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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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關鍵詞:產權制度,會計目標變遷,交易費用
會計的發展與產權經濟發展的關系既十分密切而又歷時久遠,無論是產權經濟的發展對于會計所產生的重要影響,還是會計的發展對產權經濟的重要貢獻都是與生俱來的(伍中信等,1998)。從本質上講,市場經濟是產權經濟(郭道揚,2004)。
一、現代產權制度:會計目標重構的理論基石
科斯關于企業合約理論的中心是把企業理解成一個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特別市場合約(周其仁,1996)。企業是一系列合約的聯結,這一系列合約包括非人力資本投入者(股東、債權人)、人力資本投入者(經營者、工人)、產品消費者、原料供應商、政府之間的合約。在這些合約關系中如果交易費用為零會計目標變遷,那么根據科斯定理所有合約都是等價的,即同樣有效率。但是由于現實世界中信息總是不完全的,而交易費用也無所不在,因此,,不同合約下企業的效率是不同的。產權經濟學派指出:市場運行之所以存在缺陷,其根源在于產權界區混淆,由此造成交易過程中的摩擦和障礙,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論文提綱格式。只要存在交易費用,產權的合理界定和構成,就會對經濟運行效率產生直接影響。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從最早的單一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有限責任公司制、最后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其實也正是交易費用不斷降低的合約演進過程。“體現產權結構、反映產權關系、維護產權意識稱為20世紀會計發展的根本使命。會計理論和實物的環境無不充滿著產權主體變化所引發出來的問題,會計的職能無不體現出對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一切會計規范和會計準則的建立、都甚在節約交易費用、維護各產權主體的財產權益(康均,2004)”。
二、產權制度變遷對會計目標的影響
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由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會計目標變遷,市場相互分割,尚未形成一定的規模,因此,企業一般規模較小,從產權結構上看,多為獨資或合伙企業,在法律上稱為自然人企業。自然人企業的一個重要特點便是:在產權制度上,企業的所有者就是企業的管理者,產權和管理權是統一的。按照團隊理論的觀點,在古典企業的合同中,分配和激勵條款是不對稱的,團隊成員從總產出中獲得的報酬的分配方式也是不同的。企業中的工人得到固定的工資,而集所有權和管理權于一身的企業所有者同時也是企業的監控者,并擁有剩余索取權。這一時期的產權制度決定了會計具有核算的功能,也僅僅有核算的功能。它單純地來提供一些比如收支、資產、負責、損益之類的歷史性信息。
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交通、通訊技術的發展,市場規模急劇擴大。而產業革命則使機器化大規模生產成為可能會計目標變遷,企業規模迅速擴大以適應擴大了的市場需要。這時,自然人企業的產權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其中一個重大的缺陷便是:產權的可轉讓性和流動性差,在具有多種合伙人的情況下,任何產權制度的調整都要求所有成員的同意,從而增加了交易費用,導致產權變動、交易的困難,無法迅速集聚資本擴大規模。為了適應生產力發展和企業規模迅速擴大的要求,產權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論文提綱格式。首當其沖的便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企業的管理者不再是古典企業中的所有者,而是資本雇傭的勞動者。公司資本的雙重化,使資本的所有者和職能資本發生了分離,在兩權分離并且擁有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在確定的經濟環境下,委托方關注著受托資源的保值與增值情況,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提出各種管理受托資源的要求。受托方如未完成既定的受托責任,委托方可以更換受托方。受托責任這一概念開始真正進入會計目標的范疇。
然而會計目標變遷,隨著規模的擴大化和資本的趨利性流動,社會資源逐漸分散化,形成了這樣一種格局:在大多數公司,尤其是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十分分散。眾多分散化的小股東在公司經營中直接行使所有者職能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小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不在于獲得公司決策,而是以獲取資本利得為目的,或者說,眾多小股東的持股目的不是參與公司決策獲取長遠利益,而是通過股票價格獲取資本利得的短期利益。這樣,原本明確對應的委托關系開始逐漸模糊化,原本在委托責任下既定的委托關系逐漸演化為個人的決策——在股票市場上“以腳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持有或拋售特定公司的證劵。此時,投資者就迫切需要決策相關的會計信息來幫助他們進行相關的投資決策,借以降低決策過程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由此會計目標變遷,決策有用觀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
正如R·瓦茨與J·齊默爾曼(1983)所講:“會計與審計都是產權結構變化的產物。”會計目標是隨著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而變遷的,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其實并無好壞、對錯之分,兩者并不是完全對立的,都是本著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合理權益、降低交易成本的宗旨。
三、產權理論視角下的會計目標
依據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有關論述,產權具體表現為一組權利體系,包括占有權(指對財產的直接控制權)、使用權(即經營權)、收益權(是人們擁有產權的利益所在)、處置權(即決定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體現為所有權,即產權。從法學角度來講,產權可以被定義為“主體擁有的對物和對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權”。根據這一理解,筆者認為一切對企業具有任何形式排他性的某種權利的個人或組織都是企業的投資主體。企業的所有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權與決策權;經營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經營權;債權人擁有對企業的債權而請求企業償債的清償權(也可以說債權人是企業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所有者);債權人對政府對企業擁有稅收征管權(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強制性的單向債權),因而我們可以明確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都是企業的產權主體;另外資本市場上廣大的資金供應者也可看作企業潛在的產權主體論文提綱格式。由此,可以認為,會計應該是為這些現實的或潛在的產權主體服務的。
科斯第二定理表明:在存在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影響最終的資源配置。企業這一契約集合,由于信息不對稱性,合約的不完備就理所當然了,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會計目標變遷,這樣,在不同合約下的企業效率是不一樣的。會計可以提供有助于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工人、政府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做出正確決策的定量信息。而交易費用的核心部分就是信息費用,因此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說,會計是降低信息費用從而降低交易費用、進而影響到企業組織形式發展的強有力工具。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不論是受托責任觀,還是決策有用觀,從更廣義的角度看,都是為了滿足個產權主體的利益要求,節約交易成本,實現帕累托最優。從這個意義上看,產權制度視角下的會計目標起碼應被賦予——節約各產權主體交易費用——這一本質內涵。
參考文獻:
馬克思.資本論[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郭道揚.論產權會計觀與產權會計變革[J].會計研究,2004.(02)﹒
康均.20世紀美國產權會計發展研究[J].會計論壇,2004,(02)﹒
伍中信.產權與會計[M]:上海:立信出版社,1998﹒
高程德.現代公司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美]R﹒L瓦茨, J﹒L﹒齊默爾曼.實證會計理論[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0﹒
篇2
論文摘要: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通過對環境產權的性質分析可以看出,作為公共物品的環境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強烈的外部性,環境產權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存在的諸多問題都與產權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關。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社會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法律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保?]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科斯認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人口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管理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環境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管理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現行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除外并進一步對基礎性自然資源—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但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在實踐中逐漸為國家所有吸收。國家所有看似產權清晰,實則不然。在資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是委托—,所有者與經營者職能發生了分離。但是,這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與私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確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資源及其收益從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有關集體,但它們卻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產權界定即產權關系的不明晰。
2.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制度缺失
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限制,使其他主體無法進入,沒有多元所有權主體的參與,自然資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為現實。所有權主體的二元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自然資源不可能進入市場,即使有可能進入也是殘缺和不完全的,這也正是中國自然資源市場無法發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價值,使用的不經濟性也就成為必然。
3.產權結構的設計不盡合理,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亟待改進
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階段主要是國有產權形式。在此基礎上,人們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邏輯。這種“公有公用”在實踐中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森林大面積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這里找到原因。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哪些正負外部性很大、緊缺和對一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及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資源,如稀缺的礦產資源,生態濕地等,都需要以強制性的公共產權的形式來安排其所有權,而那些排他性、競爭性較強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礦產資源等,可以通過私人所有的產權安排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及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五、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從單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權體系,逐步完善產權交易體系,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而且產權界限比較清晰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礦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據使用、經營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將其所有權拍賣給不同的市場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于產權邊界模糊、界定成本過高、外部性較強的自然資源,如海洋水產資源,地下淡水資源、石油等,應當繼續以公共產權主體為所有者,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單獨管理,改變過去的政出多門的所有權結構。
參考文獻:
[1]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美).法和經濟學[M].張軍,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納德•利爾(美).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篇3
關鍵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專利
1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邏輯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產生,幾乎是與近代科學技術的興起同步,從科學技術發展史看,近代科學技術始于15世紀下半葉,而世界第一個知識產權的法律——第一部專利法(當時稱壟斷經營權保護)產生于1474年(威尼斯),這絕非偶然的巧合,實質上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相呼應的一種客觀反映,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良性互動的表現。
