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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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般認為,現行審計報告模式清楚指明了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列報,就此而言,審計報告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同時,也有意見認為,對于與審計相關的重要信息,現行審計報告模式提供的是高度概括后的信息,而非具體審計信息。有投資者呼吁對審計報告模式作出改進,使其更具效用,尤其希望審計師基于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向報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相關信息。在過去的幾年中,審計報告模式在全球正在發生改變。國際以及一些國家準則制定機構和監管機構,如IAASB、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UKFRC)、歐洲委員會等都在著手改進審計報告模式,以增進審計報告的信息價值和審計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審計報告的質量,更充分地發揮審計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促進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的作用。自2006年,IAASB對如何改進審計報告模式進行了跟蹤研究,對審計報告改革路徑進行了積極、審慎、循序漸進的探索,采取了學術研究、公共咨詢、訪問利益相關方等重要步驟:(1)2006年,與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聯合提議,委托研究人員就報告使用者對審計工作和審計報告的理解開展學術研究,并于2009年形成了研究報告;(2)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與全球利益相關方以及各國家準則制定機構溝通意見,于2011年5月了咨詢文件《增強審計報告的價值:探索變革的途徑》,尋求在審計報告改進方向上達成共識;(3)2012年6月,就改進審計報告的方案征詢公眾意見,以進一步判斷明確審計報告的改革方向,同時召開圓桌會議,集中聽取各方對改革方案的意見,并與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和政策制定者進一步溝通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IAASB認為,審計報告模式需要作出改進。改革的路徑獲得了利益相關方的支持,改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挑戰可以克服。
二、草案擬對審計報告作出的關鍵改進
(一)總體情況
IAASB于2013年7月就國際審計報告準則及相關審計準則的修訂(制定)草案公開征求各方意見,涉及一項新的國際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若干項國際審計準則的修訂,見表1。
(二)改進要點
1.擬對審計報告格式作出的改進
(1)征求意見稿給出審計報告構成要素的首選排列順序,其中,為突出審計意見,將審計意見段前移至審計報告的開頭;(2)在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增加關鍵審計事項段,報告關鍵審計事項;
(3)闡明審計師獨立于被審計實體,履行了相關職業道德責任,并披露作出相關要求的法律法規和準則;
(4)在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披露項目合伙人姓名,以增強報告的透明度;
(5)增加持續經營事項段,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包括就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所使用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形成結論,以及是否識別出導致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
(6)增加其他信息事項段,描述審計師對包含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以及審計師所實施的工作;
(7)改進對審計責任和審計關鍵特征的描述。征求意見稿中允許將對審計責任和審計工作關鍵方面的一些描述,作為審計報告的附錄,或置于具有適當權威機構的網站上。
2.擬對關鍵審計事項作出的規范
關鍵審計事項,是審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在當期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事項,從與治理層所溝通的事項中篩選。ISA701(草案)對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責任作出規范,既要避免審計師、管理層和治理層在披露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方面責任不清,又要提供報告使用者感興趣的信息。為使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對報告使用者具有價值,審計師需要解釋在審計過程中為何認為某些事項至關重要,而非僅僅復述管理層已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在判斷哪些屬于關鍵審計事項時,審計師需要考慮在審計過程中所關注的重要領域:(1)根據《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修訂)——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識別出的特別風險領域,或需要審計師作出重大判斷的領域;(2)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難領域(包括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方面);(3)需要審計師對審計方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形(包括由識別出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所導致)。在IAS701(草案)的應用和其他解釋性材料中,還提供進一步指引,以促進審計師在就相似被審計單位的關鍵審計事項作出判斷時的一致性。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不僅有助于報告使用者了解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還有助于報告使用者了解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重要判斷領域,因為這些領域也是執行審計時的關注點。在征求意見稿的審計報告范例中,以審計中可能遇到的商譽減值、金融工具估值、企業收購、與長期合同相關的收入確認等事項為例,舉例說明如何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至于關鍵審計事項所需溝通的詳略程度,屬原則導向,由審計師作出判斷。
三、改革的期望收益
IAASB期望通過對審計報告的上述系列改進措施,縮小報告使用者的“審計期望差”和“信息差”,增加審計報告的效用:(1)增進審計報告的溝通價值,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2)增加管理層、治理層對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的財務報表披露的關注,以進一步提高財務報告的質量;(3)使審計師更加關注在審計報告中報告的事項,間接增強審計過程中應保持的職業懷疑態度;(4)強化審計師與治理層之間的溝通。為使反饋意見更具針對性,IAASB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就ISA701(草案)的運用進行現場測試,深入識別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挑戰。例如,將該準則運用于最近已完成的審計項目,與公司治理層以及其他涉及財務報告過程的人員討論相關結果。這也將有助于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需要對其內部政策、程序和培訓作出哪些改進,以支持未來相關準則的正式施行。按照慣例,新修訂(制定)的國際審計準則一般在后12-15個月生效,以便各個國家和地區翻譯、培訓、修改審計業務規程,做好實施準備工作。如果2014年第4季度定稿(適用于會計期間開始于2015年12月15日及以后的財務報表審計),則改進后的財務報告2017年才能面向報告使用者。鑒于審計報告改革形勢迫切,IAASB在考慮能否將生效時間提前,例如,適用于會計期間結束于2015年12月31日及以后的財務報表審計。待這些改革措施正式實施,審計師、監管機構、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和報告使用者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后,IAASB有意開展后續審查,以了解是否實現改革初衷,達到預期效果,并研究如將目前改革措施中那些僅針對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的措施的實施范圍擴展到非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是否能夠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
四、各方對草案的反饋意見
審計報告改革草案得到了相關各方的高度重視,各方積極反饋意見。截至2014年2月20日,IAASB收到了來自投資者、分析師、治理層、監管機構、國家準則制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公共部門審計師、財務報告編制人員、學術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成員組織、其他職業組織以及個人的138份反饋意見。從這些反饋意見的總體情況來看:
1.絕大多數的投資者非常支持草案中提出的審計師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要求。
2.監管機構總體上支持IAASB尋求改進審計報告,以滿足報告使用者對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及其財務報表透明度的更高要求,認為改進審計報告將縮小審計師與報告使用者之間的信息和期望差距,并有助于恢復市場信心。
3.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機構以及IFAC成員組織總體上支持使用“關鍵審計事項”這一概念,認同其有用性。然而,也有一些建議提出,要對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要求作進一步改進和明晰。
