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歌行的翻譯范文
時間:2023-03-16 12:58: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短歌行的翻譯,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摘要:2009年以來,中石油、中石化多次同步同幅調整成品油市場價格,這種價格高度一致行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成品油市場是一個寡頭壟斷市場,很容易導致價格一致行為;而我國成品油市場采取的價格上限管制制度,則對中石油、中石化達成價格一致起到了促進作用。但認定中石油、中石化的價格一致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尚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說服力也稍顯不足。為了徹底解決我國成品油市場的價格一致行為,必須要形成一個科學、高效的成品油市場競爭環境,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促進成品油市場價格的充分競爭。
關鍵詞 :成品油市場 寡頭壟斷價格上限管制 價格一致行為 反壟斷法
我國《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本文將重點關注汽油、柴油市場,所稱“成品油市場”特指“汽油、柴油市場”。雖然成品油只是石油行業的一部分,但因為石油行業上下游之間聯系比較緊密,成品油又更加貼近人們的日常生活,所以備受關注。成品油市場的波動,勢必影響其上下游市場的波動,成品油市場變化對我國整體經濟可能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目前我國仍對汽油和柴油實施了較為嚴格的管制措施。觀察近年來我國成品油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聯手調整、保持油價高度一致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價格一致行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歷次成品油調價后,我國兩大成品油供應商紛紛在不超過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價格上限情況下一致選擇最高限價進行調整。據此,不斷有人質疑兩大石油巨頭之間存在著價格聯盟,反壟斷法應予以制裁。基于此,本文首先從寡頭壟斷市場結構和價格上限管制兩個方面闡述了價格一致行為產生的原因,然后從反壟斷法角度分析了價格一致行為的實質,最后就如何有效解決我國成品油市場的價格一致行為提出了若干對策和建議。
一、成品油寡頭壟斷市場結構導致價格一致行為
(一)我國成品油的寡頭壟斷市場結構
根據產業組織理論,市場結構與市場行為、市場績效之間具有雙向的、相互影響的多重關系,是認識市場現實競爭的有效工具。考察市場結構包括三個主要因素:市場集中度、進入壁壘和產品差異化程度。因為成品油市場屬于高度同質產品市場,結合成品油市場的特殊性,本文將著重考察我國成品油市場的集中度和進入壁壘。
1.市場集中度。市場集中度是一種可以比較直觀地反映企業規模分布和競爭程度的方法。不同的測算指數能夠從不同的角度描述市場,常用的指數包括集中率指數(CR。)和赫芬達爾一赫爾希曼指數( HHI)等。集中率指數是最簡單測算市場集中度的方法,廣泛應用于經濟統計分析之中。n家廠商的集中率就是規模最大的前n位企業所占整個市場總銷售額的份額。
其中:CRn即為市場集中率,是市場中第i位企業的銷售額,n是市場中排名前n家企業數,N是指市場內的企業總數。n值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取值2、4或8。集中率指數綜合反映了市場內部大企業數目及其規模兩個方面。理論上認為,CR。值越大,市場集中度越高,行業的壟斷程度也就越高。利用集中率指數確實能夠反映一個市場內企業市場份額的集中度,但是其難以體現這些緊密聯系的大企業真實的競爭狀態是怎樣的。HHI在這方面就具有一定的優勢,能夠根據企業的規模大小提供比集中率更多的信息。HHI指數的最大值為10000,此時該產業屬于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這個指數隨著市場內企業數量的增加而逐漸下降,廠商數目一定時,HHI越小,說明該市場的競爭越活躍。美國司法部為利用HHI值進行市場結構的分類制定了具體的量化標準:
利用上述兩個指數對我國成品油市場結構進行分析。我國最大的三家石油企業依次為中石化( SINOPEC)、中石油(CNPC)、中海油(CNOOC)。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除了三大石油公司之外唯一一家擁有石油勘探開發權的企業,成為我國第四大石油企業。由于我國成品油市場結構的特殊性,中石油、中石化的市場份額遠大于其他企業,為使集中度指標的經濟意義顯著,我們在計算市場集中度時著重考慮兩大石油集團,選取了n=2時的值。依托兩公司年報數據計算出2010-2012年期間我國成品油市場集中度,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由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我國成品油企業市場集中度非常高,兩大石油集團就包攬了80%左右的成品油銷售,HHI≥3000,我國成品油市場壟斷程度屬于高度寡占I型。2012年我國汽、柴油表觀消費量為2.51億噸,同比增長了3.3%。截至2012年12月底,中石化擁有加油站30836座,是我國最大的成品油銷售商,加油站數量位居世界第二,中石油加油站總數達到19840座。雖然中石化、中石油擁有的加油站數量只占全國加油站總量的52%,但由于兩大石化公司的加油站地理位置好、成品油供應有保證,從而保證了兩大石化公司在成品油零售市場占有80%以上的市場份額。綜上所述,我國成品油市場是以中石油、中石化為主導的雙寡頭壟斷的市場,其他國有石油公司、民營企業、國際石油公司還處于從屬地位。
2.進入壁壘。寡頭壟斷市場的進入壁壘是現代產業組織理論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進入壁壘進行定義。通常進入壁壘被認為是新企業想要加入到某一行業所要克服的經濟或政策方面的障礙。具體到成品油行業,經濟性的障礙包括必要的生產成本、現有企業的規模經濟和技術經驗等,政策性障礙包括了限制新的進入者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我國成品油市場最主要的經濟壁壘在于現有企業的成本優勢。潛在進入者建設或租用成品油儲存設備、建立穩定的銷售渠道、聘請有經驗專業人員需要比現有企業承擔更高的成本。我國成品油批發企業至少需要300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包括其他大規模投資,巨額資金要求形成了很高的進入壁壘,很多民營企業由于資金不足都難以進入。另一個重要的成本優勢在于石油資源的開采權。我國油氣開采權采取政府管制,目前擁有開采權的只有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和陜西延長石油四家企業,對于成品油市場的潛在進入者來說,油源是他們不得不面臨的問題:擁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利用上下一體化的優勢自然擁有較低的成本,而潛在進入者無論是選擇購買國內的油源還是進口都要面臨更高的成本。
我國成品油市場另一個經濟壁壘就是在位企業的縱向一體化優勢。成品油行業具有范圍經濟的特征,不同于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是指企業通過擴大經營范圍,增加產品種類,生產一系列產品形成的單位成本的下降。具有完整的開采、煉化、銷售產業鏈的成品油企業享有縱向一體化優勢,新進入的企業無法將自己的經營范圍擴大到能夠降低生產或者銷售成本的程度,只能忍受高成本造成的利潤損失,潛在進入者自然知難而退。
相比而言,政策性壁壘是比經濟性壁壘更難消除的障礙。我國政府已于2003年、2006年先后開放了成品油零售市場和成品油批發市場。但是由于石油資源重要的戰略意義,我國政府仍然對成品油行業實施一定的管制。首先,在成品油煉化環節,國務院于2005年的《煉油中長期發展專項規劃》要求新建煉油項目規模要達到800萬噸以上,而國際上一般認為石化行業的最小有效規模只需達到250萬噸,所以新設的準入要求基本上等同于禁止民營資本的進入。其次,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參與成品油批發業務不僅要有長期穩定的供應渠道,還要求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以及至少10000立方米的庫容。如此嚴格的市場準人條件形成較高的政策性壁壘,把很多民營企業拒之門外。
(二)寡頭壟斷市場結構導致價格一致行為
自2009年至今,每當國家發改委公布成品油零售指導價,市場上成品油企業都會同步調整價格,價格始終趨于一致。實際上每個成品油企業的原油采購渠道和時間不同,購油數量不同,付款條件不同,原油儲存成本不同,煉制方法不同,油品運輸成本不同,生產規模和效率不同,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也不相同,理應存在許多成本差異,成本的差異必然會影響價格形成。在一個經營同質產品的市場上,經營者的競爭焦點就是他們的價格,但是我國成品油企業不僅沒有利用價格進行競爭,反而同步進行調整,這種現象如何進行解釋呢?
