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饋意見書范文

時間:2023-03-14 04:32:3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反饋意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反饋意見書

篇1

審計報告反饋意見書范文

縣審計局:

伊南工業園區管委會于20xx年8月xx日收到審計意見書,根據審計報告的內容,對該報告內容存在以下兩點異議,現向貴單位提出意見反饋如下,供研究參考:

一、基本情況

項目進展情況。截止20xx年初,察布查爾縣伊南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和中小企業創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縣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開工建設,共實施項目11個,已完工4個。

伊南工業園區工程項目情況:已完工項目3個(20xx年鑿井工程、20xx年自來水xxKV供電線路安裝工程、20xx年自來水xxKV供電線路安裝工程(增加),正在建設項目6個(20xx管理房工程、林帶工程、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滴灌工程)。

中小型企業創業園區工程項目情況:已完工項目1個(20xx年園區道路)。正在建設項目1個(供水管網及清水池和附屬工程)。

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園區20xx-20xx年工程建設項目資料不完備。例如,伊南工業園區自來水井工程和伊南工業園區管理房工程,僅有施工合同;自來水xxKV供電線路安裝工程(含增加)工程僅有施工合同及預算書;園區林帶工程、滴灌工程,僅有立項批復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監理合同,缺失資料為:工程項目申報、立項批復、工程規劃、設計合同、圖紙文件、標準規范有關技術文件、招投標文件等一系列工程資料,以上6個項目資料缺失率為80%。其他5個項目也有不同程度的資料不全現象。

反饋意見單位:伊南工業園區管委會(蓋章)

聯系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客戶反饋意見書范文

尊敬的客戶:

衷心的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持。為了不斷提高我們的服務質量,完善我們的工作,為了給您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在致以我們誠摯問候的同時,請您在百忙之中填寫以下意見反饋表。我們熱切的期盼著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不勝感激,謝謝!

為了能及時的收到您的反饋意見及建議,請您把表格填寫完整交給我們的工作人員,或將意見發送我們的企業郵箱huanyupower@.com。

再次忠心的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

篇2

關鍵詞 小學數學 有效課堂 互動反饋

中圖分類號:G6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7)07-0022-02

互動反饋系統(Interactive Response System,簡稱IRS)是一種在班級教學環境下用于實現教師和學生之間交流與溝通的管理工具,一般由常規的多媒體教室、學生遙控發射器、接收器和相應的管理軟件組成。教師利用計算機和投影機在課堂上呈現所討論的問題及選項,每一名學生按動手中無線遙控器上的數字按鈕來回答并發送答案。當全體學生回答完畢后,系統會實時自動收集和統計反饋數據,并以圖表等形式在投影屏上呈現。同時,利用后臺的數據管理系統,IRS可在學生人數眾多的大班教學環境下迅速、統計和呈現各種教學信息,如:在教學《搭配問題》一課,教師可以設計按點:2件上衣、3條下裝,一共有幾種搭配的方法?請你用遙控器做出選擇。當每個學生利用手中的遙控器參與到情景問題中時,互動反饋系統會即時、準確地了解了學生選擇的答案,以便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他們順利進入下一階段的學習。此外,互動反饋系統還可以記錄考勤和應答測試等。在聯網條件下,每一名學生的數據都會被自動記錄并存貯于數據庫,或者將學生的反饋數據上傳或輸出至網絡教學平臺或課程管理系統,這樣,教師不僅可及時收集學生學習的過程性或積累性評價數據,同時也能用于了解學生關于對某問題的態度與看法的相關信息。那么,構建以互動反饋系統輔助教學的小學數學有效課堂有哪些必備的條件呢?

一、需要一套完善的現代化教育設備

互動反饋系統由教師遙控器、學生遙控器、接收器和互動教學軟件四部分組成。主要包括一組簡單的個人手持信號發射器和一個用于采集信號的連接到教室內計算機的接收裝置。根據互動系統的特點,我們要把互動反饋系統運用到教學中,除了要有互動反饋系統外,還要有常規的多媒體教室、計算機、投影機、網絡等硬件的設備,同時,要有配備專門教師對IRS進行系統的安裝、升級、設備檢查等維護管理工作,在每個學生的桌子側面安裝一個收納盒,用于存放遙控器。

二、需要多方面的軟件

(一)學校方面

1.學校要購買相關的標準化測試題庫或者組織本校教師建立測試題庫。IRS中只含有基本的操作而缺乏資源庫,因此,教師在進行每堂課教學時都需要進行教學設計,而絕大多數教師則認為每堂課都需要進行測試問題設計太麻煩,導致教師使用IRS的頻率不高,學校應鼓勵、培訓教師與教研員、技術支持公司一起探索一套適合教學用的資源庫,把互動反饋系統與教學融合在一起。

2.要優化網絡化的平臺建設。IRS單機版的后臺服務系統在每個班的教師機上,而教師上完課后,所有的信息只保留在教室的教師機上,沒有時間對數據進行收集分析,無法對各個年級各個學科的教學進行比較,建設網絡化的平臺,教師、學生、教務處將可以隨時看到信息;學習信息在經系統整理后,教師可透過對學生學習信息的瀏覽了解學生的學習近況,借此調整教學腳步。對于學生,主要是在線教學信息的閱讀以及學習歷程的瀏覽,也可參與教師所設定的在線學習活動。