4.與上述2011年5月的咨詢文件的反饋意見相似,財務報表編制人員總體上不支持審計師溝通關鍵審計事項,對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這一做法是否有用和恰當提出質疑:一是擔心審計師有可能溝通的是被審計單位的初始信息,模糊了管理層、治理層與審計師的責任,且會削弱對財務報表的整體意見;二是符合關鍵審計事項標準的事項可能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披露,尤其是在涉及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三是關鍵審計事項中要排除那些具有行業性的特別事項,更關注對被審計單位來說的特別事項,因為行業性的特別事項已為投資者所知悉,此時通過審計報告以外的途徑告知小投資者和公眾什么是審計以及執行了什么審計程序,可能更為恰當。
5.監管機構更希望審計師在判斷和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時具有一致性。但其他利益相關方認為,一致性(尤其是對關鍵審計事項的描述)并不比向報告使用者提供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信息更重要。
6.有建議認為,鑒于IAASB、PCAOB以及UKFRC都在尋求改進審計報告以滿足報告使用者的需要,IAASB要與相關方面就關鍵審計事項等概念進行溝通協調,達成全球趨同,這對于在多地上市的公司很重要。
五、國際審計報告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1.國內準則的跟進更新。
準則國際趨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鑒于本次審計報告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需要持續關注和不斷跟進,積極參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制定,有效反饋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意見和訴求,吸收借鑒國際準則改革的新成果,改進完善國內相關準則。
2.會計師事務所的準備工作。
一方面,需要事務所對其內部審計操作規程進行修訂、測試,以滿足準則的新要求。另一方面,這些改革措施對審計師的職業判斷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務所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內部培訓,不斷增強執業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以充分把握準則的精髓,將準則落到實處。
3.對監管要求和監管手段的可能影響。
監管的標準要統一到新準則上來,根據新準則的要求,修改完善監管標準,以通過有效監管檢驗新準則的實施效果。
4.必要的宣傳。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工作底稿、小組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均為代擬稿。
第三條局機關審計復核實行三級復核制,即審計組組長或主審的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的復核和局復核小組的復核。
第四條審計組組長或主審應當對審計組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對小組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六條局復核小組對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意見。
局復核小組對本局實施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報告進行復核。
第七條審計組組長或主審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是否準確無誤、前后一致;
(二)審計工作底稿中實施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三)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
(四)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合法性;收集的審計證明材料是否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
(五)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清晰;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八條審計組所在科室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審計評價、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
(四)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九條局復核小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六)審計評價、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是否適當;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十條每級復核均應填寫審計復核記錄,其中審計組組長或主審填寫“審計工作底稿復核表”、審計組所在科室填寫“審計文書審理表”、局復核小組出具“審計復核意見書”,上述相關資料應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實施的審計項目,應當在提交局分管領導審定前,送局復核小組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向局復核小組提交下列復核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通知書、審計文書送達回證、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說明;
(五)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六)審計組組長或主審審核后提出的審核意見;
(七)審計組所在部門審核后提出的審核意見;
(八)局復核小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業務科提供和局復核小組退還復核材料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局復核小組在復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所在科室限期補正。
第十五條局復核小組在復核過程中,可以就審計查證事實和復核發現的問題等與審計組所在部門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審計組所在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局復核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經分管局長同意后,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遇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七條局復核小組在復核過程中,應按所復核的審計項目建立審計復核臺帳,編制審計復核工作底稿,全面記錄每個審計項目復核的全過程。
第十八條局復核小組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審計復核意見書。
審計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機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三)復核意見;
(四)復核機構的負責人、專職復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復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九條局復核小組復核結束后,應當將審計復核意見書連同復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科室。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審計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連同審計復核意見書一并報送局主要領導審定。
審計組所在科室對復核意見如有異議,可以作出書面說明,報請局主要領導或者提交局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二十條局領導或局審計業務會議對審計復核意見的審定意見及審計復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十一條復核工作結束后,局復核小組應將復核事項的下列書面材料整理歸入審計復核檔案:
(一)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工作底稿復核表、審計文書審理表;
(三)審計復核材料交接單;
(四)審計復核意見書;
篇3
一、充分認識開展事業單位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開展事業單位審計工作,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單位管理財經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這次事業單位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方針,樹立審計工作為正常工作服務的觀點,把審計工作擺上單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堅持依法審計,規范審計行為
(一)認真執行審計原則
1.堅持“依法從審”原則;
2.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3.堅持“三個有利于”的原則;
4.堅持“審、幫、促”相結合的原則。
(二)審計監督內容
近3年來,鎮各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如有需要將適情向上追溯。
(三)審計工作時間
擬用1個月時間把這次審計工作完成。
(四)審計工作程序
1.圍繞鎮黨委、政府工作中心,編制審計計劃,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工作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明確審計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審計組成人員、職務、聯系方式和審計紀律。