如上所述,我國成品油市場屬于典型的寡頭壟斷市場結構。在這個市場中,市場集中度高,產品差異化程度低,進入退出壁壘高,中石化、中石油處于絕對的壟斷地位,中海油和陜西延長石油最近幾年雖然增長較快,但目前仍然難以撼動兩巨頭的壟斷地位。同時,成品油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在一定時期內用戶、用量相對穩定,產品同質,需求價格彈性相對較小。這些市場條件很容易使企業意識到彼此之間的依賴性,當一家企業降低價格時,消費者會被迅速吸引過來,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提高,同時也影響了競爭對手的市場占有率,競爭對手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也會跟進降低價格來避免市場占有率的降低,理性的生產者會發現彼此之間的價格競爭實際上削弱了自己的利潤。成品油企業作為“理性人”只有在率先降價所帶來的市場份額的增加所獲得的利潤超過降價造成的虧損時才會選擇價格競爭。但是在成品油市場上,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較小,價格變動引起的市場需求變化并不明顯,而且市場上調價信息能夠快速傳遞。當一個企業選擇降價時,競爭對手可以迅速作出回應,將價格降低至相同的水平,以避免銷售份額的下降,因此該寡頭企業增加的銷量是有限的,企業降價也是得不償失的。相對于眼前短暫的利益,理性的生產者更加在意未來長期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兩家寡頭壟斷企業必然會選擇聯手,當一方提價至最高限價時,另一方只需要跟隨共同維持高油價,就能比競爭時獲得更大的利潤,因此何樂而不為。中石油、中石化兩家供應商彼此非常了解,出于長期利潤最大化的動機,自然會選擇聯手定價,于是產生了價格一致行為。
這說明,在寡占市場中,企業之間既可以相互競爭也可以相互合作。如果兩者之間不合作,則競爭會非常充分,但所獲得的利潤將非常微薄甚至兩敗俱傷;如果兩者之間相互合作,則競爭就會不充分,但可以獲得超額利潤。在利益的驅使下,寡占市場中的企業通常會采取合作態度,價格一致行為成為寡頭企業之間用來默契調價的方式,合作達成價格一致符合中石油、中石化的長遠利益。
二、成品油市場價格上限管制促進價格一致行為
(一)我國成品油市場的價格上限管制措施
我國成品油價格至今尚未完全市場化。在2001年之前,由原國家計委確定零售中準價,中石油、中石化在此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在上下浮動5 010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零售價和批發價,2001年調整為在國家發改委公布的零售中準價上下8%范圍之內制定汽油和柴油的零售價和批發價。2009年5月以后,國家改革了成品油定價機制,由國家發改委制定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兩種定價方法的相同之處在于政府均對成品油價格規定了最高限價。《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第8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這屬于典型的價格上限管制。
價格上限管制是以有一個合理的基價為假設前提的,而基價的決定必然要以成本為基礎,這就決定了國家發改委在構建價格管制模型時仍然不能回避成本問題。但是國家發改委與成品油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企業比國家發改委在以下兩個方面更具有信息優勢:一是產業的成本和需求條件,稱為隱藏信息,二是降低成本的努力水平,稱為隱藏行動。因此國家發改委在價格調整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了解成品油企業真實全面的信息,很難制定能夠提高經濟效率的價格。另一方面我國成品油企業的壟斷帶有強烈的行政壟斷色彩,上下游結合的產業結構特點使得獲取成本信息更加困難。
在這種不對稱信息的條件下,價格上限管制就可能導致兩種問題,第一種問題是只考慮消費者福利,犧牲企業利益,因為過度期望達到激勵企業降低成本的目的而限價過低,企業為收回成本,采用低成本生產技術,就可能忽視質量問題,低質量反而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根本無法達到價格管制的目標;第二種問題是由于我國成品油市場現行制定的價格上限過高導致對企業降低成本的激勵不足,價格上限起到了價格預告作用,成品油企業只需掌握對手是否有跟進調整的意愿,雙方只需調整至最高限價即可使彼此間價格達到一致,大大降低了不確定性導致調價所面臨的市場份額變動的風險,價格上限管制反而成為了促進企業間同步調整價格的最佳平臺,使其利用遠高于其成本的限價獲取超額壟斷利潤,損害消費者利益,維護了不公平競爭。
(二)價格上限管制促進價格一致行為
