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保護的重要性范文

時間:2023-12-20 17: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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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基層中央銀行 金融消費權益 保護 問題

近年來,部分基層中央銀行通過試點,努力探索,扎實推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在規章制度設計等多個領域的積極嘗試,都非常富有成效。但在同時,受種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基層中央銀行在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中還面臨著諸多困難與問題,殛待解決。

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我國的中央銀行職責全部由其履行。中國人民銀行依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置如下分支機構:

上海總部,天津分行(管轄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及)、沈陽分行(管轄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南京分行(管轄江蘇省、安徽省)、濟南分行(管轄山東省、河南省)、武漢分行(管轄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廣州分行(管轄廣東省、海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成都分行(管轄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西安分行(管轄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和新疆維物爾自治區)8個分行,2個營業管理部(即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和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25個省會(首府)級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其中省會(首府)級20個,副省級5個),6個分行營業管理部,308個市(州、盟)中心支行,1766個縣(市)支行。

二、基層中央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現狀

大多數基層中央銀行均結合轄區社會經濟金融情況和支行自身要素資源配置情況,積極探索建立了切實有效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和機制。

(一)開展宣傳教育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各縣支行結合實際,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宣傳活動。如:江蘇無錫某縣人行、重慶某人民銀行支行、江西撫州某縣人行等自行編輯設計了簡明易懂的宣傳資料,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普及教育,深受地方政府和城鄉居民的歡迎。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

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基層中央銀行聯合縣域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成立跨部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領導小組,受理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消費投訴;另一類是僅在基層中央銀行內部指定承擔具體工作的部門和崗位,僅受理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金融業務的投訴。在人員配置上,基層中央銀行以兼崗兼職為主。

(三)制度建設情況

基層中央銀行主要從規范內部管理和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兩個方面,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規章制度。如:廣東肇慶某縣人行、山東淄博某縣人行等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督促引導轄區金融機構積極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金融消費權益的各項工作。截至目前,僅山東淄博某縣人行,就出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操作細則(試行)》、《金融消費者申訴處理暫行辦法》等13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制度。

(四)投訴渠道及受理情況

從2012年統計情況看,來訪是各基層中央銀行受理金融消費權益投訴的主要方式,該渠道受理投訴量占到總投訴量的40.75%;其次是電話投訴,占到32.08%,網絡和其他方式的投訴,分別占到16.6%和10.57%。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部門管理職責劃分,支付結算、人民幣流通管理和征信管理等三類投訴居前三位,其占比分別為31.18%、26.16%、16.49%;按照金融機構業務類別劃分,人民幣收付業務、存款業務和銀行卡業務等是主要的投訴內容,其占比分別為25.45%、19.71%、17.2%;按照金融消費侵權類型劃分,財產權類、知情權和選擇權類、信息保密與安全權類等三類是主要的侵權類型,其占比分別為57.71%、24.73%、7.17%。

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這項中國人民銀行新的工作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各縣支行行長均認為應結合各行自身的人財物等資源情況,穩妥推進各項工作。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重要性排序,中國人民銀行各縣支行行長認為最重要的工作任務應該是受理處理,其次是制度建設,隨后分別是宣傳教育、檢查評估和案例收集。

(五)工作信息檔案建立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部分縣支行已開始探索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信息統計分析機制,如:江蘇無錫某縣人行、云南紅河某縣人行獨立開發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信息管理系統,指導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報送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投訴處理、結果反饋、統計分析等工作。

三、基層中央銀行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基層中央銀行的公信力與社會形象進一步提升

拓展了基層中央銀行在縣域金融的履職空間、豐富了金融管理和服務的內涵與手段、擴大了金融管理的信息源,促進基層中央銀行務實高效地實施金融管理,有效提升基層中央銀行公信力和社會形象。

(二)基層中央銀行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進一步規范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構建合理的工作機制,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上進一步形成了有章可依、有責可追、有例可循的工作格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規范性和時效性得到了明顯提高。

(三)金融業服務水平和效率進一步提高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投訴受理和評價反饋,督促引導轄區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機制建設和內部管理,促進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

(四)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增強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切實有效的宣傳教育和糾紛處置,促使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了解更加深入,投資和消費理念更加科學,增強了消費者事前自我保護能力和事后侵權追溯能力,極大提高了普通金融消費者維護權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五)基層中央銀行有效地維護了區域金融穩定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及時妥善地處理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規范金融市場秩序和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個案糾紛演變為,從源頭上避免了系統性風險的形成,從而使得社會公眾對整個金融機構體系的信任度大大提高,縣域金融機構體系的發展更加穩定且更具有可持續性,有效地維護了區域金融穩定。

四、基層中央銀行保護金融消費權益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基層中央銀行現有資源難以提供有效的保障

1.基層中央銀行的經費很緊張。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調查取證、宣傳教育、協調會商、監督檢查等都需要大量經費開支。但近年來基層中央銀行已連續多年出現工資發放困難,很多時候是靠向地方政府籌資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助農取款等創新型工作,更缺乏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專項資金。

2.基層中央銀行的人員不足且素質不高。據調查,基層中央銀行的人數在10~30人之間,一人多崗,一人對上級行一個科室十分普遍。

大多數基層中央銀行已多年未進新人,平均年齡均在42~50歲之間,銀監分設后大部分業務骨干被選調到中心支行,現有人員多為原發行保衛轉崗人員,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員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既不完全具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也不完全具備這項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識。

(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

1.基層中央銀行保護金融消費權益工作并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雖然早在1993年,我國就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項基本法律來指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進行。但這部法律所說的消費者主要是指各種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的消費者,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客戶、理財產品和保險的購買者等等是否也包括在內,這部法律卻沒有加以明確。并且因為出臺較早,這部法律中有限的金融條款也已經過時,不再適應當前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正因如此,當前基層中央銀行主要是以《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為依據,來履行自己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責,對其中的非訴案件加以調節和處理。但這些法律法規制度出發點和最終目的在于規范金融經營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對如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尤其是索賠權鮮有直接涉及,或只做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基層中央銀行的調解往往只能是責令金融機構糾正和整改,還是停留在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層面,金融消費者權益沒有得到應有保護。如金融消費者在處理糾紛過程中發生的車船費、誤工費等間接損失就無從獲得補償,從而導致基層中央銀行維權工作的社會滿意度不是很高。相應地,金融機構方面則因其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后所付出的成本代價極低,也就無法從根本上遏制其侵權行為。

2.中央銀行還沒有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方面的專門立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雖然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組織對金融金融機構進行消費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評估和監督檢查”,但僅屬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工作制度規定,國家并沒有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定職責進行立法,《辦法》也未明確金融機構違反相關條款的法律責任,監督檢查效力難免打折扣。

(三)基層中央銀行健全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還沒有形成

1.沒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可供遵守。對基層中央銀行來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項工作是全新的,可供遵守的規章制度尚未形成,基層中央銀行只能“摸著石頭過河”,在實踐中自行摸索前進。當前,大多數基層中央銀行還沒有制定與不同的維權工作崗位一一對應的崗位工作職責,工作操作流程、管理方法都很不規范,受理處理相關投訴的規范的法律文書也尚未形成,工作起來隨意性非常大,對工作人員自然也就沒有很強的約束,沒有健全的檔案資料,其保管也很不規范。

2.非常單一的投訴及調節處理機制。現階段,為金融消費者建立起暢通的投訴渠道以及協商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的金融機構還為數不多。不僅如此,多層次(即政府、仲裁、監管、同業等多部門共同參與)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爭議處理機制的缺失也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社會滿意度較低。

3.難以建立起來的協調機制。根據現行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職責劃分是非常明晰的,但大多數作為外行的金融消費者卻難以準確地區分開來,根本就不知道應該向誰投訴。對此,牽頭建立起必要的協調機制是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三會”協調處理好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但現實卻是我國縣域“三會”的常設機構已經撤消,協調機制也就成了無稽之談。這樣,本應由“三會”行使的職責,基層中央銀行往往陷入“不管有責、管無法理”的兩難境地。

(四)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外部環境不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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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檔案機構;非遺保護;邊緣化;重要參與力量

一、新《檔案法》實施給非遺保護帶來的機遇

2004年的《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未提及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中沒有明確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的主體地位,也無非遺檔案必須向各級檔案機構移交的相關條款。新《檔案法》在第四章的第三十四條提出“鼓勵檔案機構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由此可見,新《檔案法》是鼓勵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的。1.參與非遺保護有法可依。非遺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檔案法》由以前的“只字未提”到“鼓勵”,肯定了檔案機構在非遺保護中做出的重大貢獻。雖然“鼓勵”看起來變化不大,但是對檔案機構能夠積極借助檔案館藏資源參與到非遺保護意義重大,是有法可依的。2.有利于提升檔案機構公共文化服務能力。新時代檔案機構尤其是檔案館利用館藏和現有的平臺來實現宣傳非遺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非遺的檔案式保護讓非遺的文獻資源保存得更久,且檔案機構利用參與非遺保護,來重塑檔案館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形象,提升檔案機構公共文化服務能力。

二、我國檔案部門參與非遺保護的現狀

(一)調查概述

1.調研方式。為明確檔案部門參與非遺保護的現狀,采取直接訪問省市級檔案機構網站的形式,具體調研中是采取對省級檔案網站和百度以“非遺”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對檢索結果的文獻進行統計。2.調研內容。明確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的形式。趙躍博士在公開發表的論文中表示:截至2019年8月,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的主要形式為收集、征集、采集建檔、建數據庫、展覽傳播、申報支持、業務指導共7種。結合檔案機構實際工作,在結合趙躍博士的分類基礎上,稍做調整,保留征集、采集建檔、建數據庫、展覽傳播、申報支持5種,將收集更改為接收(含捐贈),增加移交、修志2種形式,共計9種參與形式(見表1)。

(二)調查結果統計分析

1.參與數量少且比率低。截至2019年年底,全國共有國家綜合檔案館3337個。調查中發現僅有107家不同級別檔案機構參與到非遺保護,占比3.2%,比例低;參與的107家機構中,按照檔案機構的級別劃分,有13家省級(直轄市)檔案機構,36家地市級檔案機構,58家縣區級檔案機構。可見,檔案機構整體參與的數量較少,參與比例低(見圖1)。2.參與形式呈現被動性。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的9種形式中,征集、編史修志、建數據庫、采集建檔被歸入主動參與形式,而接收、展覽傳播、業務指導、申報支持、移交則歸入被動參與形式。調查發現,對107家檔案機構涉及的9種形式統計后共得到總參與數為145次,排名前三的依次是接收34家、采集建檔29家、展覽傳播28家,后三名的依次是移交3家、修志4家和建數據庫5家;主動和被動形式分別占比為40.69%和59.31%。對接收非遺保護中心移交的非遺檔案的檔案機構僅有3家統計,分別為湖北省武漢市、江蘇省常州市和河北省固安縣的檔案機構。調查發現,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還以接收、展覽傳播等淺層次的被動參與形式為主,而編史修志、建數據庫的主動參與形式占比不高。3.參與類型單一。為掌握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形式的豐富度,對檔案機構參與類型進行統計。統計發現,有81家檔案機構僅有1種參與形式,占比高達75.7%;而參與形式在3種、4種和5種的檔案機構分別有1家(云南省)、2家(湖北省和張家港市)、2家(武漢市和揚州市),占比均不足2%。由此可見,檔案機構參與類型單一、不豐富。

