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保障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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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權益保障必然性對策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基層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
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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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社會主體基于某種特殊關系的存在而負有的在一定范圍內保障相對特定的社會主體的人身、財產不受自己和第三人侵害的行為規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分為四種類型:一、裝備設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即提供服務的場所,設置的硬件沒有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損害的。二、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的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一般稱為服務軟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第三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四、違反因先行行為而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因實施某種在先行為而對他人負有某種保護義務的情況,如果違反這種保護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一、直接賠償責任。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唯一原因的時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組織者對受害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害損失。二、補充賠償責任。經營者或管理者、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組織者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對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著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規定:“鐵路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第四十三條規定“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或者損害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貫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造成他人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此外,相關法律法規還對住宿和交易場所(賓館、飯店、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凈身和美容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文化娛樂場所(電影院、錄相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體育和游樂場所(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文化交流場所(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業活動場所(商場、商店、書店),就診和交通場所(候診室,候車、船、機室,公共交通工具內部空間)等場所接待顧客或者向公眾開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義務問題做出了直接或者間接的規定。
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免責事由
1、受害人過錯
受害人過錯作為一種免責事由在我國的民事立法有明確規定,但其適用需要一個前提:經營者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或相對于受害人的過錯,經營者的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十分輕微。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此類案件中,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往往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受害人不聽勸阻或者無視警示,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違反安全要求,往往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如醉酒者不聽勸阻強行進入桑拿房,屬于嚴重過錯行為,對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主要部分。因自己的過錯使自己暫時喪失辨別能力的人(典型的是醉酒者、吸毒者)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承擔完全的侵權責任,因此而使自己造成損害的,也應當對后果自己負責。即使是經營者沒有能夠有效勸阻醉酒者進入桑拿房,經營者的過錯也是十分輕微的,因為他不可能象警察或者司法人員那樣具有強制的權力。這被各國的民事立法所公認。心臟病患者、高血壓患者隱瞞疾病情況而參與劇烈運動(如蹦極跳),造成損害的,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損害后果,因為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安全、生命、健康等盡到最高的注意。
2、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為一種免責事由,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自己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侵權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擔的損害后果的范圍內對其實施侵害,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與正當防衛的抗辯不同,受害人同意并未被各國民法或侵權行為法確認為一種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辯。在法國法系國家,受害人同意不構成一種抗辯;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不存在統一的“受害人同意”的抗辯,于過失侵權情形,適用“風險自負”的規則,原告事先同意解除被告針對原告的行為所生的義務,承擔因原告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而導致的對原告的已知的風險。原告的同意包括:(1)明示的協議;(2)對風險的默示承擔;(3)對風險的知曉;(4)自愿承擔。但是如果被告的行為違反法律,即使原告事先已經同意,也不適用風險自負理論。我國目前立法并沒有對受害人同意作為一種正當理由的抗辯作出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為了解決實際生活中涉及受害人同意的損害賠償案件,謹慎地承認這種正當理由的抗辯是必要的。消費者進入某些服務場所,比如到娛樂場所參加拳擊比賽,或者冰上運動,就應當預料到可能發生一定程度的碰撞和摔打,可以認為消費者進入這些服務場所就應當了解其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受到合理范圍內的傷害,而經營者又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應當解釋為“受害人同意”,經營者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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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但是,當前我國公益文化事業的發展面臨很多挑戰,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經費仍然是“捉襟見肘”,文化設施和設備仍然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文化生活的需求。為此,我們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宣傳陣地和休閑娛樂場所,進一步提高城鄉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推進先進文化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重要職責,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撐,是以文化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的價值體現,是生活質量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進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放到與文化產業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使二者齊頭并進,協調發展。
一、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
文化權益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之一,是支撐和滿足“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基本指標。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它是由國家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會、面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文化事業及其相關載體。它肩負著傳播知識、宣傳教育、示范指導、向群眾提供優質精神文化產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將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宣傳陣地和休閑娛樂場所,進一步提高城鄉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
