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范文
時間:2024-01-16 17:36:1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房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屬于企業經營活動的范疇,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產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范圍。2000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IAS 40),將投資性房地產定義為:為賺取租金或為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產,不包括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房地產。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在SSAP 19中和中國香港在SSAP 13中認為,投資性房地產是指對有關土地和建筑物擁有的權益,這些土地和建筑物必須是:已完成的在建工程和開發項目,是為投資目的而持有,并且其租金收益可以公平協商,不包括企業為自己的目的擁有和占用的房地產、出租并由集團內另一公司占用的房地產。
二、中外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
評估準則的制定與會計準則制定關系較為密切,尤其是隨著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引入,國際會計界在對公允價值確定以及提高公允價值可靠性等方面與評估界進行溝通交流,以增進會計界對公允價值的正確認識和促進會計界對公允價值的推廣,同時這也促進了會計界對評估行業的認識,對提高評估行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樣,在制定評估準則時,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以及歐盟等一些國家的資產評估協會也會十分關注會計準則的變化及發展趨勢,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部分關注度更高,比如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的制定。
(一)國際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
IVSC對投資性房地產制定了相應的準則,即《IVS 233在建投資性房地產》,主要是針對在建情況,但仍對投資性房地產的一般情況及相關概念進行了描述:This standard examines the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when valuing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on the valuation date and identifies appropriate valuation approaches。
(二)英國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
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RICS)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制定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操作規范,對涉及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等方面均做出了專門的規定,也就是說英國的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是在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規范中規定的,并沒有專門的評估準則進行規范。
(三)中國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
投資性房地產是我國現代社會經濟中的重要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投資性房地產評估也是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資產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采用發展起來的新興資產評估行為。制定相應的指導意見或準則對于適應會計準則的變化、規范執業行為、指導實踐、提高執業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適應會計準則新變化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執業行為,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適應市場和提高執業水平的需要,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借鑒國際上的做法,同時結合實際情況,于2008年3月成立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起草項目組,收集、翻譯了國外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方面的大量資料,對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涉及的重要名詞、術語、價值類型、評估方法及評估理論等系列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總結了國內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最后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投資性房地產評估規范――《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突出了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特點,并參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滿足了會計信息的需要。
三、中國與國外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對比
(一)相同點
1.理論來源相同。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理論來源是《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國際評估準則中的《IVS 233在建投資性房地產》部分理論源自通用準則和不動產權益準則,不屬于《IVS 230不動產權益》準則范疇。同時,IVS 233必須遵循《IVS 300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原則,在IVS 233注釋3中其將財務報告作為評估目的,在注釋12中將財務報告列為特別注意事項。
2.評估目的相同。《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和第十條分別指出,“對符合會計準則規定條件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評估基準日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會計準則中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一般等同于資產評估準則中的市場價值”。IVS 233注釋4明確寫明,“此準則提供評估在建投資性房地產的市場價值時應遵守的原則,市場價值是指在市場中模擬交換的價格”。由此可見,國內外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都側重于對其公允價值的評估,即市場價值。
3.相似的估值方法。資產評估的估值方法常用有三種,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對于投資性房地產而言,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投資性房地產不適用于成本法估值,市場法和收益法能夠很好地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而國內外也都是優先考慮采用市場法和收益法來評估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四章評估方法中對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的市場法、收益法的使用情況等做了詳細描述,而國外IVS 233同樣也十分強調投資性房地產市場法和收益法的運用,在IVS 233注釋6中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銷售證據時,評估價值必須使用一個或多個以市場為基礎的估值方法”“關鍵投入的可比市場數據用以支持貼現現金流量預測或收入資本化的計算”。
4.參數選取類似。用市場法評估資產價值,很重要的一點是可比案例的選取,案例選取的越具有可比性,評估結果越接近資產的真實市場價值,對于用市場法評估投資性房地產價值亦是如此。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十六條明確指出了可比基礎選擇的重要性,并對相關比較因素比如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容積率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方便評估人員據此選取可比案例。IVS 233同樣在注釋6中表明了可比案例選取的重要性。同樣,在使用收益法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評估時,收益法最重要的三個參數――收益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的選取國內外也都給予了相似的規定。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從“凈收益”“收益期限”“折現率”三方面對收益法三大參數選取進行了規定。IVS 233則在注釋11、注釋9中分別闡明了對收益、折現率和收益期限的規定。
(二)主要區別
1.投資性房地產概念不同。我國《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中的“投資性房地產”是指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其中,“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著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離的部分及其附帶的各種權益。而IVS 233中的“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在日常業務過程中作為存貨銷售的房地產。IVS 233對投資性房地產的界定較為詳細。
2.專業術語表述略不同。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對評估方法分別以市場法、收益法等文字進行定義和描述,而IVS 233中并沒有涉及“市場法”“收益法”等類似字眼,相反是用“現金流量預測”“收入資本化”等專業術語來描述。不過這些并不能造成國內外對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的實質性差異。
3.準則的詳略程度不同。我國的準則傾向于給出具體的操作建議,而不僅僅是一個導向性作用。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上,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在有關概念的解釋上較為詳盡、具體,而IVS 233則是給出了投資性房地產評估中的原則性指導。舉例而言,在運用收益法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評估時,關于對租約條款因素選取數據,IVS233要求用租約條款的可比市場數據進行計算,而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則對租約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如租金及其構成、租期、免租期、續租條件和提前終止租約的條件等。
4.準則體系結構不同。為符合國內讀者的閱讀習慣,《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采用了與國內其他準則相似的結構體系,分為“引言”“基本要求”“評估對象”“評估方法”“評估披露”和“附則”六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具體操作要求、評估準則、評估方法以及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分類等。IVS 233準則則是采用了國際評估準則的通用慣例,準則由正文和注釋兩部分構成。
5.側重點不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在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估值時側重于對土地使用權和區間值等有關事項的規定,例如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時,指導意見對土地使用權的分類、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做出了多方面說明。區間值是我國評估準則的創新部分,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三條指出“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和收益法無法得出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時,可以采用符合會計準則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經委托方同意,還可以采用恰當的方式分析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的區間值,得出價值分析結論,并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公允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區別。”國際上,IVS 233則較為關注在建工程評估并對其進行了一系列說明,另外還特別指出了財務報告、收購、兼并和出售企業或部分企業、訴訟等評估注意事項。國內和國外準則的重點關注點不同,主要是因為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相關經濟政策等國情的不同導致的,并不影響它們在實務中的運用。
