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21: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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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探討論文
一個人死后,在財產關系方面有兩個問題必須妥善處理:一個是哪些親屬可以繼承遺產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如何分配遺產;一個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如何處理。我國繼承法在后一個問題的處理上只有一個原則性規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債權人缺乏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債權人債權的問題時有發生。在私有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這個問題已經現實地擺在司法實際工作者和法學研究工作者的面前。作者認為,我國應當改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繼承人違反有限責任繼承的條件,即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此外還應賦于債權人遺產分立請求權(或叫官方清算請求權),使債權人能夠主動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社會經濟秩序問題。這個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財產繼承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各國繼承法均用大量條文規范這一問題,以防繼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債權人利益。我國繼承法僅原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繳納稅款、清償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對如何確定遺產的范圍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未涉及這一問題,致實踐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而司法機關卻無所遵循。筆者在《繼承制度研究——市場經濟與繼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書中曾經預言:“多則十幾二十年,少則幾年以后,這個問題必將擺上司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筆者認為有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對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繼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參考。
一、問題和原因
(一)現行繼承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繼承法采有限責任繼承原則(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限定繼承原則)。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須在繼承遺產的限度以內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繼承不僅關系到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必須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雙方提供平等的保護。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繼承法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論文
一個人死后,在財產關系方面有兩個問題必須妥善處理:一個是哪些親屬可以繼承遺產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如何分配遺產;一個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如何處理。我國繼承法在后一個問題的處理上只有一個原則性規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債權人缺乏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債權人債權的問題時有發生。在私有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這個問題已經現實地擺在司法實際工作者和法學研究工作者的面前。作者認為,我國應當改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繼承人違反有限責任繼承的條件,即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此外還應賦于債權人遺產分立請求權(或叫官方清算請求權),使債權人能夠主動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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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社會經濟秩序問題。這個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財產繼承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各國繼承法均用大量條文規范這一問題,以防繼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債權人利益。我國繼承法僅原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繳納稅款、清償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對如何確定遺產的范圍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未涉及這一問題,致實踐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而司法機關卻無所遵循。筆者在《繼承制度研究——市場經濟與繼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書中曾經預言:“多則十幾二十年,少則幾年以后,這個問題必將擺上司法機關的議事日程?!辈恍揖贡谎灾小R虼?,筆者認為有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對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繼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參考。
一、問題和原因
(一)現行繼承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繼承法采有限責任繼承原則(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限定繼承原則)。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須在繼承遺產的限度以內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繼承不僅關系到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必須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雙方提供平等的保護。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繼承法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論文
