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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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城鄉收入差距反映著社會公平程度,良好的社會環境是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近年來已成為社會上最為關心的話題之一。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甘肅省人民生活水平取得了較大的增長,人均生產總值從1978年的348元增加到2010年的16113元,提高了46.30倍。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1978年的407.53元增加到2010年的13188.55元,提高了32.36倍。農村居民純收入從1978年的100.93元增加到2010年的3424.70元,提高了33.93倍。但與城鄉居民收入大幅提高相伴,城鄉收入差距由1980年的1:2.63上升到2010年的1:3.85,加上城鎮居民享受著許多農村居民無法享受的福利,這種差距實際上比數據反映出的要更大(陳釗等,2010)。
城鄉收入差距的加劇將對甘肅省經濟增長的和諧與公平產生不利的影響,最終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經濟健康發展,還可能積累形成矛盾與沖突,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武少俊,2002;陸銘等,2005)。正規金融機構主要發放生產經營性小規模短期貸款,需要抵押和擔保、期限不靈活、程序復雜,所以農民普遍偏愛非正規金融(周天蕓,2005)。另外,Storey(2003)的“無信心借款人”理論認為,金融機構貸款甄別機制的不健全會向借款人傳遞有偏差的市場信號,導致借貸者誤認為自己肯定不能獲得貸款而放棄申請貸款的努力。綜合上述這些原因,一些學者認為,中國農戶的融資次序首先是增加非農業收入,如進城務工等,其次是親友信貸,再次是國家信貸支持,最后是民間高利貸融資(張杰,2003)。
近年來政府通過金融支農惠農,增加農村金融機構數量,擴大涉農貸款覆蓋范圍,提高涉農金融機構存貸比,加強農村金融機構效率等政策手段是否能夠真正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各種政策手段的效果究竟如何,將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2.城鄉收入差距的庫茲涅茨效應
庫茲涅茨(Kuznets,1976)認為,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長期趨勢可以假設為:在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過渡的經濟增長早期階段迅速擴大,隨后是短暫的穩定,然后在增長的后期階段逐漸縮小,即收入差距存在“庫茲涅茨效應”。雖然傳統的經濟學理論認為公平與效率需要作出取舍,但也有不少學者支持公平與效率之間可以相互促進的觀點。目前,尋求“邊增長,邊分配”,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發展模式目前已成為政策制定的出發點。為了驗證甘肅省是否存在著經濟增長與收入分配不能協調一致的現象,本文選取1985年到2000年甘肅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及人均GDP數據,構建對數模型與非對數模型進行檢驗,識別城鄉收入差距是否存在庫茲涅茨效應。相關數據來源于《甘肅省發展年鑒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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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代表庫茲涅茨比率,是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GDP為人均GDP,同時引入人均GDP平方項和人均GDP對數平方項。估計結果如表1所示。
根據表1中的參數估計結果,對數及非對數模型的一次項系數估計值全部顯著且為正,二次項系數估計值全部顯著且為負,并且擬合程度(Adjusted R-squared)分別達到0.85和0.84。可以看出,伴隨著甘肅省人均GDP的增長,城鄉收入差距呈現出先增加后減小的變化趨勢,符合庫茲涅茨曲線特征,存在庫茲涅茨效應。說明甘肅省過去在追求經濟發展效率時,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經濟增長與社會分配之間的協調關系,既遵循“先增長,后分配”的發展模式。
3.農村金融政策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實證分析
2006年以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放松了農村金融管制,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大量涌現,活躍的民間資本也參與到農村金融發展之中。從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近年來農村金融發展的深度、廣度、效率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為了驗證這些金融政策是否能達到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預期目標,各項政策具體的實施效果究竟如何,本文選取農村金融發展深度,農村金融發展廣度及農村金融機構效率等3個維度的10個指標來檢驗農村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受限于數據樣本的統計區間,選取2006-2010年西北五省的數據樣本構建面板數據進行總體分析。相關數據來源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中國銀行業農村金融服務分布圖集》,模型變量的意義如表2所示。
采用混合估計模型與固定效應模型對面板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得到的實證結果如表3所示。
綜合兩種模型的分析結果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農村金融政策因素都能影響城鄉收入差距,其中金融機構農業貸款比例、金融機構存貸比、貸款農戶比例、農業貸款網點覆蓋率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不顯著,單位GDP農業貸款余額、貸款網點比例和貸款履約率3個因素能夠顯著縮小城鄉收入差距,而人均農業貸款、金融機構網點平均從業人員數量和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數量則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
4.結論與政策建議
從農村金融發展深度來看,金融機構農業貸款比例和金融機構存貸比這兩個指標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沒有明顯的效果。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干預金融機構加大涉農貸款比例,或對涉農金融機構的存貸款比例給予政策優惠并不能實現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目標。人均農業貸款加劇了成效收入的擴大,而單位GDP的農業貸款余額卻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有顯著效果,這意味著簡單的增加涉農貸款往往事與愿違,政策制定者不應簡單的增加涉農貸款,而應考慮到涉農貸款與地區經濟發展協調一致。
從農村金融發展廣度來看,貸款農戶比例和農戶貸款網點覆蓋率這兩個指標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效果不顯著。貸款網點比例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有幫助,而金融機構網點平均從業人員數量和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數量則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通過政策引導擴大貸款農戶的比例和增加農業貸款網點覆蓋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方面起不到理想的效果,而具備貸款審批權的網點越多,農戶獲得貸款就越容易,能起到金融惠農的作用,顯著的縮小城鄉收入差距。金融機構網點平均從業人員數量和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數量加劇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則說明金融機構的臃腫增加了農業信貸的成本,反而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
從金融機構效率來看,提高貸款的履約率能夠減少金融資源的浪費,對于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是一種有效的政策手段。
總之,進一步改善城鄉收入差距并不能通過盲目的擴大金融機構規模,增加涉農貸款,提高存貸比等手段來實現。因此,通過發展金融改善城鄉收入差距的政策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切實減小農戶的貸款成本,實現金融資源合理有效的配置,進一步發揮民間資本和新興農村金融機構的作用,擴大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范圍,推動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實現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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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農村民間金融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巨額的資金支持。本文界定了農村民間金融的內涵,深入分析了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農村民間金融政策法規等若干對策。
關鍵詞 :農村民間金融;正規化;民間借貸;風險管理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迅速擴大。受國家貨幣政策、存款準備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調整以及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影響,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在銀根緊縮的貨幣政策下,市場資金緊張,中小企業貸款困難,生存艱難,民間借貸發展愈演愈烈。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著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金融體系能否穩健運行事關重大。民間金融發展不僅影響我國金融運行,也會對實體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一、農村民間金融的內涵
在當前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中,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是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并存發展。非正規金融市場,是在我國農村經濟正由自給半自給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以家庭經營為主、經營分散、經營規模小、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等條件下形成的。民間金融是非正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規金融是指不通過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和用超出現有法律、規范的方式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的總和。農村民間金融是指農村資金的融通。它以資金為實體,信用為手段,貨幣為表現形式的農村資金運動、信用活動和貨幣流通三者的統一。農村的貨幣投放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支取、貸款的發放與收回、匯兌、轉賬結算、保險、信托、租賃、債券的發行、票據貼現、證券交易等都屬于農村金融活動。整個農村金融活動都是信用活動、資金運動和貨幣流動交織在一起,并且在經濟活動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二、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合法地位
農村民間金融是制度變遷的產物和結果,當前,由于國家對農村民間金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沒有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競爭基本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同時,政府所采用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工具對農村民間金融也是鞭長莫及。因而,農村民間金融面臨著巨大的市場風險。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該標準的可以定性為高利貸行為。”但中國人民銀行的這一規定一方面沒有明確高利貸的本質屬性,另一方面尚未清晰地指出非法籌集公眾存款與合法民間借貸之間的根本區別。加上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亦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所以,在現實具體操作過程中,認定某一農村民間借貸行為就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就具有很大的彈性和模糊性。如嚴格界定民間金融行為,則許多民間金融行為將被定性非法金融。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現有行政機構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存在錯位。眾所周知,小額貸款公司是農村民間金融的主體。在現實監管過程中,政府往往將小額貸款公司認定為一般的企業,按照非金融機構進行管理。而小額貸款公司又從事金融業務,因而其準入和退出又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管理。在此情形下,多頭的行政主體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容易造成監管錯位的現象,最終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往往流于形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農村民間金融機構運作的隨意性,放大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風險。
(二)農村民間金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借貸利率失控,風險日益加大
