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管理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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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管理論文

篇1

奶牛繁殖產犢是產奶的先決條件,奶牛經、配種、妊娠、分娩、再、配種、妊娠、分娩過程,來實現產奶、干奶、再產奶循環。理想的繁殖周期是一年產一胎,即產間距(兩次產犢的間隔天數)365天,正常泌乳期為305天,干奶期60天,但在生產實際中很難達到。影響奶牛繁殖的因素很多,奶牛因繁殖問題失去了飼養價值,而不得不被淘汰的比例一般占成母牛淘汰的30%以上。加強奶牛的繁殖管理,提高奶牛繁殖率始終是奶牛生產面臨的課題,也是提高奶牛養殖效益的基礎。

1.1觀察

和排卵是母牛繁殖活動的主要生理現象,也是母牛能否配種受胎的首要條件。奶牛每隔一定時間要一次,兩次的間隔天數稱周期,一般奶牛的周期平均為21天左右。周期的出現,主要是由卵巢上黃體和卵泡周期性活動的結果。奶牛規模養殖要重視觀察,配種人員著重傍晚和清晨觀察牛群,白天以每4、5小時的間隔進行觀察,保證監測到畜群中90%的征兆。同時進行鑒定、育成母牛初情檢查、成母牛產后第一次檢查、異常檢查,并對異常母牛、初情期推遲的育成奶牛與生產之后第一次推后的成年奶牛要查明原因酌情治療。

1.2適時配種

奶牛規模養殖適時配種是至關重要的,對于育成奶牛初次配種應選擇奶牛體成熟的初期階段,也就是16~20月齡,且體重需達到成年奶牛體重的60~65%,相當于360~390公斤。過早配種會影響母牛的生長發育以及第一胎的產奶量,過晚配種會影響奶牛的受胎率,并且增加飼養成本,經產母牛在產后兩個月左右配種效益最佳。要嚴格執行奶牛育種方案,按照選種選配計劃,充分利用優良品種公牛,通過人工授精技術提高后代質量。同時要做好配種記錄,包括母牛號、配種日期、所用凍精公牛號及需要補充說明的事項。以便查看配種記錄隨時掌握牛群配種情況、防止近親繁殖、調整懷孕牛不同生理階段的飼料結構、推算預產期。

1.3妊娠檢查

母牛配種后最好進行三次妊娠檢查,第一次在配種后60—90天采用直腸檢查法;第二次在配種后4—5個月采用直腸檢查法;第三次停奶前采用腹壁觸診法。主要目的一是確定妊娠牛、推算預產期、確定干奶時間。二是檢出未妊娠母牛,查明奶牛不孕的原因并做出處理。三是調查奶牛流產的發生率、流產原因、流產類型并采取預防措施。

1.4分娩監護

母牛分娩前都有預兆,如從分娩前10天開始增大,分娩前2天極度膨脹,皮膚發紅,飽滿;分娩前1周腫脹柔軟;分娩前1—2天子宮頸粘液軟化變稀呈線狀流出;骨盆韌帶從分娩前1周開始軟化,臨產前母牛精神不安,不斷徘徊,食欲減退,不時作排尿狀。應注意觀察母牛分娩預兆,以便作好接產準備。分娩時要注意接產,盡可能讓其自然分娩,對頭胎牛、胎兒較大及倒生時可在產出期過后適當給予人工助產。發生難產時要在獸醫的指導下進行助產。分娩后要注意產后監護,觀察母牛產道有無損傷出血,注意是否有子宮脫出癥兆,觀察胎衣排出情況及子宮分泌物是否正常,并采取積極措施,預防產科疾病的發生。產后30天左右通過直腸檢查母牛子宮復原情況,產后40-60天注意觀察母牛產后第一次是否正常,發現子宮恢復不全、母牛不正常要及時治療。

2提升奶牛繁殖率的技術措施

2.1強化奶牛的科學飼養

科學飼養奶牛,合理控制奶牛各個階段的體況,即可降低飼養成本,又可有效防治和降低奶牛繁殖疾病。營養不足與過量均可引起繁殖疾病。產前、產后蛋白質與能量不足均可導致子宮復舊延遲,繼發子宮炎癥,可造成卵巢機能不全。維生素A、E不足,微量元素缺乏,母牛可長期不或無規律、不排卵、受精卵著床困難,胚胎早期死亡等。粗纖維不足除可導致代謝病以外,還可造成胎衣不下與產科疾病。因此要根據奶牛飼養標準,在奶牛不同時期,給奶牛提供優質適口的飼料,給予豐富的營養補充,從而恢復奶牛的生殖機能,保證奶牛正常的排卵,提升奶牛繁殖率。

2.2做好奶牛圍產期的保健護理

做好奶牛圍產期的保健護理,可有效控制和減少子宮內膜炎和子宮炎癥引發的其他疾病發生。圍產期的奶牛喜臥懶動,陰門松弛,產道口處于開張狀態,常流出各種性狀的黏液,極易受細菌感染,造成子宮炎癥。注重圍產期奶牛舍良好的衛生環境,分娩時嚴格消毒產房和牛體后軀,產后給奶牛飼喂紅糖麩皮水,保持奶牛擁有一個健康的體質和繼續生產的能力。

2.3嚴格執行奶牛繁殖技術操作規程

加強奶牛繁殖管理隊伍的培訓,嚴格執行奶牛繁殖技術操作規程。觀察、配種操作、繁殖疾病治療、產后護理等,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如配種操作流程規定奶牛最佳的輸精時間為奶牛之后或者是排卵之前的12h左右,通常情況為早上傍晚輸精,中午夜間輸精,傍晚次日上午輸精。輸精方法和部位:對奶牛進行人工受精時,通常采用直腸把握輸精法,輸精部位主要是以子宮體或者是子宮角的基部為最佳。這樣不僅能提升受胎率,還能避免對子宮的損傷。的活力應該是在3.5以上,有效的數不能低于1000萬個。等等在操作規程中詳細明確,嚴格執行奶牛繁殖技術操作規程,是提高奶牛規模養殖奶牛繁殖率的重要手段。

2.4建立奶牛繁殖的動態管理

在對奶牛、配種、妊娠、分娩及分娩后卵巢和子宮恢復情況,進行觀察、檢查及采取措施的同時,要認真做好各種繁殖記錄,如對于產后母牛應做好如下記錄:(1)、胎衣排出時間、完整記錄;(2)、惡露排出顏色、數量的記錄;(3)、是否難產的記錄;(4)、產后首次時間記錄等,并將這些記錄輸入電腦繁殖管理系統,使整個牛群繁殖情況處于動態管理之中,每頭牛處在什么階段,該進行什么處理一目了然。奶牛繁殖的動態管理,可有效提高奶牛繁殖率。

