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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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示范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冶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申請
第八條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十條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或委托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并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向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示范試驗。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范試驗。
第十二條境內生產著生產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生產者生產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肥料產品田間示范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試驗單位時,應堅持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試驗單位。
經認定的試驗單位應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桀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十四條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第三章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農業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審枇、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八條農業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
(一)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并由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九條農業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四條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二十六條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l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篇2
關鍵詞: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制度
不動產的統一登記制度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如今很多的不動產交易帶動了大量資金流的流動,同時也發現了很多不合理的問題和存在的不法現象,給制度建設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統一制度并不統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整合登記管理的相應資源,完善制度建設。
1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的意義
1.1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益
登記制度是確立所有人身份及其名下不動產具體情況的重要制度體系,是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對所有人的合法的不動產權益給予法律層面的保護,包括不動產升值后所增長的部分價值,也受到統一登記制度的管理與維護。這樣就避免了很多冒充和頂替的非法事件發生導致的對當事人的權益損害,規范了市場中不動產的交易活動,維持了良好的市場秩序。也可以幫助所有人理清名下所擁有的不動產的具體情況,方便做出合理的選擇,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
1.2利于宏觀調控與反腐倡廉
國家的反腐行動也在不動產方面刮起了一場風暴,由于登記制度的存在和相關要求,一些以不動產為行賄受賄的主要手段的貪贓枉法之徒,通過查起名下的不動產登記的時間和數量,就可以說明其財產來源的性質,從而更容易確定其違法犯罪的事實,方便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登記制度也成為了一項“反腐利器”。
2當前我國不動產登記存在的問題
2.1不動產登記機關雜亂
盡管登記制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本身還存在一些固有的矛盾和問題,比如目前我國的不動產登記辦理的機構和機關事業單位權利重疊,各種名目的機關名稱很多,而在不同的機關部門之中,還存在一些管理不動產登記的機構,使得很多人在辦理自己的不動產登記業務時,常常會被各種機構和機關的職能和真實的效力問題弄得困擾不已。眾多登記機關的存在還嚴重影響了統一登記的有效執行和發揮作用,現實中就出現了一個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在不同的權力機關中,一旦出現問題,就會陷入多方分歧和矛盾之中,都具備法律效力,各方各執一詞,使得所有人難以應對這樣的局面,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受到合法的保護。
2.2不動產登記人員的知識結構有待完善
從事登記業務程序的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以及專業素養較低,甚至一些人員針對不動產的相關知識和相應的國家政策都不了解,遇到別人的問詢,就以各種理由搪塞他人,服務態度很差。
2.3不動產統一登記技術有待完善
統一登記不僅要達到所有擁有不動產的人或者企業都要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而且從機關自身也要做到職能和法律效力上的統一,而目前由于各機關機構權利歸屬混亂,難以形成統一的規范標準,致使在登記技術方面還存在各自之間的差異和不同,不僅群眾辦理登記麻煩,受到諸多困擾,對于辦理登記業務的工作人員來說,技術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登記程序繁瑣復雜,很多信息和數據還需要大量手工操作和整理,工作效率低下,也會發生很多的人為操作失誤,從而對所有人的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很可能爆發權益糾紛。
3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措施
3.1統一不動產登記機構
統一登記制度需要統一的權利歸屬機關來統一執行和保障,為了減少不動產權益上的糾紛和矛盾,簡化登記業務辦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現多個機關權利重疊的情況,必須要對所有的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合并和重組,形成統一規定和制度下的唯一辦理不動產登記和執行登記權利的機構。制度建設也需要統一的機構上下一心執行統一的規范措施,不僅能夠為人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登記服務,而且還可以加速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制度建設和創新發展,只有將零散的力量統一起來,集中所有的管理資源,才能做到完美的統一,在處理矛盾糾紛時,就有了統一遵守的規定標準。
3.2加強不動產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使得不動產登記成為一項服務職責,為了促進其業務的不斷發展,相關部門要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對現有不動產登記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定期辦理培訓班,采取講座與實際相結合的培訓方式,針對不同的不動產登記項目給予相應的技術指導,提升相關業務人員的綜合業務辦理能力以及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的整體辦事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