知識產權本身也是一種創新,是一種制度創新,因此對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之間邏輯關系的考察必須放在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這個大框架中進行,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究竟是前者決定后者,還是后者決定前者,長久以來經濟學家們爭論不休,正如弗農·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對于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相互關系的明確理解一直是那些對發展的歷史和制度方面感興趣的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家所感到困惑的,”這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即傳統制度經濟學家凡勃侖、阿里斯的“技術決定論”,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思的“制度決定論”、拉坦的“互不決定論”和政治經濟學家的“辨證關系論”,要想真正弄清是技術決定制度,還是制度決定技術,追尋歷史起點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兩者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依賴性,首先,“技術變遷與制度變遷是社會經濟演進的基本核心,兩者都呈現出路線依賴性的特征,而且在經濟增長分析的演變中,兩者都經歷了從外生變量到內生變量的曲折歷程,其次,制度和技術都是稀缺性資源,兩者的創新都需要費用,且都面臨搭便車的問題,再次,“導致技術變遷的新知識的產生是制度發展過程的結果,技術變遷反過來又代表了一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有力來源”,以上分析說明需要設置一個寬廣的分析框架包括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制度兩個方面,在這個分析框架中,無需追尋歷史起點,而只需給定或假定一個起點,即類似于諾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術均衡而知識產權制度非均衡,那么現存技術的任何改變部不能給創新主體帶來額外收入,這時產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激勵,反之,若處于制度均衡,即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經濟生活中任何人帶來額外收入,那么,就產生了對技術創新和技術變遷的需求。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互動機制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個模式加以說明,至于兩者誰起決定作用,主要視看問題的角度而定,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來看,技術創新的決定作用不容置疑,這與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原理是內在一致的,從一個較短的時間來看,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在一定時期內是適應技術創新的要求的,這時,技術創新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對于一個市場機制發育還不成熟的國家和地區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約著技術創新的發展,這體現在創新激勵、創新空間、創新成本等方面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顯然,知識產權制度此時將處于基礎和決定的地位,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互動機制呈現不同的特點,兩者的重要性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是一個動態的,有著波動特征的連續的過程。
2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聯動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之間互相影響、互相滲透、互相作用,技術創新是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前提,知識產權是技術創新的產物,技術創新產生了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而知識產權制度則隨著技術創新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完善。
2.1 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作用
曼斯菲爾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樣本表明,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大約有半數以上已經獲得了專利的技術創新可能不會付諸實施,技術知識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①百科全書、手冊、教科書;②專著和專題評論;③專利;④科技論文和技術報告,若將知識資源從可靠性、真實性和新知識的含量方面進行分析,如圖1所示,新知識含量最高的是專利,可靠性和準確性也相對較高①,而技術創新需要的是新知識。
從技術創新理論體系的角度分析,可將知識分為3種類型:①用于解決問題的啟發式知識;②在技術系統中用于理解技術進化趨勢的知識;③關于新科學技術效應和現象的知識,知識資源從這3方面進行分析評價,如圖2所示,能得到啟發式原理最多的是專利,相應得到的技術效應和現象也較多,雖然,科技論文的啟發原理和新效應也比較多,但與專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較低,從以上分析可知,在眾多的知識資源中,專利是技術創新的主要知識資源,這一結論已被《歐洲專利局的報告2003》所證實:“專利表達了技術問題的解;專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資源;專利文獻含有80%以上的人類科學技術知識?!?/p>
技術創新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創新主體可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中進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從圖3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對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起著重要作用,技術創新是實現發明的首次商業化應用,是科技成果商業化的過程,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的積累,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科技成果的權屬并加以保護,促進了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創新主體可以采用有形商品進行銷售的方式獲取常規產品所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潤,同時創新主體也可以通過無形商品(知識產權)進入市場,采取知識產權轉讓方式獲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資回報率,知識產權制度使創新主體產生高額投資回報,使主體利用市場反饋信息及投資回報進行技術再創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以利益為核心的激勵機制使創新主體形成了一個創新一高額投資回報一再創新一再高額投資回報的技術創新良性循環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市場,它使創新成果鑒定和評價科學化、市場化,把創新成果的創新水平“鑒定”交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如果人們對這個“鑒定”有異議,還可以得到法律救濟,從而使“鑒定”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把創新成果經濟評價的“投票權”交給廣大消費者,“投票”結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場份額,這樣,促使科技創新活動始于市場,瞄準市場,追蹤市場,最終創新成果的價值實現于市場,使科技創新始終面向經濟主戰場,實現科技與經濟有機結合。
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以便在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在技術創新模型(見圖4)中,知識產權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給技術創新企業提供一些合法權利來阻止技術創新過早或過快地被全社會模仿和吸收,事實上,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專利這一種法律形式,在知識經濟時代,將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來看待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任何技術創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競爭者效仿或模仿,迅速喪失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合法的壟斷性),同樣可以引入到企業技術創新管理模式中。
2.2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因素也是如此,歷史上的各種社會思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變遷都可以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軌跡上找到痕跡,但我們認為,技術創新的發展導致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利益分配失效產生的利益沖突,是促成知識產權制度變遷的核心因素。
從圖5中可以看出,由于創新主體實踐對象的增加和實踐范圍的擴大,創新所帶來的新技術成果也需要相應的法律保護,這樣客觀上要求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不斷增加,從而擴大了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外延;而新技術成果是時代的產物,反映了時代的特征,新技術成果加入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使原有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擴大而內涵不斷縮小或改變,隨著新技術的產生,有關知識產權法的程序條款和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體制正在不斷進行調整,以達到在知識產權權利的取得、維持、保護與利用幾個方面的程序應用新技術和適用新技術的發展,技術創新活動本身沖破了國界的限制,創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傳播與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使知識產權制度所涉及的保護區域也不斷由國內延伸到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重要性日漸凸顯,由于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技術己經成為比原材料、資本重要得多的生產要素;在現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貿易卻一直在大幅度上升,這都使知識產權在整個財產權中的地位從附屬向主導轉化,從而使知識產權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不斷提升。
知識產權不是從來就有的,當今世界雖然在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種類很多,范圍很大,涉及面很廣,而新的知識產權種類還在不斷地出現,但沒有任何一種知識產權是在脫離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產生的,有的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實質條件,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而且還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企業不僅要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研究科技前沿理論,解決科技難題,產生新知識并不斷應用創新的知識,采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占據市場并實現市場價值的過程,而且還必須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取得更多知識產權的過程,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識產權的過程: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凡在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都可依法確認為知識產權,企業不同活動過程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而技術創新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與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相比具有很多不同點:①發明創造者的身份多為工程技術人員,如果企業想在技術創新中取得更多知識產權,必須緊緊依靠廣大工程技術人員;②知識產權種類中多為工業產權,企業在任何活動過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但不同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種類并不相同,如果企業想取得更多工業產權,其最佳渠道就是開展技術創新;③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多為企業;④知識產權中的絕大多數屬于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獲得的知識產權,一般都屬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術創新,并自形成時起就屬于企業自己獨自占有的自主知識產權;⑤對經濟發展的直接促進作用最大,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在哪一種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都能對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則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來講,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實現產業化,就不僅能對經濟發展產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進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對于企業要想促進經濟發展,就必須通過不斷堅持并促進技術創新來確保有更多知識產權的不斷形成和被利用,這是國內外促進經濟發展的基本經驗,也是知識經濟的基本特征。
3 知識產權制度安排對技術創新行為的效應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即鼓勵技術創新、增加知識存量,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如果對知識產權保護不當將打擊創新者的積極性,降低技術創新水平;而如果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濫用又可能對知識的傳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從而降低社會福利水平,適度的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都至關重要,Nordhaus(1969)將專利保護度等價為保護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優專利設計所面臨的基本權衡:保護太弱無法提供足夠的創新激勵,但保護太強又會導致太大的壟斷扭曲;借此證明社會最優的專利保護期限是有限的,通過調節專利期可以使研究開發激勵及創新者占有社會收益的份額之間達到均衡的同時,社會效益最大化。
專利保護期限的設計要考慮幾個相關因素,從創新激勵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必須足夠長,使創新者得到足夠的收益;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又不能太長,否則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同時,專利保護期限的長短還應與專利的實際壽命相一致.如圖6所示,T1是產品進入市場的時刻,T2是產品收益正好等于成本的時刻,T3是專利最優有效保護期限期滿的時刻,T4是產品壽命終結的時刻,T1T3的長度是專利最優保護期限的長度,T1T4的長度是產品生命周期;A是產品開發成本,A=B;B C是專利壟斷時壟斷者所獲收益,其中C是壟斷后的凈收益;D是社會其他人從新產品中所獲的收益,如果T1T3>T1T4,即專利保護期限大于專利實際壽命,則社會收益D=0,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護期限將導致社會收益增大或減少,進行專利制度設計時,應該在有效激勵創新的前提下,實行使社會收益最大化的專利保護期限,即使創新者能夠得到足夠的收益,又不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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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知識產權 產權歸屬 經濟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
許多法律背后都具有重要經濟學含義,《知識產權法》的本質是財產法,它的立法目的是通過有效利用稀缺的知識產品最終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法經濟學就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和分析法律的,本文運用產權理論和帕累托效益對知識產權的歸屬界定和保護進行分析。
一、知識產品的產權歸屬
科斯教授在《社會成本問題》中開創了對產權理論的研究,為產權經濟學奠定了基礎??扑苟ɡ碇饕\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法律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強調了權利的界定與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其具體內容為:第一,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的初始界定對效益是沒有用的,不管產權如何配置,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行為都會實現效益最大化;第二,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的初始界定和配置會影響當事人的效益評價;第三,因為現實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的產權界定和分配產生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立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法律的設立也要遵循產權制度的安排,因為法律制度的運行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法律就是通過產權的界定、變更和安排,來解決利益沖突,改善資源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
