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翻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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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翻譯

篇1

2、出處:出自西晉史學家陳壽的《三國志·蜀書·先主傳》。

3、翻譯:不要認為壞事很小就去做,不要認為好事很小就不去做。

4、啟示:這句話講的是做人的道理,善,即使是小善也必須要做;惡,即使是小惡也不能去做。

篇2

關鍵詞:誠信;基礎;價值;啟示

中圖分類號:D0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4-0060-03

春秋戰國時期,群雄爭霸,社會動蕩。諸子百家針對當時的社會現狀,從不同的角度提出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案,出現“百家爭鳴”的局面,其中比較有名的有儒、墨、道、法四大流派。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主張“以法治國”,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法治”的理論和方法,為綿延兩千多年的“中華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論基礎。

思想變為法律,法律付諸實踐,實踐體現思想。中國古代的統治者一貫奉行“外儒內法”的治國方針,“行儒術愚民,施法政御民”。故而,法家思想自產生之后,便被中國歷代統治者一直推崇應用達兩千年之久,它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極為深遠。雖然有些學者認為法家思想含有不少糟粕,但筆者卻認為其精華也是不能忽視的,對我們今天的法治建設仍然有重要的借鑒和啟迪意義。“信”的思想便是精華之一。

一、法家代表人物關于“信”的思想的論述

(一)商鞅“信”的思想

商鞅認為,君主治國,必須倚仗暴力,“唯法為治”,但他并不排斥誠信。商鞅在把“法治”作為強國利民的重要工具的同時,仍十分強調誠信的重要性。他在《修權》中說:“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1]這里,他將信放置于法之后作為治國之道,并正確指出,信需要君臣共立。由此可見其對信的重視。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時,為建立社會的誠信,曾經“徙木立信”。

商鞅十分重視臣民對“令必行”的信任感及執法的決心。在“法必明,令必行”及“賞隨功,罰隨罪”的情況下,雖王公大臣也不可免于刑,那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更不免了。守“法”者自然就服從法令,實現“民信其賞則事功,下信其刑則奸無端矣”。其實要想得到“信”,并不是很容易,商鞅為了維護“法”令的威信得罪了宗室貴族,最后被車裂。另一方面,對于君臣共同建立的“信”,又可表現為君對臣的“信”,即“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這樣可做到“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臣對民眾也要做到“賞誅立法不失其議”。

(二)韓非“信”的思想

先秦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韓非受商鞅的影響,崇尚信,宣揚信。在《韓非子?難一》中通過實例對信與不信從哲理角度做了分析:“晉文公將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乃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乃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后不必無獸;以詐遇民,偷取一時,后必無復。’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后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仲尼聞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

韓非子舉此例是為了說明,利用詐偽取得戰爭勝利,只是一時的權宜之計;通過對文公先賞雍季后賞舅犯的行動,說明了法家對誠信道德觀的肯定。當然,法家關于信的觀念和儒家是有區別的。法家強調的“信”不是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而是要確立“法”的誠信,即有功則賞,有罪則罰。法家把信置于變法改革措施之中,帶有強烈的實用色彩;而儒家則把信僅作為一種純粹的道德標準,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們現在一直在強調司法公正,這里面其實即包含著“信賞必罰”的問題,韓非有關“信賞必罰”的論述在今天仍有借鑒意義。

二、“信”的思想基礎

法家關于“信”的思想是建立在他們人性論的基礎之上。“法家”學從人的存在層面來探究人性,提出了“人性自為”的理論。商鞅言:“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2]。很顯然,這既是對戰國時期人們生存狀態的一種描述,也是對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種認識。而且,這是法家學者考察人性的獨特視角。管仲學派是從這一角度來揭示人性的:“凡人之情,得所欲則樂,逢所惡則憂,此貴賤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3]慎到也同樣認為:“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4]韓非不僅繼承了法家前輩的人性思想,而且不厭其煩地、淋漓盡致地揭示了各種社會關系中人的自利行為。在韓非眼里,舉凡“君臣”、“父子”、“夫婦”、雇傭關系中的“主人”與“雇工”、各種職業人員“輿人”、“匠人”、“醫生”等等,“皆挾自為心也。”[5]

從法家關于人性的論述來看,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當不同的人面對同一法律時,或者有害,或者有利。由于人趨利避害之天性使然,利則趨之,害則避之,如此一來,法必不能得以完全實施之。那么,如何使法能夠完全實施呢?法家的觀點是“信賞必罰”!信,會意字,從人,從言。“信”字在我國古代典籍中早已有之。《孟子》:“有諸已之謂信。”《墨子經》:“信,言合于意也。”《白虎通?情性》:“信者,誠也。專一不移也。”《國語?晉語》:“定身以行事謂之信。”《賈子道術》:“期果言當謂之信”等等。《說文》解釋:“信,誠也。”由此可見誠信互義。英語同樣翻譯為honest或sincere。

