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請建議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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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請建議書

篇1

我縣是百萬人口大縣,人口流動量大頻繁。近幾年全縣法定傳染病的發病主要以散發為主,但也存在傳染病疫情的爆發流行。其中2003年最為嚴重,共發生爆發疫情5起,共波及1300余人,發病132人。特別是去年防治“非典”期間,暴露出我縣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還存在諸多問題。根據全國、全省大疫情和周邊縣市的傳染病發病狀況,不排除今后在我縣發生、爆發流行或傳入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亂、人間禽流感等烈性傳染病的可能。因此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和社會意義。目前已將《傳染病區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現將有關事項請示如下:

一、項目名稱:[]縣人民醫院傳染病區項目建設工程

二、項目實施單位:[]縣人民醫院

三、項目性質:改擴建

四、建設內容:

1、設備購置21臺(套)160萬元,其中:

心電監護儀4臺;除顫器2臺;X光機(含床旁X光機1臺)2臺;B超機1臺;心電圖機2臺;血液分析儀1臺;尿液分析儀1臺;全自動生化分析儀1臺;血氣分析儀1臺;電解質分析儀1臺;細菌分析儀1臺;普通顯微鏡1臺;水浴箱及離心機各1臺;網絡建設。

2、病區土建180萬元,其中:

征用土地20畝。業務用房建筑總面積1800平方米,房屋設計方案、污水處理、醫療廢物處理及環保設施等應符合國家衛生防疫等部門有關規定。

五、計劃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340萬元。其中國家補助260萬元,地方自籌80萬元。

六、招投標方案

1、招標范圍:本項目招標范圍包括:建筑工程、主要設備等。

2、招標方式:本項目擬采用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實行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按規定招標信息。

六、建設工期:2004年3月—2004年12月

七、效益

1、社會效益:該項目實施完成后,將進一步完善我縣傳染病防治體系,形成診治各類傳染病40床位規模。

2、經濟效益:該項目實施后,縣人民醫院年可新增業務收入126萬元,實現利潤37.8萬元,項目投資回收期為10年左右。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上級審批。

篇2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

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第十一條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摸,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

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核準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

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稽察,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稽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批復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產業政策》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及國家基本建設管理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類型劃分、事權劃分、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序、投資計劃管理、項目后評估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排中央投資(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資)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地方投資建設的省際邊界建設項目。全部由地方投資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水利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類型劃分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是通過固定資產投資形成水利固定資產并發揮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水利項目。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已批準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專業和專項規劃及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

第五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為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三類:

公益性項目指具有防洪、排澇、抗旱和水資源管理等社會公益性管理和服務功能,自身無法得到相應經濟回報的水利項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除澇、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貧困地區人畜飲水、防汛通信、水文設施等。

準公益性項目指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的水利項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會效益為主。如綜合利用的水利樞紐(水庫)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工程等。

經營性項目指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水利項目。如城市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

第六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按其對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分為中央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地方項目)。

第七條

中央項目是指對國民經濟全局、社會穩定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防洪、水資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等項目,或中央認為負有直接建設責任的項目。中央項目應在規劃中界定,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地方項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澇、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中小型水電建設等項目。地方項目應在規劃中界定,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地方項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地方項目按審批程序、資金來源分為三類: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中央補助地方項目、一般地方項目。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是指由中央審批立項,并在立項階段確認中央投資額度的項目;中央補助地方項目是指由地方審批立項、中央根據有關政策給予適當投資補助的項目;一般地方項目是指由地方審批立項并全部由地方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其建設規模和投資額分為大中型和小型項目。

大中型項目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

1、堤防工程:一、二級堤防;

2、水庫工程: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含1億立方米,下同);

3、水電工程: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積30萬畝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萬噸以上;

6、總投資在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項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事權劃分

第十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屬于國民經濟基礎設施,根據項目類型,其建設投資應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區和部門等分別或共同承擔。同時鼓勵企業、集體及個人籌資興建。

第十一條

中央項目的投資以中央為主,地方受益地區按受益范圍、受益程度、經濟實力分擔部分投資;地方項目的投資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主要由地方、受益區域和部門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資建設,中央視情況可參與投資或給予適當補助;中央對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水利建設項目給予投資傾斜。