(二)教師方面

1.在思想上轉變教學觀念,熟練應用互動反饋技術的功能。不少教師并不熱衷于這一項技術,感覺對課堂教學不是很實用,尤其在數學課堂中,感覺設計按點很麻煩,還要單獨制作課件,并且,按點在設計時還要反復琢磨,無從下手,從而就會有抵觸的情緒。因此,教師要先轉變這一觀念,多參加有關這方面的培訓或從書、網絡等途徑學習互動反饋系統的知識,快速適應互動反饋系統的應用,充分發揮出IRS的作用。

2.教師要優化教學設計。課堂教學設計是教師教學環節的關鍵一環,課堂教學設計的成功與否直接決定了這堂課的教學效果。常規的教學設計,教師往往要學生配合自己的教學設計,沒有真正做到放手學生自主的學習。而互動反饋系統的教學設計,是按點設計,是一個問題的設計,以整體目標為框架,對每個目標都應當有相應的按點。教師要找出以往跟使用互動反饋系統教學的教學設計的不同點,反復琢磨每個點的設計,引導全體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學習的全過程,讓每一個學生都“動”起來。在利用互動系統進行教學時,教師仍要深入鉆研教材,把握住教學重難點,從改變教學設計入手,找到與數學教學的最佳結合點,提高課堂教學的有效性。

3.適當地評價學生。對學生學習的評價由定性化走向定量化。教師可以用互動反饋系統的作用點開展測查、反饋及評價的教學具體環節與目標,課前進行前饋性及診斷性測查,用以了解學生對要學的新知及所需基礎知識掌握的情況;課堂上進行形成性測查,用以決定是否轉入新的階段學習;課后根據系統里的記錄,對所有學生的答題情況進行統計、準確地全程了解每個學生的相關信息,從中進行分析。

(三)學生方面

使用互動反饋技術是一種全新的體驗,課前,學生要了解遙控反饋器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在使用過程中也要愛護它,不要隨意按按鍵。選擇答案要做到先想,再找,對準,再按。課后,學生可以根據互動反饋系統記錄的數據進行自我評價和反思,實行自我發展性評價。

隨著教育科學的發展以及人們對教育要求的不斷提高,互動反饋系統正逐漸成為了課堂教學中教與學過程的重要輔助手段,現有許多學校開始開設互動反饋系統的實驗課堂,盡管在推廣中出現了教師對互動反饋系統的不適應,但隨著先進的教學策略與教學模式的不斷提出,優秀教學資源的不斷涌現,在社會、學校、教師的支持下,相信互動反饋系統技術在中小學數學課堂上的應用將愈發成熟。

參考文獻:

[1]李蕾.基于互動反饋技術下的教學策略[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8,(6).

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審計局直接實施完成的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理,是指法制科依據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業務科室提交的反映審計(調查)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修改的行為。

第四條審計(調查)項目審理工作分為一次審理和二次審理兩個階段。一次審理在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進行;二次審理在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進行。

第五條審理工作采取報送審理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審理人員可以到審計現場進行審理,或經總審計師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直接到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六條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在編制審計組的審計(調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審計記錄和審計證據進行審核,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第七條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在審計組將審計(調查)項目相關資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審理前,應當組織審計組成員討論審計(調查)報告等內容,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復核,提出一次復核意見。

第八條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應當將下列資料提交法制科進行一次審理: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及調整方案;

(二)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材料;

(三)審計組代擬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草稿);

(四)審計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復核意見;

(五)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審理人員在一次審理過程中,應當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二)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調查)報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恰當;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六)審計(調查)報告中對發現問題的定性和處理與同類項目同類問題是否一致;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關注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審理人員經一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應當及時提請法制科負責人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

一次審理會議一般由法制科科長主持,審理人員、審計組相關人員參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法制科可提請總審計師主持一次審理會議,法制科負責人、審理人員、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審計組相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一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一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一次審理意見書。

第十二條根據一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根據情況提出下列明確意見: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指出審計(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一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意見認真進行研究,積極采納合理意見,并對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無法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和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條法制科應將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有關資料及時報總審計師審核,總審計師簽署審核意見后,由審計組所在科室報分管局領導,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十五條審計組應當及時將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如召開交換意見會的,應提前兩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審理人員參加會議。審計組應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

在此基礎上,審計組應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調查)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的,代擬審計決定書;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事項,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對審計發現的顯著輕微違法違規問題,審計期間已經整改的或者建議由被審計單位自行整改的,代擬審計建議書。

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當對上述資料和業務文書進行復核,提出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應當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連同下列資料一并提交法制科進行二次審理。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

(二)代擬的審計機關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

(三)審計組所在科室的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七條審理人員在二次審理過程中,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有異議的事項及審計組的核實情況說明;

(二)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審計(調查)報告的修改情況;

(三)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表述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是否恰當,編制是否規范。

第十八條審理人員經二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召開審理會議可區別情況處理:

對審計組及所在科室采納一次審理意見、被審計單位無重大異議事項,二次審理無具體審理意見的,可不再召開二次審理會議,經法制科科長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對有異議的項目,法制科按一次審理會議的模式組織二次審理會議。

第十九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二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二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二次審理意見書。

第二十條根據二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明確提出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二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研究,認真修改審計結果類文書,并對審理意見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不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和修改后的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條法制科根據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二次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直接進行修改,對重要修改情況形成書面說明,并經審計組所在科室確認后,將修改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總審計師審核。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將經總審計師審核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報送分管局領導。

第二十四條涉及基建投資審計中心的項目送法制科審理前,均需經基建投資審計中心主任審核。

第二十五條審理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業務科室的溝通,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相關情況。業務科室、審計組及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重大事項,法制科和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及時向總審計師和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七條法制科對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經法制科負責人同意應當退回業務科室要求補充完善。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在將審計(調查)項目書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審理的同時,應當將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版通過審計管理系統(OA)提交有關審理人員。

審計組補充完書面資料、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稿后,法制科應分別控制在7個和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和二次審理。如遇重大項目或集中審理項目等特殊情況時,經總審計師批準,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

第二十九條審理結束后,法制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按規定程序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

第三十條法制科應當合理組織、安排審理人員,明確內部分工和相應責任。遇有特殊情況,經局長同意,可向業務科室臨時借調審計人員參與審理工作。

審理人員要注重提高業務水平,切實做到嚴謹細致,確保審理質量,防范審理風險。

第三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人員、法制科及審理人員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按照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提交審理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審理意見書的相關內容和審計結果類文書的修改情況,應當作為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考核的依據。

法制科應當定期通報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篇4

一、業務會議召開的時間。

根據審計署六號令要求,審計組代擬的審計報告經法制科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書后,審計組將代擬的審計報告及法制科的復核意見書報送局分管科室負責人,由局分管科室負責人提議,召開審計業務會議。

二、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內容。

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報告的內容:一是審計報告是否按照審計署六號令的要求內容進行撰寫,要素是否齊全。二是對查出的問題是否全部如實反應,表述是否正確。三是對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法律法規依據是否準確。四是審計評價是否恰當。五是審計建議是否有針對性。

三、業務會議參加人員及程序

一般性的審計報告,由局分管科室負責人主持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局分管科室負責人、分管法制科負責人、審計組所在科室和法制科的負責人、審計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局分管科室負責人提議,經局長同意,由局長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主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局分管科室負責人、分管法制科負責人、審計組所在科室和法制科的負責人、審計組長、有關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

重要審計項目是指屬由幾個科室進行的項目及發現重大違紀違法線索的審計項目,其他均為一般性的審計項目。

會議首先由審計組長匯報審計實施方案中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報告的內容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說明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次由法制科長匯報復核情況及相關意見,與會人員逐一發表意見,充分討論;最后主持人總結發言,形成會議結論。

四、審計業務會議結果的應用。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由會議主持人簽字。審計組所在科室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報告,草擬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報局黨組研究。

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基礎管理,促進納稅人自覺、如實、全面申報納稅,提高稅收遵從度,加強國稅機關對納稅申報的監控力度,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納稅評估是指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審核、比對、分析、核查,對納稅人一定時期內申報納稅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評估的工作。包括行業評估和個案評估。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國稅機關管轄范圍內各稅種的納稅評估。

第四條 市、縣級國家稅務局應指定一個業務部門負責本地區納稅評估的組織、協調、計劃安排、考核等工作,相關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五條 納稅評估屬于稅務機關日常性稅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納稅評估中,要將案頭資料分析與必要的實地核查結合起來,對納稅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評估人員可進行實地核查。

第六條 納稅評估分為對象確定、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評估處理和評估復核等六個步驟。納稅評估的結果應并入“一戶式”納稅信息資料管理系統。

第七條 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應建立與稽查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與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聯系制度,加強部門配合,減少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納稅評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考核機制。要加強對評估人員業務技能培訓和責任意識的教育,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二章 對象確定

第九條 納稅評估對象確定是指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按照一定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篩選并確定納稅評估對象的過程。

納稅評估對象確定的方法分為利用資料稽核的結果確定和根據其他信息來源直接確定兩種。

第十條 資料稽核是市、縣級國稅機關按設置的參數利用計算機進行分析、篩選,并產生結果的過程。利用資料稽核結果確定對象是指國稅機關利用資料稽核結果按異常程度從高到低確定或按特定要求確定評估對象。資料稽核參數的設置由省、市、縣國稅機關根據規定的權限確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 直接確定對象是指各級國稅機關根據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資料,認為需要進行納稅評估而直接確定評估對象的方法。直接確定對象包括上級交辦、責任區管理部門和稅源監控分析部門等其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評估的納稅人或項目。

第十二條 納稅評估對象的確定,一定時期內可以省轄市國稅機關確定為主,并在加強業務培訓、指導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以區(縣)級國稅機關確定為主。

省局也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確定不同時期的納稅評估重點及評估方法,由省轄市國稅機關確定具體評估對象。

