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機構改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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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機構改革方案

篇1

【關鍵詞】農業科研機構 企業化轉制 困境 對策

農業科研機構是國家公共科研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增強農業自主創新能力、推進農業科技進步的重要保障。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隨著社會和經濟體制的變遷,農業科研機構已成為我國科技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重點之一。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是公益性科研機構體制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務院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農業科技發展綱要(2001―2010年)》中,針對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指出:具有面向市場能力的農業科技機構,應逐步轉變為科技企業或進入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由于農業科研機構具有顯著的社會公益性、實施區域性和發展長期性的特點,以及現階段農業對于我國經濟繁榮、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的舉足輕重作用,致使本次歷時10年的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一、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的進展情況

2002年10月,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關于農業部等九個部門所屬科研機構改革方案的批復》下發后,農業部印發了《農業部關于直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對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所屬研究所等國家級農業科研機構的體制改革提出了具體改革思路。在保留“三院”的原有建制和領導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對其所屬的研究所進行分類改革:組建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轉制為科技型企業、轉為農業事業單位、進入大學四種類型優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資源配置。按照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研究所29個,轉制為科技型企業的研究所22個、轉為農業事業單位11個、進入大學4個,由此全面啟動了國家級農業科研機構改革工作。根據文件要求,轉企農業科研機構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企業法人工商登記注冊工作。企業注冊名稱可用原科研機構名稱或符合登記規定的其他名稱。

2001年10月,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對水利部等四部門所屬98個科研機構分類改革總體方案的批復》,中國林業科學院在總結前五年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把其所屬的林業所、熱林所、亞林所、森環所、森保所、資源所、資昆所等個單位轉為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科信所轉為中介機構,保留事業單位性質;木工所、林化所、華林中心、熱林中心、亞林中心、沙林中心等單位轉為科技企業。這些機構轉制后暫由中國林業科學院管理。

在全國省級農業科研院所中,體轉制成企業(包括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和實行企業化經營)的有39個所,占全國省級農業科研院所總數的9.4%;事業型單位、企業化管理,工資部分(30%―70%)打入成本的研究所有60個,占14.5%;完全保留事業型單位,工資未進入成本的研究所有314個,占76.1%。轉制成企業的科研所可以劃分為3類:第一,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資產全部剝離轉制成完全意義上的企業。例如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將玉米育種中心、水稻所等研究所的全部資產經剝離后組建了“吉林吉農高新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全部由事業單位人員轉變為企業員工。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的8個轉企所和院屬經濟實體、公益型所的經濟實體統一劃歸“廣東省農科集團”管理,實行企業化經營,獨立核算。湖南省農業科學院牽頭組建的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已于2000年12月上市。第二,部分資產剝離,一部分資產實行公司制運營,一部分資產還保留事業性質,即“一所兩制”。例如江蘇省農業科學院的畜牧、生物農藥、組培研究所就實行按這種方式轉制。第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事業經費已全部減撥,科技人員工資全部打入經營成本,實行完全成本核算。例如浙江省農科院現已轉制成企業化經營的2個研究所、天津市農業科學院黃瓜研究所就屬于此類。

二、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的困境分析

1、科研開發經費不足,農業科研活動不穩定

從行業科研投入看,農業科研投入在各行業中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國家財政對全國農業科研的投入占國家財政科技總撥款的5.7%,只相當于中國科學院一個單位10.3%的一半;在自然科學基金、973、863和科技條件平臺等國家重大科技計劃中,農業或現代農業領域所占的投資比例也都毫不例外地明顯低于計劃內其他領域的投資比例。部分擬轉企農業科研機構的事業費基本支出撥款大部分用于離退休人員開支,剩余部分按在職人員平均,難以支付基本工資,影響正常業務工作的開展。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只支持非營利性研究所,不支持擬轉企所,科研經費投入幾乎全部依靠課題項目競爭,農業科研的投入水平偏低,影響農業科研活動的持續展開,從而導致國家農業科研體系的不穩定。

2、科技投入的風險性較大,農業項目開發的效益不確定

由于農業開發項目具有長周期性,大部分科研成果需要長期的積累,一般為6―13年,培育成一個農作物品種也需要5―8年的時間,技投入的風險較大。農業技術作用于植物生命個體,研究需要經過長時間和大范圍的試種、觀察和對比實驗。由于農業科技成果的公開性和社會性,成果擁有者想從成果轉化中獲得高額回報的可能性小;農業技術保密性差,知識產權保護較難。農業生產的時令性和區域性使農業技術的轉化必須依照因時而異與因地事宜,增加了農業配套技術的復雜程度,加大了農業的市場風險。同時農業生產中存在諸多的不可控因素,冰凍、雨雪、濕熱、干旱、臺風、赤潮等自然災害或各種病蟲害,致使農業具有其他產業所不具備的生產風險,農業項目效益不確定。