3.3建立完備的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共享平臺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主要目的是,便于不動產信息的公式與公信,因此,相關部門要統一規范不動產登記與測量指標,利用互聯網技術對現有的不動產登記平臺進行更新升級,不斷完善不動產數據庫信息,建立起統一的不動產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將不動產的各項信息以數字的形式通過數據庫傳輸到該信息共享平臺中,并設立相應的變更與查詢機制,確保不動產登記機關能夠根據特定條件對該項不動產進行登記、變更與查詢等處理。
4結語
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不僅能夠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提升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辦事效率,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規范不動產交易市場,更有利于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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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簿;
(二)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歸戶卡;
(三)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證書。對共有一宗土地的,應當為兩個以上土地權利人分別填寫土地權利證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四)地上附著物情況。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六條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土地權利證書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所有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第二十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歸戶卡和土地登記簿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總登記應當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坐落、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第四章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七條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條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二條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三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四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五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六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七章其他登記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五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六十條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一)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的;
(二)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的協議后,可以按照約定持轉讓協議申請預告登記。
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土地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六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預查封裁定書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得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第六十五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第六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使用權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六十九條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八章土地權利保護
第七十條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七十二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土地和房屋登記工作的,其房地產登記中有關土地登記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其房地產權證書的內容和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十六條土地登記中依照本辦法需要公告的,應當在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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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國家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登記基本情況
目前,我區事業單位初始登記已基本完成,全區事業單位共計393家,其中公益一類事業單位327家,公益二類55家,暫緩或不分類的有11家;目前已登記發證的有375家,其中教育類73家、衛生類51家、文化藝術類29家、科技類42家、體育類2家、公益慈善類9家、其他類169家;登記率達95%。
(二)區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登記有關情況
目前,區利用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登記與管理工作是由區民政部門負責。通過與區民政部門溝通,了解到,目前,我區已登記的利用社會力量舉辦公益機構共133家,大多為幼兒園、培訓機構及養老院等。其中幼兒園等教育類63家,養老院等公益慈善類34家,文化藝術類23家,其他類13家。
(一)全區國家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登記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是部分事業單位對登記管理工作認識不深、重視不夠。目前很多事業單位對登記管理工作認識不深、重視不夠,認為登記與不登記一個樣,不登記照樣可以運作,單位干部職工也沒有受到不利的影響;有些事業單位認為一切業務都以舉辦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人、才、物都是他們管,沒有必要再進行法人登記,因而對法人登記缺乏積極性,登記的作用和效果不明顯;
二是部分事業單位變更登記和年檢不及時,或不登記、不年檢。每年法定年檢期間,總有部分事業單位以怕麻煩不愿年檢或年檢不及時;有部分單位以單位經費緊張等為由,對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等發生了變化的登記事項,不及時或超時限進行變更登記,有的甚至拖著不辦;