一個人死后,在財產關系方面有兩個問題必須妥善處理:一個是哪些親屬可以繼承遺產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如何分配遺產;一個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如何處理。我國繼承法在后一個問題的處理上只有一個原則性規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債權人缺乏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債權人債權的問題時有發生。在私有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這個問題已經現實地擺在司法實際工作者和法學研究工作者的面前。作者認為,我國應當改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繼承人違反有限責任繼承的條件,即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此外還應賦于債權人遺產分立請求權(或叫官方清算請求權),使債權人能夠主動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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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社會經濟秩序問題。這個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財產繼承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各國繼承法均用大量條文規范這一問題,以防繼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債權人利益。我國繼承法僅原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繳納稅款、清償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對如何確定遺產的范圍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未涉及這一問題,致實踐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而司法機關卻無所遵循。筆者在《繼承制度研究——市場經濟與繼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書中曾經預言:“多則十幾二十年,少則幾年以后,這個問題必將擺上司法機關的議事日程?!辈恍揖贡谎灾?。因此,筆者認為有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對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繼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參考。
一、問題和原因
(一)現行繼承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繼承法采有限責任繼承原則(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限定繼承原則)。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須在繼承遺產的限度以內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繼承不僅關系到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必須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雙方提供平等的保護。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繼承法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基于比較法無人繼承法律研究
摘要: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無人承受遺產制度,是我國遺產處理中的兜底性條款。不管是采繼承權主義立法例抑或先占權主義立法例,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快遺產流轉,避免遺產過多損耗,從而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在結合英美法及大陸法系中其他國家的比較法經驗,探討其中無人承受遺產的主體要件(即無人承受遺產的界定)及其歸屬效力。
關鍵詞:無人繼承;主體要件;歸屬效力;比較法
為了保護我國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1985年《繼承法》作為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準則及法院審理繼承案例的依據發揮著巨大作用。在繼承法律對繼承權、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及遺贈撫養協議等內容進行規范后,現實生活中的絕大部分遺產已轉由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所有。但因為前述各項內容的規定都不能解決既沒有人繼承也沒有人接受遺贈的遺產處理上的問題,此時就需要無人承受遺產制度來解決此問題。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是關于無人繼承遺產所有權歸屬的規定。無人承受遺產制度是專門解決此繼承問題之繼承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法》在遺產處理上的兜底性制度。
1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立法目的
無人承受遺產制度即是專門解決此繼承問題之繼承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法》在遺產處理上的兜底性制度。設立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確定無人承受遺產的最終權屬,規范財產繼承秩序,以加快遺產的合理流轉且發揮遺產的效用。1.1確定無人承受遺產的權屬。只要有財產繼承存在,就有可能出現無人承受遺產的情形。無人承受的遺與無主財產并非一個概念,前者的原所有人明確而后者的原所有人不明確。我國《繼承法》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其目的為最終確定該遺產的權屬,規范財產繼承秩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該制度規定:由國家或集體組織繼承遺產,使該遺產的權屬在法律意義上得以確定。同時,無人承受遺產制度還能及時撲滅無關人員意圖不當得利的念頭,避免更多的非法主張的出現。事實上,域外國家的法律制度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同樣起到了確定遺產權屬之作用,詳見后文第三章分析。由此可知,為了確定懸而未決的遺產權屬,保障正常的財產繼承秩序,避免出現非繼承人、非受遺贈人爭奪遺產的情形,法律為此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1.2促進無人承受遺產的流轉。我國《繼承法》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其對于促進遺產(尤其是以物的形式表現的遺產)的合理流轉、發揮物的效用具有積極意義。民法意義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占有一定空間,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已確定財產權屬的財產,對于滿足人的需要有著重要作用,但是,自原所有權人死亡時起,由于繼承人、受遺贈人之缺失,致使該財產在一段時間內權屬不明確,使得財產無法實現合理流轉,嚴重限制了物之效用的發揮。由此看來,我國《繼承法》通過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解決上述困境??v觀世界各國就如何處理無人承受遺產的立法規定,不管是采繼承權主義立法例抑或先占權主義立法例,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快遺產流轉,避免遺產過多損耗,從而達到物盡其用、增強社會經濟活力的效果。
2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構成要件
家庭中地位權利論文
