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資手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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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全過程造價控制;工作內容;收費標準

近年,建設項目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服務(簡稱“全過程造價服務”)日益發展,并逐漸成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重要服務方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努力提高全過程造價服務質量,為控制工程造價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與全過程造價服務的價值創造相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獲得的實際收益卻偏低。這也影響了全過程造價服務健康發展。為此,需對全過程造價服務工作內容、收費標準的規定進行完善。

1全過程造價服務收費現狀

目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全過程造價服務在實施中呈現嚴重的收支不平衡情況。主要原因是,有關規定對全過程造價服務規定了一般水平的收費標準,但是市場中實際費率卻處于很低水平。

1.1 全過程造價服務實際費率很低

一方面,委托雙方對全過程造價服務工作內容及收費標準的理解存在分歧。委托方通常強勢認為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或審核)、工程結算審核服務應包含在全過程造價服務中,并且將此納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款。按照委托方上述理解并執行,全過程造價服務費率已被委托方嚴重壓低,如以某省規定的分檔費率為例:以建筑工程造價為收費基數,全過程造價服務費率為5-13.4‰,扣除編制(或審核)工程量清單的費率1.3-4.2‰和審核工程結算基本收費的費率1.4-4‰后,中間階段的服務費率僅為2.3-5.2‰,而實際需要全過程造價服務的一般為大中型項目,大中型項目的費率低至3.3‰(5000

1.2 超范圍服務、超期服務卻未獲得相應收益

另一方面,建設工程實際工期超出計劃工期的情況很普遍,部分建設工程實際工期延長一年甚至數年,這必然增加全過程造價服務的工作量,而且還大大增加駐場人員的費用。但是,這些超期服務費因規定未明確而無法計取。此外,委托方通常要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派人員駐場,甚至對較小規模工程還要求注冊造價工程師駐場,如果項目在省內跨市、州,建設工期一再延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人力、財力成本將很高,而這些較高的駐場費用等都不再另行計算。綜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超范圍服務、超期服務卻未獲得相應收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面對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種不良現狀亟待改變。

2全國各地全過程造價服務規定大致分類

1.明確包含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或審核)、工程結算審核服務的(10省市區):北京、內蒙古、上海、浙江、山東、河南、湖北、陜西、青海、貴州。

2.未明確是否包含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或審核)、工程結算審核服務的(11省市區):天津、河北唐山、遼寧、吉林、安徽、廣西、重慶、四川、云南、甘肅、寧夏。

3.明確不包含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或審核)、工程結算審核服務的(2省市區):山西、海南。

4.明確另計結算審核效益收費的(2省市區):黑龍江、江蘇。

5.規定未涉及全過程造價服務的(3省市區):福建、江西、新疆。

6.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的(1省市區):湖南。

7.規定不包駐場人員費用的(1省市區):廣東。

8.未見到規定的(1省市區):。

3中價協及部分地區全過程造價服務收費規定詳解

為此,筆者收集了中價協,山西、海南、黑龍江、江蘇和廣東等地的全過程造價服務規定,希望可作為完善全過程造價服務工作內容、收費標準規定的參考。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通知》(中價協〔2013〕35號)規定,全過程造價咨詢工作內容包括“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施工過程造價管理、工程結算審查”,但其分檔費率為12‰(2000

《山西省物價局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價服字〔2012〕248號)明確規定,施工階段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不含招標控制價編制和竣工結算審核。《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瓊發改收費[2007]170號)規定,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包括圖紙經濟比選咨詢、合同造價條款咨詢,預付款、進度款、變更款、索賠款審核,材料、設備價咨詢、參加材料設備評標。即不包括招標控制價編制和竣工結算審核。

《關于〈黑龍江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黑價協[2008]第14號)規定,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收費包括基本收費和效益收費。《關于對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蘇建價函(2013)54號)規定,蘇價服(2004)483號文中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的服務內容包含提供整套分階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結算報告及分項費用匯總表給業主,未包含最后的竣工結算審核。《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表》[粵價函(2011)742號]規定,不包駐場人員的費用。

4有關建議

為維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全過程造價服務健康、持續發展,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做大、做強,基于現狀和以上分析,對全過程造價服務工作內容和收費標準的完善提出以下兩種建議。

方式一:1.明確工作內容是否包含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或審核);2.明確工作內容是否包含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是否另計基本費、效益費,如何計取;3.明確收費標準是否包含超期服務費、駐場人員費用,如何計取。

方式二:在進一步明確工作內容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直接提高全過程造價服務收費標準。

為此,需要做以下具體工作:

1.由行業部門組織全國范圍的調查研究,掌握全國各個地區的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服務的實際收費現狀,因為很多地方的規定制定時間都已經比較長了,與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相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了。

2.開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成本測算分析,重點分析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服務的各種成本消耗,掌握直接的數據。

3.制定具有指導性又具有靈活性的標準,解決上述分析中存在的重要分歧。

4.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高人力資源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降低管理成本。

參考文獻:

[1]中價協〔2013〕35號,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通知

[2]晉價服字〔2012〕248號,山西省物價局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篇2

關鍵詞:非法集資;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資犯罪的立法規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鄧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設立了“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三個罪名,基本建構起集資行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除此之外,還對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等相關罪名起到“拾漏補遺”的作用。現行《刑法》中,用來規制非法集資的三個主要罪名分別規定在第176條、第179條和第199條,在刑法分則結構安排中分屬于第3章第4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節的金融詐騙罪。三個罪名的規制對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法制裁體系。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往往存在著與合法的民間借貸如何區分的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兩個界定:一是對“社會公眾”含義的界定。司法實踐中經常以吸收存款對象的多寡作為判斷標準,但往往導致該罪入罪門檻太低的問題。目前學界普遍認同“應從集資對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開放性方面來界定‘社會公眾’的含義”,而不能僅僅因為集資對象人數眾多就認定為“社會公眾”,即認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構成民間借貸,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構成吸收公眾存款。之所以強調集資對象的不特定性或開放性主要是因為往往如果對象特定,如僅針對親友和單位內部員工集資,信息來源對稱,風險也能提前預知,一旦虧本往往不會引發惡性。這種觀點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認同。二是對集資用途的界定。在現實生活中,企業或個人集資后,有的是將集資款用于從事非法的資本、貨幣經營,有的則是將集資款用于從事合法的商業、生產運營。刑法設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以經營資本、貨幣為目的的間接融資行為,而且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從事非法的資本、貨幣經營時才可能侵犯這一客體。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受到嚴懲非法集資觀念的影響,司法實務部門常常將該罪的入罪門檻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資行為,這是不恰當的。對此,相關司法解釋予以了界定。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以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區分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普遍認同兩罪的本質區別是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2012年轟動一時的吳英案中,重要爭議之一便是吳英的集資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法院認為“吳英用所集資金的400萬元為自己買服飾,600萬元請客吃飯,是肆意揮霍”,“吳英是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采取虛假宣傳、欺騙等手段進行詐騙”,但是,吳英及其律師卻認為吳英的本色集團擁有一系列實體經營店,其所借高利貸主要用于企業經營,而不存在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吳英有能力還貸”。我國目前的立法并沒有對“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據除了一些基礎證據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經驗和邏輯,這就往往導致將本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認定為集資詐騙行為。但是司法解釋一直在試圖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個可操作性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為例,它總結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規定了八種“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該司法解釋與之前的解釋相比有了很大進步,更加具體明確,區分了生產經營與非生產經營。

