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責任范文
時間:2023-04-12 08:52:5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承擔責任,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承擔責任:shoulders responsibility,例句:他得為他父親的過錯承擔責任。He has had to shoul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his father's mistakes
2、承擔責任意義:承擔責任,能促進自己的成長,激勵自己充分發揮個人潛能,克服種種困難,去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獅子王》的故事背景取材于莎士比亞的著名作品《哈姆雷特》,在46個國家和地區都受到了觀眾的熱烈歡迎,并成為電影史上唯一進入票房排名前十名的卡通片。共讀之后,可一起討論“是什么促使辛巴勇敢地回到了獅子王國?”“我們為何應該尊重自然界中的每個生命?”
第三月:我們推薦《獅子王》
當太陽從水平線上升起,夜晚轉成白晝,非洲蘇醒了,萬獸群集,榮耀歡呼,共同慶賀小獅子王辛巴的誕生。小獅子王辛巴在眾多熱情忠心的朋友的陪伴下,不但經歷了生命中最光榮的時刻,也遭遇了最艱難的挑戰,歷經生、死、愛、責任等生命中種種的考驗,最后終于登上了森林之王的寶座,也在周而復始、生生不息的自然中體驗出生命的真義。
《獅子王》的成功,在于它活潑可愛的卡通形象、廣闊宏觀的場景、感人至深的優美音樂,以及其所探討的關于生命和責任的深刻含義。自《獅子王》之后,人們開始重新定義動畫電影。一個簡單的動畫故事,原來也可以給人們帶來史詩般壯美的感受。
經典片段A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身為國王,你不但要了解那種平衡,還要尊重所有的生物,包括爬行的螞蟻和跳躍的羚羊。”
陽光燦爛,樹木青蔥,國王木法沙帶著辛巴巡視無邊無際的非洲草原,看見動物們過著幸福祥和的生活。
木法沙對辛巴說:“辛巴,總有一天太陽將會跟我一樣慢慢下沉,并且在你成為新國王的時候和你一同上升……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身為國王,你不但要了解那種平衡,還要尊重所有的生物,包括爬行的螞蟻和跳躍的羚羊。”辛巴不解地望著爸爸問道“爸爸,我們不是吃羚羊的嗎?”木法沙說:“我們死后,尸體會成為草,而羚羊是吃草的。所以在這個龐大的生命圈里我們是互相關聯的。”
經典片段B
“孩子,你是真正的獅王,應當勇敢地去面對一切。”
丁滿和彭彭把辛巴帶到了森林中的家,辛巴在他們的照顧下恢復了健康,但他一直不能忘記過去的痛苦。丁滿和彭彭一直開導辛巴要無憂無慮地生活,既不要想過去,也不要想未來,沒有任何的責任,只要為今天而活著。漸漸她,辛巴也認為要忘記過去才對。
直到有一天,辛巴遇到了兒時的好友娜娜,心里又開始痛苦萬分。他覺得自己有責任回去挽救一切,但一想到父親是因為自己而死,又不敢回去面對。這時候,魔法師拉飛奇出現在辛巴面前,指著辛巴在水中的倒影說:“你父親還活著。”辛巴看見水中果然有一只和木法沙一模一樣的獅子。拉飛奇說:“你父親會一直活在你心中。”辛巴抬起頭,耳邊響起父親的聲音:“孩子,你是真正的獅王,應當勇敢地去面對一切。”
素質教育導讀:
自然的法則
在《獅子王》中,獅王木法沙和辛巴巡視草原時的一席話,道出了自然界亙古不變的一條自然法則:生命是以無限循環的方式得以延續下去的,不管是強大的獅子,甚至人類;還是弱小的羚羊,甚至蜉蝣,都互相依賴,在一種微妙的平衡中生存著。獅子吃羚羊,獅子死去之后,尸體變成青草,羚羊吃青草……因此,人類只不過是靠著其他生物的死亡得以活著,而人類的死亡也為其他生物的生存提供著能量。從整個宇宙來看,人的生死只是地球表皮細胞的一種代謝。這種代謝對地球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有開始才有結束,有死亡才有生存。”正是這種微妙的平衡維持著世界的運轉和萬物的生息,要維持平衡,所有生物都必須學會相互尊重。
