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辦理范文

時間:2023-03-28 18:00:0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證件辦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篇2

具體流程:

1、 去當地的出入境辦理公安局,然后排隊拿2張表格,需要自己填寫;

2、 填寫完成后,就去排隊準備拍照;

3、 拍照完以后,會得到幾張2寸照片,需要把它貼在自己的申請表格上面;

4、 接著,去拿號碼排隊,拿上自己的申請資料去柜臺,錄制指紋,然后資料自動聯網;

篇3

1、在戶籍地辦:本人帶戶口本、身份證及照片加照片回執去戶口所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可以網上預約。

2、非戶籍地辦:身份證、戶籍證明、就業人員,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要額外提供一年或以上有效的本市居住證,即辦了至少一年的、從申請月起倒數連續一年的本市社保證,斷過、補交都不算;高等院校在讀學生要另加學校出具的證明和學生證。

3、如果是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還要拿申請回單位蓋批核章。以下是流程:上戶口所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局官網填表預約;按照預約時間帶上證件去出入境管理局填表、交表;按要求用銀行卡付費;領取辦證回執;在回執上所示領證日期或之后憑本人身份證和回執領取。戶籍地15個工作日,非戶籍地須30個工作日。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1、辦理店名查詢;

2、提供身份證、租賃合同或自有房產證明、計劃生育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表、辦理執照;有些項目須有關部門審批主要有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

3、如需刻章須公安局審批;

4、如需開帳號須辦理企業代碼卡;

篇5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篇6

根據《2018年10月天津自考報考簡章》知悉,2018年10月天津自考新生準考證制證辦法如下:

1.新生.網上報名時,須上傳淺藍色背景近期一寸標準證件照電子版(要求文件格式為jpg大小不超過20KB,寬*高為295*413PX,300dpi)

2.未成功上傳電子頭像的新生,在網上報考后,需在2018年6月8日前攜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淺藍色背景近期一寸標準證件照電子版(要求文件格式為jpg大小不超過20KB,寬*高為295*413PX,300dpi)到所報考的區自考辦辦理準考證制證手續,過期不予辦理。

3.新生需在考前5天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所報考區自考辦領取準考證。

【考試時間】

2018年10月天津自考時間:2018年10月20日、21日共兩天

考試信息的查詢

報名考生的考試信息查詢均在為網上進行,2018年10月11日(12:00)考生可登錄“招考資訊”網站查詢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場及座位等考試信息。

新生《準考證》制證辦法

1.新生.網上報名時,須上傳淺藍色背景近期一寸標準證件照電子版(要求文件格式為jpg大小不超過20KB,寬*高為295*413PX,300dpi)

篇7

1、證件時效問題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6個月內,應向市房地局或區政府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如屬集體土地須辦理征地手續),屆時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需延期的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持取得的審批文件申請延期,由規劃部門重新認定。

2、許可內容變更問題

建設單位如要對已作出的規劃許可相關內容進行變更,須向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履行許可內容變更程序。一般來說,對許可內容進行變更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申請對新征(占)用地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答復建設單位。

(2)申請對自有用地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答復建設單位。

篇8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我局實施或受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和上級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則,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所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以局為單位,報請局長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為簡化辦事程序,由辦公室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其主要職責:一是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書》和相關資料、登記造冊、呈領導批辦、移交承辦股室;二是確定現場驗收時間、下達現場驗收通知書;三是送達《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行政許可證件。

第六條 承辦股室負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其主要職責:一是負責相關資料的初審;二是負責與上級和有關部門對口聯系,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許可業務指導;三是負責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和辦理有關驗收手續。驗收人員由局長統一調度;四是制作相關文書,報送領導審批簽發。

第七條 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時限:

1、自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書》或相關資料起,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其申請資料的登記造冊、呈報并移交承辦股室;

2、自收到行政許可相關資料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初審和相關文書的制作、審批并移送辦公室;

3、自收到現場驗收申請書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驗收時間的確定,并告知申請人;

4、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行政許可證件。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由申請股室向局長書面申述延長時限的理由,并在局長批準的時限內辦結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第八條 在受理和初審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和資料時,應當按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㈠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行政機關申請;