2.5加強奶牛繁殖疾病的防治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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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封建制國家其權力基本是專制主義的,它能實行一定程度的吏治,但卻永遠消除不了因專制權力不受制約而產生的腐敗。封建國家的吏治,比起真正的民主制來雖都有局限性,但是這二者畢竟也有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是人類社會權力制約歷史上的里程碑,它對于我們國家建立新型的權力制約制度,具有參考借鑒意義。

幾千年來,封建刑律在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上有豐富的經驗,我們今天欲從立法及司法上加強對現行刑法中“瀆職罪”的研究,使其進一步完善,古刑律中這方面值得總結和借鑒的地方頗多。

古代對官吏在司法審判上違法犯罪的監督比較全面,綜合起來有懲治不依法判決的犯罪、懲治不依法審理的犯罪、懲治司法官吏不依法刑訊的犯罪、懲治司法官吏不依法執行判決書犯罪、懲治越權審斷及違法受理訴訟的犯罪和懲治司法官吏監禁囚犯方面的犯罪。

一、我國古代司法審判中的職務犯罪概述

(一)中國古代懲治司法官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和意義

司法官員的職務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古代是這樣,近現代是這樣,將來也仍會是這樣。

職務犯罪所以重要,這與其犯罪主體是官吏這一點密不可分。官吏是國家的重要參與者及管理活動家主要實施者。官吏的職務活動是國家職能實施的主要杠桿。官吏依法履行職務是國家法制確立的重要基礎。官吏守法對民眾守法起著帶頭羊的作用,官吏的壞法是對民眾違法犯罪的鼓勵與唆使。對官吏違法犯罪姑息容忍最易激起人民群眾對法律的逆返心理。官吏違法犯罪所形成的對民眾的壓迫以及他們造成的腐敗的環境,是社會上違法犯罪的根源之一。

司法官吏違法犯罪的一個特點是可以利用職權。以利用職權為特征的職務犯罪,比一般犯罪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是職務犯罪侵犯的客體往往是屬于國家法益的管理秩序;二是因為有職權可利用,其犯罪得逞率高,后果嚴重;三是因為憑借權力,這種犯罪對被侵犯對象的反抗與舉報,客觀上都存在抑止性;四是這種犯罪常常表現為國家機構內部的一種腐爛,富于隱蔽性,因而容易避過一般的監督。歷史封建刑律都重視對職務犯罪的監督是有其深刻原因。

封建國家對司法官吏職務犯罪的監督與處置,根本目的是強化國家機器,提高封建國家的統治效能。但是封建刑律對官吏違法犯罪的抑制也有其相對的進步作用。在封建社會,人民與的矛盾集中地反映在官吏與民眾的對立性上。封建統治者為了緩和與人民群眾的矛盾,經常奉行的措施之一就是用刑法手段來監督官吏,使官吏對民眾的欺壓與剝奪限制在民眾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內,從而來緩和封建國家與人民群眾的矛盾,這便是封建刑律維護封建吏治的積極意義。

重視吏治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傳統思想,使用刑法來懲治官吏的職務犯罪的封建刑律的一個傳統特點。封建刑律懲治官吏職務犯罪的特點是在立法上張起嚴密的法網,法律對職務犯罪不但從嚴監督富有威懾性,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一定的預防性及教育性。

(二)中國古代司法審判職務犯罪的淵源

司法審判活動是古代國家最重要不得國務活動之一,也是古代官吏職務犯罪中較主要的一個方面。

司法官吏在審判上的職務犯罪史書早有記載。《尚書•呂刑》曾指出西周法官有對犯人不能依法定罪判刑的“五過之疵”。其內容是“惟官、惟內、惟貨及惟來”。孔安國《傳》解這五個方面是“或嘗同官位,或詐反囚詞,或內親用事,或行貨枉法,或舊相往來”。《呂刑》中還記載說,司法官因犯為些罪過,而致出入人罪的則“其罪唯均”,即與犯人同罰。這段史料清楚地概括了當時司法官違法審判中的主要犯罪表現。

在中國,職務犯罪也是一項古老的犯罪。歷史告訴我們,官吏的職務犯罪基本上同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同時產生。

古代中國關于官吏職守的專門立法,出現得也很早。我國商朝已經有了為預防和減少官吏(包括國君在內)違法犯罪而專門制訂的法律《官刑》。《尚書•尹訓》記載國相伊尹說制訂《官刑》的目的是儆戒有權的人物:“制官刑,儆于有位”,達到“居上克明,為下克忠”的目的。商朝的《官刑》中,規定有“三風十愆”的罪名,從作風上、道德上、政治上來管束官吏和當權者。所謂“三風”是指“巫風”、“風”、“亂風”。其中“巫風”包括無節制地在宮室歌舞(“恒舞于宮,酣歌于室”)的“二愆”。“風”包括徇私于財貨和女色,長期地游樂和打獵(“殉于貨、色,恒于游、畋”)的“四愆”。“亂風”包括輕侮國君的命令,拒絕忠直之規勸,疏遠上高德劭之人而親近狂頑之徒(“侮圣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的“四愆”。訓令還指出:“唯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作為臣下的人,如不匡正君主杜絕“三風十愆”,則要處刺臉的“墨”刑。懲罰官吏的職務犯罪是國家管理活動的需要。官吏職務犯罪的內容及制度,隨著國家政務管理活動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我國西周有關國家管理活動的立法已有很多記載。

《周禮•秋官•大司寇》規定最高法官“大司寇”的職責之一是“以五刑糾萬民”。其中“二曰軍刑,上命糾守”,“四曰官刑,上能糾職”,意即使用于軍中的“刑”法,是鼓勵遵守命令的,舉論有虧職守的;施行于官府的刑罰,是鼓勵賢能,舉論失職的。由此可見,在先秦眾多的吏治立法中,包括有一系列懲治官吏職務犯罪的法律規范。

從立法的角度說,封建社會初期,官吏職務犯罪的法律條文都散布于刑律的各篇之中。戰國魏國的《法經》六篇中屬于職務犯罪的“金禁”與“博戲”被列在《雜律》之內,其他《囚》、《捕》二篇內當然也會包含職務犯罪的內容。從秦簡的片斷中可以判定,秦朝關于職務犯罪的法律條文也散列于“六律”之中。《置吏律》及《行書》中在規定官吏的某些職務犯罪時都說“以律論之”。所謂“以律論之”就是以《六律》中的規定辦。漢朝的《九章》及漢律六十篇中,也無專門的職務犯罪的篇章,職務犯罪的條文散列于各篇的情況可以想見。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職務犯罪在封建刑律中逐漸形成單獨的篇章。在明清規戒律刑律中職務犯罪規定得齊全,監督得嚴密,在編纂上條分集中,安插科學,繼續體現了封建刑律重視吏治的優良傳統。

二、我國古代司法審判中職務犯罪的表現

古代對官吏在司法審判上違法犯罪的監督比較全面,綜合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一)懲治不依法判決的犯罪。

