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審查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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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審查制度

篇1

[基金項目]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資助(12YBA031)

>> 芻議《良宵》與春節文化的適應性 大學新生文化適應性研究 西方行政倫理的中國適應性 減縮劑與水泥適應性的研究 信貸投放與經濟增長的適應性研究 西安地鐵建設與發展的適應性研究 摩梭家庭的親密度與適應性研究 適應性教學策略的研究與實踐 會計基礎工作與環境的適應性研究 時尚健美操引進高校健美教學課堂的適應性與可行性 CAPM模型的適應性研究 反腐敗制度設計與適應性效率研究 在天津生態條件下甜高粱品種引進及適應性研究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適應性研究 現行勞務派遣制度的適應性分析 內地班學生跨文化適應性研究 9個引進干辣椒新品種在遵義地區的適應性試驗 虛擬企業文化對其經營環境適應性的數量模型研究 內地藏族班學生文化適應性的敘事研究 關于威廉?布萊克詩歌中文化適應性原則的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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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我國網絡音樂市場發展現狀

網絡音樂是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而產生發展起來的新型音樂業態。網絡音樂深刻改變了傳統音樂的創作、傳播和發展模式,為音樂的推廣與普及提供了新的空間。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統計,截至2011年底,在5.1億的網民中,網絡音樂的用戶規模為3.86億,而無線音樂用戶規模更高達7億。網絡音樂已作為網絡文化中用戶量最大、影響最廣泛的應用之一,成為人們日常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目前,我國網絡音樂產業正處在迅速發展時期?!段幕?011年度網絡音樂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網絡音樂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452家,網絡音樂總體市場規模達27.8億元(以網絡音樂服務提供商、內容提供商總收入計);其中,在線音樂市場收入規模為3.8億元,無線音樂市場規模已達24億元(以內容提供商總收入計)。而電信運營商無線音樂相關收入達到282億元(包含功能費)。

在線音樂方面,通過應用融合、技術創新和個性化服務,涌現了以音悅臺、豆瓣電臺為代表的新興專業音樂網站和以酷我、酷狗為代表的音樂客戶端。無線音樂方面,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終端的日益普及,一些基于移動互聯網和智能終端的網絡音樂形式開始受到用戶的推崇,無線音樂成為網絡音樂市場中最有活力的細分領域。

同時,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網絡對音樂傳播和推動作用進一步顯現,網民自發原創的網絡歌曲成為流行歌曲的新形式。從《老鼠愛大米》、《兩只蝴蝶》到《后舍男生》、《月亮之上》,再到2011年因微博“咆哮體”,網絡歌曲《傷不起》迅速風靡,其他如《愛情買賣》、《異地戀》網絡歌曲如雨后春筍般層出不窮,“旭日陽剛”組合、“西單女孩”也通過網絡成為家喻戶曉的明星。

二、網絡音樂市場的管理政策及執行情況

按照國務院“三定”方案,文化部是網絡音樂的行業主管部門,一直以來,文化部堅持以促進網絡音樂市場繁榮發展為主線,服務和監管并重,在網絡音樂市場管理方面,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市場監管機制。

為順應市場發展和管理需要,文化部出臺了一系列旨在規范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的規章制度,形成了主體準入、內容審查、市場監管、執法監督等網絡音樂市場管理體系。2003年,文化部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明確了互聯網文化管理的概念與范圍,確立了包括網絡音樂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主體許可制度、內容審查制度,基本建立了網絡文化管理的制度規范。2006年,出臺《關于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網絡音樂的內涵、特點和組成部分,確定了網絡音樂的發展方向。2009年,文化部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對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制度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兼顧了市場繁榮和權益保護。這些規章制度的建立,為網絡音樂市場的健康發展奠定了法律依據。

第二,積極改進政府服務,用技術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針對網絡音樂容量大、更新快、重復多的特點,為方便企業報審、提高審查效率,文化部不斷改進管理手段,創新審查方式。2009年,開發啟用了網絡音樂報審報備系統,實現了從企業報審到批準的全過程網絡化。同時,對有特殊時限要求的網絡音樂產品,報審系統設計了“快速通道”,為企業的合法經營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務。網絡音樂報審報備系統人性化的設計,加快了網絡音樂內容審查效率,有效推進網絡音樂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截至2012年5月底,文化部共對60余家網絡音樂經營單位申報的近23萬首進口網絡音樂歌曲進行了內容審查,對近2萬首國產網絡音樂歌曲進行了備案。

第三,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作為網絡音樂的主管部門,文化部不斷加強日常監管和開展專項打擊行動,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秩序。僅2011年,文化部先后了3批違法網絡音樂產品和網站黑名單,部署對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違法網絡音樂產品及從事非法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音樂網站進行重點查處。對200多首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或備案的網絡音樂產品進行清理,對68家違法音樂網站予以查處。通過嚴格審查和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合法合規的經營行為得到了維護,網絡音樂內容和環境得到了進一步的凈化。

第四,積極引導企業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為推動行業發展和自律工作,2011年6月,文化部指導成立了由網絡音樂運營企業、唱片公司、第三方機構組成的“網絡音樂行業發展聯盟”,通過建立一個有效地溝通機制和對話平臺,加強產業鏈條各環節的協商合作,強化網絡音樂行業自主管理,及時協調網絡音樂內容提供商、網絡音樂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避免行業間的惡性競爭,建設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在聯盟的框架下,文化部通過召開網絡音樂行業研討會、高峰論壇等形式,針對行業發展過程遇到的問題進行研討,共商解決對策。同時開展網絡經營單位培訓班,加強企業對網絡文化管理政策、法規的培訓,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自覺履行自律義務。這些工作開展,不僅使網絡音樂企業加強了社會責任意識,而且有效地普及了網絡文化政策法規,對營造良好的網絡文化環境,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第五,推動網絡音樂與其他業態的融合和創新,培育網絡音樂市場。

為拓展網絡音樂市場發展空間,網絡音樂企業積極進行經營模式的創新,探索與演出、網游等業態的融合合作,相互取長補短,合作共贏。近年來,網絡演出通過音樂與演出結合,已成為網絡音樂中較早實現贏利的一種應用模式,有效整合了社區、音樂、真人演出等元素,以虛擬物品的形式直接向用戶收費,較好地避開了版權糾紛,減少版權和帶寬等龐大的運營費用。2011年,為推動網絡演出市場的發展,文化部選取了13家單位作為我國首批網絡演出試點單位,并進行了授牌。這些被授牌企業之中,以六間房為代表的公司在線音樂演出營收已經占到其總收入的80%,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三、網絡音樂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目前,我國網絡音樂的管理機制和政策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市場的整體發展趨于平穩,但網絡音樂作為新型的文化業態,市場發育很不成熟,仍面臨著嚴峻的問題和挑戰。

在市場層面,非法下載和盜版問題一直是音樂市場發展面臨的最嚴重挑戰,成為困擾整個行業發展的難題;原創網絡音樂作品和人才缺乏,導致行業發展動力不足;商業模式的不成熟,產業鏈各環節利益分配不均衡,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政策層面,存在主體審批和注銷標準不夠細化、審查機制和程序尚需改進、技術監管手段不足、網絡音樂標準缺失、原創音樂鼓勵機制尚需加強等問題。

在執行層面,存在主體審批把關不嚴、一些企業未按規定報審報備,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違法網絡音樂網站和經營行為還未得到及時有效遏制等。

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文化部將在政策、培訓、運營監管以及技術手段運用等方面予以強化和完善,為依法經營的網絡音樂單位和國產原創網絡音樂產品提供健康、有序、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是完善網絡音樂管理政策,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和備案制度,制定網絡音樂行業標準,研究網絡音樂市場出現的新的經營方式和經營模式。

二是強化企業自審自查機制制度和隊伍建設,加強業務培訓,編撰及完善《網絡文化市場管理政策培訓教材》,建立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培訓考核制度,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內容自審自查人員開展培訓工作。

篇3

一、廣告審查人員要更新觀念,深化認識

要樹立政治意識。電視廣告本身作為精神文化產品及電視節目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把握正確的政治導向和價值導向,始終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要樹立責任意識,認真遵守《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執行國家廣電總局61號令,嚴把審查關口;要嚴守以人為本,實現和維護廣大電視觀眾的根本利益,堅持公平正義的底線,不闖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部門規章制度的紅線;要樹立大局意識,服務于電視傳媒關于電視廣告產業整體運營戰略,服務于電視臺提升良好傳媒形象,擔當社會責任的大局。

二、廣告從業人員要加強學習,提升專業水平

廣告審查人員應不斷深入學習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學會知法、懂法、用法;通過監看、考察等形式,認真學習兄弟臺廣告審查方面好的經驗和做法,并運用到自己的審查實踐中去;學會發現分析網絡廣告、植入式廣告等新興廣告的審查方法及運行規律??傊?,廣告審查人員要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提高,這樣才能與時俱進,做好審查、把關工作。

三、廣告從業人員要提高素質,堅持準則

通過不斷學習、培訓、交流,全面提高廣告審查人員的綜合能力和水平。遵循國內電視廣告產業廣告審查的客觀規律及普遍經驗,合理統籌,嚴細求實,在審查中煉就“火眼金睛”,一絲不茍,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不予播出。堅持廣告準則,逐步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細化審查流程,提高審查效率。例如,有些廣告主希望突破法規紅線,來實現自己的傳播意愿。對此,廣告審查人員要講究方法,有理有據,做通工作,闡明廣告片存在的問題,并認真誠懇地向廣告主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建立和諧雙贏的廣告運營環境。

四、廣告從業人員要延伸服務理念,加強廣審創新

在實際工作中,廣告審查人員通過廣告審查努力提高廣告質量,通過提高廣告質量及電視臺優秀節目的聯袂組合,打造電視傳媒卓越品牌。卓越的電視傳媒,有其較高的收視率,是吸引更多的廣告主投放廣告的法寶之一。所以,廣告審查對于提升電視傳媒形象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廣告審查人員要借鑒審查經驗,建議、協助并努力推動廣告主樹立精品意識,要像打造精品節目一樣注重廣告的文化品位和內涵,注重廣告創意的新穎和節目制作的精良,注重廣告表達的藝術和技巧。要鼓勵原創,著力表現人文關懷,實現節目與廣告的聯動效應,這樣,電視廣告才有持久的生命力和影響力。