三是登記管理理論研究和監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強。目前區登記管理機構由于人員力量較薄弱,往往只忙于應付日常的登記發證工作,而無暇進行登記管理理論研究及開展對全區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特別是現場監督管理;目前我區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手段也只限于年檢,而且年檢時,對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也往往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起到監督管理作用。
(二)全區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機構設置存在一定隨意性。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的設置往往出于出資人的意愿,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以我區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為例,部分鄉鎮有兩個以上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管理水平低下,開辦資金、經費渠道及單位的章程都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是財力得不到充分保障。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與國家機關舉辦事業單位一樣,是以公益為目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組織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建設和發展,出資人不能取得任何回報。但隨著時間推移、環境變化,出資人的投入意愿會衰退,投入資金會減少,在很少得到政府財政資助和撥款的情況下,這類單位只能通過“自體輸血”發展壯大,一旦業務萎縮,經營不善,資金短缺,就不能保證單位的持續發展。
三是內部人員管理不夠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由于沒有納入編制管理,享有更多的用人自,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不夠規范,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學歷、職稱、年齡結構比例不合理。以區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為例,人員年齡普遍偏高,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有很多是農村村支部書記退休后兼職,絕大多數職工不易接受新技術、新知識,不能適應事業發展的需要。
一是登記條件難把握。國家機關舉辦事業單位由各級政府及機構編制部門審批,一般對事業單位的工作職責、機構規格、人員編制等都進行核定,審批條件和程序較為規范。而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對這類單位職責、規模沒有嚴格的規定,審批條件和程序也不一定規范。
二是給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帶來挑戰。將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納入事業單位登記后,會導致部分社會公益機構的從業人員對事業單位概念的誤解,認為登記為事業法人就是傳統意義上國家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會到機構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事業編制和財政預算資金,甚至會引發一引些不穩定因素。
三是法定代表人身份不易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出資單位委派,人員身份較為復雜,有可能不符合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條件。
四是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就事業單位定義而言,雖將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列入事業單位的范疇,但在機構編制、法人登記、人事財務管理等方面,國家政策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使這類公益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相對較弱,管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陷入無序狀態。
針對國家機關舉辦事業單位及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登記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對于建立區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有如下的建議。
一是加強事業單位概念的理論學習。要充分通過媒體、網絡等平臺,
宣傳《條例》上規定的事業單位定義,讓社會上更多的人了解到,國家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是納入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人員編制、機構級別、人員經費是由編制部門審批并核準的;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也是事業單位,但是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疇,機構編制部門不單獨核定編制。二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建立相關的制約機制。針對我區國家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通過多種形式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進行廣泛宣傳,使各事業單位切實認識到取得合法證書的重要性,主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管理,同時繼續做好舉辦單位的工作,取得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針對事業單位不及時進行登記、年檢和超業務范圍經營等違規行為,登記管理機關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和監督辦法,對不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單位,實施跟蹤監督,對違法的事業單位責令其糾正。
三是堅持公益服務方向,大力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社會力量舉辦社會公益機構主要承擔著教育、衛生、科研等公益服務職能的,可以認定其為事業單位的有機組成部分,其管理可以納入對事業單位管理的大系統之中,通盤考慮,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建議暫緩納入統一登記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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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及其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房屋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合法憑證。
第五條房屋權屬登記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全市的房屋權屬登記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對**市屬四區范圍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管理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核、委托發放。
各縣(市)和東川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轄區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管理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工作。
第七條登記機關對房屋產權資料實行管理,應當建立健全房產產籍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房屋權利人取得、轉移、變更、喪失房屋所有權以及設定或終止房屋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均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以下類別:
(一)初始登記;
(二)預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
(五)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文件遺失無法補正等原因需要公告的登記。公告期為30日。
第十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件和取得、轉移、變更、喪失房屋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自然人應當使用身份證件或戶口簿記載的姓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其依法登記或者批準機關批準的名稱。
房屋權利人可以委托他人房屋權屬的申請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資格證明及授權委托書須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外文證件應同時具有中文譯本。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準登記:
(一)當事人的資格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規范;
(三)登記文件齊全;
(四)登記文件的內容真實合法,表述明確;
(五)登記文件與申請權利一致;
(六)申請登記的權利范圍與房屋一致;
(七)登記事項與檔案記載不抵觸。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本條規定的核準登記時限,不包括公告、刊登啟事和補正的時間。
第十二條在核準登記前,對房屋權屬登記內容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和有關證據,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原因消失后,經申請人提交有效的書面證明,登記機關應按規定予以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房屋屬于臨時建筑或者違法建筑的;
(二)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三)未能按規定補正文件的;
(四)登記權利已被依法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應當將裁定書、判決書、決定書送達登記機關和當事人,并且詳細載明查封或者限制的房屋坐落、產權人、起止時間: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沒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裁定、判決已經生效的;
(二)公安、檢察機關依法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并作出正式決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原作出查封或限制房屋權利的機關應當在期滿前,書面告知登記機關,期滿未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的,房屋權利人的權利自然恢復。
第十五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權屬登記
第十六條新建房屋的,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結束之日起90日內,由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規劃分期驗收證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個人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免交第(一)、(四)項文件。
第十七條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的,自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束之日起90日內,辦理商品房權屬預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規劃分期驗收證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五)具有合法資質的房產測量機構出具的測繪結果報告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授權委托書;
(七)商品房銷售情況說明材料。
第十八條購買預登記商品房的,房屋權利申請人可以持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房屋權利人(人)的有效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九條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合并、投資入股、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由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買賣、交換、分割、合并、投資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合同;
(二)贈與、繼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書;
(三)依照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裁決轉移的,提交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書、調解書。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當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權利人名稱改變的,提交核準該單位設立的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資質的房產測量機構出具的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的,當事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后,應當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他項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設定他項權利的合同、公證書及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三條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注銷登記或者予以更正:
(一)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或者申報不實,造成登記有誤的;
(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
(四)登記機關及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的。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責令其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逾期未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登報公告注銷。
因本條第(四)項原因,注銷登記后需重新登記的,登記機關不再收取登記費。
第四章權屬證書