縣(市、區)稅源管理部門可以結合上級下達的評估任務和本地實際情況,除上級下達的必評任務外,在保證稅源管理質量的前提下,可結合工作量和實際稅情自行調整并確定當前的重點評估對象。

第十三條 省轄市及縣(市、區)國稅機關的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在確定納稅評估對象時,應與本級稽查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對已納入稽查對象或擬列入稽查對象的納稅人不作為納稅評估對象,但必須將有關疑點告知稽查部門。對已確定的納稅評估對象應分稅種制作《納稅評估對象清冊》和《納稅評估項目建議書》,并下達給具體納稅評估工作單位或部門。

第三章 評估分析

第十四條 評估分析是指評估人員采取人機結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對納稅評估對象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確定申報中存在問題的過程。

第十五條 在評稅分析過程中,評稅人員對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利用“一戶式”系統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進行審核分析,并將審核分析的詳細情況列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評估分析過程中,評估部門因信息不全,需要補充收集評估對象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信息的,應將所需信息列出清單,交相關責任區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責任區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了解的情況反饋給納稅評估部門。

第十七條 納稅評估崗位人員在對評估對象評估分析后,應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原則處理: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的,直接轉評估處理環節;

(二)發現評估對象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三)明顯存在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及減免稅條件事項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四)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小于評估分析判斷的應納稅額,且差異額 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直接轉入實地核查環節;

(五)其他情形的,應轉入約談說明環節處理。

第四章 約談說明

第十八條 約談說明是評估人員在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就需要納稅人說明的疑點問題,約請納稅人進行說明的過程。

第十九條 評估部門可采取信函、電話兩種方式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統一采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建議書》;采用電話聯系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及時做好電話記錄,內容包括接電人姓名、電話號碼、通話內容和時間等。約談對象應為納稅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

為保證約談說明的效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可將要求說明的主要問題一并告知納稅人,但不得涉及發現疑點的具體評估方法。

第二十條 約談說明可以采用當面說明、電話說明、書面說明、電子郵件說明等多種形式。當采用當面說明形式的,原則上要有二名評估人員同時參加,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當采用電話說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評估人員負責交流,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如約談后納稅人愿意自查補稅的,應將此意見作為約談說明內容,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上進行記錄。對通過當面說明或電話說明等形式仍不能說明問題的,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因某種合理原因不能按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說明情況,需要延期的,可在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到期前1日向稅務機關的聯系人說明情況,重新約定說明時間。重新約定的說明時間到期后,納稅人未能履約的,視同納稅人拒絕約談。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約談工作量,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如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補報代替約談說明的,應在約定的約談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納稅評估部門反饋自查補稅資料(包括自查補稅的項目內容、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的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與納稅人的約談說明后,評估人員應就疑點問題的評估結果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及時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二十四條 在實施約談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應轉入實地核查環節:

(一)納稅人拒絕主管國稅機關約談建議或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約談承諾的。

(二)納稅人在約談說明中拒不解釋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或對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未能說明清楚的。

(三)約談后同意自查補稅,或者選擇以自查補稅代替約談說明,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自查補稅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 實地核查是指評估人員根據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日常檢查的要求,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納稅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的過程。

評估人員對評估對象的有關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時,可根據需要會同責任區管理員參與核查,責任區管理員應積極配合評估人員開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實地核查完成后,評估人員應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及處理建議書面記載,與相關證據材料一道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評估人員不得強行核查,應以書面形式說明未能實施實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將該納稅人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六章 評估處理

第二十八條 評估處理是指評估處理崗位人員根據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實地核查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對評估對象存在的疑點問題做出相應處理意見的過程。

第二十九條 評估處理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由評估分析環節的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未發現違法行為,審定后歸檔”的建議。

(二)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已按期進行約談說明,而且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點問題已說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補稅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由納稅人自查后補稅”的意見和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估計應補交的稅額。

(三)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并已按期自查補稅,而且自查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基本一致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納稅人自查后已補稅”的意見和納稅人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實際補交的稅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意見。

1、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

2、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

3、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查補稅且未向稅務機關說明正當理由的,以及自查補稅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差距較大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4、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行為;

5、在一個年度內,發現評估對象在以前納稅評估時已被發現并得以糾正的問題再次發生的。

第三十條 納稅評估部門在評估處理中,如發現稅收征管中存在明顯薄弱環節,應將存在的問題和管理建議填寫《管理建議書》,并提交管理部門。

第七章 評估復核

第三十一條 評估復核是指對評估處理環節已提出處理意見的評估資料進行審查復核的過程。評估復核崗位的人員不得兼職同一評估對象的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和評估處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納稅評估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評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評估所涉文書資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制作;

(二)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應分析、說明的問題是否都進行了分析、說明,有無遺漏;

(三)評估處理環節提出的擬辦意見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不恰當之處;

(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復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復核人員對規定的復核內容必須認真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提出復核意見。

(一)對評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雖符合規程要求,但評估資料不全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正。

(二)發現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疑點問題未分析、說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說明時將疑點問題遺漏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充分析、說明材料。

(三)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有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注自己的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