3、人心不穩,專業人才流失嚴重

農業科研機構轉企后自身的定位是企業,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實現其經營目標――利潤最大化,從而難以兼顧農業科研機構的社會公益性。轉企農業科研機構為滿足市場需求,啟動和運作科研開發項目,科研人員必須融入市場,由于缺乏市場營銷和企業運營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管理經驗,往往導致部分科研人員在市場化、商業化進程中失敗。例如一些在開發創收中取得業績的人員在得到職務晉升,收入福利改善,而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失敗了的科研人員,即使科研能力很強,也很難在轉企后的農業科研機構中得到晉升和發展,加之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所需要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未建立,必然造成轉企農業科研機構出現人心動搖、科研骨干流失。

4、科研管理機制和社會保障體系不適應“轉企”要求

“轉企”是一項系統工程,現有農業科技管理體制在運行機制,諸如企業產權界定、社會保障體系、人事管理、職稱晉升、科研申報和科技成果評定等制度等方面,與“轉企”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例如影響國企改革的醫療、養老、住房、失業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問題同樣將成為農業科研院所轉企的障礙。部分農業科研機構所處區位較偏遠、人員組成復雜,輔助人員多,院所辦社會現象嚴重,沒有配套政策的保障,轉企的阻力將很大。農業科技人員為了評職稱而搞科研,為了搞科研而立項目;部分農業科研機構重項目立項而輕成果推廣;農業科研主管部門難以對農業科研課題實施有效監管。農業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后,由誰來行使對其國有資產的監管以及知識性無形資產的評估等問題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的對策建議

1、增加財政對農業項目的研發經費投入,完善科技投入的相關政策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投資的回報率較低,企業無法成為投資的主體,因此政府必須成為農業科技投入的主體。農業科研要靠人才,要有經費,要有設備等一系列條件。我國研發經費投入在2004年是1966.3億元,占同期GDP比例為1.3%。在2002年世界研發總經費中,美國所占份額為42.7%,日本所占份額為19.1%,我國所占份額為2.4%,是美國的1/18和日本的1/80。雖然,我國在研發經費的規模上自2002年起超過了加拿大位居世界第六位,但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統計信息來看,我國研發經費投入還相對較低,總投入占同期GDP比例離2%的水平還有很大差距。

為此,我國應建立以財政為主渠道的農業科技投入機制,加大對農業科技的投入力度。力爭在2015年使我國的農業科研投入比例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國家必須重點加強轉企農業科研機構基礎設施、科研設備、圖書資料、農技推廣、培訓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科技進步,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科技投入的法規、政策體系,使科技投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科技投入風險投資資金,科技信貸擔保等管理辦法,完善鼓勵科技投入的財政政策體系。各地政府、各部門要設立科技創新及產業化扶持基金,支持農業科技企業發展,并采取具體措施推進創業投資體系及其他融資機制建設。

2、科學評估農業科研機構的實力條件,審慎推行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

依據《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方案》(農科教發[2007]3號)和《農業科技發展規劃(2006―2020年)》(農科教發[2007]6號)對農業科研的發展要求和農業科研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具有公益性、區域性和長期性等特征與規律,聘請專業咨詢機構針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農業技術市場發育程度進行綜合評價,科學評估各級擬轉企所科技研發實力、創新能力和經營要素整合能力,對其轉制提出咨詢報告。根據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市場發育程度來看,我國農業種業、化肥、花卉、飼料、農藥、農機具和農產品加工市場已基本形成,農業主體對此類產品有效需求較為充足,市場潛力較大;大田作物栽培技術的推廣應用還受經營規模的限制,市場空間亟待拓展。

目前,我國應著力拓展擬轉企農業科研機構的科技開發領域,優化聚焦科研方向,以行業關鍵科學技術問題為研究對象,以快速提升農業科技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創新能力為主要目標,構建與夯實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同時,加快改善農業科技成果孵化條件,構建運轉高效的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實現農業科技與市場經濟的對接。

3、研究和制訂相關配套政策,確保農業科研隊伍的穩定

企業化轉制過程中涉及諸多問題,情況十分復雜,其中遇到的一些困難和帶來的消極影響可能并不是農業科研機構轉企本身的原因,而是由于轉企政策和配套政策的不落實,或者在落實過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監督和存在部門利益,而流于形式。