第二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使用國家統一制作的文本,由登記機關依法頒發。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頒發或者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標記、加蓋其他印章。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遺(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在指定報刊上公告作廢,經6個月后無異議的,持遺(滅)失證明文件、身份證件和登報聲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登記機關辦理補證時,在補辦的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并注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影響使用的,經房屋權利人申請,原登記機關查驗后予以換發,并注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登記機關的登記致使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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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公益服務機構(簡稱民辦公益機構)包括民辦非企業和社會團體。近年來,民辦公益機構在調動社會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維護社會穩定、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成為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必要補充。其特點主要有:(一)分布范圍廣。從總體分布情況看,全省登記的民辦公益機構在省市縣三級呈“金字塔”狀分布,分別占總數的4%、29%、67%;從行業結構上看,教育類占23%、衛生類占9%、文化類占9%、科技類占11%、其他類占48%。形成覆蓋城鄉、門類多樣的格局。(二)登記數量有所下降。全省民辦公益機構數量2007年達到頂峰,為50037個,隨后幾年,一些機構不再開展工作,注銷了法人登記,到2013年減少了11147個,減少22%。2014年情況有所好轉,與2013年相比,登記數量呈增長態勢。(三)部分機構發展較好。部分民辦公益機構在文化交流、醫療保健、救災救濟、扶老濟困、社區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的民辦公益機構已經在其專業領域創出了聲譽、創立了品牌。比如:濱州滬濱眼科醫院,其眼科專業基礎好、技術高,現在其服務對象已經涵蓋濱州、東營、淄博、德州等地;濱州渤海教育集團,現已發展成為濱州市規模最大、設施最先進的民辦學校,其下轄幼兒園、小學、中學、職業技術學校,在校生人數已達1200人。民辦公益機構的發展,補充了政府公益服務力量的不足,緩解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與公益服務供給緊缺之間的矛盾。
二、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些民辦公益機構不斷發展壯大,但大部分此類機構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面臨著諸多制約。(一)人才流失問題。在現行政策下,民辦公益機構的人員無法享受到與公辦事業單位人員一樣的職稱評聘、社會保險、養老保障等福利待遇,導致諸多優秀人才流失到公辦事業單位中,阻礙了這些機構發展壯大和服務質量提升。(二)資金投入問題。一方面,政府的資金扶持政策落實不到位,導致很多民辦公益機構難以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也難以享受到稅收減免和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挫傷了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民辦公益機構多數由個人舉辦,其經濟實力有限,自身投入難以維持公益服務發展需要,導致其更加注重追求經濟利益,忽略了提升公益服務質量,發展方向偏離了公益屬性要求。(三)生存空間問題。民辦公益機構在與公辦事業單位競爭中,面臨著申請立項、財政補貼等諸多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導致其生存空間較為狹窄,有被邊緣化的趨勢。一是與公辦事業單位相比,民辦公益機構在電費收取和土地價格等方面與公辦事業單位的標準不統一。民辦公益機構電費按照商業用電價格收取,公辦事業單位按照公用事業用電價格收取;民辦公益機構按照商業地產價格購買土地,公辦事業單位則多由政府直接劃撥土地。二是民辦公益機構與公辦事業單位的收費票據管理不統一。民營機構使用稅務部門的專用收費票據,公辦事業單位則使用財政部門的事業性收費票據。民營醫院遇到的情況比較典型,醫保部門進行結算時,要求提供財政部門的事業性收費票據,民營醫院獲得此類票據比較困難。我們在滬濱眼科醫院了解到,由于民辦醫院身份原因,每次在財政部門領取事業性收費票據時,僅能夠領取一份,而公立醫院則可以單次多份領取,這給民營醫院的運行帶來了諸多不便。三是公辦事業單位一般享有國家承擔公益的財政補貼,如公辦醫療機構一般按床位補貼資金,而民辦醫院沒有享受到這種補貼。
三、民辦公益機構對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的意愿和態度
經調查了解,絕大部分民辦公益機構希望登記成為事業單位法人,但也有一小部分持觀望態度,其原因為:(一)希望進行統一登記管理的目的:一是認為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后,能夠獲得與公辦事業單位在稅收、土地、職稱評聘、養老保險等方面相同的政策扶持和社會待遇。二是希望利用事業單位的“金字招牌”招攬和留住人才,提升發展活力。三是希望借此提高自身的社會地位,進一步擴大影響力。(二)持觀望態度的原因:一是對公辦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不夠認同。例如有些民營幼兒園,有自己的辦園理念和教學、管理方式,認為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會有方方面面的約束,不利于幼兒園發展;部分民營醫院認為,現在的管理體制比較簡單,進行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后,會增加更多的監管因素,影響他們的發展自。二是對政策了解不夠,認為在沒有明確的鼓勵扶持政策出臺之前,維持現狀比較穩妥。三是部分民辦公益機構規模較小,市場參與程度不高,對登記成事業單位法人的需求不迫切。
四、民辦公益機構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一是可以為各類事業單位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統一登記后,如果能進一步平衡對公辦、社會力量舉辦的事業單位在稅收、土地、保險、養老、監管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使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地位趨同,可以激發各類事業單位的活力和動力,吸引社會更多資金投入公益事業,增加公益服務總量。同時,可以對國家機關舉辦的公益類事業單位產生競爭壓力,促使其改善內部管理、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好格局。二是可以整合監管力量,明確監管主體。目前事業單位由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管理,民辦非企業、社團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從工作現狀和人員配備上看,登記監管力量比較分散,不能適應對這兩類法人監管的需要。統一登記后,按照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可以整合編制、民政部門的力量,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監管”,明確監管主體,加大監管力度,促進各類事業單位健康規范發展。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加全面客觀地宏觀調控現有的公益服務力量,更加科學合理地配置公益服務資源,會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政府對公益服務領域投資和服務的壓力,有助于公益服務新格局的盡快形成。(二)不利的方面:一是會造成社會認知上的混亂?!笆聵I單位”這個名稱,是中國的特色產物,已經約定俗成,有其特定含義,社會上認為,事業單位由國家舉辦,與公共權力緊密聯系,一般都稱為“機關事業單位”,如果民辦公益機構也稱為事業單位,可能會造成社會認識混亂。二是會影響事業單位的公信力。經過建國以來60多年的積淀和服務,“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有著較高的公信力,大家比較信賴。有些民辦公益機構法制觀念淡薄,社會責任不強,營利化傾向嚴重,內部管理不規范,統一登記后,群眾會將民辦公益機構存在的問題混同公辦事業單位的問題,影響公辦事業單位的聲譽。三是監管難度加大。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后,單位數量會大幅度增加,監管部門的壓力陡增,難度和風險加大。四是在未出臺相關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制度,有可能影響民辦公益機構登記積極性,也會弱化登記監管機構的公信力。
五、實施統一登記需要做好的銜接工作