(四)對擬辦意見中包含“自查補稅”意見的,如未說明應補稅的項目內容,退回評估處理環節補充。

(五)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無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同意擬辦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

第三十四條 復核崗位人員還應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據納稅評估工作情況登記《納稅評估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向上級機關反饋。

(二)對納稅評估后需轉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納稅人,制作《納稅評估轉辦單》,經分局領導審定后,向稽查局辦理移交手續。

(三)對已完結的納稅評估戶的評估資料整理歸檔。其中,自查補稅納稅人的納稅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納稅人自查補稅的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和稅收繳款憑證(復印件);移送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納稅戶的納稅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稽查局接收的有關資料。

(四)向相關管理部門發出《管理建議書》。

(五)完成納稅評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級機關要求報送的各項資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納稅評估工作所涉文書,除發給納稅人或其他部門以外,均可用電子文檔形式進行保存,并及時做好備份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及從事納稅評估工作的人員要加強對納稅評估中所涉指標和指標運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條 各省轄市國稅機關應建立納稅評估工作的復查制度,定期開展對所屬縣(市、區)國稅機關納稅評估工作的檢查,復查面不低于5%。并將其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條 國稅機關對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評估對象存在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予以處罰的,應按法定程序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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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投資項目全程工作,明確行政許可事項并聯審批責任,規范并聯審批程序,完善并聯審批環節,提高并聯審批效率,服務投資建設項目,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形式

(一)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工作由市投資項目全程辦公室(以下簡稱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市紀委、監察局駐中心監督檢查室負責并聯審批全過程的紀律監督。

(二)建設項目的并聯審批工作分階段進行。發改局窗口負責備案、核準階段(以下簡稱第一階段)并聯審批的主受理工作;國土局窗口、規劃局窗口分別負責土地使用有關審批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以下簡稱第二階段)并聯審批的主受理工作;建設局窗口負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階段(以下簡稱第三階段)并聯審批的主受理工作;建設局窗口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階段(以下簡稱第四階段)并聯審批的主受理工作。

(三)并聯審批工作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關、聯動審批、限時完成、責任追究的要求,實行集中踏勘制、集中指導制、一次性告知制、項目聯審會議制、缺席默認制和超時默認制等制度。

二、并聯審批范圍

我市投資項目全程范圍內的屬本級審批權限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本級審批權限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在本級審批部門審查轉報階段,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并聯審批。

三、工作程序

(一)第一階段

1、項目單位持請示文件到辦申請,辦初審后交付發改局窗口審查。發改局窗口對申報的備案類項目進行審查,屬于并聯審批范圍的,發放聯辦件通知書,抄告各相關部門窗口并報辦。經集中踏勘和項目聯審會通過后,發改局窗口正式受理并予以備案,再由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等部門窗口并聯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2、對符合并聯審批條件的核準類項目,由發改局窗口發放聯辦件接件通知書。經集中踏勘和項目聯審會通過后,由發改局窗口發放聯辦件通知書,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等部門窗口進行并聯審批,限期出具相關審批文件和證書(即規劃局窗口對以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15日內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環保局窗口7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國土局窗口7日內出具《土地預審意見書》),向發改局窗口反饋,發改局窗口正式受理并予以核準。

3、需要審批規劃總平面的項目,先由規劃部門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待規劃總平面審批完成后,進入并聯審批程序。

(二)第二階段

國土局窗口對申報的土地使用有關審批手續審查的同時,規劃局窗口可同時進行建筑工程圖紙審查。國土局窗口和規劃局窗口接到申報手續后,分別發放聯辦件受理通知書,抄告各相關部門窗口并報辦。

1、國土局對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五類項目可以按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手續,上級政府批準以后,國土局55日內供地、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依法定程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其他項目用地由政府統一征地,經上級政府批準以后,再按項目辦理供地手續,屬于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的經過招、拍、掛以后,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關部門窗口辦理其它審批手續。

2、城市建設項目圖紙審核由市規劃局窗口牽頭,在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組織召開圖紙聯審會,中心設立圖紙會審室,各有關部門窗口需對建設項目圖紙審核的,統一在圖紙會審室進行審核。各部門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審圖并提出修改意見,由規劃局窗口匯總后,將報告送達辦,由辦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未在審圖期限內完成審圖或提出修改意見的,不許再要求項目單位修改設計圖紙。圖紙聯審會原則通過后,項目單位按要求修訂圖紙的同時,各部門窗口開展相應審批工作。待圖紙修改完成后,市消防大隊在20日內完成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氣象局在3日內完成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人防辦在1日內完成防空地下室方案備案,并向規劃局窗口反饋。規劃局窗口在15日內(含審圖時間)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送達辦,由辦交付項目單位。

(三)第三階段

建設局窗口負責本階段的主受理工作,發放聯辦件受理通知書,抄告各相關部門窗口并報辦。各部門窗口進行并聯審批,必要時召開項目聯審會。有關部門窗口出具相應的審批手續,并向建設局窗口反饋。建設局窗口當日審批后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送達辦,由辦交付項目單位。

