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商品房租金范文

時間:2023-03-16 23: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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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商品房租金

篇1

二、預租僅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并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也不得將預購房商品房預租。

三、本合同條款中的【出租】或【預租】為提示性符號,表示該條款適用于出租行為或預租行為。本合同作為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時,只能采用標有【出租】部分的內容;而作為商品房預租合同使用時,則只能采用【預租】部分的條款和補充條款中的"預租有關事宜"部分的條款其他未標有【 】符號的條款作為通用性條款,不論預租或出租都適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預租的,在該商品房竣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后,預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商品房使用交接書。該合同即轉為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的原預租條款履行完畢。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資源局和青島市工商管理局根據《青島市房屋租賃條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試行)。其和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六、本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預租人出具預售許可證。并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其中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出租人還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七、本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當事人應按規定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其中,屬房屋租賃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屬于商品預租的,外銷商品房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內銷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預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產權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后,再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后,當發生重復預租、出租、租賃期間房屋轉讓或設定抵押后被處分等事實時,可以對抗第三人。

八、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九、房屋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數額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租賃關系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認真了解各條款內容。

十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賃關系由經紀機構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頁簽字、蓋章。

范文二

出租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東莞東城區xxx幢xxx室內的一套公寓。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賃期限及約定

1、該房屋租賃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

共計______元.

(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負責修復或給予經濟賠償。

2、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但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甲方進行維修須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但其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應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四、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轉租房屋的,應當單獨訂立補充協議,乙方應當依據與甲方的書面協議轉租房屋。

五、乙方違約的處理規定

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租金20%的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3) 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 拖欠房租累計一個月以上的。

六、約定事項

1、乙方入住時,應及時更換門鎖若發生意外與甲方無關。因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災害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家具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為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并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乙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協議終止。

4、乙方應遵守居住區內各項規章制度,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乙方交保證金________元給甲方,乙方退房時交清水,電,氣,光纖和物業管理等費用及屋內設施家具、家電無損壞,下水管道,廁所無堵漏。甲方如數退還保證金。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乙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滿天數退還。

6、備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簽字后即行生效。

八、其他說明:水電數字由甲乙雙方與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時的水電數字:電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篇2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標,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障住房制度,加快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設,培育和引導住房租賃市場,積極推進老舊住宅小區、危舊房和易淹片區改造,建立健全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目標任務:按照“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買得起經濟適用住房,新就業人員租得起住房”的目標,明確如下任務:年,對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對其中部分無房戶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并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從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年,對人均建筑面積16.5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對其中的無房戶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年,對人均建筑面積18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全市低保家庭中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全部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年至年,全市建設廉租住房2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100萬平方米,中低價位商品住房250萬平方米,對347個棚戶區平危舊房實施整治與改造,對175個老舊住宅小區實施綜合整治。

(三)基本原則: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住房困難,堅持全面覆蓋、應保盡保;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適時調整,動態管理等原則。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年,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31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縣(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市場住房平均租金等因素綜合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逐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對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無房戶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優先考慮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并根據房源情況實行輪候制;對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繼續采用租金核減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多渠道落實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置換以及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供應。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盡可能安排在近期城市重點發展區域、產業集中區域、公共配套較為完善和交通便利的區域。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配建比例和套數由市、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住房建設規劃和近期住房保障規劃提出,在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安排。

(四)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落實。根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市)財政部門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宗地進行核算提取,也可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市、縣(市)財政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和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家庭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以及年度建設規模,由市、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際購買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提出方案,并報市、縣(市)政府研究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包括合理地價、建安成本、財務成本、合理利潤、市場因素等方面,在土地掛牌時初次定價,待具備銷售條件后,由價格部門會同房管部門核定銷售價格。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中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老職工(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取集中建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近期以集中建設為主,今后可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其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完全產權,但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取得“兩證”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5年后購房人可以轉讓,轉讓時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區具體交納比例由市房管局會同市國土局、物價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各縣(市)由各縣(市)政府確定;購房人向政府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政府可優先回購。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及“兩證”中予以載明。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也可以納入城市廉租住房進行管理。

(三)積極探索并試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模式。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但因購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積極探索并試行“共有產權”模式。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擁有產權。年,市區在新建經濟適用住房中安排50套,由政府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擁有產權。縣(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一定數量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個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住房價格的50%,租用公有產權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產權部門繳納租金。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5年內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價格購買公有產權份額,5年后購買公有產權份額時按照屆時物價部門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執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由市、縣(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市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統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供應計劃、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且住房面積已達標或領取購房補貼、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已參加過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的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作為廉租住房房源。

四、著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大中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力度。根據城市建設規模和住房需求,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住房條件,建設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商品房,其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目前供應對象主要為城市建設項目中的被拆遷人,今后將根據房源情況,逐步向城市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較小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應。

(二)加快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按照政府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的原則,對小區基礎設施條件差、影響居民基本生活條件、街道社區積極性較高的老舊住宅小區,可優先安排綜合整治計劃。實行綜合整治的老舊住宅小區,堅持整治與管理并重,及時落實長效管理機制,切實提高老舊住宅小區的管理水平。

(三)加快城市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制定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改造計劃,采取市場化運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實施改造。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住房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四)多渠道改善進城務工人員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進城務工人員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在進城務工人員密集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附近,集中建設向進城務工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并統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在進行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進城務工人員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進城務工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政府鼓勵和引導有實力的企業和個人投資,或國有企業組織實施,采取市場化運作,建設符合進城務工人員特點、生活設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指導性租金標準向進城務工人員出租。

(五)積極解決新就業人員住房問題。認真落實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政策,住房補貼按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允許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一定數量的租賃型住房,以合理的租賃價格提供給具備條件的新就業人員租住,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強化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應幫助新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困難。

(六)切實幫助特殊群體解決住房困難。為了解決特殊群體的住房困難,在統一建設和管理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向特殊群體中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定向供應政策性保障住房。特殊群體是指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駐部隊現役軍官、干部和市引進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等。年初分別由工會、軍分區、民政和人事等部門,依據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有關政策,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指標。

(七)培育和引導租賃住房市場。積極培育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房出租,鼓勵、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私人投資經營租賃住房。提倡住房合理消費,引導和鼓勵低收入家庭從購房市場中分流到租賃住房市場,以減輕購房經濟壓力。加快租賃住房市場法制建設和監督管理,合理調控租房租金水平,逐步形成租售并舉、完善規范的市場化租賃住房制度。

五、切實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為加強對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市房產管理局下設辦公室,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體系,協調解決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成立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等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縣(市)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同時要明確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機構,已經成立縣級房產管理局的縣(市),要落實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實施機構,配備必要工作人員。尚未成立的縣,要盡快明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具體實施機構。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建立住房保障工作運行機制。市直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強化服務,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形成高效、規范的住房保障工作運行機制。房管部門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和住房保障各項制度的組織實施,對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監督等工作;發改部門要認真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設計劃,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優先立項;規劃部門要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的總體要求,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及時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項目的詳細規劃;國土部門要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的建設用地,并在申請年度用地指標時單列;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認真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所需資金。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和公積金增值收益落實到位;物價部門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位商品房價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價格,并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要會同房管部門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認定工作。

(三)制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盡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住房保障規劃要明確“”后三年每年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的建設規模、投資金額、建設用地數量以及房源需求、解決戶數和需要的資金數額。住房保障規劃是市政府考核縣(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依據。縣(市)“”后三年(年-年)的住房保障規劃,要報省、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每年年度實施計劃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四)落實建設用地和優惠政策。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掛牌出讓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位商品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計劃要單列。每年1月15日前,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上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實施情況和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報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政府或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建設中低價位商品房減半征收上述收費和基金。

篇3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面積:____________

具體結構圖:_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一年租金為: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

按季度交費,一個季度為:_____________元(大寫: )

房屋轉讓金: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

備注:房屋轉讓金為甲乙雙方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簽訂,甲方保證乙方以后如果不再經營自己餐飲項目的時,可以自由轉讓房屋,轉讓金兩萬五千元可以從被轉讓方的轉讓金里扣除自己付給甲方的轉讓金。甲方保證乙方在正常經營期間不得與其他方簽訂合同,以保證乙方正常經營,如有違約按半年的房屋租金賠償乙方損失。