第十二條

中央水利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于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對于經營性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央可適度安排政策性引導資金,鼓勵水利產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地方水利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設和作為中央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地方項目使用中央投資可以在項目立項階段申請,由中央審批立項。地方審批立項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設在建項目在地方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家的投資政策申請中央投資補助,中央視項目情況給予補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序

第十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序一般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開工報告的上報、審核和審批。

第十五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首先通過基本建設程序立項。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報告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批準的江河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專業規劃和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通過基本建設程序申請立項。立項過程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況,水利基本建設立項過程可適當簡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礎上實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申請立項;

2、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立項工作,在流域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三類壩鑒定意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機構復核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總投資2億元(含2億元)以上或總庫容大于10億立方米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立項;總投資2億元以下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水閘除險加固參照執行);

3、擬列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劃的大型灌區改造工程、節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可在限額之內(3000萬元)直接編制應急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申請立項;

4、小型省際邊界工程,可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申請立項;

5、其他國家計劃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簡化水利基本建設立項過程的項目。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組織編制。

第十八條

中央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利部(流域機構)或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地方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其中省際水事矛盾處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組織。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等前期工作技術文件的編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條件具備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及專業規劃、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為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立項過程簡化者除外);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立項過程簡化者除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應執行國家和部門頒布的編制規程規范。

第二十一條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后,由水利部組織技術審查,其他中央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等單位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二條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并抄報水利部和流域機構,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負責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其中省際邊界工程,須由流域機構組織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技術審查。

第二十三條

中央項目的初步設計由流域機構報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項目由水利部組織技術審查,一般項目由流域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大中型項目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其他項目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地方省際邊界工程的初步設計須報送流域機構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技術審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其他中央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審批;其他地方項目,使用中央補助投資的由省有關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涉及省際水事矛盾的地方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報經流域機構審查、協調后再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未能在3年內按條件報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權限:

以下項目的初步設計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審批:

1、中央項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庫樞紐工程、水電工程以及其他技術復雜的項目;

3、中央在立項階段決定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

4、全國重點或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

5、省際邊界工程。

其它地方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中央項目、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項目內的單項工程初步設計需要另行審批的,一般由流域機構根據批復的總體初步設計審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審批。

第二十八條

已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應急工程項目,可依據規劃或已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編制年度應急工程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中央項目的年度應急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流域機構報水利部審批,地方大中型項目年度應急工程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流域機構審批,地方一般項目年度應急工程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工程項目設計變更、子項目調整、建設標準調整、概算調整等,須按程序上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在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范圍內,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原則,一般的非重大設計變更、生產性子項目之間的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初步設計編制的概算靜態總投資原則上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的靜態總投資。由于工程項目基本條件發生變化,引起工程規模、工程標準、設計方案、工程量的改變,其靜態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應估算靜態投資在15%以內時,要對工程變化內容和增加投資提出專題分析報告;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靜態投資15%以上(含15%)時,必須重編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新按原程序報批。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議書上報應具備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外部建設條件涉及其它省、部門等利益時,必須附具有關省和部門意見的書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

3、項目建設與運行管理初步方案;

4、項目建設資金的籌集方案及投資來源意向。

第三十二條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應具備的必要文件:

1、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

2、項目建設資金籌措各方的資金承諾文件;

3、項目建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體制及管理機構落實方案,管理維護經費開支的落實方案;

4、使用國外投資,中外合資和BOT方式建設的外資項目,必須有與國外金融機構、外商簽訂的協議和相應的資信證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協作協議;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批文件;

7、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水利建設項目,要附具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以及經審查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初步設計報告上報應具備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2、資金籌措文件;

3、項目建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機構批復文件和管理維護經費承諾文件。

第三十四條

設計文件在報批前,文件的組織編制單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勘探設計中的社會經濟、重大技術、環境問題和工程方案進行咨詢論證。

第三十六條

由水利部負責審核(審批)的項目前期工作技術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報告后,要及時研究,按同意審查、暫緩審查、修改重編技術文件三種情況處理,并在收到文件2個月內通知申報單位。

經水利部同意審查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流域機構等單位進行技術審查,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或流域機構要制定審查計劃、及時組織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部。

第三十五條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項目法人應按有關規定申請開工。

第三十六條

項目開工報告由項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報。中央大中型項目由水利部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其它中央項目由水利部審批;地方項目開工報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送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項目由省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其它項目由地方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利用外資項目的報批程序,除按上述條款要求編制文件、申報立項外,同時要編制利用外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執行國家現行其它規定。