四、借鑒與啟示
(一)評估方法方面
在我國《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中加入假設開發法評估方法的使用。因為在建的投資性房地產往往可以作為抵押標的物進行抵押借款等,而此時的投資性房地產處在在建狀態,很難采用以往常用的市場法和收益法進行評估,因此就可以用假設開發法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評估。另外,投資性房地產作為不動產的一部分,我國準則在運用市場評估時嚴格對可比案例的地點、時間和交易情況進行限制,而實際上,投資性房地產往往缺乏實際交易可比案例。通過對比國內外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中市場法的應用條件,筆者認為,我國的指導意見可以借鑒國際做法,放寬市場法的應用條件,以便更好地適應實際評估工作。
(二)注重評估準則與會計準則的銜接
投資性房地產不僅屬于評估行業術語,也是會計行業的常用概念,并且《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專門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會計處理、后續計量模式等方面做出規定。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能夠更好地滿足會計信息相關性的要求,而公允價值的確定需要評估人員對其發表專業的估值建議,這一點上,國內外評估準則都與會計準則做了很好的銜接。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二章明確要求評估人員在對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時需與委托方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未來,隨著公允價值計量在會計行業中的興起,評估人員在進行評估業務時會涉及到更多的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比如在企業合并或進行減值測試時就可能會涉及到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業務,但是目前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并沒有對這種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估值進行說明,指導意見可以依據會計準則對相關部分進行完善。
(三)完善評估目的
與國際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準則相比,我國《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缺乏對投資性房地產特定評估目的的說明,指導意見主要明確了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并沒有關于抵押、訴訟、收購合并等特定評估目的的說明。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抵押、收購兼并等經濟業務頻繁發生,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單一評估目的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經濟活動的需要,我國評估準則應該順應經濟潮流進行及時修訂,將符合經濟行為的特定評估目的加入指導意見中,以使指導意見更好地指導評估實務。
篇2
8月26日下午,國家林業局將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林權登記資料和土地基礎數據資料移交給了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介紹,國土資源部將與國家林業局一起共同研究制定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不動產登記的具體辦法。
“和林權登記資料相比,房屋數據更為關鍵,在不動產登記領域,商品房是信息交易更替最頻繁的部分,此前的登記由住建部門完成,現在統一到國土資源部肯定涉及到部門職能的調整。”易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執行總裁丁祖昱介紹。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也表示,登記是房地產交易、監管的重要一環,也貫穿整個購房過程。“如果登記職能劃入國土系統,住建系統在房屋交易管理方面的職能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面臨調整。”
根據國土資源部網站8月31日公開的資料,房產管理部門要實時將依法辦理的房屋轉讓、抵押等相關交易信息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據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在完成房屋登記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也要實時將各類登記信息提供給房產管理部門。
對此,丁祖昱認為,房地產的交易涉及估價、稅收等環節,專業程度高,房屋交易、抵押等需經過住建部門審核,審完以后再去辦登記,可以確保登記信息的準確性,且在住建系統的房屋登記基礎上推進不動產登記,進程會更快。
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提,一方面,不同部門間的數據移交和資料整合已在實質推進;另一方面,不動產登記職能整合作為不動產登記推進的保證也全面落地。
篇3
關鍵詞:適格原告 前置行政行為 司法變更權
在拆遷裁決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何維護拆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化解矛盾,是建立和諧社會的一項迫切而重要的任務。筆者擬就此類案件審理中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探討。
一、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的原告主體資格
通常情況下,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中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并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有時往往忽略了其他一些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錯誤的剝奪了他們的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只要是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且與該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具有適格原告的身份。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的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幾種:1、房屋共有人。共有人雖說不是產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但與所有權人對所拆房屋存在共有關系,故與裁決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房屋繼承人。產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后喪失了原告主體資格,繼承人雖未及時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但事實上已繼承了該房屋產權,當然也取得了原告主體資格。3、承租人。租賃房屋須拆遷時,在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在未達成租賃解除協議的情況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勢必對承租人的搬遷、安置等問題予以裁決。這時,承租人因與拆遷裁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取得了原告資格。4、抵押權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以抵押的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地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因此,設立抵押權的房屋須拆遷時,抵押權人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補償裁決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如果裁決的補償數額明顯低于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抵押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這時,抵押權人是具備原告資格的。
二、拆遷安置補償裁決的前置行政行為之審查
拆遷安置補償裁決的合法性,必須以立項、建設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拆遷許可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前提和依據。審查行政裁決必然涉及到上述前置行政行為的審查。問題是如何審查?第一種觀點認為:對前置行政行為與行政裁決行為置于同等的地位,一并進行合法性審查。理由是該一系列行政行為相互聯系,若不一并審查,可能出現原告連環起訴,直接導致前個判決是“維持行政裁決”,后個判決卻是“撤銷某個前置行政行為”。因此產生的尷尬局面,導致行政行為及司法行為的不穩定性,并增加了當事人訴累。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前置行政行為作為證據審查。其理由是,在安置補償裁決案件中,前置行政行為不是被訴行政行為,而是以“證據”角色出現的。法院理應按照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標準予以審查。第三種觀點則是參照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原則,即“無效的排除、可撤銷的保留”原則予以審查。理由是,違法行政行為分為“無效”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對于拆遷裁決的前置行政行為,一般違法的屬于可撤銷行政行為,應承認其效力;重大違法的屬于無效行政行為,應認定無效。這種做法既能避免當事人連環訴訟,保障司法效率,又不會放縱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作為證據審查的做法遵循了“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審理行政裁決案件,不能隨意擴大審查范圍。再說,全面審查前置行政行為必將付出難以承受的訴訟代價,是不現實的。這不但要追加被告,并要求有關被告提供作出某個前置行政行為的證據。因為拆遷裁決行為與前置行政行為不一定是同一行政機關作出的,如:立項行為是計劃行政部門作出的,建設用地許可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許可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只有拆遷許可與補償裁決是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可以想象,多個行政主體作出的多個行政行為攪在一起,法官對于這樣一個龐大的庭審根本難以完成。在拆遷裁決案件中,前置行政行為的表現表現形式是“證據”,不按證據標準予以審查,從情理上不通。當然,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又對部分前置行政行為另行起訴,也是允許的。因前置行政行為審理的結果可能影響行政裁決案件的最終結果,法院應首先審理前置行政行為案件,對行政裁決案件中止訴訟。如果判決維持的拆遷補償裁決案件在審結之后,某前置行政行為又被依法撤銷,法院只能對該裁決案件以再審程序予以救濟。 轉貼于
對于第三種觀點,筆者認為與第一種觀點沒有質的區別,只不過在審查的標準上較為寬泛。這同樣違背“不告不理”的原則,并且也不能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將前置行政行為作為證據審查,其審查標準同樣可以參照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只要不存在“明顯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等明顯違法并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便可作為認定行政裁決合法的有效證據。
三、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的調解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其立法本意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國家權力不能隨意處分。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告訴我們,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解決行政爭議。十幾年的行政審判經驗、教訓又告訴我們,解決行政爭議的最有效途徑之一是“調解”。筆者認為,在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審理中,強化調解工作顯得更為重要。
1、拆遷安置補償裁決雖然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但確定的是民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民事權利義務,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這種處分對國家利益沒有絲毫影響。
2、從拆遷補償裁決案件的性質看,適合于調解。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協商不成”是啟動行政裁決的前提,既然在行政程序中強調“協商”,那么司法程序中為何要排斥調解呢?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草的《法院行政訴訟調解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將行政裁決案件列入可以進行調解的范圍。