房屋租金每年漲幅幅度需按商場______________∕年遞增。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元(大寫: )即__________ 到________以后從__________到__________續簽下季度房租。房租交定后合同隨之生效。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__________內,甲方拿出五天給乙方作為裝修期。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如有甲方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用期間,一般日常維修保養,均由乙方負責。若屬常規房屋大修,費用則由甲方承擔 、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

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范圍和標準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號通知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第九條 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所有需付費的項目和物品等,如水,電,燃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供暖設備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費。

第十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計達一個月。

3、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條提前終止合同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20%—50%做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本合同共2頁,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訂日期:

商品房租賃合同(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渡假村__組團內__樓房__棟,建筑面積為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租用期限內房屋租金為__人民幣(含建筑稅)。乙方分兩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為__萬元,房屋驗收合格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額。

三、租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它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四、租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第三、四條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發票和有關規定文件,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歸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設施一個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八、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數),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十、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先購置權,并無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聲明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如遇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實際租

用年數計扣房租。

十四、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圍圖(略)

2、____渡假村別墅暫行管理辦法(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電話: 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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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公共租賃房政策

1.政策定位

公共租賃房政策定位是其租金定價的前提,決定了租金定價的標準和方法。上海公共租賃房政策定位為:由政府出資或提供政策支持,根據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套型面積,限定租金,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租賃型保障房。主要用于解決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階段性居住困難問題。

2.運營機構與運營模式

發展公共租賃房既要對大量階段性住房困難家庭進行審核,又涉及收購、建造、租金定價、輪候、出租、流轉、物業管理等很多環節,任務繁重且要求專業,需要政府明確責任分工,組織專門的機構進行專業化運作。因此,上海明確了管理部門職責:市區聯手,以區(縣)為主。市政府主要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統籌規劃;區(縣)政府組織開展當地公共租賃房的實施工作。市區兩級政府組織扶持公共租賃房投資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房建設投資、房源籌措、定向供應和租金定價等管理。2011年4月6日上海首批7家公共租賃房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它們分別屬于盧灣、虹口、徐匯、長寧、楊浦、普陀6個中心城區。這意味著上海公共租賃房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并由專業運營機構采用市場機制運營的模式。

3.準入機制

公共租賃房準入條件的設置對其租金定價具有重大影響,它決定了制定的租金所面對人群、公共租賃房需求規模、政府財政的負擔等多個方面。當前,我國各城市一般都從戶籍、收入水平、住房條件、穩定工作等幾個方面對公共租賃房申請進行嚴格限制,但上海不同于其他地方,上海公共租賃房準入條件寬松,沒有設戶籍限制,也沒有設收入準入線,使得保障對象更加寬泛。

4.市場導向定價模式

上海公共租賃房定價是一種典型的市場導向定價模式,主要參考市場租金水平,綜合考慮公共租賃房的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定價。2010年6月《上海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共租賃房的租金價格按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各運營機構綜合考慮房型、面積、區位等因素自主確定,并報區(縣)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在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能單方面調整租金。

(二)上海公共租賃房實際租金水平

公共租賃房的實際租金水平體現了其租金定價政策的結果和效果。2012年1月6日,上海首批兩個市籌公共租賃房項目:馨寧公寓和新江灣尚景園開始上市配租。馨寧公寓位于上海徐匯區華涇鎮,建筑面積約17.3萬平方米,配套設施較全。新江灣尚景園位于上海楊浦區新江灣城國權北路1450弄,總建筑面積約15萬平方米。這兩個項目打響了上海公共租賃房政策頭炮,但其租金水平與周邊普通商品房租金水平相比,沒有優勢,甚至偏高。如表1,馨寧公寓一居室的建筑面積約為40.24~42.43m2,月租金約為1694~1896元;二居室的建筑面積約為61.58~63.27平方米,月租金約為2533~2772元;三居室的建筑面積約為74.67~78.24平方米,月租金約為3033~3311元。而馨寧公寓所處的徐匯華涇板塊,其二手房租金普遍不高,50~60平方米全裝修一居室月租僅為1600~1700元,部分60~70平方米的兩房全配房源,月租金僅約為2000元,可見比市場租金偏高;再看新江灣尚景園一居室建筑面積約為50平方米,月租金為1970元左右,兩居室建筑面積67~72平方米,月租金約2540~2930元,三居室建筑面積約80~82平方米,月租金約2970~3240元,而新江灣尚景園周邊小區的兩居室約3100元/月,一居室約2000元/月,可見新江灣尚景園的租金也僅比市場租金低100~200元/月,這樣的公共租賃房租金水平引起了很多市民抱怨定價過高,“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原則也受到公眾的質疑。截至2012年3月,上海公租房申請率僅39%,筆者2012年11月去各公租房申請受理點調查,受理點工作人員反映,每周去咨詢和申請公租房的人寥寥無幾,普遍嫌租金定價過高。

二、上海公共租賃房定價存在的問題

(一)租金定價標準模糊、操作性差

租金標準制定模糊、操作性差,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租金標準參考的各因素權重不明確,雖然以市場租金水平為主要參照因素,但其參考的權重究竟多大,其他各因素參考的權重又幾何,模糊不清,這樣的租金標準操作性差;二是,租金定價“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原則中“略低于”表述不明確,到底應低于市場租金水平多大幅度合適,難以把握;三是,不同區域、地段的公共租賃房租金低于其參照的市場租金水平的幅度應統一,還是可以有所區別,亦不明確;四是,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市場租金水平會隨著經濟發展、市場情況而波動,與市場租金掛鉤的公共租賃房租金必然隨之波動。那么,公共租賃房租金在租期內如何維持穩定或者如何調整,均未明確。

(二)租金定價標準缺乏差異性、動態性

上海公共租賃房的保障對象既包括“下夾心層”,如農民工、“藍領”人群等,又包括“上夾心層”,如外來人才、大學畢業生等,他們的收入不同,工作不同,對于住房的需求也不一樣,但當前租金定價直接與市場租金掛鉤,以略低于市場租金來確定,沒有根據差別化的住房需求制定差異化的定價標準。此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收入的增加、通貨膨脹、住房市場價格變化、生活條件及居住條件的整體改善等,客觀要求公租房租金動態調整。而當前租金定價標準缺乏完善的動態調整機制,應參考哪些因素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如何確定等是模糊的。

(三)租金定價偏高,與公租房政策定位不吻合

上海公共租賃房政策定位是解決中低收入的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階段性居住困難的。然而,當前公共租賃房實際租金水平與周邊普通商品房租金水平相比,沒有優勢,甚至偏高。以新江灣尚景園二居室為例,建筑面積67~72平方米,月租金2540~2930元,而上海2011年中等收入戶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24,824元,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2.92,可計算中等收入戶平均月可支配收入約6040.5元,則公共租賃房租金占中等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約為45%,高于家庭的最高可承受租金(一般為家庭收入的25%~30%國際合理的住房消費支出通常為占收入的25%)。可見,對大多數中等收入家庭來說存在租金支付壓力,對大多數在餐飲、酒店、零售、家政、物流快遞等傳統服務業和建筑業的外來務工者來說更是租不起。可見,當前租金定價水平,已將本屬于公共租賃房保障范圍的對象以租金定價的方式排除在公共租賃房保障之外,這與公共租賃房政策定位是不吻合的。

(四)配套的準入、退出機制不完善

公共租賃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一種,具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性,實行相對較低的租金政策。如果不設置完善的準入、退出機制,則會吸引更多的人申請而更少的人退出。而公共租賃房數量有限,這必然導致公共租賃房的輪侯時間過長,甚至真正需要保障的困難家庭無法入住,而不需要保障的家庭占用公共資源,引起住房保障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因此,公租房租金定價需要完善的準入、退出機制與之配套。然而,上海公租房的準入標準不設收入、資產準入線,同時公租房的退出機制也尚未建立,這種情況下,容易使收入較高的人群加入到公租房申請隊伍,而既得利益者又不及時因收入改善而退出公租房,對收入較低、公租房需求較迫切人群產生“擠出”效應,使公租房保障功能弱化,公平與效率受損。

(五)缺乏完善的補貼機制

公共租賃房定價既要注重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又要注重公共租賃房建設的可持續性。前者要求租金定價低;后者要求租金定價能回收成本,但公共租賃房建設成本大、回收期長,客觀上難有大幅降租的空間。協調這一矛盾,需要完善的公共租賃房補貼機制。而當前,與上海“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的定價標準相配套的補貼機制尚未跟上,應向公共租賃房供給方補貼還是向需求方補貼?或是兩種方式相結合?如果向公共租賃房供給方補貼,具體采取哪些措施?如果向需求方補貼,具體如何進行,是對戶籍低收入者補貼,還是不設戶籍限制均予以補貼,補貼多少等問題需進一步研究。