1.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的迫切需要。面對日益開放的國際環境,文化事業已經成為中華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通過公共文化服務的制度基礎、物質保障、人才隊伍、基本載體等方面的建設,必將大力促進文化的科學發展,增強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加強,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資源、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服務資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人力資源、觀眾資源、設備資源等各類文化資源要素的全面整合與有效利用,從而進一步促進文化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滿足廣大群眾精神需求的內在選擇。文化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表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提出,不僅把文化建設納人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協調共進的社會進程,也突出顯示了文化在和諧社會中培育時代精神、體現人文關懷、實現文化權益、促進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發展的獨特功能。只有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才能在文化發展的機遇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充分發揮文化對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靈魂的社會教化功能,滿足人民群眾休閑、娛樂、求知、審美、健身、交際等方面需求的服務功能,使優質的公共文化產品成為溫馨、親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為浸潤和滋養美好心靈、熏陶和培養高尚情操的事業。
3.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礙和影響文化發展的體制弊端,是文化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產管理、服務支配理念和模式發生變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和文化隊伍網絡為基礎,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著手構建以實現社會成員最廣泛的文化享有為目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已經具備了很好的條件。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不僅只是文化事業領域的從業者自己的發展,它已經成為了一個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建設一個充滿活力、能夠自我優化的、適應文化發展規律的、政府、社會和市場力量共同參與的文化體制,才能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二、當前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滯后是影響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業雖有較大的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經費仍然“捉襟見肘”,文化設施和設備仍然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費投人不足,基層文化活動乏力。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需要有足夠的經費支持。但由于受財力的限制,政府對文化事業投人較少,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很多文化事業單位只能勉強維持工作運轉,而無力拓展業務。當前主要表現為: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氛圍不夠濃,社會力量參與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認為只要搞好經濟就行了,存在著重經濟建設,輕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現象。認為經濟建設是實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夠體現出政績,而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虛的,一時不能見效,政績一時難以體現出來。所以,有的口頭上強調要重視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而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部分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導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設施簡陋,無法起到宣傳教化、休閑娛樂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競爭力不夠強。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文化事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競爭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養和引進機制,文化經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匾乏,有些門類的專業技術骨干流失較為嚴重,文化事業發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為制約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瓶頸”之一。加之現有的文化人才隊伍年齡老化、知識結構單一,不適應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經營、善管理的專門人才。所有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一個很大的因素。
3.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文化創新乏力。文化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較單一,過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調節,文化市場管理缺乏統一的行政執法力量。當前,有相當一部分文化企事業單位管理仍然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來配置資源,文化資源浪費嚴重。文化服務不是以滿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時,存在著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辦不分的狀況,缺乏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沒有發展動力。
4.基礎設施和設備比較滯后,文化信息共享資源相對乏力。長期以來,新建的基礎設施和新投人的設備比較少。現有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經老化,適應不了發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設施較為落后,不能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化消費市場,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設施還是非常簡陋陳舊,仍然停留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水平,遠遠不能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文化生活的需求。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文化消費觀念的形成,制約了市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從長遠來說也必然會影響一個地區的綜合發展。
5.投融資體系不夠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資主體及平臺。由于文化事業單位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界定不夠清晰,該推向市場的沒有政策以及體制界定不夠明確,造成資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從而制約了公益性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社會和民間資本多渠道融資的體制機制還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設資金來源幾乎全部依賴政府投人,社會各界參與投資很少,社會辦文化、企業辦文化的積極性還沒有很好地調動起來。文化事業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機制較弱,不具備擴大文化市場所需資本的擴張能力。