3.審計人員通過查賬、查物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有提供者的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4.審計結束時,審計組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鎮人民政府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或個)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逾期則視同無異議。
5.審計組根據被審單位(或個人)反饋的書面意見,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
6.審計組對查出違紀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審計處理意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及紀檢部門,作出審計處理。
7.對被審計單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審計組將及時向鎮紀委、監察室匯報,必要時可書面向鎮黨委、政府提出建議。
8.審計工作結束后,按審計項目整理審計檔案,立卷歸檔依據專業業務檔案進行管理。
(五)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和紀律
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內容包括:忠于職守,勤奮工作;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廉政奉公,遵守法紀;努力學習,積極進取;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審計人員紀律的內容包括:不利用職務為個人謀私利;不隱瞞依法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不泄露審計工作秘密。
三、切實加強對單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篇4
一、信息系統審計的內涵
信息系統審計的內涵與財務報表審計有較大的不同。以下通過對信息系統審計的定義、目標和類型來闡述信息系統審計的內涵。
1.信息系統審計的定義
由于信息系統審計的發展很快,因此對其始終沒有一個通用的定義。下面分別介紹三種比較有代表性的定義。(1)日本通產省情報處理開發協會信息系統審計委員會1996年對信息系統審計定義為“為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與有效,由獨立于審計對象的信息系統審計師,以第三方的客觀立場對以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系統進行綜合的檢查與評價,向信息系統審計對象的最高領導層,提出問題與建議的一系列活動”。該定義中強調獨立性的問題。(2)信息系統審計領域的著名專家威伯教授的定義(1999)是:“信息系統審計是收集并評估證據,以判斷一個計算機系統是否有效做到保護資產、維護數據完整、完成組織目標,同時最經濟的使用資源”。(3)信息系統審計影響最大的國際組織——國際信息系統審計和控制協會(isaca)的定義是:信息系統審計是一個獲取并評價證據,以判斷計算機系統是否能夠保證資產的安全、數據的完整以及有效率的利用組織的資源并有效果的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該定義比威伯的更詳細一些。
通過對相關信息系統審計定義的分析,本文認為,所謂的信息系統審計,是指通過對被審單位的信息系統組成部分的審查來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由此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數據的完整性以及信息系統能否經濟的使用組織資源并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發表審計意見。我們必須清楚的識別信息系統審計、it審計、審計工程之間的區別。一般而言,1t審計(計算機審計)包括信息系統審計和審計工程。信息系統審計的研究對象是企業的信息系統或信息資產,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傳統的審計方法和計算機技術等;而審計工程的研究對象是企業的電子財務和業務數據,研究方法采用計算機技術、系統工程方法和數學理論等。
2.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
審計本質上是根據審計目標對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評價并得出結論的過程。一切的審計活動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審計目標,并圍繞審計目標來進行。可以說,審計目標是審計工作的“綱”。它貫穿審計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審計過程的始終。(1)真實性。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要真實的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要通過數字簽名等一系列技術手段和保留不可更改記錄、定期審計等管理手段確保數據的真實性。(2)完整性。完整性信息不被偶然或蓄意的刪除、修改、偽造、亂序、重放、插入等破壞和丟失的特性。完整性是一種面向信息的安全性,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樣,即信息的正確生成、存儲和傳輸。(3)合法性。系統在購買、使用、開發、更新、維護、轉移等過程中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準則、行規以及企業內部的規定等。(4)安全性。安全性是指信息系統在遭受各種因素破壞的情況下,仍然能夠正常運行的概率。威脅信息系統安全的因素有外部和內部兩種。外部主要是黑客的入侵、病毒的攻擊、線路的偵聽等;內部主要是被授權的用戶訪問和修改、刪除等操作。安全性是真實性的基礎之一。(5)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信息系統在遭受非人因素破壞或人為差錯影響的情況下仍然能夠正常運行的概率。威脅信息系統可靠性的因素包括自然災害對硬件和壞境的破壞以及誤操作對軟件和硬件的破壞等。可靠性也是真實性的基礎之一閉。(6)效果和效率。效果是指應用信息系統以后,企業在生產控制、管理質量、提品和服務等方面產生的變化。效率是指信息系統的應用在企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方面所起的作用。
3.信息系統審計的類型
根據信息系統審計的定義和審計目標,我們可以將信息系統審計分為三個基本類型:(l)信息系統的真實性審計是對傳統審計的補充,防止“錯”賬真審。(2)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審計是對企業信息資產安全性的審核,防止由信息系統造成的經營風險。(3)信息系統的績效審計是對信息系統投入產出比的審核。
二、信息系統審計的特點
信息系統審計具有其獨特的特點,具體特點
1.信息系統審計是一個過程。它是一個獲取并評價證據,以判斷信息系統是否能夠保證資產的安全、數據的完整以及有效率地利用組織的資源并有效果地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它貫穿于信息系統生命周期的全過程。
2.信息系統審計的對象具有綜合性和復雜性。信息系統審計的對象是以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它包含了除財務信息以外的其他與生產經營流程有關的所有信息系統,其實質是審計對象及內容的拓展。從縱向(生命周期)看,覆蓋了信息系統從規劃、分析、設計到維護的全生命周期的各種業務;從橫向(信息系統構成)看,它包含對軟硬件審計、應用程序審計、安全審計等。從這個意義看,信息系統審計拓展了傳統審計的內涵,將審計對象從財務范疇擴展到了同經營活動有關的一切信息系統。
3.信息系統審計拓展了傳統審計的目標。傳統審計目標僅僅包括了“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應當考慮其對審計的影響,但不應改變審計目的和范圍”,由此可見edp審計、電算化審計和計算機審計都沒有改變審計的目標,但信息系統審計除了上述目標外,還包括信息資產的安全性、數據的完整性以及系統的可靠性、有效性和效率性。
4.信息系統審計是事后、事前、事中審計的結合體。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財務報表審計往往是年度審計,屬于事后審計。而信息系統審計是事后、事前、事中審計兼而有之。如信息系統在開發過程中,由審計人員介入所進行的審計屬于事中審計,此項審計相對于系統運行后而對其所進行的審計而言又可以看作是事前審計;信息系統運行后,對其在一定期間的運作情況所進行的審計則為事后審計。
5.信息系統審計的內容更加寬泛。信息系統審計包含了一切與信息系統有關的審計,除了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及相關業務的審計外,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還必將包括聯網審計、電子商務審計、網站審計、asp審計和xbrl審計等。
6.信息系統審計是一種基于風險基礎審計的理論和方法。很多組織都能意識到技術帶來的潛在好處,然而成功的組織還能夠理解和管理好與采用新技術相關的很多風險。信息系統有著與生俱來的風險,這些風險用不同方式沖擊著信息系統,審計者面臨著審計什么、何時審計以及如何幫助信息系統的管理者管理和控制風險從而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的問題。
三、信息系統審計的過程
審計過程是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信息系統審計一般可以分為計劃階段、實施階段和報告階段。由于信息系統審計的對象和具體業務不同,每個階段所包括的具體內容與財務審計也不同。
1.計劃階段
計劃階段是信息系統審計過程的起點。科學合理的審計計劃有利于幫助審計人員有的放矢的去調查、取證,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實現審計目標。計劃階段的主要任務包括:調查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內部控制;初步評價審計風險;確定重要性水平;制定審計計劃。(1)調查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固有風險為了做好審計工作,審計人員首先應了解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需要了解的基本情況包括:第一,被審單位的業務性質和生產經營情況。第二,被審單位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水平。第三,被審單位信息系統一般情況,即信息系統的結構,所使用的軟硬件和網絡設施以及運行環境。第四,被審單位應用系統及其所處理的交易和事項的類型。(2)調查被審單位信息系統內部控制,評價控制風險在計劃階段,審計人員應了解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特別是信息系統內部控制,對內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初步確定控制風險的大小。(3)評估審計風險,確定重要性水平。為了合理使用審計資源,有效的實現審計目標,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審計人員應評估審計風險,確定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是指在審計事項中,能夠容忍出現差錯的程度和大小。(4)編制審計計劃。在對被審單位的風險進行初步評估,確定重要性水平后,審計人員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審計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審計的范圍和重點、審計的步驟和時間安排、審計人員分工、運用的信息系統審計方法、審計中應當注意的事項和其他內容等。
