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商品經濟的含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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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商品經濟的含義

篇1

【關鍵詞】凈含量;檢驗步驟;計算公式;關鍵點

商品進行質量檢驗的過程中,商品的凈含量標注方式很多,不同的商品所使用的標注方法也不盡相同。運用質量單位進行標注的商品主要包括奶粉、蔬菜、糕點等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商品。還有運用體積進行標注凈含量商品的方法,這類商品主要以液體商品為主。本文重點論述的標注方法是前者,使用質量單位標注商品的凈含量,希望能夠為相關的研究人員提供一定的借鑒,在今后的計量過程中,有效的避免誤差的產生,找出有效的方法促進該檢驗方法的準確性。

1、一般商品凈含量的計量檢驗

質量標注凈含量的方式主要應用在固態的商品中,例如糖果、糕點等,這些商品不同于液態的商品,需要經過復雜的檢驗程序,只要準備好電子稱就能夠測量出商品的凈含量。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其檢驗的過程。首先,將要檢驗的商品準備好。其次,將商品的總質量稱量出來,緊接著再進行皮質量的稱量。在稱量的過程中,要注意商品的表皮要做風干處理,保證其中不含有水分,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有效的降低誤差的產生。在上述的測量完成后,我們就能夠知道商品的凈含量了,并且使用固定的公式進行計算。凈含量就是在總質量中去除皮質量的剩余質量。在檢驗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定的偏差,但是我們要盡量將這一偏差降到最低,在凈含量中去除標注的凈含量就是偏差的數值。我們要充分認識到誤差產生的原因才能盡量將誤差的數值降到最低。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誤差產生的原因。

首先是計量器具的選擇方面,計量器具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誤差,在對商品進行測量的過程中,該誤差也一并計算在了商品的質量中,所以造成整件商品的質量存在一定的誤差,要想對其進行有效的處理,就要從實際出發,選擇誤差較小的計量器具,而測量商品的主要工具是電子稱,在進行檢測時,要明確電子稱的分度值,對于不同的商品應該選擇具有不同標重凈含量以及電子稱分度值的電子稱,這樣才能有效的降低誤差的數值。此外,產生誤差的另一個原因是在商品的包裝袋上具有殘留物,這些殘留物沒有清除干凈,造成在測重的過程中,連同殘留物的質量也一并計算在其中,造成誤差的產生,要想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在測量皮質量前,清理干凈外包裝上的殘留物,這樣就能夠有效的降低誤差的產生。

商品的皮重測量應保證準確。因為一般商品的皮重較商品凈含量輕得多,如:塑料包裝、紙包裝等商品,測量時如果以稱總重衡器直接稱量皮重難以保證皮重準確性,所以應選擇比稱總重衡器準確度高的衡器(一般應高10倍以上)進行稱量。如果將多件皮同時一次放入衡器稱總量,然后計算平均皮重,其結果將會更準確。第二、測量皮重時應注意將包裝物上的殘留物(包括商品內容物、水分等)除凈、擦干。

2、冷凍商品的凈含量計量檢驗

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冷凍商品在檢測質量的過程中,更容易出現誤差。所以我們應該引起重視。冷凍商品可以分為干凍以及水凍兩種類型。干凍的商品包括餃子、冰點等,水凍的商品包括蝦、干貝等海鮮一類。在測量其質量時同樣使用電子稱這一測量工具。首先將要測量的商品進行解凍,解凍的器具要保證是所測商品體積的4倍,并且在解凍容器的下方設置一個進水口,另外還需要準備的器具包括帶蓋網箱,該網箱的容積要大于所測商品的體積,同時還要保證網孔的距離要保持在一定范圍內,不能令商品漏失。導管是用于連接容器進水口的,在材質上并無特殊的要求,選用普通的膠管即可。除此之外,還要準備一個溫度計,用于測量,其測量的范圍要保持在0℃以上,50℃以下,并且分度值要低于1℃。具體的測量步驟如下。

首先先將要測量的商品進行解凍的處理,將其安放在準備好的帶蓋網箱中,再將帶蓋網箱安放在解凍容器內,將導管插在帶蓋網箱的下部,通過導管將解凍用水緩慢灌入帶蓋網箱之中,使被測商品逐漸融化,待其涌出解凍容器之外,使用溫度計測量水溫,并且加以控制,使水溫保持在25℃以下,10℃以上,最終確保解凍商品的完全融化,直至商品能夠從其中分離開來。

