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時間:2024-02-18 17:48:4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2011年中國中小企業有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概述
中國現階段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方面,但主要表現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同時還在某些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也存在優惠政策。
1.增值稅2011年10月31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做了如下修改:將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改為(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將(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改為(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將(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改為(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2.營業稅2011年10月31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將(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改為(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將(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改為(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營業稅改增值稅是一個重大的舉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滿爭議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進企業的發展環境,又不損害國家稅收,是該政策在具體實施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3.企業所得稅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這一條其實對原有優惠政策沒有做出調整,只是將延續期加長了,目前是告訴中小企業,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會一直持續。
4.其他稅收優惠政策2011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2011年11月14日,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現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其實這些擺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費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計忽略了一些隱性收費,那個才是大頭,如何有效杜絕非法收費問題的確是政府應該考慮的一大難題。
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效果分析
在眾多利好的優惠政策制定下,這些優惠政策能否會使中小企業的狀態有所改善成為人們關心的重點。但這些優惠政策的力度也被眾多專家學者,以及一些企業家所質疑。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增值稅的負擔其實是在消費者身上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是可以以進項稅抵扣的,但抵扣的關鍵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基礎的。而在上海部分行業試點將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的做法,看似將增加最低為6%的稅率,與原先5%的營業稅相比,能減輕中小企業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中小企業的各種零星購買多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稅率又比營業稅率高1個百分點,沒準一些企業還會因此而增加稅負。同時,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貸款利息可在稅前抵扣,但僅限于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這樣的規定已與形勢脫節。時下中小企業如能幸運地得到貸款,其利息必定遠遠高于基準利率,應當按貸款實際利率給予全額抵扣。所以,政策的調整因根據事實來制定,如果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話,其調整的意義將被大打折扣。
總結
篇2
關鍵詞:融資租賃 集團公司 稅務籌劃
在集團內部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交易結構安排降低集團總體稅負成本,主要依賴于融資租賃業務的兩大特殊政策:一是增值稅差額納稅政策,二是地方財政扶持政策。
一、增值稅差額納稅政策
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工作,融資租賃業務作為現代服務被納入營改增范圍。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業務繼續沿用原營業稅的差額納稅政策,即“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在實務操作中,由于融資租賃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為實現融資租賃公司差額納稅,需將融資租賃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產生的借款利息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直接扣除。
假設集團公司A已經設有財務公司B,實現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集團公司下屬公司C在2014年年初通過集團內部融資的方式進行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在沒有融資租賃公司的情況下,C公司從B公司取得貸款5000萬元,貸款利率為6%,則:
B公司需要交納的營業稅為300×5%=15萬元;
C公司沒有任何增值稅進項稅進行抵扣。
假設A集團設立融資租賃公司D,B公司貸款給D公司,D公司再通過融資租賃的形式貸款給C公司,在此交易結構中,D公司只起到通道作用,不賺取利息差額,則:
B公司需要交納的營業稅為300×5%=15萬元;
D公司2014年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300萬÷1.17×17%(向C公司收取利息產生的銷項稅)-300萬÷1.17×17%(向B公司支付利息扣減銷售額)=0。
而C公司由于取得300萬由D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產生可抵扣進項稅額為43.59萬元。
通過以融資租賃業務作為通道業務,將集團內部財務公司與成員企業之間的貸款業務(營業稅業務)轉化為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業務),可以降低15%的財務成本,增加15%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對于像國有五大電力集團這樣的重資產企業,是非常值得嘗試的稅務籌劃方式。
二、地方財政扶持政策
天津、上海等地區為鼓勵當地金融企業的發展,針對融資租賃業務制定了很多非常優惠的財政扶持政策。例如: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對于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動產租賃業務形成的流轉稅、所得稅,其中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給予不同程度的財政返還。沿用上例,假設D公司設立于天津東疆保稅港區,且該公司獲得了流轉稅地方財政留存部分“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現B公司以5%利率貸款給D公司,D公司以6%利率貸給C公司,則:
B公司需要交納營業稅為250×5%=12.5萬元。