2.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是根據計劃階段確定的范圍、重點、步驟和方法,進行有針對性的取評價,并形成審計結論的過程。主要由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兩個階段構成。(1)實施符合性測試。符合性測試的目的是檢查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計人員需要對被審單位的控制系統進行識別、測試和評價。測試的性質、范圍和程度。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審從而確定后續的實質性控制系統識別。審計人員通過與相關人員面談、調查問卷以及查閱信息系統和控制系統說明文件等方,識別被審單位的控制系統以及控制環境,并將調查情況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2)實施實質性測試。實質性測試是對信息系統控制進行的詳細測試,以獲得這些控制在審計期間是否真實存在并合法有效的審計證據。實質性測試主要通過測試必要的數據,對信息系統達到特定的控制目標的程度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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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后續;審計;服務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24-000-01
一、關于后續審計的目標和作用
依據《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后續審計》,后續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或審計組織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包括審計意見和建議等)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開展的審計。
后續審計的目標從屬于審計的目標,是實現組織內部既定控制目標和確保控制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從其具體審計目標看,應當包括:1.充分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結論所揭示的問題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達到降低控制風險并實現控制目標的需要;2.有效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的整改手段能不能夠有效地降低控制風險,如果不能降低風險,就說明所采取整改手段缺乏有效性;3.合理性,即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有沒有采取恰當、合理的措施進行糾正,合理保證類似情況不再發生且滿足成本效益原則;4.及時性,即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結論所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是否適時,能否及時堵塞漏洞并改善控制。
后續審計的任務是由其目標所決定的。依據目標,后續審計的主要任務包括:1.檢查了解并核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所明確需要整改的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2.檢查了解審計組織在審計結論中所提出的可增加經濟效益審計建議的實現程度,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積極行動推動其實現;3.了解并確定審計結論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不切實際或不具有可行性,或者外部環境變化,影響審計結論的實施時,則應明確告知被審計單位;5.了解被審計單位有否存在隱瞞行為,以便繼續審計。
后續審計在審計實務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1.有利于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審計結論。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后,被審計單位是否按照審計結論的要求對審計發現進行整改或糾正,這其中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審計人員也是不知情的,這就要求審計組織追蹤審查。后續審計不僅是審計人員對審計結論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的有效手段,也能夠發揮督促審計決定執行和落實糾正措施的作用。2.有利于發揮其監督和服務的載體作用。后續審計既體現審計監督的職能,也體現了服務的職能。后續審計既檢查被審計單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體現監督職能,也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措施實施效果,為被審計單位發展服務,也促進審計機構和組織實現轉型的目的。3.有利于驗證審計工作質量。后續審計,既是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檢查,也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驗,有利于評價審計工作水平。通過對審計結論的合理性和執行情況進行回訪,可以促使審計組織在下達審計結論時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的結合,使審計結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也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水平。4.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審計反饋機制。后續審計不僅要讓審計組織了解審計結論是否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切實可行,還要讓了解被審計單位在執行中暴露出的問題,以及是否存在需要補審等。這樣建立了另外一個信息溝通渠道,也完善了審計信息的反饋。5.有利于保證審計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后續審計能使被審單位重視審計工作。一方面,改進部分單位對審計結論的權威性認識不足,另一方面,也保證審計建議能夠落到實處,強化審計的監督體系,促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的重視,維護審計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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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院內部審計;質量控制;項目選定;項目實施
目前我國公立醫院屬于微利事業單位,審計只局限于外在審計,也就是上級對醫院的審計,而開展內部內部審計工作關乎著醫院工作質量的高低。
一、審計內容選定是保證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
為了提高醫院的經營和管理水平,實現優質、高效、低耗、規范管理的內部審計目標,審計內容應是在對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目標實現的風險進行評估的基礎上。一是要確定哪些事項應列入內部審計范圍;二是確定哪些列為內部審計對象的事項會給組織帶來風險;三是確定哪些事項要先審;四是結合審計資源狀況選定項目
二、強化審計內容過程管理是保證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核心
實施過程包括三個階段,分別是審前、審中和審結。
(一)審前主要工作是制定審計內容
通常醫院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內容:(1)審查醫院各種業務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例如,對醫院的藥品及器械的采購,醫療事故及糾紛的防范和處理,計劃、人事、投資決策等活動進行檢查與監督,以保證醫院各部門遵循國家有關政策、方針、法規、制度,減少差錯和失誤。(2)審查醫院內部各種業務活動的經濟性和安全性。例如:檢查醫院內部各種活動的執行與計劃是否一致;各部門是否忠于職守,嚴格執行醫療、護理等操作制度;效率如何,是否取得預期效果;是否厲行節約,講求成本效益原則等。(3)審查醫院經濟活動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例如,對醫院的會計資料進行審查,檢查賬實是否相符,有無私設“小金庫”等情況,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及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審中主要是依據審計方案內容開展工作
在進行內部審計測試的過程中,首先要了解被審計部門的內部控制狀況,如重要職能部門的各項制度的嚴密性、邏輯性和銜接性,評價被審計項目內容的內部控制狀況,進行審計抽樣,搜集審計證據。同時將審計證據與審計依據進行對比,看是否存在差異,分析差異所帶來的影響及差異產生的原因。
(三)審結是內部審計報告階段
審結應包括被查事項的任務和目標與醫院任務目標是否一致、醫院任務目標是否完成、被查事項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情況部分應按審計發現的重要性順序反映發現的狀況、依據、差異、影響和原因;意見、建議部分一要有助于解決問題,促進風險降低,二要切實可行,三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四要既利于解決醫院現實問題,五要適合醫院的經營活動。內部審計報告的問題及意見、建議部分是重點。對發現的問題.內部審計人員要與被審計部門共同分析成因以及影響,提出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挖掘潛力、講求效率的意見和建議,歸納出具有全局性、建設性的防范措施,提出完善體制、改革機制的具體建議,報告中不宜使用責難性的措辭,不采取簡單披露問題的方法;報告應著重反映重大的問題,對一般性質的問題,在審計過程中直接向被審計部門提出并督促其審中完成整改。