3、拆遷補償裁決案件如果簡單地以判決方式結案,當事人不可能服判息訴,矛盾依然得不到解決,導致當事人纏訴、上訪等情況的出現,還會影響拆遷活動的正常進行。若以調解方式結案,則案結事了,既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行政爭議,達到了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滿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要求,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法院對拆遷安置補償裁決的司法變更權
目前,法院在審理拆遷安置補償裁決案件時,只對被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認定拆遷行政裁決不合法,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重作。這往往造成行政案件終結,而民事糾紛遲遲得不到解決的局面。因此說,判決撤銷在解決安置補償糾紛方面具有局限性和不徹底性。這樣往往造成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糾紛在行政訴訟中不能得以最終處理,特別是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難以維護。
筆者認為,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能有效地處理拆遷行政裁決問題,應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審查原則體系。合理性審查是判斷行政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是否符合法的原則、行政目的等。因此說,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原則兩者并不排斥,合法性原則要求拆遷行政裁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性原則要求拆遷行政裁決符合法的內在精神,兩者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行為提出的不同層次但相互補充的要求。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審查原則體系,最終決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裁決應享有司法變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僅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規定了司法變更權,主要是考慮司法權不能替代行政權。我們說,拆遷裁決的處理對象是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實際上是司法權的范疇。因此,從提高司法審查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出發,對于拆遷裁決案件,應當賦予人民的司法變更權。
篇4
一、基本情況
縣是全國最大的木制玩具制造基地,共計有木制玩具企業近700家,產品90%以上供出口,出口量占全國木制玩具出口的50%,產品出口依存度高,是縣的支柱產業。由于木制玩具企業為資源消耗比較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對銀行貸款、原材料價格、勞動力成本、出口退稅和人民幣匯率等比較敏感,受宏觀調控和宏觀經濟形勢影響,造成產品出口壓力增大,在資金鏈斷裂和出口受阻的內外擠壓下,致使部分中小企業經營慘淡、利坡,有多家企業受此影響而破產、倒閉。去年以來,我院共審理涉木制玩具企業勞動爭議群體性案件34起,涉案標的總額近706萬元,審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2032件,平均結案時間為15天,高效、有力地維護了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二、案件特點
1、群體性案件激增。由于受到金融危機影響,去年,民工維權群體性糾紛大幅增長,我院共處理34家倒閉或半倒閉狀態企業的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案件。由于眾多民工在同一企業打工,具有相同的事實背景和利益,甚至不同企業的民工因為相同的事實背景也存在著某種聯系,維權行為表現出顯著的聯系性,民工維權人數也由過去的幾人、十幾人變為幾十人、幾百人。
2、法院審理難度加大。由于大部分勞動者與企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財務、會記不規范;農民工訴訟能力普遍低;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用工主體不規范等原因,導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難以查實民工維權案件的事實,無法辨別農民工及工資數額的真實性;案件涉及人數眾多,民工情緒較為激動,在無法實現當事人全部訴求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思想安撫工作難度較大。
3、虛假工資現象增多。企業主外逃、企業用工、財務、會記不規范,加之案件涉及人數眾多,相關主體法律意識淡薄和非法利益驅使,趁機“混水摸魚”,通過偽造虛假工資憑證虛列工資、虛增工人冒領工資、以借款折抵工資從而獲得優先受償權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導致虛假工資案件大大增加,去年共查處虛假工資數額達150余萬元,不僅損害企業、其他民工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損害了法院的權威。
4、民工維權糾紛處理的“多米諾”效應。民工維權群體性訴訟案件由于涉案人員眾多,而訴訟原因又基本上相同,多數提訟的當事人具有從眾心理,同一企業甚至不同企業之間的民工都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批群體性案件中往往有一些核心當事人,通常由這部分人先帶領一定數量的當事人進行上訪、仲裁或,主導維權的進程,謀劃行為的策略,其他人或聲援或觀望處置結果,試探政府法院的處理態度,再決定自己的行動。因此,政府、法院就糾紛的不同處理方式群體連鎖效應。
5、部分案件中當事人行為過激。由于民工維權糾紛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較尖銳,加之人數眾多、相互影響,容易產生過激行為。有的當事人懷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廣泛串連,通過造成人多勢眾的局面,采用較為極端的方式,形成某種壓力,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在我院處置的多起民工維權糾紛中,出現了哄搶企業資產、上訪、鬧事等,甚至于一邊進行訴訟一邊到相關部門和領導處上訪,影響了社會穩定。此類案件占所有民工案件的三分之二左右。
6、工資案件執行不能問題突出。由于企業主攜款潛逃或企業嚴重資不抵債,加上企業違規長期拖欠工人工資,企業一旦停產倒閉,工人集體追討工資,企業已基本沒有可供執行資產,去年以來此類“執行不能”的工資案件明顯增多,成為法院在處置職工維權案件中的棘手問題,成為民工上訪的主要原因。
三、具體做法
(一)合力調處全縣聯動
針對因整體經濟形式下化下滑形勢下中小企業停產倒閉趨勢蔓延,引發民工維權群體性糾激增,縣委政法委依據《預防處置若干規定》、《省預防處置領導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暫行規定》出臺了《縣關于因企業停產倒閉引發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成立了縣處置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孫樂名擔任組長,法院、公安、勞動、、司法、經貿、工業園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列為小組成員,以實現分工協作、工作互動、信息資源共享的工作格局。《指導意見》創建了全縣處置民工維權糾紛聯動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及處置流程,處置問題的程序,1、組織開展排摸。各鄉鎮、各職能部門對各自轄區和各自職能范圍內的因企業停產倒閉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摸。掌握瀕困企業的具體情況,深入基層,征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準確把握問題的重點。2、進行分析預測。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協調會,對排摸的問題進行系統分析評估,預測風險問題發生的概率,特別是對可能引發的問題,要從矛盾沖突的人員數量、范圍和激烈程度,以及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等方面進行客觀評估。
3、各司其職,抓好落實。一是司法部門對因企業停產倒閉拖欠工人工資,部分工人的過激行為要提前介入,預防事態擴大化。對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件要積極做好追贓工作,盡量減少當事群眾的經濟損失。二是各鄉鎮、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正輿論引導,提高民眾對當前因受國際金融風暴等的影響,對企業正常運轉帶來負面因素這一客觀原因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三是法院加大對涉個訴訟案件的處理。以積極慎重、訴訟與調解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庭前調解力度。對涉企案件進行執行時要做好充分的執行預案,盡量在保護好當事人權益的同時降低因訴訟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帶來的影響。對因惡意融資、資不抵債等原因瀕臨停產倒閉的企業,對相關資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法律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企業職工的利益。四是局要抓好導訪制。做好人的引導、勸導、疏導、向導工作,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積極主動導訪,規范秩序,引導人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五是人勞部門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討和仲裁工作,對效果不佳的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引導其進入民事訴訟的有序司法軌道,同時對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六是經貿、工業園區及時掌握停產倒閉企業情況和瀕困企業信息,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情況,積極開展企業職工思想情緒、家庭狀況調查,力所能及解決一些實際生活困難。七是金融系統要處理好監管與服務的關系。金融機構要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尤其是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督和引導,控制系統性風險。4、形成評估預測報告。各鄉鎮、各職能部門對掌握的問題信息后要在第一時間匯集到處置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結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況形成預測評估報告后向縣委、縣政府匯報,使縣領導及時掌握作出決策的第一手信息。
同時法院出臺《審理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群體性案件流程管理細則》,將具有法官資格的行政人員全部列入承辦人范圍,由清欠領導小組統一指定、調配,將民工案件以企業為單位進行分配,由承辦法官負責到底;同時明確立案、審判、執行、審監、法警等部門的職責,成立財產保全組、審判組、財產變現組、貨款追查組,分工協作,形成合力。并出臺《民工群體追薪案件內部流程》,規范、有序辦理民工案件。立案階段:1、只要民工向法院提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的訴訟,馬上由立案庭對企業的廠房及機器設備進行動態查封,要求制作查封物品清單,并對其在銀行開戶的帳號與其相關的債權進行凍結;2、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群體性案件,由本院工作指導小組根據各庭、室的工作確定具體承辦人,原則上一個承辦人負責一個企業的民工工資案件;3、立案庭負責案件的受理、審查立案,為了保證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真實性,原則上一個民工立一案,審查立案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天內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承辦人。
審理階段:1、案件承辦人接收案件后,應及時對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具體數額進行審查,三日內將審核結果報告本院工作指導小組;2、承辦人將審查后確定的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具體數額清單及舉報電話、承辦人向社會公告三天;3、承辦人負責民工工資分配方案的制作;4、承辦人在三日內將企業可以變賣的資產報告審判監督庭,聯系可變賣資產的購買人并及時通報審判監督庭;5、承辦人負責查封異議的處理。
執行階段:1、審判監督庭負責企業可變賣資產的委托評估、變賣工作;2、由承辦人根據民工工資分配方案進行民工工資的發放工作。
(二)創新機制突破瓶頸
1、分開立合并審,預防虛假訴訟。針對存在的假工資、假債權、假債務,特別是虛報工資及民間借貸充抵工資騙取優先受償的現象,法院從平等保護各方權益角度出發,將該院關口前移,確立群體追討工資案件“分開立、合并審”原則,即在立案和執行階段群體追討工資案件要求“一人一案”,不得集團訴訟,執行款必須由本人憑身份證件領取,避免部分人員“渾水摸魚”;在審理階段,同一企業或車間工人可以合并審理,同時出臺了《關于審核拖欠工人工資數額的具體指導意見》,明確工資審點。
2、建分類處置機制,快速變現資產。根據企業資產性質,適用不同變現程序分類處置:
建簡易快速拍賣程序,變現企業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機器設備等動產。由法院審監庭統一歸口對外委托評估拍賣,行業協會、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參與資產評估作價及變賣,確保拍賣過程公開、公平、高效。評估作價階段,因玩具廠負責人下落不明及財務不全,導致玩具成品或半成品的基準價不明,法院審監庭通過行業協會、企業管理人員、工人代表各方給出自己的基準價,由中介機構綜合三方的基準價進行評估作價;現場變賣階段,為確保企業資產及時處理,法院進行拍賣公告的同時,由玩具協會出面聯系具有購買能力的玩具企業,廠房代表、中介機構、工人代表全程參與現場變賣,如出現拍賣達不到評估價,當場與企業、職工代表商議調整評估價,確保了拍賣的高效與公平;
首創抵押借款方式,變現廠房、住房等企業或企業主不動產。法院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協調下,以企業資產提供抵押的方式向國資委借款,變現企業不動產用于墊付工資,即法院向縣國資公司出具公函借款,注明借款的金額、用途和擔保財產,由分管縣長簽署意見,國資公司收到公函后從民工救濟基金賬戶中劃撥資金到法院,由法院組織向工人先行發放。事后,法院將擔保財產拍賣所得款項重新匯入國資公司救濟基金賬戶。該方案有效解決了不動產難以及時變現和政府墊付工資不具有優先受償性難題,加快了清欠進度,同時保障了民工維權救濟基金的基本穩定。開展清欠活動以來,法院以房產抵押借款的方式向411名工人發放工資近93萬元。
3、啟用非常用法律程序,縮短清欠期限。對欠薪事實清楚明確的工資案件,我們引導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利用法律督促程序有效縮短辦案期限,共利用支付令這一手段向79名工人發放了47萬余元工資;同時,對企業倒閉后老板下落不明的案件,引導民工申請先予執行,在法院在作出判決前,先予執行企業財產,提前發放工人工資。共利用先予執行程序共為651名工人發放了196萬余元工資。
(三)平等保護服務發展
1、“放水養魚”實現多贏格局。注重辦案藝術,講究執行方法,在維護民工合法權益的同時,盡可能維持有市場、前景好、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實現了民工與企業雙贏。根據企業的涉訴標的、企業資產、行業協會評價等情況,我們對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企業,以“非公示”方式對企業廠房、設備等進行“活查封”,即對原材料、機器設備等進行清點,列出清單,做查封筆錄,但不在物品上面貼封條,盡量減少因采取強制措施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為保證民工工資得以兌現,我院在處理縣禾豆玩具廠拖欠民工工資一案中,禾豆工藝廠業主聯系了由半球工藝品有限公司(縣玩具龍頭企業)總經理邱潘秋提供擔保,禾豆工藝廠拿出詳細、可行的還款方案后,我們從縣里的民工工資應急資金中借資60萬元幫禾豆工藝廠墊付工資,借款過程由法院向縣國資公司出具公函借款,注明借款的金額和用途,擔保人出具保證書,然后由縣分管縣長在法院公函上簽署意見,國資公司就將借款匯入法院帳戶,法院及時地為禾豆工藝廠360名民工發放了工資727002.80元,緩解企業燃眉之急。墊資部分,從企業收回的貨款中分期償還。臨近年關,民工們都盼望著拿了工資回家過年,如果不及時發放工資,勢必引發群體性民工上訪,如果通過拍賣企業資產發放民工工資,勢必導致這家企業的倒閉,都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通過這一舉措,縣禾豆工藝廠、旭豐工藝廠兩家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企業目前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企業員工人心穩定。
2、打擊與保護并重查處虛假工資。從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我們確立“一人一案”的原則,不搞集團訴訟,防止“渾水摸魚”,從而在源頭上預防虛假工資的發生,并在立案、審理、執行各個環節嚴格把關,注重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同時出臺了《關于審核拖欠工人工資數額的具體指導意見》,明確三方面審點:關于企業主拖欠民工工資期間問題,關于訴訟標的性質的審核問題,拖欠民工工資具體數額的審核問題。此外,我們還邀請民工推舉的工人代表、企業管理人員共同參與工資的審核,并將審核的結果張貼公示,以利于民工之間互相監督,對于有民工反映、舉報的,我們重新予以重點審核。如去年10月7日,167名工人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調解書,要求企業支付梅某等167名工人工資款456085.90元。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通過調取藍鑰匙工藝廠財務賬目、走訪詢問涉案工人、企業負責人,查明藍鑰匙工藝廠人梅玉美與其中89名工人串通編造虛假工資,虛假工資總額高達353950元,具體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其中19名工人虛報工資,總額達到85087元;二是6名工人將借款抵作工人工資,沖抵工資總額為75400元;三是3名車間承包人將自己應付64名車間所屬工人勞務工資抵作藍鑰匙工藝廠工人工資,總額達到193463元。去年至今,我院共查實虛假工資237筆,涉及虛假工資總額150多萬元。
(四)保障弱勢注重救濟
為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解決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防止因“執行難”而誘發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根據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情況,我們制定了具體的民工工資受償比例分配方案,進一步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企業資產達到支付民工工資受償比例70%以上的,我們按照實際比例進行分配;企業資產支付民工工資受償比例低于70%的,在按照資產實際比例分配基礎上,加上50%的司法救助,但實際放發工資比例不超過70%;部分玩具企業無資產支付民工工資的,我們按照工資額55%的比例發放司法救助金(上述民工工資發放比例方案征得了縣政府的同意)。在縣委縣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去年我院共對412名確需救助的申請工人發放了司法救助金443093元。如在辦理孫騰工藝廠欠薪案件過程中,企業民工都清楚業主孫騰已經外逃,且沒有資產可供執行,案件后,民工們均表示能拿到30%的工資就非常滿意了,該案在本院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時,藍院長就提出要結合省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從保障民工基本生活的角度出發,商定了以55%的比例進行司法救助,在工資發放日,民工們都感到非常的驚喜。由于措施得當,正確確定發放標準,并嚴格執行發放標準,在我院處理的所有34家企業涉及2032個民工工資案件,在處理完畢后,無一人上訪。
(五)強化保全徹查資產
依申請或職權,及時有效保全企業現有資產,避免企業主轉移和職工哄搶,保證資產順利執行變現;設立舉報電話和聯系人,利用執行聯動機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企業的財產狀況及債權情況,并全力追查資不抵債企業的資產,發現一處保全一處,保證企業工人工資足額發放。在掌握情況后,貨款追查組多次遠赴上海、廣州等地,為數家倒閉企業追回應收貨款73萬余元。
四、發現的問題與建議
(一)行政監管不到位,企業潛在不穩定因素加大
企業監管漏洞的表現:1、企業主拖欠工人工資嚴重。部分工人每月只能向企業主領取基本的生活費,工資長期拖欠,在處置民工工資糾紛中,跨年度工資屢見不鮮,導致工人被迫繼續留在廠里打工;2、企業財務會記不規范。部分企業沒有專門財務、會記人員,企業賬目由企業主或其親戚進行流水記錄;部分企業雖有專門的財務、會記人員,但許多進出現金都是企業主直接操作,沒有經過財務、會記人員,導致財務、會記賬目不完整;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問題突出。處置的34家企業中,基本上都未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民工維權糾紛激增,直接原因是全球金融危機下中國經濟形勢的整體下滑,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企業行政監管存在的問題,企業主長期拖欠工人工資是民工維權糾紛發生的內在原因,而企業財務、會記和用工的不規范,給法院處置民工追薪帶來了極大的困境,工人及工資的真實性難以查明,虛假工資頻現。
對以上企業監管問題,我院將進一步調研并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二)審理程序復雜,快速維權機制存在法律瓶頸
法院相比行政機關而言,法律程序繁多、復雜,立、審、執各階段均需要辦理大量的手續,民工快速維權機制難以快速:1、公告期間過長。企業倒閉,老板下落不明,工人追討工資,送達成了兩難問題,一方面企業主全家下落不明,企業管理人員成了案件的當事人,無法直接送達;另一方面公告送達期間長達60天,對于沒有工作急于回家的民工,這是難以承受的負擔。2、先予執行程序難以終結。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的措施。為高效處理民工維權案件,我院通過審前工資真實性審查,利用先予執行程序提前發放工資,發放比例根據企業資產情況分為100%、70%、55%三類,70%、55%的比例發放的工資中包含了政府的救助基金,這要求工人放棄余下工資要求,一次性處理完畢,此類案件審理階段已失去了意義,但根據現予執行規定仍然需要繼續審理,這將大大增加法院和工人的負擔。
篇5
一、市信用擔保業發展現狀
截止年底,市共注冊登記建立擔保機構17家,籌集擔保資本金合計17789萬元,其中政府出資5325萬元。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有11家。年底,17家擔保機構累計發放擔保貸款2.5億元。政府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10家,大部分未辦理實際擔保業務;民營擔保公司7家,其中規模比較大、正常經營的市信達、河間米各莊兩家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共3400萬元,與農村信用社建立合作關系,擔保授信最大可以放大到10倍。截至2007年4月底,市信達、河間米各莊兩家民營擔保公司共對近200家企業和個人發放貸款,涉及房產、制造、石化、印刷等行業,擔保金額合計9343萬元,貸款不良率為零,業務經營狀況良好,貸款質量較高,解決了部分小企業的融資問題。
從調查看,市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與省內經濟發達地市還存在一定差距,呈現處“三高三低”特點。
“民營機構活力高、擔保收入低”。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普遍處于業務停滯狀態,人員多為政府工作人員,擔保業務不熟悉,資金到位率低,多數機構未辦理擔保業務。民營擔保機構業務量和規模逐年增加,業務輻射多個行業,為部分小企業解燃眉之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規定信用擔保收費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現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擔保費可執行5.85×50%=2.925%),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但為了與優質企業客戶合作,擔保公司往往采取保費下浮的方式吸引客戶。市信達擔保公司擔保費按照擔保授信額的2%收取,擔保收益處于較低水平。
“資產質量高、風險補償能力低”。民營擔保機構為自身生存和業務發展,在風險管控采取的措施比較嚴格,結合小企業特點堅持“三有一快”的標準考核,即“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貨款回籠快”,動態監控企業經營變化,取得較好效果。兩家民營擔保機構擔保的9343萬元貸款中沒有一筆擔保業務產生不良。但是由于民營擔保機構資本金少,規模小,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據調查,目前多數擔保公司沒有建立風險補償制度,如出現代償損失將可能危及擔保機構的生存。
“企業需求高、擔保能力低”。我市中小企業因規模、管理、信用等級等方面很難達到銀行放款要求,普遍存在“融資難”,所以對信用擔保機構有強烈的渴求。但是我市擔保機構數量較少,規模小,擔保能力不足。我市2萬多家中小企業中,只有近200家企業通過信用擔保機構取得融資,僅占中小企業總戶數的1%,擔保授信貸款余額不足1億元。
二、信用擔保行業發展的難點
㈠擔保機構少、規模小、人才缺乏、抗風險能力弱,對小企業發展難以形成整體拉動作用。1.市各級政府由于財力有限,對其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注入啟動資金后,沒有后續資金保障,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得不到銀行的有效支持,大都尚未開展實際業務。民營擔保機構總體規模較小、人員少、資金實力不足,業務發展限于局部經濟范圍、特定行業對象,廣大中小企業很難取得擔保機構的支持。2.擔保機構的業務流程、風險預警、風險準備金的提取等內控制度建設不健全,多數擔保機構尚未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及措施。3.缺乏專業隊伍。擔保品種的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需依靠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的。目前市政府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由政府行政人員兼任,民營擔保機構多為銀行退休人員,一家擔保機構業務人員不過5-6人。擔保機構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相對匱乏,風險識別、風險控制的有效手段過于簡單,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仍需進一步提高。4.缺乏典型拉動。市還沒有一家資本金規模較大、運行規范的大型擔保機構。由于缺乏典型引路,擔保機構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尚未顯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資金注入擔保機構的積極性,市擔保機構對小企業發展難以形成整體拉動作用。
㈡社會誠信意識不高,企業信用觀念淡薄,擔保機構處于弱勢地位。1.近年來,由于我市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滯后于經濟發展,社會誠信意識不高,適應金融業穩健發展的生態環境尚待構建,商業銀行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上顧慮重重,寧可不放也不愿貸款出現損失,直接影響到擔保體系的壯大和發展。2.部分中小企業誠信意識淡薄,逃廢銀行債務現象時常出現,因此信用擔保機構在選擇企業上非常謹慎,害怕代償損失,出現“惜保”現象。以業務開展較為活躍的市信達、河間米各莊兩家民營擔保公司為例,2007年4月底擔保授信額僅為注冊資本金的2.7倍。擔保機構既要準確掌控中小企業經營狀況,又要最大限度的獲得銀行的合作支持,經營難度較大,發展處于弱勢地位。
