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的特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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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的特點

篇1

關鍵詞:跨國公司 國際稅收籌劃 策略

國際稅收就是在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產生跨境交易的時候實行征稅的一種稅收制度,在開展國際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具備比較豐富的稅收原理和知識,使得在跨國公司的交易中既可以降低稅收,又可以不造成自身的資金流動以及商業活動方面的損失,我國的跨國公司在相關的知識經驗上比較缺乏,重視程度不足,在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好需要進一步的發展。

一、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特點分析

(一)國際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與目的性特點

國際稅收籌劃的合法性是指跨國公司在遵守各國稅收法律的前提下,利用各國在稅收法律上存在的差異,制定相應策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使企業獲利[1]。這種稅收籌劃方式與偷稅或者漏稅等不合法的商業操作方式是存在本質的差異的,其合法性是跨國公司開展稅收籌劃的首要特征,在跨國公司的經營中對于不同國家的稅收規范都需要進行嚴格的遵守,并且要依法納稅,如果對稅收法規進行不合法的操作就會受到公司所在國家的法律制裁,這樣對于跨國公司來說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自身名譽上都是一種重大的損失,所以,合法性也是其首要需要遵守的稅收籌劃原則。在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其主要的目標就是實現稅負的最低化以及利益的最大化發展,在這一目標的推動下,跨國公司可以針對不同國家稅收政策的不同對自己的子公司開展的稅收行為進行合理籌劃,使得公司的稅負得到降低。另外還可以根據納稅時間來開展稅收籌劃,適當的延期可以增加稅款中的時間價值,而且還能以降低稅收成本的方式增加稅收籌劃方面的收益,同時需要避免出現相關的稅務風險。

(二)跨國公司國家稅收籌劃的風險性與復雜性的特點

在跨國公司開展國際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會存在一定風險的,這一特點出現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國際稅收籌劃的預期性決定的,它實際上屬于一種據測的工作形式,其中的準確性以及經營環境的改變對于最終的籌劃效果都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在這種風險之下跨國公司并不一定會取得與其的稅收籌劃結果,第二個方面就是國際上對稅收籌劃的合法性的界定還不統一,一些規定也存在比較模糊的問題,存在的差異比較明顯,所以在稅收籌劃中如果被確定為違法,就會為跨國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另外,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是一項比較綜合的工作,需要考慮公司內各個不同的工作環節與內容,這種綜合性也就決定了稅收籌劃的復雜性,在國家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需要對不同稅收的差異進行考量,還要對不同國家中制定的稅收執行政策進行分析,并且要對不同國家的發展國情以及稅法的變更、財會制度的變化進行關注,這些方面涉及的內容直接決定了稅收籌劃的復雜性。

二、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策略分析

(一)在“引進來”過程中抓住國際稅收籌劃的機遇,迎接挑戰

我國加入WTO后,稅收制度和體系不斷完善,促進了企業稅收籌劃空間的不斷發展,來華的國外跨國公司的影響我國政府和跨國公司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也不斷深入,政府逐漸轉變了對稅收籌劃的態度[2]。對我國的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進行的多種形式的鼓勵,使其能夠積極的參與到市場競爭之中,這為跨國公司提供了比較優良的稅收籌劃的一個外部環境。而且在相關的稅收優惠制度之下,使得稅收籌劃的空間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對于國外的一些跨國公司形成一種強大的吸引力,增加外來投資,為我國自身的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帶來先進的經驗,將適合自己發展的稅收籌劃策略應用到相關的公司生產、投資等環節之中。面對來自外界的競爭,跨國公司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創新能力,在技術與管理觀念、體制方面都需要進行創新發展,讓自己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前進的狀態,而且還應努力的創建自己的品牌,樹立誠信經營的發展理念,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國內的市場優勢配合政府實行的反避稅措施,防止外來的跨國公司出現逃稅、偷稅等的不法行為,也為我國的利益維護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走出去”過程中跨國公司應加強稅收籌劃意識,樹立全局觀念

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在稅收籌劃時,都會設置專門的部門或機構,并且會聘請專業的稅務人員等高端人員幫助企業進行稅收籌劃[3]。在當前的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之下,我國的跨國公司需要不斷的借鑒成功經驗,提高自身的國際稅收籌劃意識,在公司進行的財務決策的相關活動中應該首先考慮稅收籌劃這一工作,將內部的稅收籌劃工作提升到國際經營的這一高度。此外,跨國公司在開展國際稅收籌劃時,還應該樹立全局的發展觀念,不要由于單個公司的稅收利益而對整個集團的稅收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要綜合公司的總體目標去逐漸實施籌劃策略。

三、結束語

在當前的商業經濟發展中全球化的趨勢逐漸明顯,這位我國的跨國公司的經營來說是很好的發展機會,但是跨國公司需要首先改變自己在稅收籌劃方面的不足,增強自身公司經營的風險意識,積極借鑒國外的稅收籌劃經驗,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品牌影響力,適應國際市場的運行規則,最終使得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可以獲得不斷的進步。

參考文獻:

[1]單鑠茗.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策略研究[D].吉林大學,2013

篇2

關鍵詞:兩稅合并;國際稅收;管理;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9-0018-02

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實行同一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統一設為25%。隨著兩稅合并的開始,涉外稅收因存在時間的局限性,將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而作為國際稅收管理的各項內容將隨著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國際資本流動、項目往來頻繁等因素影響將得到加強。兩稅合并以后如何加強國際稅務管理成為當前國際稅務工作者的熱門話題,現通過由過去的涉外稅收管理到國際稅收管理,談合并后如何加強國際稅收管理。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 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過渡期外資企業的后續監管力度。稅務機關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促使他們依法申報,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審核評稅、稅務審計等有效手段,通過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嚴格進行違規處罰的方法來加強事后監督管理,建立稅務機關內部層層監督備案制度。

總之,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形勢需要,及時調整部分職責,實現由涉外稅收為主、國際稅收為輔的原體制到國際稅收管理的轉變,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資源,提高國際稅收工作質量與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實做好反避稅、非居民稅收管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執行等各項特色工作,提高國際稅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國際稅收管理在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創造公平稅收環境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謝旭人.中國稅收管理[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篇3

關鍵詞:跨國公司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發生的跨境交易行為進行征稅的一系列稅收規則。國際稅收的籌劃需要擁有豐富的國際稅收原理知識,從而找到一條不僅減少納稅而又不損害商業活動和資金流的途徑。

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相關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內涵

西方國家對稅收籌劃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在該案例中,湯姆林爵士做出了有關稅收籌劃的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種觀點得到了英國及法律界的廣泛認同。此后,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編撰了《國際稅收辭匯》一書,書中對稅收籌劃下了更加精準的定義:“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二)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特征

跨國公司指的是集團的公司內部結構體系,包括總持股公司和分布在與母公司非同一稅收管轄區內的其他國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除了具備一般稅收籌劃(國內稅收籌劃)的特點以外,還有以下兩個不同于國內稅收籌劃的特性:

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活動具有國際性。所謂國際性指的是跨國經營稅收籌劃是在國際范圍內開展的,涉及各國稅收法規以及國際稅收協定;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活動具有復雜性。復雜性是指相對于一般的稅收籌劃活動,國際稅收籌劃面臨的是多變的國際政治經濟稅收環境,規劃的是跨國投資經營等活動,其復雜程度及不可預見性要遠超過一般稅收籌劃活動。

(三)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嚴格遵循各國法律以及國際稅收協定,不能觸犯、違反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國際稅收條文。

2.經濟性原則:跨國公司稅收籌劃活動既要能夠減輕單獨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機構的稅收負擔,又不因取得稅收利益而影響全球經營戰略的實施,犧牲其整體利益。

3.計劃性原則:該原則要求跨國公司總部對其國際稅收籌劃活動做出細致統一的安排,并適時進行檢查和調整,以免與有關國家變更后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相抵觸或不符合經濟原則。

公司組織形式選擇在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中的應用

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是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通過合理的公司組織形式選擇,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國企業的國際稅負。

(一)跨國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國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拓展市場時,首先遇到的問題便是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一般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分支機構主要有跨國分公司與跨國子公司兩大類。

根據《國際稅收辭典》中對子公司的注釋,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實體資格,只是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存在。

一般來說,和設立分公司相比較,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優點:在東道國只負有限的債務責任;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然而,分公司的設立也有它的優點: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對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分公司承擔的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所得由總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而不必負擔稅收。

由此可見,與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稅收體系相對獨立,它通過避免母公司管轄區對其所征收的稅收,有效解決了棘手的雙重征稅問題。然而,事物總是具有兩面性,由于子公司資產的相對獨立,國外子公司的虧損不能沖抵母公司的利潤,母公司也不承擔自己子公司的義務。從這個基本差別出發,投資公司形式取決于所能帶來的稅收利益。