其次,在解凍完成之后,將商品從容器中取出,進行控水的處理。待其完全干透后,連同網箱一并測量出具體的質量。最后我們就能夠根據公式計算出商品的凈含量了。冷凍商品的凈含量是總質量去除網箱的質量。

3、固、液兩相商品的凈含量計量檢驗

固、液兩相商品多為罐頭食品,其特點是既有固液兩相的總凈含量,又有固形物的凈含量。這就要求測量兩個凈含量值,即總凈含量和固形物凈含量。因此,在檢驗時,要進行固、液兩相分離。商品固液兩相的分離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就自然成為我們檢驗的關鍵點。在對這種商品檢驗時(多為食品),根據其液體(或湯汁)在常溫下是否凝固,可分為常溫分離固液相檢驗和加熱分離固液相檢驗。

(1)常溫分離固、液相商品的檢驗:這類商品在常溫下即可分離固、液相,因此在檢驗時要注意固、液的分離程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分離。

(2)加熱分離固、液兩相商品的檢驗:這類檢驗多為肉罐制品,因其常溫下湯汁和油脂是凝固的,所以必須經過加熱后分離固、液相。要注意的是,分離出的液體一般包括湯汁和油脂,油脂應按固形物處理,分離后將油脂的含量一并加到固形物中,得到固形物的凈含量。固、液兩相商品的檢驗,在對其檢驗結果判定時有兩種凈含量的結果,只要其中一種凈含量不符合規定,就可判定該商品凈含量不合格。但多數商品判定重點應放在固形物是否符合規定上。

4、檢驗的關鍵點

(1)一般性的商品檢驗時,皮重是否除凈、擦干,皮重抽樣量大小等因素;

(2)干凍商品檢驗時,在檢驗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上述事項外,還應注意無論在常溫狀態檢驗還是在低溫狀態檢驗,都不能由于溫度的變化使被測商品和測量設備出現水蒸氣凝結,以免影響測量準確度。

(3)水凍商品檢驗時,在檢驗過程中除增加解凍步驟外,其他檢驗過程同一般商品的檢驗相同。因此,檢驗時還應保證商品解凍和控水達到規定要求,減少對凈含量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為此,檢驗時應注意冷凍商品內部固有的合理含水量不在解凍、控水之列,應予保留。

(4)對固、液兩相的檢驗分兩種情況:在常溫條件下分離固、液兩相的檢驗時,固、液兩相的分離程度應符合要求;在加熱分離固、液兩相的檢驗時,固、液兩相的分離程度應符合要求,液態油體積的測量應盡可能保證油的實際體積量不至于偏小。

5、結語

以質量標注凈含量的商品如奶粉、糖果、餅干、糧食、凍餃子、湯圓、冰糕、凍蝦、凍魚、蔬菜及水果罐頭、肉禽及水產罐頭等人民日常生活品的凈含量的檢驗方法。我們在檢驗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針對被檢商品的特性和各種方法的特點,選擇其中恰當的方法,準確、高效地完成對商品的計量檢驗。■

參考文獻

[1] 聶朋,武成祥. 探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管理的若干措施[J]. 科技與企業. 2013(12)

篇2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信用”一詞具有極其重要的分量。“仁義禮智信”是人們倡 導并力求遵循的行為準則,子曰:“人而無信未知其可也”,“誠信”被視為“立人之 本”。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中華民族形成了重承諾、守信義的道德傳統,留下了“千 金一諾”、“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的美談佳話。然而,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卻出現了前 所未有的信用危機,“欺詐盛行、信用缺失”的嚴峻形勢,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筆 者認為,當今中國信用問題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開是構建我國良性信用 秩序的關鍵。

