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0:59:5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出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隱名出資與顯名出資信托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投資方式呈多樣化趨勢,在現代公司治理機制下,股東投資的可選擇性和自愿性更加明顯,這也催生了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部門的登記資料中記載、登記的股東不一致的現象,產生了所謂的隱名出資問題。對于隱名出資,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的定義與規定,而多從隱名出資人的角度對相關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和界定。對于隱名出資人,理論界被稱之為“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本文試論隱名出資人的股東地位的認定依據與對其法律地位進行分析,因此下文采用“隱名出資人”或“實際出資人”的概念更為適宜。

一、《公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稱《解釋三》),很多學者認為,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隱名出資人,且立法意旨遵循了“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原則。根據《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簽訂的隱名出資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款規定被認為是處理內部關系時遵循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的表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實際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就權利義務分配達成的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的區別,但正是這種相對性質,限定了該契約僅對雙方有約束效力。而對于在處理實際出資人與公司、第三人等外部法律關系時,遵循的是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和公示主義原則,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范了隱名出資人與公司之間股權確認糾紛①;第二十五條第3款規范實際出資人與公司其他股東的顯名糾紛,“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十七條第三款②,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規范公司債權人對顯名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請求權。上述調整外部關系的規范,致力于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以工商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等具有法律公信力為由,在特定場合權衡實際權利人與外部第三人利益沖突時,更注重對外部人依據對于交易雙方權利外觀之信賴而為之行為的效力予以認可,而實際權利人由此產生的損失,只能在內部關系中解決。

二、《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在適用上的局限性

筆者認為,盡管《解釋三》區分了內外部關系的不同處理原則,但是細看其規定,并沒有對確認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身份標準進行規定,對隱名出資人也趨向于有限保護。《解釋三》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隱名出資人只是基于雙方自愿訂立的合法出資協議享有權利義務,二十五條的第三款,隱名出資人請求重新確認其股東身份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解釋三》并沒有在法律上肯定隱名出資人的股東地位,對隱名出資人是否享有股東表決權、知情權、查閱股東名冊等股東共益權都未做相應的規定,使得隱名出資人行使本應屬于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得不到實現,暴露出了一些不利于保護隱名出資人的問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可以請求公司履行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公司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的責任;第二十五條第3款規定隱名股東欲顯名化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顯然將隱名股東處于被動地位,排除了公司股東的默認情形,那么對于“在公司經營期間一直實際享有股權收益并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等這種情形的隱名股東則顯然不公,而這也可能會放縱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隱名股東利益”;再如名義股東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公司其他股東反對,作為隱名出資人能否介入該法律關系,公司的其他股東和繼受的第三人又是否享有選擇隱名出資人或顯名出資人作為其股權處分的相對當事人的權利?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問題得不到準確解答,概與現行立法對隱名出資不持積極保護的立法基調有關。隱名出資的形成原因較為復雜,大多數情況下是由于市場投資人的逐利性,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的規定,而掛靠他人名下暗中操縱經營,甚至可發展為惡意逃避債務或者洗錢,因此《解釋三》只針對實務中已經暴露的隱名出資問題予以技術規范。但是,隱名投資也存在著非規避法律的原因,例如有的投資者不愿意公開自身情況而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股東轉讓出資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而產生隱名股東;夫妻雙方使用共同財產而以一方名義投資,另一方成為隱名股東等。對于這些不損害國家、公共、他人等利益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市場經濟的需要,豐富了人們的投資方式,更大限度地吸收了社會閑置資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現行立法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這類糾紛的審理難度增大,陷入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所帶來的無止境的價值抉擇,這樣做無非是因噎廢食。

三、隱名出資的不同法律關系分析

查看全文

股權出資研究論文

中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僅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而對股東能否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如股權、債權等)出資,則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9年1月14日對外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股權出資終于得以名正言順。

現結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簡要介紹股權出資的注意事項,供投資者對外投資時參考。

一、用作出資的股權必須適格

1.股權必須是股東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外國公司(即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2.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查看全文

合伙出資研究論文

合伙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其事業之資本應由各合伙人釀出,資本之釀出稱為出資。[1]因此,出資乃合伙人因釀出資本所為之給付。出資是合伙得以成立的物質基礎。[2]近年來,在合伙實踐中,出資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到合伙的發展。有鑒于此,本文試圖對合伙實踐中有關出資的新問題進行一些理論上的探討,以期對合伙實踐有所裨益。