女性的家庭權利是其社會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內的平等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利以及人身安全權利等。過去一百年來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會文化這三重壓力造成了多數女性的家庭權利貧困[1].當代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主張女性要內外兼顧、工作家庭兩不誤。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須在工作上努力與男性競爭外,在家庭里還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盡管社會的半數成員是女性,而女性對社會和家庭的貢獻可以說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勞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權主義等現論及相應的研究在中國一直未獲得應有的重視,這更大程度上是社會文化觀念的約束所致。本文通過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歷史演變,具體考察她們的家庭權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進當代婦女學中家庭關系及女權問題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來不高。宋代以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摧殘女性的纏足現象,它首先是為了取悅于男子的審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時迫使女性深居閨房,不問世事,禁錮家中,成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有西方學者認為,“纏足是一種政治機制,它反映和存續了婦女社會和心理的劣勢;纏足將婦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纏足又“是公眾態度,是大眾文化──它是10個世紀中數以百萬計的婦女作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關鍵所在”。[3]
“五四”運動以來,纏足現象逐漸廢止,“新文化運動”帶來了許多新的風氣,但家庭中的夫權觀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從四德”文化,在民國時期一直占據主流。在夫權主導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須聽命于丈夫,女兒必須服從于父母,媳婦必須聽命于公婆,許多女性的家庭權益被嚴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權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多年媳婦熬成婆”的婆婆們經常以一種不健康的心態,重復自己的婆婆當年的壓迫手段,甚至變本加厲地侵犯媳婦的權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親生之女兒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臨代表父權的父親和公公的壓力,男性家長經常任意剝奪女性婚姻自主和經濟自主的權利。
1949年以后,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婦女解放運動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運動的風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優越地位。雖然傳統文化鼓吹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文化受到明顯的沖擊,但在時代女性卻又多了另外的“二從”,即“從國家”、“從單位”[4].1950年代,許多女性面臨“組織上”的壓力,在革命的名義和強制之下,被迫服從組織“分配”,與“首長”們結合。政府公然容許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厭舊,拋棄老家的“黃臉婆”妻子,與年輕漂亮的城市小知識女性結婚?!敖M織上”用這種方法對那些“革命英雄”實行了性補償和性報答,但眾多小知識女性卻被“革命”當作“性禮物”和“性奴隸”無償贈與,其自由戀愛的權利被剝奪了,而“首長”們結發妻子的合法權益也被“組織上”徹底破壞了。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普遍在就業、薪資、提升等多方面對女性員工采取歧視性做法,女性不僅難找工作,而且處處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視。全國婦聯2001年第二次婦女地位調查的結果表明,從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與男性的工資比率從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農村則從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會地位的下降自然影響到她們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隨著城市里越來越多的女性被迫離開職場、退回家庭,城市失業者中下崗女工越來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盡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壓力和痛苦卻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則不得不降格以求,不僅被迫接受低工資、少福利的歧視,而且可能還要忍受各種性騷擾。
我國女性在家庭中的權利研究論文
女性的家庭權利是其社會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內的平等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利以及人身安全權利等。過去一百年來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會文化這三重壓力造成了多數女性的家庭權利貧困[1].當代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主張女性要內外兼顧、工作家庭兩不誤。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須在工作上努力與男性競爭外,在家庭里還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盡管社會的半數成員是女性,而女性對社會和家庭的貢獻可以說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勞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權主義等現論及相應的研究在中國一直未獲得應有的重視,這更大程度上是社會文化觀念的約束所致。本文通過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歷史演變,具體考察她們的家庭權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進當代婦女學中家庭關系及女權問題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來不高。宋代以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摧殘女性的纏足現象,它首先是為了取悅于男子的審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時迫使女性深居閨房,不問世事,禁錮家中,成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有西方學者認為,“纏足是一種政治機制,它反映和存續了婦女社會和心理的劣勢;纏足將婦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纏足又“是公眾態度,是大眾文化──它是10個世紀中數以百萬計的婦女作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關鍵所在”。[3]
“五四”運動以來,纏足現象逐漸廢止,“新文化運動”帶來了許多新的風氣,但家庭中的夫權觀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從四德”文化,在民國時期一直占據主流。在夫權主導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須聽命于丈夫,女兒必須服從于父母,媳婦必須聽命于公婆,許多女性的家庭權益被嚴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權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岸嗄晗眿D熬成婆”的婆婆們經常以一種不健康的心態,重復自己的婆婆當年的壓迫手段,甚至變本加厲地侵犯媳婦的權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親生之女兒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臨代表父權的父親和公公的壓力,男性家長經常任意剝奪女性婚姻自主和經濟自主的權利。