一、商事信用的概念和特質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何謂商事信用?我國目前學者尚無統一的認識和界定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是普通的社會信用在商事領域中的特定化。因此準確理解商事信 用必須首先對信用本身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信用”原本是一種倫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諾、誠實不欺,以此獲得他人的信任” 。“人無信不立”,誠實守信是為人處世的基本行為準則,是人之所以為人、人類區別 于動物而形成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作為一種道德規范和倫理要求,信用具有 普遍的適用性,適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適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為。隨著人類 社會的發展,以及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會調整功能,遂產生了法律規制上的需求,信 用也就由單純的倫理范疇而上升為法學范疇,成為倫理規范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們對 信用也有著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誠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諾言,實踐成約 ,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 。[1](P280)盡管信用在不同的場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內涵,但上述含義中有一 點卻是共同的,即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與人之間的信義關系。它包 括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觀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對其履行義務能力給以信 任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與資本狀況、生產能力等財產 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義務能力能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來自社會的評價。 ”[2](P512-514)申言之,信用是一個人的踐約和守信能力的多層次的社會評價。包括 政府信用,個人信用和商事信用。而商事信用是信用在商事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商事主 體在經營活動中所具有的經濟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不同與一般的社會信用,它具有自己特殊的品質。

(一)商事信用與特定的經濟生活相聯系,是商業倫理制度化的產物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信用一開始就與經濟生活相聯,是商品社會的產物,是商業倫 理的制度化體現。眾所周知,任何交易都是建立在交易雙方彼此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只 有信賴對方會秉承交易規則及遵守諾言,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才會實施交易,“賦予 對方以信任”是交易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但是單方地賦予對方以信任具有極高的風險 。只有當交換的雙方能夠對等地完全識別對方的行為,也就是消除了欺騙的可能性,信 任才是無風險的。商品交換者之間是不是講信用、是否能夠信任對方或被對方信任、是 否真誠地遵守交易規則,是市場能否存在的基礎條件。也正是基于規范交易秩序、保障 市場安全的需要,早在“商品生產者社會的一個世界性的法律”——羅馬法就把“為人 誠實,不損害別人”這些信用的基本要求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并且把信用作為擁有法 律上人格的重要條件。后世民法秉承羅馬法的這一精神,將信用這一道德準則法律化, 使“誠實信用原則”成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2](P512-528)

盡管信用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但在早期的簡單商品經濟時期,信用的法律需求遠不 如今天這么突出。在簡單商品經濟的調節下,商品交換主要在特定的交易主體之間進行 ,由于交易圈子和交易手段的限制,無需借助法律,單靠信用機制本身就可發揮其相應 的調節功能。信用主要是由交易者自己來維持,對違約的懲罰來自交易的中斷。但是隨 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日益發展,信用機制自身的功能局限便日益顯現出來。商品交 換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實現了時空的延伸,交換往往發生在不特定的主體之間,一 個人的信用狀況通常難為人知,失信也因難以被人發覺而不受制裁,違約可能比守約更 有利可圖,信用機制自身的調控機能便開始失靈。單靠商人自身的商業道德已無法滿足 建立和維護交易秩序和市場安全的需要,由法律來維護和規范信用便為歷史所需,并逐 漸演變成為一個日益重要的法律問題。這樣,具有普遍意義的倫理規范和道德操守逐步 特定化為商業倫理,并進而形成了商法規則和制度。商事信用就是商業倫理的一種制度 化反映。

(二)商事信用的本質屬于一種經營性資信,而非單純的人格信用

首先,商事信用發生在商事活動領域,與商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相聯。信用本身具有較 強的人格屬性,與人的特定身份相聯。在古羅馬法時代,信用只專屬于部分自然人,法 人和不完全人格的人和無人格的人不具有信用。[2](P512-528)就商事信用而言,商事 信用自然專屬于商事主體,而非商事主體所擁有的信用不能稱之為商事信用。所以,與 特定的商事主體和特定的商事活動相聯的商事信用必然首先體現出的是一種經營性信用 ,即與盈利目的相關聯的一種特殊信用。當然,在無商不在的今天,消費信用也已轉化 為商事信用,而嚴格意義上講,消費者并不是傳統意義的商事主體,但是,我們也應該 看到,消費信用之所以轉化為商事信用,是因為賒帳經濟和消費信貸的出現,而賒帳和 消費信貸也可以從廣義上視為一種特殊的資本運作形式,消費者通過賒帳和信貸增加了 其自身財產的價值利用效率,故此時的消費者已非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