三、完善上海公共租賃房定價機制的對策

(一)細化公共租賃房政策定位

上海公共租賃房的政策定位應進一步細化,是先解決有市場租金能力的青年白領短期內的住房困難,等長期之后公共租賃房量大了,再覆蓋到不具有市場租金能力的低收入外來務工人員?還是先解決收入低,住房保障需求迫切的家庭,等公共租賃房建設規模擴大,再覆蓋到有市場租金能力,但找不到穩定住房的人?更加細化的公共租賃房政策定位能給租金定價提供重要依據,如果定位為前者,則租金定價相對較高,如果定位為后者,則租金定價需要相對低水平。筆者認為,公共租賃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應充分體現保障功能,首要解決無法通過市場解決住房的困難家庭,應明確政策定位為后者。

(二)完善租金定價標準,增強操作性

科學合理的租金定價應協調好市場租金水平、保障對象支付能力、財政負擔能力、社會資金投資回報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同時還需考慮保障對象的差別化需求,實行差別化定價,并適時調整。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完善:(1)科學地權衡各租金影響因素的重要性。租金定價是一個多因素決策問題,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人均收入水平、物價水平、房價與租金水平、保障規模等情況,采用層次分析法定量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系數。(2)明確租金定價低于市場租金的幅度。首先,市場租金可考察目標區域范圍內(如目標區域方圓1km/2km/3km范圍內,或交通線路1小時圈內同類型區域/板塊,或同等地段/社區)的其他同類型、同等級的房屋平均租賃價格。再明確衡量保障對象負擔能力以及成本租金測算應包括的項目,在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及公租房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公租房租金低于市場租金的幅度。香港政府主要運用了國際上常用的MRIR(Median Rent-to-Income Ratio)來衡量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上海可借鑒這一方法;對于成本租金的測算,應根據上海公租房房源收購或建設的土地政策,融資政策,財政負擔情況,以及社會資本參與情況等予以明確。(3)租金定價差別化。要充分掌握市場信息,細致分析保障對象的租金支付能力,以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為基礎,結合公租房實物、區位情況制定差別化租金。或租金按準市場租金統一定價,再給予保障對象差別化補貼。

(三)完善租金調整機制

由于影響租金的各因素都會變動,因此應建立租金調整機制。香港的做法是依據租戶家庭收入指數的變動調整公屋租金。為協調租金各影響因素變動,租金調整建議參考運營成本變動比、租賃指數、人均收入變動比以及CPI變動率的加權結果,同時考慮到穩定性,原則上1年之內只調整一次租金水平,并要建立專門的管理程序,與租戶充分溝通,調價決定前,均應通過各種方式告知租戶,并聽取租戶的意見。調價決定后,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調價之前已簽訂租約的,以原價支付。調價之后則以新價支付。考慮到應給予租戶以緩沖時間,調價通知頒布后3個月開始執行新租金水平。

(四)完善配套的準入、退出機制

維持公共租賃房低租金水平,需要完善的準入、退出機制與之配套。可借鑒香港的做法,對各類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嚴格限制,不僅設置收入準入線,還應設置家庭總資產凈值準入線。對于退出,設置退出標準,采取定期家訪調查及家庭狀況申報,租戶虛報資料,可終止其租約,拒不退出者,可依法判處巨額罰款,甚至監禁。同時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督力度,完善我國個人征信系統,以促進準入、退出機制的效率。

(五)完善相應的補貼機制

與租金定價政策配套的補貼機制應積極跟上,當政府定價高于保障對象支付能力時,應采取“補人頭”措施,即對公租房需求方補貼,使低收入家庭負擔得起租金,具體有以下方法:(1)貨幣租金補貼。政府定價與保障對象支付能力間的差額,以貨幣補貼給保障對象。(2)租金減免。根據保障家庭收入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租金減免。(3)租金補貼券。要求家庭必須拿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25%)支付房租,余下的與市場租金的差額由租金補貼券補充。(4)可允許承租人提取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

當政府定價低于公租房成本租金時,應采取“補磚頭”措施,即對公租房供給方補貼,以分擔公租房建設運營成本,鼓勵開發商參與公租房建設,具體有以下方法:(1)土地支持政策。如無償劃撥土地,或者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的一定程度的減免,甚至可嘗試按年收取土地使用權租金的形式,以降低公租房的土地成本。(2)資金支持政策。給予公租房供給方一定的財政撥款,或者給予貸款方面的優惠,以及出臺支持多元融資的政策,如允許住房公積金盈余或閑置資金以貸款債權或購買債券形式投資公租房,鼓勵公租房運營公司上市融資、債券融資或信托融資等。(3)“以商養租”政策。可根據地方具體情況,按不超過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配建商業服務設施和商品房,其出租、轉讓的收益用于平衡公租房建設成本,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公租房運營管理支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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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國城市管理進步獎推薦案例

項目背景與動因

重慶公租房建設獲中央肯定

2月11日,重慶市政府舉行新聞會公布,從2月12日起正式接受公租房申請,3月2日將開始首次搖號配租。同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出爐。這標志著重慶在全國率先推行的公租房和商品房的住房“雙軌制”創新,已經從設想變成了現實。2010年初,重慶市啟動大規模的公租房建設計劃,未來3年,全市將建設3000萬平方米公租房,解決50多萬戶中低收入群眾住房困難。而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正式,至此,公租房被輿論視為上升至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標志。2010年11月中旬,中央政法委書記在重慶調研時稱贊,公租房建設是解決民生的一個創舉。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標,重慶市委、市政府創新住房保障模式,提出了“市場加保障”的雙軌制城市住房供應模式。其基本思路是:30%―40%的中等偏下收入群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予以保障;60%―70%的中高收入群體由市場提供的商品房解決,并對高端商品房和投機性炒房采取相應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制度體系,逐步實現住房保障的全覆蓋。在重慶設計的“雙軌制”中,公租房建設是最關鍵的一環。重慶未來若干年將建設4000萬平方米公租房。從2010年起的3年內每年建設1000萬平方米。后幾年視社會需求再建1000萬平方米或更多面積的公租房。目前,全市公租房建設實際開工已超過1000萬平方米。

■ 保障對象:針對中低收入困難群體,無戶籍限制開全國先例

重慶將公租房定義為:在住房市場化大背景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提供優惠租賃價格,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持有產權,面向在本市就業的無住房人員或住房困難家庭租賃的房屋。根據調查與規劃,以公租房為主體,未來重慶城市中30%―40%的中低收入群體將由保障房保障,既涵蓋了過去申住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人群,又新增了“夾心層”的保障范圍,逐步實現保障性住房全覆蓋。

重慶公租房在準入上率先打破城鄉和內外差別,不設戶籍限制。按照《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凡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及租金支付能力,單身人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就可申請公租房。租金方面,公租房租金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租金每月9-11元/平方米。

■ 科學規劃:公租房與商品房“混建”,避免社會割裂

重慶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環境宜居、利于就業”的原則,公租房主要布局在主城區一、二環之間的21個大型聚居區中,有相對成熟的產業和軌道交通支撐,城市配套設施完善,與周邊商品房實行無差別“混建”,避免了社會階層隔離和形成“貧民窟”。

公租房所在地段一般都有軌道交通支撐,周邊城市配套設施較為完善。綠化率達35%左右,公建配置的建筑面積達10%。套型建筑面積在30~80平方米之間,其中60平方米以下的占85%,可滿足不同類型人群和家庭人數的基本居住需求。

■ 融資模式: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發展公租房已在全國推廣

為解決公租房建設所需的巨額資金問題,重慶市嘗試多種融資模式。依托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先期儲備土地的優勢,公租房用地全部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成本不計價,作為政府注入公租房系統的國有資產。其中主城的儲備地拿出3萬畝作為劃撥地投入,至少相當于投入150億元。同時每年商品房土地出讓收益的5%用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3年共計約30~40億元。這樣,重慶公租房建設就保證了200億元的先期投入。2010年11月16日,財政部、發改委和建設部三部委聯合發文,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重慶率先實驗的公租房融資模式。