三、我國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現狀原因分析

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實踐存在數量不多、參與形式單一等問題,這與學界期望存在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身份未得到“官方確認”

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管機構是文化部門。自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后,國家層面就非遺保護已出臺《非遺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等9部政策法規文件,其中《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列舉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的主體機構;文化部牽頭的非遺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9個成員單位,也沒有國家檔案局身影。官方確認的非遺保護主體機構中并沒有提及檔案機構。《檔案法》規定,檔案館具有接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定期移交檔案的職能。但早在全國部署非遺普查工作時,文化部就指出:“在普查中搜集的非遺實物資料所有權歸國家,由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保護機構保管。”《非遺法》中也未有非遺檔案必須移交到檔案機構保管的相關條款。新修訂《檔案法》特別規定“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文獻信息同時是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這意味著非遺保護中心等主體機構產生的非遺檔案不一定得向檔案館進行移交。文化界和檔案界相關法規政策均未將檔案機構列入非遺保護的主體機構,這意味著檔案機構在非遺保護中只能充當“社會參與”力量,參與非遺保護的地位也很難得到其他相關主體的認可,這也是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數量少的原因。

(二)檔案機構工作機制不適應非遺保護

檔案機構改革后,檔案館屬于文化事業機構。一直以來,檔案機構保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移交的檔案,是一種基于傳統檔案形式的服務官方機構的工作機制;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公共文化服務具有公開性和廣泛的包容性,兩類型機構存在本質區別。具體到參與非遺保護工作中,由于很多非遺項目是植根于民間,屬于非官方機構的工作,檔案的官方機構身份與非遺植根民間存在天然的不適應。檔案具有保密性,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25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會開放;而非遺傳承在保障非遺傳承人的知識產權和利益的前提下,是以傳播和傳承、振興為目的,需要更多人了解非遺、使用非遺,甚至是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活態傳承。檔案的保密性與非遺的社會參與性存在矛盾。

(三)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主動性不高

在官方身份沒有得到明確的情況下,檔案機構主動參與非遺保護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魄力。但很多地方檔案機構對檔案館職能的理解十分狹隘,認為只需做好本職工作即可,不愿主動介入,也不愿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競爭,更不愿“越位”參與非遺保護。目前,僅有江蘇省、云南省、湖北省的檔案機構主動與文化部門聯系洽談非遺檔案移交事宜并付諸實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社會各方的積極參與,不主動參與非遺保護勢必會造成檔案機構在非遺保護中的重要性越來越弱。

(四)保存類措施相較保護類措施處于“弱勢地位”

《意見》明確非遺建檔是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由此可見,非遺建檔僅被窄化理解為“收集、整理”,和檔案界界定的建檔是“收集、整理并保存下來”相比,唯獨少了“保存”。可能從語義上理解,非遺的建檔“保存”本身就是一種“保護”。但是無論是《公約》《“十二五”文化發展規劃》,還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都將非遺保護措施分為保存類措施和保護類措施,其中認定、記錄、建檔保存類措施針對所有非遺項目,而特別優秀的且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容易造成保護優于保存的印象。而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多為認定、記錄、建檔的保存類工作,保存類措施的“弱勢地位”可能導致檔案部門在參與非遺保護工作中被邊緣化。

四、新《檔案法》實施背景下我國檔案部門參與非遺保護的檔案特色化出路

(一)充分發揮檔案機構專業優勢,筑牢非遺檔案式保護

1.保持“前端”業務指導優勢。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應主動與文化部門加強聯系,協助完成非遺保護規章制度的制定,介入并指導非遺中心對非遺檔案進行分類整理,確保對非遺檔案規范完整等方面的“前端”業務的指導,利用業務優勢積極參與非遺保護。2.利用檔案技術延長非遺檔案保存時間。檔案修復技術是檔案保護技術的一項重要內容,能提高檔案耐久性。在開展非遺保護過程中,會重點關注傳承人的實物檔案、紙質檔案以及聲像檔案,而在保護過程中又形成不少的紙質檔案,利用先進的檔案修復技術進行殺蟲、除菌、脫酸等服務,延長非遺檔案的保存時間;還可以主動向采用家庭式保管非遺的傳承人提供免費的檔案修復、加固、裝裱等修復服務,以解決非遺家庭式保護條件局限造成非遺檔案保管不規范的問題。3.通過編史修志來開展非遺保護。檔案機構利用編史修志的優勢,聯合地方志主管部門、文化旅游部門,編寫全面反映地區非遺項目規模及非遺保護工作的志書,如《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志》,用檔案機構獨有的編史修志方式,記錄非遺保護的脈絡的形式來開展非遺保護。4.檔案記憶工程延續非遺傳承脈絡。國家檔案局于2000年正式啟動“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工程”,“鄉村記憶工程”是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建立具有本土地域特色、完善的鄉村記憶檔案信息資源庫,有效提升檔案部門的公眾文化形象。檔案機構在開展鄉村傳統村落檔案建設工作時,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地方文化特色資源的搶救性保護結合起來,在搶救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民風民俗等過程中,尤其重點收集含有非遺項目的資料,創編成文字、視頻資料形式,并按照故事、技藝、習俗等分類整理成專項檔案數據庫。通過鄉村傳統村落檔案的建檔工作,將檔案資源數字化,建設資源庫,在保障傳統村落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的同時,保障非遺等傳統文化的延續,保護各個時期的歷史記憶。

(二)借助特殊檔案建檔契機,豐富非遺保護的多元化形式

1.將家庭建檔和非遺建檔相結合。檔案機構抓住為非遺傳承人建立家庭檔案和非遺傳承人個人檔案契機,全面、客觀、真實記錄非遺傳承人表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多元的藝術內涵,并借助文字、聲像、實物及口述等載體形式實施非遺保護。例如張家港市已經為48位非遺項目傳承人全部建立家庭檔案,并完成檔案的數字化。2.口述檔案建檔和非遺建檔相結合。口述檔案將歷史“原音再現”,可以很好記錄那些瀕臨失傳的老記憶、老手藝。檔案機構合理籌劃、多方聯系,積極開展非遺傳承人口述檔案建檔工作,逐一對非遺傳承人口述對象實地走訪,并進行口述檔案視頻采集、現場錄制,待后期加工制作完成后,將資料存檔于檔案館永久保存。3.方言建檔和非遺建檔相結合。地方方言承載著鄉愁、鄉情,其中不乏許多優秀的非遺項目,如南京的吆喝、南京白話和南京白局。檔案機構在開展方言建檔工作中,要善于抓住方言中的優秀非遺項目,比如傳統方言戲曲、方言童謠、方言故事、方言說唱等,通過方言建檔的形式更好地保存方言、留住鄉愁,并傳承優秀非遺文化。如陜西省檔案局的《傳承非遺文明,紀錄方言文化》就是以方言建檔的形式開展非遺保護。4.精準扶貧建檔和非遺建檔相結合。2018年的《精準扶貧檔案管理辦法》就對精準扶貧檔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開發利用做出明確規定。“非遺+扶貧”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很多精準扶貧檔案,檔案部門要注意收集非遺扶貧過程中這部分特色形態的檔案,將其歸入“精準施策類、精準脫貧類”兩類中,真實、完整、準確、全面地記錄和保存精準扶貧工作的全過程,同時也是對非遺的保護。

(三)遵循非遺保護趨勢,加強非遺文化傳播

1.關注非遺傳播工程,加強非遺文化知識傳播。檔案機構作為我國文化傳播的重要載體,應積極關注文化傳播工作的新動態,加強非遺文化知識的傳播。首先,利用檔案館建成的檔案網站開展非遺知識傳播,可以在檔案展覽下設立非遺文化傳播專欄,開展非遺文化的圖片、視頻形式的傳播。其次,利用檔案機構已經建成的官微官博進行非遺文化的傳播,通過撰寫推送非遺小知識等相關推文的方式傳播非遺文化。再者,可以借助抖音、快手、微視等短視頻平臺,通過制作非遺短視頻等方式來推進非遺文化的傳播,促進社會共享。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從活態傳承的文化服務、文化教育、文化傳承等方面繼續把握新機遇。第四,拍攝專題片進行非遺傳播。檔案機構可以拍攝以“傳承地方優秀文化”為主題的宣傳片開展非遺保護。如浙江省檔案館面向全省檔案館啟動電視系列節目“跟著檔案去旅行”,傳承以浙江歷史為依托的優秀傳統文化,主要包括傳統古城古鎮古村文化,運河、錢塘江等世界文化遺產,地方傳統曲藝、傳統手工藝、飲食等非遺文化,鄉賢文化、浙商文化等鄉土文化,詩書畫文化等。2.重視文化傳承服務,開展檔案非遺知識服務。非遺傳承是非遺保護永恒的話題,尤其是教育、培訓是非遺傳承的重要方式。因此,檔案機構除了提供非遺檔案借閱等服務外,還可利用現有的非遺檔案資源,與其他部門合作,通過引入傳統編研的成品、VR等先進技術的視頻形式來構建非遺教育資源庫,為教育和培訓的傳承提供知識服務。3.尋求多方互動合作,集中優勢資源保護非遺。檔案機構利用現有的非遺檔案資源,并積極與文化部門、文化產業等主體機構合作,吸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推廣社會化合作模式來打造檔案特色的非遺文化產品。利用新媒體形式加強非遺檔案資源宣傳,如采取舉辦展覽、編輯書籍、錄制聲像作品等形式進行傳播,助推非遺走出國門,讓更多的人了解中國的非遺。檔案機構應把握非遺保護的前沿趨勢,提升參與非遺保護的主動性,發揮專業優勢,“有為才有位”,做歷史的守護者、記憶的傳承者和文化的傳播者,成為非遺保護的重要參與力量。

參考文獻:

[1]倪永寧,徐擁軍.檔案機構如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北京檔案,2011(08):37-38.

[2]陸國強.為新時代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法治保障[N].人民日報,2020-06-24:10.

[3]趙躍.新時期檔案機構參與非遺保護的反思與再定位[J].檔案學通訊,2020(02):40-48.

[4]王巧玲,辛文琪.我國國家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正式制度研究[J].浙江檔案,2020(12):29-31.

[5]國家檔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DB/OL].