通過審判給罪犯定罪判刑,古代較早就有在這方面監督的法律制度。凡不依法判決,其違法行為都根據不同的主觀心態來定罪處置。

1.縱囚秦律中說:“當論而端弗論,及埸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即應該處罪而故意不處罪,以及減輕罪行,故意使被告夠不上處罰標準,從而判令無罪,就是“縱囚”。縱囚罪刑罰較重,一般要以被縱囚犯之罪罰來處罰縱囚之人。

2.不直秦代把僅限于一定幅度范圍內的故意錯判稱為“不直”:“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即罪應該重處面故意輕處,應該輕處而故意重處,是屬于“不直”。

漢代“不直”的概念與秦代不完全一樣,其表述是“出罪為故縱,入罪為故不直。”在“故意”的前提下,只有在“入罪”的情況下,漢代才稱為“不直”。秦代的“不直”,漢代以“不實”對應。

3.失刑在秦代與屬故意“不直”相對應的過失地在幅度上處刑不當的行為稱為“失刑”。《睡虎地秦墓竹簡》上記載一位審判官吏把“六百六十”的贓誤訂為“值百一十”。在定性時,上級答復詢問說:“吏為失刑罪”,但是“或端為,為不直”。這里界限比較清楚:過失的錯斷為“失刑”,故意的錯斷就屬“不直”。

4.出入人罪司法官吏不依法判決之犯罪,各依其犯罪主觀心態區分罪名,在制度的比較嚴密的是唐代。按《唐律疏議•斷獄》規定,唐律首先一般地把審判官定罪判刑上的違法行為統稱為“出入人罪”。然后“入罪”與“出罪”又各分為“故意”與“過失”二種,共四種:故意入人罪,故意出人罪;過失入人罪,過失出人罪。在出入罪的幅度上又區分為出入“全罪”及出入輕重的不同情況。所謂出入“全罪”是指無罪判有罪,有罪判無罪,以及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的各種情況。屬于出入輕重的是指在刑等上從輕入重、從重出輕,以及笞杖之差及徒流之差的出入。在追究審判官的刑事責任上,法律規定,故意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差額論;故意出罪的情況,也參照此原則辦理。但是,過失地入罪的,比故意犯“減三等”;過失地出罪的,比故意犯“減五等”。

5.不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唐代要求法官在定罪判刑時,要完整地抄引有關的法律、法令的正文為根據。這樣規定是便于監督依法判決。《唐律疏議•斷獄》:“斷獄之法,須憑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謬。違而不具引者,笞三十。”作為斷罪根據的法律條文不但要引正文,而且要求完整地抄引。這種制度在晉朝已開始建立。

(二)懲治不依法審理的犯罪。

判決書是審理的結果,正確的判決要以依法審理為基礎,唐律不但監督依法判決,而亦重視都督依法審理,在這方面的罪名有:

1.于本狀之外別求他罪唐代要求法官都要依據所告本狀審理,不能在本狀之外,旁更推問,別求他罪。《唐律疏議•斷獄》規定,法官如違犯這一條,要“以故入人罪論”。關鍵是不準法官無根據地于本狀之外去查問別的犯罪行為,只有“若因其告狀,或應掩捕搜檢,因而檢得別罪者”才“亦得推之”。

2.受囚財物,導令翻異,通傳言語,有所增減這是審判官與罪犯共犯的妨礙正確審判的犯罪。通常是審判官接受囚犯行賄后,啟發囚犯翻供另招,或者是給囚犯通風報信,而造成囚犯之情狀有所增加或減輕的行為。《斷獄律》規定,法官犯有此罪以監臨官“受財而枉法”之罪論處,贓滿十匹加役流,滿十五匹處絞刑。

(三)懲治司法官吏不依法刑訊的犯罪。

在古代的審判中,刑訊是合法的手段,但刑訊必須依法進行才為合法。法律監督司法官吏依法刑訊的目的,也是為了正確地定罪判刑。法律為此規定了刑訊進行的條件。秦朝規定可以刑訊,但要以結果來檢驗。秦簡上說,能根據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得到犯人真情的是“上”等;通過拷打而得到真情的是“下”等;恐嚇犯人以致不得真情的是“敗”。《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應訊疑似,猶不首實”的情況下才刑訊。而且要在“立案同判”的條件下進行。

1.拷囚過度唐代規定囚犯拷訊整個案子的全過程只能拷三次,而且,三次拷打的總數不得超過二百下:“拷囚不得過三度,杖數總不得過二百。”如犯人所犯是屬于處笞杖刑的案子,則拷打不得超過本刑的笞杖數。《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若過三度”,司法官要受“杖一百”之刑。若“杖數過(二百)”或過笞杖本罪的,司法官要反坐所剩,即以超出之數反拷法官。

2.有瘡病不待差而拷唐代對于有瘡或有病的犯人,法律規定要等瘡病痊愈后才能拷打。《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即有瘡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決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

(四)懲治司法官吏不依法執行判決書犯罪。

判決是正確定罪判刑的自然結果,依法執行判決是體現法律作用的最重要的方面。唐代對司法官吏依法執行判決也予以周密的監督。

1.不待復奏報下而輒行決古代為了慎重對待死刑,從北魏開始實行處決前向皇帝進行復奏的制度,以便皇帝在復奏時對死刑判決作最后定奪。隋朝已實行“三復奏”,即向皇帝復奏報告三次無否決才下令行刑的制度。唐代自太宗起,京內還實行“五復奏”的制度,即決前二日一奏,決前一日一奏,當日三奏的制度。同時,執行單位接到處決命令要等三天才行刑,但不能過期。《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若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2.孕婦未產而決在唐代,如有孕婦犯死罪應處決者“聽產后一百日乃行刑。”如有孕婦犯罪應拷訊及應決要笞杖的,也要等產后一百日進行。“若未產而決(死刑)者,待二年;產迄,限(百日)未滿而決者,徒一年。失者,各減二等。”法律又規定:“若未產而拷及決杖笞者,杖一百。”“若產后限未滿而拷決者,于杖九十上減二等。”

3.領徒應役而不役唐代的徒流刑犯人,在刑期內都要令其身受苦役,即使犯人因病請假,病愈后也要補服苦役。掌管囚徒的人一定要照法律規定執行。《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領徒應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計日令陪身者,(有責任的司法吏員)過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五)懲治越權審斷及違法受理訴訟的犯罪。

在中國封建社會,一般縣衙是受理訴訟的基層審級。縣的上級是州(府),州(府)的上級是中央的刑部及大理寺。在審判權限上,唐代的《獄官令》規定,“杖罪以下,縣決之。徒以上縣斷定后送州復審訖”,徒、流以決杖形式執行的,可就執行,但屬于實處徒、流刑以上的判決,也必須報中央刑部。死刑案件由刑部移大理寺審復,報皇帝批準。大理寺自審的京都徒以上案件要經刑部審核。《唐六典》同時還記載巡復制度說:“凡天下諸州斷罪,應申復者,每年正月于吏部擇使,……仍過中書、門下定訖以聞,乃令分道巡復,刑部錄囚徒所犯,以授使。使牒與州案同,然后復送刑部。”這些嚴格的分權制約制度,也是正確定罪判刑的基本保證之一。