然而,現在人的生命與大自然的生命卻處在從未有過的緊張時期。無數的生物種類由于人類不斷膨脹的自我意識和欲望,在夾縫中求生存而不可得,甚至出現了種族滅絕。不要忘記,當人與自然拼命爭奪生存空間時,人也被萬物反征服。這是自然界的法則。回想一下,你對身邊的小生命足夠尊重嗎?一朵小花、一只蝴蝶……它們的身體雖然微小,卻也是一個鮮活的生命,沒有它們,自然界就失去了平衡,它們是人類的朋友。請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愛護我們的大自然,尊重每一個小生命。
勇敢地承擔責任
篇3
1、我們是國家的主人,應該處處為國家著想。——雷鋒
2、我們為祖國服務,也不能都采用同一方式,每個人應該按照資稟,各盡所能。——歌德
3、社會猶如一條船,每個人都要有掌舵的準備。——易卜生
4、對一個人來說,所期望的不是別的,而僅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獻身于一種美好事業。——愛因斯坦
5、一個人能承擔多大的責任,就能取得多大的成功!
6、人生須知負責任的苦處,才能知道盡責任的樂趣。——梁啟超
7、高尚、偉大的代價就是責任。——丘吉爾
8、一切責任名言的第一條:不要成為懦夫!
9、改造自己,總比禁止別人來得難。——魯迅()
10、每一個人都應該有這樣的信心:人所能負的責任,我必能負;人所不能負的責任,我亦能負。如此,你才能磨煉自己,求得更高的知識而進入更高的境界。——林肯
11、每個人都被生命詢問,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問題;只有以“負責”來答復生命。因此,“能夠負責”是人類存在最重要的本質。——維克多·費蘭克
12、一個人若是沒有熱情,他將一事無成,而熱情的基點正是責任心。——列夫·托爾斯泰
篇4
某工廠自1996年1月1日以來一直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險,保險期間為一年。合同到期后該廠提出了續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該廠向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王某遞交了財產保險投保單,投保了85萬元的財產保險,王某接到該廠的投保單并足額收取了該廠的企業財產保險費。但因種種原因,王某未及時將該投保單和保費交到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亦未給該廠簽發保險單。
1997年1月12日,該廠因電器線路開關打火發生火災,燒毀了生產廠房、設備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業財產。火災發生后,該廠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提出索賠要求,保險公司認為并未收到該廠的保險費,也未經核保簽發保單,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該廠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受理該案后,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該廠保險金約65萬元。
法律分析:
保險公司內部對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廠填寫了投保書,并將投保書和保險費交給了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但保險公司并未收到該廠的保險費,也未經核保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作為保險公司的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書和保險費的行為,視同為保險公司的行為。該行為是對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行為的承諾,表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你同意那種意見,請說明你的理由。
篇5
安徽馬鞍山一讀者來信咨詢:我兒子1歲3個月,感覺他對顏色不敏感,明明要黃色他卻拿紅色的。請問如何幫助孩子認識色彩呢?