五、科學合理地處理廣告審查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發生矛盾的時候,廣告審查人員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原則及底線范圍內,把握好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平衡度。廣告審查人員應深入細致地引導廣告主在思想上摒棄違法違規廣告播出,少上二類廣告,多上一類廣告,吸引品牌廣告,提高單位廣告附加值。鼓勵和引導廣告主擴大業務領域,創新廣告形式,創造廣告精品。

篇4

一、日本專利制度的緣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國文化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后進國家。一般來說,先進的文明古國都先經歷青銅器時代,然后才可能進入鐵器時代;但日本卻借助中國大陸文化,從原始漁獵采集時代直接發展到鐵器時代,進入農耕文明。同時,也正是由于中國文化的影響,“日本人的人生觀表現在他們的忠、孝、情義、仁、人情等德行規定之中?!盵①]這樣,日本人“一貫重視非物質資源”,并認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質當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卻是次要的,瞬間的?!盵②]在這種文化下,盡管有一些懸賞征集發明的事例,但整個文化氛圍是抑制技術創新,甚至有時會出現禁止創新與改進的現象。例如,德川時期就實行鎖國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規法度》布告曰:“總而言之,新型者,如器體、織品之類,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諸商品本應依據傳統古風,近年卻改變花色品種,制造新奇之物,此類均予以禁止,切記?!?/p>

改變這種局面的,首先是“蘭學”[③]在日本的興起;其次是“明治維新”的全面改革。前者為西學在日本發展作了一些鋪墊;后者則為日本確立西方“科學、產業、教育三位一體的國家政策”[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這種基礎上,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最初將歐美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的,是明治時代的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1834—1901年)。福澤諭吉不同于其他啟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僅認識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現象,還能認識到“不及外國之處,就是學術、貿易和法律?!盵⑤]他首先將歐美的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導下,日本社會各界紛紛介紹、解釋西方專利制度,并主張盡快在日本實行這種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頒布了《專賣簡則》。盡管該簡則在實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廢止,但其仿效歐美專利制度,開風氣之先,仍為日本人稱道不已。《專賣簡則》共19條。簡則開宗明義:“任何物品的發明人,在近來專賣御差的管轄下,有申請者,均可按規定向內民部省提出申請?!痹摵唲t采取先申請原則,允許延長有效期和緩繳專利費,還對使用發明和專利標志方面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習俗與禁錮,在當時是“一個非常進步的規定”[⑥].后來,《專賣簡則》雖然被廢止,但先進的專利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在日本國民、特別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員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并最終為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

在各界的呼吁聲中,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專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專賣專利條例》經元老院通過并頒布實施。雖然該條例很快就為1888年(明治21年)《專利條例》)所修改,但此后專利制度便一直綿延不斷,可謂是日本最初的一部專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將“專利條例”更名為“專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經過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確立。

1885年《專賣專利條例》吸收法國和美國有關專利法的規定,確立了近代專利制度的基礎。該條例第1條就規定了產品和方法兩種專利,并規定了授予專利的“新穎”和“實用”的主要條件。同時,該條例確立了專利的主要制度:采取先發明原則;對醫藥發明不授予專利;專利權有效期為權利人任意選擇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補專利制度;規定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標明專利標志的義務;規定專利實施與無效制度;規定由農商務大臣對專利進行管理與裁決;等等?!秾Yu專利條例》的公布,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廣泛地關注和贊揚;其中,該年度專利申請數為425件,年內便有99件被授予了專利。

1888年《專利條例》重要的修改之處有三:一是確立發明人有權享有專利權的權利原則;二是確立授予專利的審查原則;三是規定對飲食品、嗜好品和醫藥品調配方法的發明,不授予專利。該條例所確立的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原則”,改變了特許法下國家“恩賜”的特色,為近代以來以“私權”為本位的專利法確定了基礎價值。不過,該條例仍然堅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為終局裁決,將司法審查排斥在專利制度之外;同時,該條例也不承認外國人享有專利權及與專利權相關的權利。

1899年《專利法》不僅將“專利條例”正式定名為“專利法”,而且在諸多方面也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為了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承認了外國人的權利;(二)對專利廳復審,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當為理由,向大審院提出起訴;(三)明確了發明的繼承人也可享有專利;(四)專利權的有效期一律定為15年;(五)改變了專利維持費的數額和繳納方法;(六)恢復了增補專利制度;等等。這次修改,是對當時在日本出現的專利制度 “廢止論”和“批判論”的有力駁斥,并解決了專利條例中司法審查和外國人的權利問題。

190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增加了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二)關于發明的新穎性問題采用國內公知原則;(三)增加了有關外國人享受的權利的規定;(四)規定了專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圍;(五)利用發明時,可以請求獲得實施許可的復審;(六)專利權的有效期可以延長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此次修改,是在針對適用巴黎公約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和適應產業政策發展而進行的,旨在進一步加強專利的保護。

1921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將先發明原則改為先申請原則;(二)采取了申請公告制度和提出異議制度;(三)駁回專利申請之前,將駁回理由通知申請人并給予申述意見的機會;(四)廢止了對申請不服的再審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請求抗告審查制度;(五)對請求無效復審規定了5年的訴訟時效(第85條);(六)建立了再審查制度。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社會經濟發展,并與日趨顯現的專利制度的國際化傾向相協調。

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基礎上的。這種觀念認為,作為一種知識產權的專利權,是人的人身及其勞動所派生出的產物,是一種“自然權利”;專利法雖然是一種“特許法”,但它卻以“私權本位”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過以上專利立法活動,不僅使得專利法作為一種產業政策法在日本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巨大作用,而且在日本建立了一種具有近代意義的專利制度。

篇5

關鍵詞:合同 審查 效率 實踐

合同審查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企業合規化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合同審查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著一個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實際工作中,因為合同申報質量不高、審查流程復雜、審查不及時等原因,導致合同審查效率較低,拖延了合同簽訂時間,有時甚至會出現事后合同,影響工程進度。為提高合同審查效率,作為中石油所屬的大型石油運輸企業――重慶運輸總公司通過查找分析造成合同審查效率較低的原因,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在提高合同審查效率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實踐探索。

一、提高合同審查效率的必要性

合同審查是企業簽訂合同之前的必經程序。通過對合同進行技術、商務和法律審查,可以發現合同中存在的瑕疵,減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規避法律風險。如果審查時間過長,不僅會導致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延遲,還可能導致合同尚未簽訂即已開始履行,即出現事后合同,嚴重的還可能導致合同無法簽訂,商業機會喪失。因此,提高合同審查時效,盡快完成合同的簽訂,有利于合同雙方提前做好各項資源準備和合同項目的順利啟動,節約項目工期和成本,確保合同有效執行。

長期以來,重慶運輸總公司的合同審查效率較低,2013、2014年合同的平均審查時間為16.3天,嚴重影響了合同管理質量。為規范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審查效率,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實際,深入分析,制定措施,力爭解決長期制約合同管理水平提升的這一難題。

二、影響合同審查效率的原因

(一)制度因素

1.流程設置不夠合理。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公司合同審查流程的層級為6層,分為系統管理員初審、申報單位負責人審查、技術和經濟審查、法律審查、分管領導審查、主要領導審批,每個層級的審查期限均為2天,且6個層級為順序審查,這樣完成一個完整的合同審查流程所需時間為12天,合同審查時間較長。2.管理制度執行力度不夠。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對合同審查時限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各業務部門審查合同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因被退回而重新上報的也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但在實際工作中,超期審查的現象十分普遍,公司對超期審查責任人也并未進行考核。

(二)申報人因素

1.合同申報質量不高。2013年公司簽訂的821份合同中,審查發現問題1067項,審查退回369次,退回率達44.9%。2014年簽訂的760份合同中,審查發現問題1141項,審查退回385次,退回率達50.7%。合同申報質量不重影響合同的審查效率。2.申報人責任心不強。合同申報人大都只重視合同的申報工作,在合同申報后沒有及時追蹤合同的審查情況,對審查人未盡到及時提醒催辦的職責,致使合同審查超期。3.申報人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合同申報人大多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但也有部分人員是退伍轉業軍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不一,加之個別申報人未經過系統的專業培訓,使每個合同申報人員對合同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造成業務能力的差異。

(三)審查人因素

1.審查人未形成及時審查合同的習慣。有的審查人未形成每天定時登錄合同系統的習慣,如果無人提醒,審查人就可能會忘記審查合同,造成超期審查。有的審查人經常出差,但在出差之前沒有及時進行轉委托,造成審查時間超期。2.審查人未對申報人進行有效指導。個別審查人在發現合同有問題后,只是簡單地將合同退回,沒有對申報人進行有效指導,致使申報人不能及時修改并重新送審,造成審查延誤。

三、提高合同審查效率的措施

(一)優化審查流程。將原有的6個層級的審查更改為5個層級的審查,即將原來的技術和經濟審查、法律審查兩個層級合并為技術、經濟、法律審查一個層級;同時初審和申報單位審查的審查期限均修改為1天,這樣就使得整個流程可以在7天內完成。

(二)修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后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各單位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明確指出合同承辦人履行“實時跟蹤承辦合同運行動態,負責合同審查過程中的提示、催辦”的職責。同時對超期審查責任人的處罰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

(三)加強申報人員的業務培訓。舉辦合同申報人員取證培訓班,使合同申報人掌握合同申報的基本知識和操作規范,參培人員通過考試全部取得合同申報人員崗位操作證;開展《合同法律風險和對策》專題講座,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

(四)加強合同管理過程控制。一是做好合同事前指導關。對合同實行提前介入和過程跟蹤,參與合同的起草、審查修改工作,切實提高合同審查的時效性。二是把好事中審查關。從合同的格式、主要內容、規范用語以及所參考的法律依據等各個方面予以認真審查,確保合同的形式規范、內容合法、用語準確。三是把好事后監督關,按季度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對策,保障合同的履行順暢與到位。