當前,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大多在“半地下”運作。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大多農村居民對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認識膚淺。盡管國家三令五申禁止高額利息借貸,但是現實中農村的民間借貸的利率并沒有得到有效地約束。農村民間借貸的利率通常是借貸雙方之間協商而定,部分借貸利率大大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已異化為高利貸的違法事件,這潛在地給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巨大的風險。隨著農村民間借貸規模不斷膨脹,民間借貸利率持續攀升,農村民間金融形勢更為嚴峻,面臨的風險更是復雜多樣。農村民間借貸利率的不可控性和自發性,嚴重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給信貸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如部分脫離中央人民銀行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由于由于經營業務不規范,資金量不雄厚,仍實行高息攬存,盲目貸款的行為。同時,一些受限的行業由于不能從正規金融結構獲取貸款,便轉向民間金融,這給國家的產業調整政策帶來負面影響。最后,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大多來自于親朋好友和鄉村鄰里,不僅資金規模小,而且信用基礎不牢靠,難以防范市場風險。
(三)農村民間金融資金大量外流,涉及資金更多地流向投機領域
民間金融組織融資渠道并不透明。由于資金具有逐利性,在利益最大的驅動下,民間金融資金由于監管不完善,難免被一些非法的經濟組織利用,危及正常的金融和社會秩序,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不穩定因素。截止2008 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從農村地區吸收的存款余額為117785.18 億元,而在農村地區發放的貸款余額為63094.96億元,共從農村轉移資金54690.22 億元。這表明農村資金外流現象比較嚴重,削弱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資金保障。目前,農村民間資金大多流向投機性較強的領域,如房地產、能源等行業,而流向實體經營的民間資本比例較低。以溫州民間借貸資本為例,近一半的資金流入房地產項目,用于實體投資的僅有10%,而20%的資金轉入投機領域。這也折射出民間融資的尷尬境地,受到金融管制,民間融資難以進入電力、通信等壟斷行業。
(四)政府缺乏對農村民間金融的有效監管
區域性是農村民間金融最顯著的特征。這具體表現在不同地區的民間金融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等相差懸殊,表現出較強的差異性。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等機構難于對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監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農村民間金融的區域性。首先,不同地區的農村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多元,部分借貸合同是“口頭協議”,這種協議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所以,這些資金就流于監管之外。同時,盲目性和投機性也是農村民間金融的重要特征。農村民間金融的盲目性和投機性進一步加大了農村民間借貸的風險。當前。針對農村民間借貸,我國相關行政機構只堵不疏,尚未構建起相應的民間借貸管理組織。現有的行政主體在實際過程中又存在監管錯位,監管職責不清晰,監管力度弱化等急需解決的問題,導致違法、違規的民間金融事件接二連三出現,侵害了民眾的權利,不利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三、促進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正規化的若干對策
(一)規范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法規制度體系,盡快健全有關農村民間金融政策法規
首先,確立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保障制度。扭轉現行“壓制性管理”方式,實行扶持性管理的方式。具體而言,通過制定民間融資法,充分確立民間融資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和功能,逐步實現農村金融的透明化,將其納入有效監管范圍,實現農村民間金融的規范化和正規化。再次,合理界定民間融資與社會集資的明確界限。社會集資涉及面廣,資金規模大,為實現規范管理,可從融資對象,融資規模的特定性等方面將社會集資和民間融資進行區分,這具體可通過出臺社會資金募集管理條例進行具體規定,如具體規定民間融資的條件、范圍和運作流程和融資者的行為規范。最后,對多種形式的民間借貸進行分類引導和以法規范。明確頒布區別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高利貸的標準,允許合法的民間借貸存在,并加以有效的引導;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高利貸及金融詐騙活動。建議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農業部共同起草《農村民間信用借貸管理暫行條例》,使民間借貸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注冊登記,引導其逐步走向正規化
建議要求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持有一定的資本,但不能強求一致,可按地區做出不同的規定,欠發達地區低一些,發達地區適當要求高一些。規定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資格,對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資歷做出限定。限定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范圍,不允許其經營風險大的黃金交易、股票交易、外匯交易等金融業務。從上述各方面加以嚴格監管,健全市場契約制度,使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規范運作。此外,政府及有關部門還要加強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監測,建立監測系統,掌握資金來源、去向、利率水平、運行情況等等。隨時監測風險,隨時警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正規金融帶來的金融風險。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等小型機構的試點實踐說明,大力鼓勵和發展民營小金融機構是適合我國現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有效途徑。
(三)建立監測體系,防范借貸風險,規范借貸行為一方面,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監測體系。為及時、準確把握農村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利率水平與交易對象,需要相關金融監管組織或監管組織委托統計局定期收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這既能國家制定和完善貨幣政策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還能對農村民間金融的風險進行合理預測和預防。另一方面,政府還要完善對農村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方式。在對民間借貸活動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積極對農村民間金融管理方式進行探索,譬如采取核發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方式,引導農村民間金融發展。
首先,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準入機制。當前,我國對農村民間金融實行壓制性管理,農村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的門檻較高,為實現對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應降低農村民間機構融入金融市場的門檻,適度放寬進入金融市場的條件,將農村部分具有信譽較好,資金管理業務規范的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其次,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有效地監管是保障金融市場有序進行的必要手段。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的,外部人很難把握某一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況,一旦缺乏有效地監管,部分金融機構不可避免地出現“撈一把就撤”的惡性事件,因而,應在調查的基礎上,探索出一條切合農村金融實際的監管制度。最后,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是優勝劣汰,因而,農村金融市場必須能進能出。必要的推出機制對農村民間金融市場和保護投資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應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破產機制,充分結合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和資金的周轉率,行政監管部門應不定期對相關農村民間金融機構進行查賬,一旦金融機構因資金周轉、不良貸款率出現問題時,應冷凍該金融機構資金,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的。
(四)構建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加強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監管
目前,我國雖然沒有明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其實一直擔當著隱性擔保人的功能。在完善民間金融監管方面,需要探索的工作可以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比如加強立法方面的完善,可探索建立一個允許非正規金融機構運作的規則框架,以使民間金融的風險最小化。從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來看,農村民間金融資源極有可能成為社會游資,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和流動性,從而影響國家金融的安全,對國家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產生消極影響。構建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旨在為農村金融機構持續發展和維護儲戶利益提供保障。為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可在先期調查的基礎上,逐漸實行試點。另外,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加強民間金融監管,是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充分肯定農村民間金融機構作用和鼓勵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同時,要堅決打擊洗錢、高利貸等非法金融行為。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資金充足率與準備金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的要求,增加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滿足“三農”多層次的融資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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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貨幣政策;流動性;金融機構
流動性是金融機構經營發展必須遵循的第一原則,在實際經營管理過程中由于受國內外金融市場眾多因素的影響,金融機構流動性具有不確定性,可能會出現流動性風險,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出現時影響單個金融機構或者整個金融業的的發展,甚至威脅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隨著金融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外部因素的影響愈加明顯,金融機構流動性問題更為凸顯。因此提高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對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對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具有直接的影響,從提高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出發,分析當前貨幣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現狀出發,選擇有效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來合理調控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對金融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貨幣政策視域下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理論
1.貨幣政策操作相關理論。農村金融機構貨幣政策理論主要包括貨幣政策操作工具、貨幣政策操作目標以及貨幣政策操作傳導機制等相關理論,貨幣政策理論的研究和分析是如何更好地發揮貨幣政策操作職能,穩定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的基礎。
1.1貨幣政策操作工具。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達到貨幣政策目標而采取的手段,《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為“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貨幣政策工具以其調節的重點不同分為一般性工具和選擇性工具。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存款準備金和率、再貼現。央行通過調節整個金融機構的準備金與貨幣乘數來影響貨幣總供給量,從而改變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包括貸款規模控制、特種存款、窗口指導等。本文從調控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出發,側重于對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的研究。第一、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法定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存款準備金率是指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中央銀行一般通過改變貨幣乘數來調整金融機構信用創造水平,或者通過調整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來收縮或擴張金融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第二、公開市場業務。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通過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吞吐基礎貨幣,以此調節貨幣供應量進行流動性管理。公開市場業務是能夠直接調控銀行儲備變化的主動性工具。中央銀行通過長期性和臨時性的儲備來調節金融機構準備金,來影響貨幣的供給量以及利率水平,從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第三、再貼現政策。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制訂或調整再貼現利率來干預和影響市場利率及貨幣市場的供應和需求,從而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一種金融政策。主要通過調節再貼現率與規定再貼現票據影響金融機構再貼現額與超額準備金,央行發揮最后貸款人的職能來調節銀行體系的儲備供給來控制金融機構信用總量。