例如,某跨國公司集團的利潤為1000000英鎊,其中,母公司的國內利潤為900000英鎊,所得稅率為33%;國外投資公司利潤為100000英鎊。假如采用設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潤所得將匯總到總公司繳納稅款,故該跨國公司需交所得稅1000000×33%=330000英鎊。

假如國外投資為子公司形式,再將子公司在所在國的稅負分為兩種情況進行比較:一種是子公司東道國所得稅率比母國低,為10%,應繳稅收為10000英鎊;另一種情況是子公司東道國所得稅率比母國高,為40%,應繳稅收為40000英鎊。

從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種情況下,整個集團多繳納了700英鎊的所得稅,稅收負擔增加了0.7%,超過了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的應繳稅額。由此可見,如果投資目標國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國,為了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資目標國的稅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國,分公司應該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設立金融公司的稅收利益

跨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常要從國外的金融機構或公司籌措資金,但如果向一個與跨國公司居住國無任何相關稅收協議的國家或地區借款,跨國公司居住國對跨國公司支付給境外貸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預提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境外貸款者不愿意承擔這筆額外稅收,于是,他們通過提高貸款利率以及其它費率的方式把稅收負擔轉嫁給跨國公司。為了避免高額的貸款利率,跨國公司就必須在第三國設立金融公司,通過公司對境外貸款者進行融資,從而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設立投資公司的稅收利益

跨國公司的海外投資公司主要從事有價證券的投資。如果母公司所在國對財產轉讓的增益征收資本利得稅,財產租賃收益要繳納不動產所得稅,為了得到稅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選擇在一些免征上述稅收的國家或地區建立財產投資公司,以此來辦理這方面的業務。從國際稅收籌劃角度看,投資公司最好把匯集的資金以資產形式進行配置。如果投資公司位于無稅管轄區,那么可以將其資金用于投資免稅債券,或使其成為避稅地銀行的存款。在這兩種情況下,公司將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預提稅。如果購買外國公司的股份投資于資產基金,那么風險和稅收負擔都會增加,對客戶不利。

母公司在無稅管轄區建立投資公司吸收基金,后將其投入國際金融市場中投資回報率高的資產、不動產等。為了避免預提稅,要選擇對資產所得不征預提稅,或者按國際稅收協定可少繳預提稅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公司的利潤來自于其投資所得與對小股東支出之間的差額,這筆利潤沒有所得稅,可用于跨國集團的投資項目。此外,以可靠的銀行和金融公司作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資的可靠性。

轉移定價法在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中的應用

(一)轉移定價法釋義

轉移定價指的是在分權經營體制下,關聯企業對于分權部門之間的產品或服務內部交易所制定的價格,是為了解決企業內部資源配置和分權部門業績評價問題而產生的,是企業內部重要的資源分配機制和激勵機制。

轉移定價法目前已被廣泛應用在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當中,而它的大量應用,對企業以及國家都帶來了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運用轉移定價可以將集團利潤轉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為處于創業階段的子公司提供經濟支持,或對該子公司管理層進行激勵;運用轉移定價可以減少對外公布的利潤,減少企業稅負;運用轉移定價在企業集團各子公司之間進行利潤分配以及整體資源的統一調配,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運用轉移定價改變基本成本來擺脫政府的價格管制,避免反傾銷、反壟斷指控;運用轉移定價將稅前利潤從高稅率國家轉移至低稅率國家,可以減少跨國集團的稅收負擔,保證集團的利潤最大化;通過制定和改變跨國集團的轉移定價規則,會改變相關國家的外貿額。

(二)轉移定價發生的領域

國際關聯企業之間的轉移定價(也稱轉讓定價)發生在有形財產的銷售、無形財產的轉讓、服務提供等領域。

有形財產指的是一切物質性的有用的東西,通常也稱為貨物。從商業角度,主要包含三大類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設備和生產線)。無形資產是不具有物質實體卻能使擁有者在生產經營中長期受益的非流動性資產。包括知識產權、行為權力和公共關系三大類。服務的提供也是關聯企業間進行轉讓定價的重要領域。國際關聯企業間的服務提供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可稱為日常服務的提供,如提供會計、法律服務。其二是與無形資產轉讓相關的技術協助。其三本質上也是屬于技術協助但與無形資產無關,如提供生產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協助。在后兩種情況下,如果企業不按照市場公開公平的作價標準,來收取或支付報酬,就產生轉讓定價的事實。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務,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總部派遣雇員到外國分支機構管理新的設備和訓練當地員工,在該雇員報酬支付標準和在何地入賬上,公司會做出有利于其整體利益的安排。

(三)跨國企業如何利用轉移定價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企業通過轉移定價,可以使設在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收入和費用發生增減,其結果必然影響有關國家的相應稅收收入。以轉移定價進行的國際收入與費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關系的變化:

跨國集團內部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分配關系的變化;跨國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一方企業與其所在國稅務當局之間征納分配關系的變化;跨國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另一方企業與其所在國稅務當局之間征納分配關系的變化;跨國關聯企業交易雙方所在國稅務當局之間財權分配關系的變化。

具體來說,筆者將利用轉讓定價影響跨國企業成本、利潤的常見方式總結為以下八個方面。通過商品交易,如在關聯企業間供應原材料和零部件,銷售商品上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增加或減少子公司利潤;通過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提供技術、管理、設計、維修、廣告咨詢等勞務費用,影響子公司的成本利潤;通過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資產價格擴大折舊基數,影響子公司的產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統銷售機構人為提高或降低傭金回扣,影響公司銷售收入;利用公司的運輸系統,通過向子公司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裝卸和保險費用,影響子公司銷售成本;在關鍵公司之間人為制造呆帳、損失賠償等來增加子公司的費用支出;通過提供貸款利息高低影響產品成本費用;關聯公司之間通過租賃機器設備轉移利潤。

為了說明轉移定價在國際稅收籌劃中是如何降低企業稅負的,本文舉例說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國甲國所得稅稅率為40%,子公司所在國乙國稅率為30%,子公司要把一批產品賣給甲國的母公司,這批產品的總成本為5000元,子公司原定價為7000元,現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價格出售。現比較子公司提高轉移定價后跨國公司的總稅負變化:

該跨國公司原稅負:(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轉移定價后的稅負:(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過提高價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潤轉移到稅率相對較低的子公司,從而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

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建議

審查國內法征稅條款和稅收遵從規則,了解交易所涉及國家的稅收法規以及稅收慣例;通過費用扣除,減少稅前利潤,減少企業所擔稅負;利用給予外國資本和技術等的特殊手段減免。有的國家對外國的資本技術給予特殊的稅收減免;對外國利潤延期納稅。延期納稅就時間成本來說提供了一種節稅機會。通過設立中介公司,改變會計期間,使用不同的法律實體來推遲納稅;通過利用離岸金融中心或避稅天堂將未分配的利潤留在國外,避免本國納稅;通過來源分攤辦法將稅前利潤在各個不同的受益國之間進行分割。跨國企業的稅基必須根據世界各國營業活動恰當的結果給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國稅收抵免。許多國家通過抵免法實行雙重稅收優惠。它們可能只對預提稅實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對潛在的收入實行間接抵免;仔細審查跨國交易中的匯兌損益。跨國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外匯兌換損益及其稅收后果;利用恰當法律機構來實現營業和稅收的目標。海外經營可以通過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實體進行。對于稅收籌劃,每種實體都有長處也有不足。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只有當公司利潤分配給股東時才對股東征稅;遵守不同國家的國內稅法和反避稅措施。

參考文獻:

1.劉劍文.國際稅收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2.曲孫蘭.國際稅收學.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

篇4

關鍵詞:跨國公司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發生的跨境交易行為進行征稅的一系列稅收規則。國際稅收的籌劃需要擁有豐富的國際稅收原理知識,從而找到一條不僅減少納稅而又不損害商業活動和資金流的途徑。

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相關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內涵

西方國家對稅收籌劃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在該案例中,湯姆林爵士做出了有關稅收籌劃的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種觀點得到了英國及法律界的廣泛認同。此后,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編撰了《國際稅收辭匯》一書,書中對稅收籌劃下了更加精準的定義:“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二)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特征

跨國公司指的是集團的公司內部結構體系,包括總持股公司和分布在與母公司非同一稅收管轄區內的其他國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除了具備一般稅收籌劃(國內稅收籌劃)的特點以外,還有以下兩個不同于國內稅收籌劃的特性:

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活動具有國際性。所謂國際性指的是跨國經營稅收籌劃是在國際范圍內開展的,涉及各國稅收法規以及國際稅收協定;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活動具有復雜性。復雜性是指相對于一般的稅收籌劃活動,國際稅收籌劃面臨的是多變的國際政治經濟稅收環境,規劃的是跨國投資經營等活動,其復雜程度及不可預見性要遠超過一般稅收籌劃活動。