1.斷罪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報古代各級司法官吏審斷案件必須遵守以權限規定的申報與批復制度。《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凡斷罪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輒自決斷者,各減故失三等”,即分別故意或過失的性質,照所斷刑罰的輕重等級,減三等處罰。

2.受越訴及應合為受而推抑不受唐代為維護審判秩序而規定:“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明文。”不能越方。所謂“越訴”,即是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其越訴及官司受者,笞四十。”但是,如當事人對某級判決不服,向原衙門“語匯狀上訴”,原衙門如發給“不理狀”,即發給同意向上級申訴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持“不理狀”向上級申訴,這不是越訴,各衙門不可不受理。而對于非越訴的“應合為受”的告訴,“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六)懲治司法官吏監禁囚犯方面的犯罪。

古代法律規定監禁囚犯既不能放任縱容,也不能苛刻虐待。否則,都是犯罪,都要受到懲罰。

1.應禁而不禁囚犯于牢中使用的刑具,在唐代,按《獄官令》規定:“死罪枷、樞,婦人及流以下去構,其杖罪散禁“。獄吏對囚犯應關禁而不關禁,刑事具該用不用,不該用而用,及隨便調換的,都是犯罪。《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鎖、樞而不枷、鎖、樞及脫去者”,獄吏要參照囚犯的罪等給予處罰,如“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如屬于“回易”調換刑具的,按上面的處罰辦法減一等處罰。

2.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請給古代也重視對獄中囚犯的必要的養護措施。如唐代按《獄官令》。規定:“囚去家懸遠絕餉者,官給衣糧,家人至日,依數征納。囚有疾病,主司陳牒,請給醫藥救療。”還規定囚犯病重,聽家人入視,及脫去枷、鎖、樞等刑具。《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囚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請給及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應脫去枷、鎖、樞而不脫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參考文獻

1.《唐律疏議•斷獄律》

2.《唐律疏議•擅興律》

3.皮純協等編《中外監察制度簡史》,中州古籍出版社

4.《唐六典•州刺史•諸縣令》

篇4

1.1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低下,制劑室硬件條件不盡如人意

隨著GPP、GMP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實施,國家對醫療機構制劑室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但是,從總體來看,青島市的23家醫療機構制劑室多數達不到GPP的規范要求。從筆者走訪及調查來看,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劑室的總體設計不盡合理,多數醫院的制劑室是利用舊房改造而成,面積達不到GPP的要求,與所配制劑的數量和品種也不相適應;二是制劑室的設備落后、陳舊。由于醫療機構制劑僅用于本醫院臨床使用,不適合規模化生產。目前青島市各醫院生產的制劑以溶液劑等普通而且容易生產的制劑為主,而適應其生產的自動化設備較少,現有設備達不到自動化要求;三是各家醫院制劑室對潔凈區的人員控制不嚴格,潔凈室的輔助房間也普遍缺乏,容易造成污染。另外潔凈服的設計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沒有按照規定將工作服、無菌工作服和潔凈工作服進行區分,容易造成對制劑的交叉污染。醫療機構制劑由于設備陳舊和落后,導致制劑的質量標準往往是不規范的。有的制劑甚至都沒有標準的含量測定方法;抗生素類的制劑也沒有效價測定;一些中藥制劑只是按照臨床的經驗處方配置,并沒有標準的測量方法,不能保證微生物的含量是否合格;陳舊的儀器設備也不能對原輔料實現全檢;因此對制劑的質量缺乏適時有效的監控。很多制劑室沒有制定生產標準或者制劑在生產的過程中不按生產標準進行配制;原料進貨后不做檢查或原料達不到藥用標準等,這些問題都導致制劑不合格的現象時有發生。

1.2醫療機構制劑品種多、定價低、經濟性差

青島市28種醫療機構制劑劑型用途廣泛。但目前的制劑普遍實行“保本微利”的定價原則,所以價格普遍較低。但低價不能準確反映醫療機構制劑的勞動消耗,使資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目前,生產普通制劑和消毒制劑的過程中,大多數劑型需要利用大量的純化水設備來保證制劑的質量,這就需要消耗大量的水、電以及氣能。因此,醫療機構制劑雖然規模小,但原材料成本和勞動力成本并不低,伴隨著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國家對醫療機構制劑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使得醫療機構制劑在質量提升的同時檢驗成本也隨之急劇上升。而且由于醫療機構制劑只能應用于本院,其針對性較強而需求量小,導致醫療機構生產的制劑經常會出現因生產批次少、產量低致使設備閑置的問題。這些就造成了醫療機構制劑經濟效益低下。

1.3醫療機構制劑創新開發能力不足,缺乏人才

目前,青島市各家醫院中的制劑品種存在相互重復的現象,幾乎每家醫院都在做易于生產、品種簡單、不需要太大技術含量的普通制劑。有的制劑品種幾家甚至每家醫院都有生產,普遍缺乏特色制劑。在人員配備方面,各個制劑室普遍缺乏專門從事制劑生產和研發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有的制劑室只有一名甚至沒有專業的高學歷的藥學人員,科研開發能力明顯不足。從事普通制劑生產人員的數量相對較少,經常是在幾名藥學人員的指導下,由一些非專業工人或實習生來生產和加工,這種生產方式不適應愈來愈細的現代醫院臨床藥學分工的需求。

2醫療機構制劑的規范化管理

2.1建立區域性制劑中心

根據青島市各醫療機構制劑室參差不齊的現狀,為了保證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和病人用藥安全,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區域性的制劑中心,該制劑中心可以是由幾家醫院共同投資或政府扶持建設,設立專門的部門,由指定的專門人員對其進行統一管理,集中調配。制劑中心的設置不僅可以解決各家醫院制劑室發展狀況不一致、資金投入缺乏、設備陳舊和使用率低、技術人員不足、制劑質量標準不高等方面的問題,還可以解決部分醫院領導不重視、各家醫院制劑室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生產標準不規范等軟件方面的問題。目前,盡管已經有幾家醫院投入大量資金改建甚至重造了制劑室,并更換了新配置、新儀器,但由于本院對制劑的需求少,致使儀器使用率低,造成資源浪費的現象。一個地區性制劑中心的創建,可以調動整個地區的各項衛生資源,避免重修和再建造成的資源浪費,易于統一管理和運作。同時,也可以集中本區域的藥學技術人員和技術力量,致力于新制劑、新劑型的研究和開發。同時,可以定期將制劑相關人員集中起來進行規范化培訓,使整個青島市的醫療機構制劑實現規范化和創新化發展。