㈢扶助政策落實難,職能部門收費高,擔保行業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1.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和銀監會出臺了一些扶持、引導、服務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的政策和法規,在財政補貼、稅收、中介收費等方面有相關的優惠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從擔保行業發展看,已出臺的有關政策、制度還比較分散,尚未形成統一、全面和可操作性的針對擔保行業的政策體系。當前地方政府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未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民營擔保機構普遍對補償協議存有顧慮,處于觀望狀態。2.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涉及工商、稅務、房產、土地、物價等政府職能部門和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辦理周期長,收費偏高。稅收和行政收費方面沒有結合本地擔保機構實際,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對涉及扶持擔保機構的政策執行的力度不夠。一些中介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對抵押品估價過高,導致抵押品價值不實,擔保風險系數加大,擔保機構沒有選擇余地。
㈣合作對象單一,缺少銀行有力支撐。受調控政策和風險控制的影響,我市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實施戰略性收縮,貸款授信標準高于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水平,并且貸款權限上收省行審批,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短、少、頻、快”的資金需求,擔保機構無法與其建立合作關系。當前地方性金融機構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力,市擔保機構主要與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簽署合作協議。但地方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采取較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加上資金實力有限,擔保業務發展存在較大局限性。另外,銀行有過分依賴擔保機構防范風險和回避責任的傾向,一定程度上影響銀行與擔保機構的有效合作,加大擔保機構的運營風險。
三、加快信用擔保業發展建議
㈠多方籌資、借鑒先進經驗、做大做強本地擔保企業。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扶持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服務職能,為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1.地方政府應將國家扶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促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保障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注入和風險補償。合理規劃、橫縱聯合,鼓勵擔保公司擴大資本金規模,保障后續資金注入,以典型拉動區域擔保體系擴張。2.鼓勵中小企業、個人、社會團體等投資主體出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積極引進山東德州等外地擔保機構到我市開辦分公司,帶動本地擔保機構學習其先進管理經驗、風險控制措施,做大做強本地擔保企業,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擔保體系。3.積極探索新的信用擔保辦法與途徑,創新信用擔保業務品種,如實施車輛抵押登記等方式,拓寬中小企業擔保授信渠道。
㈡政府扶持、職能部門協作,搭建擔保良性發展平臺。1.地方政府應積極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構建發改委、財政局、人行、稅務局、銀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重點對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的企業開展擔保服務,扶持優勢行業發展。對民營擔保機構要建立考核機制,對其符合政策導向的要給予一定的政策補償,引導擔保體系多元化發展。2.切實針對擔保機構高風險、低收益的業務特點,發改委、稅務局等有關職能部門要本著“先發展、后收益”的扶持政策,改善服務,保障擔保機構合理收益,制定適合本地擔保企業的稅收、行政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例如跨年度擔保合同由于無法預見是否有代償損失,對擔保機構征收所得稅時應該剔除,待合同到期日按照保費收入補交;對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擔保機構免征三年營業稅等優惠政策。
篇6
(1.云南省會澤縣林業局,會澤654200;2.云南森林自然中心,昆明650224)
摘 要:林權抵押貸款是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以來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一種新型金融產品,是解決林農貸款擔保難的有效途徑,是實施強農惠農戰略的重要舉措,對增加勞動就業、促進農民增收和林業產業化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必將推動農村抵押擔保方式創新,盤活森林資源,使農民手中的森林資源資產變為活的資金,激發農戶和社會各方面投入林業的積極性,促進林業投資多元化。但由于林業的特殊性,林權抵押貸款與普通的貸款相比,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對于不斷地完善林權抵押貸款機制,充分發揮林權抵押貸款這一金融杠桿的作用,實現林農和金融系統的雙贏,促進會澤林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 :會澤縣;林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的問題思考
中圖分類號:F316.20
文獻標識碼:B
收稿日期:2015-01-07
作者簡介:楊春花(1973 -),女,云南省會澤縣人,工程師。
通訊作者:金錢榮(1972 -),男(彝族),云南省楚雄州人,碩士,高級工程師,碩士生導師。
1 林權抵押貸款的涵義及會澤縣開展林權抵押貸款的現狀
1.1 林權、林權抵押及林權抵押貸款的概念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占有,而將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1.2 可抵押林權的范圍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可抵押的森林資產包括:①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③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用途。
1.3 不得抵押的林權
根據《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①生態公益林;②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④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⑤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⑥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⑦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 會澤縣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情況
2.1 抵押貸款開展的時間及辦理程序
2012年12月26日,會澤縣啟動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其程序為:農戶申請林業站推薦信用社資格審核資產評估簽訂貸款合同林業局抵押登記信用社發放貸款。
2.2 抵押貸款開展的政策依據
根據《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林權抵押小額貸款管理辦法》、《云南省農村信用法人客戶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及《云南省林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林業局和縣農村信用社根據相關規定,于2013年6月聯合制定了《會澤縣林業局會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戶林權抵押小額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會澤縣林業局會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法人客戶林權抵押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細則規定了抵押貸款的程序、辦理條件、貼息范圍、貼息資金的使用及管理等。
2.3 林權評估及抵押率
會澤縣小額林權抵押貸款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由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組織2名以上評估咨詢員實地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價值,抵押率為40%~60%。
2.4 林權抵押貸款開展的規模及貼息資金發放情況
截至目前,全縣只有寶盈街道、大井鎮、者海鎮及雨碌4個鄉(鎮、街道)啟動林權抵押貸款,共實現林權抵押貸款30筆,貸款金額329萬元,余額314萬元,抵押林地37宗,抵押面積151.22hm2,全部為林權抵押貸款小額項目,貸款農戶30戶,戶均最高貸款額為20萬元,最低為5萬元,貸款全部用于木本油料經濟林(核桃)營造。已發放2013年度12戶農戶林權抵押貸款中央及省級財政貼息資金3.75萬元(貸款金額75萬元),同時,完成了2014年度林權抵押貸款中央及省級財政貼息資金的申報工作。
3 林權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
3.1 商品林比重不大,戶均林地面積少
會澤縣森林總面積為34.77萬hm2,公益林面積18.01萬hm2,商品林面積16.76萬hm2,商品林比重僅占48%。全縣有25.9萬戶94.22萬人,其中,有農戶22.98萬戶,農業人口87萬人,戶均占有林地面積1.51hm2,人均占有林地面積0.40hm2,戶均占有商品林地面積0.73hm2,人均占有商品林地面積0.19hm2。戶均占有商品林面積少,林權抵押貸款的規模受嚴重制約。
3.2 基層林業站服務不到位,抵押貸款工作推進慢
由于不是指令性的抵押貸款指標任務,有的林業站主觀上不積極,對轄區的林權抵押貸款服務工作不到位,存在不想推進抵押貸款工作的思想,認為要負責銜接評估、落實項目造林地塊小班圖,還要負責抵押物落實及監管,這些工作沒有工作經費,所以不去主動推進這項工作,導致部分想貸款的農戶貸不到款。
3.3 開展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單一,銀行顧慮多
3.3.1 開展抵押貸款的銀行僅一家
會澤縣金融機構只有農村信用社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農業銀行有意開展這項業務,但信貸網絡沒有普及到鄉(鎮、街道),而且只能對法人貸款,對農戶個人不能開展貸款。
3.3.2 銀行的顧慮多
由于森林資源是一種特殊的資源性產業,且林地一般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給金融機構貸前調查、貸后檢查工作帶來較大的管理困難。其主要顧慮是:一是森林資源一般位于遠離城市的鄉鎮山區,并且面積大、分布管理起來十分困難,存在亂砍濫伐隱患。二是森林資產是“活”的自然資源,在其生長過程中也會發生生病、蟲害等風險,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三是森林火災、重大的自然災害時有發生,而一旦抵押的森林資產發生火災或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造成抵押物部分或全部滅失。
3.4 貸款期限短,利率偏高
3.4.1 貸款期限短
林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林業的擴大再生產,然而,林木的生產周期較長,一般成材需要7~8a以上。會澤縣抵押貸款期限最長為3a,最短為2a,與貸款期限不匹配,不適應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同時,給林農償還貸款帶來了困難,也打擊了許多林農貸款造林的積極性。
3.4.2 利率偏高
《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作了明確規定:“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貸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原則上不超過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但會澤縣執行的林抵押小額貸款的利率最低為月息7.83‰,最高為月息9.75‰,跟信用社現行利率一樣,沒有執行上述規定,貸款林農未享受林權抵押貸款優惠利率的政策,貸款林農負擔的利率高。
3.5 貸款資格審查附加條件多
信用社在貸款人的資格審查上要求較高,主要考慮貸款人的收入、房產及車輛等可以變更的資產,森林資源資產反而是其次,造成真正想貸款投資發展林業的不富裕的農戶得不到貸款支持。
3.6 抵押范圍較小,業務品種單一
3.6.1 抵押范圍較小
由于抵押貸款業務處于起步階段,銀行為避免出現貸款風險,在抵押物選擇上偏于保守。目前,只限于抵押經濟價值高的用材林中的近、成熟林,對中、幼林或荒山來說直接不抵押,而大多數林農擁有的是荒山或待開發培育的幼林地、疏林地,難于獲得貸款支持。