1.2貨幣政策操作目標。貨幣政策操作目標是指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某項貨幣政策所要達到的特定的經濟目標,貨幣政策的目標一般定義為實現穩定物價、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國際收支平衡、保持金融穩定。由于其目標之間具有矛盾復雜的關系,我國貨幣政策目標的選擇在實際中有兩種主張,一種是單一目標,以穩定幣值作為基本目標;另一種是雙重目標,就是穩定貨幣和發展經濟兼顧。而在實際經濟調控中,無論是單一目標、雙重目標都不能脫離當時的經濟社會環境以及當時所面臨的最突出的基本矛盾。
1.3貨幣政策操作傳導機制理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是中央銀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影響中介指標,進而最終實現既定政策目標的傳導途徑與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理論最早凱恩斯派的利率渠道傳導理論,隨著研究的深入和理論的演進,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機制和貨幣政策匯率傳導渠道理論作用凸顯。貨幣政策傳導途徑一般為:從中央銀行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到企業、居民等非金融部門的各類經濟行為主體,從非金融部門經濟行為主體到社會各經濟變量,包括總支出量、物價、就業等三個基本環節。
2.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理論。金融機構流動性理論主要包括資產流動性管理理論、負債流動性管理理論和資產負債綜合管理流動性理論,這三種理論相互補充,促進了金融機構業務的不斷發展。資產管理理論在20世紀三十年代美國金融危機爆發時資產管理從商業貸款理論轉換為資產管理理論。20世紀六七十年代,由于利率管制導致資產收益下降,金融機構面臨了較大的流動性壓力,為了緩解壓力金融機構開始主動負債,負債理論開始指導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管理。20世紀七十年代后期,浮動匯率制度使得金融自由化不斷推進促使利率市場化,利率頻繁的波動導致銀行負債面臨了巨大的不穩定性,金融機構為了適應新的變化對流動性指導理論進行更新,形成了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
二、貨幣政策操作對農村金融結構流動性的影響
1.通過對法定存款準備金影響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主要是通過影響法定準備的儲備量來影響銀行超額準備金對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進行調控。當人民銀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放法定準備金數量增大,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支配的資金減少,流動性減弱,作用機理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調金融機構存放央行資金增加金融機構可自由支配的資金減少流動性下降。當央行降低法定準備金率,減少法定準備金數量,則農村金融機構可支配貨幣資金增加,流動性增強,作用機理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下調存放央行準備金減少農村金融機構可支配資金增加貨幣創造能力增強、流動性增強。公開市場業務主要是指央行進行央行票據的發行或購買來調節金融市場貨幣流通量。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進行公開市場購買,開展逆回購、到期收回央行票據,銀行超額準備金增加,達到回籠銀行體系的貨幣資金的目標,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反之,央行發行央行票據、賣出政府債券,從而減少銀行超額準備金,進而釋放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再貼現是通過調節再貼現率作用于超額準備金來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央行下調再貼現率,金融機構向向央行再貼現貸款增加,使得超額準備金增加擴充了金融體系的流動性。作用機理是:央行下調再貼現率金融進行再貼現收到再貼現貸款,超額準備金增加可支配資金增加流動性增強。反之,央行上調再貼現率,金融機構流動性則會減弱。
2.通過利率渠道影響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法定準備金率通過利率影響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是以微觀市場主體傳遞信號,由貨幣市場過渡到資本市場,最終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獲取成本。作用機理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調央行發出緊縮信號市場主體預期貨幣供給將減少貨幣市場、市場利率上升金融機構獲取資金成本增加流動性降低。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下調時,就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增強。公開市場業務操作主要指央行通過影響利率和改變超額準備金兩方面來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央行直接影響市場利率來調節金融機構流動性,作用機理是:一方面央行直接調整公開市場業務的債券回購利率,引導銀行間拆借利率市場的變動基準利率得到調整市場利率變動;另一方面通過改變銀行超額準備金來影響資金市場的供求狀況,間接影響市場利率,進而對銀行的資金成本產生影響,最終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水平。作用機理是:央行進行逆回購貨幣市場資金供給增加貨幣市場利率下降商行貨幣資金成本降低貸款利率下降流動性上升。再貼現率政策是中央行調節再貼現率來影響利率水平,再貼現率有效應用必須有以下幾個條件:央行能隨時按規定利率自由提供貸款,調節農村金融機構的放款規模;農村金融機構在央行進行再貼現貸款;市場利率高于再貼現率的利差能彌補承擔的風險及農村金融機構放款管理費用。再貼現率通過市場利率調節金融機構流動性的過程為:央行上調再貼現率金融機構獲得再貼現貸款的成本增加金融機構再貼現意愿降低貨幣市場資金供給下降市場利率上升金融機構資金獲取成本提高可用資金減少,流動性減弱。反之,若央行下調再貼現率,則流動性會增強。3.通過信貸結構影響農村金融結構流動性。央行對金融機構信貸供給的控制能力決定了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渠道的有效性,控制能力強弱取決于金融機構存款來源與其他資金來源的替代程度。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比較緩慢,尤其是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因為金融監管較為嚴格使得存款來源與其他資金來源的替代能力較弱,因此農村金融機構資金運用主要以貸款為主,所以央行對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供給的控制能力較強。目前貨幣政策在我國是有效的,信貸傳導渠道可以有效發揮其作用,使得貨幣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對信貸供給產生影響。當央行上調法定準備金率,超額準備金下降,使得金融機構流動性供給下降。其作用機理是:央行上調法定準備金超額準備金下降金融機構信貸供給能力降低流動性供給下降。如果金融機構的超額準備金比較充足時法定準備金率的上調可能難以引起金融機構信貸規模縮減,從而對金融機構信貸供給產生的影響不明顯。由于公開市場業務操作中靈活性與彈性較高,央行可運用其對信貸供給進行局部的微調。央行主要是通過影響金融機構的超額準備從而影響信貸供給,工作機理是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農村金融機構超額準備金產生變化引起信貸供給量變動使得流動性供給產生變動。再貼現率政策中,央行通過調整再貼現率影響金融機構向央行的借款成本,進而對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產生影響,一般來說,由于農村金融機構經營性質和特點決定再貼現率操作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影響非常不明顯。
三、完善貨幣政策操作促進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對策建議
為了使得農村金融機構在經濟金融快速發展中能提高流動性管理,穩定健康的經營,本文通過對貨幣政策操作理論和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理論的分析,以及貨幣政策是如何來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進行了分析論證,提出了完善貨幣政策操作促進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對策建議。
1.完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和手段。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具有重要的影響,在優化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中,改進與完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和手段,使之更具有靈活性與可操作性、更加多樣化與規范化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定準備金率是當前我國較為常用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對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調控方面具有重要的影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因其效果強烈,影響明顯成為央行進行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首選工具。此外,我國金融機構資金主要來源是大量的存款,存款準備金率調控的存款涵蓋了金融機構大部分存款,使得該工具操作容易,但是由于當前許多國家貨幣政策目標由數量型向價格型過渡,加之該工具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與不足,當今央行在該工具的使用上非常慎重,盡量避免頻繁使用。
2.完善貨幣操作目標體系。目前,我國貨幣政策操作主要以基礎貨幣為操作目標,因為當前我國貨幣市場結構單一,利率市場化改革沒有完全實現,銀行體系資產結構非常單一,貸款占資產總量較大,因此央行只能選擇基礎貨幣作為操作目標來實現調整金融機構流動性的目標。基于我國利率市場化不斷深入,貨幣市場特別是金融機構間拆借市場的不斷發展,利率風險控制手段改進,我國貨幣政策目標體系應由數量型向價格型轉變,實行以基礎貨幣與貨幣供應量為主要操作目標和中間變量,同時將貨幣市場短期利率與債券市場長期利率作為輔助操作目標與中間變量納入我國目標體系,以豐富我國貨幣操作目標體系。
3.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促進金融市場的完善和發展為農村金融機構更好的發展提供宏觀環境上的支持,在推進存款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等貨幣操作目標轉型過程中,完備的金融市場是有必要的。根據交易期限的長短金融市場可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是融通短期資金的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回購協議市場、商業票據市場、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短期政府債券市場、大面額可轉讓存單市場。在貨幣市場建設中,首先豐富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大力推廣貨幣市場基金,以滿足市場主體多投資需求。大力發展票據市場,使得貨幣市場擁有豐富的替代性金融工具,增強貨幣辦操作工具的實用性。其次,擴大貨幣市場交易主體,實現交易主體的多元化與開放性。最后,加快貨幣市場制度、組織體系、清算體系的建設與完善,構建市場利率體系,消除利率倒掛和利率失真現象。
4.優化存貸比率。存貸款比率是衡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適當的存貸比率是農村金融機構實現流動性、盈利性、安全性的重要保證。金融機構的安全性是由流動性和盈利性共同決定的,在金融機構資產和加權風險資產資本充足率達到了規定比例的約束條件下存貸款比率低于最優值的情況下,適當提高貸款利率,能夠有效地補償不良貸款風險并將道德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同時可以有效削減超額存款準備金數量,更大程度地減少金融機構閑置資金的機會成本,因此優化存貸比率既可以保持農村金融機構合理的流動性又可以實現盈利性。目前,受國內外金融經濟變化的影響,金融機構的發展隨時面臨風險和挑戰,合理控制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提高貨幣政策的調控能力,是農村金融機構更好的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本文從貨幣政策操作理論以及農村金融機構流動相理論著手,分析了貨幣政策錯做工具如何影響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從而提出了完善貨幣政策操作促進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對策建議,為高農村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水平,實現農村機構盈利性和安全性目標奠定了基礎。
作者:王延妮 單位:陜西吳起農村合作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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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我省新農村建設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其總體目標是:通過推動產業新發展、建設新社區、培育新農民、樹立新風尚、構建新體制,把農業建設成為具有市場競爭力、能致富農民和可持續發展的高效生態農業;把村莊建設成為讓農民能享受現代文明生活的農村新社區;把農民培育成為能適應分工分業發展要求的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形成城市和農村互補互促、共同繁榮的城鄉一體化發展新格局,努力使我省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走在全國前列。同時提出了大力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全面實施“強龍興農工程”、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全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調控能力、增強農業科技支撐能力、加快推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具體要求。根據我省新農村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具體要求,從農發行當前“一體兩翼”的業務發展構架、政策性金融具有的職能和全面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三個層面來看,我省農業政策性銀行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主要表現在:
1.積極支持全省糧棉等大宗農副產品流通和物流體系建設。浙江作為全國糧食主銷區,每年糧食缺口在200億斤左右,需要從省外調入,同時作為用棉大省,年產棉紗80萬噸以上,紡紗加工能力居全國第4位。根據“十一五規劃”,五年內全省將大力培育和發展農業流通服務業,加快創建現代農業物流與供應鏈管理體系,增強產業化經營中產加銷各個環節的有效鏈接,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和物流體系,重點培育100家成交額超5億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其中年交易額10億元以上的有30家;積極發展農產品和農資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和現代營銷方式,重點建立50個農產品推廣中心,10個大型配送中心和5個農產品展示展銷中心,初步形成功能完備的農產品營銷促進體系。同時,省政府已制訂出臺了《糧食現代物流發展規劃》,計劃以寧波―――舟山港為龍頭,建設省級糧食物流基地,以杭州、溫州為支撐,建設中心城市糧食物流中心,以其他地級市為補充,建設區域性糧食物流中心,加上縣市糧食批發市場,形成覆蓋全省、輻射長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區的糧食物流網絡。其中舟山、寧波、杭州、溫州、嘉興、衢州六大糧食物流項目建設條件相對成熟,有的已開工建設。大規模的糧食中心糧庫、批發市場、中轉碼頭和加工園區建設,為農發行的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提供了廣闊的支持舞臺。
2.圍繞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增加對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技術裝備改進的信貸投入。《決定》要求加快推進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農業綜合開發的力度,把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理、山區小流域綜合治理與村莊整治建設緊密結合,合理圍墾灘涂,開發低丘緩坡資源,加大地力培育和基礎設施配套,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加快農村交通網、供水網、供電網、信息網、流通網等基礎設施網建設。根據這個要求,“十一五”期間,我省將進一步增加投入,以轉變農業增長方式、提高農產品競爭力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目標,實施“優勢產區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沃土工程、農業環境整治和生態農業示范工程、農機化促進工程、農業信息化工程、欠發達地區農業開發”等農業發展10項重點建設工程。農發行作為唯一直接服務于農村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要為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基本貸款支持,發揮主導作用,并形成以農業發展銀行為主導,以農信社、農業銀行為輔的多層次的金融供給服務體系,緊緊圍繞提高農業生產能力、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增加對農田水利、水電開發,以及農村公路、橋梁、電網、沼氣、通信等農村基礎建設與公共產品的金融供給,進一步改善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基本農田的產出能力;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增強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3.開拓農業科技自主創新和推廣應用能力的貸款項目。《決定》要求增強農業科技支撐能力。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程,重點組織農業新品種選育、農業生物技術、農產品精深加工技術、現代農業工程技術、農產品質量安全與環控技術等重大農業科技專項和項目,突破一批關鍵性技術,創建一批農業科技專業創新平臺和區域創新平臺。大力推廣應用農業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大力推進農作制度創新,推行設施農業、循環農業、精準農業等新的農業生產模式。因此,要加大對農業科研開發企業的金融支持,特別是生物基因農業、良種培育、灌溉技術、生態農業、良法技術推廣等方面的貸款和金融服務,為全省高效生態農業的發展提供信貸支撐。圍繞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的發展及農業結構調整,重點支持農業科技示范引導性項目,如農業科技示范場、水稻優質高產、農作物新品種、農業實用技術推廣示范點、農產品標準實施省級示范區,進一步推進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4.為全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目前,我省有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4652個,到2010年,全省將建成1000家年銷售收入千萬元以上的加工型、外向型農業龍頭企業,全省農產品加工率達到50%以上,農副產品出口創匯70億美元以上。《決定》要求集中力量扶持一批規模大、帶動面廣、競爭力強、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的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提高產業化經營水平和農民組織化程度,構建產加銷一體化、貿工農一條龍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作為農業政策性銀行,應主動提供金融支持,配合各級政府以及農業相關部門實施“強龍興農工程”,重點建設一批高起點、高標準的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培植一批產業帶動力大、市場競爭力強、科技含量高的加工型和外向型農業龍頭企業,發展以大宗農產品和名特優新農產品為原料的精深加工,加大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及加工設備的引進力度,促進農業與工業的整合,提高企業外向發展能力,拓展農業發展空間。
二、經濟發達地區農發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運行框架
由于處于經濟發達地區,我省的農業政策性銀行具有其他省市無法比擬的發展條件,如較強的地方財力優勢、良好的客戶基礎和相應的金融外部風險補償能力,這些經濟發達地區特有的優勢,使得我省的新農村建設有了一個較高的起點,農發行可以選擇效益佳、信譽好、影響大、科技含量高、發展后勁足的客戶進行重點支持,在為我省新農村建設服務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1.總體思路。要從適應我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具體要求出發,謀劃調整農發行商業性貸款的業務范圍。一是在發展方向上,堅持信貸資金與財政資金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向。二是在支持范圍上,堅持全面服務“三農”原則,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涉及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所有領域,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支持。三是在服務對象上,堅持承貸主體具有風險承受能力為原則,應包含從事農業、農村經濟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四是在業務品種上,堅持滿足新農村建設金融需求的原則,應包含與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有關的所有銀行信貸業務,包括允許商業銀行經營的各類表內外信貸業務;五是在實施操作上,堅持分步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業務發展的近期、中期和遠期規劃,隨著農發行機制體制的不斷完善,逐步拓展商業性貸款的業務范圍和信貸產品。在對區域內大部分經濟發達地區進行支持的同時,對其中的少數欠發達地區實行分類指導,促進這部分地區的新農村建設。
2.貸款模式。貸款按性質和風險的高低,可分為政府信用貸款、政府債務性貸款、企業自主貸款等三類模式。一是政府信用貸款。指以財政資金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貸款。對此類貸款,應由地方政府指定貸款主體,政府和財政部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確由財政列入預算歸還貸款本息。政府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二是政府債務性貸款。指列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管理,以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貸款。對此類貸款,應獲得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批文,政府國資部門同意貸款和同意以國有資產收益歸還貸款的批文。政府債務性貸款一般采用抵押擔保貸款方式。政府同意先將國有資產收益列為財政收入,再由財政歸還貸款本息的,也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三是企業自主貸款。企業自主貸款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企業無法提供足夠抵押物的,要采取政府出資設立專業擔保公司、組建風險共同體等形式,為農發行貸款提供保證擔保。對專業合作社等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可采取注冊企業法人資格、組建擔保基金等方式,組建貸款和擔保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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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村政策性金融發展概述
所謂農業政策性金融,是指一種為了支持與保護農業,促進農業、農民經濟發展,實現農民增收,而由政府組織與發起,且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在農業及相關領域進行資金融通,并貫徹落實政府農業和農村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一種特殊金融活動與金融形式。
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主要有兩個:一是可以補充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由市場配置資源造成的農村資金“盲點”,為技術、市場風險較高、投資回收期長、收益低的農業開發項目提供資金供給。二是有利于完善農村金融體系,農村政策性金融有利于填補商業性金融在農村的業務空白。
2.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發展現狀――以普定縣為例
2.1普定縣政策性金融職能的實施情況
2.1.1 實施普定縣糧棉油購銷
作為普定縣政策性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普定縣農業發展銀行主要承擔了支持糧棉油收購的政策性金融職能。普定縣農發行充分利用普定縣的各種優勢,從糧食主產區合作社收購農產品,并間接向龍頭企業提供相應的信貸幫助。有資料統計,2011-2013年三年間,普定縣農業發展銀行向普定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各種形式貸款共計1896萬元,支持糧食收購達1542萬公斤。從2011年至2013年,糧食收購貸款呈上升的趨勢,對糧食生產加工提供了越來越多的資金支持,提高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促進普定縣糧食生產加工的快速發展。
2.1.2 實施普定縣信貸扶貧,促進中小型企業的發展
普定縣農業銀行主要通過專項貸款體現信貸扶貧的政策性金融職能,運用扶貧貸款積極支持農村貧困地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力推進“公司+農戶”模式帶動農民增收。截至2013年6月,普定縣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投放貸款共計1123萬元,投放當年審批貸款6筆,共計531萬元,待省行文件批復貸款120萬元。累計實現貸款利息收入127萬元,政策性和商業性貸款利息收入合計33.65%,利息收回率達100%,實現了普定縣信貸支農領域的突破性發展。
2.2農村政策性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2.2.1農村政策性金融供給不足。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顯著特征是成本費用低、量大集中、相對穩定和可用期長。西方許多國家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除了國家撥付資本金數額大,還可享受免除償付紅利或股息的優惠,以及通過借款、發行債券和吸收特定存款、免交全部或部分稅賦、享受政府利差補貼等方式籌集資金。而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銀行只能通過定向發行金融債券和向中央銀行借款方式籌資,財政補貼資金難以及時足額到位,資金積累能力十分有限,沒有形成穩定的籌資機制,嚴重影響政策性金融機構發揮作用的空間。
2.2.2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不明確。目前,普定縣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業經濟發展中分別承擔著商業性和政策性支農職能。從實際運行看,三者間的職能分工存在錯位的現象。農業銀行但仍未承擔一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也承擔著一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而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普定縣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卻成為“專司糧棉油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機構,導致農村發展銀行業務單一,生存和發展空間遭到擠壓。
2.2.3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功能與需求不相符。在實際運行中,政策性金融業務還比較單一,僅僅只集中在農業信貸上,再加上當地不具備有效的農業擔保機構,因而導致農村地區的政策性金融難以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另外,農村金融支持力度不夠,農民難以獲得貸款,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該縣農村經濟的發展。
3.加快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發展的建議