[6]趙昌彥.世界記憶工程與中國地方檔案事業發展[J].檔案與建設,2017(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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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學生 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創造力、想象力和智慧的結晶。中國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的獨特思維方式是捍衛國家文化和維護國民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據。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發揚中華民族精神,發展我國先進文化,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大學生作為一國的高等人才,是社會文化傳承的優秀群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應該在保護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展現、表達、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間;各社區、各群體為適應他們所處的環境,為應對他們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也為他們自己提供了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由此促進了文化的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二是表演藝術;三是社會實踐、儀式禮儀、節日慶典;四是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五是傳統手工藝。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分析及保護原則

2.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要做到正確認識并科學保護非遺,前提是必須了解其特征,一般認為有下述五大特征。

2.1.1無形性。

非遺是依賴于人的思維的存在,是無形的、抽象的文化思維,并會隨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而變化,如風俗、儀式、表演技藝等,所以究其本質,它是無形的。因此,一方面它無形可感,而不像物質文化遺產那樣是有形可感的物質,另一方面它隨著人們觀念的變化而變化,而不像物質文化遺產那樣具有穩定性。可見,非遺在傳承上的特點必然是通過人的活動進行,而不能是通過物。

2.1.2多元性。

《公約》里關于非遺概念的界定和其所包含的五方面內容等,都表明非遺具有多元性,形式豐富靈活,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或同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乃至在不同的傳承人身上,表現出來的形態都是各不相同的,這是非遺的魅力所在。

2.1.3活態性。

非遺不是靜止不變的,而是一種活的文化。它們的文化內涵不是通過物,而是通過人的活動表現出來并傳達給受眾。這種“活態”充分表現在非遺的口頭傳說和表述中,也體現在風俗禮儀、表演藝術和傳統工藝技能等遺產中。

2.1.4傳承性。

非遺具有被人類群體或個體一代代享用、繼承或發展的性質,它的傳承也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一種人類對精神文化的傳承,傳承的載體與對象是分離的,通過人與人的精神交流來傳承,如觀念傳遞、口述、身體示范等形式。非遺是活態的人類文明遺產,是人類不斷創新和疊加的歷史文化記憶。所以,對這類遺產就不能只用博物館法靜態記錄和保存,而應該用切合遺產發展和更新規律的動態方法與時俱進地傳承和發展。

2.1.5社會性。

非遺是人類社會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不能脫離人類社會和社會生活,是人類的認知力、創造力和群體認同力的集中體現。非遺產生和傳承直接表現在人類的具體實踐過程中,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性具有過程性特點,是人類實踐過程的展現。

2.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原則

非遺是人類的特殊遺產,其保護要根據對其特征的認知,遵循一定的原則。

2.2.1原真性原則。

我們要保護的是原生的、真實的、本來的歷史風貌,不能扭曲或遺漏,要保護它所遺存的全部歷史文化信息。因為在實際操作中,非遺保護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外力造成的損毀或缺乏科學的保護技術,而是人們思想的偏差,如為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或者政績而使用一些錯誤的做法,導致造假或過度開發,就像現下泛濫的“偽民俗”等。堅持本真性原則可以幫助人們樹立對非遺價值的正確認識,繼而有效地防止“偽民俗”、“偽遺產”等占用寶貴的保護資源。

2.2.2活態保護原則。

不能把非遺從它所處的環境中單獨分離出來保護,比如改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或是使傳承人離開他所處的原生環境,我們要讓其在原生環境下繼續生存發展,要為非遺特別是傳承人營造一個更寬松也更適合其成長的生態環境。

2.2.3以人為本原則。

非遺因其“無形”,所以對它的保護,首先是對其傳承者的保護;同時也離不開創造和傳承這一遺產的群體對它的保護。《公約》明確指出,要“努力確保創造、保養和承傳這種遺產的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這種保護是全社會的、經常性的,必須通過教育,尤其是對青少年的教育,認識到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另外,還要加強科研和管理人才的培養,努力完善相關理論,提高保護技能。

3.大學生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

3.1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現狀及局限

高校是進行高等教育的主要陣地,是人才培養的搖籃,也是文化傳承和發展創新的重要平臺。高校本應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頭羊的作用,研究非遺文化,提高保護技能,培養從事非遺保護的人才。但是到目前為止,高校尚未認識到這個責任的重大意義,因此未對大學生的非遺教育給予應有的重視。

從高校專業設置來看,與非遺保護相關的專業沒有納入現行的本專科教育體系。從課程設置來看,高校很少開設非遺教育類課程,即使少數開設此類課程的高校,一般也是作為選修課,由于沒有科學的教學目標和方法,教學效果差強人意。從師資隊伍來看,由于非遺保護沒有作為一個學科固定下來,高校沒有相關專業開設和高級人才的培養,因此專業從事非遺教學和研究的師資嚴重不足;即使有教師愿意研究,也因它是屬于冷門、偏門,難以得到應有的重視,故而對引起并提高教師的研究積極性是極為不利的。從課堂外教育來看,如果沒有系統的專業和課程教育,那么利用學生活動的方式讓更多大學生認識并了解非遺及其保護的知識將是一個很好的教育渠道,但事實上很少有高校組織與非遺保護有關的學生活動,就算有此類活動,也缺乏一個長效機制把活動固定下來,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2大學生參與非遺保護的意義

3.2.1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文化自覺。

大學生應該是全面發展和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的群體,其別不能缺乏人文素質的培養,而非遺教育有助于提高他們的人文素質,培養他們的文化自覺。非遺內涵豐富,包含廣博的傳統文化知識,包含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包含著我們民族的優良道德傳統等,對于大學生人格修養的形成、審美能力的培養、文化品位的提高和人文素質的增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2.2培養大學生的民族精神,提高愛國熱情。

非遺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著我們的民族精神,展現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高校應充分利用非遺方面的教育培養大學生的民族精神,鼓勵大學生繼承和弘揚愛國主義傳統,提高他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2.3培育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增強實踐能力。

非遺形式多樣,內涵豐富,是勞動人民在長期共同的社會實踐中創造并傳承下來的,體現著我們民族的精神和文化,非遺文化本身也體現著一種創造力。學習非遺知識能幫助大學生擴大知識面,開闊視野,提高能力,從而做到厚積薄發。創新源于知識的繼承和積累,故而非遺知識的學習對于培養創新精神,提高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都是有幫助的。

3.3大學生參與非遺保護的方法

3.3.1組建相關學生社團。

學生社團是目前情況下學生參與非遺保護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高校應積極創辦相關社團,并給予其師資、財力等方面的支持,組織培養大批學生參與到保護非遺的大軍中。這樣既有利于非遺的保護,又能帶給學生高質量的課余生活。比如常州某學院成立憶江南文化社,其主要活動之一就是研究常州非遺的保護和發展,社團組織學生與非遺傳承人面對面接觸,親身到現場體驗非遺的魅力,并在大學生中進行非遺知識宣傳。

3.3.2在校園內進行宣傳。

高校校園是一個很好的宣傳陣地,可以在校園內加強宣傳,讓更多大學生了解非遺知識,更熱愛本民族傳統文化,形成文化自覺,積極參與非遺的保護工作,成為保護非遺的生力軍。校園宣傳的常規方式是使用海報、校園網、校報校刊等,還可以邀請專家舉辦相關講座,或者舉辦專題展覽,展覽時甚至可以邀請非遺傳承人到校園進行現場展示,還有的非遺項目和傳承人可以到高校開課進行技藝傳授。比如常州某職業技術學院就舉辦過此類展覽,展示非遺的相關知識內容和學生的調研成果,圖文并茂,在現場還準備了傳統技藝類的非遺項目的體驗,宣傳效果顯著。學院還舉辦了常州非遺保護的專題講座,邀請了虎頭鞋傳承人來校傳授學生傳統的虎頭鞋制作技藝,宣傳效果顯著。

同一地區的高校之間也可以加強校際交流,成立校際的非遺保護工作的專門組織,比如學生非遺社團聯合會等,組織學生定期交流,共享研究成果,舉辦沙龍、辯論會或比賽,在交流中進一步增強對非遺的認識。比如常州市的非遺博物館設立在常州大學圖書館內,供市民免費參觀,常州各大高校相關社團就可以此為活動基地,積極開展校際交流與合作。也可以聯合各校的力量,在常州市高校內舉辦非遺知識巡展,或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相關宣傳工作。

3.3.3面向社會進行宣傳。

大學生要盡己所能,走出校園,面向全社會大力宣傳非遺知識,可以依靠自身的科技文化優勢,用現代的方式保護和發展。可以利用自己的學科優勢,把非遺保護和所學的專業知識相結合。比如計算機類專業的學生可以建設專門的網站進行宣傳;經濟類專業和藝術類專業的學生可以把某些非遺項目開發成商品進行市場化推廣,利用市場的力量讓非遺項目發揚光大;傳媒類專業的學生可以把非遺項目攝制記錄下來,也可以舉辦相關的微電影比賽等,幫助非遺資料的發掘和保存;食品類專業的學生可以幫助某些非遺傳統技藝類產品進行改進和推廣;文學類專業的學生可以撰寫相關文學作品,等等。

3.3.4與學生實踐相聯系。

高校可以建議學生選擇非遺保護類的暑期社會實踐項目,或由學校出面牽頭組織一批學生進行這個項目的實踐。學生可以對學校所在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考察,從而更深刻地了解當地文化。也可以回自己家鄉進行實踐,了解家鄉的非遺項目及保護現狀,深入發掘各地區尚未被發現的非遺資源,最后撰寫暑期社會實踐調研報告或論文等。一旦形成長效機制,大學生的參與就可以成為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非遺普查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減輕政府負擔,更好地普及非遺知識。

高校還可以把非遺知識融入思想道德修養、傳統文化等現有課程,使課堂教學和課外實踐有機地結合,學生在指導老師的帶領下更系統更深入地了解非遺。

綜上所述,在充分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基礎上,大學生要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積極參與到非遺保護工作中去,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最適當的傳承,保護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

參考文獻:

[1]王文章.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論壇論文集[M].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6.

[2]康保成.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報告(2011)[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3]劉魁立,張旭.非物質文化遺產精要[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8.

篇4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利益平衡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保護研究概述

自04年中國加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之后,學界對非遺保護問題的研究日益深入,公私權保護之爭至今仍未定論。黃玉燁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提出:非遺的保護應當“以公法為主,兼顧私法”,并分析了私權保護的意義和必要性。孫昊亮則撰文從非遺的文化本位、公共物品屬性和政府公權保護必要性三個方面論證了非遺的公權性本質,同時提出了“非遺的二維性”,即 “在具有公權性本質的同時,其表達形式在特定情形下屬于私權的保護范圍”。在此,孫昊亮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表達形式進行了區分,肯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權屬性,同時認為對非遺表達形式應當予以私權保護。除此之外,韓小兵、李順德、齊愛民等學者均對非遺的私權保護展開了討論,對非遺的私權保護模式概括有三: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特別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以及結合前兩種的綜合權利保護模式。在私權保護下,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得以重視,但也會造成利益沖突。為使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相平衡,許多學者提出對私權加以限制,但目前有關研究對利益平衡的討論集中于非遺權利主體同公共利益的平衡,少有對權利主體間利益平衡的討論,本文試在非遺私權保護的前提下探討私權與公共利益以及權利主體間的平衡問題。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對象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并從民俗學的角度對非遺進行分類,分為傳統口頭文學、美術、戲劇、傳統醫藥、民俗等。從定義可以看出,法律并沒有直接對非遺本身進行界定,而是采取由表及里的方式,從非遺的物質或非物質外在表達形式界定非遺的內涵。然而,這樣的規定容易造成非遺與非遺表達形式的混淆,且分類為民俗學的分類,不利于確定非遺私權保護的對象。