(三)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嚴格遵循各國法律以及國際稅收協定,不能觸犯、違反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國際稅收條文。

2.經濟性原則:跨國公司稅收籌劃活動既要能夠減輕單獨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機構的稅收負擔,又不因取得稅收利益而影響全球經營戰略的實施,犧牲其整體利益。

3.計劃性原則:該原則要求跨國公司總部對其國際稅收籌劃活動做出細致統一的安排,并適時進行檢查和調整,以免與有關國家變更后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相抵觸或不符合經濟原則。

公司組織形式選擇在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中的應用

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是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通過合理的公司組織形式選擇,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國企業的國際稅負。

(一)跨國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國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拓展市場時,首先遇到的問題便是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一般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分支機構主要有跨國分公司與跨國子公司兩大類。

根據《國際稅收辭典》中對子公司的注釋,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實體資格,只是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存在。

一般來說,和設立分公司相比較,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優點:在東道國只負有限的債務責任;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然而,分公司的設立也有它的優點: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對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分公司承擔的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所得由總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而不必負擔稅收。

由此可見,與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稅收體系相對獨立,它通過避免母公司管轄區對其所征收的稅收,有效解決了棘手的雙重征稅問題。然而,事物總是具有兩面性,由于子公司資產的相對獨立,國外子公司的虧損不能沖抵母公司的利潤,母公司也不承擔自己子公司的義務。從這個基本差別出發,投資公司形式取決于所能帶來的稅收利益。

例如,某跨國公司集團的利潤為1000000英鎊,其中,母公司的國內利潤為900000英鎊,所得稅率為33%;國外投資公司利潤為100000英鎊。假如采用設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潤所得將匯總到總公司繳納稅款,故該跨國公司需交所得稅1000000×33%=330000英鎊。

假如國外投資為子公司形式,再將子公司在所在國的稅負分為兩種情況進行比較:一種是子公司東道國所得稅率比母國低,為10%,應繳稅收為10000英鎊;另一種情況是子公司東道國所得稅率比母國高,為40%,應繳稅收為40000英鎊。

從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種情況下,整個集團多繳納了700英鎊的所得稅,稅收負擔增加了0.7%,超過了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的應繳稅額。由此可見,如果投資目標國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國,為了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資目標國的稅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國,分公司應該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設立金融公司的稅收利益

跨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常要從國外的金融機構或公司籌措資金,但如果向一個與跨國公司居住國無任何相關稅收協議的國家或地區借款,跨國公司居住國對跨國公司支付給境外貸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預提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境外貸款者不愿意承擔這筆額外稅收,于是,他們通過提高貸款利率以及其它費率的方式把稅收負擔轉嫁給跨國公司。為了避免高額的貸款利率,跨國公司就必須在第三國設立金融公司,通過公司對境外貸款者進行融資,從而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設立投資公司的稅收利益

跨國公司的海外投資公司主要從事有價證券的投資。如果母公司所在國對財產轉讓的增益征收資本利得稅,財產租賃收益要繳納不動產所得稅,為了得到稅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選擇在一些免征上述稅收的國家或地區建立財產投資公司,以此來辦理這方面的業務。從國際稅收籌劃角度看,投資公司最好把匯集的資金以資產形式進行配置。如果投資公司位于無稅管轄區,那么可以將其資金用于投資免稅債券,或使其成為避稅地銀行的存款。在這兩種情況下,公司將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預提稅。如果購買外國公司的股份投資于資產基金,那么風險和稅收負擔都會增加,對客戶不利。母公司在無稅管轄區建立投資公司吸收基金,后將其投入國際金融市場中投資回報率高的資產、不動產等。為了避免預提稅,要選擇對資產所得不征預提稅,或者按國際稅收協定可少繳預提稅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公司的利潤來自于其投資所得與對小股東支出之間的差額,這筆利潤沒有所得稅,可用于跨國集團的投資項目。此外,以可靠的銀行和金融公司作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資的可靠性。

轉移定價法在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籌劃中的應用

(一)轉移定價法釋義

轉移定價指的是在分權經營體制下,關聯企業對于分權部門之間的產品或服務內部交易所制定的價格,是為了解決企業內部資源配置和分權部門業績評價問題而產生的,是企業內部重要的資源分配機制和激勵機制。

轉移定價法目前已被廣泛應用在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當中,而它的大量應用,對企業以及國家都帶來了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運用轉移定價可以將集團利潤轉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為處于創業階段的子公司提供經濟支持,或對該子公司管理層進行激勵;運用轉移定價可以減少對外公布的利潤,減少企業稅負;運用轉移定價在企業集團各子公司之間進行利潤分配以及整體資源的統一調配,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運用轉移定價改變基本成本來擺脫政府的價格管制,避免反傾銷、反壟斷指控;運用轉移定價將稅前利潤從高稅率國家轉移至低稅率國家,可以減少跨國集團的稅收負擔,保證集團的利潤最大化;通過制定和改變跨國集團的轉移定價規則,會改變相關國家的外貿額。

(二)轉移定價發生的領域

國際關聯企業之間的轉移定價(也稱轉讓定價)發生在有形財產的銷售、無形財產的轉讓、服務提供等領域。

有形財產指的是一切物質性的有用的東西,通常也稱為貨物。從商業角度,主要包含三大類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設備和生產線)。無形資產是不具有物質實體卻能使擁有者在生產經營中長期受益的非流動性資產。包括知識產權、行為權力和公共關系三大類。服務的提供也是關聯企業間進行轉讓定價的重要領域。國際關聯企業間的服務提供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可稱為日常服務的提供,如提供會計、法律服務。其二是與無形資產轉讓相關的技術協助。其三本質上也是屬于技術協助但與無形資產無關,如提供生產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協助。在后兩種情況下,如果企業不按照市場公開公平的作價標準,來收取或支付報酬,就產生轉讓定價的事實。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務,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總部派遣雇員到外國分支機構管理新的設備和訓練當地員工,在該雇員報酬支付標準和在何地入賬上,公司會做出有利于其整體利益的安排。

(三)跨國企業如何利用轉移定價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企業通過轉移定價,可以使設在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收入和費用發生增減,其結果必然影響有關國家的相應稅收收入。以轉移定價進行的國際收入與費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關系的變化:

跨國集團內部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分配關系的變化;跨國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一方企業與其所在國稅務當局之間征納分配關系的變化;跨國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另一方企業與其所在國稅務當局之間征納分配關系的變化;跨國關聯企業交易雙方所在國稅務當局之間財權分配關系的變化。

具體來說,筆者將利用轉讓定價影響跨國企業成本、利潤的常見方式總結為以下八個方面。通過商品交易,如在關聯企業間供應原材料和零部件,銷售商品上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增加或減少子公司利潤;通過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提供技術、管理、設計、維修、廣告咨詢等勞務費用,影響子公司的成本利潤;通過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資產價格擴大折舊基數,影響子公司的產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統銷售機構人為提高或降低傭金回扣,影響公司銷售收入;利用公司的運輸系統,通過向子公司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裝卸和保險費用,影響子公司銷售成本;在關鍵公司之間人為制造呆帳、損失賠償等來增加子公司的費用支出;通過提供貸款利息高低影響產品成本費用;關聯公司之間通過租賃機器設備轉移利潤。

為了說明轉移定價在國際稅收籌劃中是如何降低企業稅負的,本文舉例說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國甲國所得稅稅率為40%,子公司所在國乙國稅率為30%,子公司要把一批產品賣給甲國的母公司,這批產品的總成本為5000元,子公司原定價為7000元,現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價格出售。現比較子公司提高轉移定價后跨國公司的總稅負變化:

該跨國公司原稅負:(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轉移定價后的稅負:(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過提高價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潤轉移到稅率相對較低的子公司,從而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

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建議

審查國內法征稅條款和稅收遵從規則,了解交易所涉及國家的稅收法規以及稅收慣例;通過費用扣除,減少稅前利潤,減少企業所擔稅負;利用給予外國資本和技術等的特殊手段減免。有的國家對外國的資本技術給予特殊的稅收減免;對外國利潤延期納稅。延期納稅就時間成本來說提供了一種節稅機會。通過設立中介公司,改變會計期間,使用不同的法律實體來推遲納稅;通過利用離岸金融中心或避稅天堂將未分配的利潤留在國外,避免本國納稅;通過來源分攤辦法將稅前利潤在各個不同的受益國之間進行分割。跨國企業的稅基必須根據世界各國營業活動恰當的結果給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國稅收抵免。許多國家通過抵免法實行雙重稅收優惠。它們可能只對預提稅實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對潛在的收入實行間接抵免;仔細審查跨國交易中的匯兌損益。跨國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外匯兌換損益及其稅收后果;利用恰當法律機構來實現營業和稅收的目標。海外經營可以通過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實體進行。對于稅收籌劃,每種實體都有長處也有不足。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只有當公司利潤分配給股東時才對股東征稅;遵守不同國家的國內稅法和反避稅措施。