知識產權制度的首要任務是界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即知識產權歸私人擁有還是歸公共所有更有效率。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根據現代產權理論,所謂的私人產品是指在在同一時間和空間條件下只能被某一個特定的主體使用,該類產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即“在私人產品的消費上具有對抗性”。所謂的公共產品是指“一旦生產出來,生產者就無法決定誰得到它”,該類產品在使用上不具有私人排他性。對于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產權歸屬,產權經濟學的一般結論是:將私人產品的產權界定為私有,而公共資源或資產的產權界定為公有。這是因為,產權私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效益最大化;而對純粹的公共產品來說,難以阻止他人通過“搭便車”的行為使用公共產品,容易破壞產權市場的運行。在知識產品的產權界定上,私權保護是必要的。首先,知識產品是一種特殊產品,必須通過人類的智力創作完成的,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包含了創作者的勞動。其次,知識產品具有可保密性,如果創造者絕對保密,不對外公布,這樣生產者完全可以控制知識的“外部效應”,實現知識產品排他性和私有化。最后,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對創造者和社會都是有效率的,對于創造者來說,法律賦予其知識產權專有權,更容易保障他們對智力成果的控制和對投入成本的回收,維護了他們的合法利益;對于社會整體來說,產權界定成本小于授予創造者專有權所產生的收益,社會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較大的社會收益,促進了知識傳播并產生了大量的知識產品。
二、知識產權有限保護的經濟分析
帕累托最優標準是指效益的提高必須是能夠為交易各方都帶來利益,以損害一方利益為代價來實現其他方利益實質上是沒有效益的。按照帕累托標準,知識產權制度只有使要求最大化滿足的各方利益需求得到均衡保護,才是有效率的。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主要是通過法律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屬性,達到保護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其創作積極性的目的;同時又要規制產權交易,促進信息的廣泛傳播與使用。如前所述,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能夠為所有者帶來利益,激發其創造熱情,豐富人類的精神文化產品;但如果讓私權絕對化,權利人在讓渡私有權利時會索取高價或附帶不合理條件,增加社會公眾使用知識產品的成本,阻礙了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運行,危及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從法理上而言,對于權利要堅持保護和限制相統一的原則,權利限制是權利保護不可缺少的制約。所以,我們應當基于知識產權交易和保護的內在經濟原理,制定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與知識產權所有者利益的均衡。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時間和保護范圍
一項智力成果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滿足:商業價值與社會收益之和大于產權受到保護的社會成本與社會因賦予權利人獨占權所導致的損失。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會受到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了不受保護的知識產品種類,我國加入WTO以后,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要達到TRIPS協議的最低標準。如果法律保護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會賦予這些知識產品極高的交易費用或者造成比較大的負外部性,阻礙交易的順利進行。排除這些知識產品的保護,意味著公眾無需經過談判就可使用該產品,提高了知識產品的分配效率。
此外,知識產權法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期,這是因為知識產品是個人創造性和社會公共性相結合的產品,知識產品的社會屬性使得知識產品不能被權利人永久占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期越長,不但不會帶來更多的社會產品,反而增加了產品的價格和消費者的損失,最終可能導致所增加的社會成本超過知識產品帶來的收益。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為了維護其所有者權益,保障其獲得應有的收益,當收益大于成本時,才能夠激發創作的積極性。但是,所有者對知識產權的收益期不是永恒的,法律應當在綜合考慮個人收益、社會收益和社會成本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保護期,實現知識產品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他人的知識產品,既無須征得權利人同意又無須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制度最早產生于著作權領域,其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了便利后來作者為創作新作品而利用以前作者的作品?,F在,合理使用已廣泛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如著作權中的個人使用、新聞報道使用、轉載或轉播使用等;專利權中先用權人的使用、非商業性目的的使用、臨時過境的使用等,以及商號權、商標權中因公務、司法活動或社會公益目的的使用等都屬于此類情況。
合理使用制度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時不特定的使用者與創造者之間就知識產品分配所進行的交易,而不是使用者與創造者的一對一的權利交易。一般,知識產權交易是使用者和創造者通過談判而進行的,當交易成本小于收益時,產權交易實現;但是當因交易而產生過多的交易成本,致使交易成本大于收益時,產權交易失敗。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礙了交易的進行,降低了知識產品的使用效益。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當使用者使用作品獲得的利益大于因使用作品而對著作權人的損害時,不用經過與所有者談判就可直接使用,免除了交易成本,使知識產品的交易順利進行。合理使用制度是創造者對知識產權的部分權益的讓與,表面上,似乎是只對使用者有利;但事實上,合理使用使社會大眾容易接近知識產品,促進了科技文化的傳播、發展和知識的增長,提高了社會公共福利,也就保障了創作者的利益。
(三)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某一使用者可以通過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作品,但不得損害權利人的其他權利。強制許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使用者通過申請就可有償使用他人的產品。二者是國家安排下的“合作博弈”,基于社會公益而對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加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降低知識產權交易成本。在因權利人的壟斷而產生高昂的交易成本或其他因素致使交易無法進行時,如果出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使用或強制許可使用情形時,使用者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使用知識產品,繞過與權利人的談判環節,實現知識產權效益最大化。
在經濟學上任何一種制度都是成本與效益的權衡,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也不例外。從成本角度看,一方面減少了使用者尋求所有權人許可同意的成本,另一方面,國家制定了統一的付酬標準和辦法,也減少了交易成本,增加了雙方當事人成功進行交易的可能性。從效益角度看,一方面簡化交易程序為使用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吸引了更多的人來使用知識產品,擴大了權利人的收益;另一方面,因為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對于知識產權的限制作用,使更多人可以接近知識產權,促進知識和信息的傳播,增加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從總體上增加了知識產品使用的效益。
篇5
1.知識產權客體新論
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檢視與未來建構
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
4.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5.視閾融合下的知識產權詮釋
6.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創新本質與知識創新目標
7.知識產權法價值的中國語境解讀
8.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幾個問題的探討——關于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識產權的優化配置
10.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
11.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12.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15.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16.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
17.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
18.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為例
19.知識產權保護與“南方”國家的自主創新激勵
20.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限制——以知識產權最新修法為背景
21.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判例實證研究——以維權成本和侵權代價為中心
22.更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技術創新嗎?
2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國際比較與適度性評判
24.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適用
25.信息、知識產權與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26.轉型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長效應研究
27.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之間的沖突與協調——以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協定/條款為視角
28.我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現狀與戰略思路
29.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與法律控制
30.知識產權能力測度指標體系與方法及實證研究——以某國立科研機構為例
31.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32.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出口技術復雜度嗎?——來自中國省際層面的經驗研究
33.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實證研究——以四川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為例
34.東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研究
3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其完善對策研究
36.國外主要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37.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38.知識產權國際強保護的最新發展——《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知識產權主要內容及幾點思考
39.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40.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
4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42.知識產權契約激勵與個體知識創造行為的關系研究
43.上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執法:自由貿易與打擊侵權的平衡
44.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理論思考
4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運營戰略及其實施研究
46.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47.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48.知識產權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9.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融合問題研究
50.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濫用
51.我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置問題論證
52.論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
53.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4.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成因與改進
55.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與培養模式研究
56.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投入
57.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完善
58.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59.日本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及其借鑒
60.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
61.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
6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及其優化策略研究
63.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與理念
64.我國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的法律原則
65.知識產權壟斷呼喚反壟斷法制度創新——知識經濟視角下的分析
66.投資協定視閾下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的沖突與協調——由兩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發的思考
67.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68.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69.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
70.面向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促進政策
7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2.知識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73.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實證研究
74.論知識產權法律對技術創新的功能
75.知識產權理論的體系化與中國化問題研究
76.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思考