第三十八條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需要調整初步設計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十九條

部直屬事業單位和流域機構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申請文件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編制,按基本建設程序經水利部審查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水利部審批;3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報告兩個審批階段,部直屬事業單位和流域機關本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利部審批;流域機構二級單位以下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審批,500萬元以下的由流域機構審批,報水利部核備。

第四十條

規劃、項目立項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項目實行項目任務書審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經費的項目任務書原則上由水利部負責審批,經部授權也可由項目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章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年度投資計劃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編制、上報和年度投資計劃的下達、調整和檢查監督。

第四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管理部門是各級年度投資計劃管理的責任單位。

第四十三條

各級水利部門要根據國家政策、水利發展中長期計劃和項目前期工作情況以及國家投資規模,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安排年度計劃。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流域機構、部直屬單位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水利部要求組織項目法人編制,上報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觀調控、綜合平衡基礎上,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中央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地方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省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聯合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同時抄送流域機構;其中的一、二級堤防和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項目年度建議計劃須報送有關流域機構審核,審核意見由省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沒有流域機構審核意見的地方項目年度建議計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流域機構要根據流域規劃、項目前期工作狀況以及建設情況,對地方報送的一、二級堤防和列入國家計劃的地方大中型項目年度建議計劃認真審核,按輕重緩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設項目排序,并將審核意見和年度建設項目排序報水利部。

第四十七條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要對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隨建議計劃一并上報。

第四十八條

年度投資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為:①項目名稱、地點、建設性質、建設起止年限;②建設規模、設計工程量、總投資、投資來源、前期工作狀況;③已完成投資和實物工程量、形象進度等建設內容;④建議計劃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建議計劃投資量等。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圖表等。

第四十九條

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要按先中央項目后地方項目的順序落實地方配套資金,要說明地方資金的具體來源,并出具證明,確保地方配套資金與中央投資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資不能落實的項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十條

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基礎上,水利部根據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建議計劃以及流域機構審核意見,編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批復的初步設計;

2、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年度建議計劃,或對于具體項目提出的當年申請中央投資補助的請示報告;

3、應急項目要有批復的應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年度應急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資事權范圍。

第五十一條

中央項目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到水利部;地方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聯合下達各省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各流域機構。

第五十二條

水利部根據工程進度、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將中央項目投資計劃按項目下達到流域機構、部直屬單位或項目法人,同時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水利部下達流域機構的年度投資計劃,由流域機構按項目下達到項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單項工程下達的,由流域機構分解下達,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文件報水利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流域機構、各省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中央投資計劃后,要盡可能減少中央投資計劃下達層次和環節。中央下達的資金,要按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工程規模和施工定額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滯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根據下達的中央年度投資計劃,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要組織編制大中型項目和省際邊界項目年度工程實施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中央項目和省際邊界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審批,中央參與投資地方項目的年度工程實施計劃報流域機構審批。

第五十五條

項目年度工程實施計劃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建設方案和建設標準編制,不符合初步設計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年度工程實施計劃不予批復。年度工程實施計劃批復后,項目法人單位應據此認真組織實施。年度工程實施計劃需要調整的,按原審批渠道,由原審批部門調整。

第五十六條部直屬機構科研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第五十七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因各種原因不能按計劃執行而需要調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原下達投資計劃的部門進行審核批準,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計劃管理,制訂計劃管理檢查監督制度,加強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管,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五十八條

水利部負責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計劃檢查監督。流域機構對所在流域的中央項目、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負有直接檢查監督責任,中央補助地方項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直接檢查監督責任。

第五十九條

計劃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計劃執行進度與工程量完成情況,是否越權調整投資計劃、擅自更改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及不合理壓低或提高工程單價等。

第六十條

項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時將工程建設進展、工程質量、投資計劃安排和執行、資金到位情況等上報主管部門,其中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和省際水事矛盾工程的情況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流域機構。

第六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問題要及時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進行整改,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對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時可調整計劃和停止安排計劃。對地方配套投資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補足,必要時可采取調整計劃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設資金落實到位。

第六章項目后評估

第六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項目成果的重要環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按設計要求建成后要及時組織驗收。水利計劃管理部門應按項目驗收有關規定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全面檢查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審核概、預算執行情況,總結概、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并對項目投資計劃執行中遺留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三條