參考文獻:

1.劉劍文.國際稅收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2.曲孫蘭.國際稅收學.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

篇5

關鍵詞:稅收理論 國際稅收競爭 實證研究

在經濟全球化的演進過程中,不同經濟管轄區之間的國際稅收競爭(International Tax Competition)正成為國際學術界和政策制定者日益關注的問題。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吸引外資和人才方面展開激烈競爭。瑞典學者Hansson和Olofsdotter在經過實證研究后認為,外商直接投資(FDI)能夠將東道國的生產和需求聯系起來,對經濟發展是極為有益的。[1]外資的流入對東道國可以產生許多積極效應,例如能夠彌補資金缺口、帶來先進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引入國際市場的競爭機制等。在吸引外資和人才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是一項重要機制。這也引發了大規模的國際稅收競爭。

本文對國際稅收競爭的諸多理論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研究了國際稅收競爭給國際社會帶來的益處,同時分析了有害稅收競爭的特征。在面對稅收競爭時,不同經濟管轄區制定了不同的應對政策,本文以英美、香港、東歐國家以及愛爾蘭等國家和地區為例,研究了它們在國際稅收競爭方面采取的措施策略以及經驗成果,尤其是愛爾蘭如何在極短時期內一躍而為“凱爾特之虎”(Celtic Tiger)。為我國面對全球化競爭的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比較分析和參考借鑒。

一、理論分析

(一)小國占優理論

面對經濟全球化的競爭,不同國家會采取不同的稅收競爭模式。小國占優理論(Small Country Advantage Thesis)認為,減輕稅負將給小國帶來資金和人才的流入,對人均收入的提高會比大國多。因此,當小國和大國在資本領域進行競爭,最終的結果是小型國家采取降低更多稅負的方法以獲得資本青睞。小國在制定和實施政策方面具有靈活性,因此在稅收競爭中具有一定的優勢。

(二)不對稱稅收競爭

Bretschger和Hettich研究后發現,大型國家在稅收減免的幅度上明顯不如小國,因此他們提出了不對稱稅收競爭(Asymmetric Tax Competition)理論。[2]該理論認為大國在全球資本市場占有著相當大的份額,起了主導作用,從而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全球的稅率。Genschel和Schwarz認為,小國對資本市場的需求量不大,通過降低稅負,小國能夠吸引大批資本流入,這可以幫助小國提高人均收入。但小國的稅率無法影響整個資本市場。[3]

(三)新經濟地理學理論

斯坦福大學教授Stiglitz和華威大學教授Dixit率先提出了新經濟地理學(New Economic Geography)理論。[4]這種理論認為,大型國家擁有完善的供需鏈條以及成熟市場,對跨國企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因此大型國家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在全球日益一體化的環境下,產品逐漸集中到大國的市場上。大國可以在其管轄權內,為這些資本征稅。而小國為了吸引投資,只能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減輕稅負。

(四)稅收競爭理論

Lindblom在1977年提出了稅收競爭理論,該理論認為,世界各國為了吸引投資將進入一個惡性競爭(Race To the Bottom)的循環。[5]由于國家的發展依賴于生產投資,用以成立企業、增加生產規模以及促進就業。而為了經濟增長,增加管轄權內的投資至關重要。在二戰后相對長的一段時期,各國政府實施了嚴格的資本管制,以抑制資本外流。

20世紀70年代之后,發達國家逐步放開資本管制,允許資本家在境外自由投資。另外,剛起步的金融市場監管不力,出現很多投機性的金融工具,這些工具提供了豐厚的投資機會助長了金融投資行為。許多過去投資在工農業上的資金都投入到金融工具中。德國學者Scharpf認為,政府為了把投資維持在一定水平,只能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減輕稅負。[6]

Devereux 研究后發現,金融市場的一體化以及生產投資的流動性是導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出現稅收競爭的兩個重要因素。[7]Bretschger認為,貿易一體化是導致OECD降低資本稅收的另一要素。[8]大部分學者均認為,各國的政府部門都遵循相同模式的減稅政策。甚至當資本稅率逐漸降低后,各政黨的經濟策略及執政理念的差異會逐步縮小。

(五)稅收補償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漢森等人提出了稅收補償理論(Tax Compensation)。該理論認為政府部門為了迅速調節經濟、“熨平經濟波動”,可以采用稅收補償的政策,目的在于限制繁榮時期的過分擴張,在經濟衰退時期則停止征收這些稅款,并退還以前所征稅款以刺激消費。當經濟越來越依賴國際市場時,經濟收入和就業增長似乎變得越來越不受本地政府的控制。由于各國市場相互依存,當發生經濟衰退事件時,彼此之間很容易相互傳播,1998年發生的金融危機就是個顯著的例子。另外,越來越多的投資項目通過國際短期資本融資,這些資本迫使企業承受巨大的消減成本的壓力。為了避免經濟的波動,政府部門急需采取稅收補償的政策。

在西方國家普遍存在工會或者社團。Garrett和Mitchell認為工會或者社團的存在使得各國在調節資本稅率時具有一定的彈性,政府可以跟工會討價還價,讓他們在增加工資的同時適度繳納更高的稅收。[9]稅收收入的增長使得政府可以在勞動者之間進行二次分配以抑制貧富差距,也可以投資于教育、研發和基礎設施來提高國內產業的競爭力。一般來說,左翼政黨往往更能利用工會和社團達到目的,因此稅收補償理論預計激進的政府會提高資本的稅收比率。

(六)稅收協調理論

稅收協調(Tax harmonization)產生的客觀條件是納稅人在工作、儲蓄、購物或者投資時,都面臨相同或相似的稅率。稅收協調具有兩種不同的方式:顯性的稅收協調和隱形的稅收協調。

當各國在最低稅率取得一致認可或者采用相同的稅率的時候,此時可謂是顯性的稅收協調。例如,目前所有歐盟國家已達成一致意見:各國增值稅都必須維持在15%的稅率以上。歐盟在燃油、酒和煙草方面都有最低稅率的規定。在這種最低稅率的硬性規定下,納稅人無法從別的國家獲得稅率上的好處,各國政府也可以無視市場規律的作用。

當政府可以在他國的司法管轄區征收本國國民的稅收時,此時可以取得隱形的稅收協調。這時需要各國收集外來投資者的財務信息并和它國政府分享這些數據。由于資本通常從高稅率國家流向低稅率國家,這種信息交流在現實中往往是單向的:從低稅率國家分享給高稅率國家。在隱形的稅收協調情況下,納稅人無法從他國更好的稅收政策下獲益,政府亦不受為自由市場影響。

兩種稅收協調的表現形式都會影響經濟發展的效率,因為它們都避開了稅收競爭,甚至彼此鼓勵征收更高的稅率。這阻礙了資本和勞動力的有效供給和自由流動,減緩了整體經濟的運行效率。在1975年,歐盟試圖實現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制度,歐盟委員會規定了45%的最低企業所得稅稅率。但這項制度最終失敗了。目前歐盟的平均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25%。

二、國際稅收競爭研究

(一)國際稅收競爭益處

有的學者認為,稅收競爭為整個人類社會都帶來了巨大的好處。但獲得最大好處的是那些在面向全球自由開放市場的國家,而不是實行貿易保護主義閉關鎖國或者試圖建立貿易障礙逆潮流而行的國家。

上世紀80年代來,國際貿易壁壘逐步減少,不僅提高了全球自由市場的運作效率,低稅率也讓更多的人獲益良多。稅收競爭促使各國進行劇烈的稅收改革,考驗著各國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它促使政府充分利用有限的資金,激勵著政府更明智的花費稅收收入。為了防止稅收過高,稅收競爭促進了經濟福利,生產性投資和就業的發展。低稅管轄區的存在也使得國際資本市場更加有效率。

一些學者認為,反對稅收競爭是錯誤的,是基于避稅天堂的誤解或者是政府的理想化的假設。在現實世界中,稅收競爭是有益的。類似其他形式的競爭,稅收競爭的結果將產生積極的財政政策。低稅負可以使人們獲得更多的收入。從經濟學角度,低稅率可以提高經濟效益。資本的流動可以防止政府,因為資本可以跨越國界,人們可以防止,有效保護人權問題。

稅收競爭在某些方面是可取的。最重要的是,稅收競爭鼓勵政策制定者采取合理的稅收政策來推動經濟的增長。而稅收協調則相反,它通常和稅收負擔緊密關聯。稅收協調的倡導者試圖采取各種方式避免稅收競爭,進而緩解稅率下降而帶來的財政壓力。