■ 嚴密監管:公租房永遠姓“公”,實施“封閉運轉”

2010年7月29日,重慶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掛牌成立,專司住房保障的規劃、政策、分配和監管等工作。按照重慶的設計,公租房的建設主體是市政府和各區縣政府,公租房產權由重慶地產集團等國有投資集團或區縣政府性投資公司持有,運行、維護、監管等則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機構負責。這些制度設計,確保了公租房永遠姓“公”,動態地讓住房困難群體享用。

誰“入”誰“出”,同樣是公租房監管難題。重慶創新手段和模式,建立房管、民政、社保、工商、稅務等多部門共享的信息平臺,形成部門聯動,提高審核準確度和效率。同時,及時向社會公開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采用公開搖號方式進行配租,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重慶公租房承租以5年為一租期,其間隨時可退出。租滿5年之后,需要續租的需提前3個月重新申請;符合條件的,可通過成本價購買,轉換成有限產權房,此房不得上市交易;購買者確需轉讓,由政府管理機構以原購房價款加利息回購,再作為公租房流轉使用。這種“封閉運轉”,可有效遏制以前經濟適用房監管中出現的利益輸送。

項目創新性分析

項目實施單位:

重慶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

推薦詞:

在住房問題日益成為民生焦點的當下,重慶市在國內率先大手筆建設公租房,并嘗試以此為基礎實現政府和市場同時供應住房的“雙軌制”,建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住房供應體系,是住房體制進入新一輪深化改革的關鍵步驟,一個具有先鋒意義的重大試驗。

篇6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廉租住房保障規則》(建設部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則》(建住房〔〕258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8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及管理,應當遵循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售價格,面向城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特定對象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本規則所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區范圍內,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規定的家庭。

本規則所稱特定對象是指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進城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

第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民政、價格、稅務、金融、審計、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和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城區內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與保障標準

第七條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出租保障性住房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分別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供其租住。

出售保障性住房是指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經濟適用住房供其購買。

貨幣補貼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八條住房保障以滿足保障對象基本住房需求為目的。住房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經登記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為2人及以下的,購買住房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上的,購買住房的建筑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條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上年度城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的比例確定。

經登記準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筑面積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貨幣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對象現住房面積與應保障面積的差額,結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標準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貨幣補貼標準,最低收入保障對象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確定;低收入保障對象,按最低收入保障對象貨幣補貼標準的80%核定。每年度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經登記準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筑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員為3人的,配租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員為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二條個人住宅被政府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章資金與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四)國家、省財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套資金和專項補助資金;

(五)商業銀行貸款;

(六)公積金等非金融機構貸款;

(七)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銷售收入;

(九)社會捐贈的資金;

(十)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四條新建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設與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

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資建設,住房困難職工集中的單位自建,政府統一規劃、定向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策規定投資建設營運等方式。

第十七條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開發建筑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積和相關要求。土地出讓成交3個工作日內,市國土資源部門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房產管理部門。

項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各個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房型結構等指標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條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其小區外道路、水電氣管網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

第四章規劃建設

第二十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任務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況,編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居住、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二十二條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保障性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住房建筑面積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按10%的比例配建商業用房。建成后商業用房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建設成本價收回并負責經營管理,經營增值收入用于償還保障性住房貸款及彌補保障性住房管理費用的不足。

第二十四條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管理,對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工程建設質量及建設進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二十六條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

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

第五章房源籌集

第二十七條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四)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沒收的住房;

(五)經政府批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的住房;

(六)騰退的公有住房;

(七)社會捐贈的住房;

(八)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根據城區各類保障對象實際需求,經市政府批準,不同類型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相互轉換,調劑使用。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由市政府直接委托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或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

第三十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須確保優先或與商品房同步開工建設。

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與規劃建設的商品房統一招標,選擇符合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實施。

第三十一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以及高校等其他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資建設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單位集資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對象,限定為本單位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職工,不得對外或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職工出售或出租。

單位集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在優先保障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職工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調劑,按本規則規定程序向確定的保障對象出售或出租。

第三十三條單位集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向職工收取的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款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市財政和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和按本規則的規定在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統一管理。其他方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誰投資、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經政府批準,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第三十五條保障性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產權單位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的,接受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在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統一納入所在小區物業管理。

第六章保障對象和申請程序

第三十六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區城鎮戶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齡35周歲以上未婚者;

(三)無住房或家庭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十七條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特定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居住達三年以上;

(三)在無自有住房或未租賃公有住房。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三十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區城鎮戶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標準;

(三)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優撫對象、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優先申請實物配租。

第三十九條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按規定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證明,無固定單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四)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審驗意見;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非本市城區戶籍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居住)證明;

(二)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條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以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該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特殊情況家庭可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第四十二條保障性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申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材料后,依照本規則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當月下旬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審核匯總后,統一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

(三)審核:市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的次日起15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的人口、收入狀況、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四)公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五)登記: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分類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保障對象根據登記情況排隊輪候。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原則上每兩年受理一次;廉租住房補貼費申請每月受理一次,實物配租每年受理一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章分配與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合理安排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分配。

第四十五條保障性住房分配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按照輪候順序、公開搖號的方式配租、配售。

第四十六條已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從獲準登記的次月起依照本規則的規定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制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計分標準,按得分高低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以申請人獲準登記的年度時間為序,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購租對象和選房順序。

第四十七條獲準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應與市房產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發放廉租住房補貼的條件及違約責任。享受補貼的保障對象自行承租適當的住房。

第四十八條獲準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其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配租情況向社會公開。

獲準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配租的,視為自動放棄。放棄配租的保障對象,兩年內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獲準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十九條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可自愿選擇轉換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其輪候順序以申請人原獲準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登記的時間確定。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保障對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已購、租公有住房的,在退出購、租的公有住房前不得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合同期限屆滿需繼續承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并申報有關材料,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公示。經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第五十一條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置權,房屋使用權不得轉讓,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自行裝修的,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保障對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五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上市出售的,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五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租賃滿5年后,經本人申請,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申請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可購買所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綜合考慮其建設成本、營運管理費用等因素,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銷售價格與租金

第五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銷售價格,統一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五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五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一般不超過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統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六十條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五十條的規定申請續租,未申請或者申請后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一條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二條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六十三條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保障資格并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3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偽造、提供虛假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證明材料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區保障性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滿1年以上的;

(四)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城區保障性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六)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不繳納廉租住房租金或連續3個月以上不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九)在保障性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十)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六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其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保障性住房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銷售、租賃等相關信息。

第六十六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租、配售情況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個人在住房保障相關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嚴重違約行為,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并公示。

第六十七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八條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價格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建設單位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建設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四)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家庭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取消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保障資格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被取消保障資格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其承租公租房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收取租金。逾期不退房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條騙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勒令其全額退還已經騙取的補貼。

篇7

毛坯房租賃合同范文1出租方(簡稱甲方):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承租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內容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濱湖新區福徽苑4棟13層的1304號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交房標準:甲方按交付時的房屋現狀交付房屋,經雙方當場踏勘,確認所交毛坯房的狀況與甲方同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標準完全一致,甲方對該房屋未進行任何裝修,也未添置任何家俱和電器。

三、甲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為5年零2個月,自20xx年_8__月__1__日起至20_19_年_9_月_30_日止。(隨房交付的有_____________,乙方應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返還給甲方),

四、租賃期限內,前3年租賃房屋每月租金為______元整,后2年租賃房屋每月租金為______元整。該價格為不含物業費、水電費、燃氣

五、租賃期限內,第一年租金按季度支付,第二年起租金按半年支付,根據先付租金后用房屋的原則,乙方應提前15日支付下一個租賃季度的租金。甲方的收款賬戶為: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名稱:____________,賬號(卡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應交給甲方一個月房租做為水電押金,甲方收到該款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據,租賃期間乙方不得以履行保證金抵付租金或其他款項。租賃關系終止后,甲乙雙方結清有關費用且乙方向甲方返還租賃房屋(包括房屋鑰匙及水電氣卡),甲方無息退還該水電押金給乙方。

七、房屋交付乙方后,乙方應承擔該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水費、電費、電視收視費、網絡費、電話費、燃氣費等所有因乙方使用而產生的費用。租賃關系終止時,乙方應提供相關的交費憑據與甲方進行結算。甲乙雙方現確認移交時水表、電表、燃氣表的底數均為零。

