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
時間:2024-04-01 11:31:1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代辦財務審計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民間審計;審計監督;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審計風險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3日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審計在經濟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經濟信息,特別是財務會計信息。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成為了解、認識企業的窗口,民間審計必須對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鑒證,審計質量的可靠性直接影響財務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因此,民間審計如何發展也就成為了我國經濟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民間審計
(一)民間審計概念。民間審計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會計、社會審計組織,即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對有關經濟組織的有關經濟事項所進行的審計查證業務。
(二)我國現階段民間審計的特點。我國現階段民間審計是帶有稅務審計色彩的財務審計。以財務審計為基礎,但又并非典型的財務審計;它雖然不是稅務審計,卻具有很多稅務審計的特點。如:1、以國家有關會計法規、會計制度、公認會計原則和稅務法規為標準,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2、對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審計并重;3、審計中采用的重要性原則要照顧到稅務上的要求。
二、審計風險
(一)民間審計風險產生原因
1、被審單位內控管理存在漏洞。在實際工作中,受外部環境及企業本身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內控薄弱等因素影響。一些企業內控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合理以及不相容職務未分離等,形成企業的控制風險。
2、民間審計人員對審計報告的使用對象了解不全面。
3、審計方法選擇不恰當。由于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受審計成本限制,不能將審計事項全部查清。
4、審計人員自身素質有待提高。其專業素質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審計風險的發生。
(二)民間審計發展方向
1、改善民間審計行業環境。一方面加大政務的引導和扶持。在稅收、準入門檻、工商管理方面予以扶持。借鑒國外成功方法。刺激企業對民間審計服務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民間審計業協會的作用。實現行業自律,規范自我管理。
2、提升民間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建立知識管理體系,堅持以人為本。一方面建立培訓基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深人員到高校講學,加強我國民間審計后備隊伍的建設。傳遞先進的理念和知識,提高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強行業內部的交流和學習,實現知識、資源在組織內部的共享;另一方面也要著力提高審計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
3、提高我國民間審計服務質量。制約我國民間審計服務質量提高的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缺乏嚴格的審計質量控制,審計行為不規范,審計質量難以得到全面保證,存在一些風險隱患;二是審計管理水平比較低,缺乏科學性,審計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三是采用現代審計技術方法不夠,由于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審計信息化建設步伐緩慢,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硬件配置不足,滿足工作需要仍有一定困難,影響了審計質量、效率和審計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及我國民間審計發展途徑
(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審計業務。(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4)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會計業務。(1)設計財務會計制度;(2)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和其他經濟管理咨詢;(3)記賬;(4)納稅申報;(5)代辦申請注冊登記,協助擬定合同、協議、章程及其他經濟文件;(6)培訓會計人員;(7)審核企業前景財務資料;(8)資產評估;(9)參與進行可行性研究;(10)其他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業務。
(二)民間審計發展途徑
1、提供環境績效報告鑒證服務。從審計內容看,在具備了報告編制的相關標準前提下,審計人員可重點審查以下方面:(1)檢查報告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遺漏或者隱瞞重大的環境事項;(2)驗證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可靠;(3)評價企業環境績效或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
2、提供環境咨詢服務。因為審計師通過視察,參加地方職業組織的會議,發展各級政府間的交往可以保持對政府環境控制部門的活動、程序和法規的了解和熟悉,能為各部門職員和企業經營人員就與空氣污染、水污染、有毒物質、廢物處置和外部工廠噪聲等有關的政策要求、最新的法規措施和組織政策提供咨詢和指導,以保證工廠對環境法規的符合性;對工廠的環境控制設施進行定期的現場評估以確定環境控制合規性的狀況;幫助工廠經營人員準備上報材料(例如,應用的許可標準、各種不同的請求、排放物品資料、對違規通知的反應、合規性計劃、環境影響說明、或流出物監控數據);可以幫助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并且進行環境內控服務。
3、對政府機關的服務。民間審計師可以為政府制定完善和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政策法規及具體執行規范提供數據和經驗,通過保存許可標準的記錄、合規性計劃和其他的須提交給政府部門的材料,跟蹤合規性數據,在聽證會和其他會議上提供證據。
主要參考文獻:
[1]王習領.論我國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N].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08.5.5.