篇7
【論文摘要】 簡述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特點,指出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環境管理中的存在謊報瞞報虛報等現象,提出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環保部門自身識別能力,強化執法力度,推行事后申報等措施,促進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環境管理中有效全面實施。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變時及時申報的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審查并實施監督的環境管理制度(1)。
1.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特點
一是基礎性。它是為環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況為一個主要來源和管理依據。
二是時間性。分別規定了新、老排污單位排污、終止營業、排污有重大改變和拆除或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應遵守的申報登記時間和辦理手續的時間,體現了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動態變化記錄情況。
三是真實性。要求排污單位如實申報,不得謊報和拒報,申報不真實將導致環境管理上的錯誤判斷,也失去了這一制度的意義。
四是強制性。法律規定拒報或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排放申報事項,可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日常環境管理的存在問題分析
2.1企業謊報漏報拒報排污情況
2.1.1 謊報生產(經營)時間。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超標準排放噪聲的企業,在申報其生產(經營)時間時拼命地給自己"縮水"。晝夜生產經營的只報白天生產經營,月生產經營時間超過半月的只報三四天甚至更少。并以此做借口,在履行繳納排污費義務時與環保部門“討價還價”以達到少交、拖交、不交排污費的目的。
2.1.2 在原材料、燃料的使用量上謊報。一些利用地下水的企業在申報原材料的用量時往往“存大頭,報小尾”以達到少交排污水費的目的。而另外一些用煤作為原料、燃料的單位在申報用煤量時,能報少就報少,以達到少交二氧化硫排污費的目的。如機磚廠所申報用煤量,按其所申報的產量,平均一塊磚還不到0.05kg的煤。
2.1.3 在排污量和排污濃度上謊報。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一些排放污水的單位,申報時,一方面將污水排放量自我“減少”,而實際排放的卻遠不止表上的數。另一方面,將排污濃度自我降低,超標的報成不超標,企圖蒙混過關。
2.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本身帶來的虛報因素
目前我們環保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這樣就導致虛報,理由如下:
第一、在這種工作方式中,怎樣才算“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它的衡量標準企業甚至環保部門都無法掌握的。因為,企業因生產、經營的原因,排污情況會隨著停產、檢修、歇業及污染治理或工藝改變等不斷變化,加之企業及環保部門對“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無標準可言,企業就不可能做到如實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環保部門對排污申報內容真實性的復核、核定也就缺乏法津依據,更缺乏有力證據支持該情況下的“申報”是謊報排污申報事宜。這樣做,也會使企業“有理由”認為可以協商申報,從而進一步導致協商收費。
第二、企業按這種工作方式申報后,企業的排污情況也不可能按預測申報的排污事宜一點不偏差地去實際發生。此種情況下,企業出現非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或者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不正常,企業應依法及時履行變更申報,這就存在事前申報與事后申報兩種時間規定上的制度,此前的申報就沒有任何意義。
第三、要求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的排污情況,企業對下一年度排污的無法預測性,也常會使企業實際申報上一年度排污情況,在排污收費方面,這就造成當年收上一年度排污費,當年的排污費在下一年收的現象。這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不相符?!杜盼圪M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也就是說,環保部門只有也僅有在該種情況下有權予以減免排污費。那么,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企業如因實際排污比申報的排污量減少(如進行了污染治理或停產等原因)要求減免排污費,環保部門對此就會很棘手。
第四、從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角度看,舉例說2005年末申報的2006年的排污情況,該排污申報適用于2006年的環境管理,尤其是作為2006年排污收費的依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錯誤的,訴訟或復議,審查內容是看是否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33條及《行政復議法》第24條之規定,被告或被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并在行政訴訟或復議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環保部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應提供足以證明的證據,而且這種證據應當是作出該具體行為當時所收集的,即應遵循先取證的原則。而預測性申報并不是建立在既已存在或發生的事實基礎之上,它是對將要發生的排污情況的預測,以此作為證明環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不合法的。
3.在環境管理中合理應用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建議
排污申報中謊報、虛報所造成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并不“遜色”于拒報。首先,謊報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踐踏法律的尊嚴;其次,排污申報是計征排污費的法定依據,認可了排污者謊報的排污狀況,在計算排污費時就會出現偏差,甚至征不上應征的排污費;再次,排污申報是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謊報則給管理提供了錯誤的信息,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決策出現失誤。另外,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依法公平的基礎之上的,謊報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對排污單位在排污申報時的拒報或謊報,按環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污單位應受到警告直至罰款(300一3000元)。但在實際工作中常見的是對拒報行為的處罰,因為拒報事實明顯,容易界定(《排污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一些拒報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對謊報卻因為證據不足、取證難、難于界定,往往是排污單位申報了,就算其中存在著謊報,環保部門心中也有數,但卻對此無可奈何,也只好不了了之。鑒于排污申報中的謊報和虛報造成的危害,環保部門確應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現結合工作實踐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3.1加強環保法規的宣傳
宣傳是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前提。要排污單位遵守法律如實申報,首先讓排污單位知道這一方面的法規。因此,在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監督管理工作時應加強這方面法規的宣傳,并將其貫穿于整個環境監理工作的全過程。另外,在宣傳法規的同時不忘排污申報登記知識及技能的傳授,制定較合理的排污量核算系數,修訂申報內容(3),以減少排污單位因為這一方面知識的缺乏而導致申報工作的失誤。