77.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78.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79.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定位研究
80.創意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
81.從知識產權濫用的國際立法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適用
82.知識產權保護、異質性企業與創新:來自中國制造業的證據
83.論知識產權的道德基礎
84.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
85.美國與東盟部分國家就TPP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談判進程中美國的知識產權草案為視角
86.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87.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
88.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89.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問題研究
90.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
91.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
92.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工業創新能力——來自省級大中型工業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
93.對知識產權質押的澄清
94.知識產權請求權的限制
95.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及其啟示
96.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97.知識產權法哲學理論反思——以重構知識產權制度為視角
98.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及其評價——以加入TRIPS協議為中心
99.知識產權全球化:現代轉向與法理反思
100.知識產權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
101.知識產權許可限制反競爭審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2.中國知識產權政策十年反思
103.知識產權法體系下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優勢和基本原則
104.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
105.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
106.知識產權風險與創新聯盟形成績效:快速信任的調節作用
107.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不對稱與高科技企業資本結構
109.論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110.中國轉基因作物知識產權戰略分析
111.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構建
112.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
113.論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114.共享模式與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兼評“知識產權替代模式說”
115.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116.《反假冒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執法規則研究
117.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壁壘的識別
118.科技、經濟、法律協調機制中的知識產權法
119.知識產權、市場結構、模仿和創新
120.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模式設計
121.政策溢出視角下的區域知識產權政策績效提升研究——基于我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實證分析
122.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與知識產權
123.試論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建立——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124.略論中國大學知識產權教育的發展與完善
125.論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兼論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
126.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創新效應——基于技術交易市場視角和省級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
127.美國“337調查”歷史及中國遭遇知識產權壁壘原因分析
128.論知識產權壟斷法律規制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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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順蠟染 ; 知識產權 ;政府管理
中圖分類號:C9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066-02
孔子有言:“不謀萬世,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局,不足謀一域。”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作用凸顯,各個國家,甚至國家的地區間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展開激烈的競爭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在國家層面,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相繼出臺,我國也在2003年提出了“創新型國家”的口號并在2008年頒布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在地方上,北京、上海、江蘇、杭州等東部發達城市已經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梢灶A見,未來圍繞著以知識產權為主題的地方城市競爭已經展開,誰能在發展中掌握先機誰就能在未來的知識經濟時代贏得發展的主動權。但是,靜態的知識產權制度要有動態高效的政府管理才能發揮作用。因此,研究地方政府知識產權管理不僅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實踐意義。本文擬就安順蠟染知識產權的政府管理進行研究,以超越知識產權制度的不足,為曾經是“東方第一染”的安順蠟染探尋新的發展路徑。
一、 安順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的概念與特征
“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產權,產權從法學的角度來說,就是權利,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就是一種生產要素和經濟資源?!眳伪螅ㄔO創新型國家背景下的知識產權保護[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第101頁.隨著知識產權價值的上升,加強蠟染知識產權的政府管理就成為一種需要。所謂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是指:政府對蠟染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由專職的知識產權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利用經濟、技術、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所實施的計劃、組織、協調、領導和控制的活動。蠟染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使得它區別于一般的行政管理、蠟染知識產權的企業管理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具體而言,蠟染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戰略性。2007年安順市政府了《“十一五”科技發展暨2020年遠景規劃》,提出了著力打造“中國蠟染之鄉”品牌的目標。由此可見,安順蠟染的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需要地方政府站在宏觀的角度,從地方的整體利益出發來制定計劃、采取符合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具體措施。
2.管理性。戰略包含著管理的意味。知識產權管理的一個根本的命題是:如何使產權轉化為財富,并且最大效用的轉化為財富。同上.第126頁.這就需要借助于現代管理學的知識讓蠟染傳統資源作為地方發展的優勢為社會財富創造作貢獻。
3.法律性。要想對蠟染知識產權實施有效的政府管理必須借助于法律這一工具。目前,在國際層上關于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工作進展緩慢,而貴州省卻在省政府的帶動下首先展開傳統知識的地方立法準備工作,這無疑將對安順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4.文化性。蠟染蘊含著豐富的歷史與文化,它造就了一方特別的行為與生活方式。知識產權的管理者也身處其中必然受其影響。因此蠟染知識產權的管理者對于蠟染文化及知識產權文化的認知、態度將影響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的效果。
二、安順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介入的原因
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私權,它通過賦予知識產權的創新者獨占性與排他性的權利來保證其在創新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獲得回報。是私權就有可能濫用和有可能被侵權,進而導致市場競爭失序,產業發展受阻。安順蠟染從輝煌走向沒落,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盜版侵權泛濫,市場失序。面對日益猖獗的盜版侵權行為,權利人的維權過程可謂漫長而艱辛。但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維權時間與從事創造的時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維權時間和精力投入過多,投入創造的時間就越少。蠟染的發展也就失去創新的源泉。如果通過政府管理的介入,對侵權進行制裁,對失序的市場進行規范,使知識產權制度功能得以發揮,市場回歸理性發展,在某種意義上也就保護蠟染創新的源泉。現實也表明:“在一些市場經濟最為發達的國家和知識產權制度運行最為成功的國家無一例外的選擇了進一步加強在知識產權制度運行中行政權力的介入,將政府管理融入知識產權制度劉華.論知識產權制度運行中的政府管制[J].北京:中國科技論壇.2005(1):55-59.。”
此其一,其二,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只保護主體明確的權利人和法律規定的客體,對于難以界定的集體性權利和存在爭議的傳統知識客體,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無法提供保護。因而需要修正現有的的知識產權制度或進行新的傳統知識立法。而要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要想達成對傳統知識立法保護,因為國家利益的不同,勢必困難重重。因此,對傳統知識進行保護與其說是法律問題還不如說是知識產權政策問題。
三、 安順蠟染政府知識產權管理的成敗的關鍵
理念決定行動及事情的結果。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和形成也是知識產權政府管理成敗的關鍵因素。甚至有人將“知識產權文化的缺失看成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困境所在,又把它看做是消除當前這種困境的出路”。孫運德.政府知識產權能力解讀.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9(12).因此知識產權文化的作用不言而喻。但為使文章體系緊湊本文不展開討論,而主要是從政府管理機構的角度進行分析。
1.整合現行知識產權行政機構
高效運作的組織機構是政府知識產權管理活動目標達成的保障。目前,在我國涉及知識產權事物管理的部門雜而多,“雖然許多國家均沒有將不同領域知識產權的管理事物交由一個系統的行政部門來管理,像中國這樣,由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分頭管理不同領域的知識產權事物,且相互之間完全獨立的體制設計則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改革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28-29.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分散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職能分散、信息共享困難、行政效率低下,同時給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人和社會大眾帶來維權的不便。因此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整合成為必要。
2.政府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與執法機構的分離
在我國,由于知識產權制度起步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不健全,導致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曾經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發揮極大的作用,因此也形成了頗具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的“雙軌制”保護制度,即行政與司法并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隨著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的完善,由政府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履行知識產權執法職能弊端顯而易見:一是使政府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承擔了過重的執法負擔與壓力,但卻使得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的功能發揮受到限制; 二是在未來,政府知識產權管理或者行政管理的趨勢必然是越來越專業化,因此,管理與執法相分開的機構設置會成為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
安順蠟染陷入盜版侵權泥潭直至毀掉整個安順蠟染市場,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執法不嚴,受害者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從而失去創新的動力與信心。因此建立與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分化的專業知識產權執法隊伍是安順蠟染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措施。當然,要想一下一步到位的建立如此理想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需要大量的人才,考慮到目標實施的難度現階段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公安局設立專門的經濟警察負責知識產權的執法工作。
四、 安順蠟染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具體運作
1.安順蠟染蠟染的技術標準管理。蠟染的生產有著繁雜的工藝過程,技術標準的高低將極大的影響產品的品質。同時為加強政府對蠟染知識產權的管理也必須依靠規范的行業標準。值得慶幸的是,在2009年9月25日,全國首個蠟染地方標準――《安順蠟染制品》獲得通過?!栋岔樝炄局破贰芬幎巳绾舞b別界定偽劣產品、規范了蠟染常規產品的生產,還為先進企業創作和生產優質產品提出了較高標準。它的出臺一是使蠟染工藝的生產有了可靠依據,為形成競爭有序的蠟染市場提供了制度上的屏障,同時也為政府知識產權管理提供了具體的操作審查標準,有利于蠟染市場的行政監管。
2.安順蠟染知識產權的數據化管理。信息時代,政府管理信息的數據化便于部門的溝通和交流,也便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因此建立傳統知識數據庫是政府管理工作形式轉化的要求也是蠟染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傳統知識數據庫的價值在于一是為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構提供立法研究材料;二是便于著作、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統一管理;為將來傳統社區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商業開發的利益分享提供比例依據和維權的證據。傳統知識數據庫分為總庫和分庫。蠟染傳統知識屬于一個分庫。蠟染傳統知識數據庫建立、資料收集、整理、登記最好由經過整合的機構統一進行和管同上,第152頁.理?;蛘咴诂F有條件下由專利、版權、工商部門分散進行,由傳統知識工作小組匯總后再建立數據庫。