為此,相關部門應加大力度督促落實各項轉企配套政策,積極研究制訂促進農業科研院所改革與發展的激勵政策。例如國有資產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稅收扶持政策、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期權激勵辦法、知識產權歸屬管理辦法、科研項目課題制辦法、課題招投標制及中介評估等制度。妥善解決好擬轉企農業科研機構離退休人員生活、醫療、養老和在職職工分流人員的重新安置問題,減輕這些單位的轉制成本,提高科研人員的收入水平,營造和諧工作環境,造就一支穩定的、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農業科技開發隊伍,保障農業科研院所的順利改革,開創我國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工作的新局面。

4、完善擬轉企農業科研機構的運行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國際標準化管理

探索以市場為導向的“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深化轉企農業科研機構的人事、財務、分配等內部機制的改革,逐步推行轉企院所領導的社會公開招聘制度;全面實行人員聘任制和崗位管理;規范和加強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改革工資結構,探討實行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等組成的分配辦法;落實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政策,獎勵科技人員的首創精神。

加快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按照現代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要求和內在規律,改革轉企農業科研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探討建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法人治理結構和企業決策機制,把科技支撐和人才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在國內和國際高新技術企業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盡快建立農業科技企業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ISO18000 安全管理體系,提高農業科技開發管理水平,降低院所運營成本,大力發展低碳經濟,降低環境和安全事故風險。構建農業科技品牌,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轉企農業科研機構的核心競爭能力。

(注:本文系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項目名稱:公益性農業科研機構科技開發體系構建與機制的研究;項目編號:2008-YBJ-08。本文通訊作者為曾峰。)

【參考文獻】

[1] 吳勝軍: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的影響[D].中國農業大學學位論文,2005.

[2] 佟屏亞:農業科研院所辦企業:是進還是退[J].農業科技管理,2008(1).

[3] 蔡世忠、薛喜梅:我國農業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J].農業科技管理,2002(5).

[4] 戴小楓、張振華、邊全樂:關于中國農業科研性質與深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國農學通報,2007(10).

[5] 孫進昌:對轉企農業科研院所的困境的思考[J].農業科技管理,2005(6).

[6] 張恒、葉中華:現階段公益型科研機構改革進展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6(11).

篇2

關鍵詞:科技計劃 科技計劃管理 國外 專業機構

中圖分類號:G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6)03(a)-0159-02

科技計劃管理是政府利用財政資金和政策調控,組織和協調各類科技機構的參與活動,從而實現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通過專業機構管理科技計劃項目是國外一貫的做法,伴隨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和創新形式的日新月異,各國都在不斷地進行科技計劃改革,以期通過科學管理,進一步提升科技計劃對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的貢獻。

我國采用“項目/課題制”模式管理科技計劃,近年來,該管理模式在推進國家經濟、科技事業發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于制度本身的設計缺陷和其它配套環境的不完善,導致科研項目管理中暴露出很多問題,如:頂層設計、統籌協調不夠,重復、分散、封閉、低效;資源配置“碎片化”,近百個計劃(專項、基金等),近40個管理部門;項目眾多、目標發散等等,嚴重制約著科技資源配置效率和創新效果。面對世界范圍的新技術革命和產業變革挑戰,2014年,我國了《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文件,明確提出未來也將依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為此,分析和掌握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經驗,將為我國實施科技計劃改革提供有益的參考。

國外科技計劃實施一般采取決策、管理、咨詢和評估相互分離的模式,即由政府部門進行決策,專業機構實施管理,社會相關組織共同參與咨詢和評價,如此能夠有效調動各方力量參與科技創新事業、保證科技管理的公平、公正。縱觀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中的做法,發現其在依托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方面存在以下特點。

1 科研項目管理相關政策的完善,為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提供了有力保障

為了保證科技計劃的順利實施,各國都通過法律、法規政策予以支持,特別是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居多。如美國相繼頒布了《總監察長法》《聯邦會計和審計法》《單一審計法》《公共法97-258》(1982)、《政府公司控制法》《首席財務官法》(1990)、《政府管理改革法》(1994)等法規,國家預算管理局還根據特殊情況多個通告來確保科研經費使用效率。

日本的最高科技部門綜合科技會議出臺的《關于防止公共研究費不正當使用的共同指導方針》、文部科學省出臺的《研究機構的公共研究費的監管指導方針(實施準則)》、政府頒布的《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等法規,都對科研項目專業機構在項目實施、審核、財務審計、人事薪酬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