(五)將合同管理納入綜合檢查考核指標。為全面提升基層單位的合同管理水平,將合同管理納入綜合檢查范圍內,設立了15項合同管理考核指標,并納入各單位績效考核。

篇6

論文摘要: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是互動關系。司法權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權利文化的內核決定了司法權威的價值取向,并給司法權威成長提供了觀念性動力,因之,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權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權威的樹立也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權威作為一種現代法治理念和糾紛處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給養,司法的權威性理念難以形成,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權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難以確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互動這種西方社會結構對西方訴訟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十分深刻的影響并構成了西方司法權威文化的深厚的社會基礎。一方面,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市民社會獨特的權利觀念和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議制民主制的確立和發展形成了權力制約的政治體制,從而政府乃產生于人民的授權,其權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權利的價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權力應當分立和受到制約的民主文化也就隨之產生。這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文化構成違憲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違憲審查的司法權威獲得了普遍的社會價值認同。

一、權利意識確立了司法調整的權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權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學術界對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諸多差異,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們看來,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復合體。而所謂權利文化是法治社會的表征、是權利意識和觀念的總合;同時,權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確認,成為現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構成現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豐富的內涵表現為:權利文化是一種理性文化,它內涵不同的價值取向,以確證、弘揚權利來表現其理性的訴求;權利文化以個人主義為其深厚的倫理基礎,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主張個人權利高于國家,它強調個人的主體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種與義務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種文化價值取向。當權利和權力發生沖突時,它強調權利的優先性,主張以權利制約權力,并提供權利救濟制度的保障。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強調人的平等性、主體性和自律性。契約不僅在私法領域成為人們締結各種社會關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領域也成為平衡配置權利與權力的合法性原則。因此,權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為對抗制的政體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機制的構造上奉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權利文化在經濟制度上物化為以自由競爭為核心的市場經濟法律規則體系,弘揚契約自由的精神。

權利文化是理性的產物,以對自然、社會的科學認識為基礎。從認識論的角度看,人類的認識活動包括對自然的認識、對人本身的認識以及對社會人際關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認識。人類所有的物質和精神成就都是與這些認識的深度和廣度密不可分的,權利作為人類文明發展的制度產品自然也不例外。歷史越往前推,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類的初生時代,我們的祖先屈從于自然權威的擺布,對風雷雨電等自然現象沒有科學的認識。由此造成了人與自然的分離,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隸。另一方面,古人也難以認識人的生理現象和精神現象的真諦,比如對夢的恐懼以及把對死者的夢見解釋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個神秘世界的復活,由此造成了人與自身的分離,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屬物,將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為古代人類認識的特點和原始宗教的本質。為了對付嚴酷的自然,人們自發結成群體,在與自然的抗爭中顯示了巨大權威的強者取得了群體的保護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結的作祟,這些強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塵世的化身,依附于強者的客觀需要和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際關系的安排。這些強者起先是家長、族長、酋長,后來則表現為擺脫了血緣聯系而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共同體的首領——國王、君主、皇帝等等。這樣,一個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比較穩定的古代社會結構產生了。政治上表現為專制的集權控制,經濟上表現為自給自足的封閉性經濟。因而作為人類認識局限性的自發產物而后又被自覺地以法律維護著的社會結構,又進一步加深了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靈、依附于社會地位更高的人的觀念植根于古人的認識之中,并受到古代社會制度力量的強有力的支撐。因此,在人類進化的漫長歲月,難以萌發權利意識,更不消說以權利為中心來對人際關系作制度安排。換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權利本位”的,而只能是“義務本位”,于是倫理規范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調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對嚴重違倫理的行為處以刑法,在這樣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過對權利的保護、通過對權力濫用的制止來顯示其權威。顯然,正是這種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對至上性,阻卻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與傳統社會相比,現代社會對人的認識是建立在科學理性的基礎上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識的獨特個體和具有特定文化屬性的社會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質屬性不是對他人的依附性,而是人的獨立性和主體性。獨立性要求不依賴于他人,必須由平等作為前提。主動性要求行動自由,而無論平等和自由都必須通過權利加以表現,也必須通過權利才能實現。主體性要求就變成了對權利的需求。因此,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實現人的本質以及通過對人際關系的合理安排來實現人的本質,無疑權利訴求正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在這樣的價值觀念上定位人,就必然要求重新安排人與人的關系,即變原來不平等的人身隸屬關系為平等自由的關系,要求以權利為中心來調整社會關系。權利文化的核心是權利意識。西方權利文化的發生和演化是與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利的法治意識密切關聯的,并通過自然法的歷史演進表現出來。自然法和社會契約成了論證法律和權力合法性的理論資源。伴隨著西方社會的歷史變遷,社會契約的理論形態經歷了若干歷史階段。

權利觀念在古希臘的正義學說中就已經有了萌芽,在古羅馬私法體系中也有了初步體現。位于在半島之上的古希臘,是一個從事海運的商業社會。商業經濟的生產方式及其文化運動,推動了古希臘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使得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城邦國家之間的關系,更多地表現為理性化的契約關系。契約意識成為古希臘公民參與城邦政治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希臘神話中正義之神和專司法律與正義的女神是古希臘城邦國家時代的最初的權利意識的象征。后人于1863年至1864年在克里特島發現公元前5世紀的歌地那法典,載有關于人、家庭、奴隸、擔保、財產、贈與、抵押、訴訟程序條文70條。權利由習慣而來的觀念到歌地那法典的形成標志著希臘城邦早在公元前5世紀就已經有權利文化的萌芽。古希臘的權利文化是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的有機整合。希臘很早就認識到

了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社會權利以及文化權利的相互依存性。他們都通過積極參加城邦管理、決策和法制建設活動來保障自己的私法權利。與這種古代法治社會相適應,古希臘生發了以普羅塔哥拉為代表的智者學派的約定論。他們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的著名的人類學命題,突出了人的理性地位。在智者看來,法律的權威與人們之間的約定有密切的聯系;法律是人們為了防止相互殘殺,避免趨于滅亡的一種維系力量,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城邦政治則體現了公正與謹教,是每個人生存和發展最好的方式。柏拉圖認為法律是正義與理念的產物,是個人行為正義性和城邦國家正義秩序的保障。亞里士多德則從“人是城邦動物”的論題出發,強調城邦和法律的絕對至上性權威。希臘化時期,注重個人主義的伊壁鳩魯繼承和發展了智者學派的傳統,把約定論思想發展成為那個時代的“社會契約論”,認為法律和國家的合法性基礎是人們之間的協議,人們締結契約的目的是追求個人的最大幸福;而斯多葛學派的法律觀,超越了城邦國家的范圍,具有世界主義的傾向,宣稱自然法具有至高無上的、超越人定法的普遍效力。

古希臘法律及其權利觀念對羅馬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羅德島的海商法、雅典的債權法和訴訟法都曾被羅馬法所借鑒,希臘有關法的概念以及自然法思想對羅馬法學的形成有著重大的影響。權利文化在羅馬私法中獲得更為典型的表達,羅馬人形成了法律人格平等、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等觀念構成了西方近現代私法的精神支柱。雅典憲法以及某些民主制度對以后歐洲國家的公法及其私法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以致古希臘被人們看作是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的故鄉。由于希臘各城邦囿于長期的對抗戰爭,使得希臘發達的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沒有向當時的世界進行有效的傳播,因而,第一次法律全球化運動的使命落在亞歷山大的肩上?!跋ED化時代”,城邦法律文化演化為希臘化法律文明,適用于希臘人及其定居在埃及、巴勒斯坦、敘利亞、小亞細亞和古代近東其他一些國家的希臘化居民。從載有契約、申請書、訴訟案件的記錄等的羊皮紙和碑文的解讀中發現,這些國家在私法方面適用當地的成文法和習慣法,在國家政制及其組織等公法方面適用征服者所帶來的殖民地法??梢钥闯鱿ED城邦時代的權利文化在希臘化世界里施加極其深刻的影響。

羅馬法深刻影響了日爾曼人的權利觀念。在日爾曼人那里,習慣權利高于一切制定法是其粗陋的權利文化形態。這同時也是英國人的權利意識的歷史觀念基礎。伴隨著西方科學主義和人文主義的興起,權利觀念在十四五世紀興起的古典自然法學說中有了更完整的闡述。但觀念要變成現實,需要制度性結構的確認和維護,然而現存的社會結構是客觀化了的舊觀念,所以首先要打破舊社會的結構,資產階級革命和商品經濟的推動完成了這一歷史任務。權利變成現實構成了現代社會的主要制度性追求,又由于法律是現代社會制度性安排的主要手段,因此,對權利的制度性追求變成了法律的追求,對法律權利的維護和享有成了司法的價值取向,基于理性基礎上的司法權威才得以確立。

總之,從理性的角度審視人與人之間的應有關系,社會關系應該是一種權利關系的凝結。社會關系結構的行政化以及建立在血緣、身份基礎上的特權觀念與司法權威是大相徑庭的。傳統社會的家族本位、個人在家族中處于依附地位的社會結構基礎也就必然要制約和阻礙公民形成獨立的人格精神和現代社會的個體自由、平等的品格,否定一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內在驅動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盡管傳統社會結構在現代化的過程中逐漸式微,但是建立在傳統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上的文化觀念和訴訟觀念也會作為一種深厚的歷史沉淀長期存在于人們的思想觀念中,成為阻礙社會主體健康訴訟意識形成和發展的絆腳石,從而也限制司法功能的正常發揮,影響司法的權威性。誠然,必須看到傳統社會也存在著大量的民事習慣,其中有一些反映簡單商品經濟法權關系的商事習慣甚至具有較大的現代性,但由于社會結構的整體條件的限制,傳統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應有的調整方式受到專制集權和農業自然經濟的壓抑不可能獲得生長的機會和空間。