三、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已成為當今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亮點和重要支撐,成為提升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必須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牢牢把握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按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深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革為動力,以文化設施建設為平臺,以整合文化資源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質為核心,以滿足和提升市民群眾精神文化發展為目的,通過市場導向、政府規劃、部門聯動、企業運作、項目帶動、社會參與,積極推進文化體制改革,推動公益性文化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不斷豐富和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1.堅持先進性與廣泛性相結合。大力發展先進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發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陣地、精神文化產品,都要堅持社會主義的正確導向,宣傳科學真理,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要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面向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不斷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滿足人們不同層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堅持以人為本與發展為先相結合。必須堅持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始終把文化發展的著力點放在實現和保障市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和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多樣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為評價和衡量文化建設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文化建設和發展的根本目的。
3.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加強政府在規劃引導、政策調節、市場監管、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等方面的職能。改進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動和項目的組織、承辦和評價機制,對政府主辦的重大文化項目和活動引人競爭機制,創造條件,吸引社會資金投人,鼓勵社會力量辦文化,逐步推向市場化運作。
4.堅持協調發展與重點發展相結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正確處理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關系,提高文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統籌考慮文化發展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堅持宏觀控制與微觀搞活的有機結合,做到既放得開又管得住,確保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5.堅持文化繁榮與規范管理相結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加強文化立法,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經濟文化政策,鼓勵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營造文化繁榮發展的格局。同時,依法加強文化管理,整頓文化市場秩序,把握文化發展的正確方向,確保文化安全和有序發展。
6.堅持特色文化與大眾文化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眾、面向市場,研究市民群眾的文化需求,著力提高大眾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在發展大眾文化的同時,有選擇、有重點、有步驟地發展富有文化內涵的特色文化,把發展特色文化與發展大眾文化有機結合起來,為文化發展開拓更加廣闊的空間。
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路徑選擇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把為全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為重要目標,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增加投人,增強活力,改善服務。要加強規劃,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現有文化資源,防止重復建設。
1.加大資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軟實力。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文化權益,努力提高全體民眾的綜合文化素質,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其公益性質決定了其生產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潤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較好地實現了其社會服務功能,因此決定了其投人必須由政府來主導完成。無論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上缺位。基于這樣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力保證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基本運行經費,提高基層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礎。其次,要保證把宣傳文化事業經費全額用于文化事業的發展上。再次,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財政資金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證略高于同期財政收人的增長幅度。加大投人絕不能只是掛在嘴邊,各地各部門要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實處。
2.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基礎設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和依托。實踐證明,基礎設施興,則文化事業興。文化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一方面是可以為廣大群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另一方面是能夠讓人們生活在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幫助人們培養更加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因此,我們要結合實際,規劃和建設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風格,又具有時代特征、為大眾認可的文化設施。如科技館、體育場館、文化廣場、全民健身園地、社區文化活動園、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并真正發揮好它們作為先進文化的傳播陣地和發展天地的現實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機制,切實加強文化人才隊伍建設。文化工作是一項以人為對象的工作,必須樹立人才是文化發展的第一資源的觀念。要建立起開放的文化人才培養、引進、選拔和激勵機制,培養和引進當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定發展規劃,創造良好條件,大力培養造就成批的優秀文化人才。要把培養、使用文化人才納人財政預算,在住房、職稱、待遇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使成千上萬優秀人才參加到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中來。各級領導要善于發現身邊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現有人才,對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長專長,多看優點長處。要采取選送深造、在職輪訓、聯合辦學(班)、以工代訓等形式,培養一批在各專業領域能獨擋一面的專業人才。
4.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真正確保文化事業平穩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來自社會,并向社會成員無償地提供平等服務,是現代文明社會中獲得基本法律保護的領域。為此,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一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與管理,應該及早納人法制化的軌道,確保社會投人和服務的均衡。二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并以法律、法規方式,規范文化事業及其相關領域的所有行為。三是要建立一個覆蓋操作、管理、監督的完整系統,切實保障社會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獲得有效的使用,讓廣大人民群眾獲得實在的文化服務。
篇4
中國古代軍事法勵士功能綜述
“勵士”的提法由來已久,古代兵家對此早有研究,“勵士”意為振奮軍人(士氣)。古代作戰主要使用冷兵器,所以特別看重戰爭中的精神因素。在古代,“勵士”亦稱作“勵氣”、“厲氣”,兵書里闡釋“勵士”的方法很多,許多兵書都曾論及,比如《六韜》的《勵軍》章,《吳子》的《勵士》章,《將苑》的《厲士》章等等。古代很多兵家結合實踐經驗,都對“勵士”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的理論總結。現代“勵士”理論研究側重點有所改變,但也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的激勵功能理論方面的研究