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集資的現狀是,如果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適用集資詐騙罪,反之則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種情況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但是該罪卻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來規制非法集資活動的直接融資手段的罪名,因此該罪應當被擴大適用。

三、非法集資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區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綜觀我國處理集資案件活動的司法實踐,將多數非法集資行為都歸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實際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但是多數民間非法集資往往是集資者自己使用資金,更類似于直接融資模式。比如之前的“孫大午案”,這是吳英之前民間融資遭遇法律風險的典型。北京大學彭冰教授有觀點認為“孫大午案其實是屬于直接融資,大家信任他才給他錢,這個邏輯與間接融資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間接融資的邏輯來處理直接融資的問題,就取締了民間直接融資的空間”。

筆者認為,應當采用在集資案件類型化分析基礎上進行區別對待的思路。對于間接融資,集資者只有通過成立具有特許資格的金融中介機構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資行為合法化,雖然金融機構特別是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嚴格,對于民間集資者來說設立難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現行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的法律框架內,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設計更多合適的金融產品以滿足中小企業日益增長的融資需要。對于直接融資,僅就刑法制裁而言,應將多數非法直接融資適用“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而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回歸處置非法間接融資的本意。一味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打擊非法集資活動,不僅不符合法律解釋的邏輯和刑罰目的,而且會擴大本罪的適用范圍,不利于為民間金融的合法化預留空間。當然,對于直接融資的規制來說,僅僅依賴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強法律部門內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層面的法律責任體系,另一方面更要積極探索金融制度層面的監督和管理機制,畢竟法律的調整是最后一道防線,輕易不應觸及。

(二)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善

1.“社會公眾”含義的進一步明確

前文所述,高法解釋將親友及單位內部人員排出公眾范圍,卻并沒有對親友及其單位的具體含義作進一步的解釋,只是給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這仍會導致司法實踐難以對此進行精確的認定。比如親友這一概念,在中國傳統語境下本身就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范疇,覆蓋面過大,建議可將其改為“親屬”或者“親人”,這樣既能縮小范圍使司法解釋更具操作性,同時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適用擴大化的本意。近年來,無論是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還是最高法《關于印發的通知》都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人數做了明確的規定,以對該罪的“社會公眾”和“情節嚴重”有更為客觀的量化標準,試圖在司法實踐中彌補立法層面的缺陷。

2.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擴大適用

對于非法集資活動,結合這類犯罪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更為合適的規制手段應當是適用直接融資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來規制非法集資活動的直接融資手段,只有第179條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因此應當擴大該條的適用范圍。有觀點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其一,該罪適用不應當執著于載體形式,而應當包括所有非法集資安排。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無論如何標準化,其都不可能公開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轉讓。一味拘泥于出資憑證的標準化,限制了該罪的適用,且不適應實踐發展。但是非法投資安排卻可以涵括各種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資活動,擴大“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適用范圍,從而以直接融資的模式來處理這類集資活動。其二,該罪適用范圍應當僅僅局限于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雖然刑法中關于本罪的規定沒有以公開發行為條件,但是本罪作為行政犯,應當以違反《證券法》為前提。現行《證券法》明確要求公開發行證券,而《證券法》188條規定的表述是“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可見本罪還應當包括變相公開發行的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關涉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需要法律對其予以規范,甚至刑法的規制。雖然我國已經基本建構起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處,既要在區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對非法集資行為予以規制,又要對現有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予以進一步的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法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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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韓軼.刑罰目的層次性辯說[J].法商研究,2004,(4).

篇3

    在面對民間融資合法與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資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違法吸收資金故意與詐騙故意的判斷等疑難問題時,刑法理論往往難以通過全面且有效的論證在刑法規范條文與民間融資現實沖突之間化解個案爭議或者彌合制度斷裂。對此,筆者認為,刑法理論有必要超越民間融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傳統規范思維框架,從此類案件頻發的金融動因,即市場融資需求的角度出發,拓展刑法規范分析視野,將所有與民間融資有關的犯罪——融資犯罪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深度剖析。融資犯罪是指非法從事融資活動,嚴重侵害金融市場機制與投資者權益,根據刑法規定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根據非法融資犯罪行為形式以及融資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場機制進行區分,融資犯罪包括直接融資犯罪與間接融資犯罪兩種類型。直接融資犯罪是融資者與投資者直接就資金吸收與交付非法達成協議,侵犯直接融資市場機制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以及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等分別從保護證券發行核準與合規制度、直接融資業務國家許可經營制度以及嚴厲打擊通過發行證券形式詐騙投資者資金等角度對直接融資犯罪進行規制。間接融資犯罪是融資者通過欺騙或者詐騙手段獲取金融中介機構資金,或者以金融機構名義從事融資業務或者變相從事融資業務,侵犯間接融資市場機制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5條第3款騙取貸款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以及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等分別從保護銀行存貸款業務許可經營制度與存貸款資金安全以及嚴厲打擊通過公開吸收存款方式詐騙投資者資金等角度對間接融資犯罪進行規制。現階段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融資犯罪,本質上是民間合法融資與投資渠道不暢通、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民間融資中介服務受限制、金融信用與風險防控機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規范缺位與錯位現狀下融資主體對刑法規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國融資犯罪立法與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結構性紊亂,對于涉嫌融資犯罪的行為違法性判斷機制在實踐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風險分配與控制在刑事立法與司法過程中也未引起重視,這實質性地加深了對融資犯罪刑事處罰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質疑。對此,筆者認為,以融資犯罪的整體規范視角分析當前合法、非法或者構成犯罪的民間融資行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國刑法規制各類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犯罪的規范功能與結構,動態地考察與反思當前融資監管行政法律規范與融資市場機制刑法規范之間的缺位、越位、錯位問題,在融資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對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優化融資犯罪刑事處罰規范提出理論前瞻與實踐建議。