C公司由于享受流轉稅全額減免(營改增形成的增值稅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地方留存比例為100%),實際增值稅稅負為零,此結構易為集團公司節稅2.5萬元。
對于存在大量內部交易的租賃公司如廠商租賃公司,內部轉移定價結合地方性財政返還,可以有效為集團公司降低稅負成本。
三、小結
2014年將是各大型集團公司繼續爭相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一年。除上述財政稅務優惠政策外,融資租賃業務還具有其他稅務優惠政策,如國稅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在跨境租賃業務中,融資租賃業務由于其特有的靈活交易結構,結合如愛爾蘭、日本、法國等針對租賃業務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結構性節稅租賃也被廣泛應用機租賃實務之中。隨著我國產融結合的不斷發展以及融資模式的多元化,融資租賃業務必將成為集團化稅收籌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篇3
民以食為天
俗話說得好,“民以食為天”。作為與我們生活聯系最緊密的餐飲業,享受到了營改增之后最新的優惠政策。就餐飲業這一行業中,存在著大量的小規模餐飲企業,比方說街頭隨處可見的小吃店、快餐店。在營改增以前,它們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營改增之后,它們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增值稅稅率,從這一直觀的對比便可看出優惠力度之大。對于一般納稅人企業而言,在營改增之后,有大量可抵扣項目降低了稅負。
居者有其屋
正如有一首歌中唱的那樣:“我們每個人都需要一個家,一個不需要多大的地方”。為了改善民生,實現自古以來居者有其屋的夢想,在營改增過程中,國稅總局也針對房產交易出臺了旨在降低稅負的優惠政策。
財稅2016年140號文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稅率雖然和營改增之前保持不變,但是稅負卻降低了。比如,一套計稅價格100萬的、購買不足兩年的個人住宅,在營改增之前,需要交納營業稅1000000×5%=50000元;在營改增之后,需要交納增值稅1000000÷(1+5%)×5%=47619元,少交稅將近2400元。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在人們生活越碓膠玫慕裉歟出門旅游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營改增之后,就在這方面,依然有很多優惠政策。就住宿業而言,由于一般納稅人可以對購進的設備、不動產、服務等成本項目進行進項抵扣,稅負自然就降低了。除此之外,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篇4
(一)在“銷售”環節的納稅變化
稅率方面的變化以及計稅過程的差異,會給金融企業在“銷售”環節的稅負效果產生一定的影響。金融企業原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并且金融企業改為繳納增值稅之后,暫定稅率為6%。如果假設在改革變化前后金融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價格不變,即都為P,那么按照營業稅的計稅原則應繳納的營業稅為P*5%=0.05P。而按照增值稅的計稅原則來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為[P1+6%]*6%=0.057P。按照這樣的規則算下來,金融企業會有0.7%的稅負增加。同樣假設目標金融企業地處城鎮,那么加上受到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影響,金融企業還要有0.07%的稅費增長,一共在“銷售”環節將會受到0.77%的稅負增加。這就是改革給金融企業帶來的因計稅方式變化和稅率變化而產生的影響。但是,增值稅并非僅是在銷售環節進行的單一納稅活動,還要在購進貨物環節進行相應的增值稅抵扣,才體現出針對增值額進行納稅的增值稅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業的財務人員不僅需要了解增值稅“銷售”環節的影響變化,同時還要了解在“購進貨物”等環節的增值稅抵扣要求,從而完整地掌握“營改增”的變化規律。
(二)在“購進貨物”環節的納稅變化
由于營業稅納稅規則中并沒有進項稅抵扣之說,所以,在金融企業相關“購進貨物”環節也沒有進項抵扣的納稅管理意識。又由于金融企業不同于傳統制造類企業,就目前相關政策的規定,可用于抵扣項目的范圍也有限。如銀行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作為增值稅納稅項目,而相對應的存款利息支出,則暫時不作為增值稅進項進行抵扣,主要“購進貨物”類抵扣項目的抵扣缺失,影響金融企業的增值稅納稅負擔。而金融業作為服務行業,固定資產的投資占比相對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營改增的過程中進行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這樣金融企業可利用的增值稅抵扣數額也有限。這樣對于金融企業“銷售”環節的0.77%的稅負增加量就很難進行抵消。所以,全面實施“營改增”之后,金融企業將面臨增值稅“銷項”部分增加,而增值稅“進項”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業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實施初期,受到增值稅抵扣項目遲延、抵扣范圍過窄或者單位內部抵扣項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響,一時間會產生一定稅負的增加量無法消除的情況。國家為了防止企業稅負的增加,在“營改增”的過渡期間,一般都會有相應的配套政策出臺。金融企業財務人員在學習增值稅納稅管理的過程中,要加入對相關稅收補貼政策的學習。充分了解和學習增值稅關于金融業的減稅、免稅項目,并且及時關注國家出臺的各項擴大金融企業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內容。然后進行必要的納稅籌劃,這樣才能應對改革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企業正常的經濟效益。
(二)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
應對增值稅管理的要求變化,金融企業內部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涉及增值稅納稅管理的業務流程與環節。如購買的固定資產以及運輸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中包含的增值稅,都可以用做抵扣項目,金融企業就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進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資產采購活動中要完善對相關發票的核查與監督流程,確保規范、完整地進行增值稅抵扣。另外,需要規范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金融企業涉及的業務種類繁多,不同業務的增值稅納稅方法和規定也會有所差異,準確獨立核算不同業務是應用減稅、免稅優惠政策的關鍵。所以,金融企業需要完善相關會計核算工作,做好優惠政策的運用,否則會給金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加強必要的溝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企業在實施增值稅納稅的初期,一定會遇到很多問題。金融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加強與主管稅務部門的溝通,及時反饋在實施增值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積極尋求稅務部門的幫助。同時,國家應該加大對營改增過渡期金融企業的扶持和幫助力度,結合金融企業的經營實際以及遇到的納稅困難,制定相應的稅收補貼政策,從而實現金融企業稅負不增加,形成最終稅負減少的政策目的。
篇5
6月29日,為落實《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工信部有關文件要求,重慶市經信委聯合稅務部門共同組織召開了2016年重慶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宣貫工作會,明確了相關所得稅問題。
會議指出,各區縣要通過聯合當地稅務部門,召開政策宣貫培訓會等多種服務方式,及時將文件精神和要求告知未能參會的企業,切實發揮稅收優惠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支持和促進作用。
市國稅局所得稅處工作人員就《通知》文件進行了解讀。《通知》進一步完善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體系,明確了取消資格認定管理后,企業自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備案程序,以及由省級稅務部門將企業備案資料轉請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等后續管理程序,從而保證了既符合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又能有效落實相關所得稅優惠長效機制的建立。