3.安順蠟染知識產權的日常維護管理。從管理的主體上看,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是一項專業性的工作,因此需要專門并且專業的工作人員進行。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辦公室的組成人員的知識結構應當搭配合理,至少包括法學、管理學和文化人類學、社會學的工作人員。
從管理的工作內容上看,專門蠟染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從事的工作重要有:(1)研究提出蠟染知識產權工作方針、規劃及政策建議;(2)蠟染傳統知識數據庫的更新維護;(3)建立蠟染知識產權資訊檔案;(4)提供蠟染知識產權維權咨詢服務;(5)接受蠟染知識產權侵權投訴申請,必要時建議知識產權執法部門立即采取行動;(6)定期進行蠟染市場、企業的暗中調查,統計盜版侵權、劣質蠟染產品生產企業和個人名單,建議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清理;(7)負責與蠟染生產企業進行溝通,指導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8)負責與蠟染生產的傳統社區和蠟染協會進行定期的溝通,召開工作會議,共同探討蠟染知識產權保護新途徑;(9)借鑒廣東省知識產權工作從青少年抓起的經驗,組織“蠟染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提高全民的蠟染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4.政府對蠟染傳承人的管理和培養。安順蠟染這一珍貴的傳統文化要延續下去的根本在于人,在于傳承人能夠沉寂下來,用心境創作所產生的不朽藝術之作。因此,對蠟染傳承人的管理和培養是蠟染知識產權政府管理工作中的艱巨任務。有的學者指出安順蠟染的發展以原生態為要。筆者認為,在當今文化、信息交流激烈碰撞的社會。蠟染的原生態發展不是封閉的,即使蠟染傳承人隱居山林從事創作也會無意識的融入當今的社會,帶著當今時代的印記從事創作。因此,政府對蠟染傳承人的管理和培養更重要的是為蠟染的發展締造人文氛圍。而具體的措施就是設置蠟染文化街。蠟染文化街是安順蠟染向外展示的窗口,也是安順蠟染品牌形象的展示。有了它蠟染傳承人創作激情就有了依托的對象,創作心得的交流就有了更廣闊的平臺。目前,在現有條件下政府可以對蠟染集中地的中華南路進行改造,將其改造成為具有蠟染韻味和藝術美感的文化街。為打造安順歷史文化名城增加亮點。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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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 各國高新技術企業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
據有關資料顯示,世界上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比如美國目前眾多高技術企業中,知識產權類資產已超過了總資產的60 %。我國也適時地調整產業政策,規定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其成果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 %。這既是鼓勵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也是對知識產權在高技術企業中發展趨勢的回應。為適應高技術企業的發展,加強對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權益的保護,各國都在調整知識產權政策。如1984 年美國版權法將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列為特殊保護,提高了對保護作品的要求。這些政策也客觀上導致了高技術企業中的知識產權科技含量增大。同時,發達國家也將一些尖端技術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如美國的《信息高速公路計劃》(1993 年) 、《知識產權與UII、GII (國內及國際) 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1995 年) 、《數字化千年之際版權法案》(1998 年) 等,均把信息技術中的法律問題提出來,以尋求知識產權保護。
(二) 知識產權制度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作用日益明顯
第一,知識產權制度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知識產權制度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一定時間內在市場的壟斷地位,確保創造者獲得收益的權利,調動其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知識產權制度設置了主體歸屬、客體保護范圍、權利體系、權利救濟與保護等內容,激勵創造者開發更多更好的新技術,最終促進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知識產權制度促進企業技術成果的轉化。權利人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而取得獨占性權利,技術公開有利于新技術的普及和推廣。技術成果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就可以使競爭在公平有序的法律環境中進行。
第三,知識產權制度利于企業技術資源的有效配置。高新技術最終要實現技術產業化、商品化才能實現預期效益。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激勵作用,將優秀的人才資源、足夠的資金資源集中到尖端技術,實現最大的邊際效益,避免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四,知識產權制度促進企業國際合作。不熟悉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屢遭國外的打壓,即便是已經具備了知識產權優勢的企業,也會功虧一簣。像華為這一具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但前不久仍然受到了思科的訴訟,有關專家認為,華為雖然擁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但是不熟悉國際規則,因此受到訴訟在所難免;另外如中國DVD 事件,無奈地交納昂貴的專利費,都是不熟悉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一) 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
專利制度與市場緊密相聯,申請一個專利就意味著占有這個專利技術的市場。當前,我國公眾的專利和知識產權意識薄弱。據統計資料顯示,1994 年- 1998 年,我國一些高新技術領域外國專利申請占有很大比重,如計算機領域的占到70 %;醫藥特別是西藥的原料藥占到70 %以上,生物技術占到87. 3 %;通訊技術占到92. 4 %;半導體占90 %。以超導為例,我國的研究水平和技術水平與美國、日本兩國相當,而申請的專利僅占這一領域國內專利申請的20 %左右。我國大量的科研成果都只注重而不申請專利,發表了論文就等于公開技術秘密,將辛苦的研究成果無私貢獻給了全世界。另外,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的發展對企業專利制度保護帶來了新問題。比如美國孟山都(Monsanto) 大豆案,孟山都培育出新品種的大豆,并據此向全球包括中國在內的101 個國家提出申請了64 項專利保護的請求,保護其發明的“高產大豆”。如果其專利通過,那將意味著孟山都公司對所有大豆的高產品種都擁有了壟斷權,并允許孟山都對中國這一野生大豆遺傳資源的控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發達國家已經初步解決了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專利技術在世界各地的申請和鋪設,一張高技術的專利壁壘網已逐步形成,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對此保持警惕。
(二) 高新技術企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從企業文化建設到計算機軟件保護以及到域名標記等等,都涉及相關的著作權問題,于以科技發展為基本推動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這方面的知識產權問題更是不可忽視。現代信息技術也帶來新的問題。對比如對企業數據庫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參考匯編作品護,保護在內容選擇上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但不保護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對于一些企業投入一定勞動、資金而完成的數據庫,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對這些企業來說不僅違背公平,而且容易使數據庫的數據被盜而得不到保護,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所以法律上應當對數據庫的保護有所明確。
(三) 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標記權保護問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進一步開放,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市場競爭領域、程度不斷擴大,與商業有關以區分商品和服務為目的的表現方式不斷豐富,所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復雜。
比如中藥材企業的商標保護問題。許多發達國家早已搶先將原本在發展中國家很普通的中藥商標注冊,從而使古老的中藥大國喪失先天優勢。從另一角度看,韓國”高麗參”這個商標不僅保護了韓國人參資源,而且使“高麗參”高品質的形象深入人心,為韓國創造了極大的經濟利益。所以說,現代企業競爭,品牌競爭、商號競爭已十分重要。像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評估達到300 多億美元,如果企業保護好自己的商業標記權,將為企業帶來資本增值效應。另外從事信息科技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要妥善保護和管理傳統的商標、商號,還必須切實注意網絡環境下的域名、網絡標記等新興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問題。
(四) 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
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 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中最有價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確認為商業秘密并加以保護的。這種技術秘密是研究開發、工藝改進等創新的結果,是技術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其特征是可以用于生產活動,以制造新產品、提高效率從而提高經濟效益。
現代企業競爭中,企業要想真正獲得長久持續的發展必須重視,商業秘密對高新技術有效的保護。比如可口可樂的商業秘密保護,持續一百多年至今品牌價值仍是第一;MBA的大量核心芯片技術就是采取商業秘密保護。對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特別要注意企業對世界高新技術信息的了解和把握,分清哪些是公知的信息技術,避免企業的重復研究,還容易造成對其他企業的侵權。
三、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一) 完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
面對現代信息技術以及生物技術的高速創新,知識產權制度應當有所調整,適應社會的前進,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比如可以考慮將生物技術、動植物新品種的有關部分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疇,拓寬專利的保護范圍;明確商標侵權在網絡環境下出現的新的侵權行為方式;對因特網上的著作權有關問題,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體規定;對新出現的網絡主體即網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線服務提供者在版權法上的地位與責任作出規定;對數字化權、傳輸權有關問題加以明確等。
(二) 建立適合高新技術企業的保護措施
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上,企業選擇怎樣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應當考慮幾個問題,比如權利的排他性問題。專利的排他性最強,對企業的保護力度最大,但專利申請的費用最貴,對國內一般規模企業來說,也要考慮申請費用;商標也具有較強的排他性,但很難保護技術本身。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者的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延及思想、產品、方法、公式、工藝等。商業秘密成本低,也沒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期限限制,但商業秘密風險比較大,而且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比較困難。
第一,建立信息資源搜索機制。我們不要毫無價值地重復他人的創新過程,也不要花大量的金錢去購買已經是社會公有財富的技術,更不要花大量的精力物力去申請已是公知自由技術、無保護可言的“專利”。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對新產品或工藝設想的產生、引進、研究、開發、商業化生產到擴散、保護的過程中,都必須花足夠的精力去檢索已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文獻,了解目前該技術國內外的狀況,熟悉目前該類產品生產制造者各自采用的手段和方法,進行綜合性的特征和價格分析,確定不可逾越而需要購買(或防備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技術的內容,明確自己占領市場的優勢、主攻方向,并超前介入未來起主導作用的技術領域,制訂好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和策略。
第二,培養人才,提高技術創新素質。技術創新的關鍵是人才,人才是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資源。高新技術的競爭就是高素質人才的競爭。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中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人員素質有明確規定,顯示了對人才的重視,但還遠遠不夠。
第三,重視技術產權化、產業化。我國以往有些科研人員只重視的數量和級別,結果造成許多研究成果尚未投入實施就被公之于世,失去了將其產業化和產權化的機會。新技術創造出來,束之高閣,紙上談兵,不投入生產領域,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我國企業要重視技術的產權化、產業化,為我所用。
篇8
關鍵詞: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1-0115-03
我國高校聚集著數量眾多的科研人才,具備雄厚的科研實力。高校承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1/4左右,承擔國家“863”項目1/3以上,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973”占3/1以上,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的項目占全國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才能充分體現其價值,而科技成果轉化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員在開發階段獲取該領域知識產權成果狀況,避免重復研究和侵權;在實施階段保護科研人員權益;在取得知識產權后可以在保護期內獲得合法的壟斷,從而激勵科研人員創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轉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研究高??萍汲晒D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保護高校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高??萍汲晒D化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高等學校應建立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實行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機構,歸口管理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暫未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機構的高等學校,應指定科研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擔負相關職責。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沒有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員無所適從,導致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混亂。這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和實驗數據由教師或科研人員自行持有,學校對科技成果缺乏統籌了解。在成果開發階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通常由教師或科研人員決定,使得部分成果沒有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在成果轉化的推廣階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轉讓本應歸屬于學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識產權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沒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或負責成果轉化的人員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對成果轉化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不能正確處理,也導致高校知識產權流失。