答:家長所說的紅色、黃色、黑色……是誰規定的?我可不可以將綠葉說成是紅色呢?實際是可以的,如果天下的人統一口徑,認為葉子的顏色就應該以“紅色”這個詞為符號,那葉子是紅色的這句話就是對的。
我們所說的某個東西是什么顏色,只是為交流方便而創造出的標準隨機符號而已。自體心理學認為人類是非常自戀的,而且年齡越小,自戀就越強烈。1歲左右的孩子更是如此,他沒有成人之間交流的那種迫切需求,他認為自己才是世界的中心,如果他認為一件物品是黃色,他就可以定義為黃色。至于別人如何認為,對他并不重要。這也是他“屢教不改”的原因。
家長不必為此過分擔心,問問你們的父母,你們小時候是否也是這樣的。父母非要強制孩子認可自己的觀點――某一個顏色必須叫什么,那實際是滿足自己控制孩子的欲望。這是典型的拔苗助長,最終對孩子是一種心理傷害。這期間,孩子說錯了,有意無意提醒他一句就足夠了,大可不必小題大做。
我記得小時候住在奶奶家,吃飯時堂姐堂兄他們都拿筷子,而我拿勺子。奶奶也曾嘗試叫我用筷子,但用那兩根棍兒夾東西,對于我就像是練雜技,太難了。一會我就失去了興趣。奶奶也沒有強迫我。
但后來我還是學會了用筷子。怎么學會的呢?我發現當菜里有肉的時候,堂兄堂姐總是用筷子很快地夾進自己的嘴里,而我用勺子在碟子里費了好大勁也沒有撈上來一塊,只弄得一身飯粒和菜湯。很快我就學會了用筷子,好像沒費多大力氣。
我相信,如果孩子過馬路時能夠理解,紅色代表停止,否則意味著風險,而綠色意味著安全可以通行時,他是不會再混淆紅色和綠色的。
隨著孩子的成長,和身邊的交流愿望日益迫切,他自然會接受社會已經定義的某些概念,對于顏色的識別也是如此。
如何教育孩子敢于承擔責任?
江蘇徐州一讀者來信咨詢:兒子7歲了,自主性比較差,別人做什么他也跟著做,做錯了就把責任一推,從來不肯承擔責任。我該如何教育孩子敢于為自己做的事情承擔責任?
答:根據一些心理學分析,孩子的很多技能是模仿的結果。我們聽說過狼孩的故事吧,當他在學習(模仿)的年齡段,是和狼在一起。長大后即使他回到人類世界,也是個低能兒。
你的孩子跟著別人做應該就是模仿學習階段。不要擔心他做錯事,我們不是常說“失敗是成功之母”嗎?一個從不犯錯的孩子反倒值得人去擔心,因為他沒犯錯誤,說明他什么都沒有做過,也就是說他根本就沒有成長。錯誤實際是孩子成長的墊腳石而已。家長只要關注孩子不要做出太出格的事情,就可以了。并且適時的提出自己的見解――記住是見解,不是命令、訓斥。
至于承擔責任這讓我想到一個故事。一個父親抱怨上小學的兒子十一長假期間,一直在打游戲,一分鐘也沒有學習。當有人問他,這七天你在干什么?父親說,我打了七天的麻將。一個喜歡推卸責任的孩子,往往有推卸責任的父母。有的父母會狡辯說,平時自己是教育孩子要有擔當的。但他們往往忽略了一個規律,孩子很少關心父母是如何說的,而更關注父母是如何做的。
當然,推卸責任也和家長溺愛及孩子自卑有一定的關系,溺愛會使孩子認為父母幫自己承擔責任是理所當然的。平心而論,他不是不想承擔責任,而是認為那責任本身就是父母的。所以,父母要在平日里有意識地引導孩子,哪些是孩子應該做的,哪些是家長應該做的。邊界的清晰,讓孩子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比做的好壞更重要。
篇6
1997年1月,吳先生為其兒子投保了5份少兒保險,繳費期為6年。根據該少兒保險條款規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險交費期間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則可免交余下保險期間的保險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吳先生因肝炎后轉肝硬化身故。吳先生的妻子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費豁免。經保險公司調查,吳先生1993年就已確診為重癥肝炎,系帶病投保,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吳先生的妻子稱,投保書并非吳先生本人親筆簽名,是業務員代簽的,吳先生投保時根本就沒有能夠見到投保書和保險條款,因此無法進行告知,故起訴至法院。法院經筆跡鑒定,證實投保人簽名的確不是吳先生的筆跡。
〔法律分析〕
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投保人簽名雖系他人代簽,但投保人已按約繳納了保險費,且保險公司也簽發了保險單,該保險合同已事實上履行。雖經調查投保人確屬帶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見到投保書,顯然無法履行告知義務,因此,應予保費豁免。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序,也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約全面履行投保手續,由此導致對法定告知義務的規避,則在此情形下簽發的保險單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導致保險合同中有關投保人保險責任部分無效,保險公司不承擔保費豁免的責任。
篇7
回眸凝望,在20世紀瑰麗多彩的歷史長卷上我們這一代青年并沒有留下太多的筆跡,20世紀主要不是我們這一代書寫的。但在不遠的將來,我們要親手為20世紀畫上句號,同時承擔起書寫新世紀的歷史責任。
關于這歷史責任,朋友,你可曾認真思考過?