    融資犯罪刑事控制:結構性紊亂與失衡

    融資是一種支付超過現金的資金成本取得相關資產的金融行為。[5]其中,直接融資是不經由銀行等金融中介而通過出售股票、債券等形式直接獲得投資者資金;間接融資則是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地獲取金融機構從金融市場中吸收的投資者資金。我國刑法對融資市場及其相關法律制度設置了以四個不同層面的刑法規范為基礎的高強度保障機制。第一層次:證券發行核準制度與吸收存款審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同時,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未經核準擅自發行證券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分別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二層次: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市場的資本權益刑法保障。無論是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基于保護投資者資金安全的現實需要,融資方獲取投資方資金必須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嚴重違反證券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有關融資信息披露規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第三層次:證券業務與銀行業務審批許可經營制度刑法保障。我國對證券與銀行業務實行審批許可經營制度,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從事股票承銷或交易等證券業務或者存貸款、資金結算等銀行業務,嚴重擾亂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第四層次:投資者與金融機構財產權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過以發行證券、吸收公眾存款等形式使用詐騙方法獲取投資者資金的,構成集資詐騙罪;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單純從靜態角度分析我國刑法四個層次的融資機制規范保障體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規制結構完整、罪名配置對稱均衡等結論。但是,如果從刑法規范動態運作的角度進行深度解析,可以發現我國融資犯罪刑事控制實踐在以下兩方面存在明顯的結構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0年,全國公安機關破獲非法集資類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國就立案非法集資類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額達133.8億元。[6]可見,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為核心的間接融資刑法規范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廣泛且深度地予以適用。反觀直接融資刑事司法實踐,除了以發行證券形式從事集資詐騙以及開展非法證券業務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與國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詐發行、擅自發行證券等直接針對金融市場投資者實施的直接融資犯罪極少能夠予以查處。在近年來僅有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個案中,不僅融資犯罪者刑事制裁強度較低,而且存在投資者利益無法及時且全面彌補問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為代表的間接融資犯罪強化規制與以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為代表的直接融資犯罪低度控制之間形成強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機關基于平等保護融資市場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資犯罪刑法規范適用過程中出現了明顯傾向間接融資市場保護的失衡,而間接融資市場實際上是以金融壟斷為基礎的利益集中平臺。其二,融資犯罪主觀與客觀要件證明壓力失調性配置。分析融資犯罪刑法規范體系的縱深結構可知,欺詐發行、擅自發行證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為上表現為欺詐的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犯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詐方法的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犯罪。欺詐與詐騙、非法融資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分別從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的角度確定了融資欺詐犯罪與融資詐騙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詐騙行為與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觀雙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資行為才能認定為融資詐騙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顯然應當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證明過程,故理論上融資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證明壓力應當略強于主觀構成要件。然而,就現階段融資犯罪刑法理論與實踐中的爭議焦點來看,各方觀點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與反駁問題[7]。對于詐騙行為的論證存在明顯不足,這實際上導致融資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證明壓力過大。盡管司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強調通過客觀事實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資者主觀上的犯罪目的更傾向于一個基于個案具體情形下的區別化判斷規則論證問題,司法解釋有關非法占有目的的規定仍然存在過于原則、過于依賴實質判斷或者價值判斷、以客觀結果機械化反推主觀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資犯罪刑法規制路徑優化:平等保護與壓力分散

    當前刑事司法實踐高度重視針對侵害間接融資市場機制的融資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將其認為嚴重擾亂間接融資金融秩序的行為納入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反觀直接融資市場中的欺詐與詐騙行為,不僅刑事控制強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濟措施,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無法通過司法途徑進行全面的救濟。融資市場刑事司法的資源與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場信息加速生成的時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為主導或者核心強力維持金融中介壟斷利益的法律規制模式的公平性質疑將愈發明顯。調整融資市場的安全性與效率性,更應充分發揮融資市場本身外部性、獨立性、效率性的特點,將民事訴訟作為融資市場規范監管的核心機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載的刑罰強0制力頻繁介入間接融資市場金融集團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時,融資犯罪相關刑法條文本身實際上對融資欺詐犯罪與融資詐騙犯罪之間的界限設定了確定的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標準,刑事司法實踐應當充分運用準確的司法解釋予以深入闡釋,不能異化融資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有之義。其一,是否存在詐騙犯罪行為是界分融資欺詐犯罪與融資詐騙犯罪的第一層甄別機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之間在客觀上的差異并不明顯,均表現為不同欺騙形式的非法融資行為,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國刑法融資犯罪條文實際上嚴格區分詐騙方法與欺詐(欺騙)方法。對于侵害間接融資市場機制的貸款詐騙罪而言,我國刑法第193條明確將詐騙行為類型化為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及其他與上述行為手段具有同質性的貸款詐騙行為,疑難問題表現為我國刑法第192條以及近期司法解釋均未細化規定或者解釋的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詐騙解釋》)第3條盡管將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規定為“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詐騙解釋》內容上的原則性以及詐騙犯罪司法解釋文本上的頻繁更迭性,造成集資詐騙犯罪司法實踐習慣性忽視該司法解釋對“詐騙方法”的規范解釋,從而導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詐騙解釋》規定的“詐騙方法”情形,在沒有經過充分法理論辯的情況下被直接認定為構成集資詐騙犯罪中的詐騙行為。筆者認為,融資詐騙犯罪在客觀行為上的實質特征在于編造不存在或者無法成立的資本運作項目或者資金經營計劃,以給付高額融資利益為誘餌騙取融資款項。其中,貸款詐騙方法具體表現為隱瞞確定壞賬或者高度壞賬風險,騙取金融機構貸款;集資詐騙方法具體表現為虛構根本不存在的集資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資計劃,騙取社會公眾集資款。因此,司法解釋有必要對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予以類型化,建議將以下行為方式認定為詐騙方法:虛構投資項目,以后續投資者資金作為盈利給付先前投資者②;嚴重資不抵債,編造經營項目,以集資款項歸還債務①;惡意建構投資或者經營項目,誘使投資者購買不具有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的實物資產或者金融資產②。其二,應當將客觀行為作為核心依據分析與判斷融資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第4條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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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貨幣緊縮政策融資成本對策

在國內房地產泡沫與高通貨膨脹的背景下,人民銀行采取了收縮流動性的貨幣政策,而這對國內企業的融資問題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眾所周知,自2008年金融風暴以來,企業的融資問題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與政府部門的難題。目前,企業的融資問題主要反映在融資途徑單一與融資成本高這兩大方面。而企業融資途徑的單一在近年來國家政策的刺激下,有所解決;相反,企業融資成本高卻受貨幣緊縮政策的影響,越發“水漲船高”,這對企業的發展來說,是一個不利的趨勢。

一、企業融資成本現狀

在市場經濟中,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有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兩方面。直接融資是指沒有金融中介機構介入的資金融通方式,典型的直接融資方式有債券融資與股票融資。在直接融資模式下,資金供求的雙方聯系較為緊密,這對資金的合理配置有著積極的作用;而且投資收益也較高。當然直接融資方式在期限、利率等方面具有較多的限制,且面臨著較大的風險。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而進行的資金融通方式,主要是指銀行借貸。在間接融資方式下,成本相對較低,且廣泛性較好;當然,也具有資金供求雙方聯系不密切等缺點。

融資成本是指企業在資金借貸與使用過程中所需要付出的代價,企業融資成本的高低決定著企業的融資效率與盈利水平。前面提到,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是企業主要的兩條融資渠道。

首先從直接融資方式來看,發行股票是目前企業直接融資最主要的選擇方式。自我國1990年設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以來,國內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目前已經躍居成為全球第二大的證券市場。在股票融資方式下,企業的融資成本主要在于中介機構費用與投資者所要求的風險回報。其中,中介機構費用是股票融資成本中占比最高的,普通公司上市所需的路演、承銷以及審計等費用高達千萬以上,而這對于一些中小企業來說是遙不可及的。另一方面,債券融資也是直接融資的一種,伴隨著國家政策的支持,我國債券市場也逐漸繁榮起來。在債券融資方式下,企業債券的利率要比同期限的銀行存款利率高4-5%,這對于企業來說還是相當低的;當然,債券發行也需要中介機構進行承銷。