根據非遺傳承使用的地域性為標準,分為已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傳習的非遺,如春節、端午等習俗節慶;具有鮮明族群特色在一定范圍內傳習的非遺,如哈尼栽秧歌、彝族煙盒舞等具有民族特色在特定范圍內傳承的。在此,第一種非遺已完全流入公共領域,屬于公共資源,不應當予以私權保護,而第二種具有鮮明的地域和主體特色,對一定范圍內的族群集體可以確認其對非遺的私有產權。此外還需注意非遺與非遺表達形式的區別,非遺是基于世代傳承而來的精神文化財富,而非遺的表達形式是一種非物質可感官技藝或者物質呈現,其中融入了表達形式持有者的智慧創新,對于創新部分應當予以私權保護。另外,對于特定群體或個人持有的尚未公開的非遺也可以予以私權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保護的利益內容

非遺私權保護的利益內容包括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精神利益包括表明來源及保護非遺不被不正當使用和貶損性使用兩個方面。1982年,WIPO-UNESCO關于民間藝術保護的《示范條款》中明確規定了“來源的承認”和尊重“文化完整”。而2002年的《南太平洋示范法》中亦將署名權和不受貶損使用的權利納入其內。非遺的產生和傳承與特定地域族群密不可分,其中包含有特定族群的文化習俗、和精神權利,不得擅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違背原生作品獨特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不得作不適當使用。對于非遺的經濟利益,根據洛克的勞動創造價值理論,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屬于他的。也就是說,勞動使得勞動成果屬于自己。非遺具有活態性特征,其發展和傳承并非一成不變,傳承人在傳承過程中,對其持有的非遺表達形式付出了勞動,理應享有其勞動成果帶來的利益價值。另根據獲取和惠益分享原則,利益創造者和相關的貢獻者共享利益。當代許多藝術作品的創作靈感來源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楊麗萍的大型舞臺劇《云南映像》,其通過采風記錄下云南很多民族的原生舞蹈,從中抽象出她認為能夠表現當地民族文化的元素或特質部分,然后經過編排,使之成為一個服務于基本主題的舞蹈作品。然而對于為楊麗萍提供原生舞蹈素材的非遺表達形式持有者,雖然藝術價值得到彰顯,但經濟價值卻沒有任何體現。故根據勞動創造價值理論以及獲取和惠益分享原則,當他人對傳承主體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使用產生經濟利益時,傳承主體有權分享經濟利益。

三、權利主體間的利益平衡

(一)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我國于2008年確認了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管理辦法,對掌握并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并積極傳承者,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即可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經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獲得國家的政策資金支持,同時也因代表性傳承人這一“金字招牌”帶來經濟利益。

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問題主要表現為基于祖先共同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者存在利益落差:在精神利益方面,代表性傳承人因獲得國家認可,享有盛名,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可和尊重;在經濟利益方面,由于影響力的不同,代表性傳承人的非遺產品或服務所獲得的經濟收益遠遠高于其他傳承人。如貴州水族馬尾刺繡省級傳承人韋桃花、宋水仙,苗族蘆笙制作國家級傳承人莫厭學,苗族蠟染技藝國家級傳承人王等,他們均在成為傳承人后大幅擴張了自己的事業。王雇傭了當地二十多名苗族婦女制作蠟染工藝,代表性傳承人往往做起了老板,與其他傳承人形成了雇傭關系。從經濟學的角度考量,代表性傳承人因其超群技藝和影響力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但從法學角度來看,非遺是在傳統族群社區中產生并傳承發展的,屬于族群生產生活中的一部分,并伴隨著族群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而更新變化。在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由于最明顯的經濟利益落差,可能會導致代表性傳承人在族群內部被敵視、鼓勵,產生矛盾沖突,而其他傳承人則會因利益不平等而拋棄甚至破壞非遺。

在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利益平衡的問題上,首先應當肯定代表性傳承人在非遺傳承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其之所以能被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與其精湛的技藝和公認的影響力密不可分,其在傳統技藝的研習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故代表性傳承人比其他傳承人獲得更多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是合乎情理的,若單純將代表性傳承人獲取的經濟利益分享于其他傳承人,反而減弱代表性傳承人對傳統技藝的傳承熱情。但同時也應當看到代表性傳承人在獲得認可和利益的同時還肩負著傳承非遺的義務,如前文所述,許多傳承人在得到認定之后即開始擴展事業,很少從事非遺產品的制作,其文化代表身份被弱化,傳承義務亦被經濟利益掩蓋。所以,二者的利益平衡應固守保護非遺立場,肯定代表性傳承人在開發非遺中獲取高于其他普通傳承人的利益的同時,明確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義務亦大于其他普通傳承人,換言之即付出與回報對等。

(二)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主要體現于非遺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之中。伴隨著非遺保護區的旅游開發,當地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日益突顯。保護區內的村民陷入惡性競爭,“游客爭奪戰”時常發生。在非遺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中,當地村民的民俗習慣、節慶禮儀以及歌舞表演常常被搬到舞臺之上,讓游客欣賞,而這些收益的分配辦法也成為傳承人之間利益平衡的難題。

有學者提出,保護區村民可基于對自然資源的習慣權利實現對周邊資源的自治管理,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自主進行利益分配,如中國第一個保護傳統資源的民間組織――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新莊村傳統資源共管會,村民之間按照“集體統一利用,個人按勞取酬”的原則分配本村傳統資源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另貴州朗德苗寨對于社區最主要的旅游項目――苗族歌舞表演,由所有村民參與接待,按貢獻大小計工分進行分配,多勞多得。

四、外來投資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非遺的開發利用中,常以“公司+農戶”的方式實現非遺的商業開發,其中即涉及外來投資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西雙版納傣族園的開發中,傣家竹樓是傣族園區內的核心產品,由于其建筑成本高,使用功能不及現代建筑,農戶從園區旅游收益中獲益極少,農戶漸漸以小洋樓取代傳統建筑;還有一些村民則以幫助游客逃票獲取經濟利益。在非遺的開發利用中,外來投資者實現了非遺的有序開發,增加商業機會,而權利人則能夠保證非遺的傳統文化底蘊,二者本應實現雙贏,但由于利益分配不均,造成了二者的利益沖突矛盾。

高黎貢山新莊村在傳統資源的開發中,由共管會作為社區唯一代表與非社區成員簽訂《傳統資源利益分享合同》,以合同方式約定外來投資者與集體的利益分享辦法,同時對內鼓勵對傳統資源的繼承和發揚,并制止本村村民破壞傳統資源、損害集體的行為。采取村民自治加合同協商的方式,由村民自治組織同外來投資者進行協商談判,約定符合雙方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失為解決二者利益平衡問題最直接的辦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村民自治組織同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為保證簽訂合同的公平合理,公權力應當適當介入,為村民組織提供法律幫助和意見支持。

五、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非遺的私權保護在于賦予傳承主體對非遺的支配權,通過這種排他性的權利保護其精神及經濟利益,從而刺激和鼓勵傳承主體對非遺的傳承與創新。但私權保護會造成權利的壟斷,使他人在利用非遺時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或承擔其他法定義務,由此增加了非遺的使用成本。有學者對非遺的私權保護提出質疑,認為保護非遺的目的在于“保持文化多樣性,從而進一步激發人類的創造力”,而 “非遺的傳承問題肇始于這些遺產缺乏市場經濟價值,以致罕有人愿意傳承”,在面對非遺傳承的客觀窘境時,若還對使用非遺者多加刁難,則非遺的傳承發展將更加舉步維艱。

在非遺的私權保護中,一方面要發揮私權保護對權利人的激勵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因權利壟斷造成負面影響,即做到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目前各國立法及國際條約中存在三種保護模式,分別為事先許可的積極控制權模式、事后禁止的消極控制權模式以及平衡模式。在積極模式中,權利人對非遺信息獲取、使用和利益分享享有事先許可的絕對控制權;消極模式則不限制他人非遺的使用,只對不當使用和非法使用持有反對權;而平衡模式是在積極模式與消極模式的基礎上對權利人與使用人的利益進行平衡,在精神利益上采取積極保護,強調表明來源和不得不當使用,而在經濟利益上則采用消極保護,僅在事后對營利使用獲取利益分享。積極模式側重于對權利人的保護,消極模式偏向于促進非遺的開發利用,平衡模式則平衡了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注意到了精神利益對權利人的重要性應當予以高強度保護,且對權利人精神保護的同時不會過分增大使用人的利用成本,易于滿足權利人的精神利益要求,而對經濟利益的消極保護則可滿足保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減少非遺的開發利用成本,僅對營利行為進行利益分享,滿足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需求,是平衡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

所以,在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中,應當以保護文化多樣性為根本目的,平衡權利人與使用人的雙方需求,在精神利益方面采取積極保護,對非遺的使用應當表明來源,不得不當使用和貶損使用,在經濟利益方面則采取消極保護,僅在事后對營利性開發利用進行利益分享。

參考文獻

[1] 黃玉燁.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J].北京:中國法學,2008(10).

[2] 洛克著,葉啟芳,翟菊農譯.政府論(下篇)[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篇5

本屆非遺節以“人人都是文化傳承人”為主題,突顯人民群眾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的主體地位,讓每個人都自覺地關注非遺、珍視傳統文化,身體力行地參與到非遺保護之中。本屆非遺節將匯聚國內外上千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舉行8大項節會活動,舉辦各類非遺展示、展演、展銷和交流活動200多場,預計將有超過80個國家和地區的數百名外賓參加盛會,將是今年四川乃至西部地區參與國家最多、內容最豐富的文化活動。

本屆非遺節主要活動

一、開幕式將于6月15日上午9點在成都國際非遺博覽園盛大舉行。屆時,國家、文化部、省、市相關領導,以及來自世界各國的嘉賓、專家、學者,將和成都市民一道,共同參加在博覽園內舉辦的各種展示、展演和展銷活動。

二、成都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大會——紀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通過10周年。本屆非遺節主辦單位之一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成都舉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遺《公約》十周年大會,這是本屆非遺節期間進行的一個非常重要性的國際性活動,同時也是跟非遺直接相關的重要會議,會議將系統地總結《公約》產生十年來國際間保護非遺的經驗,探討非遺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困難、挑戰和機遇,提升國際社會對于《公約》意義、價值等方面的認識,并形成進一步推動全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會議成果文件《成都展望》。

三、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這個博覽會是歷屆非遺節的重頭戲,本屆博覽會將重點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廣泛邀請來自世界和全國各地最具代表性的非遺生產性保護項目進行技藝展示、產品展銷。

四、第26屆中國戲劇梅花獎大賽。作為中國戲劇界最高水平的賽事以及第四屆非遺節的重要內容,第26屆中國戲劇梅花獎大賽西片賽事已先期于5月6日至5月18日在成都市區內的七個劇場舉行,參加演出的專業劇團為22個,演出的劇目和折子戲專場達23場,涉及京劇、昆曲、川劇等15個劇種。

五、首次舉辦中國書法篆刻藝術國際大展。中國的書法、篆刻藝術已經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在全世界影響巨大。6月15日至23日,“筆墨東方·2013中國書法藝術國際大展”將在國際非遺博覽園舉行。在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國家畫院支持和邀請下,當代中國書法藝術領域最具盛名的名家大師將云集成都,集中展現中國書法藝術的獨特魅力,全面展示中國當代書法領域的創作成就,提升中國書法藝術的公眾關注度和國際影響力。6月14日至23日,還將在四川博物院舉辦“印道·中國篆刻藝術雙年展”,這是國內首個篆刻藝術雙年展,將邀請中國當代篆刻藝術家100余人參展,是一次高水平的中國篆刻藝術盛會。