(二)高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夠
1.對知識產權制度缺乏正確認識
據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斯菲爾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沒有專利保護,60%藥品發明不能研究出來,有65%不會被利用,化學發明有38%不會研究出來,有30%不會被利用[2]。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具有巨大推動作用。然而,目前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領導和科研人員沒有掌握必要的知識產權知識,不能從經濟和市場的角度真正領會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有些高校認為專利申請耗時太長,管理煩瑣,不愿承擔專利申請和維持的費用;部分教師或者科研人員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到位,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沒有及時對科技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由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一些高??蒲腥藛T在技術合同的簽訂、履行時為了項目和經費遷就對方,使用對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視技術合同存在的風險;對技術合同中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約定不明;對知識產權的權屬約定不合理;個別科研人員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忽視學校利益等等,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擔違約責任。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如果高?;ㄙM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為學校帶來收益,將會挫傷高校進行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和科技創新水平,也會對建設創新型國家產生不利的影響。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評價體系
知識產權法在激勵知識創新,維護正當競爭的同時,也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推廣,促進文化藝術成果的傳播和其他知識產權信息的擴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評價體系上重成果輕知識產權,重論文輕轉化,科研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后,最關心的問題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而是鑒定、、出版專著等與職稱評定密切相關的問題。這種評價體系導致一些選題新穎、有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在開發階段因公開而喪失新穎性,使預期收獲的知識產權“胎死腹中”。對科研成果進行評價,不應僅僅以論文的發表數量為標準,而應當將能不能進行成果轉化并帶來實際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新產業納入科研評價體系。從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來看,能否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取決于是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顯然,目前我國高校的科研評價體系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三)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未能充分發揮
1.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主要有《憲法》,1993年頒布、2007年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和1996年頒布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但這些法律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過于原則,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F行的法律體系中,對于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的確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復雜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欠缺與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評估法律制度、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稅收優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須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發揮其職能
我國高校目前承擔的科研項目的主體是由政府各部門組織實施的,比如火炬計劃、攀登計劃、863計劃、展望計劃、211工程、豐收計劃、富山計劃、社會發展科技計劃、教育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等一系列項目和計劃。這些項目構成了我國高校科研項目的主體,國家的科技投入相當一部分流入了這些項目[4] 。政府應當對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進行引導,在項目的經費中撥出一部分經費專門用于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由于我國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使得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未能充分發揮。
二、加強高??萍汲晒D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
1.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的和專業的工作,需要有專業背景知識的人員來從事相關工作,因此,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高校的知識產權進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應當由熟悉知識產權制度、通曉法律和相關專業的專門人員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直接對主管校長負責。例如中國科技大學設置的知識產權專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科研成果的鑒定、評審、登記;專利的申請和維護;科技獎勵的申報;科技合同的審核(涉及專利保護等法律內容);科研成果與專利的轉移或轉化的前期準備[5] 。由該專門機構負責高校的日常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開發學校的知識產權資源;負責制定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規劃;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對高校師生和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進行專利申報等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進行咨詢和幫助;對外代表學校處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維護學校的知識產權利益。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高校的知識產權工作,有利于高校對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管理,有利于充分發揮高校在知識產權創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運用知識產權能力。
2.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
按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的精神,高校應制定本校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依照法律對本校知識產權的權屬劃分制定相應規定,制定學校知識產權的申請、維持和授權使用的管理辦法,使得學校的知識產權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萍汲晒D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規范和指導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防范知識產權流失。
3.建立知識產權檢索系統
據統計,90%~95%的最新技術資料首先反映在專利文獻上,查閱專利文獻可以縮短約60%的時間,節省40%的研究與開發費用[6]。高??梢揽孔陨淼牧α浚蚺c社會力量合作,建立知識產權檢索系統。該檢索系統應該包括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秘密、動植物新品種等,涵蓋各領域世界范圍內的最新信息和知識產權狀況。教師或科研人員利用該系統,能夠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獲得最新的專業資料和技術情報,能及時跟蹤和掌握該領域最新的研究進展和技術動態,避免盲目開發和重復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調動高校內部各種力量的參與。高校應當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培訓計劃,必須對高校主管領導、教師和科研人員進行知識產權教育,使其了解知識產權制度以及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增強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以提升高校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應該結合本??蒲谢顒雍涂萍汲晒D化的實際,對本??蒲袑嵙π酆?、技術優勢明顯的學科主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鞏固學校在這些項目方面的優勢地位。高校應當鼓勵教師及科研人員在論文、著作發表前、出版前,將科研成果先申請知識產權。科研人員可充分利用《專利法》規定的六個月新穎性寬限期,將創新水平極高、可在本領域內產生一定影響的科技成果及時地首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公開,保證技術創新的領先地位,然后再申請專利[7] 。
(三)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有學者把激勵機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歸納為:激勵機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至關重要的制度,在高??萍汲晒D化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科學的激勵機制能充分調動科技成果轉化參與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評價體系難以調動教師和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中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性。高校應當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將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取得知識產權同科研人員的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實際利益聯系起來。否則,當取得知識產權獲得的實際利益低于成果鑒定、和專著時,理性人的選擇自然是放棄知識產權,也不會考慮科研成果的市場前景。
2002年國務院轉發了科技部、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國家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將我國知識產權政策由原來的“誰投資、誰享有”轉變為“誰完成,誰享有”。對高校來說意味著可以利用國家投資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實施、許可、轉讓以及作價入股。據此,高校應該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教師和科研人員取得的知識產權進行獎勵,允許完成科研項目的教師或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的實施階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守護神??茖W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能夠使高校對其科技創新成果的市場地位、經濟價值有系統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損失。我國應當盡快出臺有關知識產權評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識產權評估管理辦法,對知識產權評估人員的資質、評估原則、評估方法、評估程序等問題進行規定。其他涉及高??萍汲晒D化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的制度也應提上議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五)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在成果開發階段,政府應當積極引導高校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科技項目中進行科研選題并以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對重大項目直接進行項目資助,協助這些項目做好知識產權申請、保護工作。設立高校知識產權獎勵基金,對在尖端領域取得知識產權的高校和科研人員進行獎勵,對知識產權工作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因為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創新者的利益,鼓勵創新。所謂“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識產權制度為創新者提供了最經濟、有效和持久的創新激勵動力,有助于創新活動在新的高度上不斷地向前推進,從而促進創新成果所蘊藏的先進生產力的快速增長[9]。
在成果推廣階段,政府應當設立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為企業和高校搭建知識產權供需平臺,規范和指導知識產權交易行為。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吸納高校、企業為會員,由中心組成網絡,在各地建立服務機構。對投資巨大、有重大影響的科技項目的成果轉化可以實行由政府出面聯合企業界,共同出資,聯合運作。
在成果應用階段,政府應當要求高校對成果應用進行后續跟蹤服務,檢驗轉讓成果應用的情況。為鼓勵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產業化,政府在采購計劃中優先考慮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產品和技術,以推動高??萍汲晒D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三、結語
高??萍汲晒D化中知識產權保護是高校無形資產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產出地,目前高??萍汲晒D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高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增強高校自主創新能力,建立創造自主知識產權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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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土地產權;流轉制度;證券化