(二)有害稅收競爭

當各國稅收交互碰撞時,容易帶來國際逃避稅問題。這意味著一個國家的稅收收入可能會損壞其他國家的稅收。稅基在不同的國家之間游動,在一些情況下甚至消失不見,這顯著提高了稅務機關的監管成本。1998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通過題為《有害的稅收競爭:一個新的全球問題》的關于有害稅收競爭的報告。報告認為正常的稅收競爭有以下特點:透明、無差別待遇,目的在于吸引真正的經濟活動,而不是有利于減少稅收甚至逃稅。除此以外,都是有害的稅收競爭。

不同國家的稅收體系之間引起的稅收競爭,其結果是一些國家認為有益,而另一些國家則認為有害。例如,某個國家的稅收激勵策略可能使得投資增長,但另外的國家則可能因此失去資本和人才。避稅天堂或者其他類似實行有害稅收政策的區域在以下方面造成不良影響:扭曲了投資的流向、破壞了稅收體系的公正性、增加了稅務機關監管成本等。稅收競爭也可能帶來政府預算方面產生問題,導致預算平衡的目標無法實現。學者Pestieau研究后認為,稅收競爭將導致公共福利降低,并使社會財富二次分配的效率低下。[10]

三、國際稅收競爭真實案例

(一)美國和英國

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資本和人才傾向于流動到稅率較低、公共服務較好的區域。1979年撒切爾成為英國首相,1981年里根成為美國總統,當時他們面臨著本國經濟疲軟的現狀,但最終都通過自由市場改革使得經濟重新恢復活力。其中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功不可沒。在撒切爾執政年代,稅率從最高83%降低到40%。里根政府則將最高70%降低到28%。英國和美國都從降低稅率方面獲益良多并借此擺脫了其經濟上的困境。

(二)香港

香港在二戰后極度貧困,但它實施了自由市場經濟包括低稅率來促進經濟繁榮。其結果是顯著的,香港成為二戰后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根據世界銀行統計,目前香港已是排名前20的最富有地區。世界銀行的排名非常具有啟發性,許多世界上最富有的地區都有低稅率的特征。

(三)東歐國家

愛沙尼亞、立陶宛和拉脫維亞,這三個波羅的海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實行了單一稅系統(Flat Tax System),稅收競爭引發了它們的稅制改革并進入了良性循環。俄羅斯在2001年跟著實施了13%的單一稅系統。其他國家例如烏克蘭、哈薩克斯坦和斯洛伐克等逐步實施單一稅系統。

實施單一稅系統后,波羅的海諸多國家成為蘇聯后最繁榮的國家。這證明了優秀的稅收政策帶來的積極影響。根據世界銀行統計,俄羅斯在2001后經濟以每年6.5%的速度持續增長,比這段時期的美國及歐洲大部分國家增速更快。在2001年后,俄羅斯所得稅的稅收收入顯著增加,這說明如果稅收制度開明并且稅率較低,人們更愿意擴大生產并繳納稅負。

(四)愛爾蘭

愛爾蘭在20世紀80年代,工業相對歐洲國家極度落后。但其后實行的低稅率政策吸引了全球大量的資本。愛爾蘭在20世紀90年代取得每年平均7.7%的增長,有幾年竟有超過9%的年增長率,令人刮目相看。愛爾蘭由于經濟落后曾一度被認為是“歐洲病夫”(Sick Man of Europe),但它實施的低稅率政策使得失業率大幅下降,投資急速增長,在極短時期內一躍而成為“凱爾特之虎”(Celtic Tiger)。雖然2008年發生的金融危機以及房地產泡沫奔潰使得愛爾蘭經濟受到影響,但學者們認為愛爾蘭在近代經濟取得的成就使得它成為了近代名副其實的大贏家[11]。

20世紀80年代,愛爾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接近50%,但稅收收入僅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自從實施1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后,其近年的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已增至4%。愛爾蘭的低稅率政策對歐洲其他國家具有積極的影響,促使其他國家顯著降低稅率。較低的稅率可以提高經濟效率,這也鼓勵歐洲決策者研究削減其他稅率的政策。愛爾蘭由于實施了各種低稅率政策,它被認為是避稅天堂。但愛爾蘭政府預算余額充足,債務極低,政府開支少,稅收負擔低。觀察家們認為,愛爾蘭實施的1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使得其他國家遭受很大的征稅壓力。

四、結論

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調之間似乎在進行一場沒有硝煙的經濟戰爭。國際稅收競爭和自由化市場能夠影響人才和資本的流動,它能給國際社會帶來很多好處,但同時也引發了有害稅收競爭的論點。國際稅收協調的支持者則試圖制定適當的規則保護自身的經濟管轄區,阻止人才和資本從高稅率的地區無限制地自由流向低稅率的地區。一些學者認為,稅收協調政策是解決國際逃避稅問題的關鍵因素。目前已有國際機構試圖建立各國政府之間信息共享的系統,以此解決有害稅收競爭帶來的序列問題。另外,世界各國也在逐步進行稅制改革,例如一些國家近來引入了資本來源地征稅(Tax at the Source)的政策,這樣就可以有效減少資本的逃離。

本文對國際稅收競爭的各種理論進行了詳細分析,并以真實案例討論了國際稅收競爭帶來的益處以及有害稅收競爭的特征。綜觀國際稅收競爭的各種理論成果,我們不難發現,這一領域研究始終在不斷地演化和發展。國際稅收競爭引發的新場景和新問題層出不窮,學者和政策制定者則以高瞻遠矚的眼光歸納理論模型并提出解決策略。其他國家和地區在面對國際稅收競爭的歷史實踐給我們提供了極好的經驗參考,而多維度數據的收集和分析也為我國提供了比較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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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經評論·北京)稅收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其調整對象涵蓋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收益、商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以及財產等。為了便于學習和理解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本文對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僅限于對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的范疇。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

基于上述變化,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

此外,在信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

(一)外包的稅收管轄判定標準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基于此,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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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改革以來,我們涉外稅收管理分局在市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以江總書記“xxxx”的重要思想為指導,積極貫徹落實“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認清形勢、強化措施,把提~部隊伍素質作為抓好分局基層建設的著力點,以此促進和帶動分局涉外稅收整體工作的開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認清形勢、準確定位,確立基層建設的重心和抓手

入世后,xx開放型經濟發展正進入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涉稅稅收管理如何堅持依法治稅,服務對外開放、積極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如何做到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切實維護國家權益、不斷加強國際稅收事項管理成為我們工作中面臨的新的課題。十年扎實的基層建設基礎和外稅管理經驗和是我們的寶貴財富,繼承與發揚外稅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就必須做到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面對新形勢,特別是外稅在拓展國際稅收管理職能的同時,要加強跨國公司避稅問題的調查,強化對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預約訂價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加大對跨國交易的審計力度,需要我們外稅干部不僅要善于對具有豐富專業經驗的納稅人進行“零距離”的管理,還要善于同國外稅務機關進行合作和競爭;不僅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還要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精神。

面對嚴峻的形勢和現實的要求,我們感到抓好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是做好一切外稅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機構改革以后分局基層建設工作的重心和抓手。經過對分局干部隊伍現狀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我們清醒地認識到:目前分局干部隊伍中大學生多、平均年齡輕、知識層次高。但是,由于年紀輕、工作時間不長、工作經歷簡單,也存在著缺乏處理棘手問題的經驗等不足。在業務上,因為干部年齡結構差異、知識層次不同、過去從事崗位不同,一部分同志仍是涉外稅收管理工作的新兵,外資管理的基本技能參差不齊;在思想上,部分同志在適應外資管理服務的思想觀念仍有差距,沒有提升到是涉及國家權益與尊嚴以及xx整體投資環境的高度,從而降低了自身對涉外稅收管理的標準與要求,在處理與涉外人員接觸、涉外事務過程中,存在著認識上的不到位,處理問題欠妥等一些問題。

為此,分局進一步明確當前基層建設的重心,就是要立足現有干部素質基礎,加大挖潛增能力度,面向未來提升外稅干部綜合素質的目標,努力形成外稅干部、涉外分局兩個層次的核心競爭力。分局明確提出要在3-5年時間內,從整體上造就一支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業務技能、法律意識、工作作風、文化素養”的外稅干部隊伍;在個人上,要力爭培養出1-2名國際稅收專家型的復合人才,5名左右兼有較高綜合素質和扎實專業知識的國際稅收骨干人才,30名左右的國際稅收合格人才。同時,以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為依托,把分局的基層建設推向一個新的高度。