西方法律經濟學學科代表人物康芒斯?科斯早前就提出,“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有著激勵的功能,諾思認為制度能夠“把個人的經濟努力不斷引向一種社會性活動,使個人的收益率不斷接近社會收益率。”就是說,制度使得個人獲得個人經濟活動的全部收益,當然個人自行承擔個人經濟活動的全部成本;或者說,制度(法律)激勵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西方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基礎上,國內關于法律激勵功能理論的研究也有了一定的發展。關于法律的激勵功能的內涵及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付子堂教授指出,“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激勵功能,就是通過法律激發個體合法行為的發生,使個體受到鼓勵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為”。張維迎教授認為,“法律實際上是一種激勵機制,它通過責任的配置和賠償(懲罰)規則的實施,內部化個人行為的外部成本,誘導個人選擇社會最優的行為。”倪正茂教授按照法律的功能劃分出了激勵類法,他認為,“激勵法是對人的特定行為實施激勵的法律”。
關于法律的激勵功能的內在原理,主要有四條研究進路:一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進路。國內學者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的激勵功能問題的代表是張維迎教授。他在《信息、信任與法律》一書中運用了法律經濟學的方法,從信息經濟學和激勵理論的分析視角,闡發了法律作為激勵機制的一般原理及其在部門法中的具體實踐。二是社會法學的研究進路。法律社會學就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法律功能是法律社會學的核心問題。付子堂教授在《法律功能論》一書中從分析法律功能的發生入手,然后主要運用功能理論,從社會學的角度探討了法律功能的內涵、特點、實現等問題。三是激勵法學的進路。激勵法學是由倪正茂教授所創設的。倪教授認為,以法的功能作為標準,可以將法分為組織管理類法、懲戒類法與激勵類法。于是他在《激勵法學要言》等一系列論證中,圍繞“激勵法”的定義、特征、分類、原則、運行等方面系統論證了一套關于“激勵法”的理論框架。四是多學科交叉研究的進路。豐霏博士在其博士論文《法律制度的激勵功能研究》中提出,激勵功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為解決法律制度激勵功能研究中的理論分散化問題,豐霏博士嘗試綜合運用現有的多門學科關于激勵方面的理論,形成新穎的理論工具和分析方法。
二、古代具體軍事法律制度勵士思想的研究
關于此研究的專著方面比較匱乏,但有專章論述勵士的,主要是里克主編的《治軍史鑒》的第七篇――“勵士篇”,該篇闡述總結古代豐富的勵士思想和諸多勵士的案例,從而總結古代勵士的方法,并具體論述了古代戰場鼓動和軍樂軍舞所具有的勵士功能。
關于此研究的學術論文方面的資料較多。筆者認為其中比較有理論價值的主要有:熊梅教授在《軍功爵制與秦軍戰斗精神的培育》一文中通過例舉春秋時期的秦國實行軍功爵制,從而有效地激發了秦軍的戰斗精神,揭示了法制對激勵軍隊士氣的重要作用,并且具體論證了軍功爵制發揮勵士功能的機制,理論分析比較有深度。陳琛和杜康明的《淺析秦軍事獎懲制度及啟示》、周思佟的《淺談軍功爵制的激勵作用》、李玉平的《略論秦王朝“軍功爵制”的激勵價值》等文章也都是通過歷史分析秦國軍事獎懲制度的概況、特點等內容,從而總結秦國軍功爵制激勵作用,并得出一定的啟示。卜建新在《軍樂的社會功能與本質》一文中通過對軍樂(古代軍法的一種形式)的歷史考察,總結其特點、社會功能和本質,提出軍樂對民族尚武精神有重要的教育培養作用。梁滿倉在《魏晉南北朝軍禮鼓吹芻議》一文中通過論述魏晉南北朝時期制度化的軍禮鼓吹的歷史演變,闡述了軍禮鼓吹制度對于激發將士士氣,提高軍隊戰斗力的作用。張國慶的《遼代激勵機制之特色與社會功能初探》通過歷史分析具有時代、地域及民族特色的遼代激勵機制,從而總結出遼代獎勵制度(主要是軍功獎勵制度)所實現的社會激勵功能。此外,李曉菲的《淺議元代賞功符牌的政治功能》、郭文佳的《論宋代軍人的優撫保障政策及影響》等諸多文章都殊途同歸,通過研究古代不同時代、不同內容的軍事法律制度,總結其具有的勵士功能以及其他功能。
三、軍隊激勵應用機制方面的研究
韓志輝的碩士學位論文《軍人戰斗精神的影響因素及激勵機制研究》實證研究了軍人戰斗精神的影響因素,總結了軍人戰斗精神的激勵機制的七種激勵方法,包括獎懲激勵法、目標激勵法、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激勵法等。于淵的《構建軍人權益保障制度的法理思考》為我們構建軍人權益保障制度找到了法理依據,并提出完善軍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一些基本舉措。宋陽、馮靜和張鑫的《完善軍隊人才激勵機制的思考》提出,傳統的激勵模式以及與人才激勵制度暴露出很多不足,所以必須運用針對性的激勵制度手段,完善我軍的人才激勵機制。黃儀貞的《完善我國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楊連波的《完善軍人經濟權益法律保障的幾點思考》、叢文勝、李蔚疆和孫宏武的《關于依法保障軍人待遇的幾點思考》等文章都提出了關于軍人權益保障制度建設方面的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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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論文摘要]在我國高等職業教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中,訂單培養模式逐漸被眾多高職院校采用,在該模式的三個參與主體——學校、企業、學生中,學生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不能制定合理的保障制度和實施有效的保障措施,將會不利于對學生權益的保障,違反訂單培養模式的初衷。因此,文章將通過對學生權益的分析,針對訂單培養中學生權益保障提出一些個人看法及對策。
[論文關鍵詞]訂單培養模式 權益保障 學生權益類型 對策
在高職院校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中,眾多院校經過長期的實踐探索總結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式,其中訂單培養模式是一種較為突出、認可度較高的方式。
所謂“訂單培養”就是指企業按照自己的用人數量及標準要求,提前到校選拔學生,并組成以該企業名稱命名的班級。學校和企業一起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一起組成教學團隊,一起編制教材、授課資料、實訓資料,一起對學生進行授課和管理,企業和訂單班的學生提前簽訂就業協議,學生學習結束后可直接進入該企業實習和就業。
訂單培養模式是校企合作中合作深度和廣度均較好的方式,是一種顛覆傳統教學體系及教學模式的創新性模式,對于提升學生的職業能力綜合素質、解決學生就業問題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實現學校、企業、學生的三方共贏。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在訂單培養模式的實施中,相較于學校和企業而言,學生以個人身份參與其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而訂單培養模式的初衷恰恰是以學生培養為核心,所以如果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學生權益保障措施,將會違反訂單培養模式的初衷,使這種教學模式流于形式,達不到人才培養的目的。
一、訂單培養中學生權益的類型
在訂單培養中,學生作為培養主體,應該享有眾多的權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訂單培養的信息知情權
訂單培養不同于普通的校內教學,其教學計劃、培養方案、實施措施等是獨立于校內常規教學之外的,并沒有統一的定式,而且會根據校企雙方的合作情況、企業需求的變化而變化,因此這種非標準的培養方式并不一定適合每一個學生,在實施中經常出現學生因為不了解而盲目參與,又在了解后因為不適合自己而退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應該讓學生在參與前享有充分的信息知情權,對知情權的保障,可使學生有機會充分獲取對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各種信息,使得個人發展自身人格以及實現自身價值成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權益得以實現。
(二)選擇權
訂單培養是一種自愿的教育方式,學生應該享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包括是否進入訂單班的選擇權、退出訂單班的選擇權、學習結束后是否留在企業就業的選擇權。需要注意的是賦予學生這些選擇權是尊重學生作為培養主體的一種體現,也是充分保障學生權益的體現,是為了避免學生沖動性進入訂單班卻無法適應訂單培養模式而造成教育失敗的一種機制保障,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可以隨性而為,干擾訂單培養的正常運作秩序和損害學校、企業的合法權益,因此建立嚴格、合理的制度規范非常關鍵。
(三)公正對待權
學生在訂單培養過程中,應該受到公正的對待權,主要包括報酬、待遇、評價的公正對待權。學生在訂單班中,雖然還不是企業的員工,但是由于很多課程都是實踐性的,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參與到了企業的真實工作中,為企業提供了體力、腦力服務,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獲得了業務收益,因此學生和企業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所以企業應該在相關方面給予學生員工一樣的報酬和待遇,保障學生的勞動時間和勞動安全,同時對學生學習、實踐的真實情況給予客觀的評價,協助學校對學生進行公正的考核。
(四)參與正常教育權
參加訂單班的學生雖然在學習內容、學習場地方面會和普通學生有所差別,但是仍然應該享有參與校內教育教學計劃各項活動的權利和全方面教學知識獲取的權利。在訂單培養實施中,有的企業為了解決用工荒或者為了縮減新員工培訓成本的問題而把辦訂單班作為彌補人才缺口的辦法,在課程設置中只重視了本企業特質的知識和技能教育,而忽略了學生職業興趣的多樣性,結果導致學生視野狹窄、知識結構單一、應變能力變弱,難以適應社會發展與職業變化的需要,不利于其今后的擇業和長遠發展。因此學校在實施訂單培養模式時,應充分考慮學校的定位及學生的需求,處理好學業與就業的關系,保障訂單班學生參與校內教育教學計劃各項活動的權利和全方面教學知識獲取的權利,不能忽視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
二、保障訂單班學生權益的重要意義
(一)保障訂單班學生權益有利于訂單培養模式的實施和培養目標的實現
學校在面向市場和企業實施訂單辦學中,根據企業需要對專業進行準確定位,對課程設置、課程教材、教學方法等進行改革,可以有助于提高學校人才培養的質量,實現人才培養與市場需求的零距離對接,辦學效益明顯。但是如果學生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則意味著培養計劃只是一個空殼,無法完成培養目標。因此訂單培養中應該始終堅持以學生為本,將學生利益放在首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訂單培養的目標得以實現。