項目主體工程投入運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設計能力的發揮、產生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跟蹤。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的立項決策、勘測設計、施工、生產運行、效益進行系統評價,綜合研究分析項目實際狀況及其與預測狀況的偏差,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措施,并將評估結果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實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4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凈月開發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時限

篇5

自2012年起,秘書處共計收到地標立項建議書224份,其中2012年共收到立項建議書95份,2013年共收到立項建議書52份,2014年共收到立項建議書77份,對上述立項建議進行分析,基本情況如下。

1.1立項建議涉及的專業領域

224份地標立項建議書中涉及地方特色食品的有24個,占總數的10.7%;一般性食品有86個,占總數的38.4%;微生物檢驗方法有28個,占總數的12.5%;理化檢驗方法有70個,占總數的31.3%;生產經營規范有9個,占總數的4.0%;其他7個,占總數的3.1%。

1.2地標立項建議項目推出單位

地標立項建議項目推出單位主要包括衛生監督機構、疾病控制機構、食品藥品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檢驗檢疫部門、行業協會、企業、高等院校等。其中衛生監督機構推出18個,占總數的8.0%;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推出8個,占總數的3.6%;食品藥品部門推出5個,占總數的2.2%;質量監督部門推出122個,占總數的54.5%;檢驗檢疫部門推出26個,占總數的11.6%;行業協會推出17個,占總數的7.6%;企業推出24個,占總數的10.7%;高等院校推出4個,占總數的1.8%。

1.3地標立項建議項目推出地區

江蘇省3年來共收到的224項立項建議,來自于省級單位的57項,占總數的25.4%;來自于蘇南地區的104項,占總數的46.4%;來自于蘇中地區的22項,占總數的9.8%;來自于蘇北地區的41項,占總數的18.3%。

2討論與分析

2.1申報建議的立項方向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研究方向不完全一致

申報的立項建議涉及的專業領域范圍較廣,包括地方特色食品、一般性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理化檢驗方法、生產經營規范等多方面,但是申報建議的立項方向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研究方向多不一致,如:申報規范類的立項建議最少,只占總數的4.0%;申報地方特色食品類的立項建議也只占申報總數的10.7%,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主要體現地方特色食品及傳統生產工藝的宗旨不符,這就要求食品安全標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和引導,明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研究方向。

2.2由衛生部門推出的立項建議為數不多,企業參與較少

2012~2014年3年間收集的224項立項建議中,由各級質量監督部門推出的項目最多,共計122項,占54.5%;由衛生部門(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推薦的,只有26項,僅占總數的11.6%;由協會、企業參與推薦也為數不多。這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轉變后各級衛生部門工作重心轉移快慢有關。隨著《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范》的公布實施,衛生監督機構的工作重點將會轉移到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中來;而隨著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合并與整合,監管力量的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將發揮其重要作用。

2.3立項建議項目推出工作蘇南、蘇北地區不均衡

從實際情況分析,與蘇南地區相比,蘇北地區由于受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制約,食品企業工業化發展程度相對較慢,地方特色食品及傳統工藝保留的應當反而相對完整;但是從立項建議項目推出的數量可以看出江蘇省食品安全標準工作落實情況南北不均衡。224個立項建議中來自于蘇南地區的104個,占總數的46.4%;江蘇省級單位57個,占總數的25.4%;蘇北地區與蘇中地區比較少,這一狀況與蘇南、蘇北地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檢驗機構的工作經費、技術力量不均衡相關。這就要求各地政府進一步加大對各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與經費支持,特別是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投入。

2.4立項建議書的形式與內容不規范

對立項建議書的形式與內容進行審查時發現,立項建議書中存在諸多問題,如:項目填寫不完整、缺項;標準名稱不規范;個別申請產品不屬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范疇。因此,作為食品安全標準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宣貫和培訓。

3建議

3.1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重點應以地方特色食品為主要研究方向

根據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可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做出的補充,應當緊密結合地方特色產業,體現鮮明的地方產品特色。因此,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重點應以地方特色食品為主要研究方向,對于這一類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缺乏針對性;而對于其他一般性食品的標準及檢驗方法的標準,為保持其統一性與規范性,應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主要研究方向。因此,各地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的研究方向上,必須立足地方特色食品及其特殊的傳統生產工藝研究,重點立項地方特色食品及其規范類標準。緊緊圍繞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將各地急需解決的問題作為每年的工作重點優先安排立項。