3.1加強農村政策性金融供給。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對自身現階段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分析,加強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建立籌資渠道,對組織結構與業務流程進行適當調整,重視內部控制與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對各個環節的工作進行監督,資金營運期間也要考慮到諸多方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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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金融功能缺失的主要表現及其原因分析
1.國有商業銀行的支農功能弱化。近年來,伴隨著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國有商業銀行大規模收縮縣域機構,營業網點紛紛從縣域農村撤出,即使存在的部分網點,也上收信貸管理權限,其貸款權限統一集中到省分行,使基層金融機構的貸款不斷萎縮,支農功能進一步弱化。農業銀行作為我國涉農銀行中最大的商業性銀行,其機構網點也正逐步從農村收縮,主營業務日益向城市和工業靠攏。目前,農業貸款占農業銀行各貸款余額還不到10%,農業銀行支農力度已大大減弱。
2.農村政策性金融支農功能缺位。作為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農業發展銀行,其業務范圍過于狹窄,主要承擔糧棉油的收購、儲備等流通環節的信貸業務,業務功能退化成單一的“糧食銀行”。政策性金融支農功能明顯不足,極大地制約了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
3.合作性金融支農乏力。近年來,由于農業銀行收縮鄉鎮營業網點,服務僅限于城區,而農業發展銀行只專營農產品收購和儲備資金貸款業務,使得在廣大的農村金融市場上,只剩下支農三駕馬車(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合作信用社)中的農村合作信用社,獨自承擔起支持“三農”的重任,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據統計,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農業貸款余額為6966億元,占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農村信用社在形同虛設的“三會制度”和近乎壟斷的農村借貸供給市場環境下,缺乏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動力。另外,農村信用社出于自身財務可持續發展的考慮,其商業化傾向嚴重,使得資金大量流向收益率較高的城市和非農業部門,而真正需要貸款的農戶和農村其他經濟主體難以得到貸款支持。
4.農村民間金融管理規范缺乏。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伴隨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信貸市場的逐步退出,中國人民銀行出于規范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考慮,加強了對農村信用社的治理整頓,并關閉了鄉村集體金融機構,在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資金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的情況下,只能求助于民間,從而使民間借貸異常活躍。據溫鐵軍(1999)對東中西部15個省份的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發生率高達95%;2001年IFAD的研究報告也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大約是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4倍。民間借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貸款難問題,但因管理不規范,缺乏合法身份,良莠不齊,從而使得民間金融具有明顯的高利貸、高風險、金融欺詐、隱蔽性強、不可控等缺點,進而增加農民的貸款成本,加大了農民的債務負擔,提高了農村金融的潛在風險。
5.農村資金供需嚴重失衡。據中國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的初步測算,到2020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新增資金15萬億到20萬億人民幣。但由于我國農業是弱質產業,農業生產具有風險大,周期長,波動大,收益低的特點,這與商業金融所要求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的原則相悖,進而使得我國農村金融資金的供求呈現出獨特的現象:農村金融資金通過現有農村金融機構大量流出農村,農村金融資金供給嚴重不足。主要體現在:一是農村信用社在盈利動機驅使下,把金融資金更多的投向獲利較大的非農業領域和大中城市。據統計,僅2000年農村信用社轉出農村資金就達4639.9億元:二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縣支行的貸款權限上收,其功能已經變為單純的存款機構,并把吸收的大量農村資金通過上存流向城市。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每年在農村吸儲余額約為2000億元到3000億元,很大部分通過上存,凈流出農村:三是郵政儲蓄“只存不貸,資金上存”體制,抽走了大量農村資金。目前,每年約有近千億元資金通過郵政儲蓄轉存中央銀行,從而使資金由農村流入城市,并成為農村資金流向城市的主要渠道。農村資金的非農化,使得本來緊張而又缺乏的農村金融供給市場惡化,加劇了農村資金供求關系的失衡。
6.農村保險市場發展滯后。農業保險作為農業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分散和降低農業風險。而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規模小,數量較少,供求結構失衡,農民的購買力較低,賠付率居高不下,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而農業又屬于弱質產業,生產周期長,受自然影響很大,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有限,所以導致保險機構承擔農業風險的積極性不高,農業保險業務逐年萎縮。據統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1992年開始承辦農業保險業務以來,農業保險費收入占財產保費收入總額的比重由當年的3.6%下降到目前的不足1%。而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險業務又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結構調整需要。
二、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完善農村金融功能的政策建議
1.拓寬政策性金融的服務范圍,強化政策性金融的支農功能。農業發展銀行應充分發揮政策金融的支農作用,在繼續做好國家糧棉油收購貸款和專項儲備貸款的同時,應拓寬服務領域,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農業科技推廣,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的支持力度,使政策性支農資金重點投向具有長期性,高風險性,不宜于商業化的農村公益事業,實現支農重點逐步從農產品流通領域向農業生產領域轉變,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2.加大商業性金融的支農力度,切實扭轉農業銀行近年來的“離農”傾向。農業銀行作為我國最大的涉農銀行,在進行商業化改革的過程中,應加大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縣域工商企業的資金投放力度,充分發揮縣域商業金融主渠道作用。同時,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人才優勢,網絡、網點優勢,信息優勢,品牌優勢等為農戶和農村企業提供新的金融產品,如信用卡、、租賃、擔保、保管和信息咨詢,滿足農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3.深化農村合作金融改革,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農中的主力軍作用。由于我國地區差別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農村信用改革不能按照統一模式,而應該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對沿海、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的農信社改革,要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股份制改革,使其成為產權明晰、政企分開、責權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金融企業,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農業合作銀行和農業商業銀行。對老少邊窮、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地區的農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則進行改造,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互農村合作金融
組織,以滿足廣大農戶生活和生產的基本資金需求。
4.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組織,使其成為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民間金融是一種非正規的金融組織,是對農村正式金融制度的一種補充。這種建立在血緣、親緣和地緣等社會關系基礎上的農村民間非正式金融安排,具有正規金融組織所不具備的速度優勢、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一方面,它具有方便、快捷地滿足農村多種經濟主體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它又能有效地避免正規金融組織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貸款損失以及由于交易成本高而造成的利潤損失。因此,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組織并將其納入一定的法律框架下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僅有利于防范農村金融風險,而且還有利于滿足農村經濟主體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5.建立農村資金反晡回流機制,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有效緩解農村金融資金供需嚴重失衡的矛盾。政府應充分利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引導農村信貸資金反哺回流支持新農村建設。首先,引導郵政儲蓄資金反晡回流。我國農村金融中郵政儲蓄是農村資金流失的重要渠道,可以通過規定縣域郵政儲蓄份額超過一定比例部分用于農村,鼓勵郵政儲蓄銀行購買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債券,在農村試辦小額信貸機構,將郵政儲蓄上存的轉存款全額轉化成支農再貸款等方式,引導郵政儲蓄資金回流,為支持新農村建設提供長期的資金保障。其次,要誘導商業性銀行金融資金反晡回流。可以通過規定商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當地農村,對支農貸款占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銀行,國家財政可以給予減免或降低營業稅和所得稅等方式,誘導商業性金融資金流向農村,支持新農村建設。再次,通過限制農村信用社系統內上存資金比例,運用差額準備金制度,增加農村信用社資金反哺回流,支持新農村建設。最后,通過建立農村金融風險基金,完善政策性金融的財政補償機制,向農村金融機構的政策性金融支農業務提供貼息、免息支持以及經營中的損失提供風險補償,從而調動農村金融組織擴大支農資金投放規模的積極性,提高政策性支農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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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8-0033-01
1 農村政策性金融概述
農村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發起、組織為前提,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配合、執行政府農業和農村產業政策、區
域發展政策為主要目的,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在農業及相關領域從事資金融通,支持、保護農業生產,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一種特殊的金融活動和金融形式。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對象不僅包括農(種植業)、林、牧、副、漁業,還包括農村的工業和第三產業,其市場主體主要是農戶(農民)、農村私營企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國營農場等等。農村政策性金融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由政府組織成立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農業提供優惠貸款或發展資金;二是由政府部門確定使用方向,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為農業提供的政策性貸款;三是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分配政策受政府干預,不能自主地根據其資產負債情況進行信貸分配。
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幾點:一是經營方向的政策性。二是經營目標的非盈利性。三是經營范圍的界定性。四是資金運用的優惠性。農村政策性金融還為業務對象提供優惠條件的擔保,以改善借款人的融資條件和地位,鼓勵其它金融機構擴大農業貸款。
2 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現狀分析
目前在我國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主要有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盡管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我們必須看到當前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非常不完善,政策金融缺位現象嚴重,這與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政策性金融規模小、業務萎縮,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近年來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總體上講規模比較小,政策性金融所發揮的作用不明顯,業務面比較窄,支持效果不佳。目前廣大農村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人畜引水工程、環境綜合治理等項目急需政策性資金支持。而對于這些項目,大部分政策性金融服務都未涉及到,部分已涉及的項目政策性貸款也在逐年減少。