(二)保障訂單班學生權益有利于企業真正留住人才
對與企業來說,和學校組建訂單班,按照本企業的需求進行教學設計和培養實施,相當于量身訂做人才,可以減少和降低企業招聘、新人培訓的時間及成本,但是如果不能保障訂單班學生的權益,則有可能導致學生對該企業產生不良印象、發生學生與崗位需求不匹配、學生在該企業找不到發展空間等問題,最終出現人才大面積流失,因此企業應該重視學生的權益保護,在管理上做到以人為本,做到培養人才并且留住人才。
(三)保障訂單班學生權益有利于學生的順利就業和職業發展
最大程度的保障訂單班學生權益可以讓學生通過該模式真正學有所得,激發他們學習的積極性,自發主動的參與學習和實踐,更加自覺地學習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社會適應能力,為就業和未來的職業發展奠定堅實基礎,開辟更廣闊的人生發展空間。
三、訂單培養中學生權益保障的對策
訂單培養模式的重要作用已經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可,為了保障訂單班學生的權益,規范和保證訂單式人才培養工作的正常開展,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進行分析。
(一)做好正面宣傳,不忘風險提示
學校在開設訂單培養前,應該將訂單培養的教學目標、教學方式、教學場所、教學設計、培養目的等內容在學生中間進行客觀、詳細的宣傳和介紹,使學生充分了解這種培養模式,避免學生盲目參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宣傳和介紹時,正面宣傳和引導固然重要,但是不能過度夸張訂單培養的優勢,要注意提示訂單培養可能出現的問題,為學生進行風險提示,充分保障學生的知情權。
(二)慎重選擇訂單培養合作企業
在訂單培養中,因為教學場所安排在企業、教學內容也主要以企業的需求設計,所以學校會充分的聽取企業意見,按照企業要求安排,但是企業畢竟是一個盈利性的主體,自身利益始終是放在首位的,在現實中,不乏有些企業只是為了解決暫時的用工荒而和學校合作開設訂單班,結果一旦用工問題緩解,企業就將訂單培養規模大幅縮減或不再重視,導致訂單培養效果較差,學生權益受損,學校也受到的負面影響,因此要慎重選擇合作企業,盡量選取實力強、人才觀念和教育觀念水平高、合作基礎好、合作程度深的企業,以此來保證訂單培養實施不會背離訂單培養的宗旨,切實保障學生權益。
(三)以學生為本,遵循高等教育規律
訂單培養的設計要始終堅持以學生為本,不能為了追求高的就業率或者校企合作的名聲而違背高等教育規律,忽略學生的全面、綜合發展。在教學設計和實施中既要將職業技能傳授給學生,讓學生適應工作崗位和職業環境,又要重視學生知識面的擴展、綜合素質的提高,將學生的短期技能提升和終身職業發展結合起來,最大程度保障學生權益,最終實現學校、企業、學生的三方共贏。
(四)企業應為學生提供職業發展機會
訂單培養中,企業的態度對訂單班學生權益的保障也起著重要作用。企業在訂單培養中可以將企業文化、工作要求、職業禮儀等內容加入課程教學,但是要注意將訂單培養和企業培訓區分開來,避免使學生視野狹窄、知識結構單一,這樣會限制學生的職業發展空間,不利于學生權益保障。訂單培養是一個長期工程,企業應該在管理上以人為本,根據學生所做貢獻給予對等的薪酬待遇、提供相對寬松的發展空間,將學生當作自己的員工看待,幫助學生實現自我價值。其實學生權益得到了保障,學生對該企業才會產生責任感、信任感,才能愿意留在企業長期工作,從而幫助企業獲得優秀人才、取得利益最大化。
(五)校企合作為學生設立投訴渠道
為了保障學生權益,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學校和企業應該專門設立投訴部門,為學生提供投訴渠道,并且建立完善的機制,保證學生反映的問題能及時接收、調查和解決。
篇6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工傷保險;養老保險
1 導言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勞動力進城謀取生存和發展已成為中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的社會現象。農民工在對城市經濟發展和繁榮做出貢獻的同時,也面臨著各種風險。近年來,人們開始關注農民工的社會權益保障問題,這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城鎮化建設的發展。
2 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的現狀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制度變遷和社會轉型期間所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具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1]目前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基本建立,但農民工的社會權益保障程度卻比較低,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和體系發育滯后,其合法利益實際上也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
2.1 工傷保險需要強烈,但參保水平不高
從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上看,吸納他們最多的是建筑業、采掘業以及制造業等,這些行業的職業風險都較高。可見,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與工傷保險已是不可忽視的問題。
針對此問題,許多省市都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明確規定了工傷保險為強制保險,但執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南昌市的調查中發現,無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幾乎沒有參加任何社會保險,有用人單位的農民工中參加工傷保險或有些許工傷醫療補助的僅占20.2%,而有76%的農民工卻沒有工傷保險,更有甚者竟有3.8%的農民工還根本不知何謂工傷保險,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保率如此之低,著實令人堪憂。[2]
2.2 醫療保險制度缺陷,導致流動人口就醫難
青壯年是農民工隊伍的構成主體,盡管如此,生病就醫在所難免。現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雖然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的問題,但對于農民工來說,作用卻不明顯。
目前我國醫療保障沒有實現更大范圍的區域統籌,這與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存在矛盾,加上城鎮保險不能和農村保險實現有效對接,導致一些地區出現了農民工“退保潮”。[3]此外,醫療保險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在異地就診手續繁瑣,很不方便。
2.3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小,且參保中斷問題嚴重
就目前農民工收入而言,農民工還沒有具備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能力。同時,由于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的影響,養老保險難以在農村推廣。一項調查表明,83.2%的農民工不愿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80%的企業主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接受調查的農民工90%以上沒有購買養老保險。
在低參保率現象存在的同時,我們還要看到“高退保率”現象的存在。在農民工集中的廣東省,有的地區農民工退保率高達95%以上。在長三角、珠三角等地,每天都有農民工“退保”,甚至出現了“退保”人數比辦理參保的人數還多的現象,農民工“退保”儼然已成“風潮”。[4]
2.4 失業風險最大,但社會保險程度最低
浙江工商大學40多名學生對浙江杭州、溫州等7個城市的農民工進行了普法宣傳和問卷調查。在718份樣本中有過失業經歷的有600人,占了83.57%。[5]可見,失業在農民工中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農民工在失業后,大多只能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其次就借錢或得到親友的資助,靠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的最少。即使靠個人積蓄生活,大部分農民工只能維持不到半年的生活,另外有12.3%的農民工失業后根本沒有住處。可見,城市農民工失業后基本處于無保障的狀態,其生活境況非常困苦,有的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計。
3 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的對策建議
為了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本文擬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3.1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一方面,要加快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立法。要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工資水平低等特點,制定規范、合理的社會保障法規,明確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責任,強制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協同作業,確保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運作。另一方面,要整體深化配套改革。從根本上解除戶籍制度造成的身份差別,最終在法律上把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勞動者平等參與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險的權利統一和明確地規定下來。
3.2 建立符合農民工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3.2.1 建立強制性工傷保險制度
首先應強制性地推動工傷保險,保證農民工在受到工傷時可得到相應賠償,并促使用工單位加強相應的安全保護。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必須堅決貫徹“無過失補償原則”[6],即農民工自己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完全由企業負擔,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根據各行業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不同的費率,費率的高低與事故風險和職業病危害的大小成正比。[7]