與此同時,在我國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下,銀行借貸融資在間接融資中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顯示:2011年底,商業銀行1年期以上貸款的利息收入高達9000多億,而同期銀行的貸款余額為16.7萬億元,從這兩個數據來看,銀行的貸款利率似乎只有5%左右。但是,在企業向銀行進行資金借貸的過程中,往往會產生很多的隱性成本,而這些成本卻是沒有包含在內的。據業內人士表示,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融資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公關費用高達10-20%,而這筆費用占據了企業融資成本很大的比例。

二、貨幣緊縮對企業融資成本的影響

貨幣緊縮是一國貨幣政策的反映,當國家認為市場者的貨幣過多、出現通貨膨脹或者經濟泡沫時,就會選擇貨幣緊縮的政策來加以控制。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政府部門一般都會采取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再貼現率以及公開市場操作等手段進行,這明顯會提高企業的融資成本。

當采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來實施貨幣政策時,貨幣緊縮政策要求人民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這導致各大商業銀行需要將一部分法定資金交予人民銀行,即商業銀行用于信貸的自有資金減少,信貸市場原先的供求平衡關系變成供不應求,使得企業的融資成本上升。

當采用再貼現率政策來實施貨幣政策時,緊縮的貨幣政策要求人民銀行直接提高與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率,這導致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融資或者向同行拆借的利率上漲,必然使得企業向商業銀行的融資利率提高,從而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此外,當采用公開市場業務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時,人民銀行向市場拋售國債等有價證券,從市場中吸收貨幣流動性,導致市場中的貨幣逐漸減少,供求關系變成供不應求,使得商業銀行的借貸利率上升,企業融資成本增加。當然,人民銀行在拋售國債等有價證券時,也會導致國債市場供過于求,國債收益率下降,影響到商業銀行的借貸利率。

三、貨幣緊縮政策下企業融資成本的解決對策

在目前緊縮的貨幣政策下,企業的融資成本進一步上升,對此,要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需要從企業內部與外部兩方面進行解決。

一方面要加強企業的信用建設。在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的環境下,企業數量越來越多,這導致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對信息質量要求越來越苛刻。然而,與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越來越模糊,交易風險的不確定性也隨之增加。從本質上講,不確定性產生于必須擁有的信息與所能得到的信息量之間的差額。差額越大,風險越高,必然導致防范和降低風險的交易成本增加。而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完善的信用體系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要積極搭建銀企之間的溝通交流平臺。目前,企業融資難與融資成本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各方面協調對接和溝通力度不夠。因此,可以由政府部門牽頭,行業協會、金融機構以及企業參加,建立區域性的企業融資服務平臺。通過相關政務服務機構的派駐以及優質融資服務資源的集聚形成完整的融資服務產業鏈,為企業融資提供綜合性、高水準并具有公信力的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融資技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雙方融資交易成本。

四、小結

融資成本關系到企業生產經營效率的高低。目前,國內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普遍面臨著融資成本過高的問題。針對融資成本高這一問題,社會各方都提出了解決的對策,主要是從企業內部與外部兩方面切入,即加強企業信用建設、搭建信息溝通平臺等等。

參考文獻

[1]顧瑞滋,張 磊.中國融資成本文獻綜述[J].金融研究,2009(12):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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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效率;數據包絡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6-0060-02

引言

自1993年云南白藥(000538)成為云南第一家上市公司后,通過17年的發展,現在云南省上市公司數量增加到29家,其中滬市主板13家,深市主板8家、中小板7家和創業板1家,上市板塊主要集中在有色、化工、生物醫藥、旅游等產業。截至2010年底,云南省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2 800億元,上市公司累計直接融資466.67億元,資本市場已形成了股票、可轉換債券、長短期借款等多種形式的融資格局。云南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在企業發展壯大的同時,也助推云南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合理配置,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證券市場的大規模發展為中國上市公司進行直接融資創造了重要的途徑與場所,改變了融資結構,拓寬了融資渠道,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金來源。

對云南省上市公司融資情況做統計分析發現:(1)融資方式方面:融資手段多元化,包括銀行貸款、首發、配股及增發、可轉債。但就債券融資來說只有云天化和錫業股份采用過,值得一提的是云天化在2007年發行權證進行融資,實現了云南省上市公司融資方式多元化中的關鍵一步。(2)融資結構方面,股權融資金額合計22 714 400 803.24元,約占總融資金額的43%;債權融資金額合計30 509 349 230.44元,約占總融資金額的57%。從另一方面來說,直接融資金額合計31 577 374 840.34元,約占總融資金額的60%,且直接融資中股權融資比例57%、債券融資比例3%,且債權融資中債券融資比例較低;間接融資金額合計21 188 821 476元,約占總融資金額的40%。表面上看,直接融資比例較高,但究其深層次原因,主要在于部分上市公司的直接融資尤其是發行債券數額巨大,從而拉升了整體上市公司的直接融資份額。具有直接融資比例低,但其中股權融資比例高的特點,因此對于云南省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效率的研究顯得尤其重要。

一、文獻回顧

股權融資是上市公司資本結構決策的重要內容,屬于上市公司微觀經營活動的一部分。通過對融資方式、融資結構及其他相關方面進行合理安排,能夠提高公司的融資效率,進而提高公司的市場價值。國外學者對企業融資效率的研究比較少,研究基本上都集中于研究市場整體的配置效率。C.Mayer [1]從證券市場規模、數量的角度討論了股票市場的作用,認為直接融資效率體現在融資結構和證券融資占其總融資的比重上;Kunt&Levine [2]的研究發現股票市場的作用并不體現在融資數量上,更主要的是提高了資本的配置效率。國內對股權融資效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融資方式、融資成本與風險;資金使用效率;資本結構理論、公司治理理論及信號傳遞理論等各方面對股權融資效率的影響。

圍繞著融資效率的研究,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使用實證方法測度融資效率以推定融資安排的優弊。劉力昌等[3]運用DEA方法,以滬市1998年初次發行股票的47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對中國股權融資效率進行了綜合評價。張金清等[4]在界定股權融資效率定義和改進Sayuri模型的基礎上選取股權融資效率評價指標,對中國A股市場的融資效率作出縱橫向分析與評判。劉克等[5]基于制度理論,構建了產業集群中企業間網絡關系對企業外部融資效率影響的理論模型,研究和探索了不同程度的政策制度支持如何影響網絡合法性與外部融資效率的關系。從已有文獻看,學者們主要將中國上市公司作為整體來研究,且大多數集中于股權融資偏好、融資優序理論等相關理論研究,缺乏對股權融資效率的定性研究,且已有研究極少將某個地區作為研究對象。本文以云南省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對其融資現狀分析,得出融資特點并進一步采用DEA方法進行經驗分析,對股權融資效率的提高盡可能的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并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政策性建議,也進一步完善融資效率理論。

二、云南省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效率的經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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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有創新,才可以讓這個世界永遠保持著生機勃勃的生命力。

瞬息萬變的市場上,思維定勢、墨守成規,已經成為致命因素—舊世界的龐然大物悄然消失,而美好的新世界,轉眼就已出現在你的視野里。TELSA電動車、GOOGLE眼鏡、互聯網金融,大數據時代,無一不顛覆了“舊世界”里的既有觀念。

現在,我們已經“預見”了一個更為廣闊的藍海市場,正出現在中國金融行業的地平線上。這就是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開放以后,“金融脫媒”大趨勢下將要催生的新藍海—資產證券化催生的直接融資市場。