二、權利意識的制度化推動了司法程序理性化

基于多元經濟結構和多元社會利益之上的權利文化內涵的自由、平等觀念必然要求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和終局性。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社會結構在文化上的產品是“多元主義”。文化多元主義使法律也成為一般社會生活有序化的主導模式。在現代社會,已成為個人自由的一部分,倫理評價也日趨多元化,古代社會那種作為權威規范的宗教和倫理已不復存在,一般社會生活的規則治理也只得讓位于法律。誠如龐德所言:“所有其它社會控制的手段被認為只能行使從屬于法律并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內的紀律性權力?!彝?、教會和各種團體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在現代社會中組織道德的作用,它們都是在法律規定限度內活動并服從法院的審查。”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由于其基本的法律文化精神以特權和依附關系為特征,義務是該社會調整體系的立足點。其工具性有兩個特點:一是在社會調整中首先考慮他人的利益,典型地體現義務本位的價值取向,依靠人身依附關系來調解糾紛乃是必然的選擇;二是依靠內心的道德強制力、神秘的道德壓力來左右人們的行為,這正好與西方中世紀的基督教的個人消極容耐的道德要求以及中國古代以儒教為代表的傳統道德倫理的工具特質相耦合。這種社會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價值指向顯然對社會主體心目中司法權威的確立具有巨大的阻卻作用。此外,傳統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專制性質和權力運作機制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司法觀念和訴訟觀念,權力至上、官本位的文化精神也制約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通過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出,司法權威的價值蘊涵與權利本位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平等性是權利文化的價值需求?;谏唐方洕A上的權利本位的社會文化是司法權威成長的精神養分和文化基石,而權力本位的法律文化產生不了司法的權威性,基于自然經濟基礎上的權力本位的社會文化氛圍中,權力居于司法之上,形成拜權教,司法體現的是行政權威。義務本位以及權力本位文化是身份等級社會關系的反映,而權利本位文化是契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寫照。

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礎。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要求建立權利的程序保障機制,要求通過司法審查的權威形式來保護私權利不受公權力的侵害。而司法審查作為闡明或界定權力范圍以及限制權力的嘗試,在20世紀尤其是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作為一種比過去更富有驚奇力的工具出現了。正如弗雷德曼所言:“法院不再那么墨守成規,十分熱衷于實現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權利。至少,法院在整體上是朝著這個方向不斷發展?!币虼?,美國法院的權威在20世紀的急劇提升,與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權利的價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并且也與司法在美國歷史中的地位密切關聯?!斑^去40年左右是司法革命的年代。當然,無風不起浪。革命的

根源由來于美國司法制度在歷史中的地位,或者說司法制度長期以來在美國政治中所處的德高望重的地位。但僅僅使用歷史的或傳統的術語是難以解釋這場革命的。對此,只要翻開美國憲法就可以找出答案。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憲法本身并沒有發生什么重大的變化。對美國憲法的戲劇性革新,從形式上講,主要是來自對一條法條的‘詮釋’。該條就是1868年植入憲法的憲法第14條修正案。實際上,幾乎所有的上述變化都涉及對該項修正案中兩句短語的解釋,即關于正當程序原則和平等保障原則的解釋?!边@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司法審查通過程序權威和解釋權威對司法的權威性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是司法權威的兩個推進器。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程序權威和解釋權威較好地契合了權利文化的訴求。

法律要得到執行必須得到社會心理勢力的足夠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要與原有的文化觀念相契合。違憲審查制度之所以在現代社會中得到普遍的實施,與權利文化的支撐密切相關。違憲審查的文化基礎是一種表現型個人主義的權利意識。所謂表現型個人主義就是強調自我發展,個人的獨特性以及實現個人欲求和目標的必要性,要求社會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考慮每個人的個性,充分考慮社會群體的共性是建立在每個人的豐富的人性基礎上的?!叭松闹匾饬x就是最大限度地發展自己的觀念。每個人的生活方式都是如指紋一樣特殊,如臉部表情一般獨特。群體在很多方面只是增加者權利的載體?!边@種個人主義在法律層面上的表現就是權利意識日益高漲。表現個人主義與利用法院作為宣布擴張或恢復權利的機構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關系。這種個人主義文化的顯著之處,表現為司法審查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得到了迅速推廣。法院權限的突然擴張超過了單純的構造改革,并助長了“權利意識”在一個又一個國家的發展,其中包括一些缺乏司法審查傳統的國家,例如日本和德國。德國設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盡管這個法院是新創建的,但現在已變得極其積極和強大,或許在影響力上僅次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使大不列顛這一個公認的保守派,近來也因為同歐共體的結盟而悄悄地發展了一種司法審查制度。每一個發達國家都參與了現代世界的技術革命,在這些國家中傳統權威被日益削弱,個人主義卻不斷成長和壯大。在大多數這類國家中個人主義在司法層面上的表現就是運用訴訟程序維護和實現自己的權利?!傲椫髁x的爆炸式增長,即新權利的急劇增加(創造)和舊權利的不斷擴張,不斷向人們闡示著自由的實質及其程度。毫無疑問,這屬于個人主義的又一大產物。人們總想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把握自己的生活權利,并且是多多益善;想得到自我表達的自由、基本性的經濟保障、尊嚴以及尊重;還想要自己的選擇權和被選擇權倍受保障,以及使自己的生活方式具有正當性。為此,人們就將法院視為實現這些權利的保護神”。于是通過司法追求權利是無數美國人的神圣愿望。美國人十分熱衷于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論是基本權利,還是對人身傷害提訟的權利。權利意識在美國或許以夸張的形式表現出來,但是它又似乎不是哪一個國家獨特的要素。作為一種文化形態不僅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現代產業化的福利國家,而且也不同程度上存在于發展中國家,權利意識是發揮主體積極性、創造性、競爭性的前提,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人們的自我權利意識。因之,可以說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是司法權威增強的不竭能源。

三、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在相互促進中發展

司法權威的形成與權利文化發展是一種互動關系。一方面,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給司法權威提供了精神動力,是司法權威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司法權威的功能又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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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法治素養

局黨組認真學習貫徹重要法治理論,堅持會前學法制度,定期召開黨組會、班子會、職工會,采取領導干部導學、邀請專家輔導學習等方式,重點學習《憲法》《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物法》等重大法律,推進學法常態化、制度化。

二、加強內外監督,提升行政水平

(一)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認真貫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主動向人大、政協的匯報,廣泛征求社會意見,今年就《石刻保護條例》、創建天府旅游名縣等工作4次向人大、政協匯報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案2件,政協提案8件。

(二)堅持合法性審查制度。起草的《()大足文旅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總體方案》《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高校藝術聯盟秘書處縣人民政府合作協議》均報司法部門合法性審查。完善法律顧問制度,聘請縣興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吳慶順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凡對外簽訂合同一律經法律顧問審核,如處理縣人民政府與鴻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國際溫泉度假酒店(五星級)項目投資合同書》和《補充合同》問題。

(三)推進政務公開制度建設。嚴格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和“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扎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目前,我局及局屬各事業單位全部推行了政府信息公開和辦事公開,公開率達100%。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完成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工作,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嚴格執行“兩集中、兩到位”,實現文廣旅局行政審批事項向行政審批股集中,行政審批股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保障進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審批事項到位、審批權限到位。目前,我局承接行政審批事項共15項,一年來,行政審批工作實現了零差錯、零投訴、零超時,辦結率達100%。

四、強化依法監管,凈化文化市場

在縣掃黑除惡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下,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執法部門,共同開展聯合執法70多次,出動執法人員1500多人次,檢查娛樂場所652家次,對拒不執行整改的,協調相關部門,分八批次依法對16家采取斷電措施。目前,已全面完成85家無證歌舞娛樂場所整治工作,其中,辦證4家,轉型21家,引導辦證中1家,整改59家。對涉嫌為有償性陪侍活動提供條件的兩家歌舞娛樂場所處以停業整頓,對違規經營的一家網吧進行了取締。

五、推進執法改革,整合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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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審計;財務管理;審計的獨立性;專業素質

引言

會計審計是指根據相關的公司企業管理法規,對企業的內部財務狀況和真實的經營狀況進行合法的審查與核定,讓企業財務活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得到保證,同時對企業的財務管理的監督保持連續性。高效的會計審計工作可以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性與合法性,避免其遭受惡意動用。在企業實際管理過程中應當注重對會計審計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逐漸轉變觀念并合理的調整企業管理結構,認識到會計審計對于企業管理和發展的重要意義,增強企業會計審計對財務管理的力度,最終實現企業的高效發展。

一、會計審計工作對于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

我國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應用促使企業管理制度做出了調整,紛紛強化了企業內部的會計審計部門的職能,加強其對財務工作的審查和管理,以保障企業的正常財務運轉和財務收支的安全。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將會計審計工作對于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總結為以下幾點:1.會計審計工作的開展幫助企業認識到了財務管理的重要性。企業的會計信息和財務收支情況是會計審計的主要內容,通過對企業會計信息的審查保障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為企業管理者和決策者做出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避免決策失誤為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2.促進企業發現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之處并加以完善。通過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審計,可以及時的發現企業管理中的不足之處和缺點漏洞,從而逆向推導,找出財務管理執行中的錯誤,對其進行糾正,幫助管理人員梳理和整理財務管理體系,促進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出調整,更加完善,進而提升企業的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3.可以有效地提升企業財務報告的質量,使其更加規范化。在企業的日常管理經營中,扮演監督職能的部門即會計審計部門,通過履行監督職能對企業的日常經營和財政收支狀況進行審查,可以督促財務人員遵守公司法和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并且按照法規的各項制度進行工作,促進財務報告工作的規范化和模板化,確保會計審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提升企業財務信息的專業質量。4.會計審計可以促進企業提升財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間接地完善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對企業內部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核,及時的發現財務部門的工作漏洞和不足之處進而發現工作人員的缺點,對工作中的癥結積極尋求解決措施,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同時可以讓財務工作人員意識到自己工作中的缺點和自身的不足之處,從而不斷學習專業知識,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身的素質。

二、增強企業管理中會計審計工作力度的具體策略

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公司企業管理法逐漸深入企業內部,各個企業紛紛做出了調整以適應全新的市場情況,但是在企業的日常管理運行中依舊存在著不足之處。對此應當增強會計審計對于企業財務工作的審查力度。1.正視會計審計對于企業管理的意義和地位,轉變傳統觀念,確立財會審計部門的地位。我國當前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制度,使得我國經濟市場中中小企業的數量較多,各個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的文化水平不一致,對于會計審計等職能部門的認識不夠明確,這就需要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重視會計審計部門的作用,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查,保障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2.逐漸完善企業的會計審計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財會部的監督職能。在企業內部管理實踐中,應當完善企業內部監督審計機制充分發揮會計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這樣對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中的不足之處可以及時發現并解決,除此之外還應當設立財務評估中心并開放網絡會計審計平臺,拓寬企業的市場,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為決策者和管理者提供借鑒依據。3.加強財會審計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培養,提升審計工作的效率。會計審計的主體是人,財務管理部門的主體亦是人,因此為提高企業的審計管理工作效率,十分有必要提高企業內部會計審計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高質量的會計審計工作人員可以更加快速的發現企業管理中的不足之處,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鑒于此,企業可以外部招收也可以加強內部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會計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4.在加強企業內部和會計審計部門的聯系同時,保障財會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企業的運行需要各部門的相互配合與高速的運轉,會計審計部門作為企業內部的重要部門之一,還具有監督的職能,對企業的財務收支狀況和會計信息進行核查,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同時發現財務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并加以改正。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在加強決策領導部門與會計審查部門的聯系的同時也要保證財會審計部門的獨立性,避免其變成個人的工具。以此來保障企業的合法運營。

三、結語

在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中小企業的仍然占據著巨大的比重,數量遠遠超過大型企業。而這些中小企業的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極大地增加了管理難度,加之部分管理者和決策者的文化水平不夠高,對于會計審計的重視度不夠。對此,要在這些企業中大力推廣會計審計工作,加強對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提高財務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全面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益。

參考文獻:

[1]楊佩佩.分析會計審計對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J].商,2016(1):131.