3.6.2 業務品種單一
目前為止,會澤縣只啟動了林權抵押小額貸款業務(30萬元以下),林業貸款、林權抵押大額貸款等項目都未啟動,貸款品種單一。
3.7 扶持政策與貸款用途存在矛盾
《云南省林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小額林權抵押貸款都屬于財政貼息對象,而近年來,省、市下發的文件規定必須是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下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才可以享受財政貼息優惠。貸款用于其他方面的,不能享受財政貼息,導致大部分林農承受不了利息負擔,不想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了農戶貸款積極性,限制了貸款規模。
3.8 貸款需求和林權所有存在矛盾
通過兩年林權抵押貸款開展的情況看,普遍現象是有森林資產的不需要貸款,需要貸款發展林業的又沒有森林資產作抵押,高海拔地段的農戶有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的用途又不適用于發展林業,低海拔地段要發展經濟林又沒有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會澤縣境內林地大多處在高海拔地段,會澤縣近年來營造林項目主要是木本油料經濟林核桃種植項目,核桃主要海拔1600~2200m的地段種植,這一矛盾相當突出。
4 林權抵押貸款的對策
4.1 鼓勵流轉商品林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
會澤縣目前已啟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業務,建議政府針對戶均占有林地少的問題,出臺相關文件,鼓勵有經營能力的大戶、企業、公司流轉商品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擴大經營林地面積,推行流轉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規模化發展林業,提高林地利用率。
4.2 把抵押貸款的任務分解到各鄉(鎮、街道)
從兩年開展抵押貸款的情況看,銀行、基層林業站都存在不積極的態度,建議省、市、縣從上到下結合各縣實際以指令性計劃任務把林權抵押貸款的任務層層分解,把任務落實到最基層,擴大抵押貸款規模,讓林農真正得到實惠。
4.3 成立林地收儲中心,打消銀行顧慮
由政府出面,成立林地收儲中心和建立林權抵押貸款擔保基金,健全林權抵押貸款機制,開展林地資源(資產)貸款擔保。有效化解金融機構為林農貸款的風險,拓寬林業融資渠道。
4.4 創新林業經營機制,擴大信貸品種
引導、鼓勵林農結成經營利益共同體。積極創建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林農自愿的基礎上,以林權為核心,以資金、勞務和親情、友情為紐帶,通過林地、林木、技術等折價入股,培育家庭聯合經營、委托經營、合作經營、股份經營,引導發展“公司+基地+農戶”等多種形式的林業專業合作經營模式,提高林農的組織化程度,推進林業經營規模化、產業化和市場化。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積極為林農提供小額貸款服務,支持林業龍頭企業建設工業原料林基地和發展林業產業、森林旅游等。
4.5 加快經濟林(果)證的核權發證工作
據2014年林業局組織技術員到各鄉(鎮、街道)核查落實,會澤縣目前保存有核桃面積6.14萬hm2,掛果面積1.62萬hm2,到2015年底實現保存面積6.67萬hm2的任務。利用經濟林面積大的優勢,借鑒其他縣經濟林(果)確權發證及經濟林(果)證抵押貸款的經驗,結合會澤縣實際,認真做好經濟林(果)證的確權發證工作,逐步實現經濟林(果)證抵押貸款,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
4.6 努力增加林業投入,解決配套改革工作經費
林權抵押貸款屬林權制度配套改革措施之一,其中的工作涉及林權核實,林權評估、林權變更、林權證糾正、林權證補發等,需省、市三級財政加大對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和為鞏固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落實專項資金,解決工作經費。
4.7 建議政府、銀行、信貸部門、林業部門建立并落實長效聯席會議制度
政府、人行、信貸部門、林業部門應建立長效的聯席會議制度,讓抵押貸款開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如解決貸款期限短、利率高、環節多等農戶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實現農戶和金融部門的雙贏,促進林業產業加速發展。
4.8 盡快建立林權社會化服體系
需盡快建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銀行業、保險業、評估機構、交易機構、擔保公司、小貸公司、公證機關、法律等各行業整合在一起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一是通過網絡實現對社會各界的“一站式”服務,減少貸款環節;二是連接各行業具體業務承接單位,實現相關業務的高效對接,提高效率,降低抵押貸款成本。
篇7
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企業債權融資常見的一種方式。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我國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渠道,尤其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不夠完善,融資渠道狹窄。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逐漸從貸款額度管理改為資產負債管理,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貸款更為小心謹慎,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企業經營存在著更高的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因此企業通過銀行融資存在相當的難度。
組合貸款是一種引入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貸款方式,它可以有效提高貸款融資的可行性。主要方式包括:中資銀行+外資銀行,中資銀行+擔保機構,中資銀行+擔保企業,這樣一個組合的過程就是融資創新的過程。我們重點介紹一下銀行+擔保的擔保融資方式。
擔保融資,即企業在自身信用資質達不到銀行貸款要求的情況下,由第三方提供擔保,增加信用資質以獲得融資的一種方式。首先,擔保機構對企業所在的行業沒有特別要求,但是企業需在其行業內具備比較優勢,企業產品或資源等某些方面能夠超越競爭對手,不必一定是國際或國內領先,只要比競爭對手搶先一步足矣。其次,擔保機構要求企業應具有健康、穩步、持續的經營能力。從企業歷史經營記錄來判斷企業今后是否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在財務上反映為資產負債率、現金流量、利潤增長率等數據指標。除此外,擔保機構還看中人的因素,即企業的領導是否具有戰略眼光,團隊是否具有凝聚力等。企業借助于專業的擔保機構來協助進行融資活動,雖然短期內會產生一定成本,但會事半功倍。擔保機構能從融資的角度幫助企業改善治理機構,提升對企業自身價值的認識,能迅速根據融資需求并制定相應方案。
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是指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主要包括打包貸款,承兌匯票,出口押匯,進口押匯,保理業務等。貿易融資的關鍵就是銀行依托對物流、資金流的控制,或對有實力關聯方的責任和信譽捆綁,在有效控制授信資金風險的前提下進行的授信。貿易融資業務注重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和貿易的連續性,信用記錄、交易對手、客戶違約成本、金融工具的組合應用、銀行的貸后管理和操作手續等情況的審查,貿易過程所產生的銷售收入構成貿易融資業務的主要還款來源,融資額度核定由貿易額扣除自有資金比例確定,期限嚴格與貿易周期匹配,資金不會被挪用,風險控制手段包括注重貿易合同的審查,并調查上下游企業,重點審查短期償債能力,加強對單據的控制、對現金流的封閉管理。貿易融資業務則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量身定做,易于創新,技術含量相對較高,在競爭中可以突出銀行的競爭優勢。外資銀行全面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必將給我國商業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提供一個新的壓力和機遇。同時隨著貿易融資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是一個機遇。
固定回報投資
固定回報投資,表現為股權投資而實質上是一種債權投資行為。類似于股權質押的借貸行為。因此這種方式對于項目本身的要求會更高。對于企業來說,這種融資方式的成本也非常高,不低于委托貸款。固定回報的資金來源通常是境內外的企業、境外的銀行和基金以及財務公司。固定回報的方式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資金的期限很長,一般超過8年,期間每年支付較高利息,到期后不必歸還本金。另一類是期限較短,常見5-8年,每年支付利息,資金采用折現的方式提供,到期歸還本金。因此,計算下來,融資成本非常高。
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是銀行推出的一種業務,實際上是企業將資金委托銀行進行管理。對于銀行來說,委托貸款作為一種風險低、成本低又有穩定收益的中間業務,銀行自然也樂于去做。企業間進行直接借貸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企業卻可以通過銀行委托貸款的方式貸款給企業則是一種合法的方式,通過定向的委托貸款行企業間借貸之實。委托貸款的資金成本一般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更適合資金需求比較急迫、項目回報率高的企業。委托貸款一般要求企業提供足額的抵押品或擔保品,同時要求企業跟銀行有比較好的溝通,銀行一般對這種貸款形式也比較謹慎。整個委托貸款的核心是要先找到投資方。投資方通常要對企業的擔保品或抵押品認可,同時對企業的項目也要進行可行性判斷。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整個委托貸款里實際上是有四個主體:投資方、銀行、擔保方、融資方。融資成本的利益在前三者之間進行分配,通常總的成本會超過10%。
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作為成熟資本市場國家與銀行和上市融資并重的一種非常通用的融資工具,成為大量企業實現融資的一個很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同時金融租賃和其他債權、股權以及信托等金融工具的結合,產生了大量的金融創新。
歐洲金融租賃聯合會對金融租賃的一般性的定義是:“金融租賃是出租方和租賃方以書面形式達成的協議,在一個特定的期限內,由出租方購買承租方選定的設備和設施,同時擁有的所有權,而承租方擁有使用權。”構成金融租賃的幾個關鍵要素:承租方主體、出租方主體、期限、租賃標的物。而隨著市場的發展和需求的多樣性,金融租賃的表現形式已經非常的豐富多樣,出現了許多新式的租賃服務,比如回租、委托租賃、轉租賃、合成租賃、風險租賃等,但總體來講不外乎兩種基本的模式,一種是出租方將標的物購買后移交承租方使用,另一種則是將購買標的物的資金以類似于委托貸款的方式交給承租方,由租賃方購買既定的標的物。而通過金融租賃實現融資的基本特征在于承租方的最終的目的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從期限和金額上來看,租期通常會接近標的物的使用壽命,在金融租賃相對成熟的市場中,這個期限一般界定為設備使用壽命的75%,而從租金的總額度上來看,也會接近標的物的購買價格,通常界定為購買價格的90%,或者雙方約定在期滿后承租人以某種方式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金融租賃適用的范圍也非常廣,對于企業來說從廠房、設備、運輸工具甚至軟件、信息系統都可以適用,無論是大型的國有企業、醫院,還是中小型的企業,都可以采用金融租賃的方式。同時金融租賃還具備了這樣幾個特征,第一,可以獲得全額融資,第二,可以節省資本性投入,第三,無須額外的抵押和擔保品,第四,可以降低企業的現金流量的壓力,第五,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稅的作用,第六,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用作長期的貸款的一個替代品。但同時金融租賃不可避免的有自身的諸多限制,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它所能滿足的需求的總量是有限的,同時也具有比較強的風險收益特征和行業的指向性。從總量的角度來看,國內目前金融租賃相對側重的行業是醫療和公用事業類,但是針對中小企業的租賃服務也在逐步增加:在企業規模上也有一些對資產、經營狀況的硬性指標的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有一套嚴格的審核手續,通常首先會對企業及其融資項目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其次,是對項目盈利能力的一個判斷,而這一點與租賃公司收取的租金或者利率以及租賃期限有著緊密的關聯,通常金融租賃的總成本會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最后就是從金融租賃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對于標的物有著嚴格的要求,通常集中在具有一定抵押意義和可變現的設備、廠房等物品上,部分租賃公司還將標的物限制在特定的行業和應用領域中。此外,作為融資方或者承租方還需要提供一定數量的保證金,額度相當于總的融資額度的20%左右。
金融租賃作為一種單一的解決方案,往往會受到標的物和租賃服務提供方的偏好所限制,但是如果將金融租賃與其他的金融工具相結合,通過金融創新,就可以發揮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金融租賃有如一個分頻器,將一個具體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進行了拆分和配置,降低了整個項目融資的交易成本和時間成本。
導入第四方:解決“囚徒困境”