(四)第四階段

建設局窗口負責本階段的主受理工作,發放聯辦件受理通知書,抄告市環保局、消防大隊、氣象局、人防辦等相關部門窗口并報辦。建設局窗口牽頭負責相關審批部門聯合進行驗收。人防類工程由市人防辦組織驗收;水利類工程由市水利局組織驗收;交通類工程由市交通局組織驗收。

四、聯審會的組織要求

聯審會由主受理部門確定召開后,提前3天報告辦,由辦負責組織并安排會議室。辦應主動參與,做好協調組織工作。聯審會參加對象:辦負責人、主受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項目單位負責人。聯審會議的有關圖紙、文件資料由主受理部門和項目單位提前2個工作日提交參加聯審會的相關部門。

項目單位在聯審會上進行“一站式”匯報;各部門窗口負責人(或代表)代表本部門發表意見,部門對發表的意見和默認事項承擔相應責任;辦根據議定情況明確各項工作辦結時限;與會各部門窗口負責人(或代表)簽字確認。任何部門窗口會后不得再要求項目單位進行系統匯報。新晨

五、集中踏勘的組織要求

集中踏勘由主受理部門商辦組織實施。集中踏勘時間由主受理部門與項目單位協調報辦確定后,主受理部門提前3天書面通知參加踏勘的部門。參加踏勘人員一般由各部門駐中心窗口負責人和辦相關人員參加。集中踏勘的有關圖紙、文件資料,由主受理部門和項目單位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給參加集中踏勘的相關部門。參加集中踏勘人員要按指定時間直接到現場,不得缺席。無故不參加的,視為同意,不得另行組織踏勘,并承擔相應責任。參加踏勘人員要認真履行踏勘職責,一次性提出有關意見。實行集中踏勘后的審批件,部門一般不再派員到現場踏勘,個別項目需再次現場復核的,要報經辦同意。除以上集中踏勘外,需由審批涉及到的職能部門單項現場踏勘的,由審批職能部門比照上述有關規定做好組織和管理工作。踏勘主受理部門必須做好每次踏勘會的記錄登記工作。參加踏勘的各部門人員要當場填寫《集中踏勘意見書》,在踏勘會議結束時提交主受理部門,報辦備案。

六、幾點說明

(一)辦應將并聯審批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反饋中心,作為中心考核駐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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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上海市閔行區2009~2011年衛生監督舉報投訴卷宗和報表。

1.2 統計分析 根據資料進行匯總梳理,并按照舉報投訴來源分布、專業分布、處理情況等幾方面進行分析。

2 結果

2.1基本情況

2009~2011年閔行區共登記受理各類舉報投訴825件,其中2009年314件,2010年302件,2011年209件,呈逐年下降趨勢,2011年數量下降明顯。

2.2來源分布

舉報投訴方式有來電、來信、網上投訴、來訪、電子郵件,其中來電是最主要的受理方式,共有620件,占舉報投訴總數的75.2%;其次為來信方式,共有76件,占9.2%;第三位是來訪56件,占6.8%(見表1)。

2.3專業分布

舉報投訴專業分布情況按數量和比例分析,2009年前3位是無證行醫、職業衛生和飲水衛生;2010年前3位是為無證行醫、飲水衛生和醫療機構;2011年前3位是為無證行醫、飲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見表2)。無證行醫類舉報投訴每年都占到舉報投訴數量的50%以上,是群眾和社會最為關注的內容之一。

2.4 查實情況

2009~2011年受理的825件舉報投訴中,經調查屬實的有436件,占52.8%,未查實的有332件,占40.2%,另有57件雖然舉報人反映的違法行為未查實,但調查時發現了其他的違法行為,占7.0%(見表3)。

2.5處理情況

查實的436件舉報投訴中,給予行政處罰的有169件,占38.8;予以取締的有228件,占52.3%;發放監督意見書或責令整改的有92件,占21.1%;其余48件,給予記分、通報、誡勉談話等處理,占11.0%(見表4)。

3 討論

3.1 2009~2011年閔行區受理的舉報投訴數量逐年下降,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2009年10月起,根據中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的精神,上海市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了調整,衛生部門主要承擔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職責,原先承擔的作業場所監督檢查、職業危害申報等職責由安監部門承擔。由于監管職責的減少,所以職業衛生監督的舉報投訴數量相應有所減少。二是2009年10月起閔行區建立了全區統一的城市綜合管理“大聯動”信息平臺,部分無證行醫的信息通過“大聯動”信息平臺發現上報,2009年至2011年,該信息平臺共上報無證行醫信息20條、356條、448條。由于信息分流,所以通過舉報投訴途徑上報的無證行醫數量有所下降。

3.2 來電為群眾舉報投訴的首選方式,主要原因是電話快捷方便,與接電受理人員有直接的溝通,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比較清晰。所以衛生監督部門要重點提升接電人員的業務水平,既要熱情禮貌、耐心細致,又要熟悉精通各個專業領域,還要有良好的溝通交流和解釋能力。另外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和電子郵件類舉報投訴所占比例逐漸增加。由于網絡的傳播速度快,影響力大,所以衛生監督部門要重視網絡輿情的監測,及時掌握線索,快速予以反應反饋。