一、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的缺陷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產權界定不清晰,土地產權關系模糊。農村土地產權入市的首要條件是產權清晰。產權清晰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是清楚的,即財產歸誰所有,誰是財產的所有者或誰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明確的;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情況下,產權實現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是清楚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是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前提。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權主體不清晰。雖然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太籠統,是指鄉、村,還是村民小組,不夠明確?!锻恋毓芾矸ā泛汀睹穹ㄍ▌t》雖然有較詳細的規定,但由于政府擁有對鄉鎮政府、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權,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依然不明確。
2 產權中的“權責利”關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的權責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義務,而沒有發包方的職責。對農戶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沒有明確獎懲辦法。
(二)土地產權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農村土地具備的生存和社會保障功能,在土地產權進入市場后,土地資源的利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配置,必然出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兩大問題,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在農村勞動力資源的使用上,由于農村勞動力缺乏技術基礎,以及現行的戶籍制度等障礙,導致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艱巨,社會保障制度也僅僅在發達地區農村才出現。沒有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的安排,農村土地產權難以“獨木成林”。
解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努力,各地都沒有停止過,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如廣東、上海等地,對農村勞動力入戶城市正積極探索有效路徑。但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包括退休養老、醫療等保障,則需要政府以極大的勇氣去承擔。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各方面的努力。國家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統籌考慮農村居民,解決他們離開土地的后顧之憂。可以考慮將“以工補農”的資金、土地征用安置費等,變為直接補貼農業生產和給予農民,轉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動和轉讓。
(三)土地產權的價值難以計量
曾擔任世界糧食委員會主席的J.W.羅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觀點:在競爭市場上,生產資源在各種用途之間的競爭中如何分配,由價格決定。土地將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準確數據應當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的,這是有效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價值。但我們也知道,靠市場來決定土地價值,就目前的農村而言,是不現實的。由于產權問題帶來的流通和市場準入,使農村土地很難通過市場得到價值確定。鮑杰等從資產評估的角度出發,認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市場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擁有和轉讓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計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權層面。
2005年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出臺,給土地使用權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對所有權是否商品化,則存在種種疑慮。但正如實踐往往是走在理論的前頭,南方某海濱市主管著幾十家國營農場的企業集團在剛跨入新世紀之際,為了防止土地資源的流失、改變財務狀況及方便籌集資金,在當地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對所屬土地評估為3億元并據以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在沒有將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計量實踐,顯然是以土地所有權計量為目的的實踐活動。無獨有偶,2006年,廣東韶贛高速公路建設擬嘗試“農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關市進行具體操作。我們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質,也就知道這將是涉及土地所有權計量的又一次實踐活動。不難預計,土地價值的計量實踐必定從使用權層面上升到所有權高度,完成對土地的整體計量。
(四)土地產權流轉的工具沒有配備
無論是農民私下的承包權流轉交易,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對使用產權的調整,或者政府對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引導,都沒有解決土地產權交易的媒介問題,因而很難體現出土地產權的價值。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一)證券的功能
提供流動性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產權必須流動才能體現其價值。那么,在資本市場,或者資本產權市場,流轉的工具,或者說媒介,就是證券了。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了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它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作為資本和產權的運動載體,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功能。
第一,籌資功能,即為經濟的發展籌措資本。通過證券籌措資本的范圍很廣,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層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證券來籌措資本。如企業通過發行證券來籌集資本,國家通過發行國債來籌措財政資金等。
第二,配置資本的功能,即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按利潤最大化的要求對資本進行分配。資本是一種稀缺資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資本是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證券的發行與交易起著自發地分配資本的作用。通過證券的發行,可以吸收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本,使其重新進入經濟系統的再生產過程而發揮效用。證券的交易是在價格的誘導下進行的,而價格的高低取決于證券的價值。證券的價值又取決于其所代表的資本的實際使用效益,所以,資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從市場上籌集資本,使資本的流動服從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則,最終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正因為證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資本市場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產權市場具備資本市場的特性,也應當使用證券方式,以證券代表一定的土地產權。實施農村土地證券化后,在土地這種基本的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場進程中,借助于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來承載擁有土地經營權所產生的權益,并以此來獲得未來預期的經濟收益,將有利于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這種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農戶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企業。企業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經營權人股,也可以資金、技術、設備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招收土地股民。這是一種讓農民變股民的農村改革新思路,這一思路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現代農業的順利對接,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面臨的突出問題。土地證券的持有者可以憑借其進入資本市場,行使資本投資和資本交易的職能。土地經營權流轉借助土地的證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實現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目標。土地經營權證券化以后,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被貨幣化,易于同其他生產要素(資本、技術)進行比較,突破了土地經營權無法進行價值和價格比較的限制。土地經營證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轉中的交易費用,大大節約流轉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產生的沖擊和波動,便于實現土地的順利交接,可以使農業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逐步得到完善,同時還能分散風險,便于實現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建議
(一)繼續推動和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土地證券化的前提是土地產權明晰,我國應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使土地產權真正實現獨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代表。筆者認為,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這樣的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也與現實情況比較吻合,當前重點是要加強村委會選舉的監督,完善村委會運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坝腊啤睆娀顺邪鼨嗟呢敭a權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真正實現物權化,既調動了農戶對土地保值增值的積極性,又便于所有權主體對承包權進行調控。更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將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清除制度障礙,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轉成本。三是農村土地所有權逐步國有化。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不僅有利于統一城鄉土地管理,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承包權,而且還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市場流動和優化配置。四是建立農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機制。要推行土地證券化和土地市場化,就必須弱化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逐步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五是精簡鄉鎮政府。這有助于減少農村事務的管理成本,減少土地承載的負擔,加速農村社會化進程。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是土地證券化的前提和基礎,必須按照發展與規范并重的原則,建立一個開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規范化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使用權市場可以按縣、省、全國市場三級設置,縣級交易市場為本縣區域內的土地交易服務,省級交易市場為跨縣的土地交易服務,全國市場則為跨省交易服務。為規范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必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權市場的法律法規。土地市場交易實際上是土地的產權權利的交易,這種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適應農村土地市場發展的要求,必須加強立法,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體系,從法律上保障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土地產權交易的正常運行。二是建立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中介組織。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項比較復雜的交易過程,必須建立相應的中介服務組織為之服務。建立土地使用權市場信息、咨詢、預測和評估等服務系統,使服務專業化、社會化。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證券化信用擔保、信用評估體系
1 必須建立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土地證券化一般都需要進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兩個途徑: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中,相對于外部信用提升來說,內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條更可行的路子。內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將全部農村土地證券分為優先級證券和次級證券兩個層次,通過弱化一部分證券的信用,來增強另一部分證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來獲得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政府農村土地信用擔保機構為主、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為輔的信用擔保體系。
2 必須進一步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估的意義在于可以有效降低農村土地證券交易成本和市場投資風險,對農村土地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必須改變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方式,證券的評級應該交給市場來完成,政府的任務是制定信用評估的管理法規,維護信用評估市場的秩序。其次,國際上已經形成比較規范的評估方法和標準,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信用評級業的發展經驗,提高我國信用評估機構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關法規,為土地證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關的法規,消除土地證券化中的制度障礙。具體來說,應賦予商業銀行的信托資產經營權,允許商業銀行作為專門機構從事土地證券的發行、投資等業務;允許保險資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等進入土地證券市場;《證券法》中應明確有關土地證券的地位,確保土地證券的合法性;稅收制度要根據土地證券發行、流通的各個環節,明確相關的主要稅種及稅率,盡量合法化地減少稅收成本,設計一個有利于證券化的稅收環境。
2 著手研究和制定有關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土地證券化立法經驗,在試點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體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為土地證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