六、主題分會場和配套活動。6月16日至22日,將在成都市青羊區文殊坊街區、高新區鐵像寺水街、都江堰市灌縣古城和壹街區、彭州市白鹿鎮、邛崍市平樂古鎮、金堂縣趙鎮、郫縣安靖鎮等地舉辦主題分會場活動,屆時,除了傳統的舞臺演出、巡游展演、現場展銷等非遺活動形式外,各分會場還將組織非遺街區專題小論壇、傳統音樂專場演出、傳統技藝大競技、非遺傳承人拜師儀式等多種形式的活動,而參加非遺節的國內外非遺表演隊伍也分赴各分會場,為當地群眾進行精彩表演。與此同時,將在成都全市各區(市)縣尤其是非遺傳承基地和傳習所等地開展形式多樣的配套活動。讓非遺節真正成為民眾的節日。

七、第四屆國際非遺節定于6月23日閉幕,當晚8點在市內西南劇場將舉行《文明的盛典》——第四屆國際非遺節閉幕式暨頒獎晚會。該晚會以不同國家、不同地域、不同風情的非遺項目的原生態展示、展演為主體內容,包括蜀派古琴、四川清音、蜀錦蜀繡、馬頭琴、內蒙古呼麥、非洲風情舞、藏族歌舞、泰國宮廷舞、西班牙弗拉明戈舞蹈等,是一場文明交匯、和諧共融的藝術盛宴,在生動表達世界各地的民風、民俗、民情的同時,也傳遞著“在創新中傳承,在傳承中發展”的非遺保護理念。

本屆非遺節主要特色

一、國際影響不斷擴大、國際合作持續深化。由于本屆非遺節期間,將舉辦紀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通過10周年主題大會,已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除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干事伊蓮娜·博科娃親自率團出席外,全世界眾多知名的專家學者、《公約》締約國的高級官員(其中包括多個國家的文化部部長)、相關國家駐華使領館使節等,還有近20支國外的非遺表演團隊以及來自日本、法國等國家的非遺傳承人參加。與此同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直接參與紀念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切實提高了大會的國際化水平。紀念大會期間,中外嘉賓將圍繞“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新概念的引入和認知變遷”、“締約國的非遺保護經驗”等話題,各抒己見、廣泛交流,并將最終形成本次大會的成果性文件《成都展望》。

篇6

在科學、持續發展階段仍需做好細節工作

目前,中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越來越符合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律。總體上來說,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科學、持續發展的階段。但也不得不看到目前在開展這項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中國藝術研究院院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任王文章在參加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期間接受采訪時曾說:“雖然近年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重申報、輕保護’現象逐步得到了扭轉,但有些地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和重要性仍舊理解得不夠。有些地方申報成功省級項目,還想申請國家級項目,國家級項目入選后,還想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當然這些愿望是好的,這些做法也是好的,但是在重申報的同時,必須要更加重視保護。”除此之外,他還認為,國家也需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傳承的困難,特別是重視基層傳承人的困難,要通過一些具體措施來解決他們在傳承方面和生活方面的困難。針對這個問題,全國政協委員馮驥才也說:“我們的藝人沒有科學支持,沒有保護,而且只有開發。開發的目的是為了經濟,不是為了精神、文化的傳承。”看得出,委員們苦惱的是中央再有決心,但工作開展到基層時還是存在諸多計劃以外的困難。

文化保護靠自覺而非喊口號

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令全世界驚嘆,但我們自己對于本土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卻面臨巨大的考驗。首先,西方思想的注入讓國人“自覺”摒棄了很多本土文化行為。其次,全球一體化的到來讓我們不得不與世界接軌,接受外來文化。當然,文化的傳播與交流是促進世界文明發展的必經之路,只是在這其中我們有些顧此失彼,利用先進科技的同時也一步步離自己的傳統文化越來越遠。

全國政協委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田青說:“我想我們取得這樣巨大的成就之后,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我們在這個過程中丟了一些東西,有些東西丟了之后再也撿不起來了。而且也出現了傳統文化的中斷,出現了對傳統從文化到精神、到民俗等各種方面的丟失現象。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說是我們民族文化自覺的一個重要的標志,也是我們這個中華民族在現代化奔跑的過程當中必然要走的這一步,就是我們不能光往前跑,我們應該想一想,也應該回頭望一望。在這個過程中,近十年來,在全社會掀起了非遺保護的熱潮。這樣一個非遺保護的熱潮,包括非遺保護的十年的工作,我個人認為這是我們文化系統做得最有光彩的一件事情,也是最得到民眾擁護的一件事情。”

傳統文化不僅要“活”起來更需要普及、親民和延續

文化作為一種觀念形態,總是處在不斷產生,又不斷淘汰的過程中。因而,并不是所有在歷史上出現過的文化都可以稱之為傳統文化,而只有那些具有重要價值,具有生命活力的文化才得以沉淀、保存、延續下來。而能夠具有足夠生命力的文化形態必將是得到廣泛普及的文化。故宮博物院有三項世界之最的文化資源:一是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宮殿建筑群;二是擁有世界上收藏數量最多、價值最高的中國歷代文物;三是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文化多元的觀眾群體。即便如此,觀眾也無法看到故宮藏品的整體面貌。原因是開放區域、展覽場地、社會宣傳等方面還有很多困難未能克服。面對日益增加的參觀人流和安保壓力,故宮如何應對?將故宮里的文物更多地展示給觀眾,讓傳統文化活起來,故宮又有何考慮和規劃?這也成為公眾關注的問題。

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在接受采訪時介紹了“平安故宮”工程的發展情況,以及故宮未來的發展藍圖。

篇7

關鍵詞:文化整體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當前,韓國積極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仍困難重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近況堪憂。回顧相關研究,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個案研究為主,尚未挖掘相關的理論來支撐和指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本文創新性地嘗試運用人類文化學中的文化整體論理論,從“整體性保護”的角度出發,將相關理論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旨在提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保護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1研究背景與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將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著作”,中國和韓國的端午節“申遺”之爭最終以韓國的勝利而宣告結束。與此同時,這一事件在中國國內引起了人們的熱議和思考,甚至要求國家文化部門上書聯合國,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韓國的“泡菜文化”被收錄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之中。翌年,韓國擬將“暖炕技術”申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韓國的申遺之路上,中國總是面對著諸多尷尬和無奈,讓許多中國人倍感遺憾和惋惜,認為“泡菜”、“暖炕”等技藝和文化應該屬于中國,卻屢屢被韓國“捷足先登”。由于中國文化與韓國文化相似度較高,韓國的“申遺”項目往往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中韓申遺之爭,一方面可以看到韓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而另一方面,中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仍然滯后,和許多“申遺”機會失之交臂。但是,從積極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家部門還是普通民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逐漸提高,并試圖探尋各種方法來保護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歷史悠久,文化豐厚,即便在現代社會中,中國人民對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著特殊的情結。同時,文化多樣性是文化交流和創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許多歐美的文化作品都證明了這一點。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機部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體現。根據現有的研究來看,目前,學術界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定義眾說紛紜,不盡相同,尚未達成共識。根據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有別于傳統體育,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具有保護意義的各種體育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表現空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體育和文化的雙重屬性,既體現出體育對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價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質性”、“地域性”和“歷史性”,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難度頗大,社會環境的改變、表現形式的流失、傳承人員的匱乏,使得不少人類寶貴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消亡,瀕臨滅絕。雖然政府和學術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從目前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來看,保護過程問題較多,效果差強人意,急需探尋合適的方式來保護人類這一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2研究方法

2.1文獻資料分析法

查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政策文件,并且選取數據庫中國知網,以“文化整體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學術期刊和學位論文,亦從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www.zgfy.org/)搜集相關資料,這些文獻為本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對目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進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2.2邏輯分析法

在閱讀相關政策和文獻的基礎上,運用歸納、演繹的方法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歸納和總結,認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厘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的保護方式,探尋文化人類學學科的相關理論,并且嘗試從文化整體論視角下探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3研究結果

3.1文化整體論

3.1.1文化整體論的核心觀點。文化整體論是文化人類學學科領域中的重要理論,強調在研究人類行為時,不能只針對行為本身進行研究,而應研究與該行為有關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類文化的整體特質,注重將文化現象作為一個有內部聯系的整體加以探討。3.1.2文化整體論的歷史沿革。1895年,涂爾干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書中首先提出“整體”(Holism)這一概念,他認為個人意識和社會意識都不是實體化了的東西,而只是一種特殊現象的系統化的總體。以此為基礎,文化整體論始終貫穿于文化學、文化人類學研究的始終。1871年,英國的人類學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認為文化或者說文明是一個宏觀的大概念,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藝術、風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為一定的社會成員是可以獲得這些內容的[1]。對于文化人類學家來說,“文化”是長期以來人類生活方式的載體,是不斷傳承下來的觀念、行為模式、器物和藝術,并且認為每個民族的社會文化會各自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整體。根據美國文化歷史學派的代表學者博厄斯的相關觀點,其認為文化的發展是具有內在邏輯的,因此,應該從整體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類文化的動態發展和演進過程。文化現象是極為復雜的,是人與人、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產物,無論是地理環境,還是經濟政治都會影響到文化的發展。博厄斯強調實地調查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重視從特定文化的整體脈絡出發,體現了在人類文化學中“整體論”的重要性。在繼承博厄斯相關觀點的基礎上,克魯伯的文化觀認為文化的發展并不是雜亂無章,而是存在著可循的規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體系,只是在這一過程中受到社會環境、心理環境、自然環境等影響和制約。“結構功能主義”代表學者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在發展社會功能主義學說的同時,也開創了別具一格的英國式社會人類學研究范式。馬林諾夫斯基認為文化的功能在于維持人類每項行為的習慣模式,并且每種文化都能滿足社會人的訴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體內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和相互依賴,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應把它放在整個文化脈絡來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學說逐漸興起,本尼迪克特作為代表學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論。本尼迪克特認為“模式”是一個將各項行動賦予意義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項行動融合在文化整體之中。換句話說,一個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種“模式”,并且構成了文化的綜合體。斯德華的文化生態學思想將文化放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認為對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產技術與環境之間的相關關系。其次,需要認清行為的本質和特質,并且輔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徑去開發在特定區域中存在的行為,以此形成一種相對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這一過程中,還需注重研究該行為模式對地區和文化產生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綜上所述,作為人類文化學的重要理論之一,文化整體論強調對于文化這個宏觀概念的研究不能只著眼于文化行為的本身,將文化看作一個整體,組成文化的各個部分對于文化的形成和演變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屬性就是一種文化,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其表現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將其置于當前社會整體之中,無論其保護主體、保護形式和保護內涵,都要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現實要求。