北京:出臺疏解非首都功能產業稅收支持政策
近日,北京市地稅局聯合北京市國稅局制定了《疏解非首都功能產業的稅收支持政策(試行)》。從北京搬離的低端市場類、關停類以及遷出類企業,如符合政策規定可享受相應稅收減免。據介紹,這是疏解非首都功能工作開始以來,力度最大的稅收支持政策。
此次的稅收支持政策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1種稅費。匯總現行稅收政策及辦稅流程26項,其中企業無需提交資料即可自行享受政策的就有13項。
例如,從北京搬離的低端市場類企業需要提前與承租商鋪解除租賃合同,同時與原市場企業職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那么需要支付的合同違約補償金、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與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的補償金等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應減少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于關停類企業,經批準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遷出類企業,原有辦公場所轉讓收入可以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
另外,稅收支持政策化繁為簡,將原由政府或者各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統一為一張由各區人民政府為符合條件企業開具的確認函,企業即可辦理土地增值稅等減免稅事項。
內蒙古包頭:給予稀土企業稅收優惠
日前,包頭市政府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快稀土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加快稀土產業轉型升級,延長稀土產業鏈條,優化產業結構,將包頭建設成為全國乃至世界重要的稀土原材料、新材料及應用產品生產基地。
稀土高新區、相關旗縣區政府給予采購稀土原料優惠政策,凡采購北方稀土集團鐠釹類產品的企業優惠5%,鑭、鈰類產品的企業優惠10%,其余產品的企業以5%的價格補貼;市財政給予采購北方稀土集團原料企業2個月賬期基準貸款利息補貼。
對在包頭市注冊、生產、銷售并依法納稅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高端稀土永磁材料、儲氫材料、拋光材料生產企業,依據其實際銷售額,按程序審核后,由市財政按季度給予2%的政策獎勵,年終對全年銷售量高于上年銷售量的增量部分市財政再給予2%的政策獎勵。
江西九江市:多項優惠政策助中小企業“減負”“增效”
日前,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增強小微企業的發展后勁,九江市認真落實中小企業減稅政策,增強實體經濟活力,同時大力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
九江市財稅部門通過走訪企業、集中座談等形式,不斷強化對小微企業財稅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加大財稅扶持力度,將小微企業、科技型企業視同勞動密集型企業,在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和貸款貼息等政策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對符合政策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給予貼息貸款支持。對符合政策的小型企業實體新增就業人員,按稅法規定予以定額抵扣相關稅費。繼續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調整和減少收費基金項目。推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管理機制,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加大力度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九江市財政局在政府采購的實際操作上,適當降低對中小企業的資質要求和進入門檻,讓更多的中小企業享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機會;對參與政府采購的本地中小企業組織培訓指導,提供專業化咨詢服務,提高本地中小企業積極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標能力。此外,采取價格扣除、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并通過計劃管理、合同管理、報告和公開制度、信息化建設等措施予以保障。
湖南:“營改增”試點稅收政策出臺
近日,湖南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舉行全省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新聞通氣會,公布了2016年湖南省全面實施“營改增”試點的主要政策安排。
征稅范圍和稅率。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適用稅率為11%;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稅率為6%。不動產銷售及經營租賃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5%,其他行業為3%。
增值稅起征點政策。根據中央授權,并考慮到湖南省政策的延續性,湖南省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繼續按照月銷售額2萬元、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的標準確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試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其中,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減免稅銷售額、提供境外服務銷售額以及按規定已從銷售額中扣除的差額部分。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繼續免征增值稅;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應當于2016年5月底前或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備案或審批手續。
河南:力爭2020年服務進出口額超200億美元
河南省政府于出臺《關于加快發展服務貿易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面推動河南服務貿易發展。
《意見》首提河南服務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力爭河南服務進出口額突破200億美元,年均增長15%以上。服務貿易結構日趨優化,高附加值服務貿易占比逐年提高,基本形成區域特色明顯的服務貿易產業體系。
《意見》提出,在大力發展現代服務貿易方面,將加快發展基于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信息技術服務產業,推動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出口。加快金融服務發展,以鄭東新區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區建設為重點,建設金融后臺與金融外包服務產業園區,打造鄭州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同時,大力發展資本密集型服務,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為依托,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
篇6
關鍵詞:“營改增”稅收體制現代服務業稅務籌劃
自2013年8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營改增試點。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迎來了收官之戰,將試點范圍擴大到了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此次“營改增’'稅收政策旨在讓各行各業的稅負只減不增。各級地方政府積極響應中央號召,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隨著稅收體制的不斷完善,面臨“營改增”帶來的挑戰,作為現代服務行業的企業,更應不斷加強自身稅務籌劃意識,進行稅務籌劃方案選擇,充分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終極目標。