注釋:
①魏杰現代產權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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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格拉斯·c·諾思等,制度變遷理論綱要[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4]黃小彪農村土地證券化:功能、障礙與對策分析[J]生產力研究,2005,(10):45-46+54
[5]馬義華,農村土地證券化研究[D],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篇10
摘要:目前人力資源會計、智力資本會計適用性不強的根本原因在于對人力資源產權缺乏細致深刻的考察。通過對人力資源產權交易的商品化與要素化兩種形式進行比較,對企業人力資源產權權能結構進行分析,并把人力資源會計系統視為其產權制度的組成部分對目前比較模糊的認識進行澄清,從而為人力資源會計的設計與應用提供了觀念基礎。
人力資源(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份額越來越大,這點已為人們廣泛認同。知識經濟的興起,意味著“知識與信息”已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生產要素,而知識與信息的生產、傳播與利用必須以相應的人力資本為基礎,因此人力資源(本)已成為關系企業甚至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人力資源會計就是在這種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人力資源會計自20世紀60年代起源于美國后,國內外會計學者從人力資源成本會計、人力資源價值會計、勞動者權益會計等研究方向進行了艱苦的理論探索,近年來對智力資本會計的研究成為新的熱點,[1]并嘗試進行相應的會計制度設計。但是,這些理論成果的應用卻不如人意。究其根本原因,乃是過多地陷入了“人力資源所有者應該得到多少”的倫理道德的糾纏,而對經濟實踐中人力資源的產權關系及其運用現實與需要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們認為,任何會計制度,都應該是以對經濟生活的具體現實的有效歸納而不是以某種理論依據為主要基礎,應該是以滿足經濟運行而不是理論論證的需要為根本目的。如果缺乏對人力資源產權關系的細致考察與足夠尊重,那么無論是人力資源會計、還是智力資本會計的設計與應用都將是“在沙灘上建大廈”。
一、人力資源的所有權分析
籠統地說人力資源是指人類具有的認識和改造自然與社會的能力;具體地說,是指人所具備的完成特定任務,比如生產商品與服務所需的體力、智力、情商等能力的總稱。它以一定的天賦為基礎,通過后天多種途徑的投資而形成,比如個人的寒窗苦讀、父母的言傳身教、學校的授業解惑、職業培訓、研究與開發、邊干邊學、醫療保健等,因此涉及多個投資主體,如個人、家庭、學校、政府、銀行、企業、社會熱心人等,但是除本人外其他投資主體都不能對人力資源聲稱所有權,因為人力資源與它的承載者在人身上是不可分離的。無論從人權或社會歷史發展或其他任何角度看,人力資源的原始的、終極的所有權都是歸屬于其人身載體者,各種制度、技術條件改變的充其量是其派生權利的界定狀態。即使是原始部落中的戰俘或奴隸制下的奴隸,強制力量得到的也只是其人力資源的支配權、收益權等派生權利,戰俘或奴隸仍可用消極怠工、逃亡、死亡等手段證明對其人力資源所有權的擁有,制度上或法律上對其所有權的裁決并不能消滅這種自然的、天賦的屬性。
因此,人力資源的所有權界定是清晰的,只能歸屬于其人身承載者,人力資源所有者對其他投資主體在人力資源形成過程中的投資只能視為某種形式上的負債予以償還,如對父母的贍養、對親人朋友的幫助、對母校的感恩、對國家的忠誠與貢獻、對銀行貸款的償還、對企業的效力、對社會盡義務等等。這種產權界定是人力資源得以運用的基礎。
二、人力資源的產權交易分析
除了罪惡的奴隸交易外,人力資源的產權交易都不是所有權的交易,而是其支配權、收益權等派生權利的交易,而所有權的清晰界定則是交易的基本起點與前提條件。我們主要分析市場經濟條件下兩種基本的人力資源產權交易情況:
1.商品化的人力資源產權交易。比如保姆為雇主做的鐘點工、搬運工為顧客搬運行李、餐館服務員對顧客的服務等,這些都是把人力資源的產權作為商品的交易,一方讓渡了人力資源的支配權,另一方履行償付費用的義務。這種交易的主要特點有:一是有相對完整的契約內容,有明確的契約指向即服務內容;二是契約的標的較小、爭議較少,以致往往不需要達成書面的形式;三是短期性,讓渡人力資源支配權的時期較短,即買即賣或只形成短期的債權債務關系。
2.要素化的人力資源產權交易。這主要體現在企業組建或存續過程中人力資源所有者與財務(物質)資本所有者達成的契約中。這種契約涉及的活動較復雜,涉及的期限較長,且限于締約方的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傾向,因而是不完備的。但其基本內容是人力資源所有者讓渡對其人力資源的支配權等權利,接受財務資本所有者直接或間接的支配、控制與監督,以獲得不同形式的收益權。在這類交易中,人力資源產權不是作為一種完整的成形的“商品”離散地出售,其收益也不是直接從購買該“商品”(服務)的顧客手中獲得。它是作為一種生產要素成批量地投入到企業的團隊生產中,并期望從由此產生的“組織租金”(合作收益)中分享到相應的收益。收益實現的形式與份額,取決于這兩類產權交易主體之間產權博弈的過程與結果,取決于他們所處的市場環境、對待風險的態度、合作收益與成本(合作中的“磨擦成本”)的比較以及對企業組織形態的選擇。一般說來,如果人力資源形成所需的投資越多、對企業“組織租金”的產生的貢獻份額越大、企業的替代成本越大,則人力資源所有者越可能得到較多的收益份額;如果人力資源的專業性越強(隨之可抵押性越強)、其所有者承擔的責任與風險越大、對其活動進行監督與測量的難度越大,則越可能達成讓人力資源所有者以分享企業剩余的形式實現收益的契約,同時也更多地擁有對企業的控制權。
三、企業人力資源的產權權能結構分析
產權是產權主體利用其擁有的財產(資源)的一組(束)權利,不僅包括原始的終極的所有權,還可分解成支配(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轉讓權)等權利,而且由于人力資源本身的特殊性,因而企業人力資源的產權結構要比單純的所有權界定復雜得多。
現代企業產權理論認為,企業是由各種生產要素(資源),包括人力資源的所有者經過博弈后達成的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各種要素(資源)的聯合體。
企業形成的動力(原因)可從兩方面來認識:一方面是交易費用的節約。根據科斯等學者的“企業合約理論”,“企業的本質特征是對價格機制的取代”,[2]其根本作用是“某一生產要素不必與企業內部與之合作的其他生產要素簽訂一系列的契約”[3]而大大減少了簽訂契約的數量,從而大大節約了契約簽訂、執行、監督等交易費用。另一方面是團隊生產帶來的生產效率的提高。阿爾欽和德姆塞茨(AlchianandDemsetz)認為,企業的實質是團隊生產,是“投入的一種聯合與聯合使用,它產出了一個比分別使用所得出的產出的總和更大的產出”。[4]因此,對企業中人力資源的產權分析必須置于企業這一組契約或生產團隊的大系統中進行考察才能理出比較清晰的脈絡。
1.支配權。人力資源的所有權是不可能讓渡的,如同其他的資產租賃,其所有者是讓渡了其支配權而取得收益(租金)的。那么誰取得了這種支配權?企業這種層級結構中,上一層的經營管理者取得了對其下層的人力資源的支配權。一般的勞動合同中都有諸如“接受上級的指揮與協調”之類的條款。這是因為,經營管理層在企業中居于資源配置的地位,根據企業的契約它應擁有對企業資源包括人力資源進行支配的權力、職責與能力。那么企業家的人力資源受誰支配呢?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合為一體的條件下,是由自利動機支配的;而在二者分離的條件下,企業家一般要接受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的機構如董事會的支配,當然這種支配可能不像其下層那樣直接與經常,而可能是受諸如目標管理或激勵機制之類的支配。
2.使用權。人力資源的使用是與其他生產要素(資源)相作用、相結合的過程,因此,其使用權仍掌握在其所有者手中。因為團隊生產中監督成本的存在,因而“偷懶”、“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是很可能存在的,所以,人力資源使用的效率是取決于其所有者所受到的激勵與約束的強度、頻率及其有效性等。
3.收益權。這是最有實質意義、最受關注的產權權能。對企業收益的分享可分解為對固定性收入(工資性收入)的分享與剩余分享(索?。?。人力資源的收益權利的具體安排是由它的性質、對團隊生產成果的貢獻份額、所承擔的責任與風險大小、工作成果測度的難易程度、與其他資源所有者的博弈(談判)、經濟與政治制度環境等綜合決定的。一般說來,人力資源形成所需的投資越大,專用性越強,替代成本越高,對團隊生產成果的貢獻份額越大,承擔的責任與風險越大,其工作效果在短期內的直接度量越難,則其所有者越傾向于享有較大份額的收益權利,包括更多的剩余分享權,其他產權主體也傾向于接受這種條款。反之,則更可能獲得較小的收益份額,且更傾向于獲得固定性收入。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看,這也是比較符合各類人力資源所有者的需求層次構成及其激勵要求的。
對于固定性收入的分享,應明確這樣的觀念:即只要是比較穩定的、隨企業的經營績效變動不大的收入,就應算作固定性收入,計入人工成本當中,而不論是采取工資或獎金的名目發放,也沒必要按照剩余價值理論在補償必要勞動與剩余價值分配的界限上作過多無益的爭論。比如,許多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的公司中的“獎金”,其實是比較穩定的,與企業的經營效益聯系并不緊密,因此,在會計實務中也是計入人工成本的;而私企或外企中支付的高額工資中,其實也遠不止是所謂的補償必要勞動的部分,而是已經包括了一部分剩余價值或利潤的分配,但出于簡化核算或合理避稅的需要,以工資的名義支付了,也計入人工成本。而私企或外企中的“紅包”或者各類企業的特別獎勵,則是對特定的人員特定的貢獻的獎勵,與特定人員的績效緊密掛鉤,則應視為人力資本的剩余分享。
對于企業經營所獲得的凈利潤及其分配,可以參照市場體系中各類資源的價格信息,合理地劃分為一般利潤與超額利潤或虧損。一般利潤主要是企業“物”的或“財”的資本的貢獻,可以參照市場或行業平均收益率并考慮一定的風險補償進行計算,這一部分是企業“物”的或“財”的資本所有者在市場經濟中進行投資的必要預期與合理回報(也是其必要的機會成本)。超額利潤或虧損的來源則主要有兩種,一是企業在市場或行業中的壟斷地位或弱勢地位帶來的,這應該由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配或承擔;另一方面則是企業人力資本所有者充分利用或者沒有利用好自身的創新能力、能動性等而帶來的,這應主要由企業中的人力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本所有者來分配或承擔。至于各部分的份額如何確定以及如何分配,則取決于企業“物”的或“財”的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源所有者參照市場體系的運行參數(信號)進行博弈的結果。
(4)處置權。一般說來,人力資源所有者擁有對該資源的最終處置權。但在勞動合同中,往往有“服從企業工作安排”之類的條款,因而在契約界定的范圍內,企業資源的支配者-經營管理層是擁有一定的處置權的,比如派往協作單位工作、球員的短期出租等。
四、企業人力資源產權制度分析
產權必須依靠有效的產權制度安排來實現清晰的界定與有力的保護,才可能在產權運用中減少人們的不確定性與不安全感,增強人們預期的理性與決策的準確性。企業人力資源產權的有效配置與運用同樣依賴于相應的制度安排。
(一)人力資源產權在企業治理結構中的安排
企業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針對各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為保證企業作出有利于增進整體利益的決策,并為實現公平合理的產權利益分配和維持企業的聯合團隊生產形式提供一個穩定的制度性框架。企業治理結構既是各產權主體博弈的均衡結果,是其產權關系的集中體現,也是維護其產權利益的中樞系統。
在“資本雇傭勞動”的業主制與合伙制企業中,財務資本是企業最稀缺、最重要的資源,其所有者也是最重要也最難監督的人力資源所有者,其他人力資源所有者則一般居于從屬受支配的地位,在企業中領取固定性的薪水。因而企業采取簡明的治理結構,業主或合伙人是最主要的決策者與監督者。
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在外部經濟環境(激烈復雜的市場競爭、升級的社會化大生產、知識經濟的興起等)、社會環境(人權觀念的增強、平等倫理的樹立、人力資本觀念的確立等)、政治環境(政府基于公眾利益對企業勞資關系的干預)變化的壓力下,以及企業出于規模經濟性、生產經營管理復雜化等因素引起的內在需求下,人力資源逐漸成為與財務資本平起平坐、甚至后來居上的要素。建立在人力資源與財務資本產權交易與聯合基礎上的公司制企業的治理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力資源所有者特別是高層經營管理者越來越多地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與剩余分享權。這主要體現在:一是越來越多的公司實施了經理股票期權(ESO)、職工持股計劃(ESOP),通過要素化的產權交易改善了公司的股權結構,使公司的人力資源所有者特別是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名正言順地參與股東大會的決策;二是他們越來越多地在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班子等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機構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影響力。比如,美國很多公司的董事會中都有CEO的身影;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公司監事會中大多為職工代表留有適當比例的名額。
(二)人力資源產權的激勵與約束制度
根據產權經濟學理論,一種產權的運用效果,取決于產權主體在特定制度、技術條件下所受到的激勵約束及由之產生的預期。由于人力資源與其所有者在人身上的不可分離性,企業人力資源的運用效果更是依賴于對其所有者的激勵與約束制度。阿爾欽和德姆塞茨(A.A.Alchian&H.Demsetz)認為,企業本質上是“團隊生產”,企業產出是各個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果,但具體到每個人的貢獻難以確認,如果難以按每個人所做貢獻來得到報酬,就會導致偷懶的問題。因此,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就應:(1)使監督者占有剩余所有權,否則,就會缺乏監督責任心和效率;(2)使監督者擁有指揮其他成員和修改約束其他成員努力的契約的權力;(3)監督者同時是團隊生產投入者和所有者,否則成本約束不嚴。[5]詹森和麥克林(M.C.Jensen&W.Meckling)認為,委托成本是由企業產權結構決定的,只要管理人員不是企業完全的所有者便會產生成本。因而,降低成本的關鍵在于使剩余權益和所有權相統一。[6]現代公司的規模經濟性越來越明顯、生產經營管理越來越專業化與復雜化、參與的市場競爭越來越綜合化與全面化,而人力資源的專業性與知識含量越來越高,其所有者的活動越來越難以監督,而且在企業這種層級結構中,人力資源所有者不僅是團隊生產的投入者,其本身也處于監督與被監督的結構中,所以讓人力資源所有者特別是高層經營管理者分享企業的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是各產權主體博弈的合理的均衡結果,從而在企業整體經營績效與人力資源所有者的產權利益之間建立起科學的激勵與約束制度,包括經理股票期權制度、職工持股計劃、利潤分享計劃等,從而讓他們從被動的受監督者成為主動的剩余創造者。
(三)人力資源產權的會計制度
從產權經濟學看,會計的根本目的在于反映會計主體中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維護其合理的產權利益。[7]因而會計制度在本質上是產權制度不可缺少的信息與監督系統。人力資源受到重視后,它的會計就是要為各產權主體提供決策所需的關于人力資源產權交易、配置與運用狀況的信息,并維持團隊生產繼續進行。以上對人力資源產權交易、權能結構、產權基本制度的分析,可以為我們清晰地理解人力資源會計的相關問題提供堅實的基礎。限于篇幅,我們僅對目前比較模糊的一些認識予以澄清。
1.人力資源會計制度與其他產權制度的關系。
會計制度是產權制度的信息與監督系統,要以其他產權制度,如公司法、治理結構、激勵與約束制度等為基礎,并反映與監督之。因此,人力資源會計制度的設計要以其他現有的和擬創新采用的人力資源產權制度安排為基本框架,服從并服務之,而不應本末倒置,期望通過人力資源會計制度的設計改變人力資源的產權交易、配置與運用狀況。
2.人力資源會計制度設計與應用的根本原則。
人力資源會計的設計與應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原則、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等,但最重要的還是成本效益原則。
人力資源會計制度是一項創新的制度,根據制度經濟學,只有當新制度能提供誘人的增量收益與增量成本之間的落差即“制度性利潤”時,才能引致人們采用它。因此,它的設計應經濟合理、簡明實用,有較強的適用性與可操作性。
首先,它應該也可以包容于原有的會計系統,其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會計系統本身就是關于組織擁有或控制的各種資源的貨幣計量的信息系統(盡管原來對人力資源的計量反映很不充分),而人力資源會計的主要目的也正是要提供關于人力資源的貨幣計量的信息。
其次,雖然從理論上說,只要是組織擁有或控制的人力資源就應成為人力資源會計的核算對象。但是組織人員眾多,要對每項人力資源進行同樣詳盡的記錄反映既不經濟,也不符合現實條件,因此必須根據重要性原則與成本-效益原則進行分類處理。人力資本理論的創立者、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舒爾茨(TheodoreSehultz)指出,并非一切人力資源,而是通過一定方式的投資并掌握了專門的知識和技能的人力資源才是一切資源中最重要的資源,即人力資本。因此,可以把由于先天的天賦與后天投資而形成的、專業性的、特殊性的人力資源稱為人力資本。進一步從實踐應用的角度看,只有那些非替代性的或者替代成本高昂的、能顯著增強組織競爭力的、能給組織帶來超額經濟利益的人力資源才稱之為人力資本。而把其他的人力資源稱為普通的人力資源。[8]即只把認定的人力資本作為人力資源會計的重點對象,而其他普通的人力資源則只進行簡略的核算。
3.人力資源的屬性確認。企業不能聲稱對其人力資源擁有所有權,它只是通過產權交易擁有了它的支配權等派生權利,因此,不能按照歷史成本原則將原有投資形成的人力資源記為自己的資產。對于企業通過職業培訓、研究與開發等投資形成人力資源,則可視為一種債權,記入專設的“人力資產”賬戶。但是,如果企業其他產權主體允許特殊的經營管理或技術人才以其人力資源人股,則是將其收益權予以資本化了,應借記“人力資產”,同時貸記“普通股”下專設的“人力資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