3.2文化整體論視角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3.2.1文化整體論突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同性”保護。文化整體論突出文化的“協同性”保護。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各個部分有機整合并且協同發展可以促使整體的發展和穩定。在探討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時,應將其置于整體框架中,認清文化與文化,文化與社會,文化與人類之間的相互聯系,探尋文化的共性和個性,建立一種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各個遺產項目的保護要遵循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保護,只著眼于項目本身。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政府、社會、項目本身這三方面協調努力,合力保護。從政府層面,完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自身特點出發,在整合現有的社會資源的基礎上,已經探索出不少的保護方式,使得該文化遺產得以繼續體現價值。整合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路徑和模式,對于其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3.2.2文化整體論強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保護。文化整體論強調文化的“本真性”保護。文化的傳承要求在保護和發展文化的過程中,要注重文化的歷史性,從時間、空間整體性加以保護,不能因經濟利益而犧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價值,以便能夠在傳承過程中被人和社會所接受。從這方面考慮,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和傳承過程中,既要與時代相適應,又要尊重非物質文化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即注重其保護過程中的“本真性”。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了解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3.2.3文化整體論注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保護。文化人類學整體論強調作為文化主體的人和文化客體之間的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文化整體論把人類和人類所創造的文化看成是一個由許多相互聯系的要素所組成的整體,重點關注人和文化之間的關系和互動,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統整體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體論強調了人與文化的內在聯系,體現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活態性保護。孟林盛、李建英等學者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保護形態的不同,將其分為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3]。根據現有的文獻來看,博物館的固化和數字化保護都屬于靜態保護的范疇,而動態保護的形式相對多樣,包括傳承人繼承,以文化節慶、傳統節日、體育旅游為依托進行弘揚,依靠學校為平臺、教育為手段促進體育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多種形式。同時,在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新式的保護形式也在不斷的涌現,禮堂的設立和文化生態圈的打造也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靜態保護強調以固化的形式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下來,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動態保護亦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在保護過程中,要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項目自身的能動性,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結論

4.1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秉持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斷裂式的保護,充分調動政府、社會、項目本身的保護熱情和保護資源,協調三方合力保護是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然趨勢。4.2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正確把握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4.3原有的靜態保護過于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從長遠發展來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保護方式應以動態保護為主,輔以靜態保護,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且探尋新型而有效的動態保護模式進行推廣,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夢佳 單位:浙江大學

參考文獻

[1]伍娟,林志軍.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J].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11(5):132-134.

[2]劉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J].體育與科學,2007(6):21-23.

[3]孟林盛,李建英.民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研究———以山西忻州撓羊賽為視角[J].體育與科學,2012(2):75-79.

[4]張春燕,鐘明寶,程靜靜.基于體育法修改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山東體育科技,2013(3):19-22.

[5]呂炳斌,王小維.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J].體育與科學,2013(3):57-61.

[6]王曉.非物質文化遺產視野下民族傳統體育保護的若干思考[J].上海體育學院學報,2007(1):72-75.

[7]王卓.我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研究[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1,34(4):27-39.

[8]張春燕,田振華,劉躍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民族傳統體育分類探析[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10(3):25-33.

[9]白晉湘.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保護[J].體育科學,2008(1):3-7.

[10]陳永輝,白晉湘.非物質文化遺產視角下我國少數民族民俗體育文化的保護[J].體育學刊,2009(5):91-94.

篇8

一、非遺保護困境與出路的研究范式探析

非物質文化遺產(簡稱“非遺”)在當代情境之下如何操作方可絕地反擊是目前大熱的一個思考向度,一時間眾說紛紜,大有“百家爭鳴”之勢。筆者認為,對于現存的種類繁多而看似彼此互不相關的多種非遺保護困境與出路探析提法,均可以根據其研究方式歸入兩類范式:“邏輯學范式”和“現象學范式”。“邏輯學范式”的思考向度是抽取出最簡單的共同范式。其研究方式注重于從紛繁雜多的內容分析現場中抽離出一個具有普遍適應性的“公式”,以逐漸形成一個規范體系。“邏輯學范式”的優點在于可以使非遺保護工作規范化、步驟化、框架化,使得非遺保護實踐確實做到“有方法可循”,在實際操作中具有廣泛的重要意義。但其封閉性空間向度與無實質內容的理想框架形式,往往會導致非遺保護或是落入模式化了的框架之中,使實際保護實踐敷衍了事真正的非遺保護越走越遠;或是使得非遺保護受制于主流話語權的操控之中,對非遺進行潛移默化的意識滲透,使得保護手段異化成為破壞手段,“偽文化”或“被同質化”、“物化”的非遺層出不窮。[1]“現象學范式”則是采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做法,從個案的現象本身入手以期最終抵達本質層面。“現象學范式”采取消解中心、解放思想、逃離權威的做法,其在實踐中往往跨學科進行個案分析,拒絕對所有個案采取統一對策。但“現象學范式”本身也并非盡善盡美,其缺陷在于容易導致某種離散與互不相關。“現象學范式”將非遺保護個案獨立于非遺保護體系之外運作,其看不到總體保護體系,未能及時有效地借鑒體系之內早已存在的優秀經驗與經驗教訓。[2]為了避免論述偏頗的弊病,較為理想的做法便是借用劉勰《文心雕龍》所提的“唯務折衷”方式,綜合此二范式之所長,對非遺在當前時代視域中的傳承保護之困境與出路加以探析,以期為瀕危非遺項目的保護工作提供全面、具體、恰到好處的思路整合。

二、“邏輯學范式”探析

(一)“無人的非遺”

“無人的非遺”困境主要表現在傳承主體的缺失與保護主體的越俎代庖之上。非遺傳承鏈的斷裂問題往往是導致特定非遺個案瀕危的直接因素。非遺保護應當采取“保護主體搭臺,傳承主體唱戲”的形式。在此,非遺的傳承主體直指非遺傳承人,而保護主體則是一個涵括了政府與其他民間相關群體在內的概念。首先,傳承主體應當自覺擔當起非遺保護實踐的“唱戲”主角要務。當非遺的傳承主體無有效性的保護作為時,保護主體再如何努力都回天乏術、收效甚微。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速的當代情境之下,非遺傳承主體往往會因為缺失一種對于文化體認的自覺而導致特定非遺個案的“邊緣化”危機。在此,必須警惕本族文化在非遺傳承保護中“被精英化”的陷阱。在此,“民族認同”是個重要的心理無意識表征層面,指涉“在民族互動過程中以民族間的差異性為基礎而產生的”。[3]換言之,“民族認同即社會成員對自己民族歸屬的認知和感情依附”。[4]缺乏最基本的民族文化感知基礎,是導致非遺保護傳承日漸力不從心的直接原因。非遺保護傳承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使文化視闕下的集體智慧結晶及核心價值觀獲得其在公眾心理認同機制中的合法性與穿透力,繼而將“民族凝聚力”透過“創新傳承”模式與“審美教育”的純粹向度自然內化。于是乎,在保護傳承實踐運作中,非遺所包孕的文化自覺與文化自信因子便于潛移默化中重構中華民族文化之時代精神內核,契合時代語境的嶄新可持續發展模式應運而生。要走出“無人的非遺”困境,我們應當首先聚焦于培養非遺傳承主體的“民族認同”上。其次,保護主體的適度協助是非遺保護傳承工作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當前,非遺保護傳承作為一個尷尬的在場,經受著雙重壓迫———“后現代”的解構與“精英文化”的意識形態滲透。針對此況,傳承主體應當各司其職,各顯神通,共同為非遺的傳承保護實踐“搭臺”。同時,在“后申遺時代”,傳承主體必須警惕一個職權行使的“度”的問題,切勿越俎代庖,喧賓奪主。如在政府方面,其正確的向度應當是采取高屋建瓴、總攬全局的“引導式”做法,集中全社會的物力財力資源以建構非遺的有效性保護傳承空間。政府作為“領路人”,可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直接開展針對“傳承主體”的評選、認定與培訓工作,試行新型的教育理念而將傳統的“師徒傳承”觀念拓展為“師生傳承”方式,或面向更為廣義層面的社會受眾而進行非遺相關知識的社會普及活動等,諸如此類的舉措均對杜絕“無人的非遺”窘境具積極意義。綜上,對抗“無人的非遺”的保護困境必須綜合調動非遺傳承主體與保護主體的主動積極性,并能確實保證“權職分明,和而不同”的保護實踐局面。

(二)“物化的非遺”

針對非遺精神性、抽象性、無形性的特質,當代的非遺保護實踐往往借助科技手段將其轉換為具體的有形物質形式。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存在一個非遺“物化”的困境問題———高科技對于非遺本身文化內涵的“凍結式保護”模式運作以及“保護性破壞”行為。首先,非遺項目被“凍結式”地保存于博物館、檔案館、數據庫之中成為人們凝固的記憶標本是個較為普遍化的運作陷阱。“凍結式保護”將非遺的序列邊緣人為關閉,徹底隔斷其時間與空間的維系,而將其視為一個獨立自足的統一運作系統,如此保護行徑實則變相提前宣告了非遺的消亡。其次,“物化的非遺”往往可能將某些意識形態層面上的分歧淡化、隱去,乃至于完全消解。扎根于“傳統”與“自然”的非遺,以原始樸素的純粹生命體驗為思維向度,其基礎意識層印記著人類童真時期的隱喻式的原初符號表達———巫術、圖騰崇拜、神話傳說等。這些因子似乎與“科學”話語主導的時代視閾格格不入。而當非遺訴諸科技手段進入“物化”程式之中時,這些因素被人為地遮蔽了。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非遺相關信息,大抵都是帶上明顯官方印記的“贊歌”與震撼人心的“呼吁”,但對神秘、未經“物化”浸漬的非遺卻知之甚少。要抵達真實,只有直面現場,身臨其境地到特定的非遺知識承載空間中進行考察,否則其保護傳承只能是落入閉門造車的程式。再者,作為沒有文字記載而僅靠口傳心授方式得以傳承的非遺,利用高科技手段將其轉化為具體物質形態以保存下來是必要的。這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非遺原本傳承方式的單一與脆弱。但在當前媒體話語膨脹、圖像泛濫的現場,如何建立非遺知識的“純粹性抵御場”以消解高科技潛移默化間的“霸權意識滲透”是個重要思索維度。毋庸置疑,科技的仿真手段較之非遺知識本身似乎能夠給予其受眾更多的真實感與具象感。如此一來,訴諸科技手段而造就的虛擬現實仿佛擁有令人難以抗拒的精神魅力,其在某種意義上賦予了具象化后的非遺更為廣泛的公眾穿透力與知識合法性。在日常生活“擬象世界”潛移默化的意識形態滲透中,社會受眾對于科技虛擬后的非遺產生了某種欲望(我們暫且不論其為消費指向抑或審美指向)。“非遺意識”被移植至大眾流行心理層,保護傳承的工作被誤認為是初具成效。然而,問題卻亦接踵而至:活態無形的非遺本身與被科技固定下來的固定物化的擬象之間是否存在本質上的差異?“物化的非遺”作為一種模型生成的具象,其所傳達的信息是否可以保證非遺知識的純粹性?另外,作為后現代視閾重要表征方式之一的科技手段是否會在運作的同時,將其“解構”策略(消解深度,瓦解敘事)一并帶入意義生成與傳播的現場,從而引起非遺在渾然不覺之間的“異化”?倘若科技的在場當真存在置換概念的操作———將非遺變作“空殼文化”,借其幌子大行科技話語表征之實———抵抗的空間與時間向度是否需要斟酌一個合法性的問題?科技本身內涵著一種科學獨霸的話語沖動,其徹底摧毀人文敘事知識歷史根基的內在欲望甚至一度將人文敘事逼仄至危機失語的非合法化狀態。如此,慎用科技手段開展非遺傳承保護以預防其“保護性破壞”行為。總之,非遺保護可借用高科技的一臂之力,但切莫讓高科技喧賓奪主,使得非遺的高科技保護本末倒置,在觸及原則性問題的時候應當首先顧及非遺的保護。切忌將非遺保護等同于“束之高閣”式的“蓋棺定論”。非遺的保護在于傳承發展,非遺是動態流變的過程,而非永久固定下來的、僅僅是擺在博物館等場所中供研究的靜態遺產。非遺保護的目的在于傳承與發揚,如將非遺通過高科技形式的膠片具象化,使得非遺保護向有形的形式轉化;適度的旅游開發與非遺保護相結合以收獲經濟利益并達到非遺的宣傳效果;以及通過建立動態型的流動開放展覽館模式來進行非遺的保護,都是非常成功的做法。#p#分頁標題#e#

