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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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學費批量代扣
今年秋季開學,xx支行改變了一往開學忙碌的收費場面,柜員坐在營業大廳里通過批量代扣方式輕松順利地完成了縣一中、二中的學雜費收繳任務,既安全又方便。這是我行代收學費以來員工最舒服最輕松的一個開學時期,我行是全市率先在縣鄉中學推行批量代扣學雜費的支行。到9月2日,已成功批扣學雜費xxxx戶金額xxx萬元,占應批扣筆數和金額的xx%和xx%,占全行代收總筆數和總金額的xx%和xx%,有效地緩解了開學時老師和學生家長的壓力,杜絕了人工代收的業務差錯,深受師生和家長的歡迎,特別為建校百年慶典在即的茶陵一中贏得了時間和主動,受到了學校領導和老師的高度贊揚。 一、統一思想,增強開展學費批扣的信心
繳納學雜費歷來是學校、學生和銀行三方深感頭痛的事情,我行每年代收學雜費達xxxx多萬元,耗費許多的人力和財物。自1996年代收學費以來,每逢春秋兩季開學,支行機關傾巢而出,營業網點全力以赴,面對擁擠的場面,老師搖頭,家長嘆息,學生無奈,大家都期盼解決排隊交納學費的問題。最苦最累最擔驚受怕的還是咱們的員工,錢出錢回,每一筆錢都要三過其手,先從個人賬戶支取,到收繳再到存入財政賬戶,不僅繁瑣,而且還擔心短款和假幣。春季開學天寒地凍,秋季開學烈日炎炎,每天工作達10小時以上。今年正月,市分行xx副行長看到xx一中收費的場景后,當即指示:全市農行在xx開展學費批扣試點,市分行業務部負責業務指導,科技部負責技術支持,合力攻關,再在全市農行全面推廣。
我們認為,在xx支行種“實驗田”,不僅是對我行員工的信賴和工作的肯定,同是也是一個嚴峻考驗,只許成功不許失敗。為此,我行高度重視,把批扣工作作為實現代收學費方式根本性轉變,減輕員工代收工作強度,減少人工代收業務差錯的有效途徑,也是擴大金穗借記卡用戶群體,搶占客戶市場的重要方式,還是以金穗卡為載體,加強銀校合作,推動銀校合作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積極籌劃,制定學費批扣工作目標
為搞好此次批扣工作,多次召開智囊團會議,經過認真地調查研究,與學校領導充分銜接,本著宜細不宜粗的原則,制定了《xx支行學費批量代扣營銷方案》,采取了重點突破,分步實施的方式,先開通縣一中、二中批扣業務,在全面推廣。支行成立學費批量代扣工作領導小組,由xx同志任組長,xx、xx任副組長,客戶服務部、網點營銷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由xx副行長帶領支行營業部負責縣一中的營銷,由xx副行長帶領xx分理處負責縣二中的營銷,客戶服務部負責聯絡和協調工作,網點營銷部負責設備和技術到位,綜合管理部負責宣傳總結等工作,各組選派精干力量,嚴格履行職責,一把手親自督辦。工作目標為兩所中學高、初中部非畢業班學生配發借記卡(存折)達100%,秋季開學學費代扣率達到60%以上,按時完成批扣任務,做到學校師生、家長、銀行三滿意,提高農行的形象地位。
三、認真營銷,取得學校和學生家長的支持
機關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見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個人所得稅是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等自然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等11項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收。該稅種涉及納稅人眾多,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代扣代繳是征收的主要手段之一。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干部職工各項應稅所得時,承擔著將干部職工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除并繳納的義務,一定要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為全體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做表率。
二、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一)做好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工作。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方式取得收入)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要登記造冊,并將個人基礎信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表》等相關涉稅資料,在代扣代繳稅款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采用網絡申報等方式辦理扣繳申報。機關事業單位應指定支付應稅所得的財會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負責辦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二)做好個人所得稅合并計算工作。實行國庫統一集中支付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將財政部門支付的工資和本單位當期向干部職工支付的工資性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等收入及時進行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各單位應將財務以外的部門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性收入及時匯總到財務部門,合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石油企業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撥付程序亟需簡化
目前,*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塔里木油田地稅局征收的石油稅收涉及南疆5個地州26個縣(市),其中涉及返還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問題的縣(市)有16個,代征代扣稅款義務人有100戶石油企業,在石油企業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核算和支付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亟需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一)效率低,成本高
*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局每月與各縣(市)地稅局通過郵寄方式傳遞《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及相關資料,既影響撥付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速度,而且雙方都要承擔郵寄成本。
(二)不便審核和支付
代征代扣手續費涉及的縣(市)多、石油企業多,不便于直屬征收局審核與支付。由于一個石油企業的代征代扣稅款往往涉及多個縣(市),在支付手續費時,直屬征收局需根據企業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進行兩項審核:一是企業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注明的涉稅縣(市)是否正確;二是每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注明的縣(市)地稅局是否已將相應手續費返給直屬征收局。如果兩項審核中有一項沒有通過,我局就不能將該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相應的稅款手續費支付給該企業,造成一個企業同時提交的多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其相應的稅款手續費往往不能一次性支付。