八、租賃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但依法應由物業維修基金承擔的維修費用,則由乙方通知甲方依法申請物業維修基金支付。

九、乙方可以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但不得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的裝修本合同到期時,已形成附合的裝修物歸甲方所有。

十、乙方因使用租賃房屋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十一、甲乙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合同,應提前90日書面通知對方,

十二、乙方如不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20日,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賃房屋。

十二、乙方承諾租賃本房屋做辦公、培訓、居住用途,不作任何違法活動,若從事任何違法活動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賃房屋。

十四、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本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壹份,每份效力同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毛坯房租賃合同范文2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

該房屋情況為:面積:平方、結構:、其他。

第二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

(二)租賃期滿,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元/月(大寫: ),年租金為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月/ 季/ 半年/ 年)

(三)租金支付日期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 元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在合同期滿承租方無任何欠費搬離時退還。

第五條 其他事項

1、交房標準:甲方按交付時的房屋現狀交付房屋,經雙方當場踏勘,確認所交毛坯房的狀況

2、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將租賃房屋交付給乙方(隨房交付的有房屋防盜門鑰匙

3、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整,該價格為不含稅、費的價格,甲乙雙方因該租賃行為應當繳納的稅、費均由乙方另行承擔。

4、房屋物業費包含在房租費中,應由甲方承擔該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水費、電費、電視收視費、網絡費、電話費、燃氣費等所有因乙方使用而產生的費用均有乙方承擔。租賃關系終止時,乙方應提供相關的交費憑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5、乙方可以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但不得改變房屋的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6、乙方因使用租賃房屋或對其進行裝修等原因導致該房屋受到損害或者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7.裝修時安裝水電不能破壞墻面,只能裝在墻外面。乙方裝修時物業管理部門增收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8、乙方應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租賃房屋及其防盜門鑰匙 片,門卡 張,水卡電卡燃氣卡各 張返還給甲方,返還的房屋應當符合按照房屋的性質正常使用后的狀態,包括房屋的所有門、窗、玻璃、護欄、水管、氣管、電線和水電氣的計量表等應完好無損。

第六條 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毛坯房租賃合同范文3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共同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議,望共同遵守本協議。

第一條:甲方有一毛坯房坐落于 村,共 間 層未裝修。

第二條: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5年時間。

第三條:在房屋租賃期間,該房屋租賃前3年免收租金,但須乙方出資將房屋地面鋪好,一、二樓的外墻門窗安好。合同期滿后,乙方不得將地面、門窗拆除或損壞。后兩年租金共計為兩萬元人民幣,合同簽訂后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在房屋租賃期間,該房屋內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水、電等)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租賃期滿,乙方需將房屋退還給甲方。如乙方需續租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擁有優先續租權。甲方須在乙方提出要求后30天內給予答復。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在乙方沒有任何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出無理要求并干預乙方的正常工作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則視為單方違約,由此甲方須負責賠償乙方違約金20萬元人民幣。

(2)如因乙方的過失或過錯導致房屋受到損壞,均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使用性質。

(3)乙方不得在房屋內從事任何違法活動,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配合甲方場地征用管理工作。如遇場地因國家政策而拆遷,乙方有責任配合拆出,不得干擾正常拆遷工作。但甲方必須無條件退還乙方所租年限中而未使用年限的房租費。

第七條:租賃期間,乙方所需變壓器由乙方全資安裝。合同期滿在雙方不續簽合同的情況下,變壓器則由甲方贖買,具體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第八條:乙方在甲方房屋內安裝的一切設備都屬于乙方的私有財產(包括機械設備、電器、開關、電線、電纜、變壓器、內裝房門、床、鐵架等)。合同期滿不續租情況下均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無權干涉。

第九條:甲方必須保證所出租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租金等),甲方須在出租前辦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第十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房屋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結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簽定日起,其它簽定的任何租賃合同均無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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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住房價格的高漲,使人們住房需求的滿足成為難題。本文在分析我國房地產市場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住用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設想和公共租賃房租金的階梯式設計方式。房地產市場和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既可滿足房地產市場的投資需求,也可以解決人們的房地產消費需求(住用需求),進而可確保我國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住房保障 普惠制 公共租賃房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問題之一。為了解決我國解放后到改革開放前,住房建設速度緩慢、欠帳太多、甚至幾代人擠住在一間住房的困難局面,同時也是為了適應我國經濟改革開放、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我國進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由計劃經濟時代的實物分配,改為貨幣分配;由福利變為商品;由企業控制分配,變為由市場供求關系調控分配。這一時期,人們的積極性被極大地調動了,使大量的投資投向了房地產開發,有效的加大了住房的供給量,為緩解住房困難做出了貢獻。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市場中的投資氛圍逐漸增強,大量的投資炒作不斷拉高房價,導致了大量新問題出現。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房價大大高出了普通百姓住房需求購房的承受能力。

現行房地產制度的弊端

房地產需求按其目的分有三種:生產性需求、消費性需求和投資性需求。目前房地產市場最大的弊端就是一方面有人極力炒作,推高房價從中得利;一方面有人為買不起房而憂心,其產生的根源是房地產的投資需求與消費需求(住用需求)在同一個平臺上――房地產市場上混合運行。投資房地產,目的是賺錢,它是富人的行為,這是由房地產本身的價值所決定的,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不可能投資房地產。那些低收入者為不能買到房,無法解決居住問題而發愁。投資行為把房價節節推高,其危害是保障或改善社會大眾(普通百姓)的住房條件越來越困難,使他們無力解決目前的住房困難。

有人經常把房地產市場與股市相提并論,是因為二者都具有投資功能。投資房地產市場與投資股票市場都能給投資者帶來可能的預期收益。但是,房地產市場與股票市場存在著根本性的區別。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投資者有需求,想投資賺錢,有能力、有意愿、能承受投資帶來的風險。可以進入股票市場進行投資活動。常言道: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獨自承擔投資帶來的后果――收益或風險。沒有人強迫,也沒有人阻攔。不想投資股票、沒有能力、不能承擔風險的人,可以遠離股票市場。

而對于房地產市場,其具有投資功能,投資房地產市場可以獲得可能的收益。但房地產市場不僅是一種投資工具,為投資者們賺取投資收益,它更大的功能應該是為人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提供人們生存的基本物質保障。保障人們的基本生存的權利,就必須要滿足人們最基本的生理需求:衣、食、住、用、行,缺一不可。因此,不管是否有能力、是否有意愿,都必須要獲得住房來保障其基本的生理需要,從而保障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房地產投資者,為了獲得投資收益,會采取各種手段來推高房價。在房價的不斷上漲中,投資者獲得了大量的收益。在投資者獲得大量投資收益的同時,那些為居住需要購房者(即房地產的消費需求者),或犧牲自己未來的生活質量,縮衣節食而購房;或只能望房興嘆了。

在房價的不斷上漲中,獲益的是開發商,銀行和房地產投資者,還有一個最大的獲利者,即從賣地中獲得大量收益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們。房價的高漲,使房地產商們大賺其利潤。地方政府在賣地財政中名利雙收,既得到充足的財政收入,本地GDP連年高速增長,同時由于政績“良好”,不少人因此獲得了升遷。住房在人們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而現行的房地產制度(包含住房保障制度)不能有效的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住房需求:商品房,價格過高,早已成為投資者投資、投機的投資工具,普通百姓只能望房興嘆。雖然現在有住房保障制度,但因其覆蓋面過小,且條件苛刻,產生了大量的中間夾心層,既買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獲得保障房的條件。同時,現行的保障房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著大量的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甚至滋生了某些腐敗現象。

房價的高漲,讓房地產的消費需求者透支了其目前和未來的其他方面的消費能力。國內的民眾消費能力不足,將導致國民經濟發展缺乏動力,威脅著國民經濟的正常、持續發展。抑制高房價,我國政府幾次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其效果并不理想。其難點在于,調控力度小,不起作用;調控力度過大,在短期內可能使房地產價格回落,但也伴隨著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負效應的危險。為了既保持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渠道,起到拉動經濟發展的支柱作用,又能解決普通民眾對住房的消費需求,本文認為把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功能和消費功能分開在兩個平臺上運作,滿足不同需求的人。同時還能保持經濟的正常發展。為此,本文提出了住房制度普惠制的設想。