盡管現行成品油價格上限管制機制存在很多問題,但我們重點關注的是價格上限管制對成品油企業的價格一致行為的促進作用。如上所述,我國成品油市場是由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巨頭主導的雙寡頭壟斷競爭市場,寡頭壟斷市場中壟斷者極易憑借其壟斷地位左右或控制某一行業的市場價格,使其偏離產品或服務成本,獲取超額利潤。由于我國成品油價格上限管制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我國成品油市場價格管制機制的改革難以根據企業的真實成本制定有激勵性的價格,價格管制機制的改革僅僅只能針對“成品油價格調整周期過長,容易引起投機行為”等問題,無法解決壟斷問題,更無法避免壟斷造成的企業間的價格一致行為。
一般來說,企業之間采取價格一致行為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而且即使采取了價格一致行為,也很容易受到自利性和信息不對稱的影響而自動瓦解。但是這種不穩定因素由于我國成品油市場價格上限管制的促進作用而消除。自從開始執行《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以來,這個當初為了管制我國成品油市場價格問題的制度,卻成為了成品油市場寡頭壟斷企業中石油、中石化對價格進行溝通的最佳平臺,該辦法將調價指標、調價幅度、調價時間、價格計算公式與調價公告都包括在內,使我國成品油市場定價公式化、油價調整公開化和透明化,有利于信息在寡頭企業之間流通,事實上形成了事先價格預告機制,方便了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換,促成了中石油、中石化價格趨于一致。中石油、中石化無需再推測對方的成本結構、價格走向和經營策略;也無需事先進行信息交換,協調雙方價格,只需要跟隨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零售指導價格。這種相當于“價格預告”的促進行為,降低了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風險,鞏固了形成一致價格的基礎,并使反壟斷執法機構難以掌握直接證據以證明其價格一致行為的違法性。
我國成品油市場的價格上限管制,雖然是國家發改委為提高消費者福利制定的油價調整方案,但是該制度本身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不僅難以發揮激勵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作用,卻具有價格預告和信息交換的功能,為中石油、中石化達成價格一致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因此,對成品油價格進行管制只是權宜之計,逐步放開成品油企業的定價權,從滯后價格過渡到實時價格,從政府管制價格過渡到市場形成價格,才是我國成品油市場化改革的正確方向。
三、成品油市場價格一致行為的反壟斷法分析
(一)我國成品油市場價格一致行為的違法性分析
對于中石油、中石化之間的這種價格一致行為,不斷有人質疑兩大石油巨頭之間存在著價格聯盟,認為屬于《反壟斷法》第13條規制的固定價格壟斷協議。初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經過認真推敲后發現,認定該行為違法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筆者認為,就目前情況而言,尚缺乏直接證據證明中石油和中石化之間存在壟斷協議,最多只能說是高度疑似的固定價格壟斷協議。就反壟斷法而言,當缺少直接證據時,如果要認定這種價格一致行為違法,關鍵在于界定此行為是“協同行為”還是“跟隨性平行行為”。如果采取的是協同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壟斷行為。但是,如果寡占企業采取的是“跟隨性平行行為”,那么認定是違法行為就比較困難。
協同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為了獲取最大利潤,以限制競爭為目的而暗中進行意思聯絡達成合意后所采取的相同經營行為。《反壟斷法》第13條將協同行為視為一種壟斷協議,這是一種事實上的壟斷協議。協同行為通常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經營者的行為具有相似性;經營者事前達成了合意;協同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跟隨性平行行為,也稱為價格跟隨行為,是寡占廠商之間不存在聯合行為之合意的有意識平行行為,屬于正常之競爭行為。在寡頭壟斷的市場中,難免會出現無意識的跟隨性平行行為,其與協同行為的根本區別在于“有無意思聯絡”。如果有,就是違法的協同行為;如果沒有,就是合法的“跟隨性平行行為”。“廠商價格跟隨行為處于反托拉斯法的灰色地帶,因而容易成為廠商采取一致行動而又有機會不被起訴的策略。”筆者認為,中石油、中石化默契的價格一致行為很可能就屬于價格跟隨行為。我國成品油市場屬于寡頭壟斷市場結構,有較高的進入壁壘,產品同質,需求彈性較低,廠商成本相似,寡頭企業之間極有可能通過跟隨行為來協調定價機制。近年來,每當國家發改委對油價進行調整,兩大集團就會將價格調整至最高限價,從未出現步調不一致的情況,據觀察,中石化一般是價格主導者(有些地區也可能是中石油),中石油則會跟進中石化的價格,兩者在成品油批零市場聯合推價,十分默契。