一、現代服務業“營改增”后面臨的稅務籌劃風險
(一)改變了現代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使得很多現代服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有的經營管理模式與運營模式,現代服務企業不斷地進行自身的創新發展,這對于任何形式的現代服務企業都是一大改進。很多現代服務企業在“營改增”的過渡期間對于發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務人員素質一般,這都給現代服務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二)現代服務企業人員對“營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練
現代服務企業經營的特殊性,使得“營改增”政策的實施面臨著很大的銜接問題。現代服務企業的管理和財會人員對“營改增”政策的掌握運用直接關系著該企業的稅務籌劃、經濟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現代服務企業的財會稅收人員沒有掌握“營改增”的具體政策,使企業在發票管理、稅收優惠運用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制約了企業的健康發展。同時,“營改增”前后,現代服務企業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兩者在納稅時間、課稅對象及發票管理方面存在著很大差異。
(三)企業納稅人身份選擇不當的稅務籌劃風險
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對于一個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至關重要的。“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后,現代服務企業步入繳納增值稅的時代。如果現代服務企業被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則其增值稅稅率會明顯提高。但是作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因此,應納稅額會相應減少。如果現代服務企業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并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其增值稅率會低于一般納稅人,但是不能夠抵扣進項稅額,會影響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而對于現代服務企業中人力資本成本所占比重較大的企業來說,幾乎沒有進項稅額的,無法進行抵扣。
(四)節稅收益與納稅籌劃成本的不匹配風險
每一項經濟活動都需要考慮成本和收益的關系,權衡利弊,納稅籌劃也不例外。現代服務企業由過去交營業稅改成現在繳納增值稅,其原先所使用的稅務籌劃方案已不再滿足企業目前的籌劃需要。為適應“營改增”的政策環境,需要進行重新規劃方案,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時間等。而新的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預期的經濟利益或者是否能夠彌補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確定。稅務籌劃的成本過高甚至會導致企業盲目地追逐經濟利益,以彌補其付出的成本代價。
二、現代服務業“營改增”后的稅務籌劃策略
“營改增”政策給現代服務企業帶來優惠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現代服務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具體經營狀況,合理進行稅務籌劃,降低稅收負擔,享受稅收優惠。下面講述幾項具體的稅務籌劃策略:
(一)轉變現代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
對于大型的現代服務企業來說,在設立新公司時,可以通過設置新公司的形式來進行稅務籌劃。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產生虧損,總公司可以借助總公司的收益與分公司的虧損,進行互補。同時,還可以通過進行特殊的合法關聯交易節約稅收。
(二)有效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營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包括稅率、特殊涉稅事項、即征即退項目等。在“營改增”過程中,國家會推出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對于現代服務企業來說,應該積極創造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在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稅收優惠,降低企業自身的稅收負擔。當然,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從企業整體的稅負角度進行考慮。此外,不管國家出臺了哪些優惠的營改增政策,現代服務企業均應適度關注,進行稅務籌劃。
(三)選擇合適的納稅人身份
對于納稅人身份的選擇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首要考慮事項。為此納稅人可以進行納稅臨界額的計算,以確定本企業應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后,現代服務企業的很多納稅者變為了增值稅納稅人。企業可以借鑒盈虧臨界點計算原理,并假設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時的稅負平衡點。納稅人還應注意申請認定的時間,而不是隨意進行選擇。納稅人還可以通過分立來轉換納稅人身份。如果規模不太大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為兩個小規模納稅人轉換納稅人身份,進行稅務籌劃。
(四)構建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體系,加強稅務管理
在全面實施“營改增”的背景下,現代服務企業應積極構建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體系,在日常的會計核算、增值稅繳納過程中應特別關注增值稅的繳納計算方式,并準確掌握營改增后增值稅核算繳納方式的改變。對于現代服務企業來說,其會計核算體系會有重大的調整,尤其是對于發票的正確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業應將財務工作的重心放在財務會計核算體系的構建上,尤其是企業的稅務管理人員更應定期學習“營改增”的具體政策、相關知識,提高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積極應對稅收政策的變更。
(五)科W安排納稅時間節點
在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部分現代服企業要開具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提前申報繳納增值稅。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現代服務企業應該合理安排經營銷售活動的收款時間、發票的開具時間等,同時,盡量延遲繳納增值稅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最遲繳納日期,以免產生滯納金和罰款。
篇7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2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征管辦法明確如下:
一、資格認定
(一)認定部門
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認定事項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五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條件,對前項所述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備安置殘疾人的條件進行審核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真偽,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進行審核。