二、聯系實際、落實措施,努力提高外稅隊伍的整體素質

圍繞基層建設工作思路和提高外稅管理水平的要求,分局從抓班子引導、抓制度保障、抓氛圍養成、抓觀念樹立、抓能力強化五個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外稅隊伍的整體素質,在全局上下統一思想,形成求真務實、奮發向上的工作作風與精神面貌。

一是抓班子引導,形成鮮明的導向。分局兩級班子是基層建設的領導核心,班子素質是外稅隊伍整體素質的集中體現,領導班子的學習、工作乃至精神狀態將對整個分局起到鮮明的導向作用。在狠抓干部隊伍素質建設工作中,分局兩級班子充分發揮表率作用,把分局干部的注意力引導到學習工作、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上來。從分局長開始,兩級班子深入學習涉外稅收政策業務,不斷提高觀察、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不斷加強對新事物、新形勢的認識和了解,擴大知識面,加快知識更新,增強應變能力。副分局長李國剛同志,是分局涉外稅收專家型的人才,盡管對涉外政策業務了如指掌,但從不放松自己的學習,去年,他考取了南大mpa,進一步提升了綜合素質;分局各科科長都是業務骨干,不少同志在全省乃至全國都小有名氣,每名科長不僅在做好科室的管理工作,同時普遍做到一人多崗、一崗多能,管理與業務兩手抓、兩手硬,并表現出了較強的奉獻精神。兩級班子強烈的學習意識、踏實的工作作風、旺盛的工作熱情感染了全體干部,形成了分局整體意識。

二是抓制度保障,形成激勵機制。分局認為,能否最大限度的提升干部隊伍素質,關鍵在于機制的保障。為此,我們本著發揮干部特長、提~部綜合素質為原則,積極創新干部培訓、使用機制,以制度為保障,有針對性地對干部加強培養。結合實際工作要求,分局千方百計地為干部創造參與各種高層次專業培訓的機會,加大培訓投入,為干部在第一時間提供與國際接軌的知識更新,一年來分局先后有12人次參加了總局、省局、oecd、國家會計學院等各類高層次復合型的專業培訓。在每一名干部的使用上,分局都要經過反復研究,從有利于干部的發展角度出發,把立足點放在激勵人、愛護人、關心人、理解人上,努力形成一個寬松和諧的環境,同時為有潛力的干部壓擔子、設臺階。干部們普遍感到有努力的目標,有奮斗的方向,不思進娶得過且過、在稅務局混日子的人少了,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種奮發向上的工作狀態。

三是抓氛圍養成,建設學習型組織。把分局建設成為一個學習型組織也是分局制定的基層建設目標之一,我們大力弘揚團隊學習的觀念,努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分局在個人學習、組織學習、學習型組織三個層次上逐級強化。首先,我們不僅鼓勵干部加強業余自學,提高學歷水平,還出臺一系列獎勵措施,鼓勵干部通過自學取得各種專業資格證書,有效地調動了學習積極性。其次,我們通過涉外稅收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英語興趣小組等形式組織干部學習,結合外稅工作實際,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確定科研題,組織課題小組,充分發揮團隊學習的優勢,形成分局干部學習、交流、鉆研業務的良好氛圍。以此

為基礎,分局積極探索學習型組織建設,我們強調要在合作中學習、向他人學習、從自己過去的經驗中學習,并實現了學習與涉外稅收管理工作之間的互動與相互促進。我們通過分局范圍的反避稅、涉外稅務審計案源論證會、反避稅案件研究分析會等形式,集中群體的智慧,將學習融入工作。同時,科室充分發揚傳、幫、帶的傳統,以科為單位定期組織業務學習,討論稅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剖析典型案例,形成了良好的業務學習交流環境。通過學習型組織的建設,干部普遍增強了對分局的認同,確立了對分局建設與發展的共同愿望。

四是抓觀念樹立,培養核心競爭力。分局提出形成干部核心競爭力的觀念,鼓勵干部一專多能。我們要求每位干部在了解涉外稅收整體工作,全面掌握本職業務的同時,要根據自己的特點,在涉外稅收某一特定領域深入下去,鉆研下去,形成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分局提出了建立起專業化與信息化相結合、符合國際慣例、切合xx實際的國際稅收管理體系的工作思路,在國際稅收管理這一嶄新領域,反避稅調查、國際稅收協定執行、非居民稅收管理、境外公司的管理等工作的開展,對我們的干部業務知識的廣度與深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對每名干部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間。管理一科科長黃靖,利用業余時間考取了上海財大財政學博士,目前在一名國內著名專家的指導下獨立進行稅收征管方面的課題研究;分局青年干部嵇峰,被總局選派至美國舊金山大學,進行國際稅法方面深造;秦凌同志,一名23歲擁有英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稅務干部;郁嵐、謝曉紅,省局第一期高層次復合型人才班學員。盡管他們當中有人并沒有職務,但他們憑借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贏得在分局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分局干部認識到只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才能夠緊跟經濟發展的潮流,才能夠未來涉外稅收工作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夠不為時代所淘汰。以此為基礎,分局積極探索大企業跨國公司以及國際稅收管理模式,形成了外稅分局的鮮明特色與核心競爭力。

五是抓能力強化,服務外向型經濟。分局從提升服務層次入手,強化了干部服務外向型經濟的“三種能力”。一是外語應用能力。針對外稅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分局鼓勵干部學習外語,并適時推開“雙語服務”。“雙語服務”的實行,不僅為分局干部提供了鍛煉外語應用能力的機會,強化了干部的外語應用能力,也達到了減少語言障礙、加強稅企之間溝通的目的。二是政策服務能力。通過多種形式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分局的整體業務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此基礎上,分局不斷拓展稅法宣傳的領域和途徑,積極開展定期走訪納稅大戶、送稅法下企業、外商座談會等活動,輔導企業用足用好涉外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服務企業取得了實效,干部的政策服務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三是信息技術的運用能力。現代科技的發展使電子信息技術成為一種先進的服務手段,為此分局鼓勵干部認真學習電腦及網絡知識,并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涉外稅收的工作實踐去,強化了干部信息技術的運用能力。目前分局利用電子網絡實現了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信息的傳送和共享,受到了一致好評。

三、立足實際、開拓進取,不斷開創外稅管理工作新局面

實踐證明,分局以提升干部隊伍素質為龍頭的基層建設,是我們適應三項改革后專業化管理要求,提高外稅管理水平的有力支撐。正是憑借這支有著強烈的責任意識、爭先意識、創新意識的外稅干部隊伍,一年多來外稅分局立足規范求高效,開創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干部的責任意識增強了完成外稅工作任務的使命感。外稅干部普遍認識到:完成涉外稅收各項工作任務是我們的責任,維護國家權益是我們神圣的使命。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外稅成為一支能打硬仗的隊伍。做為全國第一家反避稅軟件試點單位,為確保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的試運行順利進行,分局干部克服人手少、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困難,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休息時間,三個月內將五年企業財務數據錄入系統,按時完成了工作任務,保證軟件系統的試運行成功,受到總局有關領導的高度評價;在出口退稅審核工作中,在所得稅匯繳工作中,從分局領導到普通干部,人人都表現出了忘我的工作熱情,局領導親自帶頭,分局干部打破科室界限,一切從分局整體工作出發,加班加點不計報酬,~地完成了工作任務。針對今年收入任務緊、所得稅收入不理想,分局干部全體動員、獻計獻策,廣泛開展調查研究,通過加強征管、清理欠稅、預提所得稅專項檢查、涉外稅務專項審計等措施找收入,使任務缺口得到了初步落實。正在憑借著這種責無旁待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他們對待工作一絲不茍、勤于思考,主動找問題、想辦法,保質保量地完成了涉外稅收各項工作目標。

----干部的爭先意識推動了分局整體工作的規范與創優。不甘人后,爭先創優是外稅干部的突出特點。無論是涉外稅務審計、反避稅工作、所得稅匯繳工作,分局一直保持著全省領先的地位。在今年全省跨國業務項目聯查工作中,由于對任務的理解偏差,使分局在省局的預查工作中成績不理想,分局國際科五名同志憋足一口勁,主動與兄弟城市聯系,找不足、找差距,結合自身工作,突出了xx特色,在最后檢查中打了個漂亮的翻身仗,得到了省局的充分肯定。分局所得稅匯繳工作在XX年全省評比獲得一等獎第二名,干部們沒有一絲滿足,正是憑著這種不服輸的精神,把工作做得更細、做得更好,今年硬是把一等獎第一名拿回了xx。規范、爭先、創優,外稅干部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取得了一項項令人矚目的成績,XX年分局先后被授予市“文明單位”稱號、分局支部被市級機關黨工委授予“堡壘黨支部”稱號、分局團支部被團市委授予“五四紅旗團支部”稱號、綜合業務科被授予“全國巾幗文明示范崗”稱號、管理二科被授予拾青年文明號”稱號,分局兩個文明建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干部的創新意識促進了外稅管理與服務的不斷深化。入世后涉外稅收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新的挑戰,分局干部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在工作中創新、在管理上創新,涉外稅收管理與服務得到不斷深化。把管理納入到服務外向型經濟的范疇中,是分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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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外直接投資;海外稅收籌劃;稅收政策