三、督促審計建議的落實是保證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監督制度、確保審計建議的落實是保證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一)下達內部審計意見書后,要求被審計部門做出整改承諾
對需要落實整改的有關事項,明確責任人、督辦人和整改結果反饋時間。通常被審計部門負責人作為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人,內部審計部門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作為相關問題的落實督辦人。
(二)要求被審計部門定期匯報內部整改情況
責任人和督辦人在規定時間內應將落實審計建議的具體情況書面反饋到內部審計部門,重要的落實整改事項結果還應向更高級別領導報告。反饋信息應包括:針對存在的問題已經采取和將要采取的措施;整改落實的責任人;不能整改問題的情況說明。被審計部門有責任保證:所采取的措施針對的是報告中提到的缺陷;所采取的措施必須針對問題產生的原因,而不僅僅是消除現存的問題;整改措施將持續產生作用。
(三)采取審計回訪、追蹤審計等方式,督促、保證內部審計建議得到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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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調內部審計不僅僅要保護股東的利益
更要尊重內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此來喚起被審計者觀念上和情感上的認同,為實施內部審計行為奠定基礎。當前商業銀行業務已經發展到高度精密分工階段,其內部利益相關者———主要指經營者和普通員工———的人力資本往往具有高度專用性,他們離開了熟悉的工作環境后并沒有別的謀生之道,換言之,他們在入行之時就將未來的收益抵押給了銀行,成為企業風險的最后承擔者。盡管股東也是企業風險的重要承擔者,但他們可以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將部分甚至全部風險讓渡出去,尤其是當企業成為了上市公司之后。如果忽視了內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去探討內部審計,內部審計活動將失去必要的群眾基礎。
2.強調被審計者的全面參與審計活動,而不僅僅是由審計者全面包辦審計全過程。
“獨立性”和“客觀性”固然是內部審計的基本特征,但只要內審人員以還原事實本來面目為出發點,準確應用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那么就可以說審計結論是公正和權威的,那種將被審計者作為“犯罪”嫌疑對象,將審計知識視為不傳之秘的觀點是絕不可取的。此外,盡管審計者的審計能力強于被審計者,但由于未處于業務第一線,他們對各類交易本質的理解要遜于被審計者。如果僅由審計者單獨完成審計活動,很可能只是從程序到程序、從制度到制度來進行審計,無法真正實現防控風險的目的。引入被審計人參與內部審計活動與“獨立性”和“客觀性”并不矛盾。
3.強調內部審計要服務于組織價值創新,而不僅僅是“揭弊”和“震懾”。
商業銀行組織活動和生產要素的價值創造并不都是均勻分布的,有的活動和要素創造的價值多,有的活動和要素創造的價值少。管理者的一項基本任務就是根據不同階段要素創造價值能力的大小,及時調整資源配置,確保將有限的資源投放到組織價值創造最高的活動環節中去,盡可能提高組織的邊際產出,增加組織價值。如果不重視對決策合理性進行審計,即使明知資源投入不合理,但因為和制度要求并不沖突,往往也很難追責。
4.強調持續性的自我審計行為,而不僅僅是階段性的即時審計活動。
從知識管理的角度看,審計行為可以理解為將被審計者的隱性知識轉移給審計者的過程;而審計整改則是將審計者的顯性知識傳導給被審計者的過程,二者構成了“審計知識———業務知識———增值后的業務知識———增值后的審計知識”這樣一個雙閉環。被審計者在掌握審計知識后,可以此為標尺,對比自己及他人各項行為活動的合理性和合規性,當出現矛盾沖突時,首先檢查是自身行為存在不當,還是審計知識與實際情況不符。如果是前者,立即分析對整個業務流程的影響程度,以及采取整改措施所可能產生的代價;如果是后者,則將差異反饋給審計者,由其判斷是否需要修改審計規則。
5.強調審計者是銀行經營最重要的參謀,而不僅僅處于監督旁觀的位置。
從組織價值創造的角度來看,一些生產環節一旦不能實現價值的有效增殖,這一階段就必須給予放棄。內部審計者的優勢在于他們熟悉不同管理者的經營方法并可以進行對比,從而提煉出具有共同性的行為規則和思維觀念,并借助于內部審計活動,將這些好的做法和經營技巧予以擴散,這對提高銀行轉型成功幾率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
二、商業銀行柔性內部審計案例
某商業銀行董事會決定對轄屬某分行財務事項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審計時限為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審計范圍包括分行本部、兩個二級分行,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制度建設、財務費用分配和管理、網點建設工作流程等情況。該行內審部門接受任務后,提出了擴散審計知識、增強被審計行持續自我審計能力、提升組織價值的審計目標。
1.審前準備階段。
主要任務是審計項目立項、組織審計前的調查、編制審計方案和通知被審計對象。此時審計者較常見的心態是沖動或畏難,被審計者則是規避防范或有限度的配合。因此,審計組負責人在完成了審計師隊伍組建后,即刻率隊到被審計行進行調研,基本掌握該行日常經營、組織架構和人員狀況;還就審計方案的編制向被審計者提出咨詢,邀請了該行相關骨干人員參與了部分審計模塊有效性測試的工作。為方便工作安排,審計組提前三周向被審計分行發出了審計通知書及資料需求,征求對日程安排的意見。這樣不但減少雙方的心理對抗,而且使審計目標和審計路線更加符合實際業務狀況,同時將審計理念以方案編寫的方式轉移給了被審計者,有助于該分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續進行自我控制。人際對偶關系采取了合作中的對立關系。
2.審計實施工作階段。
主要任務是訪談和溝通,測試內控評估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計量和帳戶測試、審計取證并形成工作底稿、編制中期審計報告。此時若沒有被審計者的配合,即使審計人員能力再強,也很難進一步開展工作。因此審計者容易產生速戰速決或與被審計者拖延到底心態,而被審計者則容易產生應付厭煩或抵觸對抗心態。人際對偶關系應采取對立中的合作關系,審計者不能放棄審計主導地位,更不能為迎合被審計者修改審計規則和審計方案,轉移審計重點。因此,審計組在正式進場后,按照內部審計規程要求,建立了實質性測試模型,對財務費用管理制度等五個方面發出七十余份審計確認書和咨詢函。在工作過程中,審計人員堅持“溝通是最好的審計武器”原則,及時聽取被審計行負責人的解釋。例如針對一個網點的選址決策問題,審計人員除了調閱全部審批流程記錄和制度規定,還邀請該行部分人員參與到實際審計工作,通過模擬該項決策全過程,運用“心證”的方法,找到了問題產生的原因,同時發現,原有審計方案缺乏對網點開業后的分析評價模型,不能全面正確估計網點選址的科學性,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補充。
3.審計報告階段。
主要任務是完成審計報告、正式書面征求被審計者的反饋意見、領導審定審計報告、提出審計建議及整改要求。此時審計組已離場,審計事實也基本明確,審計者很容易出現放松或批判的心態,被審計者則是抵觸和干擾心態兼而有之。但審計建議必須在被審計者反饋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因為這不僅關系到建議本身是否符合實際,更關系到審計雙方雙向知識轉移能否得以順利完成。人際對偶關系應采取合作中的對立關系。因此,審計組主要負責人在退場前針對發現的十類三十二個問題,向被審計行分別口頭說明了審計依據和審計組的判斷,被審計行則對其中二十四個問題提出了不同看法。退場后,審計項目組逐條研究反饋意見,還邀請被審計行經辦人員進一步講解具體業務知識,最終確定了二十三個問題,在向董事會報送審計報告的同時,向被審計行發出了整改意見書,就判斷審計發現的依據、風險暴露程度、整改途徑、今后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了詳細說明。
4.后續審計工作階段。
主要任務是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匯報、制定后續審計方案和形成后續審計工作底稿、編寫后續審計報告、擴散審計與規范管理。一般情況下,審計雙方心態都是息事寧人,盡快結束,以便進入下一階段工作。尤其是被審計者,除非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否則不會再糾纏于某些字眼或細節。正因為如此,如果雙方都敷衍了事,審計知識擴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項目組再次來到被審計分行,向分行本部及其所轄屬的全部二級分行相關人員詳細講解了財務審計的方法、技巧和管理中容易發生的問題,當場回答了二十個問題,對未能解答的三個問題進行了記錄和深入了解(后發現是審計人員對具體業務情況了解還不深入所致,盡管這不影響最終的審計結論,但仍對審計模塊庫的參數進行了微調,確保今后工作的精確度)。同時,審計組還輔導各二級分行建立了自己的財務風險暴露指標體系、自我審計模塊庫和日常審計程序,確定了預警閾值,幫助設立了審計監測崗位。人際對偶關系采取了合作中的對立關系。
5.成果運用階段。
主要任務是高管層對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批示、職能部門對審計建議的采納、相關責任人的移送處理。審計者的主要任務就是將結果及時通知被審計者,使之進一步加深對審計發現和審計規則的理解,提高持續性自我審計的積極性。人際對偶關系應采取合作中的對立關系。因此,審計組及時將董事會的審閱意見向被審計行做了傳達,并在一年后對該分行進行了回訪,發現該行財務管理和經營狀況目標明確,脈絡清晰,制度體系完整,各級領導對決策合規性和合理性的理解更加到位,有章不行、有據不依的情況大大改觀,真正實現了從“治病”到“治未病”的轉變。
三、提高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效率的幾點思考
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制建立時間并不長,不少人對內部審計的認識和理解還有偏差,管理層有必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內審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定期交流和輪換制度。