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分別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三)各地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認定部門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費用,則本條第(一)項前兩款所述單位可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二、減免稅申請及審批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出具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四)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內部傳遞到有權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以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
減免稅審批部門對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僅作書面審核確認,但在日常檢查或稽查中發現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有誤的,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29號)等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處理。
如果納稅人所得稅屬于其他稅務機關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審批意見抄送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另行審批。
(五)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本條(二)、(三)項減免稅申請時,可就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等問題,請求當地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審核認定。
三、退稅減稅辦法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以后月份減征。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核定的本年度減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減征。納稅人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的營業稅。
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二)所得稅
1.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2.原福利企業在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凡符合原福利企業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仍可按原規定予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按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免征應納稅所得額=(20**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6
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減征應納稅所得額=(20**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2)×6
20**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原規定計算,不包括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部分。
3.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次政策調整情況,按有關規定調整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數額。
四、變更申報
(一)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按本通知第一、二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批。
(二)納稅人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監督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并會同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年審制度,對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條件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采取一證多用或虛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第五條規定條件,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經查證屬實,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騙取的稅款,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當建立專門管理臺賬。在征管軟件修改前,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要建立專門管理臺賬,動態掌握納稅人年度退、減稅限額及殘疾人員變化等情況。
篇8
關鍵詞: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企業;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到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制,降低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中“小微企業”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其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一、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四、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領域。目前,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于如下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上述“小微企業”、“小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上看,“小微企業”僅是按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標準進行行業劃分,“小企業”除符合“小微企業”的條件外,還存在其他條件的制約,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不僅存在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的限制,而且還存在行業限制、年應納稅所得、所得稅征收方式、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等方面制約,兩者存在著沖突與交叉。簡而言之,就是“小微企業”、“小企業”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才能成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微企業”。
(二)流轉稅優惠政策領域。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小微企業劃分。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增值稅實施細則》: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增值稅實施細則》中標準與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的“工業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批發業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1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標準相差甚遠,其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是微型企業。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應稅現代服務業中,涉及的幾個行業,在現行中小企業劃分中,“交通運輸業營業收入200萬~3,000萬是小型企業,200萬以下是微型企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服務業營業收入50萬~1,000萬是小型企業,50萬以下是微型企業。”可見,營改增的試點地區,現代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僅含有微型企業,還含有部分小型企業。
