵,合理規避稅收籌劃風險。

3.加快稅收籌劃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

4.注重稅收籌劃方案的綜合性,使之符合財務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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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p>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

    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4.增強公眾納稅意識

    對我國而言,尤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納稅咨詢服務等方面需要體現出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提供充分便捷的納稅咨詢服務,如免費提供通俗易懂的稅收手冊、配備足額稱職的稅務咨詢人員,那么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就可相應降低。完善納稅咨詢服務將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1]范恩潔.國外稅收遵從成本研究:經驗與借鑒[D].四川大學碩士論文,2003.

    [2]李亞平.美國規范納稅人行為的若干經驗及其啟示[J].理論研究,2006?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