2008年9月17日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2007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公報表明:2007年中國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實現銷售收入3376億美元,境外納稅總額29.4億美元,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進出口額1189億美元。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凈額(流量)265.1億美元,較上年增長25.3%。投資存量突破1000億美元。我國境外投資繼續保持兩位數的快速增長。公報顯示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走出國門,到國外開展投資活動,這不僅提高了中國企業的跨國經營能力,增強了綜合國力,而且也為世界的共同繁榮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開展企業海外投資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雖然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不斷增長,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企業也越來越多,我國的企業相對來說規模較小,進入國際市場晚,競爭力不強,在其進行對外投資時面臨的問題是多樣化的。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那么我國的跨國集團將得不到進一步的發展,且不斷增加的企業也不再容易走出國門。國家需要運用一系列更為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手段,規范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拓展境外市場。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世界各國因稅收管轄權的差異,導致了投資在來源國和所在國重復征稅的問題,這是企業跨國公司面臨的最突出的稅收問題。為避免重復征稅帶來的經濟利益損失,應對跨國企業所得的來源、渠道、種類、數目等進行籌劃,減輕稅負。為了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我國跨國企業應借鑒完善的跨國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國各地區的稅收政策及稅制差異,進行合理合法的國際稅收籌劃,追求全球范圍內總體稅負最小。

二、開展海外直接投資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國際稅務籌劃行為涉及兩個國家以上的稅收政策,其產生是基于各國間的稅收差別。一般來說,企業面臨的稅收政策越復雜,稅負差別越明顯,對其進行籌劃的余地就越大。

1.由于各國在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戰略等方面的不同,各國稅制相互間也存在較大差異。這些差異可以被跨國納稅人用來進行稅收籌劃。

(1)稅率不同為企業選擇投資地創造了有利條件。不同國家或地區稅率可能相差很大,有的稅率很低,有的稅率很高,企業多選擇稅率低的地區進行投資。

(2)計算納稅收入時,各國對費用的確認和分配、資產的計價等項目的不同規定使得課稅依據有所不同。企業要了解各國的稅基情況,選擇合適的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合理確定分期收款銷售利潤,使得總體稅負最小。

(3)各國使用的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間的差異,由此而產生的重疊或者漏洞為稅收籌劃創造了有利條件。

(4)各國為吸引投資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使得企業得以選擇對不同行業進行投資。一般發展中國家政策較優惠,范圍也較廣,而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多集中于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和環境保護。我國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投資項目選擇。

2.隨著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會越來越多。這些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優惠待遇,這也是企業選擇海外直接投資地區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3.在經濟全球化下,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負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也有所加強。

由此可見,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進行稅收籌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面對錯綜復雜的稅務環境,跨國納稅人必須制定相應的稅務計劃來減輕稅負。

三、開展海外稅收籌劃的策略

在制定全球納稅優化決策的過程中,跨國企業一般會利用國際避稅地的有利條件和本國的延遲納稅優惠,將轉讓定價、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等手段綜合使用,以減少東道國和中介國的公司所得稅和預提稅,以及母公司居住國對海外所得利潤征收的所得稅。

1.堅持企業全球利潤最大化原則。考慮節減稅收和企業綜合利潤最大化,將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現期財務利益和未來財務利益綜合考慮,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不能局限于僅獲得眼前的利潤。

2.選擇適當的地域以避稅。跨國企業可在避稅地享有稅收優惠,除了考慮稅收政策外,選擇的避稅地還必須具有政治和社會穩定、交通和通訊便利、銀行保密制度嚴密、對匯出資金不進行限制等特點。企業還可在國際避稅地利用延期納稅條款。企業可以利用轉讓定價把利潤人為地轉移到低稅國或避稅地子公司,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稅款的延期時限越久,獲利就越大。

3.選擇合適的公司組織形式。設立分公司的優勢有:分公司最初幾年的資本預算虧損可以直接抵免母公司的盈利,減少公司全球總稅負;分公司向東道國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可以用來抵免母公司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雙重征稅;分公司的稅后利潤一般不計預提稅,而子公司的股息匯出要征收預提稅。設立子公司的優勢有:子公司是法人居民,可以享受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所提供的所有優惠;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納稅優惠。

基于兩種不同組織形式的各自優點,企業在選擇也也要考慮投資時段、法律地位和國際稅收協定等因素。企業在海外直接投資的初期一般存在虧損,可以先設立分公司,以虧損沖抵利潤,以減輕稅負,當生產步入正軌后可以建立子公司,以避免匯總納稅所承擔的較高稅負。分公司在東道國注冊沒有復雜的手續,政府對其業務活動的管理也較松,而子公司建立的法律手段比較復雜,且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企業要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跨國企業可以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兩國中的一國設立子公司并使其成為當地的居民公司。該子公司可以享受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優惠待遇,從而將利益傳遞給跨國企業,使其間接得到額外的稅收收益。

4.有效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充分發揮稅收協定的作用,最大程度爭取我國企業在締約國投資所能獲得的經濟利益。完善境外投資所得的稅收抵免制度,允許企業在境外所得履行納稅義務時,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境外負擔的所得稅稅款,為企業面臨的重復征稅問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實施轉讓定價。跨國企業把集團內部的利潤通過轉讓定價從高稅國關聯企業轉移到低稅國關聯企業,高稅國關聯企業的利潤下降導致的稅負減少幅度要大于低稅國稅負的增加,最終結果使得跨國企業整體稅負下降。

6.利用東道國稅法的缺陷避稅。包括稅法條款過于具體、條文不一、不嚴密不明晰等缺陷。若東道國稅法內容過細,則會造成稅率高低不同、稅收優惠范圍變化和稅基寬窄不一等,這位跨國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若東道國稅法對統一課稅對象作出不同規定,企業可以從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項。

7.利用東道國稅收征管的不完善避稅。若東道國不采用“引力原則”,則企業在東道國直接采購的原料或銷售產品所得與其常設機構無關,不計入常設機構應稅所得。企業還應考慮在其他國家的退稅規劃的時效和成本,以獲得出口退稅優惠。

8.提高跨國企業的內部財務管理效率。學習先進的財務管理手段,提高相關人員素質,使其適應東道國的稅收法規要求,降低內部人員銜接和配合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總體來說,為了使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得到更好的稅收籌劃,要全面考慮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綜合考慮投資東道國的稅負水平、優惠政策等,以及選擇合理的投資時段和投資地區。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內外結合,是企業真正的利用稅收籌劃降低稅負,提高國際競爭力,在不斷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

四、支持企業海外投資的稅收政策的優化與完善

1.稅收政策的完善關鍵在于使其能夠最大程度上消除國際間的重復征稅。OECD范本和UN范本是國際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兩個范本。兩者側重點有所不同,且較偏重于發達國家。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有責任與廣大發展中國家聯合在一起,爭取全面修訂這兩個國際稅收協定范本,重構國家稅收規則。

2.我國目前稅收抵免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能給海外直接投資帶來較大的優惠,應對其進行調整。抵免限額計算應做進一步細化,允許扣除的為取得該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應進一步明確,稅法應該細化與境外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的配比。我國目前統一采取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法,使得超限額結轉只能分國進行,不能以一國的抵免限額余額去抵補另一國的超限額部分。對在境外已經繳納所得稅的稅額的抵免限額,應允許企業在分國限額和綜合限額兩種方法中選用其一,避免影響企業海外投資的動力。由于我國稅法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規定的納稅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因而存在抵免時間問題,應尊重東道國的稅法規定,同時可以采用化年為月、按月預繳的方法。

3.應實行稅收饒讓,提高我國企業進行進外投資的積極性。以往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多數情況下我國沒有承擔稅收饒讓的義務,我國的境外投資者不能享受到東道國的稅收優惠。為使其他國家的稅收優惠真正惠及我國的境外投資者,我國政府應該給予稅收饒讓。

4.構構建適應我國現實情況且符合國際慣例的完善的海外投資稅收激勵制度。我國現行的海外投資稅收政策是一種缺乏投資導向性的無差異稅收政策,對海外投資沒有明確的激勵作用。我們應借鑒美國、日本等國家經驗,從所得稅、關稅和稅收協定等方面設計鼓勵海外投資的具體措施,明確稅收政策對投資的產業導向和地區導向作用,利用稅收優惠鼓勵資本輸出。