3.2.2 實施針對性醫療保險方案
農民工因其流動性較大,可不參加一般醫療保險,日常的醫療開支由個人承擔,如果愿意可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并應確保該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鑒于農民工無法承擔高額住院醫療費用的實際,可以選擇住院統籌保險作為推進醫療保險的突破口,確定較低的費率,由單位按月繳納,實行基金統籌,不設立個人賬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主要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實行連續繳費時間與醫保待遇掛鉤。
3.2.3 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為改善目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狀,可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靈活性,建立多層次的繳費基數,允許農民工根據自己的能力自由選擇繳費檔次。這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還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和農村養老保險之間預留了一個“接口”,為將來實現有效對接奠定了基礎。
3.3 推動相關制度進行協調性改革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增強農民工的參保能力。支持和鼓勵外出農民工遵循自愿、依法、有償的原則在土地市場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這樣既有利于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的效益,又可以增加放棄土地的農民工收入,使進城農民有能力參加各種社會保險。
其次,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制度間的銜接與協調。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制定農村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辦法,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4 結論
農民工的社會權益保障問題是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國家、地方、企業和個人等方面的利益,也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我們要勇于進行制度創新,采取切實步驟,使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問題真正得到改善和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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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
當前,由于市場發展及大學生自身需要,兼職已經成為很多大學生日常生活中的組成部分,如何給大學生兼職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和支持,促使大學生兼職現象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不僅關系到大學生的個人利益,更是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本文通過抽樣調查的方法,分析了北京某高校大學生兼職中的權益保障狀況。
一、大學生兼職情況調查及分析
(一)大學生兼職概況
1.兼職比例。調查統計,83.15%的大學生做過兼職,說明兼職對于大學生來說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課外活動形式。其中,男生兼職的比例為89.29%,女生為80.33%,性別差異沒有影響兼職的參與度。
2.兼職類型。調查顯示,在企事業單位實習占54.05%,促銷、派發傳單占39.19%,校園占20.27%,服務業占17.57%,導游、家教類占6.76%,其他占2.70%,技術職員為零。大學生兼職的類型雖然多種,但大部分集中在一些技術含量相對較低的行業,促銷、派發傳單、校園、和服務業總和達到83.78%。這主要與學生本身的條件相關,這些兼職多以小時給付工資,工作時間比較短,風險較小,是課余的較靈活選擇;
3.兼職獲取途徑。調查顯示,選擇網絡招聘的占44.59%,其后是他人推薦占28.38%,再后是中介機構占24.32%,最后是學校就業信息和廣告海報,分別占17.57%和12.16%。可以看出,第一,網絡招聘成為被調查大學生獲取兼職的第一途徑,但網絡上許多未經篩選的不可靠信息也相當泛濫;第二,他人推薦依然受到推崇,大學生一般認為這是比較可靠地兼職獲取途徑;第三,中介機構勢頭強勁。但目前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秩序也十分混亂,導致很多大學生在兼職中權益受損。
4.兼職報酬。調查發現58.11%的兼職大學生的報酬在5-10元/小時,另外還有17.57%的小于5元/小時,13.51%在10-13元/小時,10.81%大于13元/小時。對比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公布的“關于調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元/小時提高到14元/小時的規定,大學生的兼職報酬明顯偏低。
(二)大學生兼職存在問題
1.遭遇侵權普遍性。調查顯示兼過職的大學生有75.68%受過損害,其中,37.84%的被調查者受過損害但可以忽略,32.43%受過輕微損害,5.41%受過嚴重損害,只有24.32%的被調查者表示沒有受過損害。這說明大學生兼職遭到侵權的現象十分普遍,亟需有關部門引起重視。
2.遭遇侵權類型廣泛。調查顯示大學生兼職遭遇侵權有41.07%來自中介機構,58.93%來自用人單位。其中中介機構的侵權中,43.48%的被調查大學生表示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中介費后對他們進行敷衍、搪塞,43.48%的受侵害大學生表示中介公司抽傭過高,克扣工錢,43.48%被害大學生表示某些“黑中介”卷款逃跑,4.35%的同學表示一些“黑中介”會利用被騙大學生淪為其詐騙的工具。這些大學生往往是在自己被中介公司坑害后,為了彌補自身的損失通過介紹他人入會的方式提取傭金;另外,用人單位的侵權中,51.52%的大學生表示用人單位的工資待遇過低,45.45%的大學生表示工作時間長、工作量大,21.21%的大學生表示在兼職過程中遭遇過單位拖欠、克扣工資的現象,12.12%同學遇到用人單位收取費用的情況,例如培訓費、服裝費等,還有6.06%的大學生遭遇用人單位無故辭退或延長試用期。 轉貼于
3.大學生兼職的警惕性不高。調查發現,大學生在尋找兼職時對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的警惕性不高。主要表現為在兼職前,只有24.32%的大學生每次都會對中介機構或用人單位的合法性進行確認,有16.22%和40.54%的大學生經常和偶爾會對其合法性進行確認,還有18.92%的大學生從來不對這些機構的合法性進行確認這說明:大學生由于缺乏社會經驗,過于相信中介或用人單位,往往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識別能力,很可能導致被“黑中介”或“黑單位”欺騙。
4.大學生兼職的法律意識較淡薄。首先,勞動協議形同虛設。調查發現兼職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系時,往往不重視與其簽訂勞動協議或者合同。雖然有17.57%和10.81%的兼職大學生每次或經常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或合同,但還有35.14%的大學生只有偶爾簽,甚至還有36.49%的大學生從來沒有簽過。這說明很多大學生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根本不知道或者不敢主動提出簽訂協議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其次,維權形式單一。面對侵權55.36%的大學生選擇自認倒霉,41.07%的選擇與用人單位交涉,3.75%選擇向有關部門反映,而選擇法律手段解決的為零。首先,超過半數大學生選擇自認倒霉說明很大部分大學生維權意識比較薄弱,對自己權益的保護不夠重視。其次,大學生面對自身權益遭到損害時,大學生如果選擇走法律程序的話,一是耗時較長,二是維權成本太高。
二、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障措施
(一)立法機關修改和完善相應的勞動法律法規
首先,完善勞動法的相關法律條文。把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賦予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其次,允許各地結合實際出臺對兼職大學生法律權益先行保護的規定;再次,出臺關于社會職業中介的專門立法,加強對兼職市場的組織和管理。
(二)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
首先,工商部門應對中介機構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其次,勞動監察部門應嚴肅查處違規中介和用人單位可以建立“企業黑名單”制度。將那些經常損害兼職大學生權益的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定期在網上公布;再次,公安機關應聯合工商部門加大對非法中介的打擊;最后,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建立大學生兼職管理中心。建立專門的大學生兼職網站,為學生提供兼職指導,幫助學生維權等。
(三)教育系統幫助學生維權
首先,學校應加強法律教育。可通過櫥窗、宣傳冊,開設兼職輔導系列講座等活動宣傳以及加強《合同法》、《勞動法》等學習;其次,成立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還可制作規范兼職行為的“一證兩書”(實習證、學生與企業的實習協議書,以及高校與實習基地簽訂的協議書);再次,建立學生兼職信息平臺。完善校內人才市場,篩選可靠用人單位信息;最后,建立高質量的實習基地,為學生提供專業實踐、學習和提高的平臺。
(四)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規范操作
一方面,在用人單位層面建立實習生制度。實習單位須制定實習活動的有關規定,主動與大學生簽訂協議,為實習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時按量給付工資,實習結束后對實習工作及實習生進行考核鑒定;另一方面,在中介機構層面加強行業自律。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求職招聘信息真實可靠。
(五)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需提高