[2]武衡.會計審計對工程財務管理的促進意義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6(2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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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刑事起訴制度;司法控權模式;檢察控權模式;庭前審查程序

目錄

一、刑事起訴制度的兩種模式

(一)司法控權模式:防止公訴權濫用

(二)檢察控權模式:保障公訴權的有效行使

二、我國刑事公訴制度的立法定位

(一)討論范圍

(二)模式定位

三、我國庭前審查程序的改革路向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一直是我國法學界討論的熱點。而在新一輪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庭前審查程序究竟何去何從更是備受關注。其中,在討論中,借鑒德國中間程序的制度設計,回歸實質審查的改革方案逐漸得到了更多學者的心理認同。然而,研究外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簡單的制度模仿,而是為了磨練發現問題的眼睛。[1]而且,具體制度的改革不僅需要理論上的融貫一致,更需要與相關制度的整體協調。因此,作為公訴制度的組成部分,這一改革建議的合理性必須從我國公訴制度的整體定位出發加以評判和衡量。

制度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人類學研究表明,盡管人類的基本需求大致相同,但在種種偶然因素作用下,為了實現同樣的需求卻可能產生出不同的制度設計。換句話說,對于同一目的,不同的制度在實踐效果上可能相差無幾。因此,在法律制度研究中,真正重要的不是豐富多彩的制度表現形式,而在于揭示制度的基本功能。

基于此,本文首先從整體功能出發,將刑事起訴制度[2]歸為兩種模式,并分述兩種模式的特點與優缺;之后,我們將就我國公訴制度的立法定位展開討論,并以此為基礎,對我國庭前審查程序的改革路向略陳管見,以求教于大方。

一、刑事起訴制度的兩種模式

從系統論觀點出發,一項制度的功能必然蘊含于其制度結構之中。因此,關于刑事公訴制度整體功能的定位,必須結合制度模式加以討論。

根據起訴主導權的歸屬,起訴制度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司法控權模式與檢察控權模式。[3]其中,對于前者,起訴制度調整的是法官與檢察官之間的分權與制衡,其功能主要表現為約束公訴、防止公訴權的濫用;對于后者,所涉及的則是檢察官對公訴權的獨占與控制,在功能上更多地表現為保障公訴權的高效行使。

(一)司法控權模式:防止公訴權濫用

司法控權模式主要表現為起訴權(公訴提起與起訴決定)的分權與制衡,目的是防止公訴權濫用。[4]該模式的基本表現形式是:在控、審職能分立的前提下,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官所享有的起訴權僅僅是一種起訴請求權,實質意義上的決定是否交付審判的權力則歸屬于專門的具有司法性質的起訴審查機關。換句話說,在起訴機制內部,起訴權被法律分割為起訴請求權與起訴決定權,并委諸不同的訴訟主體。其中,檢察官享有起訴請求權;對于具體案件,檢察官的起訴請求不能直接導致開庭審判,而只能啟動一個審查程序。審查程序由具有司法性質的起訴審查機構負責;該機構作出的起訴決定具有開啟審判程序、確定審判范圍的法律效力。不過,作為司法機構,它只能對檢察官的起訴請求作出被動反應。

歐美國家的現代刑事起訴制度多屬于司法控權模式。自啟蒙時代以降,在歐美各國,追訴犯罪已經不再籠統地被看作是社會秩序的福音,而更多地將其視為維持社會安全必不可少的“有組織的暴力”。因此,在法律上,一方面將國家刑罰權嚴格限定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之內,另一方面,在承認國家負有追訴犯罪義務的同時,試圖通過訴訟制度羈束國家追訴權的具體行使,以期盡可能減少國家追訴權的濫用。在西方法治傳統中,以權力制衡權力是一種普遍接受的控權理論。因此,在歐美刑事訴訟制度中,對國家刑罰權的程序控制,采用的也是權力制衡的方法。其中,就刑事起訴制度而言,這一權力制衡關系表現為:第一,在訴訟程序上,公訴權與審判權相互牽制:在啟動上,審判權受制于公訴權,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而另一方面,有起訴卻并不必然有審判,公訴權受到審判權的監督與控制。[5]第二,在實體上,公訴權與審判權相互分工。也即,定罪權專屬于法院,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而另一方面,在過程意義上,審判范圍又反過來受制于起訴的效力范圍,即起訴什么,法院才能審判什么。[6]

應當承認,在具體制度上,兩大法系也存在著一定差別:英美法國家的司法機構只對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審查和控制,而對于不起訴的案件,則承認檢察官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即使對于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也認為有司法監督的必要。不過,即便如此,兩大法系的基本立場卻是一致的,即通過分權與制衡,起訴權被置于檢察官和司法機構的共同管理之下、相互作用之中。而且,在理論上,普遍強調司法審查程序的制衡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檢察官職業化的不斷發展,同時也迫于日益高漲的犯罪浪潮,在歐美國家,司法控權模式盡管在制度層面上仍然具有較大的影響,在實踐層面卻已呈現出明顯的衰減趨勢。具體表現為,在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對越來越多的案件事實上行使著獨立完整的公訴權。其中,在英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無需預審;而近年來,隨著可選擇審判程序的犯罪種類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案件開始轉由簡易程序處理。在美國,辯訴交易的廣泛使用致使進入正式審判的案件數量只有10%左右。在法國,實際進行預審的案件數量非常有限,[7]而且,立法已經取消了對重罪案件的“二級預審”。

(二)檢察控權模式:保障公訴權的有效行使

檢察控權模式的著眼點不在于防范公訴權濫用,而在于保障公訴權的有效行使。在具體制度上,該制度模式具有以下明顯特征:第一,檢察官獨占公訴權,而非分權行使;第二,在具體案件中,檢察官自主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第三,檢察官的起訴決定具有啟動審判程序、確定審判范圍的法定效力。

日本、韓國刑事起訴制度是這一模式的典型。在歐美國家,作為司法控權模式的補充,對于特定輕微案件也采行這種起訴模式。如英國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美國的輕罪案件,法國依照直接傳訊程序或立即出庭程序進行起訴的案件,德國依照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歐美各國,該模式一般僅限于輕微犯罪案件;而且,法律如此選擇,更主要是基于訴訟經濟的考慮。

與司法控權模式相比,檢察控權模式在功能取向有以下顯著特點:首先,在檢察控權模式中,就啟動審判程序而言,公訴權的行使缺乏來自他機關的制約。少一層制約,多一份效率。因此,該模式的首要特點是強調追訴的效率價值。其次,起訴決定權主體的變化,實質上意味著公訴權運作方式的實質改變。在司法控權模式下,決定權主體是具有司法被動性的審查機構;而在檢察控權模式中,檢察官盡管有時也被稱為“準司法官”,其權力運作卻不以被動性為特點。因此,在檢察控權模式中,檢察官可以通過更積極主動的方式,推動追訴活動向前發展。更重要的是,在檢察控權模式中,檢察官雖然也需要對偵查結果進行審查,但其審查卻毋庸像司法審查那樣被限定在已完成的偵查結果范圍內,也不必以開庭的方式進行并即時做出裁斷。因此,該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減小了因審查而終止追訴的可能性。再次,在司法控權模式中,司法機構的審查更強調對被告人不受任意追訴權的司法保障;而就檢察控權模式而言,由于決定權主體是同樣肩負追訴職能的檢察官,該制度更傾向于對偵查結果的補充與強化。例如,在日本,檢察官在法律上屬于第二位的偵查機關。對此,日本刑訴理論一般認為,“從維持公訴的觀點來看,檢察官需要對移送案件進行補充偵查?!瓩z察偵查與警察偵查功能不同,檢察偵查應該從自己的立場補充警察偵查”。[8]因此,在實際效果上,檢察控權模式更有助于對犯罪的追懲。

總之,在檢察控權模式中,盡管制度體系也包含有保障無辜的因素,但在整體功能上,該模式更強調公訴權的有效行使,更強調對犯罪的有效追訴;而對于公訴權濫用,該模式則持一種樂觀態度,基本上不存在有效的控制機制。對此,日本學者解釋說,“這是因為考慮到,作出起訴處分的案件要在法院進行公正的審理,只要具備訴訟條件,即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裁判,如此即可達到審查起訴的正確與否的目的了”。[9]

在日本,針對因檢察官獨占公訴權而可能出現的公訴權濫用問題,辯護實務上產生了公訴權濫用理論。公訴權濫用理論以檢察官積極的起訴處分應予必要限制為由,主張:因公訴權濫用所提起的公訴應當裁判無效。最初的公訴權濫用理論只涉及“無嫌疑起訴”、“惡意訴訟”等實質性濫用公訴權問題;后來,該理論逐漸擴大到包括“非典型訴訟條件論”(輕微犯罪起訴、不平等起訴)、“根據違法偵查起訴”等多種情形。[10]