5.加強海外投資企業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如向企業提供東道國稅收制度的咨詢服務,多渠道拓展跨國涉稅信息的交流和協作,推進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開展,制定境外投資業務稅務管理的操作規程,規范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以提高企業抵御境外投資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苑新麗.國際稅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張京萍.李敏.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國際比較[J].稅務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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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跨國公司 轉移定價 避稅 反避稅

一、跨國公司轉移定價概述

(一)跨國公司的定義。

跨國公司,又稱多國公司、 國際公司、超國家公司和宇宙公司等。跨國公司主要是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壟斷企業,以本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世界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從事國際化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壟斷企業。

(二)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內涵。

所謂轉移定價,是指跨國公司的母公司與各國子公司之間或各國子公司之間轉移產品和勞務時所采用的特殊的定價方法。之所以被稱其為特殊的定價方法,是因為這種價格的制定不受國際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它不是獨立的各方在公開市場上按競爭原則確定的價格,而是公司根據謀求全球利益最大化目的和其它全球戰略而制定的偏離正常市場價格的內部交易價格。

二、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現狀分析

(一)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操作方式。

1.實物交易中的轉移定價。實物交易中的轉移定價具體包括產品、設備、原材料、零部件購銷、投入資產估價等業務中實行的轉移定價,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借此轉移利潤或逃避我國稅收。

2.貨幣、證券交易中的轉移定價。主要是指跨國公司關聯企業間貨幣、證券借貸業務中采用的轉移定價,通過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國公司內部重新分配利潤。

3.勞務轉讓中的轉移價格。勞務交易不同于商品交易,其價格彈性大、成本和成效難確定,價格轉移具有更大的隱蔽性。一方面外方向中方收取高額的服務費,以增大成本費用,減少利潤逃稅避稅;另一方面外方對中方所提供的服務,則少報甚至不報服務費,以減少中方利潤。

(二)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避稅手段。

1.利用各國所得稅稅率的不同而避稅

利用稅率上的差異實現避稅是跨國公司常用的避稅手段之一。當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向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出售產品或服務時,采用定低價;當高稅率國家從稅率國家進口產品或勞務時,采用定高價。通過各種“高進低出”的做法,在所得稅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可減少所得稅的稅負。

2.通過避稅港實施避稅

避稅港是指所得稅稅率特別低或不征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如巴拿馬、列支敦士登、巴哈馬群島等。這些國家和地區出于一定經濟目的的考慮,有意識地實行遠低于國際一般稅收水平的稅收制度。許多跨國公司在這些國家和地區設有大量的子公司,并通過子公司低價收購、高價賣出,因此取得了雙方利益,從而減輕了總公司的稅負。

3.通過關稅環節避稅

對于按“從價稅”或“混合稅”計征的關稅來說,跨國公司在進行內部交易時,可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子公司,以較低的發貨價格,減少納稅基數和納稅額,降低進口稅,從而達到減少關稅的目的。

三、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反避稅規制的政策建議

(一)認真實施新企業稅法,完善轉移定價稅制立法。

1.認真實施新的企業稅法,稅企密切合作。我國新的企業稅法在2008年1月1月開始實施,終于統一了內外企業所得稅收制度。統一稅前列支標準,做到稅負公平,但在過渡期一定會遇到各種問題,實施中會有一定困難,這就要求稅務部門和企業密切合作。

2.完善我國的轉移定價稅制。針對目前轉移定價稅制存在的問題,應該制定完 善、規范、全面、權威、專門的《轉移定價稅制實施細則》,至少包含:關聯企業認定、業務范圍、調整方法、可比價格資料的獲取、詳細的分類調整、稅務當局的權力、相應調整、處罰規定、調整期限、預約定價制、資本弱化制度等。

(二)借鑒國外經驗,穩步推行預約定價制

1.轉移定價避稅的國際治理。世界各國轉移定價稅制較為成熟的做法包括:嚴格審核關聯企業的認定、完善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建立資本弱化稅制、制定預約定價制度等。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其轉移定價相關性法規比較完善,在執行措施、管理水平和預約定價協議的推行等方面處于世界前列,體現了相當出色的成效。

2.與我國實際相結合,穩步推行預約定價制。我國引進預約定價制時間較晚,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規模小的特點,我國在制定預約定價操作規程時可以借鑒美國、加拿大等的做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專門制定適合于中小型企業的預約定價規則。

(三)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

1.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協定的簽訂。為保證在國際稅收協定背景下轉移定價調整的順利實施,避免因轉移定價調整造成不可避免的國際雙重征稅,我國應該與更 多的國家簽訂國際稅收協定。

2.形成亞太地區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組織。針對我國還未與稅收流失最嚴重的臺灣等地區簽訂稅收協定以及我國在轉移定價征管方面還存在很多缺陷,缺乏國 際行情、信息的情況,應形成亞太地區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組織,使包括轉移定價在內的國際稅收問題得以順利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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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征管建議

一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難題

1.征稅對象難以確定和劃分。電子商務交易的查詢、訂貨、支付等過程都是以電子信息交換數字文件的方式進行的,從生產、流通到消費整個過程都沒有實物形式的出現,因此稅務部門很難確認哪些數字文件的傳遞應該收稅,哪些不用收稅。同時,現有的網上付費下載的數字文件沒有固定的實物形式,應劃分為商品還是服務,現行的稅制并無相關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以商品來征稅的書籍、光盤等,由于在網絡環境下出現了數字產品的可復制性特點,對這類產品也不能再單純按照商品來課稅。

2.稅收征管無賬可查。傳統的稅收征管是通過發票、賬簿來記錄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并以此進行納稅申報、征收稅款的。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在計算機網絡中直接進行的,在填制電子交易憑證后通過網上銀行直接轉賬付款。這種無紙化交易形式沒有留下有形的交易賬簿,并且往往不用提供發票,這就使得本應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一系列稅款無賬可查。同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的憑證也很容易進行修改,并且很難留下痕跡,隨著網絡加密的發展,納稅人利用密碼掩藏信息,也會使得稅務部門的征管更加困難。

3.國際稅收問題。世界各國在行使其稅收管轄權方面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在國際上都遵從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是屬地原則的體現。但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收入來源地產生了爭議。由于網絡交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等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難以確定。因此,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已經演變為一個國際稅收的難題。

二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遵循的原則

在討論應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之前,需先對征管原則有著明確的意見。電子商務的征管應遵循以下原則,使得在對電子商務進行合理征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不會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制約。

1.財政收入原則。任何稅收制度的改革和建立,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支持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經濟形勢,其稅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首先必須遵從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保證國家的稅收不受侵蝕。

2.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不應使納稅人產生除稅收以外的超額稅收負擔,也不應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配置的資源配置手段。從這個角度講,稅收中性原則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

3.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同條件者繳納相同的稅,不同條件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并沒有交易本質上的不同,只是交易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兩者的稅收待遇應該相同。

4.優先發展原則。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對處在發展初期的電子商務,政府應對其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優惠,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可以鼓勵企業進行網上交易,還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企業提高市場占有率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 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1.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稅收法規。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首先應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的第一步就是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我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不需再另開征新稅種,而應在原有稅法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改和補充,在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和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對電子商務應稅稅目進行清楚的界定。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納稅申報制度。首先應在原本的稅務登記文書中增設域名網址、識別碼、用于交易服務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內容,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相關稅務登記;其次應積極建立電子商務發票管理制度,對電子發票實行統一管理,將發票使用情況實時登記。對B2B企業,在網上進行銷售和提供服務必須開具發票,否則不能入賬抵扣;對B2C形式的交易,則通過配貨中心的實物盤點、銀行對賬單等途徑掌握其交易情況;最后應廣泛推行電子報稅制度,即納稅人按期以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對納稅人還需要求其建立電子賬本,對其網絡交易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3.培養相關技術人才、開發稅收征管軟件。稅務機關應積極培養和引進既懂計算機又懂稅務的高素質人才。為我國稅收信息化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人員支持,使稅收征管緊跟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務部門也應加大科研的投入,積極研究和設計計算機稅收監控系統,通過該系統對納稅人的信息資料進行自動搜集,同時對納稅人的電子交易行為進行跟蹤,并將交易信息記錄和反饋給稅務征管部門,實行實時監控,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

4.加強國內國際稅收交流與合作。稅務機關要積極與網絡技術部門合作,研究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技術問題。同時應加強與金融、海關、電信等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充分利用現有技術與相關部門進行計算機聯網,隨時互通信息,對購銷雙方進行監控,形成協稅護稅網絡。在國際方面,我們應主動參與國際互聯網貿易稅收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有效防止、避免和減少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爭端。

參考文獻

[1]楊向英,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江蘇商論,2009.03

[2]倪曉敏,沈敏,我國電子商務征稅的可行性分析及對策探討,才智,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