(二)認定價格一致行為違法的關鍵因素
2009年至今,中石油、中石化幾乎同步同幅地調整油價,這種亦步亦趨的價格一致行為是否違法?總結各國處理價格一致行為的反壟斷執法經驗,關鍵在于彼此之間是否進行過合意或意思聯絡。至于“意思聯絡”的形式如何,約束力如何,并不影響該價格一致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意思聯絡”在本質上反映了企業彼此之間企圖通過聯合一致行為影響市場競爭,共同獲取或者享有超額利潤,強調企業之間一致行為的反競爭目的。如果是有意思聯絡的價格一致行為,那么就可以被認定為《反壟斷法》第13條規定的協同行為。此外,由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的規定可知,協同行為違法的要件,除了具有“意思聯絡”之外,還包括“排除、限制競爭”的結果要件。因此對于價格一致行為的具體個案,兩個違法構成要件的采證和認定缺一不可。要對價格一致行為的違法性進行認定,理論上的順序是首先經過觀察,我們確定企業之間存在外在的、一致的價格行為;其次證明企業之間的價格一致行為經過了意思聯絡,唯有證明了企業之間的價格一致行為確實經過了意思聯絡,才需要驗證該價格一致行為確實足以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價格一致行為違法性認定的關鍵就在于證明企業間存在“意思聯絡”。
反壟斷執法機構加大執法力度后,企業知道彼此之間公然的聯合調價行為是違法的,所以企業之間必然會就聯合調價行為進行暗箱操作,因“意思聯絡”自身的隱蔽性導致反壟斷執法機構很難掌握直接的證據來證明其存在。面對這種現象,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依賴間接證據來證明。利用間接證據證明我國成品油市場企業之間的價格一致行為是否存在“意思聯絡”,要考慮很多因素,運用起來方法較為復雜,并且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真正實施起來面臨很多難題。“在現階段要利用間接證據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仍是各國反托拉斯法執法機關的噩夢。”在這種情況下,有學者主張,應該采用合理推定的方式。如果市場上多數業者同時并以相同幅度調整價格,然市場上并無客觀之供需變化因素可資合理說明,應合理懷疑及推定業者就該次價格調整,存有聯合行為之“意思聯絡”。要推翻此項“推定”,需行為人“合理說明”或證明,其價格之調整乃市場上客觀之供需變化因素所致。然而,到目前為止,據筆者了解的情況,只有我國臺灣地區在今年修改“公平交易法”時采用“推定”的方式認定“意思聯絡的存在”。
由于我國成品油市場屬于寡頭壟斷市場結構,企業的行為十分復雜,每一個行為都有許多可能的解釋,間接證據很難“唯一合理”地解釋價格一致行為產生的原因,所以關鍵還要證明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沒有其他原因能導致該行為的產生。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政府也很難清楚地了解廠商作出決策時所掌握的信息,因此也很難判斷廠商間價格一致行為的真實解釋。如果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僅以中石油、中石化價格一致的表象判定他們違法,其在法理上的證據難免有失嚴謹。依照之前的分析,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才是我國成品市場價格一致行為滋生的溫床,加之公式化、透明化、周期化的價格管制機制,一致的價格也許只是中石油、中石化自然而然的選擇,從法律要件來講并不構成違法行為。這個結論并不符合廣大消費者的預期與想象,也不能制止中石油、中石化的價格一致行為,因此只有從根本上改變成品油市場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并從政府管制價格過渡到市場形成價格,才能最終破除中石油、中石化的價格一致行為。
四、解決成品油市場價格一致行為的建議
(一)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改變導致價格一致行為的市場結構