關于公訴權濫用問題,我們的基本看法是:該問題實質上是一個檢察控權模式的內生性問題。檢察控權模式所契合的訴權理論是實體性審判請求權說。對于該學說與濫訴理論的關系,田口守一教授分析說:“實體性審判請求權說主張,提起訴訟不以犯罪嫌疑為前提。這個觀點認為,無嫌疑起訴也合法。因此,這種觀點不會產生檢察提起公訴是否合法的公訴權濫用思想。而‘無嫌疑起訴’的問題,實際是公訴權濫用論的導火線。實體性審判請求權說主張,一切問題都應交付法院進行有罪無罪的實體性審判。公訴權濫用論討論的問題是,在刑事司法中,也應該存在優于刑罰性價值的價值(例如平等、公正、迅速等)。從這個角度來看,實體性審判請求權說不會產生公訴權濫用的思想。”[11]因此,在該制度模式下,公訴權濫用問題盡管事實上存在,在制度上卻不可能凸現出來,更不可能得到圓滿解決。[12]以日本學者討論的第一種情形為例:在司法控權模式中,司法機構制約檢察官起訴權的核心恰恰在于對控方的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認客觀犯罪嫌疑的有無及大小。例如,在德國,在裁判是否開始審判程序時,“根據偵查程序結果,認為被訴人有足夠的犯罪行為嫌疑”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的前提條件。而所謂“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即“其極有可能會被判有罪”。[13]再來看美國的預審。在預審中,審查的重點是指控是否具備法律要求的證據條件,即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對此,美國學者一般認為,“盡管逮捕的標準也是合理根據,但大陪審團或預審聽證使用的合理根據標準被廣泛認為是一個更高的證據標準”。[14]然而,在檢察控權模式中,控方的起訴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撐,卻無法在起訴時進行審查和衡量,而只能等到審判程序的最后,作為有罪與否的實體問題進行裁斷。

二、我國刑事公訴制度的立法定位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導源于對西方法律制度移植。因此,盡管我國刑事起訴制度(尤其是公訴制度)與歐美各國有著顯著不同,但不能因此而否認我國起訴制度具有現代起訴制度的一般特性。其實,如果承認各國起訴制度雖有相似卻絕無雷同,那么,我們將看到,任何國家的起訴制度都是現代性融合地方特色的產物。

不過,制度上的相似并不意味著制度實踐的雷同。制度的實踐有賴于人。因此,人的法律觀念將最終決定著制度的實踐面孔。而在我國法制建設中,“宣告廢除固有法,固然是輕而易舉的事,但要從司法人員及社會大眾的腦海里,鏟除根深蒂固的傳統法律觀念,則是非常的困難,往往需要幾代的時間。而要使司法人員及社會大眾能認識、理解從外國引進的法律,并進而肯定其價值,甚至運用自如,則所需時間,恐怕又要更長了?!盵15]因此,盡管在制度上,我國起訴制度已經呈現出現代起訴制度的一般特性,但在實踐層面,我國起訴制度究竟表現如何卻不無疑問。故此,我們認為,關于我國起訴制度的功能定位問題,關注的焦點不應當是制度,而應當是制度實然功能;尤其是,在我國刑事起訴制度中,這些功能的實現程度以及它是以何種方式實現的。當然,我們的意思并非說,我國刑事起訴制度自身已經無可挑剔,而是強調:只有通過具體功能實現程度及實現方式的討論,才能更清楚地看到我國刑事起訴制度的真實情況,從而明確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

(一)討論范圍

在起訴問題上,我國一直堅持公自訴并行的立法模式,并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公訴優先自訴補充為其基本特征。就制度層面而言,我國公自訴案件的案件范圍呈現出一種復雜的交叉關系,并以強調公訴為主為特色。其中,第二類自訴案件實質上屬于被害人可以選擇自訴程序的公訴案件;在具體案件中,究竟采用公訴程序還是自訴程序,取決于被害人的選擇。第三類自訴案件屬于“公訴轉自訴案件”,其立法意圖是制約公訴而非取代公訴。即使一般認為屬于“純自訴”的第一類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自訴權限也并非像想象的那樣涇渭分明。在我國刑法上,除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外,關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立法模式,均由一般規定和但書兩部分構成。也即,盡管這些犯罪原則上屬于告訴才處理案件,但是,如果犯罪情節嚴重,則仍應歸為公訴范圍。[16]

然而,在實踐層面上,我國公自訴案件卻更多地表現為涇渭分明的截然兩分關系。這首先表現在案件的程序歸屬上。在論述案件的程序歸屬問題時,“公自訴案件范圍”這一習慣表述本身已經包含了公自訴案件兩分的對立關系。其實,在我國立法中,公訴、自訴僅僅是法律設定的兩種追訴程序;它們針對的是具體個案,而非按照特定罪名劃分的類型化案件。然而,在使用“公自訴案件范圍”這一概念時,人們事實上已經包含了將犯罪案件在一般意義上劃分為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的意思。語言是生活現實的反應。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公自訴程序的案件范圍基本上對應于根據罪名劃分而成的特定類型,而且,以罪名類型化后的案件,一旦被劃定為自訴的案件,也就意味著自此將與公訴程序不發生任何關系。對此,第二類案件可謂典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一種“應當明確規定哪些案件屬于第二類案件”的傾向;而司法解釋一旦根據罪名對此作出限定,那么,涉及這一罪名的案件將被視為被害人的事情,國家追訴機關基本不再干預,并自認為不宜干預。其次,公自訴程序的兩分關系還體現在程序運作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自訴程序基本上是兩種各自一體的程序,二者如果發生關系,也僅僅限于自身程序終止之后。因此,在具體實踐中,如果一個案件已處于自訴程序之中,也就意味著完全排斥了公訴力量的救助,如,檢察官參與自訴、擔當訴訟,[17]或者檢察官有權隨時接管訴訟。[18]

由于司法實踐中公自訴案件基本上處于彼此分離的關系,同時考慮到公自訴案件數量上的懸殊關系,本文以下關于我國刑事起訴制度功能的討論僅限于公訴案件的起訴制度。

(二)模式定位

如果以交付審判為標志,我國公訴案件的起訴制度由兩部分組成:人民檢察院對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庭前審查。因此,從外觀上看,我國公訴制度類似于司法控權模式。但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據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只需進行形式性審查,而不再就是否有充足證據進行實質審查。為了強化這一立法成果,六部委司法解釋第37條對此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因此,對于我國公訴制度,應明確以下三點:第一,在我國立法上,起訴制度的整體架構類似于德國。但是,與德國“中間程序”相比,在我國起訴制度中,司法權對公訴的庭前審查自始就不構成一項獨立的程序,而是作為法庭審判程序的先頭程序建構的。因此,在庭前審查法官與庭審法官不分的制度框架下,“先定后審”、“法官預斷”的現象在所難免;加之強調控制犯罪的司法傳統,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庭前審查幾乎在實質意義上取代了法庭審理,并因此導致了庭前審查程序的變革。然而,在庭前審查與法庭審判程序不分的框架下,實踐已經證明,通過弱化庭前審查的實質內容以防止“法官預斷”必將收效甚微。[19]

第二,根據我國現行立法,庭前審查根本不具有制約公訴的能力。且不說法律規定的形式性要件的制約力如何,單單就程序設置而言,六部委的司法解釋其實意味著:只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就必須開庭審理,盡管材料不足可以要求補充。

第三,從立法目的看,現行法保留庭前審查的目的不是為了制約公訴權,而是為了避免法官在對案件一無所知的狀態下進入法庭審判。顧昂然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在庭前審查中只需作形式性審查,“至于證據是否確實,在法庭上有雙方質證,進行核實,不需要在開庭前全面調查”。[20]那么,為什么還要規定“附有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呢?或者換個角度提問,所附的“主要證據”將產生什么后果呢?答案顯而易見:為了讓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就能夠對案件有所了解。刑事訴訟法修正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關于主要證據范圍的爭論,也都暗含了這樣一個基本共識:在目前條件下,必須讓法官在開庭前能夠看到一定的案卷材料。顯然,如果不是為了讓法官能夠事先對案件有所了解,徹底引入起訴書一本主義應該是防止“先定后審”、“法官預斷”的最佳選擇。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國,庭前審查制度盡管具有司法控權的制度外觀,但在實質意義上,卻承擔著與司法控權模式截然不同的功能。故此,就起訴問題而言,我們基本上可以不用考慮司法權的存在;而且,在起訴與庭審的實際關系上,我國起訴制度更應該劃歸檢察控權模式。[21]

檢察控權模式的整體功能在于保障公訴權有效行使。這一特點在我國起訴制度中表現得尤其明顯。首先,從審查起訴的內容看,防止漏訴是審查起訴的重要任務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了審查起訴時必須查明的五項內容。其中,第二項即“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對此,學理解釋說,“審查時應注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實,而不能滿足于查清部分主要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注意查清是否還有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22]

其次,在審查程序上,更注重強調對追訴犯罪的補強和參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直接作不起訴處理,而應當再給偵查機關一次或兩次查明犯罪事實的時間和機會,甚至代為查明(“也可以自行偵查”)。換句話說,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活動絕非被動、中立的審查,而是一種包含追訴偏向的對偵查結果的補充。

再次,在審查后的處理上,更強調起訴制度的案件輸入功能。在我國,經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的處理方法有兩種: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如前所述,在提起訴訟方向上,我國公訴權幾乎暢通無阻。然而,在不起訴方向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卻規定了十分繁密的制約機制。而且,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訴訟實務,如何進一步加強我國不起訴制約機制、如何控制不起訴數量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 [23

三、我國庭前審查程序的改革路向

在刑事訴訟法在修改的相關討論中,論爭的焦點主要集中于庭前審查程序的模式選擇問題。因此,有必要先對我國1996年庭前審查的改革予以簡要的回顧。從立法的初衷看,立法(尤其是參與立法的學者)主要著眼于克服“先定后審”、排除“法官預斷”,以實現庭審活動的實質化。然而,從司法實踐效果看,這一立法初衷并沒有真正如期兌現。[24]而且,2003年3月14日開始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也在實質意義上侵蝕著這一改革成果。該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對于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比绻紤]到該司法解釋適用案件的寬泛程度,[25]那么,該條規定實質上已經篡改了96年刑事訴訟法改革庭前審查方式的基本方向。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對程序性審查的抵觸,還是司法解釋中對“庭前閱全卷”的回歸,其基本出發點均與西方國家“以司法權制衡公訴權”的制度理念無關,而更多地體現了我國司法界長期形成的“庭前查明事實、庭上核實驗證”的司法傳統。