篇9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0 引言
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為國民經濟基本,小微企業在擴大就業、創新科技、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為確保小微企業能夠穩定發展,近年來政府和中央提出了關于小微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也曾經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
1 小微企業的準確界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1]以及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2]中 的相關解釋,小微企業并不等于小企業,其準確的界定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范疇內包括小型微型企業[2]和小型微利企業[2]。具體來說,它們分別定義如下:a)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多項指標,再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而通過一定標準劃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中的一種。具體涵蓋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餐飲業等共計十六項。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在適用范圍包括境內合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戶及在此以外的行業。b)小型微利企業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法從事國家非禁止和限制行業,并在繳納所得稅、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從事工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3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100人;(2)非工業行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1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80人。
通過分析和比較不難發現,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區別:a) 范圍不同。小型微型企業包括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小型微利企業只適用于一般企業。b) 界定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界定指標分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而小型微利企業還要包括企業年度納所得稅額這一指標。同時,即使同屬一類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2 關于微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針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政府了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將持續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對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的優惠。但目前,許多小微企業由于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企業不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對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便于廣大小微企業真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達10%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響應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4]兩份文件,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具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可歸納為:小微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微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 增值稅和營業稅提高起征點
按照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
具體來說,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小規模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同時提供營業稅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2011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是增值稅起征的適用僅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達不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仍然不能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
2.3印花稅免征優惠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4]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企業可以按照此標準對照判斷本企業是否屬于優惠范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4其他涉稅優惠
除了以上優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針對小微企業的其他優惠,如根據相關規定的行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低于2億的企業貸款延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對依照工信部相關規定認定的小微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內,都免征發票工本費。
3 結語 小微企業在新企業稅法下,有著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戰。需要指出和說明的是,小企業應及時更新舊的生存和發展觀念、結合自身的
各種優勢,以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導向,調整企業投資和發展的方向資,最終在市場經濟下的現在能夠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總之,小微企業長期扶持政策已經確立。我們應該盡快對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時間內,應該充分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手段,促進小微企業較快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梅.小型微利企業稅收籌劃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及其稅收 優惠政策實用性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2,(24):89-90.