(2)立法滯后,政策性金融無獨立的法律依據。國外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獨立的法律依據,它們在政府支持的產業方向和范圍內獨立決策和經營,是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獨立法人。而我國恰恰相反,1994年農發行成立后,關于政策性銀行的立法卻一直沒有出臺,對政策性銀行經營范圍、運行規則、違規處罰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這帶來明顯的負面效應:一是使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經營不規范;二是監管部門監管無法可依;三是制約政策性銀行職能發揮和自身發展。
(3)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開辦政策性金融業務遇到較大困難。一是農業發展銀行自身生存與發展陷入困境難以承擔起農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二是農業銀行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職能錯位,不能有效履行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職能。三是農村信用社因開辦小額農貸造成部分經營虧損,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職能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是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要按照為“三農”服務的經營方向完善服務功能,進一步加大支農信貸役入。
(4)農村政策性金融與財政性資金功能分割,沒有形成整體合力。近年來中央明確了“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提出“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財政轉移支付逐年增大,但未與政策性金融資金配套使用,作用發揮十分有限。一是財政轉移支付支農資金通過多個途徑多個部門分散劃撥難以形成規模優勢。二是財政直補資金未能與農村信用社開辦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相結合,支農作用分散。
3 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思路
(1)推進農村政策性金融立法進程。目前,在農村政策性金融方面應盡快出臺《社區再投資法》,規定任何金融機構只要吸收縣及縣以下農村存款,就應有一定比例必須用在其吸存業務所在社區的農業貸款上,如果不用,就退出存款市場;出臺《農村政策性金融條例》,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條例和章程,明確農發行的業務定位、服務領域、經營宗旨、經營原則、風險補償機制和有關部門對農發行的監管職責;頒布《農業保險法》,將一些關系國計民生、易受災害的品種、項目和行業確定為政策性險種、由政府對其提供保費補貼免稅支持。
(2)重構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從現階段農村市場需求來看,單憑農業發展銀行現在的規模和實力,是無法滿足的,必須對現有農村政策性金融進行重構。重構農村政策性金融有兩種思路:一是繼續擴大農業發展銀行的規模和業務,使農業發展銀行成為農村市場舉足輕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形成以農業發展銀行為主、其他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輔的政策性金融體系;二是細化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按照不同業務范圍設立多種政策性金融機構,如設立區域扶貧銀行、住房儲蓄貸款銀行、農業項目銀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等專項政策性金融機構,與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多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并存,共同構成較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體系,拓展農村金融業務范圍和深度。
(3)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相對分工、適度競爭。需要明確的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以宏觀經濟管理為主要目標的金融機構,必須以從事政策性金融業務為主。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該準確定位,準確界定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充分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要做好協調配合,在相對分工的基礎上允許適度競爭。現階段,要轉變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理念和經營模式,避免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混淆,更不能利用政策性金融的幌子來參加商業性競爭。在業務分配上,政策性金融必須立足于政策性業務和范圍,為實現經濟社會的特定目的,運用政府指令、財政直接補貼等方式,開展業務;在業務運作上,主要通過業務招投標方式保證政策性業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力求政策性業務的透明,形成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相對分工和適度競爭的局面,提高農村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
(4)在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業務領域進行不斷創新。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拓展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業務領域。大力發展農業貸款再擔保或農業擔保信用保險等中間業務,通過引用國家信用對農業貸款擔保機構實施再擔保或者擔保信用保險,以此提升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信用,有效分擔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風險。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貸款擔保體系,擴大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數量和規模,從而達到以少量政策性資金拉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農業,政策性資金在更寬的范圍,以更大的倍數達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目的。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國家財政支農資金撥付、結算以及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我國農村的轉貸款業務。
參考文獻
[1]李揚.中國金融理論前沿[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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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非正規金融 問題 對策
一、非正規金融概述
(一)含義
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在我國,非正規金融常常被稱為“民間金融”、“民間借貸”或“體制外金融”。學者胡金焱對非正規金融的定義是:非正規金融是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即“體制內金融”或“正規金融”以為的,有組織或無組織、隱蔽或半隱蔽地存在于廣大農村市場地區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籌融資活動;其籌融資活動既包括個人間、個人對企業、企業間借貸等民間借貸形式,也包括各種集資活動以及基金會、標會、抬會乃至地下錢莊等地下或半地下的金融活動等,是一種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的“邊緣化”金融活動。
(二)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
1.增加了農村資金的供給,降低融資的難度。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農戶通過正規金融部門進行融資的比例很小。盡管政府推行小額貸款、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機構發放優惠貸款等一系列舉措以增加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信貸可獲得性,但由于農戶缺乏一般意義上的抵押品,沒有可供金融機構參考的良好的信貸記錄,增加了資金獲得的難度,因此,一些農戶則選擇更為簡單的非正規金融渠道以獲得所需要的資金。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利率明顯高于同期銀行利率,使得資金的供給者愿意將其富余的資金投放到農村金融市場中以獲得較高收益,集中了大量民間資本,進而增加了整體農村資金的供給。此外,非正規金融具有期限靈活,手續簡單,融資方便的特點,不需要提供抵押物,打破了正規金融的融資束縛,增加了農戶和中小企業融資的可能性,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使其對獲得資金的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
2.有利于實現資金的合理配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由于非正規金融具有地緣、親緣和血緣的優勢,極大程度上降低了收集借款人信息的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資金融通的成本,相比于正規金融能夠更加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從而減少了信貸風險,資金的利用率得到提高。此外,非正規金融機構實現了分散的資本集中化,在其吸收了農村富余的資金后,可以貸給有融資需要的農村中小企業,從而實現資金的快速合理配置,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3.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競爭,提高業務服務效率。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國民收入也隨之增加,導致社會中的剩余資金相應增加,在現有的經濟形勢下,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向非正規金融,這使得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的規模得到擴大。這一結果不僅加大了原有正規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而且也促進了現有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及制度改革,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拓展了其業務范圍,提高了其服務效率與水平,有利于推動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更好地為農村中小企業及農戶服務。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現狀
資金供需矛盾是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現象,這為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與空間。據統計,2009年末,我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為399685億元,其中,鄉鎮企業貸款余額為9020億元,占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的2.26%;個體私營企業貸款余額為7117億元,占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的1.78%。我國中小企業通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的難度增加,遠不能滿足自身發展的要求。因此,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緩解資金短缺、進行資金融資過程中具有極大的優勢,得到了迅速發展。
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在廣大農村地區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對2000~2009年間農戶各年內累計借入款金額、銀行貸款金額、私人借款金額、私人借款中無息借款金額進行統計,進而匯總得出農戶年內累計借入款中銀行存款、私人借款所占比重以及私人借款中無息借款所占比重的變化趨勢如圖1所示:
圖1 我國非正規金融借款比重(2000~2009)
數據來源:《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數據匯編(2000-2009)》
圖中的變化表明,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戶可用資金中來源于銀行貸款的比重日益下降,相對應的來源于私人借款的比重較高且相對穩定,且私人借款中無息借款所占比重普遍增加。非正規金融的借貸規模不斷擴大。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規范的金融監管,影響金融安全
由于非正規金融在金融監管上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加之其所持有的大量資金處于銀行體系之外,極容易發生金融風險,產生高利貸、金融詐騙等嚴重影響金融安全與社會和諧的非法金融活動,擾亂了我國農村的金融秩序,導致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的混亂,極大的損害了廣大農戶的利益,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具有消極影響。同時,非正規金融機構為躲避這種監管而日趨隱蔽化,加大了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難度。此外,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農村非正規借貸利息所得是否予以征稅做出詳實確切的規定,這使得我國民間借貸利息所得稅大量流失,久而久之,會影響國家稅收的穩定發展。
(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
農村非正規金融主要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訂立交易,依靠熟人機制以及相互之間建立起來的信用作為保障,一般只有一張簡單的借條而沒有范式的借貸契約,并沒有對資金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給予明確的規定,因而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參與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面臨著很高的信用風險。如果債權人不能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債務人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或者無能力予以償還,就會引發債權債務糾紛。在借款不能償還的情況下,基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滋生了一些要債公司等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機構,有的甚至通過暴力等手段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極大程度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