2.2開展與生產企業間的合作

醫院雖然在長期的臨床診斷過程中,對很多療效顯著的醫療機構制劑都進行了長期的臨床檢驗,但是由于新藥申批的手續復雜,而且要完成各項費用高而又繁瑣的藥物試驗,一般醫院的開發能力不夠,也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投入,所以只能以醫療機構制劑的形式在本單位臨床使用。因此,對于一些具有確切療效的醫療機構制劑,醫院可以派相關人員與本地或者國內的制藥企業洽談合作,由醫院提供藥方,制藥企業提供充沛的資源,雙方取長補短,實現優勢互補,將一些市場潛力大的制劑開發為社會化生產的新藥。由于醫療機構制劑都經過了長期的臨床驗證,安全可靠,而且具有確切的療效,為新藥的研究、開發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3發揮監督部門的職能作用和社會監督作用

因為醫療機構制劑與患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者要致力于研究并解決新形勢下醫療機構制劑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醫療機構制劑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修改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決策,使醫院資源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給醫療機構制劑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必須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時抽查檢驗制劑質量,對制劑室進行訪問。還要動員和加強社會公眾和媒體對醫療機構制劑進行監督,及時曝光不合格的制劑,確保廣大患者的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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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知識管理足企業界一個新的管理理念。將知識管理的理念應用于翻譯,討論文化傳遞中文化信息的失落與變形是一個較新觀點。翻譯的過程是知識管理的過程,任何文化信息的失落與變形都是知識管理的結果。如果異域義化的產品被當做資產來管理、利用、創造和投資,那么對翻譯的知識管理將會變得積極和敏銳。

傳統翻譯研究的重點多放在原著與譯作之間的文本對比上,追求譯文與原作全方位契合。傳統譯論一方面推崇“忠實”,另一方面又無法否認那些“不忠實”,甚至“叛逆”譯作的文學和歷史價值,使翻譯陷人兩難的境地。20世紀70年代,西方翻譯理論界的“文化轉向”為譯學研究開辟了新視角,人們對翻譯又有了新的認識重新評價翻譯中出現的誤譯、偏譯、改譯等文化信息的失落與變形,重新定位譯者,都是近年來隨著翻譯文化學派的興起而日益引人注日的課題。從知識管理的角度看,原作在從文本到譯本的轉化中,文化信息的失落與變形是知識管理的結果,翻譯的過程是知識管理的過程。

一、知識管理

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 ),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出現的種新的管理理念,為企業界普遍看好。按照知識管理的理論,在信息的增殖鏈上,分布著數據、信息加識和智慧四個層次每·個層次代表著信息加工的不同階段:要使數據提升為信息,需要對信息采集與選擇,壓縮與提煉。而將信息提升為知識,還需要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對信息內容進行提煉、比較、挖掘、分析、概括、判斷和推論,對于這個過程的管理就是知識管理。作為一個新生事物,知識管理日前有多種定義,如:知識管理是一種有目的的管理進程,它通過對信息管理和學習組織的合理實施,加強組織內部知識的運用,服務于組織的整體利益;知識管理是企業面臨不斷變化的非連續性環境時,針對組織的適應、生存和競爭能力所采取的一種迎合性措施;知識管理是利用組織的無形資產創造價值的藝術。鑒于知識是資訊、文化背景和經驗的組合,筆者理解為知識管理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根據實際需求,憑借經驗,對信息進行的加工與提煉,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創新。總之,知識管理一方面把知識作為產品來利用,另一方面利用知識來生產產品,亦即開發組織信息和利用人的知識創新地接受信息,其核心集中在知識產品和創新能力上。

二、知識管理與翻譯

如同企業把知識作為產品利用并生產產品,翻譯是對文化知識產品的利用與再創造。從根本上講,原作是信息或文化資源,翻譯的根本任務就是把源文化產品改造成目標文化產品。文化的產品結構不同,文化的生態環境也各異,所以一定程度上它是對跨文化產品進行文化本土化,是跨文化交流必須經過的程序。原作從文本到譯本所經歷的“文化信息的資源供給到接納”的過程,正是由信息上升為知識的過程。其間,過濾和加工是最重要的環節,亦即對信息內容的提煉、比較、挖掘、分析、概括、判斷和推論。如果說知識管理的目標是使最恰當的知識在最恰當的時間傳遞給最合適的人,以實現最佳的決策,那么翻譯的文化日標則是通過對文化資源的過濾和加工,把最恰當的知識在最恰當的時間以最恰當的方式傳遞給最合適的讀者,以達到最佳目的。

翻譯中的知識管理過程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對文化產品的過濾與翻譯中的文化失落

不同的社會,文化也是千差萬別。異質文化相遇必然會出現碰撞、沖突。意大利學者翁貝爾托·埃科曾指出兩種不同文化相遇產生的二種可能:一種是“征服”,或是教化(即按照A文化模式改造B文化),或是毀滅;·種是“文化掠奪”;再就是“交流”(互相影響和尊重的雙方流程)。翻譯并非是直線型的簡單過程。在翻譯過程中,譯者無論如何也不能與他所處的文化框架或文化范式相隔絕。譯者面對文化的多樣性,翻譯起來就難免陷入兩難的困境。他必須在源語文化和目的語文化的兩極之間做出某些選擇和取舍。傳統文化因素、文化心理結構等,都會左右譯者對其選擇和取舍:過濾掉自身不理解、不需要的東西,吸收異文化有用且能與自身傳統相結合的部分。譯者對源語文本的解讀,信息的傳遞處處受到目標語文化強烈的文化過濾,這必然導致一部分源語文化的失落。

以林纖的翻譯為例。在很多人眼里,林纖的翻譯是算不上翻譯的,因為他總是對原文進行任意的增補、刪節。《黑奴吁天錄》是林纖與魏易合作翻譯的作品,原作在政治和宗教方面對19世紀50年代的美國影響極大,而譯作同樣對當時的中國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不過,這并非因為譯者的“忠實”翻譯,正相反,譯者對“負載著原著主導意識形態的宗教內容做了許多的裁剪—或是刪除,或是淡化,或非宗教化”,他們是用“微妙的自設的審查機制”對知識進行了強烈過濾,進而創造出“一部強烈顛覆原文的翻譯小說”,以告知人們:基督教能提供的,中國傳統道德觀也可以提供。