首先,樹立正確的兼職觀念同時自覺培養法律意識,知道維權、懂得維權、善于維權;其次,慎重選擇實習單位或中介機構,對其合法性要有清楚的認識;再次,主動要求簽訂協議或合同,注意是否存在“霸王條款”;最后,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與實習單位發生糾紛時,可向學校、政府相關機構、新聞媒體等尋求幫助,通過法律等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篇8
關鍵詞:行政給付 行政程序 給付行政 公民權益
序言
行政給付作為給付行政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是“福利國家”時代的政府職能。行政機關通過向特定的相對人發放撫救濟金、養老金、失業補助、最低生活補貼等,以維持處在年老、疾病、貧窮、失業和其他困難情況下的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活,并進而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安定。由于行政給付的授益性,常常是在公民有社會物質資源需求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達成的情況下實施,行政給付的相對人往往處于急需社會救助的困窘之中,如行政給付違法,可能比行政規制違法的損益性更大。然在當下,法學專著和學術論文對行政給付程序鮮有提及,立法上重實體、輕程序,重總論、輕分論,而且程序立法指導思想單一。依筆者愚見,出現如此現象主要是因為受傳統行政法理論的束縛所致。本文擬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為藍本,結合其他相關法規范,借鑒他國相對成熟的法律機制,運用文本分析、比較研究等方法,就我國行政給付程序改革提出解決路徑,期待能對我國行政給付程序制度與的完善提供有益素材。
一、行政給付程序的立法現狀
我國目前在行政給付范圍內制定的法規范主要有《社會保險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等。其中,《社會保險法》以第九章專章規定了保險經辦程序、以第八章規定監督程序。《城市居民保障條例》以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內容上可分為以下6個步驟:個人申請、基層審查、張榜公布、政府批準、發證領取、定期管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由于制定年限較早,正當程序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行政程序的規定。
二、行政給付程序的具體問題
首先,由于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所以無法向他國在部門法中“僅規定特別行政程序,其他依據《行政程序法》作出”這樣的方式來進行規定。其次,由于程序意識淡薄,盡管制定了行政程序,也消極對待,對申請人的申請不管不問,而現行法中又缺乏對不作為行政行為的處理規定,如何規制此類行為有待探討。第三,鑒于法律語言的抽象性,條文間的邏輯性,加上政府文件的繁冗,即使通過有效的途徑公開,相對人也并不一定能夠準確的獲取信息,有效行使個人權力利益。第四,在行政給付行為中,行政機關應全面了解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公平作出給付行為,由此,如何保障行政機關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也是行政給付程序所需應對的特殊問題。最后,在現有的行政給付程序制度中,公民若不服行政決定可采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但這些均為事后救濟程序,是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缺乏事前救濟程序。
三、完善行政給付程序的若干對策
(一)受給權的迅速實現機制
1.規制行政不作為。依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只有行政機關作出的“不批準”“停發”“減發”不利行政行為才受到訴訟、復議的時效規制。在現實中,更多的情況是行政機關對相關申請不答復、不回應,申請人若想獲得救濟,只能先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進行復議或訴訟,使行政主體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而無法直接對其應享權利進行救濟。而行政過程中每一段都有期間規定,如此往復,無法想象申請人的權利何時得以保障。由此,建議在立法中,將此類行為視為“不批準決定”,作為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這樣,申請人在規定期間內得不到行政機關答復的情況下,也可以利用時效制度直接針對申請內容提起復議或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點對于一般行政行為均有適用價值和可能性。
2.明確行政給付期間。對行政行為期限的規定應是行政程序法中必設條款,與英美法系國家在行政程序法上采取以公正為核心的權利保障模式相比,大陸法系的行政程序法采取的是以保障行政活動的效率為核心的效率模式。我國整體立法模式的選擇上靠近大陸法系國家,以行政程序立法來保證行政效率也是題中之義。由于行政給付的特殊性,更關注公民個體的實際需求切實得到保障,對于行政行為的效率原則要求應比一般行政行為更高。當然效率的實現離不開公正原理的保障,且也不可能因為一些行政領域的特殊性而在整部行政程序法中列出冗長的法律條文,應對特別行政領域應當在單行法中單獨規定行政行為時限。由此,依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得以適用。
3.確立聽證程序。聽證程序被譽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靈魂和核心,為當代各國廣泛采用。從我國目前立法狀況來看,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給付法規范中,沒有一條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現代行政理念要求國家應負有保障公民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的努力義務。《條例》第15條規定了城市居民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批準、或者減發、停發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情況,可采取復議和訴訟的救濟程序,但這已是針對損壞結果發生后的救濟,相對人的實際權益已經受到了損壞。由于行政給付的特殊性,例如對給付物資的迫切需求的緊急性,即使是事后采取相關賠償措施,亦無濟于事。所以,盡快在行政給付程序中確立聽證程序,以事前機制保障公民受給權的實現。
(二)信息公開的實效性保障機制
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有效參與的基本條件和前提。在日本社會福利領域中,如提供信息、給予相對人建議幫助等事務,原來是由政府部門――福利事務所來完成,而現在是以法定法人化的形式建立提供咨詢的企業、福利服務的援助企業來完成,也就是所謂的民營化。有關福利的情報或給予信息援助的提供,事實上多通過締結合同,將保護申請人的權能委托給非營利性組織,由他們來實施。由此,可以看到,在現代日本行政中,民間事業團體及護理人員等具有資格的民間力量,成為實現相對人權利利益的重要手段,以人或援助人員的形式參與到事前程序及糾紛解決機制中。考慮到行政給付活動中所對應的相對人生理或心理的特殊性,為使其權利利益得以實現,行政公開程序上,應增加提供有關給付信息公開公布的途徑,在相對人申請時給予建議和援助等程序。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務機構,在基層行政機構中,建立具有專業性公共信息服務機構,在適當成熟的時候,穩步放權于社會,政府退至幕后,以監督管理的形式,有效利用民間力量。
(三)個人信息保護程序
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資料越來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開在某些情形下或將隱性的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在《條例》中,對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批發放程序作出了規定,具體為:書面申請基層初審核準公示發放。其中,在審查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及鄰里訪問等程序設計,有較強的實際操作性和得到理想結果的較高可能性,但若違背立法者的初衷,則會導致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其次,在公示程序中,對得到批準的城市居民,要“由管理審批機關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這個條款實際上賦予了“任何人”對受助者的經濟狀況都有監督權和舉報權。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家庭或個人,但由于種種原因,譬如愛面子而不愿承認自己是窮人,又如考慮到對孩子成長的心理影響而不愿意承認家庭的困境等等,以致對應享受的權利不利用。這既有公民傳統思維模式的弊端,亦對“張榜公布”程序提出了質疑。
當代行政給付之意義,不僅在于保障物質生活條件,更應注重使受給付人員過上有尊嚴的生活。考慮到兼顧國情與公民權利,可對張榜公布的內容作出詳細規定,從行政機關所掌握的申請者信息中選取既可展示公平公正又不致損害公民權益的信息進行公示。例如采取僅對申請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公示而不公開申請人姓名等方式。
(四)權利救濟的審查機制
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系統內部的一種自我糾錯機制,復議機關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進行審查,還可以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即全面審查原則。但復議機關的審查仍然是以行政行為的作出為中心,而行政給付更關注的是公民個體是否有享受國家財物給付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復議行為能否更專業的對此作出鑒定,還值得商榷。
日本《殘疾人自立支援法》中,規定對市町村作出的護理給付費用決定不服的相對人,不僅可以向都道府縣知事請求審查,也可以由都道府縣知事以訂立條例的形式設置針對“殘疾人護理給付費用”等的不服審查會。這些并非必設機構,其主要是以專業的見解,公正的審理判斷為目的,以機關外的殘障福利等學者或專業人員構成。在德國行政法中,給付行政包括基礎設施行政、擔保給付行政、社會行政、促進行政、信息行政。其中的擔保給付行政即指“為了實現共同福祉,以管制、參與或者監督等形式為設施提供各種保障…實際上是協調行政和監控行政,是行政任務的私有化或者公共行政的松動化的相應表現形式。”我國目前的福利法制體系并未構成,各種福利措施手段也仍處于起步實驗階段,對于專業性的鑒定是否必要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均沒有形成強烈的認同感。因此,建議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可以在個別行政領域中嘗試設立如上所述的第三方機構,公部門與私部門協力進行管理;也可在政府部門中單獨設立以專業領域行政復議為工作內容的機構。