(三)削弱了國家金融調控的政策效果
由于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一般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企業和個人為獲得較高收益,更愿意將富余的資金存入非正規金融機構,而不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因而非正規融機構存有大量的資金,這極大程度地分散了正規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來源,削弱了其信貸能力。而且,在我國非正規金融不受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控制,其運行機制也不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由于非正規金融具有“逐利性”,很可能會出現非正規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金融資本與國家政策目標不相適應的局面,從而加大了政府宏觀調控的難度,削弱了國家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
四、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監管體系,加強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力度
完善我國的監管體系,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對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與制度結構,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上存在的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融資活動進行明確的監督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高利貸、金融詐騙等擾亂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金融活動給予嚴厲打擊,完善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規范,有效引導和規范非正規金融以及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降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信用風險
建立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地對其財務指標、借貸資金流向、使用情況以及風險管理狀況進行全面系統地披露,使得其經營情況透明化,從而貸款人或貸款機構能夠更加全面的了解相關信息,能夠保證資金提供方經營活動的安全性,有效減少由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信用風險,同時也能夠降低金融監管當局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難度與成本,促進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另外,也應該規范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借貸過程與形式,使得資金借貸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以及逆向選擇,有利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規范運行,有利于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
(三)加強農村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合作
鼓勵農村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形成“互補”關系。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享受政府補貼和財政支持,相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而言,其組織結構與經營制度相對成熟和完善,從業人員素質較高,監管機制與宏觀調控更有保障。而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比較靈活,手續比較簡單,能夠降低融資難度。因此,應該根據農村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各自運行環境的不同相應地規定不同的要求,以便于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與服務,以實現雙方優勢互補,擴大業務范圍,有效的防范非正規金融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經營風險。
五、結論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占有較大比重,對我國農村金融的運行及發展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它解決了正規金融資金供給不足的問題,降低了中小企業和農戶資金融通的難度,有利于實現資金的合理配置。但是,如果出現監管不規范的現象,加之其自身的“隱蔽性”,會導致廣大農戶的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對我國金融安全產生消極影響。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規范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發揮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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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幾年,農村經濟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各類投資增長較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但從資金供給情況看,農村經濟直接或間接融資都存在障礙。資金供給增長不快,資金供需缺口較大,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本文試圖通過對當前農業經濟資金供需狀況的實證研究,對農戶“貸款難”及農村金融約束進行相關分析,進而提出加快金融立法,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等建議,以期破解當前農村金融現狀之困局。
近幾年來,國家十分重視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方針及政策措施特別是隨著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的實施,對 “三農”問題的關注與政策研究已經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一宏觀背景下,農村經濟發展速度顯著加快,呈現出蓬勃發展態勢,各類投資增長較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但從資金供給情況看’農村經濟直接融資依舊不暢,間接融資也隨著金融體制改革而出現金融主體缺位、存款外逃、信貸緊縮等問題,導致農村經濟資金供給增長不快,遠遠滿足不了經濟發展所需,資金供需缺13日益增大。筆者通過對當前農業經濟資金供需雙方情況的考量,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有一些參考作用。
一、 當前農業發展資金需求變化趨勢及特點
我國農業經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前以農作物種植業和禽畜養殖業為主,后期進入小規模農業發展時期。“九五”以來,主要發展特色種養和農產品加工的訂單農業,逐步向產業化農業階段發展。
1.農業經濟發展中的貨幣供需變化
在傳統的農作物種植業和禽畜養殖業階段基本上是自給自足式發展,小規模農業發展時期也是以貨幣緩慢積累和滾動發展為特征,伴有少量的民間信貸,基本上沒有銀行信貸。進入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后,部分農戶開始貸款發展經濟作物種植和特種動物養殖項目,后期進入發展特色種養業和農產品加工的訂單農業階段,越來越多的農戶和私營加工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信貸資金成為農業發展中的一種主要融資方式。近幾年在一些農業龍頭企業的帶動下,農業產業化發展迅速,資金的需求量逐漸擴大,農業內生性積累根本無法滿足發展需要,只能依賴銀行和民間資金來發展。據對某地 100戶農業企業和l000戶農戶問卷調查,1987年前基本上沒有銀行貸款,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和民間信貸來發展生產,1996--2005年銀行新增貸款平均增幅24.45%,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度由27.19%上升到61.83%。
2."-3前農業經濟資金需求特點 一是農戶的資金需求單筆數額小,戶數多而分散,資金使用周期較短。多數是一些從事農副產品粗淺加工的個體加工戶,經濟作物種植戶和畜牧養殖戶,以及一些小型個體運輸戶和經商戶,資金需求一般在5一lO萬元,資金使用周期多在一年左右。二是農業大戶的資金需求單筆數額較大,戶數較多,資金使用周期相對較長。主要是一些小規模的私營加工企業、特種作物和動物種養大戶、訂單農業的季節性收購企業等,其資金需求一般在2O一100萬元,資金使用的季節性較強,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三是龍頭企業的資金需求數額大,戶數小,資金使用周期長,主要是一些與大戶和農戶簽定契約,依靠他們供給原料進行生產的龍頭企業,以及一些自身投資建設基地提供生產原料的龍頭企業,資金需求一般在500--1000萬元,資金使用周期多為兩年以上。
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資金需求現狀分析
從相關調查結果看,60.6%的農戶有資金融入需求,32.7%的農戶獲得了信用社等正規渠道貸款,信用社對有金融需求農戶的貸款滿足率達到48.4%,實際獲得信用社貸款的農戶占申請過貸款農戶的比重為74.2%。調查結果表明,我國正規金融對農戶信貸需求滿足還遠遠不夠,一是有現實的信貸需求卻不能獲得正規貸款;二是雖然獲得了正規貸款,但正規貸款的規模小于實際資金需求規模。根據有關調查結果顯示,2001--2004年有現實借貸需求即發生過借貸行為的農戶中,沒有獲得正規貸款的農戶占42%,有借貸需求且最想從正規金融借款的農戶中,沒有能夠獲得正規貸款的農戶占到了40.4%,在獲得了正規貸款的農戶中,35,6%的農戶認為正規貸款不能滿足其資金需求。當前農戶貸款難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貸需求缺口大
農戶期望的借款規模往往明顯高于實際的借款規模,很多農戶受到信貸規模的約束,大額的信貸需求不容易獲得滿足。
2.貸款成本高
農業生產的效益普遍低于其他產業,農業借貸的收益率相對較低,過高的利率必然給農戶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據調查,34.6%的農戶所能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甚至低于人民銀行的存款基準利率2,25%;64.9%的農戶所能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低于人民銀行的貸款基準利率5.58%。這反映了很大一部分農戶的金融需求不具有市場有效性,難以通過市場性金融滿足。調查表明,信用社貸款的平均利率為6.42%,不僅高于其他銀行利率,甚至還高于一些民間貸款的利率。而農戶可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平均值僅為5%,很多地區信用社的貸款利率超過了農戶所能承受的范圍。
3.貸款期限不合理
農戶資金需求表現出較強的季節性,對資金需求的頻率高、時間緊,大多數農戶希望的貸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而且考慮農業經營的風險性比較強,農戶更希望期限上適當放寬。信用社的貸款期限是按年度計算的,一般是年初發放,要求年底還款,但通常當年收獲的農產品在年底還不能夠完全賣出,農戶很難有資金還款。
4繢款手續繁瑣
目前,信用社的貸款程序復雜,審批時間長,有些貸款審批下來已經貽誤農時,使農戶融人該筆貸款失去意義。
5.難以滿足抵押和擔保條件
目前,大部分信用社貸款的最主要抵押物是房產,但住房作為農戶基本生活保障又很難被剝奪,因此,農戶住房用于抵押的意義很有限。銀行存單也可用作農戶貸款的抵押資產,但一般需要貸款的農戶往往又缺乏自有儲蓄,故大部分信用社存單抵押都是借用他人的存單。同時,目前大部分信用社都是需要擔保的,通常只有關系比較好的人才會答應做擔保人,一般都是親戚朋友,而且擔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因此,有不少農戶認為,與其找經濟比較寬余的親朋好友做擔保人,還不如直接向他們借錢來得方便。而信用社所開展的聯保貸款業務也面臨成立聯保小組困難的問題,目前使用小組聯保的貸款僅占貸款總額的很小一部分。
6.農戶對獲得正規貸款缺乏信心
目前,大量農戶因為對正規貸款不抱樂觀預期,因而沒有嘗試過申請貸款。據有關調查,在1053戶從未申請過貸款的農戶中,179戶農戶因為覺得自己沒有關系而沒有進行貸款申請,占l7%;117戶農戶因為不懂正規貸款程序而沒有申請,占11.1%;62戶農戶因為覺得自己不能滿足信用社的抵押和擔保要求而沒有申請,占5.9%。
三、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約束原因分析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支持,但我國農村經濟獲得貸款的比重與其在GDP中的份額極不相稱,同時,農村資金大量外流已嚴重影響了農村投資和資本積累,加劇了農村“貸款難”,這已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直接障礙。不可否認,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的確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困境,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人均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我國政府持有的大量外匯儲備及各家商業銀行巨額的儲蓄存款余額足以證明我國不再是一個資金短缺的國家,故當前農村金融流動性緊張,顯然不能以金融供給短缺為借,可見,我國農村金融約束一定有著其他方面的原因:
1.農村金融制度變遷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的路徑相悖
1979年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兩次重要變革一的推廣和鄉鎮企業的興起,都采取自下而上的誘致性變遷方式。變革后的我國農村經濟形成以個體為基礎生產經營單位的格局,對資金需求具有小額、分散、靈活、方便的特點。但由于農業經濟比較利益低下,故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了優先發展工業的重大經濟戰略部署,我國也是如此,所以,歷次農村金融制度變革都選擇了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方式,其實質是以政府供給為主導的強制性變遷方式,而并非農村經濟個體的自主選擇,更多地體現了政府意愿。
2.金融機構定位不明