其次,商事信用的基礎在于單純的資產信用,而非單純的人格信賴。目前,在普通的 社會領域,衡量一個人信用程度的高低的標準,恐怕仍然是一個人的誠實守信的道德操 守。但在商事領域,信用高低的標準遠非如此簡單。一個道德品德再高之人,如毫無資 產做后盾,其信用也恐怕高不到哪。正因為如此,現代各國民商法無不把資產作為衡量 商事主體信用高低的主要尺度。擔保是信用在法律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對被保證人信 用的增加,物的擔保所產生的信用毫無疑問來源于被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人的擔保在表 面上看,似乎是以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但最終發揮作用的仍然是保證 人所擁有的財產,所以,判定保證人信用好壞的決定性因素,仍然是保證人的財產狀況 、支付能力,尤其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的代償能力。因而現代各國民法都把具有 代償能力作為擔任保證人的法定條件。故商事信用本質上應屬于一種資產信用。

以財產信用為基礎的經營性資信用正是商事信用區別于傳統的其他社會信用的一個重 要內容。

(三)商事信用是一種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性質的混合性商事權利

信用屬于社會對一個人的品行和人格的評價,屬于一種典型的精神性權益。在非商事 領域,對于一般的自然人,其信用的財產性質微不足道。侵害普通信用承擔的也主要是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對受害人予以精神上的撫慰是其主要目 的。可是,在商事領域,信用一旦和商業目的結合,便具有不可低估的經濟價值。信用 通常被視為商人的“第二身份證”,它不僅能給其擁有者帶來巨額的財產利益而且還能 夠以金錢衡量其價值,信用本身已演化為一種無形財產。事實上,信用也只有和商業目 的相結合,才使其具有財產價值。

總之,商事信用是商事倫理制度化的產物,是商事主體履約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它 源于商事主體自身的履約能力和償債能力,表現為對商事主體經濟信賴的社會評價。故 其本質體現為一種經營性資信。

二、信用公開與私生活權利保護的沖突與協調

構建一個開放的社會信用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在多大程度上開放,如何 開放則面臨諸多的理論難題和制度障礙。商事信用的公開是否會構成對個人私生活和商 業秘密的侵犯,如何既能使個人信息得到有效保護,又能使商事信用順應信息時代的要 求,成為商事信用制度建設中無法回避的理論難題。

(一)信用公開對傳統隱私權觀念的沖擊和挑戰

出于對人性的關懷及對個體人格和利益的尊重,傳統民商法素來強調對個人隱私的保 護。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一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狀況、收入與負責、 個人檔案、納稅記錄、及財產信息等情況均被視為私生活信息(information  privacy) 或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屬于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問津。但隨 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信息時代的到來,商事信用公開呈現出越來越開放的態勢,傳統的 隱私權觀念與信息時代的特殊要求發生了激烈的碰撞。

1.信息公開——商事信用的時代要求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商事信用同樣呈現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 的量化和公開,為信用的快速傳遞、識別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場 交易風險,順應了現代商業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首先,信息的量化為信用的快速 傳遞、識別和判定提供了條件。所謂信用量化,主要是指信用評估標準和指標的量化。 即社會對商事信用的評價,逐步摒棄眾多的模糊性因素,而根據一定的評價體系和評價 標準,將決定信用的各種因素予以量化,形成具體的指標參數,通過具體的指數確定相 應的等級,為投資和交易活動提供一個簡潔、直觀的判斷對方信用的標準。

現代社會市場交易越來越多地體現出時空的延伸和分離。交易者很多情況下是素昧平 生,甚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仍不謀面。交易方式的改變、交易空間的拓寬,使每一個投 資和交易行為本身隱含的風險巨增,客觀上要求更加迅速、客觀、準確地了解對方的信 用狀況,從而確定和減少自己的交易風險。如何解決交易方便、快捷與交易安全這一對 矛盾,便顯得極為突出;而另一方面,投資和交易方又迫切需要將自己的信用狀況及時 地傳遞給對方,并使對方能夠迅速作出識別和判斷,以擴大影響、吸引客戶。這就要求 信用評估必須作到便于傳輸、便于識別,而且準確、客觀。于是信用信息量化就應運而 生,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瑞典等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 用評級制度。信用量化成為商事信用制度的一個顯著的時代特征。