1949年以后,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婦女解放運動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運動的風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優越地位。雖然傳統文化鼓吹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文化受到明顯的沖擊,但在時代女性卻又多了另外的“二從”,即“從國家”、“從單位”[4].1950年代,許多女性面臨“組織上”的壓力,在革命的名義和強制之下,被迫服從組織“分配”,與“首長”們結合。政府公然容許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厭舊,拋棄老家的“黃臉婆”妻子,與年輕漂亮的城市小知識女性結婚。“組織上”用這種方法對那些“革命英雄”實行了性補償和性報答,但眾多小知識女性卻被“革命”當作“性禮物”和“性奴隸”無償贈與,其自由戀愛的權利被剝奪了,而“首長”們結發妻子的合法權益也被“組織上”徹底破壞了。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普遍在就業、薪資、提升等多方面對女性員工采取歧視性做法,女性不僅難找工作,而且處處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視。全國婦聯2001年第二次婦女地位調查的結果表明,從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與男性的工資比率從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農村則從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會地位的下降自然影響到她們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隨著城市里越來越多的女性被迫離開職場、退回家庭,城市失業者中下崗女工越來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盡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壓力和痛苦卻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則不得不降格以求,不僅被迫接受低工資、少福利的歧視,而且可能還要忍受各種性騷擾。
贍養繼承協議書
贍養繼承協議書
協議人:(基本情況)
關系人:(基本情況)
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并征得關系人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以上協議,各協議人均屬自愿,保證遵照執行。
協議人:
招贅婚姻社會功能研究論文
由于受我國傳統的父系家族制度的影響,計劃生育政策雖然執行了二十多年,人們的生育意愿也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但是仍有不少家庭僅僅從“多子多福”的觀念轉向了“不生男孩不罷休”,即在只允許生一個孩子的條件下存在強烈的男孩偏好,并想盡千方百計要生一個男孩,甚至不惜以身試法,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進行性別選擇終止妊娠或溺棄女嬰,從而導致了中國出生嬰兒性別比的嚴重失衡。有專家預計,到2020年,我國處于婚齡的男性人數將比女性多出3000萬到4000萬。為了從理論上尋求遏制出生性別比失調的對策,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于2005年底至2006年初,到江西省宜黃縣考察了當地的招贅婚姻習俗。調查組主要考察了招贅婚姻的歷史、現狀、特點與功能。這里,介紹一下調查組在梅灣村的發現,分析招贅婚姻對家庭養老、降低男孩偏好和穩定低生育率等帶來的積極影響,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相應的理論依據和實證案例。
(一)招贅婚姻的原因
梅灣是江西宜黃縣一個純山區的小村莊。全村分為5個村小組,總共138戶人家,總人口597人。其中,有52戶上門姑爺,招贅婦女占已婚育齡婦女總數的46.4%,招贅婚居模式占總戶數的37.7%。梅灣村招贅婚姻的歷史并不是很長,大約從解放初期開始。以前,因為盛行比較嚴格的父系家族制度,所以招贅婚姻很少,而且即使有,也認為男到女家結婚落戶是一種恥辱,入贅郎仔的家庭地位、社會地位都很低,得不到族人的承認,受到他人的歧視、排斥。有的地方甚至以上門女婿是外來人口為由,不分給他們土地,不讓他們入戶。
梅灣作為一個小山村,耕地、山林資源非常豐富,人均1.6畝耕地,有的組甚至達到了2.2畝。當地村民就地取材,房子基本上是純木結構的兩層小樓,因而吸引了大量的外來勞動力來本地做工或做手藝,比如木工、篾工。時間長了,覺得當地經濟條件還不錯,就留下來做了上門姑爺。從個人和家庭因素這方面來看,50年代-70年代末期,招郎出去的家庭一般都生活比較困難,家里子女較多。例如有一個家庭,家里有九個兄弟姐妹(六個男孩、三個女孩),于是兩兄弟都出去招郎。而且既然招贅上門,不用給女方家任何彩禮?,F在情況有所變化,年輕人出去打工的多了,從外面認識了男孩,帶回來做上門姑爺。此外,政府的引導與扶持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梅灣村的現任和前任村支書都是上門姑爺,他們靠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贏得了村民的信任,被選為村支書,于是對上門姑爺實行了傾斜政策,如可以同樣分得土地、山林和申請宅基地,能力強的入贅女婿可以擔任村組干部,使他們享受到與村民同等的待遇。后來,當地的縣、鎮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針對男到女家落戶家庭的獎勵與優惠政策,如給夫妻雙方辦理養老保險、獨生子女辦理健康平安保險并進行成才獎勵,可以優先承包魚塘、荒山,優先安排木材砍伐指標,優先得到扶貧貸款等,并明確規定在耕地調整、山林開發等方面,上門女婿享受當地村民同等待遇,在宅基地審批上優先考慮。當地的政府干部為了從輿論上引導這種婚俗新風尚,還親自為年輕人牽線搭橋或當證婚人,為上門姑爺舉行招贅集體婚禮,鼓勵男到女家落戶。
(二)招贅婚姻的特點
在梅灣,招郎家庭在準備結婚時一般都簽有招郎契約,這種做法在解放初期就有。招郎契約屬于一種規范性文約,在農村,招郎契約比結婚證看得還重要,一般是先簽契約,后領結婚證。
深究加大法定繼承人范圍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法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適應了中國國情,起到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作用。然而,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家庭成為獨生子女家庭,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大大縮小,被繼承人的遺產往往因為沒有法定繼承人而成為無人繼承的遺產,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大量涌現。
這一情況的出現,使得繼承法原有的相關規定已不利于貫徹《憲法》第十三條關于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和繼承權的精神。
一、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崩^承法的這一規定,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嚴格限制在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一范圍以內,僅此范圍內之人,可作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边@一規定又將遺囑繼承的繼承人范圍限定在法定繼承的范圍之內。由此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以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僅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的其他近親屬,如叔、伯、表兄妹、堂兄妹等均不能通過繼承這一方式取得對被繼承人遺產的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沒有以遺囑的形式明示對其死后財產的如何處理,而其又無法定繼承人的話,其財產將被依法收歸國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對于繼承法相關規定的幾點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