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設想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在房地產需求上,存在著兩種目的不同的需求: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即住用需求)。這兩種不同的需求在同一個平臺上運行,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坊間有房地產業的發展綁架了國民經濟,房地產投資需求綁架了消費需求,富人掠奪了窮人等的說法,雖然這些說法不一定完全正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有創新的思維,徹底擺脫舊思維的束縛。分離兩種不同目的的需求,使其在不同的平臺上運作,讓不同房地產需求的人們各得其所。同時還可以化解復雜的矛盾為簡單的問題,易于進行管理。

(一)房地產市場定義及功能

房地產市場的狹義概念是房地產商品進行交易活動的地方或場所。房地產廣義的概念可以定義為:包括土地的出讓、轉讓、抵押以及一些與房地產有關的開發、建筑、修繕、裝飾等勞務活動。從該定義知道,房地產市場是個市場,凡是進入到這個市場中來成為參與者的各方,都要遵循市場的游戲規則,即供求關系。市場的進出實行自愿的原則,其功能就是要滿足各個參與主體的需求:投資、開發、自用、經營或消費(住用)等。

(二)基本住房制度

基本住房制度應定義為: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確保人民的基本生存的住房需要。基本功能是保障人人有房住。這一功能的實現,完全依靠市場解決是不可能的,必須依靠政府才能得到解決和實現,即可概括為:想投資賺錢找市場,基本住房保障靠政府。

(三)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設想

基于人人有房住,基本住房保障靠政府的理念。以及現行保障房制度的缺陷,本文提出了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設想。用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取代現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設想是:由政府出面,大規模建設公共租賃房,覆蓋全體城鎮居民以及在某一城鎮有穩定工作達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條件的外來務工者。其公共租賃房的住房面積由政府根據情況設定一定的標準。全覆蓋是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根本。其實質是體現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條件方面人人平等的原則。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住房標準。達到一定年齡和標準條件的無房居民,都可以申請公共租賃房用于居住。其公共租賃房只能用于居住,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一經發現有違規者,其公共租賃房應予以收回,并沒收其非法所得。當公共租賃房的住用人擁有了其他住房后,其租賃的公共租賃房應予以退還給政府用于再分配。而租住公共租賃房的居民,按其收入劃分為若干等級,向政府交納相應的租金。即同樣的住房標準,因其收入不同,交納的公共租賃房租金不同。總原則是,家庭收入越高,交納的公共租賃房租金也越高。這樣,那些高收入者可能會考慮轉向在商品房市場求得更舒適的住房而放棄公共租賃房。從而減輕了政府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公共開支的負擔。

文章認為公共租賃房租金的設計原則是:租金總額能確保公共租賃房的正常維修、維護的成本需要。不同收入等級階層人群的階梯式公共租賃房租金設計,既保障了租金總額能維持公共租賃房的維護、維修的資金來源,又能保障低收入者支付承受能力。而極端困難群體的住房可由政府提供補貼予以解決。另外,房地產市場方面的各種稅收也可以通過采取轉移支付的方式部分的補貼到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中,以確保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實施的資金支持。

結論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是解決目前我國居民住房問題的一種可行途徑。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區分房地產市場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住用需求)在不同平臺上運行。避免了低收入住房需求群體被投資需求者“脅迫”,忍痛接受高房價所帶來的一系列不利于我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尷尬問題。比如許多家庭為了購買住房,不得不犧牲其他消費需求,不利于我國拉動內需促進經濟發展的轉型。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建立,有利于我國經濟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住房保障制度普惠制的建立,就我國的經濟實力,也具有現實可行性和深遠的社會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永岳,陳伯庚,孫斌藝.房地產經濟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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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起來,房地產的買賣、租賃等行為日趨活躍,由此也產生了為數不少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此類案件現已構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亦有多年以來未徹底解決的老問題。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其中的幾個常見問題做了調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見。

一、預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語"MORTGAGE"一詞的粵語音譯,是一種擔保方式,指在樓宇建筑期內,商品房預購人將其與開發商(預售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人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同時商品房預售方作為貸款擔保人,并保證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如預購人或擔保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時,銀行即可取得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其對銀行的所有欠款。

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銀行為按揭權人,預購人為按揭人,擔保人一般是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按揭與抵押有相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財產。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間,商品房實際上并不存在,按揭人無法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他向按揭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取得樓宇的權利,它是一種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實體形式存在的樓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現將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標的范疇,豐富了我國傳統抵押標的理論的內容。

預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應到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從合同,是為擔保主債權得以實現而訂立的;

(3)預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一經成立即對三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4)預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償合同。銀行通揭業務收取貸款利息,除少數政策性無息貸款外,預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償合同。預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幾年才出現的,目前在我國尤其是在沿海地區,發展規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房地產市場資金緊張的狀況,使普通百姓擁有商品房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了融資手段,增加了建房資金。但我國的房地產管理法對預售商品房按揭尚無規定,與目前房地產業的發展狀況很不適應。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只能依據法理。而銀行則大多制訂一些標準式合同,購房者與發展商只有簽約與否的選擇,而沒有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修改的自由。這種狀況極不利于預售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筆者試舉二個案例說明之。

案例一:個人甲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甲購買乙公司正在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一套,價金為五十萬元,甲應分五次交購房款二十五萬元,余二十五萬元房款辦理銀行按揭。合同簽訂后,甲如約履行支付了二十五萬元購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稱甲應在全部付清購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認為合同中約定余款由銀行按揭提供,因而認為乙公司違約,至法院。

此案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的根本原因是對按揭的性質認識不清。預售商品房按揭的當事人有三方:購房人、售房方和銀行。按揭合同應當由三方當事人訂立,而此案中甲與乙公司雙方約定辦理按揭,實際并未辦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鑒于雙方對付款方式尚未約定明確,該商品房預售合同應認定為尚未成立,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雙方分擔。由于乙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商,對有關按揭的規定應當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過失,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二:甲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甲購買乙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納,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甲按約定向乙公司交納了百分之四十購房款。在辦理銀行按揭之前,銀行通知停止辦理按揭貸款,此后雙方就如何付清購房余款協商不成。甲至法院,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乙公司返還其購房款。

此案雙方當事人對付款方式約定明確,且乙公司與銀行之間已有關于辦理按揭貸款的協議,但由于國家政策性調整,銀行停止辦理按揭,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無法履行。此案應適用情更原則,解除合同,雙方合理分擔損失。

由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我國預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許多問題。這些都有待完備的立法來進行調整。建議立法部門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時,對此問題做出規定。

二、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及處理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權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是一種民事行為,它適用民法通則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賃行為還應受一些特別法的約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違反這些規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應認定為無效。應當注意的是,房屋租賃對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為,對他們的生產、生活有著重大影響,因而在審判中不宜輕易就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備,只是有一些細節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責令當事人補正,而不宜認定為無效。如甲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賃甲房屋,裝修后經營飯店,經營期間拖欠甲兩個月租金。甲至法院,要求乙給付租金。法院經審查認為,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因而為無效合同,判決乙將承租房屋返還甲。這一判決使甲,乙之間并無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雙方均遭受很大損失。而實際上法院只要責令甲乙雙方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即可避免這樣的結果。

司法實踐中由于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數不少,這樣的判決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及合同的全面履行。事實上,正是有些當事人利用法律的這一規定逃避責任,如許多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中的違約一方常會主張合同無效,以逃避承擔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均把房屋租賃合同認定為要式合同,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須到在關部門登記備案,但不應把未登記備案的所有租賃合同均認定為無效。在租賃合同的各項實質要件均具備,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況下,可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后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及案件的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對房屋裝修如何處理,也是當前民事審判中經常遇到到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經營性用房中,承租人為了自己經營的特殊需要,往往對承租房投資很多進行裝修,一旦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承租房要交還給出租人,裝修費用如何處理即成為問題。

對于房屋裝修應按《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添附的規定處理: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于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此沒有爭議。雙方如無約定又協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價在實踐中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本著經濟效益與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處理,兼顧雙方的過錯責任。屬出租人過錯的,可對裝修的現值進行評估,由出租人予以相當價值的補償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屬于承租人過錯的,對裝修進行評估后,應根據出租人適當的可利用程度折價予以補償;屬于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由出租人補償裝修的現值。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如裝修對出租人沒有利用價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頂裝修費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頂,這樣使裝修的補償更加經濟合理。