由于處在銀行經營不同環節,內審人員和業務人員所掌握和了解的企業組織知識各有側重,有必要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彼此溝通工作心得,既使使審計人員能夠“接地氣”,又使業務人員及時掌握最新審計信息;同時還要建立定期輪換制度,通過審計雙方相互轉換角色,在工作中理解和掌握不同知識,融會貫通。只有這樣,才能消除人們對內部審計人員素質的疑慮。
2.要建立全員審計的理念。
從國內外眾多企業發展歷程看,風險控制體系建立已從強調評估風險控制是否滿足組織目標的事后被動反饋,轉向強調根據組織內部目標來主動控制風險。這就意味著審計不是一時一地的事,更不是內部審計機構一家的事,而應納入企業持續不斷的經營行為范疇內,由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完成。審計項目的結束不應表明風險控制的結束,相反,組織各級成員應不斷調整審計戰略,緊密關注那些高風險的領域,以提供更加相關符合管理需求的準確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將內部審計“形式上的獨立”與“精神上的獨立”有機地結合起來。
3.擴展內部審計的咨詢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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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現公布《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企業及子企業(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企業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等方面專業知識并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董事組成,其中主任委員應當由外部董事擔任。
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與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審計等機構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
(六)其他重要審計事項。
第九條未建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企業所屬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企業內部分工組織或參與組織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并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或者未規定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有關內容組織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子企業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十)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評價;
(十一)對本企業年度工資總額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監督應當根據企業的內部職責分工,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為保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和完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國資委相關工作要求,對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業組織進行定期內部審計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不適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特殊子企業;
(二)依據所在國家及地區法律規定,在境外進行審計的境外子企業;
(三)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內部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策進行。
第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本企業及其子企業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中介機構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的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一)參加企業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有權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有關權力機構授權可暫予以封存;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當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權或者處罰權。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做好審計準備。
第二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三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無法協調時,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尚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審計報告上報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審定后,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決定)。
對于報請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協調處理的審計報告,應當根據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決定)。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本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和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企業造成損失浪費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機構及時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重要子企業負責人及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向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三十三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組織進行的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向國資委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國資委、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五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條企業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對于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企業內部控制程序出現嚴重缺陷,除按規定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企業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機構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于、、、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企業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中央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篇9
關鍵詞:工作流;審計流程;原型系統;自動化辦公
中圖分類號:TP2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4-373X(2008)09-127-03オ
Design and Implement of Audit Workflow′s Prototype System
ZHAI Jianshe1,WU Lei1,WU Qing2,HU Xiaofei2
(1.Institute ofMeteorology,PL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Nanjing,211101,China;
2.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Science,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211815,China)
オ
Abstract:The relatively stable audit flow′s model can be summed from the audit business,and the efficiency of dealing with audit cases can be improved by the automatic management.The audit workflow′s prototype system which adopts the workflow technology provides a more flexible tool of the audit flow′s model definition for rapid modeling.It also uses organization model based on the groups to organize auditors into groups flexible,so that we can introduce the audit flow model to the system.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udit workflow′s prototype system can instruct the deep-seatedapplication of the audit business based on the workflow technology.