最近,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層的表態越來越清晰:7月19日,證監會主席肖鋼首度調研銀河證券,表態推動資產證券化。7月26日下午,證監會再度表態,力挺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下一步,證監會將大力推動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升證券公司利用資產證券化手段盤活存量資產,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服務產業結構升級轉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這樣說。

在中國的傳統金融環境下,超過80%的資金都通過銀行存款、貸款這種間接融資方式進行。作為龐大的金融機構,在互聯網時代,銀行的運營無疑是“緩慢”的,既無法滿足存款人對資金收益的高追求,也無法滿足借款人對資金的效率的要求。

而美國的情況正好相反,70%的企業通過直接在資本市場上融資或者發行債券進行融資。也就是所謂的金融脫媒。

在全球金融脫媒,美國和中國在經濟體量和金融體系的發達程度越來越接近的大趨勢下,我們認為,直接融資也會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必然。

未來也許有超過50%的資金脫離銀行,與渴求資金的實體企業,實現直接的對接。按最新公布的數據計算,2013年6月底全國人民幣存款余額達100.91萬億元,那么就意味著中國的直接融資市場將會有50萬億人民幣之巨。

同時,在中國的債券市場和高收益垃圾債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的時候,信托和資管計劃事實上已經成為直接融資市場上的兩大主力產品—信托業余額已經超過10萬億人民幣,而資管通道已經達到2.5萬億人民幣資產規模。

如果讓我們猜一下下一個金融行業的“殺手級產品”的話,那么資產證券化極有可能會成為居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市場上的一個“殺手級產品”。

阿里小貸最近炙手可熱。其實,阿里小貸僅僅是這個市場里一個崛起的玩家而已。據不完全統計, 主要針對小微企業的小貸行業,全國貸款余額已經達到6000億人民幣,保守估計,如果僅按10%的小額貸款進行證券化,就已經將是一個600億人民幣的市場機會。除了小貸市場之外,更為深廣的市場還包括基礎設施貸款證券化,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金融租賃、信用卡消費等信貸支持的資產證券化(ABS)。這個金融子市場的體量,估計會接近萬億級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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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于2013年1月18日晚間公告了市場關注已久的“B轉H”轉板方案,擬申請將旗下境內上市外資股轉換上市地,變更為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

實際上這并不是萬科國際化的第一步,2012年5月萬科收購重組香港上市公司——南聯地產已經打開了萬科國際化的序幕。收購萬科置業加上本次轉股,使得在香港資本市場擁有兩個上市公司融資平臺,未來在香港的融資成本將大大降低:相對于內地A股房企的融資成本的10%,港股公司的融資成本大多在4%左右,萬科的國際化策略為未來進一步打通境外融資渠道、拓展國際視野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1 國內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及對地產業的影響

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趨勢歷來與地產業的興衰息息相關,而中國的金融市場發展呈現出以下發展趨勢:

社會融資結構發生重大改變

2003~2011年間,社會融資總量的構成發生了重大改變。2003年新增人民幣貸款為2.77萬億元,2011年為7.47萬億元,但占比下降了28%,2003年企業債券余額為500億元,2011年為1.3萬億元,占比增加了6倍,2003年新增信托貸款額不足10億元,2011年為2000億元,占比增加了1.6%。

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的趨勢

銀行信貸融資的規模占社會總融資規模的比例逐年下降。間接融資方式已不再是主要方式,債券發行(包括短融、中票、集合債等)快速增長。直接融資將成為未來最重要的融資手段,金融脫媒及渠道多元化將成為未來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最主要特征。

資本市場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是必然趨勢

銀行寡頭壟斷、暴利的時代即將終結,未來將呈現多渠道齊頭并進的局面。銀行存貸利差逐年縮小,使銀行在金融市場中的壟斷格局被打破。2012年上半年人民幣匯率波幅從0.5%調整到1%,國際化力度加大,外匯占款穩步提升,對外匯的有效利用、資本市場開放和金融體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國金融市場的這種變化趨勢與美國金融市場相比有很大區別

2011年美國國內債券總額及股票市值合計42萬億美元,銀行信貸總額為9.4萬億美元,直接融資規模是間接融資的近4.5倍;相比之下中國直接融資規模僅為間接融資的1.4倍。在過去的50年間,美國間接融資的比例下降了一半,金融機構多樣化的趨勢非常明顯,而中國的直接融資比例卻如此之高,未來的中國要向成熟資本市場的模式轉變,其融資模式就必將從以間接融資為主向直接融資為主變化。

2 國內金融市場之變對房地產企業造成深遠影響

中國的這種大金融形式變化趨勢已經對國內的地產業造成了深遠的影響。在過去的20年中,中國處于超常規的城市化建設進程中,超常規的收益,超高的周轉率,使得無數的開發商不惜選擇高風險的策略:無節制拿地及無節制貸款,然后隨著中國城市化建設的放緩與成熟,房地產也告別了暴利時代:土地購置費用的增長已經遠超面積的增長,房企拿地成本越來越高,而銷售價格受到宏觀調控影響很深。使房地產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狹窄,發展速度受到極大限制,利潤空間不斷被擠壓。

統計數據表明:2006年第一季度,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同比增長38%,2012年第三季度,增速降為11%。房企獲得房地產開發貸款的金額將逐步縮減,占比將進一步下滑。房地產開發貸款速度放緩,獲得貸款的難度日益加大。市場形式的惡化,政策的擠壓,如果再加上企業融資策略的不當,企業就會隨時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眾所周知,房地產行業的常規資產負債率在80%左右。然而在同樣的比例下,成熟國家的融資結構與我國卻很不相同,美資類的房企長期負債通常占總負債的80%左右,這些負債多為10年以上的基金,而短期負債只占20%左右,因而在短期內沒有太大的還款壓力,而國內的情況則相反,往往是短期負債占大頭,長期負債占少數,這種結構的倒掛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短債的融資成本高且時間短,企業被推上了資金鏈的“鋼絲”,管理上的一個失策或政策的一個細微變化便會給帶來滅頂之災。

地產行業是一個資金需求極為密集的行業,同時具有極高的政策關聯性,這一點在中國表現得尤為突出,對于國內的地產企業來說,不單行業相關政策和經濟調控手段對地產企業有著極大的影響,資金更是地產企業生死的關鍵所在。中國的資本市場正走向多層次,這必將引發中國地產業的一次深遠的金融革命,房地產企業只有擺脫單一融資渠道,追求金融創新與變革,才能實現長遠的發展。

3 國內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探索

中國的房市調控近兩年來,內地融資環境并沒有明顯改善,但地產業仍然看好未來市場。2012年底以來國內的房地產市場有了回暖的跡象,主流房企就表現出了極積的態勢:土地市場積極擴張,企業拿地的頻率明顯加快:一線房地產企業開始通過發債配股融資“開源”,為后市投資布局。

就當前形勢來看,傳統的融資渠道不能有效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由于房地產宏觀調控原因,房地產企業的股權類融資尚未放開,而過份依賴于債權類融資又放大了企業的金融風險,所以房地產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特點,綜合比較各種途徑的優劣勢,綜合考慮融資財務成本、審批流程、使用門檻、監管程度、政策風險等因素,靈活組合,尋找最佳的平衡點,自主選擇最優融資結構及杠桿程度。