一、對信用(商譽)、單純的不作為作為出資的法律思考

由于出資對合伙經營十分重要,各國法律對合伙人的出資問題都做了規定。《德國民法典)第706條規定:合伙人可以代替物或消費物、非代替物或消費物、勞務出資。按照德國學者的解釋,代替物或消費物主要是指金錢,非代替物或非消費物主要是指實物。《意大利民法典》第2247條、第2254條、第2255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包括財產、勞務、債權。《法國民法典》第1833條規定:合伙人應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或其勞務為出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667條第2款規定:前項(合伙)出資得為金錢或他物或以勞務代之。美國《統一合伙法》僅規定了合伙人的出資,并未規定合伙人出資的類型,但學者認為,合伙出資應當包括金錢、實物、權利等。[3]在日本,合伙人的出資不限于金錢,不動產、債權、勞務等亦可。[4]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伙人可以金錢、實物、勞務和技術出資。《合伙企業法》則規定合伙人可以金錢、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和勞務出資。將《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加以比較我們會發現,《合伙企業法》將財產權利明確規定為合伙人出資,但對技術未加規定,事實上,技術作為先進生產力的代表,乃是財產權的一種,因此,以技術出資,應當認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從各國法律的規定看,金錢、實物、權利、勞務作為合伙人的出資已獲得法律的肯定,學者也多持肯定態度。[5]但是,隨著交易的發展,合伙出資類型也呈多樣化,許多合伙人是以信用(商譽)和單純的不作為作為出資的,而目前各國法律對以信用(商譽)、單純的不作為出資并未規定,學者間對信用、單純不作為能否作為合伙的出資也有分歧。[6]我們認為,從信用、單純的不作為的性質考慮,兩者可以作為合伙的出資。

(一)信用(商譽)

信用是指合伙人在社會上的良好聲譽。它是一種廣義的財富,是一種財產利益。所謂信用出資,是指以合伙人在社會上之名望供合伙利用。例如,在交易上使用其姓名,或對于合伙債務曲其為保證人或者以舌伙人的姓名作為商號(如張小泉剪刀)。合伙人的信用對于合伙來講雖然不是有形財產,但它卻可以給合伙帶來潛在的經濟利益,它是一種無形財產,完全可以成為合伙的出資。

查看全文

國資出資人代表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于大余縣人民政府和大余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參股企業派出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以下簡稱出資人代表),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推薦并依法產生的董事長和董事;

(二)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中,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的董事長和董事,未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或聘任的經理人員;

(三)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派出的股東代表。

查看全文

智力資本出資論文

鍵詞:智力資本/出資/智力資源/資本化

內容提要:智力資本是智力資源資本化的成果,是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智力資本與股本具有同質性,可以作為資本出資。但是智力資本出資目前還存在制度上的障礙,包括立法上我國尚未承認智力資本,智力資本的會計核算存在諸多困難等。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突破傳統的“資本”概念的外延,提升智力資本的價值。

一、智力資本的概念

智力資本是智力資源資本化的成果,是對使公司得以運行的所有無形資產的總稱。[1]相對于傳統的物質資本而言,智力資本是企業更重要的資源,它是一種潛在的、無形的、動態的、能夠帶來價值增值的價值。智力資本屬于規范化的、可以被組織掌握并施以影響以產生更高價值的資源。也就是說,當企業中體現在員工體內、組織內部以及顧客身上的智力資源,以一種緊密有序的連接方式存在,能被掌握以描述、分享和開發,并利用它完成那些在智力資源分散狀態下不能完成的工作時,智力資源就資本化了,變成為一種資本。[2]

目前有關智力資本的界定還沒有得到完全的統一,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根據英國學者安尼·布魯金(AnnieBrooking)的分析,即智力資本是一種無形資本,主要由市場資本、知識產權資本、人力資本、基礎結構資本四個部分組成。[3]美國學者托馬斯·斯圖爾特(ThomasAStewart)認為智力資本由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客戶資本三個部分組成。

根據國內外學者的理解和分析,可以看出,智力資本要素包含了企業內所有因知識和智力的積累而形成的資源,如專利、規章制度、商標、訣竅、經驗、價值體系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要素都能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依據智力資本的屬性,可將其劃分為顯性智力資本和隱性智力資本兩種類別。所謂顯性智力資本是指不具有知識產權的、能以極低的成本獲得的智力資本。隱性智力資本是指存在于員工頭腦或組織關系中的知識、工作訣竅、經驗、創造力、價值體系等。與顯性智力資本相比,隱性智力資本更具有本源性和基礎性,是創新的源泉,是一切顯性知識的基礎。

查看全文

科研技術出資協議書

(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根據《合同》的基本原則就合營公司生產的專利技術,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技術的內容和范圍:

1-1乙方同意甲方以制造的專利技作為其股份投入合營公司,甲方提供之技術必須達到《合同》第四章中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該技術包括產品技術、制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人員培訓。

1-2甲方保證將本協議1-1中規定之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并保證提供之技術是甲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并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該設備的選擇能夠符合合營公司的經營目的和生產規模.

1-3合營公司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專利和商標,在任何國家、地區銷售合營公司的產品,不另需支付費用。

第二章、價格:

查看全文

瑕癱出資研討瑕疵出資股東資格權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瑕疵出資的含義與表現形式;瑕疵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確定;瑕疵出資人的權利限制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瑕疵出資,是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延遲出資或不及時出資即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出資者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股權非單純的財產權,屬成員權的范疇、出資義務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股權是由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共同構成的權利束、瑕疵出資人的權利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享有完整的股東權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在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進程中,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1993年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修正三次。2005年大幅修仃后的《公司法》鼓勵非貨幣出資的多樣性,允許股東分期級納出資,客觀上加劇瑕疵出資的風險,又由于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期,投資者的誠信度和資本實力良芬不齊,無論在貨幣出資還是在非貨幣出資領域,都存在大量的瑕疵出資現象,本文從瑕癱出資的意義及表現形式出發,探析瑕疵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及其權利限制問題.