轉貼于 在新一輪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盡管論述者的出發點不盡相同,庭前審查程序必須予以改革卻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基本共識。對此,多數學者認為,庭前審查程序的改革仍然應當以克服“庭前預斷”、實現庭審實質化為基本方向,但是,在制度設置上卻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改革思路:一種觀點認為,為了克服庭前預斷,應當沿循96年刑事訴訟法的改革方向,最終走向起訴書一本主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隨著我國庭審方式日益強調控辯之間的對抗,為了保證庭審活動能夠有重點、有秩序地進行,庭前審查程序還必須肩負起審前準備的重任。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我們不僅要實現“防止預斷”的目標,還應當考慮“如何有效地準備庭審”。為此,該觀點主張,庭前審查程序的改革,應當在實現審查法官與庭審法官分離基礎上,強化庭前審查程序在整理爭點、裁處證據等問題上的庭前準備功能。

我國庭前審查究竟應當如何選擇確實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對此,我們的基本觀點是,制度改革必須針對自身的病灶。每一種選擇方案,就其自身而言無所謂優劣好壞,關鍵看是否適于特定的制度環境。

關于起訴制度整體功能的比較法考察已經表明,就防止公訴權濫用而言,司法控制模式確實比檢察控權模式更科學、更有效。因此,如果從防止公訴權濫用的立場出發,采行庭前審查法官與庭審法官分離并實行庭前實質審查無疑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方案。但是,也必須看到,這一功能的兌現,更多依賴于法官是否具有捍衛公民基本權利的基本信念。如果法官腦袋中仍然是協助追訴機關深挖犯罪的追訴觀念,即使具有司法控權的制度外觀,其實質效果難免又要回到96年以前的老路。

而且,如果著眼于實踐,那么,我們還必須面對以下問題:單位同仁之間微妙的人際關系、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的庭前審查結論對庭審法官產生的間接心理影響、庭審法官為照顧庭前審查法官的“面子”而延續庭前審查結論,以及制度罅隙中可能出現而又難以加以制度規范的其他類似問題。更重要的是,在思維習慣上,我們很難將庭前審查的初步結論與法庭審判的最終結論區別開來,在庭前審查實行實質性審查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其實,這一問題即使在法文明高度發達的德國也同樣存在。在德國,“對于中間程序的價值(意義)自始即具爭論。反對者的主要立論乃在于,當法院裁定要開啟審判程序時,由于其已對被告認定具有充分之犯罪嫌疑,因之,法院在進行審判時,有其預先之負擔(vorbelastet)(至少從外表來看)?!盵26]而且,就實踐效果看,“心理學研究顯示,預斷很難被推翻,即使審判中又出現新的證據” .[27][28]如果考慮到我國法官隊伍當前的職業化程度,德國學者的上述疑慮更應該引起我們的反思和關注。

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檢察控權模式的典型立法例主要存在于深受中華文明熏陶的國家與地區。[29]于是,我們在此似乎不得不深思文化傳統對制度選擇的影響。中華儒家文化是一種與西方文明有著明顯區別的文化傳統。在儒家文化中,防止權力濫用的根本方案不在于權力之間的制衡,而在于偉大人格的塑造。因此,在東方人眼中,西方普遍流行的分權制衡機制總顯得有疊床架屋之感。恰如日本學者在分析公訴權濫用問題時所考慮的那樣,既然提起公訴后案件將接受審判程序的檢驗和評判,在審判前再設置一道司法控權機制便顯得多余了。因此,盡管日本曾一度模仿法國建立了預審制度,但終因“考慮到……預審和公審之間存在不必要的重復等情況”,于1947年廢止了預審制度。[30]在我國,1910年奏進的《刑事訴訟律草案》雖然在第二編第一節“公訴”題下專節規定了“預審處分”,卻一改預審制度在西方法制中所具有的“準備審判之程序”的性質,而將其作為偵查權限歸屬“檢察廳管理”。對此,徒增繁瑣同樣是其重要理由之一。[31]

基于上述考慮,我們認為,沿循克服“庭前預斷”、實現庭審實質化這一改革方向,在現行起訴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弱化法官對起訴活動的參與,從而走向純粹的檢察控權模式,應該是一種較為可取的選擇。當然,這一選擇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如前分析,檢察控權模式暗含著公訴權濫用的風險。但是,如果考慮到,我國庭前審查程序自始至終就沒有控制公訴權的理念和傳統,這種風險其實早已經存在,而非選擇檢察控權模式的新現象。因此,公訴權可能被濫用的風險,并不足以構成我們選擇檢察控權模式的障礙;相反,這種選擇反而會讓我們從司法控權的假象中解脫出來,更認真地直面并思考公訴權濫用問題。

更何況,制度最終依賴于人的操作。因此,在檢察控權模式下,公訴權可能被濫用的風險大小主要取決于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水平、客觀中立意識等人的因素。從我國控權傳統和實踐看,[32]通過內部規則與上下級約束,也同樣可以對公訴權的實際運作進行有效的調控和監督。于此,日本檢察官制度及其“精密司法”不失為有益的借鑒。

如果選取徹底走向起訴書一本的起訴方式,我們還必須澄清以下來自反對者的疑慮:第一,我國法官素質能否適應庭前不閱卷的制度設置?這是我國實務界與多數學者反對起訴書一本時最經常提出的質問。然而,這一貌似基于現實的考慮,卻包含著太多的自相矛盾。首先,在司法實踐中,真正令人擔心的法官素質是什么?-是法官認定事實的能力(職業技能),還是法官對事實認定權的濫用(職業操守)?顯然,隨著權力濫用現象逐漸成為公民日常生活經驗的一部分,我們已經不能再對后者視而不見;而于公開法庭調查證據的本意,正是為了置法官于公眾監督之下,以杜絕暗箱操作的流弊。至于前者,我們必須承認,由于我國法官更多來自于院校畢業的學生,而且,學歷較高者往往無需很長時間就能夠充任審判員,因此,與其他國家的職業法官相比,我國的一些法官確實不具有豐厚的社會閱歷和審理經驗。然而,現在的問題是:單就事實認定而言,難道我們的法官真得連外行人充任的陪審員都不如?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員不就是在不閱卷的情況下進行審判的么?其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官希望庭前能夠查閱案卷,其真實動機并非因為自認能力低下,而在于不愿意在法庭上調查證據。[33][34]因此,“法官素質能否適應”這一問題,其實質在于“法官對案件的認識能否來自庭審之外”;而這恰是我國學者改革庭前審查程序所要解決的問題(即先定后審、法庭審理走過場)。其次,再來看庭前閱卷問題。反對起訴書一本而主張走庭前審查之路的學者,往往主張庭審法官與庭前審查法官分離。那么,對于庭審法官而言,不同樣是“庭前不閱卷”么?-以“我國法官素質不能勝任一步到庭”反對起訴書一本,是否意味反對自己呢?

第二,與起訴書一本相比,庭前審查程序還兼具整理爭點等庭審準備方面的優點。對此,必須澄清的是,起訴書一本的起訴方式并非“一步到庭”,并非否認法庭為了審判而進行必要的庭前準備活動。相反,我國學者在“庭審準備程序”的討論中引用的資料恰恰來于實行起訴書一本的英美與日本。那么,就庭審準備功能而言,與起訴書一本相連的庭前準備與獨立的庭前審查程序何者更好呢?在我看來,前者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優點:首先,由于庭前準備是法庭審理的前伸,因此,辯護方更容易參與其中;由此,將推動我國庭前審查方式從單方面審查控方案卷,轉向以開庭方式同時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其次,庭審法官直接主持庭前準備活動,可以避免獨立設置庭前審查法官所帶來的人力問題。第三,與獨立設置庭前審查法官相比,此種庭前準備活動直接聯通之后的法庭審理活動,有助于保證庭前準備活動與法庭審理的連續性,從而促使庭前準備活動真正成為“法庭審理的準備”。而且,更重要的事,通過庭前準備活動,庭審法官可以預先對案件情況有所了解,[35]以避免普遍擔心的(單獨設置庭前審查法官必然導致的)庭審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對案件情況一無所知的窘境。

注釋:

[1]比較法學者達維多教授曾云:“比較法的功能不單在記述法,而在于法的改良”。參見[意]莫諾·卡佩萊蒂:《福利國家與接近正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注釋2.

[2]刑事起訴制度包括公訴制度與自訴制度。由于刑事公訴是現代刑事起訴制度的主流,除特別說明,本文的刑事起訴制度特指公訴制度。

[3]社會學研究告訴我們,“由于對其他文化生活方式了解甚少,人們總認為自己社會的規范和價值觀念是無法避免的,而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美]尹恩·羅伯遜:《現代西方社會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8年版,第87頁)。因此,為了提高對我國公訴制度的自覺意識,比較法方面的研究自不可少。然而,在研究中,人們常常以我國起訴制度為框架、以檢察官為中心對外國制度進行任意的裁剪,完全忽視了司法權在外國起訴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我們主張,在進行起訴制度比較時,應當采取一種更具包容性的研究視野,并注重對不同的制度類型進行分類。在《刑事審判前程序研究》一書中,我們曾根據公訴權的分配方式,將公訴權行使方式概括為壟斷式和分權式(第295頁)。在此,我們試圖進一步明確,在分權式中,究竟是誰在實質意義上決定著公訴的提起。

[4]從訴訟歷史看,控審分離是對糾問式法官的否定。因此,就其產生歷史而言,現代刑事起訴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以起訴權抑制司法權的審前擴張。但是,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這一制度的意義則更多表現為:司法權對起訴權的控制。

[5]在制度設計上,有英美的預審制度、法國傳統上的“二級預審”、德國的中間程序、意大利的初步庭審。

[6]關于起訴的實體效力分析,詳見宋英輝、吳宏耀:《審判前程序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頁以下。

[7]其中,檢察官提起追訴的案件中,進行預審的案件大約為10%.參見法]卡斯東·斯特法尼等:《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羅結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頁。

[8][日]田口守一:《刑事訴訟法》,劉迪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頁。

[9][日]土本武司:《刑事訴訟法講義》,董璠輿、宋英輝譯,(臺)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80頁。