剖析大學老師個人所得稅代扣研究論文
關鍵詞: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提要:本文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的深入研究和切身體會,分析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面臨的困境,提出完善思路及具體方法。如何對高校教職工個人收入進行管理,保證依法納稅并獲得最大合理收益,是高校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高校財務部門作為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如何對高校教職工的個人收入進行有效管理,既保證其各項收入依法納稅,又能夠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使教職工獲得最大收益,是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隨著高等教育事業快速發展,高校教職工收入逐步提高。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面臨的困境
(一)對高校納稅籌劃部門認識不足。許多教職工對高校納稅籌劃工作有誤解,認為工資獎金由財務部門發放,所以納稅籌劃應由財務部門承擔,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納稅籌劃的主體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定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以及發放時間的部門,高校的工資和獎金發放標準由人事部門決定,相關職能部門及院系協助完成分配工作,財務部門只是按照既定標準完成發放任務。作為執行部門的財務部門,由于不能決定收入分配總量、標準以及分配時間,所以不可能單獨完成納稅籌劃工作。
(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界定困難。在高校,教職工的稿酬、答辯、監考等收入,既符合勞務報酬的性質,又是與工資相關的收入;臨時聘用人員、退休返聘人員以及研究生助研等收入,是按照勞務計稅還是按照工資薪金計稅往往很難界定。按照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長期外聘人員可以按照工資薪金計稅,那么此處“長期”又如何界定,是以“一學期”還是“一年”來界定。另外,現行稅法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每個納稅人只可以扣減一次,如果這些外聘人員在其他高校同時作為長期外聘人員,就會存在相同的費用扣除標準扣除兩次的問題,而稅法中對此問題并沒有詳細合理的規定。
稅務局代扣代收手續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地方稅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工作,保障國家財政資金的安全,維護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見附件1)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以下簡稱“手續費”)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市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并簽訂《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委托代售印花稅協議》(以下統稱《協議書》)、取得地方稅務機關核發的《*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稅費證書》、《代售印花稅票許可證》(以下統稱《證書》),承擔代征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下簡稱代扣代收)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征收標準代扣代收并解繳入庫的稅款;代征稅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證書》及《協議書》規定的稅種、委托代征范圍、權限及稅法規定的征收標準代征并解繳入庫的稅款。
稅務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水平,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制度,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本條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收入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個人收入的明細資料,但向個人支付下列應稅所得除外。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工程稅務處理及會計核算論文
摘要:在建設工程發包中,業主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情況十分普遍,總包單位如何對分包工程代扣稅金進行正確的核算,《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及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均未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作出明確的規定,本文就是真對這一情況,就業主代扣稅金的分包工程稅務處理及會計核算方法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關鍵詞:分包工程建造合同營業稅金及附加
在納稅實踐中,承包工程營業稅金及附加的交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業主代扣稅金,另一種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報交納。目前,業主代扣稅金較為普遍,本文結合案例闡明的是業主代扣稅金情況下的分包工程稅務處理及其會計核算方法。
一、業主代扣稅金的分包工程稅務處理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在納稅實踐中,當地稅務部門為簡化征管手續,保證稅源及時入庫,同時業主財務部門為取得代扣手續費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稅金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單位與業主(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業主按結算的全額計算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包與分包協議等資料,分別按總包與分包單位開具代扣代繳完稅憑證交給總包單位,總包單位應將分包單位完稅憑證復印作為代扣分包單位稅款的支付憑證,然后將原件提供給分包方。總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據業主代扣代繳完稅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實務探討