2.對文化產品再創造與翻譯中的文化變形

在翻譯的知識管理中,創造性翻譯是翻譯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如果說過濾注重的是對信息的采集與選擇,那么,創造性則是文化過濾基礎上的叛逆,是對信息的升華,它是知識管理的主要體現。翻譯所必然涉及到的文化上的差異和表述上的困境,使得任何翻譯都注定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原作的叛逆。翻譯的創造性叛逆這一說法是法國文學社會家埃斯卡皮(Robort Escarpit)提出來的。他說:“翻譯總是一種創造性叛逆。”又說:“說翻譯是叛逆,那是因為它把作品置于一個完全沒有預料到的參照體系(指語言)里;說翻譯是創造性的,那是因為它賦予作品一個嶄新的面貌,使之能與更廣泛的讀者進行一個嶄新的文學交流,還因為它不僅延長了作品的生命,而且又賦予它第二次生命。”對一部作品,譯者不可能把原作完整無誤地轉換過來。由于翻譯總是跟建立在譯者本人風格基礎上的創造性思考有關,至少它表現了、強化了、論釋了原作中為譯者所感悟、所接受的一面,所以這一過程也就必然的是一個能動的再創造過程,是在某種明確的再創作動機驅使下完成的創造性翻譯行為。屠國元在他的《譯者主體性:闡釋學的闡釋》一文中,較為詳細地闡述了翻譯的創造性叛逆的不可避免性。他認為創造性叛逆已經超出了不同語言系統之間單純語際轉換的范疇,而是一種涉及到原作者、譯者、讀者、接受環境等因素的復雜的活動,翻譯創造性叛逆的最根本的特點在于,它把原作引人了一個原作者沒有預料到的接受環境,并且改變了原作者原先賦予作品的形式甚至理念,也正是因為這種創造性的改變,使原作在新語境文化中獲得新生。創造性是翻譯的意義所在,它使得文化在從源語到目的語的轉化過程中發生了合理的變形。

在中國翻譯史上,嚴復所譯《天演論》算得上是最典型的創造性叛逆翻譯的譯例了。原本名叫“Evolution and Ethics"(《進化論與倫理學》)的這本小冊子,是英國生物學家赫青黎所著。在原作中,赫青黎認為自然規律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但人類社會的倫理關系因其道德標準而不同于自然法則。他寫這本書的主旨是為了維護進化論的“純正”,反對斯賓塞關于進化論適用于人類社會的曲解。出于自身所處的話語環境,嚴復在翻譯此書時,明顯表現出了別具一格的創意,對原作進行選擇、取舍和創造。書名只保留了前半部分的“進化論”,卻砍掉了后半部分的“倫理學”,并處處以斯賓塞的理論來反對赫氏強調“道德”的理論。不僅如此,為了讓當時的讀者更容易接受西方思想,在語言表達上,他還采用適合當時中國知識分子閱讀習慣和理解能力的古文體,并添加大量按語以發揮、強調自己的見解。1898年,《天演論》正式出版,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國人一時競談“天擇”、“適存”。“物竟天擇之理,厘然當于人心,中國民氣為之一變。”可以說,嚴復在當時將最恰當的知識傳遞給最合適的人,在最恰當的時間實現了最佳目的。嚴復在他的諸多譯著中對異域文化都進行過極精心的過濾和創造。一位外國評論家說,“嚴復站在尚未經歷現代化變化的中國文化的立場上,一下子就發現并抓住了散落在歐洲著作中闡述的‘集體的能力’這一主題,并認為這是中國擺脫落后所必不可少的”。這一主題在經過了嚴復的“本土價值觀的調和與改寫”后,成功地震撼了國人。任何時候,譯者都肩負著兩種文化的中介人的職責,通過翻譯的具體過程,量體裁衣,增刪去補,甚至把個人的主觀意志融入譯本中。從某種程度上講,此種行為不但是譯者的責任,也是他們的義務,而任何文本的意義和價值也都不是永恒、封閉、絕對的,而是暫時、開放、相對的,它給譯者對作品的過濾加工留下了廣闊的空間。

3.政治目的明確

知識管理是項高度政治性的任務。“知識即權力”并非秘密。既然知識與權力、金錢和成功有關,那么,知識也與游說、陰謀和密室交易有關。如果圍繞知識管理的倡議沒有政治活動,這清楚地表明沒有什么有價值的東西正在發生。操縱學派的“翻譯就是文化改寫”,也就是操縱的觀點,使我們更加明確“翻譯從來就不是透明的”。自從翻譯不可避免地進入我們的文化之后,“文化政治實踐”的操縱就一天也沒有停止過。在階級社會,當翻譯不可避免地同上層建筑發生關系之后,翻譯就成了精英文化的一部分。社會的精英階層在從事翻譯活動時,他們的目的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政治傾向。

中國歷史上出現過三次外來文化翻譯:即漢唐時期的佛經翻譯,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譯和近現代的西學翻譯。眾所周知,這三次翻譯對中國文化的發展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這三次大規模的外來文化輸人,都是處于中國文化主體意識的統攝之下進行的。中國以強烈的文化主體姿態,將外來文化作為文化利用的“他者”而加以文化過濾和加工改造,以實現安民治國的政治意圖。仍以嚴復翻譯為例。高惠群和烏傳衰認為,嚴復的翻譯具有五大特點,其一就是嚴復明確的政治目的—“介紹‘西學’的精髓,宣傳他自己的政治主張,啟迪民眾共赴救亡圖存大業。正因為如此,他選擇的翻譯都是反映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的社會科學著作。王東風認為嚴復的政治目的表現在兩個方面:個人的政治意識和上層建筑的政治意識相互交織。他成功地通過翻譯,利用異域的意識形態顛覆了中國當時的封建傳統意識形態,喚醒了知識分子的革命和民主意識。

4、失落與變形的度

既然翻譯不可能是一種完全的復制行為,它會不可避免地伴隨文化信息的失落與變形,而且,這種失落與變形本身也不是永遠固定不變和唯一的。那么,失落與變形的度又該如何把握呢?伽達默爾在闡釋對作品的理解時說:“理解始終是一種創造性的行為,作品的義場永遠是一種不斷開放的結構,其意義需要讀者的不斷闡釋來激活它,闡釋的最好方法是使作者視界和讀者視界融合。翻譯的創造性叛逆,也視創造性為其價值的主要表現。所謂“于拘限中掌握自由”,即接受文本(原作)限制,同時必須超越文本。但譯者的創造性叛逆并非全然決定于譯者本身。在更大程度上,這種叛逆是由譯入語讀者及其闡釋環境共同造成的。以上兩種說法其實表明同一個觀點:闡釋活動并非純粹個人主觀活動,一個國家的社會文化狀況本身所造成的闡釋環境,以及譯入語讀者的反應,都可以決定外來文化的榮枯。只有當譯作適應了譯入語的文化語境并得到讀者的認可接受,創新才能得以實現。正如《天演論》譯序所云:“精理微言,用漢以前字法句法,則為達易;用近世利俗文字,則求達難。”嚴復選擇典雅的古文,也是囚為主體文化的規范和文化環境的制約。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信息失落與變形的度,恰恰體現在知識管理的運作中。把握好翻譯的知識管理,也就把握住了信息失落與變形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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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理解“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的內涵

“理性、平和”是執法行為的定位與態度,“文明、規范”是執法行為的方式與方法。這種執法觀的提出,契合了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要求,反映了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更深層次的認和執法觀念的根本轉變。