[10]現今,日本理論關于公訴權濫用問題的討論,主要包括三個相互聯系的組成部分:1.公訴權濫用的具體情形。一般認為,構成公訴權濫用的情形有三:第一,沒有嫌疑而起訴。該理論視客觀的犯罪嫌疑為起訴條件之一,并認為,如果沒有這種客觀的嫌疑就提起了公訴,即構成違法,法院應當以駁回起訴或中止程序的方式,否定其公訴效力。如明顯無罪,經被告人申請,可以進行無罪裁判。第二,超越追訴裁量而作出的起訴,具體包括輕微犯罪起訴、不平等起訴或惡意起訴等。該理論認為,在這些情況下,雖客觀上存在公訴權,但因被用于不當目的而構成權力濫用。起訴猶豫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權,而是基于第248條要件的羈束裁量(法定的便宜主義);不是積極的刑事政策上的處分,而是有消極的釋放犯人的處分(放棄起訴處分)。因此,雖有客觀嫌疑但具有起訴猶豫事由可以不起訴時,應作出不起訴處分而不允許起訴。第三,基于違法偵查而做出的起訴。具體包括:根據違法的誘惑偵查的起訴;對犯罪嫌疑人施加不當暴力、實施違法偵查的起訴;根據不平等偵查的起訴;拖延少年案件移送家庭法院所導致的起訴等。該理論認為,因不允許基于違法偵查的起訴,對于違法偵查在先的公訴應歸為無效。2.處理公訴權濫用問題所應適用的審理程序。一般認為,當其一看即明的情況下,應當在開始程序的階段透過特別程序進行;非一看即明的情況下,應當在開頭程序完畢后開始調查證據之前的階段,以特別程序進行。在此情形下,提出公訴權濫用的主張和舉證責任在被告。3.如何處理。在處理上,有的主張判決不予受理、中止程序,也有的主張判決免訴。

對于上述公訴權濫用理論,土本武司博士基本上持完全否定的態度,并對該理論所列的三種情形逐一進行了分析。土本武司認為,對于情形一,論者將最終應成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裁判對象的事由視為訴訟條件,與理不符且沒有任何意義;對于情形三,在司法實踐中也已通過排除非法證據而得到了合理解決。至于情形二,最高法院判例已經有了較明確的處理方案,即除非提起公訴本身構成職務犯罪,公訴提起皆有效。詳見[日]土本武司:《刑事訴訟法講義》,董璠輿、宋英輝譯,(臺)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80頁以下;[日]田口守一:《刑事訴訟法》,劉迪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頁。

[11]日]田口守一:《刑事訴訟法》,劉迪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頁注釋2.

[12]因此,盡管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公訴權濫用早有顧慮,但面對當時的制度設計,卻也只能表示無奈?!敖陙碓谛淌虏门袑崉丈想m重視公訴權濫用之理論;但……法院對于自訴案件,……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固重在防止自訴權之濫用;惟在公訴案件,檢察官不計其犯罪客觀的嫌疑是否存在,任意起訴者,在實務上所采之動向有三:一、其起訴之程序,既無違背規定,法院不得指其公訴為不適法,予以排除。二、被告雖主張檢察官之起訴,有追訴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法院亦不得據此主張,而審查檢察官之訴追裁量權有無濫用。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如檢察官之舉證不足法院得有合理的可信,其形式的舉證責任未盡,法院自應為有利于被告之裁判。且本法并無控制公訴濫用之規定,應起訴而不起訴或不應起訴而起訴者,除……應負瀆職罪責外,在理論上僅成實體法上問題,不成訴訟法上問題?!标悩闵骸缎淌略V訟法實務》,(臺)三民書局1981版,第342頁。

[13][德]Claus Roxin:《德國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臺)三民書局1998年版,第434頁

[14][美]愛倫·豪切斯泰勒·斯黛麗 & 南?!じヌm克:《美國刑事法院訴訟程序》,陳衛東、徐美君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頁。

[15]中國法制史學會編:《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臺)臺灣大學法學院1993年版,第335頁。

[16]其中,立法上又分為兩類:第一,對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法律以具體的犯罪情節(如致人死亡或重傷)為劃分界線;第二,對于侮辱、誹謗罪,法律則僅僅籠統地規定“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7]參見我國臺灣刑事訴訟法第330條、第332條、第336條、第347條。

[18]參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該條第二款規定,檢察院可以在判決發生效力前的任何階段接管自訴案件。

[19]對此的詳細檢討,參見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頁以下。

[20]陳光中、嚴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與應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頁。

[21]從有訴必審出發,龍宗智先生將有將此種模式稱之為“易發型”審判程序。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頁。

[22]陳光中、嚴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與應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頁。從有訴必審出發,龍宗智先生將有將此種模式稱之為“易發型”審判程序。

[23]除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公安機關的復議、復核;被害人的申訴、自訴,被不起訴人的申訴外,最高檢司法解釋還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機制:第一,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二,對于自偵案件作出的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決定必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條、第289條;第292條。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有關強化不起訴監督的論述中,德國“強制起訴程序”往往被作為可資借鑒的制度之一。但是,在德國,強制起訴程序是與法定起訴原則密切相連的一項制度,在范圍上僅限于檢察官依據第171條所作的不起訴。至于作為起訴便宜主義而引入的微罪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等,則屬于檢察官的起訴裁量范圍,所作不起訴決定不受強制起訴程序的制約。

[24]龍宗智教授將這種妥協折衷的制度改革所帶來的相應問題歸納為四個方面:第一,排除預斷的立法意圖沒有達到;第二,聽前了解案情部全面;第三,庭前審查的內容不確定;第四,復印件移送制度為案件的全面實體審查創造了可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有可能導致庭審走過場。詳見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頁以下。

[25]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除死刑案件外,凡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案件,只要符合一定程序性條件,即應首選“認罪審程序”進行審判。

[26][德]Claus Roxin:《德國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臺)三民書局1998年版,第432頁。

[27][德]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岳禮玲、溫小潔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頁。

[28]奧地利作家卡夫卡以文學的夸張手法對此進行了辛辣的描繪:“‘所有這些人都同意這樣的看法,即:起訴決不是輕率地提出來的,法院一經對某人提出起訴,它就堅信這個被告有罪,如果要消除這種信念,那真是困難萬分?!щy萬分?’畫家問道,一只手向空中一揮,‘法院從來不會消除這種信念的。如果我把所有的法官一個挨著一個都畫在畫布上,你站在這塊畫布前為自己進行辯護,那么,你將會比在真的法院里進行辯護取得更多的成功?!笨ǚ蚩ǎ骸对V訟》(第七章“律師-工廠主-畫家”),上海譯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頁。

[29]2002年以前,我國臺灣地區刑事公訴制度亦屬于檢察控權模式。2002年2月8日,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對第161條進行修訂,引入了起訴審查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審查后,“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0][日]西原春夫主編:《日本刑事法的形成與特色》,李海東等譯。,法律出版社&日本國成文堂聯合出版1997年版,第409頁。

[31]在草案中,陳明的立法理由有三。其中,第二項理由是:“夫警察官及檢察官所掌偵查處分,與推事所掌之預審處分,雖有予以強制權與否之別,而實則彼此調查事宜大同小異。以無所差別之調查,乃經三次程序,可謂徒勞無益?!?/p>

[32]例如,為了防止檢察機關濫用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最高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此類不起訴決定應當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屬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還應當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33]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期限太短”是法官最大的抱怨。然而,在刑事案件中,一個半月的辦案期限(民事案件中,六個月的辦案期限),法庭審理的時間究竟占了多長時間呢?由此,我們不難知道我們的法官是在法庭上還是在法庭外辦案的了。

[34]這種法庭外查證證據的實踐做法,危害極大。且不說為法官舞弊提供了較大的空間,也不說如此調查證據是否違背程序正義,單就其對庭審制度的影響,它不僅架空了法庭審理活動,而且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內在動力和現實必要。以證人出庭作證為例。既然證人不出庭作證也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又何必去自討苦吃去貫徹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呢?而另一方面,在論及庭審制度改革時,證人不出庭作證又每每反過來成了“改革超前”的現實理由。

篇10

今年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1、嚴格授信審查制度,有效防范信貸風險。

再就是嚴格執行審查制度,有效防范和減少信貸風險,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在實際工作中,一是嚴格主體資格審查,確保借款人主體資格合法。對從事特殊行業的客戶,還要求提供有權部門頒發的特殊行業生產許可證或企業資質等級證明等。對提供資料不齊全的,及時與客戶經理溝通,要求補充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類文件,確保借款人主體資格合法。二是嚴格貸款政策性審查,確保貸款投向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對每一筆用信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經濟、金融、產業政策進行嚴課件下載[*]規章及流程執行,在執行過程遇到有疑義或理解上的差異,操作起來比較棘手的問題,我部積極的與相關部門聯系溝通直到問題解決。全面規范了信貸管理制度、流程和標準,對提高我行的信貸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

(1)為規范信貸業務報批及操作管理,我們堅持總行相關信貸準入條件,對法人客戶進行精細化管理,認真篩選、排序分類。本著“服務營銷、控制風險、盤活資金”的原則,加大信貸工作力度,有效規避新增貸款風險的發生。首先將古城厚德、旺前集團、湖北衛東等客戶列為我行重點支持客戶,對其重新設計融資方案,及時與總行授信審查部溝通匯報,目前此類企業已經取得總行新的融資授信額度,切實解決了客戶在我分行融資權限問題。

(2)實行信貸業務精細化管理,尤其是實施授權經營管理模式以來,根據總行制定的行業信貸政策和信貸管理規定,結合客戶實際情況,從規避信貸風險入手細分客戶,適時劃定支持、維持、壓縮、退出四個類別,根據客戶情形實行動態管理。

(3)加大信貸管理制度的推行力度,規范操作,嚴防風險,對總行下發的相關新規章、新制度,積極做好在同一起跑線上的培訓工作,采取請進來和拉出去及派員行內從業時間較長,實戰經驗豐富的人員進

1、明確信貸投放的重點,著力優化信貸結構。重點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紡織產業、裝備制造業以及科技型創新企業、現代服務業等具有發展前景、產品有訂單、有利于帶動當地中小企業。

2、持續強化優質客戶的培育和服務。重點圍繞產業鏈、本市優質企業、我行壟斷的優勢行業客戶如旅游文化產業等優質客戶加強金融服務,著力培育一大批低風險、高穩定的優質核心客戶群體,夯實業務發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