3.2提高環保部門自身對“謊報”行為的識別能力
識別能力。要提高識別能力,應做到如下幾點:(1)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橫向合作,特別是與稅務、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合作,必要時可調看排污單位向這些部門申報的材料及查詢相關標準。(2)完善排污申報登記檔案材料,充分發揮檔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3)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耳目,其準確??煽康臄祿古盼凵陥蟾呖茖W性。更接近實際。同時,其數據是明辨排污單位是否謊報的最有力證據。加強監測可減少直至杜絕排污單位在排污量、濃度上的謊報行為。(4)加強環境現場監督檢查。環境現場監督檢查是環境監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使環保部門及時了解、掌握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排污現狀、動向。另外,在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能的同時應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及排污等證據的收集。(5)環保機制決策機構應加強研究如何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中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獲得真實的污染物排放量信息,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建立了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的懲罰模型,分析了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環保部門與企業的策略選擇,讓管理者可以以一定的費用與收益對被管理者的行為策略進行約束,并影響被管理者在整個對策博弈過程中更為理性地申報排污信息(3)。
3.3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強化管理,嚴格執法是不斷將環保事業向前推進的重要保證,對于排污單位的謊報行為,一經查實認定,環保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3.4推行事后申報工作方式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大量存在的“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的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環保工作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環保工作的發展?,F階段,我國行政法學的不斷發展和健全,尤其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及《國家賠償法》的相繼頒布施實,為我們環保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深層次的要求。
探索推行經過一定生產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申報的可行性及工作方式,推行企業在經過一定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進行申報(比如按月或按季),為環保其它管理工作是有利的,也是可行的。這樣,使企業根據生產情況如實提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強度),環保部門積極履行污染物排放監理職能,經常檢查企業的生產排污狀況,不僅體現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精神,環保部門也才能真正掌握“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才是我們實施環境管理和排污收費的科學依據。1、做個類似比方,企業繳納稅款是在每月的經營活動后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申報后繳納的。據此,作為環保工作中排污收費的基礎—排污申報也應該是企業在經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才該進行的,而不應該要求企業在每年的年末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否則這種事實上的排污“預報”不僅不能使環保部門掌握本轄區排污單位真實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情況,更不利于促進排污單位認真履行保護環境的職責和義務。2、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企業依法只應當對自己所造成污染的部份付費,而污染的量理所應當只有在生產排污后才能確定,付費的基礎、數額不是排污“預報”的內容。因此,排污申報應該是在經過一定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排污行為后才進行的。3、排污申報是施行其它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尤其是為環保部門作出決策時提供科學的依據,因此真實的反映排污情況的申報是相當重要的,這就要求我們在時間上制定事后申報這一制度。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職業教育 學籍管理 制度選課轉專業輔修
2013年5月初,教育部公布了《2013年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名單》(不含軍事院校和港澳臺高校),公示名單中,2013年具有高校招生資格的高職(??疲┰盒9灿?266所;2013年2月8日,教育部公布《關于2013年高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備案結果的通知》,該通知顯示2013年經教育部共備案的高職擬招生專業1088個,專業點47591個??偟膩碚f,我國高等職業院校數量多,專業多,學生就業壓力大,但是另一方面,企業對人才的需求也是很龐大的。于是我們看到了一個奇怪的現象:一方面是畢業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是企業招不到滿意的人,大多企業不愿意招畢業生。問題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出現在高等職業院校的學籍管理制度方面。
目前大多數高職專科類學校依然按照傳統學術型本科教學的方式,只是通過減少課程和縮短學制的方式,將三年大專變成濃縮版的“小本科”,沒有根據學生的基本情況采取合理的引導機制,也沒有著眼于市場和職業院校的特點設置合理的學籍管理制度,缺乏彈性和活力。
第一,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職業教育的定位,我們是培養什么樣的人才?大多數業內人士已有共識,職業教育培養的是具有較高綜合素質的技術型人才。著眼于這一點,我們的選課制度,應該有所改變,不應該在進學校的時候就很明確地細分專業,而是大致劃分一個大的方向,比如建筑類、藝術類、機械類等等。在進校的第一學期通過彈性的選課制度,盡可能在有限有時間里擴展學生的專業視野,為他們在本行業具有較高綜合素質打下基礎,而且課程的設置上也并不一定是一門課非要排滿一個學期,應根據該門課的內容確定上課的時間長短,或者采取目前很多培訓機構“滾動開班”的這種形式,這樣有助于多開本行業綜合課程,也有助于學生靈活安排自己的學習時間,讓學生多了解本行業基本知識,思維開闊起來。
筆者曾經到國內某知名CG培訓機構考察,該培訓機構就是采用滾動開班,教師采取全國調配的形式,分別從一個月到半年不等的各層次的CG教學,半年學制的基本上是導師制度,跟著做兩個項目,學生出來基本可以到公司里上手做項目,學員很受用人單位歡迎,有不少從本科畢業的學生,專門到這個機構培訓強化,表示在這機構三個月,比在學校里四年學的技術多,從這一點,可以看得出來,我們很多的院校,在選課和課程的安排上出了問題,沒有利用好學生的積極性來充分調配他們的時間,造成學校資源的浪費和學生時間的荒廢。而該CG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則表示,在大學里學過基本的美術和相關理論,在他們這里的培訓中表現會更優異,因為大學生領悟力強,他們所做的只不過是把大學的理論和項目結合起來集訓罷了。