在眾多房地產企業探索融資渠道創新的過程中,保利集團的基金融資策略頗值得借鑒。

2012年10月初保利地產與中信證券合作,保利出資40%,中信出資60%,以1億元的注冊資本成立信保(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初保利地產聯手信保基金力壓華潤、中海、綠地等,以45億元拿下上海徐匯區濱江地塊,一舉創造今年上海新的總價地王;2012年3月保利地產又與信保基金合作以18.7億元拿下佛山新城一幅地塊。

在保利與信保和合作中雙方約定:主導權在保利地產,基金公司僅作為財務投資人,并不直接參與開發管理;發起人是保利地產,其認購人也主要以保利地產內部人士為主;絕大多數項目和保利地產合作,絕大多數資金投向了保利自己的開發項目;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上,保利地產與信保基金的合作原則是對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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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是企業資本運動的起點,也是企業收益分配賴以遵循的基礎。足夠的資本規模,可以保證企業投資的需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降低和規避融資風險,融資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就融資本身來說,它只是企業資本運動的一個環節。但融資活動,決定和影響企業整個資本運動的始終。融資機制的形成,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一改革開放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

1.企業資本由供給制轉變為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

改革以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均在國家計劃下進行,企業是否需要資本,需要多少,長期資本或是短期資本,均由國家通過財政或銀行予以供應。這種體制下,企業不需要研究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成本,更不用研究企業資本結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自的擴大,特別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建立以后,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代替了原來的供給制。企業根據市場狀況和前景,進行投資計劃,并努力為實現投資計劃融資。這一變化表明,融資活動由宏觀性計劃分配轉變為微觀性融資。

2.由縱向融資為主向橫向融資為主轉變。

供給制條件下,企業資本均由國家限額、限用途供應,資本分配是由上而下的分配活動。隨著改革的不斷進行,為了實現資源最優配置,企業與企業間的橫向融資活動日益增加,存量流動提高了資本運營效率。

3.融資形式由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

計劃分配資本體制下,企業融資形式單一,財政分配形式或銀行分配形式,至多也是二者兼而有之。商業信用的確立,資本市場的建立,企業內部積累機制的形成,企業融資形式呈現多元化,形成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股本融資與債務融資等多種形式(見表1)。

上述變化,最本質的在于融資體制正在實現計劃分配向市場引導融資的轉變。過去,財政、銀行作為國家總資金分配的兩個手段,不斷進行著總資金量的分割。盡管后來銀行分割總資金量的比例增大,并占了絕對比例,但與現在資本市場融資相比是不同的,這是一個質的變化。伴隨這一變化,各種融資工具職能回歸并日益得以體現。對財政投資與銀行貸款的認識,也不只限于有償和無償的劃分、量上的分割,而是循其自身的特點,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雖然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企業融資機制并未形成。

以企業為主體的投融資活動,還沒有真正的以市場為主導,理性地根據資本成本、風險和收益對稱原理選擇融資方式,確定資本結構。因此,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還需要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進行。

存量調整是基礎,它是針對過去融資行為及其形成結果進行的處理;增量是存量形成的前提。融資活動在增量方面的規范性和規律性,則是企業融資機制形成的關鍵。存量調整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而國有企業高負債率是由于體制原因形成的。據統計,1980年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為18.7%,1993年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為67.5%,1994年為79%。如此巨大變化,不是非體制原因所能形成的。我國80年代中期開始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即所謂的“撥改貸”,從1998年開始銀行統管流動資金。這一改革的初衷是國家試圖通過銀企債務關系來硬化對企業的約束。但實踐結果事與愿違,由于銀行體制本身的嚴重缺陷,借貸雙方因產權不清而形成信貸軟約束。盡管1993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貸款約束規則,延緩了國有企業“完全債務化”的速度,但負債增長速度仍遠遠超過資本增長速度。

企業與銀行關系不順、不清,他們之間不僅僅是債務關系,而且存在著在這種關系表面掩蓋下的所有者與經營者關系。而且,銀行還承擔有政府的職能,企業依附于銀行,銀行貸款并非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原則,有時不僅不遵循,反而相背,在企業嚴重虧損或停產、半停產而不能破產情況下,銀行仍不得不發放違背市場規則的貸款。因此,當國有銀行實行商業化改革時,國有企業高負債率問題,已經造成了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同時也加重了企業的支出負擔。為了減輕企業利息支出負擔,1996年以來中央銀行先后七次降息,但企業減負效果并不明顯。其實,企業利息支出高,不是利率水平高引致,而是貸款數額大形成,而效率不高情況下的高負債形成,是典型的計劃分配結果。降低利率不僅沒有減輕企業利息負擔,相反,降低利率有可能進一步刺激貸款需求,國家不得不進一步強化行政干預手段,在降低利率同時,仍輔以貸款規模限制,抑制貸款需求。

問題的關鍵在于,國有企業貸款是計劃分配結果,而非市場引導的資源配置,因此,貸款數量并非企業所能左右。由于貸款數額過多造成高負債率,從而加重企業負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股權融資(或自有資本)的股利支付是在投資形成效益以后,而債務融資在投資活動開始就支付利息,在國有企業投資缺乏資本金的基本上,貸款包攬一切的后果,造成了企業巨大的利息負擔。另一方面,由于貸款關系模糊不清,特別是80年代中期推行所謂“稅前還貸”,使得貸款關系更加復雜化。在后來進行的國有企業產權界定中,將“撥改貸”投資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意味著企業貸款面臨兩次分配,一是支付貸款利息回報債權人,二是支付股利回報所有者。

公司融資理論認為,增加負債可以取得財務杠桿收益,由于企業支付的債務利息可以計入成本而免交企業所得稅,債權資本成本低于股權資本成本,因此,資產負債率似乎越高越好,因為負債率提高時,企業價值會增加,但負債比率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后再上升時,企業價值因破產風險和成本的增加反而會下降。這樣,由于企業負債率增高會令企業價值增加,同時也會引起企業破產風險和成本上升而使企業價值下降,當兩者引起的企業價值變動額在邊際上相等時,企業的資本結構最優,負債率最佳。

上述討論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企業必須要用較高的銷售利潤率來彌補負債經營帶來的風險,企業的盈利能力(凈資產收益率)只有超過銀行貸款的資本成本時,企業負債經營所體現的財務杠桿效應才是正效應,否則為負效應。也就是說,只要一個企業運行良好,盈利能力強,負債再高也是可以良好運轉的。從這一角度分析,負債率高低只是說明了企業融資結構,而不能以此作為衡量企業負擔高低的標準。我國理論界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造成企業經營困難的原因是過高的負債率造成的,這是值得商榷的。

我國近幾年致力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降低的研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但高負債率是由于體制原因形成,必然應從體制上解決這一問題,因此,高負債率治理過程,不只是企業負債多少的量的治理過程,而是企業融資渠道、融資方式等選擇和形成的過程,需要綜合配套措施才能解決。例如1998年開始推行的“債轉股”制度改革,如果只限于債權轉成股權,降低負債率從而減少企業利息支出的思路操作,這一改革最終是要失敗的。因為體制不改變,企業治理結構不改變,降低了的資產負債率還會再提高,債權和股權的性質仍會被扭曲。因此,債轉股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在于:通過債權轉股權,形成企業新的治理結構,使得股權所有者通過改造企業制度,實現融資結構最優。我國第一家實行債轉股的企業———北京水泥廠,債轉股以后,資產管理公司持有股份達到70%以上,從而為通過債轉股實現企業轉制、改造提供了可能。