論文關鍵詞:瑕疵出資股東資格權利限制

一、瑕疵出資的含義與表現形式

瑕疵出資,是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所繳納的財產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股東瑕疵的表現形式大體分為兩類:一是出資時間的瑕疵(不及時);二是出資財產的瑕疵。后者既包括貨幣出資的不足額,也包括非貨幣出資的質量瑕疵,尚包括非貨幣出資的權利瑕疵,但不包括完全不履行即股東根本未出資一包括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和履行出資義務后的抽逃出資行為。具體說來我們大致可以把股東瑕疵出資分為如下幾種類型:第一,延遲出資或不及時出資即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我國《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額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出資不足瑕疵,即股東只足額繳納了前期出資,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納或只繳納了部分,從而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第三,出資價值瑕疵,是指實物、權利等出資的評估價值高于評估對象實際價值的情形。第四,出資權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資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存在著權利上的瑕疵,如將已出賣給他人或己抵押給他人的財產用于出資等。第五,出資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形式進行出資的情形。如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因此,違反以上規定的其它形式的出資,即構成出資形式瑕疵。

二、瑕疵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確定

查看全文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論文

[摘要]

自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新形勢下的運作已經歷時三年,本文試圖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特點和原則再作一番梳理,并據此闡述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制度性框架。

[關鍵詞]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制度性框架

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的過程中,為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國家控制經濟資源的總體擴大的目標,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基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而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1]。具體包括(1)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國有股份的管理;(2)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獎懲;(3)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與監督;(4)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股東同債權人、公共部門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等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出資者財務管理是一系列的行為及其所體現的財務關系的管理活動總和,而不應當將其各部分割裂開來,同時應當結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其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與約束,維護國家出資者權益。

查看全文

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講話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在嚴峻的經濟形勢面前,一定要保持高昂的士氣和堅定的信心;一定要超額完成今年的經營目標任務;一定下大力把科學發展觀落到企業工作實處;一定要加強對企業科學發展的組織領導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突出抓好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升級、突出抓好節能減排,切實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突出抓好自主創新,全面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突出抓好改革開放,進一步提高國有經濟的對外開放力度、要高度重視企業風險防范體系建設,確保企業安全發展、要認真抓好企業安全生產和穩定工作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同志們:

上午全省國企改革發展暨國資監管工作會上,瑞彬副省長對國資委系統進一步解放思想、做好國企改革發展和國資監管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周杰同志總結了20*年全省國企改革發展暨國資監管工作,明確了20*年目標任務和總體思路,安排部署了全年工作。省國資委和出資企業一定要帶頭學習和全面落實。剛才,新興同志通報了委出資企業20*年經濟運行情況,周杰同志代表省政府國資委與26戶被考核企業(含6戶新納為委出資企業)簽訂了20*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與15戶企業簽訂了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邯鋼集團等9戶企業主要負責同志作了發言。這兩個會議開得很好。明天上午還要專門召開黨建工作會議。下面,我就努力超額完成今年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和實現國企科學發展,講四點意見:

一、在嚴峻的經濟形勢面前,一定要保持高昂的士氣和堅定的信心

20*年是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的關鍵一年,也是舉世關注的奧運之年。做好今年的國企工作,意義重大。關于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溫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20*年工作要點已經作了深刻分析。瑞彬副省長和周杰同志上午結合我省、我委出資企業實際做了闡述。總的看,今年經濟形勢確很嚴峻,不確定因素增加,需要克服的困難很多。這是形勢的一個方面;在嚴峻的挑戰面前,我們更要看到有利的方面,主要是: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進程加快,國際國內市場需求旺盛,區域性產業轉移、資本技術流動方興未艾,鋼鐵、煤炭等資源型行業景氣度較高。我省經濟綜合實力和競爭力提高,環渤海經濟圈的快速崛起和以“實力、活力、競爭力”為標志的沿海強省建設,為企業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相對東南沿海省份而言,我省的市場、區位、資源和成本優勢凸顯。從出資企業情況看,經過近幾年的發展,企業的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制約企業發展的歷史遺留問題大部分得到解決,絕大多數企業領導班子和廣大職工隊伍精神面貌很好,士氣很高,特別是通過解放思想大討論迸發出來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正在積聚,科學發展觀日益深入人心,一大批重大產業升級項目陸續建成投產,使企業發展后勁增強。可以說,省企具備了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當然,我們也面臨著原材料價格居高不下、市場融資趨難和成本提高等不利影響。氣可鼓而不可泄!分析形勢是為了堅定信心,戰勝困難,奪取勝利。我們要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引導下,直面挑戰,以更加奮發有為的精神和銳意進取的作風全力做好工作,確保今年企業有更好更大的發展。

二、一定要超額完成今年的經營目標任務

查看全文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市區路號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個,其中自然人個,企業法人個,社會團體個,事業法人個,國家授權的部門個。分別為:

(),現住,身份證號碼。

()公司,住所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為()。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