是的,你、我或他只是一個默默無聞的極其普通的中國青年。面對行將展開的新世紀歷史長卷,我們可以說,作為一個無足輕重的百姓,我不會對歷史進程產生什么作用;面對現實生活中形形的社會現象,我們可以說,作為一個人微言輕的平民,我不會給社會現實造成什么影響;面對時代浪潮沖擊下難以預測的個人出路,我們也可以說,作為一個涉世未深的青年,我不會使自己命運發生什么變化。
然而,不管我們是否承認,責任是客觀存在的。
我們能逃避對民族的責任嗎?當我們降生在這民族的土地上,吸吮民族的第一口乳汁時,我們的一切便與這個民族融為一體了。民族的歸屬感和認同感生發出我們的民族責任感,無論你如何看待這個民族,都無法推脫自己對她的責任。國門打開之后,我們看到了這個民族在經濟上與外部世界的巨大反差,于是有人認為既然已經落后,便不值得再盡什么責任;更有人希望靠一張“綠卡”離開自己的根,逃避自己的那一份民族責任。但這個民族依然存在,她曾經輝煌過,今后還將更加輝煌。因為在她的足跡中,更多的是“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信念,是“位卑未敢忘憂國”的精神。今天,進口的家用電器使我們感到民族的歷史是那般遙遠,然而沒有歷史又怎會有今天?一代又一代人,我們已經不知道他們的名字,正是這些人以自己的責任構筑起民族的脊梁,負載著我們的民族從遠古走到今天。民族的歷史不應在我們這一代中斷,我們惟有承擔起振興民族的責任。我們承認落后,正因為落后,我們的責任才更重大、更艱巨。全人類共同創造和分享文化是現代化的標志之一,我們為民族盡責,就是為全人類盡責;我們要為民族盡好責,就要吸收全人類的文化精華。跨世紀人的民族責任,將會由歷史增添新的內涵。
我們能逃避對社會的責任嗎?我們有人做工,有人種田,有人習武,有人從文,有人在家待業……每個人都占據著社會的一個位置,擔當著某一種社會角色。你的社會角色決定了你所承擔的相應的社會責任,你的社會責任,首先體現在你的本職工作上。改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在社會角色的范圍內進一步明確每個人的社會責任。拉開改革序幕的,不正是農村嗎?目前的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也罷,分配制度改革也罷,其實都緊緊圍繞著這一點:調整、明確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社會關系和社會責任,使人們在本職崗位上更合理地盡更大的責任。我們沒有理由推卸自己的社會責任,因為我們從社會中獲得各種權利,權利與義務和責任是相應的。你要想獲得生存權,你就必須承擔使其他社會成員生存下去的義務和責任,只不過這種義務和責任是通過具體的社會角色來體現的。但這并不排除我們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社會責任。作為社會一員,我們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存在著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相互作用,自然也就負有本職工作以外的社會責任。有人看到社會上盛行的不正之風,無奈地喟嘆道:“我對不正之風深惡痛絕,可我是個無職無權的小百姓,又有什么辦法呢?”但如果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把抵制和反對不正之風視為自己的社會責任,人人行動起來,造成抵制和反對不正之風的良好社會氛圍,情況就不一樣了。
篇8
在烏鎮的頒獎現場,評委謝有順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在參與茅盾文學獎評選工作以前,你對茅盾文學獎的認識和態度如何?