3.2衛生部門應盡快適應角色轉換,完成食品安全工作重心從監管向食品安全標準管理的轉移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交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至今已有6年的時間,但是很多市級以下衛生監督機構仍然沒有從以前的管理理念中轉變過來,工作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有兩方面:一部分因仍然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無從顧及食品安全標準的管理;另一部分自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移交之后,取消了相應的食品職能科室,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呈現空白。因此,衛生部門應盡快適應角色互換,完成食品安全工作重心從監管向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轉移。積極開展衛生監督食品安全工作新模式、新方法的研究,進一步發揮衛生監督機構在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中的技術優勢作用。同時建立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協調管理的機制,調動監管部門的制標積極性,達到標準管理工作科學性與實踐性相統一的目標。

3.3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相關知識的宣貫與培訓,提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質量

針對立項建議書中存在的各項不規范內容,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宣傳與培訓;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申報的申請流程、申請材料、申報要求、受理機構、審查細則等的制定與指導,提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申報質量。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也應加大對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經費投入,以滿足當地標準管理工作的需求;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更應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及技術設備的保障,以適應不斷更新的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技術內涵。

3.4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宣傳與交流,合理擴大地方標準制修訂的社會參與性和開放性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依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是指國家投資計劃主管部門下達我部的用于部直屬單位辦公、行業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監察、水資源監測、防汛通信、電子政務、能力建設等方面建設的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內容主要包括:符合國家現行政策的土產、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辦公及業務用房、生活配套設施、交通工具以及設備購置等。

第三條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按項目進行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履行審查審批手續,落實工程建設條件、工程建設資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設計劃,保證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條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統一和分工、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投資計劃管理體制。即由部規劃計劃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部機關有關司局按照各自職能進行分工協作,部直屬單位及流域機構進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條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六條部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行業管理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部直屬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的編制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劃編制要求,要與水利發展要求相適應,與水行政管理職能相匹配。

第七條規劃由部規劃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審批,或由部規劃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送國家投資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個階段。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國家規定水利部批復限額(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建議書為項目立項。

限額以上的項目,除編制項目建議書之外,還要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為項目立項。

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設計方案或設備購置方案、單價及概算、實施步驟等,設備購置還要包括設備的規格、性能等指標,設備價格必須附有2-3個供貨單位的報價單,或市場詢價單等。

第九條項目建議書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批復的規劃為依據,按照國家現行的行業規范及標準編制。不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內容要求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第十條可行性研究報告要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對項目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按照國家現行的行業規范及標準編制。

第十一條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的初步設計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按照國家現行的行業規范及標準編制。

第十二條部直屬單位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文件的編制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CE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擇優選擇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三條總投資在限額以上(含限額)的項目,按照國家投資計劃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應報批程序。

總投資在限額以下、部直屬單位和流域機構機關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等由部規劃計劃土管部門組織審批,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會簽。

第十四條總投資在國家規定水利部批復限額以下、流域機構所屬事業單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部規劃計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相應業務主管部門會簽;初步設計由流域機構審批,概算報部復核。

部直屬單位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由部業務土管部門審批,概算由部規劃計劃部門復核:流域機構機關300萬元以下或流域機構所屬事業單位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由流域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技術審查必須委托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審查承擔單位在技術審查后必須以正式文件向審查委托部門報送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估算投資10%(含10%)的,要重新編報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10%(含10%)的,要重新編報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原程序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查或審批后,三年內未能按規定報送下一階段文件的,原報告要重新編制報批。

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投資計劃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編上報和年度投資計劃的下達、調整和檢查監督等。

第十八條部直屬各單位根據規劃、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重點,于每年9月底前編報下一年度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建議計劃。建議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①項目名稱、地點、建設性質、建設起止年限;②建設規模、設計工程量、總投資、投資來源、已完成投資和前期工作狀況;③實物工程量、形象進度等建設內容;④建議計劃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建議計劃投資量等。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圖表等,并對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九條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2、建議計劃或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