2 政府+社會化的專業機構設置模式,既減少政府負擔又體現管理民主

專業機構在項目管理中主要負責項目受理申請、評審、立項、實施過程中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專業機構的設置存在多種模式:獨立于政府部門之外的機構、隸屬于政府部門的機構、委托社會化的非營利機構等。如日本既有國立科研機構,又有眾多民間機構,國立科研機構參與首創研發類項目管理,民間機構則參與技術應用和再開發類項目管理。美國擁有大量的政府科研機構,研究領域主要涉及軍事、空間、衛生、能源和基礎科學等。英國趨向于發展商業性科研機構,還通過科研機構的“私有化”改革將政府科研機構改造為商業性科研機構,從而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1]。

3 多樣化人事制度下實行市場化薪酬管理,鼓勵創新

發達國家普遍擁有比較完善的科研人員培養體系,尤其注重對青年科技人員的培養,比如:提供寬松的研究環境、優厚的研究條件、科研貢獻獎勵等來鼓勵年輕科技人員創新[2]。

在人事管理方面,發達國家多采用合同制或公務員制進行科研專業機構的人事管理,如:德國、韓國均采用合同制,日本和法國則根據專業機構類型來確定與之相適應的人事制度。為確保專業機構的持續“專業性”,對機構人員進行內部定期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同行評議和項目評審等。

在薪酬方面,既有固定值,又有額外的獎勵值,如美國聯邦實驗室按照“政府機構與雇員法”規定,對雇員實行政府職員通用的18級工資制,每級設10檔[3]。韓國實行“年薪制”,并推行效益分成和獎勵政策,允許專利權人擁有部分專利份額,并且還通過提供資金支持和減免稅款等優厚待遇鼓勵機構人員停職創業。

4 嚴格的立項和結題制度下,給予專業機構自由的管理權限

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在嚴格把控項目“頭”“尾”,從而給予科研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較為自由的管理權限[4]。

德國主要是中介咨詢機構參與科研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申報中為申報單位提供咨詢服務、幫助籌劃申報方案,項目審批期間的各項輔助工作,項目管理中定期項目狀態審核和結題時組織專家評審。這些中介機構內部按專業門類設相應的委員會/部門,保持對口專業領域的權威性,掌握著最新的領域研究動態,從而確保對口領域上報項目的科學管理;中介機構性質大多為非盈利公益機構,保證了管理的公正性,確保科研經費的高效應用[5]。

日本的科研機構兼具項目承擔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因此,機構既可以申請科研經費,還進行自主的項目管理,政府能做到如此放權,前提為項目都是政府通過非常嚴格的程序確立并明確了研究方案,專業機構只是執行研究工作[6]。

5 對專業機構的管理效果進行嚴格的評價監管,保證管理成效

歐美發達國家政府部門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科研項目管理,而是從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方面進行綜合把控。

美國于1993年實施了《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針對大型科研計劃/科研部門進行整體績效評估。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根據《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NSF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是對一類項目或該機構在某方面的特定任務所涉及的諸多項目所開展的綜合考評,用以表征其整體的績效水平。NSF將項目績效考評指標分為資助結果、內部管理和投資過程三類。

德國采取同行評議法,一方面通過評估促進項目管理主體優化項目內部資源分配,促使其提高管理的效能;同時,也為項目承擔方加強自我控制、優化自身結構、提升研究質量方面提供參考。

日本為保證項目實施的預期成果,一方面承擔方須向資助方提交項目階段性成果報告;另一方面科研單位的信用等級作為未來資助的評判標準,國家還專門設國家審計員制度對科技經費進行監管,除此以外,還通過全方位的項目結題評價來對科研項目管理工作進行評估,結題評價內容涉及范圍廣泛,包括對研究開發項目的評價、對研究機構的評價、對研究人員的評價,評價范圍包括體系評價、目標評價、立項評價、方法評價、經營評價、場所評價、時間評價、進度評價、經費評價、創新評價、效益評價[6]等。

對比國外科研項目管理經驗,我國在依托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改革中,還需加強管理政策研究,從專業機構確定條件、專業機構管理的項目分配、專業機構的管理效果評估、專業機構的項目經費監管等方面進行具體的實施方法細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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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明華.借鑒韓國經驗,加快我國科技創新體系建設[J].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Z1):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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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育東.美國科研機構的運作與管理[J].全球科技經濟t望,199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