原來中小企業要融資,主要從銀行和擔保公司獲得,形成了中小企業、銀行和擔保公司的三方關系。但對于銀行來說,對優質中小企業的爭奪將成為其戰略重點,但高概率的呆賬壞賬使其信心不足。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企業的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巨大,然而由于中小企業可抵押的資產不多面臨信貸“歧視”問題。另外對于作為第三方的擔保公司而言,降低信息不對稱,緩解風險,嚴格資本金要求,杠桿作用有限,風險集中承擔。長期下來,形成了三方的“囚徒困境”。金雪軍認為,只有在原有銀行、擔保體制下引入新的第四方才能打破現有的僵局,降低風險,達到共贏。金雪軍認為,要在三方關系中導入第四方,包括風險投資或行業上游企業外,還要將信貸、投資、財政等新要素結合到融資中去。以往企業要融資一般需要用企業的不動產進行抵押,但是中小企業一般不具備自有廠房等不動產,因此在抵押融資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導致融資難。金雪軍認為,在融資中應對抵押資產進行新的拓展,進行創新。例如,可以用企業的股權資產、無形資產進行抵押,甚至是利用企業訂單、應收賬款甚至是品牌進行抵押貸款,但要注意違約風險。只有通過各種要素的打包式結合,才能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針對目前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創業板上市的現象,金雪軍表示,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是融資的又一種渠道。這種方式雖然好,但是企業自身要對自己進行全面的評估,并了解上市的環境和條件。他認為,作為一種新興的事物,資本市場對于中小企業顯得比較陌生,中小企業要進入這一市場發展,需要進行一些前期的準備。首先,面對企業上市環境,要對自身的條件進行充分評估,按照自身的定位選擇融資渠道和方式,不是每個中小企業都適合去資本市場融資。按照上市的條件和要求,流程體制和機制,中小企業需要進行較大的調整。其次,由于上市公司和原本企業性質不同,選擇上市的公司在信息披露、產權變動等方面需要做好成為公眾公司的準備。另外,決策人要深諳產品運作和金融運作,對決策人的能力要求就更高。
河北論壇:助推中小企業打開“融資之門”
賈臥龍:每一位專家給我們在座的不同類的企業支支招,怎么融資。比方我們王總也好,張總也好,朱總也好,你們可以說什么類的企業適合在你這兒融資,我有什么辦法融資,你們給他們開秘方,支招,這樣的話大家來開這個會,也有收獲。最后由學院院長做總結性發言。
朱文龍:對于中國銀行來說,什么樣的企業能融資,特別是對中小企業這一塊來說,除了國家目前限制兩高兩限的行業,我們有一個分層管理,1億,1.5億元,1.5億元以下的合法的企業在中國銀行都可以融資到,但是在過程中可能涉及到擔保不足問題,涉及到保證方式的問題,我們現在有很多的渠道可以解決保證方式。我們通過1+N功能鏈的方式,比如給大廠商供貨,大廠商又是中行的客戶,由他來給你提供一個類似應收賬款的證明,可以做賬款的融資。對于生產加工型的企業,如果確實廠房、土地不是自己的,可以通過我們的擔保公司,我們的保險公司等等來幫助你,完善保證的方式。
還有一些,比如商貿的企業,比如商場、超市,商場里的經營戶可以依托商場,可以給商場一個整體的方案,只要是商場里的客戶,我們不叫三戶聯網的方式,只是由大商場提供融資的平臺。比如我們石家莊知名的北國,在北國商城里邊的商戶,可以給他做一個比較好的融資產品。實際我覺得在中國銀行,如果大家除了兩高兩限之外,可能大家沒有想到那個點,可能不用費那個勁。我們現在一直轉變審批流程,經營方式,實際我們的手續已經非常簡化了,在企業提供材料完備的基礎上,最快一個工作日我們能完成。這是最快的審批方式,在現場審批,去年在滄州青縣、邯鄲永年都做過,基本上當天提上議案,當天就批了,所以說現在中小企業的融資企業應該說是非常多的,剛才張總也講到,只要大家提供比較完善的手續,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王學江:我不太準確說大家是什么行業的,這個行業分一下類,規模大小不說,要不然就是房地產行業,要不然就是礦產能源,要不然就是商貿類的,要不然就是有現金流的服務類行業,比如酒店。針對這幾個行業,我提幾個建議,因為根據抵押物的不同,信用環境不是太好,只能靠大家用點抵押物或者第三方,如果涉及股權作為抵押物的,可以找一個擔保公司更好一點。如果涉及實物抵押的信托公司容易接受一點。這里邊有一個難點,如果是礦的抵押,一定要找信托公司能接受礦產抵押的。比如一個搞房地產的企業家,房地產行業里邊如果不符合432的標準,就可以通過基金公司募集資金。如果這個企業沒有用股權,有固定的現金流,可以通過信托或者通過信托加上銀行或者說再加上證券,或者兩個里邊其中的兩方可以做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去買這個企業未來的現金流或未來的收益權,這幾個建議不一定是我們操作的,我們這幾個行業應該可以這么操作。
王彪:咱們融資第一個你可以通過土地轉讓,轉讓股權也可以融到資,到工商到各部門都可以認可。第二個通過投融資擴股可以融資,還有就是沒有多少股本,也綜合不了,這些企業可以把幾個企業打在一起,打一個資產包,在市場上賣,也可以融資。渠道很多,我還是那句話,這幾家合作起來,要是共同完成一個項目,基本上是100%的效果,"但是單獨一家可能效果就不是很好,就要幾家合作。咱們原來都是合作少,都強調自己發展,現在講究共贏了,合作完成不難。
張學光:擔保行業可以說擔保公司這個環節滲透到各個環節的品種當中,包括我們跟銀行的合作,我們跟信托公司的合作,我們跟基金公司的合作,其實擔保承受795%以上的風險。我給各位企業家的建議就是如果你是小微型企業,包括生產制造業,包括商貿類,包括高科技的產業,成長快的這種企業,你可能是房產和土地這一塊還沒有,或者是租賃,只有一些設備或者專利,如果你的這個行業選擇得好,你認為你在這個行業里,兩年到三年你能發展到河北省內或者是在當地市發展到前三名的話,你可以來找我們,我們會為您量身定做方案。包括我們融投控股集團下邊有河北創業投資集團,有河北擔保集團,有河北融資租賃集團,包括我們融投集團內部還有我們這些合作伙伴,包括金融租賃公司,渤海信托還有各家信托公司,我們都可以通過這種聯合、聯手為您解決融資難的問題。
中型企業,包括房地產行業,包括商貿類,這都是現在銀行比較敏感的行業,可以這么說,我們依然支持。一個前提就是你必須是在這個行業里頭前幾名,或者是你這個項目非常好。
賈臥龍:還是嫌貧愛富。
張學光:不是,擔保人的前提是風險控制,我們風控做得非常到位,我們是國有企業,我們是國資委下屬的國有企業平臺,我們非常愛惜這個平臺,也’很珍惜這個平臺,我們選擇行業的時候,我們要比銀行靈活得多。對于企業自身的情況,對于你的發展情況,我們會調查得很實。再者我對大家的建議就是,包括地產行業跟各家信托和基金公司都有合作,再有我們融投集團打造了一個多元化,全方位的T4融資體系,包括融資租賃,企業在初期可以通過創投,沒有這些實質的抵押物申請貸款是很難的,可以找一些創投做合作伙伴。發展到一定階段,到成長期的時候,可能具備了房產和土地的資產,我們這一塊就會為你整體打一個包,比如方案里頭有一部分的房產和土地,但是我們還有你的核心設備,包括你的專利,甚至加上你的應收賬款,這些如果都落實,比較優質的話,我們可以為你核定一個包括我們的評估價值和抵押率都要比銀行高一些,我們會為您核定一個相對達到您滿意的額度。等你到了產業升級,需要固定資產中心改造的階段,可以找融資租賃公司,比如說直接租賃或者是聯合租賃這種模式,你通過很少的資金,可以上好新的設備,擴大生產,加快企業發展。
賈臥龍:我想把他們四個人的觀點歸納一下,我們一個企業。針對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企業情況和智力結構和團隊構成,應該采取不同的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模式的設計。在融資過程當中,我們整個金融體系里邊,我可以把它歸納為在目前各家銀行,包括信托,大概有20多種融資方法,通過信托的模式,通過金融租賃的模式,銀行質押等,還有收費權等等,都是可以成為企業或者微小企業發展當中一個融資的工具和平臺。我想我們中贏集團今后將把我們各家的金融資本,金融機構,包括民間資本機構還有我們的信托,金融租賃,今天本來金融租賃也要來一個老總,有特殊事情沒有來。我想今天提議,將來希望國有銀行、商業銀行包括信托,產權中心大家一起形成一個聯盟,針對不同的企業,提供不同的服務,當然也包括民間的一些資本,比如有一些資本,或者小貸公司大家也也可以融入進來,一起發展。
王重潤:我簡單談點看法,我做理論研究的,我想從未來中小企業發展,融資的發展角度提一些看法。中小企業融資難這個問題,在一定意義上是存在的。這個問題是不是個問題?這要區分中小企業的性質來看這個問題,現在來講這些年咱們國家在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建設方面,政策設計方面出臺了很多政策,各家金融機構對這個非常重視,出了很多的金融產品,我想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遇到的困難也得到了緩解,這主要是對現金流穩定,業務相對突出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很大部分屬于小微企業,這是中央在中小企業融資當別強調和提出來的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因為小微企業涉及民生,涉及就業。小微企業還存在融資難的問題,他不存在很穩定的現金流,不存在擔保品。作為小微企業來講,這種融資難的原因剛才已經分析過,里面有一點原因就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所以銀行或者金融機構需要有擔保或者抵押品對風險的補償。如果這種不對稱問題能夠得到解決,我想小微企業會得到更好的解決。中贏集團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實現銀企的對接,非常好地解決了不對稱的嘗試。
在解決小微企業融資方面,就是如何來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欠缺的。像小微企業服務的小微型的金融機構發展得還不夠好,還比較少,這也是中央在2010年出臺的鼓勵民營資本金融領域重點開放的微型金融領域,包括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資金互促社。我們銀行金融機構需要硬信息,他是軟信息,所謂軟信息在一個社區里很清楚你的背景,你的來歷,甚至有時候不需要你抵押擔保,通過軟信息,通過社會資本的投入能夠很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我想未來我們國家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方面肯定在小型金融體系發展方面做更大的投入才可以,這也是民營資本未來發展的方向,也是規范民營資本的重要渠道,只有陽光化,納入到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金融體系當中來,才能一方面解決民營資本的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能解決小微企業融資問題。
典當:中小企業的救急之地
對國外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研究發現,即使在當今發達國家中,通過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和政府倡導下建立起來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服務,在整個企業融資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較低。以美國為例,政府的中小企業融資政策除了從政府服務機制和資金提供支持外,更多的通過民間抵押和借貸為中小企業融資占總體的58%。政府支持的投資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資金占比為29%。
在中國類似于其他國家從融資理論上看,以股東融資和典當融資等多渠道融資方式融資能夠更好地適應和滿足中小企業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融資模式,從而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其中廣泛使用的財產抵押,也是一種解決信用缺失和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形式,尤其典當這個行業早已與往日不同,今天典當行業更多的是成為了中小企業的救急之地。
相對于銀行的繁瑣手續和較長周期典當貸款具有“短平快”的特點,最大優點就是申請周期短、辦理速度快、能滿足緊急的資金需求。把車“開進”典當行,拿到當金的時間最快為一小時,慢些的當天也能拿到當金。無需信用調查,無需他人擔保,只要值錢的東西拿到典當行,馬上就能拿到錢。這種立等可取的提現方式,銀行當然無法可比。
這也是典當融資為什么受到中小企業青睞的原因,有報道稱國內規模最大的典當行,寶瑞通2009年度為中-小企業貸出三萬多筆貸款,年度放款量已達30億元。而今年寶瑞通更是降低10%-50%息費推出“春雨行動”,在行業內容創造了息費新低,這對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來說,相當于多了一座“血庫”。
融資難一直是國內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障礙,當全球金融風暴襲來,資金鏈是否斷裂更成為中小企業的生死關鍵。要想讓中小企業存活并且持續發展必須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建立滿足中小企業需求的多層次融資體系,不斷拓寬中小企業的間接和直接融資渠道,是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
秘募債起航:中小企業融資新途徑
中小企業私募債緩解了相關企業融資難、成本高的問題,為非上市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提供了新的途徑。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劉紹統在接受早報記者專訪時表示,與其他融資工具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備案、發行規模、發行條件、募集資金用途、投資者保護措施等方面都有別于現有的債務融資工具。
東方早報:中小企業私募債推出至今已有7個月,目前市場規模和備案情況如何
劉紹統:截至去年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受備案中小企業的有100家。備案總金額為126.51億元,規模最小的為1500萬元,規模最大的為5億元;期限最短的為1年,最長的為3年。這些企業覆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12個行業;其中工業企業占比相對較高。接受備案的企業中,已有51家企業的55只債券完成發行,發行總金額56.23億元:發行的票面利率最低的為5.5%,最高的為11.2%,按發行規模加權平均的票面利率為8.79%。45只債券完成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掛牌,登記注冊總量44.64億元;其中成功完成轉讓266筆,轉讓總金額達到40億元。已參與中小企業私募債承銷的證券公司已經達到了29家。目前,京、津、滬等15個地區已與上證所簽訂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合作備忘錄,成為私募債券試點地區。
東方早報:相比其他傳統融資渠道,比如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集合票據等,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融資優勢是什么?