其次,信用量化的過程實際上是商事信用信息對他人的公開的過程,信用信息的公開 意味著商事信用信息已不再是他人不能問津純粹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信用的量化是 借助特定的社會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得以實現的。信用信息量化的過程實際也是個人 信息對第三者公開的過程,它涉及信用的采集、辨別、整理、判定等多個環節。如果信 用信息仍被視為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信用的量化工作將無從開展。所以,信用信息的 量化是建立在個體對其隱私的部分放棄的基礎之上的。

再次,信用信息的公示既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目標,也是時展的必然。一方面,信 用信息的量化,其目的是為快速傳遞、辨別和判定某一商事主體之信用度。而信用傳遞 的途徑盡管很多,但通過特定的載體向社會公開則無疑是傳遞速度最快、傳播范圍最廣 ,也最為有效的方式。因此,信用的量化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讓更多的交易者了解和 知曉,擴大其影響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信用的公示是交易對方行使知情權 ,減少或降低交易風險的客觀要求。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交易手段的更新和交易空 間的拓展,市場風險無時無處不在。一個人的資產狀況、收入與負債情況、違約背信記 錄等就不僅僅是單純的個人私事,而直接關系到其個人的踐約能力,關系到他人預期利 益的實現程度,作為交易相對人自然有權過問和了解其相應的信用狀況。但在經濟全球 化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把握對方的信用狀況,降低交易的風險和成本,便成為確保交易 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全局性問題。為了保障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 易成本,客觀上要求在個人信息與公共信息之間作出新的界定。傳統上屬于個人私生活 領域的部分內容將不再為個人信息,而成為大家可以共享的公共信息,應該通過法定的 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開。美國1971年率先制定了《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規定諸如 消費者收入與負債、破產記錄、偷漏稅記錄甚至消費者的消費特點、性格和生活方式等 將成為征信機構可以依法取得和傳播的信息。而英國的公司法則要求無論是上市公司還 是普通公司公開其財務報表。[3](P44)

綜上所述,信用公開已成為一個不爭之實。各國商事立法和商事實踐,已充分顯示信 用信息已不再是純粹的私人信息或商事秘密,而與社會交易秩序密不可分,部分信息已 轉化或正在轉化為社會公眾信息,個人的私生活領域正在迅速縮減,而公眾的領域正在 急劇膨脹。傳統的隱私權概念及其實際內涵正在微妙的變化中承受著現代市場經濟的沖 擊和挑戰。

2.私生活權利保護——一個同樣富有時代意義的理論與現實話題

人性的關懷首要的是對人類自身的關懷。對私法來說,捍衛人性的尊嚴,確保人的自 由和安全,無疑是其終極目的。著名學者馬克·普拉特納先生指出,個人權利的第一要 義就是“在人們追求幸福的過程中保護私人領域、目標多樣化和多重性。”[4](P73)所 謂私生活(privacy)是相對于公共生活而言的,指與公眾無關的純屬個人的私人事物(privacy  affairs),包括私人的活動、私人的活動空間以及有關私人的一切信息。私生 活的權利(the  right  of  privacy)則指上述個人的私生活不被公眾或他人騷擾、知曉和 干涉的權利[5]。私生活權利的核心是隱私權,即民事主體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 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具體指“公民依法享 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擾及保有內心世界、財產狀況、社會關系、性生活、過去和現在其 他純屬個人的不愿為外界知道的事實的秘密權利”[6]。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素來是各 國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護之重要 性不僅沒有削減,相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各國政府充分認識到僅靠民法、合同 法和侵權法,在傳統的私權領域為個人私生活權利提供保護已不足以保障個人信息自由 和信息安全,必須由國家,利用公共權力加大保護力度,以給人們創造一個更為自由和 安全的生存環境和空間。1974年美國《個人隱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的出 臺,率先開創了通過單行法保護個人私生活權利的立法先河。為此,國際組織及不少市 場經濟國家紛紛作出決議和制定立法,強化對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7](P74)可以說, 國際社會在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護方面早已突破了傳統的局限于個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保 護的概念,個人信息權的財產性質得到認可并在國際、國內經濟生活中占有越來越重要 的地位。一國法律對其保護是否充分,甚至成為跨國交往或交易中的重要條件。[5]

盡管私生活權利的保護得到了長足的進步,但在私生活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面臨著 很多實際難題。私生活與他人生活、公共生活,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 界限始終難以作出準確界定。確保信用公開而又構成對個人隱私和私生活的侵犯,便成 為各國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和立法規制的重點。