四、結語
行政給付活動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權力之手在帶給受給付群體利益的同時,也可能變相損害公民權益。行政程序通過貫穿于整個行政過程之中,達到對危害后果的預防效能,使傳統行政中對危害后果的事后救濟機制發展為事中、事前預防機制。鑒于行政給付行為的授益性、對象特定性等特殊性,其運行過程中的獨特性自然也會反映在相應的行政程序上。一部行政程序法自然難以覆蓋所有行政領域的方方面面,處理好行政程序的共性與具體部門行政程序的特殊性,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各行政領域應在必要時采取分別立法原則,針對該領域的特征,制定相應行政程序。由此,與我國日后所立《行政程序法》交相輝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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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照:[日]《殘疾人自立支援法》第97條、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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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教職工委員會要積極關愛關注女教職工工作和生活
女教職工所接受的教育與男性相差無幾,他們在綜合觀察力、注意力、記憶力、思維力和想象力等基礎的智力水平上與男性相當。但在各種能力的表現上卻有女性明顯的優勢,尤為突出的表現在語言方面,在講課時,女性運用語言詞匯的能力往往強于男性,且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知識和經驗的積累,女教師駕馭語言和文字的能力更加出色。在個性心理方面,與男教師相比,女性具有性情溫和、有耐心、感情細膩、敏感的心理特征,較易置身于別人的情感空間之中,容易感受理解他人的情緒,與人溝通,博采眾長。心理學研究表明,事業成功的女性,其動力往往來源于對事業理想追求的內心鞭策和堅強的意志力,而對物質上的報酬、名利等外在誘因不太看重。因此女教師從事教育工作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獨特的智力優勢、個性心理優勢以及穩定性、事業心,對于教師隊伍素質的提高,教育事業的穩定發展顯得尤為重要,是中等教育日益壯大的生力軍。
但是在工作上,女教師也倍受工作的壓力。女性走進了社會,就要扮演好社會角色,社會對男教師、女教師的社會角色的期待不會因性別的不同而不同,都要求他們能勝任崗位。在家庭中,女性要充當溫柔的妻子、慈祥的母親,雙重角色并重,加上女性自身的生理特點,如青年女性處在生育期、哺乳期、承擔著人類自身生產的重任,承受著腦力和體力,工作和家庭,心理和生理上多重壓力,常常感到力不從心。因此,工會組織特別是女教職工委員會要在工作上給予足夠的支持,發揮好與工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及時關心女教師的工作困難、生活困難。女教職工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做女教職工的知心人、貼心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把豐富女教職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當作一項任務來抓,在“三八”節、“母親節”“教師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諸如文體娛樂、技能比賽、講座、座談及參觀學習等,幫助她們化解工作和家庭的壓力,及時調整心態,提高心理適應能力,學會自我心理調適,使每個女教職工都始終保持積極、健康、向上的心態。
二、女職工委員會要不斷提高女教職工的綜合素質
培養女教職工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意識和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紀律的 “四有”精神,提高女教職工綜合素質。我校女教職工占全體職工的71%,可以看出女教職工是學校建設發展的“主力軍”,她們大部分是學歷較高的知識女性,往往對本專業領域內的知識較為關注,而對政治方面的關注較少,因而研究女教職工的長處和弱點,有針對性的開展適應女教職工特點的工作,教育和引導女教職工要有政治責任感和政治參與意識。要把提高女教職工整體素質作為女教職工工作的首要任務,以造就“四有”“四自”新女性為目標,多層次、多渠道地組織廣大女教職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進一步解放思想、堅定信念,積極投身學校的兩個文明建設,有效地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加強職業道德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學習,要求女教職工遵守師德規范,愛崗敬業,樂于奉獻,勤教力學。幾年來,我校女職工委員會積極動員和支持女教職工開展團隊學習、終身學習,使工作學習化、學習全程化,借助講座、自學考試、函授等形式,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自覺運用新理論、新方法、新知識,提高自己的理論、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爭做一個不僅業務精通而且政治上成熟的現代女性。去年年末舉辦了《女教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知識培訓,精心組織、廣泛發動,通過此培訓,向廣大女教職工宣傳普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使女教職工對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知識得到了掌握,在廣大女教職工中掀起學法用法的,營造出關心愛護女教職工的良好氛圍。
三、 女教職工委員會要大力開展教學競賽活動
強化女教職工的管理,不斷增強組織凝聚力。目前,學校女職工委員會機構健全,是一支有較高文化素質和較高技術水準的隊伍。能夠引導、帶領廣大女教職工深刻認識自身的優勢和多種潛能,增強知識女性意識,積極主動全面參與各個領域的實踐活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女教職工在教學、科研、管理等各個領域的聰明才智,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多做貢獻。學校的發展以及辦學層次的不斷提高,離不開全體女教職工的積極參與,離不開女教職工的辛勤勞動,離不開一支訓練有素、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好的女職工干部隊伍。
建功活動是動員和組織女教職工投身學校建設和發展的有效形式,女職工委員會結合學校各個時期的特點,協同教科研、教務處,開展了一系列的教學競賽,崗位建功活動,主要有“多媒體教學課件”比賽, “向四十五分鐘要質量”“崇尚師德,爭做優秀教師”“講文明樹新風”等活動,開設科研課題、評選教學優質獎、舉行論文評比,示范課等等。帶領廣大女教職工積極投身學校的教學改革和各項建設,鼓勵大家,學先進,比貢獻,爭模范,使學有目標,趕有方向,起到爭先創優的作用。通過一系列活動,豐富學校女教職工的文化生活,提高女教職工綜合素質,增強我校女職工委員會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四、要有效做好女教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1.加大源頭的參與和管理
注重女教職工維權的源頭參與,工會女教職工組織要通過參加職代會,落實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在職代會中必須有女教職工代表并占有一定的比例,對涉及女教職工特殊權益的事項,學校工會組織應專門征求女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并根據情況給予解決。女教職工組織要督促單位貫徹執行《女教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以及《女教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單位應以此為依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使女教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內容和形式更加具體和完善,也更加便于實際操作。
2.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通過新聞媒體、網站廣泛深入地宣傳《勞動法》《女教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關注和重視女教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加大對婦女的尊重和保護,確保女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婚假、產假的休息時間。充分保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3.積極實施,落實到位
廣泛開展女教職工學習《勞動法》《婚姻法》《女教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識。并落實女教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落實婦女“五期保護”制度。對經期影響正常工作的女教職工給予病休;對懷孕女教職工適當減輕工作量;對產期和哺乳期的女教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更年期癥狀明顯的女教職工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經常了解女教職工家庭情況,及時做好調解工作,化解家庭矛盾。大力倡導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推動家庭成員間的相互和諧。
五、要開展多種活動,構建女教職工健康通道
女教職工承受著教學工作和繁重的家庭勞動這兩方面壓力,可以說,她們在八小時以內和八小時以外是同樣緊張、同樣辛苦,使得她們沒有得到較好的休息和調整,身體健康問題時有出現。
倡導利用中午、周六、周日等休息時間,進行瑜伽、排球、登山、健身操、徒步走等戶內外活動,不定期組織舉行比賽;大力組織女教職工參與女職工委員會舉辦的心理生理衛生、女性健康講座;重視計劃生育工作,邀請婦科專家進行健康及婦幼保健講座;根據每年的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及時掌握女教職工健康現狀,實施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