劉紹統: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在交易所市場中推出的。在銀行間市場,也有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券融資品種。相對于集合票據來講,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主要針對的是單個中小企業,當然也有采用集合形式發債的。交易所私募債券發行采用備案制,備案時間較短,一般10個工作日之內材料符合要求的企業就可以拿到備案通知書。發行條款、發行成本、增信措施等均由發行人和投資人直接商定。也就是說,中小企業私募債完全是市場主導的形式。各個債券品種募集說明書的條款,也是差異化的,并不是一種標準化的產品。
東方早報:中小企業私募債目前最高發行利率也已經達到了11.2%,但對于一種“高收益債券”來講,有投資人認為目前的收益率還不夠吸引力。現在信用債利率市場化也已成為大趨勢。今后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利率上限是否還有浮動空間?
劉紹統:目前,私募債券的發行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這是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的標準,應該說這一發行上限是較為寬松的,完全能滿足市場需要。中小企業債的定位包含了“高收益債”的市場需求,但著眼點并非是“高收益、高風險”,需要在風險與收益之間達成一個平衡。過高的發行利率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財務成本,發行人承受財務成本的壓力會很大;另一方面會形成高風險的不良市場影響。投資者當然會追求高收益,但他更看重到期還本付息,投資者也不會偏向于只看高票息而無視本金損失的風險,這種損失可能是更大的。提高風險管控:將對擔保機構做出規定。
東方早報: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穩步快速起步的同時,也有一些市場聲音認為,該債券品種在信息披露、增信等方面還需要有制度性的加強;郭樹清主席在2013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也說過,今年要探索完善債券評級和債券增信機制。據悉,中小企業私募債征信指引已經開始草擬,將從哪些方面進行制度完善?是否會考慮引入分級產品,分散風險?
劉紹統:這涉及到了風險的管理措施,無論是增信、還是信息披露方面,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私募債券啟動試點的時候,就已經配套了相關的風險保障措施。首先,從制度上看,上海證券交易所將私募債券作為特殊的證券板塊來對待。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專門的私募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只有成為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才能參與私募債券業務。相關規定對于私募債券的投資人做出了嚴格的要求,不只在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做出了定量的標準,同時也要求會員單位進行嚴格的審核,并向交易所申報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在報備成為合格投資者之后,才能參與私募債券的認購和轉讓。同時,私募債券僅限于在上證所固定收益平臺掛牌和轉讓,所有合格投資者的私募債券轉讓都須通過固定收益平成。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認購和流通不同于公開發行的證券品種。其次,加強了私募債券的信息披露。上證所專門為私募債券在上證債券信息網(.cn)開辟了獨立的“上證私募債公告”板塊進行信息披露,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只要注冊成為網站用戶,即可以通過該板塊了解到所有已掛牌私募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因此,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可以通過已披露的信息做出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的基本判斷,私募債券的發行不能犧牲投資人應有的信息知情權。在增信措施方面,上證所將其視為風險疏導的主要手段。根據現在備案的實際情況,所有在上證所備案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都有不同方式、不同比例的增信措施,為私募債券避免違約風險起到的一定的保障作用,對風險疏導有切實的意義。同時,為進一步建立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維護投資者權益,上證所正在不斷研究和制定相關業務指引以加強風險管理。包括上證所已經在征求市場意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增信指引(試行)》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受托管理人業務指引(試行)》。尤其是《增信指引>對鼓勵發行人采取的內部和外部增信措施及其運用、增信措施信息披露和持續管理等提出了指導意見,幫助市場合理選擇債券增信。《增信指引》,主要是鼓勵發行人采取抵押、擔保、商業保險等增信措施;因擔保機構資質參差不齊,在《增信指引》里也會對擔保機構作出規定。使用這些措施,既有利于發行人保障債權的順利發行。同時,如果將來出現其他一些意外的情況,有這些增信措施作為保障,也有利于避免違約風險的發生。在信息披露方面,由于私募債券實施的合格投資人制度,因此對于合格投資人的信息公開化、透明化會一直延續下去。
東方早報:提高增信措施、加強受托管理人的受托責任,有時候也會成為一把“雙刃劍”。在提高了債券安全等級的同時,是不是相對也會降低債券的流動性?會降低其收益率從而減少了對投資人購買的吸引力?
劉紹統:應該是不會的。如果一只私募債券品種的風險系數比較高,市場人士會因為擔心違約風險,而不敢購買,也影響了其轉讓,反而降低了市場流動性。在加強增信措施、提高信息披露的情況下,更有利于投資者去了解發行人的真實狀況,對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人具有相當的吸引力。私募債券是一種完全市場化的產品。債券產品設計、條款都是由債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商議制定的。無論是增設轉股條款,還是發行分級產品,交易所方面均不會加以限制。
借鑒:美國化解中小企業貸款難
如何解決銀行貸款過度集中和中小企業貸款難?海外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以美國為例,由于風險管理的壓力,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美國銀行業向企業提供貸款的門檻提高了。特別是從1995年開始,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普遍采用了打分制的信用評定辦法,只有達到信用等級標準,銀行才發放貸款。銀行普遍提高信貸的“門檻”后,很快便面臨這樣一個難題,即:信用等級達到銀行要求的大企業不需要那么多的貸款(不少大企業通過證券市場直接融資),而特別需要貸款的中小企業又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信用等級。
中小企業為何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信用等級?因為,美國的中小企業同樣存在類似中國的公司治理不良、沒有完善的財務報表、數據不真實,企業壽命短等通病。
那么,美國是如何解決這個難題的呢?美國聯邦政府特許其各級財政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同時,為保證擔保落到實處并產生效益,還讓11個政府機構撥出一定比例的經費支援中小企業搞產品研發;并由聯邦政府、州、地方自治體、教育機構和民間共同建立起面向全國,以指導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為主要目的的“經濟開發中心”。
目前,美國形成了三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一是由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國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二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區域性專業擔保體系;三是社區擔保體系。其中全國性擔保體系發揮的作用最大。
按照美國《小企業法》,為小企業提供擔保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美國小企業管理局對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資金幫助就是擔保貸款,凡申請擔保并獲準的小企業在逾期不能歸還商業銀行貸款時,它保證支付不低于90%的未償部分,但擔保總額不能超過75萬-100萬美元,擔保期限最長可達17年,擔保收費在4%左右。
政府財政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使銀行和中小企業獲得了“雙贏”。到1998年,小型企業(一般指員工在500人以下的企業)對美國經濟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貢獻,它們創造的就業機會占私營部門的53%,銷售額占全國銷售總額的47%,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而對小型企業的貸款中,有37%是由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利率因為風險較大而比大企業貸款要高出2-5個百分點,商業銀行也因此從中受益頗多。
行動:各地破解融資難
人們的視線再次回到尋求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破解之道。實際上,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還是民間草根銀行,甚至是中小企業家自己,關于“破局”融資的努力從來未曾停止過。
廣漢:合資擔保
5?12地震之后,四川廣漢玻璃制瓶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樂俊鑒于工廠設備受到損壞,破損設備也無法滿足銀行貸款資產抵押條件,便聯合另外24個小企業老板共同參股,成立了四川合眾擔保公司。在這些參股中小企業中,任何一家都很難達到銀行貸款條件,但是,一旦聯合起來共同擔保,每個股東一次最多可以獲得出資額10倍的貸款,服務費卻只有1%。
中山:村鎮銀行
2011年12月底,中山小欖村鎮銀行成立,其客戶主要為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業和個人,貸款操作方式有三:一是以老板的誠信度、企業納稅情況、水電用量和工資發放情況等綜合因素來評定企業和經營者的信用;二是一家企業一個政策,對小企業看訂單、開工率,對種植戶看種植面積、銷售情況,針對街邊大排檔的小老板只需要兩個同行來擔保:三是程序簡單,審批只需經過信貸員和部門主管兩級即可,一般貸款兩三天就能發放,最快只要一天。
杭州:網絡信貸
2007年6月,杭州阿里巴巴公司與建設銀行簽訂網商融資協議,建立了一種叫做“網絡聯保貸款”的信貸新模式。網絡聯保貸款是銀行和電子商務網站聯手利用網絡特點來完成信貸,第一,利用網絡信用審核企業,通過企業網上交易記錄的好壞來對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第二,網絡客戶進行聯保,降低銀行信貸風險;第三,進行違約懲罰,對于拒不還款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可以通過網絡封殺,限制相關電子商務服務。
寧波:動產融資
在寧波,廣發銀行設計的一種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做的動產融資信貸業務正在推行。這種融資不同于銀行貸款,中小企業可以拿存貨、原材料等流動資產來做貸款抵押。動產質押物有很多種,比如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等,而且在質押期間,如果企業對質押物有需求,還可以用銀行認可的新質押物或保證金來置換原來的質押物,保證企業存貨和資金的正常周轉。為了防止企業流動資產暗地轉移,用作抵押的流動資產,當地有專門公司進行監管,保險公司也介入提供保障。
金華:“信貸工廠”
在金華,中國銀行浙江金華分行一種叫做“信貸工廠”新業務模式備受關注。“信貸工廠”是將銀行比作工廠,中小企業像是原材料,進入“流水線”后先后要經過幾個加工環節,就是營銷、銷售、業務申報、審批、支用、客戶維護和貸后管理,銀行派出7組“工人”,每人把住流水線上的一個環節,批量生產,每天每月每季度對次品進行預警、回收或訴訟追討。目前,除了中國銀行之外,建設銀行等大銀行也在推行這種模式。
重慶:訂單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