理性,就是客觀公正的面對問題,冷靜妥善的處置問題。司法作為一種以說理方式解決問題的特殊的社會活動,特別需要理性來保證,司法者也必然應該具備理性精神。從某種程度可以說。現代司法的生命在于理性。司法理性的核心是依法辦事,就是司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范、法律的原意、法律的本質和法律的精神。公訴的理性精神要求公訴人在公訴過程中必須要遵循刑法的基本要求,審慎、周全地判斷和實施公訴行為,這就意味著公訴人應當具備以下思維意:一是尊重規則,運用專業思維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的意;二是注重縝密思維。客觀、周全、慎重地作為或不作為,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三是增強庭審時公訴意見的說理性,提高辯論發言的針對性,注重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闡述。

平和,就是以平靜的執法心態,良善的司法舉措,公正的司法結果,不斷修復業已遭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化干戈為玉帛,最終達到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目的。平和的執法觀要求司法要謙抑,即司法活動應當保持足夠的謹慎、自制和謙遜。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司法謙抑是司法的內在品格。在公訴工作中貫徹司法謙抑理念應當做到:一是在是否適用刑法時,應考慮其他法律優先適用,只有當其他法律無法調整或者能調整但達不到預期目的時,才不得不考慮適用刑法來干預。二是為解決法律有限性和犯罪無窮性的矛盾,當出現與刑法規定的類型相同但性質更為惡劣的行為時,一方面應嚴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另一方面也不能機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則,以追求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統一。三是在具體辦案中,要注重公共利益原則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相結合。執法活動既要符合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和最大多數人的期待,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個案闡釋社會公正。

文明,是檢察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是執法為民理念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也是對嚴格執法的進一步要求。文明相對于野蠻,我們說一項制度文明程度高,即表明該項制度依靠野蠻暴力手段維系的程度低。司法走向文明,即表明司法的權威不能再簡單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或能暫時壓制矛盾,卻使矛盾不斷積累,因而必須轉向更多地依靠社會公眾的尊重與認可,從根本上消解矛盾。檢察工作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執法是否文明直接決定著檢察機關的社會形象和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社會不斷向文明邁進,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水平也要與不斷發展的社會相適應。在執法辦案中,要深層次把握現代法治的精髓,堅持以人為本,作到法情相融,體現出對人的價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將法的嚴明公正與符合情理的人文關懷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檢察工作朝著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發展。

規范,是檢察執法的基本要求,是指執法行為必須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不得恣意而為。規范是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前提。作為法律監督者,自己首先要規范執法,依法辦案,只有這樣,監督行為才能得到被監督者的信服和遵從。執法規范包括執法實體和執法程序兩個層面的要求。“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正當程序是司法運行的既定軌道,是規范司法的有效途徑。由此決定了檢察工作必須循程序而動,依規矩而行。對于公訴工作而言,“規范”就是要在完善公訴工作管理上下功夫,細化辦案規程,完善業務流程,規范辦案環節,力求使每個執法環節都有章可循。

二、落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應具備的理念

一是多元平衡的理念。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的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執法觀問題。當執法活動處于多種利益和價值觀念的沖突時,檢察機關的執法就有一個價值取舍和定位的問題。檢察執法的價值取向受歷史文化傳統、民族心理模式、政治經濟制度、社會道德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會因國家、種類、時期的不同,其價值定位也會隨之不同。由于刑事執法往往關涉個人生命和自由的剝奪與限制。因此,刑事執法是價值觀念和利益沖突最為突出的領域,并集中表現為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多年來,我國檢察機關的刑事執法活動一直偏重于打擊犯罪的價值取向,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重視不夠。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之一就是對人權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僅是對社會中守法公民之權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對那些違法或者可能違法的人的權利的尊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對“壞人”權利的尊重比對“好人”權利的尊重更能體現社會文明的進步。因此,檢察機關在刑事執法活動中要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維護公平正義,就必須摒棄“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牢固樹立“保障人權”的現代司法理念。當然,保護人權不等于就可以弱化打擊犯罪。從刑事司法的目標來看,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不是其要追求的惟一價值目標,刑事司法的目標,是要讓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免除犯罪對其人身或財產的侵害,或由此帶來的恐懼。因此,嚴重犯罪應該受到有效的偵查和,這是符合每個人利益的。當我們在糾正過去那種“只講打擊”的執法觀念時,不能就此忘記了刑事執法的根本任務是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檢察機關在所有的執法活動中,都應當兼顧不同的價值取向,平衡不同的利益,努力實現多元價值觀之間的平衡。

二是客觀中立的理念。客觀是司法安身立命之本,要旨是“全面”基礎上的裁斷。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日趨認同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聯合國《檢察官作用準則》亦對此予以明確肯定。“中立”是實現客觀的保障。要旨是“居中”裁斷。中立是對檢察官最基本的要求,它要求檢察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不得對犯罪嫌疑人存有歧視或偏袒,只能忠于事實和法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與法官一樣,均為客觀中立準則的共同守護者。首先,檢察官必須秉持公義。主持公道,伸張正義,保障人權。具體到實際辦案中,不僅要做到“不縱”,而且要做到“不枉”,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既不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其次,正是因為檢察官承擔了客觀義務,所以“以事實為

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要求,才不僅僅是對法官的要求,而且也是對檢察官的要求。這一要求表面上看來難以實現。但也正因其難以實現,所以才成為法律人的執著追求。再次,既然檢察官亦肩負有客觀義務,其與法官也就互為監督:法官通過審判權的行使。對檢察官之指控進行審查:檢察官則可以通過抗訴權的行使,對法官之判斷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制約”,正含有此意。因此,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公正無私且不懷偏見,對各種不同的意見或觀點給予同等的關注,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為價值追求,做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公平正義的守護人。

三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理念。法律效果是基礎,是局部的評價。具有特殊性:社會效果是目的和歸宿。是全局的評價。具有一般屬性,兩者統一于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責的全過程。在執法辦案中,首先要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社會效果的支撐,片面追求社會效果而不顧法律效果,往往導致執法違法,損害法治的權威。要忠實于法律,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做到認定事實、審查證據、適用法律準確,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時,還要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辦理任何案件都要以社會視角來審視和判斷,更加注重化解矛盾,更加注重社會和諧,努力爭取社會效果的最大化。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撤案、不等裁量權,要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合理運用好這些裁量權,以使執法活動取得最優效果。

四是平等保護的理念。“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旨在通過檢察執法人員的公正執法行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現代社會的法治原則,是公平正義的有效載體和支撐。因此,樹立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平等保護理念,公平的適用法律是“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的必然要求。按照當前檢察工作的特點,要在日常的檢察執法中做到平等地適用法律,主要是要做到反對特權和禁止歧視兩個方面。反對特權就是要求我們的檢察干警在執法中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分地域、公私、貧富、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禁止歧視與反對特權相對。不允許對任何在社會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的主體有歧視待遇,應當對他們予以平等的關懷幫助。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適用的歧視現象,如對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與本地人在適用強制措施上的不同,同樣的犯罪、同樣的情節,本地人取保候審,外地人往往被采取逮捕措施。雖然這種情況的出現有其客觀原因,但我們還是可以做不少工作,以充分利用保證人擔保的方式,將強制措施適用的不平等問題降至最低限度。