㈡申請事項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㈢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經更正合格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九條 在制作《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等文書時,對申請資料不齊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向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第十條 承辦股室應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方便公眾查閱。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㈠被許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㈡被許可人是否在行政許可確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篇9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鼓勵施工企業開展競爭,保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八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按本辦法規定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軍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分別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的建設工程和全市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市重點工程以及受國家、省委托辦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投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登記招標項目,審查招標項目的條件;

(四)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五)參與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

(六)辦理中標手續,指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參與建設工程的后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堅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則。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由公證部門公證,其他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在必要時,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事宜,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招標投標服務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招標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形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招標通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招標單位在報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選擇二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協商確定施工單位。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采取議標形式。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專業工程招標,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

第十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概算,并列入當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圖設計,或雖未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但能保證連續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圍內的拆遷和三通一平,或將拆遷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標范圍;

(五)已落實建設資金、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和協作配套條件;

(六)標底已經建設銀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招標登記,填報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和審定;

(三)招標單位招標通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報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確定投標施工企業的范圍;

(五)招標單位向投標施工企業發售招標文件和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施工企業勘察現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內容:

(一)建設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內容及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開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國家規定的工期定額計算)、承發包方式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預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價格計算方式;

(六)投標起止時間和開標、評標、決標的時間及地點;

(七)獎懲辦法;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開標日的招標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三十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并賠償由此給投標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本市和外地國營、集體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在招標文件限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并同時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概況,包括企業興辦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額、技術裝備情況、企業職工總數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數、平均技術等級;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質量和工期情況,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項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業除須提供前三項印列證件、資料外,還須提供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七條  投標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密封的標書。

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工程量清單,單項報價、工程總報價,主要材料數量和設備的清單;

(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保證措施;

(四)計劃開工、竣工時間,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工程總進度圖表,總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機械;

(六)為承擔的工程提供的優惠條件;

(七)招標文件中未載明的,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由甲方提供的條件。

第十八條  標書必須按規定編制,并加蓋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

第十九條  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建設銀行或其他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代編費。

凡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再接受投標施工企業的編制標書的委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應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材料預算價格的規定及補充規定編制,同時應考慮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

標底應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圍內。不得有意壓低或抬高標價。

第二十二條  標底須經建設銀行審查,并經招標投標辦公室審定后,方為有效。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嚴禁泄露。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施工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合理浮動標價。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實行集體評定方式。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辦公室、建設銀行以及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必須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及其標書的主要內容。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書無效:

(一)標書未加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二)標書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處未加蓋企業印鑒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投標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標書未按規定編制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逾期報送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應根據投標施工企業提報的基本直接費、間接費及其他費用,以及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七條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日的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七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標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內。招標單位應在有效標價內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在所有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均高于有效標價時,如屬標底錯誤,應予更正;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重新招標或從投標施工企業中擇優議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單位應在評標委員會(小組)正式確定中標單位后二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鑒證手續。

任何一方拒簽合同,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施工企業,由招標單位按該項工程中標價格的萬分之零點五(但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付給其編制標書補償費。編制標書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完畢,招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大中型建設工程竣工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與違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單位與投標施工企業發生爭議,由所在地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招標投標辦公室調解。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鄉建設委員會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而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不批準開工、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招標;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泄露標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施工企業互相串通作弊、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施工企業為承攬任務,自壓標價中標后無力承擔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過程中中斷施工的,或中標后向建設單位索取其他費用的,其中標資格無效;已經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經濟損失。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并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制作處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繳納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由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各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分別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建筑面積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資額不足八十萬元的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篇10

[關鍵詞] 繼承公證;繼承人;建議

[中圖分類號] DF524 [文獻標識碼] B

回望改革開放以來,從城市的景色面貌到普通百姓的著裝飲食,我們都真切的目睹和感受到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巨變,儲蓄已經成為公民個人理財最常見的方式。百姓儲蓄的目的除了收益,還有追求安全穩定、準備將來開銷、結算方便、給兒孫留有遺產等各種考慮。多數人還在為未來的養老、子女教育、醫療費用、住房等諸多的問題擔憂,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絕大多數人選擇了儲蓄方式理財。因存款人死亡而發生的存款繼承業務經常在我們身邊發生。存款人死亡后,繼承人不知道存款數額,只知道家人有存款,那么如何辦理查詢、確定數額?公證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該如何操作就成為我們面臨的課題。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繼承人(存款人)財產,解決辦理存款繼承“難”的現象,同時又能規避操作風險,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公證實踐提出了應對此類現象發生的建議。