Keywords:workflow;audit flow;prototype system;automatic office
1 引 言
隨著社會經濟和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傳統的審計方式己愈來愈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傳統的審計工作的組織方式以及以紙張為載體的審計工作信息傳遞與處理方式,使得審計工作效率低下、信息響應速度慢,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審計人員迫切希望能夠以一種無紙化的、基于計算機技術的工作環境來開展其日常的審計業務工作。
現代審計管理已將審計工作分解定義成良好的任務、角色,并按照一定的審計規則、規范和過程來執行這些審計任務并對他們進行監控;同時審計部門已具備了良好的建立計算機化信息系統的科學管理基礎。因此,我們將工作流技術引入審計工作實踐中,利用群件設計審計工作流管理方案,實現基于計算機技術的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審計工作的全過程,提高審計人員的審計能力和工作效率,以實現審計流程自動化和審計協同工作的目標。
2 工作流和工作流管理系統簡介
工作流的概念起源于生產組織和辦公自動化領域。他是針對日常工作中具有固定程序的活動而提出的一個概念。工作流是工作過程的一個計算機實現,而工作流管理系統則是這一實現的軟件環境。工作流的定義分別反映了工作過程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即工作過程是什么(由哪些活動、任務組成,也就是結構上的定義)、怎么做(活動間的執行條件、規則以及所交互的信息)、由誰來做(人或者計算機應用程序,也就是組織角色的定義)、做的怎樣(通過工作流管理系統進行監控)。
工作流管理系統有多種定義,其中工作流管理聯盟(Workflow Management Coalition,WfMC)給出的定義是:工作流管理系統是一個軟件系統,他完成工作流的定義和管理,并按照在計算機中預先定義好的工作流邏輯推進工作流實例的執行。工作流管理系統不是組織的業務系統,他為組織的業務系統運行提供一個軟件支撐環境,又稱工作流管理系統為業務操作系統(Business Operation System,BOS)。在工作流管理系統的支撐下,通過集成具體的業務應用軟件和操作人員的界面操作,良好地完成對組織活動過程運行的支持。
工作流技術的應用需要一個通用的標準,基于標準開發出來的工作流管理系統才能滿足實際需求。1994年11月29日,WfMC了工作流參考模型(workflow reference model),他詳細描述了工作流系統的有關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給出了工作流管理系統的各主要組成部分、各部分的功能及相互之間的接口,如圖1所示。
該模型包括工作流執行服務、過程定義工具、工作流客戶端應用程序、被調用的應用程序、管理和監控工具以及其他的工作流執行服務組件。
3 審計工作流程
審計程序是指審計人員在具體的審計過程中采取的行動和步驟。審計工作按其主體可分為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不同的審計工作其審計程序不同,但有很多相似之處,以內部審計中某學校財務收支審計程序為實例(圖2)討論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的設計及實現。某校財務審計工作每一步驟要完成的具體內容如下:
(1) 年度計劃: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安排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
(2) 成立審計小組:審計處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指定項目負責人。
(3) 制定計劃方案:項目負責人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報審計處負責人批準。
(4) 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處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5) 實施審計: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采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工作底稿。
(6) 編制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報審計處負責人審核。
(7) 征求意見:審計組就經審核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單位和人員征求意見。
(8) 反饋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9) 研究核實:審計處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和核實,必要時進行修改。
(10) 審核審批:審計報告經過修改后,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報審計處負責人審核,最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11) 審批后送被審單位:經過審批后的審計報告報送有關校領導,主送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
(12) 落實部門送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應將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落實情況報送審計處。
(13) 建立管理審計檔案:審計項目負責人在審計項目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4 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的設計
4.1 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的框架
分析審計工作流程并考察國內開源工作流管理系統Habu,我們給出的該系統框架包含五個基本模塊:審計流程解析模塊、審計流程定義工具、審計流程管理模塊、審計流程的監控模塊、審計人員管理模塊(圖略)。審計流程解析模塊是整個系統的支撐模塊,用于解析流程定義工具生成的流程定義的XML文件,打通各模塊之間的聯系,并為各模塊及客戶端的工作列表提供基礎服務。審計流程定義工具用于圖形化定義審計流程,并自動生成流程定義文件和圖形文件。這主要是用于審計單位領導在不熟悉計算機的情況下簡單方便直觀地定義新的審計流程或修改已經定義好的流程。審計流程管理模塊用于對審計流程實例及流程類型的統一管理,用于添加、刪除審計流程,方便用戶對已定義好的流程進行有效的管理。審計流程監控模塊用于對審計流程實例的執行過程進行實時的監視及控制。審計人員管理模塊用于管理審計部門內所有審計人員,以便合理管理人這一特殊資源,使得該資源能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達到效率的最大化。為了對人員職位的管理,我們將使用業界常用的角色管理來簡單實現。
4.2 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的操作
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流程如圖3所示。
4.3 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的數據模型設計
整個系統數據模型的設計主要包括審計流程模型、審計組織模型、類設計。審計流程模型是整個系統運行的支撐,審計組織模型是用來定義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本模型按照審計組進行分類,每個審計組由審計組長、主審及多名組員組成。他是通過XML語言進行定義,審計組織模型XSD定義如圖4所示。
類對象的設計主要由五個包組成,分別為:auditflowdefine(用于審計流程定義解析),auditflowinstance(用于流程實例的生成、運行、管理),auditflowmanage(系統的主要圖形界面及主程序),auditorgnize(用于審計組織模型的定義、管理),auditworkflowui(各種對話框和圖形化流程定義工具),util(工具類集合)。
5 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的實現
本系統采用JBuilder作為前端開發工具,XML作為數據表示和存儲方式,Windows XP作為系統開發、測試和運行的平臺。下面我們以某校財務審計流程為實例,展示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的運行過程。其主要功能有圖形化流程定義管理(如圖5)、流程實例管理、組織模型管理、操[LL]作信息管理、流程實例仿真監控。首先進入 “組織模型”建立審計組,然后建立財務審計流程、設置過程屬性及監控審計流程運行過程(如圖6),最后運行結束。如果由于某種原因需要暫停某審計工作過程,則系統提供對審計流程掛起、暫停等控制操作(圖略)。
6 結 語
在審計工作管理中引入了工作流的概念,根據審計工作流程的特點適度簡化了工作流技術的標準,建立了審計工作流原型系統,實現了審計流程的定義、審計流程的管理、審計流程的監控和審計人員的管理功能。在此基礎上我們將對該原型系統進行改進,增強其對復雜審計流的動態建模能力。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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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審計局直接實施完成的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理,是指法制科依據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業務科室提交的反映審計(調查)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修改的行為。
第四條審計(調查)項目審理工作分為一次審理和二次審理兩個階段。一次審理在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進行;二次審理在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進行。
第五條審理工作采取報送審理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審理人員可以到審計現場進行審理,或經總審計師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直接到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六條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在編制審計組的審計(調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審計記錄和審計證據進行審核,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第七條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在審計組將審計(調查)項目相關資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審理前,應當組織審計組成員討論審計(調查)報告等內容,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復核,提出一次復核意見。