五是司法高效的理念。司法高效,即司法活動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來獲取最大的“收益”,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司法效率,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效率,強調的是訴訟進行的快慢程度,解決糾紛數量的多少,以及在訴訟過程中人們對各種資源的利用和節省程度。二是司法效益,即我們經常所說的實際效果,強調的是司法調整的實際狀態和結果與司法目的之間的重合程度,反映出社會對司法的認可、接受以及司法在社會的地位、權威,它的高低一定程度上是社會法治與否的基本表征。前者偏重于提高辦案速度,加快訴訟周期,以盡早解脫當事人因參與訴訟,本人權益處于不確定狀態而給本人及其親屬思想上造成的壓力和精神上的恐慌,避免“遲來的正義”:后者偏重于司法的實際成效,注重法律與政治、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以避免“粗糙的正義”,從而以最少的人、財、物投入,在最短的時間界域內,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應當指出,在法律監督活動中,公正是第一位的,缺失公正,再高的效率、效益也不好。我們強調效益,只能是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和效果,以體現檢察執法的“又好又快”。

六是刑罰輕緩的理念。犯罪原因的多元化和刑罰威懾的有限性,決定了單純的重刑主義并不能夠解決社會治安和國家穩定的根本問題,刑罰雖必不可少,但并非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刑罰輕緩的核心是反對重刑,主張刑罰應當和緩,以便減少刑罰的施用可能造成的損害。在國際上,隨著非犯罪化的發展,同時出現了非刑罰化的國際潮流。倡導以刑罰之外的比較輕緩的制裁手段來代替原來的刑罰,或者減輕、緩和刑罰,以處罰犯罪。刑罰的輕緩化是堅持刑罰功能有限性科學理念的必然選擇,是對重刑主義破壞社會和諧的必要矯正,是刑罰合理化和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它要求國家在運用刑罰調整社會關系時,應適當控制刑罰的適用范圍和力度,并力求以較小的刑罰成本達到最大的社會效果。同時,刑罰輕緩化是達到刑罰經濟的必要條件。刑罰功能的實現,是通過對犯罪實施者的懲罰,即剝奪罪犯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等權益來達到的。從本質上講,刑罰畢竟是一種“惡”,刑罰的投入量過剩,必然會導致刑罰對社會成員的自由和其他權益的過度限制與剝奪,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這是違背正義理念的。此外,對犯罪人處以輕緩的刑罰,有利于培養公民內心對于法律的信仰。“刑罰通過排除違反規范的行為,確證規范的有效性,使人學會對法律的忠誠。這里的忠誠,可以理解為信仰。在這種情況下,服從法律不再是外在強制的產物,而是內心信仰的結果,刑法也不再是強迫的工具。”當人們對法律產生認同感時,自然就會以積極的態度遵守法律;反之,就會在內心形成與法律的對立,想方設法的規避法律成為其主觀追求。基于此,對犯罪人處以輕緩的刑罰是對社會公眾權利的維護,是培養公眾法律信仰的需要,而這種實現社會和諧所必需的人道主義乃是刑罰輕緩化最根本的哲學基礎。

三、公訴工作落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觀的新途徑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在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語境下,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具體要求下,只有認真實踐“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才能夠澄清模糊認,明確工作要求,對公訴工作實現創新發展起到積極的引領、推動作用。

(一)審查時更多的考量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作為指導國家機構運作的原則,指的是國家權力運行必須有利于公眾的整體意志和最大多數人的普遍期待。當前,以社會矛盾化解為基礎的三項重點工作,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系黨的執政地位鞏固、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因此,可以說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現階段我國最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則作為檢察機關或檢察官活動的一項基本準則,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承認和確立。雖然目前我國理論界尚未將公共利益原則作為我國檢察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并進行深入研究,但它無疑是指導我國檢察機關訴訟工作的政策思想。公共利益原則的確立符合檢察制度和公訴權的本質屬性。公共利益是一種動態的、具體的存在,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內涵也在不斷

調整、擴充,而法律則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保守性。因此,公訴權的正確行使需要通過制定刑事政策加以指導,同時也意味著檢察機關履行公訴權時應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公訴權的行使既符合法律規定,又不至于刻板、僵化。而且在注重個人權利保護的同時,又能最終服從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原則的確立為公訴裁量權的擴大奠定了基礎,在具體的適用中,即在擴大公訴自由裁量方面要擴大相對不訴權的運用,完善相對不訴制度的法律規定,探索并建立附條件不和辯訴交易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或完善,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在現階段,即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

(二)充分借鑒“恢復性司法”的經驗

“恢復性司法”是近年來西方刑事政策領域的一個重要名詞,它的基本含義是指與特定犯罪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共同參與犯罪處理活動的司法模式。恢復性司法強調的是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實現原有的和諧與秩序,其理念基礎是恢復性正義理念,它在刑事司法的宏觀系統內促進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護的價值平衡,促進了刑事司法的整體公正性。㈨在恢復性司法中,“恢復”一詞的含義不能機械的理解為使事態恢復到犯罪發生前的狀態,事實上犯罪所造成的某些損害是根本無法恢復原狀的。恢復性司法的價值在于通過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使社區人際關系升華到一種更和諧、人與人之間的紐帶更牢固的境界。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須對傳統的公訴方式和內容進行適當的改革創新,才能夠適應這種要求。公訴部門在執法辦案中,要借鑒恢復性司法理論,嘗試賠償或其他補償方式的運用,并通過和解與調解等一切可能的途徑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及時鈍化和減少矛盾,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

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快速便捷的訴訟程序就成為一種可供考慮的選擇。當前,要更加注意應用好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建立健全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機制,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或輕重分流,根據專業特長、辦案能力、辦案經驗等特點,將辦案人員分為辦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行較輕的刑事案件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小組和辦理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小組,以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要主動與公安、法院磋商。共同制定、會簽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的具體辦法,明確程序以及偵、捕、訴、審各環節的辦理期限,為司法實踐提供具體的操作依據,

(四)繼續深化未成年人辦案方式改革

要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針貫穿于審查工作的始終。要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基本要求,積極構建和依托未成年人司法和社會支持體系,推進未成年人司法專業化和預防矯正社會化。在審查階段,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努力創造條件促使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積極引導并會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開展刑事和解工作,并將刑事和解作為不或建議從輕量刑的重要依據。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實行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分案,情況特殊不宜分案的案件,對未成年人應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辦案和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盡量迅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會同法院開展未成年人量刑規范化改革,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量刑基準和量刑程序: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未成年人,應當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準確把握建議對未成年人判處禁止令的必要性、針對性和可行性。注重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探索開展未成年人相對不記錄封存工作:協調法院落實未成年人輕罪前科報告義務免除制度,并探索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積極推動建立由綜治、政法、教育、勞動等職能部門參與的未成年人刑事記錄限制公開配套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