第二十條按照國家確定的投資規模,部規劃計劃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經綜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安排總體方案,報部長辦公會審定后由部規劃計劃主管部門辦文按程序、按項目下達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部直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設計文件和下達的投資計劃組織項目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嚴禁建設計劃外項目和越權調整計劃,確需調整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的工程項目,須上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二十二條部規劃計劃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投資計劃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觀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重大問題須及時報部。對嚴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相應調減直至取消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的投資計劃。

第二十三條部直屬單位要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管理、檢查、審計、稽察、監督,確保投資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時將工程投資計劃安排、資金到位、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等情況和審計、稽察等檢查報告上報部規劃計劃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管理必須嚴格遵照國家建設管理的法令、法規,建立與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適應的建設管理體制。在項目建議書階段,必須明確項目法人,由其對項目的投資計劃、建設進度、質量管理和資金安全負總責。

第二十五條項目的實施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施工隊伍,設備購置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基建資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實施細則》進行支付,要建立嚴格的建設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設質量,控制項目成本,努力節約投資。

第二十六條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按照水利部相關文件及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及時編制竣工決算、竣工報告等文件,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和竣工驗收申請,并對以上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竣工驗收的組織單位要根據國務院和水利部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驗收規定、規程,及時組織審計和驗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部直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細則。

篇7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合理使用政府資金,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完善投資責任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項目投資總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總額1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以下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

(二)中央、省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

(三)政府性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

(四)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含國外貸款);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范圍是公益性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能,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和年度計劃的編制、項目審批和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向市政府報告。

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工程財務決算進行審核、管理和監督。市財政部門和政府性投資公司根據批準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負責籌集和安排資金。

市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概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

市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國有資產管理、工業經濟、招標采購監管、行政監察、統計等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項目儲備和年度計劃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

(二)項目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有較明確的建設內容、規模、擬建地點和投資估算。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應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九條列入市政府投資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上年度政府投資續建項目;

(二)新開工項目,已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或已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急需建設的,并已完成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具備開工條件的。

第十條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于每年年底前,根據各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在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會同市建設、交通、水利、財政、規劃、國土、政府性投資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擬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其中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草案。

批準后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下達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財政部門或政府性投資公司根據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支付資金,資金實行直接支付制度.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府投資安排的總量及重點支持方向;

(二)年度投資項目的名稱、項目法人、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投資額、年度建設內容等;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調整年度計劃或增減新開工項目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年度一次性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涉及財政預算調整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批準后,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補助項目的條件和重點支持方向等。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其中,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合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按規定需要上報國家、省審批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初審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上報。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擬申請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項目單位應采取競爭的方式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建議書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根據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征求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審批。對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審批前應采取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采取競爭的方式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市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市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文件、市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和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七條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應采取競爭的方式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并征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其中,委托評估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單位應采取競爭的方式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設計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內容、規模、標準,嚴格按有關規范設計。初步設計和概算經其主管部門審查

后,連同有關材料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

項目投資概算應包括征地、拆遷、建設等所需的一切費用。初步設計中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概算總投資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總投資的5%,超過5%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比照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前將概算抄送財政部門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預算,并將預算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擬申請政府采取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方式投入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對資金申請報告,應征求財政等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對市政府審定的資金申請項目,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批準資金申請報告。

按規定需要上報國家、省審批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

第二十二條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房地產、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程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簡化審批手續,實施并聯辦理,提高辦事效率,在法定時限或承諾時限內及時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公益性項目推行代建制,即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

代建制管理辦法出臺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公益性項目法人單位,可以是政府授權的具體承擔項目建設任務的責任單位,也可以是市本級財政建設支出預算安排的預算單位。

第二十五條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必須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凡符合招標條

件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均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所需設備和材料已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進行合同分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合同要求對項目法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設備監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組織項目實施。

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確需變更設計,不增加政府投資或增加政府投資不超過概算1%的,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需要增加政府投資超過概算1%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征求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辦理調整手續。未經批準,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五章項目竣工驗收和決算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應當在3個月內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和決算審計,并將竣工決算資料報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批準財務決算。審計機關或審計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應當抄送市財政部門,并作為項目竣工后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決算批準前,建設資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90%。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并辦理資產、檔案移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后評價,評價結論報市政府。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等投訴舉報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未按相關規定審批或辦理時間超過本辦法規定時間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未按本部門承諾規定辦理的,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項目法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投資綜合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其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3年內不得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咨詢、審計、工程造價等中介機構在咨詢評估、財務審計、造價審核等方面弄虛作假,或者評估、審計、審核等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四)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五)招標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規定的;