計劃分配資本的體制引致國有企業高負債率,改革正是應從體制入手,改變國家計劃分配資本從而決定企業融資結構的做法,形成企業在市場條件作用下自主決定融資結構的體制。

三現代公司融資理論認為,融資機制的形成,表面上是融資形式的選擇,實際上是企業通過決策融資結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過程。

所有這些,都是由融資工具本身的特征、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決定的。

融資方式的選擇,是企業融資機制的重要內容。融資方式多種多樣,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劃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等。

企業融資是一個隨經濟發展由內源融資到外源融資再到內源融資的交替變遷的過程。一個新的企業建立,主要應依靠內源融資。當企業得以生存并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利用外源融資可以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競爭能力。當企業資產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企業往往會從融資成本的比較中選擇一種更高層次的內源融資方式。實際上,就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關系來說,內源融資是最基本的融資方式,沒有內源融資,也就無法進行外源融資。從國外資料分析,在發達市場國家中,企業內源融資占有相當高的比重。

內源融資獲得權益資本,企業之所以可以外源融資,首先取決于企業內源融資的規模和比重。內源融資規模大,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資,同樣的,也才能獲得借入資本。從融資原理分析,企業負債經營,首先是企業自有資本實力的體現,自有資本為企業負債融資提供了信譽保證。而且,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投資回報率高,股東收益好,更應注重內源融資。如果增發股票,無異是增加更多的股東,良好的投資回報會被新的投資者分享,這是得不償失的做法。

與發達經濟國家不同的是,我國企業主要依賴于外源融資,內源融資比例很低,這說明:(1)體制決定了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2)企業缺乏自我積累的動力和約束力;(3)一些上市公司可以比較便宜地通過股票融資。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方式的選擇,是外源融資決策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我國改革開放以前,企業只允許間接融資,而否定直接融資。實際上,能否直接融資,主要是取決于國民收入分配制度和企業制度改革。1952—1978年,我國采取的是低收入分配加社會福利的政策。低收入集中分配的政策,造成了積累主體單一化,直接融資是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分配結構變化后才出現和可以利用的。從1978年開始到90年代初,通過擴大企業自方式實現了政府向國有企業分權,1994年以后又推行以股份制為主體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1978年,居民持有的金融資產僅占全部金融資產的14%左右,占GDP的比重為7%;1995年上述兩個比重分別為50%以上和76%。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選擇,還與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育和金融體制有密切關系。目前,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究竟以誰為主,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以證券融資方式(直接融資)為主的模式;另一種是以日德為代表的以銀行融資方式(間接融資)為主的模式。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國家,資本市場十分發達,企業行為完全是在市場引導下進行。在美國,曾任美國金融學會會長的著名學者梅耶斯(S·Myers)提出的優序融資理論(ThePeckingOrderTheory,1989)得以實證,企業融資的選擇,先依靠內源融資,然后才外源融資。外源融資中,主要是通過(1)發行企業債券,(2)發行股票方式從資本市場上籌措長期資本。由于法律上嚴格禁止銀行成為工業公司的股東,英美企業與銀行之間只是松散的聯系。日德模式的特征是:間接融資為主,銀行在金融體系中居主導地位,產融結合。資本市場發展受到抑制。日本的銀企關系有著特定的制度安排,即主銀行制度。主銀行是指對于某企業來說在資本籌措和運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銀行。這一銀企關系的特征表現在:(1)主銀行是企業最大的出借方。所有公司都有一個主銀行,每個銀行都是某些企業的主銀行;(2)銀行與企業交叉持股。(3)主銀行參與企業發行債務相關業務,是債務所有者法律上的托管人。德國實行主持銀行制度,特征與日本主銀行制度相似,其存在背景都是資本市場不發達,產權制約較弱,銀行在金融體制和企業治理結構中扮演重要角色。

上述分析說明,試圖確定一個所謂的以直接融資為主的模式還是以間接融資為主的模式,似乎沒有必要。典型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結構構成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比例是一個隨機變量,根據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條件,成本和效率的變化,由企業自身決定。我國長時期形成了企業對銀行的依附關系。90年代也曾實行了主銀行制度,但這一制度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與日本等國家都有重要差異。盡管我國不可能達到美英那樣直接融資比例,也很難確定最佳的融資比例,但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是必然的。發展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形式,改善企業融資結構,將是我國企業融資結構方面的方向性選擇。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成為企業的重要外源融資方式。但如何決策股票融資或是債券融資,現代公司融資理論已有明確的結論:融資成本決定融資方式,股票融資成本高于債券融資成本。現實卻與經典理論相背,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融資結構具有三個明顯特征:一是內外源融資比例失調,外源融資比重畸高;二是外源融資中偏好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比例低;三是資產負債率較低。由于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直接融資,對企業來說可以帶來的收益是顯而易見的,以至于企業還來不及研究和掌握股票融資的特點,就不遺余力地積極爭取股票融資了。由于中國資本市場規模的限制,能夠成為上市公司的數量很少,而通過重組、改制,按市場經濟要求塑造的上市公司,其非經營性資產、無效資產可以剝離,可以取得優惠融資權,緊缺的殼資源成為企業爭寵的對象。在這種狀況下,公司通過股票融資的成本遠遠低于債務融資成本,這是因為:(1)理論上說,股權融資成本最高,這是以企業正常的運營,即生存和發展為前提的。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甚至虧損企業仍可以發行股票的話,那么這種股票的融資成本很低,甚至趨近于零。(2)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權占有絕對比重,由于國有股權所有者虛位,對投資分紅的要求呈軟性,而中小股東要么無權或難以左右分配方案,或者根本就不關注利潤分配,因此,上市公司較少發放現金股利,權益融資能避免債務融資造成的現金流壓力。

上述原因造成了股票融資成本低于債務融資成本(債轉股也有這種嫌疑),以至于一些企業不惜一切手段成為上市公司,實現股票融資。一旦融資成功,似乎萬事大吉,許多公司通過股票募集資金后無法落實投資項目,不得不存放銀行;有的上市公司甚至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償還債務,例如,1997年底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比上年增長了36.66%,負債增長了10.6%,由此使上市公司整體負債率下降了5.26%,說明上市公司通過發行新股和配股所募集的資金的相當一部分用于償還了債務。另外,一些經營效率指標均保持較好水平的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卻較低。據對1998年868家上市公司調查分析,在這些公司中,有27家公司的平均凈利潤率高達24.1%,而其資產負債率卻低于10%。有的上市公司公開宣稱“不缺錢花”,甚至干脆就不再向銀行借款,通過負債實行財務杠桿的效應沒有得以充分利用。

上述現象可以說明企業通過上市進行股票融資,增資減債,存在數量上的矯枉過正,本質上的問題依然是體制原因造成企業尚未能就融資方式等問題做出合理的、科學的決策。

四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結論性意見是:

1.體制決定政策。通過經濟體制改革,創造有效地市場經濟環境,在此基礎上,企業財務政策決定企業融資方式、融資結構。

2.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依賴于國有企業的改革和制度創新。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合理法人治理結構,使融資活動融于企業產權運營和變革中。

3.培養和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增加市容量,完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結構。在完善主板市場的同時,推動二板市場的設立,以滿足各類企業融資需要。

4.只有當資本的使用者使用任何資本都必須支付其真實的社會成本,從而不存在免費成本時,企業的資本結構選擇才有意義。

5.企業根據收益與風險,自主選擇融資方式,合理確定融資結構,以資本成本最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企業融資機制形成的標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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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曉,單鑫:《債務融資是否會增加上市企業的融資成本?》,《經濟研究》1999年第9期。4.袁國良:《規范配股理性融資》,《金融時報》1999年4月14日。

5.楊咸月,何光輝:《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國有企業運作效率》,《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篇9

一、楚雄州非公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現狀

自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非公有制經濟納入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框架內,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肯定。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楚雄州以眾多中小企業為支撐的非公有制經濟日益成為支持全州經濟發展最強勁、最穩定的動力之一。

一方面,近年來全州非公經濟規模不斷擴大,中小企業總量不斷增加,非公經濟增加值占GDP比重逐步提升,社會地位愈加彰顯。全州非公有制經濟實現增加值、全州非公經濟戶數、新開辦個體工商戶、新開辦私營企業、從業人口總數都逐年遞增,中小企業日益成為容納勞動力、創造就業機會、拉動消費增長的重要支撐。

另一方面,全州非公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有待進一步提高,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一是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機制體制還不完善,多數企業實力較弱,發展環境有待改善;二是多數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弱,生產經營短視特征明顯;三是非公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較為粗放,個別產業節能減排任務重;四是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供求矛盾突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長期存在。全州企業實力總體偏弱,中小企業更是亟待發展。

就影響和制約全州非公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因素而言,“資金短缺、科研開發能力弱、產品缺乏競爭力”三大問題成為主要制約因素。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全州42戶重點監測企業中,59.5%的經營者認為資金短缺是最大問題;52.4%的經營者認為科研開發能力弱最限制企業經營;26.2%的經營者認為產品缺乏競爭力是最大因素。以上三個因素正是中小企業經營效益低下,競爭實力待加強的癥結所在,而無疑資金短缺作為最大問題,同時影響著企業科研開發能力和競爭能力的強弱。為此,解決企業資金短缺問題,實際上就解決了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最大障礙,進而解決了推動企業自身發展乃至全州經濟發展的一大難題。

二、楚雄州非公經濟、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楚雄州作為經濟欠發達的少數民族自治州,目前尚無一家本地上市公司,經濟發展所需資金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融資途徑單一,手段匱乏,不僅限制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且風險向金融體系過于集中,給金融部門優化信貸資源配置、防控銀行信貸風險埋下諸多隱患。受全州企業自身發展和融資環境的限制,目前全州企業融資呈現以下特點:

(一)資金供求矛盾突出,微小企業發展嚴重受限

當前全州企業資金供求矛盾突出,資金配置呈現兩大特征:一是“重大輕小”,微小企業貸款難于滿足。金融部門基于風險可控的前提,資金規模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影響,一旦規模壓縮,只能優先滿足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實力較強、信用較好、還貸能力較強、生產經營周期較穩定的企業,而風險偏高、擔保能力弱的微小企業往往得不到金融的有效支持,資金供求不平衡。二是融資難度高,資金缺口大。在當前全州直接融資手段匱乏的情況下,全州企業資金主要有幾個來源:企業自籌、銀行信貸、財政支持、民間融資(含私募)等。無論何種資本,均具逐利性,資本總量有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向某些特定的企業、行業聚集的特征,最終獲得資金的勢必只是一部分企業。加上融資來源不穩定性、資金配置的結構性特征,勢必造成一些企業沒有資金支持或存在資金缺口。據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對2010年全州工業投資情況分析顯示:全州工業計劃投資46.5億元,其中:計劃通過省、州財政和企業自籌的方式解決有24億元,尚有22.5億元需要銀行貸款予以解決,資金缺口較大,且以上無論哪個環節資金不到位,都將影響項目的啟動和進度。

(二)企業經營主要依靠間接融資,風險向金融體系過于集中

因融資觀念落后,直接融資發展滯后,當前全州企業融資主要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伴隨著對非公經濟發展重視程度的加深,在金融對非公經濟不可或缺的支持作用日益彰顯的同時,風險也逐步向金融部門聚集。一方面,金融支持非公經濟、中小企業的新增貸款屢創新高。另一方面,信貸資金難以實現優化配置。一是受全州非公中小企業發展實力弱,信用等級低,有效資產抵押能力差,擔保體系不完善,財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無法保證等問題制約。在銀行放貸難度增大的同時,已貸資金如期收回也存在一定風險。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全州106戶工業企業2010年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貸款需求27.2億元,其中:流動資金貸款需求15.5億元,固定資產貸款需求11.7億元,可抵押資產總額46.4億元。其中:23家企業無力落實擔保,其貸款需求達7.7億元;19家企業貸款需求額度遠超其可抵押資產總額,其信貸需求為13.7億元,可抵押資產總額為3.5億元,無法落實抵押的超出需求達10.2億元。二是中小企業信用意識淡薄,主動負債意識不強,信貸資金趨集中。以2009年末數據為例,全州累計為2786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貸款卡,2009年新增發卡175戶,僅占當年新增非公經濟戶數的2.3%。

篇10

一是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加快拓寬股票、債券融資渠道,擴大直接融資的比例。當前我國的社會直接融資比例過低,而且越來越低,間接融資比例越來越高,結果是資本形成困難,要大量地以高成本引進外資。其結果必將不利于企業優化產業和技術組織結構――它不能做大做強,它沒有資本經濟的支持;還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降低了全社會資金的利用率。

因此,天津市直接融資比例過低已成為一個突出問題,也成為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從現在的資本市場來看,股票融資不充分,企業債券發行量很少,甚至沒有一個國家級的評級公司,投資銀行人才也比較少。這就要求我們發展直接融資,發展資本市場。

我們將大力推進2006年第一期60億的環渤海產業基金和環渤海管理公司的籌備,一共由4家企業發起。同時,鼓勵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房地產投資滲透基金。結合資金信托也可以打破原來投資公司的限制。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國產業基金發行管理和交易的中心。

在完善市場運作手段和控制風險的條件下,進行企業債券和短期融資發行制度的改革,開展房地產、基礎設施、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證券化的業務,通過資產證券化,把固定資產通過證券化買回來,同時租給這個企業來用,這樣,就可以有更多的投資來進行當前的技術改革。

二是深化金融企業改革。目前,世界上大多數金融機構來華都在談資本市場業務,而我們的金融機構業務比較單一,過多地注重傳統的放貸款業務,這說明我們的金融機構還不適應競爭,也不適應現代企業的需要。

我們允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最好是剛剛上市的大型商業銀行)在天津設立機構,辦理證券保險、金融租賃業務,獨立的投資銀行則要根據我們的要求來進行。我們也允許保險企業集團或以保險業務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到天津成立機構,辦理銀行證券業務,審核天津市現有地方金融企業的股權,控股參股銀行等金融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