謝有順:應該說,茅盾文學獎還是目前中國文學界最具影響力的獎項,它有其自身的權威性和專業品質,不僅讀者看重,作家本人也很看重。應該說,自創立以來,它表彰了不少優秀作品,當然,也有很多遺漏,但總體而言,它是眾多主流文學獎項中比較純粹的,且因為它是專為長篇小說設的獎項,又嚴格控制獲獎作品的數量(平均一年一部),所以具有別的主流文學獎項所沒有的標高,從公正的角度看,這還是一個很值得尊重的獎項。以前我們習慣于盯住幾部并不盡如人意的獲獎作品不放,并由此推測茅盾文學獎的基本品質,而忘記了這個獎也曾推出一批優秀作品,這恐怕也是偏頗的。任何獎項都是有遺憾的,因為評委眾多,必然就有妥協和平衡,偶爾讓平庸作品鉆了空子,這都是可能的。在我看來,茅盾文學獎是目前主流獎項中缺憾比較少的一個。
記者:本屆評委會出現了眾多新的面孔,無疑也是新的文學經驗和新的文學見識對茅盾獎的注入,但是仍然有出色的作品落選,比如史鐵生的《我的丁一之旅》、王蒙的《青狐》、范穩的《水乳大地》,是否茅盾文學獎對主旋律和導向性的過分強調阻礙了這些作品的勝出?
謝有順:據我全程參與這次評獎的情形看,這幾部作品沒有勝出,倒是和強不強調主旋律和導向性毫無關系。《我的丁一之旅》很多評委都給予了很高的評價,我個人也很看好,但也有評委覺得不太好讀,這涉及到小說應該怎么寫的問題,就我自己的閱讀趣味,我是能接受這種挑戰的,我也不認為茅盾文學獎是在評好看小說,相反,藝術的創新比好看不好看更重要,正如諾貝爾文學獎的獲獎作品,也是未必都是好看小說一樣。但你很難要求所有評委都接受具有探索風格的小說,而茅盾文學獎最后勝出的作品,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票,這是有難度的。《青狐》和《水乳大地》,也都是很多評委所推崇的作品,競爭力很強,但在一些問題上若無法取得最大范圍的共識,要贏得三分之二的票是不容易的。這是一種遺憾,但也可以理解,畢竟每人都只有一票,而對藝術的選擇恰恰是自由主義的,每個人有堅持自己意見的自由。
記者:對茅盾文學獎評獎條例的指導思想你怎么看?比如:弘揚主旋律、堅持導向性。
謝有順:看待這個問題之前,我首先會承認一個前提,茅盾文學獎“是由中國作家協會主辦的我國具有最高榮譽的文學獎項之一”,忽視這個主流獎項的背景,就無法真正認識茅盾文學獎的基本面貌。一個官方主辦的獎項如果不弘揚主旋律、不堅持導向性,那反而是奇怪的了。而據我所知,在弘揚主旋律、堅持導向性之外,茅盾文學獎也特別強調提倡多樣化,強調思想性和藝術性的高度統一,可見,藝術的尊嚴還是被推舉的。但什么是主旋律,這個概念不應做狹窄化的理解,不能簡單地以為,圖解意識形態或寫重大社會事件的作品才是主旋律,我認為,書寫善與美,表達社會正義,關注時代變遷中的疑難和出路,更應是這個時代的主旋律。就此而言,茅盾文學獎本身也是在進步之中,比如這一屆賈平凹、麥家的作品獲獎,都是對主旋律這一概念的全新詮釋,也擴展了茅盾文學獎在題材、思想方面的邊界,因為你很難在他們作品中,看到明顯的意識形態烙印,但這些作品又確實對時代的基本價值有一種獨特的體認,值得重視。我認為,這樣的個案若不斷增加,是能提升茅盾文學獎的專業品質的。
記者:以你的經驗看,作為一個國家最高的文學獎,有什么地方是需要完善的?