(三)“被同質化的非遺”

“被同質化的非遺”是當代非遺保護的又一困境。首先,這里存在一個關于“文化相對主義”視域下的“精英文化”壓迫機制問題,一個指涉文化自尊與自信窘境的問題。在當代全球一體化情境下滋生的“精英文化”往往是使用“自然化”策略對“邊緣文化”進行意識滲透的。“自然化”策略是掌握話語權的社會主體在構建“自我/他者”等級關系中慣用的伎倆,目的在于使得“差異”本身剝落“被強加的意識形態”的痕跡,繼而表征成為一種與生俱來、不證自明的因素。如此一來,“差異”被期望可被永久固定而防止意義隨情境的滑動傾向。我們必須認清的一個事實是:當代主流的意識形態往往是舉著“尊重文化多樣性”的旗幟大行“文化霸權”之實;“精英文化”對于“邊緣文化”的意識滲透總是在“自然化”策略的掩護之下潛移默化進行的,“自然化”策略總是將“邊緣文化”“定型化”作一種劣等文化形式。“鑒于對少數者聲音的歷史性的持久否定,我們必須認識到少數話語首先是主導文化對少數文化系統地摧毀的結果。[5]因而,在進行非遺保護實踐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時刻警惕“精英文化”的“自然化”策略壓迫,確保非遺保護個案中的傳承主體是在懷揣著本民族“文化自尊與自信”的基礎上進行傳承實踐的。在這點上,我們可以采取的葛蘭西“霸權”移置“主導”的思路。作為霸權的來源,權力被精英階層的不同主體所爭奪,文化間的談判產生。而在此文化談判以實現霸權的過程中,主導意識不可避免要被重設,邊緣意識從而可以獲得絕地反擊的契機。

其次,“文化孤立主義”的制造的非遺保護困境。在實踐過程中,我們應當時刻警惕“文化相對主義”向其極境向度發展而落入“文化孤立主義”的窠臼。“蔥剝到最后是空的”。[6](P4)作為對抗“精英文化”與“文化中心論”而誕生的“文化相對主義”,其核心內涵在于消解文化不同形態之間的等級之分。但在為異質文化的多元存在局面大唱贊歌之際,“文化相對主義”本身卻又存在一個悖論:如果所有文化都將其定位作“最優秀的文化”而自足于其內部價值標準與自有方式,盲目排外乃至于壓制其它“異己”文化形態的話,“文化孤立主義”的轉向便會不可避免。在“主體/他者”幻想建筑的同時,“文化孤立主義”關閉了其所有的序列,自行終止與任何異質文化的對話與交流。在非遺的保護過程中我們應當時刻警惕非遺個案陷入“文化孤立主義”的黑洞之中,盲目排他,乃至于無視基本事實與歷史動態的演變進程,苑囿于一己的封閉空間內,采取靜止片面的觀點虛構著自身的種種“文化原貌”敘事。于是乎,真正的保護越走越遠。此外,后現代語境下的非遺保護傳承還存在一個“時代情境異化”的陷阱,這是導致非遺保護舉步維艱的又一要素。哈拉維用“積體電路”(IntegratedCircuits)指稱當前后現代語境下的混亂、平面化、網絡狀的社會與文化現實。當代的文化情境存在一個消解深度、瓦解敘事的向度。[7](P273)在這里被聚焦的問題包括非遺純粹性捍衛的可能性。后現代以“支配的信息科學”(InformaticsofDomination)的即興生產代替意義的謹慎再現,時代視域下的主體期待習慣了文化的“平面化”與“網絡狀”的表層混亂表征模式。[8](P278)文化發展總是通過“離異”與“認同”兩個維度的相互作用而向前推進的。[9](P1)如此,后現代語境下的“文化轉型時期”大背景給非遺保護實踐提出了一個悖論:非遺活態傳承中的動態流變因子與時代情境之間的相互抵觸而又唇亡齒寒的矛盾關系。一方面,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核心的深層文化結構維度與時代情境下的流行文化表征意識形態相抵觸。在非遺保護實踐過程中,我們必須時刻警惕時代情境對非遺所進行的遮蔽、封存,乃至“異化”、“同質化”意識滲透行徑,防止非遺發展掉入“空殼文化”的陷阱;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文化動態因子特質,卻又在一定層面上賦予其隨時代境遇的發展流變以合理性。德里達在其著名的“意義的循環”理論中提到過,在現存的二元對立秩序下,任何對于意義作出終極闡釋的努力都是徒勞的,闡釋只會導致更多的闡釋,終究都不可避免地落入意義循環的怪圈。對抗“被同質化的非遺”切勿對非遺個案作刻意的意義扭轉,如此之舉只會給非遺本身帶來意識形態操控層面上的書寫印跡,讓“原汁原味”越走越遠。

事實上,對于非遺意義的闡釋有如羊皮卷的書寫,初始的意義從來不會消逝,只會不斷地被重釋、疊加。非遺作為一項純粹的存在本身,其意義被時代視域下的不同主體所期待,繼而以編碼的方式植入其中。在經由共時性與歷時性的雙重動態演變之后,非遺的意義實質也隨之發生了“羊皮卷書寫式”的流變:初始的意義從未被抹殺(有些記憶只是暫時被封存了起來),而新的闡釋已經完成了其滲入、疊加的進程。如此,只要依舊存在薪火相傳的非遺傳承主體自覺地對其族群文化進行體認,只要非遺個案中的特定文化群體認同基因未被社會機制抽離而作為一種“經驗的存封”淡出人們的視野,只要非遺個案依舊是作為一項活態傳承的文化遺產而非被凍結式地保護或者完全從世界上消匿,那么非遺的核心初始意義就可對抗其被同質化的危險而得以完整性保存。換言之,對抗“被同質化的非遺”的出路首先在于重構非遺傳承空間并保障其傳承主體的有效性實踐。劉啟銳在電影《歲月神偷》中曾指出:記憶是種權力而非本能。非遺作為一種活態的、無形的、靠口傳心授得以傳承的文化遺產,其價值核心在于自身所承載的集體無意識層面的生命記憶。在這里存在一個文化自覺的體認問題。對抗“被同質化的非遺”,我們還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傳承主體的“文化自覺”。這是一個難題,卻有同時是一個突破口,非遺的傳承主體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起這一責任。同時,這是一個屬于社會大眾流行心理層面的問題,政府應當大力推行非遺保護的宣傳教育,以在當前文化氛圍內潛移默化地加入“非遺大眾保護意識”因子,在時代視閾下的大眾流行心理中形成一個“集體無意識”層面。#p#分頁標題#e#

(四)非遺的當代“消費符碼”轉向機械復制時代的一大特征首先是知識與商業合謀,文化消費變得異常昂貴。作為審美,乃至于文化層面的奢侈品,非遺這一素被稱作人民智慧結晶的歷史文化積淀物卻開始了從人們日常的消費比例中日漸被抽離的征途。它們被迫以“物化”形態作為特定族群的歷史記憶標本,被凍結存封于諸如博物館、檔案館、私人收藏者的櫥窗中,還硬生生地給貼上了“文化奢侈品”、“高級審美趣味”一類的標簽。如此,非遺不幸在傳承過程中被消費符號化了。又或者,非遺就直接被揪著耳朵扔進了“文化產業化”的大熔爐,還美言其曰:非遺的生產性保護途徑。只是,當傳統文化因子在被商業化擺上了機械化復制時代軌道之刻,精神文化維度的相關物已被統一移離了其特有的專屬區。而非遺本身的價值內涵,也就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被改寫、分解、抽離,甚至被偽造的危機。作為特定族群文化記憶傳承的動態因子,非遺首先是作為一種區域文化符碼存在的,是人類歷史文化多樣性的瑰寶。但生產性保護背后的商業運作機制,其關注焦點卻在大規模的生產普及與經濟效益之上。如此沖突的直接后果是導致非遺本身的文化內涵被商業化過程潛移默化地抽空,貴州侗族的儺文化與祭薩風俗就曾落入此陷阱。“生產性保護”是個有待商榷的保護手段,因為在實際操作中,非遺“被產業化保護”的度始終是個邊界模糊的問題。在“后申遺時代”的今天,我們似乎應該采取“激情的疏離”的態度,從沸沸揚揚的非遺“產業化開發”呼吁現場中抽離出來,冷靜再思考這一商業化做法的實際可行性。

三、“現象學范式”探析

(一)訴諸現象本身

在“后申遺時代”,非遺保護的手段正逐漸形成一個類似于“邏輯學范式”的規范體系,各類非遺保護模式框架基本成型,似乎所有個案都可以從中輕易對號入座。這在一定程度上將非遺保護工作規范化、步驟化、框架化,使得保護實踐更加易于落實。但世界上尚找不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如果所有的非遺個案都一以貫之以其所屬種類的保護做法,那么必然會導致非遺保護走向模式僵化、形式化、敷衍化的命運。對于非遺的保護,我們似乎更應該采取的是一種對現存的時代境遇下流行的“邏輯學范式”采取“激情地離散,理性地反思”的態度,抽離模式化、抽象化的后現代狂迷的“邏輯學范式”現場。對于非遺保護個案,我們應當訴諸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面向意識,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動采取具體的“現象學范式”,主動逃離權威、消解中心、發揮創造力,并注意克服“現象學范式”可能導致的某種離散化與互不相關的弊病。對于非遺保護項目采取個案分析策略,對目標非遺保護對象加以內部能力與外部情境因素兩個維度相結合的思考,并結合其優勢、劣勢、機會、威脅相關要素加以整合,有針對性地進行對策思考。如此,便可避免落入非遺保護個案分析層面上的偏頗陷阱,并能有效避免以呆板有限的模板框架套用所有個案的敷衍性保護實踐。