篇2
關鍵詞:多層次 OTC市場 中小企業 實證分析 美國市場
一、OTC市場概述
OTC(場外交易市場,又稱柜臺交易市場),柜臺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場所進行的股權交易,經過了幾百年的發展,美國的OTC市場日趨成熟,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系數逐步降低,資金流通性日趨增強。并逐步形成了一個由NASDAQ、OTCBB市場、粉紅單市場構成的多層格局。
(一)粉紅單市場
美國粉紅單市場中報價的是那些“未上市證券(Unlisted Securities)”,具體包括:由于已經不再滿足上市標準而從NASDAQ股票市場或者從交易所退市的證券;為避免成為“報告公司”而從OTCBB退到粉紅單市場的證券;其它的至少有一家做市商愿意為其報價的證券。
(二) OTCBB市場
為了提高OTC市場的透明度,OTCBB市場于1990年建立,相對于“粉紅單市場”,OTCBB市場對掛牌公司的要求更為嚴格,但和NASDAQ市場相比,OTCBB市場中的企業還是以中小企業為主,沒有自動交易執行體系,交易者與發行人之間沒有任何業務關系等特點。
(三) NASDAQ全美市場體系和NADAQ小市場體系
納斯達克(NASDAQ)市場是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于1968年創建,和OTCBB市場相比,NASDAQ市場對掛牌公司的要求更為嚴格一些,從NASDAQ市場成立至今,已經成功孕育了像微軟等很多知名公司。NASDAQ市場中的OTC主要分為全美市場體系和小市場體系。
二、OTC市場和中小企業發展關系實證分析
(一)基本模型說明
我們選擇OTCBB市場的成交額作為衡量OTC市場發展狀況的指標,選擇私人部門固定資產投資額作為衡量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的相應指標,使用OTC市場1995年至2012年日均成交額衡量OTC市場(CJL),數據來源于OTCBB官方網站。私人部門固定資產投資額數據(GDPB)來源于美國經濟分析局網站。
(三) 實證分析
三. 美國OTC市場發展過程中的經驗
美國OTC市場成立較早,到現在已經日趨成熟,有很多值得借鑒的經驗和啟示。
(一)多層次的OTC 市場
美國的OTC市場之所以發展如此之快,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其OTC市場分布呈現出很強的層次性,誠如上文所述,美國現行OTC市場由三個主要層次組成。多層次的OTC優勢主要體現在:第一,多層次的OTC意味著更多種不同風險和收益的組合,更利于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進行選擇,從而促進OTC市場發展;第二,多層次的OTC市場將為企業退市制度建立提供良好的平臺,這就對給了掛牌公司一個很大的緩沖機會。吸引中小企業的加入。
(二)市場設立呈分散性
鑒于美國競爭充分的市場環境和法律框架,美國OTC市場從一開始就呈分散性的分布。
這種分散性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方便了企業的融資,使得美國國內的任何地區的企業都可以
方便的得到OTC市場的支持。
(三)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
OTCBB市場之前,粉紅單市場上的大多數企業都無需向監管部門提供自己的財務審計報告,這使得很多企業制作虛假的盈利景象來欺騙投資者,在美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識到這個問題后,成立了OTCBB市場和NASDAQ市場。尤其是在1994年美國“價差門”事件發生后,美國證監會開始重新審視OTC市場的監管制度,隨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章,而監管制度的完善無疑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四.值得內地發展OTC市場的經驗借鑒
(一)在原有基礎上建設OTC市場
從美國OTC市場發展經驗中,我們可以獲悉交易成本的擴大對OTC市場的完善和后續發展是極為不利的。結合我國當前實際,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地方產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上,積極引入做市商制度,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地方產權交易市場長期以來的發展經驗會使得未來的OTC市場建設過程中少走些彎路。
(二)建立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特點的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
從美國的OTC市場監管經驗可以獲悉,監管不利的代價是極為慘重的。在充分吸收美國的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成功經驗后,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建設需要合理界定中央統一監管和地方政府監管的職能,分散性決定了OTC監管必須從某種程度上依靠地方政府的協調和幫助,而不能像主板一樣實行統一的監管,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為此應協調好。
(三)規范的做市商制度
在OTC市場的建設過程中,我們要充分吸收美國因做市商制度不完善帶來的經驗教訓。對做市商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性的規定,做市商接受投資者的指令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承擔著進行連續報價和定期報價更新的義務,以保證OTC市場的透明度。
參考文獻:
[1]孫軍:《美國OTC市場》,產權導刊[J],2004
[2]王雪梅:《天津股權交易所,打造中國特色OTC》[J].財政金融,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篇3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2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2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1年以上;
(二)1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1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1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1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