三、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

落實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規定,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應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目前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已進行多年,出現許多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訴訟,主要為被發還私房產權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類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賃糾紛進行處理,而實際上此類糾紛比一般的房屋租賃糾紛復雜得多,不應簡單對待。我國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先后開展起來的,私房改造工作,作為整個社會主義改造的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但是由于"左"的錯誤思想影響,遺留下一些問題,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點,錯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沒有給房主留自住房。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不符合規定而錯改了的房屋,應按政策實事求是給予糾正;對房主應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補留自住房。但目前這些落實了政策的房屋許多只是發還產權,房主并未實際支配,使用該房屋。對期間擠占、沒收私人房產的行為,現已徹底否定,并進行了糾正,根據有關規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產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逐步解決。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其住房,將占用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但在落實政策過程中,有些單位無力為占用私房職工提供住房,有些單位有房卻不優先安排用于落實私房政策,使許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權證卻住不進自己的房屋。

在落實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及港澳臺胞私房政策問題上,也遺留有此類問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只是解決了房屋產權歸屬問題,卻未讓房主實際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強制與住戶簽訂了私房租賃合同,否則不予辦理產權證照;有的由于爭議較大,房主長年一直未與住戶簽訂租賃契約。許多簽訂租賃契約的私房主,由于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限,也與住戶產生糾紛,要求收回房屋。

對于此類收房案件法院的處理原則一般是:住戶有他處住房,能全部騰退的,全部騰退,能部分騰退的,部分騰退,住戶無他處住房,不予騰退。這樣的處理是基于保護住戶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而考慮的,許多案件也都按這樣的原則處理了。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并沒有使問題得到解決,因為沒有考慮到私房主的利益。擁有所有權卻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在現實中也是不公平的。現今房地產已作為商品流人市場,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已成為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普遍遵守的原則,過去那種強制私房主與住戶簽訂租賃契約,住戶可以無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相悖,必須加以修正。

在處理此類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標準:(1)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轉租、轉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3)房屋產權人確實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條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產權人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為承租人找到了相應的住房,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5)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自己的住房,但承租人確實不具備騰退條件的,可以暫時維持原租賃關系,但應明確租賃期限或提高租金標準。以上幾條可以作為辦理此類案件時的參照,但對于"提高租金標準",似不易掌握,因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私房租金應受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如果由法院判決提高租金,雖保護了私房主利益,卻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且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相矛盾。此種“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當性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房地產交易行為是受國家嚴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與其實際市場價值差距較大,應通過政府提高租金標準來解決問題,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決。總之,在處理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上,既要切合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又要考慮歷史原因;既要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又要維護社會的穩定。審判人員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單位的工作,使其盡快解決承租人的住房問題。畢竟,徹底解決落實私房政策問題仍需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力量。四、離婚案件中房屋糾紛的處理。

住房是一種重要的生活資料。隨著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城鎮居民的住房狀況已得到較大改善,但住房困難情況仍然存在。在離婚案件中,即體現為夫妻雙方為分得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而爭執不休,使得簡單的離婚案件復雜化。目前許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主要爭執點即為住房問題。因此解決好離婚案件中的房屋糾紛,往往成為辦好離婚案件的關鍵。在審判工作中,應分別不同的情況去處理。

(一)對于個人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如系夫妻雙方婚后所得,應為夫妻共有財產,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原則去分配。如為夫妻一方婚前所購置,但雙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據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經過八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分配中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總原則,如住房分配給夫妻一方,應按評估的市場價給予另一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在處理此類問題中應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與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時應先析產,然后再進行離婚案件的審理。對于婚姻中預購的商品房,離婚時房屋尚未交付,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時候,購房方與售房方僅為債權債務關系,購房方享有的僅是一種債權,因而此種情況應按離婚中對債權、債務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預售合同一半價值的補償。并與售房方辦理有關的合同變更手續。如雙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應當先承擔違約責任,然后再對返還的剩余的購房款,進行分配。在處理此類問題中由于牽涉到商品房預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雙方爭議較大,達不成協議時,法院可以就此問題另案處理。

(二)離婚時對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頗有爭議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將其納入離婚案件一并處理,理由是:租賃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由原來的夫妻共同承租變為一方承租屬于合同主體的變更,應征得公房的所有權或管理權人同意。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一并處理,理由是:離婚當事人之間就公房使用權的分割處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體的變更,不會導致租賃關系其他內容的變更,且如不處理公房使用權,會使雙方在離婚后又產生爭訟,不利于子女成長和社會穩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規定:"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在解答中列舉了幾種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況: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其他應當認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況。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按下列原則予以處理: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殘疾或生活因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的一方。解答中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對于給付的標準卻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公房租賃權不僅僅是一種民法理論上的債權,它包含有國家給予的福利,取得租賃權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這種福利,而另一方則將有可能享受不到這種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損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賃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因此,在承租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的,應考慮另一方有無房住,有無可能分房收入情況,當地房屋租賃價格等因素,給予合理補償。解答中規定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因而有人認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見時,如果單位不同意由當事人中非本單位職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決由其承租。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規定在有些情況下離婚的夫妻雙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獨立做出判決,不能受單位意見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是為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配合法院做好當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決的執行。

(三)部分產權房屋的分配問題也是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所謂房屋部分產權,是指職工以標準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權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產權,其中包括永久居住權、使用權、繼承權和有限的處分權與受益權。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所有權形式。離婚案件中部分產權房屋的處理原則同公房使用承租權一樣,都是撫養子女一方優先,無過錯方優先、相同條件下照顧女方,此外還要考慮收入、住房情況等。根據"解答"的規定,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筆者認為住房標準價是國家、單位給予職工的優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這種待遇,因此按住房標準價補償其一半價值并不是完全公平的。考慮到這一點,法院在分配其他財產時應照顧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要求其高于標準價給予對方補償。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競價的方式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還屬新問題,缺乏具體操作規則和應用經驗,尚需審判人員在實踐在逐步探索、總結。筆者認為,競價應遵循以下原則:1雙方自愿原則。選擇競價的方式應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有關意見應記人法庭筆錄。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強迫當事人競價。2公平合理原則。指競價的雙方當事人應經濟條件、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如雙方經濟條件懸殊,或一方住房寬裕,而另一方無其他住房,即不應采取競價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原則。競價是在訴訟之中進行的,因而當事人應聽從法院的指導,并依照法院規定的競價規則進行競價。這樣才能保證競價的公正與合法。

五、拆遷糾紛的受理問題。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遇到拆遷糾紛,應首先考慮應否受理。因為由于拆遷糾紛的特殊性質,其大部分都屬行政案件,應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數由民庭受理。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拆遷糾紛應按行政案件受理:(1)對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裁決不服,提訟的;(2)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提訟的;(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尚未履行的,一方或雙方反悔不同意原協議要求房屋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拒絕裁決或者不予答復,提訟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頌發或補發“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書”等,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拒絕頌發或不予答復,提訟的;(5)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拆遷的主管部門拒絕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或不予答復,提訟的;(6)認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其他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訟的。除第三種情況外,其他幾種情況應作為行政案件比較容易理解,因為都屬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對于第三種情況按何種訴訟處理曾有異議。最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號函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金額,安置房面積、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經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對此類糾紛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號函的規定已不適用,它與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悖。此種情況應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審判實踐中得到共識。但是如拆遷人與拆遷人就有關安置、補償、回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雙方違約產生糾紛,提訟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為此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已形成合同關系,雙方按合同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屬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發生糾紛亦屬民事糾紛,應按民事案件受理。六、軍產房問題。

所謂軍產房,是指所有權歸軍隊所有的房產。軍隊房屋的所有權單位為中國人民總后勤部。在民事審判中,較多的軍產房糾紛為軍隊轉業、離退休干部騰退原住房問題及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問題。

關于軍隊離退體干部騰退軍產房問題。最高法院有關批復的精神為:此問題屬于軍隊離退休于部轉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由軍隊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為妥,此類糾紛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對此類糾紛不予受理是妥當的,因為有可能涉及到營區和其他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問題,并且如受理,將涉及到今后的執行問題,法院判決騰房后,當事人不自動履行,須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基于同樣理由,筆者認為,對于軍隊轉業干部騰退原住軍產房糾紛,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軍隊房地產在保證戰備和部隊住用需要并保守軍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產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包括房屋、設施、場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產的換建、互換、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合資建房,利用房地產自辦或合辦經濟實體,以及其他經營活動,而且經營活動可以面向社會。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其收人可以用于彌補國防費不足,以房養房,但在經營中難免會發生糾紛,對這類糾紛如何處理是法院應慎重對待的問題。