[3]方賽迎.小型微利企業界定范圍的重構―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實施[J];生產力研究,2009,(15):173-174.
篇10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內蒙古中小企業創造了全區70%左右的GDP、50%以上的稅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業崗位。中小企業發展呈現出數量多、經濟貢獻大、吸納就業廣、發展趨向集群化的特點,截至2011年,全區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超過90萬戶。但內蒙古中小企業發展水平還不高,企業規模比較小,稅負壓力大,與發達地區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為了切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盤活民營資本,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力,有必要進一步落實企業減免稅政策。
一、中小企業稅收環境分析
中小企業占據了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提供了全國75%的城市就業。但其生存現狀卻是利潤微薄、稅制結構不合理,征收方式難以靈活調整,稅收遵從成本高,經營環境惡劣。現行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還存在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歧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曾對媒體表示,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已超過30%。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要繳納、承受超過10種稅費或"隱性"負擔。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
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中小企業和大企業的適用稅率基本相同,這些稅費大企業也同樣要交,但中小企業相對的負擔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因為大企業多處于煤水電、“鐵公基”等壟斷行業,利潤相對豐厚,而中小企業多處于競爭性領域,利潤較為微薄。同樣的稅費占各自利潤的比例,大企業要明顯低于中小企業。再加上我國稅制結構不合理,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占稅收比重超過60%。流轉稅不像所得稅,由于對企業所得征稅,能做到'掙的少交的也少',流轉稅對商品、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收入征稅,往往是‘掙的少交的不少’,這樣一來,會導致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利潤少,交稅卻不少,進一步加劇了其負擔。其次,不少中小企業沒有建立完備的賬冊體系,稅務部門難以對其實行查賬征收,往往實行核定征收,將實際銷售收入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連銷售收入都搞不清楚,就干脆采用直接核定所得稅額的定額征收方式,比如集貿市場往往按柜臺的延米數定額收稅。當經濟增速放緩時,如果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稅收數量能相應減少,而中小企業多為核定征收,如果沒有及時下調核定稅率或定額,盡管一些企業的稅負可能低于查賬征收時的法定稅負,但與過去比企業的稅負會加重。
二、減稅還有空間
2011年,我國稅收收入近9萬億元,占G D P比重20%左右,而政府收入(包括財政收入、社保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占G D P比重更高達35%左右;而且2011年在實施結構減稅政策的情況下,財政收入仍然比上一年增長了24.8%。2011年,內蒙古地稅系統各項收入累計完成1454.1億元,同比增加385.3億元,增長36.1%,是GDP增長速度的4倍多。根據國際標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增長速度應該略低于GDP的增速,由此可見,進一步降低稅費的空間仍然存在。
國家此番稅制改革“營改增”的實施會減輕中小企業一部分負擔,借此稅改時機,應從根本上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
一是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和享受條件過于嚴格。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其認定標準嚴格,使得優惠措施覆蓋面狹小。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必須同時符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等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同時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這就使得大量企業難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財務制度不規范的情況,核定征收企業較多,往往人為地增加了中小企業稅負。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力度不夠。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與法定稅率25%相比,僅僅少了5%的稅負,優惠力度不足。對“2010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也只有極少部分小企業能享受到,而且能減免的稅額是很少的。
三是增值稅起征點需進一步調高。從目前情況來看,現有的增值稅起征點已經不符合經濟的發展的形勢,亟需進一步調整。作為與納稅人關系最密切的稅種,調整起征點將對中小企業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缺乏對中小企業在稅前扣除、資產折舊方面的優惠方式。相比于稅率優惠,稅前扣除、資產折舊方面的稅收優惠不僅僅是盈利企業能夠享受到,虧損企業也能夠享受到,折舊擴大了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范圍,有利于切實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鼓勵企業創新和發展。
五是稅收征管和服務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地方隨意擴大核定征收范圍,重視大企業的管理而對中小企業的管理和服務不到位,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總體降低中小企業稅費負擔的建議
(一)調整稅收政策方面
企業所得稅