在學生的選課與修課上面,我們現在有可能是做得操之過急,急于把這一個學科的所有細節都告訴學生,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誤區。一個人的綜合素質的高低不僅僅在于學了多少,而是在于他的學習能力的培養。我們教育的對象是應試教育出來的學生,到了大學,他們并不知道怎么去主動學習,大多數是被動的,認為考試要考的,我就去學,考試不考的,就不重要。在我們做職業教育的選課制度的時候,應該是要顧及到這種觀點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興趣的培養和職業道德的素養是職業教育的先行兵。
第二是我們的轉專業制度?!耙匀藶楸尽钡木駪撠灤┯诼殬I教育體系中,在轉專業的問題上,我們應該很明確地做出制度,不能把對某一專業特別感興趣或者特別有天賦的學生困在他不感興趣或者讓他學得痛苦的專業上。比如,可以進行一些校內轉專業的選拔性測試和專業綜合測試,對于符合條件的學生,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內,是允許他們轉專業,盡量扭轉高考的一考定終生的不公平性。因為學生在高考志愿的選擇上,大多是盲目的,當他們真正學會思考自己需要成為什么樣的人的時候,專業卻成為了他們的羈絆,我們職業教育沒有必要劃無數個圈,把學生固定在某一個圈子里,走不出去。
篇9
最近,有人從病人就醫選擇權的角度,對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制度提出了質疑。首先肯定。出發點是好的。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醫療保險,都是為老百姓的健康服務。但以此為理由就要取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這個結論難以成立。
醫療保險實行定點管理,簡單的理由就是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病人都是要為醫療服務買單,就必須對提供服務的機構進行選擇,就要擇優錄取,這是其一。
其二,對擁有醫療保險基金、代表參保人利益的醫療保險機構預先進行篩選中,醫療服務提供方和醫療保險資金提供方處于對等狀態,最大可能地消除醫療機構的技術壟斷。
其三,對醫療機構有了定點和非定點之分,就會在醫療機構之間形成競爭。而且,定點是一個動態的構成,不是一定終身。
其四,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是政府高度壟斷的結果,怪定點沒有道理。而定點管理還可盡量改變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的現實。
其五,參保人除了可以選擇定點醫院就診以外,不滿意的還可以更換定點就醫單位。
當代健康報 熊先軍
應全面認識藥品不良反應事件
藥品的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不良反應有的只是輕度的不適,有的則可能出現嚴重的有害反應,甚至死亡。多數不良反應是藥物固有效應的延伸,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預知的,但不一定是可避免的,少數較嚴重的不良反應較難恢復,稱作藥源性疾病,是典型的藥害事件。這些嚴重不良反應與患者的病理因素、遺傳因素、個體差異有很大關系,很難預測。
對于這類藥害事件,國家應該建立的是補償機制,而非賠償機制。補償是國家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表現,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賠償是對發生過錯責任者的追究,是國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責任的手段。
因藥品不良反應引起的藥害,補償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強制性地由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根據產品銷售額的百分比交納風險金:二是通過保險制度來進行補償,由生產者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或是建立專門的商業保險;三是由社會捐助;四是由政府進行財政支持。一旦出現了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患者就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
醫藥經濟報 陳 靜 梅旭輝
從婦產科“兼營”奶粉說起
據報道,四川一家醫院的婦產科“兼營”奶粉。有個男嬰喝了這種奶粉后,又吐又瀉,幾乎喪命。后經工商部門調查,很多奶粉已經過期。作為婦產科醫生,居然把心思用在了賣奶粉上,裸地當起了商人,實在令人痛心。
當然,也有人認為:醫生之所以賣奶粉,主要是因為合法收入太少,技術勞動太廉價。如果不提高醫生的待遇,醫生趨利現象就很難根除。
的確,和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中國醫生的收入還有很大差距。據一項關于北京、上海等8城市醫生收入的調查顯示,75%的受訪醫生年薪低于4萬元,16%的醫生年薪在5萬到6萬之間,82%的醫生對收入不滿。
不過,分析任何問題,都不能脫離國情國力。單就收入而言,中國的很多行業都無法與國際“接軌”。目前,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很多制度還有待建立和完善。改變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尚需一個過程。然而,遵守職業道德,卻是各行各業的一條底線。尤其是作為醫生,無論遇到怎樣的環境,都應該把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能見利忘義。
篇10
摘 要 膝關節肌肉發力是縱跳騰空前的重要環節,而膝關節肌肉本身的力量也應該與騰空高度有著必然的聯系。本實驗的目的就是探討膝關節等長力量與縱跳的相關性。
關鍵詞 膝關節 等長力量 縱跳
一、前言
膝關節運動肌的肌力可以采用等長、等張及等速測試法進行測試評定[1]。肌肉在收縮時其長度不變而只有張力增加,這種收縮稱為等長收縮??v跳起跳動作是人體在中樞神經系統的控制下,依靠身體各環節的協調配合,發揮下肢肌群最大爆發力,以達到最佳縱向起跳效果的技術動作[2]。膝關節肌肉發力是縱跳騰空前的重要環節,而膝關節肌肉本身的力量也應該與騰空高度有著必然的聯系。
二、研究對象與方法
(一)研究對象
北京體育大學籃球專項本科男生20人,測試前3個月無下肢損傷史,測試當時無下肢疼痛和功能障礙。
(二)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
主要以中國知網、北京體育大學電子圖書館、北京體育大學歷年碩士論文集為數據源,為本文的寫作提供理論基礎和知識構架。
2.實驗法
本實驗的數據采集使用David測力儀和縱跳測量器。步驟一:在縱跳測量器上測量受試者的左腳單腳、右腳單腳、雙腳縱跳的高度。步驟二:在David測力儀上分別測量每個受試者的左膝、右膝、雙膝等長力量。20分鐘后,重復測量一次。
3.數理統計法
記錄數據后用Excel進行處理。求出每個受試者左膝等長肌力/左腳單腳縱跳高度,右膝等長肌力/右腳單腳縱跳高度,雙腳等長肌力/雙腳縱跳高度的相關系數[3]。
4.邏輯分析法
運用歸納、演繹、分析、綜合等邏輯分析的方法,使本文邏輯更清晰,結論更準確。
三、結果與分析
(一)實驗結果
受試者膝關節平均等長肌力為:左膝239.02N,右膝263.02N,雙膝439.45N。
受試者平均縱跳高度為:左腳單腳9.32cm,右腳單腳:9.76cm,雙腳起跳:17.79cm。
(二)數據分析
分別建立每個受試者左膝等長肌力/左腳單腳縱跳高度,右膝等長肌力/右腳單腳縱跳高度,雙腳等長肌力/雙腳縱跳高度的CORREL相關函數,求出了他們的相關系數r[4]。其相關系數為:1.左膝等長肌力/左腳單腳縱跳高度:0.33;2.右膝等長肌力/右腳單腳縱跳高度:0.38;3.雙膝等長肌力/雙腳縱跳高度:0.21。
由相關系數可以看出,膝關節等長肌力與縱跳高度之間的相關性較低。
(三)結果分析
1.爆發力因素的影響
髖關節伸的角速度與SJ、CMJ、立定跳遠的重心騰起速度呈現顯著相關。踝關節和踝關節伸的角速度與CMJ和立定跳遠中的重心騰起速度呈現顯著相關。
表明髖關節的活動對下肢爆發力起著主要作用[5]??v跳利用下肢伸肌收縮力量,使人體克服地球引力離開地面,下肢伸肌爆發力越大離開地面越高,耗費時間越長,縱跳的爆發力與離開地面的時間成正比[6]。
2.縱跳技術的影響
做好縱跳需要掌握的技術有很多,如擺臂、蹬伸、緩沖等。以擺臂為例,有實驗證明,擺臂確實能增加人體的跳躍高度[7]。有觀點認為擺臂是增加手臂向下的力量傳遞,增加人體跳躍時候的地面反作用力峰值,從而增加跳躍高度[8]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膝關節等長肌力與縱跳高度之間存在著相關關系較低。
(二)建議
膝關節等長肌力與縱跳高度之間相關性較低。對于跳躍能力的發展不能以等長力量練習為主,應根據動作模式設計有針對性的訓練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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