(二)個案分析———赫哲族伊瑪堪的傳承與保護

1.瀕危的非遺:“伊瑪堪”“伊瑪堪”是赫哲族的曲藝說書形式,唱說交融,渾然一體,被譽為北部亞洲原始語言藝術的活化石。“伊瑪堪”的主要代表性作品有《滿格木莫日根》、《木竹林莫日根》、《滿斗莫日根》、《阿格第夏日莫日根》、《亞熱勾》、《西熱勾》等,演出風格有“大唱”(以說為主)和“小唱”(以唱為主)之分。其腔調因內容不同而各異,歷代演唱人在“赫尼那調”基礎上演化出如歡樂調、敘述調、女調、少年調等。“伊瑪堪”故事篇幅通常較長,一個故事要唱上好幾天才能完成。其唱腔又各具特色,隨區域與“伊瑪卡乞發”(演唱藝人)的不同而不同。演出者身穿“魚皮衣”,可以即興在演出過程中將自己親身經歷的事情編入“伊瑪堪”之中,加以潤色。“伊瑪堪”是赫哲族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項藝術品類與審美娛樂方式,是赫哲族人民智慧的結晶,是中華民族璀璨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2011年11月23日,“伊瑪堪”在第六屆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會議被列合國“急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面對瀕危的命運,保護“伊瑪堪”的行動刻不容緩。

2.“現象學范式”的運作誠如胡塞爾“回到事物本身”的呼喚,“現象學范式”拒絕宏大敘事,主張通過“絕對意識”(AbsoluteCon-sciousness)[10](P107)關注研究對象本身。在實際操作中,“現象學范式”往往采用發散性的創新思維,集思廣益式地對非遺保護個案進行跨學科的深入具體分析,而拒絕使用已經僵化定型的“程式化”規范進行實踐操作。因而,“現象學范式”下的非遺保護往往訴諸諸如SWOT分析模型、PEST分析模型等途徑對非遺保護個案進行全面剖析,力求將對象置于時代情境背景之下,綜合其自身的優劣勢以及外在環境的機會與威脅等相關影響因素,以為非遺保護個案“量身定制”適合的保護方案。如表1為“伊瑪堪”的SWOT分析。

篇9

語言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少數民族語言和河北方言被同化

2010年11月1日河北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河北省是一個以漢族為主體,并有多個少數民族居住的省份,但少數民族人口僅約占總數人口的4%,地理位置位于華北平原的北部,兼跨內蒙古高原。可見,河北省的語言環境屬于典型的北方話,加之河北省環繞首都北京,使河北方言在語音、語調及詞匯方面較其他方言區與普通話更接近。所以,河北人學起普通話來比較容易,且足夠標準。普通話的推廣減弱了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的活力,尤其是在分散的方言區和民族語言地域。

(二)傳承體系缺乏規范性和連續性

語言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要靠人去做,人的作用顯得越來越突出和重要。在河北省四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錄中,語言和以語言為媒介的“非遺”傳承人多數是高齡者,有的年老體弱,有的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項目甚至面臨“人亡藝絕”的困境。第一批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中的河間歌詩,現在傳承人年事已高,有難以為繼之虞。青龍滿族自治縣約10萬人口,但會講滿語的人極少。文化遺產傳承渠道不暢,出現了家庭傳承鏈脆弱、絕技面臨失傳,人口大規模遷徙、群體傳承鏈斷裂,教育趨于同質化、專業人才匱乏的局面,使得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承傳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

(三)方言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應該保護

是否應該保護方言在社會上一直爭論不休。方言作為一種獨特的文化遺產,是語言分布區域民眾所采用的交際工具,是傳承文化、維系民族認同感的文化資源。一種語言一旦消失,將不可再生,與之所承載的文化資源也隨之殆盡。這不利于世界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從文化遺產保護的角度看,對方言的保護不容置疑。但反對保護方言的聲音也很強烈,往往強調語言的一致性,語言一致可以有效地同化異族文化,維護國家的統一,卻忽視了語言的文化價值和歷史價值。兩種不同的觀點勢必影響語言政策的制定和相關問題的研究,甚至造成某些語言社群放棄方言的選擇,使方言處于瀕危狀態。

語言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策略

一種語言的活力取決于三個因素,即制度支持、經濟力量和人口。多種語言方言是國家寶貴的社會經濟文化資源,均應有各自的生存發展空間。為此,應制定相應的保護發展策略。

(一)制定語言政策,保護語言多樣性

語言政策是一個國家通過立法或政府手段制定的關于本國使用某一語言或某些語言的政策,包括國語、官方語言、少數民族語言和區域性語言使用的政策。政府應把制定地方、區域、國際的語言政策作為整個政策規劃和資源管理的一部分給予重視。建立瀕危語言、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保護與發展機構或語言中心來記載及保存語言,廣泛征求專家學者、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使用者等各方面意見,合理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法》、《方言法》、《雙語教育法》等法律規范文件,促進語言的維持保護和發展工作。向符合條件的各類社會團體、學校、少數民族自治政府提供專項基金用于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尤其是瀕危語言的保護和搶救工作。地方政府還應根據各省市具體情況補充和完善有關法律條文。目前河北省“非遺”四級名錄中沒有專門獨立的語言類項目,雖然通過“非遺”名錄中的民間文學、傳統戲劇、曲藝等文藝形式可以作為間接表達和傳承語言的載體,但語言不等同于口頭藝術,勢必會導致其失去生命力。河北方言中保存著大量珍貴的歷史信息,即便不能列入國家“非遺”名錄,至少應從本地保護開始,將其列入河北省級“非遺”保護名錄。

(二)推動語言文化遺產進入國民教育體系

語言教育同一個國家的語言政策和民族的語言態度緊密相聯。少數民族語言及方言是一種資源和財富,故應在教育體制中有所體現。如可以讓不同層次、不同社會方式的教育都參與進來,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高等教育、黨校的干部教育、扶貧中的掃盲教育以及社會教育等,推進語言文化遺產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開展普通話作為母語的教學,同時開展民族語言和方言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雙語和雙文化教育有利于挽救處于瀕危狀態的語言。鼓勵所有小學、中學以及高等院校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以開設外語同樣的方式開設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的課程,與外語一樣給予同等的學分。向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課程教學中獲得相應流利程度的學生頒發與外語教學相等的水平證書,高等學校將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水平證書作為外語水平證書同等證明予以承認。

(三)培養對語言文化多樣性價值的認同

一門語言是一個文化類型的表述。所以,失去語言就等于失去文化,保護文化就必須保護語言。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元文化、多語言、多方言的國家。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和方言地域文化的關鍵在于保護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以維護中國多元一體文化格局。對于少數民族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域,開展雙語和雙文化教育相對容易一些,而對于像河北省少數民族人數較少且方言使用者傾向于說普通話的地域,可以通過提高民族語言和方言使用者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及社會聲望,以提高其母語和方言的保護程度。河北方言見證了河北人民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里的銳意進取,承載著豐富的歷史價值和燕趙文化,方言使用者應充分認識自己的歷史、傳統和文化,增強文化自覺性。同時,在多元文化世界里,提高方言使用者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使他們對優秀傳統文化發自內心地去熱愛和追求。

篇10

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了社會參與對于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重要意義,明確了社會公眾具有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權力和義務。

盡管我國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都已經認識到了社會參與的重要性,但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工作中社會力量的有效參與度非常之低。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的權力無限延伸,管的理內容包羅萬象。受這種“萬能政府”的體制慣性影響,我國建立起的文化遺產管理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包辦了幾乎所有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通民眾的知情權、發言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很難得到保障。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社會公眾脫節,造成了公眾保護意識的淡漠,文化遺產保護缺乏廣泛的社會基礎。“歷史文物的保護與利用過程中更多見到的只是官員、專家、商家等,而根本見不到當地草民介入的身影。尤其許多地方政府部門在處理文物保護事務中往往都是一言堂,沒有予社會公眾應有的權利,這導致了社會民眾在文物保護事務中缺位現象的發生。……歷史文物保護喪失了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國家投人雖然增長迅速,破壞事件卻頻頻發生,文物保護依然危機重重”。非遺保護工作由于缺乏社會參與也出現了種種問題,如民眾缺乏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同,“非遺的代表性傳承人容易產生依賴心理,養成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習慣,甚至出現政府不給錢、不給政策就無法生存的現象”,一方面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投入了大量資金,另一方面文化遺產在民間的傳承卻越來越困難。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需要社會公眾的普遍參與,僅靠政府管理部門和專業工作者很難將這一工作真正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如果沒有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義。

二、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路徑

要做好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必須改變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參與度過低的局面,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主體保護新格局。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由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等組成,其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護主體。政府應當從宏觀的角度對文化遺產工作進行全面的協調與規劃,主要通過提供科學合理的保護政策、健全的保護組織機構、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充足的資金保障與科學的運作機制等來實現對文化遺產的保護,避免介入具體的技術性操作層面。政府要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組織、整合社會力量參與到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來。

第一,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和技能。在“政府主導”的體制下,我國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較低,很少主動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多數情況是被動地參加各級政府部門和團體組織的活動。面對這種情況,政府要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加文化遺產保護,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政府可以通過組織宣傳教育活動加大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如舉辦學術活動、開辦專題講座、開設免費專欄等,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增強全民的文化遺產保護參與意識。政府應充分發揮媒體的社會輿論導向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媒體在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過程中,發揮其普及教育和宣傳動員的作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性較強,社會公眾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素養才能真正地參與其中。我國民眾整體文化素養較低,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知識嚴重匱乏,這一方面降低了民眾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度,另一方面也阻礙了民眾直接參與到文化遺產保護活動中去。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在社會上大力普及文化遺產知識,用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開展免費的文化遺產教育,提高公眾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和技能。

第二,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美國的遺產官方管理機構國家公園管理局明確規定:所有的重大事物在決策過程中必須讓公眾參與,開通網站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規劃,決策在正式出臺之前舉行多次公開會議向公眾征詢意見,在一定范圍進行全民公決,這讓社會公眾在文化遺產保護中擁有較強的話語權。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首先政府要公開文化遺產和相關工作的信息,加強與民眾的溝通。把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政策和信息傳遞給公眾,讓公眾及時了解文化遺產方面的最新動態。其次,在政府決策過程中,提供各種媒體渠道讓社會公眾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或批評,并對社會公眾的意見進行反饋,根據社會公眾的意愿修正政府決策。再次,政府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重視并及時將處理公眾的舉報,將處理結果向公眾公布。最后也是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政府應根據國家法律和實際省情來制定地方法規。雖然我國政府從法理上賦予了社會公眾民間參與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的權力,但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地方政府應盡快出臺詳細的地方法規,劃分地方各級政府和社會公眾在參與保護管理工作時各自的權責,明確相規定關工作程序,用法律法規切實保障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權力。

第三,建立科學的專家決策制度。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具有較高的專業性要求,政府職能部門應與大學等相關科研單位密切合作,避免因政府缺少專業知識而給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帶來負面效果。我國政府通常采用科研項目的形式組織專家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這種形式只能解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還有更多的具體工作無法得到專業的技術支持。為更好地推進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地方政府可設立專業的文化遺產咨詢委員會,成員由來自相關科研機構、高校的專家學者組成,為各級政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減少政府的決策失誤。

第四,積極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在西方國家,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多是以民間社團的組織形式進行。組織分布在全國各地,使社會公眾能夠廣泛地參與到當地的文化遺產保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