軍隊利用房地產對外開展經營活動,與地方單位、個人發生糾紛至法院的,一般應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如發現軍隊有違反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的情況,可告知監督管理機關,由其依法進行處理,如發現有違反軍隊有關規定的情況,應告知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應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實行《中國人民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到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許可證》,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對軍隊方未申領《許可證》進行的房地產經營活動,一般應認定為無效,如在一審訴訟中經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補辦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如果只申領了《許可證》,但未到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并且合同已實際履行的,可認定為有效,但法院應督促當事人補辦交易手續。

篇10

第一條為規范城鎮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和房屋所有權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致的原則。

房地產交易管理應遵循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依法保護房地產權利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范圍內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商、建設、規劃、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及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權限,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轉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買賣(含以房地產清償債務,下同);

(二)贈與、繼承、劃撥;

(三)產權調換;

(四)以房地產合資合作、作價入股,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五)因收購、兼并或合并企業,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六)房屋拆遷中,房屋所有權人以產權調換形式獲得的期房權利轉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二)權屬證明文件與標的物不符的;

(三)權屬證明文件被注銷、吊銷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四)屬拆遷凍結通知書確定的時效范圍的。

第八條同幢房屋分割轉讓的,各房地產權利人按相應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權。

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不得單獨分割轉讓。

第九條房地產轉讓應簽訂書面合同。房地產轉讓人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應持相關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和書面合同到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辦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

對符合轉讓登記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結轉讓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轉讓登記條件的,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房地產轉讓,與轉讓人具有共有關系的房地產權利人、與轉讓人具有租賃關系的承租人依次享有優先購買權。房地產轉讓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書面合同簽訂前三十日通知共有權人或承租人。

對涉及共有關系的房地產轉讓,轉讓人在申辦轉讓登記手續時,應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轉讓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并對其真實情況負責。

第十一條房地產轉讓,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如實告知房地產權屬、質量安全現狀和有關抵押關系、共有關系、租賃關系等情況。

第十二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申辦轉讓登記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并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房地產轉讓價格由交易各方協商議定。

第二節商品房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銷售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權證應載明共用部位及設施。

商品房現售,按國家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當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四條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二)持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擬預售的房屋屬多層的,完成主體建筑封頂,屬高層的,已建房屋面積應達到規劃批準的擬建房屋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附有專業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預售面積預測繪報告書》;

(六)已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并簽訂了監管協議;

(七)涉及房屋拆遷的,已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書;

(八)擬預售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進行小區建設的,預售人可以分期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地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有關具體事項可以委托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對項目進行核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預售人的名稱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座落位置、棟號、房號、樓層、用途、建筑面積。

準予預售的商品房總面積不得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總面積。

第十七條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向預購人提供下列資料或其復印件:

(一)法人營業執照;

(二)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商品房預售面積預測報告書》;

(五)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六)商品房的結構、戶型、裝修標準;

(七)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八)預售商品房價格、付款方式和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

第十八條商品房預售,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書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未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預售人承擔。

預售合同未登記備案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預購人的權利:

(一)已交付價款及預購商品房的;

(二)已交付價款未交付預購商品房的;

(三)未交付價款及預購商品房的,以簽訂合同的時間為序。

第十九條商品房預售時,預售款應當由預售人委托設立預售款專用帳戶的商業銀行代為收取,預購人憑銀行繳款憑證向預售人換領發票。

代收預售款的商業銀行有監督預售款的義務。

第二十條預售款應當專款專用,由具備合法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根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進度計劃和工程實際進度,書面通知代收預售款的銀行向預售人劃款。未經工程監理機構書面通知,代收預售款的銀行不得直接向預售人劃款。

工程監理機構和代收預售款的銀行對預售資金監管不當,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預售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設一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多個預售項目應當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

第二十一條預售人將已經抵押的商品房進行預售,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預購人;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進行抵押。

第二十二條預售人改變已經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建筑容積率或改變已預售商品房的戶型、結構、環境整體布局,須經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委托原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

非因基礎設施建設或公共利益需要,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對已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建筑容積率或戶型、結構、環境整體布局作變更審批。

經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預售人改變已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涉及合同約定的預購人權益的,預售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預購人,與預購人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變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預售人未經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提高建筑容積率或改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商品房戶型、結構、裝修標準、環境整體布局,損害預購人權益的,預購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由預售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預購人未解除合同的,可不承擔所購商品房改變后所獲增值部分的價款。

第二十三條預售人轉讓已部分預售的在建商品房項目的,應自批準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預購人。預購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回已付購房款及其利息,預售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合同登記備案部門辦理注銷手續;預購人愿意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到期未提出異議的,原預售人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預購人和項目受讓人應當向原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轉讓在建商品房項目的預售人,應自簽訂項目轉讓合同之日起,停止預售商品房并公示項目轉讓情況;受讓人未換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五條預購的商品房在合同登記備案后交付使用前可以再轉讓。

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預購人應當書面告知預售人,再轉讓雙方應在原合同上記載有關合同權益轉讓事項,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讓。超出原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補充約定,再轉讓人應與再受讓人簽訂補充條款。

第二十六條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后應經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預售人應在預售商品房項目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回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人應自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內,為預購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屬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對具備登記條件的,有關權屬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因預售人的原因,致使預購人無法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超過六個月的,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未約定的,預購人可以退房,并要求預售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其中,以跨區、縣(自治縣、市)的多處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應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出抵押登記申請。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并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抵押合同涉及的房地產權屬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關系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確認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八條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房地產設定抵押,必須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設定的抵押權無效。

第二十九條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該抵押權為不可分擔保物權。

第三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地產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出租已抵押的房地產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貸款購買房地產并以擬購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購買者、金融機構、開發商應當共同簽訂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尚未到期的抵押房地產因城市建設需要被拆遷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債務人可以提前清償債務或由抵押人提供其他擔保。

債務人無法提前清償債務或抵押人不能提供其他擔保的,拆遷安置取得的房地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十三條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抵押人如需對房屋翻建、擴建或改變用途時,必須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對抵押合同的內容作相應變更,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合同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并書面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地產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書面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由此給受讓人造成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

轉讓房地產的價款低于其擔保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房地產。

第三十五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房地產;

(二)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筑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它建筑物;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用于公益目的的房地產,但以用于非公益目的的房地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除外;

(四)已出售給他人但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現房;

(五)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房地產租賃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租賃,是指出租人基于房屋所有權將其房地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地產租賃包括房地產現房租賃和商品房預租。

商品房預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商品房預購人以預售(購)房的租賃期權讓渡給預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為,包括以在建的商場、鋪面、市場攤點或辦公用房向社會公開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公寓樓預約出租。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聯營、承包、入股等名義讓渡房地產使用權的,視為房地產租賃。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租賃: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明文件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地產用途的;

(四)已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六)權屬有爭議的;

(七)違法建筑;

(八)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轉讓條件的;

(九)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尚未竣工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租賃雙方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房屋用途,房地產租賃雙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和租賃合同向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未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

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租賃期內,承租人與他人互換房地產使用權或轉租房地產的,必須征得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到原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部門辦理合同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四十條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已竣工建設項目的空地出租的,出租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出租公有住房,應當執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公有非住宅、私有房屋出租,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事項,但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有住房使用權及被拆除公有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權利,在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轉讓,原租賃關系同時終止,由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抵押人出租已抵押的房地產,應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二條租賃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所在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第五章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四十三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須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資質初步審查意見,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十五條申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初審,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章程;

(二)有三十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的驗資證明;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五)房地產專業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初審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資質等級證書。

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資質證書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資質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變更或終止,應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機構承辦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簽定書面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管理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專業資格證書并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取得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未按規定申辦房地產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補辦登記備案手續,給予轉讓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交易活動、退還預售款,并處已收取的預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不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銷售商品房或者將未經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驗收以及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違法行為所涉商品房交易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預售人未經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提高建筑容積率或改變商品房戶型、結構、環境整體布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三條因房地產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房地產交易合同解除的,經營者應退還購房者已付的購房款及其利息,賠償購房者已支付的有關稅費等損失。

第五十四條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或超越執業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或者取得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預售商品房預售款挪作他用的,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挪用款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取消其開發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交易登記工作中,不遵守法定期限及程序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交易登記工作中因工作失誤給房地產權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對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房地產交易合同、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