謝有順:茅盾文學獎還是很注重程序公正的,但在一些環節,我覺得還可以做更大膽的探索:一是初評入圍名單公布之后,終評會議若要增補篇目,需要有更嚴格的遴選程序;二是提前公布終評委名單,接受大眾監督,讓每個人更快地進入沒有私心雜念的評審狀態,因為評委名單之前雖說是保密的,但每屆都會泄露出去,該知道的人都會知道,人多嘴雜,難以約束,與其這樣,那還不如直接就提前公布,反而顯得光明磊落;三是我建議下一屆評審會議實行記名投票制,以示評委對自己投出的票承擔具體的責任,從而最大限度地抑制為私情而投票的情況。
篇9
問:我鄰居李波做生意缺錢向我借3萬元,月利率0.8%,期限一年,他的好朋友張強作為保證人。我一直沒有向李波要錢,1年8個月后,李波做生意虧本逃了,我要求張強承擔保證責任,可張強一口拒絕。我該怎么辦?
云南陳惠蓮
答:你有權在借款到期后的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張強承擔保證責任,償還此筆債務。而你未能在此期間向張強主張權力,因此,你已經喪失了要求張強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力。
2、借別人的電腦出質,損失由誰賠?
問:因為朋友借錢不還,我一氣之下將他抵押給我的電腦賣掉抵債了。可后來才知道,原來,那臺手提電腦是我那位朋友借別人的。請問,我有義務賠償電腦主人的損失嗎?
湖南孫紅
答:你朋友的行為屬于動產質押,他是出質人,你是質權人。你并不知道電腦是朋友借的,所以,電腦主人受的損失應由你朋友承擔,你沒有義務賠償電腦主人的損失。
3、女孩過失“電”死人,構成什么罪?
問:19歲的女兒為了捕捉野兔,將一只 “電動捕鼠器“放在自家的菜園里,結果,將一位路過菜園的鄰居擊死了。請問,她構成犯罪了嗎?
遼寧雷小艷
答:你的女兒私自在菜園里設置電動捕鼠器,并未設立警示標志,因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她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4、把城建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打傷,我該負什么責任?
問:我是一名下崗女工,我經營著一個燒烤攤位。在一次跟城管的糾紛中,我一氣之下拿起一根棍子將一名執法人員打傷了。請問,我該負什么樣的責任?
湖南王茗
答:城建監察大隊行使城建監察職能,是在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法定權限內執行職務的行為。你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5、丈夫救人死亡后,我可以要求被救人補償嗎?
問:我丈夫為了救一名跌下廢井的小孩,獻出了年僅29歲的生命,我沒有工作,女兒才3歲。請問,我有權要求被救人父母進行物質補償嗎?
山西楊蕓
答:你丈夫下井救人而死亡,他的行為是為了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因此而形成的經濟損失,你有權請求受益人(即被救小孩的父母)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6、企業承諾資助女兒上學卻不愿意兌付承諾,我該怎么辦?
問:一家知名的公司承諾每月資助女兒300元,直到她大學畢業。媒體對此都有報道。可事后那家公司卻不兌現承諾。請問,我們可以要求那家公司實踐諾言嗎?
江西劉敏
答:這家公司與你女兒之間屬于一種贈與合同關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這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你們有權要求這家公司履行贊助義務。
7、老師有權對學生搜身嗎?
問:我兒子學校一位語文老師的錢包丟了,這位老師便將全班同學的身上和書包都搜了一遍。這位老師有權這樣做嗎?
寧夏白玫
答:這位老師懷疑學生們偷錢包,而對學生們進行搜身,他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學生們的人格尊嚴,給學生們的精神造成了傷害,他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8、沒按約定接送學生導致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嗎?