一、研究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政府會計準則》《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政府會計制度),滿足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2019年1月1日全國行政事業單位開始全面實施新政府會計制度。新制度的執行對于提高預算工作效果、強化財務管理制度、落實服務全面深化財政體制改革要求、提升政府會計信息質量、建立現代財政制度都具有里程碑和劃時代的意義。在新制度實施之前,行政事業單位各行各業會計制度繁多,口徑不一,為不同部門之間預算數據編制的匯總造成了一定困難,加之,僅僅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已經無法提供最準確的數據信息要求。所以新制度的出臺無疑為解決歷史問題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但是伴隨著制度變更,不同行業部門對新制度的理解也有偏差,造成了不少會計科目核算出現不同聲音的探討,本文將新政府會計制度下的“應付職工薪酬”作為重點研究對象,從理論和實務兩個方面進行探討分析。
二、新政府會計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問題
(一)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科目核算不對應的問題
科目“應付職工薪酬”用來核算各個單位按照相關要求應當支付給職工(包含長期聘用人員)的各種薪酬,其中包括崗位工資(職務工資)、薪級工資(級別工資)、規范后津貼補貼(績效獎勵)、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如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新政府會計制度下,財務會計對本科目的核算同企業會計核算類似,比較下我們可以看出,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及社會保險費等款項時的差異。從財務會計中可以看出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部分,清晰明了便于追溯。但是預算會計中由于收付實現制的限制,個人繳納部分無法和單位繳納部分明確區分,在實際支出時才進入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會導致預算會計體系下工資費用的不準確,不能清晰完整的反映一個會計年度內工資及津補貼的執行情況。
(二)代扣代繳款項核算時點差異造成支出不一致
分包工程稅務處理論文
摘要:在建設工程發包中,業主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情況十分普遍,總包單位如何對分包工程代扣稅金進行正確的核算,《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及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均未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作出明確的規定,本文就是真對這一情況,就業主代扣稅金的分包工程稅務處理及會計核算方法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關鍵詞:分包工程建造合同營業稅金及附加
在納稅實踐中,承包工程營業稅金及附加的交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業主代扣稅金,另一種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報交納。目前,業主代扣稅金較為普遍,本文結合案例闡明的是業主代扣稅金情況下的分包工程稅務處理及其會計核算方法。
一、業主代扣稅金的分包工程稅務處理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在納稅實踐中,當地稅務部門為簡化征管手續,保證稅源及時入庫,同時業主財務部門為取得代扣手續費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稅金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單位與業主(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業主按結算的全額計算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包與分包協議等資料,分別按總包與分包單位開具代扣代繳完稅憑證交給總包單位,總包單位應將分包單位完稅憑證復印作為代扣分包單位稅款的支付憑證,然后將原件提供給分包方。總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據業主代扣代繳完稅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淺析計稅儲蓄扣稅方式
從1999年11月1日起,國家對凡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和種種外幣的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額,已正式開始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了。目前各家銀行的儲蓄存款種類較繁多,分別有定期儲蓄和活期儲蓄(含外幣儲蓄)、定活兩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通知存款、銀行卡儲蓄等;加之這幾年各家銀行大力采用了先進的科技手段,還先后推出了異地(或同城)通存通兌儲蓄、電腦自轉存儲蓄、儲蓄卡存款、儲蓄存款異地托收等儲蓄存款新方式,各儲蓄存款的計息規定也不盡相同,因此,許多儲戶對上述這些儲蓄的存款利息銀行將如何代扣稅不甚明了。現綜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出的切實做好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征收工作若干業務問題等通知精神,將銀行對各類儲蓄存款貸扣貸繳“利息稅”的幾種方式綜合介紹如下:
“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定活兩便儲蓄、定活兩便儲蓄、零存整取儲蓄、通知存款”扣稅方式:按照每次儲戶取得的利息所得額由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儲戶應繳納的個人利息所得稅稅款,并在給儲戶的利息結付清單上注明,該利息清單即視同完稅證明。
“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扣稅方式:因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是一種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內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歸還本金的定期儲蓄存款,考慮到儲戶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實際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儲蓄機構有關規定計算應取得的利息所得,故規定該儲種在其存款到期清戶時、或儲戶提前支取本金時,統一由銀行一次性代扣繳個人利息所得稅,不再在其存期內分次支取利息時分次扣繳。
“活期儲蓄存款和銀行卡儲蓄”扣稅方式:儲蓄機構在對個人活期儲蓄存款和銀行卡、儲蓄卡存款進行結息日結息并同時予以代扣代繳個人利息所得稅時,可不開具注明代扣稅款的利息結算清單,但在活期存款的儲戶存取存款時,儲蓄機構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稅款的數額;而對于銀行卡、儲蓄卡結息時,在其對賬單上注明已扣稅款的數額。
“通存通兌儲蓄存款”扣稅方式:個人儲戶取得異地(或同城)通存通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開戶行在結付其利息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利息所得稅;行在兌付稅后利息時,應向儲戶開具注明已扣稅款的利息清單。
“異地托收儲蓄”扣稅方式:異地托收不續存的,對個人儲戶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開戶行在結付其利息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利息所得稅,但定期存款未到期異地托收續存時,由委托行在結付其利息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利息所得稅。