(六)建設管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建設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責任和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同時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省政府及其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各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篇9

【報告描述】

政府投資項目中,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而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是項目方為獲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而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一種報告。政府資金支持包括投資無償補助、獎勵、轉貸、貸款貼息等。

【報告目錄】

第一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必要性及條件

一、項目法人概況

1、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單位近幾年財務狀況

二、項目概況

1、項目建設背景及建設必要性

2、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3、項目建設內容

4、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5、項目目前進度

三、項目結論

第二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

一、建設規模

二、產品方案

1、產品介紹

2、產品特點

3、產品技術參數及先進性

第三章心臟瓣膜項目市場分析

一、產品市場現狀分析

1、行業經濟運行情況

2、產品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

3、產品市場供需情況

二、產品市場競爭情況

1、主要生產廠商和國力生產力布局

2、產品競爭趨勢

3、項目單位優勢及產品市場競爭力分析

三、產品市場前景預測

四、項目產品市場推廣策略

第四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條件和主要建設內容

一、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1、廠址選擇

2、自然條件及環境

3、工程地質條件

4、經濟發展及投資優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應

二、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3、原輔材料及動力供應方案

第五章心臟瓣膜項目產品生產工藝技術

一、工藝技術來源及先進性

二、產品生產工藝介紹

三、主要設備選型及購置方案

第六章心臟瓣膜項目環境保護、節能措施、勞動安全

一、環境保護

二、節能措施

三、生產安全設施

四、消防

第七章心臟瓣膜項目組織結構與人力資源方案

一、項目單位組織機構

二、項目勞動定員和職工培訓

計劃

第八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期、進度安排和招投標

一、項目建設期

二、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三、項目招投標計劃

第九章心臟瓣膜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依據和說明

二、總投資估算

三、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情況

第十章心臟瓣膜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一、生產成本和銷售收入估算

二、財務評價

三、不確定性分析

四、社會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心臟瓣膜項目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一、政策法規風險

二、市場風險及防范對策

三、技術風險及防范對策

四、管理風險及防范對策

五、人員風險及防范對策

六、財務風險及防范對策

七、成本控制風險及防范對策

第十二章心臟瓣膜項目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附件:

(1)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2)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3)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

(6)申請貼息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定的貸款協議;

篇10

第二條在本市進行外商投資項目咨詢、業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是指咨詢單位接受國內外投資者的委托,為委托方在本市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外商投資項目工作是指單位接受國內外投資者的委托,參與談判,并委托方編制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訂合同、章程或辦理申請報批手續等業務。

第四條咨詢、單位一般不應同時接受同一項目投資雙方的委托。但經雙方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五條從事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對外經貿委)批準后,報*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國投資工作的部門備案:

(一)具有我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配有熟悉我國涉外經濟法律和國際經濟貿易等業務的從業人員。

(三)能提供業務翻譯及信息傳遞等必要的服務。

第六條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的業務范圍是:

(一)向委托方提供與投資項目有關的生產、市場等信息。

(二)向委托方介紹有關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接受委托方委托,擔任常年咨詢顧問。

第七條外商投資項目工作的業務范圍是:

(一)為委托方與合作方的意向性洽談、談判及簽約做準備工作。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訂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

(三)參加業務談判并處理談判中的有關問題。

(四)辦理邀請手續和接待合作方。

(五)委托方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八條外商投資項目的咨詢業務收費金額可根據咨詢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外商投資項目的業務收費金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收費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項目的投資總額費最高限額

100萬美元以下3%

101-50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收2%

501-100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收1%

1001-600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收0.5%

6001萬美元以上每10萬美元加收0.2%

第九條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前,委托方應向咨詢、單位預付合同規定的費總的10-20%。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委托方應向咨詢、單位續付應付費用的30-40%。如項目建議書未被批準的,預付款不予退回。

委托方領取《項目批準證書》后,應付清全部應付費用(扣除已付部分);項目未被批準的,已付部分不予退回。

第十條同一項目的咨詢、業務委托同一單位的,被委托單位應只收取一種費用,但可從高計算。項目總投資額有變化的,費用可以調整。

第十一條咨詢、單位為委托方進行咨詢、工作,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委托咨詢合同或委托合同。

第十二條咨詢、單位與委托方發生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