1.適當放寬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如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改為不超過50萬元,允許采取定率征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讓更多的中小企業享受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中小企業實行更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加拿大等發達國家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率一般不及大企業的一半,而我國對中小企業的優惠力度低于這一水平。根據我國國情,對中小企業,可考慮實行10%的優惠稅率。對于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所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或等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4.當中小企業經營困難時,應及時下調其核定稅率或定額。“對于用工達到一定標準的中小企業,還可以考慮在一定時期內豁免稅收。”
5.放寬對享受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限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所得稅,通過所得稅優惠鼓勵企業研發創新活動,比如考慮對研發投入、利潤再投資等實行一定比例的稅收抵扣。
6.完善中小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職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自取得第一筆收入年度起先免稅再減稅,例如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真正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不含本企業的利潤作為注資),擴大企業生產規模,提高企業效益,對增加自有資金的中小企業,可在一定期間內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免稅或降低適用稅率的照顧,以引導民間資本向企業注資。對中小企業之間轉讓科研成果,給予一定時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稅照顧。
增值稅及其他各稅
1.建議將增值稅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并提高標準。對于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將對其全部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而改為免征額后,納稅人僅就超過標準部分繳納增值稅,無疑會大大降低中小企業稅收負擔。同時建議將增值稅起征點(免征額)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1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3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200-300元。
2.準予小微企業適用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且可將起征點改為免征額。
3.從事服務業的小微企業(除娛樂業、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營業稅稅率統一為3%。
4.2012-2015年對小微企業生產經營自用的房產、土地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5.對于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中小企業,可以考慮核定其銷售收入的某一比例覆蓋所有稅費,超過一定比例后即不再多交稅款,并由一個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二)支持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困難的稅收政策
1.對中小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400%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2.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向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提供一定金額(如單筆貸款或貸款余額在200萬元以內)的貸款業務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3年營業稅。
(三)保障中小企業享受稅收減免
1.要確保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方式要合理、簡潔、便于實施。應該設立企業界參加的優惠政策實施方案的聽證會,由企業代表參與論證優惠方案的實施和履行。
2.確保各地區制定對于中小企業增加收費等項目時,要經過所有相關環節進行制約。比如提高增加收費項目審批的政府級次或者發起方需召開有公眾媒體參加的聽證會,確保增加收費項目的嚴肅性。
3.規范收費行為,減少地方費用的費種,必要時將一些地方費用并入中央統一納稅中。
(四)強化稅務機關征管服務
1.樹立服務優先的理念。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要樹立服務意識,認真推行全程服務,改變目前稅務機關為完成稅收任務而存在的“抓大棄小”的錯誤做法,糾正在稅收服務上的“重大輕小”傾向。歧視和貶損中小企業的地位,限制和刁難其經營,不但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會損傷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要從中小企業不同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實行分類管理,把優化服務和強化管理結合起來,促使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稅收貢獻率。
2.加強稅收宣傳與納稅輔導,利用多種媒體宣傳稅收知識,免費提供納稅指南等,讓中小企業及時了解稅收政策;廣泛開展稅法宣傳,利用媒體廣泛開展稅法宣傳,提供優質的稅務咨詢服務,使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稅收法規變動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納稅。
3.簡化辦稅程序。中小企業往往缺乏處理復雜會計報表的專業人員,當前對大、中、小型企業按同一納稅期限、納稅程序進行管理,中小企業要承受更大的壓力。而規模小、賬簿不規范更增加了中小企業報稅繳稅的成本和難度。簡化中小企業納稅申報程序和納稅申報時附送的資料,延長納稅期,以利節省其納稅時間和納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