為了保護公民儲蓄的所有權,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存款人一旦死亡,繼承人就會面臨存款的繼承和支取問題。早在8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明確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應當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證明自己的身份,才能有權提取該項存款,銀行才能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果對該存款的繼承權有爭議的,合法繼承人應持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到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或支取手續。但在實踐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證機構,為了防范風險,操作時過于僵化,還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因此,辦理存款繼承手續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問題。

2013年3月19日以前,司法部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沒有出臺《關于在辦理繼承權公證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司發通﹝2013﹞78號),確實在實踐中給繼承人帶來了諸多的不便。

筆者所在公證處在2013年3月19日之前,曾經接待了幾位當事人,她們的父親去世了,可是她們父親的工資卡和存折找不到了,工資卡和存折里還有很多錢。她們先到銀行去了,銀行不給她們查,讓她們到公證處來辦理繼承權公證。當時,我們處里就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我們不能受理她們的申請,因為她們不能提供有效的財產證明,而我們的繼承權公證書上必須要寫明財產數額,再說銀行里有沒有這筆財產也不一定,所以,我們不宜辦理。另一種觀點是:我們可以先給她們辦理一個親屬關系公證,證明她們的父親是誰,她們委托其中一個人到銀行查詢其父在那里的存款情況,拿著查詢結果再到公證處來辦理繼承權公證。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公證員經過詳細了解,掌握了被繼承人的基本家庭情況,告知了繼承人辦理公證的程序和所需證明材料,讓其先到銀行進行查詢,結果是被銀行告知按照行業規定不能提供存款人的相關信息(2013年3月19日前之規定)。當事人既為難又不理解,經過我們與銀行多次溝通,還專門找到了那家銀行的上級,把這種情況同他們進行了協商,就這一問題達成了統一意見,凡是他們銀行的儲戶,存款人去世的,其親屬拿著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可以查詢存款情況,銀行可以出具存款證明,但是不能憑親屬關系證明領取存款。必須回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后,拿著繼承權公證書,領取存款。我們為繼承人辦理了親屬關系公證,并出具了查詢函,銀行在查詢函的回執中寫明了我們要求提供的存款人存款信息情況。繼承人回到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又遇到了新的問題,因為有兩名繼承人在外地工作,不能來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公證員耐心的講解了法律規定和辦理公證的程序,他們非常不理解我們的規定,感覺程序和手續太繁瑣,我們也很無奈。

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根據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存款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存款人的財產證明(存款憑證)、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在外地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筆者通過工作實踐認為,要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是完全正確的,而且要嚴格審查與核實,但應該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由存款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到公證處申請即可辦理,尤其適用于小額度存款的繼承公證。

理由之一:公證事項受理的前提是繼承人之間對該公證事項無爭議,繼承權公證書載明了被繼承人存款相關情況,全部合法繼承人的情況,全部合法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存款享有共同共有的權利。公證書證明的是繼承關系,而不是證明誰應該繼承的份額,公證員在要素式公證書中可以詳細加以表述,寫明全部合法繼承人均有繼承權,來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的是合法繼承人之一,是遺產代管人,依據公證書所支取的存款,遺產代管人有交付給其他合法繼承人遺產的義務,如果遺產代管人不履行義務,其他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據公證書訴訟到法院,法院依據公證書做出裁定。這樣做既能解決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又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的規定。

理由之二:簡化辦理程序,符合樹立創新型管理和服務的理念要求,既方便了當事人,又充分發揮了公證的職能作用;既是服務民生的需要,又是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因為受理公證的前提是繼承人之間沒有糾紛,辦理的公證的最直接目的是為了支取存款,繼承人奔波于相關部門,既增加了負擔,又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公證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特殊的行業,承擔著較大的風險。尤其在面對法律規定缺失,制度缺乏周密、操作性不強的情況下,操作風險日益彰顯。為此,只有結合公證相關規定和工作實踐,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程,才能轉化風險,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讓群眾滿意,讓社會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