根據古今中外對“信”字的解釋,筆者認為“信”指的是個人或組織具有的針對有關事物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能夠保證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一種品質。因此,“信”應該屬于道德范疇。如果個人或組織有“信”,其他個人或組織則會對其生“信”。生“信”之后,則會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且執行之;如果個人或組織無“信”,其他個人或組織也會對其失“信”。失“信”之后,便不會接受其意思表示,更不會執行了。

法律實質上就是國家在一定的范圍內針對某些事項所做的意思表示。如果國家有“信”,則無論涉及何人、何種情況,國家都應該保證法律在它所調整的范圍內得以實施。由于人的趨利避害的天性,當其違法而面臨懲罰時,必然會選擇逃避。當違法者是一個普通百姓時,國家對其進行懲罰輕而易舉;但當違法者為達官顯貴時,國家的懲罰就可能遭遇巨大的阻力。這時,如果國家免其罪責,則必會導致失“信”于天下,人民不“信”國家,也不再遵守法律。如此一來,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法律的權威性也會喪失殆盡。由于法家學派已經認識到人之趨利避害的天性,那么他們要想實現“以法治國”的理想,必須“信賞必罰”。

三、“信”的思想在法律上的價值

(一)有利于平等原則的實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但是目前社會上還有很多不平等的問題等待我們去解決。目前社會上的不平等分為制度上的不平等和制度實施中的不平等,“信”的思想有利于解決制度實施中的不平等。如上所示,“信”的前提是有“信”者須先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后保證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夠兌現。兌現意思表示不是只針對特定的某個人或組織,而是意思表示的所有對象。如果有“信”者針對多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只對部分特定的對象給予兌現,那么不能稱其為有“信”者。

國家的法律或制度相當于國家對人民做出的意思表示,國家要做個有“信”者,要維護它的公正和權威,必須平等地對待它所統治范圍內的每一個人。如果國家在制度和法律的實施中允許某些人享有特權,有罪反而不罰,無功反而受獎,而將處于社會底層的普通老百姓應該享有的權利剝奪殆盡,無罪者反而受罰。那么,普通百姓必會認為國家無“信”,必然不再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國家的權威必將不能維護,政令難以實施,統治必定不會長久。古今中外的統治者都希望國家長治久安,而要實現此目標,必先做到“信賞必罰”。

(二)有利于法律的實施

法律實施是實現法的作用與目的的條件。法律實施與法的制定相對。法律本身反映了統治者或立法者通過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愿望與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法律實施是實現立法者目的、實現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實現法的價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

法律或制度作為國家的意思表示,國家若是有“信”者,必須使其意思表示得以兌現,即必須使法律或制度得到執行。若國家允許某些個人或組織享有特權,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則國家必然失“信”于天下。人民不相信國家,必然不會遵守國家的法律與制度。法律不能實施,無異于一紙空文。因此,國家要使其制定的法律或制度得到全面地實施,必先成為一個有“信”者。

(三)有利于誠信社會的建立

目前,社會上人與人之間普遍缺乏誠信,商人將自己的商品吹噓得天花亂墜,實際上商品質量卻極其低劣。城市居民寧愿高價到農村購買面肉菜果,也不愿到大型超市去購買生活用品。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是現實生活中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摻假使雜的事情太多了。“狼來了”的故事在現實生活中頻頻上演,導致人與人之間互不信任,人人自衛,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

如果我們借鑒法家“信”的思想,在中國建立一套誠信機制,上自政府機關,下自普通百姓,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單位內部和睦,國家上下和諧,則個人自然心情舒暢,工作積極;國家自然經濟發展,政治穩定。誠信機制的建立應自國家始,只要國家法出行隨,平等待人,百姓必然會相信國家。百姓知道國家制定的法律是一定要執行的,則必不敢輕易違法,國家的法律得以實施,依法治國的理想就會實現。

四、“信”的思想對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成為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即國家先行制定調整社會生活不同領域的各種法律,無論國家、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必須要遵守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換言之,即法律至上,唯法為遵。國家頒布的法律即國家的意思表示,社會主義國家對待人民是言而有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現實生活中行政執法人員有法不依的現象屢見不鮮,執法不公正,嚴重影響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執法的無法性、任意性,不僅使行政機關降低了信譽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規難以貫徹執行。

因此,中國要想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首先自國家開始堅持和實行“信”的思想。只要是已經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和制度,國家必須執行之,除非經過法律程序將其廢除而無效。只有這樣,國家才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老百姓才會相信政府,才會遵守法律。如果國家制定和頒布法律之后,朝令夕改,法律缺乏穩定性,老百姓就會認為政府頒布的法律會很快廢除,不需要嚴格遵守。如果國家制定法律之后只對部分人執行,允許部分人超越于法律之外,則老百姓必然會認為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專門約束他們的,從而對法律或制度產生抵觸情緒,更加不會遵守法律。所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而執行的關鍵在于國家或政府堅持和實行法家“信”的思想。

參考文獻:

[1]商君書?修權[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2]商君書?算地[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3]管子?禁藏[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4]慎子?因循[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5]韓非子?外儲說左上[M]. 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The Analysis about Credit thought of the Legalis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LI Yu-xia

(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Chongqing 401524,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