3.3 2009~2011年舉報投訴的查實率在50%左右,未查實的原因主要有:⑴舉報人提供的信息不準確,地址不夠詳細;⑵舉報人惡意舉報,道聽途說;⑶違法行為日益隱蔽,尤其是無證行醫,調查取證難度加大;⑷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夠,未索取消費發票,不能提供病史記錄等證據材料;⑸監督員的調查取證能力有待提高。所以要加大社會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如消費、就醫時,要索取留存發票、病史等材料;同時也要加強衛生監督員的能力建設,豐富查處手段,提高監督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應對復雜情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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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強化內部制約機制,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衛生監督稽查是指衛生監督機構對其內部及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其衛生監督員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活動。

第三條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第四條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主管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置專門部門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為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對本機構執法行為開展稽查。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執法行為進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職責和人員

第六條衛生監督稽查的職責是:

(一)制訂稽查工作制度、計劃;

(二)檢查衛生監督機構和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三)檢查衛生監督員執法行為、文書制作、著裝、證件證章使用等是否規范;

(四)對衛生監督機構內部管理工作作出評價,提出建議;

(五)調查處理有關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執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六)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選任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好的人員擔任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專職負責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第八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衛生監督稽查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擔任衛生監督稽查人員。

第九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履行稽查職責時應當忠于職守,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遇有與被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履行職權時,任何個人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撓。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條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稽查工作計劃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其衛生監督員衛生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綜合性稽查。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條對檢查發現、群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違規事件應當作好記錄,經初步核實對屬于稽查范圍的,有明確違法違規行為人、案件來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員所屬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批準立案查處,同時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不屬于本部門稽查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二人以上,出示相應證件。

第十四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前,應當全面了解情況,調閱有關資料,確定相應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應當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內容及范圍。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員應當根據稽查的要求,提供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檢查、調查時應收集有效的證據,并聽取被檢(調)查的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員的意見;依據有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對管理相對人進行現場檢查、詢問調查、談話等,調查了解衛生行政執法情況。

第十七條衛生監督稽查筆錄應當交由被調查(檢查)人員核對,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檢查)人員簽字或蓋章,拒絕簽字的應注明原因。

第十八條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在稽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衛生監督行為規范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對于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其衛生監督證件證章。

第十九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稽查結果反饋衛生監督員。

在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于稽查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查建議,稽查建議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制作衛生監督稽查意見書。衛生監督稽查意見書應當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稽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交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報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稽查單位在接到衛生監督稽查意見書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將整改情況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稽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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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建設行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精簡、統一、高效、便民”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優化審批環節,切實提高辦事效率,確保并聯審批服務效能最大化,為建設單位和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二)工作原則

一是一窗受理的原則。建設單位在資料準備完備后向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請,窗口組織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對并聯審批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送審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對不符合送審條件的進行退回并告知原因。

二是同步辦理的原則。受理后,窗口向建委機關相關科室、單位發放并聯審批審查表并分派相關資料,建委機關相關科室和單位受理申報材料和并聯審批技術性審查表后,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性審查意見并按照工作程序返回窗口。

三是責任到位的原則。建立配套的并聯審批各項管理制度,要求窗口、相關科室和單位確定專人負責,做到嚴格按時限取件、閱件、審件、送件,對填報的各類表格進行整合歸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時辦理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確保窗口內部、窗口與相關科室、單位運行規范高效。

四是限時辦結的原則。嚴格按照辦理時限,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發證。在規定審批時間內,相關科室、單位沒有及時反饋技術性審查意見的,窗口視為技術性審查通過。

五是一次性告知的原則。在建設單位首次到窗口時,窗口工作人員要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階段并聯審批的申報要求;在建設單位申報的施工許可資料初審不合格時,要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資料初審不合格的原因和事項;在各科室、各單位反饋的技術性審查意見為不合格時,應在審查表中注明不合格原因和事項;在建設單位申報的施工許可審批不合格時,要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審批不合格原因和事項。

二、并聯審批內容

將原來分別到多個科室、單位辦理的施工許可審批的8項前置辦理事項,實行一窗受理,并聯審批。8項前置事項具體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2、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3、建筑工程安全報監;4、建筑工程質量報監;5、市政配套責任書;6、園林綠化配套建設申請手續;7、市區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8、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三、并聯審批流程

施工許可階段并聯審批從建設單位完成工程招投標階段工作后開始接受申報,分受理申報、并聯審批、辦結發證三個步驟:

(一)受理申報。建設單位在市建委窗口領取施工許可一次性告知清單,根據清單要求準備相關申報資料,資料準備齊全后,提交建委窗口。市建委窗口在收到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后對資料進行初審。經過初審,決定受理的,打印受理通知書;對資料不符合要求尚需要增補修改申報資料的,決定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打印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補齊的材料。