第八條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應當將下列資料提交法制科進行一次審理: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及調整方案;
(二)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材料;
(三)審計組代擬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草稿);
(四)審計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復核意見;
(五)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審理人員在一次審理過程中,應當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二)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調查)報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恰當;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六)審計(調查)報告中對發現問題的定性和處理與同類項目同類問題是否一致;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關注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審理人員經一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應當及時提請法制科負責人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
一次審理會議一般由法制科科長主持,審理人員、審計組相關人員參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法制科可提請總審計師主持一次審理會議,法制科負責人、審理人員、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審計組相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一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一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一次審理意見書。
第十二條根據一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根據情況提出下列明確意見: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指出審計(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一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意見認真進行研究,積極采納合理意見,并對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無法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和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條法制科應將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有關資料及時報總審計師審核,總審計師簽署審核意見后,由審計組所在科室報分管局領導,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十五條審計組應當及時將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如召開交換意見會的,應提前兩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審理人員參加會議。審計組應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
在此基礎上,審計組應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調查)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的,代擬審計決定書;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事項,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對審計發現的顯著輕微違法違規問題,審計期間已經整改的或者建議由被審計單位自行整改的,代擬審計建議書。
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當對上述資料和業務文書進行復核,提出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應當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連同下列資料一并提交法制科進行二次審理。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
(二)代擬的審計機關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
(三)審計組所在科室的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七條審理人員在二次審理過程中,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有異議的事項及審計組的核實情況說明;
(二)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審計(調查)報告的修改情況;
(三)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表述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是否恰當,編制是否規范。
第十八條審理人員經二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召開審理會議可區別情況處理:
對審計組及所在科室采納一次審理意見、被審計單位無重大異議事項,二次審理無具體審理意見的,可不再召開二次審理會議,經法制科科長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對有異議的項目,法制科按一次審理會議的模式組織二次審理會議。
第十九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二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二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二次審理意見書。
第二十條根據二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明確提出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二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研究,認真修改審計結果類文書,并對審理意見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不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和修改后的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條法制科根據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二次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直接進行修改,對重要修改情況形成書面說明,并經審計組所在科室確認后,將修改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總審計師審核。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將經總審計師審核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報送分管局領導。
第二十四條涉及基建投資審計中心的項目送法制科審理前,均需經基建投資審計中心主任審核。
第二十五條審理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業務科室的溝通,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相關情況。業務科室、審計組及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重大事項,法制科和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及時向總審計師和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七條法制科對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經法制科負責人同意應當退回業務科室要求補充完善。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在將審計(調查)項目書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審理的同時,應當將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版通過審計管理系統(OA)提交有關審理人員。
審計組補充完書面資料、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稿后,法制科應分別控制在7個和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和二次審理。如遇重大項目或集中審理項目等特殊情況時,經總審計師批準,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
第二十九條審理結束后,法制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按規定程序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
第三十條法制科應當合理組織、安排審理人員,明確內部分工和相應責任。遇有特殊情況,經局長同意,可向業務科室臨時借調審計人員參與審理工作。
審理人員要注重提高業務水平,切實做到嚴謹細致,確保審理質量,防范審理風險。
第三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人員、法制科及審理人員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按照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提交審理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審理意見書的相關內容和審計結果類文書的修改情況,應當作為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考核的依據。
法制科應當定期通報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