競爭可以破除壟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價格機制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充分條件,也是約束微觀個體和調節宏觀經濟的必備條件。我國成品油市場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是價格一致行為產生的絕佳環境,當市場環境不適于企業之間進行合謀時,價格一致行為就不會再發生。因此,要完善成品油市場的競爭機制就要從改變市場結構著手,在成品油市場最大限度地引入競爭。首先,要區分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職能,取消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的行政職能,并取消對其各種補貼,使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有這樣企業才會自覺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其次,降低成品油行業的準人標準,鼓勵和支持民營資本和其他國有資本進入成品油煉化、批發和零售行業,使成品油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由于市場上出現的替代性產品增加,中石化、中石油在成品油煉化、批發和零售業務環節所面臨的競爭更強,就必須降低價格、改善服務,防止客戶流失。最后,賦予一些有相應資質的民營煉油廠原油開采權和進口權,這不僅有利于有條件的民營煉油廠發展壯大,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也削弱了石化雙雄的縱向一體化優勢,有利于降低下游市場的進入壁壘,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有效競爭。
(二)導入產業調查制度,解決價格上限管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價格上限管制作為目前最有效的激勵性管制,主要目標是幫助管制者制定一個最優的激勵性定價機制,以便于激勵企業不斷降低成本和提高生產效率。當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信息不對稱時,被管制者會憑借其信息優勢采取對自身有利的策略。所以如何采取措施達到有效的監管,發揮價格上限管制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的激勵作用是十分棘手的問題。目前我國成品油市場采取的價格管制依然是簡單的價格上限管制,而缺乏其他輔助機制的設計,從而削弱了價格管制的約束。信息不對稱的大量存在使成品油供應商缺乏降低成本的壓力,消費者無法享受到技術進步帶來的優質低價的服務。而且國家發改委制定零售指導價格的方法公式化、透明化,形成了事先價格預告機制,方便了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換,降低了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反而促進了寡頭企業的價格一致行為。
為了避免國家發改委在制定成品油價格時由于缺乏我國成品油企業的成本結構信息和市場需求信息,導致價格上限管制難以發揮其激勵作用,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反壟斷法中規定的產業調查制度(Sector inquiry)或類似的“市場調查”(Marketinvestigation),對成品油市場進行長期深入的調查,了解成品油市場真實的情況。將價格上限管制與產業調查制度相結合的管制手段,可以解決管制機構與被管制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管制機構可以獲取更為全面的信息從而制定更有效的價格,以達到激勵企業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完善企業經營管理的作用。
產業調查制度需要長期持續觀察、收集市場信息并進行比較工作,在特殊情況下還可能到成品油企業及同類競爭者中收集證據。一旦將成品油市場的真實情況調查清楚了,接下來的執法就水到渠成了。例如,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在經過數年調查后,于201 1年5月26日公布了成品油市場調查結果:五大寡頭壟斷企業英國石油公司(BP)、康菲石油公司(ConocoPhillips)、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荷蘭皇家殼牌有限公司(Shell)和法國道達爾公司(Total)在德國加油站市場份額達到65%,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種寡頭市場結構使得大型石油公司在成品油零售市場的價格趨于一致。作為調查的直接結果,聯邦卡特爾局將繼續成品油市場合并嚴格控制的態度以防止該市場的進一步集中。同時,聯邦卡特爾局將發動針對成品油市場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程序,以及建議立法機構進一步研究是否采取有利于消費者的管制干預措施以改善成品油定價方式。我國反壟斷執法機關不妨學習德國執法機關的做法,先花數年時間摸清楚成品油市場競爭的真實狀況。這些基礎性工作做好后,反壟斷執法機關的執法才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強化成品油市場的反壟斷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