國有商業銀行撤并農村機構網點,上收貸款權限后,郵政儲蓄、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四家金融機構中只有農村信用社是真正扎根于農村,但作為農村金融服務的主力軍,由于存在對農村資金投放不足、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不良貸款率較高、股權過分分散、風險共擔機制未形成等方面的缺陷,其服務“三農”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成立的初衷是“自愿、互助、民主和低盈利性”,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沒有合作金融方面的法規,《商業銀行法》的很多內容并不適合農村信用社,再加上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明晰,使得該機構從誕生開始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干預貸款現象屢有發生,在資金的運營上更多地體現了政府的價值取向,而在一定程度上漠視農戶的經濟需求。
3.民間金融排斥在體制之外
改革開放以來,各種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農村快速發展,多元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對資金產生了多樣化的需求,雖然民營經濟已經覆蓋了大多數經濟領域,但涉足金融行業卻面臨著極高的門檻,國家仍實行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結果是農村金融市場被國有銀行及信用社壟斷,多元化的資金需求只能由單一的國有部門滿足,盡管民間金融市場存在缺乏還款約束機制、信用范圍狹小、借貸利息高、抗風險能力弱等種種弊端,但它卻能有效地解決農村金融信息不對稱、抵押物估價、非生產性借貸等難題。各種形式的民間金融雖不被政府認可,卻在政府的屢次禁令中或隱于地下,或改頭換面,并逐步侵蝕著銀行貸款在農村金融中的份額。據有關調查顯示,從農戶現實的融資行為上看,其融資優先次序依次為親友借款、正規借款和市場性非正規借款,農戶所有借款中非正規借款占到了62.13%,親友借款是農村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種融資方式,農戶所有借款中親友借款占到了58.1%,68.1%的農戶有親友借款;企業所有借款中親友借款占到了38.8%,24%的農村企業有親友借款。
4.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
傳統農業作為高風險的產業,不可能依靠純粹的市場機制獲得其需要的資金配置,必須依靠市場1;01,的力量獲得金融支持。近年來,我國金融體制市場化的進程逐步加快,競爭性的商業銀行制度已見雛形。由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相對滯后以及特殊的小農經濟模式,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滯后于城市金融改革進程,導致了市場為主導的城市金融和政府為主導的農村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結構。由于小農經濟對資金需求的細小化以及小農經濟本身所蘊含的風險性與現代金融機構經營目標所追求的資金運營規模化和安全性之間存在著巨大落差,從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農村中金融網點的收縮和農村金融的萎縮。可見,農村金融體制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
5.農村經濟的商品化程度低
我國農村許多地方還停留在“自然經濟”和“物物交換”的原始落后狀態,商業化程度低,導致貨幣化程度不高,也正因為如此,商業信貸活動在農村的開展面臨著相當的困難。如,農村金融中存在一個很突出的抵押物問題,銀行不愿意接受農村客戶提供的抵押品(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小企業廠房設施,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雙方在估價上差距甚大,即使銀行接受了這些抵押品,也難以找到一個合適的抵押品拍賣市場去處理。可見,農村金融約束不僅僅是一個金融市場問題,還牽涉到農村的經濟模式。
四、加快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政策思路
1盡快出臺合作金融法
西方國家基本都有《合作金融法》之類的合作金融專門法律制度,而我國發展合作金融五十多年卻沒有《合作金融法》,不能不說這是我國合作金融發展上的重大制度缺陷。要依法引導和管理合作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在合作金融立法上至少應做到以下幾方面:一是要盡快出臺《合作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以便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有法可依;二是立法思想應體現“解放思想,突破創新”的要求,打破陳腐觀念的束縛;三是放寬農村合作金融標準,發展符合農村實際需求的多種合作金融形式;四是要突出“增量漸進式”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的思想,對增量要積極扶持,鼓勵創新;五是“支農”應體現“資金支農”一元化判斷標準,即只以資金支農效果的好壞作為判斷合作金融發展成敗的依據。
2.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1)明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支農方向。在推動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中,國家以實撥資金兌付央行票據等形式來消化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包袱,目的在于讓其充分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針對當前部分農村信用社的 “棄農進城”戰略,政府應在農村信用社改革中突出其支農方向,可對其提出投放農戶貸款和農業企業貸款的比例要求,利用其機構多、人員足的優勢做好小額貸款的零售業務,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所需。
(2)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重要功能。非糧食種植重點地區的農業發展銀行應該讓其承擔部分支農政策性貸款業務,從而彌補市場方面的缺陷,體現國家支持農業經濟,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意圖,在帶動其他金融機構增加農村經濟信貸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
(3)利用經濟杠桿引導其他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可以嘗試通過利率適度放開機制,吸引其他銀行對優質農業項目進行資金投放,拓寬農業與金融合作的空間。
(4)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目前,在農村的正規金融渠道受到諸多約束的條件下,可適當鼓勵和引導農村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重點引導發展小額借貸業務,使其逐步成為正規金融小額信貸的有益補充。
3.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農村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必須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在有效滿足農村金融服務的同時,實現自身的風險最小化和可持續經營。一是可以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調整貸款期限,增加中長期貸款的投入;二是根據農戶借款的用途設置不同的金融產品,根據不同的需求特點為不同貸款設置不同的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三是創新擔保方式。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是一種有益的金融創新方式,在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的同時,社區內信用監督以及“聯保”的約束機制提高了貸款的回收率。同時,政府應該主動為農村設計并提供金融衍生工具及投資組合和風險管理策略,從而更加有力地支持農村金融創新。
參考文獻 :
[1]張杰.“農戶、國家與中國農貸制度:一個長期視角”,[U].金融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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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律規制;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1-0121-03
一、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法律風險
(一)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形式
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歷史悠久。其外延或形式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最常見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形式主要有民間借貸、民間合會、銀背、私人錢莊、民間集資。還有的學者根據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組織化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非組織化的、有組織無機構的和有組織有機構的。第一類非組織化的典型形式是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特點是無組織無機構;第二類以合會為主要形式,特點是有組織但無相應正規機構;第三類以典當行、信用社為代表,特點是組織與機構俱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間借貸與信用社兩種形式是比較重要的。民間借貸是最為廣泛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形式,具有分散性、隱蔽性,包括個人之間的借貸、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其中企業之間的拆解與高利借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信用社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產權上由全體社員共有;管理上,內部由社會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外部施行行業自律。而且信用社又可以分為國有的和民間的兩類,后者屬于農村非正規金融。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法律風險
1986年春, “抬會”風波席卷了溫州的樂清等14個縣(區),資金規模過億,引發騷亂,牽涉人員三百多人;1988年和1989年,溫州平陽兩次“會案”,引發騷亂造成幾十人死亡;2003年9月,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鎮發生標會倒會回頭外逃……類似事件近些年屢屢發生。農村非正規金融自身缺陷及法律規制、法律監管不全面造成其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
1.存在經濟性犯罪的威脅
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一直處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狀態之下,使得其容易出現非法集資、高利放貸、集資詐騙等經濟型犯罪行為。這些經濟性犯罪主要是在從事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的主體法律意識淡薄、高額利益誘惑、投資信息不對稱、市場出現異化現象的情況下出現的。
2.金融監管體制的弊端造成農村非正規金融資本運營風險加大
我國對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監管有監管強度高、監管主體不明確和沒有風險防范機制等特點。這些金融監管的特點造成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生存空間嚴重受到限制。我國刑法中將很多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都視為經濟類犯罪,而實踐中,大多數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是有積極意義的。過于嚴格的監管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的開展是不利的。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對于監管主體的規定不統一,造成主體不明,央行、銀監會、地方政府等監管重疊。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完善對策
(一)確立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地位
羅納德?麥金農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的研究,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過多的金融管制、利率限制等政府干預行為,使金融和經濟陷入了一定程度的惡性循環狀態,只有通過金融開放才能搞活經濟。金融開放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促使民間金融合法化。轉變法律法規在立法思想上對于民間金融存在的不合理歧視,使民間金融獲得與正規的合法金融同等條件下的待遇,使民間金融同正規金融擁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的地位,是實現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最重要的一步,打破正規金融在市場經濟中融通資金的壟斷地位,民間金融合法化是指對非正規金融進行規范化、公開化、機構化、組織化的轉變,使得民間金融活動可以在政府的監管下和法律的規范下公開、有序地發展。
具體來說,民間金融合法化有以下幾種途徑:
1.將現有農村廣泛存在的“合會”合法化
合會是帶有互動、合作性的、群眾自發形成的融資組織,是一種以血緣、地緣關系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主要形式有即標會、輪會和搖會。因為缺乏合法的法律監管,當前我國很多地區出現合會畸形發展的形式,脫離了合會合法發展的正軌,成為了非法金融組織,應依法予以鏟除。在合會方面,韓國的 “新農村建設制度”是立法成功的典范。在我國“合會”合法化過程中,應該借鑒韓國“農協”的成功經驗,促使合會成為促進農業經濟快速發展的民間金融機構,引導其為三農服務。
2.大力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各類合作制民營銀行
民營銀行,對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很重要的促進作用。可以解決當前金融體系中存在的中小企業投資難的問題。進而,可以促進金融體系改革和創新,解決在體制內部存在的限制經濟發展的問題。目前,我國國內存在的純粹的民營銀行僅有民生銀行一家,讓民間投資人通過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型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是促使民間金融合法化的一種有效途徑。2011年1月28日掛牌的張家港市農業銀行、2005年6月成立的江蘇錫州農村商業銀行、1997年5月成立的潤豐農村合作銀行及2005年掛牌的武隆農村合作銀行都吸納了大量的民間資本,它們為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