3.私生活權利保護與信用公開——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協調

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的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陌生人”之間的 關系更加密切,在社會關系的網絡中,任何人也無法逃避與他人合作這種基本模式,信 用成為社會規則體系運行的基石。信用觀念已經脫離了相對人之間單一法律關系的內容 ,成一個規則,并代表社會利益出現。因此諸如個人的財產狀況、收入與負債、納稅記 錄、違約守信情況等原本屬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場經濟發展之需要, 而不得不向他人開放,而電子網絡的形成和快速發展,為信用信息的全面開放提供了現 實條件,信用開放已成為一股不可抵擋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信用采集、整理等活 動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個人的私人領地,甚至會構成對他人私生活的侵犯,個人私生活權 利的保護隨著各國信用業的出現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協 調二者之間的沖突,遂成為各國理論和立法關注的焦點。美國是當今信用管理體系最為 發達的國家,在其16項生效的信用管理相關的基本立法中,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 范授信、平等授信及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公開實際上是一項法律制度建設,哪些信息應當公開,以什么途 徑和什么形式公開,都是涉及公私權利如何界定和如何得以保護和實現的重大理論問題 。其實質是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協調的問題,反映的是個體本位和社會本位的 價值觀念的取舍問題。正如我國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隨著社會的進步,傳統私法正經歷 著一個從契約到社會的轉變,私法上的人要完成自我實現的理想,不應僅僅著眼于個人 權利的滿足,還要意識到超越自我是實現自我的必要方式。[8]而商事信用(尤其是消費 者個人信息)由封閉走向公開的過程,實際上正是私法主體個體利益逐步讓位與社會利 益,由單純的自然人向社會人演進的過程,也可以說是為更好地實現自我而超越自我的 痛苦裂變的過程。當然,個人利益向社會利益的讓位,決不意味著個人人格和尊嚴的喪 失,私人生活空間的淪喪,對私人領地的恣意侵犯絕非信用公開的目的和初衷。

(二)我國信用公開的困境和制度障礙

目前,中國商事信用仍處在一種相對封閉的狀態。低開放度已嚴重制約著中國信用經 濟的培育和發展,影響著信用環境的凈化。為此,加快建立一個開放的信用體系已成為 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信用開放體系的建立在中國仍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1.理論制約

近年來,以隱私權、商業秘密等為核心內容的私生活權利保護問題引起了法學界的廣 泛關注,并涌現出了一批有價值的理論成果,對喚醒人們的私權保護意識、保障個體權 益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在學界談論私權之時,對亟待理論界 探討和研究的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及其合理邊界問題,我們法學界卻很少加以研究( 注:筆者曾有意識地查閱了相關論著,但鮮見這方面的論述,惟在李文濤所發表的“淺 論商業秘密權的限制”(載于《科學·社會·經濟》雜志2000年第4期)及唐海濱等所撰 寫的“有關商業秘密立法的重點難點問題”(載于《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對此有所 論述。),理論研究的相對滯后也客觀上影響著信用開放的進程。

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究竟哪些屬于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是否被視為個人隱私或 商業秘密之信息,他人就絕對不能問津,對這些問題人們尚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理解。 單就商業秘密而言,就存在認定范圍過寬之嫌。從學界的主要觀點來看,現在我們視為 信用信息的因素,包括經營負債情況(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會計報表、企業經營資信狀況 、納稅記錄及對當事人影響較大的經濟訴訟)似乎都屬于商業秘密。作為商業秘密,當 事人當然有對其采取保密措施,施加控制,并排斥他人介入和干預的權利。另一方面, 由于商事信用的公開必然會涉及對商事主體其他私人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故信用如何公 開,人們卻又缺乏理論上的研究。似乎一談信用公開,就不存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 保護問題。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對信用問題缺乏應有關注和熱情,對信用公開與隱私權 和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問題缺乏基礎性研究。信用征集、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制度 缺乏應有的理論支撐,從而使有關立法難以很快出臺。

2.制度障礙

我國信用體系的開放,不僅受制于傳統,而且現行的許多制度也潛在地制約著信用開 放工程的啟動。下面擇其中重要的幾項商事制度加以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