問:兩個月前,我9歲的女兒在放學后沒有像往常一樣乘坐學校的校車,而是自己步行回家。在過馬路時,不幸被一輛汽車從身上輾過,當場死亡。我認為學校沒有將小琴送到過去約定的地點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我可以要求學校承擔責任嗎?
篇10
關鍵詞 銀行 存款被盜 中止 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案情】
原告:陳某忠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支公司,下簡稱甲農行
原告陳某忠在被告某分理處辦理了活期存折和銀行卡。2008年1月20日,原告用存折取款時發現原有存款44780.75元,減少了40048元。2008年1月22日,原告和被告工作人員一起到三明市大田縣公安局報案。原告向公安機關反映,2008年1月17日,有陌生人打電話到原告的甲華進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購買蘑菇片,原告要求對方先付30%的定金,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將存折、身份證復印件傳真給對方。2008年1月19日,原告聯系不到對方。次日,原告即發現存款減少了40048元,只剩4732.75元。2008年1月30日,大田縣公安局以盜竊案立案偵查,并調取相關監控錄像和賬戶明細。監控錄像顯示支取人并非原告本人,支取人一次性準確輸入密碼,取走現金。對比賬戶明細,原告存折上無下列交易記錄:2008年1月19日在仙游支行存入2元、1月20日在大田巖中支行支取40000元、1月20日在大田巖中支行支取異地取款手續費50元。刑事案件至今尚未偵破。
原告認為,被告應當保證原告存款安全,被告未盡到審查義務,致原告存款被盜取,負有過錯,應賠償其存款40048元。
【審判】
甲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大田縣農行巖中分理處工作人員對他人所持存折把關不嚴,未盡審查核實義務,服務設備系統未能識別偽造存折,將原告存款支付給他人。大田縣農行巖中分理處為在被告農行甲支行開設的賬戶代付存款的行為系行為,該行為后果應由委托人農行甲支行承擔。因此,被告對本案訟爭款項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原告將存折復印件及相關身份信息傳真、泄露給他人,與其存款被冒領有很大程度上的關聯,在很大程度上可能為案外人偽造存折,冒領存款創造條件,原告應對本案訟爭款項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農行甲支行賠償原告陳某忠24028.80元(40048元60%);駁回原告陳某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陳某忠、農行甲支行均不服上訴至漳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1)本案是否須先中止訴訟;(2)存款被冒領的法律責任由何方承擔?
1、關于本案是否先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偵破后再繼續審理的問題。原告在被告分理處辦理開戶存款,雙方之間儲蓄存款合同即成立。因貨幣屬種類物而非特定物,儲戶的錢一旦存入銀行,其所有權就轉移至銀行,由銀行占有、支配和使用,銀行給付利息,在儲戶有支取存款要求時,銀行有無條件支付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案原告基于儲蓄存款合同向被告主張權利,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屬不同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銀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來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但銀行依法享有在案件告破時對存款盜取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確定,存款人依其與銀行訂立的儲蓄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故本案不應中止訴訟。
2、關于本案存款被冒領的法律責任由何方承擔的問題。保護儲戶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儲戶選擇銀行存款是基于對銀行的安全信任。銀行提供辦理存折、銀行卡及異地存、取款服務時,應具備對真、假存折及銀行卡的識別技術、手段和措施,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對儲戶的存取款憑證、身份證件、簽名、印章進行審查,防止假存折盜取儲戶存款的發生。福建省大田縣農行巖中分理處工作人員對他人所持存折和身份證明把關不嚴,未盡審查核實義務,服務設備系統又存在缺陷,無法對偽造存折進行識別,將存款支付給他人,基于辦理儲蓄通存通兌的儲蓄網點之間的委托關系,被告農行甲支行作為委托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將存折復印件及相關信息傳真、泄露給陌生人,在很大程度上為他人偽造存折,支取存款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原告對存款損失負有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