(二)并聯審批。受理后即進入審批程序。行政許可窗口向相關科室、單位發放《并聯審批審查表》,并分派相關資料,同時通過網上審批程序,分配審批任務。相關科室和單位在收到申報材料和《并聯審批審查表》后,不需要考慮各相關科室、單位間相互前置條件,而是實施并聯審批,同步辦理。期間,需現場踏勘的由行政許可科組織相關科室和單位進行一次性現場踏勘,填寫現場踏勘意見。行政許可科匯總各相關部門和科室意見反饋,如需申請人補充資料或整改等,由窗口統一通知申請人。在資料齊全合格、現場整改達標后,報各分管領導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具體審查意見,簽字蓋章后送到窗口匯總。在審批流程中,要充分利用市行政審批中心電子審批系統辦理許可審批事項,做到從受理到審核、批準、辦結全過程的網上審批,確保審批效能規范化、高效化。

(三)辦結發證。并聯審批完畢后,審查合格的項目在市建委窗口即時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證書》、《建筑工程安全報監》、《市政設施配套建設責任書》、《園林綠化配套建設責任書》、《園林綠化配套建設申請表》、《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市區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等相關并聯審批的證件。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和需要改正的事項。

四、并聯審批申報資料

建設單位應一次性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階段相關的申報資料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并聯審批綜合申報表,主要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份、《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申請表》、《房地產項目開發合同書》一式兩份、《建筑工程安全報監書》一式四份、《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安全評估表》一式四份、《市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申請表》一式三份、《市政設施配套建設責任書》一式兩份、《園林綠化配套建設申請表》一式三份、《園林綠化配套建設責任書》一式三份、《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申請表》一式兩份、《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一式兩份、《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申請表》一式四份;上述表格均可以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首頁“行政審批模板下載”、(市行政審批中心)網站直接下載使用。

2.土地使用證;

3.用地紅線圖;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規劃總平面圖;

6.建設單位企業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7.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經審查合格的綠化工程施工圖紙;

8.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施工單位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書;

9.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及監理單位資質證書、項目總監資格證書;

10.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意見書;

11.經審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圖紙、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1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3.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及臨時設施搭設(設置)計劃(提供臨建設施阻燃合格證,檔設置方案);

14.建設單位已預付給施工單位所需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的相關記賬收據憑證復印件及支付計劃;

15.專項安全施工設計(方案、措施),有深基坑的基礎用提交具有專業設計資質的設計方案(圖紙),基坑支護圖紙審查意見書及支護、開挖專家論證;

16.已安裝塔吊的檢測合格證書;

17.建筑施工企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單復印件;

18.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19.監理單位提供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0.經審查合格的總平面圖、管線布置圖、道路豎向定位圖;

21.工程項目各單體建筑的中水設計圖,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防汛設施施工圖;

22.施工區域的綜合地下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技術數據證明書》;

23.建筑垃圾運輸申請企業與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24.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25.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道路散流物體運輸營運標志牌復印件;

26.消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消納證明;

27.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憑證;

2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網上并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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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重視,措施得力。廣平縣院黨組高度重視信息化建設與應用工作,檢察長在全面推進辦公辦案軟件應用取得明顯成效之后,選擇探索公檢法聯網作為提高辦案效率的一個突破口。檢察長與公安、法院的主要領導進行溝通、協調,在領導層達成了聯網共識。通過與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確定公檢法聯網的部門:公安為辦公室、法制科二個部門,檢察為辦公室、公訴科、偵監科三個部門,法院為辦公室、刑庭、民庭三個部門,并確定檢察院為建設牽頭、協調單位,修訂改進聯網共建方案,并共同與財政部門協調,爭取專項資金,為專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打下扎實基礎。

二、制度保障,運作規范。完善的制度是公檢法信息共享平臺正常運作的重要保障,廣平縣院在建設伊始便對專網的網絡架構、維護以及共享內容予以明確,注重可操作性和持續性。一是明確檢察院為主要管理部門。服務器放置在檢察院中心機房,用于搭建共享平臺,存儲數據;在公檢法每個聯網部門都放置一臺臺式電腦,用于上傳、查看文件。前期采用FTP方式進行文件的上傳和下載,后根據應用進展開發專用軟件。二是明確共享的信息內容為綜合類和業務類兩大類,綜合類主要是各類相關文件、簡報、信息等;業務類公檢法三家略有差異:公安業務類主要由逮捕意見書和意見書組成,法院業務類主要由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調解書組成,檢察提供給公安的業務類主要由偵監案件受理情況及處理情況、書、不訴決定書、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組成,檢察提供給法院的業務類主要由書,抗訴書(包括民事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組成。通過權限設置對信息共享的范圍進行控制。

三、效果直接,便利迅捷。廣平縣公檢法信息共享平臺取得了預期效果:一是提高了公檢法各自的辦案效率。辦案中涉及的相關信息,均可以聯網獲取,提高了信息反饋速度,尤其是偵監、公訴辦案人員和內勤統計通過電子文檔運用避免了重復勞動。二是促進了執法規范化。網上信息共享實現了信息的公開化,隨著信息交流范圍的擴大,公檢法機關之間執法辦案的透明度增大,有利于提高協調配合力度,加強辦案流程的控制。三是探索了訴訟監督的新途徑。公檢法聯網拓展了檢察法律監督的能力與途徑,不僅可以從共享信息中了解公安偵查工作情況,而且可以獲取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方面的信息,拓寬訴訟信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